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策论(论文文献综述)
曹党勋[1](2010)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律与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多种原因,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人治意识仍然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居支配地位,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深入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对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权力机关审查模式、行政机关审查模式、和司法机关的有限审查。从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来看,现行的审查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尚不足以遏制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势头。从权力机关审查模式来看,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大打折扣,审查效果引起了人们的不满;从行政机关审查模式来看,虽然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逐渐开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与审查,出台了大量的行政规章,但是这种行政系统自我监督的效果也受到了质疑。司法机关的有限审查也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学者们为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涌现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就司法审查来说,从不可诉论到可诉论,从部分可诉论到全部可诉论,学者们见智见仁,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应该说,在现阶段,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已经不存在障碍。本文的目的亦在于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审查制度的分析,指出其不足,完善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本文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切入点,论述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点、现状,对现行的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优点与不足,并在现有审查制度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紧迫性,并为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观点。笔者主张,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查模式中,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而在司法审查中,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构建了一个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对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框架。本文的内容框架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从一些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案例出发,引出要讨论的问题并介绍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等基本问题。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介绍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审查制度的审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分析其原因。第四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审查制度的完善”分析了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现行审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第五部分“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分析了在我国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构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张孝超,袁能银[2](1997)在《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策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应建立相应的审查制度加以规范和制约。审查本级政府的决定、命令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必须遵循合宪性、合法性的原则,宏观审视的原则,集体裁定的原则;应尽快建立送审、备案、报告等审杏一制度,实行灵活的审查方式,设置规范的审查机构。
王景斌,顾颖[3](2005)在《“红头文件”违法之原因及对策论析》文中提出违法“红头文件”常以法律之名行干扰法律实施之实,已成为影响法制统一的一大隐患。违法“红头文件”泛滥主要是人治思想的体现,监督机关预防和纠正不力、行政复议范围的狭窄以及司法上无救济途径等诸多原因,使行政相对人面对违法“红头文件”的侵害有苦难言,在一定程度上又放纵了“红头文件”对法律的恣意冲突。本文试通过对“红头文件”违法原因的分析,找出相关法律对策,以期能对这一抽象行政行为走出困境有所助益。
吕尚敏[4](2012)在《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逻辑 ——以W河道管理局为样本的法社会学考察》文中认为行政执法的过程并非“法律+事实=决定”的简单推导过程。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执法者的行动取向是最为活跃和可变的因素。除了法律以外,其他许多变量均可能对行政执法的进程和结果产生影响。根据其作用方式的不同,这些变量可被分为规范性因素和非规范性因素两种类型。前者主要包括上级意志、司法审查、代议机关的监督和行政相对人的抗辩;后者则有行政习惯与经验、自然情感、利益诱导、大众传媒等。各种变量均能按照自己的作用方式对执法者产生影响,但它们对于法律实施的效果则各不相同。总体上,司法审查、代议机关的监督、行政相对人的抗辩以及大众传媒的监督对于实现法律对执法者的统制是具有积极作用的正向变量。而行政习惯与经验、上级意志则是两把“双刃剑”,它们对于法律的实施既可能产生积极作用,也可能会抑制或破坏法律的实施强度。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然情感及利益诱导的影响,则常常成为消解法律实施强度的消极因素。各种变量对于执法者的作用强度不仅与个案的案情有关,也与各种变量自身的作用特性紧密相关。根据变量对执法者的作用方式的不同,变量可被分为内生型、结构型、诱导型和监督型变量。变量自身质地的稳定性、作用环节的多寡、作用过程的持续性、执法者获得回报的可能性、拒斥变量作用的后果以及变量作用的正当性等因素均能对变量的作用强度产生影响。据此,内生型、结构型、诱导型和监督型变量在对执法者的作用强度上呈现出依次递减的样态。行政执法的过程本质上就是法律与各种变量对执法者“争夺控制权”的过程。法律要想实现对执法者的控制,就必须能够压制其他变量对于执法者的作用强度,尤其是应当压制那些对于法律的实施具有巨大消极作用的变量,包括其中的中性变量和负向变量。由于行政习惯与经验、上级意志分别属于内生型和结构型变量,其对于执法者行动的影响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等特征,因而在各种变量的作用强度中位居前列。一旦这两种变量对于执法者的作用过程难以获得规范,它们必将沦为破坏法律实施的最为强大的消极变量。在制度层面上,要想引导并规范行政习惯与经验、上级意志对于执法者的影响力,行政组织法必然应当成为行政法制度架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改革我国的行政结构并予以法制化,才能最终实现法律对执法者的有效统制。完善行政组织法的核心问题在于加强对领导权的有效控制。
刘程程[5](2008)在《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研究》文中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各项建设的加快,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在当今人类还不是极度发展的社会中,为了个人利益、局部利益而破坏性利用环境资源的现象经常发生,这就亟需加强环境管理,以切实保护环境公益和相对方合法权益。在环境管理中,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作出违法或不当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情形颇为普遍,从而使环境保护成效甚微,进而导致了当今国内生态环境满目疮痍的现状。太湖蓝藻爆发、其背后则是太湖流域十六年治污的毫无效果,淮河治污十年之功归于失败,南水北调最易修建的东线工程因污染而推迟,昆明的滇池、武汉的东湖这些中国地图上最着名的城市明珠无一例外地因污染而成为城市的心病。痛定思痛之余,从行政行为的角度,来分析我国环境规章和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的现实问题,从而为其解决奠定基础。本文研究抽象环境行政行为,首先对一系列相关概念进行阐释,从而确定抽象环境行政行为在本文中的研究范围,即指环境规章和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其次,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抽象环境行政行为存在的诸多问题,具体包括:行为主体范围与级别宽泛、权责不明并受部门利益趋使;行为法律依据存在不足、程序不完善、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界限不清;对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缺陷;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等。最后,在提出问题的基础上,借鉴其他国家一些先进经验,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规范行为主体、完善程序制度、完善司法审查以及监督与责任等方面内容。在规范行为主体方面,主张确立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主体相分离的原则、明确授权权限范围并实行行为创制回避原则;在完善程序方面,着重强调贯彻公众参与制度和严格执行公开制度;在完善司法审查方面,主张将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受案范围,加快司法审查机关组织体制改革步伐;在完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中,主要来谈怎样完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由此,通过对包括环境规章和其他环境规范性文件在内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进行研究,规范环境管理职权行使,从而为我国的环保事业、经济发展以及相对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作出努力。
赵爱娟[6](2011)在《“红头文件”的规范化探析》文中研究表明“红头文件”是人们对行政公文的俗称,以文件首页的红色版头而得名。作为传统的施政手段,它在行政实践中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为此饱受社会和公众诟病。如何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通过规范“红头文件”,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是我们必须深入思考和研究的问题。目前,学术界对“红头文件”的内涵没有统一的界定,对其规范化机制亦缺乏系统的研究。为澄清理论以指导实践,本文拟从“红头文件”的内涵的界定入手,分析其存在的种种问题,寻找问题的原因,探求其规范的运作机制,以求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本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探究了“红头文件”的来源及其特征,梳理和归纳了我国行政理论界对其的不同界定。在参考学术界已有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其特征的概括,明确了其内涵,界定了其概念。本文认为一般行政规范性公文是对其的准确界定,其显着的特征是行政性、规范性,而且不属于法的范畴,制定主体的多元性决定了其效力的多层级性。第二部分,总结和归纳了“红头文件”失范的现象:过多、过滥,制定主体不规范,制定过程不规范,文件内容不规范,文件间相互冲突。在此基础上,着重从制度、利益、行政理念、监督机制等方面分析了其失范的原因。透析种种失范现象可见,“红头文件”失范既有其自身的原因:制定主体的广泛性、规范事项的多元性、制定程序的随意性;亦有现行体制的原因:缺乏有效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监督机制;还有其制定主体的原因:民主法治精神的缺失,受非正当利益的驱动以及政府职能界定的不准确。第三部分,首先界定了“红头文件”规范化的定义和内涵,即行政机关在其制定过程中,要按照权限并遵循行政法治理念有效地行使制定权,以保证所制定的“红头文件”处于一种合法、合理的良好状态。接着提出了其规范化应坚持的行政法治、民主公开、程序正当、协调统一四项原则。再接下来,分析了“红头文件”在我国产生和继续存在的必然性,并总结了其失范的危害以及其规范化的重要意义。最后,从转变观念、建章立制、强化监督三方面着手,提出了转变制定理念,明确制定主体的权限,完善制定程序、监督机制、备案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转变政府职能七项治理失范的具体措施。
王国庆[7](2014)在《地方政府政策合法化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政策合法化就是政策方案上升为国家意志的重要过程。随着社会民主意识的高涨和政治现代化的发展,对政策合法化的探讨日益凸显出其独特意义。地方政府的政策合法化大致可以分解为这样几个步骤: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审查;领导决策会议的讨论决定;行政首长签署发布。在社会经济快速转型发展时期,地方政府政策合法化的每一个环节都值得我们认真关注。随着政府职能转变以及依法行政的深入,地方政府和部门依法行政的意识不断增强,政策发布之前,首先进行合法性审查;各地方各部门对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集体讨论、专家论证、社会公示和听证等制度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政府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防止和减少了决策失误发生,为行政机关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积累了宝贵的理论与实践经验。然而,这并不能掩盖地方政府政策合法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还存在机构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素质偏低的现状,其作为具有参谋性质的办事机构,面对地方决策者的权力滥用,合法性审查发挥实效十分艰难;政策决定是体现政策合法性的关键环节,而一些行政首长却在重大问题上滥用“最后决定权”,轻视甚至忽视决策会议的集体讨论,独断专行;政策的签署颁布,在现代政治文明中并不是一个可有可无的过程,但现实中地方政府首长僭越法定的行政权力随意签署政策性文件,形成对人民民主权利的伤害和法治秩序的破坏,甚至引发社会群体事件。作为本行政区划内最高权力机构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面对地方政府之“强”,却在政策合法化的过程中权力缺位。政策合法性的缺失,严重损害了政府权威,影响地方社会稳定发展。地方政府政策合法化问题的根源在于程序的不健全与既有的程序不能得到较好的落实。一方面政策合法化程序设置存在的不足制约了政策权威性与政策合理性的提高。另一方面,中国传统的“人治”思想与“重实体,轻程序”的习惯相结合,造就了政策制定中的乱象。对政治晋升及不当利益的过度追求,使得以地方领导为核心的决策团体偏离政策的“公共性”要求。上下级政府间权责界定不清,地方事务受上级政府干预,也使得地方政策的合法化问题被置于无足轻重的地位。面对地方政策领域的合法化困境,提高政策的科学性、合民意性,克服并减少政策合法性缺失的弊端显得尤为迫切。一方面要完善合法化的程序设置,强化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在本区域内重大事务上的决定权,严格限定和规范政策决定主体,明确政策制定的权责划分,强化决策监督等多项举措以巩固合法化程序的地位,保障其合理有效运行。另一方面重视依法行政的贯彻落实,强调转变政府权力行使理念也显得十分必要。唯有在合法化程序的建设与程序理念培育上对症下药,才能有力缓解地方政策合法性缺失的症结,更好地推进地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进程。
刘法杞[8](2020)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为研究对象,围绕法院的组织结构,展现执行机构的体系内配合和体系外联动,解释法院组织结构塑造执行工作的机制和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特性。法院执行系统的组织结构在近二十年间发生了巨大变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总体趋向垂直化管理方向发展。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到省级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建立再到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体现的是法院执行机构组织关系的变化,审判机构与执行机构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法院系统与外部系统之间的关系变化影响了整个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进程。90年代,最高人民法院建立起省高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的统一执行管理体制,而统一管理实质上就是统一领导关系。执行工作的复杂性和特殊性都要求执行机构上下级之间必须具有这种强有力的领导关系,这种统一领导关系决定了执行队伍建设以及法院执行系统内部行政化的运作模式。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服务于执行工作本身,并影响了执行工作的开展。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兴起,虚拟的网络财产、数字化形态的支付宝和微信以及公积金等新型财产形态进入执行领域,给执行工作带来新的难题,这些问题必然要通过信息化的方式予以解决。因此,信息技术作为执行工作的一种载体被广泛应用到执行领域。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执行机构的组织结构,使之更适合于信息技术的运作方式。而信息技术的应用改变了信息传递的方式,建立起透明、完整的信息传递体系,将组织结构通过信息技术的方式作用于执行工作。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机制中,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从组织角度来看,其中最重要、最突出的就是审执配合。但是,审执配合存在着内在的张力。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作为诉讼程序中各自独立的机构,存在一定的组织壁垒,难以建立起长效化的审判、执行协调机制。因此,必须把握审执关系的共通性,保持审判与执行的一致性的部分,促进审执配合。上下级法院的关系也影响着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上下级执行机构之间的领导关系直接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组织结构形态,进而决定了上下级法院的执行配合方式。另一方面要处理好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向综合治理格局发展,执行联动是法院和党政系统联结的重要纽带,对于执行机构来说,统一执行联合行动是一次重新进行组织力量分配和调动的实践方式。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是在“分权制衡理论”的基础上进行的,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和许昌市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均遭遇了组织困境。二者在执行权的分权方面界限不清晰、标准不明确,组织关系协调出现了重大问题。因此,把握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的原貌,须从根本上把握执行系统的组织特性和运行规律,探讨组织与法院执行之间的关系。将法院执行系统放在法院与体系外的互动关系视角去把握,才能获取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深层次机制,采取合理的改革措施。本文最终得出结论: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关键不在于执行权的分权理论,而是法院的组织关系问题。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深受法院组织结构的影响,执行困境也是由组织问题导致的。
吴建雄[9](2012)在《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以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为指导,运用政治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多学科知识,立足于中国国情,从政治理论基础、文化历史源流、司法实践传承和改革发展进路等方面,阐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分享司法权的二元司法模式之科学性和合理性。从组织架构、权力结构、运行方式和完善路径等方面,厘清了中国一元宪政体制下二元司法模式,与西方三权分立宪政体制下审判中心司法模式的结构性差异;通过回应二元司法体制质疑的学术观点,在对司法权配置模式和实践状况进行深入考量的基础上,系统回答了什么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怎样建设完善二元司法模式的问题。第一,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基础。主要阐明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内涵,并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主权学说和法律监督思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等基本理论和中国的国情基础及历史文化基础等方面,论证该模式的合理性、必要性。第二,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主要阐述该模式是建国初期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选择,形成于域外借鉴,巩固于实践传承,发展于改革开放,并对这一过程中有关审检并列司法体制和检察权的属性等学术争论进行梳理和回应。第三,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架构。从二元司法架构的域比较入手,揭示中西司法不同的宪政定位和中西司法机关概念与内涵的差异。从审检并列的宪政依据,审检对应的机构设置,法官检察官管理制度及审检并列的制度价值等方面,论证审检并列的司法体制架构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基础。第四,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配置。从审检职权配置的历史演进入手,对刑事诉讼中的审检职权、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检职权、非诉讼活动中的审检职权配置进行阐述和分析,论证以实体裁判为特征的审判权和以程序控制为特征的检察权,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两个核心。第五,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运行方式。从刑事诉讼之司法运行,民事行政诉讼之司法运行和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规律等方面,分析论证以协调配合与监督制约并行、诉讼与诉讼监督同步为特征的司法方式,是中国特色的二元司法模式的价值体现。第六,中国二元司法的模式改革完善。在阐明否定推行审判中心主义学术观点的基础上,对二元司法改革的目标、原则、总体设想和具体对策进行分析阐述,旨在实现二元司法模式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司法改革对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设与完善建言献策。
邢宇婷[10](2020)在《A市律师惩戒工作实证研究》文中提出律师惩戒工作是司法行政机关根据我国的法律、部门规章、律师协会依据我国法律、律师行业的规范性文件《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规定对违规违纪律师予以惩处以建设风清气正的律师队伍。尽管立法对惩戒律师的适用条件、方式、内容等作出规定,但是实践中仍有不少律师为了自己利益挑衅法律、社会公德甚至社会利益,律师惩戒工作在很多情况下并没有充分发挥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发展的作用,其在运行中存在不足,因此探析如何完善律师惩戒工作意义重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的行政处罚力度较大,律师协会仅仅是行业处分,律师协会的行业惩戒是律师协会根据投诉人的投诉,经过调查后对被投诉人实施的行业处分,会对被投诉人以后接受委托和获取法律服务报酬产生不利影响,但并不会约束被投诉人的人身自由。本文就A市律师惩戒情况充分调研后,结合实证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律师惩戒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完善律师惩戒工作提供可行性、有针对性的建议。本文的研究范围是司法行政机关对违规律师的行政处罚与律师协会对违规律师的行业处分,主要以A市的被处分律师惩戒案件为调研基础,并对调研情况中搜集的数据进行整理与分析,从而找出A市律师惩工作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产生问题的原因。数据分析发现,A市律师惩戒工作适用条件、程序、流程等均存在不足。另外,惩戒决定书的说理不够充分。以上种种,不仅会影响A市律师整体健康地发展,还会影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根据调研数据整理及分析,A市律师惩戒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除了普遍性因素之外,还有其自身特殊原因。为此,根据A市律师惩戒工作现状提出可行性对策。本论文共三章:第一章为A市律师惩戒工作的基本情况及数据整理分析,主要是A市律师惩戒受理部门、惩戒决定书说理论证、惩戒委员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被律师惩戒救济途径等情况的数据图表。第二章为A市律师惩戒工作存在问题的分析,根据数据分析发现A市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惩戒律师工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突出问题:受理部门管辖重叠职责不清、惩戒标准不统一、对被惩戒律师的救济程序不充分、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监督不足等问题。第三章为完善A市律师惩戒工作的建议,主要是:一、明晰惩戒受理部门管辖范围和职责;二、统一惩戒标准;三、完善律师惩戒救济程序;四、加强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
二、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策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策论(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1 问题的提出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般理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一般理论 |
1.2.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 |
1.2.2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 |
1.2.3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征 |
2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状 |
2.1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 |
2.1.1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实定法及理论上的地位 |
2.1.2 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行政管理及司法实践中的地位 |
2.2 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2.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 |
2.2.2 行政规范性文件诸问题的原因分析 |
3 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审查制度的审视 |
3.1 我国现行审查制度概述 |
3.1.1 权力机关审查模式 |
3.1.2 行政机关审查模式 |
3.2 现行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
3.2.1 现行审查制度存在的缺陷 |
3.2.2 现行审查制度诸问题之原因分析 |
4 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审查制度的完善 |
4.1 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性质 |
4.2 权力机关审查模式的完善 |
4.3 行政机关审查模式的完善 |
4.3.1 对事前监督的完善 |
4.3.2 对事后监督的完善 |
5 建立司法审查制度 |
5.1 司法审查概述 |
5.1.1 英美法系国家司法审查 |
5.1.2 大陆法系国家司法审查 |
5.1.3 我国的情况 |
5.2 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2.1 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必要性 |
5.2.2 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范围的可行性 |
5.3 我国学者提出的审查制度的不足 |
5.4 对构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一些建议 |
5.4.1 基本原则方面的建议 |
5.4.2 具体制度方面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4)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逻辑 ——以W河道管理局为样本的法社会学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 选题的动因:行政法中的“人”及其制度意义 |
二、 本文研究方法的选择 |
三、 本文研究资料的来源 |
四、 研究现状 |
五、 本文的基本结构 |
第一章 执法者的行动策略对法律实施的影响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取向及其类型 |
一、 目的合乎理性型 |
二、 价值合乎理性型 |
三、 情感取向型 |
四、 传统取向型 |
第二节 个体行动抑或集体行动 |
一、 何谓集体行动 |
二、 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是集体行动吗 |
三、 研究个体行动视角下的执法行动之意义 |
第三节 执法者的行动策略及其反规范行为 |
一、 执法者与法律的关系嬗变 |
二、 执法者的法策略 |
三、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反规范行为 |
第二章 影响执法者行动的规范性因素 |
第一节 上级意志 |
一、 行政结构中的执法者 |
二、 谁是上级 |
三、 我国行政权的运作结构分析 |
四、 上级意志对执法人员的影响强度 |
五、 上级意志对于执法者的影响限度 |
六、 上级意志对于法律实施的抑制作用 |
第二节 司法审查 |
一、 司法审查制度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影响概述 |
二、 司法审查制度对执法者的影响方式 |
三、 司法审查制度对执法者的影响限度 |
四、 提升司法审查影响强度的路径 |
第三节 代议机关的监督 |
一、 代议机关的监督权及其结构 |
二、 人大代表的监督权及其结构 |
三、 《监督法》的实践困境 |
四、 提升个案监督强度的路径 |
第四节 行政相对人的抗辩 |
一、 行政相对人抗辩制度在我国的确立 |
二、 行政相对人行使抗辩权的现实形态 |
三、 不同抗辩行为对执法者的影响强度 |
四、 法定抗辩制度的实施困境 |
五、 法定抗辩制度的变革与完善 |
第三章 影响执法者行动的非规范性因素 |
第一节 行政习惯与经验 |
一、 行政习惯与经验如何生成 |
二、 影响行政习惯与经验形成的基本要素 |
三、 行政习惯与经验对执法者行动的影响 |
四、 行政习惯与经验的沿袭机制 |
第二节 自然情感 |
一、 自然情感对执法者行动的影响 |
二、 回避制度的实践与困境 |
三、 人性化执法的实践及其问题 |
第三节 利益诱导 |
一、 体制性的利益诱导 |
二、 个体性的利益诱导 |
三、 利益诱导的合法化机制 |
第四节 大众传媒 |
一、 传媒对行政执法的介入 |
二、 传媒影响的积极意义 |
三、 传媒作用的局限性 |
四、 传媒、执法者与公众的关系协调 |
第四章 变量合力过程中的法律运作 |
第一节 变量的作用类型 |
一、 正向变量 |
二、 中性变量 |
三、 负向变量 |
第二节 各种变量与法律之间的压制与反压制 |
一、 行政习惯及经验与法律之间的压制与反压制 |
二、 上级意志与法律之间的压制与反压制 |
三、 自然情感对法律实施的压制及法律的反压制 |
四、 利益诱导对法律实施的压制及法律的反压制 |
第三节 变量的作用强度 |
一、 考察变量作用强度的基本指标 |
二、 变量作用的强度层次 |
三、 制度启示 |
第五章 实现法律统制的路径:行政组织法的变革 |
第一节 法律统制的西方经验:西方国家行政组织法的变革 |
一、 英美国家文官制度的变革及其与法律统制之间的契合关系 |
二、 法德两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及其与法律统制之间的契合关系 |
三、 本节小结 |
第二节 法律统制的现实困境: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发展及其问题 |
一、 我国古代行政组织法的核心要义:君权的统制 |
二、 建国后我国行政组织法的变革与现状 |
三、 法律统制的困境:我国当代行政组织法的缺陷 |
第三节 法律统制的目标期待:以控权理念重塑我国的行政组织法 |
一、 行政组织法规范的理论结构 |
二、 行政组织法的核心问题:对领导权的控制 |
三、 领导权内涵的法学解读 |
四、 对领导权的法律控制:对象与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后记 |
(5)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引言 |
1.2 国内外研究状况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1 研究目的 |
1.3.2 研究意义 |
2 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的相关概念 |
2.1 行政行为与环境行政行为 |
2.1.1 行政行为 |
2.1.2 环境行政行为 |
2.2 抽象行政行为 |
2.2.1 关于行政立法行为 |
2.2.2 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的关系 |
2.3 抽象环境行政行为 |
2.4 本章小结 |
3 当前我国抽象环境行政行为存在问题分析 |
3.1 行为主体存在问题 |
3.1.1 范围与级别宽泛 |
3.1.2 权责不明并受部门利益趋使 |
3.2 行为缺乏规范性和科学性 |
3.2.1 法律依据存在缺陷 |
3.2.2 程序不完善 |
3.2.3 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界限不清 |
3.3 对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存在缺陷 |
3.3.1 受案范围存在缺陷 |
3.3.2 我国司法审查机关的组织体制存在缺陷 |
3.4 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
3.4.1 权力机关监督的局限性 |
3.4.2 行政机关监督的局限性 |
3.4.3 责任追究机制不健全 |
3.5 本章小结 |
4 国外抽象环境行政行为借鉴 |
4.1 国外抽象环境行政行为概况 |
4.1.1 美国 |
4.1.2 法国 |
4.1.3 德国 |
4.1.4 日本 |
4.2 经验借鉴 |
4.3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的对策 |
5.1 规范抽象环境行政行为主体 |
5.1.1 确立与具体环境行政行为主体相分离的原则 |
5.1.2 明确授权权限范围并遵循行为创制回避原则 |
5.2 实现行为规范化和科学化 |
5.2.1 规范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的名称形式 |
5.2.2 完善程序制度 |
5.3 建立与完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 |
5.3.1 将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受案范围 |
5.3.2 改革司法审查机关的组织体制 |
5.4 完善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 |
5.4.1 完善权力机关监督 |
5.4.2 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 |
5.4.3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5.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红头文件”的规范化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的意义及价值 |
(三) 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四) 相关理论和研究方法 |
一、"红头文件"的界定 |
(一) 基本概念 |
1. 公文 |
2. 文件 |
3. "红头文件" |
(二) "红头文件"的特征 |
1. 行政性 |
2. 规范性 |
3. 制定主体的广泛性 |
4. 不属于法的范畴 |
5. 效力的多层级性 |
(三) "红头文件"的内涵 |
二、"红头文件"的失范 |
(一) "红头文件"失范的表现 |
1. 文件过多过滥 |
2. 制定主体不规范 |
3. 文件内容不规范 |
4. 制定程序不规范 |
5. 文件间相互冲突 |
(二) "红头文件"失范的成因 |
1. 制定主体和规范事项的广泛性 |
2. 民主法治精神的缺失 |
3. 非正当利益的驱动 |
4. 责任追究制的不力 |
5. 监督手段的虚置 |
6. 制定程序的随意性 |
7. 行政职能界定不准确 |
三、"红头文件"的规范化 |
(一) "红头文件"规范化的内涵 |
(二) "红头文件"规范化的意义 |
(三) "红头文件"规范化的对策 |
1. 转变制定理念 |
2. 明确制定权限 |
3. 完善制定程序 |
4. 完善监督机制 |
5. 完善备案审查 |
6. 完善责任追究制 |
7. 转变政府职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7)地方政府政策合法化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与本课题相关的学术研究 |
(一) 关于政策合法化概念的研究 |
(二) 关于政策合法化程序的研究 |
(三) 相关理论成果的研究 |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政策合法化内涵及意义 |
一、 政策合法化的概念 |
二、 政策合法化的内容 |
三、 政策合法化的意义 |
第二章 我国地方政策领域的合法性不足及其影响 |
一、 地方政府政策制定的程序变迁 |
二、 地方政府政策合法性不足的表现 |
(一) 政策合法化程序自身存在问题 |
(二) 政策合法化程序难以有效贯彻落实 |
(三) 民众对政策内容的认同度不高 |
三、 政策合法性不足严重影响到地方政府的政策质量 |
第三章 影响我国地方政策合法性的因素 |
一、 程序观念缺乏,法治意识淡薄 |
二、 缺乏有效的合法性程序规制 |
三、 对利益的追求偏离政策“公共性”要求 |
四、 决策监督乏力 |
第四章 提高我国地方政策合法性的思路 |
一、 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转变权力行使理念 |
二、 对地方政府政策合法化程序的相关设计 |
(一) 对法制部门政策审查的建议 |
(二) 对决策机构会议讨论的建议 |
(三) 对政策签署公布的建议 |
(四) 强化人大的实质合法化主体地位 |
三、 健全决策监督机制 |
四、 促进民众对政策的认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在校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8)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缘起与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概念界定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历史 |
第一节 审执分离改革 |
一、说服教育与强制执行工作 |
二、市场经济发展与审执分离改革 |
三、从“审执合一”到“审执相对分离” |
第二节 省级法院统一执行管理体制的形成 |
一、执行机构改革 |
二、从传统管理体制到统一管理体制 |
第三节 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 |
一、“执行难”问题的根源 |
二、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形成过程 |
三、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的具体内容 |
第二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组织管理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组织设置 |
一、法院强制执行机构的职能划分 |
二、执行队伍建设 |
三、执行人员的权力边界 |
四、与法院其他机构的关系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统一管理体制的具体内容 |
二、统一管理与统一领导的关系 |
三、法院执行机构的上下级领导关系 |
第三节 法院执行系统的行政化运行模式 |
一、行政化的执行组织结构 |
二、指标至上的执行绩效考核 |
三、发现问题式的执行监督 |
四、纠偏式的运动式执行 |
第三章 信息技术应用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第一节 法院强制执行对信息技术的内在需求 |
一、信息化管理 |
二、规范化执行 |
三、司法公开 |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第二节 法院强制执行技术平台的运行机制 |
一、技术平台的启动 |
二、技术平台的运转 |
三、技术平台的组织管理机制 |
第三节 技术平台下法院强制执行的实践效果 |
一、法院执行机构的统一协调管理 |
二、执行问题的可视化 |
三、执行案件的严格控制 |
四、执行工作的规范化 |
第四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内配合 |
第一节 执行程序中的审执关系 |
一、审执关系的现状 |
二、审执关系的组织冲突 |
三、审执关系的共通性 |
第二节 法院间的委托执行 |
一、委托执行的改革演进 |
二、从传统型委托到技术型委托 |
三、委托执行的协调与监督 |
第三节 上下级法院间的执行配合 |
一、基层法院内部的执行配合 |
二、上级法院的执行协调 |
第五章 法院强制执行的体系外联动 |
第一节 综合治理格局下的执行联动 |
一、执行联动的历史发展 |
二、综合治理与执行联动 |
三、执行联动的特征 |
第二节 执行联动的运行机制 |
一、外部联动机制 |
二、内部承接机制 |
第三节 党政系统的执行配合 |
一、执行机构与党政系统的关系 |
二、党政系统对执行联动的组织协调机制 |
第六章 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试点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唐山中院的审执分离改革试点分析 |
一、审执分离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审执分离改革的内容 |
第二节 许昌中院的分阶段执行改革试点分析 |
一、分阶段执行改革模式的选择 |
二、分阶段执行的组织分工 |
三、“分阶段执行”与执行工作 |
第三节 法院强制执行改革试点评析 |
一、改革试点的理论基础 |
二、改革困境 |
三、改革试点对法院强制执行体制改革的启示 |
结论 组织结构塑造下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 |
一、法院强制执行改革的组织困境 |
二、组织结构对法院强制执行的形塑 |
三、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完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导论 |
0.1 本文的研究意义 |
0.1.1 理论意义 |
0.1.2 现实意义 |
0.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2.1 国外研究现状 |
0.2.2 国内研究现状 |
0.3 研究的创新点 |
0.4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基础 |
1.1 二元司法模式的概念与结构 |
1.1.1 区别于一元司法的二元模式 |
1.1.2 审检并列为载体的模式结构 |
1.2 二元司法模式的理论基础 |
1.2.1 马克思人民主权学说 |
1.2.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 |
1.2.3 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理论 |
1.2.4 列宁法律监督思想 |
1.3 二元司法模式的国情基础 |
1.3.1 中国司法与西方司法的不同特征 |
1.3.2 中国检察与西方检察的差异与区别 |
1.4 二元司法模式的文化基础 |
1.4.1 司法溶于行政的中央集权文化 |
1.4.2 司法权力分工行使的制衡文化 |
1.4.3 维护中央集权的御史监察文化 |
第二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与发展 |
2.1 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必然选择 |
2.1.1 苏联审判制度的借鉴 |
2.1.2 苏联检察制度的借鉴 |
2.1.3 我国二元司法模式的形成 |
2.2 二元司法模式的实践传承 |
2.2.1 第一阶段:确立与巩固(1949年至1989年) |
2.2.2 第二阶段:建设与加强(1990年至2000年) |
2.2.3 第三阶段:改革与发展(2001年至2011年) |
2.3 二元司法模式的学术之争 |
2.3.1 审检并列司法体制的存废之争 |
2.3.2 检察机关和检察权的属性之争 |
2.3.3 检察权的司法价值辨析 |
第三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组织架构 |
3.1 二元司法架构的域外比较 |
3.1.1 西方一元司法架构的现状 |
3.1.2 中西司法架构不同的宪政定位 |
3.1.3 中西司法机关概念与内涵的差异 |
3.1.4 中西检察机关地位与职能的差异 |
3.2 二元司法的组织体系 |
3.2.1 审检对应的机构设置 |
3.2.2 审检机关的上下级关系 |
3.2.3 审检机关的内设机构 |
3.2.4 法官、检察官制度 |
3.3 二元司法架构的基本属性 |
3.3.1 二元司法架构的政治属性 |
3.3.2 二元司法架构的人民属性 |
3.3.3 二元司法架构的法律属性 |
第四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配置 |
4.1 二元司法职权的构成与特征 |
4.1.1 配权特征:独立性与制约性 |
4.1.2 权属特征:专门性与民主性 |
4.1.3 启动特征:被动性与主动性 |
4.1.4 运行特征:程序性与终局性 |
4.1.5 功能特征:强制性与协调性 |
4.2 二元司法职权的配置的演进 |
4.2.1 二元司法职权配置的历史发展 |
4.2.2 二元司法职权的权能演变 |
4.3 二元司法职权配置模式 |
4.3.1 刑事诉讼中的审检职权 |
4.3.2 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审检职权 |
4.3.3 非诉讼活动中的审检职权 |
4.3.4 “两高”司法解释权 |
第五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职权运行 |
5.1 二元司法运行的特征与原则 |
5.1.1 二元司法的运行性质与特征 |
5.1.2 二元司法运行的基本原则 |
5.2 二元司法运行的基本方式 |
5.2.1 刑事诉讼中的二元司法运行 |
5.2.2 刑事诉讼中惩治职务犯罪的运行 |
5.2.3 民事行政诉讼中二元司法的运行 |
5.2.4 诉讼法律监督的司法运行 |
第六章 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的改革完善 |
6.1 坚持改革正确的方向与路径 |
6.1.1 一元司法主义不能作为改革参照 |
6.1.2 科学吸收世界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 |
6.1.3 充分发挥二元司法模式的制度优势 |
6.2 二元司法架构的改革完善 |
6.2.1 二元司法规格在国家体制的完善 |
6.2.2 二元司法组织体制的改革完善 |
6.3 二元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 |
6.3.1 优化二元司法职权配置的法理基础 |
6.3.2 优化二元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方向 |
6.3.3 优化司法权配置的基本设想 |
6.4 二元司法运行模式的改革完善 |
6.4.1 把握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特征 |
6.4.2 树立中国特色的公正司法理念 |
6.4.3 完善中国特色的司法运行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10)A市律师惩戒工作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对律师惩戒工作的研究现状 |
第一章A市律师惩戒工作调研基本情况及数据整理分析 |
一、A市律师惩戒工作情况调研思路 |
二、A市律师惩戒工作调研数据整理与分析 |
第二章A市律师惩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受理部门管辖重叠、职责不清 |
(一)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管辖案件范围部分重叠 |
(二)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的职责规定不合理 |
二、惩戒标准不统一 |
(一)惩戒决定书说理内容不足 |
(二)惩戒决定的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合理 |
三、被惩戒律师的救济程序不完善 |
(一)被惩戒律师对行业处分只能申请复查 |
(二)法律对律师救济程序规定不充分 |
四、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存在不足 |
(一)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内部监督存在不足 |
(二)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外部监督存在不足 |
第三章 完善律师惩戒工作的建议 |
一、明晰惩戒受理部门管辖范围和职责 |
(一)构建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分工明确且合理的案件管辖范围 |
(二)明确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职责 |
二、统一惩戒标准 |
(一)加强惩戒决定书的说理论证 |
(二)规范惩戒决定的自由裁量权 |
三、完善律师惩戒救济程序 |
(一)合理设置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救济程序 |
(二)完善对律师惩戒救济程序的法律规定 |
四、加强对A市律师协会惩戒工作的监督 |
(一)加大对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内部监督力度 |
(二)加强对律师协会行业惩戒的外部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附录 |
四、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策论(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审查制度研究[D]. 曹党勋. 郑州大学, 2010(05)
- [2]人大规范性文件审查权策论[J]. 张孝超,袁能银. 楚天主人, 1997(S1)
- [3]“红头文件”违法之原因及对策论析[J]. 王景斌,顾颖. 行政与法(吉林省行政学院学报), 2005(11)
- [4]行政执法人员的行动逻辑 ——以W河道管理局为样本的法社会学考察[D]. 吕尚敏. 苏州大学, 2012(10)
- [5]抽象环境行政行为研究[D]. 刘程程. 东北林业大学, 2008(11)
- [6]“红头文件”的规范化探析[D]. 赵爱娟. 曲阜师范大学, 2011(09)
- [7]地方政府政策合法化程序研究[D]. 王国庆. 中国海洋大学, 2014(03)
- [8]法院强制执行的运行体制及其改革[D]. 刘法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中国二元司法模式研究[D]. 吴建雄. 中南大学, 2012(12)
- [10]A市律师惩戒工作实证研究[D]. 邢宇婷.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