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环保团体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文献综述)
苏超[1](2014)在《“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是中国历史上最大的一项文化惠民项目,旨在利用现代先进的技术手段,将中华优秀文化资源传递到全国的每个角落,重点解决偏远地区广大群众看书难、看电影难的问题,缩小城乡之间、人与人之间在移动互联网时代存在的“信息鸿沟”。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至今已跨越12年,然公众对于文化共享工程的认识却存在严重不足,此外,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过程是怎样的?效果如何?其在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症结有哪些?其如何才能持续发展下去?本研究通过海量的文献材料系统分析、网上资源统计分析、访谈等方法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研究以期解决上述问题,进而实现文化共享工程广泛服务民众的目标。为解决上述问题,本研究从以下八个方面入手:(1)采用深度阅读并按照关键词、主题进行归类的方法对国内外374篇相关文献进行研究分析;(2)通过对文化共享工程241期工作简报、4000余条主要新闻材料、国家历年来关于文化建设方面的政策文件、山东省十余个市县服务点和国家中心部分工作人员访谈资料的分析,对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进行梳理与分析;(3)采用统计、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国家数字文化网、31个省级分中心文化共享工程网站资源、中国国民休闲小康指数、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中国广播电视统计年鉴、中国文化文物统计年鉴等数据资料的挖掘分析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4)以“心声·音频馆”与“上图讲座”两种资源的网上收听次数/观看次数为数据基础,分析公众对这两类资源的偏好程度;(5)在前面几项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访谈,分析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6)对国外相似项目进行分析;(7)进行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8)构建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经过对以上内容的研究与分析,本研究主要得出如下结论:(1)我国关于文化共享工程的研究主要集中在8个方面,分别是立足国家层面与基层的整体性研究,立足省级视角、市县视角、农村视角的实践研究,针对技术、培训、绩效评估、资源建设、版权问题等的专题研究。(2)文化共享工程的建设过程依据“建设”与“应用”的比重分为初步探索、普遍发展、巩固提升三个阶段;文化共享工程相关利益群体主要由提供决策与保障群体、实施监管群体、合作参与群体、用户群体构成;文化共享工程服务基层的方式主要通过两条支路完成。(3)文化共享工程的实施效果体现在三个层面,宏观层面表现为对消弭社会信息鸿沟的贡献,中观层面表现为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贡献,微观层面主要变现为对国家公共数字资源的充实与对国民生活质量提升的贡献。(4)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主要包含制度、资源建设、队伍建设等三个维度。(5)本研究针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影响因素,结合相关理论与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要求,借鉴国外相似项目,对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做出如下战略设计:一是资源设计达到标准统一,二是通过制定完善的制度体系使制度设计达到系统全面;三是充分利用新技术的发展开发适应的技术平台,以及搭建多元的、人性的、环保的服务终端;四是通过多元的文化教育活动与多举措的文化共享工程宣传推广进行服务设计,实现“服务到人”的目标。(6)在文化共享工程顶层设计与已有评估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构建了包含建设、利用、效果三个一级指标的文化共享工程评估指标体系。本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于:第一,国内首次对文化共享工程进行较为系统的总结与分析,有关见解对文化共享工程的发展具有较大的参考借鉴价值;第二,论文采用“四象限图”分析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文化信息资源的偏好程度,对相关研究具有借鉴意义。
王海荣[2](2019)在《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城市作为一个人口聚集性生存的空间存在,其空间本身不再被看成是死亡的、固定的、非辩证的、静止的容器,而是成为一种支配性的、建构性的力量,影响着社会关系、利益结构以及人们日常生活的变化。它在扩张、更新、重组,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加速流动和剧烈变化;它背后有国家/政府的主导、市场的作用、社会力量的参与,各种利益主体围绕空间资源在互相博弈。空间反映着国家与城市中不同社会主体间的权力关系,同时,空间的边界规定着城市与国家的关系;空间是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同时,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国家要在有界空间范围内促进城市空间发展,服务于国家建设的政治目的,同时,也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可能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诉诸城市空间治理,防范和化解城市化进程中的风险与危机,协调多元空间利益群体间的矛盾与冲突,维持国家的一体化发展与社会秩序稳定。本文以空间理论和城市政治理论为理论资源,梳理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历史变迁,从城市空间治理背后的政治意义和所要面对的城市空间问题两个方面回答为什么要进行城市空间治理,继而分析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空间生产与治理上的表现和具体化。解释这种体制是如何在推行非均衡空间发展战略的情况下,维持了中国城市经济的增长和城市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以及它本身在城市空间生产和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现实挑战,最后试图提出推进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现代化的具体实践路径。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当代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起点。城市是中国现代国家建设的战略空间。对于中国而言,在超大规模的地域范围内,在多元民族、区域、文化、阶层的社会结构中推进现代化进程,空间是国家实现城市发展和国家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国家基于不同历史时期特定的战略需要,有选择性地干预地理空间,介入城市空间生产,促进城市空间治理转型与变迁,进而引发了不同的空间效应和结果。自新中国成立以来,随着中国现代国家建设内容从巩固新生政权、促进经济增长、维持社会秩序稳定到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转变,城市空间生产经历了从强调空间控制、空间商品化、突出空间公共性质向空间多重属性全面发展的转变,城市空间治理模式经历了管理型地方政府、经营型地方政府、服务型地方政府向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地方政府的方向转变。空间始终内在于整个国家治理和城市治理过程之中,与国家建设联系在一起,对于维持国家统一、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秩序的总体稳定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政治意义。但是,城市空间治理的内在矛盾也带来了空间难题,城市问题愈来愈以空间的形式表现出来且差异化特征明显。这体现为在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各个层面的一种叠加式的城市空间结构问题,而由此引发的空间社会抗争使城市内部面临失序、分裂和碎片化的风险,使国家的合法性和社会整体的稳定性受到严重挑战。现实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凸显了城市治理的空间维度。本研究认为,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和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是中国单一制国家结构在城市层面上的体现,也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单一制国家决定了它通过城市空间治理既要实现现代国家建设的目标又要解决城市空间问题。从本质上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是党运用国家权力并动用地方政府、市场和社会力量在城市空间生产层面促进国家建设和城市发展,并解决城市空间生产过程中城市空间问题的过程。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包括党的领导、中央与地方的府际关系以及地方政府与市场和社会关系;在空间生产维度上,包括这种体制对空间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等多重属性的生产。国家与城市中的不同权力主体介入城市空间生产形塑着中国城市空间治理模式。但是,不同治理主体空间生产逻辑之间的冲突和失衡也是引发城市空间问题的根源。党和国家追求对城市空间生产的控制与秩序,以维护政治的合法性;市场参与者通过开发、建设、运营各种生产性和消费性空间,实现资本的增值;城市中的广大市民则试图维护具有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城市空间治理体制既是中国城市空间治理的动力机制又引发了城市空间问题,既是对中国城市空间治理内在逻辑的反映,又构成了城市空间治理的现实挑战。面对城市空间治理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城市空间问题,我们应当从权力结构和空间生产的维度上探索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在权力结构维度上,协调和理顺多元空间利益主体间的关系。即,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中央对地方的宏观统筹与引导、加强政府对市场的规范和引导、加强政府对社会的培育与引导。在空间生产维度上,推进城市空间多重属性的全面发展。即,在城市经济空间生产上坚持科学与创新、在城市政治空间生产上注重包容与协商、在城市社会空间生产上秉持公平与共享、在城市文化空间生产上突出特色与传承、在城市生态空间生产上强调绿色与低碳。
孟晓华[3](2014)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驱动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中国面临日益严峻的环境压力,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已成为加强外部监管、促进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重要手段。然而怎样的驱动机制能促使企业及时、真实、全面的披露环境信息,这迫切需要现实的调查与理论上的回答。本研究通过辨识与测度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水平及其演变,识别外部关键利益相关者及其压力作用机制,探索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外部行业竞争效应,揭示内部经济动机如何驱动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以及透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最高决策者—高管环境态度的异质性。本研究集成利益相关者理论、合法性理论、以及社会心理学之印象管理理论等,通过实证研究,致力于寻求一个对当前中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解释,探索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有效驱动与治理机制,为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制定提供理论依据。研究工作从四个层次展开,主要内容与结论如下:第一,在个体层次研究了内管高管在环境信息披露中的角色。内部高管处于决策中心,最终决策企业披露何种环境信息、采用何种方式、披露多少,因而内部高管的个体因素不容忽视。本研究一是从高阶理论的视角实证检验了企业高管的背景特征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研究结果表明高管在较短的任期内尚没有对企业环境责任引起足够的重视,总体呈现出同质性的消极态度。二是首次探索高管更替对企业环境责任披露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高管更替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的环境披露,尤其是高管非自愿且负面的更替显着不利于企业环境责任的改善。第二,在企业特质层次研究了企业经济绩效、环境绩效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一是通过动态的研究设计,纵跨自愿披露到强制披露时期,研究发现经济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非常复杂,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不仅受规制条件的影响,而且对于不同所有制企业,经济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联也有不同的表现,结果表明不同规制背景下解释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理论是不同的,即自愿披露时期可用绩效—印象管理理论来解释,而在严格规制背景下,可用压力—合法性理论来解释。二是考察环境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系,针对环境违规企业考察,研究显示环境违规企业披露了较多软性信息以显示其环境的合法性,绩效好的企业则披露更多具体信息。此外,尽管违规行为被曝光后,违规企业也避免披露负面环境信息。第三,在行业层次研究了产品市场竞争对环境信息披露的效应,即产品市场竞争程度是促进还是抑制企业的环保行为。基于成本-收益分析的视角,研究发现了在产品竞争程度与环境信息披露呈倒“U”型关联,无论是激烈的还是较弱的行业竞争强度对应的披露水平都偏低,而适度的行业竞争与高水平的披露相关,同时还兼论了微观层面企业的产品市场竞争(即市场势力)与企业环境披露也具有同样的表现,结果表明企业环境披露是战略驱动的,并与竞争状况紧密相关。第四,在外部利益相关者层次识别关键利益相关者并揭示其作用机制。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采用一个独特的视角,根据一个重大环境事件系统性解剖分析,并依据公共危机事件四个阶段的划分原理,研究各个阶段利益相关者的行为和诉求,以及企业的响应或措施。研究发现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关注点与影响力具有较大的差异,并随着环境事件的孕育、震荡、调整和适应、结束四个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研究提出政府完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企业环境责任的政策建议。本研究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1)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驱动因素拓展到高管个体的责任意识,基于高阶理论的考察为后续研究开启了一个打开企业黑箱的可能;系统考察了高管更替与企业环境披露的关联,进一步试图挖掘企业环境披露中牵涉高管的微观机制;(2)在企业重要特质经济绩效、环境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联上获得理论上的突破,研究表明传统两个相关竞争的理论解释(合法性理论与自愿披露理论)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可以调和且能综合诠释当前我国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为;(3)考察了鲜有报道的产品市场竞争与环境信息披露的联系,从理论上阐述竞争是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理论框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环节;(4)揭示了中国情境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具有不同利益诉求,作用力具有明显的强弱与次序,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及其相互交织的复杂驱动力会随着环境事件演变而发生迁移,这丰富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中国环境信息披露实践中的应用。
刘刚[4](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秦学[5](2004)在《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机理、模式与协调机制》文中指出经济一体化、区域化成为当今世界的一大趋势,世界性、地区性的经济合作组织如雨后春笋般出现。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区域经济集团化进程的加速,世界各国各地区近年来明显加快了旅游业区域合作的步伐,尤其以包括亚洲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最为突出。中国旅游业的国内国际合作也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近年来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广泛开展了旅游开发合作、旅游研究合作,国内的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更是方兴未艾、一浪高过一浪。 始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改革开放,使中国经济迈上快速发展之路,促使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不断扩大,旅游业在这样的背景下迎来了发展的春天。1984年中共中央提出发展旅游业“五个一起上”的方针政策,在经济发展、开放扩大、政策英明的综合作用下,20世纪80年代末期中国国内旅游形成了的以广东开放地区为先导、以江南繁盛之地为中心,神州大地、自南向北、由东往西的蓬勃发展之势。全国各地区的旅游业潜能和积极性被大大激发,各地旅游业出现了突破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界限,形成了跨行业、跨地区协作发展的良好开端和普及之势。进入90年代后,中国旅游业“大旅游、大市场、大产业”的格局初步形成,国内各具特色、规模有别、层次不同的旅游区域层出不穷。这些旅游区域内各旅游经济主体(地方政府、企业、民间)之间开展了广泛深入的旅游业合作,合作形式多种多样,合作内容日益全面,合作机制日臻完善,合作效果越来越明显。 在国内各个旅游合作区域中,以广东省、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为主体的“粤港澳大珠江三角洲旅游区”是旅游业区域合作开展得最为成功的地区。粤港澳旅游区位于我国华南地区、中国和东南亚及南亚的过渡地带,处于极重要的战略位置。该区域以广东、香港和澳门三省(特区)为核心区域,辐射到周边的海南省、广西东南部、湖南和江西南部、福建西部,形成我国目前范围最大、旅游经济最发达的跨省(区)旅游合作区域。20世纪80年代中期三地提出的“粤港澳大三角旅游区”构想,形成三地旅游业合作的理论雏形;以1993年12月成立的“粤港澳珠江三角洲旅游联合推广机构”为标志,三地旅游业进入实质性合作阶段。特别是,90年代中后期港澳相继回归祖国,2003年广东与内地部分城市居民个人赴港澳旅游市场的开放,2004年内地与港澳两个CEPA的实施,“泛珠江三角洲”概念的提出,粤港澳三地的旅游业合作进入迅速提升“广(度)深(度)高(度)速(度)”的阶段。10年来,粤港澳三地旅游业通过密切合作、荣辱与共,已高度融为一体,成为国内最活跃、亚洲知名、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旅游区域。作为区域旅游目的地的形象已经形成,目前世界已有40多个国家500家旅行社销售这一旅游线路。“大珠江三角洲紧密整合型经济区”和“粤港澳旅游金三角”在国际上的影响和地位越来越重要。 本文根据以上背景,以粤港澳大珠三角地区为案例,全面探讨了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内在机理、合作模式、合作内容、协调机制与对策等深层次问题。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合作是世界旅游业区域合作的一个典型代表,因此论文首先按照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逻辑顺序,对国内外旅游业跨区域合作进行全面的综述。论文在简要分析世界旅游合作的背景和总体格局后,重点分析了中国旅游业区域关系总体态势、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概貌以及国内旅游业跨区域合作典型案例,为人们展现了一幅中国区域旅游业合作的壮观图景,从中也可以了解到粤港澳旅游业合作的宏观背景。 在论文的第二部分,全面分析了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内在机理,首先分析了旅游业区域成长的一般规律,侧重分析区域旅游业的空间扩张以及由此引起的空间竞争与合作原理。接着深入探讨了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经济学理论、地理学原理、社会学和文化学原理和系统理论等理论机制,并从区域利益机制、微观动力机制、产业空间扩张机制几个方面探讨了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动力机制。随后对中国及粤港澳地区的旅游业区域合作的内在机理进行了实证分析,论文从中国旅游业区域差异及问题、中国旅游业中的“行政区经济”现象、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必要性与现实条件几个方面作了细致入微地分析;也对粤港澳三地旅游业合作存在的内在机理和动力机制作了深入探讨。使人们对粤港澳三地深厚的历史和文化渊源、对我国实施“一国两制”的伟大创举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 论文第三部分,根据世界旅游业发展的实践全面系统地总结了旅游业跨区域合作的模式,包括区域模式、合作主体模式、合作领域、合作内容、合作方式等,并以粤港澳地区为例进行了实证分析。论文不仅系统回顾了粤港澳旅游业联合发展的历史和发展阶段,并且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对该地区的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进行了全面归纳,总结出该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的模式。 论文第四部分,着重探讨了旅游业区域合作的协调机制,首先分析了旅游业区域协调机制的特殊性,指出政府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的重要意义;继而对粤港澳大珠三角地区旅游业合作协调机制的演变历程及特点、本区域旅游业合作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障碍进行了详细
罗先锋[6](2018)在《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文中提出就世界许多国家私立高等教育而言,非营利性私立高校是主流,但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从改革开放复兴后至今仍非常弱小,其发展迫切需要关注和研究。本论文以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为研究主题,以美国的非营利性私立院校发展为借鉴,从组织发展的视角出发,以外部环境和组织自身两个分析维度,将组织发展理论、大学组织理论和非营利组织理论作为理论分析基础,应用历史、个案、比较的研究方法,选取美国不同历史时期以及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相同历史时期的非营利性私立(民办)高校为研究对象,就其外部发展环境、院校发展情况、院校发展成效和问题为研究内容,探究外部环境对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影响和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身对环境变化的回应,基于此归纳发展经验、教训,并提出发展建议和展望。本研究得出如下几点主要结论:(1)非营利性民办(私立)高校发展是指学校组织与外部环境和组织自身适应协调过程中的发展变化。作为兼具非营利性组织特征和大学组织特征于一体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若想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积极回应外部环境的变化。(2)根据组织发展理论(本尼斯)、大学组织理论和非营利组织理论,组织发展与外部环境密不可分,相互影响。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需要考虑外部环境和组织自身两个维度。其中环境因素,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宏观环境,以及影响非营利性民办(私立)高校发展的几个重要环境力量,即法律环境、政府各级组织、市场以及公立和营利性高校等组织的影响。组织自身主要关注办学理念和目标、内部治理、资源以及教学、科研、社会服务职能的履行。(3)根据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定义界定,论文对我国近代59所非营利性私立大学(国人自办38所,教会大学21所)、当代38所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演变进行了研究:同时选取当代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厦门华厦学院和贵州盛华职业学院作为个案就其发展情况进行具体描述。研究发现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经验主要是民智民力兴办私学的传统传承与创新、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制度环境形成以及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自身形成了私立性、非营利性、独立性和适应性等独特品质;其面临的发展问题主要是社会传统带来的观念障碍长久存在、制度供给不足造成的困境以及组织合法性存疑的困境等。(4)为便于借鉴,论文选取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为研究对象,就其自1636年哈佛大学成立以来近400年的发展变化进行了研究和分析。研究发现其发展的经验主要是宗教慈善兴学传统的巨大影响、适宜制度环境的形成和美国非营利性私立大学独特品质私立性、非营利性、多样性、精英性和适应性的形成;其发展的历史教训是政府干预下的私立性隐忧、过度市场导向带来的消极影响和营利性对非营利性的侵蚀。(5)研究认为中美两国的非营利性民办(私立)院校,无论是在政治、经济、社会和历史文化传统等外部环境方面,还是在使命与价值观、治理结构和组织职能发挥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在面对观念变革乃是改善环境的首要之举和制度完善才是发展保障的背景下,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积极地影响、改变和创造发展环境并直面产权问题。对于组织自身,研究建议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应明确组织的使命和价值观、完善治理结构、增强争取资源的能力以及充分发挥组织职能,以早日破解组织合法性困境。对于当前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身份的确认,研究认为关键在于制度完善及实施、举办者规范、公益产权明确及监督机制实施。(6)基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在办学实践和社会认知方面的时间差异,本研究把我国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所要经历的过程分为三个阶段:从观念建立到制度建立再到社会普遍认可的阶段。目前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正处在从观念建立阶段转向制度建立的发展阶段,要想获得普遍的社会认可还需相当长的时期。研究提醒对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的认识不能忽视其所处的阶段性特征。(7)研究认为未来我国的外部环境将进一步改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发展能力也将增强。但需关注“大学公私界限模糊”可能导致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的“公办化”问题。目前尽管弱小的、但独具特殊发展价值和意义的非营利性民办高校群体成为一流的民办大学的愿景值得期待。
荆洪文[7](2019)在《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香港、澳门回归后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如何在一国的前提下处理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既是一个政治问题,也是一个法治问题。随着2009年《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国家级新区、自由贸易区、一带一路、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调发展等作为国家战略的区域政策反复覆盖粤港澳地区,其中最直接覆盖粤港澳的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除了区域政策的制定实施,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内地、香港、澳门之间签署CEPA及附件,粤港澳之间联席会议的定期召开和合作协议的不断推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九大将全面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等等变化,为粤港澳大湾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进而逐步实现区域法治一体化提供了环境和土壤。粤港澳大湾区不同于粤港澳地区,湾区作为一个区域是一个整体,是国家把香港、澳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的一个国家战略安排。在这种背景下,应当结合区域一体化的理论,深入研究粤港澳大湾区内不同法域的法治状况,建构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寻找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有效解决区际法律冲突。湾区的逻辑起点是区域,是区域的一种特殊形态。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是区域一体化的理论。伴随着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的发展,以巴拉萨为代表的区域一体化理论模型最值得粤港澳大湾区借鉴。区域一体化主要是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在这一过程当中,区域法治而不是区域法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因为单纯的区域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和解决区域一体化在立法、行政、司法等方面的问题。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指粤港澳三地法治从开始合作到最终融合的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各个部分发生的变化,并向新整体特征演化的阶段性的过程或者状态。在这里,法治一体化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融合才是一体化,一体是目标,化是过程或者状态。这个过程或者状态是分阶段的,每一阶段都会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模式化的理想类型。借鉴巴拉萨关于区域一体化的阶段和表现形式的论述方式,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可分为区际法律合作、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法律制度、统一区域法律标准以及区际法律融合四个阶段。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对区域法治一体化理论的具体化。区域与法治的概念自洽性来源于中央和地方的分权,这种分权不是主权的分割而是治权的让渡。治权让渡的是限于存在一定外部性的公共产品上的治权。香港、澳门的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围绕这些公共产品所进行的合作、分配与调整,既是法治一体化的重要内容,也不会影响港澳的高度自治和司法独立。借鉴涵洞的原理,在维护现有文明和一国两制现状的基础上,实现法治交融,平衡各种力量,逐步实现法治一体化是现实选择。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需要路径。在路径的选择上,应当以软法为主,硬法为辅。在硬法路径、软法路径、行政区划调整以及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中,可以依照一定的选择方法,排除松散型法制协调、区域共同规章、赋予法律效力的行政协议以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区域政策、区域协议、区域示范法、区域判例法和区域立法,可以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主要路径。我国区域法治丰富的实践证明,区域政策和区域协议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不是一个需要讨论是否可行的问题。作为法治一体化路径,区域政策群、具备区域法治特征是对区域政策形式和内容的要求,而区域政策和区域法律之间的角色交互与相互实现,也是粤港澳大湾区政策法治化的重要考量因素。区域协议可分为区域行政协议、区域司法协议和区域民事协议三种类型,其法律效力及等级、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各有不同。在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和区域判例法是推进法治一体化的重要路径。在中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方略、全面管治权理论的背景下,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推进,粤港澳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以及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示范法相匹配等因素为区域示范法发挥作用提供了可能。在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的链条中,制定区域实体法示范法有利于根据双方的意思自治原则,化解部分区际法律纠纷,减少区际法律冲突。判例法模式分为英美判例法模式、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指导性案例模式和专门法院判例模式。在这四种模式之外,可以在粤港澳大湾区探索建立区域判例法。区域判例法是通过对区域内判例或案例一定形式的确认,使判例或案例背后所体现的法律规则、原则或者解释,成为指导区域内各法院审判案件时统一适用的标准和要求。区域判例法可分为元判例和共通例,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并为粤港澳共同遵循。在粤港澳大湾区开展区域立法具有宪法和授权立法的依据。可供粤港澳大湾区选择的区域立法模式主要有国家统一立法、区域合作立法、区域认可立法、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和区域单边立法。
蔡一村[8](2017)在《集体行动的政治逻辑 ——以1980年代以来台湾斗争剧目的演变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80年代末,迁台近30年的国民党当局主动解除戒严,逐步推进体制的变革。政治结构的变迁伴随着管制的放松,集体抗争行为逐渐成为台湾民众熟知的政治诉求伸张形式。无论是麻风病患、工人、农民这样的弱势群体,还是知识分子、学生、白领甚至政府官员这样相对精英的阶层,都曾在某些情况下通过集体抗争来伸张自己的诉求。自1980年代以来,台湾民众的诉求伸张形式——也就是本研究所重点关注的斗争剧目——发生了一次又一次的演变。在1980年代中末期的自力救济运动中,葬礼抗议、求神问卜这样出自传统文化的剧目在运动中时有所见。到了 1990年代初期,一些运动者成立正式的社运组织,通过游行示威等方式来与国民党当局议价。进入1990年代中期,社运组织在与政党的互动中,逐渐被后者同化,抗争的方式也越来越接近常规政治的轨道。与此同时,以日常生活作为改造对象的社区运动也开始蓬勃发展,新的剧目被创新出来,成为下一阶段的常备剧目。进入21世纪之后,一方面,以反核运动为代表的、基于正式组织的社会运动逐渐被吸纳到体制,不情愿地成为常规政治机器上的一个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则是台湾的青年学生们以弱联系相互连结,形成了一个覆盖全台的庞大的动员网络,不仅抵挡住了政党对社会运动的资源汲取,而且发动了众多影响深远的社会运动。在这些运动中,为了避免参与者的流失,青年运动者在参与者所能接受的“最大公约数”中挑选抗争的形式,最终使斗争剧目形成了世代化的特征。那么,是什么导致了台湾集体行动斗争剧目的演变?人们在不同的斗争剧目之间转换的约束条件和机制又是什么?本研究以“宏观结构关照下的机制研究”为方法论取向,从经验案例出发,通过挖掘导致斗争剧目演变的因果机制来回答本研究的核心问题。通过对经验案例的梳理可以发现,台湾斗争剧目随着政治结构的变迁,在四个阶段中发生着演变。在这四个阶段之中,政权的变迁及其对社会运动的遣散策略,都深刻影响了台湾运动者对斗争剧目的取舍或者创新。在戒严后期,紧缩的政治空间使运动者只能依赖于已有的人际关系网络,并根据政权的反应,本能地将传统文化因子照搬到斗争之中。在自由化时期,政治空间的开放使运动者得以成立正式组织与政权理性地议价;但此时政权的强力压制策略则导致了运动者与政治反对力量的结盟。在民主化时期,政治结构的变迁在两个方面影响了斗争剧目。首先,选票的压力使国民党当局降低了对镇压策略的运用,但也导致了民进党与社会运动之间结盟关系出现了裂痕。其次,政权对“新国族想象”的打造,促成了台湾社会本土意识的兴起,这带来了一系列具有本土认同倾向的社区运动的兴起。在政党轮替时期,民进党的执政最终反而导致了反核运动的制度化;而在国民党执政时期,政权与社会之间对合法性认知的差异,直接形塑了一系列学生运动的斗争剧目。综上所述,本研究认为,在各种导致某一时空内社会运动剧目发生变化的条件中,政治结构的变迁、以及政权与社会运动之间的互动过程,对于该时空内社会运动的斗争剧目有重要的形塑作用。简单地说,台湾斗争剧目的演变过程是一种“结构化的偶然”:斗争剧目的演变范围受到特定时空下政治结构的约束,而它具体的演变结果则是在社会行为者与政治行为者之间持续的互动中逐渐确定下来的。
邵靖[9](2013)在《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中国现代城市雕塑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着重分析了我国现代城市雕塑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现代城市雕塑作为一个舶来品,是从19世纪末才从西方国家引入中国的,论文按照“殖民时期——民国时期——建国初期和文革时期——改革开放”这一历史脉络进行分析,对中国大陆上的城市雕塑进行了基本历史梳理,并对各个时期主要的作品进行了案例分析的基础上,探讨了中国的城雕在各个时期受不同的文化历史背景、社会因素和意识形态的影响,形成其不同的特点及其内在联系,对中国不同时期的雕塑教育和几代雕塑家的发展及特点也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本文由绪论、正文三章和最后的结论三大部分组成:绪论部分对论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缘起、研究现状和研究的重点难点进行了剖析。第一章重点写了殖民统治时期的殖民者建立的城市雕塑和民国时期第一代雕塑家所创作的城市雕塑。殖民统治的强行开埠、西方思想的引入及新文化运动、美术革命、新兴艺术学校与社团对中国现代雕塑的兴起都是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殖民者在租界地的公共空间、公共建筑、公共花园及私家花园中都开始兴建现代城市雕塑。民国时期的雕塑家们都是经历了艰苦的留学之路后归国的,他们为民国时期的现代雕塑教育和雕塑事业都做出了卓绝的贡献。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新中国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城市雕塑发展历史。美协的成立、“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两结合”的方针对此时的雕塑界有着诸多的影响,而在与苏联关系僵化之前,新中国几乎所有领域都深受苏联的影响,雕塑教育和雕塑创作也不例外。此时最大的城市雕塑项目就是建造人民英雄纪念碑,之后的十大建筑雕塑和“文革”期间毛泽东像的遍地开花揭示了这一时期的城市雕塑完全笼罩在政治的阴影之中,城市雕塑彰显其独有的艺术特色。第三章结合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背景,阐述了改革开放后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发展的历史。这一时期的城市雕塑呈现出百花齐放的多元化,从千篇一律的不锈钢抽象雕塑,到各种风格的百花齐放,全国城市雕塑艺术委员的成立为繁荣的中国城市雕塑发展指明了方向,各种国际雕塑创作营、国际城市雕塑大赛此起彼伏,使得雕塑公园开始兴旺起来,其中以名人雕塑园居多,但是经过近三十年的建设,雕塑公园的发展起起落落,雕塑公园的后续管理令人堪忧。结语部分对全文进行了归纳总结,对不同时期的中国城市雕塑发展特点进行了论述。对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现状进行了分析,鱼龙混杂的城市雕塑建设现象使许多雕塑家开始对中国城市雕塑的发展不断深入探讨,对中国传统雕塑进行反思,将传统融入现代城市雕塑之中,力求使得中国城市雕塑有更良好和合理的发展趋势。
鲍梓婷[10](2016)在《景观作为存在的表征及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新工具》文中指出如今在全球城市化的背景下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但人口仍不可避免的持续增长,城市区域将继续快速扩张。并且不同于过去单纯的用地功能的转化,如今人类影响世界的能力已得到前所未有的提升,城市化及现代文明突破了地理界限和政治文化的差异,蔓延至整个世界,纯粹的自然或乡村已不复存在,在它们的存在背后,隐藏的总是人类的需求与支持。问题已不止出现在城市区域,发展与保护的矛盾是普遍的,无论是城市、乡村或自然,均需要协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可持续发展本质上是多维的、整体性的——社会、经济、生态、文化的共同繁荣,这意味着需要跨越过去自然与人文学科的界限和鸿沟,寻求一种整体性的方法与合作途径,必需通过真正意义上的整合才能实现。景观科学在此背景下由于其固有的跨学科性、综合性与整体性重新得到了重视与发展,并在欧洲已实现范式转化,进一步由抽象理论转化为具体的方法、行动与政策,逐渐成为各个国家各个尺度实现可持续发展、自然保护与土地管理的核心。然而在我国“景观”概念是模糊的、景观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逻辑链接仍未建立,“景观科学”的理论与方法体系仍相对空白,如今中国生态环境与经济增长的矛盾日益激烈化和外显化,对新的整体性方法的需求更为迫切。并且中国有着自身固有的独特性,若没有理论基础和缺乏前瞻性,简单的经验与方法借鉴是无法解决根本问题的,也难以推动整个规划管理体系的发展与变革。从而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历史与基础理论的研究,厘清景观的概念并建立与可持续发展的内在对应关系,并借助现象学、分类逻辑学与规划语言学等研究方法,系统梳理景观理论向景观行动转化的逻辑链条与总体框架,以探索管理景观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新方法与新工具。论文研究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历史研究,系统的辨析与重构了整体性的“景观”概念,并深入剖析了景观概念由抽象理论向实践工具的范式转变。通过对“landscape/景观”概念整个历时演变过程的分析,以期达到历史与当代的统一,建立“景观”作为科学概念的能指与所指之间的清晰关系。景观概念具有跨学科的本质特征,是景观学、地理学、生态学、艺术学、城乡规划学等多学科共有的概念,是跨学科研究与合作的核心和基础。与此同时对《欧洲景观公约》的基本思想与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公约标志着景观从科学研究转型为技术和实践。第二部分为理论研究。景观概念的演变本质上体现了人与自然关系的新高度,环境、空间的概念均隐含了一种人类与自然二元对立的思想,而景观作为人与自然相互作用的结果,有着固有的综合性、整体性、实体性与可视性,是一种主客观相互作用的总体性。以现象学为基础,融合系统科学,共同为认识整体性的景观现象提供了理论基础与研究方法,提出景观可以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表征与管理工具,景观作为管理工具有着固有的跨学科性、科学性和创新性。而景观管理的关键和本质是对景观特征变化影响的管理,基于分类逻辑学与规划语言学,可以建立以景观特征为核心,从景观知识(景观特征评估)向景观方法与行动(景观管治与决策)转化的逻辑链条,弥补了从景观知识转化为景观作为管理工具的理论缺陷。第三部分总结了景观特征评估的国际经验,并以珠三角为研究对象,验证了景观与城镇化的表征关系,并提出了景观作为珠三角可持续发展管治工具的总体框架及其实施策略的建议。通过对各个国家各个尺度景观特征评估案例的对比分析,可以总结最新的技术方法与进展,虽然这些方法有着许多差异,但依然证明了景观方法的普适性。并基于整体性景观概念的理论与方法,采用案例实例研究深入剖析了珠三角乃至我国当前规划管理体系的困境,并对景观规划管理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初步的尝试与探讨,提出了切实的建议。本文基于景观概念的历史与理论研究,并通过国际经验的比较研究,充分的解释了景观与可持续发展之间的表征关系,并可进一步转化为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方法与工具。景观本质的综合性和整体性使其可以成为思考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出类拔萃的概念与工具。
二、香港环保团体的回顾与展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香港环保团体的回顾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1)“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附图清单 |
附表清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一、研究背景 |
二、问题设定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三节 主要概念界定 |
一、数字鸿沟 |
二、文化信息资源 |
三、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 |
四、可持续发展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内容与思路 |
第五节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研究相关理论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理论 |
一、知识沟理论 |
二、文化权利 |
三、文化传播 |
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五、公共物品理论 |
六、贫困文化理论 |
第二节 我国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回顾 |
一、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内容分析 |
二、文化共享工程研究文献的评价分析 |
第三章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背景分析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的背景 |
一、全球信息化给文化建设带来挑战 |
二、国家对文化建设日益重视 |
第二节 实施文化共享工程的缘由 |
一、提高国民生活质量的需要 |
二、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
三、弘扬中国优秀文化的需要 |
第四章 文化共享工程实施过程 |
第一节 初步探索阶段:十五时期 |
一、建立试点 |
二、启动应用 |
三、全国推广 |
四、初步探索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二节 普遍发展阶段:十一五时期 |
一、开展文化共享工程试点工作 |
二、与相关项目合作共建 |
三、文化共享工程“进村入户” |
四、县级数字图书馆推广计划 |
五、普遍发展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三节 巩固提升阶段:十二五时期 |
一、继续推进服务网络的全覆盖 |
二、服务新思路:拓展与深化 |
三、统筹数字资源建设 |
四、打造技术支撑平台 |
五、巩固提升阶段工程建设小结 |
第四节 对文化共享工程建设过程的系统分析 |
一、建设流程 |
二、国家政策影响及作用 |
三、相关利益群体分析 |
四、资源构成分析 |
五、服务方式分析 |
第五章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效果与分析 |
第一节 宏观层面:消弭社会信息鸿沟 |
一、计算机设备增加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二、计算机技能培训助力“信息鸿沟”的消弭 |
第二节 中观层面:促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
一、推动公共图书馆的现代化发展 |
二、促进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的层级建设 |
第三节 微观层面:充实文化资源,提升国民生活质量 |
一、充实国家公共数字文化资源 |
二、助力国民生活质量的提高 |
第四节 公众对文化共享工程数字文化资源的偏好分析 |
一、以“心声·音频馆”为例 |
二、以“上图讲座”为例 |
第六章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战略设计 |
第一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 |
一、从文献梳理中发现问题 |
二、从建设过程与效果中分析问题 |
三、从访谈资料中挖掘问题 |
四、影响因素的确定 |
第二节 国外相似项目介绍及分析 |
一、美国:“美国记忆”(American Memory) |
二、韩国:“信息网络村”(Information Network Village,INVIL) |
三、南非:“数字之门”(Digital Doorway) |
四、印度:“墙上之窗——学习站”(HiWEL-Learning Stations) |
五、日本:“无处不在网络计划”(U-Japan) |
六、英国:“文化在线”(Culture on Line) |
第三节 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顶层设计 |
一、设计导向: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构建 |
二、设计主题:突出“标准、规范、反馈、社会化” |
三、资源设计:标准统一 |
四、制度设计:系统全面 |
五、技术设计:拓展利用 |
六、服务设计:进村入户到人 |
第四节 文化共享工程未来发展实践指导 |
一、指导原则:依据顶层设计与相关建设规划 |
二、以技术支撑平台为基础,构建层级分布式互联网网站群 |
三、以“服务年”为契机,实现数字文化活动的品牌化建设 |
四、以少数民族文化资源的数字化建设为重点,完善资源基础库 |
五、以人才建设为中心,推动全民信息素养教育与工作队伍培训 |
第五节 构建文化共享工程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研究不足 |
第三节 研究展望 |
附录A 文化共享工程建设问题汇总——96篇研究文献梳理 |
附录B 国家数字文化网——专题资源库 |
附录C 心声·音频馆资源 |
附录D 上海图书馆讲座回顾(2002年-2013年)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学者的相关研究 |
(二)国内学者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比较研究方法 |
(三)文献分析方法 |
五、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核心概念 |
(一)空间与空间生产 |
(二)治理与城市治理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 |
二、理论基础 |
(一)国家空间理论 |
(二)城市治理理论 |
三、分析框架 |
(一)城市权力结构维度的三对关系 |
(二)城市空间生产维度的五重属性 |
第二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过程与模式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1949-1978:巩固新生政权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单位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中央国家”: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二节 1978-2002:促进经济增长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经营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竞争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节 2002-2012: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城市中的“社会回归”: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城市区域中的“平衡策略”: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四节 2012-2018: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导向下城市空间治理 |
一、全面深度改革中的城市中国:城市内部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二、区域协调发展中的城市中国:城市之间的空间治理过程与模式 |
第三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与问题对象 |
第一节 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政治意义 |
一、国家建设的空间维度 |
二、中国国家建设与城市空间治理的逻辑关系 |
三、中国城市空间治理转型的特点 |
第二节 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问题对象 |
一、城市问题的空间向度 |
二、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表现形式 |
三、中国城市空间问题的特点 |
第四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内在逻辑与现实挑战 |
第一节 内在逻辑:中国城市空间治理体制的特殊性与优越性 |
一、领导核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国共产党” |
二、集权与分权:城市空间治理中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
三、有为与有效: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
四、主导与自主:城市空间治理中的政府与社会关系 |
第二节 现实挑战:城市空间生产逻辑的冲突与失衡 |
一、基于政治建构的权力逻辑:作为控制与秩序的空间 |
二、基于资本增值的市场逻辑:作为生产与消费对象的空间 |
三、基于生活需要的社会逻辑:作为使用价值的日常生活空间 |
第五章 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的实践路径 |
第一节 优化城市空间治理结构 |
一、全面加强党对城市空间治理工作的领导 |
二、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中央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三、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四、优化城市空间治理过程中政府与社会的关系 |
第二节 完善城市空间属性的生产 |
一、城市经济空间的生产坚持科学和创新 |
二、城市政治空间的生产注重包容与协商 |
三、城市社会空间的生产秉承公平与共享 |
四、城市文化空间的生产突出特色与传承 |
五、城市生态空间的生产强调绿色与低碳 |
结语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驱动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标 |
1.3 本文的逻辑结构和研究内容 |
1.3.1 逻辑结构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论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论 |
1.4.2 技术路线 |
1.5 研究的主要创新点 |
1.6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2.1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发展过程与测度 |
2.2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动因、理论及述评 |
2.3 利益相关者与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之研究进展 |
2.4 企业经济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之研究进展 |
2.5 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特征的关系研究与述评 |
2.6 有关中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研究与述评 |
2.7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高管的角色 |
3.1 高管背景特征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
3.1.1 引言 |
3.1.2 文献回顾 |
3.1.3 理论和假设 |
3.1.4 研究方法 |
3.1.5 结果分析 |
3.1.6 结论与讨论 |
3.2 高管更替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 |
3.2.1 引言 |
3.2.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3.2.3 研究方法与设计 |
3.2.4 结果分析 |
3.2.5 结论与讨论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企业特质的影响 |
4.1 企业经济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联性:所有权的调节效应 |
4.1.1 引言 |
4.1.2 文献回顾 |
4.1.3 概念模型与研究假设 |
4.1.4 研究样本与变量设计 |
4.1.5 结果分析 |
4.1.6 结论与讨论 |
4.2 企业环境绩效与环境信息披露的关联性:基于环境违法企业的考察 |
4.2.1 引言 |
4.2.2 文献回顾 |
4.2.3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2.4 研究设计和样本 |
4.2.5 结果分析 |
4.2.6 结论与讨论 |
4.3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行业市场竞争的效应 |
5.1 引言 |
5.2 理论关联与研究假设 |
5.2.1 成本-收益分析框架 |
5.2.2 研究假设 |
5.3 研究设计 |
5.3.1 样本与数据 |
5.3.2 变量与测度 |
5.3.3 计量模型 |
5.4 结果分析 |
5.5 结论与讨论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外部利益相关者的压力作用 |
6.1 引言 |
6.2 环境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背景 |
6.3 研究方法 |
6.3.1 涉及的具体利益相关者 |
6.3.2 资料来源 |
6.3.3 研究事件的阶段划分 |
6.4 案例描述:利益相关者作用与企业响应 |
6.4.1 事件背景 |
6.4.2 四个阶段的利益相关者作用与企业的响应 |
6.5 案例讨论 |
6.5.1 中国情境下的核心利益相关者 |
6.5.2 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作用方式 |
6.5.3 四个阶段中利益相关者作用的迁移与企业响应 |
6.6 结论与讨论 |
6.7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7.2 研究的创新性与实践启示 |
7.2.1 研究的创新性 |
7.2.2 研究的实践启示 |
7.3 研究的局限性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4)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机理、模式与协调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研究综述--旅游研究进展及本文宗旨 |
一、 相关研究进展分析 |
1 国外旅游研究进展简述 |
2 中国旅游研究概要 |
二、 旅游研究的趋势展望 |
三、 本论文研究宗旨与研究范畴 |
1 本文的出发点和立论依据 |
2 论文研究思路与总体框架 |
3 研究方法与特色 |
第二章 背景综述--世界旅游业区域协作联合浪潮 |
一、 世界旅游业区域合作--背景、总体格局 |
1 世界旅游业区域合作组织 |
2 世界旅游业区域合作的总体格局 |
二、 典型案例--世界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实证分析 |
1 区域层次的旅游业合作框架 |
2 次区域旅游业合作状况 |
三、 中国的实际--国际国内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总览 |
1 中国旅游业跨国(区域)联合发展概况 |
2 中国国内旅游业区域联合发展蓬勃形势 |
第三章 机理分析--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基础与动力机制 |
一、 基本概念与范畴 |
二、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基础 |
1 经济学理论 |
2 地理学原理 |
3 社会学和文化学理论 |
4 系统论 |
三、 区域旅游业成长与空间扩张机制 |
1 区域旅游业成长的一般过程与阶段 |
2 区域旅游业空间扩张与旅游业区域竞争 |
3 旅游业空间演进之趋势--跨区域协作联合 |
四、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动力机制 |
1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的区域利益机制 |
2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的微观动力机制 |
3 旅游产业空间扩张机制 |
第四章 实证分析--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内在机理的区域反映 |
一、 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内在机理 |
1 中国旅游业区域差异及问题分析 |
2 中国的旅游“行政区经济”剖析 |
3 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必要性 |
4 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现实条件 |
二、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内在机理分析 |
1 地理环境的整体性和差异性--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自然基础 |
2 人文历史的悠久性与传承性--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文化渊源 |
3 经济发展的差异性与互补性--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社会必然 |
第五章 模式探讨--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形态特征 |
一、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模式的解析 |
1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形态分析 |
2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模式总结 |
二、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概述 |
1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历史回顾 |
2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典型案例 |
三、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模式探讨 |
1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的内涵分析 |
2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的模式探讨 |
第六章 协调机制及创新--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实施保障 |
一、 旅游业发展的区域协调机制分析 |
1 旅游业协调机制的特殊性 |
2 旅游业发展的政府调控机制简析 |
二、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机制分析 |
1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机制的演变轨迹 |
2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机制评述 |
三、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存在的问题与障碍 |
1 “一国两制”--粤港澳地区旅游业区域联合的硬性约束 |
2 “行政区经济”--珠江三角洲地区旅游业合作的最大障碍 |
3 “被爱情遗忘的角落”--广东旅游业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 |
4 现行协调机制:粤港澳旅游业联合发展中的不完善 |
四、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创新机制探讨 |
1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的区域创新机制--支持系统创新 |
2 粤港澳地区旅游业联合发展协调新机制探索 |
第七章 总结与思考 |
一、 本文主要观点总结 |
1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内在机理方面 |
2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形态模式方面 |
3 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协调机制方面 |
二、 粤港澳旅游合作区域未来走向的思考 |
1 无障碍旅游区--粤港澳大三角旅游区功能特征的未来定位 |
2 泛珠三角旅游区--粤港澳大三角旅游区空间成长的必然走向 |
3 世界级旅游区--粤港澳大三角旅游业合作与发展的最终目标 |
三、 中国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趋势之思考 |
1 中国国内旅游业区域合作趋势的思考 |
2 中国旅游业跨国(地区)合作前景 |
附图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的科研论文及相关成果 |
致谢 |
(6)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及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辨析 |
第三节 文献综述与评价 |
第四节 研究设计 |
第二章 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1636-1818年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研究 |
第二节 1819-1943年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研究 |
第三节 1944年以后美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研究 |
第三章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1882-1952年我国非营利性私立高校发展研究 |
第二节 1982-2009年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 |
第三节 2010年以后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 |
第四章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一节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二节 厦门华厦学院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三节 贵州盛华职业学院发展的个案研究 |
第五章 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的理论分析与展望 |
第一节 理论分析 |
第二节 历史与传承 |
第三节 比较与借鉴 |
第四节 思考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博士期间发表论文及完成课题情况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一)关于粤港澳大湾区的研究文献 |
(二)关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三)关于区域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四)关于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研究文献 |
(五)关于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文献 |
(六)关于区域政策的研究文献 |
(七)关于区域协议的研究文献 |
(八)关于区域示范法的研究文献 |
(九)关于区域判例法的研究文献 |
(十)关于区域立法的研究文献 |
(十一)香港澳门学者的有关研究文献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社会科学研究方法 |
(二)历史研究方法 |
(三)比较研究方法 |
(四)案例分析方法 |
(五)逻辑推理方法 |
第一章 粤港澳大湾区和区域法治一体化概述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的由来和依据 |
一、粤港澳大湾区的历史演变 |
(一)珠江三角洲沿海经济开放区 |
(二)珠江三角洲经济区(珠江三角洲地区) |
(三)大珠三角 |
(四)泛珠三角区域 |
(五)国家级新区和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 |
(六)粤港澳大湾区 |
二、作为经济区域的湾区:湾区的逻辑起点 |
三、区域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区域法治一体化解析 |
一、法制与法治、区域法制与区域法治的区别 |
二、“一体化”概念的界定 |
三、区域法治一体化的概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四、区域法治一体化的阶段及表现形式 |
(一)“握手”——区际法律合作阶段 |
(二)“穿衣”——形成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阶段 |
(三)统一标准——区域法律标准阶段 |
(四)法律融合——区际法律融合阶段 |
五、是否存在区域法治一体化?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与世界三大湾区法治情况的比较 |
一、世界三大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一)纽约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旧金山湾区的区域组织 |
(三)东京湾区的区域组织 |
二、世界三大湾区的政策和法律制度 |
(一)纽约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二)旧金山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东京湾区的政策法律制度 |
三、各湾区区域组织、政策法律制度的比较 |
第二章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基础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问题的由来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可行性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属于伪命题?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是否违背港澳基本法精神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能否实现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理论基础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构成要素 |
一、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目标 |
三、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内容 |
四、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组织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选择 |
一、现有路径之梳理 |
(一)硬法路径 |
(二)软法路径 |
(三)硬法和软法之外的松散型法制协调路径 |
二、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选择方法 |
(一)解决一国内不同法域法律冲突而不是解决一国内同一法域不同区域法律冲突的方法 |
(二)中央协调为主而不是地方协调为主的方法 |
(三)法律为主而不是政治为主的方法 |
(四)软法为主而不是硬法为主的方法 |
(五)发现自然法法则而不是逻辑演绎推理的方法 |
(六)政府主导与民间推动并行而不是单一的方法 |
(七)紧密型而不是松散型的法制协调方法 |
(八)区别对待而不是全面调整的方法 |
三、可供选择路径之排除 |
第三章 区域政策: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一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现状 |
一、国家级区域政策群 |
(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政策群 |
(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三)国家级新区政策群 |
(四)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政策群 |
(五)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政策群 |
(六)《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政策群 |
(七)“一带一路”政策群 |
(八)其他国家级区域政策 |
二、省级区域政策群 |
(一)广东省政策群 |
(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策群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政策的法治化考量 |
一、区域政策群——区域政策法治化的结构形式要求 |
(一)区域政策群具有完整科学的政策体系结构 |
(二)以“群”作为归类手段有利于协调区域政策间的冲突 |
二、具备区域法治特征——区域政策的内在要求 |
(一)区域法治的空间属性 |
(二)区域法治依赖区域政策之治 |
(三)区域法治的自发性和区域政策的引导性 |
三、角色交互——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衔接融合 |
(一)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关系:角色交互 |
(二)区域政策与区域法律的相互实现 |
第四章 区域协议: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二 |
第一节 粤港澳地区签署区域协议的现状 |
一、区域行政协议 |
(一)内地、香港、澳门相互之间签署的CEPA |
(二)《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 |
(三)《粤港合作框架协议》《粤澳合作框架协议》 |
(四)《深化粤港澳合作推进大湾区建设框架协议》 |
二、区域司法协议 |
(一)内地与香港的区域司法协议 |
(二)内地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香港与澳门的区域司法协议 |
三、区域民事协议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操作分析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法律效力及等级 |
二、粤港澳法律规范与区域协议的关系 |
三、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履行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履行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履行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履行 |
四、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区域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二)区域司法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三)区域民事协议的纠纷解决方式 |
第五章 区域示范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三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概述 |
一、粤港澳地区制定实施区域示范法的现状 |
(一)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示范条例 |
(二)深圳经济特区涉港澳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条例(建议稿) |
(三)统一区际海事冲突法(草案) |
(四)两岸四地合同法示范法·通则(编纂中) |
二、区域示范法的发生语境 |
(一)粤港澳区域一体化的逐步形成 |
(二)殖民地历史下一国多法域的法律冲突 |
(三)中央立法大部分不能适用于港澳的现实 |
(四)现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的概念和特征 |
(一)区域示范法的概念 |
(二)区域示范法的特征 |
第二节 区域示范法作为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的障碍 |
一、观念和理论的障碍 |
二、法律技术的差异和法律专家的缺失 |
三、区域示范法涉及事权的局限 |
四、示范法制定思路的局限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可适用性探究 |
一、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需求 |
二、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区域示范法的政策依据 |
三、粤港澳三地制定实施示范法的实践 |
四、粤港澳法律语义规范结构与区域示范法功能相匹配 |
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改革的需要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操作分析 |
一、美国和欧盟制定示范法的两种模式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主体 |
三、区域示范法应表现为判例法还是成文法? |
四、区域示范法应主要应用于区域实体法还是区际冲突法? |
五、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适用领域 |
(一)示范法适用领域是否包含公法? |
(二)示范法的自治性与示范法适用领域的关系问题 |
六、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示范法的制定程序 |
(一)选题 |
(二)开展示范法立法题目的可行性研究 |
(三)成立示范法起草专家工作组 |
(四)开展示范法的起草工作 |
(五)审议通过并公布 |
七、区域示范法被粤港澳大湾区立法采用的问题 |
(一)立法权限是否有障碍 |
(二)是否会破坏与其他内地区域的法治一体化 |
第六章 区域判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四 |
第一节 粤港澳制定实施判例法的现状 |
一、香港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香港判例法的制定主体及效力 |
(二)香港判例法在香港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三)香港判例法的形成方式和载体 |
二、澳门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澳门的判例与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制度基本情况 |
三、广东省制定实施判例法的情况 |
(一)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二)检察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三)公安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 |
第二节 粤港澳判例制度的比较 |
一、名称上的差别 |
(一)判例概念群 |
(二)先例概念群 |
(三)案例概念群 |
(四)司法解释群 |
二、效力上的差别 |
三、形式和内容上的差别 |
(一)香港判例法的形式和内容 |
(二)澳门统一司法见解的形式和内容 |
(三)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和内容 |
第三节 判例法的模式分析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 |
(一)日本的统一法令解释制度 |
(二)澳门的统一司法见解制度 |
(三)中国内地的判例式司法解释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 |
四、专门法院判例模式 |
第四节 粤港澳大湾区适用各种判例法模式的可行性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澳门适用 |
(一)英美判例法模式能否在广东适用 |
(二)英美判例法能否在澳门适用 |
二、判例式司法解释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三、指导性案例模式能否在香港、澳门适用 |
四、专门法院模式能否在粤港澳大湾区适用 |
第五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模式的建构 |
一、区域判例法的概念 |
二、粤港澳大湾区区域判例法的构成条件 |
(一)区域判例法应当是粤港澳的共同先例 |
(二)区域判例法应当为粤港澳共同遵循 |
三、区域判例法的适用主体 |
四、区域判例法的制定程序 |
(一)粤港澳三地法院签署协议 |
(二)筛选和确认区域判例法 |
(三)报请程序 |
五、区域判例法的适用领域 |
第七章 区域立法: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的路径之五 |
第一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现状 |
一、广东省立法现状 |
(一)我国的现行立法体制 |
(二)广东省及珠三角九市的地方立法权 |
(三)广东省范围内区域立法的实践 |
二、香港立法状况 |
(一)香港成文法的制定主体 |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的特点 |
三、澳门立法状况 |
(一)殖民统治时期的立法状况 |
(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状况 |
第二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的合法性依据 |
一、宪法 |
二、授权立法 |
(一)授权国务院立法 |
(二)授权经济特区立法 |
(三)调整适用法律授权 |
第三节 粤港澳大湾区区域立法模式 |
一、国家统一立法 |
二、区域合作立法 |
三、区域认可立法 |
四、区域内特别合作区立法 |
五、区域单边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集体行动的政治逻辑 ——以1980年代以来台湾斗争剧目的演变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问题 |
1、台湾的“运动社会” |
2、台湾斗争剧目的演变 |
(二) 研究意义 |
(三) 文献综述 |
1、集体行动理论:斗争剧目中的情绪与理性 |
2、资源动员理论:斗争剧目与新兴资源 |
3、政治过程理论:斗争剧目的政治归因 |
4、构框理论与文本决定论:斗争剧目的文化归因 |
5、现有研究的不足 |
(四) 文章论点与贡献 |
(五) 章节安排 |
第二章 概念、框架与研究方法 |
(一) 核心概念辨析 |
1、斗争剧目 |
2、机制 |
(二) 分析框架:“机制挖掘”(mechanism-mining) |
1、理论依据:政权与抗争政治 |
2、互动主体:机制挖掘的起点 |
3、追踪过程:机制挖掘的路径 |
4、机制挖掘的优势 |
(三) 研究方法与数据收集 |
1、框架检验 |
2、数据收集 |
第三章 社会行为者与斗争剧目的变化轨迹 |
(一) 行为者与结构的经验假设 |
(二) 社会行为者与斗争剧目的变化轨迹 |
1、戒严后期(1980-1986):自发的社会行为者与情绪化、地区化的斗争剧目 |
2、自由化时期(1987-1992):组织化的社会行为者与理性化、公共化的斗争剧目 |
3、民主化时期(1993-1999):机构化的社会行为者与政治化、日常化的斗争剧目 |
4、政党轮替时期(2000-2016):“模块化”的社会行为者与制度化、世代化的斗争剧目 |
第四章 政治行为者及其社会运动应对策略 |
(一) 台湾二元政治体制与反对党的出现 |
1、二元政治体制与中间权力网络的形成 |
2、从党外人士到民进党:新的政治行为者的出现 |
(二) 政治转型与政治行为者的应对策略 |
1、戒严后期(1980-1986) |
2、自由化时期(1987-1992) |
3、民主化时期(1993-1999) |
4、政党轮替时期(2000-2016) |
第五章 斗争剧目的政治逻辑 |
(一) 戒严后期(1980-1986):情绪化、地区化的斗争剧目 |
1、二元政治体制及其影响 |
2、情绪化、地区化的斗争剧目:以后劲反五轻运动为例 |
(二) 自由化时期(1987-1992):理性化、公共化的斗争剧目 |
1、威权的崩塌与政治精英的分裂 |
2、理性化、公共化的斗争剧目:以反核运动、野百合学运为例 |
(三) 民主化时期(1993-1999):政治化、日常化的斗争剧目 |
1、政治结构变迁与合法性建构 |
2、选举-议会路线与反核运动斗争剧目的政治化 |
3、本土意识与社区运动的日常化剧目 |
(四) 政党轮替时期(2000-2016):制度化、世代化的斗争剧目 |
1、反核运动斗争剧目的制度化:政治结构与互动过程 |
2、选票压力、合法性认知差异与21世纪台湾学生运动的世代化特征 |
结论:斗争剧目因何而变?——对机制的挖掘 |
(一) 核心问题与解释路径 |
(二) 把机制找回来 |
参考文献 |
(一) 期刊、会议论文 |
(二) 着作、硕博士学位论文 |
(三) 新闻报道 |
(四) 网络资料 |
后记 |
(9)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由 |
二、研究对象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萌芽起步期:——半殖民半封建及民国时期现代城市雕塑(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中叶)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政治背景 |
二、 文化背景 |
第二节 租界的现代城市雕塑 |
一、 公共空间中的城市雕塑 |
二、 欧式公共建筑上的雕塑作品 |
三、 公共花园雕塑 |
四、 私家花园中的雕塑 |
第三节 民国时期的雕塑留学生 |
一、 清末民初留学生概述 |
二、 学习雕塑的留学生概况 |
三、 留学生在国外的学习和生活 |
第四节 民国时期的现代雕塑教育 |
一、 土山湾的雕塑教育 |
二、 私立上海美术专科学校 |
三、 国立北平艺术专科学校 |
四、 国立杭州艺术专科学校 |
五、 广州市立美术学校 |
第五节 民国时期现代雕塑理论的传播 |
一、 美术团体 |
二、 美术期刊 |
三、 美术展览 |
第六节 民国时期的现代雕塑家 |
一、 蔡元培与现代雕塑家 |
二、 李金发 |
三、 江小鹣 |
四、 刘开渠 |
五、 滑田友 |
六、 张充仁 |
第七节 民国时期的城市雕塑作品 |
一、 孙中山雕像 |
二、 名人塑像 |
三、 抗战时期的纪念碑雕塑 |
第二章 曲折探索期:——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现代城市雕塑(二十世纪中叶至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美协的成立 |
二、 向苏联学习 |
三、 “百花齐放、百家争鸣” |
四、 “两结合” |
五、 “大跃进” |
六、 文化大革命 |
第二节 向苏联学习雕塑 |
一、 20世纪60年代前的苏联艺术的发展史 |
二、 苏联艺术在中国的迅猛传播 |
第三节 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雕塑教育 |
一、 苏联的雕塑教学体系 |
二、 苏联影响下的新中国的雕塑教育模式 |
三、 新中国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雕塑教育的发展历史 |
第四节 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建造 |
一、 人民英雄纪念碑的奠基和选址 |
二、 纪念碑的设计过程 |
三、 纪念碑浮雕的设计 |
第五节 东方红太阳升——毛泽东雕像 |
一、 不同时期的毛泽东雕像特点 |
二、 毛泽东雕像代表作品 |
三、 毛泽东对建其雕像的态度 |
第六节 解放初期与文革时期的城市雕塑 |
一、 解放初期和文革时期的雕塑发展 |
二、 十大建筑工程室外雕塑 |
三、 毛主席纪念堂室外雕塑 |
四、 城市纪念碑雕塑 |
五、 名人雕塑作品 |
六、 其他城市雕塑题材作品 |
第三章 繁荣发展期:——改革开放之后的中国现代城市雕塑(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二十一世纪初)第一节 时代背景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 政治背景 |
二、 艺术背景 |
第二节 改革开放后雕塑发展 |
一、 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现代雕塑 |
二、 90年代的中国现代雕塑 |
三、 21世纪的中国现代雕塑 |
第三节 雕塑公园的发展 |
一、 中国雕塑公园概论 |
二、 中国特色的雕塑公园 |
三、 中国雕塑公园典型案例分析 |
四、 中国雕塑公园发展策略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现代城市雕塑 |
一、 改革开放后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简述 |
二、 改革开放后城市雕塑作品 |
第四章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设计的展望 |
第一节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管理机制 |
一、 工作职能 |
二、 存在问题 |
三、 改变方法 |
第二节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法 |
一、 存在问题 |
二、 提升中国城市雕塑品质 |
第三节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设计与环境的融合 |
一、 城市雕塑与城市历史人文环境 |
二、 城市雕塑与城市空间环境 |
三、 城市雕塑与心理环境的艺术至境 |
结语 |
中国现代城市雕塑大事记 |
引用文献 |
攻读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致谢 |
(10)景观作为存在的表征及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新工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人口增长与不可避免的城市扩张 |
1.1.2 可持续目标的实现需要跨学科的合作与全球协同 |
1.1.3 整体性景观科学作为跨学科性改革的一部分 |
1.1.4 欧洲景观研究与方法的发展应用 |
1.2 研究对象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欧洲景观概念与方法的研究综述 |
1.3.2 中国景观概念与方法的研究综述 |
1.4 研究目的 |
1.5 研究内容、方法与框架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思路与框架 |
第二章 景观概念的历史演化与范式转变 |
2.1 LANDSCAPE概念的复兴与范式转变 |
2.1.1 可持续发展的综合性和整体性 |
2.1.2 Landscape/景观——从思想概念到管治工具 |
2.1.3 Landscape/景观概念与景观定义 |
2.1.4 清晰的名称与定义是我国“Landscape”科学发展和跨学科合作的第要义 |
2.2 LANDSCAPE涵义的词源与词义演变 |
2.2.1 Landscape/景观的词源分析 |
2.2.2 landscape/景观作为“审美对象” |
2.2.3 landscape/景观作为“科学研究对象” |
2.2.4 景观作为改造世界的方法 |
2.3 LANDSCAPE中文译名的分歧及原因 |
2.3.1 landscape的中文译名及其分歧 |
2.3.2 东西方“landscape”与“景观”的词义差异的原因 |
2.4 LANDSCAPE/景观概念的辨析和重构 |
2.4.1 混沌的整体性 |
2.4.2 景观概念的分化 |
2.4.3 景观概念的整合:ELC中的景观概念——综合、独立的景观 |
2.4.4 “景观”概念的范式转变——从科学概念到政策工具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欧洲景观公约及景观范式的转变 |
3.1 欧洲景观公约的起源与背景 |
3.1.1 全球化背景下的景观变化危机 |
3.1.2 欧洲景观政策的历史演变:从独立的场地保护转向全面的景观管理 |
3.1.3 景观管理的复兴与ELC的签署 |
3.2 欧洲景观公约的框架和主体内容 |
3.2.1 公约的主要目标 |
3.2.2 清晰的概念和定义 |
3.2.3 积极的景观行动 |
3.3 ELC应用与实施的原则与工具 |
3.3.1 一般原则 |
3.3.2 创新工具 |
3.3.3 核心工具 |
3.4 欧洲景观公约的重要意义与创新性 |
3.4.1 从“自然和文化的景观”转向“人类的日常景观” |
3.4.2 从“景观”保护到“景观特征”的保护、管理与规划 |
3.4.3 从专业领域转向公众事务 |
3.4.4 从科学知识转向景观政策与行动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景观概念范式转变的内在逻辑与研究方法 |
4.1 景观概念范式转变的内在逻辑与基本特征 |
4.1.1 景观概念在历史中的三个思想范式 |
4.1.2 景观作为人类的存在现象 |
4.1.3 整体性景观概念的基本特征 |
4.2 景观整体性的三个维度 |
4.2.1 景观作为土地——客观的总体性 |
4.2.2 景观作为人们的感知和体验 |
4.2.3 相互作用的/交互式景观 |
4.3 景观作为功能系统——系统论科学的整体性途径 |
4.3.1 系统论作为一种新的整体性科学方法 |
4.3.2 以被感知的客观对象作为系统 |
4.3.3 感知主体与对象共同作为系统 |
4.4 景观作为被人们感知的区域——现象学的整体性认识途径 |
4.4.1 现象学的科学认识论和方法——直观与还原 |
4.4.2 景观作为“事物的直观现象” |
4.4.3 现象学视角下整体景观的研究方法 |
4.4.4 系统论与现象学研究方法的关系对比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景观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表征与管理工具 |
5.1 “影像”作为“真实景观世界”的镜像 |
5.1.1 影像的客观性:作为景观实体/现实世界的镜像 |
5.1.2 影像的整体性:反映了景观感知的多维整体性 |
5.1.3 影像的科学性:科学的分析、测量与预测 |
5.2 整体景观的科学描述、分析与模拟 |
5.2.1 景观格局的定量化 |
5.2.2 景观价值评价过程的定量化 |
5.2.3 景观演变预测模型的定量化 |
5.2.4 跨学科景观规划过程的定量化 |
5.2.5 “语言描述作为科学工具” |
5.3 景观作为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性表征 |
5.3.1 “可持续性/可持续发展”作为一个综合概念 |
5.3.2 景观与可持续发展的密切关系 |
5.3.3 景观作为思考和实践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概念 |
5.3.4 “黑箱理论”视角下景观变化作为可持续发展的表征 |
5.4 景观作为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新工具 |
5.4.1 从可持续发展的管理到景观管理 |
5.4.2 景观作为跨学科综合的媒介:沟通与协作 |
5.4.3 景观方法与创新:思考可持续未来的捷径 |
5.4.4 影像作为监测景观变化的新技术工具 |
5.4.5 欧洲的景观行动与国家经验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景观特征作为管理景观变化的空间框架 |
6.1 景观特征作为界定景观变化的核心属性 |
6.1.1 景观特征作为判断景观变化的前提条件 |
6.1.2 景观特征的定义与解释 |
6.1.3 景观特征的研究方法——分类 |
6.2 景观特征分类与管理的总体框架 |
6.2.1 景观特征分类的维度 |
6.2.2 景观特征分类的层级与尺度 |
6.2.3 景观特征分类的规划语言学视角 |
6.2.4 景观特征分类的总体框架 |
6.3 景观特征评估作为理解和管理景观变化的基础工具 |
6.3.1 景观特征评估:景观特征的等级结构化 |
6.3.2 景观特征评估的目的:理解和管理变化 |
6.3.3 景观特征评估的基本原则 |
6.3.4 景观特征评估的程序与方法 |
6.4 景观特征分析、评价与监测的核心问题:指标的选择 |
6.4.1 景观指标与景观特征指标 |
6.4.2 景观特征指标的维度与类型 |
6.4.3 景观特征指标的选择与框架 |
6.4.4 景观特征指标的尺度 |
6.5 景观特征作为管理景观变化的空间框架 |
6.5.1 景观品质目标与景观管理的尺度 |
6.5.2 管治概念的兴起与新的政治尺度 |
6.5.3 景观管治:景观特征作为发展目标和协调工具 |
6.5.4 景观管治目标与决策形式 |
6.6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景观特征评估与管理的国际经验 |
7.1 景观特征变化管理的实证与国际经验对比 |
7.1.1 景观特征评估与变化监测:英国“乡村特征评价”(CQC)计划 |
7.1.2 澳大利亚的视觉景观规划方法 |
7.1.3 美国视觉资源管理系统(VRM,visual resources management) |
7.1.4 对比分析 |
7.2 景观特征评估的欧洲实践与经验 |
7.2.1 分析目的与框架 |
7.2.2 欧洲LCA方法的对比与分析 |
7.2.3 欧洲景观特征类型LANMAP2:跨国尺度的共同参考框架 |
7.2.4 威尔士LANDMAP信息系统 |
7.2.5 比利时景观特征地图 |
7.2.6 特定类型的景观特征评估 |
7.3 欧洲经验在国际的调整与应用 |
7.3.1 新西兰视觉景观特征分类 |
7.3.2 香港景观特征评估:城市区域的景观管理 |
7.3.3 LCA案例的对比分析 |
7.4 讨论与总结:LCA的现状与问题 |
7.4.1 LCA的现状与主要问题 |
7.4.2 未来的挑战与困难 |
7.5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景观作为珠三角城镇化的综合表征与新的管理工具 |
8.1 影像作为珠三角景观变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客观记录 |
8.1.1 珠三角景观的历史演变与城市化的开始 |
8.1.2 珠三角的影像序列与景观变化 |
8.1.3 景观变化作为人口经济变化的表征 |
8.1.4 景观/影像特征的解读与分解——以佛山南海桂城为例 |
8.2 珠三角的城镇化问题与景观表征 |
8.2.1 城市化问题的影像表达 |
8.2.2 自然物理维度:城市扩张的控制与生态环境的修复 |
8.2.3 社会技术维度:建设用地空间与用地结构失调 |
8.2.4 经济维度: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用地效率有待提高 |
8.2.5 感知与政治维度:公共服务与休闲环保 |
8.3 珠三角城镇化的空间演变趋势 |
8.3.1 珠三角城镇化的进程 |
8.3.2 规划与政策背景:城市扩张的控制,生态文明的建设 |
8.3.3 城市化方式的转型:乡村景观的都市化 |
8.4 现行城镇化规划管治工具的局限性:城乡二元、部门分离 |
8.4.1 城乡二元的规划管理体制 |
8.4.2 科层式与部门式的规划管理方法:单一目标的功能管治 |
8.4.3 珠三角空间管治的历史及局限性 |
8.4.4 影像作为直接管理工具的局限性 |
8.5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珠三角可持续景观规划管理体系构建的建议 |
9.1 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与景观工具 |
9.1.1 珠三角总体目标与景观的关联性 |
9.1.2 新的方法与工具:综合整体的“景观管治” |
9.2 建立珠三角可持续发展的景观管治基线:景观特征评估 |
9.2.1 界定研究范围与方法 |
9.2.2 珠三角景观特征的分类框架 |
9.2.3 珠三角景观特征分类 |
9.3 珠三角景观管治策略的政策框架 |
9.3.1 确定珠三角空间发展愿景的景观特征 |
9.3.2 珠三角空间战略目标下的景观管治目标 |
9.3.3 珠三角景观管治目标分区的重点、标准与政策机制 |
9.3.4 景观变化的监测与景观政策的评估 |
9.4 景观特征作为南海桂城区空间管治的目标和工具 |
9.4.1 市/区地方尺度:景观特征评估与视域分析 |
9.4.2 南海桂城的空间愿景,景观目标与管治目标 |
9.4.3 制定景观视域保护框架:关键视域、视点与地标的动态保护 |
9.4.4 设置多类型的景观保护区,兼顾保护与利用 |
9.5 展望:建立综合整体的景观规划管理体系 |
9.5.1 景观维度与规划、政策、策略的整合 |
9.5.2 下一步:构建综合整体独立的景观规划管理体系 |
9.6 本章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一. 主要研究结论 |
二. 创新与特色 |
三.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香港环保团体的回顾与展望(论文参考文献)
- [1]“文化共享工程”可持续发展研究[D]. 苏超. 南开大学, 2014(07)
- [2]空间理论视阈下当代中国城市治理研究[D]. 王海荣. 吉林大学, 2019(02)
- [3]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驱动机制研究[D]. 孟晓华. 上海交通大学, 2014(07)
- [4]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5]旅游业跨区域联合发展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机理、模式与协调机制[D]. 秦学. 华东师范大学, 2004(04)
- [6]我国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发展研究[D]. 罗先锋. 厦门大学, 2018(02)
- [7]粤港澳大湾区法治一体化路径研究[D]. 荆洪文. 吉林大学, 2019(02)
- [8]集体行动的政治逻辑 ——以1980年代以来台湾斗争剧目的演变为例[D]. 蔡一村. 厦门大学, 2017(01)
- [9]中国现代城市雕塑的发展研究[D]. 邵靖. 苏州大学, 2013(11)
- [10]景观作为存在的表征及管理可持续发展的新工具[D]. 鲍梓婷. 华南理工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