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有企业“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论文文献综述)
张建文[1](2006)在《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 ——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文中提出一、论文要旨与基本线索 (一) 论文要旨 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国策以来,中国社会和经济生活开始了结构性变迁的历程。从经济角度而言,改革的思路,无论是提倡以计划经济为主商品经济为辅,还是认定我国经济为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抑或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终的方向还是朝着市场化方向迈进。市场化方向的经济改革为传统民法的复活和新生创造了经济上的基础,以维护私人自由为己任的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制度受到极度推崇和广泛关注,这早已超出了民法学的范围,法哲学、宪法学、行政法学等任何一个法学部门都无法回避私有财产问题,而且都必须表明对保护私人所有权的肯定性态度,以致私人所有权已无须为自己存在的合理性辩护。 市场经济内在地要求尊重、承认和保障私人的经济自由,私人所有权奠定了私人经济自由的物质基础。以私人所有权为中心的所有权制度的研究,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公民所有权之间,并没有什么本质性的差异,只是主体不同而已,因此,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应当享有完全平等的保护。于是就有人提出了国家为什么不能在竞争性经济领域中存在,既然是市场经济,就应该各种经济成分平等,没有必要刻意地去追求谁进谁退,合理的进路应是国进民亦进,在市场经济规律的支配下,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的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本质上相同的观点,实际上意味着国家所有权被私人所有权化了,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之间真的是除了主体不同之外,就没有任何本质性差异了吗?国家所有权与私人所有权作为所有权的基本类型,其制度的价值追求何在?完全平等论是否就真的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必须从将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化的人手中拯救国家所有权! 本文认为,所有权的基本类型可以分为两种:一是私人所有权,包括公民所有权和法人所有权,二是公共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两种基本类型的所有权制度的价值追求、主体性质、客体结构、权能结构相似但并不相同,而且公共所有权,特别是国家所有权在其公共性的实现途径上有其特殊的结构。
杨欣[2](2006)在《变革与回应: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论文以引发公共行政领域深刻变革的民营化运动为关注点,从行政法的角度考察民营化对行政法的冲击,以及行政法所应作出的回应,希冀行政法能与作为其背景的公共行政的发展同步,使行政法在有效解决公共行政变革中的法律问题的同时,亦能实现行政法理论体系的自我更新。为此,本论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对民营化的发展动因及演进历程进行研究。此项研究分四节进行:第一节,探讨了民营化的概念、类型及意义。指出民营化在三种意义上存在,最广义、广义与狭义,广义的民营化是本论文讨论的基点;民营化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做不同的类型划分,其中,实质民营化与功能民营化是最基础的分类。第二节,讨论了民营化的源起动因,指出解决财政困境的现实需求是引发民营化的直接动因,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回流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治道变革,是民营化运动获得正当性的理论支持。第三节,回顾了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后社会主义国家民营化的不同轨迹,梳理了中国民营化发展的独特历程。第四节,分析民营化可能引发的负面效果,指出行政法的制度建构之于民营化的意义,以及制度建构的逻辑框架。 第二章对民营化边界进行研究,探讨其所引发的政府职能调整及组织法变迁。此项研究分为四个组成部分:第一节,分析了公共任务、国家任务与政府职能之间的关联性,明确政府职能在公共任务体系中的地位、政府职能的结构特性,指出国家所享有的“全面管辖权”是民营化边界得以厘定的基础。第二节,分析了影响民营化边界的因素,指出公共性是影响民营化边界的第一层级的因素,是价值层面的因素;效率是影响民营化边界的第二层级因素,是操作层面的因素;在公共性与效率之外,民营化边界的厘定尚须考虑法律保留的问题。第三节,分析了民营化的动态边界,这种动态性主要体现在:民营化除了有不可移转的核心职能外,尚有大量的“游移地带”,这是个可随一国经济及制度发展而调整的区域。第四节,分析民营化对行政组织法的影响,指出民营化所引发的政府职能调整,一方面导致了新型行政组织的旦生,另一方面,私人承担行政任务对传统行政主体理论亦构成冲击,除此,组织的变迁不可避免地对公务员制度产生影响,本节亦对其进行了探讨。 第三章对民营化路径进行研究,分析其所引发的“契约行政”的兴起,以及公法规则的回应。该项研究共分四节进行:第一节分析了契约在民营化路径
张俊[3](2016)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文中指出迄今为止,市场经济是被各国发展经验教训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可行之路。如果承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实是一种市场经济,那它就应当具备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个体权利受保护、政府权力受制约、竞争秩序公平透明、制度规则可预期等市场经济所必备的共通要素。公权力的越位、错位和缺位,是我国改革所要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有效地加强对公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是事关我国改革走出“深水区”的关键。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仍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从一定程度上说,国有企业是国家公权力的产物和工具,这种公权力或者来自企业所处的特殊领域和承担的特殊职能,或者来自对企业所经营的国有资产的处分。它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国有企业的某种“特权”,但是究其权力的来源和实质,则是政府代表全民行使的国家权力,是国家公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国家企业权力,政府实际掌控着国家企业权力实现的范围和程度。在市场体制下,这种权力是政府通过设立国有企业输出权力、国有企业通过行使权利实现权力两者共同完成的,缺一不可。这种包含政府和企业双方行使主体的权力正是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所在,也是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关键因素。因此,好的国企改革,本质就是要识别和规范这种特殊的国家公权力,从而才能保障个体自由和财产权利,维护市场的公平秩序,促进公共利益的实现;坏的国企改革就是模糊特殊企业和一般企业的界限、公权力和私权利的边界,维持和扩张权力对资源、利益不受约束的控制。既然对公权力的规范是我国改革的核心问题,那么国有企业改革的中心任务同样是对涉及国有企业运营和改革中的国家权力的规范。规范权力的手段可以有多种,包括道德手段、政治手段、法律手段等。其中,法律规制本应是最主要的手段,因为通过立法的方式,使得这种规制具有民主性、稳定性和反复适用性。它是明确和可预期的,人们可以合理地期望政府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和退出过程中会如何行为,公共利益包括自己的利益将如何受到影响,也能够依据法律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失范进行纠正。从世界各国来看,实行严格的法律规制也是规范政府管理国有企业的普遍做法。但遗憾的是,我国虽然拥有世所罕有的巨量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它们在整个国家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对国家企业权力的法律规制却相当薄弱和有限。这其中既有整体法治水平较低、立法不完善的因素,也有对国有企业性质和功能的模糊和错位,特别是对国有企业转轨性、公权性认识不足的影响。在理论上,我国目前无论是宪法和行政法学界,还是经济法学界,都未对国家企业权力这种围绕国有企业集中体现的特殊国家权力为重点进行研究,致使这一处于交叉、边缘领域的权力几乎成为理论研究的盲区。在实践中,目前涉及国有企业改革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仅立法层次普遍较低,而且明显地表现出为政府的国有经济政策进行法律语言“翻译转换”的从属特质,缺乏从社会公共立场出发,对公权力进行规制的法治特性和独立价值。只有对国有企业在设立、运行到退出全过程中所涉及的公权力进行全面的清理,清晰地划定国有企业及其背后的政府权力边界,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运行更加健康有序。本文正是基于上述想法,循着“权力是什么”→“国家设立和经营企业是不是权力”→“国家企业权力是什么样的权力”→“国家企业权力应服从什么规制原则”→“国家企业权力应有怎样的规制结构”→“具体如何规制各类不同国有企业的权力”这一思路展开论述。全文除绪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旨在为国家企业权力的论证提供初始定位与宏观定性,可以看作是全文的一个引子,并不直接针对国家企业权力进行研究,但从权力的一般性出发,可以形成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基本方向性关照,并有助于透过纷繁复杂的现象,抓住问题的关键和本质。从权力的概念来看,核心要素是一方的支配与另一方的服从,权力按其性质可分为公权力与私权力,按其主体可分为政府权力、企业权力、社会权力等,按其内容可分为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等。权力的“合法性”是决定权力能否被服从,进而能否稳定维系的关键。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都在于公共性,但权力的特性、人性的弱点、制度的缺陷决定了公权力存在背离公共性的异化风险。在矫正公权力异化的德治、政治、法治三种主要方法中,法治矫正在现实性与效率、效果方面更具优势。第二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本章论证国家企业权力是国家权力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一种特殊的公权力,它存在多方面的公共性作为其合法性的依据,但同样权力行使也可能偏离公共性而发生异化。首先,从国家观念和国家权力发展历程来看,主权存在相对化趋势,公共性约束的强化促使国家日益重视社会职能和经济权力,不同类型国家都存在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从历史与现实的普遍现象中,可归纳出国家企业权力概念,即在国有企业的设立、经营、退出中所包含的国家权力,它通过“政府支配企业—企业行使权利”的方式得以实现,具有政府权力和企业权力两个层次,在营利性和非营利性领域分别有不同的作用机制。其次,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可从多角度得到理论支持,从交易费用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使得某些具有公共需求,但私人企业和市场交易均无法发生的生产得以实现;从公共物品理论看,国家企业权力因向社会提供准公共物品而使公共经济领域纳入管理;从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看,国家通过国有企业承担特殊的公共责任。最后,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实际运行中,在竞争关系、财产关系、交易关系等方面存在公共性的异化,异化是由于国有企业改革定位不清、公权力法律约束性不足、国际国内经济环境变化引起的,而在立法方面则表现为国有企业在性质上未定位于特殊企业、目的上未突出权力规制、方向上未进行科学分类。第三章“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本章针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构建整体性的规制框架,从规制的基本理念、规制的客体结构和主体结构三个方面形成体系化思路。首先,应将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纳入宪政秩序。在我国关于国有经济的宪法制度中,应确立权利本位、权力法定、权力公开、公共利益原则,作为规范国家企业权力运行的经济宪政基本秩序。其次,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方面,可借鉴国际经验,通过国有企业分类改革,将我国国有企业按其功能和财产属性区分为公共型和商业型两大基本类型,根据两类企业涉及的不同国家权力特征,配置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制资源。最后,在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方面,规制主体主要有外部主体和内部主体两大类。外部主体主要是立法机关和利益相关者,议会(人大)应对涉及国家企业权力的重大事项拥有最终决定权,应强化人大在我国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结构中的权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参与。内部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企业自身,应改革现行政府规制模式,区分公共型和商业型国有企业实施分类规制,在企业内部也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等的权力制约作用。第四章“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是政府实现特殊政策目的工具属性,以及公益性、垄断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规制而非企业行为规制,重点是规范政府设立企业的权力、划定企业经营业务范围的权力、调控企业行为的权力。首先,要对企业设立权进行规制,在公、私法人划分的基础上改革现行法人制度,建立适于公共型国有企业性质的特殊的法人,采取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设立原则和设立程序。其次,要对企业业务权进行规制,以我国政策性银行为例,论证国有企业业务经营的权力性,业务权的失范及其纠正,包括明确对政策性业务的界定、加强对相关业务的监管及利益补偿规制。最后,要对国家调控权进行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由于政府身份错位、公共博弈的缺失引起调控“失灵”,为纠正调控权的异化,应通过委员会化努力构建具独立性的价格调控主体,引入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对调控权作适当性限制,在个体诉讼和公益诉讼两个层面探索价格听证程序的可诉化改造。第五章“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本章基于商业型国有企业是发挥国有资本为全民利益增长服务、协调国民经济发展的工具属性,以及竞争性、营利性的行业特征,对其中的权力规制主要体现为对企业国有资本运营的规制,通过人大、政府、企业三级的合理衔接,使政府和企业“代理”全民运营资本的权力受到更全面和有效的监督。首先,企业“内部人控制”和政府监管的滥用使国有资本运营权力产生异化风险,应以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合理定位为关键,调整现行国有资本运营体制,使政、企各归其位。其次,将国有资本运营纳入财政预算,是权力规制法治化的根本保证,应在公共财政理念下,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特别是对资本收益权的规制,在收益上缴和支出方向和用途上确保公开、公平的公共决策。最后,要对国有企业的合并权进行规制,国有企业的合并与政府行政权力密不可分,传统的反垄断法规制在这一领域存在失效问题,必须以规制政府权力为中心,从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三方面入手,探索破解国有企业合并中的行政垄断。第六章“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本章着眼于在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建立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的权力退出规制体系。国有企业改革无法回避民营化,它是解决竞争领域企业效率问题和垄断领域市场开放问题的必经之路。首先,要认识到民营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和国有企业的权力逐步退出的过程,这种退出本身具有公共性,在退出路径的选择上应选择主动、公开、法治的方式,要通过法律规制实现权力的分类退出、分步退出,并在退出中保护公共利益。其次,在竞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建立民营化的决策规制和交易规制,在决策主体和方案设计中体现公共意志,在交易过程和收益处置中做到公开透明。再次,在垄断行业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退出中,应重点关注反垄断问题。以我国铁路改革为例,应建立自然垄断行业的独立规制机构,实现与反垄断监管的衔接,形成合理的市场结构规制和对退出中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体系,确保新生竞争领域的公平秩序。
赵威[4](2020)在《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文中指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报告还指出,为了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进一步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要成为世界一流企业,国有企业要在管理、创新、产品、人才等多个方面都具有领先性。正如习总书记所言,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体制机制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发展是第一要务,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要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打造世界一流企业,就必须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这三个关键环节上大有作为。基于这一背景,本文重点分析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的背景下,如何利用混合所有制改革这一重要契机和机制,通过不断积累关键资源、逐步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提高企业的动态竞争力等路径,打造国际一流企业。本文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推动国企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必须尽快摆脱观念之争。当前围绕国企改革的不同观念,如“马列主义派”认为国有企业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的基石,对国有企业目前进行的各种所谓市场化改革存在担忧;“市场改革派”,主张国有企业应从一般性竞争领域退出,对“国进民退”持批评态度,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布局的收缩调整;认为在应对西方冲击和挑战、追赶并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尤其需要强调国家的力量和国有企业的主导作用等不同观念,均有不同程度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然而,各派观念及相应群体对于国有企业如何进一步改革的主张和举措,却充斥着激烈的矛盾和冲突,对破解国企改革僵局具有不利影响。因此,在包括混改在内的国企改革“行动自由”之前,应该首先破除观念上的束缚。第二,我国已经有一大批企业接近世界一流企业,或正努力加速成长为世界一流企业,但仍没有一家中国企业跻身世界一流企业之列。对世界500强企业的有关数据进行的分析表明,虽然我国在2019年已经有129家企业进入到世界500强行列中,但从营业收入和利润对比来看,我国入围世界500强的企业仍然无法与发达国家的500强企业相比,尤其是与美国的世界500相比,两者之间的差距并未收窄,甚至有所扩大。从世界500强企业的行业分布来看,我国上榜企业行业分配不均,能源、银行等具垄断性质行业占比较大,大健康产业发展落后,高端制造业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信息技术产业快速崛起但基础领域薄弱,在全球产业链分工中仍处相对中低端劣势。第三,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给企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但上述影响并不必然是积极的,混改既是国企改革的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因此,对我国混改部分案例的研究表明,混改既可能发挥积极作用,如中国联通的混改已经成为新一轮国企改革中的一个标杆,而混改也有失败的案例,比如中信国安混改的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前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已经从过去的以“混”为主,转向现在的以“改”为主,引入社会资本只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第一步,改进公司治理、提升市场竞争力才是混改的最终目的。能否引入高匹配度、高认同感、高协同性的战略投资者,混改之后企业是否拥有改革的主观意愿和相应的能力,是导致不同企业混改结果出现巨大差异的根本原因。第四,混改有利于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混合所有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国有企业创新意愿和创新效率低下的问题。随着民营资本的加入,国有企业形成了多元化的股权结构以及不同所有制股东之间的制衡,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并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混合所有制改革使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实现了“优势互补”,混改后的国企不仅可以继续发挥国有股东在政策上的资源优势,同时民营资本的加入带来的灵活的经营策略、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不竭动力、企业家精神等,都将大大提高国有企业开展创新活动的动力和创新的效率。第五,混改成功的关键是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混合所有制改革将给企业带来全方位的影响,包括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对创新活动的影响、对企业效率的影响,但上述影响并不必然是积极的,混改既是国企改革的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其关键在要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第六,混合所有制的治理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形式。成功的国有企业治理并不存在一个既定的或者是最优的“路线图”,在一个国家成功的模式可能在另一个国家并不适用,每个国家都应该探索自身的国有企业改革之路。混合所有制的治理模式具有多样性,部分国家的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之后,较好地应对了治理挑战,而部分国家的表现则很差。
李建春[5](2010)在《国有企业国际比较研究》文中指出国有经济是一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世界上几乎每个国家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国有企业。目前,世界各国都在探索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这就为中国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改革和发展国有企业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时机。现代国有企业出现在工业革命后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并随着发展而不断衍生出更加丰富的职能。到19世纪后半期之前,国有企业的存在多是为了满足在自由市场条件下衍生出来的国有企业服务公用事业的现代职能,通常局限在邮政、烟草、铁路等行业中。战后西方国家都曾经历了国有化进程,80年代以来又开始了一次大规模的“私有化”改革浪潮。国有企业的主要特征是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国家是国有企业中重要的出资人,国有企业依据和使用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只拥有经营权而无所有权。国有企业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引导产业升级和培育支柱产业,对民营企业维护和救助,调节和控制经济。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生产或生活等基础设施部门、基础性战略性工业部门、银行金融保险领域、军工生产和某些专营专卖领域以及新兴产业部门。国有企业的国有出资人模式是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的核心问题。根据各国履行国有企业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是否集中,可以将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划分为分权模式、双重模式和集权模式。英国主要采取集权式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其主要标志是股东执行委员会的成立;法国最近采用了集权式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并建立一个致力于改善战略思维、透明度及增强董事会作用的实体,以使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规制职能与履行所有权职能分开;韩国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更类似一种“三重”模式,在国有企业中至少涉及三个政府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新加坡国有企业出资人采取集权模式和双重模式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集权模式主要通过政府控股公司来实现,而双重模式则主要是通过设立法定机构来实现;意大利主要采取的是“双重”出资模式,以实现对大量国有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问题是国有经济微观领域中关系国有企业经营成败的重要问题。世界上主要存在美国、德国、日本三种典型的公司治理模式,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中,三种模式也存在很大差别。美国的公司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组成,不设监事会,董事会既是决策机构也是监督机构,美国公司的董事会以外部董事为主;日本的公司治理结构设置董事会和监事会,两者并列存在于股东会之下,互不隶属。董事会的成员大多数由公司各事业部部长或分厂的领导兼任,通常是在本公司中经过长期考察和选拔;德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具有上下级层级关系,股东会下设监事会,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下设董事会,董事会向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转轨国家政府运行机制的转变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发展中国家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都在不同程度上借鉴了其他国家的经验,并受到本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世界各国对国有企业不断地进行改革和调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呈现出一些新的发展趋势。近期美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尽可能减少国有企业的数量和规模,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而且多以非所有权方式为主;在次贷危机后,美国出现了部分国有化的趋势,并加强了对国有企业的监管。日本近期的国有企业改革,尤其是中央级的特殊法人改革,使国有企业数量大幅度下降,降低了政府的财政负担,提高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效率,有利于消除官商勾结等腐败现象。欧洲国家国有企业改革在1993-2000年这一期间达到高潮,目前逐渐进入尾声。目前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的国有经济布局发生了很大变化,国有经济比重都降低到10%以下,其中英国的国有经济比重最低。在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中,新加坡通过出售国有股权等私有化政策筹集巨额资金,再将其用于高技术部门的国有企业的发展;同时通过政府资金支持等手段,使国有企业向高技术领域转型,从而实现对国有企业的结构性改造。韩国从1998年开始进行第五次民营化改革,对大量的政府出资公司进行彻底的民营化和分阶段性的民营化改革;2008年以来,韩国政府又开始大力推行国有金融企业的私有化。巴西的国有企业私有化改革在20世纪90年代末进入高潮阶段,目前已经完成大部分行业的私有化改革,已进入深层次改革阶段,国有企业改革主要表现为个别行业和企业的调整。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先后经历了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放权让利、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阶段、国有企业战略布局调整和股权多元化阶段等阶段,目前正处在进一步深化改革发展的阶段。目前,中国国有企业已基本上实现经营机制转换和经济效益稳定增长,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国有经济战略布局也趋于合理,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不断涌现,与国有股权相关的股权分置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顺利推进。但是,目前国有企业也存在着发展目标不够清晰,过于依靠市场垄断地位,自主创新能力不强,腐败状况还比较严重,经营责任不够严明,政企关系过于紧密,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逐步放缓等问题。在下一阶段,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将会面临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地位难以确立、各种矛盾日益凸显、中央企业难于管理和控制以及部分领域的“国进民退”现象等问题。总结世界各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经验,可以发现,国有企业发展将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领域长期存在,在对市场实施干预中发挥重要作用,纯粹的全资国有企业数量将呈递减趋势,主权投资基金已经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新形式,国有企业发展应遵循适度性的原则,而且国有企业将与国家现象共存。因此,中国国有企业改革应敢于冲破思维禁锢大胆突破,国有企业应加快退出竞争性领域,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加大改革力度走专业化运营之路,应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改革,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围绕上述思路,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应尽快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善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同时,国有企业产权主体不宜简单的多元化,不宜在纯粹垄断性国有企业完全推行公司制,中央企业总部在地域布局上不宜过度集中,不宜过度推行“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王俊豪[6](2010)在《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若干理论问题》文中提出"民营化"是一个很有争议的重要概念,民营化比私有化具有更为广泛的内涵,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不能等同于私有化。民营化和促进竞争是推动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两个轮子,缺一不可。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多种所有制企业的竞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城市公用事业分布的总体格局是:国有企业主要分布在自然垄断性业务(网络性业务)领域,而民营企业主要分布在竞争性业务领域。由中国的国情所决定,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应是一个渐进的过程。民营化的结果是,一方面减少甚至消除政府对城市公用事业的直接经营,另一方面需要有效的政府管制政策的支持。
吴易风[7](1999)在《关于非国有化、民营化和私有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通过对外国经济理论和政策中的非国有化、民营化和私有化三个概念的研究, 发现它们有相同的内涵, 是同义语。作者介绍了外国经济文献的私有化定义, 并探索了马克思主义的私有化定义。本文分析了社会主义国家出售国有企业在什么情况下是私有化, 在什么情况下不是私有化。本文还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股份制企业的所有制性质作了具体分析和分类, 并按不同类型论述了国有企业股份化同私有化的关系问题。作者对国有企业 “退出”说、“让位”论等提出了批评意见。
董梅生[8](2016)在《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选择研究》文中指出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把它上升到“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这一重要高度之后,拉开了新一轮国有企业改革的序幕。目前学者们的研究大多集中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内涵、性质、发展必要性,以及争论是走“国退民进”还是“国进民退”的道路等问题上,因此,学术研究成果定性的多,定量的少,实证分析更是滞后于社会实践需要。面对争议,习近平指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基本政策已明确,关键是细则,成败也在细则”。因此,在此背景下,学术研究视角应该转到“细则制定上”来。本研究在回顾国内外相关文献的基础上,重点研究了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选择的问题。文章首先对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首先回顾了我国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历程,发现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伴随着我国国企改革过程逐步萌芽、发展、壮大。从广义和狭义角度,文章对混合所有制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了分析。为了研究我国混合所有制企业的优劣势,文章利用1998-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30多万条企业数据,采用3年滚动窗口检验,发现混合所有制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最强。方差分析发现,国有独资企业、民营独资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微观效率和社会福利还受企业规模、地理位置、市场势力和行业等因素交互影响,孰优孰劣并无定论。但从变动趋势看,混合所有制企业的盈利能力、技术创新能力和社会福利指标一直处于优化和改进中,因此混合所有制企业是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企业类型,这正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现实依据。然后,针对国企和民企老总普遍担心的控制权问题,文章从资金侵占角度,研究了金字塔式股权结构的终极控制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进而损害公司业绩作用机理。随后,文章收集了 2003-2014年692家混合所有制企业、222家民营企业的平衡面板数据,建立了联立方程模型,系统分析了金字塔式股权结构、资金侵占、公司业绩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不同类型终极控制股东设立金字塔式股权结构动机不同,但终极控制股东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都会诱发终极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资金的侵占,且损害了公司业绩,只是侵害程度按照社会法人终极控制、中央政府终极控制和地方政府终极控制依次递减。本研究还发现适度制衡的股权结构、市场竞争程度的提高有利于缓解终极控制股东的资金侵占行为,提升公司业绩。基于上述研究,文章利用《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1998-2007年5960家混合所有制企业数据,从市场竞争角度,考虑到股权结构内生性问题,使用面板Ⅳ模型研究了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选择的一般规律。实证发现,国有股与企业绩效呈倒U型关系,市场竞争与企业绩效正相关、市场竞争与股权结构存在替代关系,且考虑市场竞争效应后,最优国有股比例从45%提高到84.3%,或从51%提高到75%。因为混合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股比例的平均值和中位数远未达到最优持股比例,所以对垄断程度高的行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时可以考虑提高国有股比例至最优水平,实行强强联合模式;对竞争性强的行业,可以考虑降低国有股比例,但也没必要实施国有股全部从竞争性领域退出,或单边退让国有股比例,因为此时国有股与绩效是正相关的。另外,混合所有制企业国有股比例的选择还受规模、行业等其他因素影响,并无普适标准,应因企制宜。此外,文章分类分层选取了两家混合所有制企业,剖析了其股权结构的选择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研究发现股权结构安排固然重要,但公司治理结构完善更为重要。基于实际操作层面,文章选取了上海市国资委,对其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做法做了全方位解读,研究发现借助资本平台进行兼并重组、国有资产证券化是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方式。最后,文中提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几点政策建议。第一,积极稳妥地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二,分类分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第三、坚持市场化方向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第四,混合所有制企业普遍采用金字塔式股权结构,但更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第五,借助资本平台进行兼并重组提高国有资产证券化率是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主要方式,因此要大力建设资本市场。
李惠先[9](2011)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研究》文中认为由于基础设施投资金额大、回收周期长,且一般都带有公益性质,长期以来世界各国普遍以公营(相对于私营的概念)的运营方式为主,即政府投资、政府建、政府经营。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在高失业率、高通货膨胀率和低经济增长率的冲击下,开始实行基础设施领域的改革,意欲打破国家对该领域的垄断,开放市场,引进部分民营资本,建立多元和有效的竞争机制。与其他多数国家相似,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长期受到资金短缺和运营效率低下等问题的困扰。在基础设施产业供需矛盾不断深化的推动下,我国开始了基础设施领域的民营化改革,尽管至今已有10多年的历史,但民营化改革推行中仍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去深入探讨。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试图通过对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研究,推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顺利实施。本文通过梳理现有研究成果发现,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产业特性方面,以及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动因、影响因素、模式及管制体系方面。可以说,关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研究还很不充分。自然垄断理论、产权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实践提供了理论支持;政策科学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为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指导。本文首先界定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相关概念。本文所指的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城市经济性基础设施,是为城市居民生活和经济生产提供服务的永久性基础工程、设备、设施。主要包括电力、电信、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道路、排水(包括污水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方面。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就是在上述领域,增加民营部门的参与比重,减少公共部门的参与比重。而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指的是由政府为保证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有效开展而实施的管理内容所组成的集合。进而,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的内容为基础,构建了由规划体系、组织体系、运行体系和控制体系构成的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框架。该框架既表明了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的主要内容,也体现了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的程序和过程。规划体系确定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战略规划及目标;组织体系为基础设施民营化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运行体系分析基础设施民营化实施中的具体问题;控制体系对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本文随后对管理体系框架中的四个关键环节分别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规划体系的研究中,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规划工作的现状,认为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必须明确总体规划和目标。其次分析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动因和环境。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总体战略规划。在民营化速度上,通过对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初始条件的分析,主张采取体制层面的突变与操作层面的渐变相结合的方式。在民营化顺序上,通过对私有产权和竞争机制的关系分析,主张建立竞争机制优先于国有产权转移;通过对民营化和规制体制之间的关系分析,主张规制体制建立应优先于民营化改革。本文进一步研究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目标体系及目标选择问题。通过对基础设施民营化多重目标的总结,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基于目标的导向原理,建立了区别于“实际目标”的,包括根本目标、中间目标和具体目标三个层次的“理想目标”体系。接着,探讨了中间目标层面的目标选择问题,认为我国现阶段应以绩效目标为主,资金目标为辅。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体系的研究中,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工作的现状及问题。组织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立法不全、机构设置不合理、流程规范不完整以及相关机制和相关措施的缺乏。根据上述问题,本文从组织体制、组织机制和组织措施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体系的建立问题。在组织体制方面,通过分析国外民营化的实践提出:在组织机构上,应建立国企民营化专门机构、独立管制机构和协调服务机构;在组织关系上应加强政府与民营部门全过程的合作;在组织流程上应完善前期可行性研究及后期效果评价的相关步骤。在组织机制方面,探讨了建立利益协调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信息公开机制和监督反馈机制的必要性和具体做法。在组织措施上,提出完善立法、转变政府职能、建立信用体系、营造民营化氛围是促进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实施的有效措施。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体系的研究中,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工作的现状及问题。运行工作中的主要问题是运行模式单一、运行范围界定不清、运行保障体系不完善。根据上述问题,本文从运行范围、运行模式和运行保障三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运行体系。在运行模式的分析中,本文总结、比较了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运行模式,探讨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的选择问题。在运行范围的分析中,通过对基础设施产业属性的分析,提出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边界的影响因素。其中,民营化静态边界的影响因素包括:产品的竞争性和排他性、外部性、可竞争性(规模经济性、沉淀成本)、可盈利性、以及公益性;民营化动态边界的影响因素包括:技术因素、需求因素和政策因素。在运行保障的分析中,本文探讨了基础设施产业竞争体系和监管体系的完善问题。竞争机制的建立应包括自然垄断业务与竞争性业务的区分,市场结构的重组,竞争主体的培育,以及竞争强化策略的实施。完善的监管体系应包括网络接入和协调监管、市场准入监管、价格监管、质量监管和普遍服务监管。在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体系的研究中,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工作的现状及问题。控制工作主要存在着控制内容不完整、控制主体不清晰、缺乏有效的信息传递体系等问题。根据上述问题,本文首先构建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框架,其中的内容包括控制流程、控制内容以及控制的基本条件。其次,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探讨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控制的内容和方法。最后,探讨了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效果评价体系建立的问题。在指标选取上,以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目标体系为基础,建立了总量指标、效率指标、价格指标、质量指标和公平性指标五大类指标。评价方法选择了包含虚拟变量的回归分析法。最后,示例了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对我国城市供水行业总量指标的影响效果评价。最后,本文应用所构建的管理体系探讨了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工作的分析和改进问题。本文认为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规划方面主要存在着整体规划缺乏、目标设置不合理的问题;组织方面主要存在着机构职责分配不合理、组织流程不完善的问题;运行方面主要存在着运行保障不利的问题;控制方面主要存在着控制内容和手段不合理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规划方面应明确思路框架,资金目标和绩效目标并重;组织方面应合并管理职能,建立基础设施行业统一管理体系;运行方面应完善价格监管体系,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控制方面应加强对基础设施民营化项目的过程控制。
刘明越[10](2013)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所有制改革是中国经济转型的核心内容,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不断完善的重要标志。任何所有制都存有一个实现形式的问题。所有制改革包含两方面内容:其一,所有制结构的改革,即社会中不同所有制比重的变化;其二,所有制实现形式的改革,即所有制具体采取怎样的形式来实现。我国的所有制改革从一开始就沿着这两方面展开的。所有制结构改革,是从单一的公有制变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所有制实现形式改革,是从传统的公有制企业变为现代公司制度,无论是农村集体经济的改革,还是国有企业的改革,都清晰地显示了这一演化过程。国有企业作为公有制经济的微观基础,一直是我国经济改革的核心。国有企业30多年的改革,一方面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是要不要坚持国有企业的的性质和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是围绕实现形式这一重点问题展开的。目前,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了现代产权制度,实现了产权社会化。在我国,国有企业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担任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属性的重任,体现公有制的性质,而其创造的财富必须实现社会共享。但国有企业又必须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成为独立运行的市场主体和法人实体。按照马克思的所有制理论和产权理论,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一方面要强调国家对企业的所有权,即国家所有的性质;一方面也要强调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国有企业经过股份制改制后,宏观层面的产权多元化的结构已经形成,而企业微观层面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也随着产权多元化结构而不断完善。国有企业产权“一股独大”的产权结构也逐渐因产权制度改革和国家的产业政策发生变化,除涉及国家绝对控股的行业外,一般竞争性领域的国有产权已经实现多元化,形成了国有相对控股和国有参股的产权模式。根据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性质和委托—代理关系,国有企业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也就是全民所有,全民共享。国资委的成立,解决了国家所有权出资人的代管问题,解决了国有资产具体管理的问题。国有资产运营和管理的目标是保值和增值,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是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全民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下一个目标,就是如何实现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全民共享。实现国企经营成果全民共享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是国资委的定位:国有资产代管者职能的完善;其次是对国有资产代管者的监督,以便确保代管者能够真正履职;第三是探索和形成国有企业经营成果共享机制,实现全民共享。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有企业“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论文提纲范文)
(1)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 ——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绪论 |
第一节 转型的意义 |
一、转型的含义 |
(一) 狭义的转型: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 |
(二) 广义的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商业社会的转型 |
二、转型之于中国法学的意义:作为一种自觉地研究问题的视角 |
第二节 民法学的转型与转型时期的民法学 |
一、民法学的转型:回归传统民法学 |
(一) 民法学的经济哲学的变迁 |
(二) 民法学的社会政治哲学的变迁 |
(三) 民法学的法哲学的变迁 |
二、转型时期的民法学:必须回应中国的现实问题 |
第三节 转型时期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概述 |
一、转型时期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概述 |
二、《论国家所有权》评介 |
三、《国家所有权研究》评介 |
四、《论国家所有权制度发展中的若干问题》评介 |
五、《国家所有权的法律神话》评介 |
六、《国家所有权的行使论》评介 |
七、小结 |
第四节 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的任务与方法 |
一、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的任务 |
二、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的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一章 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理念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功能与不同经济体制国家的所有权结构模式 |
一、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功能 |
(一) 所有权制度的功能 |
(二) 国家的功能 |
(三) 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功能 |
二、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所有权结构模式 |
(一) 平等主义的个人所有权与平等主义的国家所有权 |
(二) 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平等主义国家所有权的特点 |
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所有权结构模式 |
(一) 自由主义的个人所有权与新平等主义的国家所有权 |
(二) 新平等主义的国家所有权的特点 |
第二节 转型时期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概念的转型 |
一、自由主义所有权概念对国家所有权概念的渗透和影响 |
(一) 自由主义的所有权概念 |
(二) 自由主义所有权概念对国家所有权概念的影响:理性的错位 |
二、转型时期我国国家所有权概念的转型 |
(一) 国家所有权概念:从自由主义到新平等主义 |
(二) 作为公共所有权的国家所有权理念在当代中国的理论形态 |
第三节 公共所有权视角下的所有权类型的重构 |
一、一种新的独立类型的所有权:公共所有权 |
(一) 什么是公共所有权? |
(二) 公共所有权的特点 |
(三) 公共所有权的基本类型 |
二、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结构模式选择与所有权类型体系重构 |
(一) 我国的物权法能否回避公共所有权问题? |
(二) 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结构模式选择 |
(三) 我国物权法的所有权类型体系重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主体问题研究 |
第一节 转型时期关于国家所有权主体的争论 |
一、关于国家所有权的主体的争论 |
(一) 单一主体学说 |
(二) 多元主体学说 |
二、对转型时期我国国家所有权主体问题的思考 |
(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家所有权主体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演变 |
(二) 对未来我国国家所有权主体问题的理论思考 |
第二节 国家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性 |
一、国家主体性的理论 |
(一) 国家主体性的二元结构理论 |
(二) 对于国家主体性的二元结构理论的评价 |
二、对传统国家民事主体性理论的反思 |
(一) 传统的国家民事主体性理论 |
(二) 对传统的国家民事主体理论的反思 |
三、国家主体性的实现方式:对我国公共机构法人化的反思 |
(一) 公共机构的非法人化与法人化 |
(二) 对我国公共机构普遍法人化的反思 |
(三) 国家主体性的实现方式:国家机关的非法人化与事业单位的有限法人化 |
四、作为民事主体的国家的特殊性 |
(一) 在法律地位上,国家与其他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原则上为平等,但有例外 |
(二) 在民事权利能力范围上,国家具有自定民事权利能力范围的特权,但是国家应对自己亲身参与商业活动保持自我克制 |
(三) 在国家活动的形式上国家作为特殊的民事主体,是否选择私法方式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 |
(四) 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上,原则上适用民法规范,但有例外 |
(五) 在国家主体性的实现方式上,具有多元化特点 |
第三节 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 |
一、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意义 |
(一) 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宣示了国家对自然、对人和对社会的公共信托责任 |
(二) 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为其以私法方式实现公共任务,奠定了法律上的基础 |
(三) 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意味着国家在不违背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采用私法的方式管理、处置和保护国有财产 |
二、国家作为所有权主体的特殊性 |
(一) 在所有权领域中,国家与人民之间的关系 |
(二) 在所有权领域中,国家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
(三) 在所有权领域中,国家的公共性质决定了国家所有的公共所有权性质 |
(四) 在法律适用上,原则上适用私法的规范,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或者事件的本质所必要的情况下公法规范优先适用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转型时期国家所有权客体问题研究 |
第一节 传统大陆法系国家的国有财产双重结构理论 |
一、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的概念 |
二、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 古代及自由由资本主义国家时代的国家公产制度 |
(二) 福利国家时代的国家公产制度 |
(三) 新自由主义国家时代的国家公产制度 |
三、比较法中的国家公产和国家私产制度 |
(一) 大陆法系国家国有财产的双重结构 |
(二) 普通法系国家国有财产的双重结构 |
(三) 后社会主义国家国有财产结构的变迁 |
第二节 不同类型的国有财产的法律地位 |
一、国家公产的法律地位 |
(一) 国家公产的种类 |
(二) 国家公产的法律地位 |
二、国家私产的分类及其法律地位 |
第三节 我国立法与司法对国有财产双重结构的态度 |
一、我国民事实体法中关涉国家公产制度的规范 |
(一) 关于未授权经管的国有财产的诉讼时效适用之限制的规定 |
(二) 在国有小型企业出售和破产领域中关于社会公益性企业的融通性之限制的规定 |
(三) 在担保法领域中对于国家机关、公益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担保资格之限制与社会公益设施之抵押禁止 |
(四) 在我国地方国资立法中的国家公产制度 |
二、我国民事程序法视野中的国家公产问题 |
(一) 非货币资金形态的国家公产 |
(二) 货币资金形态的国家公产 |
三、在法理论上建构国家公产理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问题 |
第四节 我国法学理论对国家所有权客体双重结构的构建 |
一、国家公产制度与国家专有财产制度的比较 |
二、我国法理论界对国家所有权客体双重结构问题的研究 |
(一) 我国行政法学对国有财产双重结构问题的研究 |
(二) 我国经济法学对国有财产双重结构问题的研究 |
(三) 我国民法学对国有财产双重结构问题的研究 |
第五节 对我国国家所有权客体双重结构问题的建议 |
一、国家所有权客体双重结构的设计 |
(一) 术语的采用:公共国有财产与普通国有财产 |
(二) 定义与分类 |
二、公共国有财产的认定标准和范围 |
(一) 公共国有财产的认定标准: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
(二) 国家公共财产的范围 |
三、国家对公共国有财产的权利的性质 |
(一) 比较法的观点 |
(二) 我国法学者的观点 |
(三) 本文的观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权能结构研究 |
第一节 国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比较法研究 |
一、一般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理论 |
(一) 大陆法系的观点 |
(二) 英美法系的观点 |
二、国家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理论 |
(一) 法国法的观点 |
(二) 意大利法的观点 |
(三) 日本法的观点 |
(四) 俄罗斯法的观点 |
第二节 公共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分析 |
一、我国法关于国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观点 |
(一) 我国法对国家所有权权能结构研究中的有益观点 |
(二) 我国国家所有权权能结构研究的任务 |
二、公共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分析 |
(一) 占有权能的特点 |
(二) 公共国有财产所有权的使用权能 |
(三) 公共国有财产原则上不允许收益,例外情况下可以收益 |
(四) 公共国有财产所有权权能结构中原则上禁止处分 |
第三节 普通国有财产所有权权能结构分析 |
一、普通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分析概述 |
二、普通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权能结构分析(以收益和处分权能为中心) |
(一) 普通国有财产所有权的收益权能 |
(二) 普通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
(三) 统一调用、处置权并非普通国有财产所有权的处分权能 |
第四节 作为国家所有权的权能结构的组成部分的管理权能 |
一、管理权能是否为国家所有权权能结构的组成部分? |
(一) 比较法的观点 |
(二) 我国民法学的观点 |
(三) 本文的观点 |
二、管理权能的内容 |
(一) 管理在我国法领域中的含义 |
(二) 国家所有权权能的管理的内容及其特点 |
(三) 作为管理权能的各项内容的含义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转型时期国家所有权公共性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公众对公众用国有财产的使用 |
一、公众对公众用国有财产的使用 |
(一) 公众对公众用国有财产的使用的概念 |
(二) 公众对公众用国有财产的使用的方式 |
二、自由使用 |
(一) 自由使用的概念和限制 |
(二) 自由使用的性质 |
(三) 我国法上的自由使用 |
(四) 自由使用与取得某些物品的所有权 |
三、许可使用 |
(一) 许可使用 |
(二) 许可使用的种类 |
四、特许使用(权) |
(一) 特许使用(权) |
(二) 特许使用权的性质 |
(三) 我国法上的特许使用权 |
第二节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公务用和事业用国有财产的使用 |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公务用和事业用国有财产的使用的性质 |
(一) 国外立法和学说的观点 |
(二) 我国立法和学说的观点 |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公务用和事业用国有财产的使用的权利化设计构想 |
(一) 对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对公务用和事业用国有财产的使用的权利化设计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二) 设计的可能方案与选择 |
三、我国法上的业务管理权的构造 |
(一) 术语的采用和业务管理权的概念 |
(二) 内容 |
(三) 适用范围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对企业用国有财产的使用(经营管理权) |
一、公司化方向改制对以经营权为模式的国有企业的存在方式的挑战 |
二、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理论的实践效果的反思 |
三、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应然设计 |
(一) 国有企业经营权设计的前提:对国有企业的性质的认识 |
(二) 对我国国有企业经营权的应然设计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民营化问题 |
第一节 民营化概说 |
一、民营化的含义 |
(一) 关于民营化的含义的争论 |
(二) 本文所使用的民营化的含义 |
二、民营化的分类与方法 |
(一) 证券民营化与货币民营化 |
(二) 大规模民营化与个案民营化 |
(三) 内部人控制的民营化与外部人控制的民营化 |
(四) 形式民营化(组织私法化)和实质民营化(任务私化) |
(五) 技术性的民营化与制度性的民营化 |
(六) 新民营化、重新民营化和改造型民营化 |
三、民营化的功过评说 |
(一) 迂回曲折的民营化理论 |
(二) 转型时期国家的民营化的本质 |
(三) 作为手段的民营化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转型时期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的历史与现状 |
一、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的动因 |
(一) 加入 WTO前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的动因 |
(二) 加入 WTO后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的动因 |
二、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的发展历程 |
(一) 非国有化阶段 |
(二) 私有化阶段 |
(三) 经济自由化阶段 |
第三节 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民营化的缺陷及风险防范 |
一、我国国家所有权的民营化的意义 |
二、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的特点 |
(一) 首先从国有住宅和国有小型企业开始,然后逐步扩展到大中型国有企业及国有金融企业 |
(二) 以有偿(货币)民营化、渐进民营化、迂回民营化为特点 |
(三) 大部分已经改制的国有企业面临着二次改制的问题 |
(四) 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民营化的进程 |
(五) 民营化负有为市场机制运作创造条件的任务 |
(六) 政策主导,法律缺位:亟需专门的国有企业民营化法 |
三、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存在的主要缺陷 |
(一) 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的缺失 |
(二) 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中的可民营化的国有财产边界不明 |
(三) 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与公众福利水平的逆向运动 |
(四) 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可能酿成巨大社会风险 |
四、我国国家所有权民营化的风险防范机制 |
(一) 前提:建立公众(利害关系人)参与、监督民营化的(民主)法律基础 |
(二) 核心:建立公众分享国有财产民营化成果的法律机制 |
本章小结 |
结束语 |
一、我国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回顾 |
二、本文关于国家所有权问题的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一、中文类(含中译文) |
二、外文类 |
(2)变革与回应: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外已有研究综述 |
三、研究的切入点:行政变革与行政法的变迁 |
第一章 民营化的发展动因及演进历程 |
第一节 民营化的概念及意义 |
一、民营化的概念 |
二、民营化的类型 |
三、民营化的意义 |
第二节 民营化动因透视 |
一、现实动因:解决财政困境 |
二、理论动因之一: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的复兴 |
三、理论动因之二:新公共管理模式下的治道变革 |
四、小结 |
第三节 民营化的演进历程 |
一、发达国家民营化的演进历程 |
二、发展中国家与后社会主义国家民营化的演进 |
三、中国民营化的演进历程 |
第四节 建构民营化行政法制度支持的必要性 |
一、民营化可能引发的负面问题分析 |
二、制度建构的逻辑框架 |
第二章 民营化的边界——政府职能调整与组织法变迁 |
第一节 公共任务、国家任务与政府职能 |
一、公共任务、国家任务、政府职能概念辨析 |
二、当代国家政府职能结构分析 |
第二节 影响民营化边界的因素 |
一、公共性:影响民营化边界的决定性因素 |
二、效率:影响民营化边界的第二层级因素 |
三、民营化与法律保留 |
第三节 动态的边界 |
一、民营化的“禁区”:不可移转的核心任务 |
二、民营化的“游移地带” |
三、理论上可民营化的领域:以竞争性产品为主导的国有企业 |
四、小结 |
第四节 民营化下的行政组织法变迁 |
一、新型行政组织的创设及其特性分析 |
二、新型行政组织创设所引发的法律问题 |
三、私人行使行政权对行政主体理论的影响 |
四、组织变迁对传统公务员制度的冲击 |
第三章 民营化路径——契约行政的兴起与公法规则回应 |
第一节 契约在民营化路径中的地位及其影响 |
一、法律形式选择自由:民营化路径选择的法理基础 |
二、民营化的路径分析 |
三、契约在民营化路径中的地位分析 |
四、“契约行政”的兴起对传统行政行为理论的影响 |
第二节 “契约行政”的核心问题:公、私法契约的区分标准 |
一、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的区别意义 |
二、德、法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的区分标准 |
三、我国行政契约与私法契约区分标准的检讨与重构 |
第三节 公法规则对“契约行政”的回应(一)——以政府业务委外为分析对象 |
一、政府业务委外的类别与性质辩明 |
二、政府业务委外的公法约束 |
三、政府业务委外的程序回应 |
四、公法实体规则回应分析 |
第四节 公法规则对“契约行政”的回应(二)——特许经营为分析对象 |
一、我国特许经营的类型及性质辨析 |
二、我国特许经营中公法规则回应分析 |
第四章 民营化中的政府规制 |
第一节 民营化中政府规制的必要性分析 |
一、政府规制的概念 |
二、民营化中政府规制的必要性 |
第二节 规制手段:许可证、合同及其他 |
一、对“出售”的规制 |
二、对政府业务委外的规制:合同规制 |
三、对特许经营的规制:混合式规制 |
四、小结 |
第三节 我国有关民营化规制机构的检讨与完善 |
一、英、美规制机构模式借鉴 |
二、我国有关民营化规制机构现状分析 |
三、我国有关民营化规制机构完善思路 |
第五章 民营化争议的司法审查 |
第一节 民营化争议类型分析 |
一、政府与私人主体间的争议 |
二、私人主体与公民间的争议 |
三、国家与公民:虚拟的争议? |
四、民营化争议与司法审查的回应 |
第二节 对政府与私人主体间争议的司法审查——行政合同审查规则的视角 |
一、研究行政合同审查规则的意义 |
二、一个比较法的视角—域外行政合同诉讼 |
三、我国行政合同诉讼审查规则的构建 |
第三节 私人主体与公民间争议的司法审查——受案标准的视角 |
一、美国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国家行为标准”的演化 |
二、英国司法审查受案标准:“公法因素”标准的变迁 |
三、公共职能:一个可兹借鉴的标准 |
四、我国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的现状与发展 |
余论:行政法的回应与理论重心的转向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从我国改革谈起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权力的基本问题分析 |
第一节 权力的概念和分类 |
一、权力概念的多义性与确定性 |
二、权力概念的核心要素 |
三、权力的分类 |
第二节 权力的合法性问题 |
一、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涵义 |
二、现代权力合法性的本质——公共性 |
三、权力合法性问题的推论 |
第三节 公权力的异化与矫正 |
一、公权力的异化 |
二、公权力异化的原因 |
三、公权力异化的矫正 |
第二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与异化 |
第一节 国家企业权力的证成 |
一、国家观念与国家权力的发展历程 |
二、国家权力与企业形式的结合 |
三、国家企业权力的定位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公共性的理论支持 |
一、企业性质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二、公共物品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三、企业社会责任理论与国家企业权力的公共性 |
第三节 我国国家企业权力的异化 |
一、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现象梳解 |
二、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原因分析 |
三、对我国国家企业权力异化的立法反思 |
第三章 国家企业权力的规制框架 |
第一节 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一、国家企业权力问题的宪政张力 |
二、宪法对国家企业权力的制度安排 |
三、宪政秩序下的国家企业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客体结构 |
一、国有企业的域外分类例证 |
二、我国国有企业的分类 |
三、国家企业权力与国有企业分类改革 |
第三节 国家企业权力规制的主体结构 |
一、外部规制主体 |
二、内部规制主体 |
第四章 公共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企业设立权规制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法人制度 |
二、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原则 |
三、公共型国有企业的设立程序 |
第二节 企业业务权规制——以政策性银行为例 |
一、公共型国有企业的经营领域与业务权力 |
二、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力失范 |
三、德国复兴信贷银行的业务权规制镜鉴 |
四、我国政策性银行的业务权规制路径 |
第三节 国家调控权规制——以价格调控为例 |
一、国家宏观调控与国家企业调控权力 |
二、国家价格调控权力的规制 |
第五章 商业型国有企业中的权力规制 |
第一节 国有资本运营体制 |
一、国有资本运营的权力性与异化风险 |
二、我国国有资本运营体制及突出问题 |
三、国有资本运营公司的体制定位 |
四、国有资本运营公司权力规制 |
第二节 国有资本预算权规制 |
一、公共财政的控权功能 |
二、公共财政对国家资本权力的预算规制 |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益规制 |
第三节 企业合并权规制 |
一、《反垄断法》规制国有企业合并的落空 |
二、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本质是规制政府权力 |
三、完善国有企业合并规制的进路 |
第六章 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民营化与国家企业权力退出规制 |
一、“混合所有制改革”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民营化 |
二、国有企业民营化的权力分析 |
三、民营化中权力退出的路径与规制 |
第二节 竞争行业国有企业的民营化权力规制 |
一、民营化的决策规制 |
二、民营化的产权交易规制 |
三、民营化的员工持股规制 |
第三节 垄断行业国有企业中的国家权力退出规制——以铁路民营化为例 |
一、垄断行业民营化的竞争规制与规制机构 |
二、民营化中的竞争性市场结构规制 |
三、民营化中的铁路企业权力规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4)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世界一流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
一、世界一流企业的定义 |
二、培育世界一流企业的长期动态性 |
第二节 国企改革的“观念之争” |
一、观念的作用 |
二、关于国企改革的四种观念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逻辑 |
一、混改的背景 |
二、混改的理论基础 |
三、混改的目标 |
第三章 中国企业的全球竞争力:世界500强的视角 |
第一节 世界一流企业的标准 |
一、世界一流企业的成长阶段 |
二、世界一流企业的要素 |
第二节 规模和数量的演变 |
一、入围世界500强的数量变化 |
二、入围500强企业的经营表现 |
第三节 500强企业结构和效率的演变 |
一、行业分布 |
二、效率对比 |
三、小结 |
第四章 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影响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治理机制的影响 |
一、混合所有制对公司治理的挑战 |
二、双层代理成本 |
三、混改对企业绩效和公司治理的影响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创新活动的影响 |
一、国企的创新与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创新 |
二、股权多样性与创新 |
三、股权融合与创新 |
第三节 混合所有制改革对国企效率的影响 |
一、信贷市场上的所有制差异 |
二、市场势力 |
三、委托——代理与多任务目标 |
第四节 我国混改案例研究 |
一、中国联通——混改标杆 |
二、云南白药混改 |
三、失败的混改案例:中信国安 |
第五章 混合所有制发展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法国的混合所有制 |
一、法国混合所有制发展的起源 |
二、特别法律制度 |
三、政府持股机构 |
第二节 美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 |
一、美国混合所有制发展历程 |
二、企业国有化的局限性 |
三、金融危机以后的经验 |
第三节 挪威 |
一、挪威模式 |
二、治理制度 |
第四节 哥伦比亚 |
一、特别保护 |
二、国际认可 |
第五节 巴西 |
一、法律框架 |
二、巴西混合所有制的治理挑战 |
三、改革计划 |
四、行使所有权职能 |
第六节 日本 |
一、日本国铁 |
二、日本电报电话公司和日本烟草公司 |
三、日本邮政 |
第七节 新加坡 |
一、商业导向 |
二、独立性 |
第八节 混合所有制的多样性 |
一、多样化的监管模式 |
二、最佳实践指引不可取 |
三、政策应对 |
四、小结 |
第六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培养世界一流企业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作 |
二、“观念之争”不利于混改的推进 |
三、混改有利于提高国企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 |
四、混改成功的关键是引入负责任的非国有股东 |
五、混合所有制的治理形式可以采取多样形式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积累“耐心资本”推动混合所有制发展 |
二、消除“观念之争”推进混改进程 |
三、通过“优势互补”提高国企的创新效率和创新意愿 |
四、在鉴别非国有股东的基础上推进混改 |
五、鼓励多种形式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实践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5)国有企业国际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序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比较研究 |
1.2.2 国有企业改革的相关研究 |
1.2.3 国有资产的出资人模式问题 |
1.2.4 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和问题 |
1.3 研究思路、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内容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及不足之处 |
第2章 国有企业的起源与演进 |
2.1 国有企业的起源 |
2.1.1 国有企业的历史溯源 |
2.1.2 战后现代国有企业的起源 |
2.2 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 |
2.2.1 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2.2.2 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特点和原因 |
2.3 战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国有企业的发展 |
2.3.1 战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2.3.2 战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国有企业发展的特点和原因 |
2.4 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 |
2.4.1 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发展历程 |
2.4.2 战后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发展的特点和原因 |
第3章 国有企业的特征、作用与分布 |
3.1 国有企业的特征和不足 |
3.1.1 国有企业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
3.1.2 国家是国有企业的重要的出资人 |
3.1.3 国有企业依据和使用关于国有企业的特别法 |
3.1.4 国有企业对国有资产只享受经营权而无所有权 |
3.1.5 国有企业自身存在的不足 |
3.2 国有企业的职能和作用 |
3.2.1 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职能 |
3.2.2 引导产业升级和培育支柱产业的职能 |
3.2.3 对民营企业维护和救助的职能 |
3.2.4 经济调节和控制的职能 |
3.2.5 社会政治等综合职能 |
3.3 国有企业的部门分布 |
3.3.1 生产或生活等基础设施部门 |
3.3.2 基础性战略性工业部门 |
3.3.3 银行、保险等金融领域 |
3.3.4 军工生产和某些专营专卖领域 |
3.3.5 新型工业或新型产业部门 |
第4章 国有企业的国有出资人模式比较 |
4.1 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种类和含义 |
4.1.1 分权模式 |
4.1.2 双重部门模式 |
4.1.3 集权模式 |
4.2 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的国际比较 |
4.2.1 英国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 |
4.2.2 法国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 |
4.2.3 韩国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 |
4.2.4 新加坡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 |
4.2.5 意大利的国有企业出资人模式 |
第5章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模式比较 |
5.1 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
5.1.1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点 |
5.1.2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原因 |
5.1.3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变化 |
5.1.4 美国公司治理模式的重大变革 |
5.2 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 |
5.2.1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 |
5.2.2 德国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原因 |
5.2.3 德国公司治理模型的发展变化 |
5.3 日本的公司治理模式 |
5.3.1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 |
5.3.2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原因 |
5.3.3 日本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变化 |
5.4 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公司治理模式 |
5.4.1 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特征 |
5.4.2 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形成原因 |
5.4.3 转轨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发展变化 |
第6章 国有企业改革的国际比较 |
6.1 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 |
6.1.1 美国的国有企业改革 |
6.1.2 日本的国有企业改革 |
6.1.3 欧洲发达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 |
6.2 新兴工业化国家的国有企业改革 |
6.2.1 新加坡近期的国有企业改革 |
6.2.2 韩国近期的国有企业改革 |
6.2.3 巴西近期的国有企业改革 |
第7章 中国国有企业的发展现状与问题 |
7.1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历程 |
7.1.1 扩大企业自主权阶段(1978—1984) |
7.1.2 放权让利全面展开阶段(1984—1987) |
7.1.3 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阶段(1987—1992) |
7.1.4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1992—2003) |
7.1.5 确立国有资产管理新体制阶段(2003-2005) |
7.1.6 国有企业战略布局调整和股权多元化阶段(2005 年以后 |
7.2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现状 |
7.2.1 国有企业实现经营机制转换和经济效益稳定增长 |
7.2.2 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完善 |
7.2.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基本建立 |
7.2.4 国有经济战略布局调整加速推进并趋于合理 |
7.2.5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不断涌现 |
7.2.6 和国有股权相关的股权分置改革和资本市场建设顺利推进 |
7.3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7.3.1 国有企业发展目标不够清晰 |
7.3.2 国有企业过于依靠市场垄断地位,自主创新能力不强 |
7.3.3 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状况比较严重 |
7.3.4 国有企业经营责任不够严明,政企关系过于紧密 |
7.3.5 国有经济结构调整步伐逐步放缓 |
7.4 国有企业改革发展面临的难点 |
7.4.1 国有企业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地位较难确立 |
7.4.2 国有改革进入攻坚和深化阶段,各种矛盾日益凸显 |
7.4.3 央企发展的管理和控制问题较难解决 |
7.4.4 部分领域的“国进民退”现象较难控制 |
第8章 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与措施 |
8.1 国有企业发展的趋势和方向 |
8.1.1 国有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计民生的领域将长期存在 |
8.1.2 通过国有企业对市场实施干预与影响是世界各国政府的普遍选择 |
8.1.3 纯粹的全资国有企业数量将呈递减趋势 |
8.1.4 主权投资基金成为国有企业发展的新形式 |
8.1.5 国有企业发展应遵循适度性的原则 |
8.1.6 国有企业将与国家现象共存 |
8.2 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基本思路 |
8.2.1 国有企业改革应冲破思维禁锢大胆突破 |
8.2.2 国有企业应加快退出竞争性领域 |
8.2.3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加大改革力度走专业化运营之路 |
8.2.4 进一步深化国有资产出资人机构改革 |
8.2.5 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 |
8.3 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对策 |
8.3.1 建立科学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8.3.2 改善国有企业的外部环境 |
8.3.3 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管理 |
8.3.4 大力推进国有企业的自主创新和技术进步 |
8.3.5 努力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
8.3.6 加强国有企业管理的法制化建设 |
8.4 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 |
8.4.1 产权主体多元化不宜简单化全面实行 |
8.4.2 纯粹垄断性国有企业在组织形式上不宜完全推行公司制 |
8.4.3 中央企业总部在地域布局上不宜过度集中 |
8.4.4 不宜“一刀切”推行“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6)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若干理论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城市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是否等同于私有化? |
二、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和促进竞争是什么关系? |
三、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最终是完全实行民营企业经营吗? |
四、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应是一个激进的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
五、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为什么需要有效政府管制政策的支持? |
(7)关于非国有化、民营化和私有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非国有化 |
二、民营化 |
三、私有化 |
(8)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价值 |
第二节 框架结构和主要研究内容 |
第三节 主要研究方法、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文献回顾 |
第一节 概念界定和性质确定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历程分析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现状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作用机理研究 |
第一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作用机理的理论分析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作用机理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选择的实证研究 |
第一节 研究假设的提出与内生性问题 |
第二节 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选择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选择的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分类分层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个案研究 |
第二节 上海市国资委混合所有制改革案例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和下一步研究方向 |
第一节 主要研究结论 |
第二节 主要政策建议 |
第三节 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的方法及思路 |
1.2.1 研究的方法 |
1.2.2 研究的思路 |
1.3 研究的内容及结构安排 |
第2章 相关研究文献及基础理论的综述 |
2.1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的综述 |
2.1.1 基础设施产业特性方面的研究综述 |
2.1.2 基础设施民营化动因方面的研究综述 |
2.1.3 基础设施民营化影响因素方面的研究综述 |
2.1.4 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方面的研究综述 |
2.1.5 基础设施产业政府管制方面的研究综述 |
2.2 相关理论综述 |
2.2.1 自然垄断理论与公共品理论的综述 |
2.2.2 产权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的综述 |
2.2.3 基础设施产业竞争理论的综述 |
2.2.4 公共选择理论的综述 |
2.2.5 政策科学理论的综述 |
2.2.6 新公共管理理论的综述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架构的研究 |
3.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概念的界定 |
3.1.1 城市基础设施概念的界定 |
3.1.2 民营化概念的界定 |
3.1.3 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概念的界定 |
3.1.4 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概念的界定 |
3.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基本架构的设计 |
3.2.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主客体的分析 |
3.2.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内容的分析 |
3.2.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架构 |
3.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关键环节的解析 |
3.3.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规划体系的解析 |
3.3.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体系的解析 |
3.3.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体系的解析 |
3.3.4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体系的解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规划体系的研究 |
4.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规划工作现状及问题的分析 |
4.1.1 整体规划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2 目标规划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4.1.3 规划工作其他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4.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动因与环境的分析 |
4.2.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动因的分析 |
4.2.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环境的分析 |
4.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总体规划的设计 |
4.3.1 渐变式与突变式的选择 |
4.3.2 产权转移优先与竞争优先的选择 |
4.3.3 民营优先与规制优先的选择 |
4.4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目标体系的构建 |
4.4.1 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多重目标 |
4.4.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目标体系的建立 |
4.4.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目标的选择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体系的研究 |
5.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工作现状及问题的分析 |
5.1.1 立法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5.1.2 组织机构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5.1.3 组织流程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5.1.4 组织工作其他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5.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体制的建立 |
5.2.1 国外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体制的分析 |
5.2.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机构的设置 |
5.2.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关系的设计 |
5.2.4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流程的完善 |
5.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机制的建立 |
5.3.1 利益协调机制的建立 |
5.3.2 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 |
5.3.3 信息公开机制的建立 |
5.3.4 监督反馈机制的建立 |
5.4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措施的制定 |
5.4.1 法律法规的完善 |
5.4.2 政府职能的转变 |
5.4.3 信用体系的建立 |
5.4.4 民营化氛围的营造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体系的研究 |
6.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工作现状及问题的分析 |
6.1.1 运行模式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6.1.2 运行范围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6.1.3 运行保障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6.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的分析 |
6.2.1 城市存量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的分析 |
6.2.2 城市增量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的分析 |
6.2.3 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的比较 |
6.2.4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模式的选择 |
6.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范围的分析 |
6.3.1 基础设施产业属性的再认识 |
6.3.2 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静态边界的影响因素分析 |
6.3.3 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动态边界的影响因素分析 |
6.4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保障的建立 |
6.4.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竞争机制的建立 |
6.4.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产业监管体系的建立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体系的研究 |
7.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工作现状及问题的分析 |
7.1.1 控制内容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7.1.2 控制主体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7.1.3 控制工作其他方面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7.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体系框架的构建 |
7.2.1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流程的设计 |
7.2.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类型的分析 |
7.2.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基本条件的分析 |
7.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控制体系的设计 |
7.3.1 宏观过程控制内容的分析 |
7.3.2 宏观过程控制方法的设计 |
7.3.3 微观过程控制内容的分析 |
7.3.4 微观过程控制方法的设计 |
7.4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效果评价体系的设计 |
7.4.1 民营化效果评价多重途径的比较 |
7.4.2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效果评价指标的设计 |
7.4.3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效果评价方法的设计 |
7.4.4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效果评价示例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工作的分析与改进 |
8.1 长春市基础设施行业的发展状况分析 |
8.1.1 长春市基础设施的发展状况分析 |
8.1.2 长春市基础设施企业的发展状况分析 |
8.2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8.2.1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规划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8.2.2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8.2.3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8.2.4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8.3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典型案例分析 |
8.3.1 案例简介 |
8.3.2 案例分析 |
8.4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的改进建议 |
8.4.1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规划方面的改进建议 |
8.4.2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方面的改进建议 |
8.4.3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运行方面的改进建议 |
8.4.4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控制方面的改进建议 |
8.5 本章小结 |
第9章 结论和展望 |
9.1 研究的结论及创新点 |
9.1.1 研究的结论 |
9.1.2 主要创新点 |
9.2 研究的局限及展望 |
9.2.1 研究的局限 |
9.2.2 研究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研究现状 |
一、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前提的产权论 |
二、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私有化论 |
三、国企产权改革制度的社会化论 |
四、按照宪法规制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
五、国企改革的市场化竞争论 |
六、国企产权改革的合理化优势论 |
第二节 继续推进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意义 |
第三节 论文结构及研究路径 |
一、论文基本结构 |
二、研究方法及创新与不足 |
注释 |
第二章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理论维度 |
第一节 产权制度概述 |
一、产权界定 |
二、产权的起源、产权结构与产权功能 |
三、经济学的产权和法学的产权 |
第二节 企业性质与企业产权理论 |
一、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分工与企业的产生 |
二、新古典经济学企业理论——一般均衡理论和局部均衡理论 |
三、新制度经济学企业理论 |
四、企业家创新理论 |
第三节 企业制度(形态)的演变与企业产权结构变迁 |
一、企业制度的演变 |
二、现代企业(公司)的产权制度 |
三、现代企业制度与混合所有制 |
四、现代企业制度与公有制的结合 |
注释 |
第三章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演进 |
第一节 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与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迁 |
一、国有企业界定的理论探讨和实践 |
二、国有企业与国有经济及国有资本的关系 |
三、经典作家关于公有制实现形式的阐释和实践 |
第二节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最初探索 |
一、利益约束机制下的国营企业制度改革——放权让利 |
二、契约约束机制下的国营企业改革——两权分离 |
第三节 产权约束下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变革 |
一、国企法人财产权的确立 |
二、现代企业制度下有限责任制度的形成 |
三、现代企业制度下国有企业产权结构的变化 |
注释 |
第四章 国企产权结构多元化与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 |
第一节 国有企业产权结构多元化的逻辑和实现路径 |
一、国企股份制改革与产权结构多元化的推进 |
二、“债转股”与国企产权结构多元化的实现程度 |
三、股权分置改革对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的推进 |
第二节 国有企业与政府关系的演变 |
一、政企关系的破冰 |
二、政资关系的调整 |
三、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剥离 |
注释 |
第五章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 |
第一节 正确定位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功能 |
一、公法与私法视阈内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法律特征 |
二、国有经济是维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基石 |
三、以增加全民福祉为目标 |
四、强化国企社会责任 |
五、弥补“市场失灵”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 |
第二节 反对私有化与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
一、反对国企权制度改革的私有化倾向 |
二、优化国有经济布局、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 |
第三节 国民共进 |
一、“国进民退”的争论 |
二、国民共进 |
注释 |
第六章 深化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研究 |
第一节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制度 |
一、国企法人财产权的确立 |
二、国企公司治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方向 |
三、国有企业外部治理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完善国资管理体制和出资人代管职能 |
一、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系的架构 |
二、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完善的方向 |
第三节 实现国企经营成果的社会分享 |
一、自然垄断行业国企产权制度改革 |
二、自然垄断行业国企产权制度改革方向 |
三、强化国资监管、防止国资流失 |
四、建立国企经营成果共享机制 |
注释 |
第七章 结论 |
一、对马克思主义所有制理论的继承和创新 |
二、渐进式改革可以实现从“国富”到“民富”的转变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国有企业“民营化”不等于“私有化”(论文参考文献)
- [1]转型时期的国家所有权问题研究 ——面向公共所有权的思考[D]. 张建文.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2)
- [2]变革与回应:民营化的行政法研究[D]. 杨欣.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3]国家企业权力规制论[D]. 张俊.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4]混合所有制背景下世界一流企业建设路径分析[D]. 赵威.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5]国有企业国际比较研究[D]. 李建春. 吉林大学, 2010(05)
- [6]中国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若干理论问题[J]. 王俊豪. 学术月刊, 2010(10)
- [7]关于非国有化、民营化和私有化[J]. 吴易风. 当代经济研究, 1999(10)
- [8]混合所有制企业股权结构选择研究[D]. 董梅生. 南京大学, 2016(05)
- [9]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管理体系的研究[D]. 李惠先. 吉林大学, 2011(08)
- [10]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的逻辑与问题研究[D]. 刘明越. 复旦大学, 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