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下互换土地不受法律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祝洪章[1](2021)在《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本质上是一个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的问题,具有鲜明效率维度的价值追求和经济属性。立足中国特殊国情、农情,耕地流转问题不单纯是经济效率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在自发演化力量和有意识构建的共同作用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变迁具有自身特定的演进规律。我国现行耕地“三权分置”改革就是考虑到耕地流转的多重属性,通过权利分层方式,兼顾耕地社会属性、意识形态属性和经济属性。这是理解当下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问题的前提,是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制度环境。主流经济学推崇的简约理论模型的研究范式在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研究上存在明显的缺陷。本文结合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西方新制度经济理论研究方法,从历史演进规律、制度逻辑的宏观视角,顺推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制度环境因素;从制度目标、制度机制的应然预设与流转运行和流转制度经济影响绩效实然状态的差异,逆推权利结构设计和流转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最终,针对问题成因提出优化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本文分析了建国至今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迁历程和演化规律,提出农地产权制度存在制度价值复合化取向,呈现渐进、路径依赖式演化模式,具有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相结合,服务于国家城乡关系的国家意志等发展演进规律。“三权分置”改革以农户分化发展的社会现实为背景,遵循了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的历史规律,依托多重制度逻辑框架,将“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作为多重逻辑兼容的指引,通过“地权细分”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载体,通过“走廊调控”方式为多重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通过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多重逻辑兼容共存提供动力。经营权流转制度是以经济绩效为主导逻辑的农地产权交易制度,相关的政策制定和立法近年取得较大发展。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目标主要是优化耕地资源配置、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同时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保障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实现以上预设功能,国家通过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稳定机制三种制度机制综合推进流转改革。激励机制包括鼓励主体分流、客体强权赋权和完善流转交易市场体系等;约束机制包括设立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红线、流转用途红线、农民权利保护红线等;稳定机制包括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加强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等。本文在系统梳理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规模、流转主体、流转方式、流转合约、流转价格、流转效力等发展状况的基础上,从宏观时空角度,运用LMDI法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影响因素;从微观农户行为角度,基于农户流转规模决策模型,分析了影响农户流转决策行为的主要因素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农户耕地禀赋效应以及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等对流转决策的影响。对照流转制度功能目标定位,本文分别分析了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耕地配置绩效、生产效率绩效、粮食安全保障绩效。研究发现,虽然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耕地配置效率,但面积和地块细碎化和耕地撂荒等问题依然存在;耕地流转制度提升了农业全要素生产率,但对流转双方、全国区域间影响存在较强的异质性;现有耕地流转制度对流转“非农化”“非粮化”抑制效果不佳,经济发达地区的流转“非农化”明显,非粮食主产区流转“非粮化”明显,粮食主产区也存在流转“非粮化”趋势。依循“制度环境-制度逻辑-制度功能-制度机制-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我国城乡融合发展进程和小农户与现代农业衔接进程的渐进性约束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产权结构-行为激励与约束-制度绩效”分析脉络,本文得出了耕地“三权”赋权方案不确定性、立法内容与技术缺陷影响了流转制度绩效发挥的结论;根据“制度交易成本”分析,本文得出了农户政策认知弱、流转交易平台建设滞后、交易监管薄弱、交易信息化程度低等因素增加了制度交易成本,造成流转制度绩效损失的结论。针对制度环境,本文提出耕地经营权流转应与农业非农转移、城市及乡村非农产业吸纳能力、农业技术进步水平及农业社会化服务等相适应发展,加快协同配套进程推进。针对赋权环节,本文建议应捋顺三权关系,采取“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路径,完善立法以减轻经营权非经济属性功能负荷;针对流转制度运行,本文提出从规模化思路、政策指导、主体培育、市场体系建设等方面持续降低经营权流转制度交易成本,提高流转制度效能。
苗玉新[2](2020)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 ——以三个试点地区融资实践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生产周期性长、附加值低,农民收入在满足基本生活需求之外,已几无“闲散”自有资金,因此,靠农村自身发展无法快速有效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缺少资金只有靠借贷,借贷资金有两个来源,一个是民间的私人借贷,另一个是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仅凭信用缺乏充足抵押物,农民很难通过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很多农民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利息高,尽管有法律禁止,但有时甚至是高利贷,农民不仅不可以增收反而给农民带来了更大的负担,极易引发社会问题。长期以来,社会资本不愿意进入农村,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造成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的最重要原因就是缺乏有效的抵押物。一方面,农村地区由于缺乏抵押物得不到社会资本注入发展经济,提高农民收入水平,与此同时,农村拥有的抵押属性明显的生产资料—土地,却被“闲置”,未被充分利用。在城市,国有建设用地因其安全足值被广泛应用于抵押获取融资,推动城市建设,在农村,之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却因法律限制不能用于抵押融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价同权,客观上造成城乡二元土地制度,阻碍了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本文选择农村地区被“弃之不用”但“意义非凡”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作为研究内容,希望能用土地产权理论和金融中介理论等农地金融理论,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无限潜力挖掘出来,推动农村地区大力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完成土地资源资本化,助力解决农村地区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前提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虽然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抵押,但从试点地区近年来的融资实践来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如法律地位不明、权属不清、中央及试点外地区尚未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对相关路径进行准确界定,城市与农村两类建设用地依旧分属不同土地交易市场等。针对于此,本文将研究方向界定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研究对象为三个试点地区融资实践,全文将以农村土地产权理论作为理论基础,采取案例研究和对比分析的方法,系统梳理了我国农村土地抵押制度发展变迁,整理了目前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发展现状,深入分析了浙江德清、北京大兴、河南长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融资实践,就三个试点地区的运行实践、操作规程、存在问题进行重点对比分析,找出影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共性问题,并吸收试点地区的先进经验,并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方式、权能等与国有建设用地进行了比对,明确指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存在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滞后、隐性市场、权属不清、地价评估缺乏统一标准、资产处置困难、到期问题影响抵押融资价值、农民集体成员存在失地风险、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意愿不强等问题。文章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指出问题背后是缺乏基准地价、担保体系、土地收储中介、社会保障机制、市场化价格形成机制和金融机构与使用权人信息不对称,在分析形成问题原因的基础上,参考国有建设用地近年来行之有效的融资实践和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提出明确产权,夯实基础,建立市场化评估体系,完善配套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等政策建议。从政府、农村集体组织、金融机构等方面,希望通过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土地产权关系、建立统一城乡用地市场、建立政策性土地收储中介、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等措施进行改善并逐步解决,若如此,这必将极大释放集体土地权能,实现土地资本化,提高土地使用效率,真正反映土地价值,让更多的社会资本进入农村地区,建设美丽乡村,推动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韩晓伟[4](2020)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宅基地“三权分置”制度,为激活农村宅基地的使用价值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律支持,为完善宅基地的快速、有效流转准备了条件。“牵一发而动全身”,宅基地要想实现流转,必须从法律层面进行立法规定,而且要充分考虑平衡各方经济利益。因为宅基地的流转不仅涉及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土地政策,而且还涉及到农村村民权利的保障和社会的稳定,它可以有力地保障我国农村的经济发展,有力地推动我国农业现代化进程,突破城乡二元制的壁垒,从而实现城乡之间各种要素自由的流动。除了前言和结语,本文共有五部分,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概述。从宅基地使用权的根本性质、使用权的鲜明特征的角度分析,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无偿使用,从属性、永久使用性,从而理清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分析。从立法现状、司法现状、现实层面剖析存在的物权属性不明确、流转制度不健全、配套制度不完备等问题。三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从乡村振兴、市场经济和土地资源等角度分析宅基地流转的现实需要与实际意义。四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可行性。从法律、经济、社会、政策方面分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已经完备。五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保障措施。提出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构建;加快宅基地确权,优化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艾西克亚尔·麦麦提(Ishqiyar MEMET)[5](2020)在《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博弈研究 ——以广东“三旧”改造为例》文中研究表明当前土地制度下,完善土地供给制度迫在眉睫,关乎民声、国家大计的住宅用地供给方式变革已成为国内学者研究热点。本文在梳理住宅用地供给制度发展、住宅用地供需及建设用地市场研究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已经实践的多主体供地模式,界定多主体供地内涵、梳理多主体供地主要模式、分析多主体供地参与主体,利用博弈均衡理论对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的参与主体利益分配进行博弈,并利用洛伦兹曲线和基尼系数分析多主体供地模式和征地储备供地模式的利益分配均衡程度,以广东“三旧”改造案例的经济效益分析验证多主体供地模式利益分配的博弈均衡,通过研究得出了以下结论:(1)不平衡的住宅用地供求关系,影响着城镇化格局。研究住宅用地供需现状及建设用地市场得知,全国住宅用地供需不平衡,超大城市租赁住房需求旺盛,特大城市刚性住房需求旺盛,各城镇为提升城镇化水平吸引人口聚集,积极拓展住宅渠道,拉动地方经济,从而改变了城镇化格局势态。(2)国内外所采取的多主体供地,促使住宅用地供给制度改革。通过文献分析,除原有的政府供地外,原土地产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房地产企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团体等也是供地主体的组成;存量建设用地再开发、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与农地转非农是建设用地供给的主要方式;主要供地模式分为政府主导型、政府与市场联合型和自行主导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多种开发模式的支持加速了住宅用地供给制度改革。(3)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达到博弈纳什均衡,推动着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的发展。博弈多主体供地模式和征地储备供地模式的利益分配得知,多主体供地模式的基尼系数为0.2706,征地储备供地模式的基尼系数为0.4686,多主体供地模式达到博弈纳什均衡,利益分配更加均衡,推动了多主体供地。(4)实践的多主体供地案例验证了博弈纳什均衡,各参与主体都达到了所追求的利益诉求。研究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案例经济效益得知,其基尼系数为0.2935,利益分配均衡,验证了博弈均衡;政府简政放权、减轻了财政负担与投资风险;原土地产权人的土地资产价值得到显化,从而获得相应土地增值收益;开发商资本投入减少,开发周期缩短,且资金利润率基本保持不变。
李树静[6](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研究表明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莫智斌[7](2019)在《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文中认为产权不仅可以明确人与人之间关于物的关系还可以促进物品流通和进一步的社会分工(科斯,1994),即在维护公平和提升效率两个方面都能发挥重要作用。因此,产权安排的规则及其所体现出来的价值取向不仅关系到社会稳定,亦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而住宅用地由于其承载人类居所的特殊属性,则更加需要科学合理的产权安排,以实现居民个体对幸福的追求和社会整体的发展。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迁,但大部分时期仍处于城乡二元土地制度的框架内,呈现出产权结构和权能的差异性。按照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生产关系必须符合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否则将会阻碍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马克思基本原理概论编写组,2013)。我国城乡差异化的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安排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发展至今,不可否认其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相应的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转变,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如城市房价增长过快而农村宅基地大量闲置、城市居民居住保障缺乏而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不足、城市发展缺乏可持续性和乡村社会衰败等等。因此,本文在大量阅读相关文献和对社会现实进行观察的基础上,试图对我国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进行横向的内容比较和纵向的历史变迁比较,对城乡产权制度在各个时期发挥的作用进行分析并以此总结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变迁的规律,并结合不同阶段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国家发展目标,分析现行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对其未来的发展方向提出建议。论文结构安排如下:本文的主体内容由绪论和其后的八章组成。在绪论部分主要对论文的选题背景、研究目的和意义等问题进行了提纲挚领的表述。论文的第二章则主要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和产权变迁相关的国内外文献进行有效梳理和归纳,为后续研究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以及差异所产生的影响等研究提供理论基础。论文第三章开始从法律政策的角度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第四章则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差异所引致的权能差异进行分析,主要从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两个方面进行展开。在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内容和权能差异有所了解的基础上,本文第五章开始从政府行为目标和国家发展要求的角度对形成这种差异化产权安排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发展的驱动力进行描述性的归纳总结。论文第六章则对当前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与城乡发展之间的关系进行辩证分析,承认其对社会整体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指出其引发的城乡发展问题,主要表现为城市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关于其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的设计失衡。第七章则引入小产权房问题对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失衡所引发的问题进行更为直观的描述和论证。在第八章,本文结合新时期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内在要求与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之间的关系,提出“城市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的回归和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回归”的整体发展思路,并从人口结构、经济增长模式等外部影响因素发生变化的角度出发,对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了创新式的探索。基于以上研究,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包括:(1)城乡住宅用地在地方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民和农民两对权利主体所具备的资产权能和居住保障权能上都存在较大差异,由此也对城乡地域的发展和城乡居民自身幸福的实现产生了不同影响;(2)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变迁与不同时期政府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呈现出“外部环境变化→政府行为目标改变→制度变迁发生→适应外部环境变化→社会经济进步/衰退→新的外部环境变化发生”的国家发展导向下的住宅用地产权制度的渐进式动态变迁模式。(3)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制度在不同时期对城乡居民和国家发展的效用并不是完全一致,在部分时期国家以牺牲城乡土地产权的居住保障/资产权能来实现国家的发展。(4)从新时期城市发展和乡村振兴的角度来看,现行的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安排已然不适应国家发展的要求。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主要表现为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不足和居住保障权能的过剩、城市住宅用地资产权能的过度和居住保障权能的不足两组问题。改革的方向则是:其一,城市住宅用地权能要实现居住保障权能的回归,降低流动人口城市化的难度、赋予城市现有居民长期稳定的居住环境、促使地方政府逐步摆脱土地财政的依赖并最终实现城市包容、安全、有韧性和可持续的发展;其二,农村宅基地权能要实现资产权能的归回,盘活闲置的农村宅基地资源、提升农村居民的资产性收入能力、促进人才、资本和技术等资源向农村地区流动以更好地实现乡村振兴。
王巧铃[8](2019)在《农地流转背景下三江源区“失地”农牧民问题探究》文中认为农地流转问题自出现以来,一直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是“三农”经济稳定且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解决好广大农民群众的土地问题,始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核心目标。自2003年至今,中央连续15年发布一号文件,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问题,旨在解决好广大农民的土地问题。自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土地流转已经进入了新的局面,而“三权分置”的提出,这一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土地改革的第二次重大创新,更将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呈现另一个全新的局面。全国各地的农地流转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加入农地流转的队伍不断壮大,随之而来的是“失地”农民的队伍也日益强壮。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不变的条件下,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离,放活土地经营权。农民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出去,承包给他人或集体,没有了在土地上经营的权利,也就意味着“失去”了土地。土地对于农民,不仅仅是用于生产物质生活资料,而是他们的命根子,“失去”土地,农民面临的不仅是生产生活的困扰,还有附加在土地上的许多问题。本文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土地制度为指导,在借鉴已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青海省三江源地区的实际情况,即由于青海省三江源地区环境保护的特殊性,其传统的、分散的农牧业发展模式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以农地流转为手段将土地集中到一起,以各种形式的农牧业合作社为载体进行规模化经营,有效地推动三江源地区经济的发展。但是,也因此造成大量的农牧民因农地流转而“失去”土地,农牧民一旦“失去”土地便要面对来自日后生活、就业、养老以及孩子受教育等各种问题。本文以海南州和果洛州的农牧民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访谈法和文献法对失地农牧民的情况作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造成“失地”农牧民问题的根源,然后针对性的提出了更好解决三江源区“失地”农牧民问题的一些策略与建议,为解决“失地”农牧民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让每一位农民都能更好实现自身的发展。
刘芮[9](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湛丽娜[10](2019)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统一模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土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我们生产、生活的重要场所,耕地更是直接提供我们各种物质资料。随着城镇化建设和农村经济制度改革的推进,越来越多的土地权属矛盾、征地补偿纠纷,造成政府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户之间的关系紧张化。我国的《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等并没有针对土地权属纠纷和征地补偿纠纷方面的制度设计。目前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义、性质、内容等做了详细的阐述,视为一种不动产物权,这样农民对于土地使用权的拥有年限是持续而稳定的,不会产生不安全感。从实践中看,现在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在立法层面看,首先现有的法律制度设计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方面的存在不健全的问题;其次不同的法律条例在界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时存在不统一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分离自土地所有权,与其他土地使用权具有相同的属性,但是相关法律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独特的存在,与其他土地权利的性质存在差异。法律层面的这种认知,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效力、程序不统一,容易引起各种纠纷的发生。但是农民的维权渠道不畅通,权属纠纷滋生社会问题。在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中,也存在很多问题。比如:登记人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培训上岗,对于登记知识掌握不全面;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者拥有使用权面积测量等技术欠发达,容易产生误差、甚至错误;村干部和农民对承包经营权登记缺乏了解,配合程度不高,导致登记工作开展难度大等。随着经济结构的优化,第二、三产业提供的就业机会越来越多,农民工规模庞大,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繁荣,土地权利关系愈加繁杂。因此,我国现在进行的土地确权工作,可以厘清土地权属的归属问题,保证农民的土地使用权不被侵害,也有助于我国土地流转市场的构建,这是众望所归的事情。本文根据多种分析方法进行相关分析,借鉴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全面分析我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模式制度的理论、现状和优缺点等,以期在现有立法体系中,构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统一模式。
二、私下互换土地不受法律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私下互换土地不受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一)关于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述评 |
(二)关于我国承包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研究述评 |
(三)关于家庭承包耕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研究述评 |
(四)关于农地制度绩效的研究述评 |
四、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耕地 |
二、耕地经营权及耕地经营权流转 |
三、制度及制度绩效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制度经济学理论 |
二、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 |
三、多重制度逻辑理论 |
四、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理论 |
五、土地用益物权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三权分置”改革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与演进特征 |
一、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发展历程 |
二、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进特征 |
第二节 “三权分置”改革的多重制度逻辑 |
一、以“系统观念、底线思维”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指引 |
二、通过“地权细分”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载体 |
三、以“走廊调控”方式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机制 |
四、以“增量改革”和“绩效提升”为制度逻辑兼容提供动力 |
五、“三条底线”与“放活经营权”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立法现状 |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相关规定 |
二、《民法典》物权编关于土地经营权及流转的相关规定 |
三、《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关于经营权流转内容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耕地配置优化功能 |
二、生产效率优化功能 |
三、粮食安全保障功能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运行机制 |
一、流转激励机制 |
二、流转约束机制 |
三、流转稳定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与影响因素 |
第一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现状 |
一、流转规模方面 |
二、流转主体方面 |
三、流转方式方面 |
四、流转合约方面 |
五、流转价格方面 |
六、流转效力方面 |
第二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时空特征与影响因素 |
一、LMDI法模型设计 |
二、变量解释 |
三、数据来源 |
四、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的微观决策与影响因素 |
一、农户耕地流转规模决策模型 |
二、农户耕地福利保障效应 |
三、农户耕地禀赋效应 |
四、农户政策感知、预期与反馈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耕地配置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撂荒”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与规模种植 |
第二节 生产效率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研究方法与模型设计 |
二、变量与数据 |
三、结果分析 |
第三节 粮食安全保障方面的绩效评价 |
一、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农化”的影响 |
二、耕地经营权流转对“非粮化”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制约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根源分析 |
第一节 制度环境发展进展约束 |
一、城乡融合发展水平约束 |
二、小农户与农业现代化衔接程度约束 |
第二节 三权赋权方案解读的不确定性 |
一、“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不动产租赁权)”赋权方案 |
二、“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用益物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 |
第三节 立法内容与立法技术缺陷 |
一、现行法律对承包权的性质、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
二、涉及经营权性质的部分表述容易引发歧义 |
三、法条对承包权受让与经营权受让的身份未区分 |
第四节 流转制度实施环节交易费用高 |
一、农户对流转制度认知度差 |
二、耕地流转市场交易平台建设滞后 |
三、耕地流转外部监管缺失 |
四、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规范性差 |
五、耕地经营权流转交易信息化水平低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提升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持续引导农村人口有序转移 |
一、引导务农人口的城镇化转移 |
二、引导务农人口的农村非农产业转移 |
三、推进转移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 |
第二节 推进生产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双轮驱动协调 |
一、推进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互补与转化 |
二、科学设计流转规模化与服务规模化的优序与组合 |
第三节 采用“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的赋权方案 |
一、“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架构 |
二、所有权-承包权(成员权)-经营权(用益物权)赋权方案优势 |
三、逐步实现承包权对承包经营权的替代 |
四、明确承包权成员权性质与内容 |
第四节 加强立法平等保护耕地经营权 |
一、明确经营权“分段”式用益物权权利期限细分模式 |
二、修改完善现有经营权权属性质法条内容 |
第五节 加强耕地经营权流转政策分类指导 |
一、根据城乡融合差异重点对规模化路径进行分类指导 |
二、根据农业现代化模式差异重点对适度规模标准进行分类指导 |
三、根据粮食安全功能差异重点对流转租金、租期进行分类指导 |
第六节 加快耕地流转市场体系建设 |
一、建立完善耕地流转公开交易平台 |
二、加强流转合同管理 |
三、优化耕地经营权流转抵押担保等配套服务 |
四、加强承包地流转及流转用途的监督管理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表附录 |
图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 ——以三个试点地区融资实践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案例分析法 |
(二)比较分析法 |
(三)文献分析法 |
四、基本概念和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 |
(二)基础理论 |
五、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的创新 |
(二)研究方向的创新 |
(三)研究方法的创新 |
六、不足之处 |
第一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制度变迁与融资实践概况 |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制度变迁 |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概况 |
三、三个试点地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实践 |
(一)浙江德清:市场主导+政府引导 |
(二)北京大兴:村镇主导+企业经营 |
(三)河南长垣:形式多样 |
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实践对比 |
第二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 |
二、权属不清 |
三、存在隐形市场 |
四、地价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
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困难 |
六、到期问题影响抵押融资价值 |
七、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存在失地风险 |
八、金融机构业务开展意愿不强 |
第三章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问题原因剖析 |
一、政策法规方面 |
(一)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不健全 |
(二)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 |
二、市场机制方面 |
(一)基准地价缺失 |
(二)缺乏市场化地价形成机制 |
(三)缺乏政策性担保机制 |
三、市场主体方面 |
(一)金融机构与使用权所有者之间信息不对称 |
(二)缺乏土地收储中介 |
第四章 我国国有建设用地和西方发达国家农地抵押实践经验 |
一、我国国有建设用地抵押实践经验 |
(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国有建设用地比较研究 |
(二)实践经验与启示 |
二、西方发达国家农地抵押实践经验 |
(一)美国间接融资模式 |
(二)德国直接融资模式 |
(三)实践经验与启示 |
第五章 完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对策建议 |
一、明确产权,夯实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基础 |
(一)健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法律法规 |
(二)构建统一的城乡建设规划 |
(三)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
二、建立市场化地价评估体系 |
(一)构建市场化评估机制 |
(二)构建城乡一体的基准地价 |
三、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配套措施 |
(一)构建城乡一体的交易市场 |
(二)建立政策性土地收储中介 |
(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
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抵押融资的支持力度 |
(一)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方面 |
(二)金融机构 |
(三)农村集体组织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课题的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现有研究状况概述 |
1.2.1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 |
1.2.2 有关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
1.3 论文的创新点 |
1.4 论文的研究方法 |
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基本概述 |
2.1 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性质 |
2.1.1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他物权、限制物权 |
2.1.2 宅基地使用权是以不动产土地为客体 |
2.2 宅基地使用权的鲜明特征 |
2.2.1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2.2.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无偿使用 |
2.2.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从属性、永久使用性 |
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现状分析 |
3.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3.1.1 法律规定 |
3.1.2 法规规章的规定 |
3.1.3 立法认识存在冲突 |
3.1.4 立法存在滞后性 |
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司法实务现状分析 |
3.3 农村宅基地管理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
3.3.1 隐性交易愈演愈烈 |
3.3.2 宅基地管理混乱 |
3.3.3 非法小区隐患众多 |
3.3.4 经济利益难以平衡 |
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必要性 |
4.1 顺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 |
4.1.1 乡村振兴需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
4.1.2 城乡一体化要求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
4.2 能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
4.2.1 有利于实现物权的平等保护 |
4.2.2 保障农民基本财产的权利 |
4.2.3 有利于拓展农民收入渠道 |
4.2.4 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4.3 可以集约利用土地资源 |
4.3.1 有助于盘活闲置的土地资源 |
4.3.2 有利于保障宅基地的充分利用 |
4.3.3 规范宅基地自发流转的行为 |
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可行性 |
5.1 法律基础 |
5.1.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宪法的根本要求 |
5.1.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民法基本准则 |
5.1.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符合现代法治精神 |
5.1.4 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兼顾了合法合理性 |
5.2 经济基础 |
5.2.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立足于资源配置 |
5.2.2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根植在农村经济 |
5.3 社会基础 |
5.3.1 强烈的现实需求提供前提条件 |
5.3.2 农村土地保障功能正在不断削减 |
5.3.3 人口城镇化加速宅基地的流转 |
5.4 政策基础 |
6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保障措施 |
6.1 完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立法构建 |
6.1.1 突破立法难点 |
6.1.2 突出立法重点 |
6.2 夯实宅基地确权登记基础 |
6.3 建立健全宅基地流转相关配套制度 |
6.3.1 建立宅基地有偿使用机制 |
6.3.2 规范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 |
6.3.3 建立宅基地流转的收益分配机制 |
6.3.4 建立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
6.3.5 明确政府部门的职责 |
6.4 充分保障农民的根本利益 |
6.4.1 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
6.4.2 发展农村经济提高农民收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件:闲置农房调查表(自然村) |
致谢 |
(5)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博弈研究 ——以广东“三旧”改造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土地供给制度研究进展 |
1.2.2 住宅用地供需研究进展 |
1.2.3 建设用地市场研究进展 |
1.2.4 多主体供地研究进展 |
1.2.5 博弈论方法对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研究进展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2 我国住宅用地供需及建设用地市场研究 |
2.1 我国住宅用地供给制度发展 |
2.1.1 自由流动(1949 年-1953 年) |
2.1.2 政府与农民集体多头供给(1953 年-1999 年) |
2.1.3 政府单一主体供地(1999 年-2016 年) |
2.1.4 住宅建设用地市场统一(2017 年至今) |
2.2 我国住宅用地供需现状 |
2.2.1 住宅用地需求 |
2.2.2 住宅用地供给 |
2.2.3 住宅用地供需平衡分析 |
2.3 我国建设用地市场现状 |
2.3.1 建设用地市场结构分析 |
2.3.2 建设用地市场现状分析 |
2.4 住宅用地供需及建设用地市场存在的问题 |
2.5 本章小结 |
3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及模式研究 |
3.1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3.1.1 多主体供地内涵 |
3.1.2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的渠道 |
3.1.3 理论基础 |
3.2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模式 |
3.2.1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模式现状 |
3.2.2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主要模式分析 |
3.3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参与主体分析 |
3.3.1 政府 |
3.3.2 原土地产权人 |
3.3.3 企事业单位 |
3.3.4 非房地产企业 |
3.3.5 开发商 |
3.4 本章小结 |
4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博弈研究 |
4.1 博弈论概述 |
4.1.1 博弈论的基本内容 |
4.1.2 博弈论对我国经济问题的有效性 |
4.2 博弈论与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的联系 |
4.3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相关者诉求分析 |
4.3.1 地方政府 |
4.3.2 集体组织 |
4.3.3 用地企业 |
4.4 各参与主体在不同供地模式下的博弈关系分析 |
4.4.1 博弈模型的构建 |
4.4.2 征地储备供地模式下的三方博弈分析 |
4.4.3 多主体供地模式下的三方博弈分析 |
4.5 博弈均衡分析 |
4.6 本章小结 |
5 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经济效益研究 |
5.1 项目概况 |
5.2 经济效益内涵与指标 |
5.2.1 经济效益内涵 |
5.2.2 经济效益指标 |
5.3 经济效益测算 |
5.3.1 测算方法 |
5.3.2 测算结果分析 |
5.3.3 开发利润来源分析 |
5.4 经济效益评价 |
5.5 博弈均衡的体现 |
5.6 本章小结 |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主要创新点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6)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的提出 |
1.2 主要研究内容 |
1.3 写作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写作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特色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
2.国内外文献梳理 |
2.1 产权与土地产权研究 |
2.2 城市土地(住宅)产权制度研究 |
2.3 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研究 |
2.4 政府行为研究 |
2.5 城市发展研究 |
2.6 乡村振兴研究 |
2.7 文献评述 |
3.城乡住宅用地产权差异比较 |
3.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差异 |
3.1.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主体与客体 |
3.1.2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取得 |
3.1.3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内容 |
3.2 城乡住宅用地使用权差异 |
3.2.1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内涵及其主体和客体 |
3.2.2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内涵及其主体和客体 |
3.2.3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 |
3.2.4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
3.2.5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期限 |
3.2.6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期限 |
3.3 城乡住宅用地处分权差异 |
3.3.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之处分权 |
3.3.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处分权 |
3.3.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处分权 |
3.4 城乡住宅用地收益权差异 |
3.4.1 城乡住宅用地(所有权)之收益权 |
3.4.2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收益权 |
3.4.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之收益权 |
3.5 城乡住宅用地产权结构差异汇总表 |
4.城乡住宅用地产权权能差异比较 |
4.1 城乡住宅用地资产权能差异 |
4.1.1 城市住宅用地所有权的资产权能 |
4.1.2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资产权能 |
4.1.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资产权能 |
4.1.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资产权能 |
4.2 城乡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差异 |
4.2.1 城市住宅用地所有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2 农村宅基地所有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3 城市住宅用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4.2.4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居住保障权能 |
5.权能差异的逻辑演进:城乡住宅用地权能与政府目标 |
5.1 土地权能的同质化与国家经济的恢复:1949— |
5.1.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1.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1.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1.4 权能安排施成效分析 |
5.2 土地权能差异的萌芽与国家住宅经济的奠基:1979— |
5.2.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2.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2.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2.4 权能安排实施成效分析 |
5.3 土地权能差异的深化与国家住宅经济的崛起:1999— |
5.3.1 产权安排背景分析 |
5.3.2 中央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3.3 地方政府发展目标分析 |
5.3.4 权能安排实施成效分析 |
5.4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的特征 |
5.4.1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是渐进式的变迁 |
5.4.2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的变迁是政府强制性的变迁 |
5.4.3 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变迁受到政府目标的影响 |
6.现行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效应 |
6.1 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正面效应 |
6.1.1 缓解地方财政压力 |
6.1.2 推动城市经济繁荣 |
6.1.3 客观上实现了局部农村的被动城市化 |
6.1.4 农村社会稳定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器 |
6.2 住宅用地权能差异在城乡发展中的负面效应 |
6.2.1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弱化:房价高企阻碍人的城市化 |
6.2.2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弱化:使用权续期未定“无恒产者无恒心” |
6.2.3 城市住宅用地资产权能过强:人口结构变化引发地方财政危机 |
6.2.4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机会困境下的城乡社会阶层固化 |
6.2.5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效率困境下的农村资源配置低效 |
6.2.6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失序困境下的社会治理成本增加 |
6.2.7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正义困境下的“不患寡而患不均” |
7.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效应的缩影之一:小产权房问题 |
7.1 小产权房问题简述 |
7.1.1 小产权房概念及本文语境下的小产权房 |
7.1.2 小产权房的发展情况 |
7.1.3 政府对小产权房的态度 |
7.2 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2.1 广州市白云区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2.2 湖南省永州市小产权房案例分析 |
7.3 小产权房问题与城乡住宅用地产权能差异的联系 |
7.3.1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保障权能弱势催生小产权房需求 |
7.3.2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残缺诱致小产权房供给 |
8.面向未来:土地权能的本质回归与国家发展的转型需求 |
8.1 新时代背景:城乡融合下的乡村振兴与城市发展 |
8.1.1 城市发展带动和支撑乡村振兴 |
8.1.2 乡村振兴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
8.2 住宅用地权能回归助推城乡融合发展 |
8.2.1 农村宅基地资产权能的回归与乡村振兴 |
8.2.2 城市住宅用地居住权能的回归与城市发展 |
8.3 以乡村振兴和城市发展为导向的住宅用地制度创新 |
8.3.1 基于居住权能回归的城市住宅用地产权制度改革 |
8.3.2 基于资产权能回归的农村宅基地产权制度改革 |
9.研究总结 |
9.1 研究结论 |
9.2 不足与展望 |
9.2.1 不足之处 |
9.2.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8)农地流转背景下三江源区“失地”农牧民问题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访谈法 |
1.4 研究重难点 |
1.5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 |
2.1 相关概念 |
2.1.1 农地流转 |
2.1.2 农地流转的规则 |
2.1.3 “失地”农牧民 |
2.1.4 三权分置 |
2.2 相关理论 |
2.2.1 马克思关于土地产权的理论 |
2.2.2 邓小平关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理论 |
2.2.3 习近平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理论 |
第三章 三江源“失地”农牧民问题的现状 |
3.1 “失地”农牧民问题的一般现状 |
3.1.1 “失地”农牧民的收入问题 |
3.1.2 “失地”农牧民的就业问题 |
3.1.3 “失地”农牧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
3.1.4 “失地”农牧民的思想状况问题 |
3.1.5 “失地”农牧民的管理问题 |
3.1.6 “失地”农牧民的心理健康问题 |
3.2 “失地”农牧民问题的特殊现状——边缘化 |
3.2.1 边缘化的相关概念 |
3.2.2 “失地”农牧民边缘化人口的成因 |
3.2.3 “失地”农牧民人口的边缘化——基于海南州的典型分析 |
3.2.4 边缘化农民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 |
第四章 三江源“失地”农牧民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
4.1 农地流转机制存在弊端 |
4.1.1 农地流转流程不规范 |
4.1.2 非法行为侵害农民权益 |
4.1.3 缺少中介组织 |
4.2 城乡二元结构不合理 |
4.3 市场资源配置的不平衡 |
4.4 城镇化水平低 |
4.5 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 |
4.6 失地农牧民自身因素的限制 |
4.6.1 受教育程度低 |
4.6.2 难以克服小农思想 |
4.6.3 没有较强的竞争意识 |
第五章 有效解决三江源边缘化农牧民问题的措施与对策 |
5.1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践行“三权分置”政策 |
5.1.1 逐步完善“三权”关系 |
5.1.2 建立健全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 |
5.1.3 保障土地流转后农民劳动权的实现 |
5.2 积极发展后续产业,精准帮扶贫困人口 |
5.2.1 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当地产业 |
5.2.2 精准帮扶,安置闲散劳动力 |
5.3 统筹协调可持续,推进三江源区城镇化建设 |
5.3.1 加强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 |
5.3.2 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 |
5.4 建立健全失地农牧民社会保障制度 |
5.4.1 全方位贯彻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原则 |
5.4.2 明确政府在完善失地农牧民社会保障中的地位与责任 |
5.5 提高失地农牧民素质、增加就业机会 |
5.5.1 转变农牧民封建保守的思想状态 |
5.5.2 加大对失地农牧民的劳动技能培训 |
5.5.3 加大对农牧民的基础教育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9)“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统一模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模式规则评析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的类型 |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物权变动 |
2.“四荒”土地承包下的物权变动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的物权变动形式 |
1.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采用债权意思主义 |
2.互换、转让采用公示对抗主义 |
3.入股、抵押采用公示要件主义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规则的特点分析 |
1.差异化的物权变动模式 |
2.公示方式考量农地权利的社区性特点 |
(四)公示对抗主义和公示要件主义的比较评价 |
1.公示要件主义的制度优势 |
2.公示要件主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的适应性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 |
(一)合同设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问题 |
1.学者的观点 |
2.应然模式的选择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经登记的局限性 |
1.不经登记即设立无法完全维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2.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规范管理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需要登记的合理性 |
1.土地承包经营权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条件成熟 |
2.保证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
三、土地经营权物权变动模式 |
(一)学者对现行土地经营权物权转让公示方式的不同观点 |
1.公示对抗主义 |
2.公示要件主义 |
(二)土地经营权流转进行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合理性 |
1.土地经营权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符合不动产规定 |
2.登记要件主义保护交易安全,维护交易稳定 |
3.新修改的《土地承包法》提供法律基础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采取登记要件主义的必要性 |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私法上的意义 |
1.明确土地权利归属,赋予农民长期、稳定的土地产权 |
2.规范土地流转市场,增加土地的附加值 |
3.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土地流转效率 |
4.有利于完善农村土地基本制度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在公法上的意义 |
1.国家有效监管土地资源的手段 |
2.具有在诉讼法上的证明作用 |
3.有利于建立土地信息数据库 |
4.有利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私下互换土地不受法律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耕地经营权流转制度绩效研究[D]. 祝洪章.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问题研究 ——以三个试点地区融资实践为例[D]. 苗玉新. 河南大学, 2020(06)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问题研究[D]. 韩晓伟.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5]多主体供应住宅用地利益分配博弈研究 ——以广东“三旧”改造为例[D]. 艾西克亚尔·麦麦提(Ishqiyar MEMET).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1)
- [6]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7]城乡住宅用地权能差异研究 ——城市发展与乡村振兴的双重维度[D]. 莫智斌. 浙江大学, 2019
- [8]农地流转背景下三江源区“失地”农牧民问题探究[D]. 王巧铃. 青海大学, 2019(04)
- [9]“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变动统一模式研究[D]. 湛丽娜. 辽宁大学, 2019(01)
标签:农村改革论文; 农民论文; 住宅用地论文;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土地产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