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规范行为税的几点认识(论文文献综述)
易剑虹,李彬[1](1993)在《对规范行为税的几点认识》文中认为 根据课税对象进行税收分类,是税制研究和运行中的一种主要方法。这种分类一般把税收分为商品税(我国称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前三种税的对象从法律上说都可纳入"物"的范畴。因为纳税人与这些"物"的联系总是通过种种行为(如商品交换取得所得、拥有或转移财产等行为)建立起来的,所以有人认为任何税收也都可以说是对行为课税,而不承认有独立的行为税。笔者认为对"物"课税所关心的是行为的对象——
李昊源[2](2017)在《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互联网可能是人类社会从20世纪末到新世纪以来最伟大的发明,互联网将每个人都连接到了网络空间,打破了地理空间的隔阂。互联网交易是互联网信息科技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出现的一种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交易模式,广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基于网络交易平台或互联网的媒介属性完成的所有交易,狭义上的互联网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完成的对最终消费品、服务产品和虚拟商品的购买行为,即消费者在互联网上的购买与交易行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是狭义上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主要研究范围为网络零售、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产品、生活服务类O2O和跨境互联网零售四个领域。我国正处在全面拥抱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在我国大地上展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互联网与各行各业的融合正在全面而深刻的改变着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各个领域,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与深度应用大幅度降低了市场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提高了供需匹配效率,改变了传统商业模式,对国民经济的重要性也日益上升。从互联网对国民经济的渗透率和贡献率视角来看:截至2016年12月,我国的网民数达到了7.31亿人,相当于欧洲人口数量的总和,互联网普及率达到了53.2%,手机在线支付的用户规模接近4.7亿元,企业已经全面实现互联网化;互联网经济占GDP的比重已经超过美国、德国和法国等发达国家,在2013年到2015年间,互联网的普及为我国GDP大约带来4万亿到14万亿的增加值;时至今日,互联网不仅仅只是信息传播的媒介或实现互联互通的途径,互联网具有的多维属性,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我国正在进入了互联网经济时代。学界认为,互联网经济一般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为网络经济阶段、数字经济阶段和赛博经济阶段,我国正处于由网络经济走向数字经济的过程中。互联网的内涵属性决定了互联网经济是一种充满活力的创新型经济,最近几年,我国各种新的互联网经济概念、互联网经济业态和商业模式层出不穷,各种新的互联网交易平台、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途径不断出现。截止2016年年底,我国网购人数规模达到了4.5亿人,网络零售市场规模达到了5.3万亿元,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3.5%,人均网络购物支出达到了11955元,预计到2020左右,我国的网络零售将占到社会零售总额的20%左右;在跨境互联网交易领域,2016年,进口交易规模达到了1.4万亿,同比增长53.8%,预计未来几年仍将快速增长;在互联网购买服务领域,2016年互联网约车的市场规模达到了1712.2亿元,“窄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4487.7亿元,“宽口径”下的本地生活O2O市场规模达到了11044亿元;除此之外,还存在网络直播、在线教育、在线医疗、各类共享经济等互联网交易类型,互联网交易已经完全融入到了每一个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互联网交易类型与途径的日益多元化,使得互联网交易的市场规模快速上升,但是,互联网交易不同于传统的线下交易模式给我国的税收征管都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例如,税务机关难以准确的确定C2C模式网络交易的纳税义务人、部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管辖权划分不清;不管是有形商品,还是无形商品,不管是B2C模式,还是C2C模式的网络交易,在我国现有的征管体系里,各级、各地的税务机关都难以实现对税源的完全掌握,更难以实现对具体交易状况的完全掌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缺陷导致了一系列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线上线下交易的税负不公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商业环境,扭曲了价格信号,导致了资源错配,税收因素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市场机制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明显滞后于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步伐,税务机关落后的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和“以票控税”等税收征管手段难以适用于先进的互联网交易形式。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巨大漏洞,导致了大量的税收流失,随着互联网交易种类和市场规模的不断增长,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若是不能够跟上时代前进的步伐,将会威胁到税收体系的可持续性,仅以网络零售为例,在2014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2014.83亿元到3551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约为1.77%到2.98%,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1097.81亿元到1852亿元,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92%和1.55%,从2004年到2014年,整个网络零售市场的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6488亿元到9939亿元,其中,C2C模式网络零售税收流失规模大约为4130亿元到6179亿元,如果再考虑到其他类型的互联网交易中可能存在的税收流失,这一数值和比例将更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互联网交易领域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显然违背了市场公平与统一的内在要求,因此,必须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匹配的税收征管体系,在坚持中性、公平、效率与确定原则的基础上,创新税收征管机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维护市场公平。互联网对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影响是全方面的,对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冲击也是多维度的,我国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不是某个交易类型、或者某类互联网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问题,而是整个互联网经济时代,企业和自然人来自网上收入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研究互联网交易的税收问题,需要一个更加全面、更加宽泛的视角,跳出就税收论税收、就征管论征管的思维惯性,抛弃修补式的路径依赖,基于“以终为始”的策略,前瞻性的思考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互联网交易过程中的数字化特征对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变革带来了新的启示与可能,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每一个网络平台的有序运转都建立在一个完备的“数据管理中心”的基础上,该中心能够实现对所有网络数据的实时监控、跟踪与存储,整个互联网交易市场是在多个“数据管理中心”的支撑下运行的,数字化的网络空间记录并刻画了所有的网络交易行为,我国的税收征管也应该顺势而为,采取“数据管税”模式实现对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数据管税”是适应于互联网交易领域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税务部门搭建立起网络化的“税收数据管理与税收征缴平台”,实现该平台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第三方支付系统、银行、海关、工商、工信、物流等部门和第三方市场机构之间的实时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全面掌握互联网交易纳税义务人的身份信息、相关基本资料、主营业务及规模、订单成交数据、具体收入数据等,在明确纳税人应纳税种、税率、计税依据和税收缴纳方式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在“数据管税”平台上完成税款征缴的税收征管模式。“数据管税”平台上应该设有纳税服务平台、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数据管理平台、税收征管平台、税收分析平台五个子平台,在每一个子平台上,税务部门根据征管的需要可以设有不同的子中心。其中,纳税服务平台是纳税人的纳税服务需求与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供给的对接中心;数据互通与共享平台是税务机关与各互联网交易平台和其他部门以及第三方机构的数据对接中心,是实现“数据管税”的基石;数据管理平台是将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类管理的中心,是计算应纳税额和排查偷逃税行为的基础数据库;“税收征管平台”是监督和记录各类纳税人税款缴纳情况的数据中心;“税收分析平台”是对税收征管过程进行事前预测、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的分析决策体系;“数据管税”是基于互联网交易市场特征与具体交易流程而构建的一种税收征管模式,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内外兼修”,不仅需要税务机关“苦练内功”,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的税收征纳与服务体系、提高数据管理能力等,还需要完善一些基本的“外部条件”,比如需要明确税收征管权限划分、具体的税收优惠问题、是否建立起网络平台的代扣代缴制度、涉税数据的法律效力、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如何与来自互联网的收入结合起来、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以及数字化产品性质与预提税等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对互联网交易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具体来讲,应该从互联网交易的平台建设、经营者的市场准入、网络交易流程和数据保存四个方面来规范互联网交易的市场秩序。税收制度总是随着时代特征的变迁而不断的变化着,税收征管体系亦是如此,1994年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税收征管体系建设大致经历了“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几个阶段,这三种税收征管模式都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与所处时代的税制结构、税源特征、经济发展水平、科技水平、交易模式与支付手段等因素息息相关,是多种合力决定下的综合选择。我国正处于网络经济到数字经济阶段,在互联网经济时代,经济活动呈现出明显的“双层架构”特征,处于底层是传统的经济活动层,处于上层的则是互联网空间,互联网空间不仅仅是纯互联网经济活动中心,也是传统经济活动在该物理空间的“数字映像”,即越来越多的经济活动都能够一一的映射到上层的网络空间中,在网络空间中存在着海量的、有价值的数据资源,税务机关应该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探索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的思维和技术改造和升级我国现有的税收征管体系,逐步建立起网络化、平台化、智能化的“数据管税”体系。税收征管体系的转型必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互联网经济时代,“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也将长期存在,并逐步融合,“数据管税”并不是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否定,而是对现有税收征管体系的继承。全面实现“数据管税”需要在国家税务总局的牵头下建立与各方的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在税务系统内部需要打破各地、各级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壁垒,利用数据化的思维改造税收征管流程,改革纳税服务体系,税务工作人员还需要切实提高计算机、互联网方面的能力,以及数据管理、分析和应用的能力。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数据管税”将成为我国继“以账控税”、“以票控税”、“信息管税”模式之后的适用于互联网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的核心模式,是与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相符合的一种全新的税收征管模式。
张春宇[3](2017)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整体影响,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面临着事权层层下移、财权层层上移的困境,造成了地方财力不足、地方税体系薄弱、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等一系列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新要求,以此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谈及的政府间税收关系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深刻了解政府间税收关系对把握政府间财政关系至关重要,对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也意义重大。目前,学术界对于财政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即事权划分、财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政府间税收关系属于财政关系的范畴,但不等同于财政关系。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前提、基于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而形成的各级政府之间关于税收收入的组织和分配关系,旨在有效配置公共资金、履行政府职能和发挥税收作用,其中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税收制度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权配置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重建与制衡是核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都是政府财力的重要保障,由此决定了税权是财权的核心。要保证财权与事权匹配、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首先要保证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这是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目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与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制衡关系,研究这种制衡关系的平衡点是本文研究的根本落脚点。只有合理确定这一平衡点,才能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从而在结构上解决财政关系中存在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不适应问题。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虽然是以合理划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收入为核心和重点,但不能以此为唯一目标,还必须考虑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说,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更好履行职能与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相结合。按照财政学的基本原理,税收的作用主要有三项:一是组织收入,二是调控经济,三是社会稳定。近期发生在税收领域的重大变革主要是两件大事,一是结构性减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实际上也可以纳入结构性减税的范畴,是结构性减税中的关键一步。按照结构性减税的整体要求,整体税负只减不增,并在税制结构内部使部分税种的税负水平适当降低。从结构上讲,这种降低既要有利于整个经济建设中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要有利于税制结构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调整。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考虑,合理划分政府间税收关系要以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主要目标,同时要考虑税制结构的完善应有利于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政府职能定位、税制完善、税权配置是影响和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重要因素,这三个因素决定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而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问题恰恰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本文描述了目前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税制结构安排、税权配置和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收入体系不平衡这一核心问题,即中央财力相对充盈、地方财力相对不足、地方财力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高;二是共享税问题,即共享税种过多、共享方式繁杂、共享税比重过高等问题;三是地方税问题,即地方税主体税种欠缺、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税收收入体系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其实质是税收收入归属权问题。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税收收入体系可以分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和地方税收收入体系,要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实质是重构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将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对于研究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界定三者的界限争议较大。地方税体系建设是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所在,目前关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以及如何完善也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以税权配置为主线,对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同时从税权和税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一是既要维持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同时也要激发地方政府活力;二是坚持优化税制结构和合理配置税权相结合,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使税制结构更加优化、使税权配置更加合理。本文认为,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就事论事,也不能一蹴而就,要在事权划分明晰、税制结构优化和税权配置完善的综合治理中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使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制结构与税权配置基本协调,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确保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和地方政府的活力相统一,同时发挥好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只有税收收入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划分合理,才能使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间行使合理,进而决定了各级政府可以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而这种作用发挥的前提恰恰是事权、税权和税制三个方面的良性互动。从政府层级上看,政府间税收关系应包括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平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平级地方政府之间和不同级别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可能归属同一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也可能归属不同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上级地方政府与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以税权配置为主线,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横向划分是在同级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划分,纵向划分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其中,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影响和制约着各级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正常运行,为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税收关系提供重要前提和借鉴,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6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归纳总结国内外关于财政分权、事权划分、税制结构、税权划分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文献和研究现状,限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内涵和研究范畴,明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第2章,着重对政府间税收关系做出一般性理论分析,指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前提是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基础是税收制度,主线是税权划分,核心在于重构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关键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第3章,重点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一是利用税收的无谓损失原理、拉弗曲线和拉姆齐法则对政府间税收关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阐述税收分权的利弊;二是阐述了税收分权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只有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实行税率分享制,才能激发地方政府活力,提高政府的国家治理能力;三是以1998年至2015年税收收入、支出责任和GDP增长的数据为基础,着重分析了税收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证明了税收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就业增长之间的关系,由于中国式分权框架下地方竞争和晋升压力的存在,税收分权对地区就业增长呈现较为显着的不利影响;五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公平分配之间的关系,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时,将更多资金转向投资性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分配。第4章,着重介绍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别从事权与支出责任、税收制度、税权划分以及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4个方面阐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状是缺少法律依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层层下移,地方财力凸显不足;税制结构的现状是欠缺地方税主体税种,直接税比重有待提高;税权配置的现状是缺少顶层设计,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交叉重叠现象严重;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是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第5章,着重分析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主要因素,即政府职能定位、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然后,从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入手,深刻剖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问题渊源。最后,提出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和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失衡问题,两个基本问题即共享税问题和地方税体系问题,这里面包含了转移支付与地方财力比例失调、共享税比重过大、分税与分成如何权衡、地方税体系建设等分税制至今一直存在的问题。第6章,对未来我国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框架设计,包括根本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原则和具体设想等,并在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优化税制结构、合理配置税权和重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建议。
付岱山[4](2008)在《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流动性过剩对中国经济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引起了理论界和实际部门的高度重视,并且已经采取了很多解决措施。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创作的。1.研究目的分析中国流动性状况,探索中国流动性过剩的真正原因,明确流动性过剩对中国经济的真实影响,客观评价中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为中国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提出合理的政策主张。2.研究方法本文最重要的方法论创新是:运用严谨的形式逻辑方法从内涵与外延两个角度明确了流动性概念;运用会计流程方法对流动性的形成机理和过剩原因进行探索。除此之外,本文还综合运用了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技术分析与制度分析、事实分析与理论分析等多种分析方法。3.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成果(1)明确了流动性概念考查了流动性概念的起源,在此基础上总结了流动性的特有属性并通过定义揭示出流动性的内涵;概括了流动性理论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流动性的种属关系并通过划分确定了流动性的外延。流动性是指资产转换为现金的难易程度,流动性资产是指转换为现金能力比较强的资产,人们往往习惯于将流动性资产称为流动性,在宏观上,流动性包括个人流动性、企业流动性、商业银行流动性、中央银行流动性和政府流动性,其形态主要是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票据、存货、短期债权、外汇和其他各种流动资产。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流动性日报制度特别规定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就是指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2)揭示了流动性过剩的本质,总结了流动性过剩的现象流动性过剩的本质就是指流动性资产过多;流动性过剩的现象则主要是现金过多、银行存款过多、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过多、外汇过多、有价证券市值过大、商业银行存差过大等等;流动性过剩的本质通过流动性过剩的现象而得到表现,流动性过剩的现象反映着流动性过剩的本质,但流动性过剩的本质并不等于流动性过剩的现象,割裂流动性过剩本质与流动性过剩现象的内在联系是错误的,把流动性过剩现象当作流动性过剩本质或者把流动性过剩本质当作流动性过剩现象也同样是错误的。(3)从理论层面分析了流动性过剩的原因和结果以流动性的内涵及流动性过剩的本质为依据,以流动性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转移为线索,以流动性转移过程中流动性形态的变换为重点,运用会计流程方法分析了流动性的形成机理,揭示了流动性过剩的原因。研究发现:流动性过剩的原因有货币供应量增长过快、国际收支顺差规模过大、股票和债券价格上涨、房地产价格上涨、财政扩张等等,而且这些原因之间也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流动性过剩的结果是指流动性过剩导致的经济后果(亦即流动性过剩对国民经济的影响)。研究发现:流动性过剩会引起消费品价格上涨进而影响居民生活水平、会导致股票价格和房地产价格上涨从而扩大经济泡沫风险、会影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弱化金融效能。在一定条件下,流动性过剩的原因与流动性过剩之间的因果关系是确定的,不能把流动性过剩的原因定义为流动性过剩本身,也不能把流动性过剩理解为流动性过剩原因的原因。同样,在一定条件下,流动性过剩与流动性过剩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确定的,不能把流动性过剩理解为流动性过剩的结果,也不能把流动性过剩的结果理解为流动性过剩本身。流动性过剩对流动性过剩的原因、流动性过剩的结果对流动性过剩都有一定的反作用,在一定条件下它们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出现逆转,或者出现更为复杂的互为因果的关系。(4)分析了中国流动性过剩的特征事实,从实践层面探讨了中国流动性过剩的原因和影响通过对中国流动性过剩特征事实的分析,得出了中国长期以来一直存在流动性过剩的基本判断。中国具有流动性容纳量弹性较大、流动性过剩历史悠久、流动性过剩表现集中(主要表现是中央银行外汇资产过多和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过多)等特点。研究发现,中国流动性过剩的直接原因是货币供应量过多,根本原因是国际收支顺差过大。中国出口的强劲增长和外商直接投资规模的持续扩大导致中国国际收支顺差的不断增加,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出口结售汇制度和外汇公开市场操作不断地购进各部门和各微观主体的外币债权并售出大量的人民币债务,国内流动性过剩状况越来越严重。另外,积极财政政策、鼓励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和人民币汇率政策等也是流动性过剩的重要原因。研究还发现,中国早期的流动性过剩对中国国民经济的影响并不显着,究其原因,一是因为早期的流动性过剩不如近些年严重,二是因为中国经济规模较大,对流动性有很大的容纳量弹性,流动性影响经济的时滞也比较长,三是因为早期的过剩流动性主要集中在银行里,没有流向市场,因此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比较小。最近几年,中国的流动性不但有了突飞猛进的增长,而且中央银行将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利率降到很低的水平,流动性不断流出商业银行冲击市场,对经济的负面影响越来越大。流动性过剩对中国经济最重要的影响莫过于物价水平的上涨,不论是消费品价格上涨还是房地产价格上涨,都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也对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5)对中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分析与评价对中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进行了详细分析,发现2002年以前主要是运用传统的政策工具进行金融宏观调控,调节的目的往往不是针对流动性过剩;2002年至2006年则大量使用创新型政策工具并且以直接调节流动性为主;2007年以后在不断创新的基础上注重恢复和加强传统。提出了评价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两个标准:一是看流动性本身的变化,二是看流动性过剩的负面影响。依据这两个标准,对中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实际效果进行了客观评价,基本结论是:存在一些问题,总体效果很好。(6)未来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与政策主张短时间内中国流动性过剩的原因难以消除,为了应对流动性过剩,中国金融宏观调控必须注意与其他政策的协调配合,必须有正确的指导原则、完善的工具体系和明确的调控目标,同时,应解除不必要的担心并尽可能避免犯系统性的错误。中国金融宏观调控中政策协调的关键: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与配合;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指导原则:稳健,自主,灵活;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一是控制流动性规模,二是控制流动性结构;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最终目标:主要是稳定物价,其次是经济增长;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的政策工具:传统为主,积极创新;中国金融宏观调控中应解除的两种不必要的担心:一是担心经济增长速度下降,二是担心失业增加。中国金融宏观调控中应注意避免的主要错误倾向:一是盲目地“走出去”,二是盲目地限制出口。
李峄[5](2015)在《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形成后,完善地方税体系一直是我国财政理论界探讨的重点。随着“营改增”的推进,我国地方主体税种将缺失。这是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面临的新情况。同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将财税体制改革赋予了“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的战略定位。这给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提出了新要求。本选题的目的是通过理论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寻求新形势下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有效途径与对策。基于全面的文献调查、理论基础阐述以及相关实践进展分析,形成本选题的研究基础,并明确了五个方面主要的研究任务:理论基础研究、国内外地方税体系理论研究、国内外地方税制实践研究、选择地方主体税种、提出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对策。研究发现:一是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突破口在于培育适合的地方主体税种。二是地方主体税种的培育由客观的经济发展环境、主观的宏观调控目标和地方税收征管水平三者共同决定的。三是在国家治理体系构架下进行地方税体系改革,需要充分考虑地方税种之间的互补性以及地方税制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对于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本研究是利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得出:一是地方税收增长的深层影响因素是地方工业增加值和地方第三产业增加值。基于深层影响因素的性质,企业所得税成为省级主体税种是可行的也是必然的。二是地方税收增长的中层影响因素是地方经济增长和地方居民消费能力。基于税种属性和完善地方税体系的要求,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能够成为市(县)级主体税种。三是消费税是中层影响因素,但当前的消费税不宜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同时为了宏观调控的目标,可以在零售环节开征销售税并作为省级主体税种。最终本研究选择以企业所得税和销售税为省级主体税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市(县)级主体税种。本研究的主要内容由六部分八章组成:本文的第一部分由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三章组成,为理论准备部分。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阐述了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以及地方税体系的理论分析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是对地方税体系在我国的实践情况进行梳理和分析。内容包括:(1)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施现状分析,并提出存在的问题;(2)对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功能定位和实现机制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方向。第三部分是国外经验借鉴。本研究选择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并分别在地方税制管理体系、地方税征管体系和地方税制结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根据这三个国家的比较分析,得出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启示:一是税权划分应该考虑国家政治体制结构和法制化进程,还要考虑中央主导和地方分权分别在本国的适应程度。二是科学合理的设计地方税结构是核心,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要相互协调相互补充。三是在完善税收征管体系时,要注重税务监督和稽查。第四部分是研究主体税种的选择问题。地方税体系的完善,首先要解决地方财政收支缺口较大的问题,其次才是经济调控职能和分配职能。因而本文选取了影响地方税收增长的因素,应用ism来分析因素之间的关系,最终得出了因素之间的结构解释图。根据结构解释图得出影响因素的层次性,从而将可选为地方主体税种的范围缩小。再结合税种的属性和地方税体系改革的要求,分析后提出:选择企业所得税和开征销售税一起作为省级地方主体税种,选择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作为市(县)级主体税种。第五部分是设计地方税体系改革方案。本文从地方税权、地方税制结构和地方税收征管三个方面进行探索,最终得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途径。一是地方税权方面:中央税与共享税仍维持现状,全部由中央集中立法;对全国统一实行的地方主体税种进行适度分权;允许省级政府独立开征部分独具地方特色的地方税种。二是地方税制结构方面:改革资源税、开征环境税、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简化土地增值税等。三是在地方税收征管方面:要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和税收服务。第六部分是在上述分析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建议。其中包括:税收法律体系、地方非税收入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本文提出了相应的完善途径。一是税收法律方面,需要制定《税收基本法》。二是地方非税收入方面,需要取缔各种不合理的收费、基金;同时对需要保留的收费项目,通过法律予以规范,使收费真正成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补充;使经营性的事业收费转向市场,转变政府职能。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方面,要科学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范围;优化财政转移支付结构;积极探索和建立横向财政转移支付模式;加强对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本研究主要创新点有:(1)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分析税权划分问题。用公共品的层次性来作为税权划分的基础,这只体现了税权划分的经济属性。而税权划分本身也是政治体制的产物,所以本文用国家治理理论来对税权划分进行了分析。这是对税权划分本质的回归,也丰富了财政理论分析。同时这也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改革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的同步性。(2)用利益相关者理论来分析地方税征管问题。这是一个新视角,是对已有研究的扩展,为完善地方税征管提供了一个新思路。在利益相关者理论框架下,需要去分析不同类型的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的方案。(3)用结构解释模型(ISM)来分析主体税种选择的问题。主体税种的选择不能仅依赖于上述原则,还应该更多的考虑其影响因素。本文用结构解释模型来分析影响因素的层次性,进而为主体税种选择指明了思路和方向。这是将系统工程理论运用于财政学的一次尝试,有助于厘清影响主体税种选择因素的层次和结构关系,为主体税种选择问题研究提供了一个新思路。本文存在的不足是:首先,本文重点是如何选取地方主体税种的问题,而对地方税体系改革中的其他问题探究不深入。如中央和地方职能划分问题。其次,本文采用ISM时,是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的总结,而形成最初的要素关系。若是能够加以数据分析,则更具有说服力。再次,本文基于国外地方税体系所得出的税制设计。其在我国具体实施的要求与条件能否实现,还需要实践与研究的进一步验证。最后本文最后提出的对策,只是针对局部问题,而且其在实践中的成效如何。还有待进一步实践检验与研究分析。论文进一步研究方向:(1)最优财产税。从最优税制理论的内容来看,只涉及最优所得税理论和最优商品税理论。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财产税的地位已经极大的提高。而且许多国家将财产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可见对最优财产税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因而在研究最优财产税时,可以从这几个角度来研究:一是运用微观模型来研究财产税的优化路径;二是用制度变迁来研究财产税制。(2)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实际上,主体税种与辅助税种之间的功能比较问题,并没有给出明确定量分析。可以尝试对税种功能的定量比较分析,从而更明确税种的功能和传导机制。可以从这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运用宏观经济模型来进行定量分析;二是用价格传导机制进行微观分析。
邓逾男[6](2018)在《“营改增”背景下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分税制”实行以来,营业税逐步发展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地方税收的不断增长为地方发展提供了财力保障。然而,现存的地方税收征管中面临一些困难:地方税收税种类型多、纳税人基数大分布广、税源零星分散;新经济业态下税源多样性、流动性、隐蔽性强,社会信用意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没有显着提高,地税部门管控手段与征管力量有限,地方税收存在流失等等。随着“营改增”的全面实施,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地方税收收入锐减、管理手段缺失、管理难度加大、人力资源不足等问题凸显,加强地方税收保障、确保地方财政收入变得十分重要。本文着力于对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的实践研究,剖析了该区地方税收保障的实施背景,通过对现有的国地税合作、政府部门间税收协助、社会化征管、纳税信用体系建设等地方税收保障措施进行分析,指出了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存在的部门协作不强、信息共享不畅、社会化征管乏力、纳税信用体系不健全四个方面的问题,并从法律基础、制度保障、信息技术运用、社会观念四个角度分析了存在问题的原因,进而从法律、组织、技术、社会四个层面提出了对策建议:法律层面要积极呼吁建议,推进完善相关法律;组织层面要明确角色职能,健全制度保障机制;技术层面要加强技术运用,提高涉税信息利用效率;社会层面要强化宣传服务,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王国龙[7](2010)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法律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释都是法理论研究当中的基础性理论问题。西方解释学对解释有效性基础的理论研究大致经历了从“作者中心论”到“读者中心论”再到“文本中心论”的重心转移。相应地,在法律解释理论的研究当中,法律解释学对法律解释有效性基础的理论研究也大致经历了同样的一个重心转移过程。这一研究重心的转移既改变和丰富了人们对法概念论尤其是有效法概念论的理解和认识,也拓深了人们对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涉及到对一个理想司法裁判的综合性思考,包括通过法律解释如何获得正确的法律认识和决定,司法裁判接受法律约束的可能性,司法裁判实现正确性追求的法律方法论建构,以及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想评价标准等。因此,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既是一个在法哲学上需要探讨的问题,也是一个在法律方法论上需要重点研究的理论课题。在法律解释实践当中,法律解释效力之间的冲突乃是一个永恒性的难题;在法律解释学的研究当中,人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评价标准也是立场和观点各异。正因为如此,本文的意图不在于提出一套评价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想标准,而是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探讨不同法律解释方法有效性的理论基础,并对它们进行了必要的反思。这种探讨既是理论性的,也是实践性的。前者构成了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哲学维度,后者则构成了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律方法论维度。第一章概述了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由来,是本文探讨的逻辑起点和整体框架。法律的有效性问题是西方法理论研究当中的一个基础性理论问题,人们对法律有效性的立场和内涵界定纷繁复杂,对于法律有效性的理解都有着重大的差异。但是,法律的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乃是法律有效性的两个基本内容。正因为如此,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也构成了我们探讨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整体框架。西方传统三大法学流派对法律的有效性问题都作过重点研究,它们的有效法概念论虽然侧重点不同,在各自的理论脉络中也都存在相对合理性的一面,但都呈现出一种明显的单维性、封闭性、静态性和缺乏理性证立等诸多局限性,尤其忽视了有效法的概念乃是一个解释性和论辩性的法概念。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不断地进行解释和论辩的过程,而形式有效性和实质有效性乃是法律解释有效性建构的两个基本理论维度。法律解释的对象、法律解释的有效性和法律解释的正当性构成了法律解释学研究的三大基本问题。因此,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首先需要从法哲学的视角展开。同时,法律解释的过程还是一个要不断地实现理性化的过程,法律方法则是理性建构有效的法律解释所必须遵循的方法论取径。故而,我们还要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来探讨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第二章梳理了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重心转移过程。在人类解释学发展的历史长河中,语文解释学和历史解释学构成了理论性解释学研究的两大阵营,而法律解释学和宗教解释学则构成了应用性或实践性解释学研究的两大阵营。解释学的历史经历了一个逐渐从单纯的解释技巧和解释方法发展到认识论和方法论,从认识论和方法论发展到本体论,再从本体论发展到实践论的发展。与此同时,围绕着解释中有关“真理问题”和“应用问题”的争论,解释学实现了从独断性解释学到探究性解释学,从一般解释学到精神解释学再到实践性解释学的发展方向的转变。西方解释学发展的这一宏观历史线索同样地影响到了法律解释学的整体发展,人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探讨不断地变换着自己的时代主题交响曲。需要指出的,无论是“作者中心论”立场的法律解释学还是“读者中心论”的法律解释学,它们都没有很好地处理法律解释中的“真理问题”和“应用问题”,因而我们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需要迈向“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立场。其原因在于:第一,法律文本是法律解释的逻辑起点;第二,法律解释的合法性追求要求法律解释必须围绕着法律文本展开,法教义学是法律解释学中对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基本立场;第三,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法律解释实践的规范性,法律发现和法律证立是理性地建构法律解释有效性的两个基本的法律思维脉络;第四,走出法律解释学的独断论抑或探究论之间的争论困境,需要从“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学的研究立场来重新思考。由此,法律解释中的“真理问题”和“应用问题”的探寻方能被兼顾。从建构司法裁判的视角来看,法律解释具有文本指向性、理性权威性和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三个基本特征。第三章从法律发现的脉络探讨了建构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的相关法律方法论的理论基础。一般而言,法律解释是以有效的法律规范作为解释对象的,而法律概念则是法律规范意义建构的基本单位。因此,概念分析成为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建构的重要法律方法之一。不过,要承认概念分析方法在法律解释当中的地位,首先就应该承认法律规范具有实在性。在法律规范实在性问题的理论研究当中,存在着实在论与反实在论之间的争论。其中,概念法学是西方一支相对系统地从法律规范的反实在论立场来阐述法律规范具有实在性的法学流派。概念法学强调概念分析在法律解释当中的重要性,主张通过对法律概念的分析可以实现对法律规范意义脉络的客观把握,即透过概念分析来解释法律规范的意义,主张一种“概念至上”论的法律解释观和法律解释的客观有效性。与概念法学相对应,利益法学、自由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等则反对概念法学的立场,主张一种法律的实在论立场;反对概念法学围绕着以法律概念为中心来展开对法律规范意义的客观解释,而主张透过法律规范本身并借助于利益、心理、经验等经验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律规范的实践意义,即主张一种“概念虚无”论的法律解释理念。概念分析方法是以对承载法律规范意义的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分析来展开法律解释的,但法律的逻辑是一种规范逻辑。凯尔森的先验论规范逻辑分析则是对法律规范意义的体系解释进行研究的典范。凯尔森建构起了法律规范体系内部的逻辑结构,这对我们对法律规范体系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先验论规范逻辑分析排除了对经验论上法律命题真/假值的研究。因此,凯尔森的规范逻辑分析在研究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上也存在缺陷,无法实现从先验到经验的合理过渡。语义解释是法律解释的重要方法之一,哈特的法律规则有效性理论倡导一种“句法-语义分离论”的法律解释模式来探讨语义解释的有效性。借助于描述性的研究方法和解释性的研究方法相结合,哈特较为成功地解决了语义解释从“命题之真”到“规范有效”的论证理路架构。但哈特还是忽视了“命题之真”并无法保障对命题意义解释的正确性。这是由于,从经验论上来界定法律规则的陈述命题的真值性也是具有局限性的。需要指出的是,虽然“规范逻辑”研究和“句法-语义分离论”研究在各自的领域内都具有其合理性的一面,但从“读者中心论”的法律解释学立场来看,无论是凯尔森的纯粹法学,还是哈特的法律规则有效性理论,它们在论证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问题上都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随着人们对传统法律三段论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作用的反思,一种围绕着类推解释为中心的法律发现模式逐渐地获得了人们的普遍认同。考夫曼的类型思维是从哲学诠释学的视角倡导一种力图打破“事实与规范二分”的法律发现模式,并将类推的法律等置思维模式置于法律发现的核心地位。与考夫曼的先验论类型思维模式相对,孙斯坦立足于英美法系的法律推理传统对类推思维的研究,则可以被看作为是一种对类推解释的经验论研究努力。借助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理论,孙斯坦将类推思维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到推进民主司法的高度,从而更有力地彰显了类推思维在当代司法实践当中的重要性。类推思维是一个迈向民主政治的法治社会应该努力倡导的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适用模式,扞卫法治需要我们认真地对待类推思维方法在法律发现当中的地位。从法律方法论的视角来看,概念分析方法、法律规范的体系解释方法、语义解释方法、类型思维方法和类推思维方法等,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理性建构都具有鲜明的法律形式主义立场,因此,它们都是建构法律解释形式有效性的重要法律方法。第四章从法律证立的脉络探讨了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建构的法律方法论理论基础。从法律实质有效性的立场来看,法律解释有效性需要通过对法律规则在内容上或价值上的正确性证立来实现。在当代哲学与社会科学研究转型的历史背景下,人们开始立足于新的理论视野来探讨“如何建构正确性法律解释”的问题,故而这种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法律实质主义取向,是一种致力于对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问题的研究。与此同时,人们对传统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法律形式主义取向给予了众多的批判。在传统法律方法论的研究当中,人们对法律的事实性与规范性的探讨往往只是侧重于某一方面。哈贝马斯立足于语用学研究的理论背景探讨了一种共识论的法律真理观,其极力批评了符合论法律真理观,并在理性商谈理论的基础上建构了法律命题证立所需要遵循的理性商谈程序性规则,从而打破了法律在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紧张对立。但是,哈贝马斯所主张的通过理想情境商谈程序来证立法律命题的正确性缺乏法律的实践性。阿列克西则以哈贝马斯的理性商谈理论为基础,建构出一种程序主义的法律论辩理论。法律命题的正确性证立是根据有效法进行的,内部证立和外部证立构成了法律命题证立的双重理性架构。但是,程序主义法律论辩理论同样也具有局限性,法律证立自身的融贯性要求没有得到解决,融贯性是衡量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德沃金的法律真理融贯论是在对真理符合论、怀疑论和相对论等批判的基础之上建构起来的,其倡导一种建构主义的法律解释模式,并以真理内在实在论为立场提出了一种融贯论的法理论。德沃金的融贯论法理论也遭致了人们的诸多批判,其所面对的最大困境在于:融贯性只是法律解释有效性在自身证立问题上的一个评价标准,在很大意义上也是一种“独白式”的自我理性证立。法律解释性命题的正确性理性证立是以有效的法律规范作为前提的,但法律解释的结论还需要具有可接受性。阿尔尼奥立足于法教义学的研究传统,探讨了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证立问题。在法律解释中,解释性命题的正确性需要在一种理性的法律证立过程当中来实现。逻辑合理性和对话合理性是法律解释合理性的两个基本内容。法律解释的正确性证立除了需要具备合理性的诸条件之外,法律解释的结论还需要具备可接受性。在法律解释的证立当中,听众对法律解释证立的结论达成最终的共识乃是法律解释获得可接受性的基础,语言游戏、生活形式和法律共同体乃是建构法律解释具有可接受性的三个现实性条件。概括而言,法律解释实质有效性的建构是通过对法律证立的理由建构来实现的,人们对司法判决的最终接受不是简单地对其权威性的接受,而是对其所依据理由的理性接受。毫无疑问,任何法律规范之所以具有有效性,并不完全取决于国家机关对它的强制执行,实证有效性也只是法律有效性的内容之一。同样地,任何法律解释之所以具有有效性,也不仅仅因为法律解释主体自身所具有的权威性和法律自身的实证有效性,法律解释的有效性更应当体现为正确性、合程序性、融贯性和可接受性等诸多属性。在当代民主法治社会中,法律解释的权威不仅仅是一种国家权威,而且还是一种理性化了的公共权威,没有理由支持的权威也就缺乏有效性的依据。简单地以宣告判决的形式来终止司法审判过程的时代已经结束,对法律的正确解释和理性证立越来越成为法官裁判时所必须承担的任务。相应地,法官权力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也与判决证立的前提、理性证立的过程和判决结论的可接受性等息息相关,法官不仅需要对法律解释有效性的自身作出“解释”,而且还需要对之加以理性证立,法律解释的结论最终还需要获得社会广泛的理性接受。
焦蓉蓉[8](2018)在《“营改增”背景下靖远县地税局税收征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是一个国家通过法律,对社会产品强制分配而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营改增”是我国当前时期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全国范围内已圆满完成。但对于地税系统而言,这一背景使得潜在的税收征管问题也被逐步暴露出来,如“以票控税”失去基础,征管手段弱化,税收征管过程存在漏洞等。高效科学的税收征管体制可以提高地税部门工作效率,提升地税部门纳税服务质量,同时也能够更好地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本文从靖远县地税局的实际情况出发,采用问卷调查结合个别访谈的方法,总结“营改增”后靖远县地税局面临的征管问题,进行成因分析,再通过借鉴国内外税收征管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试图提出实施“营改增”后,完善靖远县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孟星[9](2005)在《城市土地的政府管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管制是以法规为依据基于市场失灵的政府干预行为,政府管制不仅仅是对公用事业、通讯、交通等产业的管制,也包括对土地的管制。伴随着管制理论的产生与发展,以土地为管制对象的研究也经历了一个逐步完善的发展过程。 本文主要以城市土地为研究对象,这缘于我国的国情,因为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城市土地市场,而农村土地市场还处于探索阶段。随着城市土地市场的建立与不断发展,土地使用制度由无偿转为有偿,城市土地资源也得到了更为合理的配置,但在此过程中,也出现了诸多问题,政府如何更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是本文研究的出发点。 本文主要从三个大的方面展开论述,即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原因、管制的内容与手段、管制的效果等。政府进行管制的原因主要是因为市场的失灵,政府对城市土地管制的原因除了城市土地市场的失灵之外,还基于城市土地的重要性以及城市土地市场的特殊性。城市土地市场的失灵主要表现在外在性、不完全的信息以及社会公平等方面;城市土地作为城市各种活动的载体对于城市以及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内容包括对土地产权的管制、对土地使用的管制以及对土地交易的管制等,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具体手段包括土地征用、土地规划、土地估价、土地税收、土地法律等制度。政府对城市土地管制的效果是双重的,除了在消除城市土地市场失灵的积极作用外,有时也会带来负面的影响,如造成土地供给的短缺以及地价的上涨。市场有失灵,政府也同样有缺陷,现实的选择并不是非此即彼,而应该是对同样具有缺陷的二者的权衡。 国外关于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理论与实践相对比较成熟,通过比较借鉴其他国家与地区的经验,对我国政府进行土地管制有重要的启示。 我国建立城市土地市场的时间还不长,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措施不尽完善,现存的一些措施也存在许多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并提出解决以及完善的对策,将对我国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本文各章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导论。导论主要分七个方面介绍了本论文的研究概况,首先说明本论文的研究背景,其次对论文中涉及的基本概念作一界定,然后对论文所要研究的范围、研究的意义以及国内外就此问题研究的现状、论文中存在的创新与不足等等问题逐一进行阐述。本章进行总体性的说明,旨在引出论文的研究主题,并且也为之后的理论拓展作一铺垫。 第二章,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文献综述。主要分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原因、
江棱[10](2018)在《经济发达地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广东省J市R区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迅猛发展,自然人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的比例在不断增加,自然人税收征管愈发重要。其中个人所得税是其重中之重。随着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不断提高,以企业纳税人为中心的传统征管模式无法满足以自然人为征税对象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需求,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进程急需推动。由于高收入者的收入渠道多样化、结构复杂、隐形收入高,导致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难度大,要形成完善的税收制度和行之有效的征管模式较为困难,为此需要建立起有强有力的数据支撑系统和配套制度体系。且我国征管环境之复杂,是其他以自然人直接税为征管重点的发达国家所不能比拟的,故还需制定出与中国实际国情相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本文首先概述了个人所得税立法的原则及特点、大数据技术在信息管税中的作用,并通过研究广东省J市R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实例,对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进行分析。同时本文结合笔者在地税局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真实经历,选取了一部分有代表性的税务人员为访谈对象,对广东省J市R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所面临的困难进行了探讨,总结出我国现行代扣代缴制度存在局限性、陈旧的税收观和法治观导致纳税遵从度低、强大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系统缺失、自然人管理缺乏有效的惩戒手段、税收征管文化较为落后等问题。通过分析对比国外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本文提炼出其中行之有效又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征管手段。而在关键的自然人税收遵从度研究上,本文通过调查问卷方式收集数据并深入分析影响自然人税收遵从度的因素。最后,本文提出应通过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顶层设计、优化自然人税收征管法制建设、加强金融机构对个人收支监控、建设个人所得税大数据网络、切实提高自然人税收遵从度等方法,优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税收管理。
二、对规范行为税的几点认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对规范行为税的几点认识(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背景 |
1.2.1 互联网已经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资源 |
1.2.2 互联网交易的种类与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
1.2.3 构建现代化的税收征管制度是时代的要求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现实意义 |
1.4 相关概念界定与研究范围 |
1.4.1 相关概念界定 |
1.4.2 主要研究范围 |
1.5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5.1 主要研究内容 |
1.5.2 主要研究方法 |
1.6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1.6.1 论文存在的创新 |
1.6.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2.1 国内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2.1.1 互联网交易对国内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研究 |
2.1.2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机制研究 |
2.1.3 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
2.1.4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国际经验借鉴 |
2.1.5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效应研究 |
2.1.6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研究 |
2.2 国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2.2.1 互联网交易对各国税收征管制度的影响研究 |
2.2.2 互联网交易的具体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
2.2.3 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
2.2.4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相关效应研究 |
2.2.5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流失问题研究 |
2.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交易发展现状与市场特征分析 |
3.1 我国已经进入互联网经济时代 |
3.1.1 互联网经济的概念 |
3.1.2 我国互联网经济所处的发展阶段 |
3.1.3 我国互联网经济的主要类型 |
3.1.4 我国互联网经济的市场规模 |
3.1.5 我国互联网经济发展新趋势 |
3.2 .我国互联网交易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1 网络零售市场的发展现状 |
3.2.2 互联网购买服务的市场发展现状 |
3.3 互联网交易的的市场特征分析 |
3.3.1 互联网交易平台是互联网市场的核心 |
3.3.2 互联网交易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
3.3.3 互联网交易市场的主要“数据流” |
3.3.4 网络零售的市场特征与交易流程分析 |
3.3.5 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商品”的市场特征与交易流程分析 |
3.3.6 生活服务O2O市场特征与交易流程分析 |
3.3.7 跨境互联网交易市场特征分析 |
3.4 我国互联网交易市场的“数字化”特征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影响分析 |
4.1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
4.1.1 C2C模式网络交易的征税对象难以准确确定 |
4.1.2 部分互联网交易的税收管辖权难以准确界定 |
4.1.3 税务机关难以有效的掌控税源 |
4.1.4 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具体的交易状况 |
4.1.5 税收制度建设落后于经济社会现实 |
4.2 互联网交易中存在的税收问题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
4.2.1 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
4.2.2 影响税收制度的可持续性 |
4.2.3 影响财政收入 |
4.3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流失测度——以网络零售为例的分析 |
4.3.1 税收流失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 |
4.3.2 税收流失的测算方法 |
4.3.3 “平均税负法”下的测算与分析 |
4.3.4 “税收流失率”法下的测算与分析 |
4.3.5 两种估算方法的结果对比分析 |
4.4 .税收征管差异、市场均衡、税收收入与社会福利 |
4.4.1 竞争性均衡、市场价格与市场需求 |
4.4.2 税收征管、税收收入与社会福利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
5.1 美国 |
5.2 欧盟 |
5.3 OECD |
5.4 澳大利亚 |
5.5 英国 |
5.6 韩国 |
5.7 加拿大 |
5.8 新加坡 |
5.9 印度 |
5.10 日本 |
5.11 国外经验总结与借鉴 |
5.12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路径分析 |
6.1 互联网交易涉及的主要税种分析 |
6.1.1 国内互联网交易:增值税 |
6.1.2 跨境互联网交易:关税、增值税与消费税 |
6.1.3 企业所得税 |
6.1.4 个人所得税 |
6.2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一般性原则 |
6.2.1 中性原则 |
6.2.2 公平原则 |
6.2.4 效率原则 |
6.2.5 确定原则 |
6.3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 |
6.3.1 创新税收征管机制 |
6.3.2 维护税收公平 |
6.4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几种路径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实现框架——基于“数据管税”模式 |
7.1 .互联网交易税制要素的完善 |
7.1.1 税收征管权限的划分 |
7.1.2 互联网交易的税收优惠问题 |
7.1.3 自然人纳税识别号制度 |
7.1.4 互联网交易中的代扣代缴问题 |
7.1.5 涉税数据的法律效力问题 |
7.1.6 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常设机构认定标准 |
7.1.7 跨境互联网交易中的数字化商品性质与预提税问题 |
7.2 互联网交易市场的规范化 |
7.2.1 互联网交易平台建设的规范化 |
7.2.2 互联网交易市场准入的规范化 |
7.2.3 互联网交易流程的规范化 |
7.2.4 互联网交易数据保存的规范化 |
7.3 “数据管税”是实现互联网交易税收征管的根本之道 |
7.3.1 “数据管税”的基本概念 |
7.3.2 “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的基本框架 |
7.3.3 互联网交易“数据管税”的实现框架 |
7.4 互联网商品交易的税收征管框架 |
7.4.1 B2C模式 |
7.4.2 C2C模式 |
7.5 互联网购买服务与“虚拟商品”的税收征管框架 |
7.5.1 B2C模式 |
7.5.2 C2C模式 |
7.6 本地生活O2O类网络交易市场的税收征管框架 |
7.7 跨境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框架 |
7.8 本章小结 |
第8章 “数据管税”——税收征管4. |
8.1 “数据管税”是未来税收征管的主要模式 |
8.1.1 “数据管税”是与时俱进的税收征管理念 |
8.1.2 “数据管税”是大数据时代的必然选择 |
8.1.3 “数据管税”是对现有税收征管框架的继承 |
8.1.4 “数据管税”是实现税收征管公平的有力保障 |
8.2 实现“数据管税”的基本条件 |
8.2.1 “信息管税”系统的全面建成 |
8.2.2 “数据互通与共享”机制的全面建成 |
8.2.3 税收征管的平台化与智能化 |
8.2.4 税务机关数据管理与分析能力的全面提升 |
8.3 “数据管税”的理论框架与现实框架 |
8.3.1 全面“数据管税”的一个理论框架 |
8.3.2 实现“数据管税”的一个初步框架 |
8.4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与获奖情况 |
(3)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和研究范畴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范畴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财政分权研究综述 |
1.3.2 事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3 税制结构研究综述 |
1.3.4 税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5 地方税体系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分析 |
2.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渊源 |
2.1.1 公共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基本理论支撑 |
2.1.2 财政分权理论奠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基石 |
2.1.3 契约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经济学分析框架 |
2.1.4 委托代理理论为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理论参考 |
2.1.5 最优及次优税制理论为优化税制结构提供理论指导 |
2.1.6 博弈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权的合理划分提供理论支持 |
2.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2.2.1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本内涵 |
2.2.2 事权、支出责任与政府间税收关系 |
2.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收制度 |
2.3.1 税制结构与政府间税收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
2.3.2 具体税制影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合理构建 |
2.3.3 税收政策促进政府间税收关系的良性运转 |
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税权划分 |
2.4.1 税权综述 |
2.4.2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税权的重要体现 |
2.4.3 税收立法权是政府税权的逻辑起点 |
2.4.4 税收行政权决定政府税权的良性运转 |
2.4.5 税收司法权是政府税权的内在保障 |
2.4.6 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的税权划分 |
2.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两级税收收入体系 |
2.5.1 税收收入体系具有层级性 |
2.5.2 完善地方税体系是制衡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 |
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分析 |
3.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效应的经济学分析 |
3.1.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无谓损失 |
3.1.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最优税率 |
3.1.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弹性 |
3.2 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3.2.1 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国家治理 |
3.2.2 税权划分影响国家治理的认识误区 |
3.2.3 完善地方税体系对国家治理的意义 |
3.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3.3.1 理论分析 |
3.3.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3.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就业增长的影响 |
3.4.1 理论分析 |
3.4.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4.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公平分配的影响 |
3.5.1 理论分析 |
3.5.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5.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析 |
4.1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 |
4.1.1 事权划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
4.1.2 事权与支出责任交叉错位 |
4.2 税收制度的现状 |
4.2.1 营改增之后税制更加简化 |
4.2.2 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 |
4.2.3 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待改进 |
4.3 税权划分的现状 |
4.3.1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过于集中 |
4.3.2 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存在交叉 |
4.3.3 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偏离分税轨道 |
4.4 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 |
4.4.1 中央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充盈 |
4.4.2 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匮乏 |
4.4.3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比例有待改进 |
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约因素分析 |
5.1.1 政府职能有待重新界定 |
5.1.2 税收制度有待更新完善 |
5.1.3 税收权限有待合理配置 |
5.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失衡 |
5.2.1 分税制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持续失衡 |
5.2.2 营改增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加重 |
5.2.3 地方财力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 |
5.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的综合分析 |
5.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一:共享税问题 |
5.3.1 问题表现之一:共享税种过多 |
5.3.2 问题表现之二:共享方式繁杂 |
5.3.3 问题表现之三:共享比重过大 |
5.3.4 共享税问题的综合分析 |
5.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二:地方税体系问题 |
5.4.1 地方税的概念界定模糊 |
5.4.2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表现 |
5.4.3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分析 |
6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及建议 |
6.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 |
6.1.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 |
6.1.2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 |
6.1.3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要原则 |
6.1.4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整体布局 |
6.2 具体建议一: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 |
6.2.1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6.2.2 处理好政府与政府的关系 |
6.3 具体建议二:完善税收制度、夯实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 |
6.3.1 综合考虑多元化目标 |
6.3.2 合理构建复合税制 |
6.3.3 优化税制结构 |
6.3.4 适时调整税收政策 |
6.4 具体建议三:合理配置税权、释放各级政府的活力和创造力 |
6.4.1 纵横摆布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 |
6.4.2 多方考虑合理配置税收征管权 |
6.4.3 双管齐下合理配置税收收入归属权 |
6.5 具体建议四:重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均衡配置政府财力 |
6.5.1 逐步改革共享税是重回分税制的根本途径 |
6.5.2 重建地方税体系是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关键 |
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研究流动性过剩和金融宏观调控有何意义 |
0.2 中国理论界的研究现状与问题 |
0.3 本文的创新点 |
0.4 本文的研究路线 |
1 流动性的内涵与外延 |
1.1 流动性概念溯源 |
1.2 流动性的特有属性与流动性定义 |
1.3 流动性理论的发展 |
1.4 流动性的种属关系与流动性划分 |
1.4.1 流动性的属和种差 |
1.4.2 流动性划分 |
1.5 流动性定义与流动性划分的相互关系 |
1.6 流动性度量的基本依据 |
2 流动性过剩的理论分析 |
2.1 流动性过剩理解的分歧 |
2.1.1 流动性过剩的理解—外国学者的观点 |
2.1.2 流动性过剩的理解—国内早期观点 |
2.1.3 流动性过剩的理解—国内近期观点 |
2.1.4 流动性过剩的理解—国内现代观点 |
2.1.5 流动性过剩的理解—观点分歧的原因 |
2.1.6 流动性过剩的理解—本文的研究思路 |
2.2 流动性过剩的本质 |
2.2.1 资产的含义及其流动性切分 |
2.2.2 负债的含义及其流动性切分 |
2.3 流动性过剩的现象 |
2.4 流动性过剩本质与流动性过剩现象的关系 |
2.5 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
2.5.1 单部门经济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
2.5.2 两部门经济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
2.5.3 三部门经济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
2.5.4 四部门经济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
2.5.5 五部门经济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
2.5.6 六部门经济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
2.5.7 从银行的角度对存款流动性的重新认识 |
2.5.8 流动性过剩原因总结 |
2.6 流动性过剩的结果 |
2.6.1 消费品价格上涨 |
2.6.2 股票价格和房地产价格上涨 |
2.6.3 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 |
2.6.4 经济过热 |
2.7 流动性过剩原因、流动性过剩和流动性过剩结果的辩证关系 |
2.8 流动性度量指标设计 |
3 中国流动性过剩特征事实分析 |
3.1 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的度量与分析 |
3.1.1 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的度量 |
3.1.2 对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的分析 |
3.2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度量与分析 |
3.2.1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度量 |
3.2.2 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的分析 |
3.3 金融机构存差的度量与分析 |
3.3.1 金融机构存差的度量 |
3.3.2 金融机构存差的分析 |
3.4 外汇储备的度量与分析 |
3.4.1 外汇储备度量 |
3.4.2 外汇储备分析 |
3.5 有价证券的度量与分析 |
3.5.1 有价证券的度量 |
3.5.2 有价证券的分析 |
3.6 存货的度量与分析 |
3.6.1 存货的度量 |
3.6.2 存货的分析 |
3.7 中国流动性过剩的基本判断 |
4 中国流动性过剩的原因及影响 |
4.1 中国流动性过剩的原因 |
4.1.1 货币供应量过多 |
4.1.2 国际收支顺差的不断扩大 |
4.1.3 中国流动性过剩的其它原因 |
4.2 中国流动性过剩的影响 |
4.2.1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 |
4.2.2 房地产价格上涨 |
4.2.3 其他影响 |
5 流动性过剩下的金融宏观调控措施及其效果 |
5.1 评价金融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的基本根据 |
5.1.1 根据流动性的变化评价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
5.1.2 根据流动性过剩负面影响评价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 |
5.2 中央银行的公开市场操作及其效果 |
5.2.1 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概述 |
5.2.2 中央银行公开市场操作效果 |
5.3 存款准备金政策及其效果 |
5.3.1 存款准备金政策概述 |
5.3.2 存款准备金政策效果 |
5.4 利率政策及其效果 |
5.4.1 利率政策概述 |
5.4.2 利率政策效果 |
5.5 汇率政策及其效果 |
5.5.1 汇率政策概述 |
5.5.2 汇率政策效果 |
5.6 房地产金融政策及其效果 |
5.6.1 房地产金融政策概述 |
5.6.2 房地产金融政策效果 |
6 未来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思路与政策主张 |
6.1 金融宏观调控与财政宏观调控的协调配合 |
6.1.1 影响货币政策效果的财政因素 |
6.1.2 影响财政政策效果的金融因素 |
6.1.3 影响货币政策效果和财政政策效果的其他因素 |
6.1.4 中国未来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模式 |
6.2 金融宏观调控的基本原则 |
6.2.1 稳健性原则 |
6.2.2 自主性原则 |
6.2.3 灵活性原则 |
6.3 金融宏观调控目标 |
6.3.1 金融宏观调控的中间目标 |
6.3.2 金融宏观调控的最终目标 |
6.4 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工具体系 |
6.4.1 公开市场操作 |
6.4.2 存款准备金政策 |
6.4.3 利率政策 |
6.4.4 汇率政策 |
6.4.5 房地产金融政策 |
6.5 金融宏观调控中应解除的两种不必要的担心 |
6.5.1 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动力 |
6.5.2 中国就业状况分析 |
6.6 金融宏观调控中应注意避免的两种错误倾向 |
6.6.1 错误倾向一:盲目地走出去 |
6.6.2 错误倾向二:盲目地限制出口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5)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思路及主要内容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结构安排 |
1.3 论文的创新和进一步研究方向 |
1.3.1 论文的创新 |
1.3.2 论文的不足与进一步研究方向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综述 |
2.1.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2.1.1 地方税体系存在的理论探索 |
2.1.2 地方税种改革的政策效果 |
2.1.3 地方税体系与地方政府的关系 |
2.1.4 地方税税基侵蚀问题 |
2.1.5 地方税收入弹性及收敛性 |
2.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2.2.1 地方税体系的理论依据 |
2.2.2 地方税权体系 |
2.2.3 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 |
2.3 对文献的评述 |
第3章 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理论分析 |
3.1 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3.1.1 主体税种的界定 |
3.1.2 从系统工程理论看主体税种选择 |
3.2 地方税体系改革的理论基础 |
3.2.1 地方税与地方税体系的界定 |
3.2.2 从国家治理理论看地方税体系的税权划分 |
3.2.3 从最优税制理论看地方税收体系的优化路径 |
3.2.4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看地方税体系的征管问题 |
第4章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改革要求 |
4.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4.1.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现状 |
4.1.2 我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 |
4.2 我国地方体系改革的要求 |
4.2.1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功能定位 |
4.2.2 我国地方税体系的实现机制 |
4.2.3 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取向 |
第5章 国外地方税制实践探索 |
5.1 国外地方主体税种情况 |
5.1.1 美国地方税体系 |
5.1.2 德国地方税体系 |
5.1.3 日本地方税体系 |
5.2 国外地方主体税种比较分析 |
5.2.1 地方税管理体系的比较分析 |
5.2.2 地方税征管体系的比较分析 |
5.2.3 地方税制结构的比较分析 |
5.3 对我国地方税体系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
5.3.1 适合国情的税权划分为根本 |
5.3.2 科学恰当的地方税结构是关键 |
5.3.3 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是依托 |
5.3.4 改进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补偿 |
第6章 选择我国地方主体税种 |
6.1 ISM的构建及结论分析 |
6.1.1 ISM的构建 |
6.1.2 ISM结果分析 |
6.2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可行性分析 |
6.2.1 税种结构趋势分析 |
6.2.2 现实可行性分析 |
第7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思路与对策 |
7.1 适当赋予省级政府税收立法权 |
7.1.1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收立法权的必要性分析 |
7.1.2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税收立法权的可行性分析 |
7.1.3 赋予省级政府适当立法权的改革思路 |
7.2 完善地方税制结构 |
7.2.1 完善地方主体税种 |
7.2.2 改革地方辅助税种 |
7.2.3 其他地方税种的完善 |
7.3 完善地方税征管体系 |
7.3.1 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征管机制 |
7.3.2 建立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相适应的税收服务 |
第8章 完善我国地方税体系的相关配套措施 |
8.1 制定税收基本法 |
8.2 规范地方非税收入 |
8.3 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营改增”背景下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文献综述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4 研究意义和可能的创新点 |
1.5 研究内容、思路和方法 |
2 “营改增”后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概况 |
2.1 “营改增”后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的背景 |
2.2 “营改增”后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的现状 |
3 “营改增”后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3.1 “营改增”后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存在的问题 |
3.2 “营改增”后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
4 完善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的对策建议 |
4.1 法律层面:积极呼吁建议,推进完善法律体系 |
4.2 组织层面:明确角色职能,健全制度保障机制 |
4.3 技术层面:强化技术运用,提高涉税信息利用效率 |
4.4 社会层面:优化宣传服务,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 |
结束语 |
注释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现状综述 |
二、相关用语的界定 |
三、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分析学的研究方法 |
(二) 哲学思辨的研究方法 |
(三) 历史的研究方法 |
(四) 整合和批判的研究方法 |
四、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意义 |
第一章 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的由来 |
一、法律有效性概念的界定 |
(一) 法律有效性概念的学理界定 |
(二) 不同法学家对法律有效性概念的界定 |
(三) 法律有效性的形式与实质双重维度 |
二、法律有效性的基础 |
(一) "自然法"作为法律有效性的基础 |
(二) "事实"作为法律有效性的基础 |
(三) 法律有效性的基础与有效法概念论 |
三、对西方传统有效法概念论的反思 |
(一) 西方传统有效法概念论的局限性 |
(二) "有效法"是一个解释性和论辩性的概念 |
四、形式与实质:法律解释有效性的两个基本维度 |
五、法律解释的有效性与法律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重心转移 |
一、从作者到文本:解释学中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重心转移 |
(一) 解释学发生史:作为方法的解释学 |
(二) "作者中心论"解释学:作为认识论的解释学 |
(三) "读者中心论"解释学:作为本体论的解释学 |
(四) 迈向"文本中心论"的解释学 |
二、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独断论与探究论之争 |
(一) 法律解释学发展简史 |
(二) 法律解释有效性的独断论 |
(三) 法律解释有效性的探究论 |
三、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文本中心论" |
(一) 法律文本:法律解释的逻辑起点 |
(二) "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研究的法教义学立场 |
(三) "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的规范性追求 |
(四) "文本中心论"法律解释的基本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从概念分析到类推思维:法律解释的形式有效性 |
一、概念分析与法律解释的客观有效性 |
(一) 概念法学:"概念至上"论 |
(二) 从利益法学到自由法学:"概念虚无"论 |
(三) 美国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规范实在性的批判 |
(四) 斯堪的纳维亚法律现实主义对法律规范实在性的批判 |
(五) 概念分析:一种实现法律解释客观有效性的法律解释方法 |
二、法律规范解释的体系有效性 |
(一) 法律的逻辑是一种规范逻辑 |
(二) 法律规范体系与法律规范解释的体系有效性 |
(三) 对法律规范解释体系有效性的反思 |
三、语义解释的有效性 |
(一) 作为句法的承认规则 |
(二) 语义解释的有效性与法律的内在观点 |
(三) 对语义解释有效性的反思 |
四、"事物的本质"与类型思维 |
(一) 古典法律方法论研究的困境 |
(二) 类型思维:一种超越主客二分的法律思维模式 |
(三) 等置法律适用模式:类型法律思维的展开 |
(四) 对类型思维模式的反思 |
五、类推思维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 |
(一) 存在独特的法律推理思维吗? |
(二) 类推思维: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推理思维模式 |
(三) 类推思维的普遍性与未完全理论化协议 |
(四) 类推思维:一种实现民主司法的法律思维模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从理性商谈到可接受性法律证立:法律解释的实质有效性 |
一、理性商谈:法律的事实性与规范性之间的沟通 |
(一) 法律意义探讨的语言哲学转变:从语义学到语用学 |
(二) 真理共识论:一种以语用学分析为理论基础的法律真理观 |
(三) 理性商谈理论:超越事实性与规范性对立的法律命题证立 |
(四) 对理性商谈理论的相关批评 |
二、程序主义法律论辩:规范性法律命题证立的双重理性架构 |
(一) 法律在内容上对正确性的要求 |
(二) 程序主义法律论辩:理性商谈理论运用于法律论辩实践 |
(三) 内部证立与外部证立:法律规范性命题证立的双重理性架构 |
(四) 对程序主义法律论辩理论的相关评价 |
三、法律解释有效性中的融贯论 |
(一) 法律真理观的内在实在论:超越符合论与怀疑论 |
(二) 法律真理融贯论:超越相对主义的法律真理观 |
(三) 建构主义法律解释:融贯论法律真理观在法律解释当中的实现 |
(四) 法律解释有效性中融贯论面临的困境以及相关挑战 |
四、法教义学中法律解释性命题的可接受性证立 |
(一) 法教义学研究的任务:法律的解释及其体系化 |
(二) 法教义学中解释性命题的"真"与有效 |
(三) 法律解释的可接受性证立 |
(四) 对可接受性法律解释证立理论的评价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法律解释有效性建构的理性化趋势 |
二、法律解释有效性问题思考的法律方法论取径 |
三、存在错误的司法判决吗?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营改增”背景下靖远县地税局税收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内容与方法 |
二、税收征管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税收征管相关概念 |
(二)理论基础 |
三、“营改増”实施后靖远县地税局税收征管现状 |
(一)靖远县地税局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构成 |
(二)靖远县地税局税源管辖基本状况 |
(三)“营改增”后靖远县地税税收收入与构成 |
四、“营改増”实施后靖远县地税局税收征管中的主要问题及成因分析 |
(一)“营改增”后靖远县地税局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营改增”后靖远县地税局税收征管问题的成因分析 |
五、国内外有关税收征管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税收征管中实施税务稽查管控风险的经验 |
(二)北京海淀国税借人工智能助推征管改革 |
(三)云南昆明国税:构建国地税合作征管新模式 |
(四)青岛地税:夯实征管基础实现“四个确保” |
(五)对靖远县地税局的启示 |
六、进一步完善靖远县地税局税收征管工作的对策建议 |
(一)从制度建设角度 |
(二)从信息技术和大数据角度 |
(三)从人力资源角度 |
(四)从基础管理、法治建设等其他角度 |
七、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营改增”后靖远县地税局征管问题调查问卷 |
附录B:“营改增”后靖远县地税局征管工作访谈提纲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城市土地的政府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导论 |
第二章 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文献综述 |
第三章 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原因 |
第一节 城市土地的重要作用与城市土地市场的特殊性 |
第二节 城市土地市场的失灵 |
第四章 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内容与手段 |
第一节 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内容 |
第二节 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手段 |
第五章 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效果 |
第一节 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成本 |
第二节 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收益 |
第三节 管制效果的判断 |
第六章 中国城市土地的政府管制 |
第一节 中国城市土地政府管制的内容 |
第二节 中国城市土地管制的手段 |
第三节 中国城市土地管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七章 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比较及其启示 |
第一节 世界主要国家城市土地的政府管制 |
第二节 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城市土地的政府管制 |
第三节 世界主要国家与中国香港台湾地区城市土地管制经验的启示 |
第八章 中国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内容 |
第二节 优化政府管制城市土地的手段 |
第三节 平衡市场与政府管制之间的关系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经济发达地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广东省J市R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个人所得税征管理论研究 |
1.2.2 大数据促进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
1.3 论文主要内容及框架 |
1.4 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2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
2.1 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和特点 |
2.1.1 个人所得税立法原则 |
2.1.2 个人所得税特点 |
2.2 大数据技术在信息管税中的作用 |
2.3 国内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以广东省J市R区为例 |
2.3.1 广东省J市R区个人所得税征管规模 |
2.3.2 广东省J市R区个人所得税收征管模式 |
2.3.3 个人所得税日常征管工作 |
3 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税务人员访谈录及问题总结 |
3.1.1 访谈对象 |
3.1.2 访谈提纲 |
3.1.3 访谈结论 |
3.2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 国外个人所得税征管经验借鉴 |
4.1 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 |
4.2 澳大利亚自然人征管模式 |
4.3 国内外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对比 |
5 自然人税收遵从度问卷调查研究 |
5.1 自然人税收遵从度问卷调查及结果分析 |
5.1.1 调查问卷的设计 |
5.1.2 样本的选取及问卷的发放 |
5.2 自然人税收遵从度的影响因素 |
6 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的政策建议 |
6.1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顶层设计 |
6.1.1 税务机关机构改革 |
6.1.2 自然人纳税人分类分级管理 |
6.1.3 推行征管流程改造,提升征管质效 |
6.2 自然人税收征管法制建设 |
6.3 加强金融机构对个人收支的监控 |
6.4 建设个人所得税征管应用信息系统 |
6.5 多措并举提高自然人税收遵从度 |
6.5.1 自然人税收征信体系建设 |
6.5.2 多方式税收宣传,加强普法教育 |
6.5.3 优化纳税服务,共建和谐征纳关系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对规范行为税的几点认识(论文参考文献)
- [1]对规范行为税的几点认识[J]. 易剑虹,李彬. 税务研究, 1993(01)
- [2]我国互联网交易的税收征管问题研究[D]. 李昊源. 中央财经大学, 2017(07)
- [3]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D]. 张春宇. 东北财经大学, 2017(06)
- [4]流动性过剩背景下的中国金融宏观调控研究[D]. 付岱山. 辽宁大学, 2008(06)
- [5]主体税种选择与地方税体系改革研究[D]. 李峄. 中央财经大学, 2015(12)
- [6]“营改增”背景下Y市S区地方税收保障研究[D]. 邓逾男. 华中科技大学, 2018(06)
- [7]法律解释的有效性问题研究[D]. 王国龙. 山东大学, 2010(09)
- [8]“营改增”背景下靖远县地税局税收征管研究[D]. 焦蓉蓉. 兰州大学, 2018(11)
- [9]城市土地的政府管制研究[D]. 孟星. 华东师范大学, 2005(06)
- [10]经济发达地区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优化研究 ——以广东省J市R区为例[D]. 江棱.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