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学模型在量刑中的应用——量刑精确化的探索(论文文献综述)
白云飞[1](2011)在《规范化量刑方法研究》文中指出规范化量刑方法研究本文对量刑规范化改革所采用的量刑方法进行了评述。对规范化量刑方法,笔者认为,这套方法立足于纠正司法中的量刑偏差现象,力图实现量刑之正义,蕴涵的理念和价值目标值得赞赏,能够促进量刑公正之实现,值得加以肯定。然而,肯定量刑方法改革方向的前提下,要清醒的认识到,现行规范化量刑方法难言完美,还存在有待改进之处。正如学界所质疑,其在实现量刑实质公正方面存在局限性,以机械化倾向的形式表现出来。为此,笔者对机械化倾向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规范化量刑方法的完善路径。本文十五万余字,除引言外,共分为五章。引言部分介绍了选题意义、概念界定、研究思路和写作方法。第一章为“量刑方法改革概说”,对规范化量刑方法出现背景等内容作了简要介绍。首先,确定本文的研究前提,以量刑公正作为量刑方法的评价标准,对量刑公正内涵进行了界定,区分为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两个层面。其次,对传统量刑方法作出评价,估堆式量刑方法是量刑偏差出现之症结,不符合量刑公正要求,这也可视为量刑方法改革之动因。再次,对域外量刑方法进行介绍。通过对美、英、德、日等国的量刑方法研究发现,尽管改革模式各不相同,各国却在追求量刑精细化这一点上达成了一致,深值改革之际的我国借鉴。而后,关于量刑方法改革,我国学界也在积极地探索,并涌现出多种新型量刑方法理论学说,最具代表性的是电脑量刑方法、数学量刑方法和基础刑量刑方法三种观点。这些观点对量刑改革很有价值,但也有着各自的缺陷,或是缺少正当性依据,或是偏执于“同案同判”,难言罪刑均衡。第二章为“规范化量刑方法之内容”,阐述了规范化量刑方法的内容,主要是确定基准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和宣告刑的确定方法。根据规范化量刑方法,第一个量刑步骤是基准刑的确定。过去研究中,基准刑与传统学理上量刑基准常常混为一谈,实际上二者内涵并不相同。还有,基准刑之确定根据为犯罪构成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二者分别对应基准刑中的量刑起点和增加刑罚量。另外,基准刑问题上也存在着源自量刑基准问题的点幅之争,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基准刑应当是一个点,而非幅度。第二个量刑步骤是量刑情节的调节。值得注意的是,规范化量刑方法中的量刑情节概念较之传统理论上量刑情节有所区别,内涵有所限缩。就具体调节方法而言,单个量刑情节调节方法较为简单,关键在多个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对此问题,规范化量刑方法将量刑情节划分为一般量刑情节与特殊量刑情节两类:一般量刑情节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法;特殊量刑情节采取“部分连乘、部分相加减”的方法。无论加减还是相乘,量刑情节的调节都表现为一个比例,即比例刑的调节方式。本章还探讨了宣告刑的确定方法。首先,经量刑情节调节后,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可直接作为宣告刑,具有法定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除外;若结果在法定刑幅度之下或之上,则分别以法定最低刑或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其次,在宣告刑确定过程中,包含着从轻、减轻处罚的多功能情节的判断方式有着明显变化,采取先定量、后定性的确定方式。再次,规范化量刑方法的定量分析主要针对有期徒刑,故对无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附加刑等刑种需进行刑种之间的转换。第三章为“规范化量刑方法之价值”,旨在肯定规范化量刑方法之合理性。本章从定量分析引入、并合主义刑罚观、促进量刑公正实现功能等方面论证了规范化量刑方法在实现量刑公正方面的特有价值。规范化量刑方法将定量分析引入量刑中来,并成为其区别于传统量刑方法的鲜明特点。定量分析是我国刑法学研究相对薄弱之处,于量刑领域却不可或缺,对定量分析的忽视成为传统量刑方法的最大弊病。反观规范化量刑方法,每一个量刑步骤都坚持进行了定量分析,体现出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思想,就实现量刑公正尤其是形式公正而言,可谓意义重大。报应与预防是刑罚价值观领域永恒的论题,也是任何一种量刑方法建构之理论基点。公正合理的量刑方法应当是兼采二者的并合主义立场。对此,规范化量刑方法坚持了报应与预防相结合的并合主义立场,并把报应刑作为刑罚之根本,为量刑公正之实现奠定了理念基础。量刑公正作为规范化量刑方法之价值目标,也是量刑方法的评判标准。本文论述了规范化量刑方法在实现量刑公正方面的促进作用,包括对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两方面的促进。第四章为“现行规范化量刑方法之机械化倾向”,对目前之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行了反思与批判,认为由于现行规范化量刑方法在设计上存在问题,对部分案件的实质公正之实现形成障碍,以机械化倾向形式表现出来。本章主要从机械化倾向之表现和原因方面展开论述。机械化倾向意味着部分案件中量刑实质公正之实现面临障碍,具体表现为量刑畸轻畸重、推行量刑方法流于形式、个案正义难以实现等方面。实质上,对机械化倾向的质疑是量刑个别化在量刑方法设计上之诉求,要求规范化量刑方法不仅要追求量刑统一化,更要关注量刑个别化之实现。究其根本,机械化倾向折射出规范化量刑方法在应对量刑情节评价问题上处理失当,定量化之后出现了“重罪轻判”和“轻罪重判”的失衡现象。这种局面的出现,是因为量刑情节本身具有相对性、部分量刑情节难以量化和量刑情节特殊的运行机制等因素影响。技术层面上,量刑指导意见在部分案件中操作困难,是机械化倾向出现的原因之一。这种操作不便,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体现在规范化量刑方法使用概念与学理上概念的混淆造成了混乱;二是在应对复杂案件时的繁冗流程,成为了技术上的障碍。机械化倾向出现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法官裁量权受到了过于严苛的限制。我国刑事立法模式本身对法官裁量权就有着诸多限制,规范化量刑方法进一步压缩了其存在空间。事实上,原本能够通过法官裁量权来克服立法结构缺陷的可能性,也随着规范化量刑方法的推行相应减小。第五章为“规范化量刑方法之完善路径”,探讨了如何克服机械化倾向,完善规范化量刑方法。本章试图从量刑实证研究、量刑规则完善、法官裁量权救济、效力转变等方面努力,寻求量刑正义之实现。规范化量刑方法欲想臻至完美,离不开实证研究方法的支持。实证研究方法在总结法官经验、确定应然刑量方面有着独特优势,却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既受刑法学研究传统之影响,又与实证研究所需数据之特别要求相关。因此,应由法院主导,开展试点工作,与学界积极合作,进行量刑实证研究。文本规则方面,本文提出,首先应补充量刑规则之欠缺部分,即缓刑适用、罚金刑适用、数罪并罚规则等内容。其次,应当改变“部分连乘、部分加减”的量刑情节调节方法,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方法。还有,重视法官裁量权之救济功能。规范化量刑方法不仅规范法官裁量权,其正常运行也有赖于法官裁量权。因此,应通过法官裁量权来弥补规范化量刑方法之不足,具体而言,阐述了地域化权限、符合常识常理常情要求、衡平量刑结果等方面内容。目前,规范化量刑方法之效力属于“强制性适用”。本文主张,无论是从渐进式量刑改革方式,还是从量刑改革目标定位考虑,都应改变其效力为“建议性效力”,并对适用例外情况加以限定。
冯骁聪[2](2017)在《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文中指出量刑公正问题不仅是深刻的法哲学追问,更是现实层面的司法课题。任何量刑公正进路的构建,均需以对“量刑究竟是什么”之“元问题”的求解作为理论根基,后者宰制前者的运行机理及现实图景。国内既有观念对于量刑之属性系“刑事司法活动”的共识,仅仅浮于问题表面,无从揭示量刑之所以为量刑的“特殊矛盾”及其不同于定罪的内在逻辑,难以保障对量刑公正进路的设计不会“误入歧途”。本文以解构量刑思维作为逻辑起点,试图从思维层面揭示量刑不同于定罪内在特质,进而澄清量刑思维过程的应然场景,构建以实质公正为诉求的“规范量刑”顶层设计。本文的具体展开,以揭示量刑思维的特质的命题——“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作为初始假设,大体遵循“提出假设——证立假设——检验实践——优化制度”的演化思路,将这一宏大叙事命题的精髓渗入对我国规范量刑改革深化与完善的实践场景中。全文除导论,分为四章。第一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一般理论”:系全文的逻辑起点。旨在厘清量刑经验的概念,阐明“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命题的蕴涵,从而形成关于“量刑思维在性质上系以经验内容的价值决策”的猜想与假设。认为本文语境下的“经验”系量刑过程中被法官所提取和适用因而对判罚结论产生影响的观念、知识和技能。而“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命题中的“生命”,是对经验在量刑思维中地位和作用的生动描摹,意指经由经验赋予量刑之生命力,经验不仅是量刑得以进行的必要条件,也是确保量刑结果适应社会情势发展,不至于被成文法的僵化所桎梏而实现量刑实质正义的驱动力量;相对于逻辑,经验在量刑中的地位具有“压倒性”的优势。从本质上看,该命题内在揭示了量刑创造性思维的特性,精练浓缩了量刑理论的内核,妥当定位了量刑逻辑的思维程式之地位,科学昭示了量刑改革的应走尊重并合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道路。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现实场景中,“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命题,构成法官在判罚过程中契合刑罚正当之根据的思维基础,构成裁判贯彻“宽严相济”之政策的司法途径,构成确保审判独立之原则的实体保障。第二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理论根基”:旨在从哲学、文化以及法学三个层面奠定该命题的理论根基,从而实现其从“假设”到“真理”的飞跃。认为在认识论上量刑固然以查证案情的事实判断为基础,但其本体是关于刑事责任程度价值判断,填充如此价值判断的质料系经验;在辩证法上,量刑的任务是揭示刑事责任程度之个性,法官需以具体案情为基础个别地评价反映刑事责任程度的特殊矛盾,引导法官如此思维历程的力量系经验;在逻辑学上,量刑的思维历程bbbbbc从形式逻辑向辩证逻辑的跃迁:体现为抽象思维的形式逻辑固然为量刑提供基本思维框架,但其思维范式的局限决定其不能从运动、系统的层面全局性地把握事物的本质,裁判者须借助反映客观辩证法的辩证逻辑,经验系对该辩证逻辑的真实记载。人类的价值观是冲突与共识的对立统一,其构成了法官裁判的直觉并体现为经验;现代法治的根基在于“常识、常理、常情之治”而非机械的“规则之治”,前者不仅是系统理解法律的当然结论,也是司法不致走向人民对立面的观念保障,其内化为法官所持有量刑经验;“法感情”反映了公众对于法律理性的尊重及对司法判决契合社会情理的期许,经由经验所证成的判罚结论能够对“法感情”的培育及维护产生正效应。就性质而言,司法权是体现判断特性的公权力:作为对刑事责任程度进行判断的量刑过程,法官以法律规范为基础,针对具体案件进行刑事责任程度的实质推理,而经验则构成了联结规范与事实的中介;从本质上考察,量刑系对犯罪人刑事责任程度的裁量活动,经验则构成了法官量刑裁量权合理行使的尺度;作为量刑的评价指标,量刑合法与合理相互依存、内在统一,由此形成实质性的量刑合法观念,后者的达致必须借助量刑经验;量刑公正在类型上系个别化的矫正公正,其基本特质是“各取所需”,如此量刑公正观念需要借助量刑经验方能被法官所体认。第三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现实考察”:旨在考察“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之司法境遇。从量刑基本观念认知、量刑原则理解、量刑方法选择、量刑情节适用、量刑说理之状况五个维度分别考察该命题所蕴涵思想内容在中国司法场域中的现实境遇。认为在观念认知上,《量刑指导意见》折射出的量刑本质观暧昧于“刑之量化”与“刑之裁量”之间,“意见”在试图留存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试图通过限定情节“调节比例”的模式实现名曰“规范”、实为“削减”的初衷;对于“规范量刑”实现路径,“意见”试图通过程式化的“三步骤”方法达致“类似案件、近似判罚”的目标;对量刑公正的认知而言,“意见”存在将量刑公正与“量刑统一”等同的倾向,由此扭曲前者的精神。在量刑原则的理解上,实务界存在对“量刑基本原则”及“量刑基本原则”片面化、形式化的理解的倾向,为量刑中的反经验倾向提供了“合理性”的辩护。就量刑方法的选择而言,传统估堆量刑方法由于漠视逻辑的作用,导致清晰思维过程的缺失,很难确保伪装成直觉形式的偏见不会假借经验之名遁入法官量刑思维,蚕食量刑公正;对于“三步骤”量刑方法,“意见”文本的“名”与“实”呈现出两张截然不同的面孔:名曰“定性为主”、实为“定量为主”的程式化方法排斥了经验的主导作用。就量刑情节的适用而言,情节提取不完整的习惯以及情节评价规则缺失或异化的现实挤压了经验的作用空间。就量刑说理的状况而言,传统“估堆式”量刑模式下的量刑说理虚置以及“量刑规范化”之“三步骤”量刑模式下量刑说理的异化均淤塞了量刑经验的表达渠道。第四章“’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规范量刑的进路”:旨在依循“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蕴涵构建中国语境下的规范量刑的进路。认为应从量刑观念、原则、方法、情节、说理五个维度型构“规范量刑”的进路。首先,依循该命题革新量刑观念:其将引导“规范量刑”思路的匡正,从片面追求“量刑统一”转向理性承认量刑合理差异,从迷信“精确性”的定量分析转向依靠以定性分析为基础的“模糊评价”,从“意见”的强制约束力定位转向柔性建议定位;其将谕示“认真对待量刑裁量权”观念的回归,法官的量刑角色定位从消极的文本遵从者转向经验的积极创造者和运用者,法官的量刑功能定位由被动守法者还原为主动适法者,法官权力制衡的思路将由实体限权转向程序控权;其将指示量刑公正认知的理性回归,公正的标准从“量刑均衡”之追求转向“罪刑均衡”的归依,公正的使命从“维稳”为中心的社会管理职能转向“信服”为枢纽的社会治理功能。其次,依循该命题澄清量刑原则:该命题呼吁量刑基本原则的系统化、实质化理解,期待量刑一般原则在契合量刑本质及规律下的理解。再次,依循该命题设计量刑方法:应当以量刑过程中的处断刑、责任刑、宣告刑等阶段分段设计既一脉相承又反映各自阶段任务及规律的量刑方法体系。又次,依循该命题优化情节适用,对情节提取规则的优化而言,应还原法官甄选并完整提取案件量刑情节的权力;对情节评价规则的优化而言,应当在对单个情节的作用力进行“模糊赋值”的基础上,审慎地处理竞合量刑情节作用力的累加及冲突量刑情节作用力的抵消。最后,依循该命题构建说理机制:量刑说理的实体内容系对判罚论证的释明;量刑说理的本质定位系量刑经验的表达;量刑说理的场域系司法对话;量刑说理的价值目标系裁判认同;量刑说理的运行图景应根据量刑过程之步骤分步推进,使得作为量刑思维之质料的经验通过形式逻辑的论证程式有条不紊地得出判罚结论,实现量刑思维过程与说理过程的同一。
周其玉[3](2016)在《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路的经验分析》文中研究说明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路之探究并非纯粹技术层面上的修缮,而是以经验哲学为本体,以认知效度为支撑,以事实与规范为条件的范式建构。是故,本文力主量刑研究应当以经验思维为导向,借鉴域外之有益经验,反思现今量刑指导意见之根本缺陷,提倡设计并运用量刑经验参酌系统,以求得量刑之公正。本文总共分五个部分,大约12万字左右,其主要内容如下:引言部分:全面而深入地梳理了规范化量刑研究的理论脉络。于此之上,形成了当前学界受规范思维束缚而致规范化量刑研究偏离方向之认识,继而提出,需要以经验思维替代规范思维,从而谋求新发展之核心观点,其为本文后续部分构筑了话语平台。第一部分:针对学界量刑规范化术语涵义缺位之情形,明确提出提出了规范化量刑方法的概念和经验之地位与作用。即:从抽象的维度看,规范化量刑方法的概念界定为:所谓规范化量刑方法,是指在以经验思维觉解量刑规律的前提下,于四维合力之参酌中,伴随落实刑事责任而生发出的量刑和谐状态与明理趋向。从具象的维度看,所谓规范化量刑方法是指在规范化量刑或量刑规范化之语境下,于四方主体的参与中,立足而又超脱于审判本位,且具有宏观调控、中观指引、微观裁量功能的开放、稳定的经验系统;针对规范思维盛行之现状,明确宣示经验之地位与作用,提出所谓经验是指在直接参与中,认知主体高频率感受并经过思维整理而形成的一种个体或职业群体的自我规劝,从而影响具体人对具体事物的具体看法的确证。随之,将经验与罪刑均衡原则、“三常”理论、相对合理主义有机地结合起来,完成了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路探索中固定经验中核之任务。第二部分:细致而系统地比较了两大法系规范化量刑方法之诸多样态。明确指出,无论是美国的数量化指南模式、英国的叙述性文本模式,还是德日的罪责理论、荷兰的北极星准则、台湾的量刑资讯系统,都在不同程度上为我们进行经验借鉴提供了丰富而有益的资源。第三部分:以最高人民法院、各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出台的两版量刑指导意见为样本,对我国大陆地区比例式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行了深度剖析。该部分将问题归纳为:目标定位失当、情节设定不均、量刑基准摇摆不定、比例设置缘由不清、情节适用顺序不一、基准事实分离归纳、机械运用文本等方面,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在现有范式下的应对之策。第四部分:果断打破既有规范化量刑范式,指出应当以社会事实认知、情节功效评价、法官经验集聚、四方参与说理为基本内容建构新范式。在具体层面上,应以事实为依托,以大数据为根据,以判例为指导,以文本为补充,形成开放而稳定的动态经验参酌系统。其后,归纳出贯穿行文终始之九大基本观点,并正视了不足之处。
刘胜超[4](2015)在《中国量刑规范化的基本问题研究》文中指出量刑失衡是个世界性的难题,量刑偏差现象也并非在中国一枝独秀。长久以来,国内外刑事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研究界都在研究解决量刑失衡的问题,至今都没有找到令人满意的解决方法,量刑课题因此成为了刑法理论界的“歌德巴赫猜想”。为了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长期研究和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广泛吸收域外量刑改革的有益成果,于2010年制定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并从2010年10月1日起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2013年12月23日印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14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量刑规范化工作,此外各地高级人民法院也陆续制定了本省的实施细则。中国的量刑理论研究和量刑改革呈现一片繁荣景象,但是繁荣背后往往总是隐藏着问题。本文通过对域外量刑改革、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理论与实践的分析,积极探索我国量刑改革的前进方向,为量刑失衡的克服提供相关理论支撑。本文分六个部分展开相关论述。第一部分作为本文的绪论,主要对域外量刑改革的沿革和现状,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前的量刑立法、司法状况及其理论支撑,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历程做出了论述。通过对美国、英国的英格兰和威尔士、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德国、日本、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量刑改革沿革和现状的分析介绍可知,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因其法律制度与刑事司法系统的不同环境、条件与特性、对量刑改革的关注角度,发展出各不相同的量刑模式,走上了各不相同的量刑改革之路。但是没有哪一个国家或地区的量刑改革方案是完美的,都存在不足之处。通过对我国量刑规范化前后量刑司法、司法状况和相关理论的介绍分析可知,10年的量刑规范化改革使我国量刑司法经历了一个质的飞跃。从整体效果上看,量刑规范化改革终结了我国刑事法官估堆量刑的历史,开创了定量化、科学、公正量刑的时代,但量刑改革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第二部分讨论了我国量刑的基本原则和根据。我国刑法典明文所确定的量刑基本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亦即罪责刑相均衡原则,其包含罪责原则和刑罚个别化原则,这里所提到的“均衡”实际上为罪责和个别化的均衡。但是司法实践却经常突破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如许多与责任和预防毫无关系的因素也被纳入了量刑的考虑范围、单纯考虑罪责的大小而忽视预防的必要性、预防突破责任的上限等,据此本文提出了利益平衡原则应当作为量刑的另一个基本原则。通过对刑法61条量刑根据条款的解读可知将“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混合在一起,列举式规定在同一条款中作为量刑的根据,其合理性是值得怀疑。即使要强调“犯罪的性质”对量刑的影响,也不应把不同层级的概念混合在一起列举规定。此外,为了明确量刑根据的含义,有必要在立法的时候增加量刑考虑因素。第三部分对基准刑展开了深入的论述。通过对基准刑和量刑基准相关理论的分析可知,基准刑和量刑基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所确立的以基准刑为核心的量刑方法具有科学性。基准刑乃量刑起点和刑罚增量之和。为了更好地明晰基准刑的确定过程,本文对量刑起点、犯罪事实的分类、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刑罚增量事实、刑罚增量事实的评价等内容展开了详细的评述。不过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所规定的基准刑确定方法还存在不足之处,例如确定基准刑事实和调刑事实的区分标准、在评价犯罪事实时如何协调以罪责为基础和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的关系、剩余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评价、数量犯和非数量犯的评价、免予刑事处罚等问题,据此本文给出了相关完善方案。第四部分讨论了刑罚的量化。刑罚的量化即刑罚的去量纲化,对于加深对刑罚的理解、正确适用刑罚具有重要的价值。刑罚量化的关键在于找到量化的标尺并以此为根据来具体考虑各个刑种能否被具体量化。由于有期徒刑是我国使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刑罚,可以将有期徒刑的刑期单位(月)作为量化各个刑罚轻重的指标,来具体探讨各刑种是否能够被量化。通过分析各个刑罚的性质、特征、适用条件及其与有期徒刑的内在关系,目前我国能够被量化的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不能被量化的刑罚有死刑、无期徒刑、没收财产刑、剥夺政治权利刑、驱逐出境刑;罚金刑一般情况下不能被量化,但是附条件下,即在单处罚金的情况下具有可量化的可能性。在刑罚量化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好合理性和合法性二者之间的关系。由于各个刑罚之间的性质、适用条件不完全相同,《刑法》本身对绝大多数的刑罚都没有提供明确的量化依据,例如单处罚金刑,此时我们更多的是从合理性的角度来探讨刑罚量化的问题。从整个刑罚体系的角度而言,我国的刑罚体系是一个不能完全量化的刑罚体系,可具体量化的刑罚种类寥寥可数。第五部分讨论了量刑情节及其量化评价。量刑情节和定罪情节有着质的区别。必须严格加以区分。适用量刑情节时必须严格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也就是禁止在相同价值意义的层面上对同一事实情况进行重复使用,即要避免在量刑情节与基本犯罪构成事实之间、量刑情节与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之间、量刑情节自身之间形成重复评价。量刑情节具有从重与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等四种功能,四种功能应当严格加以区分,不得随意混淆适用。对量刑情节的量化必须建立在定性评价的基础之上。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量刑指导意见》中对量刑情节的以基准刑为基础,区分常见量刑情节和非常见量刑情节,并给定具体常见情节的量刑调节比例幅度。此外根据量刑情节种类和数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量化方法使得法官能够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最终的量化结果,有利于实现刑罚个别化。但是该种量刑方法还是存在问题,需要加以完善,例如虽采取的定性加定量的量刑方法,还是无法实现量刑情节的完全量化;调节比例范围较宽,估堆仍旧不可避免;常见量刑情节的范围过于狭窄,对非常见量刑情节本质还是估堆评价;将基准刑作为量刑情节的量化标杆存在问题;复杂的量刑情节并存时的量化规定的过于简单,等等。第六部分主要讨论了宣告刑的确立问题。在这一部分,区分了宣告刑、法定刑与执行刑等概念,并对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的相关观点做出了全面的梳理并进行了评述。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在这里根据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调节结果与被告人罪责不适应、不同刑种之间的衔接方法与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等情况的不同,分别讨论了宣告刑的确定方法,虽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依旧存在不足之处。例如将适用范围仅限于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等15种犯罪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案件,适用的范围比较有限;由于宣告刑的确立建立在基准刑和量刑情节量化的基础之上,而作为量刑情节量化标杆的基准刑是由法官估堆确定,这必将影响拟定宣告刑,并对最终的宣告刑产生影响;对于某些情形下宣告刑的确定规则规定的过于简单,甚至根本就没有做出规定,比较典型的是多情节竞合情况下宣告刑的确定规则和数罪并罚情况下宣告刑的确定规则。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关的完善方案。
叶三方[5](2014)在《量刑适当实证研究 ——以相对性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许霆案引起轩然大波,折射出审判权威的缺失,折射出个案量刑适当的标准尚无共识。当时议论许霆案有罪与非罪之争,有量刑轻重之争。围绕量刑之争的主要观点有:或认为判处无期徒刑畸重,或认为判处十年徒刑合适,而实际生效的判决是五年徒刑并且已经执行完毕。影响并决定量刑适当的因素非常复杂,法官不是“投币式的售货机”,刑罚裁量是创造性活动,受法官素质、量刑方法和量刑程序等诸多因素影响。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定罪正确,量刑适当”是个案的质量标准。本文以量刑适当为主题,立足审判实践,以许霆案为点,以量刑适当和量刑不当的复杂性为面,分析影响量刑适当的诸多因素,探索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和量刑适当的方法;希望以量刑适当塑造审判权威,以审判权威保障量刑适当。(一)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在笔者看来,要避免量刑不当,必须对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形成共识,正如定罪要有标准——犯罪构成要件。本文借助于规范量刑的方法,以刑法理论为依据,论证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这是本文开题报告中提出的重点、难点和创新点,因而在本文中居于重要地位。本文评判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是:(1)特定的罪行与相应的法定刑的轻重相匹配,法定刑轻重与案件基本犯罪构成相匹配,确定量刑起点适当。(2)案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加上剩余犯罪构成事实之和,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一致,确定量刑基准适当。(3)体现行为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量刑情节对量刑基准做出适当的调节,既利于特殊预防,也利于一般预防,确定拟宣告刑适当。(4)体现刑罚个别化要求,符合刑事自由裁量权规则,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得到有机统一,确定宣告刑适当。这四条标准前后相继,缺一不可,与量刑方法同步吻合,共同形成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虽是一孔之见,一家之言,但笔者认为有法律依据,既有刑法理论支撑,又有量刑规范化改革实践检验,也得到一些同行的认同。统一量刑适当的标准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对量刑适当的标准没有形成广泛的共识,以致在刑罚理论和审判实践、尤其在公众中造成了许多混乱。理论上对量刑结果的评价或看均衡否,或看公正否,或看合理否,还有的看恰当否,五花八门,随心所欲。笔者认为,以量刑适当为个案质量评判标准,不论在刑罚理论上还是在审判实务中,甚至对媒体与公众舆论,都具有重要意义。(1)有利于克服个案评判标准的多样性,促进法定的量刑适当或量刑不当的个案质量标准在刑事审判中真正的确立。(2)有利于规范并克服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保证判决结果适当、均衡,促进规范量刑目的实现。(3)有利于克服公众对审判量刑结果主观、随意的多样性情绪,促进公众敬畏法律,服从判决,促成个案质量标准的认同。(4)有利于克服量刑规范化改革目标的抽象性,为量刑规范化明晰改革目标,树立刑事审判的权威。(二)量刑适当的相对性特征。在笔者看来,量刑适当的标准具有相对性,这是本文的立场。哲学关于真理具有“二重性”的基本原理,是研究和正视量刑适当具有相对性特征的哲学基础。量刑不当和量刑适当并非绝对的,而是基于特定时间空间的判断和评价;贝卡里亚早就指出:“刑罚的平等只能是表面的,实际上则是因人而异的。”本文从多层面、多视觉揭示量刑适当的相对性特征,如刑罚目的的相对性、法律事实的相对性、法定刑配置的相对性、法官认知的相对性,还有犯罪分子对刑罚感受的相对性,并以相对性的量刑适当为本文立场。相对性的立场贯通全文。基于这一立场,本文沿着怎样实现量刑适当这个方向,研究影响或制约并决定量刑适当的因素。从刑事审判实践看,导致量刑偏差、量刑不当的因素非常复杂,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量刑方式、量刑程序等因素,还有法官因素至关重要。量刑适当否,与法官的量刑哲学、专业素养、法官的智慧不无关系,法官量刑无处无时不需要智慧。量刑要以事实为根据,而事实有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差别;量刑要以法律为准绳,而法律规范有概括性、抽象性,法官的解读、理解、认知会有差异甚至大相径庭;量刑要采用合适的量刑方法,但如果想过河,是“乘船”合适还是“过桥”合适?这是个不易选择的难题;量刑要遵循法定程序,但程序公正并不能确保结果公正(罗尔斯关于分“蛋糕的故事”很能说明问题);法官在量刑规范化中苦苦求索,有效果但难以乐观。选择主要问题加以检讨,希望为正在实施的量刑规范化提供些许素材。文中不仅专设第二章、而且分四章展开了相关因素的分析,揭示量刑适当为什么具有相对性;纵贯这五章的,是最高院为规范量刑的努力:司法解释、案例指导、量刑规范化。笔者认为,揭示量刑适当具有相对性的同时,量刑适当的实现路径也在其中。(三)量刑方法。毛泽东同志早就阐述过方法的重要性,“我们不但要提出完成任务,而且要解决完成任务的方法问题。”量刑方法对实现量刑适当极为重要。量刑规范化以独立量刑程序和规范量刑方法为亮点,量刑方法自然成为本文的研究重点。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中,定量是对定性的数值化,决定并影响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刑量大小;犯罪事实和情节在量刑步骤中的分配,同样决定并影响犯罪事实和情节的刑量大小。这是对传统估堆量刑的改造,也是实现量刑适当的创新,还是规范量刑的重中之重,本文设第五章专门论述。综上所述,上述关于量刑适当相对性的立场(各种因素的产物)和量刑方法、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是本文的三个重点;本文还研究了量刑主体、独立量刑程序和量刑规范化的实践。通过以点带面的分析,本文试图说明一个观点,即:人类追求量刑公正的崇高目标,需要着眼于个案的量刑适当;审视量刑适当,当以量刑适当相对性为立场。法官在为量刑适当而积极努力的同时,需要全社会以相对性立场去理性地看待量刑结果,在全社会强化司法公信,维护司法权威。需要明确,司法权威需要个案量刑适当来支撑,个案量刑适当需要司法权威作保障。
郑昌济[6](1986)在《数学模型在量刑中的应用——量刑精确化的探索》文中提出 "按照马克思的说法,一切科学只有在成功地运用数学时,才算达到了真正完善的地步。"量刑是刑法的近景归宿点。其中存在着复杂的数量关系。运用数学模型,对罪犯优选精当的刑罚,是发挥
石经海[7](2010)在《量刑思维规律下的量刑方法构建》文中提出量刑在本质上不是"刑之量化",而是"刑之裁量"。这决定了量刑思维不只是形式逻辑思维或辩证逻辑思维,而是二者的有机统一。量刑方法作为量刑思维的表现手段,需遵循量刑思维的以上逻辑规律。传统的经验量刑法虽然是辩证逻辑思维的充分展现,但没有融入现代形式逻辑的现代科技手段;而所谓现代量刑方法虽然使用了现代科技手段,但又只是遵循现代形式逻辑规律,规避了辩证逻辑规律。刑法现代化下的量刑方法构建,应是基于量刑思维的逻辑规律,把传统经验量刑法与各所谓现代量刑方法进行整合,以形成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量刑方法。
段立文,陈殿福[8](1991)在《近年来标准化量刑研究概览》文中指出 在我国,量刑偏差及不平衡比较严重,同种犯罪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审判人员的处理而受到轻重悬殊的刑罚裁量。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特别是偏轻、偏重的现象较为普遍。华东政法学院所做的量刑问卷调查表明,30%的案件处理和30%左右的审判人员的主观判断出现偏差,偏差程度少则半年,多则10年以上。问题的严重性已经引起不少专家、学者的重视和研究,他们在分析量刑不平衡原因的基础上,对标准化量刑进行了有意义的探索。其中
郑旭[9](2019)在《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研究》文中指出古今中外的司法实践中,一人犯数罪的情形普遍存在。由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世界各国和地区对犯数罪的行为人的处罚方式各不相同。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采取限制加重原则。我国1979年《刑法》明确规定了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将其作为数罪并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立法机关于1997年对《刑法》进行了修订,但并未对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犯罪现象也日益复杂,一人犯数罪且被判处较重刑罚的情形异常普遍。为了应对这一问题,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对犯数罪的行为人判处公正的刑罚,充分实现刑罚报应和预防犯罪之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1年2月对《刑法》第69条规定的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进行了修正,提高了有期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期限制,这对于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避免刑罚严苛、确保量刑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然而,由于限制加重原则内容的不理想、司法操作规则的缺位以及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规范等原因,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异判、量刑失衡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司法公正,损害了司法权威,削弱了司法公信。对此,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部门均已有所关注,一些学者开展了相关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应对之策。遗憾的是,囿于相关理论研究尚不全面、深入,未能引起立法回应,最高司法机关亦未充分重视限制加重原则的规范适用,导致限制加重原则运行不当问题未能得以有效解决。基于此,在澄清我国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与本质,深入探究其正当基础、价值目标及功能的前提下,实证考察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现状,着力分析适用中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应对举措,遂成丰富刑法理论、完善刑事立法、改进当前司法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的紧迫任务。本文即遵循“概念澄清→正当基础→价值目标和功能→适用现状→问题成因→具体建议”的总体思路,运用实证分析、比较研究、法解释学、多学科交叉研究等方法,试图对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约15.8万字,共分为以下六章:第一章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概念是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判断、推理的基础,是解决法律问题所必不可少的工具。就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而言,国内外刑法理论通常认为,它是指对犯数罪的行为人,在数个犯罪中的最高宣告刑或者法定刑之上,总和刑期以下,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决定执行的刑罚,但不能超过法定的最高刑期限制。通过考察国外《刑法》有关规定发现,国外刑法理论中对限制加重原则概念的界定,准确地抽象概括了该国的立法规定内容。但是,我国刑法理论中的限制加重原则概念,未能准确反映其本质属性。我国的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一人犯数罪且均被判处同种有期自由刑时,审判机关通过缩减数刑总和刑期的方式,在数刑中最高刑期之上、总和刑期以下,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且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刑期的限制。在构成要素上,限制加重原则由“限制”和“加重”两个要素组成。“加重”的含义不是指方法、方式上的加重,而是指结果、效果上的加重,即决定执行的刑罚要高于数刑中的最高刑期。第二章限制加重原则的正当基础。在理论界,有学者认为限制加重原则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这一刑法基本原则,会造成司法适用中的罪刑失衡、量刑不公,对该原则提出了诸多诘难,并主张废除、解构限制加重原则。文章指出,学界的这种诘难不具有合理性,限制加重原则的存在具有其自身的正当基础:一方面,人类寿命的有限性、犯罪人复归社会的客观需要以及刑罚经济性考量,是限制加重原则存在的现实根据;另一方面,刑罚的目的早已不是单纯地为了报应犯罪,预防犯罪也是刑罚目的的重要内容,限制加重原则作为裁量刑罚的准则,报应主义和预防主义均不能单独解释其正当性,唯有融己之长、克己之短的并合主义理论才能为其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限制加重原则的价值目标和功能。法律制度的价值目标统摄着整个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决定着法律制度发挥作用的方向。一切社会法律制度都以一定的功能为其存在前提,刑法亦不例外。立法机关之所以在《刑法》中设立限制加重原则,其根本目标在于追求罪责刑相适应。罪责刑相适应这一价值目标的实现,离不开限制加重原则潜在功能的发挥,即通过调节刑罚总量,保障有期自由刑并罚的相对罪刑均衡。具体表现为:矫正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的纯粹报应效应、矫正有期自由刑吸收原则的罪刑失衡效应。第四章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现状。通过考察近10年来全国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笔者发现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存在着较为突出的量刑失衡问题:一是案件之间的同案异判现象突出,即对相同情形的案件,法院的处理方式不同,以及对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罪责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法院对行为人所判处的刑罚存在较大差异;二是案件内部的罪刑失衡,即从案件内部的罪与刑之间的关系上看,对行为人判处的刑罚同犯罪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责任程度及人身危险性明显不相适应,如决定执行的刑罚同犯罪个数严重不对等、决定执行的刑罚突破了法定刑、决定执行的刑罚同罪行严重程度明显不适应、决定执行的刑罚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明显不适应等。第五章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的成因。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之所以导致量刑失衡问题,既有立法层面上的原因,又有司法层面上的原因。就立法层面而言,限制加重原则的内容尚不够明确、完备,如“判决宣告”的含义、并罚“数罪”的性质、决定执行刑的根据及“加重”的刑期幅度不明确、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规则不完备、限制加重的刑期限度不合理,等等。使法官在司法实践中极易产生不同认识,进而采取不同做法,最终造成量刑失衡。在司法层面,重定罪轻量刑的思想观念仍然根深蒂固,由于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缺乏必要的指导意见,法官所采取的决定执行刑的方法不科学,决定执行刑的起点以及量刑情节调整刑罚的幅度比较混乱,法官的量刑自由裁量权过大且行使不规范,等等。第六章完善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的具体建议。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量刑失衡现象都客观存在。对于限制加重原则在适用中存在的量刑失衡问题,我们不能视而不见,置若罔闻。当然,遇到问题动辄主张法律更迭,亦不理性。恰当的做法是,刑法解释学与立法刑法学应“两条腿”走路,忽视任何一个方面,都将无助于实现量刑均衡。所以,要在力争不打破“立法不是嘲笑的对象”的戒律的前提下,建构一种合力:与刑法解释学发展相对应,以更为科学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为司法裁判提供更为明确、完备、统一的规则。与此同时,还要多措并举,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量刑自由裁量权。目的论解释是刑法解释的最高准则,也是判断解释结论是否具有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在这一基本立场下,合理解释“判决宣告”“刑罚执行完毕”、数罪并罚中的“数罪”“最高刑期以上”“酌情”的含义,统一法律适用,对消减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量刑失衡具有重要意义。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量刑失衡问题,并不总是由立法不理想所造成的,司法行为不规范亦是重要因素。坚持并合主义基本立场,以责任主义为指导原则,构建能够体现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相统一的量刑思维规律的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刑罚决定方法,同时,合理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刑期决定自由裁量权的比例,并通过强化量刑说理和量刑监督等措施,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刑期决定自由裁量权的运行,也是消减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量刑失衡问题的必要措施。针对限制加重原则的法定最高刑期限制不合理、特殊情形下的适用规则不完备问题,难以通过合理解释予以解决,只有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完善,否则,由此而造成的量刑失衡问题,将难以解决。
胡泽恩[10](2019)在《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量刑模拟探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量刑是指人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审判活动。1由于量刑方法的缺失,使得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只能依靠自身的经验对案件进行裁量,不可避免的导致了量刑偏差和量刑失衡。鉴于此,本文期望通过构建一个开放式的基本量刑结构,规范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对多情节复杂案件的处理。同时最大程度保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将法官的量刑过程以一种能够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展现,以增强民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全文共约32000字,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讲述了量刑技术所处的困境以及人工智能的兴起。由于缺少一个切实可行的量刑方案,“估堆”式量刑长期占据量刑方法的主导地位。由此带来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关注。人工智能技术迅速崛起,及其与量刑技术的融合,为我们带来了一次重新审视量刑技术的机会。第二部分主要讲述人工智能与量刑结合的一些实例,总结之前的经验,分析了前期存在的量刑机械化、技术定位不明确、量化方式不科学等问题。这些不同时期、不同形式的实例,为我们开创了量刑模拟的基本思路。第三部分主要讲述一种修正的量刑方案,该量刑方案的设计以对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两个基本量刑部分进行修正为基本思路。文章以盗窃罪为例,结合实际收集的判例,引入统计学、人工智能等学科,建立一个初步的量刑模拟系统,并引用实际案例进行模拟,展现量刑模拟的整体思路。第四部分主要讲述量刑模拟所要坚持的基本原则,以及量刑模拟发展预设的几个阶段。量刑模拟的发展不能急功近利,应当循序渐进。以建立开放、可信的基本结构为起点,逐步构建一个在整体上具有稳定的框架结构,在细节上能够适应社会发展动态调整的量刑方案。
二、数学模型在量刑中的应用——量刑精确化的探索(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数学模型在量刑中的应用——量刑精确化的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规范化量刑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概念界定 |
0.1.1 规范化量刑方法之内涵及称谓缘由 |
0.1.2 规范化量刑方法的形成历程 |
0.2 选题意义 |
0.2.1 学术价值 |
0.2.2 实践价值 |
0.3 研究前提与研究思路 |
0.3.1 研究前提 |
0.3.2 研究思路 |
0.4 写作方法 |
0.4.1 比较研究方法 |
0.4.2 思辨分析方法 |
0.4.3 系统分析方法 |
第1章 量刑方法改革概说 |
1.1 量刑方法之评价标准:量刑公正 |
1.1.1 分层次的量刑公正含义: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 |
1.1.2 量刑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之间的关系 |
1.1.3 量刑公正的评价作用 |
1.2 传统量刑方法之缺陷 |
1.2.1 量刑偏差:量刑不公的表现 |
1.2.2 量刑偏差的症结——估堆式量刑方法 |
1.3 域外量刑方法之借鉴 |
1.3.1 英美法系量刑方法 |
1.3.2 大陆法系量刑方法 |
1.3.3 量化分析之必要性 |
1.4 国内量刑方法改革学说评述 |
1.4.1 电脑量刑方法 |
1.4.2 数学量刑方法 |
1.4.3 基础刑量刑方法 |
第2章 规范化量刑方法之内容 |
2.1 基准刑 |
2.1.1 基准刑的概念与特征 |
2.1.2 基准刑与量刑基准 |
2.1.3 基准刑的定位:点 |
2.1.4 基准刑的确定根据 |
2.1.5 基准刑的确定方法 |
2.2 量刑情节 |
2.2.1 量刑情节概念 |
2.2.2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 |
2.3 宣告刑的确定 |
2.3.1 宣告刑的确定方法 |
2.3.2 刑种衔接和缓刑、免予处罚的适用 |
第3章 规范化量刑方法之价值 |
3.1 定量分析:量刑公正实现之方法完善 |
3.1.1 定量分析概念及价值 |
3.1.2 定量分析研究缺失现状 |
3.1.3 定量分析:实现量刑公正之必经路径 |
3.1.4 规范化量刑方法对定量分析方法的重视 |
3.2 并合主义刑罚观:量刑公正实现之理念基础 |
3.2.1 报应主义与预防主义:刑罚价值观的两大流派 |
3.2.2 量刑公正理念之体现:并合主义刑罚观 |
3.2.3 规范化量刑方法中并合主义立场的采用 |
3.3 功能探究:量刑公正实现之促进 |
3.3.1 保证形式公正之实现 |
3.3.2 促进实质公正之实现 |
第4章 现行规范化量刑方法之机械化倾向 |
4.1 机械化倾向:量刑实质公正实现困难的表现 |
4.1.1 宽泛化与机械化之争 |
4.1.2 机械化倾向的表现 |
4.1.3 机械化倾向之实质:对量刑个别化的忽视 |
4.2 根本原因:定量化后部分量刑情节评价失当 |
4.2.1 定量化后评价失当的表现:重罪轻判与轻罪重判 |
4.2.2 量刑情节评价失当的原因分析 |
4.3 技术原因:量刑指导意见操作困难 |
4.3.1 核心概念的易混淆性 |
4.3.2 应对复杂案件的操作困难 |
4.4 关键原因:法官裁量权严重受限 |
4.4.1 法官裁量权概述 |
4.4.2 我国立法模式的限制 |
4.4.3 规范化量刑方法的不当限制 |
4.4.4 通过裁量权实现量刑实质公正之可能性减小 |
第5章 规范化量刑方法之完善路径 |
5.1 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 |
5.1.1 实证研究之必要性 |
5.1.2 实证研究在量刑规则设计中的应用现状 |
5.1.3 量刑中实证研究的应用 |
5.2 量刑规则的完善 |
5.2.1 量刑规则的补充 |
5.2.2 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调节法 |
5.3 法官裁量权之救济 |
5.3.1 规范化量刑方法与法官裁量权关系解析 |
5.3.2 法官裁量权救济路径之完善 |
5.4 效力转变:“强制性”到“建议性” |
5.4.1 建议性效力:弥补规范化量刑方法不足的要求 |
5.4.2 建议性效力:渐进式量刑改革的要求 |
5.4.3 建议性效力:量刑改革目标定位的要求 |
5.4.4 适用例外的条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内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价值 |
二、学术立场与研究方法 |
三、分析进路与论文架构 |
第一章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量刑经验之基本界定 |
一、量刑经验的内涵 |
二、量刑经验与近似概念之界分 |
第二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基本蕴涵 |
一、其定位了量刑活动的主体:独立的法官 |
二、其阐明了量刑思维的属性:决策型思维 |
三、其谕示了量刑过程的本体:量刑个别化 |
四、其规定了量刑结果的格局:判罚离散化 |
五、其型构了量刑公正的取向:实质合理性 |
六、其蕴含了量刑裁量的边界:规范之制约 |
七、其决定了量刑逻辑的地位:论证之程式 |
第三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本质 |
一、对量刑思维特性的内在揭示 |
二、对量刑基本理论的精练浓缩 |
三、对量刑逻辑的地位的妥当定位 |
四、对量刑改革走向的科学昭示 |
第四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法治功能 |
一、契合刑罚正当之根据的思维基础 |
二、贯彻“宽严相济”之政策的司法途径 |
三、确保审判独立之原则的实体保障 |
第二章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理论根基 |
第一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哲学根基 |
一、事实与价值的二重认识向度 |
二、共性与个性的辩证统一 |
三、逻辑思维向辩证思维跃迁的思维历程 |
第二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文化根基 |
一、社会价值观的冲突与共识 |
二、“常识、常理、常情”的坚守 |
三、公众“法感情”的维护 |
第三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法学根基 |
一、作为判断权的司法性质观 |
二、作为裁量权的量刑本质观 |
三、体现实质性的量刑合法观 |
四、体现个别化的量刑公正观 |
第三章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的现实考察 |
第一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观念认知 |
一、量刑观念的基本构造 |
二、司法实务界对量刑本质的定位 |
三、司法实务界对量刑路径的倾向 |
四、司法实务界对量刑公正的认知 |
五、实务界量刑观念中的“经验虚无主义”印迹 |
第二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原则境遇 |
一、量刑原则的层级系统 |
二、量刑基本原则的司法境遇 |
三、量刑一般原则的司法境遇 |
四、量刑原则形式化理解倾向桎梏经验的作用发挥 |
第三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方法选择 |
一、量刑方法的内涵界定 |
二、传统估堆式量刑方法羁绊量刑思维过程的清晰展开 |
三、“定量分析”主导之程式化方法压制经验的主导作用 |
第四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情节适用 |
一、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的提取现状 |
二、司法实践中量刑情节的适用现状 |
第五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与量刑说理状况 |
一、量刑说理的基本界定 |
二、传统“估堆式”量刑模式下的量刑说理虚置 |
三、“三步骤”量刑模式下量刑说理的异化 |
四、量刑说理之弱化导致经由经验证成量刑公正的渠道淤塞 |
第四章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规范量刑之进路 |
第一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量刑观念革新 |
一、该命题引导“规范量刑”基本思路匡正 |
二、该命题谕示“认真对待量刑裁量权”观念的回归 |
三、该命题指示量刑公正价标准的重塑 |
第二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的量刑原则澄清 |
一、该命题呼吁量刑基本原则系统化、实质化适用 |
二、该命题期待量刑一般原则之理解契合量刑本质 |
第三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量刑方法设计 |
一、基于该命题的量刑一般步骤设计 |
二、基于该命题的处断刑裁量方法设计 |
三、基于该命题的责任刑裁量方法的设计 |
四、基于该命题的宣告刑裁量方法的设计 |
五、基于该命题的执行刑裁量方法的设计 |
第四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的情节适用优化 |
一、该命题下量刑情节提取规则的优化 |
二、该命题下量刑情节的评价规则的优化 |
第五节 “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下的说理机制构建 |
一、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实体内容:判罚证立 |
二、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本质定位:经验表达 |
三、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场域属性:司法对话 |
四、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价值目标:裁判认同 |
五、基于该命题的量刑说理运行图景:分步推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期间的研究成果 |
(3)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路的经验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规范化量刑方法之内涵解读与经验宣示 |
(一)内涵解读 |
1.观点归纳 |
2.要旨分析 |
3.含义释明 |
(二)经验宣示 |
1.经验认知的作用机理 |
2.经验与罪刑均衡原则的合致性 |
3.经验与“三常”理论的同源性 |
4.经验与相对合理主义的协同性 |
(三)小结 |
二、规范化量刑方法之域外走向与经验借鉴 |
(一)域外走向 |
1.英美法系国家规范化量刑方法概况 |
2.大陆法系国家(地区)规范化量刑方法概况 |
(二)经验借鉴 |
1.原理透析 |
2.本土路径 |
(三)小结 |
三、规范化量刑方法之中国模式与经验衡平——以最高院、各地区高院意见为样本 |
(一)样本分析 |
1.各量刑意见之横向展开 |
2.各量刑意见之纵向审视 |
3.分析结果与存在的问题 |
(二)经验衡平 |
1.目标定位之正当解读 |
2.罪刑均衡之同异之辨 |
3.量刑基准之幅度倾向 |
4.比例设定之缘由公开 |
5.情节适用之顺位安排 |
6.罪刑事实之整体贯通 |
7.克服机械之无奈对策 |
(三)小结 |
四、规范化量刑方法之范式构建与经验理路 |
(一)范式构建 |
1.社会事实认知——确定基准事实,整体提取情节 |
2.情节功效评价——构建价值阈限,能动司法裁量 |
3.法官经验集聚——凸显个体实感,借鉴集体智慧 |
4.四方参与说理——法检表白之机,公众理解之便 |
(二)经验理路 |
1.大数据——承载经验之源 |
2.判例或准判例——经验之具化形态 |
3.文本——经验之抽象形态 |
4.量刑经验参酌系统的实践证成与动态发展 |
(三)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中国量刑规范化的基本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域外量刑改革历史沿革及现状 |
一、英美法系国家或地区 |
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 |
本节小结 |
第二节 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前的量刑概况 |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前的立法状况 |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前的司法状况 |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前关于量刑方法的理论通说 |
第三节 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历程 |
一、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出台过程 |
二、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改革文件的特点 |
三、对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评价 |
第二章 我国量刑的基本原则与根据 |
第一节 我国量刑的基本原则 |
一、我国法定的量刑基本原则 |
二、对我国法定量刑基本原则的反思 |
第二节 我国量刑的根据 |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根据的立法沿革 |
二、量刑根据的内容 |
三、我国量刑的根据与量刑基本原则的关系 |
四、增加量刑考虑因素的必要性 |
第三节 我国量刑基本原则与根据的立法建议与论证 |
一、我国量刑基本原则的立法建议与论证 |
二、我国量刑根据的立法建议 |
第三章 基准刑的确定 |
第一节 基准刑概述 |
一、基准刑理论概述 |
二、我国司法机关对基准刑的界定 |
三、我国量刑司法中基准刑的特征 |
第二节 基准刑的确定过程 |
一、量刑起点的确定 |
二、基准刑的确立 |
第三节 确定基准刑中存在的问题 |
一、确定基准刑事实和调刑事实的区分标准问题 |
二、罪责和预防的关系问题 |
三、剩余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评价问题 |
四、数量犯评价问题 |
五、非数量犯的评价问题 |
六、免予刑事处罚的问题 |
第四章 刑罚的量化 |
第一节 刑罚量化概述 |
一、刑罚量化的概念 |
二、刑罚量化的价值分析 |
三、刑罚量化的基本思路 |
本节小结 |
第二节 不可量化的刑罚 |
一、不可量化的刑罚概述 |
二、无期徒刑 |
三、死刑 |
四、没收财产刑 |
五、剥夺政治权利刑 |
六、驱逐出境刑 |
本节小结 |
第三节 可量化的刑罚 |
一、有期自由刑性质、特征与适用情况的分析 |
二、有期自由刑量化的原因分析 |
三、有期自由刑的具体量化方案 |
第四节 附条件可量化的刑罚 |
一、罚金刑量化概述 |
二、单处罚金刑的量化方案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量刑情节及其量化评价 |
第一节 量刑情节概述 |
一、量刑情节的概念 |
二、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关系 |
三、量刑情节与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第二节 量刑情节的功能 |
一、从轻与从重处罚的功能 |
二、减轻处罚的功能 |
三、免除处罚的功能 |
第三节 量刑情节的量化评价 |
一、量刑情节量化概述 |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情节量化方法 |
三、本文的量化方案 |
第六章 宣告刑的确定 |
第一节 宣告刑概述 |
一、宣告刑的内涵 |
二、关于宣告刑确定方法的理论观点 |
三、我国确定宣告刑的司法经验 |
第二节 最高人民法院的宣告刑确立方法 |
二、最高人民法院现行宣告刑确定方法的分析与评价 |
第三节 量刑情节竞合时宣告刑的确定 |
一、量刑情节同向竞合情况下宣告刑的确定方法 |
二、逆向竞合情况下宣告刑的确定方法 |
三、本文的主张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量刑适当实证研究 ——以相对性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0 量刑适当实证研究——以相对性为视角 |
0.1 导语 |
0.1.1 许霆案的深刻反思 |
0.1.2 许霆案的主要问题 |
0.1.3 许霆案的五点启示 |
0.1.4 小结 |
0.2 本文的重点及创新 |
0.2.1 研究现状及趋势 |
0.2.2 研究难点及基点 |
0.2.3 研究重点及创新 |
1 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 |
1.1 量刑不当的表现及原因 |
1.1.1 量刑不当的表现 |
1.1.2 量刑不当的原因 |
1.2 量刑适当的内涵及意义 |
1.2.1 量刑适当的内涵 |
1.2.2 量刑适当的意义 |
1.3 量刑适当的一般标准及意义 |
1.3.1 一般标准及意义 |
1.3.2 相关概念 |
1.3.3 多维视觉 |
1.3.4 小结 |
2 量刑适当的相对性特征 |
2.1 量刑原则的相对性 |
2.1.1 理论上不同的见解 |
2.1.2 实践中量化的差异 |
2.1.3 量化差异影响刑量 |
2.2 刑罚目的的相对性 |
2.2.1 刑罚目的具有多样性 |
2.2.2 刑罚目的影响刑罚裁量 |
2.3 法定刑配置的相对性 |
2.3.1 法定刑配置均衡具有相对性 |
2.3.2 法定刑配置不均衡客观存在 |
2.3.3 均衡法定刑配置仍需要努力 |
2.4 法律事实的相对性 |
2.4.1 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事实 |
2.4.2 法律事实是被证据证明的 |
2.4.3 法律事实是由法官心证的 |
3 量刑适当与量刑主体 |
3.1 法官素质影响量刑适当 |
3.1.1 法官素质对量刑适当的影响 |
3.1.2 量刑适当对法官素质的要求 |
3.2 法官释法影响量刑适当 |
3.2.1 刑法概念理解的不确定性 |
3.2.2 刑法规范适用的不确定性 |
3.3 法官量刑是创造性活动 |
3.3.1 量刑是创造性活动 |
3.3.2 量刑依赖经验判断 |
3.3.3 量刑基于社会现实 |
3.4 自由裁量影响量刑适当 |
3.4.1 法官量刑需要自由裁量 |
3.4.2 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现状 |
3.4.3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
4 量刑适当与量刑方法 |
4.1 量刑方法 |
4.1.1 量刑方法的种类 |
4.1.2 规范量刑方法实证 |
4.1.3 小结 |
4.2 量刑基准 |
4.2.1 两大法系之异同 |
4.2.2 量刑基准的确定 |
4.2.3 量刑基准的实例分析 |
4.2.4 量刑基准的特性 |
4.2.5 本节小结 |
4.3 量刑情节 |
4.3.1 量刑情节的类别 |
4.3.2 四步量刑的情节匹配 |
4.3.3 量刑情节影响量刑结果 |
5 量刑适当与量刑程序 |
5.1 量刑程序的理论基础 |
5.1.1 量刑程序与自由裁量规制 |
5.1.2 量刑程序与刑事诉讼原则 |
5.2 两大法系量刑程序比较 |
5.2.1 普通法系独立量刑程序模式 |
5.2.2 大陆法系定罪量刑混合模式 |
5.2.3 两大法系量刑程序的异同 |
5.3 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 |
5.3.1 独立量刑程序的必要性 |
5.3.2 独立量刑程序的相对性 |
5.3.3 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构建 |
5.4 本章小结 |
6 量刑适当与量刑规范化 |
6.1 量刑规范化的努力 |
6.1.1 量刑规范化的演进 |
6.1.2 量刑规范化的成效 |
6.1.3 量刑规范化的期待 |
6.2 量刑规范化的完善 |
6.2.1 案例指导需要更加重视 |
6.2.2 量刑程序需要更加透明 |
6.2.3 定量分析需要更加细化 |
6.3 量刑规范化的目标 |
6.3.1 合理设定改革目标 |
6.3.2 不断强化审判权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7)量刑思维规律下的量刑方法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量刑的本质与量刑的思维规律 |
(一)量刑的本质:不是“刑之量化”,而是“刑之裁量” |
(二)量刑本质下的量刑思维:形式逻辑与辩证逻辑的有机统一 |
1. 量刑思维需要形式逻辑思维。 |
2. 量刑思维也需要辩证逻辑思维。 |
3. 量刑思维需要形式逻辑思维与辩证逻辑思维的有机结合。 |
二、量刑思维规律下各量刑方法所存问题之考察 |
三、量刑思维规律下的现代量刑方法构建 |
(9)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范围界定 |
二、研究缘由及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进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概念 |
一、限制加重原则概念的域外考察 |
二、限制加重原则概念的域内考察 |
三、本文对限制加重原则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构成要素 |
一、域外限制加重原则的构成要素 |
二、我国限制加重原则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限制加重原则的正当基础 |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现实基础 |
一、寿命有限的客观使然 |
二、复归社会的现实需要 |
三、刑罚经济的利益衡量 |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理论基础 |
一、报应主义的视角 |
二、预防主义的视角 |
三、并合主义的视角 |
四、并合主义的提倡 |
第三章 限制加重原则的价值目标和功能 |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价值目标 |
一、价值目标概念解读 |
二、限制加重原则的具体价值目标 |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的功能 |
一、矫正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的纯粹报应效应 |
二、矫正有期自由刑吸收原则的罪刑失衡效应 |
第四章 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现状 |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概况 |
一、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量刑整体情况 |
二、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量刑情况的横向比较 |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问题 |
一、案件之间的同案异判 |
二、案件内部的罪刑失衡 |
第五章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的成因 |
第一节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的立法原因 |
一、“判决宣告”的含义不明确 |
二、“刑罚执行完毕”的含义不明确 |
三、并罚“数罪”的性质不明确 |
四、刑期限度不合理 |
五、决定执行刑的根据不明确 |
六、“加重”的刑期幅度标准不明确 |
七、适用规则不完备 |
第二节 限制加重原则适用问题的司法原因 |
一、司法观念重定罪、轻量刑 |
二、决定执行刑的方法不科学 |
三、决定执行刑的起点不统一 |
四、情节对执行刑的影响不明确 |
五、决定执行刑的裁量空间过大 |
第六章 完善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的具体建议 |
第一节 合理解释限制加重原则的立法内容 |
一、解释限制加重原则立法内容的必要性 |
二、合理性解释的判断标准 |
三、“判决宣告”的含义 |
四、“刑罚执行完毕”的含义 |
五、数罪并罚中“数罪”的性质 |
六、“最高刑期以上”的含义 |
七、“酌情”的含义 |
第二节 构建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的刑罚决定方法 |
一、刑罚决定方法的理论定位 |
二、对各种刑罚决定方法的考察及评析 |
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刑罚决定方法之构建 |
第三节 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
一、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必要性 |
二、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自由裁量权的比例限定 |
三、规范限制加重原则适用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的措施 |
第四节 完善限制加重原则的刑事立法 |
一、取消限制加重原则的法定最高刑期限制 |
二、增设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量刑模拟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量刑困境与人工智能应用之必要性 |
(一)现代量刑面临的困境 |
(二)人工智能的发展 |
(三)量刑模拟的必要性 |
二、人工智能在量刑中的初步应用存在的问题 |
(一)人工智能在量刑中的应用 |
(二)存在的问题 |
三、人工智能在“修正的量刑方案”中的应用 |
(一)基本结构 |
(二)量刑情节的划分 |
(三)修正的量刑方案——以盗窃罪为例 |
四、量刑模拟的倡导 |
(一)量刑模拟的基本原则 |
(二)预设的发展阶段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参考文献 |
二、外文类参考文献 |
四、数学模型在量刑中的应用——量刑精确化的探索(论文参考文献)
- [1]规范化量刑方法研究[D]. 白云飞. 吉林大学, 2011(08)
- [2]量刑的生命在于经验[D]. 冯骁聪.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2)
- [3]规范化量刑方法进路的经验分析[D]. 周其玉.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0)
- [4]中国量刑规范化的基本问题研究[D]. 刘胜超. 武汉大学, 2015(07)
- [5]量刑适当实证研究 ——以相对性为视角[D]. 叶三方. 武汉大学, 2014(06)
- [6]数学模型在量刑中的应用——量刑精确化的探索[J]. 郑昌济.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 1986(01)
- [7]量刑思维规律下的量刑方法构建[J]. 石经海.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0(02)
- [8]近年来标准化量刑研究概览[J]. 段立文,陈殿福. 政法论坛, 1991(05)
- [9]限制加重原则适用研究[D]. 郑旭.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10]人工智能背景下的量刑模拟探究[D]. 胡泽恩.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