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京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赵文,顾鹏,洪志杰,梁晶晶,逯汉宁[1](2020)在《基于市场体系推进的京郊土地流转现状及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随着市场化和城镇化的逐步加快,国内城乡要素市场的活跃度逐年上升,全国各地稳步推进"三权分置"。为进一步研究北京地区土地市场体系发展情况,以京郊为例探究推进城镇化的同时,在不改变土地所有制性质前提下妥善完成"三权分置",确保农户获得预期土地经营性收入。通过对过往文献和近10年土地流转数据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研究城乡要素市场的二元性,天然导致了城乡市场发育程度的不一致,在京郊同样表现出土地利用集约化程度低、权益分配机制不合理、整体规划不科学等问题。因此,各级政府需要对市场体系推进中的土地流转进行全程化的引导与支持,作为"隐形的手"对流转双方权益进行保障,这对各级政府治理能力提出了新挑战,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
邢伟[2](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卢泉胜[3](2020)在《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户资格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乡村振兴确立为国家战略以来,关乎“三农”的一系列改革不断推进,农村宅基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对于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具有重大现实意义。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用于盘活闲置宅基地资源,激发宅基地的财产属性,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的是对传统“两权分立”格局的体系化变革,本质上是权利的重新配置与重塑。“农户资格权”作为政策性的表述,需要进行权利定性与法律构建才能实现政策向法律的转换,从而为宅基地改革实践提供制度支撑。当前农户资格权尚无明确的法律界定,需要通过集体成员权的立法完善,进行农户资格权的法律建构。农户资格权作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中的关键环节,应明晰其集体成员权的权利性质。农户资格权承载着农民居住利益的保障,一方面是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延续,另一方面衔接着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将其定位于集体成员权具有正当性与可行性。在廓清农户资格权与相关权利关系的基础上,通过集体成员权的立法路径完善,进行农户资格权的立法表达有利于法律体系的融洽性与贯通性。同时,应确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农户资格权的权利主体,以“自然户”为单位行使申请分配宅基地的权利,并赋予农户资格权以收益、管理、退出的权能,实现农户资格权的权利配置与产权构造。此外,农户资格权所蕴含的身份属性,并不能当然地得出其不能流转的结论,应探索农户资格权的流转制度,健全农户资格权的多元化行使途径,将农户资格权纳入登记的范畴,明晰宅基地上所附着的权利主体,实现农户资格权的体系化运行。
北京市农研中心集体经济体制改革40年研究课题组,吴宝新,熊文武,陈雪原,王洪雨[4](2019)在《以乡村集体经济为主导 实施特大城市郊区乡村振兴战略》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以北京市为例,通过分析集体经济发展"一主两升级"的现状特点和面临的"两缺一分化"的主要问题,提出中国特大城市郊区要立足集体经济实力较强、发展潜力大、组织体系完整的特点,把乡村集体经济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主导力量,并给出具体的政策建设。
肖琳[5](2019)在《粗糙治理:京郊利益密集型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研究 ——基于北京M区的实地调查》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东部沿海地区农村和城市郊区农村成为新的矛盾集中区,也因此成为乡村研究中新的关注点。这些农村由于聚集了大量利益、拥有充足的利益机会而被称作“利益密集型农村”。本文以北京M区利益密集型农村为例,对京郊利益密集型农村基层治理模式进行探讨。笔者把京郊利益密集型农村基层治理模式概括为“粗糙治理”,而“村强乡弱”是这种模式最为突出的特征,这种治理结构是理解粗糙治理的关键所在。本文的主体部分围绕着“村强乡弱”的形成过程展开。在利益争夺下,能人成为村庄的治理主体。通过分工式的治理结构和权力的利益网络,村庄维持了相对稳定的治理秩序,并且成为普惠性的福利型村庄。然而,由于村级权力不断向能人集中,村庄治理的寡头化趋势明显,能人治理的村庄逐渐成为不受基层政府控制的强村。在强村的对抗下,乡镇政府在基层治理中由正式话语中的强势者转变为治理实践中的弱势者,与此同时,上级政府不断向下施加压力。因此,在强村和上级政府的双重挤压下,乡镇形成了策略主义的行动逻辑,这种行动逻辑可能进一步弱化乡镇的权威,并巩固村庄的强势地位。总体而言,“村强乡弱”是京郊利益密集型农村基层治理危机的集中化体现,“粗糙治理”模式形成的根源之一在于正式力量的实质性缺位。要摆脱“粗糙治理”的困局,关键在于转变基层治理方式,以规则治理为主,这是京郊利益密集型农村基层治理应该坚持的方向。
吴蒙[6](2019)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我国确定在13个城市进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对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过程中以及试点扩大后的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通过对各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的梳理和对试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总结,发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主要面临的问题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问题,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着法律障碍和“违宪”风险;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利益分配问题,包括各方主体利益诉求难以平衡和集体内部主体利益分配不合理;集体租赁住房租赁规则问题,包括“不得转租”规则与合同法相冲突、面临“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风险和租购不同权。笔者认为,为解决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土地供应问题,必须放开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的限制和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合理解释《宪法》第10条化解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违宪”风险。为实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利益合理分配,应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利益分配机制,平衡外部和内部主体利益。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从集体租赁住房租赁规则的角度切入,提出为实现对集体租赁住房租赁的有效调整,应在对“不得转租”规则进行正当性解释的前提下,将“不得转租”规则解释为“禁易规则”,认定转租行为无效,严格落实“只租不售”和“不得转租”规则,防止集体租赁住房“小产权房化”,同时将符合规划、安全卫生和质量合格的“小产权房”纳入集体租赁住房,适用集体租赁住房租赁规则规范“小产权房”租赁市场,加强承租人权益保护,实现租购同权。
谢玲红,张姝,吕开宇[7](2019)在《城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基本特点、生成逻辑及化解对策——以北京市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不同于一般农村,受城市经济辐射、城郊农业等影响,以北京市为例的城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呈现出发生频次高、主体多样化、情况复杂、群体性明显,常与土地征用、占用补偿相伴生,并集中在重点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较快的地区等独有特点。农业政策变化带来的"土地红利"、农村土地被征用带来的高额补偿、基层组织及村干部操作不当、以及包括合同签订不规范、合同履行不诚信等在内的土地流转制度问题是导致城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原因,而纠纷解决渠道和机制问题则严重制约了纠纷化解的实效。为此,需通过完善土地有关的政策法律体系,构建规范的土地流转制度、优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渠道、建构多维连贯的纠纷治理机制来有效预防和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程秀建[8](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张海明[9](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研究指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吴文嫔[10](2019)在《推进京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法制化》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数据显示,北京市3566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中,集体建设用地1557平方公里,占比为44%,发展潜力巨大。统筹好这些存量建设用地,可大大缓解农村用地紧张问题,把低端低效、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业态疏解出去,吸纳中心城区的一些高端优质项目落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经营利用好农村土地,无论对农业发展还是促进农民增收,无论是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还是破解"大城市病",都将产生巨
二、浅谈京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京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市场体系推进的京郊土地流转现状及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土地市场体系构建现状和意义 |
2 京郊土地流转现状及主要问题 |
2.1 北京市农用地概况 |
2.2 流转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
2.2.1 发挥市场配置作用难 |
2.2.2 所有权具化难 |
2.2.3 三承包权保障难 |
3 对策及建议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3)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户资格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源流、内涵与实践 |
(一)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源流:政策的演变过程 |
(二)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内涵 |
1.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基础 |
2. 农户资格权是前提 |
3. 宅基地使用权是核心 |
(三)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困境 |
1. 宅基地资源的低效率利用 |
2. “隐形市场”交易的非规范化 |
3. 财产性权利的落空 |
(四)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改革试点 |
1. 浙江义乌模式:严格界定资格权 |
2. 浙江象山模式:颁发资格权证书 |
3. 云南大理模式:确权赋能 |
(五) 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与现实困惑 |
1. 理论困惑:性质界定与权能配置 |
2. 现实困境:纠纷频发,流转受阻 |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下农户资格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
(一) 农户资格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1. 农户资格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延续 |
2. 农户资格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建构不同 |
(二) 农户资格权与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
1. 农户资格权是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 |
2. 农户资格权与物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构造不同 |
(三) 农户资格权与债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关系 |
1. 农户资格权是债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产生的根基 |
2. 农户资格权与债权性质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属性不同 |
(四) 农户资格权与集体成员权的关系 |
1. 农户资格权本质上属于集体成员权的具体类型 |
2. 农户资格权属于集体成员权在宅基地分配中的体现 |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中农户资格权的立法表达 |
(一) 农户资格权的立法表达原则 |
1. 协同性原则 |
2. 灵活性原则 |
3. 前瞻性原则 |
(二) 农户资格权的立法构造 |
1. 农户资格权的性质与立法路径 |
2. 农户资格权的主体与内容 |
3. 农户资格权的流转与行使 |
4. 农户资格权的登记 |
5. 农户资格权的监督与退出 |
6. 资格权纠纷解决机制 |
(三) 农户资格权的体系化运行 |
1. 坚守集体土地所有权 |
2. 依托宅基地使用权 |
3. 维系农户资格权独立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粗糙治理:京郊利益密集型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研究 ——基于北京M区的实地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设计 |
2 京郊农村的经济社会形态 |
2.1 利益密集的主要来源 |
2.2 低度分化的经济社会 |
2.3 弱化的家族结构 |
3 能人治村 |
3.1 利益争夺下的派性斗争 |
3.2 分工式的治理结构 |
3.3 “权力的利益网络”的结成 |
4 村庄公司化 |
4.1 都村旅游经济的发展历程 |
4.2 公私转化的实践逻辑 |
4.3 政治经济后果 |
5 “弱势者”乡镇 |
5.1 脱节的乡村关系 |
5.2 高压之下的乡镇 |
5.3 策略主义的行动逻辑 |
6 结论与反思 |
6.1 粗糙治理 |
6.2 基层治理的出路 |
6.3 反思与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点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政策依据和现实基础 |
一、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理依据 |
(一)宪法依据 |
(二)物权法依据 |
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依据 |
(一)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依据 |
(二)住房制度改革政策依据 |
(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政策依据 |
三、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现实基础 |
(一)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必要性 |
(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可行性 |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土地供应存在的问题 |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障碍 |
(二)集体非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法律障碍 |
(三)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存在“违宪”风险 |
二、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利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
(一)各方主体的利益诉求难以平衡 |
(二)农民集体内部利益分配不合理 |
三、集体租赁住房租赁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不得转租”规则与《合同法》相冲突 |
(二)面临“小产权房”合法化的风险 |
(三)租购不同权 |
第三章 完善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破除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供地障碍 |
(一)放开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用途的限制 |
(二)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三)合理解释宪法化解“违宪”风险 |
二、建立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利益分配机制 |
(一)平衡外部主体利益 |
(二)平衡内部主体利益 |
三、健全集体租赁住房租赁法律规则 |
(一)对不得转租规则进行正当性解释 |
(二)对“小产权房”分类处置 |
(三)实现租购同权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城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基本特点、生成逻辑及化解对策——以北京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化解现状和特点 |
1. 纠纷现状检视和特点分析 |
2. 纠纷化解成效 |
三、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生成逻辑及典型案例 |
1. 土地收益大幅增加是纠纷产生的深层次根源 |
2. 土地流转制度不规范是流转纠纷产生的直接原因 |
3. 纠纷治理渠道和机制问题导致的现实困境 |
四、北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化解对策 |
1. 完善法律制度, 加强政策设计, 使法律政策与乡村现实相兼容 |
2. 规范土地流转, 加强村民自治, 避免各种不当行为发生 |
3. 优化纠纷解决渠道, 完善纠纷治理机制, 提高纠纷调处效率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推进京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法制化(论文提纲范文)
京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情况调查 |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模式分析 |
京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法制化建议 |
四、浅谈京郊农村集体土地流转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市场体系推进的京郊土地流转现状及问题研究[J]. 赵文,顾鹏,洪志杰,梁晶晶,逯汉宁. 农学学报, 2020(10)
- [2]“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农户资格权研究[D]. 卢泉胜.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4]以乡村集体经济为主导 实施特大城市郊区乡村振兴战略[J]. 北京市农研中心集体经济体制改革40年研究课题组,吴宝新,熊文武,陈雪原,王洪雨. 财经智库, 2019(03)
- [5]粗糙治理:京郊利益密集型农村基层治理模式研究 ——基于北京M区的实地调查[D]. 肖琳.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4)
- [6]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法律问题研究[D]. 吴蒙. 华中科技大学, 2019(03)
- [7]城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基本特点、生成逻辑及化解对策——以北京市为例[J]. 谢玲红,张姝,吕开宇. 农村经济, 2019(04)
- [8]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9]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
- [10]推进京郊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法制化[J]. 吴文嫔. 前线,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