一、《税收征管法》刍议(论文文献综述)
滕祥志[1](2016)在《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为回应国情世情之深刻变迁,适应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能力以及未来税制改革的需要,《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应旨归行政法平衡论,实现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的程序化和法典化,将现代税收管理的核心理念诸如信赖合作、诚信推定、权益保护、实质课税等上升为税收行政法律原则,其篇章结构需要按照原则明确、主体清晰、结构再造、征纳平衡、久历考验和未雨绸缪等思路重新谋划布局,使之成为纳税人权益保护之法、纳税服务之法和信赖合作之法。为此,《税收征管法》就有了统领和灵魂,总则和分则之间就有了逻辑联系。
毛东升[2](2016)在《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内涵与规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将视角集中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试图通过厘清该裁量权的内涵,明确该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与学界、政府机关普遍漠视其存在的现状,深究该现状存在的深层原因,进而对该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提出自己的建议。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应正视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存在及其的特殊意义,并对其进行有效规制”。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进行明确定义,并阐述了其所具备的特殊地位。首先,由于目前在立法实践与学术研讨中存在着一定的分歧,为保持行文统一,笔者在第一节中选择“行政裁量权”而非“行政自由裁量权”这一概念;之后,在第二节中,因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属于行政裁量权的范畴,故笔者追溯行政裁量权概念发展的历史,论述“裁量一元论”与“裁量二元论”的产生背景、内涵的变化与其各自的优缺点,及笔者的选择-“裁量一元论”,认为行政裁量权应既包括要件裁量,又包括效果裁量;在第三节中,笔者在选择“裁量一元论”的基础上又试图对本文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进行定义,首先列举了学界及政府文件对“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定义,并结合“裁量一元论”的观点对其进行评价,此后,笔者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先认定行为是否为税务违法行为,再决定是否以及如何进行具体税务行政处罚”的惯常模式,将税务行政处罚分为“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与“税务行政处罚选择环节”两大环节,并明确税务违法行为情节认定等应归入“税务行政处罚选择环节”,以此与笔者坚持的“裁量一元论”观点相契合,在该节中,笔者还试图通过引用法律适用四段论,及论述相关法律法规对于“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的规定的着重与特殊之处,证明在该环节税务机关存在着巨大的裁量空间;在第四节中,笔者试图论述“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特殊意义,因“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为“税务行政处罚选择环节”的前提与基础,如不在前一环节对税务机关裁量进行有效规制,则即使在后一环节试图进行规制,也极有可能收效甚微,故应正视该环节裁量权的存在并对其进行有效规制。在第二章中,笔者致力于探讨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在该章的第一节中,笔者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为例,试图分析规定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最高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外的其他不具有法定解释权的税收法规、规章、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等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实质影响,该等文件从不同角度对于涉税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了解释、说明、列举,通过分析四份税收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笔者总结出了该实质影响的不足之处,并认为单凭税收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对于税务违法行为所做的一些细化规定,不可能对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形成有效规制。在该章第二节中,笔者收集了全国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对其进行比较分析,通过分析,笔者发现,虽然各个裁量基准如在情节认定方面对于要件裁量有所涉及,但均未涉及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的细化,即各裁量基准作为税务机关自我规制的重要方式,在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方面尚为空白。在第三章中,笔者论述了立法、司法环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在该章的第一节中,笔者收集了目前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的主要法律法规,并发现目前税务行政处罚相关立法层级普遍偏低,且立法机关与具体执行机关之间往往存在直接或间接的上下级关系,这就使得立法机关往往怠于精细立法,从而给税务机关预留了巨大的裁量空间;在第二节中,笔者通过举例形式说明司法机关尤其是主审法官个人由于税务专业技术能力的相对缺乏,从而往往依赖于税务机关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中不确定法律概念所给出的定义,缺乏自己独立的判断,进而使得司法审查难以进入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本文的第四章则为作者对有效规制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所提出的建议。在第一节中,笔者提出应尽力消除行政立法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不良影响,可考虑将其中的相关规定以规范的形式引入各地所制定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同时,税务机关应正视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存在,并在其实现自我规制的重要方式-裁量基准中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所涉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规定,以填补各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规定的空白;在第二节中,笔者建议精细税收行政处罚立法并提高其立法层级,如此,才能符合税收法定原则,顺应“税收立法上升为法律”的大的趋势,并减少立法机关与执行机关之间直接或间接的上下级关系的出现,避免给税务机关预留巨大的裁量空间;在第三节中,笔者从设立专门税务法院、引入税法专业人才,征求第三方专业人士意见角度出发,就法官提升自己的税务专业技术能力,进而实质性介入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给出了自己的建议;在第四节中,笔者论述了涉税犯罪司法解释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确定所具有的重要的参考意义,从而为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有效规制指出了一条新的道路。
刘剑文[3](2014)在《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文中提出《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税法体系中一部重要的法律,对其进行妥适修改,能促进税务行政机关实现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更好地保障纳税人权利。无论是基本理念,还是具体制度,发达国家在税收征管领域都有诸多经验值得我国镜鉴。对该法的进一步修改,应着力于改革"两个前置"和税务代理制度,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并解决好与相关法律的衔接问题。根本上看,从理念到制度,都应体现出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实现税收征管领域的"良法美治"。
郭昌盛[4](2018)在《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逃税罪的法律规定体现出明显的历史遗留色彩和立法惯性,"数额+比例"的双重入罪标准因有违公平原则而广受诟病,逃税主体范围的狭小使很多逃税行为长期游离于逃税罪范围之外,扣缴义务人与纳税人在入罪标准以及刑事责任承担上的区别有违公平原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不仅未能达到立法目的,反而进一步刺激了逃税行为的发生。未来逃税罪的修改应当在提高入罪数额的基础上取消入罪的比例要求,将逃税罪主体一般化以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外的主体的逃税行为,在取消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广泛适用管制、拘役、罚金刑等刑罚以及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等量刑情节,充分发挥逃税罪在规制逃税行为中的一般预防功能。
叶姗[5](2018)在《中国税收征管法的重塑与再造》文中指出《税收征管法》修订的核心问题是贯彻税收征管法治化理念、回应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制度诉求。为此,需要处理好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这一制度框架过于简单的问题,继而解决法律责任设计过于粗疏、争议处理机制过于单薄等问题。再造的制度框架包括税务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课题组,胡立升,李波[6](2020)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税收征管法》修订研究》文中提出《税收征管法》修订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选择和客观要求。本文基于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依法治理、权利平衡、程序正义和社会共治等基本原则,建议在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重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增强税务机关涉税信息获取能力、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制度和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等方面,做好《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
汤洁茵[7](2017)在《不可承受之重:税收核定的反避税功能之反思 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为起点的探讨》文中研究指明《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允许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计税依据重新进行核定。这一规定往往被认为是税收核定具有反避税功能的重要体现。然而,本源意义上的税收核定是在纳税人违反协力义务的情况下由税务机关以一定的经验法则替代未被提供的课税资料而估算税基的金额的特殊税基确认方式。一项可能构成避税安排的交易已在一般税收确定程序中公开、充分地进行了申报,是不满足税收核定的适用条件的。税收核定作为税基量化事实的表见证明方式,实际上难以实现对经济实质予以认定的反避税目标。更重要的是,以税收核定重新对税基进行量化,仍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制,极易造成随意调增应纳税额的结果。对纳税人申报偏低的计税依据进行核定,既有违税收核定的制度初衷,也无法实现以经济实质为基础的"据实课征"目标,不足以将其作为反避税的工具予以规定。
孙红梅,林森,易岚[8](2020)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历程是中国税收征管发展的印证》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财税体制机制以及理财治税思路发生了重要变革,发挥保驾护航作用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也经历逐步完善的过程。本文以时间为轴线,梳理了税收征管制度从无到有,再到不断完善的发展过程。随着税收征管逐渐走上了法治化、规范化的道路,有效地提升了税收治理能力,为国家发展提供了财力保障。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为顺应国内外经济形势,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适应深化税制改革的要求,及时修订《税收征管法》既必要又紧迫。
刘佳[9](2015)在《论《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平衡》文中研究表明税收强制受到《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共同调整,但两法的规定冲突难以遵照《立法法》的法律适用原则加以解决。冲突的存在不仅为税务机关恣意实施强制行为提供法律漏洞,还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埋下隐患。有必要深入剖析两法的立法目的,比较公法之债与行政公定力的价值目标。既注重当前的执法协调,又着眼于《税收征管法》的修法契机,探寻平衡协调两法法律冲突之法,有效落实纳税人权利保护。
杨佩龙[10](2020)在《论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位的确定——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中的税收优先原则》文中认为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设定了税收优先权:税务机关征收税款优先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及纳税人欠缴税款发生后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财产被留置的担保债权,即纳税人的税款缴纳义务优先于普通债务给付义务和成立在后的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和处于破产情形中税款缴纳义务的履行顺序问题侧重不同,故需从法际整合的角度出发,构建普适性的诸项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在法理上,通过确定不同税种欠缴税款发生时间,以厘清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担保债务给付义务、职工薪酬给付义务之间的履行顺序。此外,税收与行政罚款、事业性收费、社保费用、滞纳金和附加税费等其他公法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亦可结合税收公平原则和税收征管的立法意图进行构建。
二、《税收征管法》刍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收征管法》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1)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一、确立作为《税收征管法》立法灵魂的核心原则 |
(一)关于“信赖合作原则” |
(二)关于“诚信推定原则” |
(三)关于“权益保护原则” |
(四)关于“实质课税原则” |
二、主体清晰之税收征纳关系主体再造 |
三、税改目标下的税收征管法结构再造 |
(一)以税收评定为中心重构税收征管流程 |
(二)治理能力目标下的涉税信息情报制度完善 |
(三)税法确定性服务的理论基础与制度机理 |
四、征纳平衡之纳税人权益保护程序化、法典化 |
五、以行政法平衡论形塑《税收征管法》的制度灵魂 |
六、结语:《税收征管法》何以伟大和久历考验? |
(2)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内涵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内涵及其特殊意义 |
第一节 “行政裁量权”还是“行政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裁量二元论”与“裁量一元论”之争 |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定义 |
第四节 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特殊意义 |
第二章 行政环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 |
第一节 行政立法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实质影响—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为例 |
第二节 各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以“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为例 |
第三章 立法、司法环节对于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规制现状 |
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的粗糙立法 |
第二节 司法机关难以介入要件认定环节的尴尬现状 |
第四章 有效规制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建议 |
第一节 填补裁量基准于要件认定环节的空白 |
第二节 精细税收行政处罚立法并提高其立法层级 |
第三节 完善专业能力基础上的司法审查有效介入 |
第四节 涉税犯罪司法解释的参考意义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达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基本理念 |
二、发达国家税收征管的制度性经验 |
(一)涉税信息管理与征管信息化建设 |
(二)纳税评定、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 |
(三)税收强制措施 |
三、发达国家(地区)税收征管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一)关注纳税人权利保护 |
(二)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制度 |
(三)废除纳税前置制度 |
(四)衔接相关法律制度 |
(五)重塑公平性的税务代理制度 |
四、结语 |
(4)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论文提纲范文)
一、逃税及逃税罪的立法沿革 |
(一) 1950年至1978年:税收立法中偷税罪的刑事政策 |
(二) 1979年至1991年:司法解释与行政法规层面偷税罪的协调 |
(三) 1992年至2007年:法律层面偷税罪的协调 |
(四) 2010年至今:我国《刑法》与《征管法》偷税罪规定的失调 |
二、逃税罪的规范分析及评述 |
(一)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1款的分析与评述 |
1. 关于逃税罪犯罪行为 |
2. 关于逃税罪入罪标准 |
3. 关于逃税罪的主观状态及犯罪形态 |
(二)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2款的分析与评述 |
1. 关于逃税罪的主体范围 |
2. 关于扣缴义务人的入罪标准 |
3. 关于扣缴义务人能否适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
(三)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3款的分析与评述 |
1. 关于“未经处理”的理解 |
2. 关于累计数额计算 |
(四) 对我国《刑法》第201条 (逃税罪) 第4款的分析与评述 |
1. 关于“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 |
2. 关于“已受行政处罚”的理解 |
3. 关于“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的理解 |
三、逃税罪的重构 |
(一) 逃税罪主体的一般化 |
(二) 逃税罪主观故意要件的明确 |
(三) 逃税罪犯罪行为与税法中逃税行为保持一致 |
(四) 逃税罪应坚持单一数额入罪标准 |
(五) “多次逃税未经处理累计计算”的重新解释 |
(六)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及其排除适用规定的取消 |
四、结论 |
(5)中国税收征管法的重塑与再造(论文提纲范文)
一、理念重塑:以税收征管法治化为本 |
二、制度框架再造: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诉求 |
三、制度规范再造:从有所侧重到均衡保护 |
四、结论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税收征管法》修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依法治理 |
(二)权利平衡 |
(三)程序正义 |
(四)社会共治 |
三、适应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法》具体修订建议 |
(一)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系 |
1. 增加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规定。 |
2. 丰富纳税人权利事项。 |
3. 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
4. 合理设定纳税人法律责任。 |
5. 完善纳税人权利救济机制。 |
(二)重构税收征管基本程序 |
(三)增强税务机关涉税信息获取能力 |
(四)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制度 |
(五)实现与其他法律的有效衔接 |
(8)《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历程是中国税收征管发展的印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征管法》的制定和修订历程 |
(一)税收征管制度的初步建立——《税收征管暂行条例》的发布 |
(二)税收征管制度的规范统一——《税收征管法》的实施 |
(三)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对《税收征管法》的修正和修订 |
(四)税收征管制度的新探索——《税收征管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 |
二、《税收征管法》的实施效应 |
三、《税收征管法》的未来发展方向 |
(一)适应税制改革要求,完善自然人税收法律制度 |
(二)以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为契机,促进改革成果法治化 |
(三)以税收确定性为核心,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 |
(四)顺应“互联网+”时代发展,实现税收征管现代化 |
(9)论《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法律适用的冲突 |
(一)法律适用原则的冲突 |
(二)法律适用规则的冲突 |
1.行政强制(措施)与税收强制(措施) |
2.强制措施的实施冲突 |
3.强制措施的执行冲突 |
二、《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价值定位与冲突渊源 |
(一)公法之债、纳税人与税收征管法 |
1.税收法律关系的设立:公法之债 |
2.纳税义务的履行:自愿缴纳与强制征收 |
3.税收征管法的价值定位:纳税人权益保护 |
(二)确权行权、行政公定力与行政强制法 |
1.行政强制之始末:社会治理与公法授权 |
2.行政强制法的价值定位:效率与行政公定力。 |
(三)冲突渊源:纳税人权利保护与政府行政权力保障 |
三、《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理念协调与平衡理路 |
(一)权利时代的理念协调———以人为本 |
(二)当前注重依法行政与规范执法 |
(三)未来寄望于《税收征管法》的修改 |
2.保持和细化税收强制措施的特殊性规定 |
结语 |
(10)论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位的确定——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中的税收优先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序的现行制度 |
(一)破产法与税法衔接下的履行顺位规则 |
(二)一般情形下的履行顺位规则 |
(三)现行制度之评述 |
三、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位制度之理论基础 |
(一)履行顺位内涵及外延的界定 |
(二)给付义务的类型划分与履行顺位 |
(三)税款缴纳义务发生时间对履行顺位的影响 |
1.税法给付义务何时发生之理论检讨。 |
2.给付义务发生时间履行顺位的关系。 |
四、税法领域给付义务履行顺位制度之法律解释 |
(一)税款缴纳义务与其他公法给付义务间的顺位规则 |
1.税款缴纳优先于行政罚款给付。 |
2.税款缴纳优先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付。 |
3.税款缴纳劣后于社会保障费用给付。 |
4.税款缴纳优先含滞纳金缴纳优先。 |
(二)税款缴纳义务与私法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规则 |
1.税款缴纳优于无担保债务给付的顺位。 |
2.税款缴纳劣后于生存权相关债权给付义务。 |
3.税款缴纳劣后于其他法定优先给付义务。 |
4.税款缴纳义务与附抵押权、质权之债权的履行顺位。 |
5.纳税给付义务与附留置权之给付义务的履行顺位。 |
6.滞纳金给付义务属税款缴纳义务优先履行之范围。 |
五、结论 |
四、《税收征管法》刍议(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税收征管法》的修改[J]. 滕祥志. 清华法学, 2016(03)
- [2]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必要要件认定环节裁量权的内涵与规制[D]. 毛东升.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3]税收征管制度的一般经验与中国问题——兼论《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J]. 刘剑文. 行政法学研究, 2014(01)
- [4]逃税罪的解构与重构——基于税收制度的整体考量和技术性规范[J]. 郭昌盛. 政治与法律, 2018(08)
- [5]中国税收征管法的重塑与再造[J]. 叶姗. 中国法律评论, 2018(06)
- [6]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税收征管法》修订研究[J].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课题组,胡立升,李波. 税务研究, 2020(03)
- [7]不可承受之重:税收核定的反避税功能之反思 以《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项为起点的探讨[J]. 汤洁茵. 中外法学, 2017(06)
- [8]《税收征管法》的修订历程是中国税收征管发展的印证[J]. 孙红梅,林森,易岚. 税务研究, 2020(03)
- [9]论《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的冲突与平衡[J]. 刘佳. 东方法学, 2015(02)
- [10]论税款缴纳义务履行顺位的确定——基于《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中的税收优先原则[J]. 杨佩龙. 税务与经济,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