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宋赈灾救荒措施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进程(论文文献综述)
周偲偲[1](2020)在《宋代地方灾情的上传与反馈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一个多灾的国家,两宋政府制定了一套较为完备的备灾、应灾、赈灾程序。在赈灾过程中广泛收集各种救灾信息、将各种灾害信息都纳入到政府的控制范围内,是后续救灾工作顺利展开的前提。探究灾害发生伊始基层政府获取灾区信息并层层上传至中央的全过程,通过基层民众诉灾、基层政府检视灾情、抄札受灾人口这一步骤完成朝廷对地方灾情的初步征询;两宋文化发展,流言、谣谚、诗歌等非官方信息渠道也推动了灾情向中央的传播,对这些灾害情报的收集与筛选,有助于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准确分析与判断该地灾害形势,有效地指导灾区的救灾工作,提高灾害救助的效率;以朝堂为立足点,通过君臣相谈、官员疏奏等知晓君臣对上报灾情的认识与看法,核实所得信息的正误,得到地方灾情在中央的最初反馈,制定基本救灾方针,进而可探讨两宋君臣的救灾思想;中央政府在对灾情进行讨论后,通过探讨朝堂救灾措施下达至地方的渠道及媒介,可了解基层百姓获取中央诏令的主要方式;宋代统治者也注意到了灾情传递过程中的弊端,试图以法规等约束地方官吏与民众,避免信息不实的出现,但因利益往往事与愿违。以地方灾情传递为中心,以传递过程中时空变化为特点,对宋代地方灾情的收集以及中央政府对灾情有一定认识后向地方公布、反馈救灾措施为主线进行研究,是探索宋代地方灾情上传与政府反馈的全过程,也是宋代中央政府与地方通过灾情互动的过程,亦是统治者了解地方官员政绩、完善官员管理制度的过程。
高兰兰[2](2020)在《宋朝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大致可分为先秦时期,秦汉至隋唐时期,宋朝以后三个阶段,内容分为救荒与济贫两大部分。宋朝以前的社会保障多为有限的救荒,而济贫方面只临时性地对无告穷民有一定的照顾,裹足不前。到了宋朝,建立了从中央到地方的仓储备荒体系,灾荒救助措施较前代更为积极主动,更重要的进步是,在济贫方面,除了提升对原来的穷民的照顾之外,还扩大到了一般的贫困人群,即建立了救荒与济贫这两个平衡的体系。而宋朝社会保障的经费来源,救荒和济贫在两宋的历史上是不同的,尽管后期有合流的趋势,但本质上属于不同的经费来源。宋朝救荒主要是常平仓义仓等备荒仓储,常平仓早期(嘉佑二年以前)经费来源于三司调拨、留取上供、内藏拨款等中央财政拨款。义仓经费来源于民户随二税按比例缴纳的谷物,本来属于正税之外的附加税,后来逐渐演变为常赋。而济贫的经费则来源于户绝财产,属于地方财政。综上所述,宋朝社会保障作为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保障的重要转型期,其表现之一就是出现了济贫这一新生事物,宋朝济贫事业的经费来源最主要就是户绝财产。因此,本文将从对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关系入手,既可以厘清宋朝济贫事业的经费来源与支出,也能够认识两宋济贫事业变化的原因,并且深入分析户绝财产对宋朝社会保障体系以及济贫事业的影响,认识宋朝社会保障的局限性与不足。从制度层面与文化认知两方面对宋朝社会保障作为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转型期这一定位有清晰的认知。具体如下:绪论部分主要介绍本选题的选题缘由与学术意义,研究现状及文本目标,研究方法与相关概念的界定三部分。学界对于宋朝社会保障的研究成果丰硕,尤其业师张文先生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对本文帮助很大,本文“社会保障”、“户绝财产”等相关概念的界定来源于这些研究成果。同时,绪论部分也结合研究现状对本文的研究目标和研究方法予以梳理。第一章简要介绍唐宋变革社会背景,宋朝社会保障的转型以及宋朝户绝财产与宋朝社会保障经费的关联三个问题。在唐宋变革的大背景下,中唐以后,社会结构出现分化,均田制崩溃,贫富分化开始出现,贫困人群随之出现。笔者将贫困人群分为三类:弱势群体、贫困人口、其他人群。由此,宋朝社会保障在继承前朝救荒的基础上,出现了济贫这一新生事物。宋朝的救荒经费多来自于中央财政拨款,济贫则来自于地方财政,户绝财产正是宋朝济贫事业的主要经费来源。第二章主要讨论宋朝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实施问题,分三个阶段论述。第一节为北宋前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以熙宁年间王安石变法为界,为户绝财产法律规定的形成阶段,法律实践则首次将户绝财产统筹起来,以济贫民。第二节为北宋后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实践,法律规定为户绝财产法律的完成时期,法律实践有扩大化的趋向,用于救荒与济贫。第三节为南宋时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基本继承了北宋后期。法律规定没有大的变化,法律实践不似北宋时与常平司的紧密。第四节总结宋朝户绝财产与法律规定之间的关系。它们二者之间有一定背离,即法律规定趋向合理,而政府为了增加可支配收入,对户绝财产的认定有扩大化的倾向。第三章对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的关系作专题研究。分户绝财产运用于弱势群体保障(养老与慈幼)、户绝财产运用于贫困人口保障(贫困者救助与贫病者救助)和户绝财产运用于其他人群保障(助学养士、贫宦保障、归正人救助)三个专题分述,对户绝财产参与的生活补贴救助与院内收养的济贫机构有全面地了解。第四章为余论。分宋朝户绝财产的属性与特点、户绝财产对宋朝社会保障的体系的影响、户绝财产用于宋朝社会保障的文化逻辑三部分。户绝财产的属性与特点对宋朝社会保障体系也产生了相应的影响。宋朝社会保障分为救荒与济贫两大体系,宋朝户绝财产对救荒的影响为其隐性的一面,对济贫的影响为其显性的一面。这是从宋朝社会保障的经费出发,建立在制度层面的结论。从文化层面,即宋人对于户绝财产用于社会保障的文化认知也能佐证这一事实。是以,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存在着“天然的联系”。
夏方胜[3](2019)在《20世纪以来宋元时期灾害史研究综述》文中提出据研究内容的特点和前沿性,20世纪以来的宋元时期灾害史研究按时段可主要分为初步、曲折、恢复和繁荣以及全方位四个发展期,成果数量与内容的广度和深度均呈现出渐进式的发展趋向。相关学者就仓储、救荒政策和措施、救荒思想、单个灾种和史料等做了广泛探讨与搜集,多学科交叉的视角与方法被运用到了研究中。综合以上,宋元时期的灾害史研究仍有缺陷:史料整理尚待加强,研究内容不平衡,研究理路需更新。
廖玉凤[4](2018)在《宋代自然灾害史研究综述》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灾害频发,自然灾害史研究成为热点。通过对大陆地区辽、宋、西、夏、金时期自然灾害史研究的总结得出,这一时期自然灾害史的研究中,关于宋代自然灾害的研究较多,其他政权的研究成果较少;宋代灾害研究成果以荒政为主,各类自然灾害研究中生物灾害、海潮灾害等研究较少;还有不少使用自然科学研究方法进行研究的成果,有利于提高灾害史研究的深度和广度。
尹飞[5](2017)在《“富民阶层”与南宋乡村社会救助》文中指出唐宋之际,伴随着土地产权制度的变革和商品经济的繁荣,一个拥有雄厚经济实力却无任何政治特权的社会群体——富民阶层应运而生。南宋时期,在主客观因素的综合作用之下,富民阶层以自身的财富占有为基础广泛投入到乡村社会的救助活动中,这一行为,对于南宋基层社会的发育发展以及后世慈善救助事业的全面进步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现阶段,对“富民阶层”与南宋乡村社会救助关系的探讨在学界的相关论着中虽有所涉及,但都较为简单零散,缺乏全面系统的论述和专门性的研究。有鉴于此,笔者立足于对“富民阶层”的认识与理解,从动力机制、主要表现、突出特点、影响及评价等方面入手,将“富民阶层”与南宋乡村社会救助的互动关系进行整体性的研究与把握,以期为南宋慈善救助事业的研究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全文分为七个部分:绪论部分主要概述了选题缘由及意义、学界的研究现状、相关概念的界定以及文章主要的创新点。第一章从“源起与构成”和“特征与地位”两个方面对富民阶层的基本概况进行了系统的介绍。富民阶层兴起于唐宋之际土地产权变革(不立田制、不抑兼并)和商品经济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之下,按照户等划分主要包括乡村上户、坊郭上户及产业上户三大类。尽管其没有政治特权,但却依靠雄厚的资财和较好的文化涵养成为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和基层社会管理的主要参与者,在宋代的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中均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第二章重点介绍了南宋富民阶层参与乡村社会救助的具体情况。从赈灾救荒、扶贫济穷、恤弱解困和公共工程建造四个部分梳理富民在南宋乡村社会救助中的主要表现,企图以此为基础勾勒出南宋富民的“乡助”全貌。第三章主要是从思想观念、国家政府、地方社会以及富民自身等四个方面出发比较细致的分析了南宋富民阶层参与乡村社会救助的原因与动力。第四章是对南宋富民阶层乡村社会救助特点的总结。不管是救助内容上、形式结构上、参与方式上还是地缘分布上,此时的富民“乡助”都表现出明显的矛盾属性,而这也正是对两宋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救助事业转折这一特殊时期的特殊反映。第五章主要从地方社会的发展、后世民间救助体系的发育以及富民基层“话语权”的争取三个方面对南宋富民的“乡助”参与进行了综合评价,同时也就南宋富民在乡村社会救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和反思,以期为当代民间力量的公益参与提供一定的借鉴。结语部分重点肯定了富民阶层作为南宋乡村社会救助的核心力量之一,是政府在社会救助事业发展中最坚实的合作者。而广泛的“乡助”参与也是在南宋国家权利全面下移的背景之下富民阶层为谋求自身发展所做出的最好也是最明智的选择。
王碧[6](2017)在《宋朝提举常平司对荒政的监察与审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提举常平司又称提举常平广惠仓司、提举常平茶盐司、常平仓司、常平司、提举司、仓司、庾司、庾台,是宋朝首创的专门化、常态化的荒政管理机构。唐宋之际,正处于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时期,为防止唐后期乃至五代时期地方割据的出现,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干弱枝,宋朝在州县之上设置“路”级行政机构,并在路一级渐次设置诸司,即转运司、提刑司、提举常平司等。所设诸司具有中央派出机构的性质,代表中央监察地方,并分理具体事务。同时,诸司之间相互并立,互不统属。1其中,提举常平司专门负责荒政事务。提举常平司的长官称提举常平官,由中央委派文官担任。本文拟从提举常平司的机构设置入手,厘清提举常平司监司地位升降,并对提举常平司的荒政监察与审计职责予以系统考察。根据宋朝荒政的特点,把荒政分解为灾伤检放、仓储备荒和救荒过程三个部分,分别考察提举常平司荒政运作过程中对灾伤检放、备荒仓储、救荒过程的监察与审计。第一章重点考察宋朝提举常平司的机构设置与职责。宋代提举常平司经历了曲折发展的历程,神宗熙丰时期创制并完成路级建制成为一路监司,元佑废置,绍圣复置,靖康再废,南宋初年废置不常,直至绍兴十五年(1147)恢复路级监司地位。提举常平司的监察职责以察举官吏为中心,其审计职责以审核账目、点检钱物为中心。提举常平司的荒政职责主要体现在主管备荒仓储常平、义仓,负责赈济灾民,监督州县救荒活动等方面。第二章重点考察提举常平司对灾伤检放的监察与审计。宋朝的灾伤检放权力经历了一个由中央逐渐下放到地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以转运司为中心的灾伤检放制度。不过,由于转运司重在从地方收取财赋,故而以转运司为中心的灾伤检放制度存在先天性缺陷,因此,朝廷不时诏令提举常平司体量、监察灾伤检放,试图从实际操作层面平衡检放制度之不足。第三章重点考察提举常平司对备荒仓储的监察与审计。提举常平司对备荒仓储的监察与审计呈现出与自身建制相适应的层级体系。提举常平司对备荒仓储的监察与审计,可以分为对钱粮的审计与对官吏的监察两部分,上报审计和巡历是提举常平司实施备荒仓储监察、审计的两个主要方式。第四章重点考察提举常平司对救荒过程的监察与审计。在救荒过程中,救荒钱粮与救荒官吏是其中重要的两个要素。提举常平司通过躬亲巡历灾伤去处,监督救荒钱粮的使用和发放过程,确保救荒钱粮实惠及民。同时,监察州县官吏的赈济工作,按察违慢不虔的官吏,举荐才力可仗的官吏,确保救荒工作顺利进行。第五章以朱熹浙东救荒为个案考察提举常平官对荒政事务的监察与审计,通过一般性分析与个案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力图从更加全面角度呈现提举常平司对荒政监察与审计的实况。总体而言,提举常平司是宋朝首创的一项制度,作为路级监司具有地位低、职权重的特点。尽管其经历多次存废,在不同时期职能重心也有所不同,但在宋朝荒政工作专门化的大背景下,其作为专门化、常态化的荒政管理机构在落实救荒制度和政策、纠治荒政事务中的弊病、确保荒政工作顺利推行等方面仍然具有的重要作用。提举常平司制度仅存于宋朝,其是中国古代史上独一无二的专门化、常态化的荒政管理机构。
黄静[7](2016)在《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州县实践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作为万物之灵,孕育于天地之间的大自然,在自身不断进化和发展过程中,创造出了璀璨夺目的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然而,大自然在给予人类生存和发展所需无穷资源与财富的同时,其自身的发展、变化也给人类社会带来极为深重而惨烈的自然灾难。从历史上看,人类自从诞生之日起,便不断承受着各种各样的自然灾害侵袭,可以说,人类历史也是一部人类持续经受自然灾害困扰,又坚韧不屈地同各种灾害进行抗争的血泪历史。作为严重依赖自然环境而生存的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社会,在社会生产力和科学技术水平低下的历史条件下,民众因小农经济长期困顿,人们预测、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低下,灾害频繁,屡屡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和赖以生存的资源、财产巨大损失,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秩序持续被打乱,其后果十分凄惨。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成了持续几千年来普通百姓的奢望。传统皇权政治制度下,每遇较大的自然灾害发生,历代王朝不得不竭力组织各种力量筹备钱粮物资,统筹灾害救助事宜,以挽救黎民生命和维持社会安定秩序,维系王朝的有效统治。这些源于灾害救助实践又不断反复实施于践的各种救助措施、对策、经验以及思想观念,印证了它们自身的实用和历史价值。历代王朝统治者相沿承袭前人的救灾经验、举措和对策,并相应将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制订出一系列自然灾害救助法规,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形成了中国传统社会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体系。总体而言,中国传统自然灾害救助法制体系,是传统农耕社会在遭受一定自然灾害侵袭后,基于对自然灾害的认识和救灾观念,以王朝政府为主导力量展开的关于自然灾害灾前、临灾、灾后等各种情形进行针对性应对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社会救助规范制度之总和。这些关于自然灾害救助的思想观念和法令制度,无不凝聚着华夏先民智慧,是以血的惨痛代价而获得的经验法则,也是华夏文明和传统社会得以延绵数以千年而不绝的一个重要原因。清代,作为传统皇权政治制度发展顶峰和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建设的最后王朝,其灾害救助法制可谓集历代之大成,措施完善、制度健全,然而,自然灾害救助整体成就却前后表现迥异,尤其是鸦片战争后,更是力不从心、难以为继,民间社会有组织、跨区域的“义赈”方式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显示出其独特的救助效果。我们看到,近代西方列强给中华儿女带来极为惨重的民族“灾难”和耻辱的同时,也为深陷于小农经济泥淖的传统灾害救助观念和实践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野,从而为整个传统社会逐步突破农本思想桎梏,摆脱自然经济内在缺陷,渐进向近代化嬗变提供了一定的空间和可能性。因此,对清代传统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和救助实践活动进行深入剖析、研究,总结传统社会灾害救助法制实践经验以资政当代社会,传递人类文明薪火与智慧,在依然遭受各种自然灾害侵扰的今日社会,具有不可忽视的理论和现实价值。本篇论文以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在州县实践问题为研究主旨,借助已有人文社会科学相关研究成果和理论认识,通过考察有清一代州县地方社会政治生态关系和施政环境为切入,分析基层州县官府所主导灾害救助的行为和客观事实,明确清代灾害救助法制规范形式与基层社会实践之间的内在脉络关系和演变过程,揭示传统帝制社会政治制度下灾害救助法制实践本质及其规律;同时,也注重利用自然科学对灾害的研究成果,以学科交叉结合的视野审视传统灾害救助法制及其实践运行中的问题。论文不忽视引发自然灾害深刻的人为因素,尤其关注灾害救助实践中人的价值因素,秉承人文关怀,悲悯灾民其作为人的自由、尊严和权利的情怀,以参与者和冷静观察者的不同视角,既看到传统社会对灾害认知反应和制度应对的必要性、合理性,明悟以政府为主导灾害救助行为中的诸多复杂社会因素,也以点及面,深入反思和批判传统政治、经济、文化及其制度表现形式,从既往灾害救助具体制度实践中吸取应有的教训。通过对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州县实践的探析,期望以此能引起法制史学界对传统灾害救助法制更多的关注,思考更多可能的研究路径,拓宽灾荒史学研究的学科领域和认识深度,以传承和发扬我国传统民族文化。具体而言,论文结构安排如下。引言部分,概括介绍论文选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意义,梳理国内外对清代社会传统自然灾害救助问题的学术成果、研究进展和发展趋势,明确论文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论文第一章,概述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形成的基础和深厚历史渊源背景。简要梳理清代以前的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自然灾害的认知、传统社会应对自然灾害侵袭的措施、对策以及主要经验,明确传统社会自然灾害救助的轮廓背景以及相应措施、对策的主要特点。第二章论述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内容和体现形式。清代处于明清和清末自然灾害群发的两大宇宙期,王朝政府不仅承袭了传统社会所积淀的内涵丰富的自然灾害救助思想观念,而且在开展灾害救助实践活动中将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对策及经验予以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构建了包括诏令、则例、会典、刑律以及省例、地方临时性救灾章程等为载体的层级严密的法令规章制度体系,使之成为有清一代开展灾害救助活动的根本依据。清代灾害救助法制既有灾后立即应对的报灾、勘灾、审户以及散赈等环节的严格程序性规范,又有灾前防备的劝课农桑、重林垦、兴水利、建仓储以及灾后展开的赈济、蠲缓、除害、调粟、劝输、放贷、抚恤、安辑等诸多方面有关社会秩序恢复和补救举措、对策,形成了一套完备的国家灾害救助法律制度体系。同时,清代统治者也重视和利用非官方的、非正式的民间力量,引导、激励乃至表彰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救灾,为拯救危难中黎民百姓生命,修复社会生产和再生产关系,维护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维系王朝自身合法、有效的治理秩序,发挥着不可忽视的社会作用。当然,这套灾害救助法律体系也不可避免地存在过于庞杂、繁琐乃至教条形式化的缺陷。论文第三章,重点分析、探究清代州县基层社会对灾害救助法制的具体执行以及社会救助效果。论文从勾勒传统皇权政治为中心的官僚制度架构着手,分析清代地方州县基层社会的政治生态和施政环境,诸如州县命官、胥吏、乡绅、地主、宗法家族以及乡里百姓等基层力量和社会关系,把握清代州县基层社会的官与民、宗族与家庭、官员与属下以及上下官僚等各种力量关系,以揭示灾害救助法制所运作的客观性基础。传统农耕文明社会下,底层黎民终岁忙于农务,所得仅勉能糊口。贫困普遍化的百姓,其防备、抵御灾害侵袭的基础和能力低下,一旦灾害降临,简单的再生产难以继续进行,唯有仰望上苍,寄望于皇权的恩赐和官老爷的垂爱。民之贫困、弱小,使传统灾害救助实践势必体现为官府主导的行政管理活动。制约官府主导救助的社会实效,存在着客观性条件,即国家财政整体状况,它是政府救助灾民力度和社会效果的基础性因素;同时,传统皇权为轴心的官僚运行体制下,官僚层级链条中的有关灾害讯息传递之顺畅、及时与否,以及州县官吏管理及其激励机制如何,也直接影响着州县所执行灾害救助法令规范的实际效果。尤其是州县主官及其所必须倚靠的对象——良莠不齐的胥吏,事实上,他们是基层州县开展救灾活动的实际承办者,灾害救助的制度性规范的执行力度和他们思想认识、自身素质、社会管理水平等诸多复杂因素紧密相连,直接关系到灾害救助的社会效果。第四章侧重从清代后期深刻的近代化历史背景及其社会影响出发,分析传统社会对灾害认识的转变和灾害救助实践方式逐步嬗变的必然性。在西方列强侵华不断深入,特别是清后期西方国家大量倾销其商品的背景下,传统而古老的中国社会被迫卷进近代化发展历程,被纳入到西方资本主义的世界经济发展体系中,清朝政府一定程度上沦为西方列强抢夺中国各种特权和资源的工具。在近代化变革过程中,中国传统小农经济结构开始动摇,内在农耕文明方式的农本思想及其治世之道事实上已出现危机。清王朝后期国家治理能力的衰败、财政窘迫以及吏治整体失控,官府所主导的单一救灾模式的低下与无能、救灾效果不彰的惨痛现实,刺痛了民间志士的心,他们迅速掀起了一场持久而浩大的由各种社会力量深度参与的“义赈”活动,在灾害救助实践中展示出其独特而显着的社会效果。清代后期灾害救助具体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诸多自然和社会问题,促使当时先进的知识分子对传统灾害救助理论及其救灾机制进行反思,对其修复与补救功能的本质性缺陷有了切肤之痛的认识。他们以西方近代化工商文明的视野,将灾害救助的关注点与发展新型农业和兴办近代工商业直接联系起来,以此培育和夯实根基,提升社会整体的防备、抵御灾害的实际能力。这种把发展近代工商业视为减灾备荒的根本性途径、期望从根本上改变落后而低下的社会生产力状况,提高社会整体防灾与救灾能力的思想意识,最终突破了数千年来传统社会一直局限于农本思想为主题的小农经济认识藩篱,古老而传统的救灾思想与实践注入了崭新内容和形式,尽管上层建筑的主体依然是皇权政治下传统灾害救助法制,所体现的认识也只是一批敏锐的知识分子和实务者,他们所影响的社会范围也极为有限,但是,不可否认,其向近代化嬗变与演进已初见端倪,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第五章作为结束语,从总体上对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进行深度认识和反思、批判。一方面,深切同情特定境遇下古人对自然灾害的认识、灾害救助的观念和制度选择,理解他们对自然灾害的认知反应和相关应对制度的必要性、合理性,清醒认识到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的厚重经验和实用价值,特别是其严密的法规制度并藉以官僚机构复杂的技术性运作体系,促使基层州县官吏灾害社会救助行为得以规范、有序展开,其所起到的存活无数黎民鲜活生命、纾解民困、修复社会生产与再生产秩序、稳定传统治理秩序的作用,是有着丰富而具体的事实根据,也是基本适应社会现实需要的,其历史作用和价值不能一概予以简单否定。另一方面,以观察者的视角予以冷静省思和评判。有清一代的灾害救助法制深植于耕织结合的小农经济基础,小农经济的脆弱与坚韧特性,苛烈的阶级压榨,数以千年的经济结构踏步不前,致使庶民百姓遭罪不已,极端贫困和虚弱化,灾害面前更是不堪一击,因而不得不寄希望于政府,依赖于皇权为中心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传统社会下的清代政府,本质上是代表皇权统治利益集团的特殊组织机构,统治者全方位垄断国家权力,占据社会政治、经济等命脉,其有伦理道德和义务来防备、抵御自然灾害对社会的侵袭,然而,以皇权为中心的清代政府在履行救灾职责时,却始终把黎民百姓排斥于现实政治之外,将底层百姓视为“牧养”对象,欠缺法律上的主体性权利保障制度,从根本上决定了传统灾害救助制度主体性缺位的内在缺陷。由于官、民双方价值取舍不同,不仅在正常受灾救助情形下,贫民没有任何实力条件与之进行博弈,主导执行救灾规范的总是单方既得利益阶层的官府,即或有普遍的法令规范制度制约,或乡里社会乡绅的影响,他们完全有能力使法令成为具文,而贫民却始终没有可靠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使得官府单方面施行的灾害救助规范往往运行不畅,效果不彰。而一旦危及到王朝统治者的根本利益,可能动摇皇权统治的稳固和政权的连续性,统治者往往强力弹压,毫不手软。因此,传统灾害救助制度不免会徒具形式,社会屡屡出现哀鸿遍野、饿殍塞途乃至人相食的地狱般人间惨烈场景,进或开始新一轮权力殊死角逐、轮换,其代价依然是黎民的苦泪和累累白骨!不可否认,近代西方列强曾给中华民族带来惨重灾难,但同时,也为深陷于小农经济桎梏而不能自拔的传统社会灾害救助思想和实践闪现出一抹亮光,照亮了人们的视野,从而为近代社会的中国划时代突破农本思想藩篱提供了可能。传统灾害救助法制为适应近代化社会转变而逐步嬗变、演进,“糊口型”自足小农经济向市场化的自由商品经济转化、帝制社会向近代民主社会转变,是历史发展的大势所趋。在当代民主政治制度下,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已充分证明法律制度可在国家治理过程中发挥关键的主导性作用,对传统自然灾害侵扰所带来的惨痛社会后果及其构建合理制度的不断追问,应该具有当下的智识和良知,才能以新的视野殷鉴先人之教训,明悟其历史经验价值。
赵治乐[8](2016)在《宋代士大夫与相关群体的互动与比较研究 ——以“共治天下”的实践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论文从“士大夫与皇帝共治天下”的实践出发,围绕士大夫与皇权、士大夫与武将以及不同士大夫群体之间的互动进行探讨,并展开比较研究,以了解士大夫作为“共治天下”的主体,与宋代兴衰——尤其是衰落的关系。士大夫在与皇帝的互动中,劝谏是其主要手段。传统士大夫以武将、民变、外敌、灾异等可见威胁,以及祖宗之法、历史、舆论、士大夫集体的合作等无形威胁,向皇帝传达恐惧,以更好达到劝谏目的。他们的出发点多数是忧国忧民,但有时也会考虑个人或士大夫集体的利益,甚至仅仅出于自己的恐惧或没有能力应对威胁。长期浸润之下,皇帝多能小心谨慎,政治较为平和清明。但也使皇帝和士大夫在内的整个决策层懦弱,几乎失去决策的能力。王安石等少数人鼓励皇帝刚断有为,但在整体恐惧的氛围下,效果未能持续。而作为“共治天下”的重要一方,士大夫借此在某种程度上取得了“独治”天下的权利,但却未能充分考虑“治天下”的责任。在“士大夫与皇帝共治天下”的话语体系中,本就没有武将的位置。士大夫经常通过降低武将地位、否定武将功绩、侮辱武将人格、剥夺武将权利甚至生命等方式,打压武将群体。这确实有助于政权稳定,但也造成武功不振。武将颇为轻视能力较差的文臣,对被打压深为不满,伺机报复,更多武将对自己的武将身份比较自卑,而刻意追求进入文臣队伍或具备文臣某些特征。有见识的文武官员在努力消弭双方的矛盾,包括给对方以提携、支持,培养文武兼备人才等等。皇帝基于对武将的忌惮,无论是民事还是军政,其首选均是文臣而非武将。文臣相对于武将的礼节优待,为双方共同接受。而对武将道德要求的降低,其实并非补偿,而是更深的歧视,这是宋末武将降元的重要原因。论文选取士大夫各主要群体关于赈灾事务的主张和实践进行比较,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比较不同士大夫“共治天下”的实践。变法派对政务的考虑最为周全,既有可行性,也完全可以长期持续,因此也得到道学大师们一定程度的认可。但王安石等人离任后,其多赢的举措并未能继续坚持。由此而知,传统士大夫既不愿主动任事,又反对其他人“生事”。他们对话语权的把握,使积极有为者经常被指“生事”甚至被视作“小人”。任事既艰难,还受指责,因循无为便成为士大夫主流,“共治天下”实际变成“共而不治”。关于富弼、文彦博等君子的历史记载,多是讳恶扬善,而包括变法派在内的其他“小人”,却众恶所归。二人是保守派的重要代表,也被认为是与宋代盛衰相关联的重要人物,对南宋也有重要影响。他们比大多数士大夫功业更为昭着,但历史记载所褒扬和后世实践所仿效的,却是他们因循保守的消极一面。通过对南北宋政治实践主要方面的对比,可以看到,南宋前期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实践均传承自元佑时期,而与熙宁时期格格不入,这也证明了政治文化的稳定性和历史发展的连续性。士大夫通过与皇权、与武将的互动,巩固了共治天下的权利;而传统士大夫在与变法派的互动中,忽略了共治天下的责任。传统士大夫才华与事业的错位,终致天下易主。
周浩[9](2016)在《北宋中期水灾处置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北宋中期治水分歧主要围绕治水中钱财使用方式、治水具体方法运用、治水者治水动机等几个方面。治水资金的合理使用和正确的水灾治理方式以及救济者的动机均直接关系到水灾救济的效果。同时北宋中期水灾治理方法主要有筑堤法、分流法、固堤法以及疏浚法等四种主要的水灾治理和预防方式,不同治水方式具有不同的利弊。水灾处置方法必须尊重治水的客观规律,同时也要兼顾治水效果和百姓具体承受力两者之间的矛盾,尊重客观自然规律才能确保水灾救济取得预期效果。北宋中期治水资金人力投入具有明显特征,北宋水灾处置投入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贯穿于整个两宋时期以及治水所用役夫人口数较大。同时水灾对社会生产造成的破坏性影响和会对社会统治秩序产生消极影响。北宋中期基层官员是水灾信息收集者、水灾信息上传者、救灾政策的执行者。基层官员在朝廷救济政策下传和执行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确保灾伤信息正确性以及实际灾害救济行动中均发挥着执行者的角色。北宋中期灾害救济中官民关系的变化方面,救济中官民互需性目的有助于官民关系的巩固、富民阶层削弱了在灾害救济中官民关系的稳定性以及救济成效决定官民关系的紧密性。同时宋代官方救济行为具有长期救济性质,而富民群体等民间救济力量多以临时安置为主。宋代灾害救济中官方救济力量与民间救济力量具有互补性,所以民间救济力量能够影响到官民之间的紧密关系,但是不能改变宋代政府在灾害救济中的主导地位。北宋中期水灾处置中朝臣的争议以及处置方法运用其目的均在于选择更为合适的处置方法,以达到灾害治理的目的。同时从两宋时期灾害救济的投入中可以反映出宋代政府较为重视灾害救济,这与灾害同社会稳定存在直接关系有关。而且北宋中期基层官员在水灾处置中具有重要作用。
张文[10](2015)在《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文中认为宋朝是中国传统社会保障的高峰期,各方面均有重要建树并开启了此后元明清三代社会保障体系的新格局。不过,回顾以往的研究,一般均将两宋社会保障问题进行归并研究,对两宋社会保障的演变殊少关注。实际上,两宋历经三百余年,虽名为一朝,实则前后多有变化,社会保障亦是如此。其中,北宋重点建立了系统的救荒、济贫、扶弱制度,南宋则在社会保障主体、政府行为、社会保障方式等方面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并形成了自己的一些特点。
二、两宋赈灾救荒措施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进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两宋赈灾救荒措施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进程(论文提纲范文)
(1)宋代地方灾情的上传与反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三、研究现状及分析 |
四、研究方法及创新 |
第一章 宋代地方对基层灾情的上报与处理 |
一、百姓灾后报备灾情——诉灾制度 |
(一)诉灾制度的沿革与时限要求 |
(二)诉灾的格式规定与对官员的要求 |
二、各级官员核灾并放免税收——检放制度 |
(一)地方官员的检视与覆检 |
(二)检放的具体规定及对检放官员的要求 |
三、官府记录受灾人口——抄札制度 |
第二章 宋代地方灾情传递的渠道 |
一、以正式公文为主的各级政府灾情向上传递系统 |
(一)两宋地方与中央传递官方灾情文书的途径 |
(二)灾情文书在中央信息机构的处理过程 |
(三)灾情信息上报中央的特殊处理机构 |
二、以口头传播为主的非官方公文在民间的传递方式 |
(一)灾害流言等口头信息在民间的传播 |
(二)涉及灾情的诗词、谣谚等在民间的传播 |
三、不同灾害信息传播渠道带来的影响 |
第三章 宋代中央对地方灾情的认知与核验 |
一、中央官员对灾害信息的认识与态度 |
(一)重视灾情,直言上书 |
(二)利用灾异进行党争——以王安石第一次罢相为例 |
二、皇帝对灾情的态度与行动 |
(一)重视灾情,反省自身 |
(二)发布德音、罪己诏等安抚灾民 |
三、朝廷下派官员对灾情的覆检 |
第四章 中央赈灾公文向地方的传达和对地方不实信息的处理 |
一、中央颁布赈灾公文 |
(一)中央赈灾公文的下达程序 |
(二)朝廷赈灾公文在民间的传达与公布 |
二、政府对灾害不实信息的惩处与打击 |
(一)政府对于灾害谣言的应对与打击 |
(二)中央对于地方上报灾情文书不实的惩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宋朝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学术意义 |
二、研究现状及本文目标 |
(一)研究现状 |
(二)本文目标 |
三、研究方法与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章 社会背景与宋朝社会保障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唐宋变革 |
一、唐宋变革学说史 |
二、宋朝土地制度与社会结构变化 |
三、宋朝财政体制与经济结构变化 |
第二节 宋朝社会保障的转型 |
一、宋以前的社会保障 |
二、宋朝社会保障的转型 |
三、宋朝社会保障的经费问题 |
第三节 宋朝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关联 |
一、宋朝户绝财产的定义 |
二、户绝财产的构成 |
三、户绝财产与宋朝社会保障的关联 |
第二章 宋朝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施 |
第一节 北宋前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 |
一、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 |
二、户绝财产的法律实践 |
第二节 北宋后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 |
一、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 |
二、户绝财产的法律实践 |
第三节 南宋时期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实践 |
一、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 |
二、户绝财产的法律实践 |
第四节 户绝财产的法律规定与法律实践的关系 |
一、宋朝户绝财产法律规定的合理性 |
二、宋朝户绝财产法律实践的扩大化 |
第三章 户绝财产与宋朝社会保障的运用关系 |
第一节 户绝财产运用于弱势群体保障 |
一、养老 |
二、慈幼 |
第二节 户绝财产运用于贫困人口保障 |
一、贫困者救助 |
二、贫病者救助 |
第三节 户绝财产运用于其他人群保障 |
一、户绝财产与助学养士 |
二、户绝财产与贫宦保障 |
三、户绝财产与归正人救助 |
第四章 余论 |
一、宋朝户绝财产的属性与特点 |
(一)户绝财产的属性 |
(二)户绝财产的特点 |
二、户绝财产对宋朝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 |
(一)隐性的影响 |
(二)显性的影响 |
三、户绝财产用于宋朝社会保障的文化逻辑 |
(一)宋人对户绝财产的文化认识 |
(二)宋人对济贫事业的文化认知 |
(三)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的“天然联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宋代自然灾害史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宋代自然灾害史研究现状 |
1.1 宋代自然灾害史研究现状总述 |
1.2 宋代荒政研究 |
1.3 宋代灾害与社会研究 |
1.4 宋代灾害与文学研究 |
1.5 宋代灾害思想研究 |
1.6 宋代自然灾害长时段与对比研究 |
2 辽、西夏、金自然灾害史研究现状 |
3 关于辽、宋、西夏、金自然灾害史研究现状的思考 |
(5)“富民阶层”与南宋乡村社会救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三、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富民阶层”的基本概况 |
第一节 “富民阶层”的源起与构成 |
一、 “富民阶层”的源起 |
二、 “富民阶层”的构成 |
第二节 “富民阶层”的特征与地位 |
一、 “富民阶层”的特征 |
二、 “富民阶层”的地位 |
第二章 南宋 “富民”参与乡村社会救助的主要表现 |
第一节 赈灾救荒 |
一、灾前仓储 |
二、灾时赈济 |
三、灾后安置 |
第二节 扶贫济穷 |
一、赋食赠衣 |
二、施药舍医 |
三、济婚助丧 |
四、借贷蠲免 |
第三节 恤弱解困 |
一、养老慈幼 |
二、周嫠释婢 |
三、助学济士 |
第四节 公共工程建造 |
一、水利设施 |
二、交通设施 |
三、文教设施 |
第三章 南宋 “富民”参与乡村社会救助的动力机制 |
第一节 社会观念的引导与教化 |
一、儒家思想 |
二、道家思想 |
三、佛家思想 |
第二节 国家政府的劝募与强制 |
一、劝分 |
二、赏格 |
三、强制 |
第三节 地方乡里的舆论与威胁 |
第四节 “富民”自身的觉悟与追求 |
第四章 南宋 “富民”参与乡村社会救助的突出特点 |
第一节 救助内容上的全面性与差异性 |
第二节 形式结构上的松散性与制度性 |
第三节 参与方式上的主动性与被动性 |
第四节 地缘分布上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
第五章 南宋 “富民”参与乡村社会救助的影响与评价 |
第一节 南宋 “富民”乡村救助与地方社会的发展 |
一、补充政府缺失,促进乡里发育 |
二、缓和贫富矛盾,稳定地方秩序 |
第二节 南宋 “富民”乡村救助与民间救助体系的发育 |
第三节 南宋 “富民”乡村救助与基层 “话语权”的争取 |
第四节 南宋 “富民”乡村救助的隐患与反思 |
一、南宋 “富民”乡村社会救助的隐患 |
二、南宋富民 “乡助”的现代反思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宋朝提举常平司对荒政的监察与审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1.宋朝提举常平司的研究综述 |
2.宋朝监察与审计的研究综述 |
3.宋朝荒政的研究综述 |
4.中国古代荒政监督的研究综述 |
三、研究特色及方法 |
四、研究重难点及目标 |
五、基本概念 |
第一章 宋朝提举常平司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
第一节 宋朝提举常平司的机构设置 |
一、北宋提举常平司的机构设置 |
二、南宋提举常平司的机构设置 |
第二节 宋朝提举常平司的职责 |
一、提举常平司的监司地位的演变及其监察与审计职责 |
二、提举常平司的荒政职责 |
第二章 宋朝提举常平司对灾伤检放的监察与审计 |
第一节 灾伤检放的机构与程序 |
一、北宋灾伤检放的机构与程序 |
二、南宋灾伤检放的机构与程序 |
第二节 提举常平司对灾伤检放的监察与审计 |
一、提举常平司与灾伤检放的内在联系 |
二、提举常平司对灾伤检放的监察与审计 |
第三章 宋朝提举常平司对备荒仓储的监察与审计 |
第一节 仓储的种类与管理制度 |
一、仓储的种类 |
二、仓储的管理制度 |
第二节 提举常平司对备荒仓储的监察与审计 |
一、提举常平司对备荒仓储监察与审计的层级体系 |
二、提举常平司对备荒仓储监察与审计的内容 |
三、提举常平司对备荒仓储监察与审计的方式 |
第四章 宋朝提举常平司对救荒过程的监察与审计 |
第一节 提举常平司对救荒钱粮的监察与审计 |
一、救荒钱粮的来源结构 |
二、对救荒中官方钱粮的监察与审计 |
三、对救荒中民间钱粮的监察与审计 |
第二节 提举常平司对救荒官吏的监察与审计 |
一、救荒官吏的类型 |
二、对救荒中违慢不虔官吏的按劾 |
三、对救荒中才力可仗官吏的举荐与奖赏 |
第五章 个案研究:朱熹浙东救荒中的监察与审计 |
一、对灾伤检放的监察与审计 |
二、对备荒仓储的监察与审计 |
三、对救荒过程的监察与审计 |
结论 |
一、提举常平司对荒政的监察与审计的特点 |
二、提举常平司对荒政的监察与审计的效果评价 |
三、提举常平司对荒政的监察与审计的历史地位 |
四、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州县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研究依据与理论实践意义 |
二、选题研究目的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与趋势 |
四、选题的研究方法、创新处及可能存在的不足 |
第一章 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形成的背景 |
第一节 传统社会自然灾害救助的思想源起 |
一、天命主义的禳弭观念 |
二、朴素的唯物主义灾害观 |
三、以农为本务实的灾害救助观念 |
第二节 传统社会自然灾害救助实践与经验 |
一、原始社会的自然灾害救助实践 |
二、分封制社会自然灾害救助实践 |
三、帝制社会自然灾害救助实践与经验 |
第三节 传统社会自然灾害救助思想与实践特点 |
第二章 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的内容与形式 |
第一节 清代自然灾害救助认识和思想 |
一、自然灾害频生的清代社会 |
二、清代社会自然灾害救助思想认识 |
三、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思想认识评价 |
第二节 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内容和体现 |
一、清代之前灾害救助法制活动概述 |
二、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内容及其载体 |
第三节 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的特点 |
一、律例合编为据,以律为体延生出诸多规范 |
二、灾害救助法制务实性与灵活性 |
三、灾害救助法制立法与救助实践的时代性 |
第三章 清代州县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实践 |
第一节 清代州县地方基层社会 |
一、清代州县衙门组织 |
二、清代乡里基层社会 |
第二节 清代州县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实践 |
一、州县地方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实践 |
二、州县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实践特征 |
第三节 清代州县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实践效果 |
一、财政基础性物质制约 |
二、传统官僚体制性因素 |
第四章 清代后期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实践的嬗变 |
第一节 清代后期社会近代化发展和自然灾害概况 |
一、清代后期近代化发展和社会影响 |
二、清代后期社会自然灾害概况 |
第二节 清代后期州县自然灾害救助实践方式变化 |
一、清代后期国家灾害救助活动整体性没落 |
二、州县灾害救助实践有心无力、难以为继 |
第三节 清代传统自然灾害救助实践方式嬗变 |
一、传统社会灾害救助制度内在缺陷与冲击 |
二、近代社会自然灾害救助方式的悄然兴起 |
三、清代灾害救助近代化嬗变之必然 |
第五章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宋代士大夫与相关群体的互动与比较研究 ——以“共治天下”的实践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士大夫与皇权的互动:以劝谏方式为例 |
第一节 传统士大夫的恐惧式劝谏 |
一、劝谏中的主要恐惧内容 |
二、劝谏时的恐惧运用方式 |
三、劝谏中使用恐惧的原因 |
四、恐惧式劝谏的目的 |
五、士大夫提出应对恐惧的对策 |
六、士大夫所提应对恐惧措施的效果 |
第二节 王安石等人对皇帝的鼓励和支持 |
一、王安石等人鼓励皇帝的主要方面 |
二、王安石等人鼓励皇帝的方式 |
三、王安石等人鼓励皇帝的目的 |
四、王安石等人鼓励皇帝的原因 |
五、王安石等人对恐惧的引导和利用 |
六、王安石等人选择鼓励与传统士大夫选择恐惧的原因 |
七、传统士大夫与王安石要求皇帝“断”的不同含义 |
第三节 皇帝对恐惧式劝谏的反应 |
第四节 鼓励与恐惧式劝谏的影响 |
一、鼓励式劝谏的影响 |
二、恐惧式劝谏的影响 |
第五节 “共治天下”的另一面 |
一、“共治天下”语境下士大夫和百姓的冲突 |
二、士大夫眼中的天下 |
三、皇帝眼中的天下 |
四、“共天下”与“正君心”的冲突 |
五、“共天下”与权臣秉政的冲突 |
六、共而不治的天下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文武矛盾及其调适 |
第一节 文臣对武将的打压 |
一、文臣对武将的打压手段 |
二、文臣打压武将的原因和目的 |
第二节 皇帝在文武矛盾中的作为 |
一、在文臣和武臣间的选择 |
二、对武将的干预和约束 |
三、特殊情况下对武将的支持 |
第三节 武将对文人打压的反应 |
一、心态趋于自卑,力求摆脱武将身份 |
二、轻视文臣,伺机报复 |
三、小心谨慎,韬晦自保 |
四、向儒追求,被文同化 |
第四节 文武矛盾的相互调适 |
一、文臣对武将的提携和支持 |
二、武将为解决文武矛盾所做的努力 |
三、皇帝对文武矛盾的调解 |
第五节 文武矛盾中的“礼”和“义” |
一、文武矛盾中的“礼” |
二、文武矛盾中的“义”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传统士大夫与变法派的分歧:以赈灾对策为例 |
第一节 荒年募兵政策的实施与争论 |
一、富弼等人实施的荒年募兵政策 |
二、欧阳修、司马光等人对荒年募兵政策的反对 |
第二节 以工代赈政策的实施与争论 |
一、王安石等人实施的以工代赈 |
二、二程、朱熹等关于以工代赈的实践与呼吁 |
三、苏轼等人对以工代赈政策的实施与攻击 |
四、熙宁后的赈灾举措 |
第三节 传统士大夫与变法派关于“生事”的分歧 |
一、政策实施的效益与可持续性 |
二、政府积极有为与无为的分歧 |
三、对人才培育方式的分歧 |
四、关于人才选用的分歧 |
五、关于“生事”的话语权 |
六、传统士大夫指责“生事”的逻辑 |
七、对生事与避事的理性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以富弼、文彦博为主的个案分析 |
第一节 历史记载对君子言行的选择 |
一、富弼、文彦博的成就与其历史记载 |
二、富弼、文彦博的不足与其历史记载 |
第二节 富弼、文彦博等人的变化及其原因 |
一、明哲保身,不愿得罪人 |
二、富贵已得,追求声誉 |
三、能力未能适应职位要求 |
四、性格懦弱,易受他人影响 |
五、朝廷的保守传统和士大夫的保守文化环境 |
第三节 南宋前期对元佑政治的承袭 |
一、南宋前期施政取向与北宋的比较 |
二、南宋前期内政处理与北宋的比较 |
三、南宋前期对敌关系处理与北宋的比较 |
四、南宋前期对归宋者的态度与北宋的比较 |
五、南宋前期继承王安石等新法派政治一说的产生原因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中文部分 |
外文部分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北宋中期水灾处置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和研究现状 |
1.2.1 灾害统计 |
1.2.2 河政及河患的影响 |
1.2.3 救灾荒政及其社会影响 |
1.2.4 治水思想研究 |
2 北宋中期朝臣治水分歧 |
2.1 北宋中期治水中钱财使用方法的争议 |
2.2 北宋中期治水具体方法运用的争议 |
2.3 北宋中期治水者治水动机的争议 |
3 北宋中期治水方法 |
3.1 筑堤法 |
3.2 分流法 |
3.3 固堤法 |
3.4 疏浚法 |
4 北宋中期治水资金人力投入 |
4.1 北宋中期治水资金人力投入特征 |
4.1.1 北宋中期治水投入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 |
4.1.2 北宋治水所用夫役数量 |
4.2 北宋中期政府重视治水的原因 |
4.2.1 水灾对社会生产的破坏性影响 |
4.2.2 北宋中期水灾对社会统治秩序的影响 |
5 北宋中期基层官员在水灾信息传递中作用 |
5.1 水灾信息的收集者 |
5.2 水灾信息的上传者 |
5.3 救灾政策的执行者 |
6 北宋中期灾害救济中官民关系的变化 |
6.1 北宋中期灾害处置中官民互需性 |
6.1.1 北宋中期政府对社会稳定的需求 |
6.1.2 灾民需要政府的水灾处置力量的帮助 |
6.2 新的水灾处置力量削弱了灾害救济中官民关系的稳定性 |
6.2.1 富民群体对平民的影响力 |
6.2.2 富民群体救济具有民间救助性质 |
6.3 北宋中期灾害救济成效影响官民关系紧密性 |
6.3.1 北宋中期朝廷须具有积极救灾动机 |
6.3.2 北宋中期政府救济措施需保障救济效果 |
7 小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A:作者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科研情况 |
致谢 |
(10)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论文提纲范文)
一、北宋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
(一)建立了系统的救荒制度 |
1. 建立了以报灾检灾制度为核心的法律法规体系 |
2. 建立了以常平仓、义仓为核心的仓储备荒体系 |
3.建立了以蠲免、赈给、赈粜、赈贷为核心的救荒措施体系 |
(二)建立了系统的济贫制度 |
1. 建立了以居养法为核心的有关济贫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 |
2. 建立了以福田院、居养院为主,以安济坊为辅的济贫设施体系 |
3.建立了以医药惠民局为核心的医疗救助体系 |
(三)建立了以养老为核心的扶弱制度 |
1.建立了以综合性机构收养为核心的养老制度 |
2. 建立了以综合性机构收养为核心的儿童救济制度 |
3. 建立了以免役为核心的女户照顾制度 |
二、南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 |
(一)社会保障主体的变化 |
1.救荒越来越依赖于劝分 |
2. 社会保障设施建设越来越具有民办性质 |
3.民间自发性的社会救助行为增多 |
(二)政府行为的变化 |
1. 由地方自行兴建的仓储越来越多 |
2.由地方设置的社会保障机构越来越多 |
3. 由地方自主实施的社会保障事项越来越多 |
(三)保障方式的变化 |
1. 救荒措施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转变 |
2.社会保障实体经营方式的市场化转变 |
3.社会保障实体管理方式上的社会化转变 |
三、南宋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 |
(一)社会保障面广,但保障水平不高 |
(二)社会保障设施创新多,但维持不久 |
(三)社会保障的市场化手段增多,但强制性措施不减 |
四、两宋赈灾救荒措施的市场化与社会化进程(论文参考文献)
- [1]宋代地方灾情的上传与反馈研究[D]. 周偲偲. 河南大学, 2020(02)
- [2]宋朝户绝财产与社会保障关系研究[D]. 高兰兰. 西南大学, 2020(01)
- [3]20世纪以来宋元时期灾害史研究综述[J]. 夏方胜. 宋史研究论丛, 2019(01)
- [4]宋代自然灾害史研究综述[J]. 廖玉凤. 防灾科技学院学报, 2018(02)
- [5]“富民阶层”与南宋乡村社会救助[D]. 尹飞. 湖南师范大学, 2017(06)
- [6]宋朝提举常平司对荒政的监察与审计研究[D]. 王碧. 西南大学, 2017(02)
- [7]清代自然灾害救助法制州县实践研究[D]. 黄静. 西南政法大学, 2016(12)
- [8]宋代士大夫与相关群体的互动与比较研究 ——以“共治天下”的实践为中心[D]. 赵治乐. 武汉大学, 2016(06)
- [9]北宋中期水灾处置研究[D]. 周浩. 重庆师范大学, 2016(10)
- [10]论两宋社会保障体系的演变脉络[J]. 张文.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