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刘复之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特约检察员会议上的讲话(论文文献综述)
张玉玲[1](2021)在《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历经百年而初心如始,根本原因就在于其始终以自我革命的精神不断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不断提高全党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如何破解“历史周期律”,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拒腐防变的新路,一直是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就是中国共产党成功探索跳出“历史周期率”的实践总结和理论概括。它是以马克思主义为理论本源、传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具有深厚中华文化根基和显着优势的监督体系,是能够保持拥有9000多万党员的世界第一大执政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推动拥有14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始终具有强大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社会主义权力监督体系。在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背景下,以宏观的历史视野,推进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整体性研究,仍是该领域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基本的理论基础,以逐一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以及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应该完善和发展的短板是什么等基本问题为逻辑主线,渐次展开本文的研究与论述。本文总体结构包括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依据与研究价值、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研究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论文正文部分由六章内容构成,分别概述如下:第一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和结构模式。分别从基本概念界定、十大要素的梳理整合和“多维立体协同”监督模式及其特点三个方面,从宏观上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二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分别阐释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厘清监督主体、强化问责——“谁来监督”,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从内容逻辑视角解读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什么”。第三章主要分析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本文认为对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的坚守、对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精神内核的继承创新、对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的秉承、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思想的域外借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重要的思想来源。分别从理论维度、实践维度、历史维度、世界维度,分析回答中国为什么会形成独具特色的权力监督体系。第四章主要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首先,依据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脉络,分三个阶段梳理其发展历程:一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二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恢复与发展(1978-2012);三是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2012——)。其次,总结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党和国家体系建设的五个方面的基本经验: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必须紧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分别从发展历程和基本经验两个方面,阐释回答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怎样形成的。第五章主要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与现实贡献。首先,通过古今中外权力监督体系的比较,凝炼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显着优势: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优势,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其次,基于显着优势分析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四个方面的现实贡献: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从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坚持和巩固的优势是什么。第六章主要剖析新时代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本文认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成果颇丰,但当前要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党和国家监督制度逐渐成熟定型,仍然面临三个方面的现实挑战:一是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二是党内监督的短板——“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有待加强;三是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基于对现实挑战的剖析,本文提出新时代应对现实挑战、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三条对策:一是完善协同监督机制,增强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协同性;二是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三是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分别从现实挑战和完善对策两个方面,回答新时代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应该完善和发展的薄弱环节是什么。结语部分是对全文观点的宏观提炼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的未来展望。本文基于以上六章内容的研究,得出如下三点结论:第一,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夺取反腐败斗争彻底胜利的必由之路。第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中国共产党之所以“能”的“制度密码”。第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是“管住公权力”的“中国智慧”。笔者认为,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纵深推进,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研究,协同监督机制研究,权力配置、运行和制约机制研究,以及关于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理论阐释,将成为该领域研究的重点方向。
梁春程[2](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提出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孙谦[3](2018)在《学习检察前辈 传承检察精神》文中研究表明时光荏苒,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四十周年了!恢复重建人民检察院,是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后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叶剑英同志在1978年3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时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孙谦[4](2018)在《学习检察前辈 传承检察精神——缅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位老检察长》文中指出时光荏苒,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40周年了!恢复重建人民检察院,是粉碎"四人帮"、结束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后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定。叶剑英同志在1978年3月召开的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关于修改宪法的报告》时指出:"鉴于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的极大重要性,宪法修改草案规定设置人民检察院。"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中央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
刘国媛[5](2016)在《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文中认为相对于审判权的稳定性与普适性,检察权在诉讼制度中中途插入式诞生模式,使其自诞生之日起,争议与质疑就未曾停歇。在我国尤其如此,盖因我国在清末引进现代意义上的检察制度之前,并无“检察权”的概念与制度设计。新中国成立之初,基于意识形态的同源性以及国家权力体系的构建,检察制度及检察权在设计上对前苏联的借鉴颇多。然而随着前苏联的解体,检察权在实践中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以致从法学界到实务界围绕检察权的正当性、宪法定位、职权配置等的争议也愈演愈烈,甚至直接影响到法律的修订。随着中共十八大的召开,裹挟在新一轮司法改革洪流中的检察权面临着新的拷问与调整。检察权将如何循着法治的轨道实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形成更加良性的发展,是当下诉讼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此为笔者博士论文研究选题的问题源起。同时,结构主义关于历时性与共时性、整体与部分、能指与所指、在场与不在场等研究范畴也极大地启发了笔者的研究思路与视阈,这种启发一方面体现在全文的结构布局,另一方面体现在论述的进路与观点的形成。历史是文化结构中沉淀于底层而借之表层呈现的深层结构。对中国古代司法中类似于现代检察权权能进行历时性结构考察,有助于我们探寻现代检察权深层的文化始源及对我国当前检察权存在问题的把握和解决。中国古代虽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权,但是检察权的各项权能本属于司法的应有内容。笔者在对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与效果进行简要梳理的基础上,分析了传统司法尤其是其中的权力结构对我国近代检察制度移植的影响。纵观清末民国,尽管从立法上看,中国传统法律的近代转型在清末已初步完成,民国得以进一步发展与完善,但从法律适用的层面来看,这一转型还远未完成,中国传统的权力本位、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附属地位以及司法服务于政治仍然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具有极其深远的影响。检察制度在近代的创立、变化与发展同样深受这种大环境的影响乃至左右,检察立法的不断扩充与完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乃至司法权力结构中的弱势地位。然而,在世界进步的大潮流中,在国人权利意识与法制观念日益增强的情势下,恣意妄为的权力终将臣服于法律的理性和人民的正义,检察权的未来发展也将顺应这样的历史潮流而动。国家权力结构是检察权在宪政层面的存在的外围结构场域。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检察权的地位、功能、权能配置以及权力运行等。而影响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的因素包括刑事诉讼的目的、价值选择、政治体制以及历史文化等。在分析中西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下检察权设置的基础上,厘清了中外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下,检察权作为二级权力依附于一级权力(行政权)参与权力制衡,其“监督”属性蕴藏于权力结构配置与权力运行机理之中,具有隐性监督特质;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体制下的“一元分立“权力结构中,检察权是作为一项独立国家权力,与行政权、审判权并行设置于人大权力之下,它不依附于任何一种权力之中,且专司法律监督职责,因而具有显性监督特质。但无论在何种权力结构中,检察权均具有中介性、程序性以及对公正的价值追求。我国检察权的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独具中国特色,也正因为其独具特色而与大多数国家检察权的定位有所不同而致争议颇多。司法结构是国家权力结构的组成部分,检察权作为司法结构这一二级结构中的存,主要体现于刑事诉讼结构中。基于诉讼目的、价值导向的不同,控、辩、审三方关系的设置也因之不同,进而形成了“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和“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等不同的结构模式。在不同的刑事诉讼结构中,检察权与警察权、审判权、辩护权的关系均呈现出较大的区别。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再次欣起了刑事诉讼结构变革的争论。然而,“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诉讼理论中的“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一个概念,其内涵有交集之处,即对庭审实质化的要求;也有较大区别,“审判中心主义”所蕴含的诉讼制度的整体重构并不包含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意涵之中。因此,该项改革举措不会从根本上改变检察权在刑事诉讼中的定位,但是,必要的调整和改变在所难免。要适应这种改变,检察权必须在现行诉讼结构的基础上强化对警察权的节制,加强与辩护权的适度对抗与合作,在尊重审判权权威的基础上实现审判监督权的最佳效果。论文第五部分主要探讨了检察权的内部结构,即检察组织结构。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包含着检察权自身的系统架构、检察权的运行结构、权能结构以及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等方面的内容。基于各自国家的法律文化、诉讼结构和权力制衡机制的差异,域外检察组织结构呈现出不同的模式。但也有一般性规律,即检察官具有一定独立性、检察官的职业化与专业化以及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我国检察组织结构以“双重领导体制”为其基本特色,即全国地方各级检察机关既要对上级检察机关负责,又要对产生它的同级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向其报告工作。这样的组织结构,有其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积极一面是有助于检察权的高效运转并为检察权的行使形成了权力体系内的有效监督机制;消极之处则在于检察权设置的权责不对应,检察官作为检察权行使的直接主体与其在组织体系设置上的主体性欠缺形成鲜明的对比,致使一线检察官的主体意识与责任意识都不足,而检察长与检察机关,作为拥有完整检察权的主体与其在检察权运行实践中的亲历性不足形成反差。最后,是本文的结论与建议。从以上不同结构维度对检察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笔者从四个层面提出了检察权未来发展完善的建议:一是以检察权的历时性与共时性为视角,提出检察权结构完善的指导思想。一方面要立足于本国的历史传统与现实国情,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结构;另一方面,所建立的检察权结构要合乎法律现代化的根本目标,特别是域外检察制度中那些在理论上得到充分论证且在实践中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同时,在完善检察权结构的过程中,要充分估计改革的阻力与动力。二是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检察权与司法权关系问题的澄清是厘定检察权属性的语境前提。西方“三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与我国”一元分立”语境下的司法权无法对应,因此,关于检察权的性质,不是必须在行政权与司法权之间做非此即彼的选择。更没有必要也不应该在“三权分立”的权力架构下去寻求检察权的归属。基于“法律监督”一词外延与内涵的多样化,该词对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表述导致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因此,笔者认为以“检察监督”代替“法律监督”更为合适。三是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四是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骆绪刚[6](2015)在《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研究》文中认为自检察权产生伊始,“谷间带的链接特质”决定其是一个矛盾的集合体,“生于司法,却无时不在行政的枷锁之中”。与审判权和警察权的稳定性相比,检察权则更多具有变动性的特点。但正是这种变动性,使得检察权的发展性和适应性非审判权和警察权可比,它能够逐渐与法律和政治结合并且自行调整而表现出独特性的一面1。这种发展的不确定性为检察权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提供了宽广的空间。理论研究可以不断调整研究视角和思路,探讨检察机关这一“尚未完成的机关”之权力属性、内容以及权力运行方式;制度层面亦可根据一国之权力结构、法律传统、现实条件等因素从司法的整体对检察权、审判权、侦查权的权能内容以及相应的运行方式进行配置和设定。但是这种不确定性并非意味者检察权的发展是没有限制的、随意性的,无论从检察权的纵向考察还是横向比较,透过表象我们都可以清晰地归纳出检察权的共性表征。尽管基于不同的国情,各国的司法理念、功能以及实现过程、方式都有所差异,检察权始终肩负着相同的历史使命。现代检察官制度创设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对审判权和侦查权(警察权)的双重控制,维护法秩序和保障人权,检察官作为“法律守护人”,追诉犯罪,保护人民。2各国在检察权的归属、配置以及运行上可能各有不同,但都不会偏离检察权守护法律、制约公权、保障人权的历史使命。各国尤其是处于转型阶段国家的司法改革,试图把他国经验和本国国情结合起来,兼顾理想与现实。1可见,检察权在归属、配置以及运行上存在差异有其历史必然性,一概以域外制度经验来评价、塑造我国的检察权并不妥当。我国在检察权的归属、配置以及运行上,应当体现检察权的基本功能,此亦为衡量检察改革正当性、合理性的基本依据。检察权司法化是指检察权权力运行的司法化,其本质是一种程序的司法化。它既反映检察权权力运行方式的变化,又反映检察权运行价值取向的变化。检察权司法化的动因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二是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与域外相比,我国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最强,检察权的司法属性要求检察权必须遵循司法规律运行,从行政式运行模式向司法式运行模式转变,即从检察权运行的非参与性、非对抗性、非公开性的单方专断模式转变为具有参与性、对抗性、公开性的理性化司法裁断模式。此外,从根本看,制度变革的终极意义就是为了满足主体的价值需求。检察权司法化所体现的民主、公正以及公信力都是为了满足人民对司法民主、司法公正以及司法公信的需要。因此,检察权司法化在我国具有必然性的一面。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检察权司法化亦具有现实可行性。从制度层面而言,我国宪法明确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性质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为“法律守护人”,其必然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立性,其也必须依法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行使权力。如果说宪法对检察权的规定是检察权司法化抽象基础的话,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人民检察院“司法救济权”和“司法审查权”赋予则使检察权司法化具有了现实可能性。从检察权的功能上考量,亦可得出检察权司法化的正当性、合法性的结论。从实践层面看,以往制度改革的推进方式主要是“自上而下”,而检察权司法化的推进则是“自下而上”,它集中反映了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已然成为一种客观存在的法律现象,这也是其鲜活的生命力所在。从论文的总体结构来看,共分为七个部分,除导言和结语外,论文从检察权司法化的内涵、范围、理论支点、实现方式以及保障措施五个部分依次展开研究。这五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权司法化的内涵展开研究,试图回答检察权的司法化内涵是指职能的司法化还是权力运行的司法化?要解决这个问题,则必须回到检察权研究的原点问题展开论证。一般而言,由于权力性质决定权力的运行方式,如果检察权是行政属性,一般无须遵循司法规律来运行;如果检察权是司法属性,其职能本身就具有司法性,当然就不存在职能的司法化问题,如果其一直以行政化的方式来运行司法职能,则就有恢复司法本色的必要,即遵循司法规律来运行检察权。论文通过司法的事件性、独立性、被动性、中立性、交涉性、终结性等特征分析得出检察权具有司法属性;通过分析检察权定位分歧原因,得到检察权定位法律监督权的妥当性,并指出由于定位的标准不同,法律监督权的定位并不否定检察权的司法属性。检察权的司法属性从逻辑上可以证成检察权司法化的内涵应为权力运行的司法化。检察权的司法化不仅是指权力运行的形式上方向或趋势,同时也表现权力运行的价值取向,通过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的现实动因分析,检察权司法化实际上就是检察权独立行使、民主参与、实现公正、提高效率、体现公信的程序过程。上述价值亦可从域外的相关经验如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运行程序的司法性等得到证成。最后通过与审判权运行程序的比较,立足现行法律框架,运用结构功能主义分析方法论证检察机关行使司法审查职能的适当性,但是应当采用司法化的方式进行审查。第二部分围绕检察权司法化的范围展开研究,试图回答检察权司法化的范围是完全的司法化还有有限的司法化?这一问题实质就是要明确检察权司法化的界限。首先对域外检察权的发展沿革和具体内容进行了纵向考察和横向比较,并对我国检察权的发展沿革及内容进行了梳理,这是确定检察权司法化界限的前提。其次根据司法的一般原理,归纳出检察权司法化范围的确定标准,即程序主体之间的结构、程序决策的重要性、影响力以及司法决定的效力。根据上述标准对检察权的内容进行检验以确定检察权司法化的应然范围,检察权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立案监督、羁押必要性审查、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监督、刑事申诉以及司法救济等情形下具备权力运行司法化的条件。再次从制度和实践层面分析上述检察权司法化的法律基础及实践可行性。但是具备可行性的制度并不意味着没有任何的阻碍因素,因此本部分最后就检察权司法化可行性可能的顾虑展开分析,如检察机关的角色冲突会不会导致其无法保证案件审查的客观中立性?由于取消行政审批制,检察官权力运行监督的真空状态该如何填补?检察权司法化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否相冲突?通过分析,基于检察一体,检察机关作为审查者产生角色冲突在制度上是客观存在的,现行法律框架下主要是通过上提一级,即由上一级检察机关担任审查者来解决这种冲突。从形式上,公众对这种相对的角色冲突怀疑仍是合理的。从发展的角度看,可以尝试引入外部监督(人民监督员),从现实性看,既然公众的疑虑存在,更应通过检察权运行的正当程序性来提高检察公信力、实现司法公正。从此种意义上,角色冲突不仅不是检察权司法化的阻碍因素,反而是检察权司法化的促进因素。对于取消行政审批这种内部监督所留下的真空,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有效参与,通过诉权对审查者的权力进行制约。检察权的司法化也不会僭越审判权,两者的价值取向具有一致性,都是通过权力运行的公正性提高办案质量,检察权的司法化不仅不会妨碍,反而会通过分流案件、提高效率促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结构的形成。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权司法化的理论支点展开研究,试图回答检察权司法化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司法民主、公正以及公信力既是检察权司法化的正当性基础,也是检察权司法化所要实现的目标,民众对司法民主、公正、公信力的需求要求检察权必须遵循正当程序运行。司法民主的要求检察权司法化在司法理念上体现对人的平等尊重和关怀,在司法程序上要保证程序的参与性、平等性、中立性以及公开性,在司法裁决上要体现司法亲历性、直接言词性并且司法决定应形成于审查程序之中。司法公正要求检察权司法化通过司法体制的完善、职权的合理配置、权力科学的运行、人权司法保障的加强来实现实体和程序的正义性。司法公信力要求检察权司法化必须遵循司法规律、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公开、公平、公正行使检察权,严格遵守法律、加强司法决定权威性。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权司法化的实现方式展开研究,试图回答检察权司法化运行的具体方式?检察权司法化的实现方式有两种,一是适度的司法化(非同一时空下的兼听模式);二是彻底的司法化(同一时空下的对审听证模式)。检察权司法化实现方式从应然意义上应是以听证方式为原则,以兼听方式为补充。从现实层面,考虑到制度因素、物质保障因素以及各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应当立足实际,合理配置资源,突出重点,逐步推进。根据2015年检察改革的相关意见,对“两类案件”实行公开审查,对“五类案件”探索实行公开审查。但在这两种实现方式中,对审听证应当是检察权司法化的标准样态,为了论证这一观点,论文分别从认识论、价值论和人本论的维度展开分析。从认识论角度,检察听证遵循了诉讼中对立统一的认识规律,其本身不仅体现了程序的正义性,还有利于实现对客观真实的追求从而保证案件的实体公正。从价值论角度,检察听证不仅要满足人们对目的价值的需要,同时也要满足人们对过程价值的追求,不仅让正义得以实现,还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从人本论角度,检察听证以权利为中心,突出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体现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在此基础上,论文对检察听证制度进行具体建构,包括检察听证的基本原则、范围、主体以及检察听证的具体程序。第五部分围绕检察权司法化的保障措施展开研究,试图回答检察权司法化的实现还需要哪些制度的保障?检察权司法化的实现需要其他制度的支持和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为检察权的司法化提供主体上的保障,检务公开为检察权的司法化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为检察权的司法化提供诉讼构造上的保障,检察庭的设立为检察权的司法化提供物质上的保障。第一,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是检察权司法化的前提和保障,没有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检察权就无法实现实质意义的司法化。在检察权的独立行使方面,可以借鉴大陆法国家的相关经验,通过明确检察长的职务收取权和移转权来监督检察官案件的办理,既保证检察官独立行使职权,又有对检察官办案的监督机制,做到检察一体和检察独立的平衡。第二,检察权司法化是检务公开的核心问题,促进检务公开由形式公开为主向实质公开和形式公开并行的转化。检务公开不仅是检察权司法化制度基础,同时为检察权司法化过程中检察权监督问题提供解决路径。第三,律师帮助有利于检察听证形成合理的程序构造,实现制约公权、保障人权、促使检察机关公平审查的作用,如果不能有效保证律师的介入权,将无法实现听证的有效对抗,检察权司法化的程序正义性将大大折损。第四,检察庭建设是检察权司法化的物质基础和平台,是检察职能的规范、公正行使的基本保障。
刘松山[7](2015)在《彭真与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制定》文中提出制定1979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文革"后恢复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措施。彭真直接领导了这部法律的制定工作,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草案和说明的基础上,对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领导体制、检察权的范围以及检察机关的工作原则等重大事项,提出了重要的修改意见。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实际是1982年宪法确立检察机关的基础,是新时期我国检察制度形成和发展的源泉。
李玲[8](2014)在《当代中国特邀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论文分六部分共十二万字。在导论部分,主要介绍论文选题的由来、选题的研究价值、相关研究综述、论文的研究方法和可能的创新。其余五章分别为“当代中国特邀制度概说”、“民主制度与特邀实践”、“监督制度与特邀实践”、“特邀制度的理论基础”、“特邀制度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对当代中国特邀制度从实践论、认识论和发展论的角度予以研究。在第一章“当代中国特邀制度概说”部分,笔者主要描述了当代中国特邀制度在中共党内、中共领导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行政监督、司法监督中的表现,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邀制度的基本内涵,并从特邀主体、特邀对象、特邀标准、特邀技术等基本要素方面对特邀制度进行剖析,对特邀制度的精英吸纳和参与动员功能、实质合法化功能进行了阐释。在第二章“民主制度与特邀实践”部分,笔者将当代中国的民主制度分为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其载体分别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通过对历史文献的研究,梳理了特邀制度在这两大领域的不同实践,揭示了特邀制度的历史必然性和现实合理性,同时揭示了特邀制度的现实困境。在第三章“监督制度与特邀实践”部分,笔者运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当代中国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制度中的特邀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了考察,并分析了这种制度的内在弱点和缺陷。在第四章“特邀制度的理论基础”部分,笔者分析了当代中国特邀制度的理论基础,把党建理论与特邀党代表制度、统一战线理论与特邀政协委员制度、选举理论与人民代表“戴帽”选举的做法、监督理论与特邀人民监督员制度、司法理论与特邀人民监督员制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力图寻找特邀制度与当代中国政治与法律理论的内在联系。在第五章“特邀制度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部分,作者运用身份政治理论将特邀制度置于身份社会中进行研究,指出特邀制度属于精英民主、可控民主的范畴。运用法的合法性这一理论工具,指出了特邀制度是当代中国法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法性之间对立的产物。从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看,需要继续推进政协委员的特邀制度,摒弃中共的各级代表大会中的特邀党代表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戴帽代表”做法,积极探索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中的特邀人民监督员制度。
么宁[9](2014)在《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是对刑事诉讼中的检察行为进行评价和指引的规范体系,对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和实现具有调控作用,是刑事诉讼和司法体制成熟完善的产物: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越发达,反映出刑事诉讼成熟程度越高,对应的司法体制也更加完善。对检察业务进行考评是由检察权的性质及检察官角色定位所决定的:一方面,检察权具有行政权色彩,检察官在大多数国家属于行政官员,而对行政官员的考评考绩中国从古代战国时期已有体现,现代也受到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影响采取绩效管理方式对公务员进行考核评价;另一方面,检察官又由于其职务之特殊性,而被认为具有准司法官之性质,而司法官的履职应当接受评价、调查亦是应有之意,诚如英国法官丹宁勋爵所言,“法官也不是完人,他们可能错判,从而造成冤案......在许多案件里,错判可以通过上诉得到纠正,不过,有些错判则不能......在其他许多行业里,疏忽大意有可能引起一场要求损害赔偿的官司。既然其他专业人员要负赔偿损失的责任,难道法官可以例外吗?难道法官不应该自己保证或由政府保证他不作出错判吗?法官有什么理由逃避责任呢?”。因此,检察权行政权、司法权兼而有之的性质决定了检察官作为履行客观公正义务的追诉者,其履职表现应当受到某种形式的考核评价。对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进行研究,其实质是研究刑事诉讼法和检察体制在实践中的运行,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对司法公正、检察构造、公民诉讼权利的作用不仅深刻地影响着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与实现,也影响着检察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对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进行研究,将有助于解决实践中出现的上下级检察机关角色混同、公检法重配合轻制约、公民诉讼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等问题。正因如此,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属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中一个重要内容,同时由于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属于兼具评价指引和管理功能,所以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还涉及管理学内容,但其管理价值的实现也必须围绕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目标进行。全文除引言、结束语外,分为四章进行论述,具体如下:第一章是理论构建部分,主要对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概念进行界定并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对其理论渊源进行考证,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实践的历史演进进行论述。当前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是上级检察机关考评下级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履职表现的制度体系,与检察绩效评估是相同概念,和案件质量评估、案件管理、案件质量评查、法律绩效评估、法律评价、法治评估等概念有一定关联但更多的是区别。作为一种绩效评估机制,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理论渊源之一是西方新公共管理的相关理论。西方新公共管理区别于传统行政管理的特点是将企业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引入政府绩效评估,以“顾客”满意度作为主要评价标准。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另一理论渊源是裁判向管理转变的诉讼理念,美国通过司法绩效考评强化了法官对诉讼进程的控制管理,中国司法机关也受到相应影响,日益重视司法绩效管理机制的建立健全。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实践正是部分吸纳了上述理论,并在中国刑事诉讼和检察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中,探索出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业务考评方法。在经历了有检察统计数据而无考评的雏形期、各地试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等多种方式并存的探索期、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规范考评模式的发展期之后,中国检察业务考评形成了当前由上级检察机关设定考评目标对下级检察机关履职进行考核评定的实践模式,改变了立法规定的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对检察官履职进行考核评价的模式。第二章是文本规范分析部分,主要对当前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文本规范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和分析。首先,检察业务考评的价值目标包括促进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实现管理目的、信息目的、激励目的三者的有机平衡、强化检察法律监督尤其是对侦查之监督。其次,当前检察业务考评的模式是由全国各地的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采取量化计分法进行,但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省级检察机关并不进行检察业务考评,只采取制定规范的方式为各地进行检察业务考评提供方向指引。再次,检察业务考评的具体指标按照职务犯罪侦查、审查逮捕、公诉三大主要检察业务类型进行设置,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考评规范及浙江、广东、天津、重庆等具有代表性的省级检察机关制定的考评规范来看,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指标设置总体上体现出否定性指标占比重、肯定性指标设置不均衡、以后一诉讼环节的结果作为验证前一诉讼环节工作质量好坏的依据等特点。最后,检察业务考评的运作程序是由检察机关综合部门具体负责,在各业务指导部门的协助下进行,对于检察统计数据的收集则是通过案件管理部门完成。此外,检察业务考评的结果仅是评价下级检察机关的一种参考,并不具备直接产生激励效果的效力。第三章是实证考察与分析,主要对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运行的实际效果进行论证。客观来说,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运行为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起到了正面的促进作用。但是另一方面,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不科学、不合理的内容也对刑事诉讼实践造成了负面效应,在检察行为及检察构造、司法公正、公民诉讼权利和司法公信力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例如:检察业务考评中将上级检察机关指导和集体决策设计为履职过失的免责条款,致使上下级检察机关角色混同,检察官不能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业务考评指标将后一环节诉讼结果作为评价前一诉讼环节检察业务工作质量的依据,导致公检法职能角色定位发生混同、配合重于制约以确保各个诉讼环节结果一致;检察业务考评机制催生了大量法外协调程序,让刑事诉讼中相对于国家机关的公民弱势地位更加倾斜;考评中严重的追诉倾向不仅积累了社会危机,也对司法公信力有所削弱。此外,检察业务考评制度运行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包括考评主体不专业、考评对象不科学、考评方式单向化缺乏双向的沟通反馈、未能有效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和吸纳公众意见、考评采取量化计分评价法评价缺乏科学性、考评忽略地区性差异造成公平缺失、考评指标缺乏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刑事业务考评指标的统筹兼顾等。第四章是改革完善建议,针对前述问题提出改革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对策建议。检察业务考评的改革导向应当以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检察权运行规律为基础、以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优化检察结构为总体思路、以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核心。通过对境外的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及中国台湾地区的检察绩效考核进行比较研究,发现二者的检察绩效考核一致重视对检察官个体的履职表现进行考核评定,尤其是检察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二者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以诉讼结果作为评判依据,而后者在一定程度上要使用类似办案维持率这样的指标来评价检察官履职效果。在具体的改革举措方面,中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既要借鉴境外有益经验,也要考虑符合中国立法规定及刑事诉讼实践。首先,将考评模式由上级检察机关考评下级检察机关,改革为由检察官考评委员会考评检察官,并填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省级检察机关业务考评的空白。这一模式的改革可以建立起自上而下全国统一的检察业务考评体系,有助于改变检察权运行过程中的行政化色彩,凸显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减少对检察业务工作的行政干预,同时也与检察队伍的专业化建设相协调。为实现与原有模式的衔接,当前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承载的掌握检察机关整体履职情况的功能,可以分别由案件集中管理机制、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加以承担。其次,在具体考评指标的内容设计中,取消诉讼结果验证诉讼效果的机械方式,对无罪判决率等反映诉讼结果的指标,可以采取设置合理范围值进行预警分析的方式加以利用。同时,不再按照检察业务的类型划分考评指标,而是从检察官办案数量及效率、办案遵守程序规定的情况、办理案件的质量、职业素养等四个方面,设置不同的考评内容,并采取评定等级而非量化计分法的方式作出评判,让检察业务考评为检察官提升素养提供有效指引。最后,检察业务考评应当充分吸纳检察系统之外的社会公众意见,并建立考评结果的反馈和使用机制,将检察业务考评结果作为检察官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此外,对检察业务考评提供人事制度保障及经费物质保障也是检察业务考评机制改革不可或缺的内容。
李建中[10](2011)在《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多党合作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多党合作理论不断丰富发展,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在继承中开拓前行,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相互作用、相互促进,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步伐。(一)十一届三中全会至十三届四中全会间中国共产党多党合作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
二、刘复之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特约检察员会议上的讲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刘复之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特约检察员会议上的讲话(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价值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价值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现状 |
(二)主要研究领域及代表性观点简介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研究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与结构模式 |
一、基本概念阐释 |
(一)权力、政治权力、国家权力、公权力与腐败 |
(二)监督、监督制度、监督体系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构成要素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认识的不断深化 |
(二)学界对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构成要素的探讨 |
(三)梳理与整合:党和国监督体系的“十大要素”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结构模式 |
(一)“多维立体协同”监督结构模式及其结构分析 |
(二)“多维立体协同”结构模式的特点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逻辑 |
一、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为谁监督” |
(一)党内监督坚守“人民至上”的初心使命,不断推进自我革命 |
(二)国家监督践行“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打造廉政为民政府 |
(三)社会监督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理念,构筑人民监督网 |
二、厘清监督主体——“谁来监督” |
(一)厘清党内监督多元主体 |
(二)厘清国家监督多元主体 |
(三)厘清社会监督主体 |
三、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监督谁” |
(一)党内监督对象始终坚持全覆盖和抓“关键少数”相结合 |
(二)国家监督逐步实现监督对象全覆盖 |
(三)社会监督对象的统一性和全覆盖 |
四、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为重点——“监督什么” |
(一)压实责任,党内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二)强化责任担当,国家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三)依法有序监督,社会监督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形成发展的思想探源 |
一、始终坚守马列主义权力监督思想的理论本源 |
(一)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主义监督思想内核的坚守 |
(二)对列宁社会主义监督思想的继承 |
二、始终继承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监督思想的精神内核 |
(一)学习借鉴苏联的党政监督模式 |
(二)党政监督始终围绕党的中心工作 |
(三)重视党政监督法规建设 |
(四)建立局部政权条件下的行政监察制度体系 |
三、始终秉承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历史基因 |
(一)对我国传统法治监察思想的传承 |
(二)对我国传统监察制度体系建设思想的借鉴 |
(三)对我国传统廉政文化教育的扬弃 |
四、对西方国家权力监督制约思想的借鉴 |
(一)各国应在共同反腐中交流互鉴 |
(二)对资产阶级权力监督思想的批判吸收 |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与基本经验 |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发展历程 |
(一)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制度框架的创立与撤销(1949-1978) |
(二)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恢复发展(1978-2012) |
(三)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体系化创新发展(2012——)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建设的基本经验 |
(一)必须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二)必须坚持紧扣党和国家发展大局和中心任务 |
(三)必须坚持党内监督、国家监督与社会监督的协同发展 |
(四)必须坚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 |
(五)必须坚持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第五章 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和现实贡献 |
一、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显着优势 |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制度优势 |
(二)马克思主义权力监督理论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理论优势 |
(三)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优势 |
(四)中国传统廉政文化优势 |
二、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贡献 |
(一)理论维度——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新发展 |
(二)历史维度——中国传统监察思想的新超越 |
(三)实践维度——党和国家自我革命的新阶段 |
(四)世界维度——腐败治理的中国经验 |
第六章 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与完善对策 |
一、新时代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现实挑战 |
(一)党内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协同性有待提升 |
(二) “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仍是党内监督的短板 |
(三)社会监督体制机制有待健全 |
二、健全中国特色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完善对策 |
(一)坚持党的领导,完善协同监督机制 |
(二)多管齐下,破解“一把手”监督、同级监督难题 |
(三)固本强基,建立健全社会监督体制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2)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学习检察前辈 传承检察精神(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4)学习检察前辈 传承检察精神——缅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位老检察长(论文提纲范文)
一 |
二 |
三 |
四 |
(5)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检察权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析 |
1.2.2 域外研究现状及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基本思路 |
1.3.2 结构主义及其启示 |
1.3.3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2 古代中国司法中的检察权权能及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1 检察权权能在中国古代的行使概况 |
2.1.1 批捕权与公诉权附属于审判权 |
2.1.2 对官员犯罪的侦查权属于监察机关或上级官员 |
2.1.3 君主对司法权的操纵 |
2.2 中国古代检察权权能行使的效果分析 |
2.2.1 自下而上:权力依附与权责相离 |
2.2.2 自上而下: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管失效 |
2.2.3 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权力结构的历史合理性 |
2.3 中国近代检察制度的移植 |
2.3.1 移植的背景 |
2.3.2 清末检察制度的创立及其与皇权至上传统的关联 |
2.3.3 从权力结构看清末检察权的地位 |
2.3.4 民国时期的检察制度与检察权概况 |
3 国家权力结构中的检察权 |
3.1 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1 “三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1.2 “一元分立”体制下的国家权力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3.2 不同权力结构模式中检察权的个性与共性 |
3.2.1 “三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2 “一元分立”体制中检察权特征 |
3.2.3 不同宪政体制中检察权的共性特征 |
3.3 检察权在我国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争议 |
3.3.1 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 |
3.3.2 我国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定位 |
3.3.3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特色”解析 |
3.3.4 关于检察权宪法定位的争议 |
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 |
4.1 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1.1 “审判中心主义”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的定位 |
4.1.2 “分工合作流水线型”刑事诉讼结构模式与检察权 |
4.2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警察权 |
4.2.1 域外检警关系模式 |
4.2.2 我国检警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2.3 我国检警关系的发展方向 |
4.3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辩护权 |
4.3.1 域外控辩关系类型 |
4.3.2 我国刑事诉讼中检辩关系现状分析 |
4.3.3 我国检辩关系的发展方向 |
4.4 刑事诉讼结构中的检察权与审判权 |
4.4.1 域外检察权与审判权关系考察 |
4.4.2 我国检审关系的现状与问题 |
4.4.3 我国检审关系的发展方向 |
5 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中的检察权 |
5.1.1 域外检察权运行结构模式 |
5.1.2 域外检察权的权能结构 |
5.1.3 域外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机制 |
5.1.4 域外检察组织结构的一般性原则与特点 |
5.2 我国检察权的双重领导体制 |
5.2.1 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2 执政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 |
5.2.3 检察权行使的相对独立性 |
5.2.4 检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存在的问题 |
5.3 我国检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及其运行 |
5.3.1 宏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2 中观层面的权力配置 |
5.3.3 微观层面的检察权能 |
5.3.4 我国检察权的运行结构分析 |
6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建议 |
6.1 结构之维检察权完善视角: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1 共时性与历时性 |
6.1.2 检察权创立的共时性分析 |
6.1.3 检察权创立的历时性分析 |
6.1.4 完善检察权结构的指导思想 |
6.2 厘定检察权的“检察监督”属性 |
6.2.1 检察权属性的隔岸观察:检察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
6.2.2 我国检察权法律监督定位的正当性分析 |
6.2.3 以“检察监督”替代“法律监督”定位检察权属性 |
6.3 优化检察权在刑事诉讼结构中的配置 |
6.3.1 构建检察督导侦查的检警关系 |
6.3.2 构建对抗与合作相统一的检辩关系 |
6.3.3 构建平等型检审关系 |
6.4 构建促进检察权公正高效运行的检察组织结构 |
6.4.1 推进责、权、利相统一的检察官责任制改革 |
6.4.2 优化检察权的权能配置 |
6.5 平衡检察权的独立与受制 |
6.5.1 保障检察权依法独立行使 |
6.5.2 检察权的监督与制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权司法化的内涵 |
第一节 检察权司法化基本概念的厘清 |
一、司法的内涵及特征 |
二、检察权司法化的内涵之争 |
第二节 检察权的法律属性 |
一、检察机关定位分歧及原因分析 |
二、检察权定位分歧及原因分析 |
三、检察权的司法性 |
第三节 检察权的司法化:权力运行的司法化 |
一、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的现实动因 |
二、比较法意义上检察权司法化 |
三、检察权运行司法化与审判权运行程序之比较 |
第二章 检察权司法化的范围 |
第一节 检察权的发展沿革及具体内容 |
一、历史层面的检察权 |
二、现代层面欧美主要国家的检察权 |
三、我国检察权的发展沿革及具体内容 |
第二节 检察权司法化的范围 |
一、检察权司法化范围之确定标准 |
二、检察权司法化的应然范围 |
第三节 检察权司法化可行性的现实基础 |
一、制度基础 |
二、实践基础 |
第四节 检察权司法化可行性的理论分析 |
一、角色冲突问题及分析 |
二、审查者的监督或制约问题及分析 |
三、对审判权的僭越问题及分析 |
第三章 检察权司法化的理论支点 |
第一节 司法民主视野下的检察权司法化 |
一、司法民主的基本内涵 |
二、司法民主的衡量标准 |
三、司法民主对检察权司法化的要求 |
第二节 司法公正视野下的检察权司法化 |
一、司法公正的基本解说 |
二、通过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 |
三、司法公正对检察权司法化的要求 |
第三节 司法公信力视野下的检察权司法化 |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
二、司法公信力的具体表现 |
三、司法公信力对检察权司法化的要求 |
第四章 检察权司法化的实现方式 |
第一节 检察听证的哲理基础 |
一、检察听证的认识论基础 |
二、检察听证的价值论基础 |
三、检察听证的人本论基础 |
第二节 检察听证的基本原则、范围以及主体 |
一、检察听证的基本原则 |
二、检察听证的范围与主体 |
第三节 检察听证的具体程序 |
一、听证的启动程序 |
二、听证的准备程序 |
三、听证的审查程序 |
四、听证的评议与宣告程序 |
五、听证的救济程序 |
第五章 检察权司法化的保障措施 |
第一节 检察权司法化的主体保障——检察权的独立行使 |
一、我国检察权独立行使的内涵 |
二、检察权独立行使与检察权司法化的关系 |
三、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与检察权司法化的契合 |
第二节 检务公开——检察权司法化的程序保障 |
一、检务公开的内涵及价值 |
二、检务公开与检察权司法化的关系 |
三、检务公开对检察权司法化的促进和保障 |
第三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检察权司法化的构造保障 |
一、律师帮助权在检察权司法化中的作用 |
二、律师帮助权对检察权司法化的保障 |
三、审前程序法律帮助权的不足及完善 |
第四节 “检察庭”建设——检察权司法化的物质保障 |
一、检察庭设立的意义 |
二、检察庭设立与检察权司法化关系 |
三、检察庭的功能和布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当代中国特邀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由来与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 |
三、研究综述 |
四、可能的创新 |
五、研究方法与研究范式 |
六、论文结构 |
1 当代中国特邀制度概说 |
1.1 当代中国特邀制度的表现形式 |
1.2 当代中国特邀制度的基本含义和特征 |
1.3 当代中国特邀制度的社会功能 |
1.3.1 精英吸纳与参与动员功能 |
1.3.2 实质合法化功能 |
2 民主制度与特邀实践 |
2.1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代表特邀实践 |
2.2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人大代表特邀实践 |
2.2.1 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选举制度与特邀代表的实践 |
2.2.2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选举制度与特邀代表的实践 |
2.2.3 抗日战争时期的选举制度与特邀代表的实践 |
2.2.4 解放战争至1954年宪法颁布前的选举制度与特邀代表的实践 |
2.2.5 1954年之后的全国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与特邀代表的实践 |
3 监督制度与特邀实践 |
3.1 行政监督制度与特邀监督员实践 |
3.1.1 以专门行政监督为主、特约监督为辅的行政特邀监察员制度阶段 |
3.1.2 特邀监督员制度由行政监督发展到对监督机构、司法机构的监督阶段 |
3.1.3 特邀监督制度从工作制度上升为法律制度阶段 |
3.2 司法监督制度与特邀监督员实践 |
3.2.1 检察制度与特邀人民监督员的实践 |
3.2.2 审判制度与特邀监督员的实践 |
4 特邀制度的理论基础 |
4.1 中国共产党的党内选举理论及其对党代表特邀制度的影响 |
4.2 中国共产党的统一战线理论与政协委员特邀制度 |
4.3 选举理论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的特邀现象 |
4.4 监督理论与特邀监督员制度 |
5 特邀制度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5.1 特邀制度与身份社会 |
5.1.1 身份的语言学意义和政治学、经济学、法学意义 |
5.1.2 法律对身份的依赖、解脱与再依赖 |
5.1.3 现代社会法律与身份的互动 |
5.1.4 特邀制度与身份认同 |
5.2 特邀制度与法的合法性 |
5.2.1 当代中国法的实质合法性 |
5.2.2 当代中国法的实质合法性依赖于经济增长 |
5.2.3 特邀制度是实质法治与形式合法性对立的产物 |
5.3 改革特邀制度,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
5.3.1 国家治理能力及现代化范式概说 |
5.3.2 通过完善的特邀制度提升国家治理能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源起及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
第一章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基本概念 |
一、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概念界定 |
二、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与刑事诉讼法学之关联 |
三、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理论渊源 |
一、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兴起 |
二、 从裁判到管理的诉讼理念及模式演进 |
第三节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本土化实践 |
一、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雏形期 |
二、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探索期 |
三、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发展期 |
第二章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基本内容 |
第一节 检察业务考评的价值目标 |
一、 检察业务考评的价值目标从属于刑事司法活动的价值属性 |
二、 检察业务考评的价值目标契合绩效管理本身的价值追求 |
三、 检察业务考评的价值目标具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检察业务考评模式 |
一、 检察业务考评的主体和对象 |
二、 检察业务考评的计分方法 |
第三节 检察业务考评指标 |
一、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考评指标 |
二、 审查逮捕工作的考评指标 |
三、 公诉工作的考评指标 |
四、 考评指标的总体特点 |
第四节 检察业务考评的运作程序 |
第三章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运行效果 |
第一节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运行的积极成效 |
一、 有效提升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水平 |
二、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 |
三、 推动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 |
第二节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运行的消极效果 |
一、 对检察行为及检察构造的消极影响 |
二、 对司法公正的消极影响 |
三、 对公民诉讼权利保障的消极影响 |
四、 对司法公信力的消极影响 |
第三节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运行存在的问题 |
一、 考评主体不专业使得考评结果缺乏公信力 |
二、 考评对象不科学致使检察官不能获得发展指引 |
三、 考评方式单向化影响了考评制度的及时完善 |
四、 考评未能有效接受社会监督和吸纳公众意见 |
五、 考评采取量化计分评价法评价缺乏科学性 |
六、 考评忽略地区性差异造成公平缺失 |
七、 考评指标缺乏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刑事业务考评指标的统筹兼顾 |
第四章 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改革 |
第一节 我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改革原则 |
一、 以符合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及检察权运行规律为基础 |
二、 以有利于完善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优化检察结构为总体思路 |
三、 以促进检察业务工作的科学发展为核心 |
第二节 境外检察考评考察比较 |
一、 美国检察绩效考评 |
二、 台湾地区检察绩效考评 |
三、 上述考评机制的借鉴意义 |
第三节 我国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的改革内容 |
一、 检察业务考评模式的改革 |
二、 检察业务考评指标的改革 |
三、 检察业务考评程序的改革 |
四、 检察业务考评结果运用的改革 |
五、 检察业务考评反馈的改革 |
第四节 保障机制 |
一、 人事保障 |
二、 经费物质保障 |
结束语 |
附录:规范性文件汇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四、刘复之检察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聘请特约检察员会议上的讲话(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研究[D]. 张玉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2]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学习检察前辈 传承检察精神[N]. 孙谦. 检察日报, 2018
- [4]学习检察前辈 传承检察精神——缅怀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初期的最高人民检察院三位老检察长[J]. 孙谦. 人民检察, 2018(Z1)
- [5]结构之维检察权研究[D]. 刘国媛. 武汉大学, 2016(06)
- [6]检察权运行司法化研究[D]. 骆绪刚.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7]彭真与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制定[J]. 刘松山.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2015(01)
- [8]当代中国特邀制度研究[D]. 李玲. 武汉大学, 2014(06)
- [9]检察业务考评机制研究[D]. 么宁.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10]七、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多党合作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发展[J]. 李建中. 理论经纬, 2011(00)
标签:检察机关; 行政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司法体制改革; 行政管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