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乌拉圭回合纺织品谈判原则已定(论文文献综述)
钟楹[1](2016)在《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WTO作为全球贸易治理的核心,其功能和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则的创建和维持。在全球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WTO规则逐渐触及在传统理论中属于国家主权范围的管理事项,从而引发了学界对WTO合法性之担忧。在此背景下,以20世纪末至21世纪初的反WTO浪潮以及举步维艰的多哈回合为标志,WTO旧有的决策机制已显露出于国际法发展潮流的脱轨,走到了发展的拐点。本文基于对WTO现有决策机制的分析,认为当前决策机制之内外部失衡性是造成WTO合法性缺失的根本原因。以弥补WTO合法性为目标,本文从合法性理论出发,讨论WTO决策机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具体而言,本文结合当前国际经济政治背景,从WTO宪法化理论、WTO议会监督机制、公众参与以及谈判原则这四个方面切入,分别讨论这几个领域之改革对提升WTO合法性的作用和可行性,从而明确当前WTO在提升合法性问题上可以努力的要点。本文首先对WTO现有之决策机制做出全面分析。WTO虽然通过《WTO协定》建立了正式的决策机制,但在成员驱动特性之指导下,其最重要的多边贸易规则谈判中仍是通过非正式机制进行。这大大降低了正式决策机制的作用,也造成决策权分配上的混乱。但更为重要的是,目前WTO之非正式机制存在着严重的外部与内部失衡现象。前者指WTO向其他领域的官员或专家以及公众关闭信息获取和参与决策的通道,造成WTO无法适应“多参与方、多议题、多角色和多重价值”的发展要求;后者则指WTO非正式决策机制依然延续了GATT时代的无记录、非民主、非透明的俱乐部模式,无法反映各国的共同意志,严重制约了WTO在推动国际法治中的努力和作用。在此基础上,笔者在第三章明确WTO决策机制的内部和外部失衡性是WTO合法性缺失之表现,并应以弥补WTO之合法性作为WTO决策机制的改革目标。在国际层面上,合法性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经验层面上,即马克斯·韦伯所主张的社会认同。如何争取社会公众对国际治理规则之认同是WTO提升自身合法性的关键问题。然而这并不否认规范性理论对合法性的解读。规范性理论对提升WTO合法性的启示在于通过保证“个人——国家——国际组织”这一链条间相互联系的有效性以提升WTO之合法性。进而言之,要保证联系的有效性,其最终必然归结到将相互间的联系和互动进行机制化。从这一角度出发,WTO拥有两个选择:一是在国际层面上搭建一个规范性框架,这可被视为最高目标;二是侧重于实然层面建立相应的制度,即以相关活动的制度化、机制化作为目标,从而减少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对于规范性框架的构建,WTO宪政化理论无疑是最典型和最重要的理论。但本文第四章通过对宪政化理论的分析认为,学界对于实现宪政化之要素认识并不一致。而从已有的WTO宪政化学说中可以看到,目前的观点大都建立在一种对规范性价值的过分迷信,或者先验性的认识假设基础之上。在宪政化这一理念下,WTO各成员需要牺牲更多的主权事项。这在现阶段对于WTO成员而言是难以接受的。基于此,笔者认为可借鉴黛博·凯斯“贸易民主论”之观点,在肯定宪法规范性价值基础上,从民主的角度出发,立足于以“实现成员国的民主、公平参与,同时推动WTO目标之有效实现”与“以包容为基础的公众参与权和监督权”两个规范性原则,把握住民众认可这一关键点,而对现有的决策机制进行改革,以更有针对性的解决WTO合法性危机。本文第五章关注了WTO决策机制中的内部失衡问题。笔者认为造成WTO决策机制内部性失衡的重要原因在于对协商一致和一揽子协定原则的坚守。这两个原则被传统理论认为是WTO合法性之基础。在不动摇WTO作为国家间契约型产物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的改革只能在一个折中方案中进行,其中核心在于借鉴可变组合理论中的关键主力多数模式,建立自下而上的核心圈和绿屋会议成员的产生机制,并逐渐向建立“掌舵团队”的方向转变。与此同时,应适时放弃一揽子协定原则的约束,通过诸边贸易协议提升WTO应对利益多元化之发展趋势。本文第六章指出,当前WTO对成员驱动这一特性的过分强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与此同时,考虑到国际政治现状和改革的可操作性,公众参与权和公众对决策的真正影响力两者并不一致。虽然WTO可以通过采取相关措施加强与市民代表之联系,增强市民社会代表在WTO的话语权,但其对WTO决策的影响依然保持在较低水平。但这并不表明WTO无需在该方面进行改革,相反,在加强与公众对WTO决策信息的知情权,提高WTO与公众的交流互动水平方面,WTO决策机制仍有较大的改善空间。第七章讨论的是议会监督模式。如国家议会在国内之作用类似,议会监督模式指政治实体通过议会性机构实现决策信息向公众的开放,并允许公众根据相关信息作出反馈。其旨在提升WTO决策的可问责性和合法性。在目前的世界经济政治背景下,建立一个世界性的议会尚不具备可行性。然而现存的WTO议会间会议事实上并不具备决策监督之功能——而监督功能恰恰是建立议会模式的初衷。虽然目前的议会间会议机制在某种程度上仍能从加强国内民众与WTO之信息交流这一角度加强WTO的合法性,但受限于成员内部机制的不同,其难以保证这一信息交流的实效,同时也难以在功能上实现更大的突破。综上所述,在以获取合法性为目标的前提下,较为可行的改革方向是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并针对协商一致和一揽子协定这两项决策原则进行相应的渐进式改革。
钟兢[2](2016)在《WTO法在欧盟适用的直接效力问题研究》文中认为WTO法(包括WTO协定和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在欧盟的适用,相较于一般的WTO成员而言更为复杂,除WTO法本身的复杂性因素外,还因为欧盟在WTO框架下具有特殊性,即欧盟及其成员国都是WTO的成员。因此,WTO法在欧盟的适用就涉及两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一是欧盟法和国际法的关系;二是欧盟法和欧盟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WTO法在欧盟适用的焦点是直接效力问题,即WTO法的规定能否被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及欧盟成员国所援引,在成员国国内法院或欧盟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的问题。本文主要结合几十年来欧盟及其前身欧共体法院的典型和新近案例来论述WTO法在欧盟(欧共体)适用的直接效力问题。关于WTO法在欧盟适用的直接效力问题,一句“欧盟(欧共体)法院拒绝赋予WTO法以直接效力”并不能够完全揭示WTO法在欧盟(欧共体)的适用现状。总体上看来,欧盟(欧共体)司法机关不承认WTO法在欧盟(欧共体)法律秩序中的直接效力,并倾向于通过对统一解释原则的运用赋予WTO法以间接效力。但欧盟(欧共体)司法机关又通过纳卡基曼(Nakajima)和欧共体炼油业联盟案(Fediol)这两个例外,承认WTO法在一定条件下的直接效力。围绕本文讨论的问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简要介绍WTO法在成员域内适用的一般理论,主要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WTO法的适用这两个方面。第二部分探讨欧盟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理论基础,即直接效力原则。直接效力原则是欧盟法院为了推动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国内的实施,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法官“造法”的方式确立的理论,直接效力原则的评判标准也被适用于确定欧盟所缔结的对外条约的直接效力。通过第一、第二部分理论的铺垫,第三部分细致地分析欧盟法院对WTO法直接效力问题认定的典型案例,对欧盟法院的判决思路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在GATT时期,欧共体法院通过国际水果公司案确立了拒绝赋予GATT1947直接效力的立场;后又通过欧共体炼油业联盟(Fediol)案和纳卡基曼(Nakajima)案确立了两个例外,即当欧共体颁布的法令清楚地提到GATT1947项下的具体条款;或者该法令是旨在实施GATT1947项下的特定国际义务时,欧共体法院赋予GATT1947以直接效力。在WTO时期,尽管欧盟(欧共体)法院注意到了WTO协定与GATT1947相比的根本性变化,但其仍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仍然相当重视谈判和基于缺乏互惠性的理由,拒绝了WTO协定以及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直接效力。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欧盟(欧共体)法院对WTO法直接效力问题的认定引起了激烈的争论,该部分详细地探讨围绕欧盟(欧共体)法院拒绝赋予WTO法直接效力立场的争论,包括西方学术界的代表性见解、欧盟(欧共体)法院法律顾问的批判、学者针对欧盟法院论据的具体争论以及本文的评论。第五部分是欧盟法院适用WTO法的立场对我国的启示,在探讨和分析了我国关于WTO法适用的现行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后,笔者试图提出完善建议,认为我国可以考虑在宪法或宪法性法律文件中加入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以为在单行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中否定WTO法在我国直接适用的效力提供宪法层面的支持,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对统一解释原则的运用以间接适用WTO法。
刘琳[3](2014)在《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政府补贴是一把双刃剑,政府可以借助它发展经济或实现社会政策上的目标,它又可能对国际贸易带来不利影响。因为这种矛盾的状态无法完全消除,从1947年关贸总协定生效开始,多边补贴规范的主旨一直试图对补贴作合理分类并进行程度不一的规制,用以保护正当有益的补贴行为,又避免补贴成为一种不公平的贸易竞争手段和非关税壁垒。本文从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维度分析研究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国际规则演变过程及动因,正文部分共五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对乌拉圭回合之前的相关规则述评。总体而言,乌拉圭回合谈判之前的相关规则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分类规制的指导思想,但一方面没有给出补贴的定义,另一方面分类规则和规制规则没有区分,二者合为一体。该阶段的规则以直接和间接方式体现对补贴的分类规制构想,直接方式指的是在多边规则中给缔约方规定实体性义务约束可能扭曲国际贸易流向的补贴,间接方式是赋予缔约方征收反补贴税的权力以间接约束其他缔约方授予具有某些贸易影响的补贴和津贴。在该阶段,直接约束的规则发展较为迅速。具体而言《哈瓦那宪章》和GATT1947中的相关规定构成了补贴分类约束现代国际规则的雏形,在1955年召开的关贸总协定第九次缔约国大会上,缔约方针对出口补贴增加了B节规定,进一步将“出口补贴”和“非出口补贴”进行区别处理。在1973年至1979年进行的东京回合谈判所达成的《关于解释和适用关贸总协定第6条、第16条和第23条的协议》(简称为“东京回合《补贴守则》”)在GATT1947的基础上对补贴的分类约束作了一步规范。虽然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也仅有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的模糊区分,但对于出口补贴,其中明确禁止非初级产品出口补贴,还列举了12种出口补贴示例,这些做法使其显得比GATT1947更为严格。1955年对GATT1947的修订内容及1979年东京回合的《补贴守则》的部分内容,均能从《哈瓦那宪章》中找到其渊源。总体而言,GATT1947的补贴分类约束规则以单纯的经济理论为基础,着重考察补贴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可称之为“效果论”为指导,而东京回合《补贴守则》中禁止出口补贴同时不考察对非初级产品的出口补贴是否造成双重价格的规定标志着补贴界定规则向“规范论”转向。这一转向的基本原因在于多边贸易规则的指导原则由内嵌自由主义向美国所倡导的新自由主义所致。第二章为乌拉圭回合达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简称为“《SCM协定》”)的过程述评。《SCM协定》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判补贴界定方面争议时的“基本法”,条约的准备性文件可作为对条约进行解释时的补充资料,本章着重于分析乌拉圭回合补贴界定规则谈判期间的各方提案、秘书处文件等,意图阐述《SCM协定》中补贴定义、专向性标准及补贴的分类处置规则的产生过程,并分析协定如何平衡以美国和欧共体为代表的两大对立集团之间的诉求,从而更好地理解《SCM协定》。作为在1986至1994年间进行的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成果之一,《SCM协定》相较以往相关国际规则有重大突破,该协定继承GATT1947所确立的分类规制的原则,以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引,但采用更为抽象化的法律语言,且依据不同的法律后果将补贴分为禁止性、可诉性和不可诉补贴三类,体现了补贴界定多边规则的制定以“规范论”为指导,同时将GATT时代对补贴直接和间接界定的两种方法统一为直接界定的方法。《SCM协定》的重要贡献也在于规定何为补贴及补贴的专向性。第三章的主要内容是《SCM协定》中补贴界定规则实证分析。《SCM协定》中的补贴界定规则包括两部分的内容:一是补贴认定规则,二是补贴的分类规则。本章结合最新或具有代表性的案例,详细分析补贴构成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和结果要件;专向性标准;禁止性补贴、可诉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认定等。经分析发现,争端解决机构在争端中厘清了《SCM协定》中的部分模糊措辞,限制了各成员方主管当局自由裁量的空间;本章也分析了在涉及我国的争端中,争端解决机构对我国有利的和不利的观点。第四章与多哈回合谈判中补贴界定规则的新发展相关。修订补贴规则是多哈回合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之一,本轮谈判一方面是对乌拉圭回合补贴规则谈判未决议题的延续,另一方面是各方自由提出新的议题,新的议题主要围绕补贴的界定规则展开,某些议题的发展对我国尤为不利,最终可能会使部分成员方在补贴界定方面不利于我国的做法纳入到多边规则之中,使我国将在2016年自动获得的市场经济地位而获得的平等权利重新丧失殆尽。该部分在详细叙述各方提案的基础上系统分析各方立场及两份主席案文对各方立场的平衡,之后探讨补贴界定规则未来的可能发展对我国的影响。第五章的主要内容是对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规则演变总体趋势的分析和我国的对策研究。结论为:补贴界定规则的指导原则由初期的“效果论”向“规范论”转向;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具有重大影响,不过,美国在此方面的主导地位有所衰弱;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在新一轮多哈回合规则谈判中争取到一定的话语权,由于不可诉补贴规则失效,现有规则大为减小成员方出于合理的社会和经济政策而提供补贴的政策空间等。在上述总结的基础上,本文从国际和国内层面提出我国的对策,在国际层面,我国应与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联合,更积极参与多哈回合规则谈判,并主张体现公平精神并兼顾各方利益应该是新规则修订的方向,我国一方面应以“权利模型”理论为指导,提出完善补贴不利影响的分析标准,借以约束部分成员方在反补贴调查中的贸易保护主义倾向,另一方面,将争端解决机构裁决中有利我方的观点以提案形式纳入谈判议程,进而纳入到多边规则之中,同时,我国可以支持加拿大有关“净补贴”的提案,并支持恢复不可诉补贴规则并扩大其适用范围,这将使相关纪律更趋公平。鉴于多哈回合谈判已陷入停滞状态,新的规则短期内难以出台,我国也应该在后续的争端解决实践中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澄清对我国作出的不利观点。在国内层面,建议依据《SCM协定》有关补贴界定的规则完善我国的《反补贴条例》,同时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在不违反条约义务的前提下为《反补贴条例》增加相关条款,借以更好地维护我国产业的利益;我国各级政府也应依据《SCM协定》的分类规制原理进一步调整补贴政策。
魏艳茹[4](2008)在《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的转移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策》文中研究说明由于在WTO/WIPO多边谈判中遇到强大阻力,发达国家近几年来将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转移至双边谈判框架。该框架下的谈判实力失衡格局和互惠原则已迫使发展中国家接受了高于《TRIPS协定》义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发展中国家应采取如下应对措施:加强区域合作、积极协助非政府组织建立区域性网络、谨慎做出是否与发达国家开展双边知识产权谈判的决策、在谈判过程中主动提出可行方案。
兰天[5](2005)在《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研究》文中指出当人们回顾二十世纪人类历史发展进程的时候,毫无疑问地会把欧盟经济一体化看作是划破历史时空的一个重大的制度创新。它创建了包括经济、政治、金融、科技、社会、外交、防务与司法等各个领域名副其实的全方位一体化区域组织。欧盟经济一体化以其形成时间之早,经济一体化程度之高,参加成员国数目之多,总体经济实力之强,对当代世界经济影响之大,堪称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楷模,而达到这样的境界不仅需要勇气和胆略更需要智慧和谋略。 欧盟经济一体化充分体现出区域一体化是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和形成而出现的一个历史性的潮流。区域一体化既借助于经济全球化的推动,又与经济全球化并行不悖,相互促进。欧盟经济一体化得益于其自身得天独厚的制度因素和制度条件,成为经济一体化及区域一体化的先导者和经济一体化及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最为成功者。 欧盟经济一体化扭转了欧洲历史发展的走向,彻底改变了欧洲地缘政治的面貌和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它同时带给世界深刻的历史变革。这种变化的本质或核心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跨国界合作与融合做出的不懈追求和大胆尝试,是牺牲部分国家主权、突破民族国家界限、建立超国家调节机制与体制的一种有益的探索。欧盟经济一体化在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的大历史背景下闯出了区域一体化的新路,构建了独特的区域经济一体化模式。欧盟经济一体化正是凭借着其独特的法律制度模式、具有超国家特征的体制模式、区域整合的治理模式和切合实际的目标模式,创造了国际经济合作的新概念以及国际关系的新准则和新理念。 经过50多年的风雨坎坷历程,欧盟经济一体化从最初的六个成员国发展到今天拥有二十五个成员国、人口总数达到4.56亿、总面积400万平方公里、经济总量与美国不相上下的世界最大的区域集团。欧盟经济一体化通过超国家性的宏观调控,对地缘经济、地缘政治以至整个欧洲面貌的巨大变革的影响力,显现出其生命力、凝聚力、吸引力和辐射力,这些力量鲜明地表现了欧盟经济一体化代表时代潮流,体现了历史规律,顺应了欧洲人民要和平、求发展、促
沙伦赛[6](2005)在《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老挝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关联》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东盟与中国的经贸合作关系不断深化、合作领域也不断扩大、双边贸易额持续增长,在这种背景之下,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更能促进双方经贸合作关系快速发展,这不仅符合东盟各国的利益,也符合中国的利益,并有利于维护东亚地区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繁荣。目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正在紧张地进行当中,可以说建立进程已进入了正式实施阶段。在2002年中国与东盟双方共同签署《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之后,早期收获类产品的降税计划就已从2004年起开始执行。除此之外,双方还共同签署了《原产地规则》、《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等法律文件,并共同制定了一些规则和制度。这将为未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奠定坚实的基础,尤其是《货物贸易协议》和《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的签署,将为双方在今年7月全面正式启动降税进程扫除了障碍。本论文根据中国与东盟双方所共同签署的一些法律文件和共同制定的相关规则和制度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与研究,此外将通过介绍老挝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进程中的关联,对缩小老挝与其他东盟发达国家间发展水平的差距、推动自由贸易区如期建成、实现自由贸易区真正意义上的一体化等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和深入研究。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到底怎样建立和建立什么样的自由贸易区问题,这部分是本文重点讨论的内容之一。关于怎样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其实就是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有哪些法律依据问题,通常自由贸易协定是以关贸总协定第24条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向世贸组织通报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也同样,主要有以下几种法律依据,第一是根据关贸总协定第24条及其谅解的规定,第二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5条关于经济一体化的规定。此外,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还可以根据“授权条款”和关贸总协定第四部分关于“贸易与发展”的规定。关于建立什么样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问题,其实就是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应参照和借鉴哪一种模式和制度、应制定哪些规则、这些规则应怎样制定和完善等问题。根据《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规定,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将制定关税减让规则、原产地规则、争端解
徐泉[7](2005)在《国家经济主权论》文中认为经济主权无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实践应用上,都是一个争议颇多的热点问题。上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在理论研究上出现了“主权弱化”、“泛化”和主张“主权过时”的论调,直接影响到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与实践。经济主权的让渡与转移在多边贸易体制下似乎大有扩展的趋势。如何从理论到实践上,对经济主权的基本内涵和实践运用给予准确的定位与把握,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现状,从国际公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政治学、国际关系学等学科视角下,梳理了经济主权演进的一般逻辑关系,并通过对部分国家在经济主权的实践运用的考察,结合中国在WTO中的具体权益诉求,提出了我国如何建构、维护、强化经济主权的初步框架。 主权理论始自欧洲提出以来历经四百多年的嬗变,无论是在对主权的基本理解还是具体实践运用上,都已超出了欧洲的范畴和西方最初对其的界定。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使经济主权成为各国维护和强化经济权益的重要理论支撑。在国际层面上经济霸权与经济强权直接威胁着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根本权益。经济主权问题已经成为各国在参与国际经济贸易交往中带有根本性的融理论与实践为一体的重大课题。 全文共分为五章。分述如下。 第一章是对国家经济主权基本理论的基础性研究。主旨在于阐释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从国家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的关系入手,指出发展中国家对经济主权理论的提升和扩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提出了经济主权的基本概念,概括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所包含的六个部分的基本内涵,进而对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作了进一步分析和论证,并对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向提出了作者的思考。 第二章从多边贸易体制的角度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进行分析论证。依次从WTO的法律性质、主要职能、基本原则以及争端解决机制等不同向度,揭示多边贸易体制的发展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强调指出WTO在推进贸易自由化的同时,对其成员政府管
王绍媛[8](2004)在《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服务是经济学中一个争议性比较大的范畴,许多与之相关的基本理论问题以及实际操作问题迄今尚未完全解决,古典经济学家认为服务业与物质生产部门有着某种本质的差别。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种本质上的差别在现代经济生活中似乎变得越来越模糊。“配第—克拉克定理”从理论上揭示了服务业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以至于有“服务社会”到来的说法。特别是在二战后的半个多世纪中,世界经济的重心向服务业倾斜,发展服务贸易对一国经济的贡献日益为各国所认知,服务贸易日益成为开放国家经济发展的引擎。国际服务贸易的快速发展,对国际经济的影响日益加深;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程度的加强,更凸显了国际服务贸易的作用,使国际服务贸易成为一国服务业以及经济竞争力的重要表现。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指一国政府在对外贸易中,通过国内立法和国际协议,逐渐减少政府对服务以及与服务有关的人员、资本、货物、信息等在国家间的流动的行政干预,放松对外贸易管制的过程,其目的是实现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和获取最佳的经济效益,是政府对服务贸易逐步放松管制的一种状态。从理论上讲,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提高经济效率的途径之一;然而,服务贸易自由化实际上更有可能创造获利者和受害者。虽然获利者可以补偿受害者损失而改善总体福利,但实现这种补偿的政策往往复杂和具有争议性。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表面上涵盖了所有贸易形式,但发达国家最为关心的是国际服务贸易中增长最快的生产者服务的贸易自由化,如银行、保险、电信、咨询、会计、计算机软件和数据处理等服务领域,这些领域更是关系到一国的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国家竞争力。作为实现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途径之一的多边谈判的结果,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达成是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必然,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延续,反映了谈判各方经济上既相互依赖又相互矛盾以及法律、文化上的相互渗透,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法律、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和地区共同努力的结果,是国际服务交易行动的基本准则,对国际经济秩序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进行等有着重要和深远的影响。
程大为[9](2003)在《新老议题,两大阵营各取所需》文中指出 发展中国家的关注焦点 乌拉圭回合后,主要发达国家企图将更多的新议题纳入到WTO的谈判议程。在1996年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上,贸易与投资、贸易与竞争、政府采购透明度和贸易便利被成功地纳入进来,称为新加坡议题。这之后,美欧试图启动新一轮谈判,终因1999年西雅图部长级会议上发展中国家的反对而流产,2001年,多哈会议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的艰难磨
杨明显[10](2002)在《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电力工业及其修造企业的影响与对策》文中认为本文首先介绍了WTO的形成过程及产生背景,展示了WTO的基本架构和规则要求,阐述了我国加入WTO的战略意义及对21世纪的国民经济影响和所面临的挑战。接着,对电力行业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了电力行业的发展机遇和所面临的挑战,并对当前的电力体制改革情况加以阐述。最后,对加入WTO电力修造行业在电力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所面临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以期为电力修造企业所面临的重大改革探索一种途径。
二、乌拉圭回合纺织品谈判原则已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乌拉圭回合纺织品谈判原则已定(论文提纲范文)
(1)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的对象 |
1.2 研究的背景 |
1.3 研究的根本目的 |
1.4 文献综述 |
1.5 研究方法 |
1.6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7 本文的结构安排 |
第2章 WTO决策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2.1 WTO正式决策机制 |
2.1.1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之规定 |
2.1.2 WTO一般性决策机构设置 |
2.1.3 WTO多哈回合谈判机构设置 |
2.1.4 WTO决策原则 |
2.2 WTO非正式决策机制 |
2.2.1 非正式决策机制运作模式 |
2.2.2 非正式决策机制之特点 |
2.3 WTO决策机制的失衡 |
2.3.1 决策机制的内部失衡 |
2.3.2 决策机制的外部失衡 |
2.4 小结 |
第3章 合法性:WTO决策机制改革目标 |
3.1 合法性基础理论 |
3.1.1 合法性之内涵 |
3.1.2 合法性之获取路径 |
3.2 国际治理之合法性 |
3.2.1 规范理论之视角 |
3.2.2 经验主义之视角 |
3.2.3 两种视角之关系 |
3.3 小结 |
第4章 WTO宪政化之反思:WTO决策机制改革之规范性原则 |
4.1 国际法体系中宪法化理论解构 |
4.1.1 宪法、宪法化与宪政主义之基本概念 |
4.1.2 宪政化、合法性与民主 |
4.1.3 实效性理论与良治理论 |
4.2 WTO宪政化问题之辩 |
4.2.1 WTO宪政化主流学说 |
4.2.2 凯斯对宪政化的定性研究 |
4.3 合法性理论下WTO宪政化之启示 |
4.3.1 WTO宪政化之反思 |
4.3.2 WTO决策机制改革的规范性原则 |
4.4 小结 |
第5章 WTO谈判决策原则 |
5.1 协商一致原则与一揽子协定原则之概念及制度目标 |
5.1.1 多边贸易体制中“协商一致”原则形成机理 |
5.1.2 多边贸易体制中“一揽子协定”原则形成机理 |
5.2 协商一致原则与一揽子协定决策原则的缺陷剖析 |
5.2.1 协商一致与一揽子协定决策原则无法推动多边贸易体系的发展 |
5.2.2 协商一致与一揽子协定决策原则无法实现其制度目标 |
5.3 关于WTO决策机制的完善之道及其改进路径 |
5.3.1 关于WTO决策机制的完善的总体思路 |
5.3.2 关于WTO决策机制的具体改进路径 |
5.4 小结 |
第6章 WTO决策之公众参与机制 |
6.1 公众参与之基本概念 |
6.1.1 公共参与之界定 |
6.1.2 公众参与制度之核心要素 |
6.2 公众参与机制在WTO框架下的发展 |
6.2.1 WTO对公众参与之既有安排 |
6.2.2 WTO公众参与机制发展路径分析 |
6.3 小结 |
第7章 WTO决策之议会监督机制 |
7.1 欧盟与美国议会对国家贸易政策监督模式比较 |
7.1.1 美国国会监督模式 |
7.1.2 欧盟模式 |
7.1.3 美欧议会监督模式差异原因分析 |
7.2 建立WTO议会间机构之辩 |
7.2.1 正反意见之分析 |
7.2.2 议会监督和发展中国家 |
7.3 小结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2)WTO法在欧盟适用的直接效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WTO法在成员域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
(一)成员域内立法机关对WTO法的适用 |
(二)成员域内司法机关对WTO法的适用 |
二、欧盟法院适用国际条约的理论基础——直接效力原则 |
(一)直接效力原则对欧盟法的适用 |
(二)直接效力原则对欧盟对外条约的适用 |
三、欧盟法院对WTO法直接效力问题的认定 |
(一)GATT1947的直接效力问题 |
(二)WTO协定的直接效力问题 |
(三)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的直接效力问题 |
四、围绕欧盟法院拒绝赋予WTO法直接效力立场的争论 |
(一)西方学术界的代表性见解 |
(二)欧盟法院法律顾问的批判 |
(三)学者针对欧盟法院论据的具体争论 |
(四)本文的评论 |
五、欧盟适用WTO法的立场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关于WTO协定适用的现行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
(二)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拟解决的问题 |
三、相关研究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五、相关经济学理论综述 |
六、研究术语说明 |
第一章 《SCM协定》之前的相关规则及实践 |
第一节 《哈瓦那宪章》中的补贴分类约束规则 |
一、《哈瓦那宪章》的产生背景及过程 |
二、《哈瓦那宪章》初步尝试对补贴实施分类约束 |
第二节 GATT 1947及修订条文中的相关规则和实践 |
一、GATT 1947补贴分类约束规则评析 |
二、修订后的GATT 1947补贴分类约束规则 |
三、GATT初创时期补贴界定规则约束力不强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补贴守则》中的分类约束规则 |
一、东京回合补贴规则谈判的背景及主要争议点 |
二、《补贴守则》对分类约束规则的发展及其不足 |
第二章 《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形成过程述评 |
第一节 对谈判初期主要提案的比较分析 |
一、最初的谈判通过检讨多边规则得失确定谈判议题 |
二、欧共体提出补贴定义和分类规制的若干要点 |
第二节 瑞士提案的要旨及各方对其立场的分析 |
一、瑞士提案依据不同法律后果对补贴实施分类规制 |
二、各方对瑞士补贴界定“三分法”立场各异 |
第三节 美国提案的主旨及其分析 |
一、对出口补贴和国内补贴均施加更严但有区别的纪律 |
二、应关注和约束其它类型的政府扶持措施 |
第四节 各方对瑞士和美国提案的比较分析 |
一、瑞士“三分法”框架方案虽有质疑但被接受 |
二、美国的方案遭到广泛质疑 |
三、第一份谈判大纲体现补贴界定“三分法” |
第五节 中期审议前后对补贴界定规则的讨论及分析 |
一、如何确定禁止性补贴和不可诉补贴的讨论 |
二、如何确定可诉补贴的讨论 |
三、加拿大“净补贴”提案及各方反响 |
第六节 补贴界定规则谈判的后期进展及动因分析 |
一、布鲁塞尔部长级会议前后出台的草案试图平衡各方利益 |
二、多因素使谈判重启并达成最后文件 |
第七节 《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形成过程及内容分析 |
一、对《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形成过程的分析 |
二、对《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的分析 |
第三章 《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补贴构成要件探析 |
一、对主体要件的分析 |
二、对行为要件“财政资助”的分析 |
三、对结果要件“授予利益”的分析 |
第二节 专向性标准探析 |
一、专向性标准的源起及功能 |
二、专向性标准的原则性规定及争端解决实践对其澄清 |
第三节 禁止性补贴规则探析 |
一、禁止性补贴规则对过往规则的继承和发展 |
二、出口补贴规则分析 |
三、进口替代补贴规则分析 |
第四节 可诉补贴规则探析 |
一、“不利影响”是可诉补贴的结果要件 |
二、对“不利影响”中“严重侵害”规则的分析 |
第五节 不可诉补贴规则探析 |
第六节 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报告对补贴界定规则的阐述解析 |
一、案情简介 |
二、DSB对系争措施的属性分析 |
三、DSB对系争措施是否构成“授予利益”的分析 |
四、对上诉机构解释路径的分析 |
第四章 多哈回合对《SCM协定》补贴界定规则修订探究 |
第一节 补贴定义议题解析 |
一、美国扩充补贴涵盖范围的提案是乌拉圭回合立场的延续 |
二、欧盟主张在完善补贴定义的基础上约束“隐蔽性补贴” |
三、加拿大和巴西有关补贴利益转移提案的对比分析 |
四、巴西有关补贴利益认定的提案及其分析 |
五、两份主席案文对补贴定义的修改及分析 |
第二节 专向性议题解析 |
一、加拿大提案及其分析 |
二、巴西提案及其分析 |
三、主席案文对专向性规则的修改及分析 |
第三节 禁止性补贴议题解析 |
一、有关出口信贷的提案及其分析 |
二、有关“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的提案及其分析 |
三、主席案文对禁止性补贴条文的修改及分析 |
四、主席阶段性报告显示禁止性补贴规则修改上分歧较大 |
第四节 对我国的影响分析 |
第五章 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演变的总体思考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演变的分析 |
一、补贴界定指导原则由“效果论”向“规范论”转变 |
二、补贴界定多边规则以多种经济学理论作为指导 |
三、美国的立法和实践对补贴界定多边规则有重大影响 |
四、补贴界定多边规则话语权呈现离心化趋势 |
五、争端解决裁决推动补贴界定规则的发展 |
六、多边规则的演进使成员方以补贴实现合理目标的空间缩小 |
第二节 对我国的启示 |
一、积极争夺多哈回合补贴界定规则的话语权 |
二、在后续争端解决中要求DSB澄清对我不利的结论 |
三、完善相关法规中的补贴界定规则 |
四、参照争端解决实践依《SCM协定》完善补贴政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4)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的转移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一、发生背景 |
二、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转移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 |
(一)在一般的专利保护事项方面 |
(二)在发展中国家获得药品的能力方面 |
(三)在对生命形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 |
三、发展中国家的对策 |
(5)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基本概念界定 |
1.1.1 经济一体化 |
1.1.2 区域经济一体化 |
1.1.3 欧盟经济一体化 |
1.1.4 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 |
1.2 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 |
1.2.1 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 |
1.2.2 欧盟经济一体化与经济全球化的关系 |
1.3 本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及基本框架 |
1.3.1 本文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3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3.4 本文的结构安排 |
2 经济一体化理论文献回顾 |
2.1 新经济地理学理论 |
2.2 国际政治学理论 |
2.2.1 新功能主义理论 |
2.2.2 政府间主义理论 |
2.2.3 新制度主义理论 |
2.3 国际关系学理论 |
2.3.1 结构现实主义 |
2.3.2 自由政府间主义 |
2.3.3 建构主义 |
2.4 经济学理论 |
2.4.1 关税同盟理论 |
2.4.2 共同市场理论 |
2.4.3 大市场理论 |
2.4.4 最优货币区理论 |
2.5 多维度理论对欧盟经济一体化研究的评述 |
3 欧盟经济一体化制度基础及演进历程 |
3.1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社会历史文化背景 |
3.1.1 欧洲文化的同一性——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文化思想基础 |
3.1.2 欧洲文化的多样性——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力量 |
3.1.3 欧洲文化对欧盟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的影响 |
3.2 欧盟经济一体化思想的形成 |
3.2.1 宗教对欧盟经济一体化思想的影响 |
3.2.2 中世纪后欧盟经济一体化思想的发展 |
3.3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根本条件 |
3.3.1 政治条件 |
3.3.2 技术条件 |
3.3.3 经济条件 |
3.4 两次世界大战对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影响 |
3.4.1 两次世界大战对欧洲联合思想的影响 |
3.4.2 二战后的政治经济因素对欧盟经济一体化的促进 |
3.5 欧盟经济一体化演进历程 |
3.5.1 早期形成阶段 |
3.5.2 中期发展阶段 |
3.5.3 五次扩大概述 |
4 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解析 |
4.1 欧盟经济一体化制度模式 |
4.1.1 欧洲共同体法的法律基础 |
4.1.2 欧洲联盟法 |
4.1.3 《欧盟宪法条约》草案 |
4.1.4 欧盟统一大市场法律制度 |
4.1.5 欧盟对外经贸法律制度 |
4.1.6 欧盟经济货币联盟法律制度 |
4.2 欧盟经济一体化体制模式 |
4.2.1 欧盟组织机构及其决策机制 |
4.2.2 欧盟体制模式的性质及其特征 |
4.2.3 欧盟体制存在的问题 |
4.3 欧盟经济一体化治理模式 |
4.3.1 欧盟治理模式的内涵 |
4.3.2 欧盟治理模式的实践与成效 |
4.4 欧盟经济一体化运行和目标模式 |
4.4.1 欧盟经济一体化运行模式 |
4.4.2 欧盟经济一体化目标模式 |
4.5 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实质和创新 |
4.5.1 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实质与创新 |
4.5.2 经济一体化与政治一体化 |
4.6 欧盟经济一体化制度效率 |
4.6.1 欧盟经济增长与制度结构 |
4.6.2 欧盟经济一体化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 |
5 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磁场效应 |
5.1 欧盟关税同盟的磁场效应 |
5.1.1 关税同盟的局部效应 |
5.1.2 关税同盟的整体效应 |
5.2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磁场效应 |
5.2.1 共同农业政策 |
5.2.2 共同农业政策的贡献 |
5.2.3 共同农业政策的改革及影响 |
5.3 欧盟统一大市场的磁场效应 |
5.3.1 欧盟结构和地区政策的贡献 |
5.3.2 欧盟统一大市场的贡献 |
5.4 欧盟经济货币联盟的磁场效应 |
5.4.1 中东欧新成员国的基本状况 |
5.4.2 单一货币——欧元的效应 |
5.4.3 欧盟经济与货币联盟的贡献 |
5.5 欧盟经济一体化例外 |
5.5.1 电力行业非一体化考察 |
5.5.2 土耳其问题及其他 |
6 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对东亚区域合作的启示 |
6.1 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与东亚区域合作模式比较 |
6.1.1 两种模式比较 |
6.1.2 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的借鉴 |
6.2 东亚区域合作的制度基础 |
6.2.1 东亚区域合作的文化基础 |
6.2.2 东亚区域合作的政治基础 |
6.2.3 东亚区域合作的经济基础 |
6.3 制约东亚区域合作的制度因素 |
6.3.1 体制制约因素 |
6.3.2 政治制约因素 |
6.3.3 国际关系制约因素 |
6.3.4 经济制约因素 |
6.4 客观对待东亚区域合作的发展前景 |
6.4.1 放弃“掌控地区领导权”传统思维 |
6.4.2 东亚自由贸易区的实现尚待时日 |
6.4.3 “亚元”的理想与现实 |
6.5 中国在东亚区域合作中的战略选择 |
6.5.1 处理好同日本的关系 |
6.5.2 妥善处理同其他国家的关系 |
6.5.3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
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 |
(6)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老挝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关联(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概述 |
一、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及形式 |
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建立与发展 |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 |
第二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 |
一、区域经济集团化的发展现状 |
二、区域贸易安排的发展趋势 |
第三节 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
一、东盟的法律基础 |
二、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构及其主要措施 |
三、东盟与区域外国家的关系 |
四、东盟—中国经贸合作关系发展迅速 |
第二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构及其意义 |
第一节 中国与东盟的关系 |
一、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发展历程 |
二、中国与东盟经贸合作关系的现状 |
三、中国与东盟关系的法律安排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构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背景 |
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机遇 |
三、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难题 |
第三节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特有意义 |
一、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必要性 |
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依据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基础及其简要内容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基础的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依据 |
一、建立自由贸易区与WTO规则的关系 |
二、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法律依据 |
第四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制度构想 |
第一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概述 |
一、自由贸易区概述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界定 |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主要内容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基本制度构想 |
一、确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发展目标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模式构想 |
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规则 |
第三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实质性合作及其推动措施 |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步骤和进程 |
二、推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立的几项合作措施 |
第五章 老挝应对即将建立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第一节 老挝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关系 |
一、老挝与中国和东盟国家的经贸合作关系 |
二、老挝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及其法律安排 |
三、老挝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的权利和义务 |
第二节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组织机构制定的法律文件在老挝适用问题 |
一、国际法在国内适用的一般理论 |
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文件在老挝的适用 |
第三节 继续改革和完善对外经贸体制,应对即将组建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
一、改革开放为融入世界经济所作的努力 |
二、进一步调整和完善涉外经贸体制 |
第四节 老挝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未来发展对策 |
一、同中国和东盟国家加强经贸合作的对策 |
二、发挥老挝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优势和作用的对策 |
三、制定面向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优惠政策和法规 |
四、尽快深入研究、熟悉和学会运用WTO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相关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国家经济主权论(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国家经济主权的基本理论问题 |
第一节 国家政治主权与经济主权的关系 |
一、发展中国家对国家政治主权理论的推动 |
二、国家经济主权的提出与及其概念界定 |
三、经济主权原则的形成进程 |
第二节 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
一、国家对本国经济事务的自主权 |
二、国家对其境内的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 |
三、国家对境内外资实行国有化或征收的权利 |
四、国家对外资的管辖权 |
五、贸易政策规制权 |
六、国际经济事务的平等参与权与决策权 |
第三节 国家经济主权的法律地位分析 |
一、国家经济主权平等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法律基础 |
二、经济主权是发展中国家谋求经济独立与发展的前提 |
三、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基本原则 |
第四节 经济主权原则的发展趋向 |
一、经济主权原则指涉的重心发生变化 |
二、经济主权原则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 |
三、经济主权的让渡与共享 |
四、经济主权的强化与弱化趋势并存 |
第二章 多边贸易体制下的国家经济主权 |
第一节 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性质与国家经济主权 |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性质与经济主权 |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与经济主权 |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与经济主权 |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与经济主权 |
一、WTO强制管辖权的确立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与经济主权 |
第三章 发达国家强化国家经济主权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美国国家经济主权保障机制的法律分析 |
一、美国国家主权演变的考察 |
二、美国强化国家经济主权与对外贸易政策转变的路径依赖 |
三、美国强化经济主权的法律制度保障分析 |
四、美国强化经济主权评析 |
第二节 美国对外贸易政策新趋向的法律分析 |
一、晚近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演变 |
二、美国对外贸易政策调整的动因 |
三、美国贸易政策新变化的启示 |
第三节 美国经济主权理论与实践述评 |
一、美国经济主权理论取向:“过时论”与“强化论”并存 |
二、WTO协定与美国“1994主权大辩论” |
第四节 美国贸易法中的“301条款”与其经济霸权 |
一、美国贸易法的演变与“301条款” |
二、“301条款”的本质:攻击性的单边主义 |
三、“301条款”的焦点:经济主权与经济霸权之间的斗争 |
第五节 欧洲一体化进程化中的国家主权问题剖析 |
一、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考察 |
二、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影响 |
三、欧盟国家主权让渡的发展趋势 |
第四章 发展中国家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实践分析 |
第一节 印度利用多边贸易体制维护国家经济主权的实践 |
一、关贸总协定时代印度维护经济主权的实践分析 |
二、在多边贸易谈判中坚持趋利避害维护国家经济主权 |
三、利用世贸组织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条款维护经济主权 |
四、团结发展中成员维护自身经济主权 |
第二节 多哈部长会议与多边贸易谈判新趋向析论 |
一、多哈部长会议的背景及内容 |
二、新的多边贸易谈判中存在的主要分歧与焦点问题 |
三、多边贸易体系内部矛盾与冲突分析 |
四、新的多边贸易谈判的趋向及特征 |
第三节 坎昆部长会议与发展中国家维护经济主权实践 |
一、坎昆会议的焦点问题剖析 |
二、坎昆会议“受挫”根源阐微 |
三、坎昆会议中发展中成员维护经济主权的实践 |
第五章 中国经济主权理论初探与实践运用 |
第一节 当代中国经济主权理论的建构初探 |
一、充分认识经济主权理论的发展趋向 |
二、正确处理经济主权的让渡与共享 |
三、经济主权原则的工具性特征与经济主权的功能运用 |
四、强化应对外资管辖权弱化的法律对策 |
第二节 多边贸易体制下维护我国经济主权的法律保障 |
一、WTO“三位一体”的定位 |
二、重视利用WTO关于豁免成员义务和例外条款的规定 |
三、有效利用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优惠 |
第三节 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与中国维护经济主权的实践 |
一、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产生的背景 |
二、多哈发展议程框架协议主要内容 |
三、中国在框架协议谈判中维护经济主权的实践 |
四、框架中几个焦点问题评析 |
第四节 经济主权与国家干预经济 |
一、经济主权是经济权力与经济权利的统一体 |
二、经济主权与“需要国家干预经济”的关系 |
三、经济主权对需要国家干预理论的推动 |
参考文献 |
(8)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界定与分类 |
二、选题的研究意义与研究方法 |
三、选题的研究思路与框架结构 |
第一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进程 |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 |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 |
二、国际服务贸易迅速发展的原因 |
三、国际服务贸易发展的特点与趋势 |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发展的历史回顾 |
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环境 |
三、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特点 |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途径 |
一、充分发挥多边贸易体制的作用 |
二、积极推进区域经济集团内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三、加强各国国内政策的协调 |
四、推动货物贸易的充分自由化 |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多边谈判 |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多边谈判的背景 |
二、乌拉圭回合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 |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后续谈判 |
四、多哈发展议程的国际服务贸易谈判 |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理论 |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研究综述 |
一、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研究的特点 |
二、国际服务贸易理论研究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比较优势理论与国际服务贸易 |
一、比较优势理论对服务贸易的适用性 |
二、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理论模型 |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比较优势的影响因素 |
一、人力资本 |
二、资本与技术因素 |
三、信息技术 |
四、自然条件与基础设施 |
五、产业组织结构 |
六、非经济因素 |
第四节 规模经济贸易理论与国际服务贸易 |
一、生产区段和服务链理论 |
二、马库森理论 |
三、弗兰科斯理论 |
第三章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效应的政治经济分析 |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经济效应分析 |
一、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经济效率分析 |
二、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福利分析 |
三、生产者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福利分析 |
四、服务要素贸易自由化的福利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安全 |
一、服务贸易与国家安全的关系 |
二、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
第三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竞争力 |
一、国家竞争力、产业竞争力、企业竞争力的关系 |
二、国家竞争力的来源 |
三、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竞争力 |
第四节 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与国家利益冲突 |
一、保留产业模型的均衡分析 |
二、生产率变化模型的均衡分析 |
三、减少国家利益冲突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政策修正 |
第四章 国际服务贸易多边规则 |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正文评析 |
一、序言 |
二、第一部分:范围和定义 |
三、第二部分:一般义务和纪律 |
四、第三部分:具体承诺 |
五、第四部分:逐步自由化 |
六、第五部分:机构条款 |
七、第六部分:最后条款 |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评析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产生的原因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评析 |
第三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评述 |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欠缺 |
二、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意义 |
第四节 服务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
一、WTO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 |
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 |
三、服务贸易领域的争端解决 |
第五章 中国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 |
第一节 我国服务贸易的发展 |
一、我国服务业的发展历程 |
二、我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
三、我国服务业与服务贸易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我国服务贸易竞争力分析 |
一、出口与国际竞争力的关系 |
二、以进出口数据为基础的竞争力指标 |
三、四种服务贸易方式下的出口相对优势 |
第三节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的承诺 |
一、我国参与国际服务贸易谈判 |
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承诺条款解读 |
第四节 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比较分析 |
一、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架构 |
二、我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的比较分析 |
三、我国主要服务行业市场准入承诺 |
第六章 中国服务贸易竞争力的提高 |
第一节 加快服务业和服务贸易发展 |
一、建设产业国际竞争力调查体系 |
二、制定合理的产业发展战略 |
三、创新服务业发展的制度安排 |
四、建立有实力的大型服务企业 |
五、实施服务品牌战略 |
六、走出去与请进来相结合发展服务贸易 |
第二节 扩大服务贸易市场准入 |
一、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现状 |
二、扩大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利弊分析 |
三、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模式选择 |
四、我国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原则 |
第三节 完善服务业和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
一、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
二、完善我国国际服务贸易统计体系 |
第四节 大力发展服务外包 |
一、外包的发展特点 |
二、国际服务外包的发展 |
三、大力发展我国的服务外包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电力工业及其修造企业的影响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 |
1.1 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背景 |
1.1.1 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 |
1.1.2 世界贸易组织产生的背景 |
1.2 世贸组织协定的宗旨和目标 |
1.3 世贸组织的基本法律原则 |
第二章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纵论 |
2.1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原则、权利与义务 |
2.1.1 我国加入WTO的原则 |
2.1.2 中国“入世”后的权利与义务 |
2.2 中国加入WTO的战略意义 |
2.2.1 进入世界经济舞台的战略 |
2.2.2 有利于掌握战略主动权 |
2.2.3 新一轮经济改革重要契机 |
2.2.4 有助于遏制“台独”发展 |
2.2.5 中国加入WTO的政治意义 |
2.3 加入WTO对我国经济的总体影响 |
2.3.1 对国民经济的宏观分析 |
2.3.2 产业结构必将发生调整 |
2.3.3 获得平等的贸易机会 |
2.3.4 对中国农业和就业的影响 |
2.3.5 中国汽车工业将面临最大的冲击 |
2.3.6 外商投资的高科技企业环境更加宽松 |
2.3.7 化工、医药、商业等行业利弊并存 |
2.3.8 服务业面临挑战 |
第三章 加入世贸组织对电力工业的影响及对策 |
3.1 我国电力工业现状与问题 |
3.1.1 我国电力工业现状 |
3.1.2 我国电力工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 加入WTO电力工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
3.2.1 加入WTO对我国电力工业的影响 |
3.2.2 加入WTO电力工业面临的机遇 |
3.2.3 加入WTO我国电力工业面临的挑战 |
第四章 对电力修造企业的影响及措施 |
4.1 电力修造企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在机械制造业中的地位 |
4.1.1 电力修造企业的现状 |
4.1.2 技术进步与创新推动了电力装备水平的提高 |
4.1.3 市场意识逐步提高 |
4.1.4 电力修造行业在我国机械制造业中的地位 |
4.2 电力修造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竞争力分析 |
4.3 加入WTO对我国电力修造企业的影响 |
4.4 电力体制改革对电力修造企业的影响 |
4.5 电力修造企业应采取对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乌拉圭回合纺织品谈判原则已定(论文参考文献)
- [1]WTO多边贸易谈判决策机制改革研究[D]. 钟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6(06)
- [2]WTO法在欧盟适用的直接效力问题研究[D]. 钟兢.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
- [3]GATT/WTO体制下补贴界定问题研究[D]. 刘琳. 湖南师范大学, 2014(04)
- [4]国际知识产权谈判场所的转移与发展中国家的对策[J]. 魏艳茹.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08(02)
- [5]欧盟经济一体化模式研究[D]. 兰天. 东北财经大学, 2005(02)
- [6]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老挝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设中的关联[D]. 沙伦赛. 武汉大学, 2005(05)
- [7]国家经济主权论[D]. 徐泉. 西南政法大学, 2005(01)
- [8]国际服务贸易自由化研究[D]. 王绍媛. 东北财经大学, 2004(02)
- [9]新老议题,两大阵营各取所需[J]. 程大为. 时代经贸, 2003(03)
- [10]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电力工业及其修造企业的影响与对策[D]. 杨明显. 华北电力(北京)大学, 20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