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境)外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免责条款一瞥(论文文献综述)
陈玉[1](2021)在《我国网络进口食品行政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付帅[2](2021)在《“元治理”视角下安康市产品质量共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何乃华[3](2020)在《我的珠宝之途(Ⅺ)》文中提出杨总编:活至耄耋、不免念旧,因身板尚硬朗,于是四海云游、访亲问友,谈及往事,众多新朋旧友都劝我:"你是个有故事的人,把故事讲出来……"一位高寿近百、亦师亦友,且颇具权咸的长者甚至告诫我,史学家和哲人认为:"无论什么事,凡是第一个,就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地位和价值。"他颇为感慨地表示:由于"历史的误会",新中国的殊宝首饰行业曾有所"阻滞",而你本人确实为振兴整个行业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这位长者一贯"政治敏锐",每次会面都"与时俱进":中央正专题研究,如何对外宣传中华传统文化。总书记特别强调:"中华民族有地位、有影响,是因为中华文化具有强大的感召力。"。所以他特别重视文化自信,因为,"文化自信是更基础、更广泛、更深厚的自信……中国不乏生动的故事,关键要有讲好故事的能力。"
任翔[4](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唐兴李[5](2020)在《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人类经过了农耕时代和工业时代后,当今社会已经进入到了信息化时代。这个时代的发展必然会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地球村”的概念已经被当代学者频繁提及。信息、科技以及人类的健康等诸多领域受到地域的限制将会越来越小。这无疑对各国政府的准入管制提出了更高的挑战,特别是在与国民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的医疗服务领域。过高的准入门槛有可能使本国的医疗市场难以从全球范围内吸收新技术、共享医疗数据及临床案例,从而在面对重大医疗危机时难以借助国际力量;而过低的准入门槛则有可能使不同文化下的医疗管理及市场体制摧毁本国市场。因此,自WTO与WHO成立伊始,就不断与各成员国政府在磋商此类问题。然而,随着互联网技术加速了全球一体化的发展,这个问题已经到了十分严峻的程度。在未来20年到50年的全球化进一步加剧的过程中,不能合理确定本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规则的国家将很可能会在这个领域落后于其它国家,并严重影响到国民的生命安全。医疗服务的准入早在WTO成立以前就已经存在,不过直到GATS的出现才将医疗服务真正纳入多边贸易法律体制中并以经济和法律的语言确认了其可交易性。然而,目前在GATS中作出医疗服务承诺的成员较少,而且大多数成员对医疗服务的市场准入采取的是极为谨慎的态度。随着医疗服务全球流动的不断加强,不同利益个体、群体甚至国家之间以及国家内部都存在着不同的意见和争论。面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国际化,如何平衡国内规制与贸易自由化?是更加自由还是保守?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主要模式有哪些?各成员对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的做法和考虑因素是什么?我国对医疗服务,尤其在外资准入领域的法律规范,还有哪些不足?面对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发展,我们应该采取何种态度?以及未来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法律的突破方向可能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和研究。本文的研究主题是用GATS框架下的四种提供服务方式来分析医疗服务行业中市场准入方面所面临的法律问题。本文首先阐述了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概念和界定,以及GATS下四种提供方式的适用范围。随后通过分析各成员国对其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承诺,总结了主要成员国进入医疗服务市场的模式。另外,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模式体系的完善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紧接着,从四种提供方式(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出发,本文分析了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问题。首先,是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模式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互联网医疗以及跨境医疗消费的准入问题。由于医疗服务的本质是流动性的,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中对医疗服务市场在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市场准入方面的承诺基本是不限制,加之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医疗服务的发展趋势为呈现越来越多的线上诊断。与此同时,跨境医疗消费日益增加,也使得各国不得不重新面对市场准入的问题。在跨境提供方面,互联网医疗的准入涉及到了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的问题,因此很多政府的国内准入应对措施则是选择性屏蔽相关跨境医疗服务网站信息;对于跨境消费方面,政府则采用的是控制出入境签证率,以此来控制跨境就医问题。然而,政府不得不面对的一个问题是如何平衡国内规制和贸易自由化。本文研究发现,很多成员国政府选择在遵守GATS承诺表的前提下,各成员国政府都采用援引GATS的一般条款和例外条款来作为医疗服务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市场准入国内措施的补充条款。其中,我国在医疗服务市场准入方面就提出适用GATS例外条款。对于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方面,大多数成员国在GATS承诺表里都表示有所限制。医疗服务市场的外资准入问题主要体现在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及条件。本文以我国现状为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梳理了我国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设立形式、条件,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资准入的影响以及我国医疗服务市场目前存在的有关外资准入的法律问题。论文对医疗服务的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外资准入履行方面以及审批等内容进行了分析,并从法律角度提出了相关完善建议。最后,本文研究了在GATS框架下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市场中对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准入问题。各成员国在医疗服务方面的人员准入主要体现为对外国执业医师的限制,限制内容包括对服务提供者数量的限制、对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的限制以及对服务业务范围及地域的限制。文中分析了主要成员国在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总结了医疗服务行业自然人流动市场准入的法律障碍,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分别从跨境提供、跨境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方面总结了当前医疗服务市场准入面临的法律障碍,在比较和借鉴中,提出未来可能的突破方向以及我国的应对之策。
张雯[6](2020)在《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风险管理 ——以S公司为例》文中研究指明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到来,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发展,进出口贸易额不断攀升,已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国民经济强大的推动动力。然而,对外贸易的环境并非风平浪静的。在全球经济不断变化的格局下,市场竞争多元化、支付方式多样化、产品贸易复杂化等多种因素导致对外贸易中的风险随处可见,风险发生的概率也在不断增加,带来的影响也日益加剧。传统的风险预警系统和风险防范机制已经无法顺应当下对外贸易发展中的复杂性和多样性,风险管理已经成为我国外贸企业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保持稳定、持续经营必须重视和建立的重要环节。外贸企业如何加强自身抵御风险和防范业务风险的能力,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做好风险管理已成为企业管理者们必须深思的问题。外贸企业的风险管理研究也就具有了现实意义。本文以江苏省内一家知名的大型国有外贸企业——S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我国目前对外贸易环境分析、S公司的内外部环境分析、自身经营情况分析,针对其主营业务之一代理进口业务中的风险管理问题进行探讨和研究,发现S公司目前的风险管理现状和存在的风险,包括客户资信风险、市场波动风险、政策变化风险、货权丢失风险、虚假贸易风险、条款设置风险,针对这些可能影响S公司战略目标和经营计划实施与执行的风险因素,进行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在文章的最后提出了适用于S公司目前经营现状的风险管理措施和对策建议,包括建立风险控制体系、加强生态平台建设、健全调查评审流程、强化合同风险防范、坚持业务高质量发展、深化流程管控制度、提高团队风险意识等。本文希望通过对S公司代理进口业务风险管理现状的研究和分析,提供S公司以及我国从事同类代理进口业务的其他外贸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参考和借鉴,使得我国的外贸企业能够更好、更稳、更安全的开展代理进口业务,在发展中兼顾风险的预警和防范,不断优化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避免因风险的发生给企业造成损失,在起起伏伏的国际贸易商海中乘风破浪,高质量持续发展。
明国华[7](2019)在《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船舶保险是海上保险的核心,具有悠久的历史,拥有一系列成熟的法律制度。船舶保险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彼此权利义务,保险责任条款与免责条款是船舶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和保险相对人获得赔偿的依据。作为保险相对人,通常都希望承保标的发生的所有损失都能得到保险补偿;但作为保险人则是希望基于大数法则,严格审核损失的发生是否可根据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进行赔付。由此保险双方经常出现分歧,甚至引起纠纷诉诸法院,其中最为典型的是对免责条款效力的争议。在《保险法》实施前,引起船舶保险纠纷的原因更多的是对免责条款适用的不同理解。随着《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继公布生效,保险相对人不仅仅是对船舶保险免责条款的适用,对其效力也产生了质疑,调整船舶保险合同关系的法律是《海商法》,《海商法》无规定则适用《保险法》,由于《海商法》并无免责条款的效力规定,因此《保险法》对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均适用于船舶保险,这对船舶保险形成了强烈的冲击。《保险法》主要调整陆上保险关系,其相关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和如何适用?一直是困扰着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问题。本文针对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进行浅析探讨,除了导言和结束语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船舶保险免责条款的概念和范围。通过分析船舶保险的概念和特性,进而论述其免责条款的独特性,认为船舶保险免责条款范围不同于陆上一般财产保险,是本文对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进行研究的基础所在。第二部分对船舶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进行分析探讨。该部分是本论文的主体,共分三节。第一节主要阐述《保险法》第17条关于程序规制义务的规定,即免责条款效力认定第一步形式评价,包括提示与明确说明义务,并对程序规制义务是否能适用船舶保险进行分析,认为《保险法》第17条关于程序规制义务的规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船舶保险,应结合船舶保险的特点予以修正使用;第二节主要论述《保险法》第19条关于免责条款内容评价的相关规定,即经历过程序规制考量而被订入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第二步实质评价,应结合船舶保险的特有属性从合法和合理两个角度展开,否则容易导致海上保险的陆上化;第三节对船舶保险免责条款效力存在的效力形态进行探讨分析,认为免责条款只存在有效和无效两种形态。第三部分在前两部分论述的基础上对我国海上保险立法提出建议,具体包括明确规定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范围、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程序规制和内容评价的相关要求。
洪丽君[8](2019)在《自贸区背景下两岸跨境电商标准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两岸自贸区跨境电商快速发展为研究背景,提出两岸跨境电商标准体系的构建思路和框架,为进一步规范跨境电商提供技术参考,以促进两岸跨境电商的良性发展。
穆瑞珍[9](2019)在《我国产品缺陷认定规则的局限与延展》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产品缺陷认定分歧为焦点的典型案例为切入点,对我国产品责任中缺陷认定的局限加以研析,并试着提出相应延展之建议。在对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产品不合格相关概念加以界定的基础上,提出对于现行产品缺陷概念、不合理危险内涵以及认定标准的质疑,并对我国产品缺陷认定存在的局限进行了分析与归纳,将重点放在局限背后的原因探析及相应建议上。第二章对应现状探究原因,具体归纳为立法与实践“交叉构建”引发概念界定不清、法律适用中“趋易避难”导致内涵不明、立法与实践“双重偏移”引发判定标准模糊。继而在第三章提出相应建议:其一应对“产品缺陷”概念予以延展,建议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以下简称《侵权责任编》)时明晰“产品缺陷”概念以及在“产品缺陷”概念后附随“不合理危险”涵义;其二应明确产品缺陷类型及其判断标准的选择,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划分产品缺陷类型——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缺陷,以及确立产品缺陷各类型的判断标准——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成本效益分析标准为辅,制造缺陷以特定生产标准为先、结合考量消费者期待标准;其三应对人工智能冲击产品缺陷认定进行相应延展,建议将智力产品纳入产品的范围、将发展缺陷纳入法定缺陷类型,以及对人工智能产品适用有限度的缺陷推定。
谈笑[10](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二、国(境)外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免责条款一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境)外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免责条款一瞥(论文提纲范文)
(4)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5)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问题研究 |
1.2.2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问题研究 |
1.2.3 通过GATS四种提供方式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基本法律问题的研究 |
1.3 研究框架、方法及创新点 |
第2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概念 |
2.1.1 市场准入的含义 |
2.1.2 学界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1.3 GATS对医疗服务市场准入的界定 |
2.2 GATS下医疗服务的四种提供方式及成员国的准入承诺 |
2.2.1 跨境提供 |
2.2.2 跨境消费 |
2.2.3 商业存在 |
2.2.4 自然人流动 |
2.2.5 成员国医疗服务四种提供方式的市场准入承诺 |
第3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跨境提供和跨境消费的准入问题 |
3.1 GATS例外条款的解读和适用分析 |
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2.1 跨境医疗提供的界定 |
3.2.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提供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3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市场准入的补充限制 |
3.3.1 跨境医疗消费的界定 |
3.3.2 GATS例外条款对跨境医疗消费准入制度的法律适用及影响 |
3.4 援引GATS例外条款限制跨境医疗提供和跨境医疗消费的法律适用和程序 |
3.5 我国医疗服务准入援用GATS例外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
第4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问题 |
4.1 成员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及我国的选择 |
4.1.1 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泛限制模式 |
4.1.2 以澳大利亚和德国为代表的重点限制模式 |
4.1.3 以英国为代表的自身体系限制模式 |
4.1.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审核模式选择 |
4.2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的准入制度 |
4.2.1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的企业形式及条件 |
4.2.2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3 外商独资经营医疗机构的设立条件及准入程序 |
4.2.4 新《外商投资法》对医疗服务市场外商投资的准入标准 |
4.3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法律问题 |
4.3.1 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需更加量化 |
4.3.2 外资准入履行方面需有详细可操作性规定 |
4.3.3 外资准入审批程序以及条件需更加透明、公开和具体 |
4.4 我国医疗服务市场商业存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4.4.1 量化外资准入范围、比例条件 |
4.4.2 完善外资准入履行方面细节性和可操作性的规定 |
4.4.3 提高外资准入审批程序和条件的透明度 |
第5章 GATS下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问题 |
5.1 医疗服务市场的外国执业医师准入问题 |
5.1.1 外国执业医师的界定以及其民事法律地位 |
5.1.2 针对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限制措施 |
5.1.3 外国执业医师他国行医的准入通用要求 |
5.2 跨境医疗服务市场自然人流动的准入模式探析 |
5.2.1 以英国为代表的注册与审核并重的模式 |
5.2.2 以美国为代表的统一资格考试与长期考核认证模式 |
5.2.3 以中国为代表的注册制为主的模式 |
5.3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的法律问题 |
5.3.1 限制医疗服务提供者的数量,执业医师执业技能认证标准不一 |
5.3.2 医疗特定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者雇佣准入限制标准多元化 |
5.3.3 外国执业医师信息管理相关法律的缺失 |
5.4 跨境医疗服务自然人流动准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4.1 建立准入时成员国医疗从业资质互相认可制度 |
5.4.2 建立相应体制帮助执业医师的文化融合 |
5.4.3 加强档案立法,确保输出国医生档案的完整性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风险管理 ——以S公司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问题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第四节 研究的方法与章节结构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
第二节 国际贸易理论概述 |
第三节 风险管理三步骤理论概述 |
第三章 S公司代理进口业务外部环境概况 |
第一节 中国对外贸易市场现状 |
第二节 代理进口业务市场现状 |
第四章 S公司进口业务概况和风险管理现状 |
第一节 S公司进口业务概况 |
第二节 S公司风险管理现状 |
第五章 S公司代理进口业务风险识别 |
第一节 S公司风险识别的方法 |
第二节 S公司风险识别的结果 |
第六章 S公司代理进口业务风险评估 |
第一节 S公司风险评估的方法 |
第二节 S公司风险评估的报告 |
第七章 S公司代理进口业务风险控制 |
第一节 企业愿景与发展目标风险控制 |
第二节 文化倡导与优化架构风险控制 |
第三节 控制体系与平台建设风险控制 |
第四节 流程管理与制度深化风险控制 |
第五节 合同强化与条款规范风险控制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结论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主要创新点和不足 |
第一章 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 |
第一节 船舶保险 |
一、船舶保险合同 |
二、船舶保险的特征 |
三、船舶保险的作用 |
第二节 船舶保险免责条款界定 |
一、船舶保险免责条款的概念 |
二、船舶保险免责条款的独特性 |
三、船舶保险免责条款的范围 |
第二章 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 |
第一节 免责条款的形式评价——程序规制 |
一、程序规制之提示义务 |
二、程序规制之明确说明义务 |
三、程序规制义务对船舶保险的适用 |
四、程序规制义务的减轻与免除 |
五、未尽程序规制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二节 免责条款的实质评价——内容评价 |
一、实质评价之合法性评估 |
二、实质评价之合理性评估 |
第三节 船舶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形态 |
一、存在的效力形态 |
二、免责条款的效力形态之有效 |
三、免责条款的效力形态之无效 |
第三章 完善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认定的建议 |
一、明确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范围 |
二、完善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程序规制义务 |
三、完善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内容评价标准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自贸区背景下两岸跨境电商标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引言 |
2 两岸跨境电商标准体系 |
3 两岸跨境电商通用基础标准 |
3.1 基础技术标准 |
3.2 贸易便利化标准 |
3.3 数据共享标准 |
4 两岸跨境电商业务标准 |
4.1 交易过程标准 |
(1)商品信息标准 |
(2)订单处理标准 |
(3)汇付信息标准 |
(4)通关信息标准 |
(5)物流信息标准 |
(6)产品可追溯体系 |
4.2 交易主体标准 |
(1)交易主体资质认证 |
(2)交易主体的责任和权利 |
4.3 交易平台标准 |
(1)平台服务协议 |
(2)平台交易规则 |
(3)知识产权保护 |
(4)消费者权益保护 |
(1) 知情权 |
(2) 选择权 |
(3) 消费者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 |
(4) 个人信息保护和交易信息安全 |
(5)交易记录保存 |
(6)交易评价制度 |
5 两岸跨境电商支撑标准 |
5.1 跨境支付标准 |
5.2 跨境物流标准 |
5.3 信用服务标准 |
5.4 质量采信标准 |
6 两岸跨境电商监管服务标准 |
6.1 服务质量 |
6.2 统计监测 |
6.3 海关监管 |
6.4 风险防控 |
7 结语 |
(9)我国产品缺陷认定规则的局限与延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产品缺陷认定分歧的典型案例介绍与思考 |
一、相关案例分析 |
(一)陈梅金等人诉三菱汽车损害赔偿案 |
(二)方加堂等诉宜昌德仁堂药品损害赔偿案 |
(三)高巨斌诉特斯拉自动驾驶汽车损害赔偿案 |
二、问题的提出 |
(一)我国产品责任中缺陷界定不明 |
(二)我国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偏移 |
(三)高新科技对产品缺陷认定的冲击 |
第二章 我国产品责任中缺陷认定规则的局限 |
一、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概念界定不清及其原因 |
(一)法律责任界定归属不清造成的适用依据混同 |
(二)“集大成”式立法引发的概念混同与混用 |
(三)立法进程中数部法律先后施行及适用带来的局限性 |
二、产品缺陷认定中“不合理危险”的内涵不明及其原因 |
(一)“国家/行业标准”简明易懂,“不合理危险”晦涩难定性 |
(二)“国家/行业标准”受到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支持 |
三、产品缺陷相应的判定标准模糊及其原因 |
(一)现行法定表述易陷入逻辑漏洞 |
(二)司法实务中对“国家/行业标准”的青睐 |
第三章 我国产品缺陷认定规则的完善和延展 |
一、“产品缺陷”概念的界定与延展 |
(一)在制定《侵权责任编》时明晰“产品缺陷”概念 |
(二)“产品缺陷”概念后附随“不合理危险”的涵义 |
二、明确产品缺陷类型及其判断标准的选择 |
(一)在《产品质量法》中明确划分我国产品缺陷类型 |
(二)确立我国产品缺陷的类型化判断标准 |
三、人工智能冲击下产品缺陷认定的延展 |
(一)将智力产品纳入产品的范围 |
(二)将发展缺陷纳入法定缺陷类型 |
(三)人工智能产品适用有限度的缺陷推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四、国(境)外检验机构检验证书免责条款一瞥(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网络进口食品行政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陈玉. 江南大学, 2021
- [2]“元治理”视角下安康市产品质量共治研究[D]. 付帅. 长安大学, 2021
- [3]我的珠宝之途(Ⅺ)[J]. 何乃华. 中国宝玉石, 2020(05)
- [4]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5]GATS下跨境医疗服务准入法律问题研究[D]. 唐兴李.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6]外贸企业代理进口业务风险管理 ——以S公司为例[D]. 张雯. 南京大学, 2020(04)
- [7]船舶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效力研究[D]. 明国华.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8]自贸区背景下两岸跨境电商标准体系研究[J]. 洪丽君. 中国标准化, 2019(13)
- [9]我国产品缺陷认定规则的局限与延展[D]. 穆瑞珍. 福建师范大学, 2019(12)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