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利率机制的若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程金华[1](2015)在《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 利用实证研究解决规范问题的学术尝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如何确立合理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是中国社会一直未能解决的法律、经济与政治问题,它困扰着中国法院对大量的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裁判。对浙江省近年来的1421份判决书所进行的量化实证研究发现,我国目前适用的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这一规则同民间借贷的逻辑相悖,应当予以废止。基于实证研究与已有文献,立法者应当把大量判决书所展现的审判法官在裁定利率保护中的一些集体智慧纳入到未来的规则重构中去,设立一种新的分类管制的民间借贷利率规则。
沈伟[2](2014)在《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及规制工具选择》文中研究说明与传统银行相比,影子银行具有脱媒性和表外性。中国影子银行的典型形态有人人贷、理财产品、民间金融等。它们虽形态不一,但共同特点是规模增长迅速,系统性风险日渐凸显。我国影子银行的主要成因有:中国"投资导向型"的经济结构;国有企业涉足影子银行业务;银行业务监管弱化;金融投资渠道有限。国际社会应对影子银行风险路径有二:修订《巴塞尔协议》和由金融稳定理事会推动的金融治理改革。我国在借鉴国际社会经验进行国内金融改革的同时更应该从影子银行的脱媒性和表外性入手,针对信息失灵、代理失灵和监管失灵,采取以下对策:渐进解决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的系统性风险问题;适度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培育并健全公司债券市场;构建包容民间资金的金融体系;有效处理中小企业不良贷款;鼓励地方性治疗措施和试验。
汪丽丽[3](2013)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1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 S. 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2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耿仲钟[4](2018)在《我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研究》文中提出自2004年起,国家先后实施了农业“三项补贴”——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这三项补贴政策的实施对于促进粮食生产和农民增收、推动农业农村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业农村发展形势发生深刻变化,三项补贴政策效果逐渐钝化。2015年国家在浙、鲁、皖、川、湘五省进行三项补贴改革试点,试点将“三项补贴”三合一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一部分资金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被称之为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另一部分资金用于提升粮食产能(被称之为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一年试点期满后于2016年开始在全国推开。新政策催生新的问题,有必要对这项农业政策进行深入的研究。本项研究的研究脉络如下:(1)从历史角度梳理我国主要的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发展历程,总结三项补贴改革之后各地实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操作方式;(2)基于政策目标评价其政策效果,包括:评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耕地地力、粮食产量、农民收入的影响,评价适度经营规模补贴对粮食产量、农民收入、农业信贷担保的影响;(3)测算该项政策的政策成本以及农户对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回应性;(4)根据WTO规则判断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合规性;(5)提出优化该项补贴政策的建议。本文构建较为完整的分析框架研究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该项政策,并综合利用宏观统计数据和微观农户调研数据进行了有别于既有研究的一些处理和方法运用,不仅能够有效揭示该项新农业政策的政策效果,而且能够为政府进一步完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该项政策提供思路和依据。本研究得出以下结论:(1)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是对原农业“三项补贴”政策的调整与完善。旨在“藏粮于地”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普惠制”的性质仍然没变,但适度规模经营补贴体现了“特惠制”;(2)现有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对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行为影响程度并不显着;“政策目标模糊-执行较困难”不利于保护地力保护目标的达成。单独依靠该项补贴资金无法达成地力的提升与保护;(3)相比较而言按确权面积方式补贴对农户收入影响更大,与实际种植面积挂钩补贴方式对产量影响更大,但不管哪种方式当前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标准对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的刺激作用较小,该项补贴能够缩小农户的收入不平等;(4)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具有较好的增产增收效应,但是规模经营主体对粮价变动更敏感;(5)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信贷担保体系能够增强担保公司的核心实力,有利于撬动更大的信贷资金,刺激银行信贷供给,降低农户融资成本;(6)与原三项补贴的相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执行成本得以简化,与其他涉农政策相比,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执行成本不高;农户对两项补贴的期望补贴标准在100-200元/亩,期望补贴与与种植面积相挂钩,农户期望更多农业生产方面的社会化服务;(7)“三项补贴”改革大大释放了黄箱尤其是非特定产品支持的政策空间,未来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确权面积挂钩能进一步符合WTO规限。
刘道云[5](2013)在《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提出2011年爆发的民间借贷危机暴露出我国民间金融领域存在诸多问题,譬如民间资本“投资难”、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难”、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民间金融体制亟待改革等,引起了国家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如何完善我国民间金融法律规制成为当前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的重要热点问题。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是指在官方、正规金融市场以外发生的,非基于国家或正规金融机构信用、缺乏金融监管的货币资金(为主的)融通活动。民间金融可从法律效力、组织机构形态、发展形态和法律性质上进行类型化区分。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具有其深厚的合理性基础。从理论基础上来说,民间金融法律规制以国家干预下的金融自由主义思想、“市场失灵”理论和社会契约理论为思想理论支撑;从现实必要性角度来看,完成我国民间金融领域面临的主要任务离不开法律规制手段,包括完善民间金融法制和规范金融市场、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危机、满足市场投融资需求、促进良性民间金融体系的形成等。民间金融法律规制应以区别规制原则、重点规制原则和比例规制原则为基本原则和指导思想,追求经济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对民间金融最小程度、最经济、最合理的干预。我国民间借贷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防范民间借贷危机。民间借贷从法律效力上可区分为合法借贷与非法借贷。民间合法借贷可划分为民间民事借贷和商事信贷,非法借贷可划分为非法经营性借贷、高利贷和非法集资类借贷。建议我国根据民间借贷的法律类别,坚持区别规制、重点规制和比例规制原则,制定专门的“非银行信贷保护法”,辅以制定“利率限制法”和“非法金融整治法”,通过多重立法综合规制民间借贷。合会金融活动在中间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现实性和影响力。合会是一种民间互惠式信用组织,合会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是民间自发的一种互惠式的集体金融合约安排。合会“倒会”风险的产生根源在于合会活动对民间信用(信任)的极度依赖,而非建立在能够有效防范风险的现代担保物权制度基础上。我国适宜综合借鉴台湾地区、香港地区规制合会的态度和策略,立足国内合会演变和发展现状区分规制合会,顺应国际趋势专门立法规制合会活动,维持合会的传统性和民间性。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是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中最具社会影响力和亟待法律规制的两类。民间商事信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重点,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是民间信贷规范的难点。我国应确立民间隐性的经营性借贷的法律认定标准和识别方法,对其进行阳光化、合法化和规范化改造,建构民间商事信贷监管机制,发挥政策在商事信贷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私募基金在我国经历了六个发展阶段,201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修订)的出台宣告我国私募基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通过分析我国私募基金规制立法的利弊,建议我国对公司型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运作作出必要规范,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法实施细则”或制定专门的“非公开募集基金投资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私募基金参与期货市场的范围并加强对其参与期货市场的监管,适当调低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进入门槛,通过行政和法律措施促使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成为我国私募基金主流发展方向。异常形态的民间金融以高利贷活动最为典型,它是简单形态、中间形态和专业形态的民间金融所面临的共性问题。我国尚无专门打击高利贷的法律和刑事罪名,由于高利贷活动社会危害严重、缺乏法律定义和认定标准、受到的监管薄弱、实践中能够独立成罪而刑事打击上却无法可依、导致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推高等原因,在比较分析境外高利贷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我国制定“反高利贷法”并将高利贷入罪,实现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全面规制高利贷活动。
沈伟,靳思远[6](2020)在《《民法典》视角下意思自治原则与司法抑制现实之间的张力——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规制为线索》文中指出民间借贷作为一种民间自发的融资活动,在激活民间资金、发展中小企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高利贷""套路贷"等违法借贷现象滋生背景下,作为"市民生活的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给出了关键性指导意见,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为司法机关审理高利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仍需明确"高利贷"的界定方式。司法机关长期以来受金融监管机关对民间借贷的抑制思维影响,没有及时转变对民间借贷的司法抑制理念,甚至在企业间借贷合同效力等问题上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和司法审判周期性的特征。审判职能是司法权最根本的职能,司法机关应当保持其独立性和中立性,遵循《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保护合同和约定的借贷利率有效性。此外,其他公权力机关对企业间民间借贷问题保持"竞争中立",给中小企业民间借贷适当松绑,促进民间借贷市场实现良性发展。
李晓寒[7](2016)在《当代中国改革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文中提出1978年以来,中华大地上发生了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改革开放。这场变革最重要的成果,就是走出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之路。社会主义在改革开放中重新焕发出勃勃生机。三十多年来,这场波澜壮阔的改革实践,经历艰辛探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辉煌成就,创造了极富价值的改革经验。认真梳理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系统总结改革开放的重要经验,深刻把握改革开放的内在规律,无论对于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还是对于世界社会主义的命运和前途,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代中国改革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从一开始就是从社会主义建设全局出发的,而不仅仅局限于某个具体议题或特定领域。因此,回顾改革的历史进程也需要一种全面、综合的视角,展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领域的改革全貌。为此,就必须选取一个研究基点,将三十多年的改革脉络串联起来,生动体现改革进程中认识与实践的相互关系。一方面,这个基点必须是对实践经验的理论总结,属于对改革的规律性认识;另一方面,它又必须能够指导新的实践,包含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观目的。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本文从探索改革规律的视角出发,采用文献分析法,通过深入分析党的重大会议记录、政策文件、领导人讲话、回忆录等一手材料,梳理改革的历史脉络,再现改革的历史进程、总结改革的历史经验。根据我们对改革开放的认识程度,可以把当代中国改革大致划分为三个历史时期。这三个历史时期,分别对应本文的前三章。第一章从1978年12月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到1992年2月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这是改革的全面探索时期。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宣告了改革开放的正式启动。此后,改革的探索从经济、政治、科技、教育、文化等领域全面展开,边试验、边总结,不断把各领域取得的经验教训上升到理论高度,探寻改革的目标模式和实现路径,故称之为全面探索时期。第二章从1992年2月邓小平“南方谈话”发表到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是改革的全面推进时期。“南方谈话”掀起了第二轮思想解放的热潮,标志着我们对改革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在实践中,我们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围绕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进展,相继确立了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领域的改革目标,这一阶段的改革是在各领域改革目标渐次明确的基础上的全面推进,故称之为全面推进时期。第三章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至今,这是改革的全面深化时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阐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指导思想、主要内容,是指导新时期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决定》提出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目标,部署各领域改革的路线图和时间表,第一次在理论上将各领域的改革目标打通与整合,从理论上解决了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协调性,实现了改革在理论上和实践性上新的升华与飞跃,故称之为全面深化阶段。第四章总结了改革的七条基本经验。(一)必须不断解放思想、破除思想障碍。必须把握解放思想的特点、本质和功能,针对尚未认清的改革基本理论问题,进一步打破观念禁锢、清除思想障碍。(二)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三)要始终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强国富民作为改革的根本任务。(四)既要加强顶层设计,又要坚持“摸着石头过河”。“摸着石头过河”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加强顶层设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客观要求,二者统一于能动的实践论。(五)顺应和把握时代潮流,把改革和开放结合起来。改革为开放创造内在条件和体制基础,开放对改革产生倒逼机制和示范效应,必须积极谋划、顺势而为。(六)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前提,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平衡点,实现三者的动态平衡。(七)必须牢牢掌握改革的领导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不仅是改革启动的前提,也是保证改革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通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分析方法,坚持历史与逻辑相一致的原则,梳理改革三十多年来的历史进程,本文得出以下主要结论:(1)改革是一场前无古人的社会实验,是一个艰难曲折的探索历程,改革永无止境,理论创新永不止步;只有不断解放思想、破除思想障碍、总结经验教训,才能推进理论创新,才能确立改革方向、不断深化改革。(2)三十多年的改革总体上走了一条波浪式前进的道路,呈现出一个“整体上行的马鞍形”的发展轨迹。未来,改革仍将伴随短暂的、局部的调整,甚至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与某些根深蒂固的旧观念相结合,表现为回归旧体制的“潜流”,这是改革的必经之路。然而,正如改革的调整不可避免,改革向前推进同样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改革必然在过程与方向的辩证统一中曲折前进。
崔鸿雁[8](2012)在《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世界经济金融形势的不断发展变化,世界各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也在不断地变革中。从西方国家监管制度的变迁看,金融监管经历了自由—管制—放松管制的发展过程。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社会政治状况发生了深刻变革,国际经济金融形势与我国的经济金融在全球化背景下呈现出新的特征和趋势,国际金融监管理论和实践也在发生着巨大变化,这一切构成了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变迁的深刻的经济金融背景。本文旨在对建国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形成、发展和逐渐成熟的基本过程作一比较系统地回顾和分析。本文分导论和六个章节:第一章为导论,诠释金融监管及监管制度的含义,回顾国内外研究状况,说明选题的学术意义和现实价值,简要提示本选题的研究思路、内容框架、研究方法与特色。第二章开始至第五章,结合对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的分析和对监管制度、监管行为的根源性探究,把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章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二章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三章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四章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五章深化与再探索(2005至今):金融制度改革深化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第六章是对我国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实际上也是全文的一个总结。在对每个阶段监管思想的分析过程中,先从分析当时的监管思想形成的背景入手,进而对监管具体制度建构等情况进行简要介绍,然后分析其中蕴含的思想特征与演变过程,最后对该阶段监管思想进行总体评价。在对每一发展阶段的分析中,既统一思路,又突出各自的特点、突出阶段特征。经济实践的发展与金融业的变革催生了不同发展阶段的金融监管思想,从而推动了制度的形成,这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通常还伴随着国家和全球层面的广泛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同时这个过程也发生在特定的空间脉络中,在特定的经济背景下以金融监管组织制度、市场制度、法律制度的不同层次展开。因而,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在时间脉络中呈现出历史的演化特征,而在空间脉络中又呈现出一定的层次性特征,时间与空间脉络的交错与协同,共同构成了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化的动力。无疑,监管思想的变更来源于市场变革,而各个时期制度的创立和创新无一不受到思想的启发、孵化与引导。无疑,制度的变革和思想的创新互相促进、互为动力。从经济思想史的角度论证1949年以来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思想变迁,既可以使我们理解中国金融监管制度理论本土化的思想根源,又为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金融监管理念创新和政策选择提供思想资源。本文以经济思想成长为主线,分析了金融监管制度演变的思想脉络。所以,从思想史的角度对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变加以系统地梳理,揭示其内在的发展演变规律,能够为探索监管制度继续完善的路径、推进金融体制改革提供全新的思考视角。
李有,程金华[9](2020)在《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文中提出相较行政权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司法权在金融规制中的作用未受到足够关注。中国借款利率长期以来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双轨"规制,在规则层面形成冲突。实证考察发现,规则冲突引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人民法院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对于这种规制冲突,可以从法律技术、规制架构和规制理念三方面进行解释,具体包括各级各地法院法律技术的不统一、中央层面司法权与行政权在金融规制上的边界模糊和司法部门与行政部门对金融规制的理念差异。未来应当更加尊重商事交易意思自治的规制理念,巩固中国人民银行主管金融借款利率的规制架构,并确立优先调整利息构成而非总量的法律技术。
王奕刚[10](2016)在《金融发展理论视角下的民间金融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阶段,我国金融业已经形成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以及保监会在该管理体制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然而,民间的资金融通活动并没有被纳入这一管理体系之中。改革开放以来,民间资本获得了大量的积累,一方面它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贷款支持,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推动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繁荣发展;另一方面,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高利贷问题频频发生,"吴英案"、温州"跑路"风波、"洞头6亿标会崩盘事件"更是在社会上引发震荡,这些问题的发生使得公众更加忧虑资金安全问题,加剧了投资环境的恶化,因此对民间金融加以规制迫在眉睫。有关民间金融内涵的界定,在理论界存在争议,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其是否纳入国家金融管理体系,是否受到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一般而言,民间金融是指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个人之间、企业之间或个人与企业之间进行的各种形式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民间金融主要包括民间借贷、小额贷款公司、企业内部集资、合会、私人钱庄、P2P网络借款,区别于官办金融、民营金融和非法金融。我国民间金融活动历史久远。改革开放以后,随着中小企业的壮大,民间金融开始逐渐活跃起来,如今已在金融市场上占据一席之地,其作用和功能不容忽视。民间金融不仅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促进了经济增长,扩大了就业渠道,而且对正规金融市场的发展有促进作用。2011年温州民间金融危机的爆发,深刻反映出民间金融引导和规范的必要性。为了更好地了解民间金融的发展现状,笔者通过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参观等方式对浙粤赣等省民间金融发展情况进行了实地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民间金融活动存在很大的风险,其自身具有的隐蔽性、盲目逐利性、易违法性及薄弱性,加上民间金融监管的缺失,导致高利贷盛行,非法集资时有发生。此外,尽管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速,然由于面临税费负担重、融资杠杆不到位等困境,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时,显得力不从心,因此探究民间金融发展对策乃当前重要课题。近年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洗钱、高利贷问题的频频发生加大了公众对民间金融规制的诉求。有关民间金融规制的理论主要有市场均衡理论、负外部性理论、公共利益理论和金融发展理论,而与民间金融发展最为契合的是金融发展理论。金融发展理论是指政府放弃对金融体系的过多干预,实行一系列的金融自由化政策,从而形成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在金融发展理论的指导下,我国金融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主要体现为改革大而不倒的银行、推进利率市场化、建立弹性汇率制度、资本账户开放、人民币国际化。早在1973年美国学者麦金农(Ronald I.Mckinnon)就提出了"金融抑制"理论。我国金融体制最主要的特点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严格监管下的高度集中的金融体系,这种体制使得银行在金融市场中占据垄断地位,阻碍了民间金融的发展。但是由于正规金融市场无法满足市场中的企业对于资金的需求,导致了民间资金开始在企业之间流转,以消除正规金融带来的对金融市场的负外部性。在民间金融发挥作用的同时,其本身的特质亦会引发负外部性,这需要政府监管来加以消除。近年来,为了金融的健康发展,各国政府都在不断推进金融自由化,而随着金融社会化这一现象的出现,普惠性金融这一概念也应运而生。在金融新环境下,民间金融呈现出三个显着特征,即由"隐蔽性"逐渐向"阳光化"过渡的特征、由"无序性"向"规范化"过渡的特征及由"民间金融压抑"向"与正规金融联结发展"过渡的特征。而此些特征也表明民间金融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在金融新环境下,民间金融的转变对传统民间金融产生了挑战。该挑战突出表现在其所处的法律环境的一系列困境方面,如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未确立、民间金融立法上的缺失、民间金融执法上的不足。当然,作为整个金融行业的组成细胞,民间金融的产生给整个金融市场也带来了巨大挑战。民间金融的产生之所以被认为给金融市场带来了巨大挑战,是因为其与传统的正规金融市场的四个组成要素——"市场主体、交易对象、交易工具及交易价格"相比具有很大的区别。因金融新环境下"自由+公平+服务+合作"理念的树立,为民间金融的宏观顶层制度设计提出了新的要求,其已不能仅为金融效率与金融安全服务,应扩展至金融公平、金融普惠、金融平等。这便要求以平等主体间权利义务为核心的民法,强调经济效率、经济秩序、社会公平的经济法,强调金融安全、金融秩序的金融刑法三者匹配适用于民间金融,发挥三者协调互动所带来的效用。金融立法、金融司法及金融执法代表着法的运作过程。金融新环境下,民间金融法治保障理论也应贯彻这一法运作过程的始终,为民间金融健康、阳光、规范发展服务。纵观各地金融改革,尤以广东广州、浙江温州、江西赣州等地金融改革最具代表性。广东省2012年6月设立广州民间金融街,通过近4年的建设,民间金融街的集聚效益和辐射效力得到进一步增强,逐渐形成小额贷款"广州价格";浙江省温州市2012年3月进行金融改革,通过创新监管方式,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引导民间金融阳光化发展,逐渐形成"温州模式";江西省赣州市通过利用国家对中央苏区支持政策,大力进行金融改革,金融成效显着。基于浙粤赣民间金融改革成效,为进一步探究如何构建民间金融规制体系提供一些经验,也为金融改革提供借鉴。借鉴广东、浙江、江西三省民间金融改革的经验,并结合金融发展理论,我国民间金融的规制无论从工具上,还是从发展对策上都需要优化和完善。现阶段我国较为常见的民间金触规制工具主要有市场准入、利率限制、征信机制和税收制度,而各种规制工具目前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抑制了民间金触的发展。民间金融规制工具优化的方向:一是多梁道的民间金融合法化正规化;二是民间借贷利率的市场化与差异化,从"四倍红线"到"两线三区"的民间借贷最高利率限额制度;三是央行征信主导的多元征信体系;四是以"营改增"为基础的税收公平化。通过规制工具的优化,能够更加有效地对民间金融进行规制,促进民间金融的发展。浙粤赣三地民间金融改革的经验,对如何促进民间金触的发展给我冷们带来了许多启示:首先需要完善民间金融规制法制体系,这不仅要求我们发挥地方立法的先导性,完善金融立法,还需要一支专业化的金融审判队伍。其次,搭建区域性金融服务平台,增强区域性金融服务的聚集效应。最后,应当积极培育和发展民间资本主导的地方金融组织,让投融资渠道更加灵活。
二、关于利率机制的若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利率机制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 利用实证研究解决规范问题的学术尝试(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民间借贷的秩序与规范问题 |
二、四倍利率规则的适用问题及重构困境 |
(一) 民间借贷利率规则及其问题 |
(二) 解决利率规则问题的不同知识路径 |
(三) 困扰四倍利率规则重构的事实问题 |
三、为何以及如何关注司法实践 |
(一) 关注司法实践的理由 |
(二) 关注司法实践的方法:“立法法官”vs.“审判法官” |
四、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 (I) :数据与主要变量描述 |
(一) 关于样本和数据来源[58] |
(二) 主要变量及其描述 |
1. 借贷概况 |
2. 案件审理情况 |
五、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 (II) :关联与回归分析 |
(一) 均值分布与关联性分析 |
1. 借款双方类型、约定利息与裁判结果 |
2. 借款期限、约定利息与裁判结果 |
3. 借款用途、约定利息与裁判结果 |
4. 担保情况、约定利息与裁判结果 |
5. 审理法院地区、约定利息与与裁判结果 |
六、经验发现总结与民间借贷利率规则重构 |
(一) 民间借贷及其审理的经验事实与理解 |
(二) 民间借贷利率规则重构:从逻辑的生活回归生活的逻辑 |
七、余下的话:关于法学研究方法及本文的潜在缺陷 |
(2)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及规制工具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一、影子银行的定义和全球新近的发展 |
二、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形态及其风险 |
( 一) 人人贷( P2P) 及其风险 |
( 二) 理财产品及其风险 |
1. 理财产品市场的新近发展 |
2. 理财产品信息不对称 |
3. 理财产品的系统性风险 |
( 三) 民间金融和“跑路危机” |
1. 民间金融所涉领域的转变 |
2. 民间金融的合理性及风险 |
3. 监管措施的模糊性 |
三、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成因 |
( 一) 中国“投资导向型”的经济结构 |
( 二) 国有企业涉足影子银行业务 |
( 三) 银行业务监管疏漏 |
四、全球影子银行的监管态势 |
五、影子银行规制工具选择及其合理性考量 |
( 一) 渐进解决资产负债表外业务的系统性风险问题 |
( 二) 适度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 |
( 三) 培育并健全公司债券市场 |
( 四) 构建包容民间资金的金融体系 |
( 五) 有效处理中小企业融资困境 |
( 六) 鼓励地方性“治疗”措施和试验 |
结 语 |
(3)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意义 |
三、 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
一、 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
二、 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
三、 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
第二节 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
一、 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
二、 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
三、 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
四、 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
六、 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
一、 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
二、 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
三、 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
引子:温州民间借贷风波 |
第一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
一、 1949-1978 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
二、 1978 年-1995 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 |
三、 1995-2004 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
四、 2005-2010 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
五、 2010 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
一、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
二、 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
三、 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
一、 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
二、 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
三、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
一、 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
二、 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
三、 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
一、 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
二、 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
三、 强制替代的代表:20 世纪 50 年代的印度、泰国 |
四、 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
第一节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
一、 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
二、 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
三、 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
四、 安全:适度监管 |
五、 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
第二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
一、 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
二、 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
三、 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
第三节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
一、 监管理论述评 |
二、 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
三、 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
四、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
五、 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
第四节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
一、 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择 |
二、 监管权限的设定 |
三、 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五章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
一、 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
二、 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
三、 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
第二节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
一、 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
二、 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
三、 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
第三节 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
一、 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
二、 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
三、 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
四、 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博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附录 1 |
附录 2 |
(4)我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问题与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4 主要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历史进程及三项补贴改革 |
3.1 我国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历史进程 |
3.2 我国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 |
3.3 “三项补贴”改革与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实施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果分析1:基于地力保护视角 |
4.1 补贴对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行为的影响——基于微观调研数据 |
4.2 补贴对耕地地力的影响——基于自然实验的证据 |
4.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的逻辑解释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效果分析2:基于粮食生产与农户收入视角 |
5.1 政策效果模拟方法——PMP模型 |
5.2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影响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的模拟分析 |
5.3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农户种粮积极性的影响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效果分析1:基于粮食生产与农户收入视角 |
6.1 基于田野调查的规模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案例 |
6.2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影响粮食产量和农户收入的模拟分析 |
6.3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的受益公平性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政策效果分析2:基于信贷担保视角 |
7.1 市场失灵与农业信贷担保 |
7.2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信贷担保政策效应的数理分析 |
7.3 适度规模经营补贴支持信贷担保政策效应的案例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成本与回应性分析 |
8.1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财政成本 |
8.2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执行成本 |
8.3 政策的回应性分析:农户的了解、评价与期望 |
8.4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合规性分析 |
9.1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黄箱空间释放 |
9.2 “三项补贴”改革前后政策保护程度变化 |
9.3 本章小结 |
第十章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的优化 |
10.1 国外农业支持政策的启示 |
10.2 当前我国农业主要国内支持政策 |
10.3 农业支持保护补贴的优化安排 |
10.4 本章小结 |
第十一章 结论和政策建议 |
11.1 主要结论 |
11.2 政策建议 |
11.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 部分田野调查素材整理 |
(二) 农业支持政策的国际经验整理 |
(三) 调研问卷与访谈提纲 |
致谢 |
个人简介 |
(5)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民间金融”的界定 |
第一章 法律视野下的民间金融 |
第一节 民间金融存在形态的类型化研究 |
一、以法律效力为类型化依据 |
二、以组织机构形态为类型化依据 |
三、以发展形态为类型化依据 |
第二节 民间金融的法律性质区分 |
一、民事互助性质的民间金融 |
二、民事互助、营利双重性质的民间金融 |
三、商事经营性质的民间金融 |
四、非法性质的民间金融 |
第二章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合理性基础 |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思想理论基础 |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必要性分析 |
第二节 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价值取向 |
一、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指导思想 |
二、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的目标效果 |
第三章 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法律视野下“民间借贷”的界定 |
一、“民间借贷”法律界定的澄清 |
二、民间借贷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现状和问题 |
一、我国民间借贷规制现状 |
二、民间借贷规制中的问题与立法必要性分析 |
第三节 综合立法规制民间借贷 |
一、民间借贷规制立法模式 |
二、“非银行信贷保护法”的立法设计 |
三、辅助性规制立法设计 |
第四章 合会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合会”的界定及其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
一、合会的名称与定义 |
二、合会金融活动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境外部分国家和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一、日本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二、印度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三、台湾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四、香港地区合会的发展和规制 |
第三节 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完善 |
一、我国合会法律规制的现状 |
二、合会的内生性风险 |
三、合会法律规制的境外经验启示及完善 |
第五章 民间信贷和私募基金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民间信贷的法律规制 |
一、民间信贷规制的难点 |
二、民间信贷规制的法律路径 |
第二节 私募基金的法律规制 |
一、我国私募基金发展概况 |
二、我国私募基金法律规制之完善 |
第六章 高利贷法律规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高利贷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
一、我国高利贷的规制现状 |
二、我国高利贷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高利贷规制路径之一——立“反高利贷法” |
一、“反高利贷法”立法必要性分析 |
二、比较法的视角:境外反高利贷相关立法 |
三、“反高利贷法”立法设计 |
第三节 高利贷规制路径之二——高利贷入罪 |
一、高利贷入罪必要性分析 |
二、高利贷入罪可行性分析:独立成罪的证成 |
三、比较视野下高利贷入罪的基本构想 |
结语 |
附图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主要科研成果 |
(6)《民法典》视角下意思自治原则与司法抑制现实之间的张力——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规制为线索(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间借贷的司法渊源 |
(一)民间借贷司法界定的演变 |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制的演变 |
二、《民法典》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司法抑制现实之间的张力 |
(一)《民法典》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则司法抑制的表现及内因 |
1、中小企业借贷利率的司法规范和现实情况 |
2、中小企业借贷承诺较高利率的合理性 |
3、司法抑制的内在机理 |
三、完善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裁判进路 |
(一)“意思自治”应作为规范民间借贷考量的首要因素 |
(二)实行民间借贷差别利率和浮动利率的管理 |
(三)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 |
(四)金融监管机构应坚守“竞争中立”原则 |
四、结语 |
(7)当代中国改革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及背景 |
(一) 研究背景 |
(二) 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 我国学术界关于当代中国改革的认识 |
(二) 既有成果的主要问题 |
(三) 推进研究的思考 |
三、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之处 |
(一)本文的重点 |
(二)本文的难点 |
(三)创新点 |
四、方法论 |
(一)当代改革史研究的学术规定性问题 |
(二)历史分期的标准和历史经验的视角 |
五、研究思路 |
六、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章 改革的全面探索时期(1978.12-1992.2) |
第一节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改革的尝试 |
一、提出探索适合中国情况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战略目标 |
二、做出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建设上来的正确决策 |
三、创立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理论 |
第二节 改革的初步探索阶段(1978.12-1984.10) |
一、确立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
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经营体制改革 |
三、乡镇企业异军突起 |
四、试办经济特区,开放沿海城市 |
五、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灶吃饭” |
第三节 以城市为中心的全面探索阶段(1984.10-1988.9) |
一、扩大企业自主权,增强企业活力 |
二、实行“利改税”基础上的财政包干制 |
三、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拉开序幕 |
四、政治体制改革提上日程 |
第四节 改革的调整、整顿阶段(1988.9-1992.2) |
一、经济形势保持基本稳定 |
二、改革开放形势不容乐观 |
第二章 改革的全面推进时期(1992.2-2013.11) |
第一节 改革的全面展开阶段(1992.2-2003.10) |
一、“南方谈话”启动了第二轮改革 |
二、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革 |
三、“分税制”改革先行一步 |
四、科学界定政府职能,大幅精简政府机构 |
五、对外开放形成梯次布局 |
第二节 改革的综合推进阶段(2003.10-2013.11) |
一、外汇、金融、财税改革稳步推进 |
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持续深入 |
三、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 |
四、文化体制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
五、开放型经济水平进一步提升 |
第三章 改革的全面深化时期(2013- ) |
第一节 党的十八大吹响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 |
一、改革开放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
二、改革面临诸多挑战 |
三、全面深化改革是解决前进道路上所有问题的关键 |
第二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迎来全面深化改革新时期 |
一、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 |
二、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
三、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线图 |
第三节 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的新进展 |
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谋划落实改革方案 |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
三、五大理念引领发展方向 |
第四章 当代中国改革的基本经验 |
第一节 必须不断解放思想、破除思想障碍 |
一、历史的启示:思想变革是社会变革的先导 |
二、解放思想的特点、本质与功能 |
三、进一步解放思想所需解决的改革基本理论问题 |
第二节 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 |
一、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 |
二、改革是社会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方式 |
三、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中实现社会主义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
第三节 始终把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强国富民作为改革的根本任务 |
一、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检验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尺 |
二、把改善人民生活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
三、通过科技创新,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
第四节 既要摸着石头过河,又要加强顶层设计 |
一、“摸着石头过河”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改革方法 |
二、加强顶层设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要求 |
三、“摸着石头过河”和加强顶层设计是辩证统一的 |
第五节 顺应和把握世界大势把改革和开放结合起来 |
一、全球化、多极化、信息化趋势不可逆转 |
二、改革和开放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
三、用好开放主动权,打赢改革攻坚战 |
第六节 要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
一、改革、发展和稳定是事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关键问题 |
二、正确认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
三、把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起来的基本方法 |
第七节 牢牢掌握改革的领导权 |
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改革开放的定盘星 |
二、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研究背景 |
0.1.1 问题的提出 |
0.1.2 研究意义 |
0.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研究的理论基础 |
0.2.1 金融监管与金融监管制度的含义 |
0.2.2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 |
0.2.3 思想与制度的关系 |
0.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0.3.1 研究思路及研究内容 |
0.3.2 研究方法 |
0.3.3 创新点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4.1 国外学者关于中国金融监管的研究 |
0.4.2 国内研究综述 |
1. 束缚与控制(1948-1978):计划经济时期的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 |
1.1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思想的背景 |
1.1.1 理论背景 |
1.1.2 经济背景 |
1.2 计划经济时期金融管理的思想考察 |
1.2.1 金融组织国有化思想 |
1.2.2 管理机构的单一化思想 |
1.2.3 金融管理的行政调控思想 |
1.3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思想 |
1.3.1 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环境 |
1.3.2 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的法制传统思想 |
1.4 思想形成动因分析 |
结束语 |
2. 启蒙与探索(1979-1984):金融制度改革起步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2.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产生的背景 |
2.1.1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的重大意义 |
2.1.2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的逐步形成 |
2.1.3 商品经济理论的逐步确立 |
2.1.4 西方货币金融理论的引进 |
2.2 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初步构想 |
2.2.1 关于中央银行建制问题的认识 |
2.2.2 关于中央银行性质问题的争论 |
2.2.3 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的关系的认识 |
2.3 中央银行金融管理的思想发展 |
2.3.1 利率管制思想 |
2.3.2 信贷管理思想 |
2.3.3 关于中央银行金融管理方式的探讨 |
2.4 建设金融法制的初步探索 |
2.4.1 监管立法的必要性认识 |
2.4.2 关于设立银行法的初步认识 |
结束语 |
3. 冲突与融合(1984-1993):金融制度改革构建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3.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发展的背景 |
3.1.1 多元化金融机构的大发展 |
3.1.2 专业银行的商业化改革 |
3.1.3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由自然混业经营向分业经营过渡 |
3.1.4 理论背景:西方金融理论的传播与发展 |
3.2 确立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的思想发展 |
3.2.1 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定位的探讨 |
3.2.2 监管分支机构设置的争议 |
3.2.3 监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中央银行与专业银行认识的深化 |
3.2.4 由自然混业监管向分业监管过渡的探索 |
3.3 金融监管市场制度思想探索 |
3.3.1 强化合规性监管职能思想的确立 |
3.3.2 运营监管思想:利率管制、信贷规模控制 |
3.3.3 风险管理思想的探讨 |
3.4 金融监管立法性质和内容的探讨 |
3.4.1 关于《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认识 |
3.4.2 关于加强金融法制建设的讨论 |
3.4.3 加强法制建设思想的基本特征 |
结束语 |
4. 调整与突破(1994-2004):金融制度改革的调整阶段的监管制度与思想 |
4.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调整与突破的背景 |
4.1.1 加入世贸组织对我国金融业的影响:技术进步与金融创新 |
4.1.2 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 |
4.1.3 现代经济理论的发展与引进 |
4.1.4 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初露端倪 |
4.1.5 《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影响 |
4.2 优化监管组织体系的探索 |
4.2.1 监管机构协调制度的建议 |
4.2.2 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的争论 |
4.2.3 监管监管者思想的产生 |
4.2.4 关于分离监管职能的争论 |
4.3 监管业务思想的深入研究 |
4.3.1 风险监管思想的发展: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审慎监管与合规监管并重 |
4.3.2 关于自律性监管思想的探讨 |
4.3.3 全程监管思想的确立 |
4.4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监管立法思想 |
4.4.1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讨论 |
4.4.2 加强监管立法国际合作的建设 |
4.4.3 加强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的思想 |
结束语 |
5. 深化与反思(2005至今):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发展 |
5.1 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探索的背景 |
5.1.1 金融全球化与金融业对外开放 |
5.1.2 混业经营日趋明显 |
5.1.3 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 |
5.1.4 金融创新不断深入 |
5.2 金融监管组织的新发展 |
5.2.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探讨 |
5.2.2 完善自律性监管体系的思考 |
5.2.3 构建宏观审慎管理机构体系的探索 |
5.3 监管业务的再探索 |
5.3.1 微观审慎监管思想的强化 |
5.3.2 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的争论 |
5.3.3 关于宏观审慎监管与系统性风险防范思想 |
5.4 监管立法的反思与探索 |
5.4.1 关于建立中国金融混业监管法律体系的思考 |
5.4.2 系统性风险法律监管思想的确立 |
结束语 |
6. 中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的总体考察 |
6.1 建国以来金融监管制度思想的演进路径 |
6.1.1 行政性金融控制思想 |
6.1.2 控制性金融监管思想的形成与弱化:逐步强调规则监管与市场约束并重 |
6.1.3 审慎性金融监管思想的构建与强化 |
6.2 金融监管制度与思想演变的内在逻辑 |
6.2.1 思想演进特征 |
6.2.2 演进机制 |
6.3 我国金融监管理念的发展方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次 |
一、导论: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的多重张力 |
二、中国借款利率的“双轨”规制:规则、演变及冲突 |
三、司法裁判的多种指向与不协调 |
(一)司法适用“双轨”规则的四种可能性 |
(二)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的不同选择 |
(三)地方司法实践的冲突 |
1.基于个案的考察 |
2.基于浙江、广东、四川三省的考察 |
(四)相同裁判不同理由 |
四、规制冲突的解释 |
(一)法律技术的冲突 |
(二)规制架构的冲突 |
(三)规制理念的冲突 |
五、结语:几点建议 |
(10)金融发展理论视角下的民间金融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温州"跑路"风波 |
(二) 洞头6亿标会崩盘事件 |
二、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三、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一) 国内外有关民间金融内涵的研究现状 |
(二) 民间金融与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三) 我国民间金融的现状 |
四、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难点 |
五、创新之处 |
(一) 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 研究观点的创新 |
(三) 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二章 民间金融发展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民间金融发展的现状 |
(一) 广东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
(二) 浙江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
(三) 江西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
(四) 其他地区民间金融发展现状 |
二、我国民间金融存在的问题 |
(一) 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发展困境 |
(二) 民间借贷缺乏监管 |
第三章 金融发展理论视角下的民间金融 |
一、民间金融规制基础理论 |
(一) 市场均衡理论 |
(二) 负外部性理论 |
(三) 公共利益理论 |
(四) 金融发展理论 |
二、金融发展理论内涵 |
三、民间金融所处的新环境 |
(一) 民间金融"非法化—合法化—法制化"的观念演变 |
(二) "自由+公平+服务+合作"理念的树立 |
(三) 开放、多元的金融市场的建立 |
四、民间金融发展的特点及表现 |
(一) "隐蔽性"逐渐向"阳光化"过渡 |
(二) "无序性"向"规范化"过渡 |
(三) "民间金融压抑"向"与正规金融联结发展"过渡 |
五、金融新环境对民间金融的挑战 |
(一) 民间金融所处法律环境的困境 |
(二) 金融市场对民间金融的挑战 |
六、金融发展理论的适用:民法、经济法、刑法的匹配 |
(一) 民法的适用 |
(二) 经济法的适用 |
(三) 刑法的适用 |
第四章 浙粤赣民间金融改革成效及经验借鉴 |
一、浙粤赣民间金融改革成效 |
(一) 广州民间金融改革成效 |
(二) 浙江民间金融改革成效 |
(三) 江西民间金融改革成效 |
二、浙粤赣民间金融发展经验借鉴 |
(一) 多管齐下的监管模式 |
(二) 建立健全民间金融服务平台 |
(三) 完善民间金融组织体系 |
(四) 拓宽民间资本投资渠道 |
第五章 民间金融规制工具的优化及发展对策 |
一、民间金融规制工具的优化 |
(一) 多渠道的金融市场准入 |
(二) 市场化、差异化的民间借贷利率限制 |
(三) 多元化的征信机制 |
(四) 公平化的税收制度 |
二、民间金融发展对策的完善 |
(一) 民间金融规制法制体系的完善 |
(二) 增强区域性金融服务的聚集效应 |
(三) 民间资本主导的地方金融组织的培育和发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关于利率机制的若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四倍利率规则的司法实践与重构 利用实证研究解决规范问题的学术尝试[J]. 程金华. 中外法学, 2015(03)
- [2]中国的影子银行风险及规制工具选择[J]. 沈伟. 中国法学, 2014(04)
- [3]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汪丽丽.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1)
- [4]我国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效果研究[D]. 耿仲钟. 中国农业大学, 2018(12)
- [5]民间金融法律规制研究[D]. 刘道云. 复旦大学, 2013(03)
- [6]《民法典》视角下意思自治原则与司法抑制现实之间的张力——以民间借贷利率司法规制为线索[J]. 沈伟,靳思远. 上海商学院学报, 2020(04)
- [7]当代中国改革的历史进程与基本经验[D]. 李晓寒. 中共中央党校, 2016(08)
- [8]建国以来我国金融监管制度思想演进研究[D]. 崔鸿雁. 复旦大学, 2012(03)
- [9]行政、司法与金融规制冲突——对金融借款利率上限的实证研究[J]. 李有,程金华. 交大法学, 2020(03)
- [10]金融发展理论视角下的民间金融规制问题研究[D]. 王奕刚. 江西财经大学, 20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