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管理之我见(论文文献综述)
王礼平[1](2005)在《中外信托制度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宗旨是将信托理论与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通过对中外信托制度比较研究,提出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新思路。我国信托业一方面业务本身所特有的创新特性和范围适用的广阔性,以及通过其制度灵活、法律关系边缘化等特征,在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银行、证券、保险业难以起到的作用,从而有效降低经济改革的成本。另一方面信托还没有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独立规范的体系,信托财产所有权带来的双重税负问题没有解决,对信托机构成立的行政审批总量控制与信托机构相对不足的矛盾开始产生,信托业务混业经营性质带来的监管难题和信托监管的具体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的现象令人担忧,业务拓展面临着银行、证券、保险以及国外同业的激烈竞争。随着《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信托业迎来了新的发展机遇。信托业所处的这种特定的发展阶段和发展现状给信托战线的从业人员提出了新的要求,学习和借鉴国外信托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已经成为加快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当务之急。 本文除了导论之外,共分六章。文章的结构分为三个层次。第一章是第一个层次,主要是阐述信托的概念、含义、起源、要素、特征、分类,以及信托理论的几个具体问题。通过系统地研究和论述,搭建起信托理论的基本架构。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是第二个层次,主要是阐述我国(包括香港和台湾地区)和西方主要国家信托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趋势,对中外信托制度进行比较,研究西方信托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学习和借鉴西方信托制度的成功经验。第五章和第六章是第三个层次,主要是结合我国的国情和信托业发展的实际状况,探讨我国信托制度创新和信托业务创新的新思路。 全文的逻辑思路是: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和“洋为中用”的原则,通过对信托和信托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要素的系统研究,为全文奠定理论基础;通过中外信托制度比较研究和实证分析,对我国信托制度形成和发展状况进行剖析,总结我国应借鉴西方信托制度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在信托理论2内容摘要研究和中外信托制度实证比较的基础上,提出我国信托制度创新和信托业务创新的思路。 第一章主要是对信托理论进行阐述,是全文的理论基础,该章共分四节。第一节通过对信托起源的论证和对信托含义的探索,将信托定义为“得人之信、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履人之嘱”,同时对英国“尤斯”制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托制度进行了阐述。第二节通过对信托基本要素进行探讨,从信托行为、信托关系人和信托标的物出发,对信托制度运行的规律和规则进行剖析。第三节根据信托业务在信托市场上的共性和个性的分析,论述了信托的主要特征及分类。第四节通过对信托理论的几个具体问题研究,在债权说和物权说中论述了债权说的典型性,在管理权说中论述了“债权说”和“物权说”的融合,在“兼业说”和“分业说”中提出了两者应该是互相渗透而不是互不相容的观点。 从信托的概念来看,所谓“信”就是守信用、忠实、可靠的意思,所谓“托”就是委托、嘱托的意思,两者连在一起,就是“由于信任而委托”。其中“托”依赖于“信”,以“信”为前提,‘信”是“托”存在的基础,“托”是“信”发展的动力。信托就是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由信托机构代为管理运营委托的财产,并按照事先指定目的谋取利益的经济行为,这种行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制度烙印。 从历史渊源上看,信托制度植根于私有财产制度,其萌芽的社会条件是私有财产继承制度的产生。当氏族社会崩溃的时候,一夫一妻制的家庭开始形成,由此产生了财产相续问题,也就是财产继承问题。而财产的继承应该有两个前提条件:一是私有财产制度的确定,二是继承人资格的确定,并且能够将私有财产用遗嘱的方式代代传授下去。信托制度的产生就是源于社会上私有财产的继承问题,其标志为信托遗赠制度。现代信托制度发源于英国,其标志为“尤斯”制度。“尤斯”制度的初始目的是为了规避国家对土地转让的限制和税费,它仿行和引用了罗马法上的使用权、用役权以及信托遗赠制度,它是以私有财产管理和遗嘱执行作为其创设的客观条件。“尤斯”制内容摘要3度不仅是英国信托制度的奠基,也是现代信托制度的原型。英国16世纪出现了“双重尤斯”制度,这第二个“尤斯”是信托结构的完善和发展,也是现代信托制度真正的由来。 信托要素包括信托行为、信托关系人和信托标的物。信托行为是指以信托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是指合法设定信托的行为。从法律性质上看,它的典型特征在于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分离。信托行为的发生必须由委托人和受托人进行约定,约定的方式一般有信托契约、协议章程、个人遗嘱、法院强制、信托宣言等。信托关系人是指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这是信托的当事人。委托人是提出委托要求并对受托人授权的人。受托人是接受委托并按约定的信托条件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的人。受益人是享受信托财产利益的人。信托关系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信托的标的物是指委托人通过信托行为转移给受托人并由受托人按
陈涵[2](2019)在《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1979年10月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宣告成立,成为我国现代信托业的开端。经过39年的高速发展,信托公司管理资产规模在2018年达到22.7万亿元,信托业远远超越了保险业规模,稳居金融行业第二大的地位。但在受托管理资产规模增加的同时,信托业大而不强,信托公司缺乏核心竞争力、发展后劲不足等问题逐步凸显。信托业如何突破瓶颈,重新审视发展路径,在做大信托规模的同时做强信托资产,提升信托业发展质量,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已经成为信托业共识,而信托受益权目前在我国金融市场中流通受限成为做强信托资产的障碍。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关系中的受益人根据信托合约享有的请求受托人支付信托利益等权利。我国将信托受益权界定为私募性质,在交易机制不完善、信托产品不能公开营销、投资者准入门槛高、流通渠道分散等限制条件下,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乱象丛生,出现李鬼信托、违规分拆信托受益权等现象,损害投资者利益,降低信托业声誉,扰乱金融业秩序,影响经济发展,而民事信托业务在我国发展缓慢,无法有效发挥信托财产管理制度的本源作用,制约了信托业的发展。因此如何系统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以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规范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促使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提高信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加信托受益权价值,做强信托资产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流通市场以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是本学位论文研究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是在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通过制度、规则、流程等条件明晰各参与主体和客体(流通交易双方、信托公司、监管者等作为参与主体,信托受益权作为交易标的)之间相互联系和作用的关系,以实现信托受益权流通功能的体系。从机制设计的主体需求角度分类,流通机制包括交易机制(估价标准、报价规则、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和配套机制(如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交易机制设计旨在规范流通市场的交易规则,体现为对流通市场参与主体满足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最大化参与主体的期望效用;配套机制设计则主要体现为监管者对流通市场主体参与约束条件的设置,规范流通市场在制度层面的机制设计,旨在满足监管者的监管需求,构建规范透明的流通市场,降低监管成本。本文研究路线是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来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国内外经济环境、我国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通过国内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比较提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设计思路,根据我国信托受益权的特性进行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最后提出政策建议和后续研究方向。全文主要内容分为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结论建议三大部分。首先,为设计符合我国国情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本文从民事信托发源地的英国、商事信托发达的美国和与我国同属大陆法系的日本出发对比分析国外信托业发展背景下的信托受益权流通,并结合制度变迁理论对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发展历史脉络依次从政府主导的财政支持阶段到银行附属通道业务发展阶段再到信托公司主导的信托受益权流通三个阶段进行纵深梳理,结合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进一步通过理论分析其问题及成因,为机制设计作铺垫。在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解析上,文章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和产权理论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推动民事信托的发展,回归信托本源,优化信托业务结构;提高商事信托受益权的流通性,促进长期投资,推动信托业服务实体经济;减少信托受益权流通障碍导致的效能损耗,降低交易成本;有效发挥市场调节资源的作用。基于信托业发展的历史数据,本文整理汇总了省际面板数据,通过实证检验得出结论:信托业发展对我国经济增长有显着的正向促进作用,反应信托业发展的指标——新增集合信托规模每增加1%,人均GDP增长率和GDP增长率均提高0.0008%。结合信托受益权流通有利于推动我国信托业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增长的传导机制分析,可见信托受益权流通具有宏观经济效应。因此完善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有利于规范流通市场,降低流通障碍,减少流通乱象,进一步发挥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通过国外的横向比较和我国历史发展的纵向分析,可见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具有必要性,并且进一步提炼出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的总体思路: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统一流通市场,分类交易;大力发展民事信托,回归信托本源;完善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发挥其投融资功能。其次,本文第二大部分(第四、五、六章)主要探讨如何设计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在流通机制的顶层设计上,本文提出“信托受益权按照性质分类、分类估价、分类交易、统一流通市场、流通渠道分层次流转”的指导思想,其中:信托受益权按性质分类是流通机制的前提;交易机制是流通机制的核心;政策法律机制、税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流通渠道等配套机制是流通机制的基础设施,保障交易机制的有效运行。本文探索交易机制的设计,先以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为基础分析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适用定期拍卖机制,再结合机制设计的经济理论,从机制设计理论基准模型出发,探讨了其理论分支——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基于拍卖理论的基准模型进行拓展,放宽基准模型的假设条件分别研究民事信托受益权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作为信托受益权的重要类别,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最能体现信托业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是基于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和参与约束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民事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公司的期望效用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并得出以下与现实相符的结论:当信托公司作为竞拍人的数量增加时,信托公司的服务质量会提升,手续费报价减少,信托公司的期望收益降低,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增加;当信托公司的专业能力越强时,信托公司的手续费报价会相应降低,期望收益增加,委托人的期望效用也会增加。在该理论模型基础上,本文以家族信托为算例求解信托公司的最优竞拍策略,进一步验证了理论模型的结论。作为信托受益权的第二大类别,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则大相径庭,基于可分物品视角的拍卖理论和双向拍卖理论进行研究,结合激励相容、参与约束和预算约束等条件进行交易机制的设计,实现市场交易主体期望收益最大化。通过理论建模推导出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并以集合信托受益权的交易案例进一步说明商事信托受益权进行标准化估价的流程以及流通市场的最优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在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中,信托公司作为重要参与主体发挥其主导作用,以市场组织者和做市商的角色定位作为转型升级的方向,其中做市商更能体现信托公司的专业优势,本文基于做市商竞争报价模型推导出信托公司的最优报价策略。文章最后提炼出基本结论,提出政策建议,并指出了主要贡献、研究局限和后续研究方向。文章主要贡献在于结合国内外信托业发展的背景解析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环境和完善流通机制的必要性;系统设计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拓展拍卖理论基准模型应用到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交易机制的分类研究。
王众[3](2011)在《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论是信托的起源或是信托的现代发展,信托设立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信托受益人的权益。当下,在商事领域的信托法律关系中,由于信托合约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分离,相比信托受托人,受益人在信息获取方面明显落于下风,偏偏受益人利益的实现又有赖于受托人义务的履行,决定了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明强实弱”的地位。由于我国坚持的“一物一权”原则和英美信托法所固有的“双重所有权”之间的冲突,从英美法系引入的信托制度在我国难免出现“水土不服”的特点。无法否认的是,受信托受托人信义义务传统阙如、受益人投资风险意识欠缺、事后救济机制落空等一系列因素的影响,我国实践中损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时有发生,极大地打击了信托投资人的信心,阻碍了信托业的发展。为此,本论文拓开以往通过对受托人的规制来实现受益人保护的间接研究模式,直接以受益人保护为视角,从信托基本原理出发,明晰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投资人身份”的特点,将信托受益人保护方式分为事前预防机制和事后救济机制、直接保护途径和间接保护途径,综合受托人责任、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各项法律机制,最终提出构建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本论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该部分首先对信托的基本概念及其独特法律构造进行了梳理;其次对信托的衡平法起源进行追溯,论证了衡平法对信托制度的特别贡献,明晰了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最终得出信托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结论。第二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该部分首先通过信托制度从民事领域拓展至商事领域的发展历程,探究了信托制度功能嬗变的根源,并对商事领域中信托运作的具体类型进行探讨;其次基于我国学界对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商业信托等相关概念的认识含混不清的状况,厘清了我国商事领域中的信托相关概念;再次对商事领域中委托人“投资人”身份让渡的事实进行探讨,论证了受益人在信托关系中的“弱势”地位;最后,阐述了信托受益人一般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对商事领域受益人权利义务的特殊性进行论证,指出我国信托业投资者保护缺乏的特点,并最终得出受益人权益实现被动性的结论。第三章“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该部分首先考量了现代信托利益衡平机制的法学本质,将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保护的途径分为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其次,遵循“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的原理,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规范进行了探讨;最后,指出信托关系中的“信任”因素,并将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分为注意义务和忠诚义务进行阐述。第四章“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本章选取受托人为信托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为视角探讨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问题。首先,具体探讨了受托人为信托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指出实践中信托合同是受益人保护的基础性文件,并对信托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探讨;其次,对受托人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时受益人保护所遭遇的问题进行分析,明确证券投资基金的信托本质,从基金管理费的收取、“老鼠仓”问题、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监督问题等不同的角度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中的受益人保护问题进行研究。第五章“商事运作中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信托受益人所面临的商事风险,指出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其次阐述了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基础,探讨了以保障投资者知情权为中心的信托信息披露制度规范;最后,从“破产隔离”角度对受益人风险的控制进行了分析,指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分析了破产隔离制度对受益人保护的效果,并对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进行了阐述。第六章“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该部分首先探讨了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构建,指出我国监督制度的多元结构,分析了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并从对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考察中提出对我国信托业监管的借鉴意义;其次对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进行探讨,考察了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提出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和信托受益权流通平台的对策措施。
石茂胜[4](1992)在《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管理之我见》文中提出 信托业于1980年在我国正式开办以来,大的清理整顿已经开展了三次,(1982、1985、1988,隔三年一次)。总的看来,清理整顿一次比一次深入,中央银行对信托业的管理也一次比一次完善。但似乎还有一些未尽之事,使到“多忧之士”担心信托业——我国现代金融业三大支柱之一的金融业务还会多些波折。三年一次的清理整顿是否纯属偶然?信托业与经济膨胀是否有紧密联系?本文试从三次大清理整顿来与金融界同仁探索一条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管理的路子。
李勇[5](2006)在《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本文目的是研究信托业监管的一般规律并分析和建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本文以经济法“国家调节说”理论为基本研究范式,以法理学、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比较制度方法为分析工具,探讨信托业监管作为国家调节经济之方式,其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基本制度构成、与其他金融监管制度的关系,以及在社会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嬗变背景下的变革发展等问题。论文以经济法理论解释信托业监管法基本法理并形成基本逻辑框架;以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和制度变迁等理论分析解释信托业监管法的形成、变迁的内在机理;以法经济学、比较制度分析方法等理论分析不同国家地区信托业监管制度特征及其原因;以及中国借鉴其他国家信托业监管制度的原则和路径等问题。 金融风险是沿着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负外部效应——个体、局部向系统扩散的路径生成的。金融监管制度的设计以通过减少交易成本来弥补市场缺陷为内在机制:以市场进入监管来减少信息搜寻成本、以营业活动监管来减少谈判成本、以市场退出监管来减少执行成本,相应形成金融监管制度的三方面内容,并且由于监管权力的配置与活动组织的需要产生了关于监管体制的制度供给。金融监管制度的一般性经验和理论为信托业监管制度构建提供了基本的原理、术语和体系架构;但其实质内容则由信托业的特征决定。而后者之重
付立新[6](2019)在《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在法律移植的过程中生根中全球,我国于2001年正式颁布《信托法》,移植信托制度。但我国《信托法》在信托关系中的核心环节——受托人谨慎处理信托事务的义务上问题突出,仅有原则性、抽象的规定即“谨慎、有效管理”两个本身都需要进一步解释限定的注意义务标准。本文拟从功能主义、历史主义、制度体系论、制度演化论的角度剖析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规则,以法经济学、法社会学分析范式探究注意义务制度本身以及制度演化的深刻原因,以期构建符合我国经济、文化传统的制度体系,并对我国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第一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功能定位。注意义务制度的运行有其深刻的经济功能,即规避当事人双边逆向选择,并最小化信托交易过程中包括事前协议制定成本、事中规则适用、事后救济过错成本的交易成本。信托于近现代的发展亦经历了利益保护功能的重新定位,首先,在财产安全与财产效率这一对矛盾中,由财产安全保护功能向安全与效率的衡平发展。其次,在限制受托人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应实现信托财产的最大再生效率,应坚持受益人最大利益原则而非受益人唯一利益原则。信托制度以增加财产效益、减少利益冲突为目标,以强化有效管理理念、施加过失责任以及善意理念为路径选择。信托制度利益保护衡平功能于注意义务制度体现为同时以消极限制、积极促进方式赋予受托人必要范围自由裁量权、宽容理性行为所致损失的同时防止受托人懒惰不作为以及非理性决策,并以善意为前提,调和利益冲突。第二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体系论。我国受托人注意制度体系可以不同逻辑主线展开,但在同一法律条文内应以一种逻辑区分。以受托人行为效果为标准可表述为不得偷懒的勤勉义务、积极作为的有效管理义务,此为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原则性规定;以行为要求标准的义务可表述为亲自管理的注意义务、分别管理的注意义务、理性决策的注意义务,此亦为注意义务的具体应用领域;以理性行为要素为标准的义务体系可表述为注意、技能、谨慎小心,此亦为注意义务履行标准的判断标准。第三章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演化论。库恩范式理论认为规则中“反常现象”的累积定会导致“构造范式”甚至“社会学范式”的变化与更迭。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在自身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反常现象”对现行规则的突破冲击着受托人义务构造范式,促使其不断内部演化以适应、阐释、包容变化中的信托受托人义务。本章根据第二章体系论的逻辑对各要素的演进深入剖析。其中“以受托人行为目标为标准的义务体系”的演进本质上是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功能的演进,即由保护财产安全向效率、安全并重的利益保护衡平功能演进,此内容于第一章详细阐述,本章不再赘述。首先,注意义务于受托人行为要求亦即应用领域的演进如下:分别管理义务的演化包括混同管理绝对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分别管理方式由“物理”向“财务、组织意义”为主演进、受托人混同管理民事责任松动等;亲自管理义务中事务性代理原则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裁量权代理全面禁止向例外禁止的演进、受托人转委托责任的松动等;理性决策义务的演化主要表现为私益信托投资决策自由程度的扩大、公益信托近因原则的弹性化等。其次,注意义务制度于受托人行为理性判断过程中的演化包括谨慎小心要素中财产安全向与财产合理收益并重演进、技能要素中统一标准向专业受托人区分标准演进。最后本文总结了注意义务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律:总趋势从调节性走向惩罚性再向调节性复归、制度规则从柔性向刚性转变后再从向柔性复归、制度内涵从分散性走向统一再向分散性复归、文本形式从不完备向完备演化后从封闭向开放型进化。第四章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构建的法社会学分析。信托制度随着社会因素中市场经济的空前发展、国家经济管理的创新、个人及自由主义凸显而不断调整自身,以期具有更强适应性与包容性。注意义务制度作为信托法律的重要规则,亦与我国社会的变化息息相关且良性互动。注意义务制度演进的社会因素主要体现为:管制理念的变化,即诚信义务本质上是国家强制对市场的限制;商业信托的兴起致使信托制度中投资促进因素、有效管理因素、当事人利用合同保护自身权益意识增加。商业信托兴起对注意义务规则的变造使分散投资理念应用使自由裁量权约束减少、注意义务履行评价中有效管理因素上升、义务规制模式由事前禁令向事后追责演化,我国法治环境的优化以及营商环境的优化亦对注意义务产生影响。第五章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修正。虽然注意义务的法律本质可表达为“积极义务”、“最大限度促进信托受益人利益的善意”、“受托人自由裁量权”,但以此三个定位作为立法着力点规制受托人注意义务存在逻辑上的困难与现实困境。首先,无法利用不可被当事人合意修改的强制性规范规制注意义务这一积极性作为义务;其次,“最大限度促进受益人利益的善意”这一定位中的善意本身亦是对注意义务制度所欲达到的理想模式下应然的描述,作为受托人注意义务的必要条件无法有效引导、规制实践中受托人具体管理行为,仍需要后续制度的补充;最后,准确划定受托人自由裁量权边界仍然面临协调积极赋予财产管理自由的裁量权与反面限制受托人自由裁量权,避免权力的滥用造成信托财产的损失的困境。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完善应从立法理念修正、立法体系优化两个方面入手,构建符合我国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的信托注意义务制度。我国立法理念存在偏重消极限制自由裁量权并施加沉重责任的倾向,与此同时我国现行注意义务制度体系存在注意义务制度行为规制逻辑混乱、注意义务制度适用领域模糊不清、注意义务履行判断标准笼统原则、注意义务制度责任体系沉重僵化等缺陷。因此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完善应坚持积极赋权的促进思维及消极限制思维并重的立法理念的同时,更应该树立权责统一的追责理念。注意义务体系完善应以“受托人行为”架构模式作为注意义务原则性规定、以“业务环节”架构模式作为注意义务具体应用领域、以“理性行为要素”架构模式作为义务履行判断标准、应以“弱化过失责任强化善意”架构模式作为追责理念。
张敏[7](2008)在《论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文中指出本文主要研究信托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须恪尽谨慎义务的问题,指出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信托法分别以“谨慎投资者规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回应了这一命题,并在此基础上深入分析了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以及在我国实现谨慎投资义务制度本土化所面临的法律障碍,最后提出了导入该制度的具体举措。本文第一章分析了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的一般理论。文章将受托人的投资权定位为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之一,以此为理论基点,进一步探讨了投资权的基本内涵,以及受托人享有投资权的两大原因:信托财产增值的需要;专家理财的优势。接着,在明晰一些国家受托人的投资权之后,总结出将信托基金用于投资,既是受托人的一项基本权利,通常也是信托的重要目的,但是行使投资权时,受托人须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然后,该章深入剖析了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须恪尽谨慎投资义务的三个原因:投资市场的高风险性是现实经济原因;受托人谨慎投资与否直接影响到投资者的福祉;谨慎义务可约束受托人的投资权,防止滥权行为的出现。那么,谨慎投资义务是如何体现到各国信托法中的呢?本论文分如下两章来论述。第二章指出了英美法系信托法用谨慎投资者规则来回应受托人行使投资权须谨慎的要求。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是,他应当像一个谨慎投资者处理自身事务一样,投资信托财产。一般来说,受托人的投资行为符合谨慎标准的,受托人个人对受益人不承担责任,否则就应当承担责任。最早的谨慎投资标准是“法定名录”规则,而其发端于英国,在早期确实起到了信托本金保值的作用,但随之显露出投资方法僵化和投资标的保守等缺陷。英国信托法虽屡经更替,但改革后的《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仍受制于“法定名录”规则,直至《2000年受托人法》采纳投资组合理论后才摆脱该规则的束缚。就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标准而言,美国信托法经历了“法定名录”规则,到“谨慎人规则”,再到“谨慎投资者规则”的演进过程。现代投资组合理论是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理论源泉和精髓,《统一谨慎投资者法》是谨慎投资者规则的集大成者。第三章探讨了大陆法系信托法所采纳的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受托人履行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简称为“善管义务”)的行为标准一般是:受托人所从事的职业或他所在的社会阶层一般所要求达到的注意或谨慎程度。善管义务是信托受托人的一般性义务,可以具体化为各项具体义务,如“分别管理义务”和“亲自管理义务”等。两大法系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分别以“谨慎投资者”和“善良管理人”为参照主体,大陆法系善管义务的规定与英美法系谨慎投资义务的考量要素之间类似一种抽象与具体的关系,对于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而言,只有它们两者之间的动态有机结合,才可能满足社会对法律的要求。第四章总结了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时的民事责任。受托人因其违反信托的投资行为,依信托法所应负的民事责任,兼具债务不履行与侵权行为两种责任的复合性质。本文进而指出了受托人对受益人原则上应承担有限责任,对与信托交易的第三人一般应承担无限责任。第五章通过对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立法历史与现状的考察和评析,就实现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本土化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导入了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但还存在着“受托人的投资权不够明确”、“谨慎义务过于粗疏”等缺陷。有鉴于此,要实现我国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本土化,必须借鉴英美信托法中行之有效的操作标准,引入投资组合理论重新塑造我国的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温衡[8](2018)在《论信托的担保功能与实现路径》文中认为信托制度,自诞生之初就散发着迷人的光彩。关于信托起源的观点有很多,一般认为,中世纪英国的用益制度是现代信托制度的雏形。虽然早期信托更多地表现为消极的人头借用以及隐含着某些负面情状,但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信托制度的功能也在发生着演进与嬗变,即由原来简单的财产管理与移转向投融资、新型理财等方面发展,直至担负着服务于公共事务的社会职能。在信托制度的诸多功能之中,为保全财产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担保功能是其中重要的一种,而此一功能却往往被人们忽视。罗马法时期的信托质,是借助信托形式以实现担保目的的重要创举,即债务人可以以信托的方式对担保物所有权的转让予以限制。但由于信托质中所有权的二次转让以及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等制度缺陷,其逐渐被让与担保及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所取代。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质是现代许多担保方式的雏形,这为研究和运用信托的担保功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信托与担保之所以具有如此重要的历史渊源,取决于两种制度之间的共通之处,即都包含着对“人”的信任与信用,又都离不开对“物”的控制与利用,同时缘于信托目的的广泛与多样性,众多的以担保为目的或者具有担保作用的信托类型被开发、创设并广为采用。在英美等国,信托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事交易工具,其担保价值和功能也在商事交易中完美呈现,例如,信托收据是英美等国进出口贸易中较为常见的动产担保方式。此外,通过商事实践和司法判例,英美等国也逐渐确立了诸如Quistclose信托、信托契书、设备信托等新的具有担保功能的信托形式。而大陆法国家或地区,在充分了解和认可信托制度及其担保功能的基础上,同样创制了像担保信托、信托占有等融合了信托理念的担保方式。值得一提的是,日本作为信托法的继受国,其较为成功地借鉴和采纳了英美法中的附担保公司债信托,而且已然成为其本国法律制度中的特色部分。在信托制度的若干特性中,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信托关系中最为显着的标志。关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定,而广义说为目前的通说,即信托财产相对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固有财产而独立存在,并直接排除信托当事人的债权人的请求或主张。也正是因为信托财产的这种独立性,使得信托财产的损益及其强制执行都必须遵循特定的规则。信托责任的有限性以及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分别记帐与管理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内在要求、现实需要和实际体现。此外,信托财产公示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又一衍生法则。通过科学合理的公示方法将某项财产已经设立信托的事实公之于众,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保证交易的便捷和高效,还能够为受益人充分行使撤销权、保障自身利益提供重要的法律依据,更是委托人和受益人监督受托人履行职责以及防止信托外部关系人恶意侵权的有效途径。信托受益权是受益人所享有权利的总和,故学界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纷争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而将信托受益权定性为特殊性质的物权,实际上并未突破物权法定主义的限制,而且更有利于受益人利益的保障以及信托担保功能的发挥。因此,依托于上述信托特性,通过设计以担保为目的的信托或者利用其他特殊类型的信托,完全可以实现担保债权的信托功用。担保功能与担保方式分属不同的法律范畴,前者具有灵活性与隶属性,后者呈现出系统化和规则化,相比于传统的担保物权,信托的担保功能兼具“人保”与“物保”双重属性,“人保”体现于信托当事人尤其是对受托人权利义务的制约,“物保”则集中表现为信托财产的相关属性。而且,发挥信托的担保功能,可以在财产范围、设立方式、公示以及债权清偿等方面弥补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某种缺憾。然而,信托理念与传统民法理论之间的若干扞格、我国对待信托的立法选择以及现行信托立法存在的某些问题等可能会限制信托担保功能的利用。因此应当致力于实现信托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化,明确我国的立法态度,积极探索信托担保功能的运用途径和方式,比如完善我国的信托贷款与信托收据业务、肯定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适法性等,并在此基础上发掘和创新诸如买入返售信托受益权、融资租赁信托、表决权信托以及融资融券担保等中的信托担保功能。总之,信托制度天然地具有破产隔离功能,其对受益人的强有力保护也是其他财产管理制度所无法比拟的。正是基于这些特性,信托制度能够使信托财产处于一个相对稳定和安全的状态,不受来自信托当事人以及信托外部关系人的不当干涉,而且受托人忠于信托目的对信托财产进行的管理和处分,也能够确保信托财产被妥善、合理地处置,并具有极好的保值与增值功能。以债权人作为受益人而享有信托受益权,不仅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还能有效控制和抵制债务人对于担保物的干涉与滥用,这些对于信托担保功能的发挥都是至关重要的。虽然我国的信托法制并无衡平法的依托,但是如何保持信托的内核,并以此利用其担保功能,应当是时代赋予信托制度的新的命题。而且,信托所崇尚的自由与效率,正是信托的担保价值所在。当然,信托担保功能的确立与实现,离不开与我国现有担保方式的冲突与协调,离不开金融担保创新的推进与鼓励,更离不开信托基础问题的研究与深造。与此同时,信托担保功能的发挥与运用,可以不拘泥于某种形式,不纠葛于某种理论纷争,不沉寂于对既有担保规则的遵循,这对商事担保交易的开展来说是大有裨益的。
卢鸿志[9](2017)在《我国家族信托监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关于何为家族信托,美国国税局(IRS)上给出的定义为:“是一种为了使血亲或其他亲属成为受益人的信托,其委托人可以是家庭成员(family member)或家族成员(member of the family group),是一种将财产传于后世的工具。”家族信托在西方国家已经历经百年发展,日趋成熟,改革开放以来,家族信托在我国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国内,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的定义,家族信托“是一种有效的财富传承方式,是高净值人群首选的一种管理家族资产的载体”。2013年,平安信托推出产品“平安财富鸿承世家”,被誉为首例中国家族信托,开启了中国家族信托发展的新时期。虽然目前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势头良好。但是长期以来信托业务在我国仅仅是一个金融行业的分支,并没有上升到家族财富管理、传承工具的高度,这种层次上的差异,使得我国家族信托制度及其相关法律规范发展缓慢,这其中,对于我国家族信托监管不力的问题尤为突出,难以适应目前家族信托的发展态势,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在立法上完善、建立相关规定。本文力争通过对家族信托的概念和历史发展的介绍,使得家族信托的定义得到进一步明确。通过对相关理论基础和家族信托各项功能的介绍,说明其在我国的存在价值和研究意义。通过对家族信托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探究,并结合具体案例,指出我国目前家族信托生存发展面临的最严重困境之一----监管问题,并提出完善措施。本文正文主要由六个部分组成:引言部分:对家族信托监管法律问题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做了介绍,并收集、整合、归纳了了国内外专家学者对此问题的观点,最后总结了本文的创新点。正文第一部分:对家族信托的基础知识的介绍,包括家族信托的起源和历史演变、家族信托的概念界定和法律特征、家族信托的分类。第二部分:对家族信托的监管法律问题的理论依据进行了探析,本部分主要分为受托人信义义务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国家干预理论三部分理论,试图通过对这三个理论的分析为家族信托监管问题找到理论支撑。第三部分:对包括英国、美国、日本在内的域外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地区、台湾地区的家族信托发展、监管现状进行了探究,得出对我国的发展启示。第四部分:探究了对我国家族信托发展现状以及有关监管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说明目前家族信托在我国产生发展所依附的法律土壤,以及对其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第五部分:根据我国家族信托的现实情况,提出了七点关于我国家族信托监管存在的监管主体不明确、信托登记制度不完善、受托人信义义务不明确、信托监察人制度缺失、特殊情况下对受托人监管例外规定缺失、税收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家族信托行业内监管机构缺失问题。第六部分:重点针对我国家族信托所面临的监管困境提出了明确监管主体、完善登记制度、明确受托人信义义务、完善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增加管理偏移、挥霍条款相关法律规定、完善税收制度、完善行业内监管机构等措施,力求在将来能使家族信托在我国得到更好的发展。结语部分:总结了我国家族信托监管所面临的困境,并总结出这些困境并非难以解决。我国的相关部门需要针对监管家族信托业务,在立法中进行完善,从而保障我国家族信托的发展。
王爱君,张义福[10](2008)在《论我国信托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指明信托以其独特的财产管理和财产转移等优势而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如何建立既有利于促进信托业发展,又能够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信托业监管制度,是我们必须认真面对的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进行考察和分析,以期为该项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具有意义的价值取向和实体规则。
二、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管理之我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管理之我见(论文提纲范文)
(1)中外信托制度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第一章 信托制度理论概述 |
第一节 信托的起源 |
一、信托的含义 |
二、信托的起源 |
第二节 信托的要素 |
一、信托行为 |
二、信托关系人 |
三、信托标的物 |
第三节 信托的特征和分类 |
一、信托的主要特征 |
二、信托的分类 |
第四节 信托的几个具体理论问题 |
一、物权说和债权说 |
二、管理权说 |
三、兼业说和分业说 |
第二章 境外信托制度种类与发展趋势 |
第一节 英国信托制度——高度发达的民事信托 |
一、英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英国信托制度的现状 |
三、英国信托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美国信托制度——银行兼营信托 |
一、美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美国信托制度的现状 |
三、美国信托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三节 德国信托制度--全能银行制度 |
一、德国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德国信托制度的现状 |
三、德国信托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四节 日本信托制度——信托银行和高度发达的金钱信托 |
一、日本信托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日本信托制度的现状 |
三、日本信托制度的主要特征 |
第五节 香港和台湾的信托制度现状和发展趋势 |
一、香港信托制度现状和发展趋势 |
二、台湾信托制度现状和发展趋势 |
第六节 西方信托制度形成与发展的一般规律 |
一、完备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律环境 |
二、信托职能发挥各有侧重 |
三、科学有效和灵活务实的行业监管 |
四、具有本国经济特色的信托经营模式 |
第七节 西方信托制度发展趋势 |
一、信托职能多元化与信托机能深化 |
二、信托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同性化 |
三、信托投资业务国际化 |
四、信托品种日益创新 |
五、电子化交易更加普遍 |
六、信托财产日益集中 |
七、信托向商业化发展 |
八、养老金信托呈逐年增长趋势 |
第三章 中国信托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第一节 旧中国信托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
一、信托制度的引进 |
二、私营信托业的复苏 |
三、中国的早期官营信托 |
四、旧中国信托业的主要特征 |
第二节 新中国信托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一、接管与改造 |
二、恢复与发展 |
第三节 我国信托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存在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
第四章 中外信托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外信托法律制度比较 |
一、英国信托法 |
二、美国信托法 |
三、德国信托法 |
四、日本信托法 |
五、两大法系信托立法的差异和信托制度的继受 |
六、从中日信托法的差异看我国信托法的不足 |
七、中外信托立法差异比较 |
第二节 中外信托监管制度比较 |
一、英国信托监管制度 |
二、美国信托监管制度 |
三、日本信托监管制度 |
四、英美日信托监管制度比较 |
第三节 中国信托制度的主要特色 |
一、关于信托制度职能定位 |
二、关于信托制度认识 |
三、关于信托发展模式 |
第四节 中外信托制度的比较对我国信托业发展的启示 |
一、注重品牌效应,突出自身优势 |
二、加强信托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合作 |
三、加快融入国际金融市场的步伐 |
四、确立符合经济发展阶段的经营模式 |
五、借鉴西方信托业发达国家的经验 |
六、加快信托法制建设 |
七、引入行业竞争机制 |
第五节 我国信托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一、信托制度功能定位的理论探讨 |
二、我国信托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五章 我国信托在制度方面的创新构想 |
第一节 完善信托税法制度的构想 |
一、受益人纳税原则 |
二、税负无增减原则 |
三、发生主义课税原则 |
四、公益信托的税收优惠原则 |
第二节 加强信托业监管制度的构想 |
一、提高信托业务监督水平 |
二、加强信托行业自律机制 |
三、建立健全信托监管相关配套制度 |
四、加强信托风险控制 |
第三节 完善信托机构组织制度的构想 |
一、我国信托机构目前的经营模式与未来选择 |
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信托机构健康发展的前提 |
第六章 我国信托业务的创新构想 |
第一节 信托在社会保障基金中的创新构想 |
一、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用的现状 |
二、运用信托业务解决社会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三、运用信托业务对社会保障基金保值增值 |
第二节 运用信托参与国有股减持的创新构想 |
一、信托权证方案 |
二、用信托方式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的制约因素 |
第三节 信托在银行资产证券化中的创新构想 |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
二、运用信托参与银行资产证券化的构想 |
三、证券化标的物的资产管理需要引进信托机制 |
四、信托在参与银行资产证券化的现实困难 |
第四节 信托在国有资产改造和重组中的创新构想 |
一、商务管理信托 |
二、商务信托 |
三、企业创设、改组、合并、解散和清算信托 |
四、管理公私破产财产信托 |
五、满足债权人债权的信托 |
六、附担保公司债信托 |
第五节 信托在企业收购兼并中的创新构想 |
一、信托在企业收购兼并中的创新构想 |
二、信托在MBO业务中的创新构想 |
第六节 信托在其它方面业务的创新构想 |
一、发展个人资产信托业务中的创新构想 |
二、开拓基础设施信托中的业务创新构想 |
三、投资基金信托业务中的创新构想 |
四、公益信托品种业务中的创新构想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概念界定 |
一、研究背景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内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内容及分析框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与可能的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关于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研究成果 |
一、信托受益权:债权、物权、复合权利、特殊权利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模式、市场、机制 |
第二节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一、制度变迁理论 |
二、交易成本理论 |
三、产权理论 |
第三节 金融市场微观结构理论 |
一、交易机制理论 |
二、做市商理论 |
第四节 机制设计理论及拍卖理论 |
一、机制设计理论 |
二、拍卖理论:基于机制设计理论 |
第三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纵解析 |
第一节 国外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横向比较 |
一、英国:民事信托发源地 |
二、美国:商事信托发达 |
三、日本:大陆法系信托的典范 |
四、横向比较的总结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历史发展脉络 |
一、信托业历史: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渊源 |
二、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纵向发展脉络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制度变迁 |
第三节 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现状及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现状及问题 |
三、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存在问题及成因的理论分析 |
第四节 完善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必要性 |
一、信托受益权流通推动信托业发展:基于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 |
二、我国信托业发展的经济效应:基于省际面板数据的实证 |
三、我国信托受益权流通的经济效应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设计 |
第一节 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的系统设计 |
一、顶层设计思路 |
二、流通机制设计前提 |
第二节 配套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保障 |
一、政策法律机制 |
二、税收机制 |
三、风险防范机制 |
四、流通渠道 |
第三节 分类别的交易机制设计:流通机制的核心 |
一、分类别的交易机制:民事和商事 |
二、交易机制设计:定期拍卖 |
三、定期拍卖机制的模型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拍卖理论基准模型的拓展:多属性物品视角 |
二、多属性物品逆向拍卖理论的文献脉络 |
第二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交易机制模型 |
四、理论模型结论 |
第三节 民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算例 |
一、算例背景 |
二、评分标准 |
三、仿真模拟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可分物品的双向拍卖机制 |
第一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前提 |
一、商事信托受益权的分类 |
二、商事信托受益权的估价标准 |
第二节 交易机制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可分物品(多物品)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二、双向拍卖理论的研究成果 |
第三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市场的交易机制设计 |
一、交易流程 |
二、交易机制模型假设 |
三、激励相容性和参与约束条件 |
四、流通市场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五、理论模型结论 |
第四节 商事信托受益权流通的模拟案例 |
一、流通标的要素 |
二、交易主体报价 |
三、分配规则和支付规则 |
四、流通市场效率 |
第五节 信托公司的功能定位 |
一、市场组织者 |
二、做市商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文章结论和研究展望 |
第一节 文章结论与主要贡献 |
一、基本结论与政策建议 |
二、主要贡献 |
第二节 研究局限及后续研究方向 |
一、文章研究局限 |
二、后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意义 |
三、现有研究述评 |
四、本文的研究框架 |
五、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受益人的核心地位——基于信托基本原理的考察 |
第一节 信托概述及信托法律构造 |
一、纷繁的信托概念:义务、关系、合同抑或是行为? |
二、信托独特的法律构造 |
第二节 信托肇始:从USE制度到TRUST制度 |
一、财产私有制前提下的四种信托起源说 |
二、规避法律的目的——Use制度的流行 |
三、衡平法院的努力——Trust制度的确立 |
第三节 衡平法的特别贡献:信托的特性 |
一、信托的特性 |
二、信托的分类 |
第四节 信托受益人核心地位的确立 |
一、受益人的概念及其资格 |
二、信托受益人的确定性原则及其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特殊地位 |
第一节 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民事信托到商事信托 |
一、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从“转移财产”至“管理财产” |
二、现代信托在商事领域的运用——信托制度功能的扩展与延伸 |
三、商事化运作的信托类型 |
第二节 商事领域信托相关概念的厘清 |
一、与民事信托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二、与“business trust”和“commercial trust”相对应的商事信托 |
三、营业信托的判断依据 |
四、我国通常语境下的商事信托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益实现的被动性 |
一、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的特点 |
二、商事领域信托委托人“投资人”身份的让渡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弱势”地位 |
第四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扩张和限制 |
一、信托受益人权利义务的内容 |
二、受益权的性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不同的争议 |
三、商事领域中信托受益人权利的扩张 |
四、投资者保护的缺乏与信托受益人权利的限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现代信托的利益衡平机制 |
一、信托关系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及其衡平 |
二、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和受托人利益冲突的价值取向 |
三、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直接途径和间接途径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信托受益人保护的相关规范——各国制度比较研究 |
一、英国受托人的投资责任 |
二、美国的谨慎投资者规则 |
三、日本对营业信托的规范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的信赖义务 |
一、信托法律关系中的“信任”解读 |
二、受托人的基本义务——信赖义务 |
三、信赖义务的内容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益人保护在商事实践中的具体化 |
第一节 信托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信托投资机构与信托公司 |
二、关于信托公司侵害信托受益人合法权益的实例分析 |
三、信托合同和受益人保护 |
四、信托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与受益人保护 |
五、信托公司受益人优先的最终取向 |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受益人保护研究 |
一、证券投资基金与信托 |
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的模式比较及选择 |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四、证券投资基金的内部监督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保护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风险控制机制 |
第一节 信托受益人面临的商事风险 |
一、受益人是信托风险的最终承受主体 |
二、信托受益人面临的风险种类 |
三、信托受益人风险控制机制的构成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商事运作中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二、商事信托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以投资者知情权保障为中心 |
三、针对信托产品运作的信息披露程序 |
四、我国信托信息披露问题及其对策 |
第三节 破产隔离对受益人保护的制度分析 |
一、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实现破产隔离的基础 |
二、破产隔离对受益人的保护及其效果 |
三、SPT破产隔离法律机制的运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的最终定位 |
一、我国信托功能从“背离”至“回归”的发展轨迹 |
二、我国信托受托人专业理财机构“身份”的确立 |
第二节 以受益人保护为中心的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构建 |
一、对信托受托人进行监督的多元结构 |
二、我国信托业动态监管制度的现状及困境 |
三、国外信托业监管制度对我国的启示:混业经营模式下的信托监管 |
第三节 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的权利救济机制 |
一、受托人义务的违反是受益人权利救济的前提 |
二、信托责任与受益人权利救济 |
三、我国实践中的受益权救济模式及其思考 |
第四节 完善我国商事领域信托受益人保护制度的设想 |
一、建立完备的信托登记公示制度 |
二、建立信托受益权转让的流通平台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导言 |
0.1 选题 |
0.1.1 选题背景 |
0.1.2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水平 |
0.1.3 主要论述问题及论域界定 |
0.1.4 选题的实践和理论意义 |
0.2 研究方法和理论框架 |
0.2.1 本文主要研究方法 |
0.2.2 逻辑思路和框架 |
第一章 从金融监管到信托业监管 |
1.1 金融监管的缘由及其制度安排 |
1.1.1 金融风险理论的简要评述 |
1.1.2 金融风险生成机制分析 |
1.1.3 应对金融风险的监管制度安排 |
1.2 信托业监管的特殊内涵 |
1.2.1 信托业监管相关语词分析 |
1.2.2 信托业监管的特殊性——以与银行业监管比较为例 |
1.2.3 信托业监管的制度安排 |
1.3 历史回顾:信托、信托业和信托业监管 |
1.3.1 古老的信托渊源 |
1.3.2 信托业在现代金融市场的兴起 |
1.3.3 信托业监管缘起——以美国为例 |
第二章 法理分析:信托业监管制度的定位 |
2.1 信托业监管法的界定 |
2.1.1 信托业监管法的概念 |
2.1.2 信托业监管法的特征 |
2.2 信托业监管法的地位 |
2.2.1 信托业监管法的部门法属性 |
2.2.2 信托业监管法与信托法 |
2.2.3 信托业监管法与信托业法:“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
2.2.4 信托业监管与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之比较 |
2.3 信托业监管法的价值、目标和原则 |
2.3.1 信托业监管法的价值 |
2.3.2 信托业监管法的目标 |
2.3.3 信托业监管法的原则 |
2.4 法律调整后的信托业监管:信托业监管法律关系 |
2.4.1 信托业监管法律关系主体 |
2.4.2 信托业监管中的权利义务 |
2.4.3 信托业监管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三章 信托业监管的模式选择:以现代经济法理念为依据 |
3.1 信托业监管三种模式之比较 |
3.1.1 “统制型监管”、“放任型监管”和“调节型监管” |
3.1.2 信托业调节型监管模式的合理性分析 |
3.2 信托业调节型监管模式的内涵 |
3.2.1 信托业调节型监管的作用基点——维权性监管目标 |
3.2.2 信托业调节型监管的规范特征——引促性监管方式 |
3.2.3 信托业调节型监管的体制选择——功能性监管组织 |
3.3.调节型监管模式各要素间关系以及制度要求 |
3.3.1 调节型监管模式各要素间关系 |
3.3.2 调节型监管模式的制度要求 |
第四章 信托业监管体制实证分析与中国的选择 |
4.1 信托业监管体制的基本问题 |
4.1.1 信托业监管体制的要素 |
4.1.2 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及其他分类 |
4.2 国外信托业监管体制研究及其启示 |
4.2.1 美国的信托业监管体制——“双层多头” |
4.2.2 日本的信托业监管体制 |
4.2.3 英国的信托业监管体制——新型“单层多头”模式 |
4.2.4 几个重要启示 |
4.3 信托业监管体制的制度变迁分析 |
4.3.1 信托业监管体制的形成路径 |
4.3.2 两类国家监管体制的变迁动力 |
4.3.3 两种变迁历程的结果 |
4.4 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的沿革、问题和发展设计 |
4.4.1 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的沿革 |
4.4.2 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存在的问题 |
4.4.3 我国信托业监管体制的发展设计 |
第五章 信托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研究 |
5.1 信托经营机构设立监管 |
5.1.1 信托经营机构设立途径:两大法系的比较 |
5.1.2 信托营业主体资格监管 |
5.2 信托营业范围监管 |
5.2.1 业务范围监管 |
5.2.2 经营地域监管 |
5.2.3 特种信托业务进入监管 |
5.3 信托经营人员从业资格监管 |
5.3.1 信托从业资格监管对象 |
5.3.2 信托从业资格标准 |
5.3.3 主体资格监管的组织与实施 |
5.4 我国信托业市场准入监管制度的思考与设想 |
5.4.1 信托业市场进入监管的两个原则 |
5.4.2 建立更切合实际的信托机构设立制度 |
5.4.3 制定灵活科学的信托营业范围监管制度 |
5.4.4 完善我国信托经营人员从业资格监管 |
第六章 信托营业活动监管制度问题研究 |
6.1 谨慎投资义务与信托营业活动监管体系 |
6.1.1 谨慎投资义务的内容和标准 |
6.1.2 谨慎投资义务规则演进特点 |
6.1.3 谨慎投资义务与金融审慎监管 |
6.1.4 谨慎投资义务与信托营业活动监管框架 |
6.2 信托业务规范问题 |
6.2.1 信托业务规范概说:理性论证 |
6.2.2 信托业务规范两种方式:实证考察 |
6.2.3 国外信托业务监管改革的实践与启示 |
6.2.4 我国信托业务规范的制度体系的评析与完善建议 |
6.3 信托业内部控制监管问题 |
6.3.1 信托业内控监管的界定 |
6.3.2 信托业内控监管的立法实践 |
6.3.3 我国信托业内控监管制度的构建 |
6.4 信托业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
6.4.1 信托业信息披露立法概况 |
6.4.2 信息披露对信托业的必要性 |
6.4.3 信托机构信息披露的特殊性 |
6.4.4 信托机构信息披露制度的主要方面 |
6.4.5 我国信托业信息披露制度的问题与完善 |
6.5 信托资金托管制法律分析 |
6.5.1 信托资金托管人界定 |
6.5.2 资金托管人的法律意义 |
6.5.3 托管人的特殊受托人地位 |
6.6 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监管分析 |
6.6.1 信托业务关联交易特征:监管原因 |
6.6.2 关联交易的判定标准 |
6.6.3 关联交易的披露规范 |
6.6.4 我国信托经营中关联交易问题及监管完善 |
第七章 信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问题探讨 |
7.1 信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一般认识 |
7.1.1 信托机构市场退出的界定 |
7.1.2 信托机构市场退出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
7.1.3 退出监管的方式 |
7.1.4 我国信托机构退出监管的典型案件 |
7.2 美国信托业退出监管考察—以伊利诺斯州为例 |
7.2.1 监管的方式和监管介入的条件 |
7.2.2 监管者的权力 |
7.2.3 接管人及其职责 |
7.2.4 监管者指导下的退出过程 |
7.2.5 伊利诺斯信托机构退出监管的特点 |
7.3 借鉴伊利诺斯州经验,完善我国信托业退出监管 |
7.3.1 确立监管者在退出中保护受益人利益的特殊使命 |
7.3.2 制订信托关系确认与信托财产区分的具体规则 |
7.3.3 增加督导新受托人选任的监管环节 |
7.3.4 发挥监管对受益人主张权利的证据支持功能 |
7.3.5 我国信托业退出监管的问题及流程再造 |
结束语 |
本文的主要结论 |
本文的创新 |
本文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主要成果: |
致谢 |
(6)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一节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功能的经济分析 |
一、代理成本理论视阙下的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 |
二、注意义务制度可规避信托中双边逆向选择风险 |
三、注意义务制度最小化信托交易过程中交易成本 |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利益保护的衡平功能 |
一、信托关系中利益保护目标的多重内涵 |
二、信托关系中利益保护目标实现的路径 |
三、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利益保护的衡平 |
第二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体系架构 |
第一节 原则规定:以受托人行为目标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一、勤勉义务 |
二、有效管理义务 |
第二节 应用领域:以受托人行为要求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一、分别管理的注意义务 |
二、亲自管理的注意义务 |
三、理性决策的注意义务 |
第三节 履行标准:以受托人理性行为要素为标准的义务体系 |
一、注意 |
二、技能 |
三、谨慎小心 |
第三章 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的嬗变 |
第一节 注意义务制度于应用领域适用过程中的演进 |
一、分别管理义务的演进 |
二、亲自管理义务的演进 |
三、理性决策义务的演进 |
第二节 注意义务制度于行为理性判断过程中的演进 |
一、技能要素中统一标准向专业受托人区分标准演进 |
二、谨慎小心要素中财产安全向与财产合理收益并重演进 |
第三节 注意义务制度演化的一般规律 |
一、总趋势从调节性走向惩罚性再向调节性复归 |
二、制度规则从柔性向刚性转变后再从向柔性复归 |
三、制度内涵从分散性走向统一再向分散性复归 |
四、文本形式从不完备向完备演化后从封闭向开放型进化 |
第四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构建社会基础 |
第一节 注意义务制度构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一、法律制度与社会互动的一般理论 |
二、信托制度构建中的社会因素 |
第二节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运行环境 |
一、政府监管理念演进对市场经济的影响 |
二、商事信托兴起对传统信托制度的厘革 |
第三节 制度运行环境变化对我国注意义务制度影响 |
一、政府监管理念对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理念的变造 |
二、商业信托兴起对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规则的变造 |
第五章 我国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修正 |
第一节 注意义务的法律本质与规制困境 |
一、私法内以强制性规范规制积极义务存在逻辑难题 |
二、私法内以“善意”规制注意义务是必要而并非充分条件 |
三、私法内设置边界量化受托人自由裁量权存在现实难题 |
第二节 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缺陷 |
一、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理念的偏差 |
二、现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体系的缺陷 |
第三节 我国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完善 |
一、注意义务制度立法理念的修正 |
二、注意义务制度立法体系的优化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论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分析 |
三、课题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概述 |
第一节 信托与受托人的管理处分权 |
一、信托的概念与功能 |
二、受托人及其管理处分权 |
第二节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
一、信托受托人的投资权 |
二、信托受托人的谨慎义务 |
三、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
第三节 信托受托人负有谨慎投资义务的原因分析 |
一、经济原因:投资市场的高风险性 |
二、社会根源:关系投资者的福祉 |
三、权利监控:约束投资权的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在英美法系中的演绎 |
第一节 法定名录规则 |
一、法定名录规则的内涵及其演化 |
二、法定名录规则下受托人的投资原则 |
三、法定名录规则中的投资标的范围 |
第二节 谨慎投资者规则 |
一、雏形:谨慎人规则 |
二、现代投资组合理论:谨慎投资者规则的他山之石 |
三、《统一谨慎投资者法》:谨慎投资者规则的颠峰之作 |
四、受托人履行谨慎投资义务的策略 |
第三节 对谨慎投资者规则的定性与评价 |
一、谨慎投资者规则的性质 |
二、谨慎投资者规则的特点 |
三、谨慎投资者规则的优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的解析 |
第一节 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
一、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的性质 |
二、受托人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义务解析 |
第二节 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在受托人行使投资权时的具体要求 |
一、分离独立信托财产 |
二、分别管理信托财产与固有财产 |
三、亲自管理信托事务 |
四、信托清算时的善管人之注意义务 |
第三节 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在大陆法系中的表现特征 |
一、投资比例 |
二、投资对象 |
三、投资行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的民事责任 |
第一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因 |
一、保障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 |
二、防范受托人滥用投资权 |
第二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 |
一、信托与契约的关系 |
二、信托违反的复合性质 |
第三节 受托人违反谨慎投资义务民事责任的法律效力 |
一、受托人的责任概述 |
二、受托人对受益人的责任 |
三、受托人对第三人的责任 |
四、受益人的撤销权 |
五、几个特别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托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在我国的导入 |
第一节 我国信托法制中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立法状况 |
一、三部基本法律中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
二、两部《信托法》配套“管理办法”的规定 |
三、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的投资规范 |
四、中央企业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 |
五、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谨慎投资规范 |
六、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境外投资范围规定 |
第二节 我国信托法中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缺陷 |
一、受托人的投资权不够明确,谨慎义务过于粗疏 |
二、受托人的投资权易被委托人的调整权架空 |
三、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直接解任权容易导致滥权 |
四、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撤销权有待细化 |
五、受托人转委托的责任过重 |
六、受托人无限责任的适用情形过窄 |
七、缺少预防违约和降低风险的规定 |
八、多头监管成效有待商榷 |
第三节 完善我国受托人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设想 |
一、在立法理念上要坚持信托法的基本原则 |
二、引入投资组合理论重新塑造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 |
三、完善谨慎投资义务制度的外围性举措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论信托的担保功能与实现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
四、研究途径与方法 |
五、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信托制度及其功能概述 |
第一节 信托概说 |
一、关于信托的起源 |
二、信托的现代发展 |
第二节 信托的基本构造 |
一、关于信托的构成要素 |
二、信托的性质和分类 |
三、信托制度的特性 |
第三节 信托的制度功能及其实现方式 |
一、信托制度的基本功能 |
二、信托制度功能的嬗变 |
三、信托制度功能的实现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信托担保功能的源起与发展 |
第一节 信托质 |
一、信托质的基本构造 |
二、关于信托质的性质之疑问 |
三、信托质的瑕疵 |
第二节 信托与担保的制度功能衔接 |
一、对“人”的信用 |
二、对“物”的利用 |
三、信托目的与担保 |
第三节 信托担保功能的域外实践 |
一、英美法系 |
二、大陆法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信托具有担保功能的支撑要素 |
第一节 信托财产独立性 |
一、信托财产独立性释解 |
二、信托财产独立性在实践中的体现 |
三、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限制 |
第二节 信托财产公示 |
一、信托财产公示的法律效果 |
二、信托财产公示的内容与方法 |
三、信托财产公示的效力 |
第三节 信托受益权 |
一、信托受益权的内涵 |
二、关于信托受益权性质的论争 |
三、信托受益权的物权定位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信托担保功能与我国现有担保方式的比较与评析 |
第一节 对我国现有担保方式之检视 |
一、关于典型担保的适用 |
二、关于非典型担保的适用 |
第二节 信托担保功能与现有担保方式的关系分析 |
一、对担保功能与担保方式的审视 |
二、与典型担保的契合与分离 |
三、与非典型担保的协调与突破 |
四、担保制度对信托担保功能的抑制 |
第三节 信托担保功能的现制困顿 |
一、信托原理与我国民法理论的冲突与隔阂 |
二、委托人权利的扩张 |
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 |
四、信托终止时的清算与债权清偿 |
五、与信托财产有关的强制执行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信托担保功能的运用方式 |
第一节 信托担保功能运用的一般模式 |
一、基本架构 |
二、衍生架构 |
三、受托人的角色定位 |
第二节 信托担保功能运用的特有模式 |
一、宣言信托 |
二、归复信托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信托的担保功能在我国的具体实现路径 |
第一节 信托业中的担保功能运用 |
一、房地产信托贷款释义 |
二、房地产信托贷款中的担保方式适用 |
三、房地产信托贷款担保的性质认定 |
第二节 信托担保功能与现有担保方式的衔接 |
一、信托受益权质押的适法性 |
二、信托受益权质押的设立及例外 |
第三节 融资融券担保 |
一、融资融券担保释义 |
二、信托构造中的融资融券担保 |
第四节 信托担保功能运用的其他方式 |
一、信托受益权的买入返售 |
二、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中的信托收据适用 |
三、融资租赁信托 |
四、表决权信托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9)我国家族信托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综述 |
1.3.2 国内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创新点 |
2.家族信托的概述 |
2.1 家族信托的起源与演变 |
2.2 家族信托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
2.2.1 家族信托的概念 |
2.2.2 家族信托的法律特征 |
2.3 家族信托的分类 |
2.3.1 按受托人注册地分类 |
2.3.2 按功能分类 |
3.家族信托监管的理论依据 |
3.1 信义义务理论 |
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3 国家干预理论 |
4.域外代表性国家与我国香港、台湾地区家族信托的监管模式以及启示 |
4.1 域外国家监管模式 |
4.1.1 英国的单层多头监管模式 |
4.1.2 美国的双层多头监管模式 |
4.1.3 日本的集中监管模式 |
4.2 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家族信托监管现状 |
4.2.1 我国台湾地区的家族信托监管现状 |
4.2.2 我国香港地区的家族信托监管现状 |
4.3 对我国的启示 |
5.我国家族信托的现状及相关法律依据 |
5.1 我国家族信托发展及监管现状 |
5.2 法律依据 |
5.2.1 信托法的规定 |
5.2.2 合同法的规定 |
5.2.3 物权法的规定 |
6.我国家族信托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6.1 监管主体不明确 |
6.1.1 信托业监管主体的演变 |
6.1.2 家族信托监管主体的困境 |
6.2 信托登记管理问题 |
6.2.1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所有权问题 |
6.2.2 信托登记效力问题 |
6.2.3 信托登记模式问题 |
6.3 受托人信义义务标准缺失 |
6.4 监察人制度缺失 |
6.4.1 信托监察人制度 |
6.4.2 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缺失问题 |
6.5 缺乏特殊情况下家族信托监管的例外规定 |
6.5.1 缺乏管理偏移的相关规定 |
6.5.2 缺乏挥霍条款的相关规定 |
6.6 家族信托税收管理制度不健全 |
6.6.1 纳税主体以及征税客体范围不明确 |
6.6.2 遗产税管理规定缺失 |
6.7 家族信托行业内监管机构缺失 |
6.7.1 信托业自律组织缺失 |
6.7.2 受托人内部监管机构缺失 |
7.我国家族信托受托人监管问题的完善建议 |
7.1 明确监管主体 |
7.1.1 明确单头监管体制 |
7.1.2 确立银监会为单头监管主体 |
7.2 完善信托登记管理制度 |
7.2.1 明确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 |
7.2.2 明确信托登记对抗主义 |
7.2.3 明确信托登记模式 |
7.3 明确受托人信义义务标准 |
7.3.1 受托人信义义务理论标准 |
7.3.2 受托人信义义务标准划分方式 |
7.4 建立家族信托监察人制度 |
7.4.1 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的权利 |
7.4.2 我国家族信托监察人的义务 |
7.5 立法中增加管理偏移和挥霍条款 |
7.5.1 增加管理偏移的有关规定 |
7.5.2 增加挥霍条款的有关规定 |
7.6 完善我国家族信托税收管理制度 |
7.6.1 明确税收主体以及征税客体范围 |
7.6.2 完善开征遗产税后避税相关规定 |
7.7 建立我国家族信托行业内监管机构 |
7.7.1 完善行业自律组织对受托人的监管体系 |
7.7.2 建立受托人内部监管机构 |
8.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论我国信托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信托业监管制度的选择及评价 |
(一) 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
(二) 信托监管机构本身存在问题 |
(三) 混业经营的发展趋势对信托业监管的挑战 |
(四) 自律机制不健全 |
二、信托业监管制度完善的基本思路 |
(一) 积极推进信托业监管体系改革 |
(二) 信托业监管的法治化 |
1. 建立完善的信托业监管法律 |
2. 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要依法行政 |
(三) 信托业监管的市场化 |
1. 监管理念需要转换 |
2. 监管重心需要转变 |
3. 监管手段需要改变 |
(四) 重视自律监管 |
1. 充分发挥信托业自律管理组织的职能 |
2. 健全信托公司的内部控制机制 |
四、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管理之我见(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外信托制度问题研究[D]. 王礼平. 东北财经大学, 2005(05)
- [2]信托受益权流通机制研究[D]. 陈涵. 深圳大学, 2019(09)
- [3]信托受益人保护研究 ——基于商事领域的比较考察[D]. 王众. 南京大学, 2011(01)
- [4]进一步完善信托业管理之我见[J]. 石茂胜. 广东金融, 1992(01)
- [5]信托业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李勇. 中南大学, 2006(01)
- [6]信托受托人注意义务制度研究[D]. 付立新.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论信托受托人的谨慎投资义务[D]. 张敏. 上海交通大学, 2008(04)
- [8]论信托的担保功能与实现路径[D]. 温衡. 山东大学, 2018(12)
- [9]我国家族信托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 卢鸿志. 兰州财经大学, 2017(02)
- [10]论我国信托市场监管制度的完善[J]. 王爱君,张义福.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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