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对外国投资管理政策与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韩德睿[1](2021)在《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论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文中研究表明借鉴历史制度主义关于制度的渐进式变迁基本观点,本研究着重分析了国际制度中制度性权力的渐进性,即制度性权力的转换。具体来说,特定国家会通过一种合法的、渐进的、成本低且效果显着的方式,在已有制度的基础上,对本国的制度性权力进行转换,最终实现维护国家利益的目的。本文的研究重点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包括历史制度主义的权力观念;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国际制度的特点;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过程,过程中各个阶段的表现形式;以及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多种后果。本文意在阐明,在承认存在激进变迁或重大转折的同时,国际制度和制度性权力具有普遍的渐进性特点;用渐进性的视角去理解国际关系是重要的,不应为变化而变化,而是要关注变化的过程和因果关系,以此才能为随时可能发生的真正变化做好准备。基于这些研究内容,本文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第一章对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国际关系中的制度性权力,以及国际关系视角下的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这几项关键的概念进行了全面阐述。历史制度主义和社会学制度主义以及理性选择制度主义一道,并称为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三种理论都有着对制度独特的见解。而历史制度主义是三大理论中关注时间和过程最多的,这与本文的主导思想完全吻合。其次,在全面介绍制度性权力概念的基础上,对制度性权力的内涵进行进了一步的延伸。制度性的权力的定义是,一种国家持有的,基于已有国际制度,合法且具有渐变性的间接权力。制度性权力具有五种性质,分别是非排他性,相对非公平性,合法性,间接性以及渐变性。最后,提出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这种观点认为,在国际制度备受各国重视的今天,对寓于其中的权力进行渐进性的转换是国家的一种重要的且具有合法性的战略行为。第二章着重探讨了在制度性权力转换之前,历史制度主义视角下国际制度的特点。为什么许多国际制度虽然经常出现剧烈的小范围颤动,但总体上它们却保持着相对的稳定。或者说,为什么制度的稳定性是重要的。国际制度难以更迭的原因有四个,包括国际体系单一化与国际制度黏性,全球化不可逆与国际无政府假定。国际制度的渐进式变迁包括替代,堆叠和漂移。关键节点和路径依赖理论试图解释文章的前提假设之一即国际制度确实在发生着变化,但并不是在剧烈转变,这种转变需要特定事件的刺激,并在刺激之后继续维持一种稳定的路径依赖状态。最后,文章讨论了国家为什么在一个较为稳定的制度环境中对制度性权力进行转换而不是重塑。其原因包括转换的隐蔽性,低成本性以及合法性的增持。总之,虽然历史制度主义主要用来分析国内制度,但是历史制度主义和国际制度之间是存在互嵌性的。第三章展现了制度性权力转换的过程。这一过程遵循了从原始权力的持有到新权力的再持有的理念。在国际制度设立或者准备设立之前,原始的制度性权力就已经开始积累。在国际制度正式建立之后,制度性权力首先会分配给参与制度的各个国家。随着制度内各个国家博弈的展开以及制度外部环境的变化,制度性权力会变得集中,渐渐的有一个国家或一个国家集团把持。在持有了制度性权力之后,国家开始运用制度性权力。这些运用包括了制度霸权、制度约束和制度竞争等行为。而运用制度性权力的过程,就是检验制度性权力的过程,国家会在这一过程中判断权力的有效性和权力的成本收益,以决定对制度性权力进行调整。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加之国家对制度性权力的检验,国家将会更新制度性权力,这种行为包括制度退出或威胁退出,以及在制度框架内重新谈判等等。在更新之后,如果国家获得了新的制度性权力,国家会继续以一种合法和低成本的方式对国际制度甚至国际体系施加影响。如果国家的更新行为失败,则会面临一系列不利的后果,甚至会使国家后悔对制度性权力进行转换。第四章讨论了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后果。除了权力的后果以外,引入两种概念来解释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制度性后果,包括预期后果和非预期后果。一个人或组织做出每一项行为之前,例如改革等等都会有一个期待的理想目标,如果这个目标最终实现,那么预期后果就形成了。非预期后果就会比预期后果更加复杂一些了。非预期后果指的是没有预期或预见的人或组织的有目的行动结果。从制度以外的视角,将制度性后果假设分为四种,非预期制度成熟,预期制度成熟,非预期制度崩溃,预期制度崩溃。第五章作为案例分析的章节选取尼克松冲击作为第二个案例,它是指由美国总统理查德·尼克松在1971年为了应对美国国内不断增加的通货膨胀和其他国家对美元的操纵,实行的工资和物价冻结,进口附加费以及单方面取消直接国际美国美元兑换黄金等一系列经济措施。到1973年,以自由浮动的法定货币为基础的现行制度实际上取代了布雷顿森林体系。尼克松虽然又一次令美国背上了单边主义的骂名,但是他拯救了美元,维护了美国的金融霸权这一重要的制度性权力。这一案例良好的诠释了制度性权力几乎每一个性质。
杜涛,周美华[2](2021)在《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文中指出在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法律设计上,欧盟的阻断法模式存在保护力度不强、不再适应当前美国单边经济制裁形势的不足,而俄罗斯的反制裁法模式具有更大的主动性,更符合当前俄美关系的现状。在当今中美关系进入全面竞争的背景下,中国在借鉴欧盟和俄罗斯经验的基础上颁布《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旨在加快形成系统完备的反制裁法律体系。《反外国制裁法》需要在实践中健全与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实施制度体系,包括应尽快设立专门性反制裁机构统一协调和实施反制裁措施;进一步明确反制措施的救济权;尽快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域外管辖权规则;尽快完善反制清单等。
陈妙,刘勇[3](2020)在《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演变、实施特征与应对策略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美国外资委员会(CFIUS)对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既是美国外资准入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实现国家安全战略的重要手段。从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来看,CFIUS的执法权日益增强、审查范围不断扩大是普遍的趋势,而审查标准过于宽泛、审查程序不够透明、审查决定享有一定的司法豁免权则是制度实施过程中长期存在的基本特征。为了尽可能通过美国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审查,中国企业在面临交易可能被否决的风险时应努力与CFIUS达成缓解协议。一旦交易被否决,中国企业还可寻求美国国内法院或国际仲裁的法律救济。
聂锐[4](2021)在《美国对它国跨国公司经济制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李文志[5](2021)在《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国会涉华安全立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门慧芳[6](2021)在《中企赴美并购AI企业国家安全审查问题研究》文中指出
刘露馨[7](2021)在《大国竞争、精英联盟与制度变迁——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制度演进逻辑》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七十年代以来,美国成为吸收国际资本最多的国家之一。在不同的大国竞争背景下,围绕着外来资本对国家经济和安全造成的影响,美国的国家精英之间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分歧,并推动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CFIUS)及其外资监管制度的创立、强化与升级。文章通过区分美国面临的大国竞争类型和国家精英在投资政策上的偏好,构建一种大国竞争影响国内精英联盟的分化与组合,从而导致美国外资监管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通过追踪和比较分析CFIUS的三次制度演进,研究发现,在美苏安全竞争的背景下,与盟国的投资合作可以产生积极的安全外溢效应,国际导向型的经济与安全精英利益互补,维护了开放的投资政策;在美日经济竞争时代,宽松的监管制度带来的即时安全效应下降,国内导向型的经济精英联合安全精英,强化了美国的外资监管制度;在中美经济与安全竞争双重交织的压力下,中国企业的在美投资交易产生了消极的安全外溢效应,美国国内精英联盟形成合力,进一步升级了美国的外资监管制度。CFIUS的制度演进从一个侧面揭示了美国虽然号称是自由市场经济的典范,但事实上仍在根据国际环境的变化来调整国家与市场的关系,并不断通过国家构建来应对外部竞争压力。
陈德露[8](2021)在《论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理》文中提出从2012年中国昆仑银行案,到2017年的中国丹东银行案,再到2018年的中兴公司案,近年来美国针对我国银行企业的次级制裁频频发生。作为美国次级制裁的主要受害国,我国国家安全与经济利益都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在此时代背景下,本文以美国次级制裁为切入点,研究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理,分析其制裁法律体系与制裁执行手段,以求对关于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研究有所裨益。面对愈演愈烈的美国次级制裁,探索如何有效反制美国次级制裁这一问题也十分具有现实意义。关于论文研究内容,其包括美国对华次级制裁的案例、美国次级制裁概述、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制和中国应对四部分。了解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制,并为我国政府提出应对建议,是本次研究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一是,中国昆仑银行案、中国丹东银行案和中兴公司案中关于美国次级制裁的基本案情和适用的美国次级制裁法;二是,美国次级制裁的产生原因与立法发展,次级制裁的概念界定与基本法律特征;三是,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制,这里主要就美国次级制裁的域外管辖权基础、美国次级制裁的国内法依据、美国次级制裁的执行展开分析;四是,针对美国次级制裁,我国政府在国际与国内不同层面上可以采取的有效对策。关于论文研究结论,第一,关于美国次级制裁的产生原因,引起美国次级制裁的因素主要包括满足美国特定的利益、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需要、维护国际和平及保护人道主义。第二,美国次级制裁的本质是为了确保初级制裁的预期目标顺利实现,通过扩大美国制裁法的域外效力,美国对与被制裁方存在经贸合作等密切联系的不特定第三方实施制裁,包括贸易限制、投资限制、金融制裁这三个手段,强迫第三方加入美国制裁阵营,从而实现美国最大程度打击被制裁对象的预期目标。第三,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特征有三点,以初级制裁为基础、次级制裁对象不特定、以经济制裁为主要制裁手段。第四,在域外管辖权基础上,美国从属人管辖权原则等四个管辖权原则为次级制裁提供合理基础。美国通过属人管辖权原则,扩大其对海外子公司商业活动的管辖;通过效果原则和保护原则,拓宽其对境外行为的管辖;通过普遍管辖原则,赋予自身对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管辖。第五,在美国次级制裁法律体系上,该体系是由一般性法律与专门性制裁法案共同组成,既包括一般法《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也包括针对特定国家和特别活动而制定的专门性制裁法案,比如《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达马托法案》和《爱国者法案》。第六,在美国次级制裁的执行上,OFAC是核心执行机构,其主要通过金融机构、SWIFT和CHIPS美元清算系统等途径,落实美国次级制裁的具体措施。OFAC不仅有权要求美国银行冻结资产、禁止与被制裁对象金融往来,而且有权通过向SWIFT发出传票从而获得相关的金融信息,还有权通过CHIPS美元清算系统切断被制裁对象使用美元的途径,把被制裁对象从美元清算体系中剔除出去。此外,针对美国次级制裁,提出我国在不同层面上的应对建议是本次研究的创新点。在当前阶段,建议我国政府充分发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积极推动中美双边谈判磋商,同时也要完善我国的反制裁法,并继续加强对国内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审查。具体而言,一方面,在国际层面,对于美国的次级制裁,我国政府应积极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同时,为了保证我国企业和个人获得及时救济,也要积极推动中美双边谈判,尽可能地减少美国次级制裁造成的损害。另一方面,在国内层面,我国可以在既有法律和规章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制裁法;同时,我国政府还应继续加强对国内企业的合规管理和审查,不断增强企业对合规风险的应对能力。
熊栎天[9](2021)在《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恐怖主义的治理视角体现了预防性路径应对恐怖主义威胁的三个特点,即恐怖主义的防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恐怖主义不是只有特定国家才面临的问题,而是国际社会与全人类的共同挑战;除了主权国家,参与预防性反恐的治理主体还包括广泛的非政府国际行为体与社会单元。预防性反恐是通过预防性手段作用于恐怖主义发展的每一个节点,逐渐消除恐怖主义的根源,抑制和减缓恐怖主义的发展从而降低恐怖主义对人类危害的治理过程。恐怖主义产生与发展的因果链条以及国家政策对该因果链条的干预效果是预防性反恐成立的逻辑前提,以“反恐战争”为代表的应激式处置策略被证明效果不佳。恐怖主义暂时无法被直接消灭,人类还将继续与之共存的现实说明了预防性反恐的必要性。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构成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阶段;个体、组织、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体现了预防性反恐的三个治理层次。预防个体“极端化”与推动“去极端化”、预防恐怖组织获取发展资源与要素、切断个体与恐怖组织在意识形态与行为方式上的联结是预防性反恐发挥作用的关键。预防性反恐的开放性决定了任何个人或团体都有可能成为预防性反恐的参与主体。除了国家行为体之外,社会单元与非国家国际行为体既有可能成为恐怖主义蔓延的薄弱环节,也能在国家行为体的引导和监督下发挥积极作用。各国都采取了预防性措施治理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预防性军事打击、预防性刑事司法模式以及“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是三种被广泛运用的代表性预防性反恐手段,对应着根源预防、前置预防和后置预防三个阶段。对外籍恐怖分子行为模式的认识、恐怖主义活动的刺激以及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知共同影响着政策偏好的生成。国际反恐的正当性并非是先验的,而是基于恐怖主义的非正当性、反恐对象的确定性以及反恐手段的合法性。美国对苏莱曼尼的“定点清除”以及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其本质对预防性反恐手段的滥用。美国将反恐议题“政治工具化”的做法将削弱国际反恐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王聃[10](2021)在《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是在经济全球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随着世界经济不断融合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往来也不断密切,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采纳发展,并将其制定为维护国家经济秩序、保障国家安全的重要制度。我国关于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改革最早开始于改革开放初期,随着国家实力不断增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在不断积累外来经验和立足实际国情的基础上,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2020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正式生效,同年11月27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并经国务院批准,自2021年1月18日起施行。从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商投资进行严格的审查,到开放自由贸易试验区,我国针对外商投资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发展完善。但是,在目前多边贸易体制日渐式微、贸易保护主义不断抬头的大背景下,我国仍然面临诸多挑战。从发达经济体的历史中可以看到,针对外商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各国都经历了较为长久的改革: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经济体,最早确立了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积极吸引外商投资的同时围绕国家安全不断改革,使政策和国情紧密结合,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加拿大也不断细化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具体流程、范围,近几年颁布的修正法案都更加符合时代要求,为合理利用外资奠定法律基础;欧盟为保障其整体组织的整体安全,在督促成员国进行各自的制度革新之外,也在近几年着手制定了整体层面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成效显着。我国的外商投资相关法律制度仍有不完善之处,研究外商投资相关的法律概念,回顾我国相关政策改革,并对比发达经济体的外资安全审查制度,不仅能更加深入的学习各国平衡外商投资与保障国家安全的经验,还能为我国的制度升级提供新思路,在保障国家主权安全、国家经济秩序的基础上,优化利用各项资源,为国内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综上所述,本文希望通过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概念研究,梳理我国以及发达经济国家的国家安全观演变、外商投资相关政策发展历程,并对发达经济体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进行深入探索,从审查主体、审查对象、审查程序以及相关制度体系等方面进行研究,从我国实际国情出发,结合域外先进经验,为我国的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升级提供完善建议。
二、美国对外国投资管理政策与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美国对外国投资管理政策与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1)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论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 |
(一)制度性权力 |
(二)历史制度主义 |
(三)国际制度中的权力现象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案例研究方法 |
(二)内容分析方法 |
(三)历史分析方法 |
第五节 文章结构 |
第六节 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核心概念厘定和观念路径提出 |
第一节 新制度主义三大流派:概念和比较 |
第二节 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定义和性质 |
(一)制度性权力的定义 |
(二)制度性权力的五种性质 |
第三节 历史制度主义中的转换:概念和运用 |
第四节 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一种观念路径 |
(一)权力本体内存在着时间维度和过程维度 |
(二)权力依赖甚至依附于和国际制度的关系 |
(三)权力的延续比寻找新的权力优势更重要 |
第二章 转换之前:历史制度主义视域下的国际制度 |
第一节 国际制度因何难以更迭 |
(一)国际体系单一化与国际制度黏性 |
(二)全球化不可逆与国际无政府假定 |
第二节 渐进式的国际制度变迁 |
(一)国际制度的替代 |
(二)国际制度的堆叠 |
(三)国际制度的漂移 |
(四)国际制度中的路径依赖与关键节点 |
第三节 国家因何转换而非重塑制度性权力 |
(一)制度性权力转换具有隐蔽性 |
(二)制度性权力转换具有低成本性 |
(三)制度性权力转换可以增持合法性 |
第三章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基于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的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积累和持有 |
(一)制度性权力的非排他性积累 |
(二)制度性权力的非公平性持有 |
第二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运用 |
(一)国际授权:在制度内运用权力 |
(二)制度霸权和制度现实主义:在制度外运用权力 |
(三)制度性权力运用后的防御性调整 |
第三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更新 |
(一)议价和谈判策略 |
(二)重新谈判策略 |
(三)制度退出策略 |
(四)威胁性制度退出策略 |
(五)重新加入制度策略 |
第四章 转换之后:制度性权力转换的后果假设 |
第一节 国家的制度性权力再持有或丧失 |
第二节 非预期制度成熟和非预期制度崩溃 |
第三节 预期制度成熟和预期制度崩溃 |
第五章 案例研究:1971 年的“尼克松冲击”和美元霸权的救赎 |
第一节 渐进式的国际货币制度变迁 |
第二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美元霸权的建立 |
第三节 布雷顿森林体系和美元霸权的危机 |
第四节 “尼克松冲击”和美元霸权的转换 |
第六章 结论和余论 |
第一节 问题的解决 |
第二节 弱势形象与复合型强势地位:制度性权力转换和中国崛起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 |
致谢 |
(2)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阻断法及其效果分析 |
(一)欧盟《阻断条例》的出台与复活 |
1. 欧盟《阻断条例》的主要内容 |
(1)禁止遵守的义务 |
(2)不得承认与执行的义务 |
(3)索赔的权利 |
(4)报告义务 |
2. 欧盟《阻断条例》的冻结与复苏 |
(二)欧盟《阻断条例》在司法实践中的效果 |
二、从阻断法向反制裁法的升级 |
(一)阻断法的自身缺陷 |
1. 阻断法模式主要被美国的“盟友”采用,具有政治欺骗性 |
2. 阻断法的保护力度有限 |
3. 阻断法已经难以应对美国当前的经济制裁法律体系 |
(二)俄罗斯的反制裁法及其效果 |
1. 俄罗斯反制裁法的出台背景 |
2. 俄罗斯反制裁法的主要内容 |
3. 俄罗斯反制裁法的效果 |
三、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背景及法理基础 |
(一)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的出台背景 |
(二)我国《反外国制裁法》的法理基础 |
四、我国反外国制裁法律体系的完善 |
(一)设立专门性反制裁机构统一协调和实施反制裁措施 |
(二)进一步明确反制措施的救济权 |
(三)尽快出台《外国主权豁免法》 |
(四)尽快修订《民事诉讼法》域外管辖权规则 |
(五)尽快完善反制清单 |
五、结语 |
(3)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演变、实施特征与应对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目录 |
一、引言 |
二、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缘起与历史演变 |
(一)CFIUS的成立与专门立法的酝酿 |
(二)专门立法的首次制定 |
(三)专门立法的第一次重大修订 |
(四)专门立法的第二次重大修订 |
三、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施 |
(一)基本概况 |
(二)实施特征 |
1.审查标准十分宽泛 |
2.审查程序不透明 |
3.总统决定受到有限的司法审查 |
四、中国企业的应对建议 |
(一)在审查过程中努力与CFIUS达成缓解协议 |
1.缓解协议的重要意义 |
2.缓解协议的主要内容 |
3.谈判与缔结缓解协议的具体策略 |
(二)积极寻求美国司法救济 |
1.主张美国联邦法院对争议措施拥有管辖权 |
2.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 |
3.通过诉讼来寻求谈判与和解 |
(三)适时寻求国际投资仲裁的救济 |
1.主张美国政府禁止并购交易的行为构成征收 |
2.防范BIT安全例外条款的适用 |
五、结语 |
(7)大国竞争、精英联盟与制度变迁——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制度演进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制度演进与现有解释的不足 |
(一)CFIUS三个阶段的制度演进 |
1.1973~1975年的制度创立阶段 |
2.1988~1992年的制度强化阶段 |
3.2007~2018年的制度升级阶段 |
(二)现有研究与不足 |
二、大国竞争与制度变迁:一种“颠倒的第二意向”的分析框架 |
(一)大国竞争的类型 |
(二)精英联盟的类型 |
(三)理论假设 |
三、美苏安全竞争与CFIUS的制度创立 |
四、美日经济竞争与CFIUS的制度强化 |
五、中美战略竞争与CFIUS的制度升级 |
六、结 论 |
(8)论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理(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美国对华次级制裁的案例引入 |
1.1 中国昆仑银行案 |
1.1.1 案情简介 |
1.1.2 法律适用 |
1.2 中国丹东银行案 |
1.2.1 案情简介 |
1.2.2 法律适用 |
1.3 中兴公司案 |
1.3.1 案情简介 |
1.3.2 法律适用 |
第2章 美国次级制裁概述 |
2.1 美国次级制裁的产生与发展 |
2.1.1 美国次级制裁的产生原因 |
2.1.2 美国次级制裁的立法发展 |
2.2 美国次级制裁的概念与特征 |
2.2.1 美国次级制裁的概念 |
2.2.2 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特征 |
第3章 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制 |
3.1 美国次级制裁的域外管辖权基础 |
3.1.1 属人管辖权原则 |
3.1.2 效果原则与保护原则 |
3.1.3 普遍管辖原则 |
3.1.4 小结 |
3.2 美国次级制裁的国内法依据 |
3.2.1 《对敌贸易法》和《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 |
3.2.2 《赫尔姆斯—伯顿法案》、《达马托法案》和《爱国者法案》 |
3.2.3 小结 |
3.3 美国次级制裁的执行 |
3.3.1 次级制裁手段 |
3.3.2 制裁执行机构 |
3.3.3 小结 |
第4章 美国次级制裁的中国应对 |
4.1 国际层面之中国应对 |
4.1.1 充分利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 |
4.1.2 积极推动中美双边谈判 |
4.2 国内层面之中国应对 |
4.2.1 完善我国反制裁法 |
4.2.2 加强对企业的合规管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与研究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选题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与研究局限 |
(一)可能的创新 |
(二)研究难点 |
五、篇章结构 |
第一章 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再探究 |
一、学界对恐怖主义相关概念的讨论 |
二、国家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三、部分国际组织对恐怖主义的界定 |
第二节 恐怖主义治理的核心要素 |
一、恐怖主义治理的对象 |
二、恐怖主义治理的相关理论 |
三、恐怖主义治理的策略与预防性思想的酝酿 |
第三节 恐怖主义治理面临的挑战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困境 |
二、国际恐怖主义治理中的“双重标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预防性反恐:恐怖主义治理的一种新路径 |
第一节 预防性路径在各领域的运用 |
一、犯罪学:犯罪预防与矫治 |
二、公共卫生:疾病预防与免疫 |
三、外交途径:预防性外交与冲突预防 |
第二节 预防性反恐的概念与功能 |
一、预防性反恐的定义与成立逻辑 |
二、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划分 |
三、预防性反恐的政策工具 |
第三节 预防性反恐的治理层次与所遇困难 |
一、个体层次 |
二、组织层次 |
三、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 |
四、预防性反恐发展中出现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预防性反恐的多元化参与主体 |
第一节 预防性反恐中的非国家国际行为体 |
一、全球性国际组织:以联合国和国际刑警组织为例 |
二、区域与次区域性国际组织:以欧盟与东盟为例 |
三、大型跨国公司:以互联网科技公司为例 |
第二节 国家行为体:预防性反恐的核心主体 |
一、推动预防性反恐国际合作 |
二、推动跨国企业发挥建设性作用 |
三、增强预防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 |
第三节 国家内部社会单元在预防性反恐中的作用 |
一、社区在预防极端意识形态与暴力极端主义中的作用 |
二、家庭在预防“极端化”中的作用 |
三、学校:教育的“预防性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预防性反恐实践:对“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治理 |
第一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回溯 |
一、外籍恐怖分子概念与中文翻译的再探究 |
二、“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的身份与背景信息 |
三、“伊斯兰国”外籍恐怖分子动机与行为模式的分析 |
第二节 外籍恐怖分子现象适用预防性反恐治理的特点 |
一、外籍恐怖分子的跨国流动性 |
二、外籍恐怖分子的多级治理层次 |
三、危害的不确定性:对“伊斯兰国”回流外籍恐怖分子威胁的认识 |
第三节 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基于预防性反恐三个阶段的分析 |
一、根源预防:预防性军事打击 |
二、前置预防:预防性刑事司法措施 |
三、后置预防:“去极端化”项目与预防再次“极端化” |
四、对回流外籍恐怖分子治理偏好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预防性反恐中的问题:以美国的“政治工具化”反恐为例 |
第一节 问题的铺垫:美国预防性反恐中的概念与标准制定 |
一、美国恐怖主义治理中的概念创造 |
二、美国的恐怖组织与恐怖分子名单 |
三、分析与评价 |
第二节 滥用预防性打击:美国对苏莱曼尼的空袭 |
一、对苏莱曼尼恐怖分子身份的分析 |
二、先发制人或预防性战争:对美国打击手段的分析 |
三、影响分析 |
第三节 滥用预防性司法措施:美国撤销对“东伊运”恐怖组织的认定 |
一、美国对“东伊运”恐怖组织政策转变过程 |
二、中国的应对建议 |
三、对拜登政府反恐政策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
一、研究的基本结论 |
二、对中国预防性反恐治理的借鉴意义 |
三、研究的不足与未来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外交学院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
(10)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发展趋势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工作和创新 |
1.5 论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理论 |
2.1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概念解析 |
2.1.1 国家安全审查的含义 |
2.1.2 国家安全审查的对象 |
2.1.3 外国投资的审核标准 |
2.2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 |
2.2.1 国家主权理论 |
2.2.2 国家干预理论 |
2.3 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2.3.1 国家安全审查是保障国家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 |
2.3.2 国家安全审查的积极作用 |
小结 |
第3章 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践 |
3.1 我国的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3.2 我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实践 |
3.2.1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的背景 |
3.2.2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外资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
3.2.3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面临的不足 |
3.3 2020 年《外商投资法》的相关研究 |
3.3.1 《外商投资法》的变迁 |
3.3.2 《外商投资法》的主要内容及亮点 |
3.3.3 《外商投资法》的主要特点 |
小结 |
第4章 域外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实践 |
4.1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4.1.1 美国的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4.1.2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
4.1.3 美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
4.2 加拿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4.2.1 加拿大的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4.2.2 加拿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
4.2.3 加拿大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
4.3 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研究 |
4.3.1 欧盟国家安全观演进及外资政策的发展历程 |
4.3.2 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内容 |
4.3.3 欧盟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主要特点 |
小结 |
第5章 对比分析及完善建议 |
5.1 对各国制度的对比分析 |
5.1.1 各国对“国家安全”界定的对比 |
5.1.2 各国对“外国投资者”的认定对比 |
5.1.3 各国审查主体的对比 |
5.1.4 各国审查程序的对比 |
5.1.5 各国制度差异的原因分析 |
5.2 我国应当如何构建外商投资的配套制度 |
5.2.1 出台配套制度的必要性探究 |
5.2.2 构建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重点 |
5.3 对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完善建议 |
5.3.1 建立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委员会 |
5.3.2 加强外资安全审查配套立法 |
5.3.3 设置外资安全审查救济渠道及监督机制 |
5.3.4 推动外资安全审查国际协调 |
小结 |
结论与展望 |
1、结论 |
2、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一、发表的学术论文 |
二、主持和参与的课题 |
四、美国对外国投资管理政策与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历史制度主义权力观:论国际关系中国家的制度性权力转换[D]. 韩德睿. 吉林大学, 2021(01)
- [2]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J]. 杜涛,周美华. 武大国际法评论, 2021(04)
- [3]美国外资并购国家安全审查的制度演变、实施特征与应对策略研究[J]. 陈妙,刘勇.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 2020(00)
- [4]美国对它国跨国公司经济制裁研究[D]. 聂锐.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5]特朗普政府时期美国国会涉华安全立法研究[D]. 李文志.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6]中企赴美并购AI企业国家安全审查问题研究[D]. 门慧芳.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7]大国竞争、精英联盟与制度变迁——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制度演进逻辑[J]. 刘露馨. 当代亚太, 2021(03)
- [8]论美国次级制裁的法律机理[D]. 陈德露.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9]预防性反恐问题研究 ——一种全球恐怖主义治理的理论视角与实证分析[D]. 熊栎天. 外交学院, 2021(11)
- [10]我国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研究[D]. 王聃. 山西财经大学, 20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