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将提出19项措施对大陆经贸政策作重大修改(论文文献综述)
陈行[1](2020)在《美国对伊拉克政策研究(1958-1960)》文中提出1958年1月,艾森豪威尔政府出台NSC5801/1号文件,将支持伊拉克哈希姆王朝等阿拉伯亲西方保守政权确立为限制纳赛尔以及阿拉伯民族主义运动不断扩大的影响力的方式。1958年的“7月14日革命”成功推翻了哈希姆王朝的统治。由于认为伊拉克保守政权的倒台象征着阿拉伯民族主义的力量已经无法阻挡,为避免苏联借由阿拉伯民族主义的力量进一步扩大对中东地区的影响,进而威胁到美国在这一地区的利益,艾森豪威尔政府在1958年11月出台的NSC5820/1号文件中放弃了NSC5801/1号文件中限制阿拉伯民族主义的计划并开始寻求与民族主义者之间建立有效的合作关系,试图将其引导至对西方有利的轨道上来,并将对伊政策由对哈希姆政权的支持调整为对卡塞姆政权的“观望”。进入1960年以后,随着卡塞姆逐步巩固了其政权,并采取行动限制了国内共产党的发展,伊拉克与西方的关系出现了缓和的迹象。NSC6011号文件重申了对伊拉克的观望政策,并试图通过开展人员和信息交流活动,潜移默化地对伊拉克施加影响,继而将其引导向更加中立的立场上来。1958-1960年美国对伊拉克政策的调整的根源在于美苏两国的对抗,苏联支持阿拉伯民族主义并试图借以削弱西方国家在中东地区的存在,美国政府限制苏联影响力的扩大并希望维持中东地区的稳定,以保障石油对西欧国家的供应。艾森豪威尔政府内部对纳赛尔以及阿拉伯民族主义运动负面的看法限制了美国与埃及以及阿拉伯民族主义者之间进一步的和解与合作。卡塞姆与苏联之间建立了友好的关系并在与国内亲纳赛尔分子的斗争中利用伊拉克共产党的力量,使艾森豪威尔政府产生了对“共产主义危机”的担心。伊拉克国内持续动荡的局势使得艾森豪威尔政府难以找到解决伊拉克问题的方式,只能依赖纳赛尔间接地对伊拉克局势施加影响。这些原因共同促成了艾森豪威尔政府在1958-1960期间对伊政策的调整。艾森豪威尔政府对伊拉克采取的观望政策促进了卡塞姆政权与西方关系的短暂缓和。阿拉伯民族主义运动在短时间内处于一种较为平静的阶段。但是由于美国并没有采取措施进一步改善与伊拉克之间的关系,限制了美伊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导致美伊关系在经历了短暂的缓和后再度紧张。美国的对伊拉克的观望政策使得伊拉克并没有完全倒向苏联,苏联的中东政策在短暂地将重心调整为支持伊拉克后又重新调整为支持埃及。伊拉克没有在苏联的支持下实现经济发展的目标,导致其统治者必须依赖军队的支持以巩固政权,这为伊拉克未来的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隐患。1958-1960年美国对伊政策的调整对现阶段我国的外交活动有一定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张涛[2](2018)在《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在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域外国家和地区普遍将其称之为“藐视法庭”,并建立了相应的惩戒制度。当前,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作了详细的规定。但从刑法层面来看,这方面的规定尚不完备,使得实体法与程序法在衔接上存在脱节。中国共产党(以下简称“党”)自十八大以来,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和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制订了一系列的文件,要求完善惩戒藐视法庭权威、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法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尽管《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九》)对危害法庭秩序犯罪的法条作了一定的修改,并针对部分严重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增设了新的罪名,但与完善惩戒藐视法庭权威制度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之要求仍有差距。因此,开展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研究对维护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对完善藐视法庭权威制度具有重要实践价值。全文共计18万余字,除引言和余论外,共分四章。第一章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基本界定法庭是诉讼参与人定纷止争的物理空间,也是司法工作人员维护公平正义的虚拟空间。法庭秩序是所有参与审判活动的人员或者与审判活动相关的人员都应当遵守的秩序,具有场所秩序、人员秩序、功能秩序等多个层面的内涵,其核心是公正审判的功能秩序,其外延包括庭审前、庭审中及庭审后维护公正审判的秩序。危害法庭秩序行为是指各种妨碍审判活动进行、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暴力伤害、侮辱诽谤、违反法庭命令、非法干预司法等行为。在时间上,可能发生在庭审前的财产保全、协助调查取证阶段,也可能发生在庭审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阶段,还可能发生在庭审后的执行生效裁判阶段;在空间上,可能发生在法庭内,也可能发生在法庭外的与审判活动相关的地点;在诉讼类别上,可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中。其共性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损害了法庭权威。第二章域外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考察英美法系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制早于大陆法系。1631年,英国以藐视法庭作出了首个判例。1789年,美国在继受英国藐视法庭制度的基础上,颁布了《司法法》,规定法院可以对一切妨碍或者侮辱司法的言行判处监禁或者罚金。1791年,美国宪法规定了新闻出版和言论自由。之后,藐视法庭罪的正当性在美国受到很多质疑。1831年,美国国会颁布了《宣明有关藐视法庭罪之法律的法令》,限制藐视法庭罪的适用范围和对象,规定联邦法官只能即决性地惩罚发生在法庭内的以及“近乎”或者“附近的”不当言行,但对检察官提起诉讼的藐视法庭罪仍可以惩罚,且该规定不适用于州法院。1981年,英国颁布了《藐视法庭法》,规定对正在进行中的司法程序发表有失公正的评论构成藐视法庭罪,同时规定已尽注意义务的无辜行为、对公正且准确的现实报道以及善意的附带性评论可以作为抗辩事由。大陆法系对危害法庭秩序犯罪的规制采取两种范式:一种范式是将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作为对抗国家权力、妨害公务等犯罪处理,以德国、乌克兰等国家为代表;另一种范式是专门设立侵犯对司法应有之尊重罪、妨害司法活动罪、藐视审判罪等类似罪名,如法国、意大利、俄罗斯、韩国等国家则采取此种范式。尽管不同国家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在罪名设置或者惩戒方式上有所差异,但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和树立法律权威。通过比较考察,可以得出以下启示:一是为了平衡司法公正与言论自由之间的价值冲突,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以刑罚进行惩罚;二是对危害法庭秩序犯罪的认定采取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要求行为对诉讼程序或者司法裁决造成了紧迫的实实在在的损害或者妨碍,且达到了严重程度;三是对危害法庭秩序犯罪行为的处罚主要是罚金、短期自由刑或者强制劳动。第三章我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沿革与评析1979年《刑法》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对拒不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罪的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设立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他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根据类推原则以妨害公务罪或者扰乱社会秩序罪论处。1997年《刑法》废除了类推原则,除保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外,还增设了扰乱法庭秩序罪。此后,立法机关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扩充罪状和增设罪名等方式先后通过了十个刑法修正案。其中,《刑九》以列举的方式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罪状作了部分扩充,将诉讼参与人吸纳为保护对象,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增加了单位犯罪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及增设了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和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但刑法修正案仍未将严重违反法庭命令、非法干预司法等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统一纳入犯罪圈,在罪名体系和个罪设立上还有待完善。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犯罪会不断地演进,刑法也处于动态发展之中。从1997年《刑法》及十个刑法修正案的立法轨迹来看,刑法正在不断地由“厉而不严”向“严而不厉”转变,通过扩充旧罪、增加犯罪手段、增加犯罪对象,或者废除旧罪、增设罪的方式,持续完善犯罪体系。同时,刑罚也在走向轻缓化,由以生命刑、身体刑为主向以自由刑、财产刑为主转变。法网严密但处罚轻缓是未来刑法发展的方向,在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应当摈弃重刑主义和威权主义理念,树立谦抑主义、人权主义理念和审判中心主义理念,推行轻重适度的刑罚观,只有在确有必要时才能动用刑法,且应尽量限缩刑法规制的范围和降低刑罚惩处的强度,从而维持控制犯罪与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之间的平衡。第四章我国刑法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完善在我国违法和犯罪相衔接的二元化处罚结构下,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我国法律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的规制分为两个层级:第一个层级是对于一般危害法庭秩序行为,采取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训诫、罚款、拘留等司法措施进行制裁;第二个层级是对于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动用财产刑、自由刑等刑罚措施予以惩罚。对于一般的危害法庭秩序行为,采取司法措施即可,无须动用刑罚。对于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采取司法措施则不足以达到惩防之目的,此时动用必要的刑罚措施就具有了不可替代性。现行《刑法》为了保护司法秩序,以专节设立了“妨害司法罪”类罪,并设立了“扰乱法庭秩序罪”个罪,但这只是相对合理的权宜之计。因为妨害司法罪囊括了藐视法庭权威犯罪、妨害监管秩序犯罪、证据犯罪和赃物犯罪,共四个方面20个罪名,归类比较笼统。为了保护法庭秩序,《刑九》对扰乱法庭秩序罪进行了扩容,但该罪仍然只能规制发生在法庭内的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不能包容此外的具有同等性质的行为。对于此外的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庭命令、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预司法等行为,既不能适用扰乱法庭秩序罪规制,也不能适用妨害公务罪、侮辱罪、诽谤罪等罪名进行有效安置,形成刑法规制的漏洞,与诉讼法的规定也相互脱节。所以,我国刑法应在《刑九》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一是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藐视法庭罪,二是将藐视法庭权威方面的犯罪从妨害司法罪中分离出来,单独设立一节,使刑法对法庭秩序的保护更加合理与严密。首先,将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庭命令行为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规制范围。违反法庭命令是指负有诉讼义务的人能够履行法庭命令而拒不履行,是损害司法权威的源头。民众对法律的信仰应从遵守法庭命令做起,必须使遵守法庭命令成为不可僭越的底线。在此罪中,“情节严重”是指对司法裁决或者诉讼程序产生有重大影响的实质性危险。这种危险不是偶然的危险,而是现实且紧迫的根据经验法则可以查明的危险。一是影响定罪量刑的刑事证人拒不出庭作证。在刑事诉讼法中,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并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当辩护人、公诉人或者当事人对影响定罪量刑的证人证言有异议时,证人有出庭作证之必要。如果证人在得到安全和经费保障的情况下仍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作证,或者经合法传唤后逃跑,或者使用暴力抗拒拘传,或者到庭后拒不作证,则既不利于判断言词证据的真伪,也不利于被告人行使质证权,往往导致犯罪事实难以查清,甚至放纵或者冤枉被告人。二是负有协助司法机关调查取证的义务而拒不协助,情节严重的行为。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有义务协助调查取证的人,如果其妨碍调查、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调查的,法院有权采取司法措施。但是,程序法上的责任不能替代实体法上的责任,且程序法上的司法措施只能针对一般危害法庭秩序行为,故有必要将情节严重的上述情形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调整范围,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协调,更加全面地保护法庭秩序。其次,将影响司法公正的非法干预司法行为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规制范围。在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司法的核心是公正行使审判权。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排除干扰,必须回归法律,绝不能被僭越。一是将影响司法公正的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之行为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规制范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习惯于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干预尚未作出司法裁决的案件,造成司法不公。党的十八大以来颁布了等一系列的文件,三令五申地禁止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但就“效力层级”而言,应当将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法律规范,将国家工作人员干预司法,特别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影响司法公正的行为予以犯罪化。不能放纵个别国家工作人员以权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否则就会败坏国家机关的形象、侵蚀依法治国的基石。二是将严重侵犯当事人之公平审判权的媒体干预司法行为纳入藐视法庭罪的规制范围。媒体对司法案件的客观报道有利于满足民众的知情权,也不会影响法庭秩序。但是,由于媒体自身的盈利性、市场性等属性,其在报道司法案件时可能会掺杂主观臆断。一旦媒体报道背离了客观真实性,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未决案件发表结论性报道或者不符合事实的报道,就会对司法公正造成严重影响,此时不仅会侵犯公民个人的人格权,而且会损害法庭秩序。对此,无论是从保障被告人受“法庭审判”而非“舆论审判”的立场考量,还是从保护被害人免受舆论“二次伤害”的角度出发,或者从维护正当法律程序的价值进行分析,都有必要以藐视法庭罪论处。最后,专节设立藐视法庭权威罪。在《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设立藐视法庭权威罪作为专门一节,该节包括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藐视法庭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共四个罪名。虽然这种修改对刑法章节会有较大的调整,但有利于使刑法类型更加合理,有利于系统性地规制藐视法庭权威的行为,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严密的实体法保障。总之,法庭是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场所,承担着定纷止争和惩恶扬善的神圣职责,良好的法庭秩序需要法律来维护。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诉讼纠纷多发,法庭秩序和司法公正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对于危害法庭秩序行为的“犯罪圈”如何划定,不仅需要进行前瞻性的刑法理论研究,需要在立法上做好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合理衔接,而且需要在司法层面对行为的危害性大小和情节轻重作出谦抑的判断。将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入罪时,不能无视其宽宥情形;将一般危害法庭秩序行为出罪时,不能忽略其恶劣情节。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公平审判权利,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文世芳[3](2017)在《中国共产党对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认识与借鉴(1976-1984)》文中认为改革开放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的一次伟大觉醒,正是这个伟大觉醒孕育了新时期从理论到实践的伟大创造。总结历史上封闭保守的深刻教训,勇于面对中国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巨大差距,充分认识到关起门来搞建设行不通、闭关自守实现不了工业化和现代化,虚心学习和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是这个伟大觉醒的重要内容,对探索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是在中国历史文化的基础上探索而成,从改革开放之初一步一步摸索而来。探求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功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可以从改革开放史中寻求历史的逻辑、问题的病灶和成功的钥匙。因此,从改革开放之初对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认识和借鉴考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形成,从开放和改革的相互关系及国际经验视角探求改革开放开启并获得成功的原因,对当前全面推进深化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独特的重要意义。这些正是论文致力于探求的深层次问题。论文包括绪论、正文四章和小结。绪论,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意义,研究的现状、问题,研究的资料准备、特点,研究的方法、思路,研究的目标、方向。第一章,主要讨论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历史背景。“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世情国情党情发生了深刻变化。考察整个社会,国民经济遭受重创,人民生活在温饱线上长期徘徊,社会各界渴望变革;考量党内状况,使命意识空前觉醒,执政危机意识日渐浓厚,全党洋溢着把“文化大革命”耽误的时间抢回来的情绪;环顾世界局势,世界政治格局寻求新的平衡,在两极格局下存在寻求多极化的内在张力,资本主义国家经过迅猛发展后进入滞胀阶段,亟需产业转移,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崛起树立了发展榜样,调整和改革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潮流。特定的历史条件,给中国指明了方向:旧的道路难以为继,变革已是民心所向,国际形势为迎接中国融入世界大家庭、登上国际大舞台提供了历史契机。一种历史的合力,悄然引导着中国朝着改革与开放的道路走去,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历史条件生成。第二章,主要讨论从“文化大革命”结束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期间中共逐渐扩大对外交流,冷眼向洋看世界,以世界为参照作出改革开放的伟大决策。“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党内和思想理论界对“文化大革命”的反思和对国家前途命运的思考已经不可抑制。中共高层从战争的阴影中走出来,对世界局势作出新的研判,认为存在长时段和平发展的可能。在对历史的反思中,中共又逐渐从“左”的迷雾中走出来,开展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讨论,工作重心开始务实地朝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倾斜。在此基础上,以邓小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开始了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初步行动,党和国家领导人主动出访“触摸世界”、把握世界发展脉搏,派出大批对外考察的“侦察兵”了解世界各国发展经验和研究中国应有的对策,部署理论界召开世界经济讨论会研究国外情况。特别是派团对外考察是中共高层的重大战略举措。中央政治局从听取和讨论考察汇报开始,改革开放的思想在酝酿中逐渐生根发芽,经过1978年国务院务虚会和中央工作会议的两次大讨论,改革开放决策呼之欲出。第三章,主要讨论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中共经过对盲目冒进的反思,在国民经济调整中深化对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认识,提出“中国式的现代化”思想的过程。经过1979年对盲目引进和吸收外资的反思,在对国民经济调整的思考、讨论以及初步实施中,中共对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进行了总结深化,制定了更加科学更具操作性的对外引进规定、吸收外资政策、对外考察办法、国民经济计划。在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结合中国实际进行的改革试点和探索中,中共对建设四个现代化有了更深层的认识,在政策上、试点上、理论上都有重大的转变。在政策上,提出经济政策的三大转变,要求逐步实现经济政策和经济制度转型;在试点上,创办经济特区,使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从某个领域的试点转换为更深层次的综合性改革试点;在理论上,从四个现代化转变为“中国式的现代化”,将“中国式的现代化”作为统领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结合中国实际,探索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道路的指导性思想。第四章,主要讨论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逐步由引进技术、外资和管理经验,朝着更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国际组织发展经济经验以及引进国外智力发展和深化,并最终推动确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过程。结合中国实际,探索适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模式,是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在中共高层的支持和部署下,苏东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经验和理论以及联邦德国市场社会主义理论和法国经济计划化理论等,成为中国考察和学习借鉴的重点内容。布鲁斯和奥塔·锡克等东欧经济学家的来访,在中国掀起研究社会主义经济模式和改革理论的热潮。在改革开放实践的锻炼和理论探讨的熏陶中,中国新一代经济理论人才终于在1984年莫干山会议上崛起,逐渐承担起为改革建言献策的使命。在和思想理论界的良性互动中,中共终于克服各种困难,出台《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立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这标志着“文化大革命”结束后中共对中国经济改革发展方向的探索获得巨大成功,以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为重点的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取得重大的阶段性成果。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以巴山轮会议为标志,中共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小结,主要对论文作一概括性总结,集中探讨境外发展经济经验是如何被中共重视、学习和吸收,形成了什么样的原则和路径;究竟在中国的改革开放进程中发挥了哪些重要作用、产生了哪些重大影响;积累了哪些重要历史经验,对当前中国的改革发展有哪些重要启示。为确保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取得好的效果,中共在探索之中确立和完善了自力更生为主、积极争取外援,取长补短、保持优势,多方学习、反复比较,解放思想、谨慎渐进等基本原则;形成了从境外经验的学习了解、到决策层多渠道掌握信息、到中共高层利用境外经验进行决策、到中层和基层干部掌握境外先进经验的上下贯通、良性互动的路径。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在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改变对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认识成为改革的先声;推动了改革开放决策出台和具体政策不断完善;促进了社会主义观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理念的突破;提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在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的历史关头,分析研究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历史,能带来深刻的启示。它告诉我们,改革应该如何优化调查研究,如何加强顶层设计,如何重视基础性工作。
沙吾列·依玛哈孜[4](2016)在《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政策与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政策与实践研究我国的支援边疆政策是中国共产党治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促进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与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为目的制定的政策措施,是中国共产党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执政的全盘谋划和策略,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略的主要内容。它对于推进边疆地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提高各族人民生活水平、缩小地区差距、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同时,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政策能够充分体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是中国特色的治国政策,是中国共产党特殊的民族政策。因此,研究支援边疆政策对丰富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方面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的整个研究过程坚持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以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政治理论为指导,以多学科为角度,在边疆治理理论框架下,理清中国共产党的支援边疆政策模式,以及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并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特殊区情出发,科学把握党在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的具体政策和实践,全面总结支援边疆政策在实施过程当中取得的成就及历史经验和教训,从中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缘环境、历史积淀、经济发展、社会发育、文化心理、公共安全、周边安全等层面认识和理解影响少数民族地区稳定与发展的主要因素,以及针对这些因素之间的相互影响及互动规律,为进一步坚持与完善支援政策提出一些具体的对策建议。本文主要内容:主要从建国以来的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目标体系及实施工具入手,分析支援边疆政策依托的理论和现实依据;理清中国共产党支援工作及支援边疆政策形成发展的历史进程,并力图揭示并较系统地概括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特点及发展规律,进一步深化中国共产党治国理论;综述支援边疆政策在实施过程当中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发挥的作用、成效、成功的经验,充分展示中国共产党特殊的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这伟大创举在整个国家的发展与稳定中做出的贡献、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贡献、发展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体系的贡献。同时,总结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经验教训,分析影响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政策实施的主要因素;最后针对问题提出中国共产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的对策建议。具体内容包括六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对研究的目的、意义进行全方面的论证。第二章为中国共产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援政策目标体系及实施工具和援助政策依据。主要阐述了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政策的总体目标和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目标(分类目标)。分析概括了实现支持与援助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目标的实施工具,即在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为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采取的直接支援和间接支援所包含的不同政策措施。同时,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持与援助政策的根基进行认真剖析,以实事来进一步阐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的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国特色民族理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边疆治理理论等理论基础;并较充分论证制定政策中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族因素、宗教因素、贫困因素、边境因素之现实依据。第三章为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对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与政策措施。主要梳理和阐述在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每一个关节点或历史阶段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第二代、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重要指示及政策措施。第四章为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形成与发展历程。本章主要依托国家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文件,并以此为支撑,对我国不同时期的支援边疆政策进行全面的概述和分析。即中国共产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支持与援助政策经历了逐步形成和完善的过程,在建国初期主要是通过特殊帮扶政策,初步改善了各族人民的社会生活条件,赢得了民心,疏通了民族关系,建立了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后,针对边疆地区落后状况,采取经济财政等方面特别照顾和倾斜政策,加强支持和援助力度,初步建立了较完整的国民经济体系,为各民族共同发展繁荣、促进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改革开放以后,为了缩小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与内地省区的差距,继续加大中央支持和援助及对口支援相结合的政策,推动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巩固和加强了民族大团结,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了基础。第五章为中国共产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实践的成效。本章主要结合国家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大量实际数据来阐明了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实践中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同时,边疆支援政策的实效性由于各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地理环境、社会历史环境、民族文化环境的特殊性和发展基础的薄弱性、国际环境及周边环境的复杂性等而受到的影响的因素进行客观分析。第六章为完善中国共产党支持与援助边疆政策的对策建议。这一部分主要针对中国共产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持和援助政策实施过程中的制约因素,提出完善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政策的对策建议。即保持支援边疆政策的连续性;提升支援边疆政策的系统性;提高支援边疆政策的科学性;加强支援边疆政策的可操作性;强化支援边疆政策的针对性;提高支援边疆政策的执行效果。中国共产党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充分体现在改善边疆少数民族的生存条件和生活质量上。支持和援助边疆地区正是提升边疆各族人民幸福指数、推动边疆地区发展和繁荣提出的重大措施之一,具有重大的政治意义和现实意义。因此,要逐步解决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区域经济发展能力不足、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薄弱、民族宗教问题复杂、组织管理框架不理想、国际环境及周边环境复杂等种种制约因素,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政策。总之,本文通过大量的文献阅读、梳理和数据分析,积极继承前人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按照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史”的发展脉络,依托政策、文件,认真梳理中国共产党建国以来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所采取的支持与援助政策,并更加细化每一个发展阶段的时间段划分和政策内容,厘清新中国成立以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与中国共产党连续的支援边疆政策之间的关系,分析并阐明其对少数民族地区各项事业发展带来的效应和存在的问题,为未来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和稳定提供更加良好的政策环境,提出了针对性较强的见解及意见。
张勇[5](2015)在《约翰·亚当斯外交思想研究》文中提出约翰·亚当斯是美国的第二任总统,着名的政治家、外交家和思想家。在美国革命时期,他是推动美国革命事业的急先锋,为美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作为大陆会议代表,他积极参与并推动了北美十三殖民地摆脱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被誉为“独立之巨擘”;他全身心地投入到与英国的军事斗争当之中,尽管没有亲临前线,但是在后方为保障军事斗争的胜利做出了突出贡献;他深谋远虑,较为深入地思考了美国早期的外交政策,是美国外交的奠基者之一。作为外交官,他曾两度远渡重洋出使欧洲,参与了与英国的和平谈判,成功获得了荷兰对美国的外交承认,为美国争取到了迫切需要的贷款。在成为美国总统后,他妥善处理了美法关系危机,成功结束了美法同盟关系,为美国的孤立主义外交做出了重大贡献。正是由于约翰·亚当斯历经了美国早期的几乎所有重大事件,尤其是在外交领域,因此,研究约翰·亚当斯的外交思想,有助于我们加深对美国早期外交史的理解。约翰·亚当斯的外交思想深受18世纪在欧洲盛行的政治思想和经济思想的影响。约翰·亚当斯不仅博览群书,还善于思考,因此对18世纪的英国政治思想和法国启蒙思想家的政治思想和经济思想有着较深的认识。在其思考美国所面临的外交议题时,约翰·亚当斯深受实力政治观、重农主义和古典经济学的影响。约翰·亚当斯的外交思想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萌生期、形成期和成熟期。由于约翰·亚当斯留下了相当丰富的文献,我们可以从三份文献资料中清晰地看到其外交思想的形成脉络。这三份文献包括“1755年9月致内森·韦伯的信”、“1776年条约计划”和《致欧洲君主的建议书》。为了打破英国的外交孤立和获得外国的承认,美国在建国之初打破外交惯例,主动向外国派遣了外交使节,这被一些美国外交史家称为“民兵外交”。尽管在独立之前约翰·亚当斯曾经也在致朋友的信中提到带有“民兵外交”色彩的想法,同时,“民兵外交”这一称谓源自约翰·亚当斯的书信,但是,约翰·亚当斯与大陆会议向欧洲一些国家派驻外交使节的决策没有直接关系,而且,在其出使欧洲期间,约翰·亚当斯是一个较为中规中矩的外交官。尽管约翰·亚当斯是大陆会议决定向荷兰派驻外交使节的始作俑者,但是,在“民兵外交”问题上,其与大陆会议中主张“民兵外交”的那些人是有区别的。约翰·亚当斯是在关于荷兰的情报的基础上提出向荷兰派驻外交使节建议的。在被任命为驻荷兰公使之后,尽管约翰·亚当斯发现上述情报并不准确,而且其在荷兰处境尴尬,但是,他以无畏之精神极力推动荷兰承认,并最终取得了外交胜利,而且这一胜利是“民兵外交”的唯一胜利。约翰·亚当斯在其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里一直主张自由贸易。上述主张是建立在其对美国经济性质的认识和美国革命之需要的基础之上的。在美国革命之时,由于美国缺乏必要的军需物资和工业制成品,为了鼓励从国外进口上述货物,他主张开放美国港口,实行自由贸易,甚至提出免征关税的建议。同时,他认为美国是一个农业国家,实行自由贸易有利于美国出口其过剩的农产品和从国外进口工业制成品,并以美国市场准入权换取外国开放它们的市场。在美国革命末期和邦联时期,由于邦联政府无权控制对外贸易,导致财政困难,因此,约翰·亚当斯主张建立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加强对对外贸易的管理,从而增加和保障中央政府的财政收入,支付国债。在其晚年,随着美国民族工业的兴起,约翰·亚当斯转而开始支持带有重商主义色彩的保护主义。在其出使欧洲期间,俄国与北欧诸国为了维护其海上中立权利,成立了第一次武装中立同盟。对于第一次武装中立同盟,约翰·亚当斯自始至终给予了极大关注,并形成了其对武装中立的认识。在其就任总统后,美法关系出现危机,其核心议题就是美国的海上中立权利。约翰·亚当斯运用武装中立措施,成功维护了美国的国家利益。由于其与本杰明·富兰克林和亚历山大·汉密尔顿的关系破裂,这对约翰·亚当斯的名声造成了恶劣影响,尤其是对其在外交领域所取得成就长期没有得到应有评价。通过纵观其外交生涯,约翰·亚当斯是一位杰出的外交家,为美国早期外交做出了突出贡献。
姜志达[6](2014)在《中美规范竞合与东亚秩序重塑》文中认为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尤其是进入21世纪,中国快速崛起,改变了东亚地区的权力格局与利益格局,成为东亚地区秩序重塑过程中的新因素。美国基于自身实力的相对衰弱,更加倚重规范与制度的作用,希望通过规范与规则约束中国等新兴大国的崛起,从而达到维护其在东亚霸权地位的目的。中国一直坚持和平发展的道路,因此也重视通过规范与制度实现和平崛起的目标。两国围绕规范的创建与推进展开了竞争。与此同时,作为亚太最为重要的两个国家,中美有维持东亚地区和平稳定与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国责任,因此,中美在规范竞争的同时也进行着规范合作。由于两国的共同责任和共同利益,双方在东亚的竞争也是克制的,有限度的,不会导致地区的失序,相反,中美规范竞争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融合与妥协的过程,这表明双方对对方的存在都采取了包容的态度。由于东亚的历史以及地缘政治因素,东亚地区的国际秩序呈现出一种混合秩序的特征,即权力秩序与规范秩序同时在东亚并存并发挥作用。它们之间互为影响,相互作用,共同塑造东亚未来的国际秩序。作者从理性主义视角出发,通过对东亚规范与权力的考察,得出三种秩序模型。第一种秩序是“两极化”地区秩序,这相当于当前的东亚地区秩序;第二种地区秩序是“二元兼容,规范平衡”地区秩序,是本地区多数国家追求的一种地区秩序,也是中长期内东亚地区可能实现的一种秩序。第三种秩序是“一元化规范治理”。在这种秩序类型下,地区国家之间以及中美之间的互信程度较高,规范在地区秩序中占据主导地位,地区秩序更多的是一种规范治理秩序。这是东亚国际秩序的远景目标,也是一种理想的秩序形式。作者选取中美规范竞争和规范合作各三组案例,对秩序规范之间的竞争、合作与融合进行实证研究,并从中推导出今后东亚地区的可能的秩序模式。在结论部分,作者认为围绕规范创建及推进是当前东亚秩序转型斗争的焦点。在东亚地区秩序转型过程中,要辩证看待权力的作用,同时要确保中美两国在东亚的良性竞争。
何通胜[7](2013)在《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FIDIC合同条件,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在总结了世界各大工程的建设经验后,在英国ACE范本基础上,于20世纪初开始编制的一套国际工程合同示范文本。1999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正式出版了一套全新的合同条件,与当时仍在使用的其他合同范本并存。新本系列合同包括以下四本:《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生产设备及设计—建造合同条件》(新黄皮书)、《EPC与交钥匙合同条件》(新银皮书)及《简明合同文本》(新绿皮书)。2007年9月FIDIC出版了《设计—建造—运营(DBO)合同》(金皮书)测试版,将整个DB加运营服务部分放入一个单一的合同。金皮书第一版在2008年正式出版。FIDIC合同条件一经问世,由于其在国际工程承包领域中所享有的权威地位及其所具有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FIDIC合同得到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都要求采用它进行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项目中的承包商、国际金融组织和项目业主也视其为规范性文件而广泛使用,被称为国际工程承包业的“圣经”。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于1996年代表中国参加了FIDIC,成为FIDIC的正式会员。我国国内的一些大型建设工程开始使用FIDIC合同文本,我国建筑商在国外承包的工程项目也被要求使用FIDIC合同文本。从建设工程的实践来看,建设工程项目对众多的风险因素与风险都非常敏感,因而工程建设业历来被称之为“风险事业”,尤其是大型工程项目。为了预防风险的发生和公平分担风险,FIDIC合同条件专门设置了风险负担条款。风险负担条款在FIDIC合同条件中处于核心地位,甚至可以说FIDIC合同条件“是基于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风险分担起草的”。因此,本文对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加以比较研究,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在结合建设工程合同特殊性的基础上,就传统合同法理论中以买卖合同为中心构建的风险负担理论进行了检讨与反思。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内涵为标的物的毁损与灭失,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自无问题,然对于根本无标的物的双务合同而言,如雇佣或劳动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等,因根本无所谓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问题,自无适用的余地。即使对于有标的物的其他双务合同,如承揽合同而言,适用起来亦有问题,因为其还有定作人或承揽人提供的材料的意外毁损灭失问题。对建设工程合同而言,更有工期延长和(或)费用增加的风险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情形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就买卖合同而言,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自可产生给付不能的问题。如其是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自会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对于FIDIC合同等建设合同而言,作为标的物的建设工程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毁损灭失,自因给付不能而发生风险负担问题。然如果即使发生了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且其并未致标的物毁损灭失,但却发生了“误工”问题,误工损失或费用的承担亦属于风险负担问题;传统风险负担理论认为,风险的性质为价金风险,此种理论适用于买卖合同亦自无问题。然对于其他双务合同而言,不仅其无所谓价金,而且其存续上的牵连性也有不同于买卖合同的特点。对于承揽合同而言,因为在工作完成前或工作完成后交付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半成品或成品毁损灭失的,如果不构成履行不能时,承揽人仍然难以免除其应完成工作的债务,并且不能因此取得请求报酬加价的权利,即承揽人不仅应承担报酬风险,还应承担给付风险;传统民法理论中通说认为,风险的原因应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然依新银皮书,即使因雇主的过失而使其向承包商提供的现场数据资料不具备准确性、充分性和完整性,雇主对此亦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均由承包商承担。本文第二部分,鉴于在1999FIDIC合同条件中,新红皮书、新黄皮书、新绿皮书风险负担条款几近相同,而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则独具特色,故特就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的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尽管新红皮书和新银皮书对此采取完全不同的政策,即前者规定对于不可预见的异常现场条件,其风险应由雇主承担,否则,应由承包商承担;而后者则规定一概由承包商承担风险。也尽管许多学者对新银皮书的此种规定持批评的意见,认为其所采取的“亲雇主方”的态度对承包商而言有失公平。但是,FIDIC却仍坚持自己的做法。究其原因在于,随着建设工程形式的发展,尤其是诸如BOT(建设一运营一移交)等新型建筑工程合同形式的出现,私人融资的出借人通常属风险厌恶型,其要求项目在财务方面具有可行性,并且对于所提供的融资要尽可能的有一个可靠的回报,那怕一个将大部分风险都分配给承包商的固定价格的总价合同意味着业主将为项目的建设支付更高的费用,而FIDIC合同条件之银皮书正好满足了此种需求。本文第三部分,鉴于不可抗力往往是导致风险的主要原因,而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了不可抗力条款,因此对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在探讨1999FIDIC合同条件全面引进不可抗力条款必要性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欧洲合同法原则》有关规定的比较研究,认为1999FIDIC合同条件对不可抗力与其构成要件的界定是科学合理的。在分析FIDIC合同条件下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基础上,通过与英美法系的比较,认为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不仅更具操作性,而且更公平合理。由于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专用条件”第19条[不可抗力]规定:“在招标前,雇主应核实本条措辞与管辖合同的法律不相矛盾。”这说明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取决于管辖合同的法律关于不可抗力制度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规定还是任意性的规定,故对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进行了专门探讨。本文第四部分,鉴于在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民法典中,除我国《合同法》将建设工程合同从承揽合同中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有名合同加以规定者外,绝大多数是将其纳入承揽合同之中。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常有承揽人提供材料之情形,尤其是在所谓“建筑承揽”中承揽人包工包料的情况己为常态,这就使区分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变为困难。本部分在比较分析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区分标准的基础上,对1999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大陆法系所采取的由“被击中者承担风险”的规则,即由承揽人承担风险的规则,在承揽业尤其是建筑业得到空前发展而使承揽人包工包料成为常态的今天,对承揽人太过苛刻。也可能正因为如此,德、日等国通过制定建设工程合同的标准合同或示范文本,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经验的基础上,对大陆法系承揽合同的风险负担规则进行了修正。本文第五部分,鉴于NEC和AIA合同文本亦是国际上比较常用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在我国的建筑工程实践中也已使用了这些合同文本,故对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进行了比较研究。虽然FIDIC合同条件采取的是综合因素决定风险分配说,而NEC合同文本采取的是可管理性风险分配说,但NEC合同文本首先引入了“合伙合作”的管理思想,建立了早期风险预警制度,力图把雇主与承包商的争端降到最低。它以促进良好的工程管理作为合同的重要目标,建立起了一种合作即收益,不合作即受罚的约束机制,使主和承包商在问题产生伊始即为找出解决问题的路径而积极协作,而非互相指责对方的错误,以期通过索要额外付款而获利,这无疑对项目是有益的。在国际舞台上,FIDIC合同文本与NEC合同文本展开了日渐明显的竞争;AIA合同文本虽采法经济学风险分配说,没有专门规定不可抗力,而是将其风险放在由业主投保的财产险的规定中,但这也是完全可行的,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后果,无论是由承包商承担还是业主承担,都需要通过保险来最终处理。本文第六部分,鉴于FIDIC合同条件已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我国建筑企业在国外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中得到运用,加之,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借鉴FIDIC合同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就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我国现行法律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均值得进一步完善,并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修改或完善的意见。
叶思思[8](2013)在《台湾地区招收大陆学生赴台就学政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知识经济时代,人才竞争激烈,高等教育已表现出国际化的趋势,各国都着眼于高等教育,以培养优秀人才,并吸引外国优秀人才,以增进国家的竞争优势。两岸间除了现阶段的经贸合作外,也开始积极正视高等教育的学术交流与合作,祖国大陆早年前已开始招收台生,2011年起台湾开放了陆生赴台就读学位,并采认大陆高校学历,以吸引大陆优秀人才。在少子女化及老龄化的阴霾下,这项举措对缓解台湾生源不足,提高高校教育质量及国际竞争力有重要作用,同时也能进一步推动两岸教育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岸关系的和平发展。因此,研究台湾招收陆生赴台就学政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采用了多种分析方法对陆生赴台就学政策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以期对政策作全面深入的了解。本文首先对台湾高校招收大陆学生赴台就学政策的内容进行了分析,梳理了近年来台湾招收陆生赴台政策的演变历程和当前政策的主要内容。其次,分析了两年来台湾高校招收陆生赴台就学政策的实施效果,分析陆生赴台政策的实施现状和招生效果,以及社会各界对陆生赴台政策的看法、评价等,并对陆生赴台实施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最后,谈陆生赴台政策的社会影响及其完善,分析其对台湾教育、文化、经济产生的影响,并就两岸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提高陆生赴台成效,以及完善陆生赴台政策,提出了相关对策建议如下:第一,夯实两岸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基础;第二,扩大两岸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形式;第三,推动台招陆生和学历互认的全面实现;第四,完善陆生赴台相关配套措施。
王入仕[9](2013)在《蒙藏委员会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之蒙藏委员会涵盖民国时期的蒙藏委员会及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在台“复建”并延及今日的台湾“蒙藏委员会”两个阶段。民国时期的蒙藏委员会延续清朝的理藩部、承接北洋政府的蒙藏事务处、蒙藏事务局和蒙藏院,是民国时期中央政府专门主管蒙藏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最高行政机构。台湾时段的“蒙藏委员会”是1949年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台湾当局因应其时的政治需要而对南京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的在台“复建”,是专司台湾当局蒙藏事务的“最高行政机构”。但是,随着境况的改变和时间的推移,台湾“蒙藏委员会”的职能和所辖事务大大缩减,逐渐成为一个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功能的边缘部门,并在近年台湾当局“行政院”组织再造的浪潮中陷入裁撤危机。根据当前台湾当局“行政院”新的组织架构,台湾“蒙藏委员会”已经被裁并。虽然台湾“蒙藏委员会”这一“机构实体”目前仍然存在,各种工作也在开展之中,但毋庸置疑,蒙藏委员会这一延续百年、历经民国时期和台湾时段并专以蒙藏等边疆民族事务为职掌的特殊机构将步入历史、走向终结。民国时期的蒙藏委员会及其前身的历史几乎贯穿了整个中国近代史,台湾时段的“蒙藏委员会”自在台“复建”至今,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演变,也度过了六十几个春秋。如果以民国元年蒙藏事务处的设置算起,蒙藏委员会之存在已达整整一个世纪,其整个设置、发展和变迁的历史,在某种程度上可谓中国近现代政治变迁史的一个缩影。民国时期的蒙藏委员会,具有较为完备的机构体系和相对广泛的职能,曾为维护国家主权和统一、保卫祖国边疆和领土完整、促进蒙藏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等方面做出过积极的努力并起到过一定的作用。台湾时段的“蒙藏委员会”虽然是对南京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的“移植”,但在机构体系和职能权限上则已完全不能同日而语。然而,从台湾“蒙藏委员会”对中华版图的坚持、对祖国边疆民族的关注、对蒙藏文化的在台宣传等方面来看,其在维护台湾民众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和蒙藏文化的认知、在维系台湾民众对祖国边疆的历史记忆和民族感情、在帮助在台蒙藏人士传承蒙藏文化以及在促进两岸蒙藏文化的交流等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则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在这一机构的历史即将被划上句点的时候,加强对蒙藏委员会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与学术价值。本文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充分利用各种档案、史料、回忆录等文献资料,综合运用多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以时间为纵轴并兼用历史纵向和现实横向两个维度,在前入研究的基础上对蒙藏委员会不同时期的机构形态及其蒙藏施政情况进行研究,并将其纳入到同期的国内、国际视野下进行综合考察,力求客观、公正、全面。本文共六章。其中,第一章是绪论;第二章是清朝的中央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对机构沿革、机构体系、边疆治理及历史遗产等方面进行阐述,即对蒙藏委员会的最初缘起予以追溯。第三章是民国初期的中央蒙藏事务管理机构,对其设置背景、机构演变和主要蒙藏施政情况进行阐述。第四章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蒙藏委员会,对其设置背景、机构设立、机构体系及主要蒙藏施政情况进行阐述;第五章是台湾时段的“蒙藏委员会”,对其设置背景、机构设立与沿革、蒙藏施政等内容进行阐述,并对近些年来台湾岛内各界人士关于这一机构之存废争议进行梳理,对台湾民众关于此事的看法进行个案呈现,同时对这一机构最终陷入裁并危机之原因加以探析。第六章是研究结论。
崔鸿雁[10](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二、台将提出19项措施对大陆经贸政策作重大修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台将提出19项措施对大陆经贸政策作重大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1)美国对伊拉克政策研究(1958-1960)(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内容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1958-1960 年艾森豪威尔政府对伊政策调整的背景 |
第一节 NSC5801/1 号文件出台前艾森豪威尔政府的中东政策 |
一、“巴格达条约组织”的建立 |
二、苏伊士运河危机 |
三、艾森豪威尔主义的出台 |
第二节 NSC5801/1 号文件的出台及美国对伊的支持政策 |
一、NSC5801/1 号文件的出台 |
二、美国对伊拉克哈希姆政权的支持 |
第二章 伊拉克“7月14日革命”与美国对伊政策的调整 |
第一节 伊拉克“7月14日革命”与美国对新政权的承认 |
一、伊拉克“7月14日革命” |
二、艾森豪威尔政府对伊拉克“7月14日革命”的反应 |
三、对革命政权的外交承认 |
第二节 艾森豪威尔政府对伊政策的调整 |
一、艾森豪威尔政府对阿拉伯民族主义问题的讨论 |
二、NSC5820/1 号文件的出台与美国对卡塞姆政权的“观望”政策 |
第三章 “共产主义危机”与艾森豪威尔政府对伊“观望”政策的延续 |
第一节 伊拉克特别委员会的成立 |
一、卡塞姆政权上台初期的权力斗争 |
二、“共产主义危机”的出现 |
三、摩苏尔叛乱与伊拉克特别委员会的成立 |
第二节 NSC6011 号文件的出台以及美国对伊“观望”政策的延续 |
一、基尔库克骚乱与共产主义危机的消退 |
二、NSC6011 号文件的出台 |
三、艾森豪威尔政府对伊拉克“观望”政策的延续 |
第四章 1958-1960 年期间美国对伊拉克政策调整的原因及影响 |
第一节 1958-1960 年期间美国对伊拉克政策调整的原因 |
一、冷战格局的制约 |
二、地区局势的变化 |
三、美伊两国国内因素的影响 |
第二节 1958-1960 年期间美国对伊拉克政策调整的影响 |
一、对全球冷战格局的影响 |
二、中东地区局势趋于缓和 |
三、限制了美伊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
四、为伊拉克现代化进程埋下隐患 |
五、对我国外交的借鉴与启示 |
结语 |
附录1:缩略词对照表 |
附录2:主要人物中英文对照及职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2)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 |
五、研究进路 |
六、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基本界定 |
第一节 法庭秩序之内涵与外延 |
一、法庭秩序之内涵 |
二、法庭秩序之外延 |
第二节 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类型 |
一、法庭秩序之界分 |
二、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界分 |
第三节 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典型样态 |
一、暴力伤害行为 |
二、侮辱诽谤行为 |
三、违反法庭命令行为 |
四、非法干预司法行为 |
第二章 域外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考察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典型国家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一、英国藐视法庭之立法及判例 |
二、美国藐视法庭之立法及判例 |
三、英美法系国家藐视法庭立法之融合与变异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一、德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二、法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三、日本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四、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范式与特性 |
第三节 域外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启示 |
一、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理念 |
二、危害法庭秩序犯罪之界定原则 |
三、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制裁措施 |
第三章 我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沿革与评析 |
第一节 我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沿革 |
一、1979年《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二、1997年《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规制 |
三、刑法修正案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修改和增设 |
第二节 我国刑法对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评析 |
一、危害法庭秩序类罪之评析 |
二、危害法庭秩序个罪之评析 |
第三节 我国刑法保护法庭秩序之理念评析 |
一、重刑主义保护法庭秩序之反思 |
二、威权主义保护法庭秩序之反思 |
三、谦抑主义理念下法庭秩序之保护 |
四、人权主义理念下法庭秩序之保护 |
五、审判中心主义理念下法庭秩序之保护 |
第四章 我国刑法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刑法对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规制之必要性 |
一、行为危害程度所导致 |
二、其他法律规范所不能 |
三、国家刑事政策所需要 |
四、民众内心认同所期待 |
第二节 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的立场选择 |
一、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出罪立场 |
二、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入罪立场 |
三、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的立场评析 |
第三节 严重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的完善路径 |
一、妨害司法罪与藐视法庭权威罪之关系 |
二、扰乱法庭秩序罪与藐视法庭罪之关系 |
三、专节设立藐视法庭权威罪 |
四、将扰乱法庭秩序罪修改为藐视法庭罪 |
五、藐视法庭权威罪之司法适用 |
第四节 藐视法庭权威罪之实现保障 |
一、检察院的诉讼监督 |
二、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 |
三、司法责任制 |
余论 法治时代研究刑法罪名之特殊使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中国共产党对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认识与借鉴(1976-1984)(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选题意义 |
二、概念界定与研究资料 |
(一) 概念界定 |
(二) 研究资料 |
三、研究现状与存在问题 |
(一) 研究的基本状况概述 |
(二) 研究的主要内容及观点 |
(三) 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
四、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法 |
(二) 文献分析法 |
(三) 比较分析法 |
五、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一) 研究重点 |
(二) 研究难点 |
(三) 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背景 |
第一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经济社会状况 |
一、国民经济遭受重创 |
二、人民生活长期得不到改善 |
三、社会各界渴望变革 |
第二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中共党内思想状况 |
一、执政使命意识逐渐觉醒 |
二、执政危机意识日益浓厚 |
三、把耽误的时间抢回来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结束后的世界形势 |
一、世界政治格局寻求新的平衡 |
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和科技的高速发展 |
三、产业转移与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崛起 |
四、苏东社会主义国家普遍推行改革 |
第二章 对外交流考察与改革开放决策的作出 |
第一节 历史大转折前的思想“解冻”和发展探索 |
一、世界局势的新研判 |
二、思想解放潮流涌动 |
三、工作重点逐渐转移 |
第二节 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初步行动 |
一、邓小平对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支持 |
二、召开世界经济讨论会研究境外经验 |
三、领导人主动出访“触摸世界” |
四、有计划地组织对外考察“探路” |
第三节 中共高层对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内部讨论 |
一、中央政治局听取讨论考察汇报 |
二、国务院务虚会讨论如何加快现代化建设速度 |
三、中央工作会议讨论境外快速发展经济经验 |
第三章 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总结深化与“中国式的现代化”的提出 |
第一节 对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反思 |
一、陈云、薛暮桥等对盲目引进的批评 |
二、中共高层讨论和部署经济调整 |
三、控制引进规模和制定引进政策 |
四、财政经济委员会组织大规模经济问题调研 |
第二节 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深化和落实 |
一、对外考察专业性、针对性加强 |
二、境外访问团和专家的来访与“传经” |
三、参与和召开国际会议 |
四、成立中国企业管理协会和举办企业管理研究班 |
第三节 西方经济学说的引入 |
一、西方经济学说引入的主要路径 |
二、三次大型西方经济学讲座(讲习班) |
三、西方经济学引入的重要作用和深远意义 |
第四节 “中国式的现代化”的提出 |
一、经济政策的转变和建立经济特区 |
二、两份《初步意见》的制定和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探讨 |
三、邓小平提出“中国式的现代化” |
第四章 借鉴境外经济体制改革经验与经济体制改革决定的出台 |
第一节 学习借鉴重点转移到经济体制改革理论与实践 |
一、苏东经济体制改革经验的考察 |
二、苏东经济体制改革理论的引入 |
三、苏东经济体制改革经验的探讨和研究 |
四、联邦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等西方经验的学习借鉴 |
第二节 学习和借鉴重要国际组织的经验 |
一、联合国提供的考察与培训 |
二、世界银行对中国的两份考察报告 |
第三节 引进国外智力决定的出台和初步成效 |
一、引进国外智力的历史经验与新的探索 |
二、邓小平关于引进国外智力的讲话和引进国外智力政策出台 |
三、引进国外智力政策的初步落实和成效 |
第四节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改革目标的确立和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进入新阶段 |
一、改革中的问题和境外因素的影响 |
二、邓小平视察南方与商品经济意见再次提出 |
三、1984年莫干山会议与新一代经济理论人才崛起 |
四、《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出台 |
五、巴山轮会议标志借鉴境外经验进入新阶段 |
小结 |
一、中共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原则和路径 |
二、中共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作用和影响 |
三、中共学习借鉴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经验和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件1 中国领导人出访一览表(1976. 10—1984. 12) |
附件2 1978年引进22项工程项目表 |
附件3 赵人伟等就经济改革问题向布鲁斯的提问 |
附件4 一个大学在政治经济学教学中提出的一些问题(资本主义部分)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4)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政策与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框架 |
1.4.2 论文预期创新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政策目标体系及其实现和支援政策依据 |
2.1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目标体系 |
2.1.1 总体目标 |
2.1.2 具体目标 |
2.2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的实施工具 |
2.3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的理论依据 |
2.3.1 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 |
2.3.2 中国特色民族理论 |
2.3.3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理论 |
2.3.4 边疆治理理论与实践 |
2.4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的现实依据 |
2.4.1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环境特殊 |
2.4.2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治环境复杂 |
2.4.3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国际背景特殊 |
2.4.4 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地理位置重要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对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指示与政策措施 |
3.1 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指示与政策措施 |
3.2 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指示与政策措施 |
3.3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指示与政策措施 |
3.4 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指示与政策措施 |
3.5 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重要指示与政策措施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形成与发展历程 |
4.1 建国初期形成“特殊帮扶措施”为重点的扶持政策(1949-1957) |
4.1.1 我国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的民族政策根基 |
4.1.2 民族政策的宣传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各项扶持政策 |
4.2 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到改革开放时期形成和发展“照顾与倾斜政策”为重点的帮扶政策(1957——1978) |
4.3 改革开放到二十世纪末形成和发展国家帮助为主对口支援为辅的“互援互助”支援政策 (1978-2000) |
4.3.1 财政支援政策 |
4.3.2 对口支援政策 |
4.3.3 扶贫开发政策 |
4.3.4 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政策 |
4.3.5 民族教育文化及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照顾政策 |
4.4 二十一世纪以来形成和发展“加大扶贫开发支持力度”为重点的支援政策 (2000年至今) |
4.4.1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
4.4.2 实施兴边富民行动 |
4.4.3 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政策 |
4.4.4 全方位的对口支援政策 |
4.4.5 牧区建设扶持政策 |
4.4.6 扶贫开发推进政策 |
4.4.7 进一步发展民族教育文化及医疗卫生事业的特殊照顾政策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实践的成效 |
5.1 中国共产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实践的成效 |
5.1.1 财政支援政策实践的成效 |
5.1.2 智力支援政策实践的成效 |
5.1.3 项目支援政策实践的成效 |
5.1.4 产业支援政策实践的成效 |
5.2 中国共产党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支援政策实效性的制约因素及其原因分析 |
5.2.1 区域经济发展能力不足及其原因 |
5.2.2 社会事业发展基础薄弱及其原因 |
5.2.3 民族宗教问题复杂及其原因 |
5.2.4 支援政策的组织管理框架不理想 |
5.2.5 国际环境及周边环境的复杂性及其原因 |
第六章 完善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政策的对策建议 |
6.1 保持支援边疆政策的连续性 |
6.2 提升支援边疆政策的系统性 |
6.3 提高支援边疆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
6.4 加强支援边疆政策的可操作性 |
6.5 强化支援边疆政策的针对性 |
6.6 提高支援边疆政策的执行效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约翰·亚当斯外交思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约翰·亚当斯其人 |
二、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一)国内研究情况 |
(二)国外研究情况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文献基础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意义 |
第一章 约翰·亚当斯外交思想形成的背景 |
一、约翰·亚当斯与18世纪盛行的实力政治观 |
(一)实力政治观对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影响 |
(二)约翰·亚当斯与均势观念 |
二、约翰·亚当斯与18世纪盛行的经济理论 |
(一)18世纪盛行的经济理论 |
(二)约翰·亚当斯对18世纪盛行的经济理论的态度 |
第二章 约翰·亚当斯外交思想的形成 |
一、关于美国必将成为世界帝国的信念 |
二、“1776年条约计划”与约翰·亚当斯外交思想的初步形成 |
(一)“条约计划”的缘起 |
(二)“条约计划”的起草过程 |
(三)起草“条约计划”的指导思想 |
三、托马斯·波纳尔与约翰·亚当斯外交思想的形成 |
(一)托马斯·波纳尔及其《建议书》 |
(二)《建议书》的影响 |
第三章 约翰·亚当斯与“民兵外交” |
一、“民兵外交”的概念及其有关争论 |
二、约翰·亚当斯与“民兵外交”的起源 |
三、约翰·亚当斯对“民兵外交”的态度 |
四、约翰·亚当斯与在荷兰的外交胜利 |
第四章 约翰·亚当斯的国际贸易思想 |
一、约翰·亚当斯对美国经济的认识 |
二、革命初期约翰·亚当斯对国际贸易的思考 |
三、“1776年条约计划”对美国经济外交政策的设计 |
四、约翰·亚当斯与《荷美友好通商条约》谈判 |
五、美国对外经济利益需要一个强大的中央政府 |
六、约翰·亚当斯晚年的国际贸易思想 |
第五章 约翰·亚当斯的武装中立思想 |
一、约翰·亚当斯对武装中立的认识 |
(一)关于中立国权利的争论 |
(二)1780年武装中立宣言 |
(三)约翰·亚当斯对武装中立的认识 |
二、约翰·亚当斯对美法关系危机的处理 |
(一)美法关系危机的缘起和实质 |
(二)约翰·亚当斯解决美法关系危机的策略 |
(三)约翰·亚当斯与“XYZ事件” |
(四)约翰·亚当斯与美法准战争 |
第六章 对约翰·亚当斯外交思想和实践的评价 |
一、对约翰·亚当斯美国革命时期的外交实践的评价 |
(一)约翰·亚当斯与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80年之前的关系 |
(二)约翰·亚当斯与本杰明·富兰克林在1780年之后的关系 |
(三)约翰·亚当斯与本杰明·富兰克林交恶的原因 |
(四)对约翰·亚当斯作为外交官的基本评价 |
二、对约翰·亚当斯执政时期的外交实践的评价 |
(一)约翰·亚当斯成功处置美法危机对其个人的影响 |
(二)约翰·亚当斯成功处置美法危机对美国的影响 |
附录一:约翰·亚当斯大事年表 |
附录二:约翰·亚当斯起草的《条约计划》 |
参考文献 |
(一)英文参考文献 |
1.原始档案和文集 |
2.传记 |
3.专着 |
(二)中文参考文献 |
1.文集 |
2.专着 |
3.译着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成果和获奖情况 |
(6)中美规范竞合与东亚秩序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文献梳理以及不足 |
第三节 研究假设与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基本结构与章节安排 |
第二章 规范与秩序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第二节 规范在东亚秩序转型中的作用 |
第三章 中美主权与干涉规范竞争 |
第一节 中国维护主权规范的努力 |
第二节 美国极力推行干涉规范 |
第三节 中国关于主权和干涉的辩证观 |
第四章 中美多边安全合作与同盟规范竞争 |
第一节 中国的新安全观与多边安全合作 |
第二节 冷战后美国扩大亚太同盟体系 |
第三节 美国对多边安全合作的态度转化 |
第五章 中美区域经济合作机制竞争:亚太机制 vs 东亚机制 |
第一节 美国倡导 TPP 合作机制 |
第二节 中国支持 RCEP 合作机制 |
第三节 两种经济规范之间的竞争与融合 |
第六章 中美在东亚的防扩散规范合作 |
第一节 美国的防扩散政策与实践 |
第二节 中国在防扩散问题上的政策与实践 |
第三节 中美防扩散合作 |
第七章 中美反恐规范合作 |
第一节 美国的反恐政策与实践 |
第二节 中国的反恐政策与实践 |
第三节 中美两国反恐合作 |
第八章 中美在气候变化的规范合作 |
第一节 中国气候变化的政策与实践 |
第二节 美国的气候变化政策 |
第三节 中美气候变化合作 |
第九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7)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选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选题的研究进路 |
1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的基本理论 |
1.1 传统合同法理论中的风险负担理论 |
1.1.1 风险与风险负担的涵义 |
1.1.2 风险负担的一般规则 |
1.1.3 风险负担一般规则确立的理论依据 |
1.2 FIDIC合同条件与风险负担理论——对传统风险负担理论的反思 |
1.2.1 风险的内涵——是否仅限于标的物毁损灭失之风险 |
1.2.2 风险的情形——是否仅限于适用给付不能时 |
1.2.3 风险的性质——是否仅限于价金风险 |
1.2.4 风险的原因——是否仅限于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 |
1.3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的理论根据 |
1.3.1 国际工程合同风险负担的主要理论 |
1.3.2 FIDIC合同条件所采用的风险负担理论 |
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2.1.1 异常现场条件的界定 |
2.1.2 异常现场条件的实证分析 |
2.1.3 异常现场条件规定的争论 |
2.1.4 异常现场条件引起的工期与费用之风险负担 |
2.2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所致工程、货物等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 |
2.2.1 一般规则 |
2.2.2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第17.3款的具体分析 |
2.3 新红皮书与新银皮书关于风险负担条款差异原因的分析 |
3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比较研究 |
3.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的演进 |
3.2 不可抗力条款的效力 |
3.3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FIDIC合同条件第19.1款之分析 |
3.3.1 第19.1条关于不可抗力概念所采用的学说或标准 |
3.3.2 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
3.3.3 与CISG、PICC和PECL所规定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的比较分析 |
3.4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3.4.1 FIDIC合同条件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3.4.2 与英美法系不可抗力所致风险之负担规则的比较 |
4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大陆法系承揽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4.1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分标准 |
4.1.1 德国法 |
4.1.2 日本法 |
4.1.3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 |
4.2 定作物之风险负担规则与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 |
4.2.1 大陆法系的规定 |
4.2.2 与FIDIC合同条件所规定的定作物风险负担规则之比较 |
5 FIDIC合同条件与NEC和AIA合同文本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5.1 FIDIC合同条件与NEC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5.2 FIDIC合同条件与AIA风险负担条款的比较研究 |
6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及有关示范文本风险负担的规定或条款的比较研究 |
6.1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法律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负担规则的比较研究 |
6.1.1 承揽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 |
6.1.2 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负担 |
6.1.3 不可抗力与风险负担 |
6.2 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有关条款的比较研究 |
6.2.1 异常现场条件所引起的工期与费用的风险负担 |
6.2.2 不可抗力条款与风险负担 |
参考文献 |
(8)台湾地区招收大陆学生赴台就学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 |
1.2.1 国内相关研究 |
1.2.2 国外相关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研究的难点和创新点 |
第2章 台湾地区招收陆生赴台就学政策的内容分析 |
2.1 台湾开放陆生赴台的政策演进 |
2.1.1 尝试期(1988 年-2000 年) |
2.1.2 波折期(2000 年-2008 年) |
2.1.3 加速期(2008 年-) |
2.2 陆生赴台就学政策的主要内容 |
2.2.1 陆生赴台政策之“三限六不” |
2.2.2 陆生赴台就学政策的具体规定 |
2.2.3 政策内容的简要分析 |
第3章 台湾地区招收陆生赴台就学政策的效果分析 |
3.1 陆生赴台就学的实施效果 |
3.1.1 研究生招生情况 |
3.1.2 本科生招生情况 |
3.2 陆生赴台政策的社会评价 |
3.2.1 陆生赴台政策得到多数民众的支持 |
3.2.2 陆生赴台政策得到台湾教育主管部门的高度赞同 |
3.2.3 陆生赴台政策有待检验 |
3.3 陆生赴台政策实施的影响因素 |
3.3.1 陆生赴台政策得到台湾当局的积极推动 |
3.3.2 意识形态与政治立场的差异 |
3.3.3 招生政策及学校的宣传不够 |
3.3.4 政策实施的配套措施不完善 |
第4章 台湾地区招收陆生赴台就学政策的影响及其完善 |
4.1 陆生赴台政策对台湾社会的影响 |
4.1.1 陆生赴台政策对台湾教育的影响 |
4.1.2 陆生赴台政策对台湾文化的影响 |
4.1.3 陆生赴台政策对台湾经济的影响 |
4.2 完善陆生赴台政策的建议 |
4.2.1 夯实两岸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基础 |
4.2.2 扩大两岸高等教育交流与合作的形式 |
4.2.3 推动台招陆生和学历互认的全面实现 |
4.2.4 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蒙藏委员会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缘起和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及研究述评 |
1.2.1 文献综述 |
1.2.2 研究述评 |
1.3 理论依据及研究框架 |
1.3.1 理论依据 |
1.3.2 研究框架 |
1.4 研究指导思想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指导思想 |
1.4.2 研究方法 |
1.5 其他相关情况说明 |
1.5.1 研究创新之处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追溯:清朝的中央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 |
2.1 清朝中央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与沿革 |
2.1.1 蒙古衙门 |
2.1.2 理藩院 |
2.1.3 理藩部 |
2.2 清朝理藩院的机构体系与边疆治理 |
2.2.1 机构体系 |
2.2.2 边疆治理 |
2.3 清朝中央边疆民族事务管理机构的历史遗产 |
第3章 肇建:民国初期(1912-1927)的中央蒙藏事务管理机构 |
3.1 民国时期中央蒙藏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背景 |
3.1.1 社会背景 |
3.1.2 思想背景 |
3.1.3 政策背景 |
3.2 民国时期中央蒙藏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与沿革 |
3.2.1 机构演变 |
3.2.2 机构演变之原因探讨 |
3.3 民国初期中央蒙藏事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蒙藏施政 |
3.3.1 全局性蒙藏工作 |
3.3.2 该时期的外蒙古问题 |
第4章 正态:南京国民政府时期(1928-1949)的蒙藏委员会 |
4.1 南京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的设立背景 |
4.1.1 社会背景 |
4.1.2 思想背景 |
4.1.3 政策背景 |
4.2 南京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的设立及改制呼声 |
4.2.1 机构的设立 |
4.2.2 改制呼声 |
4.3 蒙藏委员会的机构体系与施政纲领 |
4.3.1 机构体系 |
4.3.2 施政范围及施政纲领 |
4.4 蒙藏委员会的主要蒙藏施政 |
4.4.1 全局性蒙藏工作 |
4.4.2 对蒙施政 |
4.4.3 对藏施政 |
4.4.4 该时期的外蒙古问题 |
第5章 异化:台湾时段(1950-今)的“蒙藏委员会” |
5.1 蒙藏委员会“移植”台湾的历史背景 |
5.1.1 国民党败退台湾前的大陆局势 |
5.1.2 国民党败退台湾时的岛内局面 |
5.1.3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的治岛措施 |
5.2 台湾“蒙藏委员会”的机构演变及现状概况 |
5.2.1 机构演变 |
5.2.2 现状概况 |
5.3 台湾“蒙藏委员会”的主要蒙藏工作 |
5.3.1 戒严时期(1949-1988)台湾“蒙藏委员会”的主要蒙藏工作 |
5.3.2 解严之后(1989-今)台湾“蒙藏委员会”的主要蒙藏工作 |
5.4 台湾“蒙藏委员会”之裁撤危机 |
5.4.1 台湾“蒙藏委员会”之存废争议 |
5.4.2 台湾“蒙藏委员会”之终被裁并 |
5.4.3 台湾“蒙藏委员会”终被裁并之原因探析 |
第6章 研究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台将提出19项措施对大陆经贸政策作重大修改(论文参考文献)
- [1]美国对伊拉克政策研究(1958-1960)[D]. 陈行.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2)
- [2]危害法庭秩序行为之刑法规制研究[D]. 张涛.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3]中国共产党对境外发展经济经验的认识与借鉴(1976-1984)[D]. 文世芳.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4]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支援边疆政策与实践研究[D]. 沙吾列·依玛哈孜. 吉林大学, 2016(03)
- [5]约翰·亚当斯外交思想研究[D]. 张勇. 山东师范大学, 2015(03)
- [6]中美规范竞合与东亚秩序重塑[D]. 姜志达. 外交学院, 2014(02)
- [7]FIDIC合同条件风险负担条款之比较研究[D]. 何通胜. 武汉大学, 2013(01)
- [8]台湾地区招收大陆学生赴台就学政策研究[D]. 叶思思. 湘潭大学, 2013(03)
- [9]蒙藏委员会变迁研究[D]. 王入仕. 中央民族大学, 2013(02)
- [10]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