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部要求乡镇企业,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论文文献综述)
李青[1](2021)在《当代中国农业政策变迁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的话语分析》文中研究表明
吕慧娜[2](2020)在《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文中认为“二战”后,各国都处于国内经济恢复与发展、国际上经济赶超竞赛的时代背景,面对国内区域发展不平衡的景象,各国普遍开展了以对特殊落后区域的重点开发以及对国土资源的综合性开发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区域援助,在国际上形成了由国家(政府)对区域市场“失灵”进行干预的援助浪潮。国内,伴随着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实施和推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成为缩小区域差距的关键环节,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在改变欠发达地区贫穷落后面貌方面起到了关键作用。但是,随着援助实践的逐步开展,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甚至存在的必要性都饱受质疑。在此背景下,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价值和当代品性值得我们重新反思。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作为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益倾斜性配置的主要路径,在缩小区域差距方面仍具有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本身存在诸多局限,主要表现在:援助对象识别缺乏明确的标准、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因制度缺陷而大打折扣、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不完善等方面。为此,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制度上的完善,成为当下该制度突破发展困境的有力举措。域外主要国家在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援助时,多采用“立法先行”的调控模式,通过法律制度的规定性和强制性,保证了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的强制性,且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实践证明,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国家区域援助的长效供给是正确的选择,这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完善提供了重要的经验启迪。当前学界提出对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加强法制保障的着述并不鲜见,但令人遗憾的是,当前关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建设的研究,要么仅停留在观点提出层面,要么止于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文化和伦理等高度,呈现出模糊化的研究态势。至今尚未有从经济法独有的研究视角,将国家区域援助法制理念或观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设计,搭建起国家区域援助法律制度框架,为国家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化提供制度理论支撑。本选题之创作初衷即源于经济学提出国家区域援助急需法制保障,而法学研究却并未跟进的现状。笔者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揭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通过法学视角为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援助方式选择和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提供些许制度理论上的参考与借鉴,并期望成果能够引起国家区域援助相关部门的关注与重视。本文除了引言与结语之外,共包括七章,内容分别为:第一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和制度要素。首先,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相关的核心概念“区域”、“援助”、“区域援助”、“国家区域援助”等进行界定。关于“区域”,区域经济学、区域地理学、区域政治学、区域社会学等学科都进行了大量的先期研究,但并未对区域的概念形成共识。法学学科中法理学、行政法和经济法等部门法对区域的界定,也是各家之言,范畴不一。为此,笔者对不同学科关于“区域”的界定进行了梳理,在借鉴各学科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将“区域”界定为“一国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关于“援助”,笔者对脱胎于国际层面发达国家或地区对欠发达国家或地区提供发展援助的援助理念进行了追溯,在此基础上,将“援助”界定为资源从一个国家或地区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愿转移,且这里的“资源”泛指一切能转化为生产利益的资料、资金、能源、服务、工作人员、知识或其他资产。关于“区域援助”,范围涉及到国际、国内两个视角和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而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涉及的“区域援助”主要是中观层面,即一国范围内中央政府或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分别称为“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综上,可以将“国家区域援助”界定为一国中央政府通过直接投入或政策推动的方式对其国内跨越行政区划界限限制的、具有共同利益、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欠发达”的地域共同体进行的资源转移。为了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一步展开研究,笔者对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制度要素进行了解构,并将援助前期需要明确的援助对象、援助过程中需要选择的援助方式和援助结束后需要进行的绩效评估和结果应用作为重要的制度要素,为后文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本章主要讨论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首先,明确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产生主要源于国家职能的演进。国家从最初的安全保障职能到后来的经济调节职能的演进,使其从以往的“守夜人”角色转变为国家宏观经济的管理者和微观经济的调节者。而随着区域发展不平衡问题的加剧,使国家又肩负起“中观经济的协调者”的重任,国家区域援助义务即是这一职责的内容之一。一般而言,国家区域援助义务是指将国家所负有的援助欠发达区域的职责进行义务化规定的一种强制性规范。从逻辑根源上看,国家所负有的对各区域进行平等保护的职责要求,正是国家对先天资源禀赋条件恶劣的欠发达区域具有区域援助义务的内在根源;对历史上作出过“特殊牺牲”的区域进行成本的延期支付或补偿,是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产生的历史根源。其次,将发展权引入区域领域,使欠发达地区获得与发达地区同样的区域发展权利。区域能否作为发展权的主体,建立在区域是否具有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之上。本文认为,区域具有法律主体地位,能够成为发展权的主体,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传统的主体制度无法有效应对区域问题;法律主体发展史表明,赋予“区域”以法律主体地位具有很大的可能性和制度空间;从法律主体意志要素、能力要素和道德要素方面分析,“区域”与法律主体要素相契合;“区域”作为区域政策等制度供给的概念主体已经普遍化,且区域合作协议显示了“区域”作为契约主体全面符合法律主体资格标准,同时,区域环保公益诉讼反向肯定了区域的法律主体地位,可见,区域主体性得到实践佐证,也是实践所需;从价值分析角度来看,赋予区域主体地位是为了区域市场秩序,实现区域正义;等等。综上,区域利益作为法律调整的对象是时代的产物,区域主体也是对法律主体扩张理论和“非法人团体或其他组织”等当代社会崭新的第三类主体类型出现的有力佐证,区域作为法律主体具有正当性法律基础。由此,发展权主体由“人”向“区域”的扩展,使得发展权的内涵发生了重大变革。从内容上来看,区域发展权应包含一系列权利,包括获得信息权、参与权、融资权、获得援助权、获得法律救济权等;同时,区域发展权应以培育和提升欠发达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主要内容。从权利实现上看,区域发展权需要宪法保障,笔者建议在第四条之前增加一条针对“区域”的宪法保护规定,明确提出保护区域发展权,并将保护的对象区域进行列举;区域发展权实现须进行结构性分配,对于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造血式”援助能帮助其实现自我发展,对于其他不具有经济发展基础的区域,“输血式”援助仍具有现实意义。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的实现。正义理论经历了从形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转变,在区域层面表现为“区域正义”。针对区域市场出现的“非正义”现象,对区域结构中的弱质主体进行法律制度上的区别对待,进而使弱质主体获取与强质主体对等的发展权利,此种实质正义的实现就是“区域正义”。要实现“区域正义”就必须对欠发达地区进行“权利倾斜”,而国家区域援助就是“权利倾斜”配置的有效路径。总之,国家区域援助义务与区域发展权构成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权义架构”,为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进行法律视域的研究和架构提供了合理性依据,同时,国家区域援助对“区域正义”的追求,充分体现了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治意义和实践价值。第三章——“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本章主要讨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立法现状、政策规范及存在的法律问题。首先,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经历了从萌芽到正式形成,再到推动立法的发展过程。自建国伊始,我国区域发展层面就存在“援助”萌芽;直到改革开放初期,“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标志着我国以国家直接投入的区域援助和国家政策推动的区域援助为主要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世纪之交以来,我国陆续实施战略性扶贫、“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地区崛起”等战略,极大地扩张了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内容,同时,由国家层面推动的区域援助立法工作也使得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逐渐走向制度化、法律化。其次,我国目前并没有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专门立法,援助理念大多散落在各部门法法律的个别条款之中。通过对我国成文法和政策法规的梳理,笔者发现,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较多问题:国家区域援助前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国家区域援助过程中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国家区域援助后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性的强制性缺失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有效性、存在的必要性、时代意义和当代品性深受诟病。本文主要针对这三个方面,从法学视角进行制度分析,以期重塑国家区域援助的制度价值。第四章——“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本章主要讨论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立法规定、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目标和原则,以及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首先,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区域援助立法中都明确了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达到标准的才有权接受援助。其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是国土规划中的区域规划层面。在国土空间规划方面,我国现行的主要法规政策包括《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等,根据这些政策要求,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进行科学识别必须建立在“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要求基础之上,对现行有效的国土空间规划内容进行整合,与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相衔接。再次,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作为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重要内容,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专项规划,具体内容包括援助对象的识别及对应的识别标准。笔者在综合分析区域经济发展历程和早期学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将过去存在且延续至今的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边境地区、贫穷地区和实际发展中出现困难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划定为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并拟构了各援助对象识别的地域单元标准和识别标准,建议通过“基本法+单行法”的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立法规定。在与现行立法的衔接方面,区域规划相关的现行立法被统一囊括进国土空间规划中,与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相关的立法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专项规划,并作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的组成部分。第五章——“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各类型援助对象区域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和区域金融支持制度。首先,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根据域外国家区域援助方式分类以及我国针对不同区域在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所采用的援助方式,我国目前已经形成了由直接援助和间接援助构成的援助方式体系,本文主要研究以财政援助、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为主构成的直接援助方式。在此基础上,笔者尝试性地构建了我国未来国家区域援助援助方式组合适用体系,以期发挥各项援助方式及相关制度的“合力”。其次,区域财政援助制度。根据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存在的立法质量不高、制度安排与制度目标自相矛盾、转移支付结构在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有限、缺乏细化的用途限制、缺乏统筹安排和项目衔接调整等问题,笔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议:加强对国家区域财政援助的立法规定,并对现存的转移支付项目进行整合和清理,同时重视转移支付程序的立法工作;税收返还应放弃“基数法”,改采特定税种税收返还法;结构上应提高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加强转移支付资金的细化规定,包括资金所占项目的比例、援助资金与区域发展所需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的关系、资金的拨付时间、使用限制等方面;转移支付项目设置注重统筹协调安排,增设“转移支付调整费”用于转移支付项目的衔接和协调成本支出;等等。再次,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区域税收优惠制度与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相辅相成,部分财政援助需要依靠区域税收优惠措施来实现,二者在进行国家区域援助中联系紧密,组合适用,不可分割。在借鉴美国、日本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存在的问题,诸如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多集中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变相减免税、税制结构不合理、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定不明确等,提出了以下完善建议:通过立法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收优惠制度的规范,进一步清理、整合混乱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赋予欠发达地区一定的税收优惠调节权;逐步增加直接税在税收体系中的比重;进一步明确跨区域税收分成规则等。最后,区域金融支持制度。我国在区域金融支持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主要表现为区域金融支持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银行金融机构本身制度性原因诱发“资金外流”;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引致不同的地域意义;政策性金融“政策性”功能缺位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完善建议:通过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在区域援助基本法或单行法中规定倾斜性区域金融支持条款,加强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法律供给;通过对“总行——大区分行——中心支行——支行”一元四级的央行组织制度在职权与职责方面进行改良,在金融机构设置与职能安排上实现区域金融支持;实施区域差异化金融,对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进行差异化安排;通过设置政策性和市场性双目标、设立区域政策性银行等路径,对政策性银行的“政策性”功能进行补强。第六章——“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及应用”。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主体内容及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首先,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从法制思维角度而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法律制度是对国家区域援助行为“监管的监管”;从理论依据角度而言,公共产品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同时,区域财政援助绩效评估作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核心构成,存在很多问题,进而引发了对国家区域援助进行绩效评估的制度思考。其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成。在对国家区域援助事前、事中和事后“全生命周期”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主体、评估周期、评估指标、评估结果等“结构性构成”进行细化,搭建起以时间维度和内容维度为框架的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制度,保障了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有效性及结果的合理性。再次,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结果的应用。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无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进行援助无效责任追究,并通过“资格减等”对援助主体能否获得国家在援助制度中设置的各项优惠资格及优惠的级别进行降级减等,通过“回转”实现援助力量的保存,从而把积极的鼓励促进和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通过奖励和惩罚实现对区域援助行为的指引和调控;对于绩效评估结果为有效的国家区域援助,要通过动力机制、补偿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激励与约束机制等,有序推进相关援助对象区域退出国家区域援助,以减轻国家财政压力。第七章——“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本章主要讨论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及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首先,域外各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考察。各国区域援助普遍“立法先行”,法律体系呈现出以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为核心、以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为实施细则的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特点,对我国进行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其次,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立法应是由多层级、多位阶立法和政策等不同法律形式构成的一套法律体系,具体包括:以法律形式为内容的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以政策、规划等形式为内容的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第一,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制定方面,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应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同时要重视地方参与和社会参与,满足对现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进行宏观梳理和指导的立法要求。内容方面,统筹国家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对欠发达地区的援助,涉及到援助理念、援助原则、援助对象、援助方式和绩效评估及应用的一般性规定。第二,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在单行法体系方面,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和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结果,我国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主要包括老少边穷地区援助单行法和困难地区援助单行法,具体包括革命老区援助单行法、少数民族地区援助单行法、边境地区援助单行法、穷困地区援助单行法、资源枯竭型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产业衰退的老工业城市地区援助单行法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援助单行法。根据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主要方式,我国特定援助方式单行法主要包括区域财政援助单行法、区域税收优惠单行法和区域金融支持单行法。在单行法形式方面,鉴于我国当下的法制环境和区域法治实践,笔者认为以法规政策为主要形式具有正当性和可行性。在单行法层级和制定主体方面,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所涉及的援助对象区域与我国行政管理层级相对应,存在国家、省、市、县、镇(乡)5个层级,因此,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等也应在层级上分为5个层级,针对不同层级空间区域规划进行援助的单行法也相应分为5个层级,而不同层级单行法的制定主体也分别由国土资源部法规司(跨省级)、国土资源部在省级的派出机构与省级立法部门(省级且国土资源部在该省设立派出机构)、国土资源部指定人员与援助对象区域所在行政层级立法部门(省级及以下各层级且国土资源部未在该行政层级设立派出机构)承担;如果涉及到区域援助的特定援助方式,则由该援助方式所涉主管部门参与到特定区域援助单行法的起草工作中来。在单行法内容方面,要进一步细化对象识别的标准,明确特定区域援助中适用的援助方式,并对区域财政援助、区域税收优惠、区域金融支持等主要援助方式进行特殊规定。在单行法的实施与监管方面,要加强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进一步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利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维持稳定性。
林新风[3](2020)在《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政策的实施情况及优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安溪是乌龙茶之乡,是名茶“铁观音”的发源地,该地茶叶名扬海内外。茶叶生产是安溪县国民经济的命脉,全县80%左右的人口从事与茶相关的行业,以此带动了其他相关产业发展。安溪以茶产业为主导,茶叶质量是否达标与安溪经济能否实现健康、稳定、持续、快速发展息息相关。近年来,安溪茶叶质量受到农药残留、生产加工条件、假冒伪劣等因素影响,导致出现茶叶价格下跌、出口量减少、销售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安溪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解决此问题,全面提升安溪茶叶质量,安溪县各级政府和茶叶经营主体高度重视,政府制定出台了诸多茶叶质量安全的提升政策,如建造生态茶园、构建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推广禁止使用压茶机和除草剂专项工作等措施。然而,茶叶质量安全提升措施在帮助或督促茶农、茶商、茶叶企业等茶叶经营主体提升茶叶质量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或者说茶叶经营主体对政府制定的政策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执行怠慢等状况,没有达到政策实施的预期效果。要从根本上推进政策实施,提升茶叶品质,就要全面掌握经营主体对政府所实施的茶叶质量安全提升措施的评价和执行情况,并探索这些经营主体对茶叶质量安全政策做出策略性反应或评价不高的背后根源。但目前关注茶叶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及其提升策略的研究者居多,而从经营主体出发考察茶叶质量安全措施的评价执行情况的研究者不多,从茶叶经营主体角度探索对政策评价不高执行不力背后原因的学者更少,鉴于此,本研究通过对茶叶经营主体调查访谈,充分收集和掌握各环节茶叶经营主体对茶叶质量安全政策本身、政策实施过程、政策实施方式的评价,以及对政策的执行情况、对政策改进的建议等各方面的信息,直观呈现茶叶经营主体对政策的评价与反应策略,初步了解了相关政策实施执行情况,探索并分析了背后成因,在此基础上,对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政策提出一些优化性建议。一方面丰富了茶叶质量安全领域的理论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可为安溪县等茶叶主产区政府提供一定的决策参考价值。
李树静[4](2020)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契约是当事人对交易标的达成基本共识基础上的交换关系。“契约秩序”意指特定社会组织通过契约安排所达成的运行状态。全方位贯穿于农村生产生活中的契约,既内生于农村社会,又与国家权力密切关照,构建了当代中国饶有特色的农村契约秩序。通过契约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内在功能,契约的缔结形式、内容、契约的履行和纠纷解决方式,是契约秩序的外在表现。本文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将当代中国农村契约分为公共事务契约、私人事务契约两大板块,从三个层面对农村契约秩序加以梳理和分析:第一,通过翔实的数据和鲜活的事例展现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的基本样态;第二,以产权相对性理论为基础,阐释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在实现产权价值功能方面的实然与应然状态;第三,通过分析契约秩序所具有的系统性特征,从农村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即农村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农村契约的履行、农村契约争议解决三个维度,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问题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农村公共事务契约以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为主,因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统称“村民自治规约”)建立在村民合意基础上,并且作为村民自治领域极其重要的社会规范,对包括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在内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具有极其重要的影响,本章将二者共同作为研究对象,通过对2019年1月前延庆区尚在履行中的四类集体经济合同(资源类合同、资产类合同、资金类合同和其他类合同)基本样态进行分析,发现作为当代中国农村的主要契约类型,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存在多方面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主体混乱,村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关系不清;二是政府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内容或过度规制,或监管不足,其中,乡镇政府审批和备案流于形式的现象较为突出;三是已签约的村集体资源、资产闲置率较高,产权价值未能充分实现;四是合同内容违法者不在少数,集中体现在合同期限超过法律规定、违反土地用途管制法规(尤其是在未履行转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五是农村集体经济合同面临口头形式不稳定、书面形式不完善的双重挑战。通过对延庆区现存村民自治规约体例形式、内容、制定实施程序的分析,发现尽管随着国家对乡村治理关注程度的加深,村民自治规约的规范化水平有所提高,但目前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共通问题是:不能充分体现“民意”,村干部、政府的意志过多注入,尤其是村干部与村民代表组建的利益共同体,凌驾于村民之上操纵村民自治决定的情况仍很突出。另外,村民自治规约的频繁变动、村民自治规约与法律难以有机协调,法律法规对于村民自治规约侵犯村民基本权利的救济途径不畅,导致维权之路步履维艰,也是困扰延庆农村的重大难题。第二章,研究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家庭承包土地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具有社会保障属性的用益物权,与之相关的农户家庭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合同,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本章梳理了延庆区此三类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及相关制度的演进脉络、契约的稳定性与规范化程度,认为农户家庭承包契约秩序相对稳定,以出租为主要方式的土地流转需要通过村集体实现,延庆区土地大多流转给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用于造林绿化,土地流转存在区域差异,并且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现象普遍。尽管国家对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施加诸多限制,但延庆区此等交易意愿强烈,受内生传统规则、外在法律规制以及时代发展进程多重影响,通过契约所交易的农村房屋宅基地因环境而异,相关买卖契约样态不断演变,现实中的农村房屋宅基地的权利主体多元、用途一主多辅。农村家事契约兼具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延庆区农村普遍存在婚约,相应制度调整需求强烈,广泛的“假离婚”现象冲击着当地社会秩序的公平与稳定,父系传统下准契约性质的传统分家协议,逐渐被父系传统弱化下具有契约特征的当代分家协议所取代。第三章,分析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农村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是存在用于交换的产权,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在于通过契约交换实现产权价值。以产权相对性为理论基础,本章对村集体资产、家庭财产、宅基地以及农用地的产权内容、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方式展开研究。村集体对其资产所享有的所有权,受到承包权、经营权制约,最终收益权及其处分决策权属于村集体成员。有资格代表村集体行使产权人权能的法律拟制主体包括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二者之间的界分无论在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在现实执行层面,都不清晰。避免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在代表村集体过程中出现僭越,确保村集体意志的载体(包括但不限于村民自治规约)真实反映其成员的集体合意,有赖于村级民主程序的正常履行,解决之策在于不断完善法律体系、加强司法审查力度、推动行政干预恰当有据。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研究,建立在家户关系、家庭结构分析基础上,由于中国农村家庭财产价值实现方式具有契约化特征,应以尊重家庭成员的契约自由为根本原则,但当此等契约严重扭曲了社会公认的价值理念时,需要外部权威力量及时恰度介入。在宅基地产权价值实现方式一节,首先阐述了宅基地产权限制政策的演变过程,推导出2018年后宅基地三权分置与农房使用权放活之必要性,借助宅基地“三权”的具体权利内容分析,建议通过宅基地使用权附条件入市,实现农村房屋和宅基地产权价值的最大化。关于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研究,首先以翔实的数据论证了当前农用地产权价值实现状况,进而分析认为当前中国农村存在一定程度的产权价值攫取问题,建议构建尊重产权人意愿、集体积极参与、国家适度干预和社会广泛动员的农村契约秩序。第四章,论证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农村契约秩序具有自成一体的系统性特性,该系统的运作全部围绕契约铺开,契约的形式与内容、契约的履行与争议解决,共同构成了农村契约秩序系统的外在表征。本章通过对农村契约形式与内容的法律规制及实然状况分析,从法治化角度提出对策建议。与静态展现农村契约秩序的契约形式与内容不同,契约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更多关照动态运作中的农村契约秩序。分析发现,当代中国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履行状况较好,土地流转合同履行状况不稳定,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履行状态欠佳。提升农村契约履约水平,有赖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本章聚焦于公权机关对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所应发挥的作用,建议政府强化程序性服务与指导、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依申请公开制度、检察机关配合公益组织推动农村环境公益诉讼以及监察机关强化村干部监管。为稳定农村契约秩序,本章提议构建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以解决当前以与村民自治规约相伴的农村公共事务契约纠纷、村民自治规约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国家法律刺激下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农民工合同纠纷和农村家庭契约纠纷为主要类型的农村契约争议。所构建的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应科学定位及有效发挥现有解决方式的作用,司法机关在充分履责的基础上坚守底线,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机构回归为民服务定位,信访部门在发挥纽带职能的同时强化问责,各级调处机构在前线冲锋陷阵将矛盾消解于基层,而农村契约的缔约者自行解决纠纷,至少通过提高缔约能力、强化留痕观念减少纠纷,方为根本之策。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需要通过统一尺度、搭建平台,信息共享、引导到位,村为平台、各方辅助的方式协调互动,形成农村契约纠纷化解共同体。
孙炳彦[5](2020)在《我国四十年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回顾与思考》文中研究指明本文对我国四十年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问题、政策与机构的变化脉络进行了系统梳理,从社会经济发展的高度,从机构职能与政策的角度进行深层次思考,认为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从本质上理顺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为解决农业农村环境问题确立了组织保证,我国搞好农业农村环境保护有了根本好转的基础和条件。
于晨[6](2019)在《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文中认为职业教育的“跨界”属性,促使校企合作政策成为改革开放后我国职业教育领域的代表性政策。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成效与走向,对我国职业教育办学育人水平的稳定与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以回顾总结政策变迁历程为契机,准确认识和系统把握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是实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合理有序变迁的基本前提。本研究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及其变迁历程”为研究对象,遵循描述性研究、解释性研究与规范性研究相结合的工作思路,坚持宏观层面方法论与微观层面分析技术的协同运用,在对政策演进历史分期、主要特征进行归纳总结的基础上,阐释分析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并据此提出若干优化政策变迁路径的对策建议。改革开放后四十年间,国家政策实践在不同时期分别呈现出三种“范式”:从上世纪末之前国家总体性控制下校企一体共生的行政推动,到本世纪第一个十年间与职业教育结构调整相伴随的促校联企改革攻坚,再到当前以校企一体化办学、多元协同共治为核心的国家制度探索。不同政策范式对于如何看待校企双方的角色定位,以及如何稳定与密切校企合作关系,均存在显着的差异。以上述政策范式变化为依据,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可划分为三个阶段,即1978年至1998年间的“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98年至2010年间的“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2010年至今的“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不同阶段政策在类别形态、要素构成和变革强度等方面,呈现出由纲领性、散点式政策条文向系统与专门化政策体系发展,由权威命令与系统变革工具为主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由依附共生范式变革后的渐进性调整向双主协同范式演进的特征。政策的产生及调整,归根结底是身为政策制定者的政府部门所作出的抉择。政府作出相应抉择的动力,一方面源自其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另一方面则源自其自身的能动机制。长期以来,不同学者分别从上述两类机制入手,形成了社会中心论与国家中心论两种差异化的政策变迁解析路径。本研究综合运用政策网络、政策(政府)过程、新制度主义等多学科理论,基于“制度—场域—行动者”的辩证视角,构建政策变迁的“场域—学习”解释分析框架。该框架将“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确立为核心解析变量,力求从中央政府职业教育管理部门所处环境的压力机制及其自身的能动机制层面,系统探讨政策变迁的动力机制及其作用条件,从而实现国家中心论与社会中心论两种差异化解析路径的有机整合。通过应用该框架,本研究发现,在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结构性因素和行动者能动性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政、行、企、校等各类关键行动者(公私组织)之间,因“权威”、“资金”、“信息”、“组织”、“合法性”等资源的彼此依赖而形成特定的相互作用关系,从而构成“政—政”、“政—行”两个政策制定场域和“央—地”、“企—校”两个政策执行场域。“政—政”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系统内教育行政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协同决策关系。“政—行”制定场域涉及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与国家行业管理中介机构之间的分级决策或合作治理关系。上述政策制定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治理等制度的影响。“央—地”执行场域涉及中央政府(国务院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与地方政府之间的财权、事权关系。“企—校”执行场域涉及各类企业与中高职院校之间的办学合作关系。上述政策执行场域的运作与变革,主要受到国家税收分配、财政支付、产业经济、教育行政、劳动就业等制度的影响。政策制定与执行场域的持续运作与深刻变革,会对中央职能部门的决策与行为产生特定的压力机制,并引发校企合作政策在形态类别设置、工具选择运用乃至范式层面不断发生变迁。与此同时,作为具有自主能动性的“国家行动者”和政策的主要制定者,中央职能部门在特定制度结构性因素和场域关系性因素的影响下,会基于自身的角色定位与目标偏好,主动开展先期循证性学习、局部试验性学习、事后改进性学习,以引导和持续推动国家政策创新发展。这种中央职能部门的能动机制,为校企合作政策过程附加了源源不断的作用力,将国家政策实践限定在中央可控范围之内,并确保其始终具备旺盛的变革驱动力与发展调适力。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优化路径的择定,必须高度关注上述影响政策场域运作变革、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主客观条件。国家应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引导政策场域的有序运作与良性变革,并完善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的组织程序。具体对策建议包括: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邱继丰[7](2019)在《长春市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蔬菜是城乡居民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农产品,“菜篮子”工程是保障蔬菜供给重大的民生问题。在新时代的背景下,发展现代蔬菜产业是建设现代农业、推进农业农村两个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充分发挥蔬菜产业在乡村振兴中重要作用,必须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蔬菜产业的绿色发展;深入推进蔬菜种植的结构和布局的调整优化,大力发展“菜篮子”工程,发挥比较优势,加快转型升级;大力培育蔬菜生产的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大力加快蔬菜产业的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现代化水平;加快促进蔬菜一二三产业的深度融合。朝阳区位于长春市中南部,地理位置优越,资源丰富,基础条件雄厚,发展优质高效蔬菜产业对促进朝阳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扩大就业和保障城市新鲜蔬菜产品供给有重要意义;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动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供给侧改革有重大意义。本文以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为研究课题,通过查阅朝阳区农业农村局、地方志以及各镇农业站、办、所相关资料,运用农业产业化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梳理了目前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分析了问题形成的原因,提出了新时期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的对策,结果如下:1.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1)农村实用人才、农业技术推广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2)蔬菜种植结构单一,设施菜田需进一步发展(3)合作社发展尚不成熟(4)农资、蔬菜质量监管需要进一步加强(5)缺少龙头企业带动,蔬菜加工附加值不高(6)蔬菜标准园内设施蔬菜发展进程缓慢。2.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对策为了使朝阳区蔬菜生产真正做到巩固优势、补齐短板,发挥朝阳区在长春市及周边地区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大力发展优质特色蔬菜产业,做到一二三产业有机融合,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农民增收。针对这些问题科学进行了合理分析和综合研判,提出促进朝阳区发展高标准蔬菜产业建议:(1)因地制宜,改善菜地基础设施条件;(2)充分利用水源保护地优势,顺势发展观光农业;(3)保证蔬菜标准园高质量建设,确立服务城市的新定位;(4)鼓励发展形成蔬菜生产的专业合作社;(5)大力培养农业技术人才,提升菜农素质;(6)推进设施蔬菜生产、加快产业发展进程;(7)加强生产监管,确保无公害蔬菜发展;(8)培育龙头企业,延伸蔬菜产业链;(9)优化蔬菜种植结构,实现多元品种供应城市。蔬菜是城乡居民生活必不可少的重要农产品,蔬菜产业是保障蔬菜供给的重大民生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蔬菜产业发展迅速,在保障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来,随着智慧园艺、设施园艺的发展,朝阳区将更加凸显其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加快蔬菜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一二三产业有机结合,蔬菜产业必将在乡村振兴中发挥独特作用。
郜清攀[8](2019)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国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推动农民群体的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升级。而当前中国农村地区相对落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却愈益无法满足农民群体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要。十九大以来,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作为农业农村进一步发展的战略目标的同时,也为当前农村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事业提出了一系列新目标、新要求,使人们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认识水平上升至了一个全新的高度。乡镇政府处于国家与农村社会交互作用的关键节点,是连接政府与农民的中枢和纽带。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者、协调者和践行者,不仅负责各项具体农村公共服务政策的贯彻落实,而且决定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发展方向和总体水平。在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转变乡镇政府职能,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对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农村基层公共服务供给水平,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乃至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都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现阶段,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服务内容结构性失衡、服务供需脱节以及服务效能滞后,成为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实现农业农村全面振兴的制约因素。鉴于此,本文综合运用文献研究、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等研究方法,从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现实意义出发,以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为依据,系统分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评价指标体系。基于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现状及能力不足表现的考察,从不同视角探析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外加强基层政府改革的实践经验,以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目标要求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指导,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本文主要由三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选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创新与不足等进行了阐释。第二部分为论文的主体部分,由五章内容构成。第一章,结合国内外相关研究的理论成果,详细考察了政府、乡镇政府、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等概念。基于乡村振兴的概念、内涵与基本要求,全面考察了新时代新矛盾背景下乡村振兴战略提出的历史渊源、现实依据、时代背景及其意义。并从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服务型政府理论以及治理和善治理论等多个角度阐释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在此基础上,从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以及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三个方面系统阐释了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第二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分析。基于“要素构成—内部结构—外显结构”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从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两个维度系统考察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结构,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要素条件的检视,深入透析了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与其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之间的互动机理。在此基础上,以乡村振兴战略的相关目标和理念为指导,从静态(结果)和动态(过程)两个维度设计了一套用以测量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三章,对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现状、问题及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运用规范与实证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基层群众的服务需求、满意度和公共服务供给过程三个方面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在不同服务领域的具体表现进行系统考察。立足于实证分析的成果,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质量不足、供给结构失衡等问题进行系统分析。基于当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困境,从政府职能定位、财权与事权关系、考评机制、供给方式、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系统阐释了造成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第四章,对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的分析。基于比较研究的视角,结合国内外不同地区的实践,详细探讨了国内一些乡镇政府在公共服务集约化、市场化、民主化、信息化等多个方面的改革实践,以部分西方发达国家为例,从政府向市场放权、政府之间放权、政府向社会放权三个维度,系统考察了西方发达国家在公共服务市场化、分权化、社会化改革等领域的实践创新。在此基础上,系统梳理了上述实践在政府组织机构改革、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政府间权责划分以及社会组织培养等方面对现阶段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启示。第五章,以乡村振兴战略的若干发展理念为指导,明确加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进而从乡镇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财政管理体制、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供给机制、服务供给模式等多个层面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提出针对性措施。第三部分是结论部分,从整体上对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进行了概况、总结及展望。本文的主要结论有:第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可分为内部结构和外显结构。内部结构是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本身所凭借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要素。外显结构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服务结果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社会保障服务能力、文化教育服务能力、生态环境服务能力、基础设施服务能力和公共安全服务能力。从服务过程来看,包括乡镇政府的民意聚合与甄别能力、资源获取与配置能力、公共决策和执行能力、监督问责与评估能力、民意诉求回应能力。第二,影响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要素条件包括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策略性要素四个方面。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形成就是通过乡镇政府的体制性要素、制度性要素、主体性要素以及策略性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共同作用,将政府潜在的权力资源、财力资源、人力资源、信息资源等各种资源转化为政府各种外显公共服务能力的过程。第三,通过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现状的分析可知:从服务内容来看,首先,医疗卫生条件、养老保障服务、公共卫生安全以及污水治理属于基层群众最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的领域;其次,道路交通、基础教育、合作医疗保险属于基层群众比较关心,同时也是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强的领域;再次,在水电气供给、社会治安、生产安全、贫困救助、农田水利、垃圾处理、自然灾害防治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但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良好;最后,在法律援助、失业救济、公共文化、环境绿化等领域,基层群众的需求不显着,同时乡镇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表现较差。从服务过程来看,乡镇政府在民意聚合与甄别、公共决策与执行、监督问责与评估、对民意诉求的回应等方面的能力表现尽管较为平衡,但普遍偏低,在资源获取与配置方面的能力存在明显不足。第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公共服务供给总量和规模不足,二是服务内容存在着结构性失衡,三是乡镇政府对公共服务职能的认识模糊清晰,四是服务供给脱离农村基层社会的实际需要,五是乡镇政府应对基层群众服务需求升级的能力不足。究其原因,制约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体制性因素包括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制度性因素主要表现为绩效考核与评估机制不健全;主体性因素主要是指乡镇政府服务人员的结构不合理以及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欠缺;策略性因素主要表现为乡镇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单一。第五,针对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路径,应当以建设服务型乡镇政府、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为目标要求,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促进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基本原则,逐步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具体而言,一是推进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二是完善以服务为导向的乡镇财政管理体制,三是加强乡镇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四是建立群众广泛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五是探索多元主体协同的服务供给模式。
于晓敏[9](2019)在《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以淄博市L镇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我国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农村的经济社会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伴随而来的就是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村环境问题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建成小康社会亟待解决的重点民生问题。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出台了《全国农村环境整治“十三五”规划》等一系列文件,并加大对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但农村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却未得到有效改善。本文以基层政府为视角,分析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及成因和对策,以促进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论述了以下内容。首先,分析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现状,突显出现阶段农村环境治理的严峻性和治理困难程度。其次,本文选取了淄博市L镇为个案,淄博市L镇经济发达但农村环境质量较差,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造成的污染较为严重,因而个案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通过对淄博市L镇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了L镇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机构、机构职责、治理措施及其评价,评价中L镇政府环境治理中的不足包括未形成有效监督、环境治理机构不完善和治理资金缺口大三方面,这为下文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分析提供了事实依据。再次,利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对L镇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各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和诉求冲突进行描述,并利用利益相关者矩阵得出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平衡机制的构建策略,提出L镇政府与农村居民实现优势互补、积极向上级政府争取农村环境治理资金和对乡镇企业的转型升级进行扶持和补贴的措施来建立诉求平衡机制。然后,基于L镇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不足分析了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包括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机构设置不完善、农村环境治理中基层政府长期占据主体地位、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投入资金不足和基层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并对其成因进行了分析,以期为对策的提出提供参考。最后,根据存在的困境、成因以及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平衡机制的构建策略,从科学合理设置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机构、构建农村环境治理合作网络、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将环境指标纳入基层政府考核体系等方面对我国基层政府环境治理提出具体对策建议。
张梦思[10](2019)在《浠水县十月村乡镇企业的变迁(1978-2004)》文中指出改革开放后,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乡镇企业是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乡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浠水县十月村位于湖北省东部的黄冈地区。改革开放后,十月村因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成为浠水县的先进和典型,曾多次被评选为当地“乡镇企业明星村”、“乡镇企业十强村”和“科技十强村”。此外,还曾荣获湖北省乡镇企业先进单位称号。2016年浠水县十月村被评选为2016年中国名村。十月村乡镇企业的前身是社队企业。1978年前,社队企业发展较为缓慢。1978年以后,在省政府、县委和县政府的号召下,十月村实行工农并举,围绕农业兴办企业,同时又依靠企业促进农业发展,社队企业开始发展。随后,农村出现了农民共同出资、农民个人举办以及联合举办的企业,1984年后与社队企业一起统称为乡镇企业。80年代中后期,十月村乡镇企业迅速崛起并进入全面发展阶段。1988年2月,组建成立“经济联合社”,实行“提一进二兴三”的经济发展战略,创办了装饰材料厂,形成十月村的支柱产业,成功地走出了一条具有十月特色的市场化发展道路。但十月村乡镇企业在发展中也遇到资金短缺、管理不善、生产安全等问题,1989年通过整顿与治理,迎来了第二次大发展。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巡和中共十四大以后,十月村乡镇企业进入了高速发展时期,先后成立铸铁变质剂厂和氧化锌厂,形成十月村的明星产业。1993年,在原经济联合社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十月工贸集团。1998年10月,在原十月工贸集团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了十月集团,集中力量进行亿元工程经济建设。1999年开始,由于市场经济疲软,资金短缺非常严重,使得乡镇企业的发展受到重大的影响,一批村组原创企业相继停产或是改制,2004年十月村十月集团进行民营化改制,改制后的乡镇企业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1978-2004年间,十月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呈现出鲜明的十月特色:走出了“工业兴村、科技强村”的十月路径,体现了“敢闯、敢冒、敢干”的十月精神,创造了十月村经济发展特有的十月速度。虽然发展中经历曲折、出现了一些问题,并最终走上民营化改制的道路,但1978-2004年间乡镇企业的发展改变了十月村单一的经济结构,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吸纳了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解决了农村就业问题,奠定了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文化基础,对十月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产生了重大的积极影响。本文以个案为例,梳理了浠水县十月村乡镇企业的变迁过程,还原了十月村乡镇企业发展的原貌,分析其发展特色和影响,并总结经验教训,以为当前乡村振兴战略下推进乡村企业的发展提供历史的借鉴,并丰富对中国乡镇企业的经济史研究。
二、农业部要求乡镇企业,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农业部要求乡镇企业,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研究的理论准备 |
第一节 区域的范畴界定 |
一、区域的语义分析 |
二、不同学科中区域的内涵剖析 |
三、本文语境下区域的涵义与边界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的内涵与限定 |
一、援助的内涵 |
二、区域援助的界定与体系 |
三、国家区域援助的概念与体系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要素 |
一、援助对象 |
二、援助方式 |
三、援助绩效评估 |
第二章 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国家职能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义务 |
一、国家职能的演进 |
二、国家区域援助义务的逻辑根源 |
第二节 发展权利理论与区域发展权 |
一、发展权的变革 |
二、区域作为发展权的权利主体 |
三、区域发展权的内容与实现 |
第三节 实质正义理论与国家区域援助 |
一、实质正义的内容 |
二、实质正义在区域层面的实现 |
第三章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历史、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演进过程 |
一、萌芽阶段:国家区域援助的模糊概念及实践 |
二、正式形成:以“对口支援”政策的提出为标志 |
三、推动立法:以《西部开发促进法》为例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的立法现状与政策梳理 |
一、成文法层面 |
二、国家区域援助政策层面 |
第三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不明确 |
二、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有待进一步提升 |
三、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强制性缺失 |
第四章 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 |
第一节 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及相关制度概况 |
一、美国 |
二、日本 |
三、欧盟 |
四、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特点及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基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背景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目标 |
三、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原则 |
第三节 实现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标准化的建议 |
一、国家区域援助对象的识别 |
二、明确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的标准 |
三、以法律形式对国家区域援助对象识别进行明确规定 |
第五章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有效性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方式体系 |
一、国家区域援助方式的主要类型 |
二、国家区域援助对象适用的援助方式组合设计 |
第二节 区域财政援助制度 |
一、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财政援助制度的建议 |
第三节 区域税收优惠制度 |
一、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域外规定 |
二、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完善我国区域税收优惠制度的建议 |
第四节 区域金融支持制度 |
一、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域外考察 |
二、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
三、我国区域金融支持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与应用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基础理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法制思维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理论依据 |
三、核心:国家区域援助财政支出绩效评估 |
第二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主体内容构建 |
一、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全生命周期” |
二、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结构性构成” |
第三节 国家区域援助绩效评估的应用 |
一、国家区域援助无效责任法律制度 |
二、国家区域援助退出法律制度 |
第七章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构建 |
第一节 国家区域援助法律体系的域外考察 |
一、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概况介绍 |
二、域外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内容与特点 |
第二节 我国国家区域援助的立法构想 |
一、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基本法的构建 |
二、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单行法的创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政策的实施情况及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目标与研究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5 创新之处 |
1.6 相关概念界定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内研究动态 |
2.1.1 有关茶叶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研究 |
2.1.2 有关茶叶质量安全政策实施成效的研究 |
2.1.3 茶叶质量安全政策实施成效的影响因素研究 |
2.2 国外研究动态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安溪县茶叶产业发展及茶叶质量安全现状分析 |
3.1 安溪县茶叶种植面积与茶叶产量演变特征 |
3.2 安溪县茶叶产业的演变特征 |
3.3 安溪茶叶价格演变特征 |
3.4 茶叶消费情况调查 |
3.5 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梳理 |
3.6 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分析 |
3.7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政策实施情况分析 |
4.1 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政策的发展历程 |
4.2 安溪县现行有效的茶叶质量安全政策梳理 |
4.3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4.3.1 问卷设计与访谈提纲设计 |
4.3.2 数据收集与整理 |
4.4 茶叶经营主体对茶叶质量安全政策的满意度评价结果 |
4.4.1 茶农的政策满意度评价结果 |
4.4.2 茶叶批发商的政策满意度评价结果 |
4.4.3 茶叶零售商的政策满意度评价结果 |
4.4.4 茶叶企业的政策满意度评价结果 |
4.5 茶叶经营主体对茶叶质量安全政策的实施情况调查结果 |
4.5.1 茶农的政策执行意愿与执行程度 |
4.5.2 茶叶企业的政策执行意愿与执行程度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政策实施成效的主要影响因素 |
5.1 茶叶经营主体的质量安全意识仍较薄弱 |
5.1.1 茶农文化程度与个人素质因素 |
5.1.2 茶农使用农药行为因素 |
5.1.3 茶农成本收益因素 |
5.1.4 对政策的理解与执行情况 |
5.2 茶叶质量安全政策自身存在缺陷 |
5.3 茶叶质量安全政策实施方式不合理 |
5.3.1 集约化管理不便 |
5.3.2 机械化推广不便 |
5.3.3 标准化生产不便 |
5.3.4 信息交流不便 |
5.4 茶叶质量安全政策的成本效益不明显 |
5.4.1 茶叶的制作工艺 |
5.4.2 产供销脱节 |
5.4.3 茶叶的产量影响 |
5.5 茶叶质量安全政策实施的条件不成熟 |
5.6 市场疲软导致质量安全政策的执行意愿不足 |
5.7 市场不规范导致质量安全政策的执行意愿不足 |
第6章 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政策的优化措施 |
6.1 提高涉茶人员质量安全意识,对相关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支持 |
6.2 完善茶叶质量安全标准与检测监管等机制建设 |
6.2.1 完善茶叶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
6.2.2 完善茶叶产品可追溯体系 |
6.2.3 完善茶叶质量安全检测机制 |
6.2.4 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
6.3 运用“互联网+”模式,打造网上安全生产管理平台 |
6.4 完善农资专营体系建设 |
6.5 构建行业自律运行机制 |
6.6 发挥政府作用,提高民众积极性和参与度 |
6.7 进行技术创新,改善茶叶生产加工条件 |
6.8 规范市场机制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政策的设计与实施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农村秩序具有契约偏好 |
一、农村契约具有构造社会秩序的作用 |
二、诸多与农村契约相关的问题有待解决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目的:推动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和法治化 |
二、研究内容: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和私人事务契约 |
第四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契约”及其与“合同”的异同 |
二、农村契约 |
三、农村契约秩序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公共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 |
一、资源类合同 |
二、资产类合同 |
三、资金类合同 |
四、其他类合同 |
第二节 契约合意下的村民自治规约 |
一、延庆区村民自治规约的总体样态 |
二、村规民约 |
三、村民自治章程 |
四、村民(代表)会议决议 |
第二章 北京市延庆区农村私人事务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一节 农户家庭承包及流转合同 |
一、农户家庭承包合同 |
二、土地流转合同 |
第二节 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 |
一、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意愿强烈 |
二、农村房屋宅基地买卖契约基本样态 |
第三节 农村家事契约 |
一、婚姻契约 |
二、分家协议 |
第三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功能:实现产权价值 |
第一节 产权与农村契约秩序的关系 |
一、产权明晰是契约秩序形成的前提 |
二、产权具有相对性 |
三、实现产权价值是契约秩序的主要功能 |
第二节 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人及产权内容 |
二、村集体资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三节 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 |
一、家与户的关系 |
二、家庭结构 |
三、家庭财产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四节 宅基地的产权限制及其价值实现 |
一、宅基地的产权限制政策 |
二、宅基地的产权价值实现方式 |
第五节 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与攫取 |
一、当前农用地的产权价值实现状况 |
二、农用地的产权价值攫取 |
三、农用地产权价值最大化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村契约秩序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农村契约形式的规范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形式的规制 |
二、农村契约的实然形式 |
三、农村契约形式现存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二节 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 |
一、立法对农村契约内容的规制 |
二、完善农村契约文本内容 |
三、农村契约内容的法治化问题及解决方案 |
第三节 以法治方式推动农村契约履行 |
一、农村契约履行状况 |
二、公权机关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应发挥的作用 |
第四节 农村契约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
一、农村契约纠纷的主要类型及发生原因 |
二、农村契约纠纷多元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我国四十年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回顾与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回顾 |
1.1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 |
1.2 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世纪之交 |
1.3 世纪之交至党的十八大 |
1.4 党的十八大至今 |
2 思考 |
2.1 政府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问题 |
2.1 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对整体环境保护工作的影响 |
(6)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与背景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核心概念界定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
二、政策变迁 |
三、政策场域 |
四、政策学习 |
第四节 文献综述 |
一、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研究 |
二、政策变迁过程理论及应用研究 |
三、政策网络与政策变迁关系研究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方法论层面 |
二、分析技术层面 |
第六节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一、研究思路 |
二、技术路线 |
第七节 研究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的变迁轨迹 |
第一节 “校附行企、一体共生”阶段(1978—1998 年) |
一、实施行业企业自办或与教育部门联办方针 |
二、引导与支持职业教育校办产(企)业发展 |
三、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双元制”改革试点 |
第二节 “校主企辅、促校联企”阶段(1998—2010 年) |
一、探索高职院校产学研合作路径 |
二、实施高技能人才培养培训工程 |
三、启动实训基地及师资建设项目 |
四、开展半工半读等国家政策试验 |
第三节 “校企同主、多元共治”阶段(2010 年至今) |
一、加快健全央地校企合作专属法规制度体系 |
二、充分挖掘国家行业系统的指导与协调功能 |
三、依托央财项目持续搭建校企合作政策平台 |
四、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教师资培训体系建设 |
五、支持基层创新探索校企深度合作体制机制 |
第四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主要特征 |
一、由行动纲领和散点式条文向国家政策体系发展 |
二、由少数政策工具主导向多元工具协同应用转变 |
三、由旧范式变革后的渐进调整向政策新范式演进 |
第三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解释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制度—场域—行动者:构建解释分析框架的基本视角 |
一、“结构”与“行动者”的辩证关系:社会科学“元理论”的启示 |
二、制度与场域:“结构”维度的主体构成要素 |
三、结果性逻辑与适当性逻辑:“行动者”的能动机制 |
第二节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核心解析变量 |
一、政策场域 |
二、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 |
第三节 解释分析框架的结构设计及理论预设 |
一、框架设计原则与整体结构 |
二、理论预设 |
第四章 政策制定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政”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由中央职能部门构成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同级协商到上级协调: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政—行”制定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与政企分开改革相伴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分级决策到合作治理: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五章 政策执行场域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央—地”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行政科层体制影响下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市县为主到省域统筹: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企—校”执行场域影响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场域关键行动者 |
二、从行政共生到互利共赢:场域运作变革及其对政策变迁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与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政策学习:中央职能部门主动引导政策变迁的有效策略 |
一、国家“适应能力”的集中体现 |
二、政策学习的主要形式 |
第二节 中央职能部门政策学习影响政策变迁的作用机理 |
一、革命和国家建设实践成功历史经验的内化迁移 |
二、政策调整过程中节约政府决策成本的有效方法 |
三、有限理性约束下规避政策改革风险的合理选择 |
四、保障央地政策参与主体创新积极性的必要策略 |
第七章 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强化全国人大与政协的顶层设计权能 |
一、推动全国人大主导校企合作立法进程 |
二、发挥政协协商决策职能助力政策创新 |
第二节 优化中央跨部门协同决策的组织机制 |
一、设立常设型的议事协调机构 |
二、建立健全国家行政协助制度 |
第三节 完善全国性行业协会的社会中介职能 |
一、健全国家法律体系,强化政策设计参与权 |
二、扩大利益代表范畴,提升协同决策合法性 |
三、推行购买服务机制,增强政策变迁影响力 |
第四节 保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与扶持效力 |
一、加强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力度 |
二、保留适量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项目 |
第五节 健全校企命运共同体的配套制度供给 |
一、推行协调性的劳动就业制度 |
二、完善国家培训质量标准制度 |
第六节 破解局部试验性学习开展的现实瓶颈 |
一、加强依法行政,推动政策试验法治化 |
二、畅通信息渠道,提升政策试验透明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7)长春市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1.1 选题目的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蔬菜产业发展的经验与对朝阳区的启示 |
1.2.1 国外蔬菜产业发展特点及经验 |
1.2.2 国内蔬菜产业发展的特点和经验 |
1.2.3 国内外蔬菜产业发展经验对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的启示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蔬菜产业的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 |
2.2.1 农业产业化理论 |
2.2.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第三章 长春市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现状 |
3.1 朝阳区发展蔬菜产业的基础条件 |
3.1.1 区位优越 |
3.1.2 生态优势 |
3.1.3 基础优势 |
3.1.4 政策优势 |
3.2 蔬菜标准园的建设 |
3.2.1 园区建设情况 |
3.2.2 建设资金使用情况 |
3.2.3 园区生产基本情况 |
3.2.4 创建工作的保障措施 |
3.3 千顷蔬菜基地建设 |
3.3.1 基地建设的必要性 |
3.3.2 基本原则 |
3.3.3 建设规模 |
3.3.4 重点项目及工程建设标准 |
3.3.5 蔬菜基地项目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渠道 |
3.3.6 蔬菜基地项目效益 |
3.3.7 保障措施 |
3.4 农业示范区的建设情况 |
3.4.1 示范区基本情况 |
3.4.2 示范区建设进展 |
3.4.3 主要实施办法 |
3.5 朝阳区无公害蔬菜的发展 |
3.5.1 农药使用 |
3.5.2 肥料使用 |
3.5.3 全区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建设 |
3.5.4 无公害蔬菜重点建设项目 |
3.6 合作社、家庭农场和采摘园的发展 |
3.6.1 蔬菜产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基本情况 |
3.6.2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各产业中的分布情况 |
3.6.3 全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政府财政扶持情况 |
3.7 农业技术推广现状 |
3.7.1 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发展变化情况 |
3.7.2 农业新技术示范推广 |
3.7.3 农业技术培训工作取得的成果 |
第四章 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蔬菜产业发展存在问题分析 |
4.1.1 农村实用人才水平偏低 |
4.1.2 农业技术推广工作面临的困难较多 |
4.1.3 蔬菜种植结构单一,设施菜田需进一步发展 |
4.1.4 蔬菜加工附加值不高 |
4.1.5 蔬菜标准园内设施蔬菜发展进程缓慢 |
4.1.6 质量监管不到位 |
4.1.7 合作社发展尚不成熟 |
4.2 蔬菜产业发展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4.2.1 农村实用人才培养不科学 |
4.2.2 农户的菜田生产方法过于粗放 |
4.2.3 企业发展不足 |
4.2.4 蔬菜的深加工程度不够 |
4.2.5 蔬菜标准园内设施蔬菜发展进程缓慢的原因 |
4.2.6 质量监管机构不完善、人员缺乏 |
4.2.7 合作社缺乏强劲的运营机制 |
第五章 长春市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的对策 |
5.1 进一步改善菜地基础设施条件 |
5.1.1 因地制宜,加快模块化蔬菜基地建设 |
5.1.2 加大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初步形成蔬菜市场 |
5.1.3 大力提升抗灾减灾的能力 |
5.2 充分利用水源保护地优势,顺势发展观光农业 |
5.2.1 鼓励发展家庭农场 |
5.2.2 结合农业观光发展采摘园 |
5.2.3 开发旅游项目,注重参与蔬菜生产项目的设置 |
5.3 保证蔬菜标准园高质量建设,确立服务城市的新定位 |
5.3.1 保证蔬菜园区的建设用地 |
5.3.2 避开城市近郊,菜田向中远郊发展 |
5.3.3 加大机械化水平,进行标准园建设 |
5.4 鼓励发展形成蔬菜生产的专业合作社 |
5.5 大力培养农业技术人才,提升菜农素质 |
5.5.1 注重选拔科技示范户 |
5.5.2 选拔培育科技指导员 |
5.5.3 农业职业经理人培训 |
5.5.4 创新人才培养机制,大力培养年轻职业菜农 |
5.6 推进设施蔬菜生产、加快产业发展进程 |
5.6.1 关注温室大棚质量的提升 |
5.6.2 改善提高大棚的基础功能 |
5.6.3 引导菜农走出高投入、高产出的误区 |
5.7 加强生产监管,确保无公害蔬菜发展 |
5.7.1 进行无公害蔬菜的生产监管,提高生产安全水平 |
5.7.2 推行市场准入机制 |
5.7.3 加强法律宣传,政府提供资金支持 |
5.8 培育龙头企业,延伸蔬菜产业链 |
5.8.1 落实优惠政策,培育自己的龙头企业品牌 |
5.8.2 依托龙头企业,延伸蔬菜产业链 |
5.9 优化蔬菜种植结构,实现多元品种供应城市 |
5.9.1 调整蔬菜种植的品种结构,倡导菜田精细化管理 |
5.9.2 倡导农户对菜田精细化管理 |
5.9.3 建立农民蔬菜直销市场,减少中间环节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一)乡镇政府、政府能力与公共服务 |
(二)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与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 |
(三)乡村振兴战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市场失灵理论和政府失灵理论 |
(二)公共产品提供和生产分离理论 |
(三)服务型政府理论 |
(四)治理和善治理论 |
三、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对乡村振兴战略的意义 |
(一)是完善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内容 |
(二)是推动农村基层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
(三)是满足农民对美好生活需要的必由之路 |
第二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构建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依据 |
(一)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内部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外显结构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形成的要素条件 |
(一)体制性要素 |
(二)制度性要素 |
(三)主体性要素 |
(四)策略性要素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一)基于结果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二)基于过程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指标体系构建 |
第三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归因 |
一、调查数据和资料的来源 |
(一)问卷调查 |
(二)访谈调查 |
(三)实地调查 |
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发展现状的考察 |
(一)对农民群体公共服务需求的考察 |
(二)基于满意度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基于供给过程的公共服务能力考察 |
三、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综合表现 |
(一)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总量不足 |
(二)服务供给内容的结构性失衡 |
(三)政府公共服务职能认知模糊 |
(四)脱离农村基层社会实际需要 |
(五)应对服务需求升级能力不足 |
四、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的归因分析 |
(一)乡镇政府发展定位不明确 |
(二)政府的财权和事权不匹配 |
(三)人才管理制度机制不完善 |
(四)政府绩效考评机制不合理 |
(五)公共服务供给方式不科学 |
第四章 国内外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与经验启示 |
一、国内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政务中心”:公共服务集约化改革 |
(二)“以钱养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三)“民主恳谈”:公共服务民主化改革 |
(四)“互联网+”:公共服务信息化改革 |
二、国外提升基层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改革实践 |
(一)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 |
(二)地方政府分权化改革 |
(三)公共服务社会化改革 |
三、国内外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经验启示 |
(一)优化乡镇政府的组织结构 |
(二)促进公共服务多元化供给 |
(三)合理划分政府间权责关系 |
(四)积极培育服务类社会组织 |
第五章 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对策探讨 |
一、乡村振兴战略对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目标要求 |
(一)加快推进服务型乡镇政府建设 |
(二)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
(三)满足农民群众多元利益诉求 |
(四)确保农村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
二、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提升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以坚持农民主体地位为核心 |
(二)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前提 |
(三)以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为准则 |
(四)以城乡统筹融合发展为宗旨 |
三、基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提升的策略 |
(一)推进乡镇行政体制改革 |
(二)完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 |
(三)加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四)革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 |
(五)探索多元服务供给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校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9)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以淄博市L镇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方法 |
(三)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 国外文献综述 |
2. 国内文献综述 |
3. 文献述评 |
(四) 概念工具与理论基础 |
1. 概念工具 |
2. 理论基础 |
二、我国农村环境污染与环境治理现状 |
(一)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
1. 农业生产性活动污染 |
2. 农村生活性污染 |
(二) 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特点 |
1. 污染源头具有多样性 |
2. 污染排放具有随机性和分散性 |
3. 农村环境承载力弱 |
4. 污染治理难度大 |
(三) 我国农村环境治理的基本做法 |
1.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基本做法 |
2.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基本做法 |
3. 农村畜禽污染治理工作基本做法 |
4. 农村种植业污染治理工作基本做法 |
5. 农村乡镇企业污染治理工作基本做法 |
三、淄博市L镇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实践 |
(一) L镇及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
1. L镇概况 |
2. L镇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
3. L镇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特殊性 |
(二) L镇政府农村环境治理机构及其职责 |
(三) L镇政府农村环境治理措施 |
1. 开展“脏乱差”乡村文明百日攻坚行动 |
2. 开展“散乱污”乡镇企业环境综合整治行动 |
3. 进行“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工程”项目 |
4. 进行“美丽乡村”建设 |
(四) 对L镇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评价 |
1. L镇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成效 |
2. L镇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不足 |
四、淄博市L镇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利益分析 |
(一) L镇农村环境治理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1. 上级政府的利益诉求 |
2. L镇政府的利益诉求 |
3. L镇农村居民的利益诉求 |
4. L镇乡镇企业的利益诉求 |
(二) L镇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间的冲突 |
1. L镇政府与上级政府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 |
2. L镇政府与乡镇企业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 |
3. L镇政府与农村居民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 |
4. 乡镇企业与农村居民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 |
(三) L镇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各利益相关者利益诉求平衡机制 |
1. 平衡机制的构建原则 |
2. 平衡机制的构建策略 |
五、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困境及其成因 |
(一) 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 |
1. 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机构设置不健全 |
2. 农村环境治理中基层政府长期占据主体地位 |
3. 基层政府环境治理投入资金不足 |
4. 基层政府对农村环境保护与治理的积极性不高 |
(二) 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困境的成因 |
1. 我国农村环境管理体制不完善 |
2. 基层政府单一主体进行农村环境治理 |
3. 基层政府财政紧缺 |
4. 基层政府政绩考核以经济增长作为主要指标 |
六、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对策 |
(一) 科学合理设置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机构 |
1. 实现基层环保监管机构全覆盖 |
2. 充实基层环保队伍 |
(二) 构建农村环境治理合作网络 |
1. 发挥基层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合作网络中的主导作用 |
2. 发挥村民在农村环境治理合作网络中的主体性 |
3. 利用村规民约将农村环境保护内化为制度与规则 |
4. 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 |
(三) 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 |
1. 增加农村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投入 |
2. 合理规划农村环境治理的财政预算 |
3. 明确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
4. 拓展农村环境治理的社会融资渠道 |
(四) 将环境指标纳入基层政府考核体系 |
1. 增强环境指标在基层政府考核指标体系中的约束性 |
2. 推行以绿色GDP作为基层政府政绩考核指标 |
结束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浠水县十月村乡镇企业的变迁(1978-200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概念界定及说明 |
四、主要研究内容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十月村社队企业向乡镇企业的转变(1978-1984) |
第一节 十月村社队企业的发展 |
一、十月村简介 |
二、社队企业发展概况 |
第二节 从社队企业到乡镇企业 |
第二章 十月村乡镇企业异军突起(1984-1989) |
第一节 乡镇企业异军突起的背景 |
一、政策背景 |
二、外部环境 |
第二节 乡镇企业的发展状况 |
一、经济规模不断扩大 |
二、核心企业逐渐形成 |
第三章 十月村乡镇企业的整顿治理与第二次大发展(1989-1998) |
第一节 乡镇企业的整顿与治理 |
一、乡镇企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二、乡镇企业的整顿与治理 |
第二节 乡镇企业迎来第二次高速发展 |
一、乡镇企业高速发展的政策环境 |
二、乡镇企业的第二次大发展 |
第四章 十月村乡镇企业的转型与改制(1998-2004) |
第一节 乡镇企业陷入困境 |
一、经营管理不善 |
二、资金短缺严重 |
三、外部环境变化 |
第二节 政府出台政策扶持乡镇企业发展 |
一、税收优惠 |
二、用地优惠 |
三、其他优惠 |
四、奖励政策 |
第三节 十月村乡镇企业的改制 |
一、十月集团改制的原因 |
二、十月集团改制的过程 |
三、改制后的乡镇企业 |
第五章 十月村乡镇企业发展的特色与作用 |
第一节 十月村乡镇企业发展的特色 |
一、十月路径 |
二、十月精神 |
三、十月速度 |
第二节 十月村乡镇企业发展的作用 |
一、改变单一经济结构,增加农民的收益 |
二、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 |
三、奠定新农村建设的物质文化基础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农业部要求乡镇企业,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论文参考文献)
- [1]当代中国农业政策变迁研究 ——基于政策文本的话语分析[D]. 李青.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我国国家区域援助制度法律研究[D]. 吕慧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安溪县茶叶质量安全政策的实施情况及优化研究[D]. 林新风. 福建农林大学, 2020(02)
- [4]当代中国农村契约秩序研究 ——以北京市延庆区为样本[D]. 李树静.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我国四十年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回顾与思考[J]. 孙炳彦. 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2020(01)
- [6]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政策变迁研究[D]. 于晨. 天津大学, 2019(01)
- [7]长春市朝阳区蔬菜产业发展现状与对策研究[D]. 邱继丰. 吉林大学, 2019(03)
- [8]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乡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研究[D]. 郜清攀.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9]我国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的困境与对策研究 ——以淄博市L镇为例[D]. 于晓敏. 云南大学, 2019(03)
- [10]浠水县十月村乡镇企业的变迁(1978-2004)[D]. 张梦思.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