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肖秀[1](2021)在《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环境污染事件频发使得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如雾霾、气温升高等。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各国开始重视如何从绿色技术创新角度解决环境恶化难题。同时也逐渐重视绿色专利权保护的研究与应用。但是,由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利益诉求的差异,导致各国绿色专利的发展极度不平衡。以我国为例,我国虽已是绿色技术专利大国,但是,在该领域内仍然存在着绿色发明比例偏低、绿色核心技术缺乏、专利转移许可占比少等短板。如何实现我国绿色专利的高质量发展,从根本上促进绿色技术的创新、推广和应用,加强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绿色专利权限制为研究视角,从“绿色专利”的根本价值与属性出发,以维护公共环境利益为切入点,详细论证绿色技术、环境保护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密切联系。同时分析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并借鉴TRIPS协议的限制条款,分析我国当前该领域的现状与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措施及建议。本文主要从以下五部分进行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研究:第一章阐述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绿色专利的技术客体与审查标准、将专利权限制的一般性经验与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相结合,探索构建绿色专利限制的基础。通过探讨《绿色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作用阐释了绿色专利权限制的基本理念。第二章首先从对专利制度自身的生态负效应、实现利益平衡、符合绿色创新需求的作用着手探讨了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必要性。其次从其现实需求以及相关理论政策的要求,分析了绿色专利权限制的正当性。第三章是分析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现状与问题。对其中特殊保护期限、绿色专利与平行进口、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等方面的具体问题等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是绿色专利权限制对TRIPS协议进行借鉴研究,涉及的限制条款主要是第30条和31条的相关文本。通过集中审视分析该部分条款,为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完善提供借鉴与参考。第五章关于推动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制度发展的完善建议。结合国内外现状与条款制定,提出控制贸易转移风险,探索绿色专利特殊保护期限,规范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等建议,推动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制度的完善发展。
张雪颖[2](2021)在《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下经济一体化浪潮不断推动全球化进程加速迈进,公共健康问题日益呈现模式化、趋同化、制度化等显着特点。为了寻求药品专利权和公共健康利益的动态平衡,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作为一种重要手段被世界各国广泛用以应对各类公共健康危机。通过梳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产生及演变过程,对国际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面对紧急公共健康情况的不同心态和采取措施进行分析,指出我国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是强制许可申请理由过窄、对公共健康的内涵规定模糊、补偿费用模糊及申请程序繁琐复杂。通过讨论和探究,提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应扩大申请理由范围、对公共健康进行扩大解释、明确补偿标准、简化强制许可运行程序等建议,减轻既有政策的负面效应,以期对我国药品强制许可的完善和实施有所助益,为日后及时应对公共健康危机提供制度支撑。
崔毛雄[3](2021)在《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不断勾动着人们的神经,而绿色技术的出现为环境治理带来了光明,各国纷纷将绿色技术置于重要的战略位置,积极推动绿色技术的创新、推广和应用,但国家之间的经济实力在绿色技术的研发创新上差距尽显,核心绿色技术被发达国家以专利制度严密保护,发展中国家创新实力不足且无法获取发达国家的专利适用,治理环境问题无处谈起。近年来,国际组织不断倡导发达国家转移自身绿色技术去往发展中国家但效果不佳,进一步提出借助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实现技术的转移。这正是我国通过制度引入绿色技术治理环境问题的绝佳契机,但通过检索我国专利法律法规,发现专利法对于绿色技术并无偏好,不存在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制度的适用需求与立法规定存在冲突,需要探索构建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梳理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的背景,来明确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严重的环境问题倒逼各国寻找解决之法,而通过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许可绿色技术能推动技术用于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国际公约推动制度确立,部分国家也在国内探索相关制度构建,这一制度的确立对全球环境问题的解决有极大促进作用;第二部分是研究我国制度构建的路径。首先,通过梳理我国立法现状,发现一般专利强制许可不足以应对绿色技术专利的特殊性,需要构建更完善的制度。其次,药品专利的实践及国际公约的规定为制度构建提供了可行性,在梳理现行研究文献后得出两条构建路径。最后,通过对构建路径的分析,选取并重构解释论的构建路径;第三部分则是基于解释论开展对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构建。在明确现有制度规定的不足后,依照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成体系的逻辑进行完善构建,具体为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专利权救济及制度辅助规则四方面。
周梅[4](2021)在《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之边界探究》文中提出随着专利技术的不断更新以及标准化的持续推进,标准必要专利本身既有专利权应有的权力属性,又担负着促进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提高社会整体科技创新水平的重担。但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也催生出一系列问题,国内外司法实践中,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均层出不穷,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几乎所有的滥用行为均围绕索取高额许可费这一核心。目前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主流观点和做法都是利用反垄断的分析思路和规制办法,将专利权人的行为界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际上,在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界定时,既要以《反垄断法》列举的相关认定因素为依据,又要结合标准必要专利和案情的具体情况进行细致的分析,而不是仅凭借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市场份额的占比就推断其享有市场支配地位。另外,现行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在分析和论证过程中十分复杂,并且法律效果也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本文拟探究在反垄断法之外,是否有更好的规制路径和创新机制来解决滥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主要列举了目前司法实践中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类型,对该部分的滥用行为没有一一赘述,而是主要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拒绝许可、不公平高价许可以及滥用禁令救济的行为。其中对于滥用禁令救济的行为,目前我国立法方面并没有具体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以“华为诉IDC”为代表的滥用禁令救济的案例已经出现,对此理应引起重视。第二章主要论述了目前对于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案件,不考虑其他规制路径而直接适用《反垄断法》存在的局限性。适用《反垄断法》在界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的分析过程十分复杂。所有滥用行为的本质几乎都是为了索取高额许可费,巩固专利权人的市场地位,直接用《反垄断法》并不能直接确定合理许可费的具体数额,也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该问题。另外,用《反垄断法》规制会给专利权人判处巨额的罚款,这很有可能会降低专利权人加入标准化组织的积极性,拖延标准的实施和推广,消费者也可能因此不能及时获取最新的科技成果和商品。对此,本文在第三章提出构想,试图在面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时,能够优先适用私法规制路径,而不是直接适用《反垄断法》。本文首先介绍了一种“棒球式”的仲裁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FRAND原则确定专利许可费数额。然后又介绍了德国和欧盟的FRAND谈判担保制度,希望在今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双方的谈判过程中能够予以借鉴。另外,本文还探索了利用《合同法》来解决该问题的可能性,但因我国合同法体系和内容的差异,目前还存在很大障碍。最后,本文从《专利法》的角度分析,论证了专利默示许可制度和专利反垄断强制许可制度来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的理论基础和应用时的具体程序及细节要求。不可否认,反垄断法在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中有一定的震慑作用,但也要意识到合同法、专利法等私法所具备的优越性,以及探索在诉讼之前引入仲裁机制和FRAND许可谈判机制的重要意义,在FRAND许可谈判过程中专利实施人对许可费提前做出相应的担保能够为达成许可协议保驾护航,也能最大限度降低滥用禁令救济权的发生。由于专利权具有天然的垄断属性,面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问题,人们对该行为予以评价时往往习惯冠以垄断色彩,以致现行司法实践中该滥用问题容易呈现出一种垄断的表象。对于超出知识产权权利边界的滥用行为,直接用反垄断法进行规制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或预防该类行为的发生。在司法实践中面对滥用标准必要专利引发的纠纷,应注意到以合同法、专利法为代表的私法体系以及仲裁和谈判机制在解决该类问题上也具有很强的适格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在面临滥用标准必要专利问题时,要给私法自治留下必要的空间,而不是直接适用《反垄断法》等公权力的手段施加干预。
柯一嘉[5](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一、问题的提出在现代科技进步及商品多元化的影响下,为了让不同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在市场上普及,也为了消费者使用的便利性,渐渐发展出各种不同的标准。这些标准当中往往含有某种专利技术,如果经营者想要进入这个标准的相关市场,就必须使用该专利,这个专利就称作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EP)。
胡宏雁[6](2020)在《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从知识经济时代到来、经济全球化迅猛发展到单边保护主义抬头、经济全球化曲折发展,国际投资规则和格局变化使得企业并购中知识产权获取与利用呈现出复杂化的状态,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日益增加,不可避免要涉及到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与转移等环节的法律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与跨国并购之间的关系及其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论文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重点分析了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认定、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知识产权反垄断规制和知识产权国家安全审查等方面问题。本文从跨学科的视角,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关理论对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进行理论论证与实证考量,以期为我国企业和政府如何应对外资为获取知识产权而进行的并购提供有益指导。厘清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基本原理与主要法律问题,是文章的逻辑起点和分析前提。其一,在界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的基础上,总结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独有特点。其二,通过知识产权的无形性、不完全专属性与激励性阐述,分析知识产权纳入投资的经济特殊性。由知识产权资本的评价可能性、转让可能性分析知识产权资本的适格要件。其三,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和知识产权对并购投资实践影响的实证分析,探究知识产权获取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其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待解决的法律问题,文章围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各方主体的利益平衡和各环节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这个主线,在既有文献基础上,将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各阶段相伴而生的相关的法律问题归结为: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法律影响因素考量、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及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既有平等主体也有国家层面的法律问题。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过程并不是仅仅考量知识产权“是什么”,更应该考虑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知识产权潜在的权利扩展,即“可以做什么”。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从而减少潜在并购风险,并为确定合适的并购价格奠定基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中各方主体不尽责将导致合同、公司和知识产权的法律层面的责任问题,涉及到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违反重大事项告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律师等中介机构在尽职调查中的违约和侵权等方面责任,分清各方责任保证知识产权调查的尽职、审慎地进行。知识产权资产具有可评估性,评估是了解目标方知识产权价值的重要手段,科学的估值能为并购出价提供决策依据。知识产权的特质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选择的独特性,其价值受到不同于其他资产的法律因素影响。论文首先分析了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满足企业的战略发展、交易定价、税收设计、融资及法律诉讼等诸多领域现实需求,探究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必要性。其次,剖析传统价值评估方法,结合知识产权资产具体情况,探究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评估方法的选择。最后,结合并购具体情形,探究影响不同知识产权类型价值评估的法律因素考量。同时,注意考察跨国并购中的价值评估的时效性、针对性和参考性。评估对象限于此次并购中目标方的知识产权,评估针对本次跨国并购而进行,评估具有参考而不是决定作用,不能将知识产权评估值等同于成交价。反垄断审查与规制已成为重大跨国并购能否进行的重要决定因素。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交叉具有历史与现实性,识别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垄断行为,基于相对利益平衡原则分析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利益问题,探究如何对专利、着作权、商标滥用进行反垄断规制和救济是关键因素。此外,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还事关企业存亡和国家安全问题。具体而言,以获取专利为目标的并购可能引发的科技安全问题,基于着作权的并购可能引发文化安全问题,与商标品牌密切相关的并购可能引发的产业安全问题。分析与应对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垄断和知识产权转移引发的国家安全问题,需要平衡并购方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并购投资目的与东道国利用外资并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必要,加强国家安全审查,以期在相对利益平衡中促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良性发展。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不仅事关企业知识产权获取,更是事关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战略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经济与法律活动。从“引进来”到“走出去”,中国完成吸引外资和对外投资并重的战略转移。并购投资方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的重要投资方式选择,其中获取知识产权成为中国企业参与跨国并购的重要驱动力。但是,一些发达国家以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之名大行投资保护之道,使得我国企业知识产权跨国并购运行艰难。同时,“引进来”过程中,来华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利用并购中形成的市场优势破坏有序的市场竞争,利用并购获取中国企业稀缺的知识产权资源并引发国内知识产权层面安全问题,需要中国构建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和国家安全审查的防火墙。中国要在创新驱动中提升“走出去”的能力,在完善规则中提高“引进来”水平,积极参与新一轮投资规则重构,并提升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规则重构中的话语权。
方继斌[7](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代社会,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将其持有的技术专利化,以借助专利垄断行业。高通公司就因在第三代通讯技术(以下简称“3G”)时代构建了以CDMA技术(1)为核心的专利墙,垄断了3G时代无线通讯领域90%的芯片专利市场份额。(2)另一方面,标准的制定和适用,不仅有助于解决产品兼容性、提高生产效率、降低生产损耗和管理成本,还能够促进企业生产技术改进、管理改革和激发企业技术创新等。正是因为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The Third Generation Partnership Project,以下简称“3GPP”)将CDMA技术纳入到3G时代的三大标准当中,无线通讯行业才得到进一步的提升。但高通公司也凭借CDMA技术在当时独霸天下。因此,专利标准化也已经成为现代技术企业的核心竞争策略之一。其中,专利与标准所结合的产物就是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s Essential Patents,以下简称“SEPs”)。为了解决SEPs中标准化公共利益属性和专利权人私人权益属性的矛盾,平衡两者的利益,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s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以下简称“标准组织”)制定了以合理(Reasonable)和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RAND承诺”)(3)或者是以公平(Fair)、合理(Reasonable)和无歧视(Non-discriminatory)(以下简称“FRAND承诺”)(1)为核心的知识产权政策(为便于描述,下文中除需单独说明的部分外,RAND承诺和FRAND承诺统称“F/RAND承诺”(2))。但是,F/RAND承诺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不仅放大了SEPs已经存在的专利劫持和专利许可费堆积问题,还产生了诸如专利反向劫持、禁令救济适用和符合F/RAND承诺的专利许可费司法计算或判断等新的法律问题。为了分析和解决F/RAND承诺所引起的劫持和专利许可费等法律问题,并为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构建解决路径和设想。本文首先在第一章中通过标准与专利结合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说明了标准组织制定F/RAND承诺的缘由和历史沿革。通过标准组织的文本规定和实践情况,指出F/RAND承诺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最后,第一章通过F/RAND承诺的目的及其价值取向,分析释明了F/RAND承诺应当具有的内涵。第二章,考虑到解决F/RAND承诺下的法律问题还必须先确定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因此,本文在该章中通过比较各国对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观点,得出本文对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理解。同时,第二章还进一步说明F/RAND承诺应当具有的法律效果。第三章,本文研究了F/RAND承诺所引起的第一个负面现象--专利反向劫持,即标准实施者利用所属国家禁止或限制SEPs持有人(由于有权制定标准的主体通常为跨国集团,其同时具有多个相关实体。各相关实体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实质上是同一的SEPs基本上均具备完整的权利。因此,为便于描述及统一,SEPs的有权主体在本文统称为“SEPs持有人”)申请禁令救济的态度或规则,达到迟付、少付或不付专利许可费的现象。同时,通过分析各国在SEPs上的禁令救济规则以及其在解决专利反向劫持的作用,提出本文关于SEPs禁令救济规则的设想。这样的构建,不仅有助于解决专利反向劫持,也能遏制专利劫持现象。第四章,本文具体阐述了SEPs所引起的第二个负面现象--专利许可费堆积,即一个最终产品上因涉及SEPs过多导致专利许可费过高的现象的危害性以及确定符合F/RAND承诺专利许可费的困难点。为解决专利许可费的堆积的问题,本章提出应当以F/RAND承诺为核心,围绕F/RAND承诺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构建计算或判断专利许可费的解决思路和思考路径。最后一章,考虑到随着以华为公司为首的我国通讯企业在第五代通讯技术(以下简称“5G”)时代的强势崛起,我国通讯企业、反垄断机构、法院将遇到越来越多的与SEPs有关的案件。因此,基于对现有司法实践观点的梳理,对现有地方指南、指引的分析,结合第一章到第四章的内容--即F/RAND承诺的内涵、法律性质、专利劫持的禁令构建、专利许可费计算判断的设想,为我国企业与SEPs有关的商业谈判;为我国法院禁令救济适用规则的构建、反禁令制度的试验、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或判断应当分析和考察的要素;为我国反垄断机构的介入机制提供若干建议和构想。
柯一嘉[8](2020)在《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王传良[9](2020)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及其资源的价值与潜在价值已逐渐为人类所发掘和利用。作为一种新型海洋资源,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ABNJ)海洋遗传资源已成为海洋活动的对象,催生了建立专门国际海洋法律制度以分配权益、设置义务、构建秩序的现实需要。截至2020年,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包括惠益分享问题作为核心议题之一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国际法律约束力文书”(The International Legally Binding Instrument under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on the Conservation and Sustainable Use of Marine Biodiversity of Areas beyond National Jurisdiction,以下简称“BBNJ国际协定”)的谈判工作已历经16年。其中,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BBNJ国际协定”中一项核心制度。ABNJ包括公海和“区域”两类海域,占海洋总面积的64%,是海洋治理的最大地理单元。作为全球海洋治理的一个新领域,为完善相应国际规制,赋予国际海洋法新制度以良法属性,有必要将旨在实现良好海洋治理的海洋善治(good ocean governance)理念融入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进程之中。有鉴于此,本文将海洋善治理念作为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论证基础。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是一项亟待构建的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具有整体性。基于理论解构需要,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又各有研究的独立性。为此,本文在注重关联性和一致性的基础上,以海洋善治理念为论证基础,依次研究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和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问题。海洋善治理念在国际社会对以往海洋治理经验总结和反思中形成,其以可持续利用海洋及其资源为核心,以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为目的,以全球海洋治理为路径。海洋善治具有“法治、普遍参与、透明化、基于共识之决策、责任制、公平与兼容并蓄、回应性、一致性”八个核心要素。对于一项国际海洋法新制度的构建,各国基于本国利益会持有不同立场,但实现良好的海洋治理符合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所以需要以海洋善治理念去凝聚共识。以海洋善治理念为理论基础论证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其一,为维护全人类共同利益和促进ABNJ海洋遗传资源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需明确“BBNJ国际协定”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以此界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以确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内核;其二,获取制度涉及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初始分配,为保障获取机会均等,同时促进新知识的生成和相关技术的进步,以增进人类共同福祉,需设置相对宽松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其三,惠益分享制度涉及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再分配,在各国开发能力不均衡的情况下起着矫正正义的作用。为增进人类共同福祉,更好地促进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长期养护和可持续利用,需构建公正合理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一项新制度的构建需要有基本原则支撑,否则难免出现外在体系不规范、内在体系不统一的问题,继而引发法律适用和解释混乱的问题。回顾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随着陆地统治之风吹向海洋,公海自由已受到国际条约法和国际习惯法越来越多的限制。在ABNJ,长期被奉为圭臬的公海自由原则逐渐被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所取代。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法定化,以其为制度内核设置了“区域”制度。1994年《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又对“区域”制度进行了修正和完善。“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主张将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作为一般原则,顺应了国际海洋法的发展规律。作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内核,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场来界定ABNJ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首先,在体制安排模式方面,选择缔约国会议模式,并根据情况设立科学和技术机构、秘书处以及信息交换机制,以期推动整合全球海洋治理。同时,需要明晰ABNJ海洋遗传资源活动主体。其次,合理界定“BBNJ国际协定”所规范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实质范围。最后,明确ABNJ海洋遗传资源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ABNJ海洋遗传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科技和资金要求较高,目前仅有部分发达国家具备条件开展该项活动。蕴含海洋善治理念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可以保障各国开发机会均等,并能为ABNJ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监测机制建立监测基点,从而促进公正公平惠益分享的实现,并最终实现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养护和可持续利用。其一,区分获取类型确定获取规制模式:原地获取以基于通知的模式为主,辅之于许可证制度。异地获取和由电脑模拟获取采取基于通知的模式;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的程序规则,构建信息交换机制和追踪跟踪制度等监测机制。其二,区分获取类型,分别设置原地获取、异地获取和由电脑模拟获取的条款和条件,并与“BBNJ国际协定”另外两个议题即划区管理工具、环境影响评估进行衔接。其三,关注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制度,以保护相关传统知识;明确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范围、确立来源披露制度,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实现对相关现代知识的法律保护和合理制衡。在“BBNJ国际协定”谈判过程中,各国分歧焦点在于如何分享因利用ABNJ海洋遗传资源所产生的惠益问题,蕴含海洋善治理念的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则是解决上述分歧的关键所在。为实现公正公平分享因利用ABNJ海洋遗传资源该资源所产生的惠益,既不能妨碍有关ABNJ海洋遗传资源商业化经济活动的研究、投资和创新,又要保证发展中国家从中获得切实利益。其一,合理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以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立场界定惠益分享提供者和受益者的范围;规定货币惠益和非货币惠益两种惠益类型,并设置适当的比例和恰当的形式;对惠益分享的内容、时间以及所分享惠益的用途等惠益分享安排等作出规定。此外,注意惠益分享规则与获取规制模式、获取条款和条件的衔接。其二,确立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实施机制。区分场合和情形,采取自愿模式与强制模式相结合的惠益分享模式;构建信息交换机制、追踪跟踪制度等监测机制。其三,关注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分享制度,以保护相关传统知识;确立来源披露制度、建立强制许可制度、设置公共信托基金,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进行有效衔接,以实现对相关现代知识的法律保护和合理制衡。在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进程中,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为我国的构建立场以及法律因应提供了理论准备。应明晰我国在该国际海洋法造法进程中的角色认知,积极参与并推动该造法进程。同时,发展与完善国内相关法律制度,履行国际法义务,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其一,在国际法层面:主张将ABNJ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界定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并以此为制度内核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主张相对宽松的获取制度,促进有关ABNJ海洋遗传资源新知识的生成和科学技术的创新以及全人类财富的积累;倡导公正合理的惠益分享制度,实现公平公正的惠益分享,增进共同海洋福祉;注重获取与惠益分享过程中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其二,在国内法层面:构建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内法律制度,并注意与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法分工与衔接;设置ABNJ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国内法律制度;衔接ABNJ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与知识产权制度。
柴西[10](2020)在《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对抗效力研究》文中认为技术流通及其再发展之良性循环的重要路径之一,便是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的完善。专利许可合同登记之效力性规范,是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之核心制度。然而,无论从立法设计层面上,还是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层面上,我国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均将其定位为行政管理手段。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片面侧重其公权规范功能,却导致其在私法意义上明晰权利归属功能的缺失。在该制度定位下,自愿登记原则导致专利许可合同登记不尽人意,行政监管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并且,偏向行政管理的“备案”并不利于私权保护,与现实需要相偏离。实践中,权利登记及合同登记之间相混淆,导致当事人商业风险增加。更为重要的是,登记效力性规定的缺失,导致被许可人之间的专利许可实施权冲突。相关纠纷不仅在当事人之间造成消耗,更不利于相关专利的经济利益的实现。专利权之私权本质决定了作为衍生权利的专利许可实施权同样具备上述属性。赋予专利许可合同登记以“准物权”的对抗效力,不仅可以扩展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实现个人、国家、社会三者间的利益平衡,还可缓和知识产权垄断与技术流通之间的矛盾。基于此,通过对我国民法物权债权理论之借鉴与扬弃,实现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与民法物权债权理论之内在原理之融合,并结合专利许可实施权相较于物权之特殊性的考量进一步完善其登记制度。专利多重许可及债权物权化之现象与物权变动的意思主义、形式主义及物之多重买卖的交易实践具有内在逻辑相契性,故而专利独占许可合同及专利普通许可合同和专利排他许可合同分别采用登记生效制度以及登记对抗制度,形成二元登记对抗模式。具体制度构建上,本文提出的实体性建议构成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之框架,程序性建议则为其做铺垫,最终实现其构建与完善,从而达到促进专利实施、保护专利贸易的目的。
二、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一、绿色专利权限制的理论基础 |
(一)绿色专利权的内涵界定 |
1.绿色技术是绿色专利权的依托 |
2.绿色专利权应满足“绿色”标准 |
(二)绿色专利权限制的基石 |
1.专利权限制提供了一般经验 |
2.绿色专利权限制是专利权保护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媒介 |
(三)绿色专利权限制的指导理念 |
1.绿色原则 |
2.利益平衡原则 |
二、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合理性与正当性分析 |
(一)绿色专利权限制的合理性 |
1.符合利益平衡基本理念 |
2.有效抑制专利制度生态负效应 |
3.充分彰显绿色技术创新需求 |
(二)绿色专利权限制的正当性 |
1.绿色专利权限制具备现实基础 |
2.绿色专利权限制符合可持续发展观 |
3.绿色专利权限制与环境权实现在目标上高度契合 |
三、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现状与问题 |
(一)绿色专利的特殊保护期限问题 |
1.药品领域特殊保护期限的经验 |
2.药品领域特殊保护期限对绿色专利的启示 |
(二)绿色专利领域中专利权用尽的适用现状 |
1.专利权用尽的制度现状 |
2.我国在平行进口中的利益需求 |
3.绿色专利平行进口存在的问题 |
(三)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的实施 |
1.许可事由规范缺失 |
2.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 |
3.许可程序不健全 |
四、绿色专利权利限制对TRIPS协议的借鉴 |
(一)TRIPS协议中限制和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 |
1.对限制与例外条款的解释与适用——三步检测法 |
2.三步检测法的修改 |
(二)限制和例外条款在绿色专利领域的应用 |
1.绿色专利的强制许可 |
2.绿色专利适用强制许可的可能性 |
(三)TRIPS协议对我国绿色专利权利限制的借鉴意义 |
1.在绿色专利领域实施三步检测法 |
2.在绿色专利领域实施强制许可 |
五、我国绿色专利权限制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建立特殊保护期限,探索补偿机制 |
(二)控制国际贸易移转,降低出口限制风险 |
(三)明确强制许可事由,完善规范的不足 |
(四)构建使用费补偿机制,填补专利权人损失 |
(五)健全绿色专利强制许可程序 |
六、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2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产生与演变 |
2.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发展轨迹 |
2.1.1 萌芽时期 |
2.1.2 巴黎公约时期 |
2.1.3 TRIPs协定时期 |
2.1.4 COVID-19时期 |
2.2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立法沿革 |
3 域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践情况及其启示 |
3.1 域外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实践情况 |
3.1.1 发达国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律实施 |
3.1.2 发展中国家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法律实施 |
3.2 对我国的启示 |
4 我国现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
4.1 强制许可申请理由过窄 |
4.2 对公共健康的内涵规定模糊 |
4.3 许可补偿费用模糊 |
4.4 申请程序繁琐复杂 |
5 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扩大申请理由范围 |
5.2 扩大解释公共健康 |
5.3 明确补偿标准 |
5.4 简化运行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4 研究思路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的背景 |
2.1 环境问题催生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 |
2.1.1 药品专利强制许可是对公共健康需求的回应 |
2.1.2 严峻的环境问题需要专利法生态化变革 |
2.2 国际公约对制度创立的推动 |
2.2.1 国际公约对绿色技术转让的提倡 |
2.2.2 国际公约对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明确 |
2.3 部分国家对绿色技术强制许可的实践探索 |
2.3.1 美国及巴西对制度的探索实践 |
2.3.2 未来各国开展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的路径 |
3.1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的立法背景 |
3.1.1 存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一般规定但无实践 |
3.1.2 绿色技术的特殊性要求完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
3.2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的可行性及其两种路径 |
3.2.1 我国构建绿色技术强制许可制度的可行性 |
3.2.2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的两种路径 |
3.3 我国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的路径选择 |
3.3.1 解释论制度构建路径的重构适用 |
3.3.2 重构解释论构建路径的方式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解释论视角下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构建 |
4.1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适用条件的完善 |
4.1.1 绿色技术专利构成范围的认定 |
4.1.2 专利法条文明确规定环境公益属于公共利益 |
4.1.3 依影响公共利益的程度大小适用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 |
4.2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实施程序的完善 |
4.2.1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申请主体范围的扩大 |
4.2.2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生效节点的明确 |
4.2.3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许可费数额的确定 |
4.2.4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授权后可实施创新 |
4.3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实施后专利权救济程序的完善 |
4.3.1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授权后正当实施的监督 |
4.3.2 第三人无授权实施侵权行为的救济及例外 |
4.4 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辅助规则的构建 |
4.4.1 探索设立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基金 |
4.4.2 细化建议权的规定辅助实施许可 |
4.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之边界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滥用标准必要专利的行为类型 |
1.1 拒绝许可行为 |
1.2 超高定价许可行为 |
1.3 滥用禁令救济权 |
1.3.1 立法现状 |
1.3.2 司法现状 |
第二章 适用反垄断法的局限 |
2.1 认定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复杂性 |
2.1.1 相关市场界定 |
2.1.2 市场支配地位的界定 |
2.2 无法确定合理许可费的具体数额 |
2.3 巨额罚款容易抑制创新或转嫁给消费者 |
第三章 反垄断法之外的规制路径和创新机制 |
3.1 SEP诉讼引入仲裁前置机制 |
3.1.1 “棒球式”仲裁机制的提出 |
3.1.2 小结 |
3.2 FRAND许可谈判中引入许可费担保机制 |
3.2.1 德国法院的“橙皮书案规则” |
3.2.2 欧洲法院的“华为中兴案规则” |
3.2.3 小结 |
3.3 利用《合同法》规制的可能性 |
3.3.1《合同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在理论上具有可能性 |
3.3.2 FRAND承诺与约定义务 |
3.3.3 FRAND承诺与法定义务 |
3.3.4 小结 |
3.4 《专利法》要充分发挥其作用 |
3.4.1 专利默示许可制度 |
3.4.2 反垄断强制许可制度 |
3.4.3 小结 |
第四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5)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问题的实证分类研究 |
(一)以主观要素作为禁令裁决的基础 |
(二)以双方协商过程作为禁令裁决的基础 |
(三)以情势变更作为禁令裁决的基础 |
(四)以利益平衡作为禁令裁决的基础 |
(五)以其他要素作为禁令裁决的基础 |
三、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传统法理基础 |
1.合同法理基础: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与实施者之间已经形成专利许可合同关系。 |
2.诚实信用法律基础:在前述华为诉中兴案中,法院除了具体分析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申请禁令救济时应该具备的相关条件外,同时也强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应该遵守诚信谈判的原则。 |
3.衡平法理基础:有学者指出在标准制定组织制定标准时,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如果违反专利的披露义务,就会产生美国衡平法的禁反言原则(Equitable Estoppel)、迟误原则(Laches)以及默示授权原则(Implied License)的适用。 |
4.专利法理基础:在实务上,还有一种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解决途径,就是标准实施者主动提出专利强制许可主张的方式。 |
(二)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法理的实然分析 |
1.现有反垄断法理基础的主要内涵 |
2.现有反垄断法理基础的未决问题 |
(三)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法理的应然分析 |
1.建构论理一致性的修正式反垄断法理基础 |
2.建构时空一致性的修正式反垄断法理基础 |
3.建构实体与程序一致性的修正式反垄断法理基础 |
四、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反垄断问题的具体解决途径 |
(一)区别禁令救济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解决途径 |
(二)避免产生未来限制竞争效果的解决途径 |
(三)促进达成专利许可协议的解决途径 |
(四)采用其他反垄断配套制度的解决途径 |
1.反垄断执法机构行政指导的配套措施 |
2.法院积极参与的配套措施 |
3.采用临时禁令的配套措施 |
五、结论 |
(6)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创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要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概念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特点总结 |
第二节 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理论基础 |
一、作为“投资”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 |
二、知识产权纳入投资范畴的依据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保护对并购投资决策的影响 |
一、基于邓宁“国际生产折衷论”的一般理论分析 |
二、基于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实证考量 |
第四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主要环节的法律问题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法律责任的认定与承担 |
二、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三、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 |
四、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 |
第二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尽职调查法律责任分析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独特性 |
一、知识产权尽职调查内涵界定 |
二、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特征 |
第二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解决的法律问题 |
一、识别目标方有无相关知识产权 |
二、识别目标方有无涉诉或涉诉威胁 |
三、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效性问题 |
四、识别目标方被许可知识产权的可转让性 |
五、识别目标方知识产权有无抵押等障碍 |
第三节 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法律责任认定分析 |
一、目标方的知识产权瑕疵担保责任 |
二、并购方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 |
三、管理层违反相关义务的法律责任 |
四、律师等中介机构的违约或侵权责任 |
第三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考量 |
第一节 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界定 |
一、知识产权价值来源分析 |
二、并购中的知识产权评估特点 |
第二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需求 |
一、价值评估的战略需求 |
二、价值评估的交易需求 |
三、价值评估的税收需求 |
四、价值评估的融资需求 |
五、价值评估的诉讼需求 |
第三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及选择 |
一、市场评估方法 |
二、成本评估方法 |
三、收益评估方法 |
四、并购中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方法的选择 |
第四节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法律依据 |
一、专利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二、商标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三、着作权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四、商业秘密价值评估的法律影响因素 |
第四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 |
第一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垄断行为辨析 |
一、跨国并购中的知识产权滥用界定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中的一般垄断行为分析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滥用规制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法关系之辩 |
二、禁止权利滥用理论 |
三、相对利益平衡理论 |
第三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的反垄断规制实践分析 |
一、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内实践评析 |
二、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反垄断规制的国际实践评析 |
第五章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 |
第一节 知识产权层面的国家安全界定 |
一、基于专利权的科技安全 |
二、基于着作权的文化安全 |
三、基于商标权的产业安全 |
第二节 知识产权跨国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实践的思考 |
一、美国为代表的并购中新兴技术国家安全审查 |
二、加拿大为代表的并购中国家文化产业安全审查 |
三、中国为代表的并购中品牌依存度产业安全审查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 |
一、标准与专利的结合 |
(一)标准化的目的 |
(二)专利与标准结合的必然性 |
(三)标准必要专利的影响 |
二、F/RAND承诺的提出 |
(一)历史和起源 |
(二)RAND承诺与FRADN承诺的统一 |
(三)现有规定 |
(四)目的 |
三、F/RAND承诺的内涵 |
(一)内涵的认定基准 |
(二)内涵的解读 |
第二章 F/RAND承诺法律性质的认定 |
一、法律性质之争 |
(一)默示许可理论说 |
(二)强制缔约义务说 |
(三)要约邀请说或要约说 |
(四)第三人受益合同说 |
(五)单方法律行为说 |
(六)评析及构想 |
二、产生的效果 |
(一)约束的对象 |
(二)善意谈判的义务 |
(三)不得拒绝许可的义务 |
第三章 F/RAND劫持 |
一、表现形式和危害 |
(一)表现形式 |
(二)危害 |
二、产生的原因 |
(一)主要原因 |
(二)核心原因 |
三、规制和救济 |
(一)现状 |
(二)考察因素 |
(三)构想及设计 |
第四章 F/RAND专利许可费的确定 |
一、困难点及危害 |
(一)专利许可协议的保密条款 |
(二)不对等的谈判地位 |
(三)专利许可费堆积 |
二、基准和范围 |
(一)标准的实施和技术创新 |
(二)解决专利劫持和F/RAND劫持 |
(三)避免专利许可费堆积 |
(四)以SEPs价值为限 |
三、计算规则的经验及选择 |
(一)计算因素 |
(二)计算基础 |
(三)计算方法 |
第五章 我国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完善和建议 |
一、统一F/RAND承诺的内涵和法律性质 |
(一)F/RAND承诺的内涵 |
(二)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 |
二、专利许可费的确定方法 |
三、禁令和反禁令的适用 |
(一)禁令规则的构建 |
(二)反禁令的执行 |
四、其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现有文献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及相关造法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介绍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法内涵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价值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相关海洋活动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国际规制现状 |
二、开发利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三节 基于海洋善治理念的相关国际海洋法造法 |
一、海洋善治理念的国际法基础 |
二、海洋善治理念的国际法意涵 |
三、海洋善治理念视角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的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前提问题 |
一、界定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必要性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统一性 |
三、国际海洋法视阈下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的历史沿革和法律内涵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的人类共同继承财产法律属性之证成 |
一、否定其他立场的理由 |
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立场的合理性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界定 |
一、主体要素:明确国际管理机构和活动主体范围 |
二、客体要素:界定时间、地域和实质范围 |
三、内容要素:明确开发利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 |
一、确立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的必要性 |
二、相关国际法律制度的经验借鉴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规制模式的确立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 |
一、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现有国际法律规则借鉴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和条件的设置 |
三、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与条件与划区管理工具 |
四、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条款与条件与环境影响评估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制度与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获取制度 |
二、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 |
第一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 |
一、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现有国际法规则借鉴 |
二、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基本规则设置 |
第二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实施机制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模式 |
二、相关的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利用监测机制 |
第三节 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与相关知识的法律保护与制衡 |
一、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相关传统知识惠益分享制度 |
二、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相关的知识产权制度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的构建立场和法律因应 |
第一节 理论准备: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 |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全球海洋治理进程中的意涵 |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与海洋善治理念的关系 |
三、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法律制度构建进程中的意义 |
第二节 国际法层面:我国的构建立场 |
一、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我国的国际海洋法造法角色认知 |
二、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视角下我国的构建立场 |
第三节 国内法层面:我国的法律因应 |
一、相关国内法律框架梳理与评析 |
二、相关国内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基本观点 |
二、研究的创新 |
三、研究的局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对抗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创新点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实然功能及其问题 |
第一节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实然功能 |
一、信息管理检索平台 |
二、市场交易规范机制 |
三、司法裁判参考依据 |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备案的问题 |
一、自愿登记导致行政监管职能无法全面履行 |
二、权利登记混淆为合同登记导致商业风险增加 |
三、登记无效力导致多重许可下的权利冲突 |
第三节 “登记”制度之立法理由及其民法体系化 |
一、“备案”制度的立法理由 |
二、“登记”制度的立法理由 |
三、登记备案制度的民法体系化 |
第三章 专利许可之权利性质及其对抗 |
第一节 专利权及专利许可实施权之权利性质 |
一、专利权之私权本质 |
二、专利权之利益平衡规制 |
三、专利许可实施权本质为财产权许可 |
四、专利许可实施权之物债二元结构 |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再定义 |
一、登记对抗第三人 |
二、债权向物权的渐进 |
第三节 专利许可合同之“债权物权化” |
一、独占许可本身之排他性致债权物权化 |
二、普通许可之债权性质经登记致债权物权化 |
第四节 物债二元视角下的专利许可合同对抗模式 |
一、债权对抗视角下的专利许可合同对抗模式 |
二、物权对抗视角下的专利许可合同对抗模式 |
第四章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对抗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登记对抗制度的基本法律关系 |
一、合同效力与权利变动之区分规则 |
二、专利许可“无权处分”规则 |
三、专利许可不适用善意取得 |
四、买卖不破许可 |
第二节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之对抗规则 |
一、专利许可合同之一般规则 |
二、专利许可合同之特殊规则 |
第三节 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制度的其他建议 |
一、实体规范 |
二、程序设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录 |
四、专利强制实施许可制度的法律问题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绿色专利的权利限制研究[D]. 肖秀. 四川师范大学, 2021(12)
- [2]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研究[D]. 张雪颖. 中原工学院, 2021(09)
- [3]绿色技术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构建研究[D]. 崔毛雄. 西北大学, 2021
- [4]反垄断法规制滥用标准必要专利行为之边界探究[D]. 周梅.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1)
- [5]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J]. 柯一嘉. 竞争法律与政策评论, 2020(00)
- [6]知识产权跨国并购法律问题研究[D]. 胡宏雁. 吉林大学, 2020(03)
- [7]标准必要专利F/RAND承诺的法律问题研究[D]. 方继斌.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8]标准必要专利禁令救济的反垄断问题研究[D]. 柯一嘉. 上海交通大学, 2020
- [9]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制度研究[D]. 王传良. 山东大学, 2020(01)
- [10]专利许可合同登记对抗效力研究[D]. 柴西.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