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伦理学研究综述(论文文献综述)
庞永红,卢雅丽[1](2019)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法伦理学研究回溯与展望》文中指出回溯中国法伦理学的发展历程,其萌芽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改革开放后初步形成,并在进入新千年后得到深入发展。经过70年的耕耘和努力,国内学界对法伦理学的研究集中在学科构建基本问题、中西法伦理思想的历史探索、法律实践和法律制度的伦理研究、社会现实问题的法伦理分析和马克思主义法伦理思想研究等方面,并取得了一系列的丰硕成果。未来的法伦理研究还需要注重跨学科的交流,回应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并尝试构建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伦理学话语体系。
郭恒[2](2019)在《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文中研究说明辩护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和司法改革的焦点之一。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开始关注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建议,但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要求却缺乏深入研究和系统解读。本文致力于探寻一种能够合理解读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理论,并结合我国刑事辩护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可资借鉴的相关元素,尝试为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及辩护制度探索前行的方向。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共计六章组成。第一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本章以不同的刑事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履行之影响出发,分析了现代法治国家辩护律师的功能定位,并从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进行了解读。其次,以现代法治国家中辩护人的角色定位为基本出发点,以国家权力维度和法律程序维度为两个考察维度,对辩护律师角色定位进行比较法考察,并对我国依法治国背景下辩护律师律师身份定位进行了分析。最后,对法律职业伦理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进行解读,以“律师—当事人”关系为基本出发点,从党派性忠诚原则、律师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维护角度分析了律师职业伦理特殊性之所在。第二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争取当事人利益最大化。首先,在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下,辩护律师应当重视会见、阅卷、调查这三项基础性义务的履行,以克服侦查中心主义带来的弊端。其次,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辩护律师在庭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以有效应对新“控强辩弱”背景下庭审虚化现象,并在庭审中与控方进行实质性对抗。最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还要借助一定的“外力”,形成一种辩护合力,才能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第三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消极的忠诚义务直接表现为辩护律师与当事人这种信任关系的维护,可以说是为辩护律师设立了一条执业底线,即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首先,辩护律师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确保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信任和坦诚。其次,应当坚持利益冲突禁止规则,这是忠诚义务派生出的律师重要职业道德,而律师忠诚义务是利益冲突禁止规则的价值依归。我国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禁止规制,应当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采取“有依据的合理怀疑”的标准,对利益冲突进行类型化分析,并加强利益冲突防范的制度建设。再次,对于独立辩护理论进行限制。建立协商机制与退出机制,确立独立辩护的禁区,构建类型化决策机制,确立被告人实际利益受损时真实义务优先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独立辩护作出限制。第四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也有一定的界限,那就是“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辩护律师对于当事人不能唯命是从,还必须诚实公正地履行其职责,不能采取积极的行为来蒙骗司法机关,这是辩护律师真实义务之要旨。真实义务也为忠诚义务的履行设定了“边界”。由于辩护律师特殊的地位和忠诚义务的要求,其对法庭的真实义务呈现出消极性、片面性以及对象特定性的特征。辩护律师对法庭的真实义务是由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刑事诉讼真实发现的基本目标、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以及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所决定。我国对于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但是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为此,应当重新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体系,明确辩护律师对待虚假的证据的处理方式,区分真实义务与辩护策略,确立禁止损害实体真实这一真实义务的基本界限。第五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在美国、日本、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定的争议。这种冲突是由辩护律师作为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和“法庭官员”的双重角色所引起的。由于诉讼模式以及司法观念的差异,如何处理我国实践中忠诚义务和真实义务的冲突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对于被告人提供的虚假的实物证据以及在法庭上的不实陈述或者抗辩,辩护律师不负有揭露义务。但是对于被告人违法或欺诈性的行为,出于律师自身的社会责任以及与法院共同维护司法程序公正运行的义务,辩护律师对此负有积极揭露的义务。此外,应当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以限制真实义务的扩张对于忠诚义务履行的消极影响。第六章,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履行需要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需要从“进场机制”、“退出机制”以及“惩戒机制”三方面进行建构。首先,要确立刑事辩护的“进场机制”。刑事辩护准入制度为忠诚义务设置了第一道门槛,可以有效提高辩护质量。其次,还要确立刑事辩护的“退出机制”。我国应当从退出前的预防机制和协商机制以及退出后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来构建我国辩护律师的退出机制。最后,还应当完善对于律师失范行为的“惩戒机制”。对于律师的违反忠诚义务的行为,除了其自身内心道德的约束外,还须通过一定的外部的惩戒机制加以贯彻。并完善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程序性规制,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追究律师的刑事责任。在“结论”中,笔者提出未来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研究,还是应当紧紧围绕“律师—当事人”关系这一律师定位的决定性因素进行,同时注重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与中国本土实际相结合,关注实践案例与坚持理论完善相结合,立法规定的宏观性与行业规范的可操作性相结合。通过“制度规范”实现“理性实践”,最终实现“律师—当事人”关系理想目标与理性实践的统一。
王军睿[3](2019)在《道德视域下的行政法治建设研究》文中认为行政法治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行政法治建设正面临着执法不严、执法腐败等突出问题,影响、制约着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进程。要解决这些问题,从道德角度和价值层面给予反思和回应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行政行为不仅关乎行政法治,而且涉及行政德治。在行政法治的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将法律强制和道德自觉结合起来,法德并用,相辅相成,不仅可以寻得法律与道德二者的平衡,而且可以对行政权力进行约束,加强制度建设,增强行政法治建设的紧迫感。文章采用文献研究法、交叉研究法等方法,从道德视角系统审视行政法治建设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尝试给出伦理对策,从而更好地推进我国行政法治建设。首先,从行政法治建设的内涵与主要内容着手,在对其进行宏观把握的基础上,探讨了行政法治建设道德支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由于各环节中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道德缺失问题,因此有必要发挥道德的作用使行政法治建设达到理想状态,而道德能够为行政立法提供价值基础、为行政法律适用提供伦理规制、为各方主体守法提供德性保障等特性说明其能够为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其次,在行政立法环节中阐述了创制行政良法的必要性,并尝试提出生成行政良法的道德路径,包括树立自觉的行政良法意识、以道德价值体系引领行政良法的创制以及关注行政立法的程序和形式合理性等;再次,在行政法律适用阶段,在探讨行政执法与行政司法的重要性及其道德具体表征的基础上,尝试设定适用行政法律的伦理路径,如树立人性化的行政执法理念、遵循正当的行政执法程序以及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伦理规制等;最后,探究了各方主体守法道德之于行政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及各方主体守法道德的养成路径,只有坚守立法伦理原则、完善立法监督机制,强化执法自律意识、健全司法道德约束,确立公民守法意识、自觉增强法律信仰,才能保障行政法治建设得以真正确立和有效运行,从而推动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健康发展。
刘辉[4](2018)在《论法伦理学的主体间性分析范式》文中研究说明法伦理学超越主体性分析范式的局限,依靠主体间性分析的方法,对法律制度的内容安排与实践运作产生的效用进行价值评价。通过对惯习利益与道德义务概念的引介,为法律权利与义务的平衡考量提供参照标准,进而为国家权力与个体责任的相互校调设定范围;有利于避免法律话语与道德话语相互混淆的情形发生,并为法律规范与道德习俗的功能互补铺设了必要的理论条件。因此,注重对法伦理学思维方式的实践应用,是增强法治权威、促进法律正义实现的有益举措。
叶强,徐汉明[5](2018)在《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以伦理规范为视角》文中提出目前学术界在研究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的过程中,伦理规范研究较少,为此从伦理规范的视角来认识行为规范具有创新意义。合理界定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概念后,可以发现行为与伦理关系密切,研究行为规范离不开伦理规范。行为规范与伦理规范在规范内容、规范稳定性、规范作用等方面存在差异,可以从原则、规则与价值等方面阐释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具体内容。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不同主体的伦理规范有所不同,将法学学者纳入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体系中并对其进行规范还需要进一步研究,但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法学学者应该朝着共同伦理规范的方向迈进,这样方能助益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刘甫华[6](2015)在《法律伦理学视域下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文中提出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市场交易主体之间及其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高效有序的商事交易活动要求商事主体必须具有良好的诚信意识和诚信行为准则。商法诚信原则是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而将伦理范畴的诚信准则法律化的结果。商法的诚信原则承载着丰富的伦理内涵,主要体现在伦理要求和伦理功能层面。其中伦理要求主要表现为主观上的诚意、客观上守信、结果上利益均衡;伦理功能主要体现为保障安全交易、降低交易成本、平衡交易权益以及促成交易确定等内容。本文采用多学科、多视角、多维度对该原则进行深入探析,运用法律伦理学的研究方法,在以法律和伦理之间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内在的关联性作为出发点,从观念层面、规范层面、秩序层面三个不同梯次的维度上,对该原则进行伦理学审视。
卢玮[7](2014)在《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耦合研究(1906-1938)》文中研究表明近些年来,随着中国产业经济与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中国已经进入一个经济社会现代化过程中重要的转型时期。而于此间转型期的各类社会问题与矛盾也不断凸显。其中,事关公共社会安全与利益的食品安全问题话题逐渐增多,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民生问题。社会问题本质上也是这个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问题。食品安全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这正恰恰反映出,当前我们的食品安全法律与伦理约束机制本身出现难以融合的问题。在食品安全问题面前,法律理应发挥权利的最终保障作用,但是,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却在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领域常常显得无力。从食品安全法律伦理的角度来审视这种无力感,可以获得一些启示,那就是法律对于伦理因素的重视与接纳程度,是有关食品安全法能够保障公民食品安全利益的一个内在的、重要的又是极易被忽略的因素。一部“安全有效”的食品安全法,必然是包含通顺的伦理逻辑联系的复合体系。食品安全法的基本价值就在于公共健康与安全利益,而伦理观念是评价这一价值的重要方法。食品安全问题确实是当前中国一个主要的社会问题。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仅存于中国,综观英、美等世界各国,他们都在各自一段特殊的历史时期集中爆发过食品安全事件,这个特殊的历史时期被称之为社会转型时期。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是随着社会分工的出现,尤其是食品工业的出现就开始产生的。当然,资本主义工业革命在各国发生的时间并不一致,食品工业的发展与问题也不尽相同,但是作为城市化进程中一个普遍的问题,食品安全问题仍然在世界各国的城市化进程中,获得重视并采取多维措施进行规制,各国都有自己的应对策略,这些策略各具重点与特色,也反映出各国不同的社会环境与制度环境差异。其中最为主要与普遍的方法就是,以立法的形式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规范,并建立相应的政府监管体系。本文选取美国1906-1938年这段特殊历史转型时期的食品法制作为考察目标,主要是因为美国这个时期的食品法制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与伦理性。可以为研究正处于社会经济转型时期的中国,给予一定的借鉴和反思。而通过法律与伦理的耦合性考量,也是本文一个独特角度。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备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众多。自1906年首部直接以食品命名的法律开始,制定及修改的相关法律法规达35部之多,几乎涵盖食品生产加工消费的全部环节与流程,并且具有精细化与专业化的明显特征。二是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与监管主体也颇具特色,为美国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起到重要作用。美国有20几个联邦和州的行政部门行使食品安全监管权,且这些部门之间既有分工也有协调,行政监管职权与执法力度也具有清晰层次与针对性,形成有序有力的食品安全监管权网络。关于美国食品安全法与伦理耦合的研究,国内尚未有专门性、系统性专题性研究。从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国内相关主题研究呈现以下特征:1.研究方式以专题涵盖、对比性研究为主。主要有:(1)历史学研究视角。(2)政治监管制度史研究视角。2.研究内容分散。围绕目前争议较大的转基因食品的讨论,也在近年形成区域。与国内研究相比较,关于美国食品安全立法变迁的研究与分析,国外研究进行地较早,针对1906-1938这段历史时期的食品立法研究,则主要侧重于监管措施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以及消费者保护与社会影响因素的分析等。主要有:(1)美国联邦食品立法变迁研究;(2)联邦食品法案中的监管权研究;(3)消费者及其他公共利益影响立法研究。本文主要围绕食品安全法律伦理问题所涉及的三大主体领域,即政府监管领域、食品生产企业领域、消费者及公众利益领域。全文分为五章:第一章,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理论。对伦理学、应用伦理学、法律伦理学、食品法律伦理学进行层次分明的阐述,重点对影响食品法制的几个近代西方伦理思想进行介绍,例如康德的实践理性思想、斯密的道德情操理论以及韦伯的新教伦理对资本主义精神文化的影响等。从这些理论的梳理中,逐步寻得食品法律伦理理论的历史溯源,为食品法律伦理的建构提供理论体系支撑。在食品法律伦理阐述中,本文首先阐述了法律伦理学对近代伦理思想的关系与类别,得出法律伦理学属于伦理学中的应用伦理学领域,其次对于食品法律伦理涉及的范围进行重点圈定,以得出作为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的社会性法律属性的食品安全法律,主要涉及到的伦理理论分别是消费伦理、商业伦理与行政伦理。在本章的最后一节对这三类伦理理论进行深入阐述,阐明这三大伦理也是指导后面三章内容的理论支撑。第二章,消费伦理与食品法制。首先对于联邦立法之前的消费者保护状态以及消费伦理应用情况进行阐述,随后对于1906年纯净食品法案中的消费权益保护的主要条款,例如错误标签食品的法律规制、有害掺假食品的法律规制、法律保护的程序性规定等,以及1938年联邦食品法案中的消费权益保护的主要条款,例如仿标等误导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规制、掺假食品与虚假广告的法律规制、立法程序上的保护措施等进行阐述说明。第三章,企业伦理与食品法制。本章首先对于美国1906-1938年这一段时期内,食品安全立法进程中企业参与性进行研究,主要围绕企业参与之动力因素研究、企业参与之路径选择研究进行。随后对于两部法案中所确立的企业伦理思想进行分析,主要包括:基本原理对企业诉求的回应及实质条款与立法举措。本章最后也对企业伦理运用机制进行重点评析,围绕法律对道德与经济的自然融合;“食品是资本的主要形式”之认知;与政府、消费者关系的协调策略等三个内容。第四章,行政伦理与食品法制。首先阐述了美国统一各州食品立法问题。重点阐述了统一各州食品立法原因,包括:社会公共利益各方的支持、联邦权力在各州贸易活动中的扩张。随后本章论述了州之食品监管权力与作用,包括州立法机关权力与州执法机构及其权力等,并论证了州立法与联邦立法的关系:不得违背联邦法案条款;适当修改联邦立法;直接适用联邦立法等。本章中还对联邦政府食品监管权变迁以及食品监管权的法律规制具体内容进行充分阐述,主要有制定食品质量标准权、组织相关科学研究、执行规则的制定、违法行为的判断、国会的非直接控制权、调查与检查权、食品案件诉讼权、准司法审判、违法行为惩处权等实体与程序性职权。此外,本章也对主要食品监管主体权限进行阐述,主要是农业部的食品监管权和联邦食品药品管理局(FDA)的监管权。第五章,为食品法制之伦理耦合相关问题评析。问题一是消费伦理与企业伦理的妥协与合作。本章提出社会公共利益是两者合作的内在基础动力,联邦统一监管是消费者与企业合作策略的具体选取与运用,并且对于食品法案的福利影响与实现进行分析。问题二在于政府监管中的伦理运用。主要从两个方面评析,首先是监管主体对于平衡社会力量的伦理策略,包括对于适宜社会环境的促成与利用、立法基于平衡社会利益的修正、对于执法争议的解决与平衡。其次是监管主体对公共利益伦理策略运用,包括用公共利益理论对监管适当性的解释、监管者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策略、监管者与消费者权益的合作策略。另外还有伦理策略与商业利益俘获理论的争议问题,包括法案对相关利益方的“回馈”问题考察、监管者策略与“企业利益俘获”之辩等。通过以上文章对于美国这一历史时期具有社会立法代表意义的食品监管法制的考察,并运用消费伦理、企业伦理与行政伦理三个伦理理论研究方法,得出结论:作为社会性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美国食品安全法制较好的体现了法律伦理的耦合性,虽然这一段时期的食品法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与食品技术以及立法技巧的影响与限制,仍然有一些不足或者遗憾,但是,正是1906年的这部纯净食品法案,开创了美国近代历史上的进步主义法制改革,成为该法制改革的里程碑。即法制进步与伦理耦合性的强度成正比关系。此外,通过对于美国食品安全监管法这段历史的考察,我们可以以史为鉴,对当代中国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深入思考。当前我国食品法律难以解决今天纷繁不绝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此,我们应该从法条中间去寻找规则之外的因素,例如伦理,我们的法律是否忽视了它的作用?“法律虽然表示着必要的强制,但是这种强制可以建立在商谈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可以从规范的有效性向度弥补法律赤裸裸强制性的缺陷。”法律制度规范之中伦理性融合的程度,决定了这部法律,尤其是食品法律这样的社会公益类法律的价值甚至生命。
李培超,张启江[8](2012)在《法理与伦理的互动与困境——中国法伦理学研究30年》文中认为道德与法律始终是法理学与伦理学学科研究的基本范畴,然而,两大学科之间的互动阙如,造成理论研究成果互不通约的困境。作为两大学科交叉形成的法伦理学研究范式试图消除该困境,形成互动,此等努力与愿望在该学科近30年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了见证。
张启江[9](2012)在《中国法伦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与困境》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交叉学科的研究范式,法伦理学即将跨越三十年。通过总结和反思近三十年中的热点问题,勾勒出学科研究的基本境况与大致发展进程,同时,审视问题,直面困境,旨在合理地定位和充实交叉学科的身份内涵,凝练学科的概念系统与核心范畴,构建逻辑自洽的学科理论体系。
宁洁[10](2011)在《法伦理学:学科抑或思想》文中研究指明有关法伦理学的探讨在我国大陆地区已开展近三十年,然而其研究热度远不及以法社会学、法经济学为代表的众多边缘法学,探讨的内容也多局限于基础理论话题,少有独到的建树。学者们想要努力实现的是尽快建立起学科形态的法伦理学,他们从学科理论入手,生产了一批因缺少新颖的核心理念而难以符合人们预期的成果,这些理论成果在转化为具有法伦理学特质的学科内容时不可避免地遭遇瓶颈,法伦理学似乎陷入不知该向何处去的困境。本文从“如何构建法伦理学”的思考着手,从大陆学界的研究现状、其它法域相关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出发,在分析和批判的基础上提出:大陆法伦理学研究困境的根源主要在于按照传统学科构建经验直接“创造”学科形态的法伦理学,忽略了它得以产生的理论和实践需要,造就了一门缺乏特色、难以贡献“知识增量”的“低价值学科”。文章的标题《法伦理学:学科抑或思想》正是对构建方式的问与答,提出法伦理学要走出困境就应当呼应理论和实践的现实需要,确定法伦理学独特的核心思想,在形成系统化的学说后再去构建学科,走一条“先思想,后学科”的道路。文章的绪论部分从选题的角度对本论文选题的价值、研究目标、创新点等内容进行阐述,以向读者展示文章具体内容背后的思考,为全文的研究提供一个背景,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具体内容编排和它们之间的关联。正文部分共八章四个部分,简略摘要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介绍和分析,对大陆法伦理学研究成果进行统计、分析和批判,对其它法域的法律伦理研究和实践进行介绍并与大陆展开对比,包括第一章“中国大陆法伦理学研究现状批判”和第二章“其它法域的法伦理学”。其中第一章是在对大陆研究现状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学界探讨得最为集中的三大话题的分析批判,对大陆法伦理学所面临窘境进行了描绘和基本的分析;第二章则将目光转向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伦理学研究和实践,以及发展程度最高的美国法律伦理实践,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这两个范本与大陆的研究展开对比,为大陆法伦理学的改进提供了一些借鉴。第二部分是第一部分“破”的主调的继续深入,并尝试着去“立”一个全新的法伦理学构建模式,包括第三章“法伦理学创生的另一条路径”和第四章“作为一种思想的法伦理学”。其中第三章是第一、二章的继续深入,全面地分析了大陆法伦理学研究困境背后的原因,提出创生的恰当路径是“从思想到学科”;第四章则是对第三章所“立”理论的身体力行,解释作为一种思想的法伦理学的历史场景、明确了法伦理学的核心思想,并通过庞德提出的五个问题以及对思潮与历史场景互动的分析完成了法伦理学思想与西方三大法学思想的比较。第三部分包括第五章“法伦理学研究的展开(一):从修正既有理论的角度”、第六章“法伦理学研究的展开(二):从分析社会问题的角度”和第七章“法伦理学研究的展开(三):从法律人伦理的角度”。该部分将法伦理学的核心思想放到既有理论、社会热点问题和法律人伦理探讨中去,让核心思想的种子在以上三个领域中萌发,是法伦理学从思想向学科过渡的第一步。文章的第四部分是第八章“作为一门学科的法伦理学”。根据本文的基本观点,法伦理学的学科样态从思想样态进化而来的,在思想样态尚不能提供足够的素材、没有显现出基本理路的情形下,学科样态的法伦理学都不具备形成的条件,因此该部分的阐述实际上是对未来成熟阶段的法伦理学学科的设想。其中探讨了法伦理学学科存在的正当性、学科的定义、研究对象、学科归属和风格等对学科具有根本意义的话题,并提出了学科内容体系的基本构想。
二、法律伦理学研究综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伦理学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法伦理学研究回溯与展望(论文提纲范文)
一、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伦理学的发展历程 |
1. 中国法伦理学的萌芽阶段(1949—1978) |
2. 中国法伦理学初步产生阶段(1979—2000) |
3. 法伦理学深入发展阶段(2001—) |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法伦理学的主要研究方向 |
1. 法伦理学学科构建基本问题 |
2. 中外法伦理思想的历史探索 |
3. 法律实践和法律制度的伦理研究 |
4. 社会现实问题的法伦理分析 |
5. 马克思主义法伦理思想研究 |
三、新中国成立以来法伦理学研究取得的主要成就 |
1. 形成了具有代表性的研究队伍和研究平台 |
2. 积累了众多优秀的研究成果 |
3. 研究视角更加多元和开放 |
四、中国法伦理学的未来发展趋势和展望 |
1. 具有世界眼光,促进法学与伦理学等跨学科交叉研究 |
2. 树立问题意识,回应中国社会发展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
3. 坚持创新发展,推动马克思主义法伦理学中国化研究 |
(2)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域外关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文献综述 |
(二)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一)伦理学方法 |
(二)比较研究的方法 |
(三)历史研究的方法 |
(四)个案研究法 |
第1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基础理论问题 |
1.1 刑事诉讼构造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 |
1.1.1 不同诉讼构造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1.2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变化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 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与其忠诚义务 |
1.2.1 国家权力与法律程序维度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2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角色定位对于忠诚义务之影响 |
1.2.3 我国辩护律师的角色定位的演变对其忠诚义务的影响 |
1.3 法律职业伦理与辩护律师的忠诚义务 |
1.3.1 法律职业伦理之共通要求 |
1.3.2 辩护律师职业伦理之特殊性 |
1.3.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是其第一职业伦理 |
1.4 本章小结 |
第2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积极内涵: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
2.1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基础性义务之履行 |
2.1.1 沟通义务 |
2.1.2 阅卷义务 |
2.1.3 调查义务 |
2.2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庭前准备工作之强化 |
2.2.1 辩护律师庭前准备不足导致新“控强辩弱”现象出现 |
2.2.2 庭前准备工作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意义 |
2.2.3 辩护律师庭审准备工作强化之路径 |
2.3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形成 |
2.3.1 忠诚义务下需要形成辩护合力之原因 |
2.3.2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之目标 |
2.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合力形成之路径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消极内涵:不得损害当事人利益 |
3.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之遵守 |
3.1.1 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对于忠诚义务之价值 |
3.1.2 我国辩护律师保密义务存在的问题 |
3.1.3 忠诚义务下我国辩护律师的保密义务 |
3.2 利益冲突之禁止 |
3.2.1 刑事辩护中利益冲突的内涵与价值博弈 |
3.2.2 利益冲突禁止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之关系 |
3.2.3 忠诚义务下我国刑事辩护中的利益冲突禁止规则 |
3.3 独立辩护之限制 |
3.3.1 独立辩护人理论与忠诚义务之矛盾 |
3.3.2 处理辩护律师与当事人冲突的两种模式 |
3.3.3 忠诚义务下独立辩护理论之限制 |
3.4 无效辩护行为之规范 |
3.4.1 无效辩护行为之实践表象 |
3.4.2 无效辩护行为与忠诚义务之背离 |
3.4.3 无效辩护行为之制约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边界: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
4.1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内涵 |
4.1.1 真实义务性质的消极性 |
4.1.2 真实义务范围的片面性 |
4.1.3 真实义务对象的特定性 |
4.2 辩护律师对法庭真实义务的理论根据 |
4.2.1 辩护律师承担的社会责任 |
4.2.2 刑事诉讼发现真实的基本目标 |
4.2.3 维护司法权威之客观需要 |
4.2.4 辩护律师职业良性发展的内在要求 |
4.3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存在的问题 |
4.3.1 真实义务的要求过于严格 |
4.3.2 真实义务内容规定过于笼统 |
4.4 我国辩护律师真实义务的完善 |
4.4.1 核心争议:辩护律师如何对待虚假证据 |
4.4.2 真实义务的判断:如何看待辩护策略 |
4.4.3 真实义务的界限:禁止损害实体真实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冲突与平衡 |
5.1 比较法视野下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考察 |
5.1.1 美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立场演变及实践争论 |
5.1.2 日本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转变及实践争议 |
5.1.3 德国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的理论争鸣及指导判决 |
5.1.4 对西方国家处理忠诚义务与真实义务冲突之分析 |
5.2 冲突产生的原因:辩护律师的角色困境 |
5.2.1 被告人的“热忱代言人”之角色伦理需要超越大众普通伦理 |
5.2.2 法庭官员之角色要求辩护律师负有促进司法公正的义务 |
5.2.3 双重角色给辩护律师带来的伦理冲突 |
5.3 我国辩护律师忠诚义务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平衡 |
5.3.1 辩护律师是否应当积极揭露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 |
5.3.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冲突之处理 |
5.3.3 冲突下的权利制约:赋予辩护律师免证特权 |
5.3.4 冲突的程序规制:完善律师伪证罪的追诉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保障机制 |
6.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 |
6.1.1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理论基础 |
6.1.2 辩护律师准入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1.3 我国现行辩护律师准入机制的缺陷 |
6.1.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准入机制之构建 |
6.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 |
6.2.1 律师退出辩护的原因解读 |
6.2.2 辩护律师退出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2.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出的程序规范 |
6.2.4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退庭之反思 |
6.3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 |
6.3.1 辩护律师惩戒机制对于辩护律师忠诚义务的意义 |
6.3.2 律师惩戒权分配之考察 |
6.3.3 忠诚义务下辩护律师惩戒机制之规范 |
6.3.4 针对律师扰乱法庭秩序行为追诉的程序规制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3)道德视域下的行政法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及意义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法治建设需要道德支撑 |
一、行政法治建设的内涵及主要内容 |
(一) 行政法治建设的内涵 |
(二) 行政法治建设的主要内容 |
二、行政法治建设道德支撑的必要性 |
(一) 行政立法中存在道德缺失 |
(二) 行政法律适用中存在道德缺失 |
(三) 各方主体守法中存在道德缺失 |
三、行政法治建设道德支撑的可行性 |
(一) 道德为行政立法提供价值基础 |
(二) 道德为行政法律适用提供伦理规制 |
(三) 道德为各方主体守法提供德性保障 |
第二章 行政立法的道德审视 |
一、创制法律对行政法治的重要性 |
(一) 有利于尊重和维护人性及尊严 |
(二) 有利于充分保障行政相对方的权利 |
(三) 有利于强化尊法守法的心理基础 |
二、道德对创制行政良法的重要性 |
(一) 保证行政良法的实质正当性 |
(二) 确保行政良法的程序公正性 |
三、良法: 行政立法的关键 |
(一) 行政良法的实质标准 |
(二) 行政良法的形式标准 |
(三) 行政良法的程序标准 |
四、行政良法生成的道德路径 |
(一) 树立自觉的行政良法意识 |
(二) 以道德价值体系引领行政良法的创制 |
(三) 关注行政立法的程序和形式合理性 |
第三章 行政法律适用的道德维度 |
一、适用法律法规对行政法治的重要性 |
(一) 严格依法办事 |
(二) 推动司法实践 |
二、道德在行政法律适用中的价值 |
(一) 体现执法公平公正 |
(二) 彰显司法人本精神 |
三、行政法律适用中的道德具体表征 |
(一) 行政执法的道德具体表征 |
(二) 行政司法的道德具体表征 |
四、设定适用行政法律的伦理路径 |
(一) 树立人性化的行政执法理念 |
(二) 遵循正当的行政执法程序 |
(三)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伦理规制 |
第四章 各方主体守法的道德保障 |
一、守法道德对行政法治的重要性 |
(一) 提升各方主体守法自觉性 |
(二) 促进行政法治的有效实现 |
二、各方主体守法道德的具体内容 |
(一) 恪守法定义务与主张法定权利 |
(二) 提倡积极守法与摆脱消极守法 |
(三) 培育守法理性和守法情感的统一 |
三、各方主体守法道德的养成路径 |
(一) 坚守立法伦理原则,完善立法监督机制 |
(二) 强化执法自律意识,健全司法道德约束 |
(三) 确立公民守法意识,自觉增强法律信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4)论法伦理学的主体间性分析范式(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法伦理学的发展方向 |
(一) 大陆法伦理学的学科定位 |
(二) 法伦理学发展路径的反思 |
二、法伦理学的思想基础与思维范式 |
(一) 法伦理学的思想基础 |
(二) 法伦理学的思维范式 |
三、法伦理学基本概念辨析 |
(一) 惯习利益、道德义务与社会习俗 |
(二) 法律权利、义务与法律责任 |
结语:在司法实践中谨慎考量道德因素 |
(5)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以伦理规范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伦理规范的基本范畴 |
(一) 东西方伦理范畴的源起及其界分 |
(二) 伦理规范的含义 |
(三) 伦理规范与行为规范的关系 |
(四) 伦理规范的结构 |
1. 伦理规范的原则 |
2. 伦理规范的规则 |
3. 伦理规范的价值 |
三、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伦理规范的型构 |
(一) 法官、检察官伦理规范的构建 |
1. 法官、检察官伦理规范的价值内核 |
(1) 忠诚 |
(2) 为民 |
(3) 公正 |
(4) 廉洁 |
(二) 律师伦理规范的健全 |
1. 委托人利益至上 |
2. 忠于法律 |
3. 恪守公正 |
余论 |
(6)法律伦理学视域下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法律伦理学视野之综述 |
(二)伦理学视野下商法诚信原则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
(四)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之处 |
一、商法诚实信用的生成机制及其历史沿革 |
(一)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涵义 |
(二)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历史演进及其特点 |
(三)诚信原则在商法中的体现 |
(四)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伦理体现 |
二、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在属性辨析 |
(一)商法诚实信用原则道德范畴的伦理属性 |
(二)商法诚实信用原则法律范畴的规范属性 |
(三)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在辩证视角下二重属性的关系 |
(四)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内容 |
三、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伦理基础与伦理价值 |
(一)商法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伦理基础 |
(二)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伦理价值 |
四、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伦理功能及其实现 |
(一)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伦理功能 |
(二)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伦理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耦合研究(1906-193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综述 |
三、 论文结构安排 |
四、 研究方法与创新 |
第一章 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理论 |
第一节 近代西方法律伦理思想溯源 |
一、 西方法律伦理思想嬗变及特征 |
二、 近代西方法律伦理的代表人物及思想 |
第二节 法律伦理学的提出与发展 |
一、 伦理学及应用伦理学理论 |
二、 法律伦理学理论体系 |
第三节 食品法律伦理的兴起与运用 |
一、 论食品法的法律属性 |
二、 食品安全伦理理论内涵 |
三、 消费伦理、企业伦理与行政伦理 |
四、 食品安全伦理的原则与意义 |
第二章 消费伦理与食品安全法制 |
第一节 联邦立法之前的问题与措施 |
一、 消费者保护领域里的争论 |
二、 联邦-州两级政府的解决途径 |
三、 消费欺诈的联邦立法意义 |
第二节 1906 年《纯净食品和药品法》的消费者保护 |
一、 错误标签或者伪标的法律规制 |
二、 有害掺假食品的法律规制 |
三、 法律保护的程序性规定 |
第三节 1938 年联邦法案中的消费者保护 |
一、 关于仿标行为的规定 |
二、 关于掺假行为的规定 |
三、 保护措施的强化 |
第四节 立法变迁中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评析 |
一、 构成违法行为基本要素的变化 |
二、 偏重纠正而非惩罚或预防违法行为 |
三、 法律标准明确性问题 |
四、 消费者团体合作执法问题 |
五、 “普通消费者”的界定 |
第三章 企业伦理与食品法制 |
第一节 立法进程中企业参与性研究 |
一、 企业参与之动力因素研究 |
二、 企业参与之路径选择研究 |
第二节 法案确立之企业伦理 |
一、 基本原理反映企业诉求 |
二、 实质条款与立法举措及其关系 |
第三节 企业伦理运用机制评析 |
一、 法律对道德、经济的自然融合 |
二、 “食品是资本的主要形式”之认知 |
三、 策略路径的正确选择 |
四、 商业利益的法律确认 |
五、 企业、消费者与政府的合作 |
第四章 行政伦理与食品安全法制 |
第一节 统一各州食品立法问题 |
一、 统一各州食品立法原因 |
二、 各州之食品监管权力与作用 |
三、 州统一立法与联邦立法的关系 |
第二节 政府监管与联邦立法 |
一、 联邦政府食品监管权的变迁 |
二、 食品监管权的法律规制 |
三、 主要监管主体及其监管权 |
第五章 食品安全法制之伦理耦合相关问题评析 |
第一节 消费伦理与企业伦理从冲突到耦合 |
一、 社会公共利益:合作的精神动力 |
二、 联邦监管:合作的策略选取与运用 |
三、 法案确立之利益及其影响分析 |
第二节 政府行政监管中的伦理运用 |
一、 监管主体对于平衡社会力量的伦理策略 |
二、 监管主体对公共利益伦理策略运用 |
三、 伦理策略与商业利益俘获理论的争议 |
结论:食品安全有效之法如何可能 |
一、 美国食品安全立法与伦理的耦合性 |
二、 健全中国食品安全法制的一些思考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法理与伦理的互动与困境——中国法伦理学研究30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正名之举:学科名称与定位 |
二、安身之地:研究对象 |
三、奠基之为:理论体系 |
四、立命之本:价值与意义 |
五、生存之道:研究方法 |
六、基本保障:人才与平台 |
七、核心范畴:既熟悉又陌生的道德与法律 |
八、思想之源:中外法伦理学思想 |
九、逻辑起点:本土的伦理学与外来的法理学 |
十、终极目标:建构共同体 |
结 语 |
(9)中国法伦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与困境(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关于学科的名称、性质与地位 |
(一) 名称的源与流 |
(二) 学科性质 (派生来源学科) |
(三) 学科地位与归属 |
二、关于学科的研究对象 |
三、关于学科研究的价值 |
四、关于研究队伍与平台 |
五、关于学科的研究范畴、概念与范式 |
六、关于中外法伦理思想 |
余 论 |
(10)法伦理学:学科抑或思想(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的价值 |
0.1.1 关注法的命运:法伦理学何以必需 |
0.1.2 学界的努力及问题:重新建构何以必要 |
0.2 本文研究的对象及预期目标 |
0.3 本文的创新点 |
第1章 中国大陆法伦理学研究现状批判 |
1.1 批判对象的界定 |
1.2 法伦理学研究成果的统计及分析 |
1.2.1 论文的发表情况及分析 |
1.2.2 专着的出版情况及分析 |
1.2.3 简单的结论 |
1.3 法伦理学基本问题批判 |
1.3.1 法伦理学是什么,法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
1.3.2 法伦理学的学科性质 |
1.3.3 法伦理学的体系建构 |
第2章 其它法域的相关研究和实践 |
2.1 “隐性”和“显性”的法伦理学 |
2.2 法律人伦理与法律伦理学:中国台湾的法律伦理学 |
2.2.1 中国台湾法律伦理学之学术研究 |
2.2.2 中国台湾法律伦理之实践样态 |
2.2.3 中国台湾法律伦理产生和发展之社会背景 |
2.2.4 中国台湾法律伦理之比较分析 |
2.2.5 中国台湾法律伦理学之借鉴意义 |
2.3 LEGAL ETHICS:美国的法律伦理 |
2.3.1 Legal Ethics 的含义和基本理念 |
2.3.2 法律人与律师:美国法律伦理的规范对象 |
2.3.3 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
2.3.4 美国法律伦理的渊源 |
2.3.5 美国法律伦理的特点 |
2.4 结论:富有创造性地借鉴其它法域的法律伦理 |
第3章 法伦理学创生的另一条路径 |
3.1 法伦理学难以发展的原因分析 |
3.1.1 学科创建意图远离实际 |
3.1.2 未经详细思考的学科定位 |
3.1.3 心理倾向的影响 |
3.1.4 传统学科理论及学科建设经验的影响 |
3.1.5 对法律伦理实践的过分忽略 |
3.2 法伦理学创生的恰当路径 |
3.2.1 找到构建法伦理学的真实需求 |
3.2.2 具备“知识增量”的法伦理学 |
3.2.3 法伦理学的创生途径:从思想到学科 |
第4章 作为一种思想的法伦理学 |
4.1 法伦理学的历史场景 |
4.1.1 从主观建构走向客观实在 |
4.1.2 独立后的法学向伦理的折返与回归 |
4.2 法伦理学的核心思想 |
4.2.1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需要重新认识 |
4.2.2 法伦理学的核心思想是强调法与道德不可分割的共生关系 |
4.3 法伦理学与西方主要法学思潮之比较 |
4.3.1 庞德的五个问题 |
4.3.2 历史场景与法学思潮的互动 |
第5章 法伦理学研究的展开(一):从修正既有理论的角度 |
5.1 法是他律与自律的统一 |
5.1.1 问题的提出 |
5.1.2 一般意义上的自律与他律 |
5.1.3 他律自律在法学中的意涵 |
5.1.4 法存在他律自律的原因及意义 |
5.1.5 结语:从他律走向自律 |
5.2 从网络时代的道德事件看道德的强制性 |
5.2.1 网络时代的道德事件 |
5.2.2 道德从来都不只是自律的规范 |
5.2.3 网络时代下道德强制力的新发展 |
第6章 法伦理学研究的展开(二):从分析社会问题的角度 |
6.1 法治信仰的正面和反面——中国民间的法治文化 |
6.1.1 民众的五种法治心理及对正确法治信仰观形成的影响 |
6.1.2 法治信仰辨析——以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和伦理法认定为引 |
6.1.3 法治信仰的正面——近代法律移植与对传统文化否定之修补 |
6.1.4 法治信仰的反面——“不完美”的法治理想 |
6.1.5 小结 |
6.2 “好意同乘出车祸”的法伦理学分析 |
6.2.1 事件回放——“搭车之祸” |
6.2.2 “想不通”背后的法律与道德冲突 |
6.2.3 法律与道德漩涡中无法抚平的身体之殇 |
6.2.4 强烈的社会反响 |
6.2.5 共生的法律和道德 |
6.2.6 综合的解决方案 |
6.2.7 结论 |
第7章 法伦理学研究的展开(三):从法律人伦理的角度 |
7.1 律师职业道德与普世伦理 |
7.1.1 律师职业的社会角色 |
7.1.2 律师职业对职业道德的强烈需求 |
7.1.3 与普世道德相区别的律师职业道德 |
7.1.4 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亟待改进 |
7.2 论高等教育中的法律人伦理培育 |
7.2.1 法律人伦理的重要意义 |
7.2.2 我国高等教育中的法律人伦理教育 |
7.2.3 加强法学高等教育中法律人伦理培育的途径 |
第8章 作为一门学科的法伦理学 |
8.1 法伦理学学科基本理论 |
8.1.1 法伦理学的定义 |
8.1.2 法伦理学是一门新兴学科 |
8.1.3 法伦理学的研究对象 |
8.1.4 法伦理学的学科归属 |
8.1.5 法伦理学的学科风格 |
8.2 法伦理学的学科体系 |
8.2.1 现有法伦理学学科构建尝试之缺陷 |
8.2.2 “大”法伦理学的概念——法伦理学整体架构的基本理念 |
8.2.3 法伦理学体系构建之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四、法律伦理学研究综述(论文参考文献)
- [1]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中国法伦理学研究回溯与展望[J]. 庞永红,卢雅丽. 伦理学研究, 2019(05)
- [2]辩护律师忠诚义务论[D]. 郭恒.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3]道德视域下的行政法治建设研究[D]. 王军睿.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4]论法伦理学的主体间性分析范式[J]. 刘辉. 西部法学评论, 2018(03)
- [5]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以伦理规范为视角[J]. 叶强,徐汉明. 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02)
- [6]法律伦理学视域下商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D]. 刘甫华.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9)
- [7]美国食品安全法制与伦理耦合研究(1906-1938)[D]. 卢玮.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8]法理与伦理的互动与困境——中国法伦理学研究30年[J]. 李培超,张启江. 南昌航空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3)
- [9]中国法伦理学研究的热点问题与困境[J]. 张启江. 伦理学研究, 2012(05)
- [10]法伦理学:学科抑或思想[D]. 宁洁. 湘潭大学, 20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