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快经济立法步伐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王朝科,曹雨[1](2022)在《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指出:党的领导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命运所系。《决议》用"十个坚持"概括了中国共产党百年奋斗的历史经验,其中,坚持党的领导是"十个坚持"的硬核。党的领导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已经是一个被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发展实践所证实了的重大命题,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科学内涵的硬核。在思想渊源上,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的历代领导人均有过重要论述;在实践上,在新中国七十年波澜壮阔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实践中形成了一套系统完整的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体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如何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不仅有顶层设计,更有具体的贯彻落实机制设计。本文基于逻辑和范畴从学理上证明"坚持和加强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的必然性和合理性。
许俊伟[2](2021)在《新时代国家发展根基性研究——经济宪法本真探赜》文中认为当今世界,越来越多的经济内容出现在各国的宪法中。面对这一趋势,研究经济宪法的意义非凡。因此,有必要准确定义经济宪法本质。鉴于宪法、经济法与经济宪法密切相关,故而需要透彻分析三者及相互关系。同时,为了更好认识经济宪法,从经济立宪角度出发深入比较世界主要国家的经济性宪法规定无疑同样重要。在认清经济宪法错误定义的基础上,应当认为"经济宪法是经济体制和经济原则的宪法规范;宪法则是人民当家做主,组成国家、管理国家,并统率其他法律法规和整个法治的根本准则暨最高准则"。
张琳[3](2021)在《营商环境视域下民营经济立法功能变迁》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立法功能的变迁史体现了营商环境不断得到优化并通过法治予以保障的过程。其中每个阶段的立法都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相关立法在不同阶段也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可在理论上将其类型化。通过考察民营经济立法的历史背景和典型的立法文件,可发现我国民营经济立法的功能呈现出由"认可型"到"管理型"再到"促进型"的规律性变迁。对民营经济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功能变迁的研究,有助于厘清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变迁脉络,并为现阶段乃至今后一段时期营商环境的立法发展提供有益的历史镜鉴。
卫学芝[4](2020)在《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文中认为法案起草通常是立法提案主体或立法机关委托的主体根据立法目的遵循一定程序草拟、拟定法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作为立法的准备阶段,法案起草虽然并不纳入立法的正式程序之中,却始终发挥着必要的、基础性的作用,需要通过明确的制度进行规范,以避免立法过程中的“部门利益化”,即政府部门借助法案起草方式将部门的权力与利益渗透到其要起草的法案内容。然而,目前仅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草案起草、国务院行政法规的草案起草获得了一定的规范。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是我国当前适用的主要的法案起草模式。原因在于立法权与政府部门密不可分的历史渊源,使得行政机关积累了立法经验,并掌握了系统的立法技术,获得了立法过程中资源配备、部门协调、公开征求意见程序、调研论证、将法案推入立法议程、影响正式立法议程等优势,但这一起草模式始终无法避免行政机关的利益属性所带来的风险。对此,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以及建立法案起草的公开征求意见、部门协调、专家论证、第三方评估等制度,均是从多元化的利益视角出发,降低“部门利益倾向”风险的发生,从而实现立法的民主化和科学化。以《体育法》的法案起草过程为例,鉴于其专业性,必然需要体育行政部门的参与,却无法避免这些部门的利益倾向。所以,体育法案的起草既可以采用“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也可以采用“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这两种起草模式的采用都可以兼顾体育行业的专业性与体现民意的外在性与开放性。“人大主导立法”是通过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部门利益倾向”的根本性措施。首先,“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应以人大主导法案起草为基础,不能仅仅依赖审议程序防范“部门利益倾向”的风险;其次,应明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人大主导立法”的适格主体,在法规立项、起草环节便开始发挥主导作用;再次,人大应区分部门的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并依据部门的具体管理事项,准许其参与法案起草;最终,通过选择适当的法案起草模式,推动高质量的立法进程。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强调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中立性、丰富的立法经验和资源优势,但其行政职责宽泛和起草法规能力有限。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可通过直接参与起草或者提前介入的举措实现,包括委派人员参与起草小组、调研与论证,以及发出法规起草立项书面通知、问询、答复、中期检查或评估、建立双组长指导制等具体方式。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能够排除部门对口起草引起“部门利益倾向”,只是,人大工作机构需要通过规范建制、制度、职责、权限,以及提升立法能力,方可实现其法案起草与其他工作职能的权衡协调。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中受委托方可不受“部门利益”影响完成法案的起草,但是,受委托方可能存在立法意图理解不到位、立法调研不全面、立法论证不充分、立法技术不娴熟,起草的法案存在内容抄袭、制度设计理想化、操作性不足、特色性缺乏等问题。此模式下的人大主导立法体现为人大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规范化可委托起草项目的判断指标,以竞争性招标方式选择资质合格的受委托方,并建立公众参与和草案质量评估制度。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以起草小组为形式载体,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统筹起草过程,从而实现“人大主导立法”。这一模式通过吸纳多元化的小组成员,防范部门利益,协调多方矛盾,达成节约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的目标。只是,在实现过程中要注意法律制度的保障、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还要在能力方面对起草人员提高要求,提供其工作所必需的资源。
丁庭威[5](2020)在《改革视域下经济法内涵之流变——以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为切入点》文中提出改革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系统工程,涉及多层面、多要素,研究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对于深化新时代经济法理论、完善经济法体系并逐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对于经济法具有生成作用,尤其是"大改革"促进经济法"本体论"的生成以及"小改革"追求经济法"价值论"的生成;而经济法对于改革亦具有支撑与保障作用,尤其表现为经济法理念对改革的基础支撑作用以及经济法制度对改革的持续保障作用;正因为改革与经济法的"双向互动"关系不断深入,使得经济法不仅在新时代的改革浪潮中不断彰显其"现代法"、"分配法"、"发展促进法"以及"治国法"的特性,而且自身理论内涵及制度体系得到不断深化与完善。
袁蕊[6](2020)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文中提出矛盾和冲突作为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始终,是任何时代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社会从经济结构到社会结构、生产方式到生活方式、经济生活到精神生活、人际关系到价值观念,无不发生着深刻的历史变迁。这种历史变迁,一方面使得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有了全面发展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引起了各种社会问题、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无直接利益冲突”正是伴随着我国转型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出现的,是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立足于中国现实国情,正确理解、认识、化解和防范“无直接利益冲突”,维护国家的和谐与稳定是当务之急。驭文之首术,谋篇之大端。“无直接利益冲突”与西方话语下的“社会冲突”具有不同的属性。“无直接利益冲突”可治可防可化解,具有人民内部矛盾属性。因此,文章围绕“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依据、以往治理的成败得失、今后的治理方向和目标等问题展开。在写作逻辑顺序上,首要工作是对“无直接利益冲突”进行了阐释,即在文章开篇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形成了有关称谓辨析、表征、成因和影响等一般性理论,确定我们全面认识和了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前提。我们认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不能脱离社会实际而展开,“社会转型”是考察“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最大的实际,为此我们把社会转型期,作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正是在此背景下,社会利益格局发生分化、社会阶层多元化,特别是贫富差距扩大引发人民群众强烈的不满情绪,才产生了庞大的源头性矛盾,为发生“无直接利益冲突”埋下隐患。转型期,原有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失效、缺位、错位,新的制度安排和机制尚未健全,社会整合力和控制力下降;传统文化和现代文化交错,社会心理发生变异等综合因素,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其中,心理因素是值得我们关注的一个方面。心理因素包括社会心理和群体心理两个方面,二者是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功效。社会心理是“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的基础性心理,是长期存在的心理感受;群体心理具有短暂化、情景化等特征,是特定情境下,特定群体的心理状态。从“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的群体心理着手,通过研读大量案例得出:“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不仅有消极的群体心理,还存在正面、积极心理。调控、疏导负面心理,鼓励、保护正面心理,能够为我们从根本上防范、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赢得宝贵的时间,创造和谐的氛围;也有利于引导民众养成健康、理性、乐观、向上的群体心理。这对于创新社会治理、构建和谐社会、凝聚全社会力量、助推中国梦实现,有着无法替代的积极意义。这一观点是论文的创新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具着深厚的理论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矛盾的论述、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特别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矛盾治理理论是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和行动指南。“无直接利益冲突”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而爆发。20世纪90年代,我国出现了直接利益冲突事件。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直接利益冲突逐步演化为无直接利益相关的冲突。这一新型社会冲突走入学者的视野,成为广泛研究的议题。学界关于其概念内涵、性质、影响及治理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探讨。以往学者对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研究、各级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经验和教训是我们的宝贵财富。依据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治理不足的原因,深入探索新时代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新模式。新时代,国际形势风云变化。受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和网络政客的蛊惑,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外部条件风险增加。国外反华势力故意挑起或利用国内焦点事件,制造冲突事件,丑化中国;国内社会结构发展、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目标等发生变化,社会矛盾也随之有了新的变化和特征,这些都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带来挑战和困难。机遇总是伴随挑战和困难。新时代,以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的“初心使命”为价值引领,调整、规范人民内部矛盾的各种利益关系,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磅礴力量,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在党内,中国共产党以高超的政治智慧和披荆斩棘的政治勇气严厉惩治腐败、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党风建设呈现新气象和新变化,这已然成为党和政府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底气和机遇。针对问题提出对策,是研究问题最终的落脚点。创新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首先要创新治理思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双方不是绝对的对立,不是你死我活的斗争。冲突的双方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政府要转变原有的思维方式,转变治理理念。从传统的斗争思维、紧张对峙、政治控制方式转变为以和谐思维为指引、以官民的平衡互动为契机、以多元社会治理方式为路径,深化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思维认知。其次要推动治理制度完善。制度是规范、原则、价值观念和体系在国家强制力层面的具体呈现,是社会运行的保障。从创新调解制度、信访制度和诉讼制度等方面入手,为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提供保障。再次要构建治理新格局。通过加强治理主体间的协同,强化治理方式融通构建社会治理新格局。最后要优化治理化解机制。机制是保证制度正常运行并发挥预期功能的制度体系,制度必须依赖与之相适应的运行机制才能有效运转。“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学术界长期以来关注的热点,也是透视中国政治生态的重要渠道。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需要冲破以往旧的、静态的、排他的、刚性且脆弱的治理体系,构筑动态的、包容的、柔性且坚韧的治理体系。这种现代化的治理观和治理体系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内核,也是实现“无直接利益冲突”良性治理的关键所在。
李涛[7](2020)在《国家现代化的法治历程:1978—2018年我国法律制定实践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年40年,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而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法治的基础是法律,法律制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初期,改革和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也是我国法律制定重新起步的转折点,这时的法律制定主要是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为改革开放提供保障。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时期是改革重新起步并且既往开来的阶段,法律制定的目标是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深化改革开放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律制定要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制度的高效运转提出的新的历史要求作出回应,不仅要做到"有法可依"还要做到"良法善治"。只有科学认识和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内在规律,我们所制定的法律才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适应改革开放的伟大历程。
汪玭[8](2020)在《习近平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卓越成就充分表明,坚持与完善基本经济制度,不仅彰显了公有制经济的优越性,且充分发挥了非公有制经济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的正面效用。新时代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社会主要矛盾转变对非公有制经济提出更高要求。习近平以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关于所有制的思想、理论为指引,汲取中国共产党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经验教训,在社会主义改革的实践探索中不断深化对非公有制经济的认识,发表了一系列关于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论述。习近平高度肯定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从制度、经济角度指出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合理性。就制度地位而言,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明确意味着非公有制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之一的地位不可动摇。从经济地位来看,习近平指出非公有制经济贡献了国家税收的主要来源,是转型发展的重要动力,更是技术创新的重要主体与创业就业的重要领域。习近平在明确新时代非公有制经济重要地位的基础上,探索出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系列原则,从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在新时代的健康有序运行。复杂的国际国内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国际背景下,逆全球化思潮风起云涌,世界经济复苏乏力,限制了非公有制经济拓展格局。国内背景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要求明晰政府与市场、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内在关系,应对发展中的“三山三门”挑战,处理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内经济下行压力下所受负面影响。为应对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艰难形势,习近平提出从法制环境、市场环境、政治环境等方面采取积极措施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基本权益。以完善立法保障、规范执法行为、加强司法保障,从法制环境层面为非公有制经济保驾护航;同时提出打造有效市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优化市场环境以服务于非公有制经济;通过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建工作及统一战线工作,稳定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治环境。多管齐下,激发非公有制经济积极效能,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习近平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是理论与实践充分结合的思想结晶,具有特殊的价值意蕴。从理论价值上看,承袭了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思想,丰富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完善了习近平新时代非公有制经济思想。以实践价值而言,扫除了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指引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公有制经济协同作用,能够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适度融入国家战略,为社会主义发展服务。
范瑞滨[9](2020)在《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视域下的中国现代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鸦片战争至今,中国人民经过艰难探索,选择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道路并取得了巨大成功。准确把握近代以来中国探索现代化的历程,揭示中国现代化的特点和规律,这是中国现代化研究的重要课题。中国近代以来探索现代化的历程是与世界历史进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的。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强调世界历史具有时间维度和空间维度,并注重把握二者之间的关联性,注重研究世界历史的整体和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这对于我们把握中国的近现代历史,把握中国的现代化与世界历史之间的联系,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凭借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我们能更加深刻地把握中国现代化的特点和规律,进一步揭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的历史必然性。本论文以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为研究视角,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和方法论原则,首先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及其在中国现代化研究中的方法论意义进行了揭示和阐述;接下来以大历史的长焦距,对中国现代化的进程进行了历史性的审视,意图勾画出经200年来中国从被动卷入世界历史、新中国独立自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探索、改革开放主动参与全球化推动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中国积极参与世界历史的结构性改革,推动世界历史发展的变化历程的时代画卷,阐明中国现代化独特的特征和规律,揭示中国人民选择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历史必然性;在此基础上,论文对中国特色的现代化道路及其独特样态进行了结构性的分析并揭示了其与马克思主义世界历史理论的内在关系。中国现代化作为一项旷古未见之宏大事业,有着极为复杂的内在结构和层次,论文分别从中国现代化的政治前提、制度基础及其历史型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实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创造和实践布展,以及在新的历史时代积极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和实践等几个具有典型性的核心要素入手,来分析和揭示中国现代化道路及其成就的独特结构和本质特征,意图通过这种结构性分析,揭示和阐释出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内在关系、揭示出其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遵循和发展。“引言”和“结语”之外,论文正文分为六章。论文的“引言”主要简要阐述了论文的选题背景,阐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使得中国现代化问题成为诸多相关学科研究的前沿和热点课题。在此基础上,着重梳理学术界关于中国现代化问题的主要研究成果,特别是对中国现代化研究的两种范式,即“革命史观”和“现代化史观”做了比较系统的阐述。通过对当前学术界关于中国现代化相关研究成果的评析,揭示出运用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研究中国现代化问题所具有的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并简要论述本论文的研究思路和基本观点。第一章阐释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内涵以及运用其研究中国现代化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是构建在唯物史观基础上的科学理论。它确定了世界历史的科学内涵,阐释了世界历史发展的特点和规律,揭示了世界历史的发展趋势。借助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对中国现代化历程进行研究,可有效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方向,把握人类社会发展一般规律和具体道路的辩证关系,把握社会主义发展的阶段性,把握资本推动历史向世界历史转化的作用,把握人类社会的未来形态。第二章审视近代以来中国现代化探索的历程。本论文将中国的现代化探索放在世界历史进程中进行分析,阐明了西方资本主义的入侵使中国被动卷入世界历史和中国人民进行民主革命、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过程,阐明了民主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探索提供的政治保障。然后,本论文依次剖析了中国在冷战时期独立自主的进行现代化探索、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现代化新阶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推动世界历史发展的历程。第三章剖析中国革命道路的特殊性。本论文在阐述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对列宁的“一国胜利论”和十月革命经验的运用和借鉴的基础上,通过剖析中国革命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揭示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体现了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的特点,为中国的现代化提供了制度保障,进一步开创了多样化的东方社会发展道路。第四章阐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历史性和阶段性。在把握马克思列宁社会主义阶段论思想的基础上,本论文剖析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点和内涵,阐明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中国社会主义发展道路的特殊阶段所具有的历史性和阶段性,以及它为中国社会主义更高发展阶段的探索所奠定的基础。同时,从世界历史发展进程来看,本论文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构成了世界历史从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过渡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五章阐述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特点。本论文揭示了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列宁的和平共处思想为理论基础,有效把握了世界历史条件下的两制关系,适应了中国改革开放的需要。阐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利用资本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同时注重驾驭资本、消除资本的消极影响,同时强调了利用和驾驭资本的历史性和阶段性。本论文论证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探索利用和驾驭资本实现现代化所具有的创造性贡献。第六章阐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地位。本论文在梳理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基础上,剖析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内在关系,把握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特点和发展规律,揭示出人类命运共同体反映了世界历史从资本主义社会到共产主义社会的发展需要,构成了这一时期人类社会共同体的主要形式,是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重要途径。在“结语”中,对论文分析和阐述的观点和逻辑进行了简要的归纳和总结。在阐明中国现代化进程对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运用和发展的基础上,揭示本论文的四个主要结论:第一,中国的发展、中国的现代化离不开世界历史这一重大背景与具体的条件,历史性透视表明没有共产党领导、没有社会主义制度,无法真正启动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第二,社会主义是世界历史性事业,闭关锁国、没有改革开放,不可能建成真正的社会主义;第三,世界历史发展的当代进程表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离不开世界历史的发展,世界历史的顺利推进不可能缺乏中国的现代化;第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宏伟构想是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最新发展形态。
戴燕[10](2020)在《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栗战书强调,地方立法作为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的制度规范,在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我国的地方立法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顺应我国已经带来的新时代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呼应人民群众热切关心、紧跟党中央新部署,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所取得的伟大成就和经验,在1979年7月1日,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当中明确赋予了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在这之后,各种地方立法在我国蓬勃发展,地方立法总体量已经远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数量之上。2015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对地方立法的格局作出了改变,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扩大了享有立法权的地方立法主体范围,据大数据统计资料显示,从2015年3月到2017年12月底,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数量为595件,呈现出急剧上升的态势。(1)如此体量和急速增长的地方立法却存在着诸多问题:追求立法数量,填补立法空白领域的面子工程,超过了对解决地方实际问题的关注;大量的重复国家立法,造成立法资源的浪费;还有大量僵尸法规规章,从诞生之日起就在沉睡。因此,我国急需一种立法评估手段或者评估方法,解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地方立法的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相对综合全面的评估工具,主要通过法经济学的方法评价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等方面的影响,用比较立法成本和效益的方法,确定是否应当立法或者是否采取某种制度(2)。美国是建立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最早的国家,其制度设计、操作经验都相对丰富和完备。从1974年福特总统制定并发布的《通货膨胀影响声明》,到1993年克林顿签署12866号行政命令《联邦规制经济分析》,再到2011年奥巴马颁布的13563号行政命令《改善规章和规制审查》,美国已经形成了由行政立法、总统行政命令和政府部门文件等组成的系统的行政立法和政府规制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从世界范围看,目前其它建立起比较成熟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国家主要有加拿大、英国、德国和日本等。成本效益评估具有属性的多样性,主要表现在:首先,在立法中去评估成本效益实质上不论是国家立法还是地方立法当中,都是一项极其重要的决策性程序,任何决策者在作出立法这样的重大决定前,都会运用多种评估手段来进行一个较为客观的利弊权衡或者是成本和收益利益评估,从程序的角度看整个美国行政立法制度体系,成本效益评估是被作为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行为中必须遵守的正当程序;其次,成本效益评估在法理上被认为是一种实体性标准,因为在成本效益评估中要求行政机关的规制必须是效益能证明成本是正当的,换言之就是作出行政规制所形成的成本与得到的效益应当成合理的比例,效益必须要明显大于规制成本,同时成本效益评估要求为得到效益所作出的规制手段造成的负担最小化。第三,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科学化、严谨化的规制影响分析方法,其能够为立法和行政决策者提供一套以数学为基础的评估计算方法,进而能非常准确的评估出将要实施的规制耗费的成本和获取的效益,使决策者能够作出既能提升经济效率和又符合经济理性的决策;所以,成本效益评估这种方法不仅是一项必要的决策性正当程序,也是一种实体性正当标准,还是一种科学的规制影响分析工具。成本效益评估因其有着许多特有的制度化积极功能,使得近年来其地位不断提高的趋势,而且在美国行政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我国学者高秦伟认为:成本效益评估之所以会越来越盛,一方面是经济分析法学思潮在规制与行政法领域充分应用的结果,另一方面也是在于它适应了规制缓和的需求。随着经济学方法在法学领域的运用日益广泛化和多样化,对于立法过程中的成本效益评估不仅能有效解决资源配置和收益之间的矛盾,还能够预防行政机关滥规制与不规制,有效的优化行政规制的质量。除此而外,成本效益评估的正确运用,还能有效提升行政合法性,让“民主赤字”危机所遭受的争议有所缓和。成本效益评估从诞生之日起,质疑和批判一直相伴相随。集中起来有几种声音,包括成本效益评估只能反映客观上现有的财富、资源和投入的水平、必然存在着一个大的弊端就是无涉价值和难以考虑到道德因素,无视社会价值重视个人价值,依靠市场价值比较了不可比较的和定价了不可定价的,忽视不可量化的价值,忽视了代际公平。折现率、基准线和计算方法欠缺科学方法造成成本效益的差距巨大等等。这些质疑和批评推动了成本效益评估自身的完善,在实务领域已经不断的创新和尝试用更加科学的方法弥补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所呈现出来的不足。传统法哲学认为法律的价值在于公平和正义。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中法律会对经济施加越来越大的影响,法律的效益问题就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目标,而且发展为当代法律的所追求价值之一。(1)在经济分析法学中曾经有学者提出过一个重要的基本观点,即真正的正义、公正、自由和公共的善只能通过成本效益评估才能判断,以及确定它们在现实当中的存在状态和程度,才能在更进一步的程度上去实现它们”。(1)因此,在这种意义上,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在更高层次上能够实现对法的公平正义的追求目标。随着地方立法对地方经济发展规制的更进一步深化,宏观调控再进一步加强,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社会经济利益需要更加公平分配和有序的协调。成本效益评估方法正是基于对立法成本和立法收益对比产生的净现值的正负,体现出立法效益的大小,从而不断增进立法收益,降低立法的成本,实现立法效益最大化。美国学者理查德·波斯纳有过一个着名的论述:“传统的法律保障人们公平分享蛋糕;当代的法律不仅要保证公平分享蛋糕,更要让人们努力把蛋糕做大。”(2)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及最后的确立都非常符合当代法律发展的任务和目的,对于我国地方在立法程序中能够科学配置和调动各种地方立法资源,突出地方立法推动经济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和科学上保障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实现和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我国最早规定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方法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纲要》中指出,我国各地方要探索和建立对政府行政立法项目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特别指出尤其对经济立法项目要适用成本效益评估方法,对其立法的过程成本和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进行分析,追求立法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其后,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颁布实施《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实施意见》率先尝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我国的立法评估的理论和实务风起云涌,立法后评估已经被我国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加以固定,《立法法》中第63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律或者法律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法学界和实务界的人士开始更多的认识到立法中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性,成本效益评估是提高立法的可操作性是重要方法和制度。成本效益评估是评估标准中难度最大,但也是提高目前中国立法质量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任何一种制度的引入都不是全盘的照搬,必须结合所在地的国情做适度的调整,特别是在我国法律经济学尚不是很发达的情形下,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更需要精准发力,分步实施。构建我国的成本效益评估制度,比较好的模式选择是培育参与主体,建立独立的审查主体,由相对专业和独立的审查主体,制定出台我国的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指引性文件,在实施阶段强化对成本和效益的定量和定性分析,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政府信息收集和公开,为成本和效益的货币化提供科学的数据信息,对于暂时不能够进行定量分析的因素采用定性分析的方法进行有效的补充。成本效益评估作为一种程序、或者说是方法和标准,运用到我国地方立法中,将使得我国政府所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地方行政立法等政府行为更加科学化、客观化、理性化,但是就目前而言,这种程序和标准的建立仍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和实践。
二、加快经济立法步伐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快经济立法步伐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1)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共产党的两重性:马克思主义政党和中国的执政党 |
(一)中国共产党是根据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建立的无产阶级政党 |
(二)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
二、中国共产党肩负着内在逻辑一致性的三重使命 |
(一)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最终实现社会主义(经典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 |
(二)中国共产党对国家性质的规定和发展道路的选择——意识形态社会主义 |
(三)中国共产党对实现社会主义复杂规律的探索——实践形态社会主义 |
三、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理论逻辑的必然性 |
四、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实践与发展 |
五、中国共产党领导经济工作的制度创新 |
(一)党对经济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顶层制度 |
(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所有制制度成熟定型 |
(三)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立体化分配制度基本形成 |
(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创造 |
(五)构建以关键核心技术为主轴的科技创新举国新体制 |
(六)构建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
(七)构建依法治国的经济立法制度体系 |
(八)构建以统一规划和条块协调配合的国家调控制度体系 |
(九)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新体制 |
(十)构建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的“三农”发展制度体系 |
六、简要的结论 |
(3)营商环境视域下民营经济立法功能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改革开放初期:“认可型”功能 |
(一)营商环境背景:启动改革开放 |
(二)典型立法分析 |
(三)“认可型”立法功能的特点 |
三、20世纪90年代:“管理型”功能 |
(一)营商环境背景:初建市场经济体制 |
(二)典型立法分析 |
(三)“管理型”立法功能的特点 |
四、21世纪初:“促进型”功能 |
(一)营商环境背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
(二)典型立法分析 |
(三)“促进型”立法功能的特点 |
五、民营经济立法功能变迁的启示 |
(4)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本课题的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
(二)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
二、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一) “人大主导立法”研究现状及评价 |
(二) “法案起草”研究现状及评价 |
三、本课题的研究方法 |
(一) 历史分析方法 |
(二) 比较研究方法 |
(三) 规范研究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 |
四、本课题研究的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之省思 |
一、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重要地位 |
二、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优势 |
(一) 立法经验的优势 |
(二) 立法技术的优势 |
(三) 立法过程影响力的优势 |
三、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风险 |
四、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建立由政府专职法制机构主持起草法案的制度 |
(二)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开征求意见制度 |
(三) 建立法案起草的部门协调制度 |
(四) 建立法案起草的专家论证制度 |
(五) 建立第三方的法案起草评估制度 |
五、行政主导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案的实证考察 |
(一) 行政主导型法案起草模式下的部门对口起草《体育法》 |
(二)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优势 |
(三) 部门对口法案起草模式在体育法案起草中的风险 |
(四)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目标 |
(五) 优化我国现行体育法案起草模式的思路 |
第二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的选择理论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与人大主导法案起草 |
二、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建立在人大主导法案起草的基础之上 |
(一) 两者间没有必然联系的观点不成立 |
(二) 人大不需要主导法案起草的迷惑性 |
(三) 人大主导法案起草是人大主导立法的前提与基础理念的确立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部门和部门利益 |
(一) 立法中的正当部门利益与不正当部门利益 |
(二) 涉及部门事项的法案起草中不可或缺的部门参与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法案起草的四种模式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二) 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三) 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四)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第三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及其起草职责的变迁过程 |
(一) 我国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的历史变迁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职责的法律依据 |
二、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的两种类型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自行起草法案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组织的联合起草 |
三、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作用的实现 |
(一)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实现人大主导立法的理解 |
(二)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确立人大主导立法的法律依据 |
(三) 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中人大主导立法的实现方式 |
(四) “可以”与“应当”: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政府专职法制机构起草法案 |
四、政府专职法制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第四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下的人大工作机构范围 |
三、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范围 |
四、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困境 |
(一) 人大工作机构建置不规范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缺少制度的统一规范 |
(三) 人大工作机构职责缺少制度规范 |
(四) 人大工作机构的职责权限不明晰 |
(五) 人大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结构不合理 |
(六) 人大工作机构人员欠缺立法素质 |
五、完善人大工作机构法案起草模式的建议 |
(一) 建置完善的人大工作机构 |
(二) 明晰人大工作机构的工作职责及权限范围 |
(三) 强化对人大工作机构的制度规范 |
(四) 合理配置人大工作机构的人员结构 |
(五) 加强人大工作机构立法能力建设 |
第五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委托法案起草模式 |
一、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确立 |
二、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三、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运作机制 |
(一) 确定需要起草的地方性法规项目 |
(二) 选择法案起草主体 |
(三) 签订委托协议 |
四、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风险 |
(一) 抄袭与重复现象严重 |
(二) 制度设计偏重理想化 |
(三) 操作性不足 |
(四) 特色性缺乏 |
五、委托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化建议 |
(一) 人大要主导委托法案起草的全过程 |
(二) 精选委托起草的立法项目 |
(三) 尽量采用竞争性招标方式 |
(四) 选择适格的受委托方 |
(五) 建立法案起草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
(六) 建立法案质量的评估制度 |
第六章 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 |
一、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提出 |
二、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实践探索 |
三、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优势 |
(一) 对修正的《立法法》第53条的准确理解 |
(二)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目的的实现 |
(三) 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协调与效率优势 |
四、人大主导立法下的联合法案起草模式的适用条件 |
(一) 法律制度的保障 |
(二) 人大工作机构设置的完备 |
(三) 工作人员立法能力的具备 |
(四) 立法资源的配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和意义 |
(一) 选题缘由 |
(二) 选题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与述评 |
(一) 国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二) 国内研究现状及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的理论分析 |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概念界定 |
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生成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成因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发生机理 |
三、“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表征 |
(一) 弱势群体为主体 |
(二) 借机发泄为目的 |
(三) 偶发事件为起因 |
(四) 以政府部门为冲突对象 |
(五) 表现形式多样化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负面影响 |
(一) 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 |
(二) 损害政府权威和政治合法性 |
(三) 破坏社会心理 |
(四) 阻碍人民政治素质的提高 |
第二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学理依据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属性定位 |
(一) 定位“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依据 |
(二) “无直接利益冲突”属性的层次性分析 |
(三)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多元属性分析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理论依据 |
(一) 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矛盾思想为理论指导 |
(二) 以中国共产党人的社会矛盾理论为理论基石 |
(三) 以西方集体行为和社会冲突理论为镜鉴 |
第三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价值意义 |
一、契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求 |
(一) 提高对人民主体的关切 |
(二) 实现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
(三) 推进治理方式的民主化 |
二、符合建设平安中国的题中之意 |
(一) 法治是建设平安中国的根本依托 |
(二) 协同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重要手段 |
(三) 综合治理是建设平安中国的必然趋势 |
三、符合基层治理的内在要求 |
(一) 基层治理是防范冲突的第一道防线 |
(二) 基层治理是引领社会转型升级的关键要素 |
(三) 基层治理效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生动体现 |
第四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历史进程和基本经验 |
一、治理初探阶段(1949-1992) |
(一) 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前夕的治理(1949-1978) |
(二) 改革开放至党的十四大召开时期的治理(1978-1992) |
(三) 阶段特征 |
二、艰难探索阶段(1992-2012) |
(一) 党的十四大至党中央对“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确认期间的治理(1992-2006) |
(二) 2006年至党的十八大前夕的治理(2006-2012) |
(三) 阶段特征 |
三、创新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 |
(一) “无直接利益冲突”新特征 |
(二) 治理理念新发展 |
(三) 治理实践新探索 |
四、“无直接利益冲突”治理的基本经验 |
(一) 必须坚持直面社会矛盾和冲突 |
(二) 必须坚持从源头预防和化解矛盾 |
(三) 必须坚持着力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
(四) 必须提高政府阶段性应对能力 |
第五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现实新境遇 |
一、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新契机 |
(一) 以新时代开启治理新征程 |
(二) 以社会发展的新目标和新任务为价值引领 |
(三) 以新时代党风建设新气象为精神铸魂 |
二、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严峻挑战 |
(一) 国外社会运动和社会思潮的冲击 |
(二) 国内社会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变化 |
三、推进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面临的难题 |
(一) 传统滞后的治理理念 |
(二) 僵化闭塞的治理方式 |
(三) 不健全的治理机制 |
第六章 治理“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创新思路 |
一、创新治理思维 |
(一) 以和谐理念推动思维方式转变 |
(二) 以协调方式促进立场关系转变 |
(三) 以包容理念推进治理方式转变 |
二、推动治理制度完善 |
(一) 完善调解制度 |
(二) 健全信访制度 |
(三) 加强诉讼制度 |
三、加强治理主体协同 |
(一) 加强党委的组织保障 |
(二) 突出政府的主导力量 |
(三) 强化社会组织的协同治理 |
(四) 畅通公众参与渠道 |
四、强化治理方式融通 |
(一) 发挥民主协商的优势 |
(二) 夯实法治保障 |
(三) 激发科技治理效能 |
五、优化治理化解机制 |
(一) 完善多元纠纷裁决机制 |
(二) 建立责任明晰的联动机制 |
(三) 加强对抗行动的制动机制 |
(四) 建立社会心理疏导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国家现代化的法治历程:1978—2018年我国法律制定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一、改革开放初期:法律的制定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
(一)宪法及相关法律的制定 |
1. 宪法 |
2. 宪法相关法的制定 |
(二)外资投资企业法律的制定 |
二、改革开放深入推进时期:法律的制定指引改革开放 |
(一)宪法法律的制定 |
(二)民商法的制定 |
1. 侵权责任法 |
2. 公司法 |
3. 知识产权法 |
4. 合同法 |
5. 农村土地承包法 |
三、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法律制定的新时代 |
(一)监察法的制定 |
(二)行政强制法的制定 |
(三)网络安全法的制定 |
结语 |
(8)习近平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依据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与现实依据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理论来源 |
一、马克思、恩格斯所有制基本理论 |
二、列宁所有制相关思想 |
三、中国共产党非公有制经济思想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现实依据 |
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需要 |
二、社会主要矛盾转化提出发展需求 |
第二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与原则的重要论述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地位的重要论述 |
一、非公有制经济的制度地位 |
二、非公有制经济的经济地位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原则的重要论述 |
一、重申“两个毫不动摇”原则 |
二、坚定“三个没有变”原则 |
三、提出“自己人”原则 |
第三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挑战的重要论述 |
第一节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际挑战 |
一、“逆全球化思潮”蕴含风险 |
二、“世界经济增长乏力”造成压力 |
第二节 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国内挑战 |
一、两对关系 |
二、“三山三门” |
第四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举措的重要论述 |
第一节 “营造法治环境” |
一、完善非公有制经济立法保障 |
二、规范非公有制经济执法行为 |
三、加强非公有制经济司法保障 |
第二节 “优化市场环境” |
一、“打造有效市场” |
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
第三节 稳定政治环境 |
一、落实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党建工作 |
二、强化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统一战线 |
第五章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价值意蕴 |
第一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理论价值 |
一、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所有制思想 |
二、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非公有制经济理论 |
三、完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思想 |
第二节 习近平关于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的实践价值 |
一、扫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思想障碍 |
二、指引非公有制经济发挥公有制经济协同作用 |
三、引导非公有制经济适度参与国家战略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视域下的中国现代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实践意义 |
三、 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研究现状评析 |
四、 研究思路和主要观点 |
1. 研究思路 |
2. 主要观点 |
五、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基本内涵及其方法论意义 |
第一节 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一、 世界历史的唯物主义解释 |
二、 资本主义与“历史向世界历史的转换” |
三、 共产主义世界历史的未来发展 |
四、 世界历史与东方社会发展道路 |
第二节 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方法论意义 |
第二章 中国现代化发展进程的历史性审视 |
第一节 近代中国被动卷入世界历史及中国革命探索 |
一、 西方资本主义入侵及中国被动卷入世界历史 |
二、 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的民主革命探索 |
第二节 新中国独立自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
一、 融入社会主义阵营及社会主义改造 |
二、 在独立自主探索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基础上逐步融入世界历史 |
第三节 改革开放时期中国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 |
一、 经济全球化与中国实行改革开放 |
二、 中国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加速中国现代化建设 |
1. 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工业发展布局的调整 |
2. 改革开放的深入和中国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
3.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提出 |
4. 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
第四节 新时代中国积极推动世界历史的发展 |
一、 中国现代化发展新阶段: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二、 逆全球化运动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
三、 新时代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
第三章 中国现代化的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及其历史建构 |
第一节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基础和经验来源 |
一、 列宁的“一国胜利论”: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理论基础 |
二、 俄国十月革命: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经验来源 |
第二节 世界历史下的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 |
一、 世界历史与近代中国的民主主义革命 |
二、 世界历史与中国革命的转变 |
三、 具有中国特色的新民主主义革命 |
第三节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世界历史意义 |
一、 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为中国现代化建设提供政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
二、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对“一国胜利论”的运用和发展 |
三、 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提供了多样化的无产阶级革命模式 |
第四章 中国现代化建设国情基础的科学把握: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和实践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思想来源 |
一、 马克思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思想 |
二、 列宁的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思想 |
三、 斯大林的“一国建成社会主义”思想 |
四、 毛泽东的我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思想 |
第二节 世界历史视域下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践 |
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
二、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中国现代化的实现 |
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世界历史方位 |
第三节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与实践的世界历史意义 |
一、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把握了中国现代化的基本国情 |
二、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揭示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前景 |
三、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体现了各国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的差异性 |
第五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划时代创新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基础和世界历史条件 |
一、 世界历史条件下的两制关系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
二、 世界历史下的必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改革开放 |
第二节 世界历史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践 |
一、 世界历史下资本的两面性与资本对现代化的推动作用 |
二、 世界历史下社会主义原则的坚守与资本作用的历史性 |
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世界历史意义 |
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把握了世界历史的发展特点 |
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了利用和驾驭资本的社会主义模式 |
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社会主义国家利用和驾驭资本提供借鉴 |
第六章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的时代发展 |
第一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思想背景 |
一、 马克思的共同体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来源 |
1. 马克思共同体概念的内涵 |
2. 人类社会共同体的发展阶段 |
3. 自由人联合体的主要特征 |
二、 新中国和平外交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思想基础 |
第二节 世界历史下的中国新时代远大规划和部署 |
一、 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论和实践基础 |
二、 人类命运共同体: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世界历史条件 |
三、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构规划 |
1.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根本性质 |
2.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基本维度 |
3.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要层次 |
4. “一带一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路径 |
第三节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世界历史意义 |
一、 人类命运共同体把握了世界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
二、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必然途径 |
结语 |
一、 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为中国的现代化探索提供理论指导 |
二、 中国的现代化探索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研究成果 |
(10)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选题的实践意义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法律经济学的研究现状 |
(二)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一)法律经济分析的方法 |
(二)规范分析方法 |
(三)比较分析法 |
(四)实证分析法 |
五、研究思路和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辨析 |
一、地方经济立法的含义和特征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表现形式、地位和作用 |
三、地方经济立法的发展历程和时代使命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理论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概念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成本效益评估的基本假定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的发展进程和历史规律 |
一、发展进程 |
二、历史规律 |
第四节 成本收益分析引入地方经济立法的制度功效 |
一、促进地方经济立法效率价值目标的实现 |
二、推动地方立法资源配置科学化 |
三、增进社会福利最大化 |
四、克服信息不对称,促进民主立法 |
第五节 对成本效益评估的质疑和挑战 |
一、忽视了对法的多维度价值的考量 |
二、注重功利性而忽视了道德准则 |
三、成本效益量化不精确 |
四、成本效益评估自身运作成本过高 |
第二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对象和标准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主体 |
一、我国现有的立法评估主体 |
二、建立多元化的成本效益评估主体 |
第二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对象 |
一、确立成本效益评估对象的依据 |
二、地方经济立法的适用对象 |
第三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标准 |
一、成本效益评估的一般标准 |
二、成本效益评估的特殊标准 |
第三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和方法 |
第一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内容 |
一、立法成本的构成 |
二、立法收益的构成 |
第二节 立法成本和收益的量化方法 |
一、立法成本收益的可测量性 |
二、立法成本的量化 |
三、立法收益的量化 |
第三节 成本和收益计算中的几个关键问题 |
一、成本收益量化的前提——基线 |
二、成本收益的时间问题——折现率 |
三、分配影响分析 |
第四节 立法效益的计算方法 |
一、立法成本和收益的加总计算 |
二、立法效益的判断标准 |
第五节 其他分析方法 |
一、成本有效性分析 |
二、风险分析 |
三、敏感性分析 |
第四章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概述 |
一、成本效益评估程序与立法程序的关系 |
二、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要素 |
第二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启动 |
一、制定评估方案 |
二、选择评估方法 |
第三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一、信息收集 |
二、信息的整理和分析 |
三、成本效益评估报告 |
第四节 成本效益评估程序的回应 |
一、立法评估结果回应的含义 |
二、立法评估回应方式 |
第五章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适用的困境 |
一、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 |
二、缺乏合理的评估技术与量化方法 |
三、参与成本效益评估主体不明确 |
四、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
第二节 《立法法》的规定和顶层设计 |
一、《立法法》对地方立法评估的规定 |
二、《立法法》的顶层设计 |
第三节 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构想 |
一、我国地方经济立法评估制度的现状 |
二、我国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的总体设想 |
第四节 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的重要措施 |
一、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评价制度 |
二、建立我国大数据信息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中文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译着类 |
(三)中文论文类 |
(四)学位论文 |
(五)网络资料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加快经济立法步伐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坚持党对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J]. 王朝科,曹雨. 上海经济研究, 2022(01)
- [2]新时代国家发展根基性研究——经济宪法本真探赜[J]. 许俊伟. 浙大法律评论, 2021(00)
- [3]营商环境视域下民营经济立法功能变迁[J]. 张琳. 地方立法研究, 2021(05)
- [4]人大主导立法下的法案起草模式研究[D]. 卫学芝. 山东大学, 2020(08)
- [5]改革视域下经济法内涵之流变——以改革与经济法的关系为切入点[J]. 丁庭威. 中财法律评论, 2020(00)
- [6]“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及其治理研究[D]. 袁蕊. 山东大学, 2020(12)
- [7]国家现代化的法治历程:1978—2018年我国法律制定实践研究[J]. 李涛. 社会科学动态, 2020(06)
- [8]习近平非公有制经济重要论述研究[D]. 汪玭.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9]马克思世界历史理论视域下的中国现代化研究[D]. 范瑞滨. 贵州师范大学, 2020(09)
- [10]地方经济立法成本效益评估制度研究[D]. 戴燕. 吉林大学, 2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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