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变迁与宪法的至上性——兼论良性违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茜芸[1](2021)在《存在一种区域性法治吗?——对一个新法治概念的质疑》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下学术界认为,区域法治的话语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认同"区域法治"概念的基础上,众学者提出了"法治建设具体论""区域法治先行论""区域法治协同论""区域法治竞争论",以论证区域法治具有推动建设法治中国的意义。但是,从实践上来看,区域法治不仅削弱了法治的普世性,还加剧了地方权力的滥用、司法的地方化、公民权实现的特殊化。从理论上来看,区域法治与地方法治的概念难以有效区分,且区分之意义甚微;无论是作为分析对象还是分析工具,区域法治的概念均不具备规范性基础。因此,区域法治的概念既缺乏规范性,其法治意义也颇受质疑,从而逐渐成为一种没有生命力的"概念空壳"。
李少文[2](2020)在《从政治实践中理解和创新中国宪法——评秦前红教授《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文中提出一、中国宪法的问题意识在中国政治法律学术界,关于宪法(学)的争论,人们或许并无太多直接言说交锋,但心中可能存在极大的困惑。苏力教授就质疑,当代中国的宪法学——无论是宪法教义学,还是规范宪法学,似乎都没有回应实践和历史提出的中国宪制问题,
柳建龙[3](2020)在《论宪法漏洞的填补》文中指出由于制宪工作和国家生活的复杂性、宪法的开放性、制宪者智识的有限性、情势变更或者特殊政治考量等原因,宪法可能存在漏洞。其确定应以实定的并不圆满的宪法体系为出发点,并以解释论为之;其间应妥善处理其与宪法的开放性、不成文宪法、宪法解释之间的关系,方能准确地发现宪法漏洞。可以以宪法解释、制定法律、宪法修改、宪法惯例等方式填补宪法漏洞,但不得违反宪法明文规定、目的、基本原则以及基本权利的本质内容。
邢斌文[4](2019)在《“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理解读与规范分析》文中研究指明现代宪法理论中的"效忠"是一种制度性忠诚,而"效忠宪法"则是制度性忠诚的集中体现。我国法律文本中强调不同主体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宪法忠诚条款"是立法者对宪法相关条款的具体化,"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誓词则是对我国法律文本中"宪法忠诚"条款的总结和升华,意味着宪法宣誓主体忠于宪法文本和基于宪法产生的政权与法律体系,并强调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忠于宪法"的誓词具有政治效力和法律效力,但在修宪时存在变通的空间。"忠于宪法"与"拥护宪法"是"效忠宪法"的不同侧面,前者强调公权力归顺宪法的政治责任和维护宪法的政治使命,后者则强调法政主体维护宪法秩序的职业使命。"忠于宪法"的公权力主体和"拥护宪法"的法政主体相互交叉,他们是维护宪法秩序,推动宪制发展的重要力量。
申惠文[5](2020)在《中国民事宪法学的时代价值——改革开放40年民法学家宪法观发展演变切入》文中提出改革开放40年民法学家表达的宪法观,更多是应景式的实践问题回应,缺乏学术史的回顾梳理,缺乏整体的科学认识。民法学家的宪法观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回避宪法观阶段(1978—1992)、远离宪法观阶段(1993—2004)、宪法工具观阶段(2005—2013)、宪法目的观阶段(2014—)。民法学家特定时代的宪法观,受制于特定时代的社会背景,服务于特定时代的法学命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入新时代,民法学家应当更多地参与宪法学的研究,在规范民法学研究的基础上,运用宪法思维审视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开拓人格宪法学、家庭宪法学、组织宪法学和财产宪法学等民事宪法学新领域。
郁芳[6](2020)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被赋予推进合宪性审查的职责。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经过了四十多年的发展,从理论学界的讨论正式走进制度构建。研究合宪性审查制度,辨析合宪性审查的双重属性,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备案审查及违宪审查的关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对其功能进行定位。合宪性审查是其工作的核心内容,审议法律草案、进行宪法解释与实施宪法监督都与合宪性审查息息相关。审议法律草案是合宪性审查最主要的审查方式,通过事前预防性的审查来保证法律实施的合宪性,进行宪法解释是弥补宪法漏洞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实施宪法监督是与合宪性审查的目标是一致的。通过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不难发现,合宪性审查的地位不明确、审查的范围具有局限性、审查的相关权力缺失、审查的程序不完备。为弥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合宪性审查运行过程中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机制。借鉴国外违宪审查的经验,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地位,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行政规章的范畴进行研究,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相关的职权,制定《合宪性审查程序法》,对合宪性审查的主体、程序的启动与审理、公开以及审查的通过与效力上进行规定。
余净植[7](2020)在《文本、观念与实践: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变迁》文中认为宪法的发展大致呈现为文本变迁、观念更新和实践发展三个维度的互动、互构。我国的宪法文本几经修改,反映了党的治理理念和法治观念不断更新深化,也折射出经济社会的发展变迁。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十八大以来,依宪治国的共识已然凝聚,符合国情和制度结构的宪法实施及合宪性审查模式正在探索中,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供了理论思考与实践积累。
盛凌玮[8](2020)在《论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判断标准》文中研究说明合宪性审查是我国宪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研究内容,它是专门的机关依据一些特定的标准和方式,对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行政法规等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它强调以宪法原则和宪法规范作为评价事物和行为对错的标准,评价政府行为和公民行为的正当性,由此来确立宪法作为国家最高法律形式的法律权威。同时,合宪性审查也是我国在宪法监督方面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的部分,其具有监督国家机关行为,保证国家行为合宪的作用。在宪法的领域中,合宪性审查一直是一个研究的重点,但是,近些年以来,也发生了一些引发合宪性争论的宪法事例,这些宪法事例受到了各个学者和社会各阶层的广泛的关注,其重视程度也是前所未有的,这体现出来了合宪性判断的必要性,缺少明确的合宪性审查标准的问题也被突出、放大。合宪性判断的标准在合宪性审查中有着重要的作用,虽然,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报告中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并且,在近几年中,也取得了一些成就,所探索出来的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模式总的来说也是符合我国国情和政治体制的,但仔细分析来看,还是存在着很多的不足,例如,在目前的阶段来看,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明确、成熟的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也一直在不断的摸索,所以合宪性审查也是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缺陷。或者是在现行的合宪性审查体制下,审查对象的范围不是很宽泛,譬如,未将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纳入审查的范围之内,没有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没有一个审查的流程,种种局限都制约着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就这些缺陷提出方法,充分的完善合宪性审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维护宪法的权威,制约国家公权力,通过对于合宪性审查理论的分析,国外一些典型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的探究和比较,得出笔者认为的合宪性审查的标准是如何建构的,再分析笔者认为的标准。合宪性必须依靠宪法,没有宪法就不会存在合宪和违宪的问题。对于合宪性的判断标准,还是要着眼于宪法,以宪法为核心,从宪法的表面再到内在来研究,判断一部法律一个行为是否合宪,需要从宪法的文本、宪法解释、宪法的精神、宪法惯例、宪法学说这几个方面来考量,判断是否合宪是一个综合的问题,其标准,与政治、社会都息息相关。纵观世界,许多法治发达的国家在宪法体系中也是比较完备的,所以在合宪性审查的这个方面,也是比较成熟,对于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也有着属于本国的一套成熟的标准。美国的“三重基准”标准,德国的“单一基准”,法国根据的是是否符合成文的宪法的法典;是否符合宪法的序言;是否符合宪法的原则等,所以合宪性标准的确立不单单只是宪法文本宪法规范,根据我国宪法的原则、精神,以及通过学习西方和国外先进,可靠的判断标准,将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融合出适合我国的标准。通过这些途径所总结出得出的判断标准是最适合最公正的标准。探讨关于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来说明。第一部分是绪论部分,其中包括了选题的意义、选题的背景以及国内外的文献综述。第二部分是对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进行概述,主要是通过对合宪性判断标准的概念和必要性进行叙述,如何判断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是合宪的需要一个判断标准,通过这个标准,再做出价值上的判断,这就要求合宪性审查必须有一套标准,根据这个标准来进行判断。这就体现了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通过当前,我国出现的一些违宪的事例以及相关法律的违宪的判断引出了目前合宪性审查判断的争议,通过这些争议叙述了我国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局限性。第四部分,对于美国,法国,德国合宪性审查标准的比较和分析,总结出各个国家的合宪性审查的特色以及标准的特色,并且从中吸取到值得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提出了笔者的观点,笔者认为的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应该是怎么样的建构,从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等方面来进行描写,并且分析这几种标准。
刘国栋[9](2019)在《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文中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是一个颇具中国特色的法律问题。对这一问题,理论界通常围绕着宅基地政策能否作为民法渊源展开讨论。但在《民法总则》第10条已经不再将国家政策作为民法正式渊源的背景下,相关理论研究仅证立其为非正式法律渊源是远远不够的,尚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探讨。要澄清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这一复杂命题,首要任务是勾勒出其实然状态。在实然层面,尽管理论界普遍质疑宅基地政策的法律属性,但实务界却越发强调宅基地政策在司法裁判中的导向作用。在涉及宅基地政策的纠纷处理中,法院裁判结果呈现出明显的政策取向。法院通过多种方式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以实际执行宅基地政策,比如将宅基地政策作为说理或裁判依据,变通现行法的相关规定等等。究其本质,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意味着中国的法院除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之外,还扮演着政策实施者的角色。从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所生的效应上看,其可以类型化为回应性效应和充实性效应两种类型。前者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通过直接或间接地方式引入裁判过程,实质性地影响裁判结果;及时改变裁判结果以回应宅基地政策的变化。后者则主要表现为法院结合宅基地政策的目的,对其规制范围进行扩张,以保障政策运行的效果,确保党和国家政策目标的落实。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所引出的问题是:何种因素造成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并以此来决定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归属?传统“法源说”进路认为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源于政策的法源地位,其可以作为民法渊源进入裁判活动并决定当事人实体权利归属。然而,“法源说”进路在将宅基地政策厘定为非正式法律渊源,这无法解释出宅基地政策在实际裁判中“形无实存”的现实状态,与我国法院裁判的实际相脱节。而且基于“法源说”进路所提出的改进方案存在着过于理想化之嫌,并不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事实上,中国法院对宅基地政策执行问题的探究,需要从法院自身的属性入手,实现从“法源说”向“法院角色说”的研究转向。从法院的内在品性来看,其具有“双重角色”,分别为审判法院和公共政策法院。而不同角色之下的法院在对待法律、政策等问题上存在着不同的立场与表现。由于在我国的政治生态中司法镶嵌于政法体系,党的领导在司法权的行使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法院需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政治领导、思想领导与组织领导),且司法职能发挥应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大局。而宅基地政策集中反映了某一阶段党在农村社会与经济转型中的中心任务。这决定法院侧重于宅基地政策的实施,更多地表现为公共政策法院的面向。虽然最高法院并没有实际审理涉及宅基地政策纠纷,但其将宅基地政策的转化为司法政策为法院对该政策的执行提供指引。最高法院司法政策发挥作用的机理是藉由最高法院的权威将宅基地政策传递到法院裁判中。正是法院的角色定位以及最高法院司法政策,赋予了宅基地政策在法院裁判中的实质拘束力,确保了法院对政策的执行。由此引发的问题是应如何评价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应从积极与消极两个面向对之进行评价。从积极的面向来看,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表明其自觉嵌入宅基地政策的实施过程中,配合了其他国家机构的政策执行行为,助推了不同国家机构之间的沟通与合作,提升了国家治理的体系化和协同化。而且相较于法律,宅基地政策具有灵活性的特点,可以及时地回应农村正在发生的社会与经济转型。宅基地政策对一些关键的问题做了细致的规定,更适应于农村社会关系的调控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有助于落实该政策的功能。但法院对宅基地政策的执行也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后果,主要表现为法院将宅基地政策引入司法裁判,会导致该政策借助司法的强制力扩大其本身存在的负面效应。不仅如此,最高法院为了执行宅基地政策所创制的司法政策欲发挥其事实上的指引功能,会造成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应充分顾及我国政治生态的特殊性以及司法权的有限性,促成法院以法治化的方式贯彻宅基地政策,并消除政策实施带来的消极后果。基于此,在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过程中,应回归为审判法院的角色,关注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解决和利益平衡,以裁判方式实施宅基地政策。与此同时,宅基地政策执行方式也有待完善。法院应完善该政策进入裁判的方式,应适用公序良俗原则实现政策目标,并依靠诚实信用原则消弭政策实施所产生的消极后果,实现政策执行的规范化。同时,最高法院的司法政策在形式和内容上也应进行革新,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并依靠该制度克服司法政策抽象性与不周延性,弥补非正式载体的权威性不足,更好地发挥指引作用。从注重实体性规范的指引转换为程序性规范的供给,保障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便利审判法院掌握完整、准确的信息,平衡当事人各方的利益。
宁凯惠[10](2019)在《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文中研究指明宪法序言是宪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宪法结构中,宪法序言有其自身的特征,并发挥着特殊的效应或功能。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对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尚未开展全面深入的研究。宪法序言作为主权者人民行使制宪权作出政治决断的始原的、集中的产物,蕴含着丰富的价值。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源于人民的制宪活动,集中体现了人民的最高意志和根本利益;这种意志和利益首先以制宪目的的形式呈现出来,并形成一定的价值结构。宪法序言价值一旦构造,便会随着社会历史的变化发展而发生变迁。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通过变迁处于不断的动态调整中,其功能也随之发生变化。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以―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模式进行价值构造,体现了以―自由主义‖为核心价值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而我国宪法序言则是以社会主义为核心,形成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国策+地位与效力‖等内容所构成的―多元共生‖的价值构造模式。这一价值构造模式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时代价值。从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维度来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普遍确立了个人自由或人的尊严、平等、民主、分权(包括横向分权和纵向分权)、自治(包括社会自治、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法治、正义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而我国宪法序言则确立了社会主义、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克思主义指导等为基本要素的价值构造。较而言之,西方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具有抽象性、一般性和相对中性,而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则带有具体的针对性、突出的政治性和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中西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间之所以如此不同,决定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因素构成的截然不同的宪法文化。比较而言,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有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不可比拟的科学性、进步性和优越性。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尊崇宪法基本价值和维护宪法至上权威。面对我国宪法序言在构造要素、构造结构、构造模式、构造功能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和升华的现实需要,必须在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中继续完善我国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具体地说,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制度,以人民改革创新实践为基础,将能够全面反映人民共同价值目标的内容纳入到宪法序言中,通过增加、删除、调整和修改的方式不断优化宪法序言的价值结构,构建符合人民改革创新实践要求的宪法序言价值结构。其次,实现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转变。近代立宪主义兴起以来,宪法普遍确立了―人民主语+价值目标‖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宪法序言以人民为主体,通过制宪权将人民的共同价值目标固化在宪法序言中,以体现人民的政治理想和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我国宪法序言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构建了“历史叙事+基本国情+国家任务+基本政策+地位与效力”的价值构造模式,这种构造模式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体现了鲜活的时代精神,在世界立宪及宪治史上具有“中国性”的价值特质。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宪治文化,顺应世界宪法变迁的主潮流和大趋势,借鉴“人民主语+价值目标”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模式的合理内核和积极因素。与此相关的是,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功能的强化还必须加强我国宪法实施的制度和机制建设,尤其是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和机制,着力构建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形成价值构造要素更加丰富多样、构造结构更加合理优化、构造功能更加强化有效的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从而推动我国宪法价值实现,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治国家。
二、社会变迁与宪法的至上性——兼论良性违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社会变迁与宪法的至上性——兼论良性违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存在一种区域性法治吗?——对一个新法治概念的质疑(论文提纲范文)
一、区域法治:一个新的话语体系 |
(一)学术界关于区域法治概念的探讨 |
(二)学术界对区域法治概念之法治意义的证成 |
1. 法治建设具体论 |
2. 区域法治先行论 |
3. 区域法治协同论 |
4. 区域法治竞争论 |
二、对区域法治概念之法治意义的反思 |
(一)区域法治削弱法治的普世性 |
(二)区域法治导致地方权力的滥用 |
(三)区域法治助长司法的地方化 |
(四)区域法治造成公民权实现的特殊化 |
三、区域法治的概念能否成立? |
(一)区域法治与地方法治概念的混同 |
(二)区域法治作为分析对象与分析工具的非规范性 |
四、结语 |
(2)从政治实践中理解和创新中国宪法——评秦前红教授《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宪法的问题意识 |
二、社会主义国家权力结构的重新叙述 |
三、监察法学的任务:从监察改革到监察法治再到监察正义 |
四、制度是如何形成的 |
五、宪法学的想象力 |
(3)论宪法漏洞的填补(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宪法漏洞的确定及其难点 |
(一)宪法漏洞的确定 |
(二)宪法漏洞确定的难点 |
三、宪法漏洞的填补方法 |
(一)宪法解释 |
1.目的论的限缩 |
2.目的论的扩张 |
3.类推 |
(二)制定法律 |
(三)宪法修改 |
(四)宪法惯例 |
四、宪法漏洞填补的界限 |
(一)宪法明文规定 |
(二)宪法规范的目的 |
(三)宪法基本原则 |
(四)基本权利本质内容 |
五、结论 |
(5)中国民事宪法学的时代价值——改革开放40年民法学家宪法观发展演变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民法学家回避宪法观阶段(1978—1992) |
(一)将民法定性为公法 |
(二)将马克思经典作家论断和中央改革政策目标作为立论依据 |
(三)宪法修改滞后于民事立法实践 |
三、民法学家远离宪法观阶段(1993—2004) |
(一)将民法定性为私法 |
(二)将宪法定性为公法 |
(三)聚焦于移植域外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
四、民法学家宪法工具观阶段(2005—2013) |
(一)将宪法作为反驳宪法学家对《物权法(草案)》违宪质疑的工具 |
(二)将宪法作为反驳其他民法学家学术观点的工具 |
(三)公私法交叉研究不成熟 |
五、民法学家宪法目的观阶段(2014—) |
(一)民事立法依据宪法成为民法学家的基本共识 |
(二)主动对民法典编纂中涉及的宪法问题发表见解 |
(三)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是宪法目的观形成的重要原因 |
六、改革开放40年民法学家宪法观发展演变的理论反思 |
(一)民事宪法学的学科意义 |
(二)民事宪法学的基本框架 |
(三)民事宪法学的发展方向 |
七、结语 |
(6)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概述 |
(一) 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及相关辨析 |
1. 合宪性审查的概念 |
2. 合宪性审查的双重属性 |
3. 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 |
4. 合宪性审查与备案审查 |
5. 合宪性审查与违宪审查 |
(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职责由来 |
(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功能定位 |
1. 政治与法治的双重功能 |
2. 事前预防性的审查与事后纠错性的审查相结合 |
3. 专业化的合宪性审查 |
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与相关职责的区别 |
(一) 与审议法律草案 |
(二) 与进行宪法解释 |
(三) 与实施宪法监督 |
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地位不明确 |
(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具有局限性 |
1. 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被排除在外 |
2.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范畴不明确 |
3. 国家公权力行为的合宪性审查未纳入 |
(三)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相关权力缺失 |
1. 组织性的权力未设定 |
2. 审议中的权力未明确 |
3. 责任性的权力未赋予 |
(四)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程序不完备 |
1. 合宪性审查和合法性审查未能严格区分 |
2.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相关立法缺失 |
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 对国外违宪审查机制的借鉴与启示 |
(二) 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地位 |
(三) 厘清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的范围 |
1. 法律及带有立法性质的法律性文件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 |
2. 明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地方性法规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畴 |
3. 执法检查等监督行为纳入合宪性审查范围 |
4. 选举活动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 |
(四) 赋予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相关的职权 |
(五) 建立合法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的过滤机制 |
1. 合法性优先审查的机理 |
2. 我国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
3. 过滤合法性审查的原因 |
(六) 制定《合宪性审查程序法》 |
1. 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
2.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启动 |
3. 合宪性审查请求的审查 |
4.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公开 |
5. 合宪性审查案的通过与效力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论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判断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二、合宪性审查中判断标准的基础理论 |
(一)合宪性审查中判断的标准的概念 |
(二)合宪性审查中判断标准的必要性 |
1.有利于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统一 |
2.有利于推进宪法的实施 |
3.有利于健全宪法体系 |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中判断标准的现状 |
(一)近年我国典型宪法事例的状况 |
(二)我国现有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归纳 |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理论争议 |
(四)当前我国合宪性审查中判断标准的局限性 |
四、国外合宪性审查的判断标准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一)美国合宪性审查中“三重基准”判断标准 |
1.美国的合宪性审查的特点 |
2.美国合宪性审查中的“三重基准”判断标准的构成 |
3.“三重基准”制的判断标准的优势 |
(二)法国合宪性审查中抽象审查标准 |
1.法国的合宪性审查的特点 |
2.法国合宪性审查中抽象审查标准的界定 |
3.抽象审查标准的优势 |
(三)德国合宪性审查中“单一制”基准判断标准 |
1.德国的合宪性审查的特点 |
2.德国合宪性审查中“单一制”基准的界定 |
3.“单一制”判断标准的优势 |
(四)美、法、德判断标准模式小结及启示 |
五、我国合宪性审查具体判断标准的探索 |
(一)宪法规范标准 |
1.以宪法规范作为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优势 |
2.以宪法规范作为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缺陷 |
3.解决方法 |
4.宪法规范作为合宪性判断标准的事例 |
(二)宪法解释标准 |
(三)宪法的原则和宪法精神标准 |
1.宪法原则的内容 |
2.宪法精神的内容 |
3.宪法原则和精神作为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优势及缺陷 |
4.解决方式 |
5.运用宪法原则和宪法精神作为判断标准的具体事例 |
(四)我国合宪性审查判断标准的使用顺序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经验考察 |
一、数据来源和技术路线 |
(一)数据来源 |
(二)技术路线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方式的类型化分析 |
(一)直接方式 |
(二)间接方式 |
三、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效应的类型化分析 |
(一)回应性效应 |
(二)充实性效应 |
四、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正当性的再阐释 |
一、“法源说”及其省思 |
(一)“法源说”的涵义 |
(二)“法源说”的省思 |
二、“法院角色说”及其适应性 |
(一)中国法院的“双重角色” |
(二)法院“双重角色”与宅基地政策的执行 |
三、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评价 |
一、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积极面向 |
(一)国家治理体系化和协同化的提升 |
(二)宅基地政策功能的落实 |
二、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消极面向 |
(一)政策负面效应的扩散 |
(二)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弱化 |
三、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完善路径 |
一、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中的角色定位 |
(一)审判法院的角色回归 |
(二)审判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的路径 |
二、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技术的完善 |
(一)民法原则适用的规范化 |
(二)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 |
(三)程序性规范供给的增加 |
三、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10)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宪法价值研究现状 |
二、宪法序言研究现状 |
三、价值构造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法 |
二、价值分析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文献分析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宪法序言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宪法序言的含义 |
一、宪法序言的称谓 |
二、宪法序言的内涵 |
三、宪法序言的功能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特征 |
一、形式多样性 |
二、内容多元性 |
三、价值普遍性 |
四、文明归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的定位 |
一、宪法序言的文本性定位 |
二、宪法序言的规范性定位 |
第四节 宪法序言的类型 |
一、“明示性序言”和“非明示序言”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 |
三、西方国家宪法序言和非西方国家宪法序言 |
四、英美法系宪法序言和大陆法系宪法序言 |
五、基督教国家宪法序言和伊斯兰国家宪法序言 |
第五节 宪法序言的效力 |
一、宪法序言有效说 |
二、宪法序言无效说 |
三、宪法序言效力折衷说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本体 |
第一节 作为法的价值最集中体现的宪法序言价值 |
一、法的价值 |
二、宪法价值 |
三、宪法序言的价值 |
第二节 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者——人民 |
一、“我们人民” |
二、价值构造 |
三、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本质属性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要素 |
一、制宪目的 |
二、宪法原则 |
三、价值元素 |
四、国家任务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类型 |
一、“立宪宗旨型” |
二、“基本原则型” |
三、“宏观纲领型” |
四、“价值宣示型” |
第五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功能 |
一、法律体系整合功能 |
二、宪法修改约束功能 |
三、宪法解释指导功能 |
四、宪法变迁规制功能 |
五、宪法评价基准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第一节 宪法序言发生概述 |
一、制宪权理论 |
二、宪法序言与制宪权 |
第二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主体 |
一、间接主体:人民 |
二、直接主体:制宪者 |
第三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客体 |
一、间接客体:人民意志 |
二、直接客体:制宪者意志 |
第四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中介 |
一、作为主客体联结的中介 |
二、制宪权作为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发生的中介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概述 |
一、宪法变迁的内涵和类型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类型 |
第二节 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一、美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二、法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三、德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发展概述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变迁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比较 |
第一节 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一般理论 |
一、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概念 |
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的标准 |
第二节 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同 |
二、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异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一致性 |
二、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差异性 |
第四节 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比较 |
一、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共性 |
二、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个性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演变、特征与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发生 |
一、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发生 |
二、我国宪法价值构造的定型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之变迁 |
一、1954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二、1975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三、1978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四、1982 年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五、我国宪法序言价值构造变迁的超稳价值 |
第三节 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成 |
一、现行宪法的序言 |
二、现行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 |
第四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特征 |
一、宏观纲领性 |
二、意识形态性 |
三、高级背景性 |
四、党导立宪性 |
五、结构层级性 |
六、结构开放性 |
第五节 我国现行宪法序言价值构造的完善 |
一、构造结构之优化 |
二、构造模式之转型 |
三、构造要素之合理 |
四、构造功能之强化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四、社会变迁与宪法的至上性——兼论良性违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存在一种区域性法治吗?——对一个新法治概念的质疑[J]. 刘茜芸. 晋阳学刊, 2021(03)
- [2]从政治实践中理解和创新中国宪法——评秦前红教授《监察改革中的法治工程》[J]. 李少文. 中国法律评论, 2020(06)
- [3]论宪法漏洞的填补[J]. 柳建龙. 政治与法律, 2020(11)
- [4]“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法理解读与规范分析[J]. 邢斌文. 北大法律评论, 2019(02)
- [5]中国民事宪法学的时代价值——改革开放40年民法学家宪法观发展演变切入[J]. 申惠文. 私法, 2020(01)
- [6]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D]. 郁芳. 大连海事大学, 2020(11)
- [7]文本、观念与实践:新中国宪法的发展变迁[J]. 余净植.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3)
- [8]论我国合宪性审查中的判断标准[D]. 盛凌玮.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9]中国法院执行宅基地政策研究[D]. 刘国栋. 吉林大学, 2019(02)
- [10]论宪法序言的价值构造[D]. 宁凯惠.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