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柳经纬,刘云,周宇[1](2021)在《新《标准化法》时代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标准化法律体系由标准化法、标准化特别法、标准化配套法规规章、行业标准化规章、地方标准化法规规章和其他标准化规范性文件构成。2017年《标准化法》修订,对标准体系和标准化制度作了新的规定,然而由于其他标准化立法未能及时跟进,导致标准化法律体系出现诸多不协调和配套制度缺失问题。本文建议应当加强标准化立法规划,严格遵照新《标准化法》的规定,加快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健全和完善标准化法律体系,为国家实施标准化战略、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制保障。
柳经纬,聂爱轩[2](2021)在《我国标准化法制的现代转型——以《标准化法》的修订为对象》文中指出2017年《标准化法》的修订,标志着我国标准化法制的重大变革。具体表现为:在标准属性上,精简了强制性标准,实现了标准从技术法规到技术要求的回归;在标准体系上,改变了不同主体制定的标准之间的层级关系,确立了标准的平等地位;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上,改变了政府主导的资源配置体制,形成了市场与政府并重的格局;在标准化领域上,从一二三产业扩展到社会事业等领域。这一变革顺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必将为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奠定坚实的基础,也将促进其他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国务院[3](2020)在《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文中研究说明国函[2020]155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报请审批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同意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至2022年底。原则同意《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请认真组织实施。
马利华[4](2020)在《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食品安全作为事关公众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现阶段公众对食品安全期待日益提高与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依然严峻的矛盾日益突出。在食品安全上升为国家战略的新时代背景下,探究食品安全风险的认知逻辑和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驱动机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行为,以促进食品安全环境的改善已成为公共管理领域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本文按照“提出问题—理论探索—实证验证—政策仿真”的技术路线,以公众食品安全行为为研究对象,借鉴心理学、行为科学等理论,综合运用质性研究、博弈论、多元统计分析、扎根理论、小世界网络等方法,从分析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和行为机理出发,进而研究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问题及进行食品安全政策仿真的综合思路开展研究。具体研究内容和结论包括以下六个方面:(1)食品安全风险认知分析。本文从社会历史背景和风险认知演进逻辑,分析了食品安全风险的阶段性演进过程,构建了基于“生产-流通-消费-监督”全过程视角的食品安全风险结构,进而分析了基于全过程视角的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与食品安全行为作用机理。(2)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概念界定。本文将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界定为公众在从事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具体行为方式,是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在食品安全社会氛围、食品安全价值观念的影响下,为提高自身或社会的食品安全水平而采取的行动。进一步从行为动机视角构建了食品安全行为的四维结构,即习惯-基础型食品安全行为、决策-诱导型食品安全行为、人际-促进型食品安全行为和公民-治理型食品安全行为。(3)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模型构建。在分析环节风险感知与食品安全行为的影响关系基础上,构建了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模型(包括社会人口学因素、个体心理特征因素、情境因素、环节风险感知、行为结果因素等五类因素),并提出了五组假设。在此基础上开发了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及其驱动因素测量量表。(4)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实证研究。实证研究发现,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劣性值检出率离差较大,且习惯-基础型和公民-治理型食品安全行为劣性值分别为37.97%和20.6%,处于相对较高水平。进一步发现,个人人口统计特征因素、家庭特征因素对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有直接作用;个体心理特征因素变量主要通过食品安全行为意愿这一中介变量间接作用于食品安全行为,其中利关系价值观、食品安全知识、促进型聚焦和节奏偏好是负向影响;另食品安全关注、预防型聚焦、促进型聚焦、数量偏好、节奏偏好和健康偏好6个变量对食品安全行为存在直接作用。环境风险感知变量和情景因素作为行为意愿到食品安全行为的调节变量,其中环境风险感知变量对行为意愿到食品安全行为的转化过程调节效应显着;部分情景因素变量对行为意愿到食品安全行为的调节效应显着。而食品安全行为结果中的健康满足和精神满足两个维度对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均有显着影响。(5)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干预仿真分析。鉴于环节风险感知和情景因素对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调节作用的异构性,本文通过两个仿真实验,分别模拟了环节风险感知和情境因素与公众食品安全行为之间的变动趋势。通过设定不同的参数,运用Matlab平台和Net Logo平台分别模拟了不同环节风险感知和情境因素变量变化下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变化趋势。仿真结果显示,在环节风险感知综合干预和单独干预时,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均有显着提升。具体可知,“随机集聚度”网络和“高集聚度”网络,在选择距离优先策略时,网络中的行为选择增长均显着,并且网络的短期均衡性更好;剔除“不良食品安全行为”选择,则集聚优先模式下的网络均衡性更优。在“低集聚度”网络中,集聚优先的网络均衡性明显优于距离优先模式;相比于“高集聚度”网络,“低集聚度”网络受到环节风险感知的干预影响时,行为增量更显着。情景因素变量中,技术标准属性、价格属性和政策普及度对习惯-基础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组织氛围和社会氛围对决策-诱导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政策执行度和信息干预度对人际-提升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健康属性和家庭氛围对公民-治理型食品安全行为意愿影响较大。(6)促进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干预策略体系研究。在对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相关法规进行梳理基础上,本文结合实证和仿真分析结果,从食品安全行为驱动(包括个体行为特征引导政策、情景因素干预策略、环境风险感知干预策略、食品安全行为促进策略、人口统计特征引导策略和强化食品安全行为结果等)、政策实施保障和政策干预等三个方面设计了公众食品安全引导政策体系,提出了提升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的干预策略建议。本论文有图87幅,表128个,参考文献354篇。
王艳林,代依陈,刘瑾[5](2020)在《论标准化法的结构与体系》文中研究说明在标准化法二元结构统摄的多层次体系中,标准化法结构由制定法《标准化法》和共同法"标准化导则"同构而成,经由《标准化法》第2条1款的接口,制定法与共同法分别呈现出接受与包容、共同法引领和共同法沉隐3种形态。商品条码和《商品条码管理办法》作为例证,为我们观察这种同构关系状态的生成,提供了窗口。当今,标准化法已形成以《标准化法》为核心,由特别法、附属法和地方法共同构成的体系,但由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性质不明,给该体系带来实施中的困惑。为此,应进一步发挥共同法对不同层次不同类别标准化活动共同与统一的适用,克服和约束标准化法体系内可能发生的冲突与矛盾,与《标准化法》一道共同推动和保障中国标准化事业的繁荣发展。
任翔[6](2020)在《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文中提出产品质量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元素,是社会关心、群众关注的热门话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与其相对应的产品质量监管也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点研究方向之一。产品质量监管涉及政府、企业、消费者、第三方社会组织等多方主体,横跨公共管理、法律制度、标准计量、认证检测、社会伦理等多门类学科。但无论从哪一个角度或层面考量,产品质量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管。当前,中国经济社会步入新常态,我国现有的以行政监管为主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质量需求与市场监管体系的改革要求还有不相适应的问题。这导致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产品质量安全风险控制不尽人意。其主要原因就在于缺乏对产品质量监管过程中的法治化体系化研究,使产品质量监管领域的法制制度、监管模式从“源头立意”上就日渐式微,适应不了新形势新要求。有鉴于此,本文尝试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对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问题构建起新的分析路径,通过实证和比较研究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目标、价值取向、法制结构、法治行为以及存在问题进行系统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意见建议,从而有助于提高我国产品质量安全以及法治化进程。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介绍了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情况,以及本文的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范围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理论基础,分析了产品质量监管相关基础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以及相关的学科理论学说,并在本章最后结合当代产品质量监管制度安排的实际,提出“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旨在对当代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路径选择问题上作出更具说服力的解释。第二章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框架。以结构性研究来指导行为的分析范式作为本章的研究主线,系统详细地论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等四个方面。即根据对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四个层面的探究,指出影响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过程中的关键动因及限制性因素,提出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呈现出观念上的渐进式、结构上的社会化、行为上的法治化的特点与趋势。第三章以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历史变迁为视角,首先从改革开放前和改革开放后两个时间节点分别探讨了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困境以及法治发展,对产品质量法制演进沿革进行简要评述。在此基础上,从观念、结构、行为三个维度阐述了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最后,从前面一般性的制度构建层面的梳理上升到法治理念层面,重点探讨了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存在问题。第四章主要讨论对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借鉴。文中采取“总-分”的思路,先将境外国家的产品质量监管模式分为产品主导型监管和消费者主导型监管两种类型,并借助“观念—结构—行为”的分析范式,对每种类型下的监管理念、法制结构和监管行为进行梳理分析。随后,具体分析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特点及主要经验,并在此基础上得出对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启示。第五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的措施的建议。包括在法治观念方面,要树立正确的产品质量监管价值取向,将意识形态从传统的计划经济“行政本位”向市场经济下的“尊重市场规律”转变;在法制结构方面,要深化产品质量监管体制改革,要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体系,要加强各方主体间的联系与互动,要建立监管法制影响评估分析;在法治行为方面,要强化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要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要加强企业主体责任,要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要提高信息传递质量。最后,本文虽然围绕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这一特定背景,尝试通过构建“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并依据此范式从目标、动力、阻力和路径选择等层面系统剖析重构当下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法治理论和整体体系框架。然而,这一尝试是否能够涵盖并较为信服地解释当下中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所面临的难题与困境,仍需要进一步探讨。同时,最后一章结合实务给出的针对性意见建议,一定程度上验证了“观念—结构—行为”分析范式的可行性,但这一分析范式是否具有可迁移性并运用于其他领域如食品安全、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的法治化分析,还需要更充分细致的论证探讨。限于个人能力和时间精力,所有上述问题的解决寄望将来能有更多的学者共同努力。
罗仙凤[7](2020)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2018年7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强调:“政务服务平台要畅通网上咨询投诉渠道,及时反馈群众和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并加以解决,这样良性的社会信用系统才会逐步建立起来”。2019年9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提出要构建协同监管格局,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优化政府投诉举报平台功能。近年来,我国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有了迅速的发展,投诉举报的渠道逐步扩大和便捷,各行政领域的处理程序逐步规范,权利保障机制也逐步建立起来,社会主体的加入增强了行政处理的能力,投诉举报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相互配合,成为了提升行政执法效率的重要力量。然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虽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但也呈现出矛盾式的发展现状。宽泛的立法要求与有限的行政执法能力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适用范围扩张与限缩之间的矛盾、投诉举报权利鼓励与限缩之间的矛盾以及投诉举报价值肯定与否定之间的矛盾阻碍、甚至异化了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从目前的情形来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依然难以有效运转。投诉举报案件数量呈现出全面式激增,并从传统的消费者领域、环境保护领域扩散至整个行政领域。而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律效果也并不令公众满意,大量的投诉举报争议涌向法院。加之多渠道导入的案件受理机制和缺乏统一标准的投诉举报处理流程,致使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不仅未达到社会治理的理想效果,反而滋生出更多的纠纷争议。而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可以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进行分析。在理论层面上,投诉举报这一法律术语常见于各类法律规范中,但却并未有任何法律对投诉举报的概念进行定义。行政执法和司法裁判虽然都给出了投诉举报概念的定义,但却存在极大的分歧。不仅在概念上产生了分歧,投诉举报处理的功能定位也存在分析。政府监督论主张投诉举报是公民监督政府的一种方式,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着重保护公民的监督权;行政效率论认为投诉举报是公民提升执法效率的一种方式,由此还衍生出了“投诉举报工具论”的观点,彻底否定投诉举报人作为处理机制的参与方;行政救济论认为投诉举报中应当区分投诉与举报的概念,承认投诉对于公民私益性权利的救济功能;而政府服务论则认为政府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是政府应当提供的社会服务,但却过度加重了行政机关一方的义务。在这些理论的发展下,投诉举报处理的边界日益模糊,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也与其他机制混淆不清。而上述问题,又都归结在投诉举报是否是一项权利,以及是一项怎样的权利问题上。然而,目前对于投诉举报权却存在权利肯定说、权利否定说和部分权利肯定说。这导致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发展缺乏统一的理论指导。而在现实层面上,投诉举报逐渐开始“异化”,由一项“参与性”的机制转变成了“对抗性”的机制。行政机关一面希望通过法律规定的投诉举报提升执法效率,一面又将投诉举报人视为职权启动的“工具”。而公民亦将投诉举报变成了维护私人权益,甚至谋求非法利益或达到非法目的的“工具”。投诉举报逐步向着“对抗”走去,甚至对制度的正当性产生了影响。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行政机关成为了违法判断的主要义务主体。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又是公民反馈违法信息的主要渠道,大量信息的汇集对行政机关的传统执法手段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中寻求相应的解决办法。在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厘清投诉举报人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应当享有何种权利。但从目前来看,理论和实务都混淆了来源于《宪法》第41条规定的行政检举,和来源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而这一源自于《宪法》第2条第3款的投诉举报是指任何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以其他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对象向行政机关反映违法行为的活动。而投诉举报权是各具体法律依据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向行政机关投诉举报的主观公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积极权利,具有参与、管理的属性。与这项权利所对应的义务便是行政机关对投诉举报处理的法定职责。通过行政行为类型化,可以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拆解为行政答复行为和行政处理行为,行政答复行为还可以进一步拆解为程序性答复行为和实体性答复行为。程序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是否受理投诉举报人所反映的事项,对投诉举报人获得行政机关程序性答复的权利产生影响。实体性答复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将所反映事项的核实情况、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人对于权利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产生影响。行政处理行为表明行政机关对于投诉举报人所反映事项已经进行了处理。但由于投诉举报权本身是一种参与协作的权利,其并不具备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意涵。因此,行政处理行为对投诉举报权并不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但是否对投诉举报人其他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还需根据行政处理行为的具体内容进行判断。通过行政过程论全面动态地审视投诉举报处理行为,其中还包括过程性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分流行为决定了投诉举报中所反映的事项是否能够由正确的行政机关进行处理,而调查行为决定了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错误的分流行为和调查行为必然影响行政处理行为的正确性,从而影响投诉举报人对于投诉举报权行使结果知情的权利。此外,在缺乏行政调查行为下的任何实体性答复都是缺乏理论和事实依据的,这就相当于没有任何证据的断案结果。相应的,请求行政机关履行调查职责的权利应当成为实现投诉举报权的关键内容。在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应当具有广泛的参与性。行政法中公众参与应当包含三个层面的参与:其一,行政法中的宏观公众参与。行政机关在运用国家行政权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时,应当广泛吸收私人参与到各个行政过程中,承认私人主体在行政中具有一定的主体地位,并构建起行政协商、对话、互动的行政机制、制度;其二,行政法中的中观公众参与。中观公众参与是指对传统行政行为模式突破下中的公众参与,其中以双方协议形成的行政合同为典型;其三,行政法中的微观公众参与。微观公众参与是指公众具体参与到各种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中。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正好契合了这三个层面的参与。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如何在微观层面的公众参与理念下,构建投诉举报权与行政权之间的交互和对话,以通过对投诉举报权的保障实现行政权运行的目标、任务。此外,社会治理体系中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要需要社会主体的参与。这种参与具体可以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其一,社会自治本身即是一种治理效果的体现。通过社会性公约的方式促进公民懂法、守法,自然减少了违法行为和社会纠纷的产生,从而达到社会治理的效果,同时也减少了投诉举报的数量;其二,社会主体作为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的助力。在实质性解决纷争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必须有效地化解社会纠纷。投诉举报处理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本身既带有维护社会公益、防止纠纷扩大延伸的作用。因此,投诉举报处理本身即是一种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其二,与投诉举报交织在一起的民事纠纷,体现出其与行政密切相关的社会纠纷属性。因此,应当设置额外的实质性纠纷解决机制对民事纠纷进行解决。在投诉举报权行使过程中,如果不对这些民事纠纷进行实质性处理,那么公民需要再次转向司法机关寻求救济。这不仅增加公民的维权成本,也会加重公民在行使投诉举报权过程中产生的“偏见”和“情绪”,从而反向弱化了公民对于投诉举报处理的满意度。通过对投诉举报的法律规范分析,我国共有36部法律规定了投诉举报条款,虽然规定的形式多种多样,但都一般规定投诉举报是一项权利。而法律以下,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均有涉及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由此形成了“投诉举报条款+管理领域/事项+具体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和“政府概括性管理领域/事项+统一的投诉举报处理规范”的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部门管理型立法模式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有利于形成专业化的管理,但也存在缺乏统一标准、部门分散缺乏互动、增加维权成本等问题。而统一管理型立法模式依托一级政府平台,提升服务理念,对统一性制度构建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但也存在缺乏上位法依据、随意立法增加行政机关负担等问题。在这些模式中,经过抽象总结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一般包含识别标准、分流标准和处理程序规定。识别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快速识别投诉举报。分流标准能帮助行政机关正确受理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而处理程序是对行政机关投诉举报处理流程的规定。这些共通性的程序为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而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环境保护领域以及科研诚信管理领域这三类具有代表性的领域中,也形成了一些特殊经验借鉴。社会主体的参与机制、高层级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以及行政调解纠纷解决机制的嵌入,都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综上,为充分发挥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权利保障、公众参与、纠纷解决中的功能,应当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保障参与是指以保障促进参与,以参与实现投诉举报处理的社会治理效果。保障参与论具体有以下几层含义:其一,以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保障参与主体的权利。目前的立法模式和理论体系均是以行政机关一方义务或内部程序为主,投诉举报人在处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并不明确,司法上也被否定具有参与的权利。因此,应当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的程序答复请求权、权利行使的知情权、获得司法救济等权利。这是最基本的参与地位保障;其二,突显投诉举报权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的性质,明确投诉举报人享有请求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实的权利。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具体形态的投诉举报权,应当具有更高的参与性和公益性,有别于一般行政程序中的参与性权利。虽然这项权利不能要求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调查行为,但应当保障其对调查结果的参与和监督。具体可以反映在行政机关答复内容必须包含调查事实的说明,以及投诉举报人有权对行政调查提出反证质疑;其三,推进投诉举报人与被投诉举报人的深层次参与。投诉举报人不仅仅是行政程序的启动者,而被投诉举报人也不仅仅是行政处理的对象。对于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和纠纷,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提供机制进行实质性纠纷解决,体现出对于参与方利益的平衡和关怀;其四,扩大参与主体的范围,广泛吸收社会主体参与,培养社会主体的参与能力,最终回馈于社会主体的自治能力,在根本上减少纠纷和违法行为的发生。于此相应的,在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具体构建上,应当构建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以及统一性的受理平台,并以司法提供外部的救济保障,以推动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构建。
李贵兴[8](2020)在《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推进政务公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要义。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是加快建设阳光政府、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C市(县级市)是国务院确定的开展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100个县(市、区)试点地区之一。近年来,C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有关决策部署,积极试点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尤其是不断推进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工作,促进工作提质、执法规范和服务增效。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和纳税人的增多,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遇到了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将以C市为例,综合运用理论研究、实证分析、比较分析和系统研究等众多研究方法对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进行研究。论文首先基于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社会背景及其研究意义,评述国内外研究成果,指出研究思路和方法,点明论文的创新之处。其次对政务公开标准化等相关概念进行阐述,以及这一研究内容所涉及的新公共管理、新公共服务等理论基础。再次通过实地调查和分析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情况,介绍主要做法和典型经验,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深入分析原因。然后介绍国际税收管理政务公开的做法和启示。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五公开”标准化、加强平台建设、提高公众参与程度、强化队伍建设等具体建议,以期解决当前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并进一步为当前全面开展的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试点提供一定的参考。
史聪[9](2020)在《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技术标准与科学技术的发展密切相关,它是技术领域中经协调统一而制定的通用规则,长期以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技术标准本身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严谨的科学性和客观的可度量性,不仅为微观企业的发展提供引领,也成为宏观市场规制的重要依据,还为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推进提供有力支持。技术标准与法律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规则,在制定程序、形式特征和实施效力方面有着很大差异,因而技术标准不可视为法律,但基于其在形式和实质内容方面与软法的特征相契合,应将技术标准界定为软法。技术标准与法律各自成体系,但在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具备协同的基础,行业治理和社会治理需要技术标准和法律共同发力,而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针亦对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提出了要求;与此同时,就技术标准与法律本身来看,二者都有对美好秩序和民主协商的共同价值追求,且在长期的实践中二者已经形成了良好的互动,这为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不可忽视的是,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过程中仍存在着诸如技术标准落后,技术标准在执法、司法运用中的选取等问题,未来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仍需要在制定及适用方面加大协同力度,二者要及时根据社会变化进行更新修订,同时要在适用规则上进一步细化磨合。
王甜甜[10](2020)在《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研究,属于交通产业法学领域研究范畴。2020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现行及在编公路工程行业标准项目清单中,《美丽公路技术规范》在列其中,该文件明确规定了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制定,应遵循的首要原则。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制定,旨在推进交通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推进我国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本文旨在以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学理思路为研究对象,从学理角度出发,探索美丽公路技术标准体系的制定与施行。本文结合工程法学理论、法美学理论的相关学科知识,综合运用分析归纳法、跨学科交叉法等方法开展研究。理论上,结合工程法学规律,发掘《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相关规定蕴含的法理。实践上,结合美丽公路建设的系列规章制度,从中发现其技术标准等相关法理的运用规律。用法律思维,分析其问题,利用法学专业知识为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制定与施行提出可行性参考建议,以期促进美丽公路建设的有序发展。文本研究内容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相关概念界定,为文章的下文提供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根据我国《公路工程技术标准》(1)的相关内容,从原则、体系以及技术规范三个方面提出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制定与施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第三部分,针对上文所遇到的问题,从上述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与探讨;第四个部分,提出一些可行性的法理思考,以达到为我国美丽公路建设提供一套完整法学理论体系的目的。探索与完善美丽公路的技术标准,符合依法治国的法理要求与走向。也是在公路交通社会关系中,保障公路社会关系的秩序与公平,实现人们的美好出行愿望的法理价值所在。在新时代,探索完善美丽公路的技术标准学理,不断将其法理思路,融入绿色创新体系与监督体系,对于保障公路秩序的共享、绿色、安全与高效,提升人们美好出行的质量水平,实现建设美丽中国之目标,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2)我国标准化法制的现代转型——以《标准化法》的修订为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一、标准的属性:从技术法规向技术规范的回归 |
二、标准体系:从层级关系到地位平等 |
三、标准化资源配置:从政府主导到市场与政府并重 |
四、标准化领域:从一二三产业到社会事业 |
五、结语 |
(4)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3 研究对象与关键问题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2.1 食品安全相关研究 |
2.2 相关理论基础及模型 |
2.3 食品安全行为影响因素相关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3 公众食品安全的风险认知及行为分析 |
3.1 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3.2 公众食品安全风险认知机理分析 |
3.3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演化机理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食品安全全过程多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4.1 食品安全全过程参与主体分析 |
4.2 基于博弈论的多主体演化博弈分析 |
4.3 本章小结 |
5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模型构建 |
5.1 研究设计 |
5.2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因素筛选 |
5.3 研究变量界定 |
5.4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模型构建 |
5.5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模型研究假设 |
5.6 本章小结 |
6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研究量表的开发与数据收集 |
6.1 量表开发的步骤与原则 |
6.2 量表设计及开发流程 |
6.3 变量的操作化定义与量表构成 |
6.4 量表题项详细分析 |
6.5 量表修订与正式量表生成 |
6.6 正式调研与数据收集 |
6.7 样本数据检验 |
6.8 本章小结 |
7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因素实证研究 |
7.1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现状与差异特征分析 |
7.2 基于结构方程的食品安全“心理-意愿-行为”全模型检验 |
7.3 食品安全“意愿-行为”转化路径的调节效应检验 |
7.4 行为结果与行为意愿回归作用分析与假设检验 |
7.5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理论模型修正 |
7.6 本章小结 |
8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干预仿真研究 |
8.1 基于小世界网络的环节风险感知干预仿真 |
8.2 基于ABMS仿真的情景因素干预分析 |
8.3 本章小结 |
9 政策建议 |
9.1 我国现行食品安全政策梳理 |
9.2 食品安全行为引导政策体系 |
9.3 本章小结 |
10 研究结论与展望 |
10.1 研究结论 |
10.2 主要创新点 |
10.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初始调查问卷 |
附录2 公众食品安全行为正式调查问卷 |
附录3 |
附录4 |
附录5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论标准化法的结构与体系(论文提纲范文)
1 标准化法由共同法与制定法同构关系形态之结构的发现 |
1.1 标准化导则之性质 |
1.2 标准化导则是硬法不是软法 |
1.3 标准化导则的叠加赋能及宪政精神 |
1.4标准化导则是“共同法”及其和《标准化法》的关系 |
2 标准化法的结构是如何生成的 |
2.1 商品条码的特性和作用 |
2.2 中国参加GS1的创新和特色 |
2.3“共同法”与“制定法”的同构 |
3 标准化法体系及其问题 |
3.1 关于《标准化法》特别法 |
3.1.1 法律法规对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
3.1.2 维持现有模式管理的强制性标准 |
3.1.3 暂按现有模式管理的标准 |
3.1.4 核、航天等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军工领域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3.2 关于《标准化法》附属法 |
3.2.1《标准化法》附属法的范围 |
3.2.2《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是不是附属法 |
3.2.3 关于《标准化法》地方立法 |
4 结语 |
(6)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相关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研究范围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基础理论与分析范式构建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概述 |
一、产品、质量与产品质量 |
二、监管与产品质量监管 |
三、产品质量监管工具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相关理论 |
一、法经济学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安全价值理论 |
四、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范式建构:一种法治化分析路径 |
一、我国产品质量监管的初始法制状态 |
二、“观念——结构——行为”法治化分析路径的建构 |
第二章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框架 |
第一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目标 |
一、价值目标:打造协同治理的法治监管模式 |
二、结构目标:形成科学合理的法治平衡 |
三、行为目标:形成多元协同、社会共治的法治格局 |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动力来源 |
一、内在动力:现代质量监管理念的嵌入 |
二、外在动力:法律制度供求的非均衡 |
三、直接动力:利益驱动下的理性选择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阻力因素 |
一、思想阻力:理念认知滞后 |
二、结构阻力:制度变迁及其路径依赖 |
三、行为阻力:既得利益集团的阻碍 |
第四节 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路径选择 |
一、观念选择:渐进式路径 |
二、结构选择:社会化路径 |
三、行为选择:法治化路径 |
第三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变迁 |
第一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演进 |
一、改革开放前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 |
二、改革放开后的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
三、产品质量监管法制演进沿革述评 |
第二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成效 |
一、监管理念从国家权力走向公民权利 |
二、监管法制从自利型走向服务型 |
三、监管行为从单一手段走向多元化手段 |
第三节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运行存在问题 |
一、监管理念守旧,价值目标冲突 |
二、法制体系内容交叉冲突,与市场实际脱节 |
三、监管行为倚重运动式监管,参与主体单一 |
第四章 境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借鉴 |
第一节 产品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二节 消费者主导型监管 |
一、监管理念 |
二、法制结构 |
三、监管行为 |
第三节 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分析及启示 |
一、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分析 |
二、各国产品质量监管立法体系的启示 |
第五章 我国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之路径 |
第一节 强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观念变革 |
一、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的基本价值取向 |
二、产品质量监管法治意识形态革新 |
第二节 重塑产品质量监管法治结构 |
一、深化产品质量监管制度改革 |
二、构建科学规范的多方参与制度 |
三、优化各方主体间联系互动制度 |
四、建立监管法治影响评估分析制度 |
第三节 优化产品质量监管法治行为 |
一、加强行政监管部门的行政检查方式手段 |
二、细化消费者监管权利义务 |
三、加强企业主体责任 |
四、发挥多元社会主体监管优势 |
五、提高信息传递质量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7)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矛盾式发展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总体现状 |
二、投诉举报数量急剧上升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法律效果不佳 |
四、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缺乏统一性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困境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不确定性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功能定位不明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边界模糊 |
四、投诉举报权利属性的争议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现实难题 |
一、由“参与”走向“对抗”的投诉举报 |
二、信息化发展加剧行政的违法判断义务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为传统执法带来的挑战 |
四、司法裁判对投诉举报案件的过度限制 |
第二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理论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投诉举报权的概念和性质 |
一、投诉举报概念的构成要件 |
二、不同性质投诉举报的区分和联系 |
三、作为宪法参与管理权中具体权利形态的投诉举报权 |
四、投诉举报权在公民权利体系中的定位 |
第二节 权利保障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基于行政行为论的单方义务型处理机制 |
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论的权利回应型处理机制 |
三、基于行政过程论的权利保障型处理机制构建 |
第三节 公众参与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公众参与的关系 |
二、行政机关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局限性 |
三、社会主体在投诉举报处理中的参与能力 |
第四节 实质性解决纠纷视野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一、投诉举报权与民事权益的交织 |
二、行政机关实质性解决纠纷的必要性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实质性解决纠纷上的作用 |
第三章 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规范依据 |
第一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立法模式 |
一、法律中的投诉举报权利条款 |
二、其他行政规范中的投诉举报规定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定的规制方式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法律规范中的一般性规定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识别方式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分流方式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中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在特殊行政领域中的模式化 |
一、因行政领域的特征形成的处理模式 |
二、不同处理模式中的权利保护倾向 |
三、处理模式对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影响 |
第四章 构建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 |
第一节 以“保障参与”作为机制完善的逻辑起点 |
一、保障参与型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基本架构 |
二、在立法层面构建统一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规范 |
三、在制度构建上完善投诉举报权的合理行使 |
第二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制度化构建 |
一、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社会主体参与机制构建 |
二、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的纠纷解决机制构建 |
三、统一性受理平台下的投诉举报行政处理程序构建 |
第三节 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救济路径完善 |
一、确认以投诉举报权为基础的行政诉权 |
二、投诉举报人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 |
三、投诉举报行政处理行为的司法审查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和内容 |
二、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第四节 创新之处 |
一、研究视角的创新 |
二、研究内容的创新 |
三、研究对象的创新 |
第二章 政务公开一般理论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 |
二、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 |
第二节 政务公开理论基础 |
一、新公共管理理论 |
二、新公共服务理论 |
三、后工业社会理论 |
四、信息共享理论 |
第三章 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基本情况 |
一、高位统筹谋划,及时启动试点工作 |
二、深入调查研究,理清试点工作思路 |
三、编制标准规范,构建公开制度体系 |
四、州县联动协同,有序推进试点实施 |
第二节 主要做法 |
一、整合资源,畅通政务公开渠道 |
二、立足实际,做好改进提升求实效 |
三、集成创新,探索政务公开新模式 |
四、注重实效,以公开促服务质效提升 |
第三节 典型经验 |
一、全面贯彻落实公开规定 |
二、积极拓展丰富公开内容 |
三、做好信息公开保密审查 |
四、不断健全完善公开方式 |
五、规范优化公开流程 |
六、以健全组织领导机制为起点 |
第四节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存在的问题 |
二、原因分析 |
第四章 税收管理政务公开的国际借鉴 |
第一节 国外税收管理政务公开的主要做法 |
一、美国税务公开的做法 |
二、英国税务公开的做法 |
三、法国税务公开的做法 |
四、日本税务公开的做法 |
第二节 国外税收管理政务公开做法对我国的启示 |
一、要建立政务公开立法保障 |
二、要用法条明确公开和不公开的范围 |
三、要建立统一的公开平台 |
第五章 推进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推进“五公开”标准化 |
一、加大标准化规范化清单的试点完善力度 |
二、加大基层法理审查试点力度 |
三、加大标准化规范化流程的试点完善力度 |
四、加大标准化规范化网络公开的试点力度 |
五、加大标准化规范化基层政务公开特色内容的试点力度 |
第二节 加强平台标准化建设 |
一、标准化建设管理层级网站 |
二、提高层级网站“互联网+政务”信息化水平 |
三、加强层级网站与其它媒体之间协同联动 |
四、拓宽层级网站公开内容维度 |
第三节 提高政务公开公众参与程度 |
一、细化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事项范围 |
二、优化政务公开公众参与互动模式 |
三、注重政务公开公众参与效果 |
第四节 强化政务公开组织队伍建设 |
一、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制 |
二、加强政务公开人才工作 |
三、强化队伍考核评估工作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技术标准概述 |
第一节 技术标准的内涵与主要类别 |
一、标准、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 |
二、我国法律中技术标准的主要类别 |
第二节 技术标准的特征 |
一、高度的专业性 |
二、严谨的科学性 |
三、客观的可度量性 |
第三节 技术标准的作用 |
一、技术标准对微观企业发展的引领作用 |
二、技术标准对宏观经济市场运行的规制作用 |
三、技术标准对我国标准化工作的推动作用 |
第四节 关于技术标准属性的分析 |
一、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区别 |
二、技术标准是一种软法 |
第二章 技术标准与法律协同之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技术标准与法律协同的必要性 |
一、行业治理需要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 |
二、社会治理需要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 |
三、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要求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 |
第二节 技术标准与法律协同的可行性 |
一、技术标准与法律具有共同的价值追求 |
二、技术标准与法律已经形成良好互动 |
第三章 技术标准与法律协同的现实路径 |
第一节 法律视角下技术标准在实践中的问题 |
一、技术标准缺失问题 |
二、技术标准与法律的衔接问题 |
第二节 技术标准与法律协同建议 |
一、技术标准与法律在制定更新上要协同 |
二、技术标准与法律在适用上要协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学科定位 |
2.选题来源 |
3.选题背景 |
4.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思路 |
1.研究方法 |
2.基本思路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五)本文不足之处 |
一、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学理界定 |
(一)美丽公路的界定 |
(二)工程美的内涵 |
(三)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律规范渊源 |
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理论渊源 |
2.公路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的本质渊源 |
3.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历史渊源 |
4.我国美丽公路及其技术标准的渊源 |
(四)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内涵 |
二、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原则与体系 |
(一)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原则 |
1.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制定原则 |
2.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实施原则 |
3.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监督原则 |
(二)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体系 |
1.美丽公路技术标准规划体系 |
2.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体系 |
3.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养护体系 |
4.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管理体系 |
三、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学理分析 |
(一)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原则学理分析 |
1.从法学原则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2.从法律依据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3.从法律价值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4.从法律标准化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二)美丽公路技术标准体系学理分析 |
1.从规划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2.从建设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3.从养护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4.从管理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三)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技术规范学理分析 |
1.从制定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2.从监督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3.从安全保障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4.从责任追究视角分析美丽公路技术标准 |
四、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思考 |
(一)从原则体系的法理思考 |
1.美丽公路技术标准与技术法规相互衔接 |
2. 美丽公路技术标准实施融合多元化体制 |
(二)从体系的法理思考 |
1.规划体系的法理思考 |
2.建设体系的法理思考 |
3.养护体系的法理思考 |
4.管理体系的法理思考 |
(三)从技术规范的法理思考 |
1.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发展理念融入 |
2.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监督理念融入 |
3. 美公路技术标准的安全理念融入 |
4.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责任理念融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新《标准化法》时代标准化法律体系的完善[J]. 柳经纬,刘云,周宇. 中国标准化, 2021(05)
- [2]我国标准化法制的现代转型——以《标准化法》的修订为对象[J]. 柳经纬,聂爱轩. 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1(01)
- [3]国务院关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开展“一业一证”改革试点大幅降低行业准入成本总体方案的批复[J].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20(33)
- [4]公众食品安全行为驱动机理及政策干预研究[D]. 马利华.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7)
- [5]论标准化法的结构与体系[J]. 王艳林,代依陈,刘瑾. 标准科学, 2020(08)
- [6]产品质量监管法治化研究[D]. 任翔.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5)
- [7]投诉举报行政处理机制研究[D]. 罗仙凤.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8]C市税收管理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研究[D]. 李贵兴. 云南师范大学, 2020(01)
- [9]技术标准与法律的协同研究[D]. 史聪. 上海社会科学院, 2020(04)
- [10]美丽公路技术标准的法理研究[D]. 王甜甜. 长安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