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论文文献综述)
董凡[1](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朱政[2](2014)在《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文中提出法律适用的理论框架是法律方法论的基础性问题,而强调理论的实践性以及建构中国本土的法律方法体系,则必须建立在对中国当下司法实践的经验考察之上。本文法律适用的理论建构是以大陆法系传统为背景,以中国司法实践为潜在参照物的。因而可以说,理论建构与实践考察紧密相关。在理论研究部分,采取了法律适用的“理念—模式—要素”的分析框架,以一种“自上而下”的具体化的思路展开,亦即在讨论法律适用理念争论的基础上,分析法律适用模式的转型,并指出论辩推理模式的优越之处;进而,在论辩推理模式下,对法律适用的要素展开重构,而在这种理论模式下,它们能够得到合理的定位和很好的说明。具体说来,在法律适用的理念上,这里有两对暗含的矛盾,一是,严格裁判理念与自由裁判理念围绕“司法造法”(或者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争论;二是,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内部存在的潜在张力——法哲学上,法的权威性与正确性之争;政治学上,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从制定法传统出发,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裁判理念显然更值得追求。在法律适用的模式上,分别讨论了司法三段论模式、哲学诠释学模式、三段论推理下的自由裁量模式和论辩推理模式。相比较而言,论辩推理模式较之前三种“经典”模式,具有更佳的理论优势,能够更好的贯彻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裁判理念。可以认为,论辩推理模式建立在“推理核”和“论辩层”之上,因而理性化程度更高,具有可验证和可评估的特性。其中,“推理核”主要关心法律推理的起点和基本结构形式;“论辩层”旨在以程序性的论辩规则为核心,明确参与者在其中应履行的论辩义务。在法律适用的要素上,一方面,法律适用模式的实质内容是法律发现、法律解释、事实认定、法律论证、利益衡量、漏洞补充等等相互重叠的“片段性决定”;另一方面,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存在方式,在不同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中,又会呈现不同的格局。在论辩推理模式下,法律发现对应着法源多元论,其核心任务是法源的司法识别和规范冲突的解决;法律解释作为一种权威性论述,应作“减法”的课业——放弃对司法裁判的“正确性担保”,回归面对个案释放法律规范意义的“本色”;事实认定,应当明确关于事实的论辩是司法证明机理的核心内容,只有通过论辩、对话才能将碎片的证据拼接、还原为一副完整的事实“图景”;作为法律适用要素的法律论证,则主要是论题学取向的,是在具体问题上对实质性理由的展示和权衡。在实践考察部分,从中国的司法实践出发,寻求一种“自下而上”的路径,由现实可查的细节入手,逐步攀登,提高理论的“梯度”。这样做,一来,是为了增强理论的实践性,寻找与中国司法的结合点;二来,也是为建构中国本土法律方法体系,做一些基础性的准备工作。案例研究作为一种法律方法的实证性研究,既是法律适用理论的实践准备,又是实践本身,更是对实践的反思;因而,是考察中国司法实践的有效方式。基于此,本文选择了《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近300件民事案例作为初步分析的对象,面向法律适用的要素——法源与法律发现的方法、事实认定的方法、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论证的方法,展开具有一定深度的“描述”。并在此基础上,深化讨论:其一,对裁判文书载体(裁判理由)进行反思与重构。其二,案例研究虽然立基于细节的考察,但其重要的贡献则应当是形成司法实践的整体形象。从这个角度上说,官方所持的“法律观”具有明显的“形式化”倾向;另一方面,同时又可察觉到在具体个案中,法官具有后果取向的“实用主义”态度。这也提示我们,应重审当下中国司法的复杂性,以及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关系。其三,站在法治论和司法现代化的高度,对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与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展开反思。我们既要看到法律方法是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又需要认识到其本身的限度。因为,法律方法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它能够维护法治的正常运行,却无法有力地推动法治进程,更谈不上“拯救法治”。进一步说,在当下中国的语境中,调试法律适用的理念以及建构法律适用的理论模式,都必须建立在司法现实之上,亦即需要在理论建构与司法实践之间展开“反思平衡”,在增强司法回应社会的能力同时,提高司法本身的品格。
张伟君,张韬略[3](2017)在《从商标法域外适用和国际礼让看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文中指出涉外定牌加工是在一国境内实施的商业行为。一国法院依据本国商标法对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行为加以禁止,并非属于该国商标法的域外适用,被告以本国商标法不应适用于域外销售行为作为侵权抗辩理由甚至请求排斥本国法院的管辖,难以成立。即便被告是受国外合法的注册商标权人的委托加工出口涉案商品,一国法院也无须根据"国际礼让"原则适用外国法而对国外的合法商标权予以尊重或礼让。只要坚持商标权地域性原则,我国法院在审理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既没有必要寻求本国法的域外适用,也没有必要考虑外国法下的知识产权或保护外国权利人的利益,这样既可以保持法律规则的稳定性而不至于顾此失彼,又可以维护法律规则的公平性而不至于厚此薄彼。
汤茂仁[4](2013)在《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本文在对中外知识产权法典、国际公约以及大量判例、学术着作和期刊论文进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商业秘密审判实践,详细研究了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相关问题,并就我国商业秘密纠纷处理中一些难点和热点问题提出了解决路径。全文共五章,内容涉及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商业秘密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第一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主要阐述了商业秘密的界定、权利归属、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参照TRIPS协议的规定对商业秘密作出界定,取消实用性要件,并对企业向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提交的实验数据提供保护。商业秘密外延应不限于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还应包括其他一些符合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管理经验类信息等。商业秘密的归属应当坚持创新原则、投资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因职务行为而完成的商业秘密归属于单位,同时允许单位与职工约定归属。单位应当就职务创造支付奖励和报酬。委托完成的商业秘密依据约定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开发者。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在于其为无形财产。商业秘密立法价值不仅是激励研究和创新、促进技术传播和使用,还在于维护公平诚信的竞争秩序。这些理论决定了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的模式来为商业秘密提供多维保护。第二章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认定商业秘密除了传统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措施标准外,还应当包括新颖性标准。新颖性标准要求商业秘密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判断新颖性、秘密性、价值性的成立,要求有关信息区别于公知信息且公众难于从公开渠道直接取得,权利人为此也付出了一定劳动等。“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一消极事实,权利人举证较难,可以降低其证明标准。商业秘密具有地域性特征,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公开的信息,不影响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因符合商业秘密的特征而成为商业秘密。保密措施包括权利人主观上有保密意愿、客观上采取了保密措施两方面。保密措施只要合理就可以,不能要求成本过于昂贵。如果一个有正常心智和法律理念的理性人,已经意识到权利人的有关信息是保密的,权利人的保密措施已经被感知,则该保密措施就应该是合理的。第三章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的具体行为包括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笔者认为,凡是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对“使用”的理解不应当局限于文义,还包括行为人虽作修改但其技术内容实质上是来源于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保密义务不仅限明示,还有默示义务存在。当事人违反保密义务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有时也存在侵害债权行为。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与违反保密义务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他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过错是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主观要件,这有别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建立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为解决商业秘密诉讼中的举证难问题,“接触+相似—合法来源”以及“相似(源于原告秘密的极大可能性)-合法来源”可用以推定行为人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或使用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同时,我国不应当采用美国法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处理客户名单纠纷必须正确平衡与协调好客户名单持有人与雇员、新雇主之间的利益冲突。客户信息在其特定化,为公众难于取得,且系开发人作了劳动投入的,可以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客户基于对原单位雇员的特定信赖而自愿与职工本人或职工新单位发生交易的,适用客户信赖例外规则,雇员不构成侵权。第四章侵害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适用于一般财产受到损害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我国针对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可以申请发布临时禁令。其条件包括申请人实胜诉的极大可能性;如不采取临时禁令,被申请人的行为将会给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下发禁令并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停止侵权责任应当设定时间和范围,以被告正常开发商业秘密所需时间为准。停止侵权这种责任也可因公共利益等因素而排除适用,以责令行为人支付许可费等方式解决。确定侵权赔偿额的原则为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原则、创新原则和比例原则。可以参照专利侵权的规定以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许可费的倍数和法定赔偿四种方法确定赔偿额。惩罚性赔偿在我国有适用的情形存在。第五章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反向工程、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劳动者生存权,以及诉讼权益可以适度限制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使。要对竞业限制予以适当限制以维护劳动者的择业自由,职工可以自由使用剩留知识。当事人不能因为证据涉及商业秘密而不予提交对方质证,法庭要采取适当措施保护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如责令签订保密协议、限制参加质证的人员范围等。
范晓宇,程丰丰[5](2018)在《回溯与展望:商标纠纷案件判决说理的价值追求——以公报和指导案例为样本(1988-201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优秀的民商事商标判决说理所反映的是综合的司法审判协作体系的质量,研究商标保护的判决说理沿革可以侧面反映整个国家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建设的过程。从公报案例到指导案例来看,判决说理经历了从简单化到合理化再到精细化的变化过程,体现了商标保护的价值追求,但仍有不足。应当进一步明确判决说理所要遵循的原则,释法析理,以制度回应社会关切。在立法上降低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流动的成本、提高一线法官的职业保障水平,提升职业荣誉感,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刘莹[6](2019)在《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 ——以21件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欲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需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对于重复侵权、恶意侵权以及有其他严重侵权情节的,赔偿力度与赔偿数额都应相应提高1,然而确定赔偿数额向来是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争点与难点。2013年,我国对《商标法》进行新的修订,在第63条正式引入了针对商标恶意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但在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明确适用该制度的有效裁判鲜少出现。普遍存在适用性及操作性不强、对权利人补偿不足、法定赔偿替代适用比例过高等问题,其实施受到实务界的广泛关注。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引言与正文两部分。引言结合我国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分析当下学界对此问题的研究热点、问题及进展,探讨本选题的主题背景及意义。正文部分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收集选取了21件近年我国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典型案例。总结分析这21件典型案例对此的处理方式、结果,及不足。明确争议焦点在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与选择、举证责任与程序问题,以及具体计算问题。第二部分,概述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础。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入手,阐述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关联,并分析其适用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结合典型案例及相关数据,探讨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的程序及计算方式,具体包括对价值判断与数额评价两个阶段的总结分析。第四部分,域外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包括:德国近年来对损害赔偿原则的松动;英国、美国及加拿大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及判例适用。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适用规则,针对该制度的司法适用提出见解与建议。
武汉[7](2010)在《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研究》文中认为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他人商标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我国现行商标法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商标侵权行为,但未就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明确的概括性规定。由于缺乏对商标侵权行为实质性要件的概括性规定,导致出现了一些认识上的分歧和法律适用上的困惑;尤其上述商标侵权行为是针对当时较为突出的侵权行为类型作出的列举,在规范实践中出现的新行为时容易出现认识上的偏差和“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本文认为,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应就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作出概括性规定。结合我国商标法已有规定、司法实践及学术探讨的成果,参考国际条约及其他法域的经验,本文认为,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应包括:(1)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2)行为乃在商业过程中使用标志的行为;(3)行为乃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的行为;(4)使用行为导致混淆的可能性。本文共分为五章,其中第一章为商标侵权行为概述,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研究商标侵权行为的四个构成要件。此外,本文还结合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在相应章节中就实践中的热点问题,如涉外定牌加工、平行进口、竞价排名中的关键词问题等进行了分析和梳理。
曹超[8](2018)在《无单放货违约与侵权责任之研析》文中提出提单,既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又是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重要单证。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形式的多样化,无单放货现象愈演愈烈。当无单放货行为发生时,承运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呢?我国学术界,司法界一直对此存在争议。若以提单为物权凭证,则无单放货定性为侵权,若以提单为债权凭证,则无单放货定性为违约。我国司法实践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在诉讼主体、归责原则、免责事由、诉讼时效,法律适用以及赔偿范围等方面都存在很大差异,但具体到无单放货案件中却存在其特殊性。结合《海商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文简称《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笔者将对无单放货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特殊性进行研究,比较两者的异同,正确认定无单放货所涉主体之责任,并以此作为司法实践参考,保护正本提单持有人之合法权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共分三章。在第一章中,笔者通过对《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海商法》以及《无单放货司法解释》的解读,分析了提单物权性与债权性,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无单放货的侵权性与违约性。在第二章中,笔者结合具体的100起无单放货案件,从中研究无单放货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共性及其矛盾性,具体分析无单放货的诉讼主体,赔偿范围,无单放货案件中的证据问题,以及承运人的抗辩事由。由于《海商法》以及《无单放货司法解释》对于无单放货行为在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免责事由,赔偿范围以及诉讼时效等方面基本已形成一个统一的标准,故无单放货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仅在诉讼主体,管辖权,以及法律适用上存在差别。在第三章中,笔者对于当前几种无单放货诉讼模式进行分析并借鉴,并且对我国无单放货侵权和违约的责任竞合制提出自身的看法,从而更进一步为正本提单持有人权利提供保障。
许凯[9](2012)在《侵权冲突法研究》文中认为侵权冲突法是一项古老但又充满生机的国际私法制度。无论是国际社会还是中国国内,关于侵权冲突法的理论、立法与实践均伴随国际私法一同起步。在传统意义上,由于国际私法价值论上单一的冲突正义取向,侵权冲突的法律选择规则主要表现为侵权行为地法规则和法院地法规则的互相限制。然而,到了现代社会,因为实质正义价值取向的异军突起,导致侵权冲突法律选择规则呈现出范围扩大化、规则多元化、方法多样化的特征。时至今日,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发展在理论上不断创新,在实践中愈发成熟,在立法上更加独立,美国和欧盟侵权冲突法的最新发展成为了推动这一领域向未来迈进的最新动力。与此同时,我国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通过之后,侵权冲突法的立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因此,研究侵权冲突法的发展规律和演进趋势,不但有助于理论上的拓展与深入,而且对将来国际国内的侵权冲突立法亦有很大助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本文旨在以侵权冲突法的历史演进为主线,对于这一领域在不同时期的理论问题、立法表现以及司法实践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以期总结出侵权冲突法在各个时期的价值取向和发展趋势。全文共分为五章(15节),字符数(不含空格)共计约26万。在论述方式上,全文以归纳总结为主,以问题研究为中心,涵盖了侵权冲突法在国际国内各个时期的基本问题,力求达到资料穷尽、论证周延。导言部分,主要从选题意义与研究角度、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的主要方法、创新与不足四个方面展开。笔者认为,将侵权冲突法的发展历史区分为传统、现代、当代三个历史时期,讨论这三个历史时期中侵权冲突法所呈现的不同特点与取向,并进而对于一些特殊性的问题做出深入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同时,在现今国际国内侵权冲突法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对于未来发展趋势做出适当的分析恰逢其时。在国内外文献的综述方面,国内对于侵权冲突法的研究尽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在研究的深度与广度上仍然与国外的研究有着不小的差距,因而结合国际国内的研究成果,兼收并蓄地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很有必要性。在全文的论述过程中,主要采用了历史研究、文本研究、比较研究、案例研究和统计研究等多种研究方法。最后,虽然本文在研究方法与研究结论上具有一定的创新之处,但仍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第一章,“侵权冲突的传统法律选择方法”,其目的在于通过对侵权行为地法规则、法院地法规则以及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规则的全面分析,厘清三种规则在传统侵权冲突法中的演变发展和不同地位。侵权行为地法作为调整侵权法律冲突最为重要的系属公式,其不仅在理论上受到法则区分说、国际礼让说和既得权说的肯定,而且在早先的各国实践和国际条约里亦有体现。笔者在明晰其理论基础和优越性的同时,对于侵权行为地的确定问题提出了一些认定方法。单一适用法院地法调整侵权法律冲突尽管受到了魏希特和萨维尼的支持,但其在各国的实践中基本不被接受,所以笔者采用批判的视角对这一系属公式进行了评价。重叠适用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是一种限制侵权行为地法功能、保护法院地国利益的冲突规范,其发轫于英国法中的双重可诉规则,在大陆法系传统的国际私法中也多受推崇。究其原因,其体现了一种国家主义和国际主义的适当平衡,也是传统国际私法以冲突正义为唯一价值取向的最优选择。第二章,“侵权冲突的现代法律选择方法”,主要选取了美国、英国和大陆法系国家的现代侵权冲突法作为论述依据,以期对现代多元化的侵权法律选择方法进行全方位的解析。对于美国现代侵权冲突法而言,其源于对《第一次冲突法重述》侵权行为地规则的批判,兴起于冲突法革命中的各家学说的论战,并以《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编撰达到顶点。巴布科克案是美国司法实践中侵权冲突法律选择方法的转折点,此后美国的司法实践在各种现代冲突法学说的指引下,呈现出灵活性、多样性的总体特点。英国现代侵权冲突法起始于莫里斯教授提出的侵权自体法理论,尽管这一理论没有得到实践的完全响应,但其却为1995年《国际私法(杂项规定)法》的出台提供了理论依托。20世纪中后叶,大陆法系国家国际私法法典化的浪潮带动了侵权冲突法的改革,而最密切联系原则、保护弱者利益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直接适用的法理论的出现成为了这一时期大陆法系侵权冲突立法的典型特征。这一时期之所以产生了法律选择方法上的重大变化,原因在于对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成为各国所一致的努力方向。第三章,“现代侵权冲突法中的特殊问题”,主要针对侵权冲突法在现代法制发展过程中所面临的三大特殊问题进行探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法律选择问题在现代国际民商事争议中是一个焦点问题,其不仅会涉及到民法理论中对于责任竞合的基本理论,也与国际私法中的识别制度息息相关。在这种特殊情形下,侵权冲突的法律选择规则会受到合同关系、合同准据法和合同免责条款的影响。分割方法作为一种颇具争议的法律适用方法,其已经在现代美国的侵权冲突法中占有了一席之地,但欧洲国家一般对其保持谨慎的态度。因此,笔者在揭示分割方法理论内核的基础上,对其在侵权冲突法中的适用场合和适用程度进行理性思辨。现代侵权冲突法的另一特点在于区分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并为后者设置独立性的调整规范。笔者在文中选取了产品责任、公路交通事故、一般环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不正当竞争和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六种典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并通过比较方法对现代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特征做出归纳和总结。第四章,“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动向与趋势”,主要通过对新世纪以来欧美侵权冲突法最新进展的分析,进而从宏观角度对侵权冲突法在当代的发展趋势予以回顾和展望。其中,美国当代的侵权冲突法具有两大动向:一是冲突法理论界在批判《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基础上,对于《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制定提出了众多的方案,其中包含了许多有关侵权冲突法的重构意见;二是侵权冲突法的统一化和成文化倾向显着,在联邦层面主要是1993年美国法学会批准的《混合诉讼规程》,在州一级层面主要有1992年路易斯安那州的《侵权冲突法》和2010年俄勒冈州的《侵权冲突法律选择法》。在欧洲,欧盟的成立为制定该区域内统一的侵权冲突法提供了平台,2007年欧盟《非合同之债法律适用条例》(简称:罗马规则II)代表着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发展方向,因而本文对其内容进行了全面细致的研究。最后,笔者在本章末试图从四个方面对于当代侵权冲突法的未来走向进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一些结论性意见。这四个方面包括:侵权冲突立法的成文化与趋同化;实质正义价值的追求与限制;三种法律选择方法的对立统一;法律选择确定性和灵活性的平衡。第五章,“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历史与展望”,主要是在回顾中国侵权冲突法发展历史的前提下,对于侵权冲突法在中国的立法现状、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进行全面审视,并结合前章的结论性观点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中国侵权冲突法的萌芽自封建时期即已有之,但时至1918年才有了自己第一部成文的国际私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的侵权冲突立法经历了《民法通则》时期的初步发展,在21世纪的初叶进入了一个成熟期。当代中国的侵权冲突法以理论研究为先导、司法实践为检验,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出台更是将其带向了一个新的立法高度。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当代中国侵权冲突法在法律渊源、立法体系、立法技术以及司法实践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因此,以侵权冲突法在当代的趋势为指导,为中国侵权冲突法在未来的发展献计献策,是笔者在文末重点关注的内容。
谭洁,王倩雯,唐功远[10](2013)在《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及相关纠纷的解决》文中研究表明权利用尽原则是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立法和实践确立的一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作为对知识产权权利的限制,这一原则的设立对于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国,权利用尽原则在专利法、商标法和着作权法领域都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其应用尚不够广泛。笔者认为权利用尽原则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亟需进一步发展完善,因此,特以本文对权利用尽原则的由来和适用以及相关争议的仲裁解决进行探讨,以期该原则的效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二、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论文提纲范文)
(1)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2)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第一章 法律适用的理念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三种理念 |
一、严格裁判理念 |
二、自由裁判理念 |
三、兼顾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裁判理念 |
四、裁判理念暗含的矛盾 |
第二节 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裁判理念的法哲学争论 |
一、法的权威性与正确性之争 |
二、法的权威性 |
三、法的正确性 |
四、法作为排他性理由的重构 |
第三节 兼顾合法性与合理性裁判理念的政治学难题 |
一、立法权与司法权之争 |
二、西方语境下难题的缓解 |
三、中国语境下问题的初现 |
第二章 法律适用的模式之一:“经典”模式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模式 |
第二节 司法三段论模式 |
一、司法三段论的基本结构 |
二、司法三段论的两大难题 |
三、虚幻的适用前提 |
四、政治学渊源:分权理念下的近代法治 |
五、哲学基础:事实、规范两分与真理符合论 |
六、小结 |
第三节 哲学诠释学模式 |
一、哲学诠释学与法律解释的本体论转向 |
二、法律解释的立场之争 |
三、典范研究:考夫曼的“等置”模式 |
四、本体论的法律真理与融贯论 |
五、理论困境 |
六、小结 |
第四节 三段论推理下的自由裁量模式 |
一、简单案件与疑难案件:拨开法律推理与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迷雾 |
二、法理推理、自由裁量与法规范的拘束 |
三、法律秩序与法律解释 |
四、利益法学与利益衡量 |
五、评价法学与价值评价 |
六、法律漏洞与漏洞补充 |
七、小结:指向法律的论辩推理 |
第三章 法律适用的模式之二:论辩推理模式 |
第一节 再访法律推理 |
一、法律推理:既是适用,亦是论证 |
二、缘何是“论辩推理” |
三、法律发现与证立的两分 |
四、规范的适用与证立:阿列克西回应京特 |
第二节 当代西方主流法律论证理论 |
一、图尔敏的论证模型 |
二、佩雷尔曼“新修辞学” |
三、“内部证成—外部证成”的分层论证理论 |
四、阿列克西—哈贝马斯的法律论证理论和商谈理论 |
五、沃尔顿的“新论辩术” |
六、埃默伦的“语用论辩术” |
第三节 法律论辩推理之展开 |
一、模式建构:“推理核”加“论辩层” |
二、法律推理的理性:阿列克西—哈贝马斯框架 |
三、推理的步骤 |
四、推理的起点 |
五、推理的基本形式结构 |
六、推理的分析、重构与论辩的展开 |
七、作为“片段性省察”的法律修辞 |
第四节 几个补充问题的讨论 |
一、“论辩”何以达致“合意”? |
二、“论辩层”:论辩的多样性及其推进 |
三、逻辑基础:非形式逻辑 |
四、有限理性与唯一正解论的谬误 |
第五节 多重评价标准 |
一、最低标准:合法性 |
二、理性标准:合理性 |
三、折中标准:可接受性 |
四、评价标准的体系化 |
第四章 法律适用的要素:论辩推理模式下的重构 |
第一节 法律适用要素的重构 |
第二节 法律发现:法律的界限 |
一、作为方法的法律发现 |
二、事实与规范之间:“必要的”诠释学循环 |
三、法律的界限与法源多元 |
四、宪法问题 |
五、法律发现的基本方法 |
六、法律发现的论辩:法源的司法识别与规范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法律解释:权威性论述 |
一、应当做“减法”的解释方法 |
二、法律解释的回归:释放法律规范的意义 |
三、法律解释的基线:文义 |
四、权威性论述与法律解释的论辩 |
五、法律解释权 |
第四节 事实认定:证据与论证 |
一、事实之“真”:重审似真性和盖然性 |
二、关于事实的论辩:一种司法的证明机理 |
三、法律事实的形成:“拼图”游戏 |
四、更多的事实 |
第五节 法律论证:独断与合意 |
一、论证的本质 |
二、论证的方法和要点 |
第五章 法律适用的中国实践问题 |
第一节 理论与实践:当“阳春白雪”遇到“下里巴人” |
一、法律方法的运用与体系的建构 |
二、面向实践的法律方法实证性研究 |
三、重拾“中国问题意识” |
第二节 案例研究:一种法律方法的实证性研究 |
一、案例研究能做什么 |
二、从法律适用的要素开始 |
三、加强论辩和说理 |
第三节 案例的选择与整体分析 |
一、案例选择综述 |
二、为什么民事案例 |
三、“公报案例”的整体分析 |
第六章 基于“公报案例”的初步分析 |
第一节 逻辑起点:法律适用要素的考察 |
一、法源与法律发现的方法 |
二、事实认定的方法 |
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
四、法律论证的方法 |
五、其他问题 |
第二节 要素考察的接续:重审裁判理由 |
一、裁判理由的公开与不公开 |
二、裁判文书的重构 |
三、论证规则的建构与表达 |
第三节 初步结论:最高院的“法律观” |
一、法律观:形式化倾向 |
二、实用主义态度 |
三、法律秩序的整合与困境 |
四、期待更多的结论 |
第四节 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通过法律方法建构中国司法的理想图景 |
一、法律方法:司法现代化的技术之维 |
二、维护法治:法律方法的能与不能 |
三、法律适用理念的调试 |
四、法律适用模式的建构 |
结语 |
附录:案例目录及主要问题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3)从商标法域外适用和国际礼让看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为何要讨论商标法域外适用问题 |
二、美国商标法域外适用的主要情形和条件 |
三、美国商标法对涉外定牌加工行为的适用 |
四、涉外定牌加工商标纠纷是否应该适用“国际礼让”原则? |
五、“东风案”评析:涉外定牌加工商标纠纷是否应该考虑国外商标权的合法性? |
六、结论 |
(4)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理由、目的和意义 |
二、国内外关于该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趋势 |
三、论文写作方法 |
第一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概述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概念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认定 |
三、有关国际公约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四、中国法对商业秘密的界定 |
五、小结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 |
一、确定权利主体的原则 |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规定 |
三、我国商业秘密的权利归属及规范评点 |
第三节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相关学说及评点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商业秘密立法的价值取向 |
四、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选择 |
第二章 商业秘密认定标准 |
第一节 新颖性标准 |
一、新颖性标准之争 |
二、新颖性标准的独立性 |
三、关于新颖性的认定 |
第二节 秘密性标准 |
一、“公众所知悉”的理解 |
二、秘密的证明 |
三、关于商业秘密的地域性问题 |
第三节 价值性标准 |
一、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理解 |
二、关于商业秘密价值性的认定 |
第四节 保密措施标准 |
一、保密措施的内涵 |
二、保密措施的类型 |
三、保密措施的“合理性”判断 |
四、保密措施的意外疏忽 |
第三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 |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 |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
二、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保密要求披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 |
四、第三人因过错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一、知识产权侵权认定中的过错问题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过错要件 |
第三节 商业秘密的善意取得 |
一、一般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 |
二、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 |
三、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条件 |
四、商业秘密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
五、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的适用 |
第四节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推定 |
一、商业秘密司法实务中的几种推定方式 |
二、商业秘密侵权认定中的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第五节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 |
一、处理客户名单纠纷的原则 |
二、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认定 |
三、侵权认定中的客户信赖例外规则 |
第四章 侵害商业秘密的民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概述 |
一、消除危险 |
二、返还财产 |
三、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
第二节 停止侵权 |
一、禁令的形式 |
二、临时禁令的适用 |
三、永久禁令(停止侵权责任)的适用 |
第三节 损害赔偿 |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原则 |
二、侵害商业秘密损害赔偿的确定方式及期限 |
三、关于惩罚性赔偿 |
四、关于合理使用费 |
第五章 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的限度 |
第一节 反向工程 |
一、反向工程的含义 |
二、反向工程与秘密性丧失 |
第二节 国家利益 |
一、国家利益的界定 |
二、国家利益对商业秘密的限制 |
第三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立法考察 |
二、公共利益的界定 |
三、限制商业秘密权行使的公共利益的内容 |
四、对商业秘密权行使限制的限制 |
第四节 劳动者的生存权利 |
一、竞业限制 |
二、剩留知识 |
第五节 诉讼权益 |
一、涉及商业秘密证据的质证问题 |
二、防止秘密泄露的有效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回溯与展望:商标纠纷案件判决说理的价值追求——以公报和指导案例为样本(1988-2017)(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标保护判决说理的司法历程 |
(一) 判决说理精细程度的变化 |
(二) 判决说理的价值追求变化 |
二、影响商标纠纷案件判决说理水平的主要因素与不足 |
(一) 审判人员综合司法素养的提升 |
(二) 商标纠纷审判体系日趋完善 |
(三) 判决说理不愿说、不敢说、不会说 |
三、激励商标纠纷案件判决说理的未来展望 |
(一) 商标裁判说理的原则 |
(二) 判决商标说理的激励可能性 |
四、结束语 |
(6)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 ——以21件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介绍与分析 |
(一)案例介绍 |
(二)争点问题 |
二、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础 |
(一)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关联 |
(二)商标法惩罚性赔偿的构成要件 |
三、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数额确定程序及计算 |
(一)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证据与程序问题 |
(二)商标法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计算问题 |
四、国外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比较 |
(一)德国损害赔偿 |
(二)英国惩罚性赔偿 |
(三)美国惩罚性赔偿 |
(四)加拿大惩罚性赔偿 |
五、商标法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的建议 |
(一)规范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
(二)完善惩罚性赔偿的计算方式 |
(三)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程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概述 |
第一节 商标、商标权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
一、商标的概念 |
二、商标权的概念 |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 |
第二节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
一、《商标法》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
二、《商标法实施条例》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
三、《商标案件适用法律解释》所规定的侵权行为 |
四、我国商标侵权行为种类 |
第三节 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分歧 |
一、混淆可能性是否为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 |
二、相同使用是否还要考虑混淆要件 |
三、商品类似、商标近似和混淆的关系 |
四、如何理解“在商业过程中使用” |
五、损害是否是商标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
第二章 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 |
第一节 商标权的权利属性 |
第二节 TRIPs 协定和我国商标法 关于“商标权人许可”之相关规定 |
第三节 “行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
一、是否征得商标权人许可的举证责任 |
二、许可的种类 |
第四节 平行进口中的“未经商标权人许可”问题 |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及特征 |
二、欧盟及美国法律对平行进口的态度 |
三、我国法律对平行进口的态度 |
第三章 在商业过程中的使用行为 |
第一节 TRIPS协定、外国立法例及我国商标法中对“在商业过程中使用”的规定 |
一、TRIPs 协定、外国立法例对“在商业过程中使用”的规定 |
二、我国商标法中对“在商业过程中使用”的规定 |
第二节 “在商业过程中使用”的认定 |
一、侵权性使用商标的限定范围 |
二、“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的方式及判断原则 |
第三节 “在商业过程中使用”要件在几类新型案件中的适用问题 |
一、域名抢注纠纷中“在商业过程中使用”的认定问题 |
二、涉外定牌加工纠纷中的“在商业过程中使用”的认定问题 |
三、竞价排名纠纷中的“在商业过程中使用”的认定问题 |
第四章 商品的相同或类似与商标的相同或近似 |
第一节 我国商标法对相似性的规定 |
一、关于商标相同或近似判定的规定 |
二、关于商品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
第二节 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法 |
一、判断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
二、应采用整体比、主要部分比对及隔离比对的比对方法 |
三、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
第三节 商品或类似的判断方法 |
一、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为主 |
二、《分类表》、《区分表》具有参考作用 |
第五章 混淆可能性 |
第一节 国际条约、其他法域及我国法律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规定 |
一、国际条约、其他法域对于混淆可能性的规定 |
二、我国商标法对混淆可能性的要求 |
第二节 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及混淆可能性的推定问题 |
一、商标近似、商品类似与混淆可能性的关系 |
二、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能否推定混淆成立的问题 |
第三节 混淆可能性的判定标准 |
一、TRIPs 协定、其他法域及我国关于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
二、我国对混淆可能性的判定 |
第四节 混淆可能性的种类 |
一、TRIPs 协定、其他法域及我国关于混淆可能性的规定 |
二、我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所规定的混淆种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8)无单放货违约与侵权责任之研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无单放货“侵权说”与“违约说”之争 |
第一节 无单放货“侵权说” |
一、提单之物权属性 |
二、无单放货之侵权性 |
第二节 无单放货“违约说” |
一、提单之债权属性 |
二、无单放货之违约性 |
第三节 国内无单放货的司法动态 |
一、1984年-1993年“侵权说”阶段 |
二、1993年-2001年“侵权说”与“违约说”并存阶段 |
三、2001年-2009年“违约说”阶段 |
四、2009年至今“侵权与违约竞合说”阶段 |
第二章 无单放货违约与侵权责任之司法调研 |
第一节 司法调研数据统计 |
一、无单放货案件按年份统计 |
二、无单放货案件按案由统计 |
三、无单放货案件按原被告主体统计 |
四、无单放货案件按法院判决与原告诉求比例统计 |
五、无单放货案件按原告证据类型化统计 |
六、无单放货案件按承运人抗辩事由统计 |
第二节 无单放货之诉讼主体 |
一、无单放货所涉当事人 |
二、原告主体不适格之抗辩 |
三、被告主体不适格之抗辩 |
第三节 无单放货之赔偿范围 |
一、赔偿范围的立法规定 |
二、赔偿范围的司法判决 |
三、赔偿之限额 |
第四节 无单放货之证据类型化 |
一、无单放货之举证基础 |
二、原告对无单放货事实之举证 |
三、原告对赔偿范围之举证 |
第五节 无单放货之承运人抗辩事由 |
一、管辖权异议之抗辩 |
二、法律适用之抗辩 |
三、诉讼时效之抗辩 |
四、承运人免责事由之抗辩 |
第三章 无单放货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之诉讼模式 |
第一节 无单放货诉讼模式之类型化 |
一、责任竞合制 |
二、有限的责任竞合制 |
三、选择合并制 |
四、预备合并制 |
第二节 无单放货诉讼模式之选择 |
一、我国无单放货责任竞合制之优劣 |
二、三种诉讼模式之借鉴 |
三、我国无单放货责任竞合制之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语 |
(9)侵权冲突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意义与研究角度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主要方法 |
四、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侵权冲突的传统法律选择方法 |
第一节 侵权行为地法规则 |
一、 侵权行为地法的学说演进 |
二、 侵权行为地法规则的早期实践 |
三、 侵权行为地法规则的评价 |
第二节 法院地法规则 |
一、 法院地法理论的提出 |
二、 法院地法规则的不同实践 |
三、 法院地法规则的批判性评价 |
第三节 重叠适用法院地法与侵权行为地法规则 |
一、 英国的双重可诉规则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的重叠适用规范 |
三、 重叠适用规则的评价 |
本章小结:冲突正义与国家利益引领下的侵权冲突法 |
第二章 侵权冲突的现代法律选择方法 |
第一节 美国现代侵权冲突法的理论演变与规则构建 |
一、 美国现代侵权冲突法理论述评 |
二、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中的侵权冲突规则 |
三、 美国现代侵权法律选择的司法实践 |
第二节 英国现代侵权冲突法的革新 |
一、 侵权自体法理论的历史与发展 |
二、 英国侵权法律冲突规则的成文化改革 |
第三节 大陆法系国家侵权冲突立法的现代化 |
一、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采用 |
二、 保护弱者利益原则的体现 |
三、 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 |
四、 “直接适用的法”的运用 |
本章小结:迈向实质正义的现代侵权冲突法 |
第三章 现代侵权冲突法中的特殊问题 |
第一节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侵权法律选择 |
一、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基本理论 |
二、 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下的识别 |
三、 责任竞合对侵权冲突法律选择的影响 |
第二节 分割方法在现代侵权冲突法中的适用 |
一、 分割方法在美国侵权冲突法中的演进 |
二、 分割方法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
三、 欧洲国家对分割方法的批判 |
四、 侵权冲突法中适用分割方法的思考 |
第三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
一、 国际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 |
二、 国际公路交通事故的法律适用 |
三、 一般跨国环境侵权的法律适用 |
四、 国际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
五、 国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适用 |
六、 跨国侵害精神性人格权的法律适用 |
本章小结:实体法影响下现代侵权冲突法的细化发展 |
第四章 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动向与趋势 |
第一节 美国当代侵权冲突法的变动与发展 |
一、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的功过评判 |
二、 侵权冲突规则的统一化与成文化 |
三、 《第三次冲突法重述》的方案分析 |
第二节 欧盟侵权冲突法的统一化倾向 |
一、 《罗马规则 II》的制定背景和过程 |
二、 《罗马规则 II》的适用范围 |
三、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 |
四、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选择规则 |
五、 侵权法律选择的例外规定 |
第三节 当代侵权冲突法的价值定位与发展走向 |
一、 侵权冲突立法的成文化与趋同化 |
二、 实质正义价值追求的扩张性与有限性 |
三、 法律选择方法的多样性与混合性 |
四、 法律选择规则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
本章小结:当代侵权冲突法的远景展望 |
第五章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历史与展望 |
第一节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历史回顾 |
一、 中国古代侵权冲突法的萌芽 |
二、 中国近代侵权冲突法的出现 |
三、 新中国成立后侵权冲突法的初步发展 |
第二节 当代中国侵权冲突法理论、实践与立法的发展 |
一、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理论研究现状 |
二、 中国涉外侵权法律冲突的司法实践 |
三、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侵权冲突法的规定 |
第三节 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现状评析与完善建议 |
一、 当代中国侵权冲突法的突出特点 |
二、 当代中国侵权冲突法的不足与缺陷 |
三、 中国侵权冲突法未来走向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和谐发展的中国侵权冲突法 |
附录 |
中文名称的简称与全称对照表 |
文中重要名词的中外文对照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香港山顿国际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华达电子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论文参考文献)
- [1]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2]法律适用的理论重构与中国实践[D]. 朱政. 南京师范大学, 2014(12)
- [3]从商标法域外适用和国际礼让看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J]. 张伟君,张韬略. 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7(03)
- [4]商业秘密民事法律保护研究[D]. 汤茂仁. 南京师范大学, 2013(12)
- [5]回溯与展望:商标纠纷案件判决说理的价值追求——以公报和指导案例为样本(1988-2017)[J]. 范晓宇,程丰丰. 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8(06)
- [6]商标法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研究 ——以21件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为例[D]. 刘莹.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研究[D]. 武汉. 中国政法大学, 2010(02)
- [8]无单放货违约与侵权责任之研析[D]. 曹超. 厦门大学, 2018(07)
- [9]侵权冲突法研究[D]. 许凯.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10]权利用尽原则的适用及相关纠纷的解决[J]. 谭洁,王倩雯,唐功远. 北京仲裁, 201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