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陈美儒[1](2017)在《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管控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南海岛礁主权争端形势严峻,我国需积极运用国际法中解决领土争端的理论有理有据地维护南海权益。作为国际法院领土争议案件裁判规则的有效管控原则适合于成为我国南海维权的理论支撑。有效管控原则以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为核心,而国家立法、行政、司法权力构成国家权力的主要方面。本文借助航标这一国际通行的低敏感性海上助航工具,将南海航标管控作为我国践行有效管控原则的体现。既然航标管控以贯彻有效管控原则、彰显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为目标,那么航标管控的内容应包括航标相关立法规制、航标行政执法和航标刑事司法保护三方面。然而,现阶段南海航标立法、航标行政执法、航标刑事司法保护三方面存在的缺陷,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掣肘南海航标管控维权效果的发挥。为了深化南海航标管控对南海维权的促进作用,本文在结合南海海域的特殊性及南海维权现实需求的基础上,为南海航标相关立法、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保护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供法律建议,对实践工作中存在的缺陷予以填补,以期通过航标管控切实维护我国南海权益。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分别论述了以有效管控原则维护南海权益的策略,以及航标管控与有效管控原则之间的关系,建立了航标管控与南海维权之间的有机联系。第二章通过对比航标法律规范及相关法律当中的规定,分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并对其予以适当性解决和填补。第三章明确了南海航标执法的特殊性,介绍了南海航标执法主体与内容,通过对比分析现有体制与南海维权目标的不适性,阐述现有南海航标行政执法体制的不合理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第四章中分析了南海航标刑事司法保护对南海维权的积极意义,然而南海涉航标案件刑事司法审判实践一直处于缺位状态。根据有效管控原则的构成要件,南海航标刑事司法保护应满足有效、长期、公开等三方面要求,本章从三方面入手厘清现阶段南海刑事司法体制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为填补南海涉航标案件刑事司法审判的疏漏之处,提出针对性建议。
段孝翔,王慧如[2](2019)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修订建议》文中研究指明为更好地促进我国航标事业发展,分析我国航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建议:渔业航标划归交通部门管理;明确交通运输部有关机构和地方交通部门管辖范围;航标委托执法;法律明确航标建设、养护机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相衔接;规范"专用标"名称等。通过相关建议,希望能更好地促进法规完善,促进我国航海保障事业发展。
马晓路[3](2015)在《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从海事立法协调一般理论和现实问题入手,论证我国海事立法的基础问题,在客观评价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前提下,以现代海事立法为基准,从国内立法与国际公约、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四个层面,研究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着力解决海事立法实践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结合现代海事管理的先进理念和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探讨建立适应现代海事管理发展和满足海洋维权需要的海事立法。本文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为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从海事立法的界定入手,分析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外延及特点,研究海事立法的理论基础,从系统论、法理学、经济学和行政管理学角度分析了海事立法协调的理论基础,探讨了海事立法的现代化以及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趋势,为下一步审视和调整我国海事立法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本章在分析《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国内法地位基础上,探讨在完善我国海事立法过程中所面临的如何对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公约,处理好公约与国内立法的关系,以及海事立法中的MO履约审核机制问题。第三章是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本章针对目前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分析了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指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第四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本章在梳理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界定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现代国家立法关系基础上,分析了其与现代国家海事立法之间存在的立法冲突,指出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协调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第五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中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本部分在界定海事立法及相关涉海立法边界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客观存在的交叉与重叠,提出协调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渔业立法和海关立法的路径。第六章为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本章在分析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基础上,提出了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思路,并具体从协调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关系、完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立法内容、协调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关系四个方面,提出现代海事立法下完善和协调我国海事立法的具体建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4](2021)在《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文中指出辽宁省人民政府文件辽政发[2021]1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相关要求,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等"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职权事项59项。其中:取消25项,下放1项,调整至省直相关部门行使职权26项,因法律法规增加行政职权事项3项,承接国家下放职权事项4项。相关行政职权事项目录将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发布。
邹帆[5](2019)在《我国航标管理体制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航标管理是我国航海保障事业中的重要环节,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直接关系到我国航海保障服务能否适应国际化需求,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完善,我国航标管理机构的体制发展却相对滞后,政事分而不离、事企不分、管办不分、社会力量投入公益服务管理不足、市场机制引入有限等问题较为突出。我国航标管理机构肩负着我国港口航道导助航标志配布、航标导助航效能维护、船舶安全航行保障等公共服务的重要使命,是我国公共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资金来源于船舶吨税,政府对其实施必要的行政管制,为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实施、“一带一路”建设服务。2018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正式颁布实施,《决定》中指出,要加快我国事业单位体制改革,明确事业单位类型,强化公益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并指明了公益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向和要求。航标作为公共物品,履行着公共服务职能,在航运业及全球经济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航标管理又是我国公益事业单位中具有典型性的行业,故本文以此为题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主要从“管理体制”为切入点,选取我国航海保障事业之一的航标管理体制为例,分析提出我国航标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新公共管理、公共产品、绩效管理等为理论基础,采用文献研究法、调查法、比较研究法等对我国航标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有效的客观分析评价,指出我国航标管理存在着政事企分开不分离、管办不分、公益属性模糊、机构设置不合理、外部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滞后、人员经费保障不足等问题及原因。随后分析借鉴了东西方航运大国的成熟航标管理经验,提出了我国航标管理如何实现政事企分开、完善公共服务职能、强化公益属性、建立健全市场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等问题的解决对策。通过对我国航标管理体制问题的对策研究,探索我国航标管理如何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求,希望能够为日后深化航标管理体制改革的模式路径选择及政策制定提供相关参考。
王英志,董树江[6](1999)在《试论我国海区航标的法规体系》文中研究说明航标法规属行政法范畴;航标是保障船舶安全、经济、便利航行的重要助航设施。为此,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自己的航标法规并建立了航标法规体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实施前,我国一直没有专门的航标法规和独立完整的航标法规体系,直至1995年12月3日我国才以国务院令颁布了我国第一项航标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的颁布不仅使航标的管理和保护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而且还奠定了建立航标法规体系的基础。目前,虽然有了这项法规,但由于与之配套的行政规章和行政性文件还不完善,无法形成体系,为此需要在法规建设中作出更大的努力。
李响[7](2012)在《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今,审视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构建的当代国际海洋秩序时,会惊奇的发现许多新的变化,在这些变化中所蕴含的安全、自由与公平以及全人类共同利益的价值诉求,为解决日趋增多和日益复杂的国际海洋争端,以及世界持久和平的实现带来了新的理念和希望。尽管《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为世界海洋权利的分配提供了一定的制度安排,但是各国竞相争夺自身海洋权利的斗争则因沿海国海洋权利要求的扩大,尤其是权利要求重叠所导致的矛盾而日益激烈。各沿海国都着力扩展海洋管辖范围,加大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其资源的调查力度,其核心和焦点归根结底就是为了维护和实现国家海洋主权不受侵犯。从国家主权的内涵以及我国现行海洋行政管理体制的架构可以看出,中国海事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船旗国监督管理以及我国船舶航行权的维护;二是海上交通安全的维护,体现沿海国对其国家管辖海域的行政管理;三是海洋环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防治船舶污染海洋;四是致力于消减非传统安全的威胁,主要表现在船舶保安、反海盗等工作。中国海事在上述方面开展了许多工作,但就目前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方面的能力和作为来看,与国家赋予的职责还很不相称。本文以国际法为视角,以强化中国海事行政执法维护国家主权的作用为落脚点。从整理、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相关国际公约对沿海国、船旗国、港口国履行职责的相关规定出发,全面阐述了中国海事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的法理依据和法定职责,分析了我国海事在行使海上职权维护国家海洋主权时所面临的问题,在借鉴外国海事管理机构及我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维护国家海洋主权经验和启示的基础上,提出在完善国内法的同时应加强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并进一步健全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协作机制和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的相关建议。
陈遵科[8](2003)在《谈沿海航标行业管理中的行政行为》文中提出本文根据行政法学的理论,结合东海海区专用航标管理现状和近几年来我处辖区航标管理的工作经验,根据国家有关的航标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标准规范,探讨在航标行业管理中航标管理机关如何依据现有的航标行政法规,合理、有效地行使航标行业管理的行政行为,达到既管理航标,又在管理中向港航部门提供优质的服务,从而不断加强航标行业的管理能力,提高社会影响力。
高增云,徐加庆[9](202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文中研究表明为促进我国航标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我国航标管理水平,梳理相关法规,分析航标管理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形势需求研究《航标条例》修订的必要性是: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现行条例中航标的内涵和外延已不符合航标的发展现状;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航标管理机关需要进一步明确;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现行部分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滞后,需要总结航标管理的经验,予以细化完善;《航标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发展变化不相适应,需要保持法律间的有效衔接,并切实承担履约义务。
马金星[10](2015)在《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海上交通是国家交通运输大动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国的经济、军事和政治影响巨大。本文从问题意识出发,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实现为逻辑主线,以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构成为铺陈序位,研究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论文包括五章内容:第一章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本章在界定海上交通安全基础上,指出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分析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范畴,透视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维护间的逻辑联系,提炼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剖析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以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为切入点,指出该机制在因应海上安全威胁因素变化及国家海洋利益拓展过程中发生的演变,针对演变过程中出现的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专属经济区遇难人员搜救和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现象,研究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及限制,结合相关国际公约,讨论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和行为性质,以及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分析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阐明军事船舶进入他国管辖海域护航的实现路径。第三章研究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本章在阐述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基础上,指出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及原因,针对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嬗变行为,讨论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现实问题,分析在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临的法律平衡。在分析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问题时,就“受影响国”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属性问题,以及专属经济区划界争议区域残骸清除问题,进行讨论分析。针对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问题,分析冲突的原因及表现,探讨协调争议海域内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及路径。第四章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本章从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入手,指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海事调查的关系,阐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在维护海上交通安全中的效用,梳理主要国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类型,在对各组织模式对比分析基础上,提出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的演进方向。研究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探讨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属地管辖出现的偏移与船旗国管辖的回归。针对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问题,指出虽然迅速释放程序不是针对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专门设计的救济手段,但却具有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的实际效用,在此基础上分析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速释放程序申请主体范围的建议。第五章研究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本章结合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问题,提出修正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思路,并立足于我国国内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从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及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三方面,提出改进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具体建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管控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南海维权与航标管控 |
1.1 南海维权与有效管控原则 |
1.1.1 南海维权的严峻形势 |
1.1.2 有效管控原则的内涵 |
1.1.3 有效管控原则对当代南海维权的重要意义 |
1.2 有效管控原则与航标管控 |
1.2.1 航标的定义及法律属性 |
1.2.2 航标是践行有效管控原则的重要工具 |
1.3 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管控的内涵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南海航标管控相关立法问题研究 |
2.1 南海航标管控立法现状 |
2.1.1 与航标有关的主要国际公约 |
2.1.2 国内航标法律规范 |
2.2 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管控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2.2.1 南海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
2.2.2 航标法律规范体系的缺陷性 |
2.2.3 航标法律规范欠缺对南海因素的特殊性考虑 |
2.3 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管控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 |
2.3.1 顶层立法明确南海的法律地位 |
2.3.2 完善航标法律规范体系 |
2.3.3 颁行南海地方性航标法律规范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南海航标行政执法问题研究 |
3.1 南海航标行政执法的特点 |
3.2 南海航标行政执法主体及内容 |
3.2.1 南海航标行政执法主体 |
3.2.2 南海航标行政执法内容 |
3.3 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3.1 南海航标行政执法主体职权交叉 |
3.3.2 南海航标行政执法程序存在不规范之处 |
3.3.3 南海航标行政执法力度不足 |
3.3.4 南海航标行政执法活动公开性不强 |
3.4 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
3.4.1 统一南海航标行政执法主体 |
3.4.2 规范南海航标行政执法程序 |
3.4.3 加大南海航标行政执法力度 |
3.4.4 加强南海航标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开程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南海航标刑事司法保护问题研究 |
4.1 南海航标刑事司法保护的积极意义 |
4.2 南海航标刑事司法保护现状 |
4.2.1 审判依据 |
4.2.2 审判实践 |
4.3 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刑事司法保护的不足之处 |
4.3.1 涉航标案件刑事审判有效性不足 |
4.3.2 南海航标司法保护欠缺常态化审判机制 |
4.3.3 审判公开原则落实不到位 |
4.4 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刑事司法保护的对策性建议 |
4.4.1 运用海事管理新技术保障刑事审判的有效性 |
4.4.2 构建专门化海事司法审判机制试点 |
4.4.3 强化审判公开原则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修订建议(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现行《航标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
1.1 同一层级航标管理的“多头管理” |
1.2 交通运输部有关机构与地方部门航标管辖范围存在交叉 |
1.3. 沿海航标管理存在跨地区监管问题 |
1.4 航标管理机关一线监督管理存在薄弱点 |
1.5 航标监管执法处罚力度偏弱、处罚标准过低 |
2 航标建设养护中遇到的问题 |
2.1 航标建设养护机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 |
2.2 航标建设养护中存在的问题 |
3《航道法《航标条例》的衔接问题 |
4“专用航标”定义不清 |
(3)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我国海事立法协调的基础理论研究 |
1.1 我国海事立法的界定 |
1.1.1 海事的涵义 |
1.1.2 我国海事立法的内涵 |
1.1.3 我国海事立法的外延 |
1.1.4 我国海事立法的特点 |
1.1.5 海事立法属于广义的海商法或海事法范畴 |
1.2 海事立法协调相关理论基础 |
1.2.1 海事立法协调的系统论基础 |
1.2.2 海事立法协调的法理学基础 |
1.2.3 海事立法协调的经济学基础 |
1.2.4 海事立法协调的行政管理学基础 |
1.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 |
1.3.1 法的现代化和特点 |
1.3.2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动因 |
1.3.3 海事立法的现代化特征 |
1.4 现代海事立法协调发展的趋向 |
1.4.1 海事立法与海事管理理念革新的协调 |
1.4.2 海事立法与法制架构系统化趋向的协调 |
1.4.3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上管辖权分配的协调 |
1.4.4 海事立法与海上安全内涵拓展的协调 |
1.4.5 海事立法与国家海洋维权需求的协调 |
第2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协调研究 |
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 |
2.1.1 影响《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国内法地位的因素 |
2.1.2 《海洋法公约》的国内法地位分析 |
2.1.3 IMO海事公约的国内法地位甄别 |
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的协调适用 |
2.2.1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在我国适用的差异化表现 |
2.2.2 《海洋法公约》和IMO海事公约适用方式的分析解决 |
2.3 海事立法中的IMO履约审核机制 |
2.3.1 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为特征 |
2.3.2 IMO履约审核机制对公约与我国海事立法关系的影响 |
2.3.3 我国海事立法顺应IMO履约审核机制的行动指向 |
第3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协调研究 |
3.1 我国海事立法中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 |
3.1.1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现实表现 |
3.1.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分立并行模式的历史评价 |
3.2 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不协调的表现 |
3.2.1 制度完善程度不对称 |
3.2.2 立法内容存在重复 |
3.2.3 立法之间存在冲突 |
3.3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基本路径 |
3.3.1 修正内河与海上分立并行的立法模式 |
3.3.2 统合技术规则性强的立法 |
3.3.3 以船舶的概念衔接内河与海上立法中的各子法系统 |
第4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协调研究 |
4.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现状分析 |
4.1.1 我国海事立法中的地方立法及存在的原因 |
4.1.2 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4.2 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之间的冲突 |
4.2.1 法律制裁规定上存在冲突 |
4.2.2 授予权利的条件规定的法律冲突 |
4.2.3 设定义务(责任)的条件规定的冲突 |
4.3 地方立法在现代中央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3.1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存在的实例 |
4.3.2 现代中央立法中承认地方立法的分析 |
4.3.3 地方立法在我国海事立法中存在的必要性 |
4.4 协调海事立法中地方立法与中央立法关系的基本思路 |
4.4.1 发挥地方立法在完善中央立法中的先导作用 |
4.4.2 协调地方先行立法权与中央立法的关系 |
第5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的海事立法与相关涉海立法协调研究 |
5.1 海事立法的边界 |
5.1.1 海事立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
5.1.2 海事立法适用的客体 |
5.2 其他涉海立法的边界 |
5.2.1 海洋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2 渔业立法调整的范围 |
5.2.3 海关立法调整的范围 |
5.3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交叉领域 |
5.4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边界的冲突 |
5.4.1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洋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2 海事立法边界与渔业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4.3 海事立法边界与海关立法边界划分存在的冲突 |
5.5 海事立法边界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路径 |
5.5.1 协调立法适用的空间范围 |
5.5.2 协调立法适用的对象范围 |
第6章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的协调完善 |
6.1 我国现有海事立法的不协调性表征 |
6.1.1 海事单行法与海事立法体系的不协调 |
6.1.2 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不协调 |
6.1.3 海事国内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的不协调 |
6.1.4 海事立法与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现实需求的不协调 |
6.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 |
6.2.1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考量因素 |
6.2.2 现代海事立法下协调完善我国海事立法的演进思路 |
6.2.3 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具体策略 |
6.3 现代海事立法下国内海事立法与国际海事公约适用的协调 |
6.3.1 完善直接适用国际海事公约的路径 |
6.3.2 明确对国际海事公约补充立法的情形 |
6.4 现代海事立法下内河立法与海上立法的协调 |
6.4.1 调整立法适用的客体 |
6.4.2 修正立法适用的主体 |
6.4.3 法律清理应当制度化 |
6.5 现代海事立法下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的协调 |
6.5.1 明晰立法机关及其权限 |
6.5.2 建立专业化立法起草与评估制度 |
6.5.3 完善中央立法主体对地方海事立法的备案及审查制度 |
6.6 现代海事立法下海事立法与其他涉海立法的协调 |
6.6.1 海事立法与海洋立法的协调 |
6.6.2 海事立法与渔业立法的协调 |
6.6.3 海事立法与海关立法的协调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我国航标管理体制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研究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管理体制及航标管理概念 |
2.1.1 管理体制概念 |
2.1.2 航标管理概念 |
2.1.3 航标的公共属性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公共产品理论 |
2.2.3 绩效管理 |
第3章 我国航标管理体制现状、问题及原因分析 |
3.1 我国航标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
3.1.1 我国航标管理体制历史沿革 |
3.1.2 我国航标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及改革趋势 |
3.1.3 我国航标管理体制现状分析 |
3.2 我国航标管理体制问题分析 |
3.2.1 航标管理政事不分、专用航标监管不力 |
3.2.2 地方投资建设专用航标管理混乱,管办不分 |
3.2.3 航标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滞后 |
3.2.4 外部机制不健全、航标属性界定模糊 |
3.2.5 航标管理机构人员经费保障不足,工作人员缺乏积极性 |
3.3 我国航标管理体制问题原因分析 |
3.3.1 我国航标管理机构设置不合理 |
3.3.2 地方投资建设专用航标缺乏总体规划 |
3.3.3 航标相关法律法规更新不及时 |
3.3.4 外部沟通协作不足 |
3.3.5 人员经费不足 |
第4章 航标管理的国际经验及借鉴 |
4.1 东西方航运大国航标管理体制现状 |
4.1.1 美国航标管理 |
4.1.2 澳大利亚航标管理 |
4.1.3 西班牙航标管理 |
4.1.4 加拿大航标管理 |
4.1.5 日本航标管理 |
4.2 东西方航运大国航标管理体制经验启示 |
4.2.1 扁平化机构设置 |
4.2.2 引入企业化管理模式 |
4.2.3 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 |
4.2.4 健全的激励机制 |
第5章 我国航标管理体制问题对策及解决方式 |
5.1 调整机构设置,强化公益属性 |
5.1.1 推进政事分开,转变角色定位 |
5.1.2 设置“国家-海区-地方”三级管理机构 |
5.1.3 精简基层机构设置 |
5.2 调整航标构成,推进事企分开 |
5.2.1 接收公益属性专用航标 |
5.2.2 推进事企分开 |
5.2.3 引入公共服务合同外包机制 |
5.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
5.4 建立完善的外部协调机制 |
5.4.1 建立与各属地海事局协调机制 |
5.4.2 建立与其他外部单位交流合作机制 |
5.5 加强人员经费保障,激发工作积极性 |
5.5.1 保障人员经费,落实绩效工资 |
5.5.2 完善绩效考评体系 |
第6章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 |
三、本文内容及要点 |
第1章 国际法的发展对海事行政法的影响 |
1.1 国际海洋条约的变迁 |
1.1.1 第一阶段——二战前的国际海洋公约 |
1.1.2 第二阶段——1958年日内瓦四公约 |
1.1.3 第三阶段——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1.2 国际法维持力的变化 |
1.2.1 国际法对海洋秩序的维持 |
1.2.2 利益理性对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促进 |
1.2.3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发展趋势 |
1.3 海事行政法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
1.3.1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海事行政法的影响 |
1.3.2 非传统安全威胁凸显 |
第2章 国家主权与海事行政执法 |
2.1 全球化背景下的国家主权 |
2.1.1 主权理论的发展 |
2.1.2 对主权的理解 |
2.2 海事行政执法在国家主权维护中的原则 |
2.2.1 国家利益原则 |
2.2.2 法律先行原则 |
2.3 南海主权争端中的海事行政执法 |
2.3.1 南海“九段线”的来由及其性质认定 |
2.3.2 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主权的历史及法理依据 |
2.3.3 我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主张主权面临的问题 |
2.3.4 我国海事在南海海域维护国家主权的作用 |
第3章 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法依据 |
3.1 条约作为我国海事部门行使海上职权依据的法理探讨 |
3.1.1 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基本理论 |
3.1.2 关于《海洋法公约》作为海事部门行使海上职权的依据 |
3.1.3 关于国际海事公约作为海事部门行使海上职权的依据 |
3.2 船旗国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法依据 |
3.2.1 船舶国籍的确定 |
3.2.2 维护船舶航行安全 |
3.2.3 防治和控制海上污染 |
3.3 港口国海事行政执法的国际法依据 |
3.3.1 国际海事公约要求港口国履行职责概述 |
3.3.2 国际海事组织航行安全类公约对港口国检查的要求 |
3.3.3 国际海事组织防治和控制海上污染类公约对港口国检查的要求 |
第4章 我国海事部门维护国家主权的主要法定职责 |
4.1 我国海事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海上行政职能的权限范围 |
4.1.1 我国海事海上行政职能的属性及设定 |
4.1.2 依国际海事公约确定的海事行政职权范围 |
4.2 我国海事部门有关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 |
4.2.1 海上通航环境维护的职责 |
4.2.2 海上通航秩序维护的职责 |
4.2.3 提供航海保障的职责 |
4.2.4 船舶安全监督的职责 |
4.2.5 海上搜寻救助的职责 |
4.2.6 海上交通事故调查的职责 |
4.3 我国海事部门有关船舶污染的法定职责 |
4.3.1 行使沿海国在内水(领海)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
4.3.2 行使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
4.3.3 行使沿海国在公海防治船舶污染的职责 |
4.3.4 行使船旗国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职责 |
4.3.5 行使港口国主管机关在防治船舶污染方面的职责 |
4.4 我国海事海上反恐和反海盗职责的现行规定 |
4.4.1 海上反恐的职责 |
4.4.2 反海盗的职责 |
第5章 外国海事行政执法现状及评价 |
5.1 我国周边国家海事行政执法现状 |
5.1.1 日本 |
5.1.2 韩国 |
5.1.3 马来西亚 |
5.2 发达国家海事行政执法现状 |
5.2.1 美国 |
5.2.2 英国 |
5.2.3 加拿大 |
5.3 外国海事行政执法的综合评价 |
5.4 外国海事行政执法与我国海事行政执法的比较 |
第6章 我国海事行政执法的完善 |
6.1 我国相关部门行政执法现状及对海事行政执法的启示 |
6.1.1 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执法现状 |
6.1.2 对海事行政执法的启示 |
6.2 我国海事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
6.2.1 国内法未能与国际公约有效衔接 |
6.2.2 法律法规不协调,部分条文滞后 |
6.2.3 具体程序缺失 |
6.2.4 国际合作机制不健全 |
6.3 对策与建议 |
6.3.1 加强与国际公约的有效衔接 |
6.3.2 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
6.3.3 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程序 |
6.3.4 拓展海事合作机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修订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我国航标管理模式及管理现状 |
2 我国航标管理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情况 |
2.1 法规体系 |
2.2 标准体系 |
3《航标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
4《航标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
4.1 从法律关系的客体来看,现行条例中航标的内涵和外延已不符合航标的发展现状 |
4.2 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航标管理机关需要进一步明确 |
4.3 从法律关系的内容来看,现行部分条款规定过于原则、滞后,需要总结航标管理的经验,予以细化完善 |
4.4《航标条例》的部分内容与上位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的发展变化不相适应,需要保持法律间的有效衔接,并切实承担履约义务 |
5 结语 |
(10)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1章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所涉及的基础问题研究 |
1.1 海上交通安全及其影响因素 |
1.1.1 海上交通安全的界定 |
1.1.2 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因素 |
1.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维度 |
1.2.1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内涵 |
1.2.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外延 |
1.2.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特征 |
1.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 |
1.3.1 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的涵义 |
1.3.2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与国家海上安全权益的关系 |
1.3.3 海上交通安全维护在实现国家海上安全权益中的作用 |
1.4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理论基础 |
1.4.1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洋自由论基础 |
1.4.2 维护海上交通安全的海权论基础 |
第2章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2.1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及其演进 |
2.1.1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的惯常机制 |
2.1.2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的演进方向 |
2.1.3 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惯常机制的演进原因 |
2.2 沿海国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法律问题 |
2.2.1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行为的属性 |
2.2.2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改进需求 |
2.2.3 海上执法中对船舶及船员使用武力的限制要件 |
2.3 沿海国专属经济区内遇难人员搜救的法律问题 |
2.3.1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义务来源 |
2.3.2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性质 |
2.3.3 进入他国专属经济区内搜救遇难人员的行为限制 |
2.4 他国管辖海域内军事船舶护航的法律问题 |
2.4.1 军事船舶护航行为的法律属性 |
2.4.2 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内容问题 |
2.4.3 军事船舶护航中沿海国让与的实现路径 |
第3章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3.1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常态化路径及其嬗变 |
3.1.1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中的常态化路径 |
3.1.2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表现 |
3.1.3 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路径嬗变的原因 |
3.2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的法律问题 |
3.2.1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行为的法律属性 |
3.2.2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面对的现实问题 |
3.2.3 领海外适用船舶定线制遵循的基本路径 |
3.3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中的法律问题 |
3.3.1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行为的法律属性 |
3.3.2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存在的潜在问题 |
3.3.3 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国家管辖的法律平衡 |
3.4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问题 |
3.4.1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
3.4.2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冲突的表现 |
3.4.3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基础 |
3.4.4 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国家管辖权协调的路径 |
第4章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的法律问题研究 |
4.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要素关联 |
4.1.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上交通事故 |
4.1.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与海事调查 |
4.1.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的安全维护效用 |
4.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问题 |
4.2.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结构 |
4.2.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对比分析 |
4.2.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组织模式演进方向 |
4.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家管辖问题 |
4.3.1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国家管辖权分配 |
4.3.2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沿海国管辖的偏移 |
4.3.3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船旗国管辖的回归 |
4.4 海上交通安全调查中被扣船舶及船员迅速释放问题 |
4.4.1 迅速释放程序在救济被扣船舶与船员中的适用性 |
4.4.2 被扣船舶及船员释放程序的国内法与国际法形态比较 |
4.4.3 船旗国授权自然人或法人参与迅速释放程序的理论检讨 |
4.4.4 迅速释放程序申请国范围的改进 |
第5章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研究 |
5.1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面临的问题及思路修正 |
5.1.1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面临的问题 |
5.1.2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维护的思路改进 |
5.2. 我国海上交通工具及其人员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调整 |
5.2.1 赋予海上交通安全执法机构使用武力的权限 |
5.2.2 推进海上遇难人员搜寻救助立法 |
5.2.3 改进国际航行船舶保安立法管理 |
5.3 我国海上通航环境安全维护法律路径的修正 |
5.3.1 在国内法中借鉴IMO船舶定线制 |
5.3.2 修正专属经济区残骸清除国内法 |
5.3.3 协调争议海域通航环境安全维护行为 |
5.4 我国海上交通安全调查法律路径的改进 |
5.4.1 修订海上交通安全调查相关立法 |
5.4.2 组建海上交通安全独立调查机构 |
5.4.3 强化海上交通安全调查国际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南海维权视角内航标管控法律问题研究[D]. 陈美儒.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9)
- [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修订建议[J]. 段孝翔,王慧如. 水运管理, 2019(11)
- [3]现代海事立法下我国海事立法协调问题研究[D]. 马晓路.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
- [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J].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 2021(23)
- [5]我国航标管理体制问题及对策研究[D]. 邹帆.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6]试论我国海区航标的法规体系[J]. 王英志,董树江. 交通标准化, 1999(01)
- [7]国际法视野下的中国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研究[D]. 李响. 大连海事大学, 2012(09)
- [8]谈沿海航标行业管理中的行政行为[A]. 陈遵科. 中国航海学会航标专业委员会沿海、内河航标学组联合年会学术交流论文集, 2003
- [9]《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修订的必要性[J]. 高增云,徐加庆. 水运管理, 2021(10)
- [10]海上交通安全维护中的法律问题研究[D]. 马金星. 大连海事大学, 201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