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江西省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卫平光[1](2019)在《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全面抗战爆发后,日军迅速占领中国大片国土,大量难民自战区逃出,汇聚后方各大城市和交通线,不仅给脆弱的战时经济造成巨大压力,也给本已混乱不堪的社会秩序带来冲击。难民在逃亡过程中,因战争、饥饿、疾病等造成的伤亡不计其数。与此同时,战争导致中国工农业生产下滑,军糈民食发生严重困难。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是收拢人心,鼓舞士气,共同抗敌的需要。国民政府迅速对难民实施救济,协助其撤退到后方安全区域,逐步确立“寓救济于生产”的方针,安排难民从事各种生产事业,以促使难民尽快自给自足,减少消耗。在众多救济难民的措施中,难民移垦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战时中国工业不甚发达,荒地比比皆是。比较而言,垦荒无需特殊技能,能容纳大量人口,且农耕生活也更加稳定持久。国民政府为从根本上解决难民生活问题,确定以垦荒为配置难民的中心工作。1938年10月15日,国民政府颁布《非常时期难民移垦规则》,战时难民移垦事业正式启动。行政院指定中央振济委员会、经济部、内政部、财政部组成“中央主管垦务机关”,负责移送难民垦荒。“中央主管垦务机关”一方面制订政策法规,直接筹设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垦荒;另一方面督导各省政府和社会团体参与其中。国营垦区制度是国民政府为救济难民,在总结我国历史上屯垦制度基础上,参考苏联集体农场的做法,创立的新型垦殖经营模式。为了协助难民发展生产,国民政府给予移垦难民许多特殊的优待政策,比如提供大量生产和生活资金。其中,生活费为无息贷款,生产费为长期的低息贷款;移垦难民免除3年兵役;垦民将所分配荒地开垦后,取得永久耕作权,免交土地税5-8年,等等。在国民政府的鼓励和督促下,难民移垦事业迅速发展,形成了国营、省营和民营三种经营模式。国营垦场由国民政府主办,省营垦场由各省政府主办,两者统称公营垦场,资金由政府统筹。民营垦场由难民组织、慈善团体或者农业公司等主办,资金主要靠自筹解决。江西难民移垦起步较早,组织有序,成效显着。1938年7月,江西省政府成立垦务处,负责江西难民移垦工作。省垦务处主要在荒地面积较大区域筹设垦场(省营垦场),以便集中安置难民,实施规模经营。省营垦场采取集团农场制经营,其特征是土地公有、共同生产、合作经营、共同分配。集团农场制是一种集体生产和合作经营相结合的新型生产经营模式,目的在于发挥大规模集团化生产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集团农场制有合耕制和分耕制两种模式,省垦务处初期采用集团合耕制,后因弊端较多而改为集团分耕制。在督促垦区生产的同时,省垦务处还在各垦场设立诊所,筹办垦民学校,训练垦民壮丁,建立垦区防卫武装。省垦务处通过改变垦民落后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激发垦民的民族国家观念和抗日情绪,提高垦民的生产积极性,改善垦民的生活环境。江西有大量零星荒地因不适合筹设垦场而闲置,省垦务处也无力将所有符合条件的难民全部组织垦荒。为此,省振济会选择部分符合条件的难民,移送各县开垦零星荒地。省振济会所举办难民移垦以分散垦殖为原则,不集中设立垦场,不成立专门管理机关,难民编入各区乡镇保甲管理。江西难民零块垦殖主要由省振济会负责实施,省垦务处负责技术指导,各县政府负责荒地勘查、划拨、垦民管理和给养筹措。与此同时,各难民组织和民间慈善团体也陆续组织难民垦荒自救。民间团体移送难民垦荒,须向省垦务处登记,接受省垦务处的管理和指导。自1942年起,垦务被列为江西地方自治要政,垦殖事业的发展开始同地方行政系统相扣合,运用行政力量普遍推动。省营垦场从初期的快速扩张,逐渐进入到巩固发展阶段,不再大规模招收难民,垦务转而以利用民间资本普遍推行为原则,民营垦殖事业发展迅速。这其中,由中国红十字会国际救济委员会发起成立的战区难民移殖协会,移送了数千难民到江西垦荒,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是战时江西最大的民营垦殖团体。民营垦殖虽然数量较多,但大多规模狭小。由于得不到政府的经费和技术支持,加上自身管理不善,民营垦殖场大多困难重重。国营垦务方面,“中央主管垦务机关”是一个多部门联合的协调议事机构,因事权不专,成立两年多仅在陕西设立国营垦区两处,安置难民2万人左右。鉴于农业对于抗战建国至关重要,国民政府于1940年成立农林部,以发展农业生产。1941年初,农林部设立垦务总局,负责战时垦务行政,全国难民移垦事业自此划归垦务总局办理,国营垦务自此得到快速推进。垦务总局首先在江西安福县设立国营垦区一处,招收难民垦荒。此外,垦务总局还陆续在四川、甘肃、西康、河南、福建等省设立国营垦区,移送难民开垦荒地。国营垦区有固定的经费预算和较好的人才、技术力量,大多发展较快,多数垦民在经过一两年耕作后,陆续自给自足,实现预定救济的目标。随着战局趋稳,难民潮开始回落,难民移垦不再是政府垦务工作的重心。1945年初,国民政府为节省经费,支持抗战,将农林部垦务总局及所属各国营垦区全部裁撤,垦务移交地方政府办理。抗战胜利后,政府不再给予移垦难民特殊优待,难民垦场与普通垦场并无二致,垦民见家乡收复,大多弃垦返乡。省垦务处只得对各垦场进行归并调整,以图维持,难民移垦事业无形结束。总计抗战时期,省垦务处共设立垦场61个,招收难民1.6万余人,开垦荒地7万余亩,生产稻谷80余万石。省垦务处督导、协助成立民营垦殖团体125个,移垦难民1.9万余人,开垦荒地11万余亩。农林部在江西安福垦区设立垦场9个,招收垦民4 400余人,开垦荒地1.8万余亩。难民移垦兼具救济难民和发展生产的双重目的,是一项十分积极有效的政策。但在实施这一政策的过程中,国民政府未能有效处理好相关方的权力和利益划分,遭到了基层社会的不同程度的抵制,对垦务发展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地方政府强令垦民编入地方保甲组织,遭到垦民和垦务机关的一致反对。地方政府和垦务机关为此展开的持久争论,实质上是对垦区管辖权的争夺。垦民编入地方保甲后,优待措施不能执行,利益受到损害,阻碍垦务发展。垦民与土着人民之间因土地、水权、林权等问题产生的矛盾,加深了土客之间的猜忌与对抗,地方势力阻垦排外之风不断。在垦场内部,各垦场管理员掌管经济大权,部分垦场管理员经常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利,侵犯垦民权利,造成垦务管理人员与垦民关系的紧张。省垦务处对此既缺乏有效监督,又处置不力,导致违法乱纪现象蔓延。如此种种,恶化了垦区的社会生态,垦民因谋生不易,陆续退垦或潜逃。在国民政府“救济难民、发展生产、抗战建国”宏大目标下,移垦各方权力和利益格局的差异,导致矛盾和冲突的发生,而垦务机关和垦民的弱势地位决定了在这场博弈中的不利结局。难民移垦政策在施行过程中屡遭基层社会的抵制和曲解,造成了政策的扭曲和变形,显示了民国基层政治与社会的混乱。国民政府为实施难民移垦,建立了科层化的垦务管理体系,首创公营垦区制度(国营和省营垦区),并在垦区实行集团耕作制和贷款制,在土地政策、兵役政策、租税政策和农业生产经营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许多重要的改革。公营垦区制度的创立,是国民政府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重要的制度创新,推动了民国农业现代化的转型。在抗战的特殊环境下,国民政府难民移垦的组织、实施和管理仍能恪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经济活动的基本规律和原则,值得肯定。当然,受人力、物力和财力的限制,垦荒所能救济的难民数量有限。在实现从“难民——垦民——居民”转化的过程中,受旧有的政治体制和经济社会环境的制约,垦务政策的推行遭遇诸多障碍,移垦难民屡屡弃垦他去,江西省政府力图通过难民移垦调节人口分布的目的并未完全达到。总之,战时难民移垦政策的推行,救济了部分难民,推动了垦殖事业的发展,为社会救济探索了一条积极可行的道路,更为争取抗战胜利贡献了积极力量。
李妍[2](2019)在《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文中指出继续教育是在一定学历教育的基础上对所有社会成员特别是成人进行知识补充和能力提升的再教育活动,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继续教育的发展,提出要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这是大力提高国民素质,建立学习型社会的必要举措,也是深入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必然选择。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对于劳动者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大国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的重要战略举措,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推进继续教育法制化建设,优化继续教育立法是办好继续教育的重要基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是国家继续教育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完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推进继续教育深入发展的必然选择。从当前已制定颁布的地方立法文本层面探寻各地方对于继续教育已做出的规范,存在的不足,并对原因进行分析,对于完善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推进继续教育办学质量的不断提升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本文基于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样本进行分析,力图将文本置于历史发展脉络中,解释继续教育规定发展变化中蕴含的丰富内涵和内在逻辑,并基于文本中存在的问题,探寻改进与完善路径。首先,运用政策文本的计量分析和内容分析对全国23个省、5个自治区、4个直辖市的继续教育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从形式特征和内容特征两个维度进行研究。其次,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呈现的特征进行归纳,并结合文本予以说明。再次,基于文本并结合实际对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反思并作出原因分析,最后借鉴国外地方立法相关经验,并依据中国国情提出优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研究认为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初步探索、快速发展、稳定发展和改革完善四个阶段;在文本层级上主要体现为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三种;地方立法的内容在结构体系和主要内容上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立法内容的差异。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分为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和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主要包括招生考试、教育教学管理、收费管理和学籍学历管理等内容;非学历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内容则主要涵盖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各行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前者具体涉及对继续教育对象涵盖范围、继续教育方式、继续教育管理体制、用人单位的职责、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经费、专业人员法律救济等多方面内容,后者则主要从学分登记、课程开设、证书管理、考核登记、基地建设等方面对行业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习进行规范和管理。地方立法的政策体例主要表现为通知、办法、规定、条例。继续教育地方立法主要呈现立法内容的完备性、立法特色的区域性、立法形式的多样性和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等特征。通过对政策文本的梳理,无论学历继续教育还是非学历继续教育都对继续教育的多个环节和领域进行了规定,覆盖了继续教育的主要领域和关键问题;立法过程中各地方也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历史文化背景等对专业设置、课程安排及相关服务保障进行了调整,体现了立法特色的区域性;同时地方立法文本形式多样,主要有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规范性文件三种,其中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最高;在地方继续教育法制建设进程中,各地方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区域具体实际对立法文本不断进行修正与补充,体现了立法时间的时效性和延续性。当前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这主要源于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较低,国家层面继续教育法的缺失;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立法重复性突出和教学资源建设不足等。针对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已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结合国内外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启示,本研究提出如下建议:加快继续教育国家层面立法进程,从法律上提高继续教育的地位;扩大继续教育对象范围,让更多人拥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享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机会;继续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依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特色需求对行业人员的学时和课程设置进行安排;完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明确文本用语,提升地方立法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
李梦雪[3](2019)在《近代养成所研究(1904-1949)》文中提出养成所起源于清末的学制改革,伴随着实业教育的出现逐渐兴起,后成为职业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养成所是一种短期职业训练班,主要培养某项专门技术人才。本文主要采用历史文献法、个案研究法的研究方法,围绕养成所的产生基础、发展概况、办学模式、办学特色、教育价值五个问题展开探讨。第一部分从实业教育思潮的产生、职业教育的推广、职教法律规章的完善三个切入点分析养成所产生的基础。第二部分从初兴、积极兴办与丰富发展、发展危机、逐渐没落四个阶段梳理养成所发展概况。第三部分进一步了解养成所的办学模式,包括其组织管理、教员与学员的任用选取、学制与课程。第四部分深入地分析养成所办学特色。结语部分总结并深入探讨养成所对当时以及建国后的职业教育、社会带来的积极影响。通过研究发现:养成所是一种重要的职业教育形式,在近代职业学校办学资源有限的情况下充分发挥体小而精的优势高效地为地方培养短期技术人员,其突出的办学特色在建国后的职业教育中也部分保留了下来。而这一点却少为学者熟知。以养成所的研究作为视角,或许可以帮助我们全面的了解近代职业教育发展现状,丰富职业教育研究成果。
门鑫玥[4](2019)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的内容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当前我国学前教育资源严重不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二孩政策”的出台更加重了这种现实困境。民办园的普惠性转型是缓解“入园难”“入园贵”问题的一个重要举措,大量的民办幼儿园会陆续进入到公益普惠的队伍中,面对存在诸多问题的民办幼儿园,政府需要出台政策给予强有力的政策支持及监督保障,才能吸引更多优质的民办幼儿园加入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行列中。政策文本分析法和内容分析法是本文主要采用的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政策文本分析法将87个省市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内容进行整理和分析,梳理、提炼出关于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的内容;采用内容分析法对文本进行客观、系统和定量的描述,运用质性研究结合定量分析的方法,使认定标准概念界定的分析更为直观、具体、深刻。首先,本研究对当前我国有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现状进行分析,第一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年度分布情况;第二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命名类型情况;第三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不同行政级别发布情况。其次,研究对政策类型进行了分类及描述。以是否政策保障有为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策可以分为公告型和实干型;以认定标准中是否具有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监督与管理、政策保障和退出机制为基本内容,可以分为完整制度型和简略体系型;以是否有资金投入为标准,分为有可操作的具体资金补助方式还是单纯设立资金扶持、派驻教师等方式来保障为标准,将其划分为资金扶持型和发展支持型。再次,对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内容进行分析,分别分析了概念界定标准的内容、认定条件的现状、认定程序的内容、监督与管理以政策保障的内容。再次,通过分析得出了以下结论:“面向大众”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及之根本,“条件达标”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存之目标,“收费合理”是接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之关键,“质量较高”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必然前提,严格资质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准入标准,全面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是认定工作的基本保障,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有效保障,加强教师队伍的扶持力度是提升质量的有效路径。最后,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六点认定标准的构建建议。第一,应明确“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的认定范围:客观认识普惠性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制定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第二,设计全局性的认定标准概念界定内容:完整体现高关注度的内容,全面实现统一的政策话语;第三,出台更具约束效力的顶层政策实现认定有据可依:制定具备长远规划性的认定标准政策,细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与管理政策。
曾耀辉[5](2012)在《民国时期所得税制研究》文中提出所得税是当今世界诸多发达国家开征的最重要税种,兼具负担公平、纳税普及、收入确实、富有弹性、征纳便利等优点,被公认为世之良税。中国所得税制肇始于清末民初,既是二十世纪初西学东渐的移植成果,也是近代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制度抉择,自推行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以后,中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发生真正变革,逐渐走上现代税制的道路。所得税是经济发展和税制变革达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其最初创立的导火索却是为了应付战争所需的大量财力缺口。所得税起源于工业化最早的英国,其后德、澳、俄、加、美等国基于战时需要也相继开征。由于所得税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推广越来越快,时至今日,所得税已成为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主体税种。清末民初,中国开始筹议引进和尝试举办所得税,这与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税制演变状况密切相关。清朝末年,中国朝野已就引进所得税展开了热烈的理论探讨,为其移植中国做了大量的舆论准备。宣统二年(1910年),清政府度支部为改善税制结构,缓解财政压力,参照列强实行的所得税制,拟定了《所得税章程草案》三十条,交由资政院审议。虽然该草案议而未决,并随着辛亥革命爆发和清王朝覆灭而被搁置起来,但它为民国初年尝试举办所得税作了有益的制度铺垫。1914年1月,北京政府制定并颁布《所得税条例》,这是中国所得税正式立法的开端。随后各地尝试开征所得税,由于条例草创且缺乏实践操作性,在征收过程中遭遇到重重阻力,社会各界普遍反映所得税征课范围过广、征课手续过繁,商民不易接受,各地推行疲弱。1921年,北京政府欲强力推行所得税,率先在北京开征官俸所得税,且多为官吏薪俸扣缴部分,但效果仍不明显。后来财政日益困难,官员薪俸难以保证,官俸所得税随即停征,所得税的推行也陷于停顿。清末民初创办所得税的失败,既受制于当时民智未开、经济落后、社会动荡、政府乏力等环境因素,又受制于所得税法本身及其配套规则的缺陷,所得税制内容较为复杂,工商各业组织不健全,新式记账方式未能推广,已严重制约了所得税积极功能的发挥,抑制了民众对这种良税的热情认同。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致力于赋税制度改革,而重中之重便是推行所得税制。当时中国全面开征所得税的社会、政治、经济等各方面条件逐渐具备,而为应付国难时期财政困境的迫切需要,也使得所得税的开征有如箭在弦上。1936年7月,国民政府明令公布《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应税所得分为营利事业所得、薪给报酬所得和证券存款利息所得三类,在政府明令施行所得税后,第二类中的公务人员薪给报酬所得及第三类中的公债及存款利息所得先于1936年10月1日起征税,其余各项均于1937年1月1日起开征。由于《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所得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征税范围较窄,税率较低,减免税项目较多,征管方法力求简便易行,国民政府财政部还采取了一系列配套措施,推行较为顺利并逐步显现成效。至此,中国从清末开始筹议和举办所得税经历了漫长的三十余年时间,终于在全国各地开始实施,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这是中国税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民国所得税经历了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分类所得税到逐渐开办综合所得税的发展过程。开办初期只对营利事业、薪给报酬、证券存款三类所得征收。随着所得税制的深入推行与国内和国际形势的发展变化,所得税逐渐走上了法制化和征收范围“扩容”的进程。1943年1,国民政府明令颁布施行《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法》,正式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同年2月,国民政府又颁布《所得税法》,调整税率,提高罚则,同时废止《所得税暂行条例》。1946年4月,国民政府颁布施行修正的《所得税法》,对原《所得税法》做了较大改动,将分类所得税分为营利事业所得税、薪给报酬所得税、证券存款所得税、财产租赁所得税和一时所得税五类,并开征综合所得税。此外,1938年10月,国民政府公布施行《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条例》,开征过分利得税;1947年1月,颁布实施《特种过分利得税法》,将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改为特种过分利得税,虽然名称为“利得税”,其实就是所得税。南京国民政府所得税从1936年10月正式举办,到1949年国民党退出中国历史舞台的中央,历时13年。从颁行《所得税暂行条例》正式举办所得税开始,其立法过程经历了由颁布所得税法规到正式立法,再根据时势发展不断修正和调整《所得税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所得税由一个新开征的税种,逐渐发展成为国税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时候收入呈上升趋势,所得税征收范围逐渐扩大,施行区域普及到全国各地。民国所得税制的建立无疑是中国税制史上划时代的一场革命,随着所得税在开办过程中的充实和改进,为中国现代所得税制的不断发展打下了扎实基础。民国后期,由于内战全面爆发,工商业受到沉重打击,国统区地盘加速缩小,税源萎缩愈加严重。而国民政府更不惜抛开所得税法理基础,肆意践踏税制原则,采取估缴、摊派、强征等苛征和勒索办法,将抗战时期发展和不断改进充实的所得税这个良税,办成了民众怨声载道的恶税,抗征拒缴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所得税名存实亡。民国后期所得税的运行轨迹,既是时代演变的缩影,也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助推了社会变革,宣示了民国所得税制彻底破产。民国政府不遗余力地推行所得税制并取得初步成功,不仅标志着中国传统税制开始向现代税制艰难转型,而且预示着所得税扎根于中国的未来命运。从民国时期诸多所得税诉讼案件来看,当时所得税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缺陷,导致民国所得税制推行经历曲折过程,为后世留下了宝贵的经验借鉴,即推行所得税制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顺应时势潮流,吸取别国长处;高层充分重视,各方持续推动;实施先易后难,布局稳步推进;征管措施得力,配套措施适用;保护纳税人权益,注重税收公平。民国初期创办所得税失败,也给后人留下了深刻的历史教训,使我们认识到要成功推行所得税,必须加快经济发展,保持政治稳定和政令畅通,不断提高国民素质,加强税法宣传教育,采取相应的配套措施。而南京国民政府推行所得税由初步成功走向全面崩溃,也不乏深刻的警示意义:推行时间仓促,制度修改频繁,纳税人不易遵守;各级政府和税务机构内部思想不统一,区域间推行不平衡;重复征税,公私有别,显失公平;为搜刮民财而苛征滥派,最终自毁所得税的良法美意。所得税已成为我国当代主体税种之一,从国际、国内税收制度的发展和变迁来看,中国未来税收制度中所得税将会占据主导地位。要使所得税更快成为国家财政最主要来源,并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就必须对包括民国所得税制在内的中外所得税制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不断吸取经验教训,完善现行所得税制。民国所得税的成功推行是中国征收所得税的开端,现行所得税制的内容与民国所得税制有不少类似之处,如征收范围、申报方式、征课手段等就具有内在的传承性。民国时期举办所得税的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对当代不断改进和完善现行所得税制,蕴涵深刻的历史启示:坚持改革发展理念,不断改进和完善当代所得税制;深化依法治税,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避免重复征税与虚盈实税;推进信息管税,提高征管水平;深化税务机关内部改革,激发队伍活力。在新的历史时期,充分发挥所得税的各项职能作用,不断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谢志民[6](2016)在《江西各县司法处研究(1936~1949) ——以司法档案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民国建元以后,接续清末法制变革的余韵,在宪政体制框架下司法独立成为一时之潮流,新式法院建设计划方案迭出,但传统体制的羁绊、割据政权的阻隔、司法观念的濡滞、司法经费的拮据、司法人才的缺乏等等,使新式法院的推广一再遭遇顿挫,新式法院如零散星光般点缀于少数通都大邑。民国建元搅动起湖面的涟漪和浪花,但广大县级基层如深邃的湖底,平静而安详。新式法院在县级基层推行异常缓慢。民国时代,未曾建有新式法院的县级基层司法体制改革渐次推出,审检所、司法公署、县知事兼理司法、县司法处是先后出现的四种制度形态。审检所、司法公署如流星般划过夜空,县知事(县长)兼理司法成为县级基层司法体制的主流。随着1936年县司法处制度的推出及推广,县司法处逐渐取代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成为司法体系的神经末梢。新旧政权的更替,政治风云的变幻,时光流逝的冲刷,县司法处被湮没于历史的长河,在热闹的清末民国法律史、司法制度史研究领域,显得寂寞寥落。本文以县司法处为研究对象,以江西省为个案,以江西省档案馆馆藏民国司法档案为主要资料来源,打捞历史碎片,察其纹理,力求还原县司法处的本来面目。除导论外,本文由五章构成,分述如下:第一章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置与变迁。县知事兼理司法体现了行政兼司审判的巨大历史惯性,县司法处制度则是民元以来司法独立的制度理想顽强成长历史轨迹的延续。本章考察了民国建立以后县级司法体制演变的历程,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置背景、经费预算、司法人员的培训,县司法处的分期设立,抗战期间部分县司法处的暂行停办及抗战后的复员,部分县司法处先后改设为地方法院,从历史的细微之处探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县级司法体制的嬗变。第二章县司法处的编制、待遇与考绩。本章探讨了县司法处的人员编制,审判官、书记官、检验员、执达员、录事、法警等司法人员的职责。考察了县司法处司法人员的薪酬变化,描绘出县司法处司法人员实际生活水平大幅度滑落后又稍有回升的轨迹,探寻动荡的时局中基层司法人员的无奈与普通个体生存的艰辛。通过与物价指数、米价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价格的比对,1947年底审判官月入140万元左右,实际生活水平只有1939年前月俸70元的1/5左右。本章还探讨了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县司法处的监督、考绩及其实施效果。第三章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群体研究。在全面、系统梳理江西高等法院审判官任免令以及历任审判官铨叙履历表的基础上,对县司法处审判官群体的学历与资历、任期与程期、籍贯与党籍等进行基于准确数据的解析,通过横向对比同时期江西省县长、江西省县行政人员训练班学员以及江西省参议员、各县参议员的学历,纵向对比新政权建立后司法人员的学历,可以看出县司法处审判官遴选的专业化与精英化。少数审判官的违法甚至犯罪有损群体名誉,但从整体上说,审判官尚算清廉。第四章县司法处的民刑审判。本章概述民刑诉讼程序,汇总县司法处相关年度民刑诉讼案件数据,分析县司法处所处理的讼案规模、民事诉讼类别、刑事犯罪构成、民刑一审结案率与上诉率、覆判案件的结果,审视数据所隐含的人事纠葛与社会动态。土地纠纷、伤害案件分别占县司法处民刑案件的1/3以上,通过土地纠纷与伤害案件,分析县司法处民刑审判实践的同时,剖析其背后诉说的历史情境与人间百态。第五章县司法处评析。县司法处为司法人才的成长提供了实践基地,其承载的民刑一审是讼案昭彰的基础环节。而县长兼理检察事务、司法职员的任人唯亲,深为世所诟病。该制度设计的原旨,是作为一种过渡性的机构,即为普设地方法院奠定基础。考其理念与实践,县司法处制度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离、司法独立的理想与兼理司法的惰性既斗争又妥协的平衡点,县司法处作为半独立的司法机关,在历史深处奏响的绕梁乐章,余音犹存。
王安[7](2015)在《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国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源头可以追溯至先秦时期。明朝之前,残疾军人保障的标准不明晰,残疾没有轻重之分,待遇没有高下之别。明代的残疾军人保障有了初步的分类,体现出一定的差别。清朝前期对残疾军人的保障,主要依据其自身的残疾轻重程度和是否立有战功来给予相应的待遇;晚清时期,虽然新旧规章共存并行,但是军人的残疾等级有了较为明晰的划分,残疾鉴定更加科学,残疾军人的长期生活也受到了重视。中国传统社会原本就存在针对残疾人的积极救助措施,晚清国门开放,这些积极救助措施也开始转型,由单纯地学习技艺,转向以特殊教育为手段,激发残疾人的潜能,提高其能力。这些都可以在民国时期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制度和实践中寻找到踪迹。同时代的欧美各国通过物质补偿、康复就业、权利保障来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和合法权益。这些国家保障残疾军人的实践向民国政府和国人展示了新的保障理念和保障措施。政府和国人均表现出了仿效的愿望。优抚和安置是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主要内容。优抚既包括物质层面的抚恤,又包括精神层面的优待。抚恤方面,管理机关分层设科,各有职掌;评残范围逐步扩大,待遇标准的制定主要依据军衔,残疾程度居于次要地位,虽然恤金标准多次提高,但与日渐高涨的物价相比,依旧是杯水车薪,士兵靠抚恤金,根本无法维持生存;在实际的抚恤过程中,虽然相关手续逐渐规范,但是微薄的抚恤金常常被拖欠、克扣。优待方面,残疾军人的功绩获得了表彰,政府与社会团体经常对残疾军人进行慰问、犒劳,残疾军人及其家属还可以获得费用减免等优惠待遇。这些措施虽然起到了一定精神慰藉、激励士气的作用,却并没有在实质上提升残疾军人的社会地位。收容教养与就业安置同为国民政府安置残疾军人的重要举措。国民政府设立教养院为残疾军人提供衣食住所,对他们开展教育,灌输政治理念,传授文化知识,培养劳动技能,并管束其行为。国民政府安置残疾军人就业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第一,组织残疾军人集体进行生产活动;第二,鼓励残疾军人分散就业。安置残疾军人就业的活动,开始于全面抗战之前,全面抗战爆发之后,国民政府设立机构,出台法规,建构了残疾军人就业安置制度。残疾军人安置工作在抗战期间于国统区内全面推行开来,由于各种原因,抗战胜利之后,国统区的残疾军人安置工作逐渐陷入困境之中。国民政府安置残疾军人的过程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产生了严重的后果。国统区的残疾军人安置工作得到了社会力量的支持,社会舆论给予残疾军人安置工作高度关注,当时的社会舆论认为,安置残疾军人,不仅是满足残疾军人的个人需要,也是政府的责任和社会的义务,更是坚持抗战乃至建设国家的必然要求;并探讨了安置的具体途径,如提升素质、集体安置等。全面抗战之前,社会团体对残疾军人的救助活动就已经存在。全面抗战期间,社会团体中出现了以残疾军人为服务对象的专业团体。这些社会团体开展职业培训,介绍工作岗位,设立安置社区,为安置残疾军人做出了重要贡献。残疾军人也自发组建了互助团体,为群体谋福利。中国共产党以革命根据地为依托,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对人民军队中的残疾军人实行社会保障。土地革命时期,军队系统与政府部门,明确分工,密切配合,形成了一个集抚恤、优待、疗养、安置为一体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体系。抗日战争时期,共产党将优抚与安置紧密结合,引导残疾军人发展生产,实现自给自足。解放战争时期,共产党将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工作与革命斗争的需要相结合,号召残疾军人继续为革命服务。各解放区开办荣誉军人学校,提高残疾军人的政治觉悟,组织他们学习文化知识。对于有工作能力的残疾军人,军政部门则量才使用,分配适当工作。对于身处后方的残疾军人,各解放区则鼓励他们努力发展生产,在改善生活的同时厉行节约,尽力支援前线。民国时期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在性质上已由皇权恩赐转变为政府责任和社会义务。政府、社会团体、民众均参与其中。保障的目标由满足基本生存需要提升为实现自我价值。保障措施也由单一向多元转化。与同时代的欧美国家相比,民国时期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在保障水平和保障标准方面还存在着差距。革命根据地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成效明显优于国统区。这与两党的动员能力、组织能量、政治风气及政策执行力有密切关系。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历史轨迹为今天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推行和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益借鉴。
段传龙[8](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认为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李攀[9](2019)在《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意义上的合作运动源于西方,却与中国传统文化有千丝万缕的联系。19世纪初,英、法空想社会主义者首先提出合作社的思想,并进行了实践探索。从1844年英国罗虚代尔消费合作社成立至今,合作社的发展历经一个半世纪。在这一长期历史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对合作社理论进行了深入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和论断,成为指导合作社发展的科学指南。二十世纪初叶,在民族危机日益加深之时,合作思想作为一种“救世”学说被引入中国,中华大地上各种政治势力、各类社会团体出于各自目的,曾试办过不同类型的合作社,在理论和实践中取得了一定进展。中国共产党与合作社渊源颇深,中共自诞生伊始就把发展合作社作为解决中国社会问题,特别是农村问题的重要举措。1922年9月,毛泽东参与创办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第一个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从此合作社的种子开始在各个革命根据地生根发芽,其中,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陕甘宁边区的南区合作社是其典型代表,也是供销合作社的雏形。1950年7月,组建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统一领导全国的供销、消费、手工业等合作社具体业务。1954年7月,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更名为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合作事业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那时起,60多年来,供销合作社走过了很不平凡的历程,创造了光辉的业绩,也经受了不少挫折。供销合作社因农而生、因农而兴,它扎根农村、贴近农民,为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为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为引导亿万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发挥了重要作用。由于“左”的观念的影响,供销合作社的所有制性质曾发生过多次改变,经营管理机构也屡遭撤并,和国营商业“三分三合”,尽管如此,其为农业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的办社宗旨始终没有变化,即便在“文化大革命”这样全局性“左”的错误的影响下,供销合作社广大干部职工依然坚守岗位,为稳定农业、发展生产做了大量工作。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供销合作系统进行了改革,一度取得了不少成效,但由于市场环境的影响和体制机制的制约,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遭遇经营困境,一度陷入举步维艰的境地。90年代中期,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得以重建,供销合作系统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重新焕发了生机与活力。2014年,习近平总书记对供销合作社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继续办好供销合作社,加快打造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这一重要指示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提供了行动指南。回顾历史是为了总结经验,引领未来。本文试图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发展历史进行梳理,研究在各个历史时期,中共决策层对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认识过程、决策过程,考察政策在基层的实施效果,探究供销合作社发展变化的深层次原因,总结历史经验,以期为正在进行的供销合作社体制机制改革提供镜鉴和参考。绪论部分主要介绍了研究的缘起和意义、研究综述、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方法、研究的创新之处及研究重难点等基本情况。第一章,回顾合作社思想的历史渊源和发展演进过程,重点对马克思主义合作社思想的形成发展过程进行梳理。对建国前中共领导合作社的历史进行归纳,勾勒出供销合作社萌生、发展的历史脉络和轨迹。第二章,主要研究在新中国建立初期,党和国家重点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梳理供销合作社发展方针的演化、确立过程。研究供销合作社超常规发展的内在动因和具体过程。第三章,主要研究过渡时期总路线提出之后,供销合作社落实“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做法举措及成效。探讨供销合作社领导农村私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具体过程。第四章,探究“大跃进”期间,供销合作社所有制性质的变化过程及原因。研究人民公社化运动兴起之后,供销合作社被“下放”为人民公社“供销部”的实际影响。研究中央恢复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和实际效果。第五章,研究文革对供销合作社造成的严重损失。探讨文革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为稳定农业生产起到的重要作用。第六章,研究探讨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深化改革的具体过程和实际效果。对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的改革进行总体评价。第七章,探究农村供销合作社在二十世纪90年代陷入经营困境的具体原因。研究供销合作系统摆脱困境的历史过程。第八章,对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进行总体评价。总结党领导供销合作社发展的主要经验。
熊茜[10](2019)在《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成本核算及分担现状调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大力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已成为我国学前教育领域的头等大事,不仅为保障建设一批有质有量的幼儿园,更是能够解决基础民生问题,为教育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论文以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法、调查等研究方法,对21所不同级别的普惠性民办园和3所公办园进行深入调查,从园长、政府人员和家长多角度地了解幼儿园生均成本及分担情况。通过厘清民办园成本项目,明晰南昌普惠性民办园成本分担比例及分担形式,力求为优化普惠性民办园成本分担现状建言献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成本研究结果表明: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园生均成本低于标准收费;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园生均成本结构分布不均。而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现状则呈现出:分担比例分析,家庭扛起大旗。分担形式分析:幼儿园收费类目冗杂,隐形收入显着;政府补贴方式单一,实效难以落实。收支比较分析,办园收益态势良好。分担能力分析:南昌市城镇居民学前教育分担能力有所保障,南昌市政府分担能力稳步提升。基于以上研究,提出几条建议:细化生均成本项目,设置弹性成本区间;优化成本分担制度,平衡家庭教育支出;完善办园经费政策,政府实现兜底保本。
二、江西省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江西省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述思路与分析框架 |
四、主要学术创新与不足 |
五、资料述评 |
六、概念界定及相关说明 |
第一章 战时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第一节 国民政府难民移垦政策的形成 |
一、战前中国的垦殖政策与实践 |
二、积极救济方针的确立 |
三、难民移垦的决策过程 |
第二节 江西垦务的发展背景 |
一、江西的垦殖环境 |
二、战时江西的难民救济 |
第三节 江西难民移垦制度的建立 |
一、垦务的规划与设计 |
二、垦务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委员制”和“处长制”之比较 |
第二章 寓赈于垦——难民移垦事业的发轫 |
第一节 身份的转变:从难民到垦民 |
一、垦民的选收 |
二、垦民的人口学分析 |
三、垦民的给养 |
第二节 垦殖资金的筹措与使用 |
一、垦殖资金的筹措 |
二、垦殖资金贷放与监管 |
第三节 垦场的生产与经营 |
一、荒地调查与地权清理 |
二、集团合耕制的实施 |
三、从合耕制到分耕制——垦殖经营制度的变革 |
四、省营垦场的生产绩效 |
第四节 垦区社会事业 |
一、垦民教育 |
二、医疗与卫生 |
三、垦区安全建设 |
第三章 多头并举——难民移垦的普遍推行 |
第一节 战时各县垦务的实施 |
一、地方自治与各县垦务的推动 |
二、各县难民零块垦殖 |
第二节 救济粤东难民运动 |
一、赣粤合作,共济难民 |
二、移民垦荒,救扶并举 |
三、从难民到居民:庄义刊的难民生活 |
第三节 战时江西的民营垦殖 |
一、江西民营垦殖概况 |
二、战区难民移殖协会 |
三、民营垦殖之困 |
四、江西公私营垦殖绩效 |
第四节 垦务管理之弊 |
一、南丰康都场:营私舞弊,贻误生产 |
二、吉安大白垦殖场:亏空公款,卷款潜逃 |
三、管理员张一帆:以权谋私,垦务废弛 |
四、泰和沿溪渡垦殖场:挪用公款,冒名顶替 |
五、管理员王壮飞:假公济私,杀人灭口 |
第四章 国营垦务的实施及其政策调整 |
第一节 国营垦务的实施 |
一、农林部垦务总局的成立 |
二、战时国营垦务的推行 |
第二节 江西安福垦区的筹设与发展 |
一、安福垦区的筹设 |
二、垦民选收及其困境 |
三、垦民生活重建 |
四、垦区生产与经营 |
第三节 归于沉寂——难民移垦事业的结束 |
一、战时垦务重心的转移 |
二、安福垦区接收困局 |
三、农林部垦务总局的裁撤 |
四、江西难民移垦事业的归并与调整 |
第五章 战时的国家、社会与垦民 |
第一节 保甲制度的强行移植 |
一、民国江西保甲制度的实施 |
二、难民入垦与地方保甲的矛盾 |
三、垦民“特编保甲”的实施 |
四、尘埃落定——垦民保甲问题的终结 |
第二节 土客关系及其调适 |
一、土客矛盾的产生 |
二、土客冲突下的垦民与地方社会 |
三、土客关系的调适 |
第三节 垦民弃垦及其应对 |
一、垦民弃垦原因分析 |
二、垦务机关的应对 |
结语: 战时江西难民移垦的作用、特点及其困境 |
附表 |
参考文献 |
(2)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界定 |
(五)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数据来源及处理办法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收集 |
(二)地方立法文本分析框架 |
二、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本现状分析 |
(一)形式特征 |
(二)内容特征 |
三、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特征 |
(一)立法内容的完备性 |
(二)立法特色的区域性 |
(三)立法形式的多样性 |
(四)立法的时效性和延续性 |
四、当前继续教育地方立法问题反思 |
(一)继续教育地方立法规范性缺乏 |
(二)继续教育对象具有局限性 |
(三)立法重复性突出 |
(四)师资建设不足 |
五、完善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的建议 |
(一)重视继续教育法制建设 |
(二)拓展继续教育对象范围 |
(三)突出地方立法特色 |
(四)完善政策文本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继续教育地方立法文件目录(部分) |
致谢 |
(3)近代养成所研究(1904-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与理论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目的和理论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近代职业教育研究现状 |
1.2.2 近代养成所研究现状 |
1.3 相关解释 |
1.3.1 1904—1949 |
1.3.2 养成所 |
1.4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创新与不足 |
1.5.1 创新之处 |
1.5.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近代养成所产生的基础 |
2.1 实业教育思潮奠定思想基础 |
2.2 职业教育的推广提供发展契机 |
2.3 职业教育法律规章提供制度保障 |
第3章 近代养成所的发展概况 |
3.1 养成所的初兴 |
3.2 养成所的积极兴办与丰富发展 |
3.3 养成所的发展危机 |
3.4 养成所的没落与转型 |
第4章 近代养成所的办学模式 |
4.1 养成所的组织管理 |
4.1.1 养成所的管理 |
4.1.2 养成所的组织架构 |
4.2 养成所教员的任用与学员的选取 |
4.2.1 养成所教员的任用 |
4.2.2 养成所学员的选取 |
4.3 养成所学制与课程设置 |
4.3.1 养成所学制 |
4.3.2 养成所课程设置 |
第5章 近代养成所的办学特色 |
5.1 重视“训育” |
5.2 学员培训期间的经济负担较小 |
5.3 确保学员充分就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及所获荣誉 |
致谢 |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的内容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一、研究缘起 |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的关键 |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研究的匮乏及其现实需求 |
(三)优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为学前教育提供优质普惠性服务 |
二、研究综述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相关研究 |
三、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四、研究内容 |
(一)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现状及描述 |
(二)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 |
第二章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对象 |
(一)研究对象的范围 |
(二)研究对象的选取 |
二、研究方法 |
(一)政策文本分析法 |
(二)内容分析法 |
三、处理资料的方法 |
第三章 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现状及类型分析 |
一、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的总体现状分析 |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年度分布与分析 |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命名类型分析 |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不同行政级别发布情况分析 |
二、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类型描述 |
(一)公告型和实干型 |
(二)完整制度型和简略体系型 |
(三)资金扶持型和发展支持型 |
第四章 全国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文本的内容分析 |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中概念界定的内容分析 |
(一)八方面内容包含的二级节点情况 |
(二)概念界定内容中受关注程度较高的情况 |
二、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中认定条件的内容分析 |
(一)办园条件 |
(二)资质条件 |
(三)收费标准 |
三、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中认定程序的内容分析 |
(一)全面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 |
(二)自愿申请、审核认定和公式公告 |
四、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中监督管理的内容分析 |
(一)经费管理 |
(二)退出机制 |
(三)安全与卫生管理、督导评估及宣传引导 |
五、各省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中政策保障的内容分析 |
(一)财政扶持 |
(二)教师队伍扶持 |
(三)优惠政策及其它扶持 |
第五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内容分析的结论 |
一、“面向大众”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普及之根本 |
二、“条件达标”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存之目标 |
三、“收费合理”是接受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之关键 |
四、“提高质量”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必然前提 |
五、严格资质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准入标准 |
六、全面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程序是认定工作的基本保障 |
七、健全的管理体制是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有效保障 |
八、加强教师队伍的扶持力度是提升质量的有效路径 |
第六章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构建建议 |
一、明确“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标准”的认定范围 |
(一)客观认识普惠性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二)制定专门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 |
二、设计全局性的认定标准概念界定内容 |
(一)完整体现高关注度的内容 |
(二)全面实现统一的政策话语 |
三、出台更具约束效力的顶层政策实现认定有据可依 |
(一)制定具备长远规划性的认定标准政策 |
(二)细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与管理政策 |
第七章 研究反思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民国时期所得税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关于民国所得税制产生与发展背景的研究 |
1.2.2 关于民国筹议与举办所得税情形的研究 |
1.2.3 关于民国所得税立法状况的研究 |
1.2.4 关于民国所得税制存在问题及改进的研究 |
1.3 研究思路、框架及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2. 中国所得税制溯源 |
2.1 所得税缘起及先行各国举办情形 |
2.2 清末民初中国税制变革背景分析 |
2.2.1 近代工商业发展促进税制转型 |
2.2.2 改良民主思潮引发新税制探索 |
2.2.3 西方税制引入推动旧税制变革 |
2.2.4 军政费用浩繁激发开新税欲望 |
2.3 清末民初所得税的筹议与创办 |
2.3.1 清末民初筹议与创办所得税过程 |
2.3.2 清末民初创办所得税失败的原因 |
3. 民国国民政府举办所得税的历程 |
3.1 国民政府筹办所得税的曲折情形 |
3.1.1 国民政府初期举办所得税的尝试 |
3.1.2 所得税条例和细则的拟定与搁置 |
3.1.3 所得税开办前的准备 |
3.1.4 筹办所得税过程中的不足之处 |
3.2 国民政府所得税制的实施过程 |
3.2.1 法宗旨与阶段性特点 |
3.2.2 所得税实施的推动情况 |
3.2.3 推行所得税的配套措施 |
3.2.4 初期所得税制中的缺陷 |
3.3 所得税举办成功的原因 |
3.3.1 举办经济基础初步具备 |
3.3.2 政局相对统一并较稳定 |
3.3.3 举办社会环境逐渐好转 |
3.3.4 适应财政和战费的需要 |
3.3.5 推行相应举措简便易行 |
4. 所得税制构成分析 |
4.1 分类所得税变动状况 |
4.1.1 营利事业所得税 |
4.1.2 薪给报酬所得税 |
4.1.3 证券存款所得税 |
4.1.4 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
4.1.5 财产租赁所得税 |
4.1.6 一时所得税 |
4.1.7 分类所得税调整利弊分析 |
4.2 综合所得税变动状况 |
4.2.1 征免范围的变动 |
4.2.2 税率变更情况 |
4.2.3 综合所得税调整利弊分析 |
4.3 过分利得税问题 |
4.3.1 利得税概述 |
4.3.2 征免范围的变动 |
4.3.3 税率变更情况 |
4.3.4 计算方法的调整 |
4.3.5 实施情况分析 |
5. 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
5.1 所得税征收管理概况 |
5.1.1 所得税征管机构建设情况 |
5.1.2 所得税征管实施状况分析 |
5.2 纳税人守法与规避 |
5.3 征纳矛盾与纠纷解决 |
5.3.1 商民意见与官署回应 |
5.3.2 税款追缴与涉税诉讼 |
5.4 收入变化及其影响因素 |
5.4.1 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 |
5.4.2 收入变化的影响因素 |
6. 所得税制调适与改进 |
6.1 所得税制度立法逐步规范 |
6.1.1 所得税从颁行条例到正式立法 |
6.1.2 《所得税法》的修正 |
6.1.3 《所得税法》的调整与第二次修正 |
6.1.4 《所得税法》的整理与第三次修正 |
6.1.5 所得税立法改进原因探析 |
6.2 所得税征收范围逐渐扩大 |
6.2.1 开征三类所得税 |
6.2.2 开征财产租赁出卖所得税 |
6.2.3 开征一时所得税 |
6.2.4 开征综合所得税 |
6.2.5 征收范围扩大的利弊分析 |
6.3 所得税稽征方法不断改进 |
6.3.1 改进征收程序 |
6.3.2 推行简化稽征 |
6.3.3 改良源泉扣缴 |
6.3.4 强化税收控管 |
6.3.5 对改进稽征方法的评价 |
6.4 所得税社会认同日渐增强 |
7. 民国后期所得税征收乱象分析 |
7.1 税法修订频繁 |
7.2 估缴摊派盛行 |
7.2.1 改先查后缴为先缴后查 |
7.2.2 实行估缴制度 |
7.2.3 推行估定税额办法 |
7.2.4 改估定税额为分摊包缴 |
7.2.5 由行业分摊包缴到直接估定税额 |
7.3 抗征拒缴频发 |
7.4 税源枯竭萎缩 |
7.5 苛征助推崩溃 |
8. 结语:民国所得税制的经验教训与现代启示 |
8.1 举办所得税的成功经验 |
8.1.1 顺应时势潮流,吸取别国长处 |
8.1.2 高层充分重视,各方持续推动 |
8.1.3 开征先易后难,积极稳步推进 |
8.1.4 征管措施得力,配套措施适用 |
8.1.5 保护民众权益,注重税收公平 |
8.2 所得税制推行中的教训 |
8.2.1 正式举办所得税前的教训 |
8.2.2 正式举办所得税后的教训 |
8.3 民国推行所得税制的现代启示 |
8.3.1 坚持发展理念,改进当代税制 |
8.3.2 深化依法治税,保护民众权益 |
8.3.3 避免重复征税,消除虚盈实税 |
8.3.4 推进信息管税,提高征管水平 |
8.3.5 深化内部改革,激发队伍活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江西各县司法处研究(1936~1949) ——以司法档案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概况 |
三、研究方法与文献资料 |
四、研究的突破与创新 |
第一章 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置与变迁 |
第一节 民国时期县级司法体制的变迁 |
一、审检所 |
二、司法公署 |
三、县知事(县长)兼理司法 |
第二节 江西各县司法处的设立与流变 |
一、县司法处的设立 |
二、县司法处之流变 |
第二章 县司法处的编制、待遇与考绩 |
第一节 编制与职责 |
一、编制 |
二、职责 |
第二节 待遇 |
一、县司法处职员薪酬 |
二、薪酬与物价之比对 |
第三节 监督与考绩 |
一、监督 |
二、考绩 |
第三章 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群体研究 |
第一节 学历与资历:审判官遴选的专业化与精英化 |
一、学历 |
二、资历 |
第二节 任期与程期:审判官任期较短与程期之拖沓 |
一、任期 |
二、程期 |
第三节 籍贯与党籍:审判官来源圈子化与司法党化 |
一、籍贯 |
二、党籍 |
第四节 审判官被控案 |
第四章 县司法处的民刑审判 |
第一节 县司法处管辖事件与适用法律 |
一、管辖事件与适用法律 |
二、民刑诉讼程序概述 |
第二节 江西各县司法处诉讼案件的量化分析 |
一、讼案规模与民刑构成 |
二、结案率与上诉率 |
第三节 县司法处民刑审判实践 |
一、民事审判:以土地纠纷为中心 |
二、刑事审判:以伤害案件为中心 |
第五章 县司法处评析 |
第一节 成效 |
一、司法机关独立的环节 |
二、司法人才成长的摇篮 |
三、民刑初审的重要机关 |
第二节 缺陷 |
一、县长兼理检察之积弊 |
二、司法职员的任人唯亲 |
三、制度理想与实践失范 |
结语 |
一、民国司法革新的重要成果 |
二、民国县司法处的传承价值 |
附录 |
一、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任期一览表 |
二、江西各县司法处审判官名录 |
三、江西各县司法处暂行处务规程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概念说明 |
(一)军人社会保障 |
(二)残疾 |
(三)残疾军人社会保障 |
三、研究综述 |
(一)特殊教育 |
(二)社会保障 |
(三)残疾人事业 |
(四)残疾人的贡献与影响 |
(五)职业群体 |
四、研究方法与写作框架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的起点和参照 |
第一节 历史起点:帝制时代的保障措施 |
一、明清以前:代有诏令 标准同一 |
二、明清时期:官兵有别 赏依伤定 |
三、晚清时期:多规并行 新旧共存 |
第二节 历史参照:残疾人的积极救助 |
一、传统遗产 |
二、晚清变化 |
第三节 时代参照:欧美国家的保障措施 |
一、物质补偿 |
二、康复就业 |
三、权利保障 |
小结 |
第二章 残疾军人的优抚 |
第一节 抚恤:经济补偿 |
一、管理机关 |
二、待遇标准 |
三、实际推行 |
第二节 优待:精神慰藉 |
一、优待方式 |
二、实际效果 |
小结 |
第三章 残疾军人的安置:政府举措 |
第一节 收容教养 |
一、机构沿革 |
二、收容转院 |
三、教养管束 |
第二节 就业安置 |
一、制度建构 |
二、实施情况 |
第三节 成绩与问题 |
一、主要成绩 |
二、存在的问题 |
小结 |
第四章 残疾军人的安置:社会支持 |
第一节 社会舆论的关注 |
一、关于安置意义的阐发 |
二、关于安置途径的探讨 |
第二节 社会团体的协助 |
一、推动职业重建 |
二、建立安置社区 |
三、组建互助团体 |
小结 |
第五章 革命根据地的残疾军人社会保障 |
第一节 土地革命时期: 分工明确形成体系 |
一、机构设置 |
二、内容构成 |
三、实际运作 |
第二节 抗日战争时期: 优抚安置保障生活 |
一、抚恤 |
二、优待 |
三、安置 |
第三节 解放战争时期:量才使用 继续革命 |
一、提高觉悟 培养能力 |
二、分配工作 量才使用 |
三、生产节约 支援前线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附录 |
致谢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缘起与意义 |
二、已有研究成果评述 |
三、核心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的创新点及难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供销合作社的理论和实践渊源 |
一、马列经典作家关于合作社的重要论述 |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合作社的有关论述 |
(二)列宁的合作社理论和实践 |
二、近代中国合作运动的理论和实践 |
(一)合作思想在我国的广泛传播 |
(二)新中国成立前中共领导的合作社运动 |
第二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兴起与扩张(1949-1952) |
一、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政治—经济动因 |
(一)政治动因: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 |
(二)经济动因:城乡物资交流的迫切需要 |
(三)重要因素:为工业化提供有效支撑 |
二、供销合作理论的建构与政策体系的形成 |
(一)供销合作理论的初步建构 |
(二)政策举措的密集出台 |
三、“放手发展供销合作社” |
(一)整顿老社 |
(二)发展新社 |
第三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规范发展与功能提升(1953-1956)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与供销合作社的新使命 |
(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 |
(二)供销合作社新任务的提出 |
二、基层组织体系的完善和规范管理的加强 |
(一)加强组织建设 |
(二)强化民主管理 |
(三)健全管理制度 |
三、“为农业生产服务”方针的全面贯彻 |
(一)供应生产资料 |
(二)扶持农村副业生产 |
(三)新仓经验与“结合合同”的普遍推行 |
(四)开展生产救灾 |
四、对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一)改造背景和改造形式 |
(二)对农村民族资本主义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
(三)对农村小商小贩的社会主义改造 |
第四章 大跃进时期农村供销合作社的“下放”与 “恢复”(1957-1965) |
一、农村基层供销社下放“人民公社” |
(一)县以上机构合并及所有制性质的改变 |
(二)农村基层社“下放”人民公社 |
二、大跃进狂飙中的“大购大销”风潮 |
三、“多重压力”下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恢复 |
(一)恢复供销合作社的决策过程 |
(二)供销合作系统的重建 |
四、农村供销合作社的继续发展 |
(一)“轻装上阵”——开展“三清”运动 |
(二)“强化服务功能”——开展改善经营管理运动 |
(三)“拓展服务网点”——大力发展代购代销店 |
第五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徘徊与曲折发展(1966-1976) |
一、对供销合作社的“大批判”及后果 |
(一)“大批判”引发思想混乱 |
(二)供销合作社的组织撤并和性质变化 |
(三)“贫下中农管理农村商业”的普遍推行 |
二、在“文革”中的曲折发展 |
(一)供销合作社的再次恢复 |
(二)为稳定农业生产发挥关键作用 |
第六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改革与发展(1977-1991)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有关争论 |
(一)农业政策的调整与农村市场的变化 |
(二)改革大潮中供销合作社改革方向的有关争论 |
二、二十世纪80年代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历程 |
(一)恢复“三性”,启动供销合作社改革(1979-1983) |
(二)实行“五个突破”,变“官办”为“民办”(1984-1985) |
(三)抓好“六个发展”,建立综合服务体系(1986-1991) |
三、二十世纪80年代农村供销合作社改革的总体评价 |
第七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脱困”与“新生”(1992-2002)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经营困境 |
(一)二十世纪90年代初期农村供销社陷入经营困境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陷入困境的多维分析 |
二、全行业扭亏为盈目标的实现 |
(一)《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指明方向路径 |
(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的恢复为“脱困”提供组织保障 |
(三)党和政府的大力扶持为脱困提供政策保障 |
三、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创新发展 |
第八章 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和基本经验 |
一、农村供销合作社的历史作用 |
二、农村供销合作社发展演进的基本经验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成本核算及分担现状调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境外研究现状 |
(三)核心概念界定 |
1.普惠性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
2.教育成本和幼儿园生均成本 |
3.教育成本分担和学前教育成本分担 |
(四)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五)研究设计 |
1.研究目标 |
2.研究内容 |
3.研究方法 |
4.技术路线 |
二、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概况 |
(一)南昌市经济发展概况 |
(二)南昌市学前教育发展情况 |
(三)样本普惠性民办园基本情况 |
(四)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政策分析 |
三、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成本分析 |
(一)学前生均成本核算方法 |
(二)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园生均成本低于标准收费 |
(三)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园生均成本结构分布不均 |
四、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现状 |
(一)分担比例分析,家庭扛起大旗 |
(二)分担形式分析 |
1.幼儿园收费类目冗杂,隐形收入显着 |
2.政府补贴方式单一,实效难以落实 |
(三)收支比较分析,办园收益态势良好 |
(四)分担能力分析 |
1.南昌市城镇居民分担能力有所保障 |
2.南昌市政府分担能力稳步提升 |
五、建议 |
(一)细化生均成本项目,设置弹性成本区间 |
(二)优化成本分担制度,平衡家庭教育支出 |
(三)完善办园经费政策,政府实现兜底保本 |
1.建立长效分担机制,投入教师提高绩效 |
2.经费管理结构化,三方监管保基本 |
3.落实政府扶持政策,促进可持续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公开发表论文(着)及科研情况 |
四、江西省会计管理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全面抗战时期江西难民移垦研究[D]. 卫平光. 南京大学, 2019(01)
- [2]我国继续教育地方立法内容及特征研究[D]. 李妍. 西南大学, 2019(05)
- [3]近代养成所研究(1904-1949)[D]. 李梦雪. 江西科技师范大学, 2019(02)
-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政策的内容分析[D]. 门鑫玥. 沈阳师范大学, 2019(09)
- [5]民国时期所得税制研究[D]. 曾耀辉. 江西财经大学, 2012(05)
- [6]江西各县司法处研究(1936~1949) ——以司法档案为中心[D]. 谢志民.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7]民国时期残疾军人社会保障研究[D]. 王安. 苏州大学, 2015(07)
- [8]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9]新中国农村供销合作社研究(1949-2002)[D]. 李攀.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10]南昌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成本核算及分担现状调查研究[D]. 熊茜. 江西师范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