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英国扩大EDI网的使用范围(论文文献综述)
易中[1](1994)在《英国扩大EDI网的使用范围》文中研究指明据《British Telecommunications Engineering》,vol.11,part 4报道,英国电讯公司(BT)准备从两个方面来推广EDI(电子数据交换,俗称“无纸贸易”)网的使用范围.其一,作为促进便用式EDI业务的组成部分,启用了EDI网与消息交换网之间的互通信关.这种信关允许消息交换网的用户报文通过X.400电路经EDI网发送给EDI用户,反之亦然.这使得X.400用户(主要是大企业)选用最适合其需要和资费的条件与其贸易伙伴取得EDI好处.其二,已采用欧洲标准OFTR(ODDETTE文件转移协议)使英国的EDI网通过X.25电路贯通欧洲大陆的EDI网.最近,为简化EDI的使用手续和减低用户的负担费用,英国EDI同业务与美国AT&T和IBM的EDI网业务相互通连,扩大了其在全世界的涉及范围.
李海龙[2](2010)在《跨大西洋安全关系的制度化:从理性选择到社会建构》文中研究指明长期以来,国际政治学界认识到国际制度是国际秩序的重要支柱。从国际社会发展的现实来看,为什么国家在某个特定的问题领域中愿意选择某一种特定形式的制度安排?为什么国家有时为了加入某个正式的国际制度而愿意放弃或移交部分行动自由乃至部分主权,有时却为了保持自己的行动自由而拒绝加入或违背国际制度?为什么国家有时愿意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有时却选择达成不具有约束力的非正式协议?为什么有的国家试图强化制度安排的超国家性质,而有的国家力图保持它的政府间特点?为何有的制度化能够维持相当一段时间,而有的制度化则仅仅成为昙花一现?这些都是值得国际政治专业学们探讨的问题。其核心问题涉及到制度化的动力及其转变,以及制度化对国家行为产生的影响。对于制度化动力的探讨,当前主要存在两个对立的理论。一个是综合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的理性选择理论,强调国家从预期结果逻辑出发,对制度化的成本-收益进行计算,其正向结果将推动国家参与和支持制度化,这构成国家的工具性制度化行为。另一个则是吸收建构主义和反思主义的社会建构理论,强调国家对适当性逻辑的遵循——国家追求、遵循、学习制度规范而参与制度化,构成了一个建构性制度化的进程。然而二者进行分析时,总是将对方视为直接对立方而造成单个理论无法全面揭示制度化本质的结果。这是因为在国际制度的现实中,单纯的一种制度化动力和影响路径很少存在,必须建立起一个桥接点,吸收二者之长来进行全面分析。因此,国际制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于如何通过建立一种新的概念化框架,将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两种分析模型有效的整合在内。如果将理论与现实相结合就能发现,在制度化的过程中两种因素同时起作用。对国家在国际制度中的社会化和社会交往的研究就是一个很好的融合点。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强调社会互动和社会化的性质和作用。社会化水平是衡量制度化高低的重要标准,一个国家的发展和崛起可以通过加入国际制度方式的融入国际社会,以一种温和的方式实现自身利益。本文认为,国家间的制度化进程存在三个主要的变量,国家权力,国家认同以及社会化程度,前两者分别是两个动力的核心变量,国家权力主要是指制度化过程中,参与制度化的国家之间的权力差异;国家认同主要是指国家对自身和他者的认知情况,其中包含对政治制度、经济体制、意识形态、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宗教信仰以及语言等方面等因素。社会化程度是前两者因素发挥作用的平台,是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两种制度化动力的桥接点,也是衡量制度化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其他的因素同这三个因素存在重要关系,并以此为中心对制度化发生作用。针对国际制度分析的现实,本文出三个假设:第一,从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国家间权力差距越大,国家接受制度化的愿望越强烈,制度化水平也会相对较高。第二,从社会建构的角度来看,国家间相互认同程度越高,国家间制度化水平越高。第三,在国际制度化中,国家间交往越密切,社会化程度越高,持续性回报越多,从理性选择动力向社会建构动力转化体现地越明显,制度化程度就越高,国际制度就更加有效和稳定。反之亦然。对于跨大西洋关系的制度化,单独的理性选择与社会建构都不能推动它的高水平发展。因此,本文借鉴一个关键词: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将理性技术和社会建构动力结合分析。战略性指的是国家的理性选择战略,也就是对国家权力和利益的考虑以及收益达成所需成本的得失计算,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对制度规范的战略性使用。社会建构指的是社会因素在国际制度化中的影响,以及制度化对国家的规范性塑造和认同培养,也就是参与制度化的国家之间的社会化交往与发展。在大部分情况下,二者是不可分割的,相互影响甚至转化,这在欧美制度化中得到明显的印证。在这种动力下,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融合于动态的社会化交往过程中,共同对国家参与制度制度化产生影响。历史上,国家间的冲突并不少见,安全领域中国家之间的结盟与背叛更是一个常态。但二战后的欧美,在安全领域的制度建设方面,是世界上制度化最为完善和稳定的地区。从一定程度上而言,欧美安全关系的发展史就是一个制度化的历史。冷战期间,欧美联盟以内外双重威胁为动力而开始发展,以北大西洋公约为主体,辅助以其它的安全制度群,建立了一个完善的制度网络。冷战之后,同新现实主义的预测相反,欧美制度化非但没有衰落,反而经历了一个改革与扩大的过程。冷战结束后,国际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西方领导人希望在现存安全制度的基础上,对跨大西洋地区的安全体系进行重新建构,这包含安全组织的调整和扩大、新制度的建立等等,对未来的欧美关系乃至全球安全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欧美之间制度化的发展是国际制度建设的典型代表,其中很多东西对于国家间关系的发展和调整具有深远的启发意义,值得世界各国认真学习。在政治现实的背后隐藏着欧美制度化动力转变的路线。随着欧美关系的发展,经过双方复杂和密集的社会交往,欧美间制度化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制度化的动力从单纯的对共同安全的追求和国家利益的追逐,到逐渐浓厚的社会建构,更多的因素尤其是社会因素被包含在内,其作用也愈加明显,形成了一个综合的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欧美制度化动力的变化以及制度化结果给欧美自身甚至整个世界带来了深远的影响。其中欧美制度化呈现了一系列明显的特征,最为明显的是“宪政主义特征”,使得欧美间外交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很少诉诸于权力而是诉诸于制度。认同方面,欧美双方在原有对西方文化共同认知的基础上,对自由民主规范、法治原则等观念进行内化和吸收,推动跨大西洋地区进入一个以康德文化为主体的安全制度共同体;在社会交往方面,长期的欧美间交往催生了浓厚的制度性回报,为欧美制度的维持和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和强劲的动力。这些特征将是未来跨大西洋安全关系发展的重要筹码,推动其总体向一个稳定合作的方向发展。总之,本文在采纳众家之长的基础上,结合新制度主义各派理论,吸收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的相关知识,论述跨大西洋安全关系的制度化进程。制度化是一个复杂进程,尤其是制度化动力方面,国家参与制度化的动机更是包含众多因素。单纯的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理论难以对其进行深入和全面的解释。国际政治现实中,也很少出现单纯某一类型的逻辑动力。如果能够将这些因素和逻辑结合在一起,将加强国际关系理论对国家的国际规范遵守的解释力。从跨大西洋安全关系的制度化进程来看,如果国家能够同时认识制度的工具性影响和建构性影响,将国家的理性分析和社会交往同时给予重视,将有助于国家吸收和学习新的国际规范,它将更快地融入到国际社会中,并达成更加稳定的制度性合作。
胡宏[3](2009)在《信息化条件下邮政资源与邮政产业边界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息化浪潮迅速席卷全球,成为继工业革命后的又一次技术革命。信息技术渗透到世界每个角落,冲击着社会经济各领域,对传统产业和企业产生了深远影响。邮政企业作为典型的传统通信产业,面临着信息化带来的复杂影响。及时实现产业升级,开拓新兴业务,成为邮政企业在信息化形势下的当务之急。各国邮政都逐步开始重视信息化建设,应用信息技术改造传统邮政,取得了一系列骄人成绩。与之相伴随的是世界邮政的大力改革,各国邮政都逐渐实现了政企分开,并推进了公司化和股份化改造。在全球信息化和邮政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邮政企业的资源与能力究竟是什么?信息化对其核心资源发挥什么影响?邮政企业面对新形势应该如何有效地围绕核心资源开展多元化经营?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对邮政横向边界产生了怎样的影响?邮政业与物流业原本核心资源不同,缘何发生融合,其融合的具体范式又是什么?在信息化条件下,中国邮政产业边界发生了什么变化?在发展战略上应该注意什么?本文拟就上述问题展开分析讨论。论文首先回顾了企业资源能力、多元化经营、企业边界、产业融合等领域的相关文献和研究成果,为后续的研究奠定了基础。接下来本文针对研究问题展开了系统全面的分析。在对邮政企业基于资源的多元化经营研究中,本文构建了企业多元化经营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分析模型,认为相关多元化是邮政企业的最好选择;在界定邮政企业的核心资源与能力后,研究了邮政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的推力和拉力机制,并提出全网性、科学管理和有所为有所不为三大多元化原则;并应用母合优势理论探讨了邮政企业进行多元化经营的有所为有所不为问题。在信息化对邮政边界的影响研究中,本文发现,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邮政横向边界产生多向的影响:部分传统业务开始萎缩;部分传统业务实现了升级;更有很多新兴业务出现并表现出巨大的发展潜力。在对邮政业与物流业的融合研究中,本文首先对邮政产业的起源和发展进行了追溯,并界定了邮政产业的属性;之后分析了邮政业与物流业传统边界的演变和融合,并就其融合动力和范式展开了讨论。在对中国邮政的实证研究中,本文首先回顾了中国邮政的改革之路,并介绍其信息化建设概况;接下来着重分析了中国邮政多元化经营的现状与问题,并提出针对性建议;然后讨论了信息化对中国邮政企业边界的影响,并就中国的邮政业和物流业的融合进行实证研究。论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邮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对邮政全网资源进行整合后形成的合力,信息化总体上提升了邮政企业的核心资源与能力;第二,在信息技术的综合作用下,邮政企业有必要也有可能开展多元化经营,但需要在核心资源的基础上实施相关多元化经营,业务关联度越高,越能提高邮政企业的绩效;第三,在信息技术的催化下,邮政企业的边界产生了多向的改变,虽然信息化对部分邮政传统业务带来强烈冲击,严重地威胁邮政的生存,但同时创造了巨大的邮政潜在市场;第四,由于产业边界扩张,邮政业与物流业这两个原本界限清晰、没有交集的独立产业发展到现代阶段后边界呈现出重叠部分,产品和市场存在竞争关系,产生融合;第五,以中国邮政为案例对本文的理论研究结论进行实证验证。论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通过应用现象描述、定性分析、归纳推理等研究方法,构建了信息化条件下邮政横向边界变动模型,并得出变动规律;第二,建立了企业多元化经营与企业绩效关系的数学模型,并分析了多元化经营关联度、信息技术的应用对企业多元化绩效的影响,提出了邮政多元化经营的基本原则;第三,建立了邮政业与物流业融合范式模型;第四,对信息化条件下中国邮政横向边界的影响、多元化经营、邮政与物流融合情况进行了系统研究。
李燕[4](2004)在《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文中指出法律上所称之“独立担保”,在商业实践中惯常称之为“独立保函”,也即“见索即付保函”,因该类保函通常由银行开立,故又称之为“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本文的写作中,几个名词贯通使用。由于独立保函起源于国际商事贸易实践,相关国际规则中又都惯常使用见索即付保函的说法,故本文也大都采用见索即付保函的提法。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一样,是银行界与商业界为解决国际商事交易各方的利益冲突,而发展起来的两种国际结算工具,商业惯例中把不可撤销信用证和见索即付保函下产生的权利,视作“手中现金”。传统民商法认为保证合同是从属性的合同,附属于基础合同或主合同,基础合同或主合同的效力直接决定了保证合同的效力,且保证人只有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偿付义务时才负有履行之责任。然而在国际交易中,因为现代国际商事交易标的额巨大,期限又长,不同国家的法律制度、经济政治背景以及文化差异都增加了当事人的商业风险,因此他们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一种现成的、快速的、保证能实现的担保权益,以避免和减轻不履行的风险,保障交易的安全和各项义务的顺利进行。基于此,一种新的担保方式诞生于国际交易的实践,即不依附于基础合同的独立担保,担保人的责任不取决于基础合同的履行与否,而取决于债权人的付款要求。故也被形象地称为“凭要求即付的担保”或“见索即付的担保”。它弥补了从属性保证的不足,更符合国际交易的需求。这种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第一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独立性保函的特征为:第一,独立于基础交易,不受基础合同的影响。除非有法定的欺诈理由,担保人不得拒绝付款;第二,具有确定性,只要债权人提示了符合要求的单据,银行就应付款;第三,具有快速性,自债权人提示单据之日起,担保人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付款等。独立性保函在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在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基础上逐步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这种担保方式,第一,便于债权人直接快速地实现债权;第二,使担保人银行摆脱了产生于基础合同的争议,避免了不当拒付产生的声誉损失。第三,主债务人也可避免因提供抵押而使财产不能有效利用产生的损失,而且银行的担保也提高了其履约信誉。 我国从80年代起就开始在国家经济交往中使用独立保函,银行实践中称为对外担保或外汇担保,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对外经济贸易的严格管理和外汇控制制度,使得我国在此领域的业务开展数量并不显着。而且我国国内立法对此尚付阙如,《担保法》和相应的司法解释是否承认其合法性还存在诸多争议;目前我国还没有加入《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相关的国际条约也不能作为我国的立法补充;而国际商会规则URDG和信用证领域的UCP500相比,建立时间相对较短,又没有获得世界范围内的普遍适用性,所以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其并不熟悉。但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后的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独立担保业务的广泛和深入发展必将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该对独立保函的相关法律问题引起重视,注意在理念上和业务操作中与相应的国际商事规则接轨并保持一致,融入整个国际市场经济中。笔者认为随着我国经济的世界化,此项业务对增强我国企业对外经济的世界竞争力,和推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活力,显现出了其重要地位,因此对该课题的深入研究也就产生了相应的紧迫性和现实性。鉴于笔者在独立保函的欧洲发源地—英国学习和工作的机会,笔者就此论题请教了国际商会的有关学者并收集了大量资料,回国后又针对此论题走访了我国主要的专业银行,就此论题进行了实务调研,在此基础上,笔者写下了本文。 本文主要分为三篇:理论认识篇、规则操作篇、和现实借鉴篇。在理论认识篇中,笔者首先就独立保函的起源、种类、定义、法律性质、特征、结构和法律渊源傲了详细介绍,尤其将其和容易引起混淆的附属性保证、信用证、备用信用证等做出了理论上的比较分析;其次笔者针对独立保函的三种支付机制:即仅凭要求即付款、凭第三方单据付款、凭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付款,做了详细分析和论述,并重点阐述了最为典型的独立保函支付机制—凭要求即付款的法律机制;最后笔者就独立保函当事人:即委托人、担保人、受益人,包括间接四方保函中的指示行和担保行,的权利义务做了详细论述,为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打下了理论基础。 在规则实践篇中,本文对独立担保的相关国际规则,《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 (URDG)、《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RCB)、《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公约》(UNCITRAL CONVENTION)做了比较和分析,并指出了国际商会第 4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此)在最大程度上协调了各方当事人的冲突利益,以及委托
林广毅[5](2016)在《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机理及脱贫促进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消除贫困是全人类共同的任务。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已有超过6亿人成功脱贫,贫困发生率从70%多降到现在的7.2%,取得了“迄今人类历史上最快速度的大规模减贫”的“中国奇迹”。但据国务院扶贫办统计,截至2014年底,我国仍有12.8万个贫困村,7017万的贫困人口。这些贫困人口主要分布于普遍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中西部山区,且呈现出“大分散、小集中”的特征,致贫原因也更为复杂,扶贫难度越来越大,扶贫工作已进入了“啃硬头”的攻坚阶段。为此,中央开始调整扶贫思路,提出了“精准扶贫”战略。另一方面,随着互联网普及率不断提高,电子商务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民通过电子商务实现了脱贫致富。尤其是近些年来自下而上迅速兴起并已呈全面爆发之势的各类“淘宝村”、“电商村”,充分展示了贫困落后地区借助电子商务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巨大潜力。正是鉴于电子商务给部分农村地区带来的巨大变化,国务院扶贫办于2014年将“电商扶贫”正式纳入扶贫的政策体系,并作为“精准扶贫十大工程”之一从2015年开始实施。从2011年电商扶贫理念的提出至今不过短短五年,而被纳入国家扶贫政策体系,真正从政府层面开始推动也就一年多,不管是相关的研究,还是实践经验都还相对欠缺。为此,非常有必要对电商扶贫进行一次较为系统的研究,以为电商扶贫的实施提供一些理论参考,同时也希望藉此引起更多学者对电商扶贫的关注,开展更多更深入的研究,从而为电商扶贫的推进落实提供更明确的理论指导。正是基于上述考虑,本文围绕电商扶贫的作用机理和脱贫促进机制来展开,力图阐明电商扶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如何产生减贫作用,具有什么样的脱贫促进机制等问题,并据此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另外,由于当前我国的贫困人口主要分布于农村,政府扶贫工作的重点也在农村,因而为了能集中精力,更好地解决主要问题,本文以农村贫困地区为主要研究范围,进而以农村电子商务为主要研究对象。本文的主要逻辑在于:(1)通过对背景的介绍及相关研究的分析,明确了研究目的、对象及内容;(2)通过对反贫困及电商扶贫等相关概念和理论的梳理,奠定本研究的理论基础;(3)通过对电子商务及农村电商的发展形势、农村电商的减贫效果的现状和趋势的分析,明确了农村电商扶贫的现实基础;(4)通过对我国农村的总体贫困现状、贫困人口分布、贫困影响因素及贫困原因的分析,指出我国当前贫困问题的严峻程度,以及加大扶贫力度和创新扶贫方式的必要性;(5)从电商发展趋势、产业扶贫开发的困境、电商扶贫的优势等方面指出了农村电商扶贫的必要性,并且从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的促进、对传统市场的改进、农村电商的发展优势及农村电商扶贫的条件等多个方面分析了农村电商扶贫的可行性,至此基本上阐明了农村电商扶贫的背景;(6)然后通过对作用途径、作用范围、作用体系及作用机理的深入分析,力图阐明农村电商扶贫如何发生作用的问题,并据此提出了农村电商扶贫的主要特点和要求;(7)然后再重点分析农村电商、农村产业及贫困家庭减贫脱贫三者的关系,指明农村电商扶贫所具有的脱贫促进机制;(8)根据上述分析,提出了农村电商扶贫的总体思路、体系及推进措施,以期为电商扶贫的决策者及实施者提供些对策建议;(9)最后根据对本文的主要结论、创新点和不足,以及未来研究展望进行重点概括,以便为后续的研究开展提供一些参考。本文的主要结论是:(1)由于农村电商的强劲发展势头和突出的减贫效果以及我国扶贫工作的艰巨性,加上农村电商扶贫有利于破解单纯的产业扶贫开发所遇到的市场难题,因而开展农村电商扶贫非常必要;(2)由于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作用,对传统市场具有改进功能,农村贫困地区具有资源优势、成本优势、消费市场优势和农村社会的独特优势,以及农村电商发展条件的不断成熟,农村电商扶贫是确实可行的;(3)在农村贫困地区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可以帮助农村居民增加收入,节省开支,提升生活水平,还可以促进其提升自我发展等能力,有助于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扶贫;(4)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范围并不局限于贫困家庭和电商产业,而是着眼于所有人群和所有产业,但电商扶贫也并不意味着不精准,通过对贫困户的帮扶,让其直接参与农村电子商务活动或加入产业链,都可以让电商做到精准扶贫,尤其是其突出的减贫脱贫效果,更是当前的精准扶贫战略所需要的;(5)农村电商扶贫既包括对贫困主体的帮扶,也能够通过改善电商环境、促进个体企业甚至整个产业的发展,让贫困主体获得更多的发展机会来实现扶贫目标;(6)农村电商的发展、农村产业的发展以及包括贫困者在内的农村居民的发展这三者之间具有相互促进的机制,并且这种促进机制会不断强化。总之,农村电商扶贫有利于促进农村地区产业和经济的发展,以及贫困家庭的减贫脱贫和能力提升,对改进产业扶贫开发的绩效具有显着作用,因此,农村电商扶贫值得试点推广,也急需更多学者急需开展更深入的研究。本文主要创新点在于:(1)本文首次系统地分析了农村电商扶贫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其推进实施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撑;(2)本文总结性地提出了电子商务的市场扩大效应、市场扁平化效应和信息反馈机制,并指出了这些效应和机制对产业和经济的积极作用,尤其是信息反馈机制对供给侧、对农村的一二三产业转型升级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3)本文与之前的研究相比更全面地阐明了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机理,首次阐明了其脱贫促进机制,并给出了较为系统的对策建议,不仅为农村电商扶贫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了参考依据,对于后续的相关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傅明[6](2001)在《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电子商务产生的背景是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和信息化,同时,高速成长的电子商务改变了传统的贸易方式,并将成为未来推动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之一。电子商务的兴起与发展对强调书面形式要求的商事和贸易法律制度构成重大挑战,对传统法律制度提出了多方面的变革要求。新兴的电子商务法正逐步消除传统国际法和国内法的界限,给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化注入了新的内涵。本文从探讨电子商务的特点及其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出发,通过对各国和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立法的比较分析,对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的研究,最后就我国因应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趋势,制订和修订相关法律提出了建议。全文正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着重分析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模式相比在交易形式及内容方面的特点,进而回答了电子商务给传统法律制度带来哪些挑战的问题。第二章综述并比较评析了各国和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立法,详细论述了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章系统探讨了统一电子商务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论述了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基本概念、性质与特征、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途径以及统一电子商务法的渊源、基本原则和框架体系等问题。第四章和第五章选择两个专题具体论证了全球电子商务法的统一化。第四章重点论证了电子商务法的程式性规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和认证规则的统一化;第五章以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分析为主线,重点论证了电子商务实体交易规则的统一化。第六章针对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趋势,立足我国国情,就我国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王杏芝[7](2018)在《全球恐怖主义治理: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为切入点,通过分析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两国所开展的改造实践,分析论证了“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治理”的可能途径、未来趋势,以及“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治理”有效性的影响因素。不断恶化的国际恐怖主义形势凸显出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不足,即治理规则和理念滞后所带来的全球恐怖主义治理赤字和低效。在极端思想不断蔓延的背景下,各国政府认识到“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是“去极端化”治理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已经着手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探索“去极端化”治理方法。在此基础上,各国实施了各具特色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这些改造有共性——改造以国家为主导、以监狱为依托、重视社会力量的参与,也有差异,即政府投入度不同、社会和市场参与度不同。为了寻找“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成效的影响因素,本文以沙特阿拉伯和新加坡的改造项目为分析案例,通过分析两国开展改造项目的背景、描述改造方案内容和手段,总结其经验教训。两国改造实践为“去极端化”治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即深化监狱内改造和优化监狱外改造。与此同时,两国改造实践也指明了“去极端化”治理的发展趋势——理手段的软硬兼施和治理机制的全面综合。最后,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可以看出,虽然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方式多种多样,我们却可以在多国治理实践的基础上找到影响“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成效的三个因素——国家发展能力和政治能力的强弱以及公民社会的活跃程度。
张安[8](2006)在《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世纪90年代以后,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产业已经成为国际上一个热门的研究领域,它吸引了管理、经济、科技和情报等众多领域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其发展规律、对经济社会的影响、发展战略和发展模式等方面进行了研究。在各类研究中,对信息产业对经济结构和就业影响进行系统分析的文献相对较少;就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定量研究主要集中于传统的回归分析;对信息产业发展的评价研究已经建立了较多的评价体系,但缺乏实证分析。基于此本论文从以下方面展开研究,旨在为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提供借鉴。首先,论文构建了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的研究体系框架,分析了世界和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现状,研究了世界信息产业发展为我们提供的借鉴,分析了我国信息产业的区域发展模式;定量研究了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经济结构和就业的影响,分析了信息产业重点行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对信息产业发展能力进行评价,对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发展进行了实证分析,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信息产业的发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第二,论文引入时间序列计量经济学中的协整分析理论与方法,就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进行了定量研究,实证了信息产业发展是经济增长的格兰杰因果关系,得出信息产业的对数值增长1%,会促使GDP的对数值增长0.4666%;通过脉冲响应方法证明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有长期、稳定的拉动作用。论文建立了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模型,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方法求出信息产业和三大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边际贡献率,当前信息产业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为4.52%,而第二产业的贡献率为45.79%,表明我国还处于工业化社会,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开始显现,但离信息经济时代还有较长的路要走。第三,论文就信息产业对就业的影响进行了定量研究。实证了信息产业的发展与就业总量之间存在着协整关系,信息产业对就业总量的长期影响是持久、稳定和正向的;论文通过研究信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与第三产业就业人口占总就业人口比重间的协整关系,研究了信息产业对就业结构的影响,实证了大力发展信息产业,能够对优化就业结构起到持久的推动作用。这些研究弥补了前人有关研究的空白,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第四,应用灰色关联度分析理论构建了信息产业发展能力评价模型,建立了相应的评价体系,取得了相关的统计数据对全国各省市信息产业发展进行了评价,计算了各省市的信息产业发展能力,通过对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发展能力的实证分析,确定了2001年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发展能力在全国居第16位。最后,论文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对策建议。论文的模型分析与定量研究对于我国推进信息产业快速、持续发展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姚岳绒[9](2011)在《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文中研究说明个人信息则被誉为21世纪最有价值的资源,但是,个人信息价值在被认识的开始,也是其被侵害与掠夺的开端。计算机技术与互联网之间的联动发展引发了一场新的革命,大量的个人信息在一个国家甚至世界范围内可以不受空间与时间地进行收集、存储、利用乃至破坏,它改变了我们对待个人信息的方式。在我国,个人信息的保护不是新话题,但从宪法视野中来审视个人信息的价值与意义以及如何从宪法层面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这是一个相对较新的论题。依循个人信息与宪法、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以及宪法如何保护个人信息这一逻辑,逐个梳理,并提出宪法视野中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途径选择以及基础性设想。一、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权利为信息自决权。美国或偏向于学习美国法律文化的国家与学者习惯于从隐私权角度来论述个人信息的保护,将隐私权中有关个人信息的部分称为信息隐私权,并将信息隐私的理解侧重于信息的控制权与自主性。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的形式确立了隐私权的宪法地位,并以此为保护个人信息的宪法基础。德国联邦宪法法院采取不同于美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传统,据于基本法上人性尊严与一般人格权,以人口普查案为契机确立了信息自决权,并以此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美国式的信息隐私与德国式的信息自决,如果熟悉研究者背景又能联系上、下文语境,对这两个概念比较容易理解也不易混淆,但如果脱离具体语境,则极容易造成概念引用或理解上的混乱甚至出现严重的误解与失实。笔者倾向于采纳信息自决权这一概念,理由如下:第一,概念语义上,信息自决外延比信息隐私要广泛;第二,权利属性上,信息自决更能体现权利本质;第三,现实意义上,信息自决更符合现实所需。在我国,信息自决权是我国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权利,其作为一项宪法未列举基本权利的证成路径为:(1)形式上的证明:现行宪法第38条的“人格尊严”条款提供了包括信息自决权在内的与人格所涉的新型基本权利的解释空间。现行宪法第33条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为我国宪法上的概括性权利条款,是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未列举基本权利得以存在的主要依据。这两条宪法条款在信息自决权的证成中缺一不可,同时还可参考宪法第37条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第39条的住宅不受侵犯、第40条的通信自由与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以及第41条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以及检举的权利等。这些具体的基本权利条款与信息自决权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些具体基本权利的实现是信息自决权得以实现的有力保障。(2)实质上的证明:一项权利之所以为基本权利,是因为这项权利的价值上具有足够的宪法意义,具备基本权利之品质。信息自决权体现着基本权利的核心内容,即人性尊严与人格独立。信息自决是社会民主的必要;信息自决是公民自治的前提;信息自决是民主社会中个体自由实现的有力保障。信息自决权也是基本权利体系适应信息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3)经验上的佐证:综观国外及地区宪政实践以及国外宪法文本,虽然不同国家的宪法实践与宪法文本中,个人信息的保护会以不同的法律术语表示,但诸多国家中,特别是经济发达,法治完善的国家都将个人信息保护的权利基础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二、综观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与实践现状,整体特征表现为:一是量少,无论法律法规数量还是法院受理的案例;二是力弱,保护性条款抽象性突出,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性保障;三是不均,民事保护有一定的传统优势,刑事保护异军突起,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刑事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起着奠基性的作用,但行政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明显落后于民事与刑事领域,而个人信息真正最大的威胁恰恰来自于公权力的侵权行为。电子政务在我国方兴未艾,而政府型数据库数量在不断增加,又加上数据库之间的联结与共享,这意味着我国政府数据库将在规模上会越来越庞大。如此可预测发展面前,提前思考,如何保护个人信息免受来自政府公权力的侵犯是当务之急,我们不能等到个人信息被侵犯现象在病入膏肓之际才来治疗。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经验有诸多值得学习与借鉴的内容。首先是国际组织层面所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理念与框架为世界各国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范本,其中最为重要的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关于隐私保护和个人数据跨疆界流动的指导原则》(1980)、欧盟(EU)的《个人数据保护指南》(1995)以及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隐私保护纲领》(2004)。域外各国与地区早期大多通过宪法解释的途径确立个人信息的保护,近来则有不少国家在修宪过程中将个人信息保护明确列入宪法,而立法保护已成为各国与地区个人信息保护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途径。据于各自不同的立法理念与立法习惯,个人信息保护的模式呈现多样化特点。有统一立法,将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同时纳入调整范围,但将两者适用进行区别对待的,如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有统一立法,将公权力主体与私权利主体一并纳入调整范围,并且对两者适用不作区别的,如英国;有分散立法,并侧重于规制行政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如美国;有分散立法,一并重视行政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与私权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如日本。四、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途径应如何选择?首先,个人信息保护是一种行为,选择哪一种行为须有一定的行为逻辑及相应的结构。具体言:(1)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逻辑的前提是国家有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义务,而依现代宪法理论,国家履行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途径为立法、执法以及司法;(2)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行为逻辑的基准为权力与权利的平衡,运用法权分析方法,将法权衡量确定为立法、执法和司法保护行为的最基本原则;(3)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逻辑结构包含四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前提是不背离宪法的终极价值;二是,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最佳状态是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三是,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有两个基准,即公民权利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以及国家权力足以防止公民权利的滥用;四是,国家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的立足点则是增加法权总量。其次,信息自决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是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如何保护个人信息是一个宪法问题,是基本权利得以落实的宪法实施问题。宪法实施,即将宪法所确定的权利与义务在实际生活中得以贯彻落实。基于我国实际,我国个人信息宪法保护的途径有两条可供选择:一是,宪法审查的途径,必须但难行的选择;二是,立法保护的途径,必要又可行的选择。最后,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基础性设想:(1)以信息自决权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权利基础。(2)建议采用分散立法模式,并优先制定行政权力领域内的个人信息保护法。(3)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设计的两个基准,即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与国家权力有防止公民权利滥用的措施。第一,为确保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政府收集、储存、使用、传输等行为首要的是合法性。合法性要求的设置是实现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的首要基准,以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为两个基本准则。而合理性要求的满足是公民制约国家权力更高层次能力的体现,对于国家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收集、储存、使用、传输等行为至少须符合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与合比例性原则。除原则性内容外,为确保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能力,还需要设置一套适合不同基本权利范围的具体权利体系。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查阅与获取权、信息更正、补充、删除的请求权、信息封存的请求权、信息处理的反对权以及请求赔偿的权利。另外,为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顺利执行,设置独立的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很有必要。第二,权利与权力应处于相对平衡的状态,在公民有足以制约国家权力的前提下,还须有防止公民权利滥用的强制措施,因此,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还需设置相应的豁免内容以及设定必要的自由裁量权。(4)衔接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建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之间以独立适用为准则,即由当事人自己选择相应的法律提出自己相应的诉求,而执法与司法适用过程各守相应的法律,在同一部或同一领域内的法律范围内来决定或判决是保护还是公开,以避免不同法律之间的串戏式适用与解释。如果二者在法律上发生竞合时,建议优先适用政府信息公开规则。
李朝辉[10](2015)在《美国的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文中提出边疆是国家基于客观条件而主观构建的产物,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概念。在前主权时代,边疆指国家疆域的边缘性部分;及至主权时代,边疆则指国家领土的边缘性部分;而到全球化时代,边疆则不仅指国家领土的边缘性部分,还包含超越主权管辖范围的超主权性边疆,如利益边疆、信息边疆。边疆架构是一个描述和分析国家关于边疆的认识、现状及实践的整体性概念,主要包括边疆观念、边疆理论、边疆现实、边疆治理、边疆战略等要素。边疆架构形成以后,会随着国家实力的变化及人类活动的范围而发生变化,并影响国家发展。而国家发展反过来又构成边疆架构调整与创新的基础和动力,推动边疆架构的调整,由此,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在一国历史中互动开来,相互影响,构成一幅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互动的历史长卷。作为当今世界唯一的超级大国,美国的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的互动贯穿了其整个历史进程,具有“双螺旋上升”式的互动特点。1776年,《独立宣言》发表,北美13个殖民地争取独立的战争打响。1783年《巴黎和约》的签订,标志着美国建立起来。美国自建立起就具备世界眼光,并确立了美国外交的“孤立主义”原则。任何国家都面临着国家发展问题,美国也不例外。解决当时面临的内部矛盾及危机,谋求经济发展及良好的地缘政治条件的需要,共同推动着美国的陆地边疆拓展及卓有成效的边疆治理。当特纳的“边疆假说”形成时,美国的陆地边疆架构也构建成功,并对美国的国家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倍扩大了美国的规模,促进了美国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地缘政治环境,助北方取得内战的胜利,美国迅速发展为北美陆权强国。陆地边疆架构构建中美国最大的污点就是驱赶、屠杀印第安人,此外还带来了严重的生态问题。1898年美西战争开始,吹响了美国构建海洋边疆架构的号角。海洋边疆架构的构建是基于美国所取得的国家发展成就之上,经历了内战的美国实现了统一,垄断资本主义形成,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工业强国。这些都为美国的海洋边疆架构的构建提供了坚实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以及地缘基础。不仅如此,美国谋求进一步的国家发展的需要,构成了海洋边疆架构构建的强劲动力。商品输出、资本输出以及原材料问题迫切需要美国开拓海外殖民地,构建海洋边疆架构。在“新天定命运说”及马汉的“海权论”影响下,美国积极增强海上力量,发动美西战争,并取得战争的胜利,开拓了海洋边疆,将菲律宾、波多黎各、关岛、古巴、夏威夷、巴拿马运河、海地、多米尼加等纳入美国的边疆架构中。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的海洋边疆架构不断发展,美国以各种方式获取海军基地,积极开展海军扩建,增强了美国的海权力量。美国海洋边疆架构的构建及其发展,促进了美国的国家发展:扩大了美国的疆域规模,优化了美国的疆域结构;陆、海一体的疆域结构有利于美国保障其国土安全;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推动美国的国家转型,使美国从北美陆地强国转型为海陆复合型强国;提升美国的国际地位,使美国从海权大国发展为海权强国,进而成为海权霸主。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国不仅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政治强国,还成为全球排名第一的经济强国,军事实力和科技实力也荣登全世界第一。全面而超强的国家实力使得美国登上了资本主义世界的霸主地位。这种前所未有且傲视群雄的国家发展成就给美国构建立体化边疆架构提供最坚实的政治基础、经济基础以及人才技术基础。而美国已不满足于资本主义世界霸主的地位,称霸全球是其进一步目标,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冷战中战胜苏联。美国的这一国家发展的诉求构成了立体化边疆架构构建的动力。在杜黑的“制空权论”以及米切尔的“空权”思想影响下,美国大力发展其空军来管控空中边疆,并开始建设早期预警系统,加强战略空军海外军事基地的部署,提高空军的国防预算。而高边疆的构建经历了艾森豪威尔、肯尼迪以及里根政府时期,终于构建成功,使得美国的立体化边疆架构成功构建起来。美国立体化边疆架构的构建及其发展,促进了美国的国家发展:影响了美国的疆域,为美国的国家安全提供了立体化的安全保障,助推美国赢得美苏争霸,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及科技的发展。1991年,苏联解体,美国终于登上了全球霸主的宝座,其军事实力、科技实力都居世界第一,虽然由于和苏联争霸而使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德国和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对美国造成了压力,但美国经济实力还是居全球首位。独霸全球的国家发展成就给美国构建超主权化边疆架构提供最坚实的经济、政治、军事以及科技基础。而此时美国的国家发展的目标是维持全球霸主地位,变单极时刻为单极时代,在全球化快速推进的时代背景下,美国的这一国家发展诉求构成了超主权化边疆架构构建的动力。美国超主权化边疆包括利益边疆和信息边疆。利益边疆构建的逻辑起点是如何有效地维持美国的全球霸权。在此基础上,构建认知层面的利益边疆,即认定利益边疆的范围,再制定相应的战略,并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手段加以实施,从而构建起现实层面的利益边疆,以实现美国的存在于全球范围的国家利益。就利益边疆的构建及其发展而言,经历了克林顿政府、小布什政府以及奥巴马政府时期。在各个时期,对利益边疆的构建都将全球分成三大块:欧亚大陆、美洲、非洲。由于三人的执政理念及所面临的内外情势不同,对国家利益的认知和界定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利益边疆的构建和调整存在显着的区别。总而言之,利益边疆的构建和调整有成功之处,亦有失败的地方。信息边疆的构建由政治精英、技术精英和企业精英合力完成。政治精英立法、出台政策、组建机构,技术精英提供技术支撑和制定技术标准,企业精英则将信息边疆及行业标准推向全球,并从中获取巨额的财富。美国超主权化边疆架构的构建及其发展,促进了美国的国家发展:影响了美国疆域的规模和结构,使得美国疆域软硬结合;影响了美国经济实力,克林顿政府对利益边疆和信息边疆的构建极大程度地促进了美国的经济发展,而小布什政府对利益边疆的构建则极大程度地阻碍了美国的经济发展,甚至将美国的经济拖入衰退境地;影响了美国的科技实力,信息边疆的构建推动了美国高新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影响了美国的全球霸权地位,克林顿政府时期美国的全球霸主地位得到加强,而小布什政府时期美国的全球霸主地位得到削弱。综上所述,美国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互动紧密,环环相扣,形成了“双螺旋上升”式的互动模式。虽然存在二者的消极互动,但积极互动占主导。它推动了美国边疆架构和美国的国家发展,使美国从当初英国的殖民地一跃变成了当今世界全球霸主。从中我们可以得到启示,中国必须要重视边疆,重视前瞻性地调整边疆架构,以发挥其对国家发展的助推作用。在全球化快速推进的今天,中国必须构建并维护好自己的利益边疆和信息边疆,并将其与传统边疆有机结合起来。
二、英国扩大EDI网的使用范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英国扩大EDI网的使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2)跨大西洋安全关系的制度化:从理性选择到社会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依据与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二、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理论预设 |
一、制度主义理论分析 |
二、理论假设 |
第四节 研究框架 |
一、论文框架和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国际制度与制度化动力分析 |
第一节 国际制度研究 |
一、国际制度概念的界定 |
二、国际制度的来源 |
第二节 制度化概论 |
一、制度化含义 |
二、制度化分类 |
三、制度化衡量 |
第三节 制度化的动力分析: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动力的比较 |
一、制度化的元理论分析 |
二、出发逻辑 |
三、路径比较分析 |
四、关键要素比较 |
五、制度化维持与变迁 |
第四节 理性选择和社会建构各自的优缺点 |
一、纯粹理性选择的弊端 |
二、社会建构因素的弥补 |
三、建构主义的缺陷 |
第五节 两种动力的融合 |
一、理念取向的趋同 |
二、核心观念的通约 |
三、国际关系中对两种因素的容纳 |
四、融合点:论证逻辑下的国家社会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下的制度化 |
第一节 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分析 |
一、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内涵分析 |
二、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下的国家学习行为分析 |
第二节 战略性社会建构制度化的过程 |
一、制度规范的兴起 |
二、制度规范的普及 |
三、制度规范的内化 |
四、制度化变迁和维持 |
第三节 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下的问题和假设 |
本章小结:国际社会中的制度逻辑 |
第三章 跨大西洋安全关系制度化分析(一):冷战时期 |
第一节 二战后欧美的安全环境 |
第二节 欧美制度化动力分析 |
一、对欧美制度化之初理性选择因素的分析 |
二、欧美对民主自由规范的共同认知 |
三、欧美就内外逻辑展开的社会化交流 |
第三节 欧美安全领域制度化建设 |
一、欧美双方的构想 |
二、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过程 |
三、制度化进程分析 |
第四节 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对制度化的影响:西方安全制度共同体的建立 |
一、安全制度共同体的含义和特征 |
二、西方安全制度共同体的表现 |
三、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推动下的制度共同体建设 |
第五节 欧美制度化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大西洋安全关系制度化分析(二):冷战后时期 |
第一节 冷战后欧美安全环境的变化 |
第二节 欧美安全领域制度化的改造和重建 |
一、冷战后欧美对制度资产的继承 |
二、安全制度战略的变化:从共同防御到共同安全 |
三、欧美制度化的扩大 |
四、新制度的建立 |
第三节 欧美制度化的理性选择因素分析 |
一、共同理性利益 |
二、美国的理性分析 |
三、欧洲的理性选择因素 |
四、来自中东欧国家的理性计算分析 |
第四节 欧美制度化中的社会建构因素分析 |
第五节 两种因素对制度化的融合性影响:战略性社会建构动力的发展 |
第六节 冷战后欧美制度化与国家学习互动关系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对未来欧美关系的瞻望和分析 |
第一节 欧美关系的未来 |
一、欧美安全关系中的矛盾分析 |
二、制度化对未来欧美安全关系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有待深化研究的问题:欧美安全制度的全球化趋势分析 |
一、欧美安全制度全球化的表现 |
二、欧美制度化扩大的核心:安全文化的推广 |
三、欧美制度全球化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词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信息化条件下邮政资源与邮政产业边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世界邮政信息化进程 |
1.1.2 世界邮政改革趋势 |
1.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文献回顾与综述 |
2.1 企业资源与能力理论 |
2.1.1 企业资源与能力理论的起源与分化 |
2.1.2 企业资源理论 |
2.1.3 企业能力理论 |
2.1.4 企业资源与企业能力的界定 |
2.2 企业多元化经营 |
2.2.1 多元化经营理论溯源 |
2.2.2 我国多元化经营理论的发展 |
2.2.3 多元化经营的动因 |
2.2.4 多元化经营的分类 |
2.2.5 多元化经营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
2.2.6 相关多元化与归核化 |
2.3 企业边界 |
2.3.1 企业边界的界定 |
2.3.2 新古典经济学的企业边界理论 |
2.3.3 交易费用理论中的企业边界理论 |
2.3.4 企业资源能力理论中的企业边界理论 |
2.3.5 迈克尔·迪屈奇的企业边界理论 |
2.3.6 企业横向边界理论 |
2.3.7 信息技术对企业边界的影响 |
2.4 产业融合 |
2.4.1 产业及产业划分 |
2.4.2 产业融合的提出 |
2.4.3 产业融合的定义 |
2.4.4 产业融合的类型 |
2.4.5 我国产业融合研究现状 |
2.5 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 |
2.5.1 信息化浪潮的兴起 |
2.5.2 信息化的含义 |
2.5.3 企业信息化的含义与内容 |
2.5.4 国内外企业信息化的研究成果 |
第三章 邮政企业基于资源的多元化经营 |
3.1 企业多元化与企业绩效关系的分析模型 |
3.1.1 条件假设 |
3.1.2 多元化经营与生产成本的关系 |
3.1.3 多元化经营与内部协调成本的关系 |
3.1.4 多元化经营与生产总成本的关系 |
3.1.5 多元化经营关联度与企业绩效的关系 |
3.1.6 信息技术水平变动对多元化经营绩效影响 |
3.1.7 相关结论 |
3.2 邮政企业资源概述 |
3.2.1 邮政企业资源的本质和属性 |
3.2.2 邮政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3.3 信息化对邮政企业资源与核心竞争力的影响 |
3.4 邮政企业多元化经营的时代性 |
3.5 邮政企业多元化的原则 |
3.5.1 全网性业务优先原则 |
3.5.2 科学管理的原则 |
3.5.3 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 |
第四章 信息化与邮政企业横向边界 |
4.1 世界主要国家邮政业务构成 |
4.1.1 美国邮政业务构成 |
4.1.2 德国邮政邮政业务构成 |
4.1.3 英国邮政业务构成 |
4.1.4 日本邮政业务构成 |
4.2 信息技术对邮政横向边界的影响 |
4.2.1 以书信为代表的邮政传统业务萎缩 |
4.2.2 邮政传统业务借助信息化实现服务升级 |
4.2.3 信息技术发展给邮政带来了巨大的发展空间 |
4.3 几点启示 |
第五章 邮政业与物流业融合研究 |
5.1 邮政产业的发展与属性 |
5.1.1 邮政起源及发展 |
5.1.2 邮政产业属性的两种不同观点 |
5.2 物流业与邮政业的融合现状 |
5.2.1 邮政业与物流业的传统边界界限 |
5.2.2 邮政业与物流业出现融合 |
5.3 邮政业与物流业融合驱动因素 |
5.3.1 信息技术快速发展 |
5.3.2 激烈的市场竞争 |
5.3.3 政府管制放松 |
5.4 邮政业与物流业融合范式 |
5.4.1 产业融合范式——以信息产业为例 |
5.4.2 邮政业与物流业融合范式 |
第六章 中国邮政实证研究 |
6.1 中国邮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情况 |
6.2 中国邮政信息化建设情况 |
6.2.1 基础网络平台建设阶段 |
6.2.2 应用系统的建设与推广阶段 |
6.2.3 应用系统的整合提高阶段 |
6.3 中国邮政多元化经营 |
6.3.1 中国邮政多元化经营现状 |
6.3.2 中国邮政多元化经营面临的问题 |
6.3.3 中国邮政多元化经营建议 |
6.4 信息技术对中国邮政横向边界影响 |
6.4.1 信息技术发展对函件市场的影响 |
6.4.2 信息技术对中国邮政速递业务发展的影响 |
6.4.3 信息技术与中国邮政电子商务 |
6.4.4 信息技术与中国邮政代理业务 |
6.4.5 信息技术与中国邮政金融业务 |
6.4.6 中国邮政横向边界变动分析 |
6.5 中国邮政业与物流业的融合 |
6.5.1 中国邮政经营物流业务的情况 |
6.5.2 中国物流企业经营邮政业务的情况 |
6.5.3 中国的邮政业与物流业融合范式 |
第七章 结论与建议 |
7.1 主要结论 |
7.2 创新与不足 |
7.2.1 创新之处 |
7.2.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理论认识篇]: |
第一章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基础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起源的认识 |
一、 担保的从属性到相对独立性 |
二、 独立担保在国际贸易中的实践由来 |
三、 有关担保的术语澄清 |
四、 备用信用证的产生 |
第二节 见索即付保函的实践用途分析 |
一、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在实际中的运用 |
二、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用途在学理上的解释 |
第三节 实践中见索即付保函种类的认识 |
一、 为融资性责任提供保障的银行保函 |
二、 为非融资性责任提供保障的银行保函 |
三、 保函种类的多样性 |
第四节 各国对见索即付保函的定义认知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对保函定义的认识 |
二、 英美法系国家对保函定义的认识 |
三、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对保函定义的规定 |
四、 我国对保函定义的认识 |
第五节 见索即付保函法律实质的认识 |
一、 见索即付保函定义的三层内涵 |
二、 见索即付保函法律性质的剖析 |
三、 见索即付保函的基本特征 |
四、 见索即付保函与附属性保证的区别 |
五、 见索即付保函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
六、 见索即付保函与信用证 |
七、 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
八、 见索即付保函书的鉴定标准 |
第六节 见索即付保函结构的认识 |
一、 基本结构 |
二、 以备用信用证作为反担保函 |
三、 保函中的保兑银行 |
四、 委托人的赔偿或偿付 |
五、 辛迪加保函 |
六、 背对背保函 |
七、 总结 |
第七节 见索即付保函法律渊源的认识 |
一、 国际公约 |
二、 国际惯例 |
三、 国内法 |
四、 判例学说 |
第二章 见索即付保函的内在机制 |
第一节 见索即付保函的支付机制剖析 |
一、 第一见索即付的支付机制 |
二、 提交第三方证明的支付机制 |
三、 提交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支付机制 |
第二节 见索即付保函的风险评估 |
一、 见索即付保函中当事人之间的风险分配 |
二、 第一见索即付保函的风险测算和把握 |
三、 第一见索即付保函风险转移的价值公正性 |
第三节 见索即付保函中银行的地位和作用 |
一、 签发保函--银行的金融服务 |
二、 保函的独立性--银行的利益 |
三、 保函的条款和条件--银行的利益 |
四、 是否接受委托--银行考虑的因素 |
第三章 保函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委托人与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 委托人的权利 |
二、 委托人的义务 |
三、 银行的权利 |
四、 银行的义务 |
五、 通知行的法律地位 |
第二节 银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 银行的权利 |
二、 银行的义务 |
三、 受益人的权利 |
第三节 指示行和担保行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 反担保函的认识 |
二、 指示行的权利义务 |
三、 担保行的权利义务 |
第四节 对受益人不当索赔的抗辩机制 |
一、 提呈的文件不合格时的不当索赔 |
二、 提呈的文件表面上合格时的不当索赔 |
三、 对欺诈或滥用权利的认识 |
四、 基于欺诈的抗辩机制 |
五、 间接保函下不当索赔时的抗辩机制 |
[规则实践篇]: |
第四章 见索即付保函的法律实务研究 |
第一节 使用URDG的优越性 |
一、 URDG存在的空间 |
二、 怎样适用URDG |
三、 URDG对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协调 |
四、 受益人使用URDG的优越性 |
五、 担保人/指示人使用URDG的优越性 |
六、 委托人使用URDG的优越性 |
七、 URDG涉及的范围 |
第二节 保函的签发 |
一、 如何在保函签发时达成有效适用URDG的协议 |
二、 委托人和担保人对签发适用URDG的保函应承担的责任 |
三、 保函的签发和保函的生效的区别 |
第三节 保函有效期内的法律问题 |
一、 保函的转让 |
二、 保函金额的减少 |
第四节 保函的请求支付 |
一、 受益人请求支付保函时的义务 |
二、 担保人请求支付反担保函时的义务 |
三、 担保人或指示人收到索款请求时的义务 |
四、 对URDG第20条的分析 |
第五节 保函的延期或支付 |
一、 受益人提出该请求的原因 |
二、 对URDG第26条的分析 |
三、 保函延期或支付的具体问题 |
四、 延期或支付请求在间接保函中的适用 |
五、 总结 |
第六节 保函的终止 |
一、 保函因为期限届满而终止 |
二、 保函因为解除而终止 |
三、 有关保函终止的特别约定 |
四、 保函终止后的通知义务 |
第七节 保函的适用法和管辖权 |
一、 保函的适用法 |
二、 保函的管辖权 |
第八节 各方当事人在URDG下的义务 |
一、 受益人在URDG下的唯一义务 |
二、 委托人在URDG下的义务 |
三、 担保人在URDG下的义务 |
四、 指示人在URDG下的义务 |
五、 结论 |
第五章 见索即付保函的国际规则及其借鉴意义 |
第一节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有关保函的其他规则 |
一、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 |
二、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合同担保统一规则》(URCB) |
三、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合约保函统一规则》(URCG) |
四、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 |
五、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与《联合国独立担保和备用信用公约》(UNCITRAL CONVENTION) |
第二节 见索即付保函的起草规则 |
一、 如何起草国际贸易中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 |
二、 适用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不必陈述的内容 |
三、 适用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必须陈述的内容 |
四、 适用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可以选择陈述的内容 |
五、 起草适用URDG的见索即付保函及反担保函的三个黄金规则 |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见索即付保函的常用格式 |
一、 ICC推荐采用的保函示范文本 |
二、 ICC推荐采用的反担保函示范文本 |
三、 ICC推荐采用的具体保函条款 |
四、 我国的情况 |
[现实借鉴篇]: |
第六章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独立担保的立法评述及制度构建 |
一、 我国基本法律对独立担保的态度 |
二、 我国有关独立担保的部门规章 |
三、 我国有关独立担保制度存在的问题 |
四、 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立法构建 |
第二节 银行对独立担保的风险防范 |
一、 银行面临的风险来源 |
二、 保函开立前审查当事人的资信状况 |
三、 斟酌保函的具体条款 |
四、 落实反担保措施 |
五、 防范汇率风险 |
六、 加强保函的后期管理 |
[参考资料]: |
1 、 中文着作类: |
2 、 中文论文及报纸类: |
3 、 英文资料类: |
4 、 国际规则文献 |
(5)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机理及脱贫促进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农村电商的概念和特征的研究 |
(二)关于农村电商发展模式及措施的研究 |
(三)关于农村电商扶贫的研究 |
三、研究目的、对象及内容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对象 |
(二)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案 |
五、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第二章 本文的理论基础 |
一、反贫困相关概念及理论 |
(一)贫困的界定 |
(二)贫困的测度 |
(三)贫困的成因 |
(四)反贫困的理论 |
二、农村电商扶贫的相关概念及理论 |
(一)农村电商扶贫 |
(二)电商扶贫相关理论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农村电商扶贫的现实基础 |
一、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形势 |
(一)网民 |
(二)网购 |
(三)网销 |
二、农村电商发展形势 |
(一)因解决信息不畅而起 |
(二)因淘宝而起 |
(三)因农村消费市场而起 |
(四)因生鲜而起 |
(五)因农资而起 |
三、农村电商的减贫效果 |
四、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农村贫困的现状和原因 |
一、我国农村的总体贫困情况 |
(一)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变化 |
(二)我国贫困线标准 |
(三)与部分国家的比较 |
二、我国农村贫困人口分布 |
(一)从扶贫开发工作重点的调整看 |
(二)从东中西部的贫困人口看 |
(三)从省级贫困人口看 |
(四)从地势类型看 |
三、我国现阶段农村贫困的影响因素 |
(一)自然环境因素 |
(二)社会环境因素 |
(三)政策环境因素 |
四、我国现阶段农村贫困的原因分析 |
(一)致贫因素 |
(二)不同贫困人口的致贫原因 |
(三)主要致贫原因 |
五、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农村电商扶贫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农村电商扶贫的必要性 |
(一)农村电商发展趋势的要求 |
(二)改进扶贫开发绩效的要求 |
二、农村电商扶贫的可行性 |
(一)电子商务可促进经济增长 |
(二)电子商务可改进传统市场 |
(三)农村电商的发展优势突出 |
(四)农村电商扶贫的条件逐渐成熟 |
三、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机理 |
一、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途径 |
(一)增收途径 |
(二)节支途径 |
(三)增能途径 |
二、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范围 |
(一)从社会群体角度看 |
(二)从产业领域角度看 |
(三)从行政区域角度看 |
三、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体系 |
(一)农村电商的构成要素 |
(二)农村电商体系 |
四、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机理 |
(一)扶贫主体→扶贫对象 |
(二)扶贫主体→电商环境→扶贫对象 |
(三)扶贫主体→当地企业→扶贫对象 |
(四)扶贫主体→当地产业→扶贫对象 |
五、农村电商扶贫的特点与要求 |
(一)农村电商扶贫的特点 |
(二)农村电商扶贫的要求 |
六、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农村电商扶贫的脱贫促进机制 |
一、农村电商扶贫要解决的问题 |
二、农村电商扶贫的动力分析 |
(一)农村电商发展 |
(二)农村产业发展 |
(三)贫困户减贫脱贫 |
三、农村电商扶贫的脱贫促进机制 |
(一)农村电商发展促进机制 |
(二)农村产业发展促进机制 |
(三)贫困户减贫脱贫促进机制 |
四、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农村电商扶贫的对策建议 |
一、农村电商扶贫的总体思路 |
二、农村电商扶贫的体系 |
(一)通道 |
(二)服务支撑 |
(三)保障机制 |
三、农村电商扶贫的推进措施 |
(一)实施原则 |
(二)推进策略 |
四、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结论与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创新点与不足 |
三、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6)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三. 本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及研究方法 |
四. 论文框架与主要观点 |
第一章 电子商务及其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 |
第一节 电子商务的含义 |
一. 商业界的定义 |
二. 有关国际组织的定义 |
三. 学术界的定义 |
四. 本文所说的电子商务 |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技术基础 |
一. EDI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
二. 因特网技术及其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 |
第三节 电子商务的类型与特点 |
一. 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
二. 电子商务的特点 |
第四节 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 |
一. 商务模式的变化产生了新类型法律关系,传统商事法律框架难以涵盖 |
二. 电子商务对现行商事交易实体规则的内容产生了突破 |
三. 科学技术与商事法的紧密结合对传统法律制度构成挑战 |
四. 电子商务对贸易规则的统一化提出了新要求 |
五. 电子商务立法将逐步消除传统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界限 |
小结 |
第二章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及其统一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一节 国际社会对电子商务的相关立法 |
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有关电子商务的示范法 |
二. 其他国际组织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活动 |
三. 美洲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
四. 欧洲联盟和欧洲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
五. 亚太地区各国和地区以及非洲国家的电子商务立法 |
第二节 对国际社会相关电子商务立法的比较分析 |
一.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类型 |
二. 全球电子商务立法的特点 |
三. 各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共同点和分歧 |
第三节 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必要性 |
二. 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可行性 |
三. 法律全球化议题与电子商务法的统一化 |
小结 |
第三章 统一电子商务法的若干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的含义与性质 |
一. 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 |
二. 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
三. 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
第二节 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途径 |
一. 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的途径 |
二. 国际贸易法统一化运动与全球电子商务法的统一化 |
第三节 统一电子商务法的渊源 |
一. 国际条约作为统一电子商务法的渊源 |
二. 国际惯例作为统一电子商务法的渊源 |
三. 各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作为统一电子商务法的渊源 |
第四节 统一电子商务法的基本原则 |
一. 中立原则 |
二. 自治原则 |
三. 安全原则 |
第五节 统一电子商务法的规则体系 |
一. 关于电子商务程式性交易关系的规则 |
二. 关于电子商务实体交易关系的规则 |
三. 关于电子商务管理关系的规则 |
小结 |
第四章 电子商务程式性规则的统一化 |
第一节 数据电文规则的统一化 |
一. 传统书面形式制度与数据电文应用的矛盾 |
二. 贸法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概述 |
三. 全球数据电文规则的统一化 |
第二节 电子签名规则的统一化 |
一. 电子签名概述 |
二. 贸法会《电子签字示范法》概述 |
三. 全球电子签名规则的框架及其统一化 |
第三节 全球电子商务认证体系的构建 |
一. 电子认证概述 |
二. 电子商务国际间认证制度之发展 |
小结 |
第五章 电子合同法律规则的统一化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适用 |
第一节 电子合同概述 |
一. 电子合同的主体 |
二. 电子代理人问题 |
三. 电子合同的标的 |
四. 电子合同的意思表示 |
五. 电子合同的格式条款 |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电子合同规则统一化中的地位 |
一. 国际贸易统一交易规则体系的形成 |
二.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介 |
三. “公约”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问题 |
第三节 对“公约”适用于电子商务的具体分析 |
一. 网络环境下“营业地”标准的确定问题 |
二. 把“虚拟货物”交易纳入“公约”适用范围的可行性 |
三. 为私人消费目的的电子交易适用“公约”的问题 |
四. 关于合同的形式 |
五. 关于发价和接受 |
六. 关于通知的效力 |
小结 |
第六章 全球电子商务法的统一化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内国电子商务立法在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中的作用及我国电子商务立法应立足的基本国情 |
一. 内国电子商务立法在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
二. 电子商务立法与我国国情 |
第二节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司法判例和焦点问题 |
一. 立法态度和现状 |
二. 我国《合同法》的电子商务规则及其不足 |
三. 司法判例 |
四. 立法焦点问题 |
第三节 关于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具体建议 |
一. 电子商务立法的重要意义 |
二. 中国《电子商务法》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 |
三. 尽快制订专门电子商务法 |
四. 全面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律规定 |
小结 |
参考文献 |
(7)全球恐怖主义治理: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二、概念界定与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写作思路与结构安排 |
五、可能的创新与研究局限 |
第一章 当前全球恐怖主义的发展及其治理现状 |
一、当前全球恐怖主义的发展态势 |
二、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现状 |
三、全球恐怖主义治理面临的挑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治理与“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 |
一、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治理的探索 |
二、恐怖分子是“去极端化”化治理的重要阵地 |
三、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实践举措 |
四、“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国家策略 |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沙特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实践 |
一、沙特开展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 |
二、沙特制定“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的影响因素 |
三、沙特改造方案的启示 |
本章小节 |
第四章 新加坡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实践 |
一、新加坡的“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 |
二、新加坡制定“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方案的影响因素 |
三、新加坡改造方案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启示及趋势 |
一、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对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启示 |
二、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对我国恐怖主义治理的启示 |
三、全球恐怖主义“去极端化”治理的发展趋势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研究不足与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1.1 论文研究的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综述 |
1.3 论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论文研究的思路 |
1.3.2 论文研究的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基本理论综述 |
2.1 有关信息经济的基本理论 |
2.2 有关高新技术产业与新经济的基本理论 |
2.3 有关产业结构的基本理论 |
2.4 有关产业关联的基本理论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信息产业发展现状及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研究框架 |
3.1 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现状 |
3.1.1 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现状概述 |
3.1.2 世界信息产业发展的基本特征 |
3.1.3 美国日本印度及亚洲新兴国家地区信息产业发展的借鉴 |
3.2 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现状 |
3.2.1 我国信息产业发展概述 |
3.2.2 我国信息产业的区域发展模式 |
3.3 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研究框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影响的分析 |
4.1 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
4.1.1 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 |
4.1.2 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间接贡献 |
4.2 我国信息产业和经济增长关联性的协整分析 |
4.2.1 有关协整分析的理论与方法 |
4.2.2 我国信息产业和经济增长关联性的协整分析 |
4.3 我国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 |
4.3.1 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模型 |
4.3.2 我国信息产业对经济增长贡献的实证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信息产业对经济结构影响的分析 |
5.1 信息产业对经济结构影响的机理 |
5.1.1 以信息产业作为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动力 |
5.1.2 以信息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 |
5.2 信息产业对传统产业的影响作用 |
5.3 基于VAR的信息产业对经济结构影响的动态研究 |
5.3.1 向量自回归模型的适应性研究 |
5.3.2 我国信息产业对经济结构影响的动态研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信息产业对就业影响的分析 |
6.1 就业结构优化的主要趋势 |
6.2 信息产业与就业总量的关联性研究 |
6.3 信息产业对就业结构的影响分析 |
6.4 信息产业对就业影响的总体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驱动枢纽和重点行业分析 |
7.1 信息产业网络效应分析和结构优化方向 |
7.1.1 信息产业的网络效应分析 |
7.1.2 信息产业结构优化方向 |
7.2 以电子商务作为国民经济影响的驱动枢纽 |
7.2.1 电子商务对国民经济驱动作用的内涵 |
7.2.2 电子商务对经济发展影响分析 |
7.2.3 电子商务对我国经济影响的趋势分析 |
7.3 软件产业对国民经济影响分析 |
7.3.1 软件产业已成为信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
7.3.2 有关国家软件产业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作用 |
7.3.3 软件产业对经济影响的特性分析 |
7.3.4 我国软件产业发展障碍和路径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基于国民经济影响的信息产业发展能力评价及黑龙江省实证分析 |
8.1 信息产业发展能力的评价 |
8.1.1 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影响与发展能力评价的关联性 |
8.1.2 信息产业发展能力评价准则 |
8.1.3 信息产业发展能力评价指标体系 |
8.1.4 信息产业发展能力评价模型 |
8.2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发展实证分析 |
8.2.1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发展现状 |
8.2.2 黑龙江省基于经济发展的信息产业比较优势和制约因素 |
8.2.3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发展机遇和挑战 |
8.2.4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发展对经济影响分析 |
8.2.5 黑龙江省信息产业发展能力实证分析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我国信息产业发展对策建议 |
9.1 实行长链条宽领域信息产业管理模式 |
9.2 以民营资本和外资为核心加大信息产业的投入 |
9.3 积极推进软件产业成为我国信息产业发展的突破口 |
9.4 基于信息产业发展大力推进电子商务 |
9.5 大力扶持信息服务业的发展 |
9.6 积极培育一批信息产业骨干企业 |
9.7 大力培养信息产业发展所需的各类人才 |
9.8 建立健全信息产业支撑服务体系 |
9.9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9)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谁动了您的信息?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一章 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之所以重要 |
一、信息崇拜与信息失守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与外延 |
一、采用“个人信息”概念的理由 |
二、个人信息保护的内涵 |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外延 |
第三节 两个案例的启示 |
一、德国人口普查案 |
二、台湾地区捺指纹换取身份证案 |
三、两案的启示:个人信息保护与宪法密切相关 |
第二章 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基础性权利 |
一、隐私权到信息自决权的演进 |
二、隐私权与信息自决权彼此独立而又部分包含 |
三、以信息自决权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 |
第二节 信息自决权形成的三种途径:比较法上的观察 |
一、美国:从隐私权扩展及信息隐私权与自决隐私权 |
二、德国:从人格权扩展及信息自决权 |
三、日本:从隐私权扩展及信息的自我决定权 |
第三节 信息自决权理应也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宪法基础 |
一、方法论上的选择 |
二、形式上的证明 |
三、实质上的证明 |
四、经验上的佐证 |
第三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政府型数据库发展对个人信息的影响 |
一、政府型数据库是信息技术发展的必然 |
二、我国典型的政府型数据库 |
三、政府型数据库时代迫切需要保护公民个人信息 |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 |
一、直接以“个人信息”名义保护的法律法规 |
二、以“隐私权”名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 |
三、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得与失 |
第三节 我国公共行政领域内个人信息保护的成就与不足 |
一、《户口登记条例》与《居民身份证法》 |
二、《统计法》与《人口普查条例》 |
三、个人信息保护的典范:三部关于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的规范 |
第四章 个人信息保护之立法途径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国际组织文件所确立的个人信息保护理念与框架 |
一、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个人信息保护 |
二、欧盟(EU)的个人信息保护 |
三、亚太经合组织(APEC)的个人信息保护 |
四、国际组织个人信息保护的经验 |
第二节 欧、美国家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
一、美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分散式立法保护 |
二、德国:以信息自决权为核心的集中式立法保护 |
三、英国:别具一格的英国式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
第三节 亚洲国家与地区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
一、日本:兼容欧美又具自身特色的混合型立法保护 |
二、韩国:以隐私权为中心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
三、我国台湾、香港及澳门地区的个人信息立法保护 |
第五章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途径选择 |
第一节 个人信息保护的行为逻辑 |
一、逻辑前提:国家有保护公民信息自决权的义务 |
二、逻辑基准:以法权衡量为最基本原则 |
三、逻辑结构:密不可分的四个层次 |
第二节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途径选择 |
一、宪法审查的途径:必须但难行的选择 |
二、立法保护的途径:必要又可行的选择 |
第三节 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基础性设想 |
一、二部《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评析 |
二、以信息自决权为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权利基础 |
三、选择分散立法的个人信息保护模式 |
四、确立我国个人信息立法保护的二大基准 |
五、衔接个人信息保护与政府信息公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美国的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及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 国内关于边疆架构和国家发展的研究 |
(二) 关于美国边疆研究 |
三、研究内容、思路及框架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历史分析法 |
(三) 精英分析法 |
(四) 利益分析法 |
(五) 层次分析法 |
五、研究重点难点及创新 |
(一) 研究重点及难点 |
(二) 研究创新 |
六、研究条件与可能存在的问题 |
(一) 研究的有利条件 |
(二) 研究存在的问题 |
第一章 国家发展与边疆架构互动的逻辑 |
第一节 边疆架构的含义 |
一、边疆的含义 |
二、边疆架构及其基本要素 |
第二节 国家发展的含义 |
一、“国家发展”概念 |
二、相似概念的辨别 |
第三节 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存在逻辑互动关系 |
一、国家发展的需要促使边疆架构的初步构建 |
二、边疆架构影响国家发展 |
三、国家发展的状况促成边疆架构的调整 |
第四节 美国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互动的进程 |
一、划分历史阶段的意义 |
二、美国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互动的不同历史阶段 |
第二章 陆地边疆架构推动美国成为北美陆权强国(1776-1898) |
第一节 美国的建立 |
一、美国建立的标志 |
二、美国建立的动因 |
三、美国的四大要素 |
四、美国的三重属性 |
五、世界眼光和孤立主义 |
第二节 国家发展的需要催生美国陆地边疆架构 |
一、美国国家发展的需要促成其边疆拓展 |
二、美国陆地边疆架构的历史形成 |
第三节 陆地边疆架构对美国国家发展的影响 |
一、积极的作用 |
二、带来的问题 |
第三章 海洋边疆架构催生世界海权霸主(1898-1945) |
第一节 海洋边疆架构形成前的国家发展 |
一、实现了国家统一 |
二、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 |
三、成为世界头号工业强国 |
第二节 国家发展催生海洋边疆架构 |
一、国家发展是海洋边疆架构形成的基础和动力 |
二、海洋边疆架构的历史建构 |
三、美国海洋边疆架构的发展 |
第三节 海洋边疆架构促进国家发展 |
一、优化美国的疆域结构 |
二、保障美国的国土安全 |
三、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 |
四、推动美国的国家转型 |
五、提升美国的国际地位 |
第四章 立体化边疆架构助推美国称霸全球(1945-1991) |
第一节 美国立体化边疆架构构建前的国家发展 |
一、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政治强国 |
二、成为全球排名第一的经济强国 |
三、军事实力荣登全世界第一 |
四、科技实力迅猛发展 |
第二节 美国国家发展催生立体化边疆架构 |
一、国家发展是美国边疆架构立体化的基础和动力 |
二、美国边疆架构立体化构建 |
第三节 美国立体化的边疆架构对国家发展的影响 |
一、影响美国的疆域 |
二、为美国提供立体化的安全保障 |
三、有助于美国赢得美苏争霸 |
四、促进美国的经济及科技的发展 |
第五章 超主权性边疆架构支撑美国单极时代(1991至今) |
第一节 美国超主权性边疆架构构建前的国家发展 |
一、发挥全球作用的军事实力 |
二、居世界首位的经济实力 |
三、居世界第一的科技实力 |
第二节 美国超主权性边疆架构的形成 |
一、国家发展是美国超主权性边疆架构构建的基础和动力 |
二、利益边疆的构建 |
三、信息边疆的构建及治理 |
第三节 美国超主权性边疆架构对国家发展的影响 |
一、对美国疆域的规模和结构的影响 |
二、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
三、对美国科技的影响 |
四、对美国军事实力的影响 |
五、对美国全球霸权的影响 |
第六章 美国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互动的回顾与启示 |
第一节 美国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互动的进程 |
第二节 美国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互动的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英国扩大EDI网的使用范围(论文参考文献)
- [1]英国扩大EDI网的使用范围[J]. 易中. 电信工程技术与标准化, 1994(01)
- [2]跨大西洋安全关系的制度化:从理性选择到社会建构[D]. 李海龙. 山东大学, 2010(10)
- [3]信息化条件下邮政资源与邮政产业边界研究[D]. 胡宏. 北京邮电大学, 2009(03)
- [4]独立担保法律制度研究 ——见索即付银行保函的理论与实践[D]. 李燕. 西南政法大学, 2004(04)
- [5]农村电商扶贫的作用机理及脱贫促进机制研究[D]. 林广毅.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6(12)
- [6]全球电子商务法统一化问题研究[D]. 傅明. 厦门大学, 2001(01)
- [7]全球恐怖主义治理:恐怖分子“去极端化”改造的视角[D]. 王杏芝. 外交学院, 2018(11)
- [8]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发展影响研究[D]. 张安.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06(05)
- [9]宪法视野中的个人信息保护[D]. 姚岳绒.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10]美国的边疆架构与国家发展[D]. 李朝辉. 云南大学, 201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