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买赃物也构成犯罪吗(论文文献综述)
程兰兰,陈洪兵[1](2004)在《赃物犯罪探析》文中提出赃物犯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追索赃物的正常活动,违禁品也是赃物犯罪的对象。事后知道是赃物还继续收藏的属于窝赃。立法应将收受赃物规定为犯罪行为。
郑晓鸣[2](2008)在《赃物犯罪若干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说明随着财产、经济类犯罪的增多,近年来有关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犯罪活动也呈不断上升之势。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赃物犯罪,也为了惩治盗窃、抢劫等相关犯罪,立法机关从犯罪对象、行为方式、处罚力度三方面对1997年刑法的第312条进行了补充与修改,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原法条与赃物犯罪的司法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之处,使赃物犯罪的立法趋于完善。文章从赃物犯罪的犯罪对象、罪与非罪、罪数问题三个方面对赃物犯罪作了探讨分析。
祁慧璇[3](2019)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一个传统犯罪,本罪立法变动较为频繁,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刑法修正案(六)》、《刑法修正案(七)》都在97《刑法》的基础上对其做了较大的修改,使得对本罪的规定趋于完善,但是立法总是滞后于社会发展,仍有不足之处。因此本文主要结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学术界相关理论对本罪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疑难问题进行探讨。论文由导言、正文、结语三大模块组成,正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论述“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之“犯罪”、犯罪对象问题。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作为衍生犯罪,其成立自然与上游犯罪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要准确认定本罪就要准确认定上游犯罪之“犯罪”的内涵。对“犯罪”的范围,理论界基本上都认同本罪中的“犯罪”是指一切上游犯罪,既包含财产犯罪,也包括其他犯罪,笔者亦持上述观点,认为“犯罪”不单指财产犯罪,而是除刑法有特殊规定以外的一切犯罪,首先刑法并未对本罪“犯罪”的种类、方式作出限制,其次因为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那么无论掩饰、隐瞒的是财产犯罪所得还是其他犯罪所得,都会妨碍司法机关打击犯罪的正常活动。对这里的“犯罪”是否要作扩大解释,肯定说认为对“犯罪”应作扩大解释,这里的“犯罪”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一般违法行为;否定说认为对“犯罪”不应作扩大解释,上游犯罪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本罪才能成立。笔者持肯定的观点,本罪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掩饰、隐瞒的是非法所得、是赃物即可,并没有要求行为人明知上游犯罪行为人的行为达到犯罪程度、具有刑事违法性。由于本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没有限制,任何犯罪所得均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但是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对象能否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还有所争议,本文主要讨论了违禁品,不动产,加工物和出卖、交换物,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赃物,孳息和利润这五类,上述五类对象物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对象。第二部分,论述了“明知”的认定问题。“明知”问题是本罪的关键问题之一,只有正确的认定了本罪犯罪嫌疑人对赃物性质是否“明知”,才能准确的定罪量刑和打击犯罪,但是由于“明知”属于人的思想范畴,是内在的、非经语言表露在外不为人知的,因此在司法机关办案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本罪行为人与上游犯罪嫌疑人或者互相串通、或者心照不宣,一方会否认自己主观“明知”、一方会隐瞒赃物性质,因此明知的认定问题也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笔者根据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结合了两个司法案例,从“明知”的内容、程度和时间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述了笔者对“明知”这三方面内容的理解以及在无法得到行为人如实供述的情况下,如何正确认定、推定“明知”。对本罪中“明知”的内容学界现有两种主要观点:一种要求行为人明知犯罪对象是赃物,且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另一种只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的赃物即可,显而易见,前一种观点对明知的要求高于后一种观点,也更符合本罪的立法原意;对明知的程度也有两种理解,一是明知就是明确知道,二是明知包括明确知道与应当知道(可能知道),目前后一种已得到较为普遍的认可;明知的时间问题则主要涉及到行为人在事前、事中及事后得知对象物系赃物对定罪有何影响。之后本文重点论述了“明知”的认定问题,以及明知的法律规定推定的情形和从哪些方面对明知进行事实推定。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本罪的成立是否依赖于上游犯罪成立,以及本罪和洗钱罪,本罪和窝藏、包庇罪的关系。首先分析了本罪与上游犯罪的相互关系,即本罪的认定是否以上游犯罪的成立为前提,具体有上游犯罪未经审判、上游犯罪嫌疑人在逃情形和上游犯罪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否会影响对本罪的认定,经过论证得出认定本罪只要求上游犯罪事实上存在即可,不要求上游犯罪成立,即上游犯罪行为人在逃、主体不适格及上游犯罪未被判决都不影响本罪的认定。之后从本罪和洗钱罪,窝藏、包庇罪的区别来分析了这些罪名之间的关系,这三个罪名的联系十分紧密,但是还是有明显区别: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只有毒品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走私犯罪等七类,掩饰、隐瞒的必须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行为方式也多与清洗黑钱相关;窝藏、包庇罪最大的特点就是犯罪对象是人,同时该罪的犯罪主体不包括单位,行为方式方面也与本罪有一定的差别。以上这些显而易见的区别足以区分简单的案件,但是对于复杂情况,还是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深入细致地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在吸收借鉴他人研究成果和辩证分析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围绕本罪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对相关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予以探讨,提出自己的见解。
李长坤[4](2010)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是一个极其复杂而重要的论题,法律依据的欠缺、理论研究的匮乏以及司法实践的混乱要求我们给予这个问题更多的关注与重视。由于我国刑法中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主要规定于《刑法》第64条,故本文相关研究主要围绕《刑法》第64条展开。同时,本文结合穿插诸多案例,紧密联系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立法及国际公约中的规定,力求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与民事法的有机结合,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了一个多视角、全方位的阐述。全文包括导论、正文及结语在内共计192,000余字(含注解),其中正文部分一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概述”,共分三节。第一节通过对刑事涉案财物、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概念进行界定,并与赃款赃物、扣押冻结之物、财产刑、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等相邻概念进行辨析、比较,以便确切、详尽地理解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内涵。第二节从积极价值、消极价值两方面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价值进行了阐述,并提出通过确立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当性原则、经济原则等来补救其消极价值;而对相当性原则的阐释与运用,更是本文的主线之一。第三节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法律性质进行了比较研究,并指出我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应为一种对财物的强制处理方法。第二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共分五节。只有将我国当前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与域外的相应制度加以比较分析,并了解该制度在我国之发端,才能全方位了解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优劣得失,并立足我国实践予以完善。本章第一节对古代中国、当代中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阐述、分析。第二节主要分析介绍了以美国、英国、澳大利亚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指出其基本特点在于规定了二元化的处理模式,既规定有建立在对犯罪人有罪判决基础上的刑事没收制度,又规定有仅针对物的民事追缴制度;在立法模式上,则表现为以专门的法典对以犯罪收益为主的涉案财物处理做出非常精密化的规定。第三节对以德国、日本、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进行了研究,阐述了德国刑法中作为两种并行处分措施的“追缴与没收”的含义,并规定了“扩大追缴制度”这一追缴的特殊形式。第四节阐释了1988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2003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中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规定与要求,重点分析了价值没收、替代物没收、混合物没收、间接利益没收等涉案财物处理方式。第五节在综合考量域外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我们可以从立法模式选择、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类型与方式的多样化、推定没收制度与没收时效制度的建立、法官酌情决定没收数额、相当性原则的确立等方面加以借鉴。第三章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措施”,共分三节。鉴于《刑法》第64条规定的“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三者在语义与性质上容易混淆,导致了司法实践中的认识混乱,笔者在对我国刑事法律中的相应规定加以梳理的基础上,通过与域外相关法律术语以及我国刑法相邻概念的比较分析,对追缴、没收、责令退赔三者的含义、适用对象、条件等进行了界定,同时对没收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家属与责令退赔之关系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第四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实体规则”,共分四节。该章是本文阐述的重点。笔者在第一节中结合多个典型案例,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从财物从多个层面、视角进行了研究。在供犯罪所用的理解方面,笔者认为仅存在于故意犯罪当中,财物与犯罪行为二者间应存在直接或密切的关系。在本人财物的理解上,笔者认为在拥有财物所有权的第三人存有恶意或者系犯罪人之家庭共有财产时,可对其作出扩大解释。笔者同时组成犯罪行为之物、准备供犯罪所用之物、事后保有犯罪效果之物等特定情形下的没收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基于国家不应与民争利原则,在被害人损失未得到充分弥补时,法院可将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变卖后发还被害人。第二节中,笔者强调了违法所得所应具有的“利益来源违反刑事法律性”、“利益形式的物质性”两个特征,明确了违法所得由犯罪行为产生之物、犯罪行为取得之物、作为犯罪行为的报酬取得之物组成。针对违法所得的界定与计算,笔者认为应当区分取得利益型犯罪与经营利益型犯罪,分别采用毛利原则与纯利原则;在被追缴时违法所得物品价值低于犯罪时价值的,从最大限度保护被害人利益出发,仍可责令被告人退赔差价给被害人;在被告人没有实际违法所得的情形下,可考虑适用追缴、责令退赔等措施挽回被害人损失;对于被告人通过犯罪行为减少的费用、成本等消极性收入同样需要追缴。笔者同时探讨了共同犯罪中一名罪犯全额退赔违法所得之后的追偿、连累犯中违法所得的追缴以及未到案共犯违法所得之处理问题。就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认定与发还,着重讨论了被害人合法财产认定的例外、非法经营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案件财产的处理、扣押、冻结在案财物权属不明时的处理、法律意义上被害人的确定以及被害人损失财产价值难以确定时的处理等问题。针对追缴没收的司法价值问题,笔者结合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探讨。第三节以相当笔墨来分析解决赃物的善意取得问题。该问题在我国民法、刑法学界均存有争议,国内立法相互矛盾冲突,域外立法亦大有不同,笔者在介绍、分析我国民事、刑事法律以及域外法律中关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基础上,论证了我国应当适用赃物的善意取得原则,并对金钱与无记名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典当物品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地探讨。第四节结合域外立法、国际公约所确立的相对丰富的没收形态与方法,对违禁品、不动产、从物、孳息、犯罪收益、混合物的没收以及价值没收、替代物没收加以探讨,主张增强我国没收措施的严密性与可操作性。第五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保障”,共分五节。该章体系相对庞大,将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纳入到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加以梳理、研究。第一节在分析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正当性之阙如的基础上,主张通过完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前置程序、增设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庭审程序或听证程序、建立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救济制度等途径来构建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正当程序。第二节区分审前、审后两个阶段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发还加以探讨,重点阐述了涉案财物在审前的及时处理与发还、涉众型财产犯罪发还机制的完善等问题。第三节讨论了未经定罪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某些案件因特定情形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或者虽已进入诉讼程序、但法院难以做出有罪判决之情形,在对域外相关立法例比较分析及我国之处理现状考察的基础上,就我国未经定罪情形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完善提出了相应建议。第四节探讨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七个刑民交叉问题,均系笔者从司法实践中总结与提炼而来,极富实践意义。第五节系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宣告,笔者通过选取大量的一审刑事判决书进行归纳分析,提炼其中存在的欠缺之处与典型问题,并对刑事判决主文中涉案财物处理的表述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第六章为“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司法合作”,共分四节。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单靠一国之力已很难达到追查、冻结、没收犯罪资产方面的目标。本章第一节阐述了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合作现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相关国际刑事公约概况。鉴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我国国内所引起的反响是以往任何一个具有刑事法内容的公约所不能比拟,特别是其规定了被称为“对物的引渡”的资产追回机制,因此第二节着重探讨了该公约规定的资产直接追回与间接追回机制等问题。第三节与第四节重点分析论证了刑事罚没裁决和令状的承认与执行、资产分享这两个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国际合作的关键问题,主张我国可考虑承认和执行外国生效刑事判决和令状,并建立相应的司法审查机制;同时采取较为务实灵活的态度,本着互惠互利与长期合作的精神妥善处理资产分享问题。总体而言,笔者主张,为尽快解决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无法可依现象较为严重的问题,我们应当依据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相当性原则与经济原则,对于其中比较突出、亟待解决的问题,及早做出规定,予以规范,真正把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纳入到法制轨道当中。
唐震[5](2015)在《网络虚拟财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网络虚拟财产自“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起就备受学界与实务界关注。它作为新事物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中,学界对其研究也在不断深入。目前学界在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应纳入何种法律保护范围及所涉各方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等重要理论问题上存在分歧。现今网络游戏产业年收入超过千亿、网游用户数以亿计,有必要进一步厘清这些问题。由于网络虚拟财产出现为时不长,学界对于相关问题研究并没完全展开与深入。而笔者认为基于网络虚拟财产发展蓬勃及对民众影响渐深之情况,有必要对网络虚拟财产本质、属性以及如何保护做进一步研究,同时基于纠纷高发态势与立法缺失导致诸多问题之现状,立法机关应对网络虚拟财产保护问题予以重视,加强立法。法律界也应设法解决目前数量庞大的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文章第一部分探讨网络虚拟财产与财产之关系。远古时代财产主要指“奴隶、牛羊、各类货物”。进入农业社会,土地、房屋开始成为社会非常重要之财产。到近现代,光源、电力、热能等以往人类很难控制之物成为财产,股票、债券、商业标记、各种智力成果也成为非常重要的财产类型。财产随着社会进步始终处于发展变革状态。但财产有其基本属性。有学者认为财产即物。根据罗马法之规定,物可分为有体物与无体物。有体物指的是指的是具备外在物质实体、人类可直接感知之物,无体物指权利。部分学者认为人类社会所有财产皆可囊括于物之中。不过权利与物并非同一逻辑层次之概念,且根据不少新兴财产之特点已不太适合纳入物之范畴。为避免逻辑体系混乱,德国物权法已经明确物即有体物。社会发展进步导致财产与物由一致走向分裂。在历史长河中虽然财产形式在不断发展变化,但它也形成了稳定的属性:客观性、价值性、稀缺性、可控性。经过对网络虚拟财产“否定论”、“肯定论”之比较分析,兼之以传统财产法理论作为印证,得出网络虚拟财产符合财产之基本属性,属于财产。文章第二部分研究网络虚拟财产之权利属性。从“网络虚拟财产第一案”起,学界与实务界对网络虚拟财产之权利属性存在很大分歧,兼之法律对此也无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类似案件裁判不统一之现象。这也让玩家、运营商及法律工作者“困惑”。针对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目前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知识产权说、新型财产权说等理论学说。尤其物权说、债权说支持者甚众。其中物权说内部还分为所有权说与使用权说、典型物权说与准物权说之争。债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权属于债权,网络虚拟财产只不过为玩家根据游戏合同要求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之凭证。知识产权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中凝结了玩家智力投入,因此可将其视为智力成果纳入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基于网络虚拟财产之特性新型财产权说认为应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的新型财产予以保护。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之评析得出:网络虚拟财产因其具有非物质性、期限性不属于物,不宜划入物权法调整范围,又因其具有支配性与排他性使之区别于债,其产生过程并不具有创造性不能视为知识产品,将其视为新型财产很难解决现实问题。而无形财产体系之包容性与开放性给网络虚拟财产归入该体系提供了条件。将网络虚拟财产权纳入无形财产权范畴不至于给传统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体系带来大的冲击,破坏它们体系的逻辑性与完整性,又可以根据其特性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文章第三部分主要研究网络虚拟财产归属问题。网络虚拟财产未与网络游戏“分离”前,它作为网络游戏的一部分,游戏设计商与运营商在其开发制作过程中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因此判定此阶段网络虚拟财产应归属于游戏设计商与运营商。而玩家通过游戏或购买使网络虚拟财产脱离原初的“自然状态”,付出时间、精力、金钱甚至凭借运气取得网络虚拟财产。考察网络虚拟财产争议问题时,需考量网络虚拟财产所处阶段,其归属不能一概而论。通过架设私服、使用非法外挂等方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可能侵害游戏设计商与运营商的着作权和财产权。文章第四部分对网络虚拟财产典型争议问题进行研究。首先对目前主要的网络虚拟财产争议类型以及其中所涉各方权利义务进行界定,此举可为争议解决提供依据。在争议中经常需要确定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目前可供选择与参考的价值确定方式有玩家直接经济投入、交易平台价格、运营商售卖价、中立机构鉴定价以及销赃价等。可上述方式皆存在一定问题或弊端,如将玩家直接经济投入视为网络虚拟财产之价值无法体现玩家投入的时间成本;交易平台价格很难反映稀有极品装备之真实价值;中立机构鉴定法程序较为复杂,耗时较长。因此纠纷中网络虚拟财产价值需依据纠纷类型与特点综合认定。在此基础上进而探讨目前争议较大的两个网络虚拟财产侵权问题:失窃网络虚拟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遭遇侵权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个问题:在分析国内外相关立法以及网络虚拟财产交易的特殊环境后,本文认为只要受让玩家满足善意以及支付合理对价之条件可以取得失窃网络虚拟财产的所有权。此制度之建立有助于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成本,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第二个问题:本文在分析财产侵权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之必要性分析基础上,认为并非所有网络虚拟财产遭遇侵权皆可索取精神损害赔偿。如欲索取精神损害赔偿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受侵害的网络虚拟财产为具有精神利益之财产;第二,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文章第五部分研究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问题。在前一部分运营商权利义务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游戏运营商在网络虚拟财产保护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基于虚拟空间之特点、玩家对运营商信赖以及运营商技术能力,游戏运营商应对用户网络虚拟财产承担起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安全保障义务具体内容与法理依据进行了阐述。在对运营商设置的游戏注册协议进行分析时发现,多数运营商会设置逃避己方主要义务、加重用户责任之格式条款,由此也产生不少纠纷。笔者认为此类条款应按照合同法第39、40、41条之规定来认定其效力。通过对域外韩、美、日、台、港等国家与地区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比较研究可以看到这些国家与地区对网络虚拟财产这类新事物所做之有益探索,其中不少纠纷处理与解决方案值得我国参考。“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依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争议数额不高,多数纠纷并不复杂之特点,建议引入小额诉讼程序。此制度可有效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方便当事人维权。根据上海法院解决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之经验,可设置类似商品服务在线争议处理模式来对大部分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进行在线“调解”与“仲裁”,此举较为便捷,亦可节省司法成本与当事人维权支出。总而言之,网络虚拟财产问题已经发展到法律界不可回避之地步。为有效遏制侵权现象,解决纠纷,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法律需对网络虚拟财产相关问题做出及时回应。如果相关工作停滞不前,会让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所形成新型社会关系之调整处于被动,也不利于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及社会秩序稳定。
马乐[6](2019)在《英美不能犯理论的演进、逻辑与启示》文中研究说明英美不能犯理论大体经历了三个演进阶段。长期以来,英美普通法致力于对"不能"案件进行类型化处理,并将特定类型的"不能"视为有效的辩护事由。然而,普通法对不能犯的处断模式在形式和实质层面均存在致命缺陷。随着20世纪后半叶以来主观未遂论逐渐取得支配地位,英国和美国多数州的制定法陆续取消了"不能"这一辩护事由。与此同时,英美学者对立法和判例所表现出的主观主义倾向的批评也从未间断,并由此催生了形态各异的客观未遂理论,其中以客观危害理论和行为印证理论最具代表性。为最大限度地降低错误裁判和权力滥用的风险,越来越多的英美学者倡导行为印证理论,希望借此对主观意图的认定作出客观化的限制。行为印证理论被个别州的立法所采并得到了部分司法判例的青睐,其影响力有逐渐扩大之势,颇具借鉴意义。必须将不能犯问题置于具体的社会现实中予以考察,英美不能犯理论的演进与逻辑为反思我国刑法学在该议题上的立场选择提供了重要启示。
李春[7](2016)在《毒品犯罪中洗钱控制问题研究——以《刑法》第191条为视角》文中认为毒品犯罪形势严峻,防控手段多元,其中《刑法》第191条规定的洗钱犯罪是截断其资金命脉,摧毁其获利目的的有效控制渠道之一。但《刑法》第191条作为控制涉毒洗钱的法律惩戒利器在司法实务中遭遇适用困境,其原因是立法设计的局限、执法管辖的尴尬、民众和相关部门认知缺位以及金融机构和侦查部门的合作不畅。为解决此问题,必须置身中国司法实践的土壤和国际化的环境之中来考虑,建议从顶层设计中借鉴国际经验,成立独立"反洗钱委员会",在立法环节中"三罪归一,严刑重罚";在司法环节中以资金流查询为合作契机,加强经侦部门与上游犯罪管辖各部门的合作;在认知环节中加强对涉毒洗钱犯罪危害性认识;在银警合作环节中要统一协调,各司其职,信息流在职责范围内双向对称。如能理顺机制,积极融入国际反洗钱框架,实现共赢,涉毒洗钱司法适用的困境也会逐步明朗。
陆建红,杨华,曹东方[8](2015)在《《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文中认为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了具体意见。这对于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维护正常的刑事追诉活动,加大对财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陈兴良[9](2000)在《相似与区别:刑法用语的解释学分析》文中研究表明
肖中华,李章岐[10](2006)在《赃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赃物犯罪在实践中是一种常见多发性犯罪。赃物犯罪的认定需要深入研究本罪的行为主体、行为对象、客观行为特征和主观方面特征。
二、购买赃物也构成犯罪吗(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购买赃物也构成犯罪吗(论文提纲范文)
(1)赃物犯罪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赃物犯罪的客体和本质 |
二、赃物罪的对象 |
三、赃物犯罪的具体行为 |
(一) 窝藏赃物 |
(二) 转移赃物 |
(三) 收购赃物 |
(四) 代为销售赃物 |
四、对我国赃物犯罪立法的评价 |
(2)赃物犯罪若干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赃物犯罪的犯罪对象 |
(一)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的“犯罪所得”如何理解 |
(二) 违禁品是否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
(三) 其他关于犯罪对象的问题 |
二、赃物犯罪的罪与非罪问题 |
(一) 赃物犯罪的成立是否应有数额的限制 |
(二) 赃物犯罪的成立是否应以前罪的成立为要件 |
三、赃物犯罪罪数问题 |
(一) 既有窝藏、转移等行为又有窝藏、包庇的行为如何处理 |
1.行为人的行为对象中既有赃物又有犯罪工具的。 |
2.行为人既有帮助“本犯”的赃物犯罪行为又窝藏同一“本犯”的。 |
3.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兼有犯罪工具属性的赃物。 |
4.行为人实施赃物犯罪行为且向司法机关提供假证明的。 |
(二) 窝藏赃物而拒不返还如何处理 |
(三) 用欺骗手段获取赃物的行为如何处理 |
(四) 假借销售赃物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如何处理 |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认定 |
第一节 对“犯罪”的理解 |
一、“犯罪”的范围是指一切犯罪 |
二、对“犯罪所得”应当作扩大解释 |
第二节 “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对象分析 |
一、犯罪所得之违禁品 |
二、犯罪所得之不动产 |
三、犯罪所得之加工物和出卖、交换物 |
四、善意第三人取得的赃物认定 |
五、犯罪所得收益之利润和孳息 |
第二章 对“明知”的认定 |
第一节 从三个方面谈对“明知”的理解 |
一、“明知”的内容包括犯罪对象和危害结果 |
二、“明知”的程度包括明确知道和应当知道 |
三、事前、事中、事后三个不同时间段的“明知” |
第二节 如何认定“明知” |
一、不同情形下如何认定“明知” |
二、推定“明知”的两种方式 |
第三章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与他罪的关系 |
第一节 本罪的成立是否以上游犯罪成立为前提 |
一、上游犯罪嫌疑人在逃、未经审判的情形 |
二、上游犯罪主体不适格的情形 |
第二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关系 |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洗钱罪的区别 |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两罪 |
第三节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关系 |
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 |
二、实践中如何认定两罪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研究的对象、现状与方法 |
一、研究对象的确定 |
二、研究的现状 |
三、研究方法与视角 |
第一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概述 |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概念及辨析 |
一、刑事涉案财物之概念与范围 |
二、刑事涉案财物与相关概念之辨析 |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概念及辨析 |
第二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价值 |
一、积极价值 |
二、消极价值 |
三、消极价值的补救 |
第三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性质 |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法律性质的比较分析 |
二、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法律性质 |
第二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历史沿革与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历史沿革 |
一、古代中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二、当代中国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澳大利亚 |
第三节 大陆法系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一、德国 |
二、日本 |
三、法国 |
第四节 国际公约中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 |
一、1988 年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
二、1999 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 |
三、2000 年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
四、2003 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
第五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之比较借鉴 |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类型与方式的多样化 |
二、推定没收制度的建立 |
三、没收时效制度的建立 |
四、法官酌情决定没收数额的规定 |
五、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模式 |
第三章 刑事涉案财物之司法处理措施 |
第一节 追缴 |
一、我国刑事法律中的追缴 |
二、追缴的比较分析 |
三、追缴含义的界定 |
第二节 没收 |
一、没收的种类 |
二、没收的含义 |
三、没收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责令退赔 |
一、责令退赔的含义 |
二、责令退赔与相关术语之比较 |
三、被告人亲属与责令退赔 |
第四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实体规则 |
第一节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没收 |
一、供犯罪所用的理解 |
二、本人财物的理解 |
三、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的没收 |
四、准备供犯罪所用之物的没收 |
五、事后保有犯罪效果之物的没收 |
六、供犯罪所用的财物能否变价发还被害人 |
第二节 违法所得的没收 |
一、违法所得的理解 |
二、违法所得的组成范围 |
三、违法所得的界定与计算 |
四、共同犯罪与连累犯中违法所得的处理 |
五、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认定与发还 |
六、违法所得追缴没收的司法价值 |
第三节 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民事法律中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三、我国刑事法律中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四、他山之石:其他国家、地区法律中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五、分析与结论 |
第四节 没收的特殊对象与方式 |
一、违禁品的没收 |
二、不动产的没收 |
三、从物的没收 |
四、孳息的没收 |
五、犯罪收益的没收 |
六、混合物的没收 |
七、其他没收方式 |
第五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程序保障 |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正当程序的构建 |
一、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正当性的阙如 |
二、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正当程序的建构 |
第二节 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与发还 |
一、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处理与发还 |
二、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后处理与发还 |
第三节 未经定罪的刑事涉案财物处理 |
一、比较分析:未经定罪的涉案财物处理立法例 |
二、我国未经定罪情形下的涉案财物处理现状考察 |
三、我国未经定罪情形下的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的完善 |
第四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中的刑民交叉问题 |
一、刑事案件生效后被害人如何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
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认的债务能否参与刑事发赃 |
三、破产企业因涉嫌犯罪被扣押的钱款是否必须纳入破产程序处理 |
四、刑事追缴中第三人自愿替被告人承诺退赔是否有效 |
五、刑事裁判中的追缴及责令退赔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
六、公诉机关起诉个人犯罪,而法院判决认定单位犯罪时的涉案财物处理 |
七、犯罪分子刑满释放后,被害人仍要求赔偿损失的处理 |
第五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宣告 |
一、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宣告的现状 |
二、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宣告的要求 |
三、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宣告中的具体问题 |
第六章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国际司法合作 |
第一节 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国际司法合作的现状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国际合作现状 |
三、我国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概况 |
四、我国缔结的国际刑事公约对涉案财物的处理 |
第二节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的资产追回机制 |
一、直接追回机制 |
二、间接追回机制 |
第三节 刑事罚没裁决和令状的承认与执行 |
一、刑事罚没裁决和令状的承认和执行概述 |
二、我国承认与执行罚没判决与令状的现状 |
三、我国承认与执行罚没判决与令状的制度设计 |
第四节 资产分享 |
一、资产分享的概念及其发展 |
二、《公约》关于资产分享的规定内容与背景 |
三、各国关于资产分享的立法与实践 |
四、我国接纳资产分享方式之必要及应注意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网络虚拟财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虚拟财产与财产之关联 |
1.1 网络虚拟财产基础理论 |
1.1.1 网络虚拟财产概念诠释 |
1.1.2 网络虚拟财产基本特征 |
1.1.3 网络虚拟财产之外延 |
1.2 财产历史变革及与物关系探究 |
1.2.1 财产历史变革 |
1.2.2 财产与物关系探究:一致走向分裂 |
1.3 财产属性考察 |
1.3.1 客观性 |
1.3.2 价值性 |
1.3.3 稀缺性 |
1.3.4 可控性 |
1.4 网络虚拟财产是否为财产辨析 |
1.4.1 财产否定论 |
1.4.2 财产肯定论 |
1.4.3 传统财产理论对网络虚拟财产之印证 |
2 网络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考察 |
2.1 问题之由来 |
2.2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理论分歧 |
2.2.1 物权说 |
2.2.2 债权说 |
2.2.3 知识产权说 |
2.2.4 新型财产权说 |
2.2.5 无形财产权说 |
2.3 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属性学说评析 |
2.3.1 物权说评析 |
2.3.2 债权说评析 |
2.3.3 知识产权说评析 |
2.3.4 新型财产权说评析 |
2.3.5 无形财产权说评析 |
2.4 无形财产权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
2.4.1 无形财产之发展 |
2.4.2 各国对无形财产之态度 |
2.4.3 无形财产权与网络虚拟财产权 |
3 网络虚拟财产归属研究 |
3.1 游戏开发商拥有网络虚拟财产权 |
3.1.1 网络游戏基本特点 |
3.1.2 网络游戏发展历程 |
3.1.3 网络游戏种类 |
3.1.4 网络游戏及网络虚拟财产开发设计 |
3.1.5 小结 |
3.2 玩家取得网络虚拟财产正当性分析 |
3.2.1 玩家获取网络虚拟财产方式 |
3.2.2 玩家获取网络虚拟财产之付出 |
3.2.3 网络虚拟财产对玩家之意义 |
3.2.4 小结 |
3.3 取得网络虚拟财产非正当方式 |
3.3.1 架设、运营私服 |
3.3.2 制作、使用非法外挂 |
3.3.3 运营私服及非法外挂法律后果 |
4 网络虚拟财产典型争议问题研究 |
4.1 典型争议及双方权利义务界定 |
4.1.1 玩家与运营商之争议及权利义务界定 |
4.1.2 玩家与第三方之争议及权利义务界定 |
4.1.3 小结 |
4.2 争议中网络虚拟财产价值确定方式及利弊分析 |
4.2.1 玩家直接经济投入 |
4.2.2 交易平台价格 |
4.2.3 运营商售卖价 |
4.2.4 中立机构鉴定价 |
4.2.5 依据销赃的情况来确定价值 |
4.2.6 返还原物回避价值评估 |
4.3 失窃网络虚拟财产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
4.3.1 争议提出 |
4.3.2 国内外法律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规定 |
4.3.3 失窃网络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背后的利益平衡 |
4.3.4 失窃网络虚拟财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分析 |
4.4 网络虚拟财产遭遇侵权能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4.4.1 问题之缘起 |
4.4.2 财产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之必要性 |
4.4.3 网络虚拟财产中是否存在精神利益考量 |
4.4.4 精神利益损失需要达到严重程度 |
4.4.5 小结 |
5 网络虚拟财产法律保护 |
5.1 游戏运营商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
5.1.1 游戏运营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之缘由 |
5.1.2 网络游戏安全保障义务之内容 |
5.1.3 游戏运营商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法理依据 |
5.2 网络虚拟财产格式合同条款效力应受限制 |
5.2.1 网络游戏注册协议 |
5.2.2 格式合同分析 |
5.2.3 小结 |
5.3 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现状与评析 |
5.3.1 域外网络虚拟财产立法与保护 |
5.3.2 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比较 |
5.3.3 小结 |
5.4 网络虚拟财产纠纷解决机制 |
5.4.1 小额诉讼模式 |
5.4.2 在线争议解决模式 |
余论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6)英美不能犯理论的演进、逻辑与启示(论文提纲范文)
一、普通法中的不能犯理论 |
(一) 概述 |
(二) “事实不能/法律不能”二分模式 |
(三) 英国的Haughton模式 |
(四) 普通法不能犯理论的症结 |
二、制定法的变革和评析 |
(一) 三种典型的立法模式 |
(二) 司法判例的回应 |
(三) 质疑与回应 |
三、客观论者的替代方案 |
(一) 客观危害理论 |
1.危险理论 |
2.公共恐慌理论 |
(二) 行为印证理论 |
四、英美不能犯理论的启示 |
(7)毒品犯罪中洗钱控制问题研究——以《刑法》第191条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法》第191条制订的国际涉毒洗钱法律背景和中国涉毒洗钱法律逐步完善 |
(一)国际涉毒洗钱法律背景 |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涉毒洗钱的法律遏制 |
(三)中国涉毒洗钱法律控制的逐步完善 |
1. 缘起及强化———《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刑法》(1997),《反洗钱法》(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 |
2. 修正及完善———《刑法》的两次修订:第191条的上游犯罪类型变为“3+1+3”(2001年,2006年);司法解释出台(2009) |
二、《刑法》第191条适用典型案例分析 |
(一)中国第一例洗钱犯罪(同时也是第一例涉毒洗钱案例)———汪某洗钱案(2004)② |
1. 案情简介 |
2. 洗钱流程 |
(二)云南第一例洗钱犯罪(同时也是云南第一例涉毒洗钱案)———杨某某洗钱案(2008) |
1. 案情简介 |
2. 洗钱流程 |
(三)案件剖析 |
1. 上游犯罪都是毒品犯罪———开创了《刑法》第191条惩治涉毒洗钱的司法模式 |
2. 主观明知———明知是贩毒所得资金仍为之漂白 |
3. 洗钱行为方式———境外贩毒所得,境内用各种方法清洗 |
4. 处罚较轻 |
三、《刑法》第191条对涉毒洗钱犯罪适用司法困境及原因探析 |
(一)《刑法》第191条对涉毒洗钱犯罪适用司法困境 |
(二)原因探析 |
1.立法设计的局限———究竟是“独树一帜”还是“三罪鼎立”? |
2.执法管辖的尴尬———上游犯罪的多警种管辖和下游犯罪经侦管辖如何无缝衔接? |
3.民众和相关部门涉毒洗钱犯罪的认知缺位———“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
4.金融机构和侦查部门的合作不畅———银警之间信息如何对称? |
四、对《刑法》第191条涉毒洗钱犯罪加强适用性的建议 |
(一)顶层设计———借鉴国际经验,建立金融犯罪执法网络,成立独立“反洗钱委员会” |
(二)立法环节———三罪归一,严刑重罚 |
(三)司法环节———以资金流查询为合作契机,加强经侦部门与上游犯罪管辖各部门的合作 |
(四)认知环节———从顶层设计者到普通民众都要加强对涉毒洗钱犯罪危害性认识 |
(五)银警合作环节———统一协调下各司其职,信息流在职责范围内双向对称 |
(8)《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一、制定《解释》的背景和过程 |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
(一)关于入罪标准 |
(二)关于从宽处罚及出罪标准问题 |
(三)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 |
(四)关于数额计算 |
(五)关于此罪与彼罪 |
(六)关于上游犯罪认定对本罪的影响问题 |
(七)关于盗用单位名义犯罪的问题 |
(八)关于概念的解释 |
(九)关于罪名的选择 |
(9)相似与区别:刑法用语的解释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一) 买卖 |
(二) 经营 |
(三) 贩卖 |
(四) 倒卖 |
(五) 销售 |
(六) 出售 |
(七) 出卖 |
(八) 购买 |
(九) 收买 |
(十) 收购 |
二 |
三 |
四 |
五 |
(一) 刑法用语的专业性 |
(二) 刑法用语的统一性 |
(三) 刑法用语的严谨性 |
(四) 刑法用语的确切性 |
(10)赃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赃物犯罪的主体 |
二、赃物犯罪的对象 |
三、赃物犯罪的客观行为特征 |
(一)窝藏赃物 |
(二)转移赃物 |
(三)收购赃物 |
(四)代为销售赃物 |
四、赃物犯罪主观方面的特征 |
五、对我国赃物犯罪立法的评析 |
四、购买赃物也构成犯罪吗(论文参考文献)
- [1]赃物犯罪探析[J]. 程兰兰,陈洪兵.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01)
- [2]赃物犯罪若干问题探讨[J]. 郑晓鸣. 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3)
- [3]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疑难问题研究[D]. 祁慧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4]刑事涉案财物处理制度研究[D]. 李长坤. 华东政法大学, 2010(05)
- [5]网络虚拟财产研究[D]. 唐震. 武汉大学, 2015(07)
- [6]英美不能犯理论的演进、逻辑与启示[J]. 马乐. 清华法学, 2019(01)
- [7]毒品犯罪中洗钱控制问题研究——以《刑法》第191条为视角[J]. 李春.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6(06)
- [8]《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J]. 陆建红,杨华,曹东方. 人民司法, 2015(17)
- [9]相似与区别:刑法用语的解释学分析[J]. 陈兴良. 法学, 2000(05)
- [10]赃物犯罪若干问题研究[J]. 肖中华,李章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