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85年第1期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程令政[1](2020)在《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文中指出睡虎地秦简发现之前,关于秦及西汉早期的刑罚制度,学界对其认识长期处于一个停滞的状态。1975年睡虎地秦简的发现改变了这种局面。秦简里的各种律令条文,使学界系统性的研讨秦的刑罚制度成为了可能。随后,1983年张家山西汉早期律令简牍资料的出土,使得这种复原与探讨得以在更坚实的基础上进行。张家山汉简不但提供了远多于睡虎地秦简、以刑律律文形式存在的资料,而且两者相距约40年左右,这就为精确而系统的探讨“汉承秦制”这一问题提供了立体的、可视的基础。时间的差距还意味着刑罚制度变迁演变的轨迹,内中具体刑罚类型的源起与兴废之线路,在这一前提下都得以揭示出来。加上后来又有了主要以秦律令为主的岳麓书院藏秦简和以具有丰富的刑徒管理、服役资料著称的里耶秦简这两种出土资料,此外西北出土的汉简里也存在不少法律方面的内容,这一切都为复原与构建秦及汉初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秦及汉初的刑罚制度,在汉文帝十三年的刑制改革中,迎来了其生命的终结。这一时间下限的确定,使得我们可以结合其所改革的旧刑制,以其作为终点反馈回去,上溯张家山汉简与睡虎地秦简,将这一时段的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的基本脉络梳理清楚并展示出来。本文就是基于这一背景而展开的一项关于秦及汉初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的研究,主要的目的是在对该时段刑罚制度研究的基础上,尝试厘清该时期刑罚种类的实态并复原其体系。文章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本章主要依次说明了选题背景、研究对象及范围、先期研究及存在问题、研究方法等项内容,并在最后着重讨论了本文所用简牍资料的性质问题。第二章,刑的起源与本质属性。本章主要就刑的含义、起源及本质属性展开讨论,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刑的含义的分析,意在从古文字学的角度探讨刑的古义及其发展演变的过程,尝试厘清法律意义上的刑的多层含义,最后得出刑的主要含义——特别是在秦及西汉前期——是“肉刑”的结论。第二部分是在刑主要指“肉刑”的基础上,根据古代“兵刑一体”的观念,以及同害刑/反映刑的原理,来说明刑的起源。战争和同害刑/反映刑是中国古代刑罚产生的两大主要途径。第三部分是关于刑的本质属性的分析。第三章,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以死、刑、耐为中心而展开。由刑的产生方式所决定,刑从本质上来说,其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标识与人格否定。在本文所处理的历史时段里,作为其主体刑罚的死、刑、耐三个刑等尤其体现出了这一特点。以此认识为基础,本文尝试复原出这一时段的刑罚体系。本章主要围绕着死、刑、耐这三个刑等而展开,对每一个刑等中的具体刑罚种类做了分析,在此基础之上,确定了每一种刑罚的等序、位阶,以及其在刑等内部的相互位置,由此而使整个刑等的等次关系得以明晰。同时,由于此前影响刑罚体系正确构建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的理解了肉刑/耐刑和劳役刑之间的关系,本章专门讨论了这一问题。由刑的本质所决定,劳役刑可以看作是肉刑的自然延伸,因此只能是肉刑或耐刑的下位刑罚。这样的话,在刑罚体系里,劳役刑就不能据有一级刑等的位置。只有认识到了这一点,整个刑罚体系才能构建起来,并均衡有序、条理分明。第四章,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终结。以死、刑、耐为中心的秦及西汉初期的刑罚体系,在汉文帝十三年的时候,迎来了其生命的终结。此后我国的刑罚体系即改变了以肉刑为主的原本面貌,走上了一条以劳役刑为主的更为合理的发展道路。因此,对于秦汉时期的刑制问题来说,文帝改革乃是一大关键。这一改革一方面结束了旧刑制,另一方面又开创了新局面。本章即探索这一改革过程中的刑制变化诸问题。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文在下面一些问题上有所突破。首先,秦及西汉前期的刑罚体系仍具有比较强烈的肉刑色彩,因此其主要是由死、刑、耐这三个刑等构成。劳役刑由肉刑和耐刑所涵括,并不在一级刑等之列。如果以学界通行的主从刑架构来说明,则肉刑与耐刑是主刑,劳役刑是从刑或附加刑。其次,得出上述观点的依据,主要来自于对刑的本质属性的认识。受刑的产生方式的影响,这一属性表现为对受刑人的人格否定,具有“民事死亡”的效果。从肉刑的本质属性上来说,通过残人肢体的方式使受刑者感受到肉体的痛苦仅仅是一个方面,甚至不是主要的方面;肉刑的实质在于区分、刻印、标识与身份降等。再次,在对刑的产生方式以及刑罚体系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五刑制度并非一开始就如同其在秦汉时期所呈现的那样严整而有序,它是逐渐发展起来的,其中每一种刑罚类型,可能本来都有着自己特殊的起源与适用背景。经过长时期的相互调整与适应之后,在我们目前所见到的秦汉刑罚体系里,方呈现出一种井然有序的相对成熟状态。我们熟知的旧五刑,里面的刑名与其在刑罚体系里位阶,既不是被“制定”出来的,也非成于一时,其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能够想象有一个从类型众多且不齐整到数目逐渐减少然后序列化的过程。最后,在探讨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的过程中,尝试解决了前辈学者有所探索但遗留至今的若干问题。
李力[2](2006)在《“隶臣妾”身份再研究》文中指出“隶臣妾”身份问题,在1975年睡虎地秦简出土后,曾是其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引发了海内外历史学、法学、简牍学、古文字学等领域学者的激烈讨论。但是,众说纷纭,至今仍争讼不决,尚未形成一致的意见。本论文主要从法制史的角度,重新对秦汉法制史乃至秦汉史领域中的这一热点问题,即“隶臣妾”身份问题进行研究。通过综合运用法学、历史学、简牍学、古文字学、历史语言学的研究方法,采用王国维提出的“二重证据法”,以“地下之新材料”印证“纸上之材料”,并尽可能地吸收相关研究领域的研究成果,充分利用目前已有的传世文献资料和出土文献资料,系统而全面地搜集、整理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中有关“隶臣妾”的史料,并对这些史料进行校读、辨析、考证,逐一考察其中所见“隶臣妾”的身份,力图勾画出战国、秦汉时期“隶臣妾”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和基本线索,并探讨其成因与社会背景,也尝试理清以往研究成果众说纷纭的学术成因。通过这样的探讨,以期在“隶臣妾”身份问题的研究上能够有所进展和突破,力争将这一问题的研究向前推进一步。全文约45万字,正文共有八章,其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导论”。确定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介绍先期研究的简况和问题所在,点明研究的思路和预期达到的目标,明确其学术价值。最后,设定本论文的研究方法;系统介绍所要使用的史料,尤其将重点放在本论文所利用的秦青铜器铭文和秦汉简牍之上,对于学界颇有争议的秦“上郡”设置时间,以及《二年律令》、《奏谳书》题名与性质、时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充分的探讨,使本论文能够有扎实而充分的史料基础。第二章,“‘隶臣妾’身份问题研究的回顾及其评述”。追溯1975年以前有关利用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并涉及“隶臣妾”身份的相关先期研究,重点梳理1975年以后近30年来海内外学者对“隶臣妾”身份问题的研究;评述其中有代表性的论文,归纳各阶段研究的特点,总结其得失,分析形成这一热点现象的原因,提出下一步的思路。第三章,“关于‘隶臣妾’一词的考辨”。在传世文献中,“隶臣”、“隶臣妾”之词最早出现于《汉书》之中,且均为徒刑刑名,具有在官府从事杂役的特点。由出土文献可知,“隶臣”这一徒刑刑名为秦国首创,最早出现于秦孝公商鞅变法之后的某个时
欧阳亦梵[3](2020)在《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问题,是事关中国土地产权制度体系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特别是住宅建设用地期间届满后的自动续期问题更是社会各界一直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2007年《物权法》确立了国有土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双轨制”。2015年至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已取得重要制度成果,并已经落实到2019年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但当前各界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期间届满续期问题缺乏关注。本项研究拟建构中国特色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续期制度建设的基本理论,并进一步针对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以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展开分类研究。总体来看,目前学界对中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开展了大量有意义的研究,这些研究在视角、方法和分析框架上有较大差异。其中,有不少研究往往脱离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而孤立地探讨续期问题。从域外经验看,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时的续期制度均是嵌入其土地产权制度体系总体中的一个构成部件,中国也不会例外。基于这一认识,本文构建了一个嵌入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分析框架。在这一分析框架下,中国公有地权体系与其续期制度之间存在着一个因果反馈关系结构,即:一方面,我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内在规定性对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发展和形成起着决定、约束和塑造的作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是公有地权体系的内在逻辑展开的结果;另一方面,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又必然是对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的表达,公有地权体系的内核也将通过续期制度得到再现和巩固,但续期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又势必推动着中国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创新发展。同时,土地使用权的续期问题并非中国大陆所独有,其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在土地“两权分离”中使用权续期问题上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和理论经验,这些理论和经验可资我们借鉴。对于国有土地上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自动续期,由于住宅建设用地具有存续期限长、产权人数量众多、续期规模极大、与公民的居住权密切关联等特殊属性,住宅建设用地到期后的续期问题绝非一个单纯的合同期限延长的法律问题,而是一项涉及公有地权改革、事关政治和社会长治久安的重大制度变革。2007年《物权法》提出的住宅建设用地实行“自动续期”,明确了这一重大改革方向。本研究表明,自动续期的要义是土地使用权人无须申请,无须与原出让人达成合意,也无须交付对价即可自行启动续期程序。而要保障续期自动机制的实现,最终须将其落实到法定续期的轨道上,即使用权期间届满时使用权人可依法自动地完成续期,原出让人得依法予以配合。但是,自动续期程序之启动不以交付对价为要件,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权人无须承担新期间的土地使用费。针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收费制度,本研究引入特征价格模型,以杭州市住宅二手房市场成交数据为基础,对二手住宅成交价格的各项特征因素进行回归分析后发现,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的长短对二手成交房价格具有正向影响,但相比较于交通条件、医疗条件、容积率、装修程度、户型等其他影响因素,剩余年限因素对房价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这表明住宅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剩余年限问题是有所反应的,购房者对未来住宅建设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采取有偿续期是有预期的,但重新缴纳类似于建设用地首次出让时的高昂土地出让金则超出了购房者的心理预期。基于这样的民意基础,本研究引入有偿续期的年金制度,在法定续期的制度框架下,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在新的使用期间内应履行缴纳年金的法定义务。在年金的征缴方式设计上,可通过设置房地产税附加,在未来开征的房地产税的基础上,设置合理的房地产税附加税率,对期间届满续期后的房地产按不同情形依法征缴数额不同的年金。对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续期问题,由于非住宅建设用地所涉及的个人业主相对较少,受众范围相对较窄,同时其土地利用活动具有多样性,且主要以私益最大化为目的的经营与生产活动,这决定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续期不宜采法定续期的方式,而应选择申请续期制度,为土地使用者提供表达个人续期意志的空间和途径,以满足非住宅建设用地之上差异性土地利用活动的多样化续期需求。不同于住宅建设用地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申请续期本质上是“合意续期”。从法律关系上来说,非住宅建设用地的“合意续期”是在公法规范约束下的意思自治,即土地使用权人与原出让人双方通过达成约定、订立合同的行为来实现新的合同期限的延展。其中,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相对于原出让方的相对优势地位,公法给予一定的规范,这一制度逻辑体现在续期申请、行政审批、土地出让金缴纳及地上物处理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诸关键环节上。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而言,续期问题是当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中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具有地域性、经营性与高风险性的特征,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内部关系上虽然以公法规范为主,但在对外关系上则以遵从私法规范为主,这决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总体上属于私法领域内对等的私法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基于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应当走“合意续期”的路径。与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相比,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合意”的程度更高、范围更广,在不涉及公共利益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公权力可不予以干预。依私法自治原则,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后续期的基本制度是:双方已作约定的,即依其约定;未作约定的,须协商一致。在这一续期法律关系中,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发送续期申请,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则有权决定是否同意。至于集体内部对续期同意与否的决策,则应遵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公法规范。纵览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续期,这三类建设用地的续期在“意思自治”尺度上存在分异。本研究发现,在国有住宅建设用地、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逻辑中,公法规范介入的广度和深度呈递减状态,而私法规范作用的力度则呈递增状态。亦即,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的意思自治的广度与深度依次递增,续期的法定性程度则依次递减,我国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方案设计要遵从这一基本逻辑。在续期制度设计的价值取向问题上,这三类建设用地续期制度呈现出从“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绝对优势地位”、到“保护土地使用者的相对优势地位”和“保护双方相对平等地位”的分异格局。
胡瑜锴[4](2020)在《秦代刑罚等序体系新探》文中研究表明秦代刑罚种类庞杂,学界一般将其分为死刑、肉刑、耻辱刑、劳役刑、经济刑等,此外还有笞、谇、迁、系等其他刑罚。然而,这一分类方式主要是以现代刑罚学的视角去研究秦代,虽可以穷尽所有刑种,但也失之于表面化,并不能正确揭示秦代刑罚体系的独有内在逻辑。我们认为,要复原秦律中刑罚体系的原貌,首先是要整理各类刑罚并对其进行分类定等。基于此种考虑,在本文第一章对秦代刑罚进行穷尽式列举后,在其后我们重新将其分为死刑、城旦舂刑、耐刑、赎刑、一般处罚共五个等序,以此作为后续构建秦代刑罚等序体系的基础。而秦代刑罚等序体系所具有的四个特征,则可以将第一章的具体刑罚有机地联系起来,同时也反映体系的内在逻辑。首先,秦律具有过渡性。宏观来说,秦律是动态发展而非静止不变的;微观来说,刑罚本身也处于动态发展之中,并且各类刑罚之间还存在刑等过渡的现象。其次,秦代刑罚大多为复合刑,但其并非是现代的主刑、附加刑体系,也不是主要刑罚与辅助刑罚的关系,而应将其一体化地看待。同时,秦代社会中,身份要素体现在方方面面。就刑罚而言,其一会影响刑罚种类的确定,其二在施加刑罚时会考虑是否给予身份降等的惩罚,其三不同身份的罪犯可以获得不同的优待措施;但在讨论刑等问题时则应当将身份因素加以剥离,从而避免刑等体系的繁琐。此外,劳役是秦代刑罚的一个重要内容,其在演变中逐渐产生类似于“积分”的含义,因此具有非连续性、可替代性、非身份性的特征;而劳役、金钱、罪行的转换关系,也是联系不同刑罚的重要思路。以具体刑罚为基础,以秦代刑等体系的四个特征为视角,便可以对刑罚进行合理的整合,从而构建出逻辑自洽、符合史实的秦代刑罚等序体系。而其中,匹配、转换、过渡为其重要内容。匹配即肉刑-耻辱刑与劳役刑的复合刑关系,从“死-刑-耐”这一刑罚等阶理论出发,将复合刑的主要部分分为城旦舂刑与耐刑两个等阶,其上则为最高等阶的死刑。转换即为经济刑与其他刑罚的转换关系,这一关系主要就替代刑而言,其刑等则单独列出。而作为经济刑主要组成部分的赎刑按性质则应分为正刑与替代刑,其中正刑刑等位于耐刑之后,而替代刑则与死刑、城旦舂刑、耐刑大体相对应并可进行刑罚的转换。而在刑罚的交界处,则产生了刑等过渡的现象。城旦舂刑与耐刑的交界处,“耐为鬼薪白粲”之刑等不必然低于“完为城旦舂”;在城旦舂刑、耐刑、赎刑的交界处,“系城旦舂”、“耐为侯”、“耐为司寇”、“迁”、“赎刑”等刑罚,也无必然的刑等高低。由此,形成了死刑处于最高刑等,城旦舂刑、耐刑、赎刑的刑等依次降低,但各刑罚的交界处则有刑等过渡的现象,最低等则为赀刑、罚金、谇刑、笞刑等力度较轻的一般处罚这一刑等体系,作为替代刑的赎刑则单独列出与主要刑罚相对应。最终,秦代刑罚等序体系便俨然有序。
宋作军[5](2008)在《秦简中所载刑徒问题初探》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75年12月出土的睡虎地秦简,记载了战国末期秦国的部分法律,为研究秦国的刑徒问题提供了第一手可靠的资料,弥补了过去史料不足的缺憾。随后相继出土的龙岗秦简、里耶秦简也记载了部分反映刑徒问题的材料。本文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秦简材料为基础并结合传世文献的记载,对秦刑徒从种类与来源、劳役、管理、刑期四个方面展开探讨,对揭示秦的刑徒制度具有一定的意义。
王彦辉[6](2018)在《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秦建立的爵制身份体系中,无爵的男性成员分别称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隐官。其中,庶人是一个指称免除罪人、奴婢身份的泛称,但比之庶民、编户民等概念又是一个专称,属于一种身份歧视性概念。赦免罪人为庶人乃秦国旧政,秦王政时期并非"久者不赦"。罪人狱未决可赦除全罪,狱已决的"徒隶"一般为减罪。罪人入刑的等级分为刑罪和耐罪等,刑罪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和耐罪的隶臣妾统称之为徒隶,编入"徒隶簿"。当徒隶老、癃病、"毋(无)赖不能作",国家允许其亲属、熟人予以赎买,收人亦可当作商品卖到民间。徒隶于赦免之外,还可通过自免或人为免的方式免为庶人;私奴婢获免可分为主人放免和国家诏免。徒隶和私奴婢免为庶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赋税、徭役等义务,由其所在县乡"收事"。其后代与士伍、司寇、隐官子一样,皆以士伍身份傅籍。尽管庶人在田宅制度上可以享有和公卒、士伍同样的待遇,但却泯灭不掉罪人、奴婢的历史印记,所在官府编有《庶人名籍》备案,不仅本人在政治上受歧视,而且其后代在仕宦上也要受到种种限制。
黄海[7](2019)在《秦刑制溯源例证》文中研究指明秦代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大一统的帝国,通过郡县制实现了中央集权,结束了商周时期以宗族为社会基本单位的社会形态。这种中央集权帝国的国家形态,在中国存在了两千余年,直至清朝灭亡始告结束。具体到刑罚制度而言,秦代的刑罚制度上承先秦,下接汉唐,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发展历程之中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而秦代基于律令系统的刑罚制度并非凭空产生,其是由先秦时期宗族社会的刑罚制度演变而来的,具有内在的传承关系。理清这一关系,对于我们深刻了解“周秦之变”的本质以及中国历史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本文试图以此为切入点,选取几项秦的刑罚制度,就其源流与演变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探讨其发展演变的深层原因,以从法律和刑罚的角度理解和探讨“周秦之变”这一经典命题。秦代的刑罚,主要有死刑、徒刑、肉刑、流刑、笞刑与财产刑几大类。本文将以数个专题的形式展开,在肉刑、徒刑、流刑、笞刑这四种刑种之中各选择一项具体的刑罚制度进行溯源。另外,秦代社会作为一种身份等级社会,爵制与刑制之间存在很大的联系,故而本文还有专章讨论二十等爵制与刑罚的关系。最后,本文将在终章进行总结,以试图明晰秦刑制的源起流变与“周秦之变”这一社会剧变之间的内在联系。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第一章,以“司寇”为刑徒的代表,进行溯源。“司寇”在先秦时期的传世文献之中,是拥有司法权的职官,但是在出土文献中则并非如此。那么,先秦时期真实的司寇到底是怎么样的呢?另外,“司寇”在先秦时期为职官,而至秦代则变为刑徒名,二者之间地位落差很大,造成这种落差的原因究竟为何?第二章,以“刖刑”为肉刑的代表,进行溯源。“刖刑”作为断肢之刑,在上古五刑当中为正刑之一。在考古学之中,有许多断肢遗骸的发现,其究竟与刖刑有何关系?另外,秦代刑罚体系中的断肢之刑,即“斩趾刑”,并非正刑,这象征着秦代刑罚体系之中肉刑地位的下降,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呢?第三章,秦代流放之刑“迁刑”的溯源。秦代的“迁”在最初出现时并未刑罚,而只是一种充实边地的政策,之后才逐渐融入刑罚体系之中成为“迁刑”,这种演进的具体过程是怎样的,又有怎样的深层原因呢?秦之“迁刑”的适用在地理上是否存在具体的地域性呢?第四章,秦及汉初“笞刑”的溯源。“笞”与“迁”一样,存在一个由非刑罚发展为刑罚的演进过程。这一过程究竟是怎样的呢?另外,汉文帝废肉刑之后,笞刑的地位有所上升,这种变化对于刑罚制度有何影响?第五章,二十等爵制与刑罚的关系及其源流。二十等爵制是秦及汉初用以奖励耕战的爵位制度。爵位高者相较于常人享有特权,其中包含有刑罚上的特权。二十等爵制有关的刑罚特权究竟有哪些?这种爵制与刑罚相关特权的产生有怎样的深层原因?第六章,秦代刑制的产生与“周秦之变”。基于以上各章的研究,从“周秦之变”这一社会剧变出发,总结秦刑制发展演变的深层社会原因。
孙志敏[8](2017)在《秦汉刑役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刑役”指由触犯了刑律被司法机关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所服之役。秦汉时期的刑役是秦汉国家征发的一种特殊徭戍之役,因服役主体的特殊性而与普通庶民之役存在着诸多差异。本文以秦汉刑役为研究对象,将传世文献与出土资料相结合,探讨罪犯服役的相关问题。文章首先通过考察秦汉时期罪犯服役方式的差异,对刑役的种类加以区分。其次,文章着重从刑役的管理机构、管理制度等方面阐述秦汉国家对刑役的管理。第三,探讨秦汉刑役的权益保障制度。最后,从刑徒兵制和谪戍制角度考察刑役。全文的章节安排及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秦汉刑役分类。本章主要根据犯人服役方式的差异,将刑役划分为不可代役刑役与可代役刑役两种。前者指必须由本人服役的徒刑与一部分轻微犯罪刑役;后者指居赀赎债、赀徭、赀戍等一部分依法可以代役的刑役。第二章,刑役管理机构。本章主要探讨秦汉时期的刑役管理机构,按级别区分为中央管理机构与地方管理机构。秦及汉初中央管理机构主要是中央政府及九卿附属的“司空”机构。从西汉中叶到东汉,主要由将作大匠下属的左、右校来管理。刑役的地方管理机构按级别分为郡国与县道两级,秦及汉初郡国与县道均设有“司空”作为刑役的主管机构,此外,县道刑役的管理机构还有“仓”。随着“司空”机构的逐渐削弱与消亡,出现了以“徒丞”为长官的“徒官”及以“椽”为部门主官的地方刑役管理机构。第三章,刑役管理制度。本章主要讨论刑役的生活管理制度与劳动管理制度,以及刑役的役册管理制度。通过对罪犯服役的衣食、医疗生活管理制度的探讨,和对罪犯劳动量的管理、劳动监管、劳动纪律的约束等劳动管理制度的分析,全面展示秦汉国家严格的刑役管理制度。此外,国家还通过役册管理制度对刑役实行高效与细密的管理。第四章,刑役内容。本章主要论述秦汉罪犯服役的内容,主要从罪犯服劳役与罪犯服兵役两个方面加以阐述。罪犯服劳役主要体现在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土木建筑业等方面;罪犯服兵役主要体现为刑徒兵制与谪戍制。通过对秦汉时期罪犯服兵役的两种形式一刑徒兵制与谪戍制的考察,揭示了刑徒兵制的产生与演变特点,探讨了两汉刑徒兵制的差异,考辨了刑徒兵制与谪戍制的具体区别,阐述了发罪犯为兵对缓和与激化社会矛盾的双重性。秦汉时的罪犯服兵役在增强国防力量、减少政府军事开支、节约委输费用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历史意义,秦汉时的罪犯服兵役开后世发罪人为兵之先河,刑徒兵制与谪戍制对后世的军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五章,服役罪犯权益保障制度。本章主要考察秦汉时刑役的期限与罪犯的个人权益。秦汉的刑役期限具有从以无期为主到有期全面化的演变特点,秦及汉初除少部分刑役如居赀赎债、谪戍等有服役期限外,其他均为无期服役。汉文帝刑法改革确立了各等劳役罪犯的刑期使得刑役的役期实现了普遍化。秦汉皇帝不定期颁发的赦令与固定的法律律文均有对罪犯减免罪罚的规定,从而对刑役的役期也产生了影响。秦汉时罪犯依法享有一定的人身权、告诉权,法律还对老、幼及女性罪犯给予一定的法律优待。
赵瑜[9](2020)在《里耶秦簡牘所見“徒簿”類文書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里耶秦簡中的“徒簿”類文書反映了秦代基層社會實際運作的真實情形,是針對當時“作徒”勞作的一項細緻且複雜的管理制度。自《里耶秦簡》陸續刊佈以來,歷受學界廣泛關注和研究。從含有徒簿信息的“楬”、“束”等特殊形制簡牘上不能反映出有以“年”為統計方式的徒簿存在,這些簡牘反而是窺探文書歸檔儲存等管理方式的另一視角。“徒簿”中以“積徒”統計作徒的方式與里耶秦簡中所見以“積戶”統計編戶戶數的原理一致,都是以某種計算方法算出的累積量。但“積徒”不是“月徒簿”的獨有的統計方式,而是在一定時間的限定範圍內所積累的徒隸總量。從里耶秦簡有關簡文中透露出的信息來看,秦的這項“徒簿”文書制度大約定型於始皇二十九年以後。從其他出土資料來看,以文書形式管理勞作不是秦首創,湖南省益陽兔子山遺址中出土的楚秦時期“事卒簿”已有記錄勞作事務的雛形。里耶秦簡中“徒簿”類文書屬於廣義上的秦代官文書範疇。書寫格式大致可分為“作徒簿”、“徒作簿”和“徒簿冣”三類。其中“作徒簿”涉及的機構最為廣泛,是所有“用徒”單位都要逐日書寫的文書,司空與倉的“作徒簿”名稱可能僅寫作“簿”。“徒作簿”則是司空與倉分別按日整理的所有“作徒”派出以及役使情況匯總而成的簿冊,是為縣廷核驗“作徒簿”提供的依據。“徒簿”的呈報以距離縣廷的遠近和交通狀況分為按日、月兩種方式。按月呈報的機構除了上報當月每日的“作徒簿”以外,還需以“積”徒的統計方式匯總一份“月作徒簿”一併呈報。雖然此類“月作徒簿”與“徒簿冣”都是以“月”為統計單位,並且都以“積”徒的形式進行統計,但性質、名稱完全不同。遷陵縣屬各用徒機構在接受“作徒”之前需將有關申請遞送至縣廷,縣廷認可後方能示意司空與倉增派“作徒”。“作徒”完成任務歸建則不必再向縣廷匯報,但需要同“作徒”的派出單位說明有關情況,雙方完成“定簿”程序。用徒機構在呈報“作徒簿”的同時,本機構還留有內容更為細緻的副本文書,以備縣廷查驗。“徒簿”文書中勞作者的主體是司空與倉監管下的各類“作徒”。倉主隸臣妾,司空主隸臣妾以外的徒隸這一點毋庸置疑。但司空管理的“居貲贖債”應區分對待,針對“黔首居貲贖債作官府者”可能需要單獨立簿。在執行臨時或特殊事務需要役使大量“作徒”時,會由該負責部門長官指派“叚官”或親自帶領“作徒”參與勞作,同時也要單獨記錄並呈報相應的徒簿文書。
张海明[10](2019)在《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土地政策史就是一部土地产权制度不断调整的历史。这种调整的脉络有两条主线,一条明线是土地私有向土地公有的嬗变,体现在农民土地所有制向集体土地所有制和城市私有土地所有制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演变;一条暗线是由阶级斗争为纲向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转向,体现在土地产权结构由作为阶段斗争的目标和手段向成为经济发展的要素和对象转移。根据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产权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变化的主被动关系,迄今为止,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历程大体可分为自为性变迁时期、自发性变迁时期和自觉性变迁时期等3个不同的阶段。土地产权制度自为性变迁的历程涵盖土地改革时期(1949—1952)、社会主义过渡时期(1953—1957)、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1958—1978)等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3个不同时期,这一阶段的主体特征是公有土地产权的建立。通过国家强制性改造,土地产权制度实现由建国初期公私并存向公有土地产权的转变。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主要体现在社会主义建设探索调整时期(1979—1985)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1986—2006)这两个阶段,其主体特征是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推进了公有土地产权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两权分离。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时期自2007年起,主要体现在国家确立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开始主动强化包括土地产权制度在内的国家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2007年《物权法》的出台,标志着土地产权制度从此进入物权制度体系时代。土地产权形态的持续变迁深刻反映了国家对农村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安排的演进轨迹。土地改革时期,农村土地私有和土地国有并存的二元产权结构,反映出中央政府既承认农民土地所有权,又试图探索农业集体化道路的意图;城市私有土地、国有土地和私人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多元复合结构,反映了新政权对帝国主义、官僚资本主义、工商业资本和城市居民的不同政治态度和政治策略。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经过合作化运动,农民土地所有制完成向集体土地所有制事实上的转变;社会主义改造形成了城镇集体所有土地、小私有土地和国有土地等多种土地所有制并存的局面,改变了以往城市以私有土地房地产为主体的格局。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人民公社化运动彻底消灭了农民土地所有权,土地归集体所有;经过资本主义工商业和手工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城市土地呈现国有、集体所有和土地私人所有并存的状态,国家对改造私人土地进行了尝试和努力,但并未完全消灭城市土地的私有产权,尽管城市私人土地在“文化大革命”期间被非法强制收为国有,但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事实上回避了城市土地的所有制性质。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调整时期,集体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实现两权分离,在土地产权服务城市建设和国家发展的现实考虑下,城市私有土地被国有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为事实上的国家所有背书;国家上地所有权的范围得以界定,法律明确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物权体系时期,国家将国有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纳入了物权的范畴,并限定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能,体现了对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保护。土地产权权能在不同时期持续调整变化并体现出鲜明的特点。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土地和城市私人土地所有者均享有占有、使用、买卖、租赁等各种权利。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农民事实上丧失了土地的经营权,买卖土地的行为也受到限制;此时工商业者已经实际丧失对土地的支配权。社会主义曲折发展时期,农民只拥有宅基地和自留地的使用权,城市私有土地所有者已无法自主支配和使用土地。社会主义探索调整时期,农民被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农村和城镇居民亦可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同时还拥有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时期,用地单位和个人拥有土地使用权,除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外,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权能受到严格限制。物权体系时期,《物权法》改变了以往土地使用权的分类方式,由依据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两类,变为根据土地的用途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但同时也严格限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主体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制度和发展道路的探索前行而不断变迁,经历了一个私有土地产权逐渐消亡和公有土地产权逐步扩张直至完全取代私有土地产权的此消彼涨过程。建国以来土地产权制度的发展演变,具有简单化、虚置化和碎片化的鲜明特征。所谓简单化,是指在将多种形式的私有土地所有制改造为公有制的过程中,工作过粗,要求过急,界限不清,没有针对具体情况实行差别化的政策,对原有土地产权人造成损害。虚置化,一方面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没有真正实现,公民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人无法享有所有权收益;另一方面是指“农民集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无法行使土地的经营管理权,无法行使实质上的权能。碎片化,是指国家层面的土地产权制度一直处于应对、修补的状态,土地产权制度的探索实践在国家转型发展的过程中,总是在良性违法甚至是良性违宪的情况下,逆向推动国家层面的制度立法。土地产权立法一直处于立法和修法的恶性循环之中,国家层面缺乏对土地产权制度体系全局性、根本性、前瞻性的顶层设计。
二、1985年第1期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1985年第1期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缘起 |
第二节 研究对象及范围 |
一、为什么是秦及汉初? |
二、为什么是刑罚制度与刑罚体系? |
第三节 先期研究及存在问题 |
一、秦汉法律研究 |
二、刑罚制度研究 |
第四节 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材料及其性质的讨论 |
一、本文所用主要出土资料及文本 |
二、关于所用简牍资料性质的讨论 |
第二章 刑的起源与本质属性 |
第一节 刑的含义 |
一、刑的古义及其演化:一个古文字学的分析 |
二、肉刑 |
第二节 刑的起源 |
一、刑的起源之一:刑起于兵 |
二、刑的起源之二:同害刑或反映刑 |
第三节 刑的本质属性 |
一、放逐刑观点及其相关问题 |
二、刑的本质属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秦及汉初的刑罚体系:以死、刑、耐为中心而展开 |
第一节 关于秦汉刑罚体系的既有研究 |
第二节 加减刑·加减罪原理 |
一、加减刑的机制 |
二、加减刑的原因 |
第三节 死刑 |
一、死刑的种类 |
二、死刑的等次与序列 |
第四节 肉刑 |
一、肉刑的种类 |
二、肉刑的适用方式 |
三、肉刑的体系 |
第五节 耐刑 |
一、完、髡与耐 |
二、耐刑的形态与性质 |
三、耐刑与劳役刑的复合及其体系 |
第六节 劳役刑 |
一、劳役刑的种类 |
二、劳役刑不具有独立地位,不能单处 |
三、劳役刑轻重区分之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汉文帝的刑制改革:秦及汉初刑罚体系的终结 |
第一节 “汉承秦制”以及汉初所进行的法制调整 |
一、汉承秦制 |
二、汉初所进行的法制调整 |
第二节 汉文帝十三年刑制改革过程及基本内容 |
一、汉文帝刑制改革前的肉刑与徒刑 |
二、刑制改革的基本情况、内容及遗留问题 |
第三节 刑制改革的相关遗留问题 |
一、“罪人狱已决”之后文字的时间指向问题 |
二、刑期的逐级递减问题 |
三、其亡逃及有罪耐以上,不用此令 |
四、禁锢的含义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隶臣妾”身份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凡例 |
引言:选题的缘起 |
第一章 导论 |
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 |
二、先期研究简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本选题的学术价值 |
四、研究思路与目标 |
五、史料与方法 |
第二章 “隶臣妾”身份问题研究的回顾及其评述 |
一、1975 年以前有关秦“隶臣妾”身份的研究 |
二、1975 年以后有关秦汉简所见“隶臣妾”身份的研究 |
三、近30 年来秦“隶臣妾”身份研究的得与失 |
四、小结 |
第三章 关于“隶臣妾”一词的考辨 |
一、关于“隶臣妾”一词的流传 |
二、关于“隶臣妾”一词的使用期限 |
三、关于“隶臣妾”一词的结构及其含义 |
四、小结 |
第四章 秦简所见“隶臣妾”的身份(上)——以睡虎地秦简中的37条史料为据 |
一、《秦律十八种》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二、《秦律杂抄》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三、《法律答问》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四、《封诊式》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五、小结 |
第五章 秦简所见“隶臣妾”的身份(下)——以龙岗秦简、里耶秦简中的史料为据 |
一、龙岗秦简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二、里耶秦简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三、小结 |
第六章 张家山汉简所见“隶臣妾”的身份(上)——以《二年律令》中的19条律文为据 |
一、《贼律》、《盗律》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二、《具律》、《告律》、《亡律》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三、《襍律》、《田律》、《户律》、《兴律》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四、《亡律》、《钱律》、《金布律》所见“隶臣妾”身份 |
五、小结 |
第七章 张家山汉简所见“隶臣妾”的身份(下)——以《奏谳书》中的案例14、20、21、22为据 |
一、案例14 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二、案例20 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三、案例21 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四、案例22 所见“隶臣妾”的身份 |
五、小结 |
第八章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3)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对象与问题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问题 |
1.3 研究目标与内容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2 文献综述 |
2.1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若干问题 |
2.1.1 自动续期的内涵 |
2.1.2 自动续期的期限问题 |
2.1.3 续期次数问题 |
2.1.4 自动续期有偿无偿的争论 |
2.1.5 自动续期的程序 |
2.1.6 自动续期的立法安排 |
2.2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 |
2.3 地上建筑物续期的法律后果 |
2.4 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域外研究 |
2.4.1 国内外关于英美法系土地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4.2 国内外关于大陆法系地上权制度相关研究成果 |
2.5 评论与展望 |
3.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理论逻辑与分析框架 |
3.1 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的续期因果反馈结构 |
3.2 中国特色公有地权体系的理论构造 |
3.2.1 城乡土地所有权二元分立 |
3.2.2 公有土地所有权“公私二重性” |
3.2.3 公有土地所有与使用“两权分离” |
3.2.4 土地使用权“物债二分” |
3.3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分析框架 |
3.3.1 逻辑起点:土地用益物权和土地债权续期的分野 |
3.3.2 制度内核:土地用益物权续期的有期性与有偿性 |
3.3.3 制度路径:国有与集体土地续期“意思自治”的分异性 |
3.3.4 改革目标:用益物权在地权体系中的轴心地位 |
3.4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及类型化 |
3.4.1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一般 |
3.4.2 建设用地续期制度的类型化 |
4.土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的域外经验 |
4.1 两大法系下土地权利制度的差异 |
4.2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2.1 英国租赁地产权 |
4.2.2 我国香港地区土地租业权 |
4.2.3 英美法系租赁地产权的续期经验 |
4.3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3.1 德国地上权 |
4.3.2 日本借地权 |
4.3.3 我国台湾地区地上权 |
4.3.4 大陆法系地上权的续期经验 |
4.4 两大法系土地权利续期的比较与启示 |
4.4.1 续期的法律关系 |
4.4.2 续期机制 |
4.4.3 续期期限 |
4.4.4 续期有偿性 |
4.4.5 地上物处置 |
5.国有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制度 |
5.1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5.1.1 住宅建设用地的特殊性 |
5.1.2 民意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的诉求 |
5.1.3 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5.2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的制度逻辑 |
5.2.1 法定续期权 |
5.2.2 土地出让制度的重大创新 |
5.2.3 续期制度运行成本最小化 |
5.2.4 防止土地占有不公的长期固化 |
5.3 二手房市场对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有偿性的预期与响应 |
5.3.1 二手房价格与剩余年限的关系 |
5.3.2 特征价格模型及其理论的适用性 |
5.3.3 基于杭州市二手房数据的实证分析 |
5.4 国有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5.4.1 自动续期制度的法定续期机制 |
5.4.2 自动续期的法定义务:年金制 |
5.4.3 不予自动续期的情况及纠纷处理机制 |
6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6.1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6.1.1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范围界定 |
6.1.2 非住宅建设用地的特征 |
6.1.3 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解读与反思 |
6.2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的制度逻辑 |
6.2.1 公私法交融下的合意续期 |
6.2.2 反映非住宅建设用地利用的多样化需求 |
6.2.3 体现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地位的相对优越性 |
6.3 国有非住宅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6.3.1 合意续期的域外范式 |
6.3.2 申请续期程序 |
6.3.3 续期土地出让金 |
6.3.4 地上物的处理 |
6.3.5 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人的申请续期 |
6.3.6 续期纠纷的处理机制 |
7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续期制度 |
7.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概述 |
7.1.1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其使用权界定 |
7.1.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特质 |
7.1.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续期实践之验视 |
7.2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的制度逻辑 |
7.2.1 对等私法主体之间的合意续期 |
7.2.2 保持双方利益的相对平衡 |
7.2.3 私法调整为主、公法调整为辅 |
7.3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申请续期制度的方案设计 |
7.3.1 发送续期通知 |
7.3.2 续期的集体决议 |
7.3.3 续期价格评估 |
7.3.4 行政审核 |
7.3.5 地上建筑物的处置 |
7.3.6 土地续期中的纠纷 |
8.研究结论和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可能的创新之处 |
8.3 不足之处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4)秦代刑罚等序体系新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目标及问题 |
三、论文结构 |
四、研究难点与意义 |
五、研究方法 |
六、文献综述 |
第一章 秦刑等体系中的刑种 |
一、死刑 |
(一)出土简牍所见死刑 |
(二)传世文献所见死刑 |
二、劳役刑 |
(一)城旦舂 |
(二)鬼薪白粲 |
(三)隶臣妾 |
(四)司寇 |
(五)候 |
(六)下吏 |
三、肉刑-耻辱刑 |
(一)肉刑 |
(二)耻辱刑 |
四、经济刑 |
(一)赎刑 |
(二)赀刑 |
(三)罚金 |
(四)入公 |
五、其他刑罚 |
(一)谇 |
(二)收 |
(三)废 |
(四)夺爵 |
(五)迁 |
(六)系 |
第二章 秦刑等体系诸特征析论 |
一、过渡性的秦代刑罚 |
(一)系城旦舂的过渡性质 |
(二)腐刑的特殊地位 |
(三)关于“鬼薪白粲”的讨论 |
二、秦代刑罚的身份要件 |
(一)身份刑概念源流 |
(二)因身份而产生的换刑与免刑 |
三、秦代刑罚中的复合刑 |
(一)复合刑的构成 |
(二)复合刑的特征 |
四、秦代刑罚中的劳役 |
(一)秦代劳役的期限 |
(二)秦代劳役的特点 |
(三)秦代劳役的发展 |
(四)居——劳役与金钱的转换 |
第三章 秦刑罚等序体系新构建 |
一、复合刑的匹配与定等 |
(一)匹配的概念 |
(二)匹配的发展 |
(三)城旦舂刑 |
(四)耐刑 |
二、经济刑诸问题论 |
(一)正刑与替代刑关系之辨析 |
(二)以劳役代替赎刑 |
(三)经济刑的刑等 |
结语 秦代刑罚等序体系释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秦简中所载刑徒问题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前言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与本课题相关研究现状的评述 |
1 对隶臣妾的研究 |
2 刑徒的刑期 |
三、本文努力的方向 |
第一章 刑徒的种类与来源 |
一、秦简中所见刑徒的种类 |
1 秦简中所见的五种刑徒 |
2 两种有争议的限制自由刑 |
二、秦简中所见刑徒的来源 |
1 触犯刑律 |
2 违犯军法 |
3 私家奴隶不听从主人的命令 |
4 关于隶臣妾来源的认识 |
第二章 刑徒所从事的劳作 |
一、官府生产劳作 |
1 农业 |
2 手工业 |
3 畜牧业 |
二、协助官吏处理案件 |
1 侦破案件 |
2 抓捕罪犯 |
三、传递公文 |
四、担任“仆”、“养” |
五、作监工 |
六、伺望敌情与当兵打仗 |
1 伺望敌情 |
2 当兵打仗 |
七、土木工程建筑 |
八、传送委输 |
第三章 刑徒的管理 |
一、刑徒的家室 |
1 家室的概念 |
2 刑徒拥有家室的几种情况 |
二、刑徒的衣食供应 |
1 刑徒衣食供应的两个来源 |
2 官府供应衣食的标准 |
3 官府供应衣食的发放 |
三、人身自由与生命保障 |
1 某些种类刑徒享有一定的活动自由 |
2 官府不能随意伤害刑徒的生命 |
3 对老幼刑徒从轻管理 |
四、刑徒享有一定的告诉权 |
1 控告他人 |
2 自告 |
五、刑徒的赎免 |
1 统治者的赦免 |
2 赎免 |
六、对刑徒一般过错及犯罪的惩罚 |
1 鞭笞 |
2 克扣口粮与居作 |
3 累犯从重 |
第四章 刑期问题 |
一、秦刑徒无刑期的主要论点的评述 |
1 文帝刑罚改革诏令中的“有年而免” |
2 秦简中的旁证 |
二、秦刑徒有刑期的主要论点的评述 |
1 《汉旧仪》中所记载秦刑徒的刑期 |
2 “系城旦舂六岁” |
3 “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 |
4 居作、居边、居赀的有期限 |
三、本文关于秦刑徒刑期的认识 |
1 秦刑徒基本无刑期 |
2 秦律中关于有刑期的一些萌芽 |
结语 |
附表 |
一、刑徒判例表 |
二、刑徒制造的兵器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7)秦刑制溯源例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与理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材料概述 |
四、研究方法与文章结构 |
第一章 由职官到刑徒:先秦秦汉时期的“司寇” |
第一节 早期的司寇:由职事到职官 |
一、传世典籍中的“司寇” |
二、西周时期的司寇——由职事到职官 |
三、西周时期的司寇与审判事务无关 |
第二节 司寇的职权:不掌审判的治安官 |
一、东周时期司寇之执掌 |
二、以司寇为监造官的战国兵器——执法工具 |
第三节 “司寇”的演变与两周之际的社会变革 |
一、西周晚期的社会动荡:寇事增多 |
二、职官的常态化——“礼崩乐坏”的东周 |
第四节 “司寇”何以成为刑徒 |
一、作为刑徒的“司寇” |
二、成为刑徒的原因:“贵贱不嫌同号”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由“刖”至“斩趾”:断肢刑源流考辩 |
第一节 商周时期的断肢行为:“刖”还是“刖刑”? |
一、考古发现中的所谓“刖刑” |
二、文献所见东周时期的“刖” |
第二节 秦及汉初的附加刑:斩趾之刑 |
一、“斩左趾”与“斩右趾” |
二、“斩趾之刑”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 |
第三节 断肢之刑的发展与演变 |
一、断肢之人的身份 |
二、秦代肉刑地位的下降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由“迁”至“迁刑”:秦“迁”入刑考 |
第一节 秦之“迁”一定是刑罚吗 |
一、“赦罪人迁之” |
二、拜爵而迁 |
三、他国贵族与遗民之迁 |
四、惩罚性质的迁 |
第二节 秦之“迁刑”起于何时 |
一、“迁刑”设立的目的 |
二、“迁刑”产生的必要条件及条件的产生时间 |
三、迁刑的诞生 |
第三节 “迁刑”与秦“核心区域” |
一、“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表示的区域 |
二、“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与“关中” |
三、“迁刑”与秦核心统治区域概念的形成 |
第四节 “迁刑”产生的本因:秦国集权体制的发展与巩固 |
一、战国之前的“迁”与秦之“迁” |
二、“迁刑”与集权社会的形成和巩固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由“笞”至“笞刑”:秦代“笞刑”的产生与流变 |
第一节 非刑之“笞”与“笞刑” |
一、家内之“笞” |
二、刑讯之“笞” |
三、上层对下层之“笞” |
第二节 “笞”何以入刑 |
一、律令制之前的法秩序:“三刑” |
二、“三刑”合一:律令制度对旧秩序的整合 |
三、律令系统之外的非刑之“笞” |
第三节 笞刑与汉文帝废肉刑后的刑制混乱 |
一、肉刑被废之后的刑制混乱 |
二、刑制混乱与笞刑的关系 |
第五章 爵刑之间:秦汉时期的二十等爵与刑罚特权 |
第一节 与“爵”相关之刑罚规定 |
一、爵减 |
二、爵免 |
三、爵赎 |
四、夺(削)爵 |
第二节 刑罚产生与爵位变动 |
一、赀赎之刑与爵位变动 |
二、爵位不变动的两种情况 |
第三节 二十等爵相关刑罚规定何以产生 |
一、二十等爵相关刑罚规定的历史渊源 |
二、二十等爵相关刑罚规定的产生:大争之世与军队国有 |
第四节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秦刑制的产生与“周秦之变” |
第一节 律令系统产生之前的法秩序 |
一、传世文献中的三种法秩序 |
二、家内法秩序 |
三、国家对内的法秩序 |
四、国家对外的法秩序 |
第二节 律令体系与一元法秩序的形成 |
一、受到规制的家内法秩序 |
二、急剧扩大的国家对内法秩序 |
三、国家对外的法秩序:析分与融合 |
第三节 小结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秦汉刑役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刑役的产生与发展概述 |
二、概念的界定 |
三、本选题的研究现状 |
四、本选题的研究意义与价值 |
五、本文的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秦汉刑役分类 |
第一节 不可代役刑役 |
一、徒刑刑役 |
二、轻微犯罪刑役 |
第二节 可代役刑役 |
一、居赀赎债 |
二、赀徭、赀戍 |
三、赎城旦舂、赎鬼薪白粲、赎迁 |
四、女徒顾山 |
第二章 刑役管理机构 |
第一节 中央管理机构 |
一、司空 |
二、将作大匠 |
第二节 地方管理机构 |
一、郡国管理机构 |
二、县道管理机构 |
三、郡县徒官 |
第三章 刑役管理制度 |
第一节 刑役的生活管理制度 |
一、刑役的衣食管理 |
二、刑役的医疗管理 |
第二节 刑役的劳动管理制度 |
一、刑役的劳动量管理 |
二、刑役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刑役的役册管理制度 |
一、罪犯“名籍”的管理 |
二、刑役的“徒簿”管理 |
三、罪犯廪衣、食记录簿 |
第四章 刑役内容 |
第一节 罪犯服劳役 |
一、农业 |
二、畜牧业 |
三、手工业 |
四、土木建筑业 |
五、传送委输 |
六、其他 |
第二节 刑徒兵制与谪戍制 |
一、刑徒兵役 |
二、谪戍兵役 |
三、罪犯服兵役的意义 |
第五章 罪犯权益保障制度 |
第一节 刑役期限 |
一、刑役从无期到有期的演变 |
二、刑役期限的减免 |
第二节 服役罪犯的权益 |
一、罪犯有一定的人身保障与自由 |
二、罪犯有一定的告诉权 |
三、法律对老、幼、女性罪犯的优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里耶秦簡牘所見“徒簿”類文書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緒論 |
第一章 徒簿文書再整理 |
第一節 相關材料統計與整理 |
(一)里耶秦簡所見曆朔信息復原 |
(二)部分殘斷簡文的日期復原 |
(三)徒簿文書再整理結果 |
第二節 徒簿文書在時間上的統計方式 |
(一)“年徒簿”以及相關“楬”、“束”的考察 |
(二)“月徒簿”所見“積”徒統計方式 |
(三)“病、亡”作徒對“月徒簿”所見人數的影響 |
(四)徒簿文書中“積”徒形式的應用分析 |
第三節 從相關簡文看徒簿制度的發展脈絡 |
第二章 文書行政下的徒簿制度發微 |
第一節 里耶秦簡徒簿文書格式考察 |
(一)徒簿所見名稱分類 |
(二)徒簿文書格式解析 |
(三)“司空”所見徒簿格式管窺 |
第二節 從相關法律簡文看徒簿呈報方式 |
(一)岳麓秦簡“內史倉曹令”中的相關規定 |
(二)“行書律”所見呈報細則規定 |
(三)“倉機構”位置及呈報方式蠡測 |
第三節 從里耶簡文看作徒簿的“定簿”程序 |
(一)簡文所見“作徒”來源 |
(二)簡文所見徒簿“定簿”過程 |
(三)“徒簿”文書的副本制度及相關問題 |
第三章 徒簿所見作徒管理制度探研 |
第一節 徒簿所見特殊勞作者身份 |
(一)徒簿中的“黔首居貲贖債” |
(二)徒簿所見“司寇”身份與勞作 |
(三)徒簿所見“冗戍”身份勞作者 |
第二節 徒簿所見機構設置與管理 |
(一)“守官”與縣屬吏“諸官”關係考 |
(二)“付叚官”問題研究 |
(三)“田官”職責與用徒人數探析 |
(四)與“縣尉”相關的徒簿 |
結語 |
參考文獻 |
附表 |
後記 |
攻讀學位期間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單 |
(10)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难点和创新点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一编 自为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49-1978) |
第一章 建国前中共地权政策的回顾 |
第一节 土地国有化政策的确立与演变 |
第二节 土地国有到耕地农有的政策变迁 |
第三节 土地政策的调和与减租减息 |
第四节 解放区土地改革与“耕者有其田” |
小结 |
第二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为性变迁 |
第一节 自为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为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为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改革与地权剧变 |
第一节 土地改革的动因 |
第二节 土地改革的历程 |
第三节 城乡地权结构的变化 |
第四节 地权转移与确认 |
小结 |
第四章 三大改造与地权变动 |
第一节 过渡时期的总路线 |
第二节 合作化运动与农村地权变动 |
第三节 社会主义改造与城市地权变革 |
第四节 土地产权登记及转让 |
小结 |
第五章 土地公有的曲折探索 |
第一节 认识分歧与土地公有 |
第二节 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地权的急剧变革 |
第三节 “文化大革命”中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四节 徘徊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地权变动 |
小结 |
第二编 自发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1979—2006) |
第六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发性变迁 |
第一节 自发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发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发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两权分离” |
第一节 “两权分离”动因和背景 |
第二节 农村土地制度的松动 |
第三节 城市土地的国有化 |
第四节 产权转移与登记发证 |
小结 |
第八章 地权革新与立法规制 |
第一节 地权变化的时代背景 |
第二节 《土地管理法》的制定与修改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规定 |
第四节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历程 |
第五节 土地征用与产权转换 |
小结 |
第三编 自觉性变迁时期的土地产权制度(2007—2015) |
第九章 土地产权制度的自觉性变迁 |
第一节 自觉性变迁的背景 |
第二节 自觉性变迁的过程 |
第三节 自觉性变迁的特点 |
小结 |
第十章 土地物权体系的建构 |
第一节 《物权法》出台的背景 |
第二节 《物权法》起草的曲折历程 |
第三节 土地物权的有关规定 |
小结 |
第十一章 土地物权权能的完善 |
第一节 土地物权的现状 |
第二节 土地用益物权的完善 |
第三节 土地担保物权的扩能 |
第四节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建立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1985年第1期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秦及汉初刑罚制度研究 ——以出土简牍资料为主要依据[D]. 程令政. 吉林大学, 2020(12)
- [2]“隶臣妾”身份再研究[D]. 李力. 中国政法大学, 2006(09)
- [3]嵌入公有地权体系结构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研究[D]. 欧阳亦梵. 浙江大学, 2020(06)
- [4]秦代刑罚等序体系新探[D]. 胡瑜锴.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秦简中所载刑徒问题初探[D]. 宋作军. 吉林大学, 2008(11)
- [6]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J]. 王彦辉. 历史研究, 2018(04)
- [7]秦刑制溯源例证[D]. 黄海.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秦汉刑役研究[D]. 孙志敏. 东北师范大学, 2017(06)
- [9]里耶秦簡牘所見“徒簿”類文書研究[D]. 赵瑜. 河北师范大学, 2020(07)
- [10]当代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研究(1949—2015)[D]. 张海明. 山东大学, 201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