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王丽生无罪案(论文文献综述)
王世洲[1](1998)在《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7年,中国刑法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这是新中国刑法发展史上一个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重大发展。在刑法明文确定罪刑法定原则之后,探讨目前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结构与功能,反思与检查中国刑法理论,对于坚持与发展刑法的这个第一原则有着重要意义。一、双重...
陈荣鹏[2](2018)在《轻罪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刑事一体化视野中,轻罪及轻罪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是否客观存在,以怎样的形态存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是否有效整合从而保障了轻罪规范功能的发挥,未来如有必要,应该怎样构建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互动共进的轻罪体系,在刑法功能转向的今天,这些问题的研究既现实又显得迫切。本文认为,构建轻罪制度,是法网严密与刑罚趋轻并行时代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完善违法犯罪行为制裁体系,有助于案件有效分流提升司法效率,有助于犯罪观念革新和犯罪人早日回归社会。本文将立足于中国刑法实际,剖析轻罪制度阙如下司法运行困境,尝试探索轻罪制度合理建构的有效路径。全文除导论和余论外,共分五章。第一章轻罪制度的理论基础。在中国刑事司法领域,和轻罪关联的概念有很多,“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等常常可见,“轻罪”的提法也有之。作为概念的抽象,轻重罪的划分应立足于对罪行进行划分,体现在刑法中就应坚持法定刑区分原则。因此,轻罪是犯罪的一种类型,满足犯罪的所有要件。基于特定价值的考量,选择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法定刑较低的犯罪,赋予特殊的制度安排,这类犯罪被界定为轻罪。除轻罪以外的犯罪,称为重罪。刑法制度中客观存在着轻罪和重罪的犯罪群落。梳理刑法罪刑关系,可以发现一些轻罪的典型代表,比如,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危险驾驶罪,但轻罪的范围不止上述几种。根据不同标准,轻罪可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是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的划分。如果某个罪名,所有的法定刑档都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该罪名在整体上都属于轻罪,谓之纯粹轻罪。所谓相对轻罪,是指某个罪名,其某个法定刑档在轻罪所确定的标准之内,但该罪名还存在着多个法定刑档,有些法定刑档超出了轻罪的范畴,我们不能简单地将该罪名界定为轻罪还是重罪,需要结合其法定刑档来判定。二是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是依照自然犯和法定犯所作的区分,二者在构成要件的生成机制、罪量要素对犯罪的影响、行为人的违法性认知、此罪与彼罪的区分方面有所不同。三是轻罪和微罪的划分。微罪可以视为属于轻罪的一种,但微罪概念有可能混淆治安管理处罚和刑法之间的界限,本文不予提倡。有现实的轻罪,必然伴随有相应的轻罪制度,但我国刑法中还欠缺统一的轻罪制度体系。有学者就轻罪制度的建构提出否定性意见,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必然带来犯罪圈非理性扩张,这是刑法万能主义的体现,取消刑法罪量因素或者以刑法替代劳动教养制度并非合理、科学和经济的途径,建构轻罪制度不具有可操作性。本文认为,轻罪制度建构可以是在现有刑法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制度改造,并非等同于犯罪的扩张,但也不排除犯罪类型可以进行理性妥当的增加。轻罪制度尊重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的现实有效性,罪量要素应进行刑法定位的转向但不会废除,轻罪制度对已通过刑法分流的劳教制度进行有效规范,这种分流是有限度的,并非替代论,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程序能够保障轻罪制度的实现。本文认为,轻罪制度能够彰显规则之治,人性之治和效率之治。简言之,轻罪客观存在,且轻罪制度有现实意义。第二章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基于法律制度的继受法则和理念贯通,域外刑事立法针对轻罪的体系设计,对我国刑法体系建设,可以提供有益参考。就刑事实体法而言,法国刑法典率先设立了罪分三类的原则,重罪、轻罪、违警罪的划分一直传承至今。德国、意大利、俄罗斯、美国等国家,也构建了具有本国特色的轻罪制度。在轻重罪划分标准上,法定刑标准是主要划分依据。德国刑法以法定最低刑1年作标准,法定最低刑高于1年的为重罪,法定最低刑低于1年的为轻罪。以法定最高刑区分轻重罪的做法更为普遍:法国将轻罪限制在被科处最高刑为10年监禁的犯罪;法律规定以不超过3000欧元之罚金惩处的犯罪是违警罪。除了刑期的直接区分外,轻罪也配套有轻缓化的刑罚制度。刑事实体法中的轻罪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也赋予了特殊的法定程序。各国刑事诉讼中普遍设置有简易程序,主要着眼于轻罪案件诉讼效率的提升,兼顾公平价值。德国、意大利、日本设置有刑事处罚令程序,旨在通过书面审理形式,突破庭审桎梏,大幅压缩案件办理流程。法国、德国、意大利、美国设置有认罪答辩、辩诉协商或辩诉交易制度,发挥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引导作用,突出认罪后的从宽处遇,降低侦查和举证压力。除此之外,各国还有其他类型的可以称之为狭义简易程序的诉讼设计,庭审继续举行,但庭审的程序简化。比较上述各国关于简易程序的制度设计,分析制度间的共性及差异,能够得出各国简易程序在化解案件压力方面发挥了居功至伟的作用。第三章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立足历史的维度审视我国的刑事政策,先后经历了镇压与惩办相结合——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严打”——宽严相济的不同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已经成为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侧重“宽”的层面,有助于指导轻罪的具体政策及实践。在立法层面,刑法已悄然进入立法时代。97刑法主要反映了犯罪化的进程。97刑法之后,刑法修正案频繁通过,刑法犯罪圈的扩张,某种意义上也是轻罪集中入刑的十次刑事立法革新。新罪设立普遍配置有较轻的法定刑档,部分罪名配置了一个较轻的法定刑档,而《刑法修正案(九)》对新增代替考试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等典型轻罪的设置,更突显轻罪调控社会功能的作用。刑法修正案的扩张,某种程度上也承担了轻罪分流部分劳教违法类型的功能,基于原有劳教制度的不当扩张侵蚀了本应存在的入罪机制,这种分流在相当长的时段内仍将继续。在司法层面,以危险驾驶罪的入刑、盗窃犯罪圈的扩张为代表的轻罪设立,对司法实践产生了较大影响。危险驾驶罪的入罪,通过抽象危险犯的立法例将法益保护提前,引领了轻罪的立法趋势,独立设置最高刑为拘役的立法方式为后来的代替考试罪等提供了借鉴。同时,危险驾驶罪冲击了传统刑法伦理道德观,民众对危险驾驶犯罪人的看法明显有别于盗窃、抢劫等自然犯,也有别于很多的行政犯,反映了风险社会入罪标准上的道德淡化。盗窃犯罪扩张使得盗窃罪的总数及其在所有犯罪中的比重上升,盗窃犯罪扩张是劳教废止后弥合惩罚空白的典型范例,由此也反映出犯罪圈并非越小越好,合理的犯罪惩罚范围能够得到社会的支持。在刑事程序方面,现有的刑事诉讼简易程序、量刑规范化改革、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轻罪制度的具体实践。近年来,开展了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刑事速裁程序诉讼程序更为简便、办案期限更短,同时兼顾了人权保障,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认罪认罚从宽试点是在速裁试点的基础上完善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而采取的又一项改革试点工作,试行一年以来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上述两项试点工作,有利于轻罪案件纳入诉讼改革,实现轻罪的快办快结。第四章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现有分散的轻罪制度,在运行的诸多方面存在困境。首先是立法司法层面的困境。我国刑法系典型的重刑结构,重刑结构导致轻罪入刑时配备了较重的刑罚,犯罪圈扩张负面效应凸显,即使有意适用宽缓化的刑罚,刑罚仍然较重。广泛存在的罪量要素,是中国刑法的特色之一,罪量要素的模糊困境无法解决,罪量要素期待明确界分标准的理想与现实南辕北辙,罪量要素的机械性曾一度导致犯罪边缘的违法行为求助于“劳教”等新的打击圈的设定。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衔接不畅,行政违法和行政犯罪的区分过程往往也是轻罪是否成立的判断过程,但这种判断基于构成要件的解释分歧、罪量要素的弹性立法、抽象危险犯入罪标准有争议、大量空白罪状适用规则不明等因素,界定存在相当困难。治安违法作为一类特殊的行政违法,违法行为与犯罪之间存在着或重叠交叉、或独立规范的情形,《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间的形态还处于粗放状态,导致适用困境。行政犯罪统一规定于刑法典的做法,加剧了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犯罪之间的紧张,违法类型无法同步调整产生“两法衔接”困难。自然轻罪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治安违法类型与自然犯罪之间的法条关系没有厘清,个罪之间罪量要素区别过大,导致此罪和彼罪的区别不当演化为罪与非罪的区别,未遂出罪机制不尽合理。在刑事诉讼层面,轻罪案件“程序过剩”弊端依然存在,轻罪案件投入了过多的司法资源,同时过长的诉讼进程对涉案人员的人权保障也产生不利影响。另一方面,轻罪挤占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办理资源,使得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推进进展缓慢。在刑事后果层面,犯罪标签化效应突出。重罪文化背景下,刑法犯罪圈的扩张,必然会给犯罪人带来较严重的犯罪成本,虽然惩戒作用突出,但负面影响也相当大。犯罪前科会影响涉案人的升学、就业,甚至不构成犯罪前科的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取保候审,都可能影响着涉案人后续的工作和生活。前科导致的从业禁止设置宽泛且不够合理。罚金刑、管制刑、拘役、缓刑以及社区矫正,都存在着执行不力、执行效果打折的现象。第五章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完善轻罪的标准认定,以法定刑3年有期徒刑作为界限。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最低法定刑档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轻罪。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以及存在多个法定刑档,其“法定刑档的法定最低刑超过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部分,为重罪。轻罪制度的功能主要在整合现有犯罪资源,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将本该归属于刑法调控的法定犯、自然犯回归刑法的调控,但立法就犯罪类型的设置过程,必须坚持法益保护原则、刑法适度原则和刑法独立原则。可探索建立轻罪过渡检验制度,要求制定新罪时,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能直接通过刑法典的方式设立重罪。需先设置或吸收在《轻罪法》中,经过一定的时间过渡期,认为有必要设置重罪条款时,再行修改刑法典。完善科学合理的轻罪立法模式。构建刑法典、轻罪法、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为形式的刑事立法模式。倡导分散性立法。《轻罪法》承担起保持刑法统一性的责任。罪量要素的存废应结合轻罪制度的建构来进行探讨,合理的做法应该是法官根据行为其所掌握的违法行为事实,结合轻罪的有效制度供给,进行行为与惩罚的适应性比对,裁量行为是否达到值得《轻罪法》体系中所设置的制裁规则对其评断的程度,来作出罪与非罪的界定。构建轻罪未遂例外处罚制度,完善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通过轻罪制度的建立,实现对自然犯和法定犯的有效调控。理顺两法衔接关系,检察机关代表司法机关应对可能成立行政犯的行为进行优先审查,以判断是否成立犯罪,以此防止以罚代刑。对治安拘留应进行司法化改造,设立治安法官作出决定,但无需将治安拘留对应的违法类型均作犯罪化处理。犯罪应与《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有效衔接,罪状与违法类型描述应保持明确的界分以此作“质的区别”,也可作相同的描述而仅规定程度之不同以此作“量的区别”,但应避免罪状与违法类型之交叉含混形成适用困难。《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某些行为类型可以设置兜底条款,以防止惩罚出现空白,并为后续的轻罪制度提供违法类型储备。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辩证处理前科消灭和行业准入制度的关系。立足轻罪制度对刑法的刑事后果进行改造,推行刑罚轻缓化改革。实行轻罪人再社会化的司法处遇,提倡非监禁刑改造,提倡罚金刑改革并强化执行手段,推广非刑罚化处罚措施。实行轻罪诉讼方式改革。有效整合轻罪办案资源,通过轻罪法庭和派出法庭集中办理轻罪案件,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重叠案件类型的检察官集中审查制度。构建完善的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体系,强化轻罪刑事拘留检察监督,建立轻罪限时撤销案件制度,改革轻罪案件逮捕运行机制,建立轻罪诉前程序分流机制。完善轻罪简易程序,构建速裁程序体系,推行轻罪刑事处罚令制度。建立轻罪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保障轻罪犯罪人合法权益。通过对轻罪制度体系研究,本文总结现有轻罪特性,厘清罪与非罪边界,探寻犯罪适度处罚范围,赋予轻罪宽缓处遇,设定轻罪简化程序,刑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将进一步发挥。良法善治,刑法不能也不会缺席。
王远伟[3](2017)在《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地位和价值是非常显着的,尽管相关的理论认识颇存争议。这些理论争议主要包括13条但书的基本内涵、基本功能及适用范围等。通过实证调研发现,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司法适用亦存在诸多显着问题,值得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在当今依法治国、刑事一体化、司法改革等现实背景下,全文综合运用实证、比较、系统等多种研究方法,从但书的内涵、根基入手,考察现实状况,分析适用困境与缘由,探寻解决之道。即按照“是什么→怎么样→为什么→怎么做”的整体思路,逐步推进,全方位多角度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情况加以探究。全文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即对刑法第13条但书研究状况作整体阐述;最后一部分是余论,即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的感悟和思索;其余为正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旨在对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基本蕴含予以理清。即主要从历史沿革、基本内涵、与之相关的概念解析等方面作全面细致、全新的解读。正是由于对但书规定最基本的理论认识不清,理解不到位,才使得在司法实践中不敢适用该规定。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是学习借鉴苏俄而来,其产生经历了从萌芽到成熟,从犯罪的形式概念到实质概念再到混合概念的一系列过程。从此可以发现但书规定在整个犯罪论体系的地位显赫,以及其在划定我国犯罪圈的问题上起着重要作用。但书规定虽只有19个字加一个逗号,但其内涵丰富,司法适用时必须对其整体把握,不能分割开来理解和运用。但书是刑法第13条规定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但书有其自己的独特功能,除了出罪功能外,还有照应、提示等等功能。这些在相应的分则规定和司法解释中都有所体现。因此,其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理论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犯罪概念不等于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等同于犯罪成立,适用时不能混淆。刑法第13条作为法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描述,刑法分则具体罪状是对犯罪构成要件和犯罪构成的描述,后者是前者的具体化。司法实践中,对这些概念的混乱适用,容易酿成错案,也是司法人员惧怕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原因之一。刑法第13条但书看上去与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毫无关系,实际上却存有内在的关联性,并且这些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在成立前也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刑法第13条但书,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总开关。若某行为成立犯罪,除了具有社会危害性,还必须达到一定程度,即达到刑罚处罚的程度。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我国犯罪成立的实质条件。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但书是定量因素,法律规定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均有定量因素的体现,与之一脉相承。刑法第13条但书与刑法第37条,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定性不同而导致的处理结果不同。刑法第13条但书的处理结果是不认为是犯罪,体现在侦查阶段为撤案,起诉阶段是法定不起诉,审判阶段就是终止审理、判决无罪,甚至在立案前经审查属于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情形,侦查机关不会立案侦查。虽然行为人不认为是犯罪,但其还具有一般刑事违法性,因此国家赔偿法对“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被拘留的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而刑法第37条是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了刑罚的程度,已经构成犯罪,只是定罪免刑。两者之间具有接续的关系。第二章旨在介绍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的根基。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根基,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也不例外。理论界、司法实务界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存有争议,与之有一定的关系。无根基则不牢,有根基则不畏惧。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既有刑法理论根基即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也有刑事政策的根基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此同时也有司法理念的根基即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罪刑法定原则为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提供了理论依据,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入罪需要法律规定,而出罪则不需要法律规定。刑法谦抑性原则、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都体现一种宽大、宽容。刑法第13条但书作为刑法总则的出罪适用正是来自于这种宽大和宽容,将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排出犯罪圈,这也为我国二元制裁体系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法谦抑性分为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其中罪之谦抑就是能不将行为入罪的尽量不入,体现其谦抑性。刑法第13条但书正是对其最好的体现。第三章旨在对但书司法适用予以宏观考察并反思其中的问题。从宏观数据来把握全国有关司法机关和重庆市有关司法机关对刑法第13条但书的司法适用现状,并针对现状反思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都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但根据每年“两高”工作报告或者官方新闻报道,在当前情况下,对刑法第13条但书适用的情况不容乐观。每年适用该规定办理的案件数量少得可怜。通过实证调查问卷发现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很多,有些是对刑法第13条但书最基本的理论把握不清,如内涵、功能、根基、渊源、历史发展、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关系等等,致使其司法实践中不敢妄加适用;有些是对刑法第13条但书到底是犯罪构成要件还是处罚规定把握不到位,也不敢轻易适用;有些是怕适用错误,影响本人或者单位的考核结果。总之,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不敢适用、不愿适用、不能适用的状况。从宏观层面讲,但书司法适用遇到困惑的原因很多,主要有但书规定认识各异、刑事政策把握不一、外部压力堪忧、来自内部压力困扰等等。第四章旨在对但书司法适用予以微观考察并反思其中的问题。从刑法分则和有关司法解释规范的角度分析问题,以此为基础,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阐述刑法第13条但书在司法适用中遇到的切实问题。司法实践中,有些争议由来已久,如但书的适用范围和但书规定是否可以直接援引作为判案的依据。至于但书的适用范围,根据刑法总则指导分则的原理,适用于所有的犯罪,但特殊规定的除外。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刑法第13条但书也可以直接援引,毕竟刑事诉讼法有此相同规定的皆可适用,如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结合适用符合法律规定。当然,通过收集的实践样本研究发现,但书存在错用、滥用之嫌,这与理解和把握其内涵实质等有相当大的关系。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规定的案件虽然较少,但是在不同时期不同的案件都有适用,既有侵犯人身权的,也有侵犯财产权,还有其他类型的犯罪。对但书的适用效果各有评议,褒贬不一。从整体上看,适用但书规定办案值得肯定。但也有些没有适用而引发争议,一些案例存在可以适用的必要但未适用,如醉酒驾驶、扒窃等。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评析,查找了的原因,为“对症下药”奠定了基础。第五章旨在通过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宏观和微观原因的分析,探寻但书司法适用的优化路径。其优化路径,主观方面需要理念、认识、行为方式的转变,客观方面需要体系、制度、体制机制方面的完善。对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过程中,既要树立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也要树立以人为本和动态性司法观。司法人员办理案件结合常识、常理、常情,凭着良知,即与社会共同体成员之间息息相通的共通感知(common sense),所裁决的结果将不会受到质疑。定量因素作为重要的因素应当纳入犯罪成立体系,给其一定地位,完善传统理论,又是一大创新。现代司法离不开公众参与,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裁决时也同样如此。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其表现形式,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大数据时代的今天,必须加强案例指导,为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提供先例,使司法人员有了参照而敢于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适用以及相应司法公信力的获取,入情入理的裁判及说理是关键。在司法责任改革的大背景下,遵循司法规律,适度松绑相关的考核制度,并对考核制度予以适当的完善,有助于刑法第13条但书的合理适用。
李磊[4](2020)在《非正常上访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指出信访制度草创于建国初期,是一项历史悠久的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在当代已经成为我国公民向国家机关提出诉求的重要渠道。在实践当中,常见的上访途径,主要有网上信访和信访部门走访两种形式。在信访活动过程中,出现了不按法定形式、法定程序,不在法定场所,或者做出其他违法行为的上访形式,这种形式称为非正常上访。按照非正常上访行为涉及的行为性质,又可进一步区分为闹访和求财型非正常上访两类。为了避免两类非正常上访行为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实践中主要采取了行政法和刑法两类规制方式。其中,行政法律法规对非正常上访行为进行了定性,并通过从劝阻、教育到警告、拘留的办法对其进行惩处。在行政措施效果不佳时,刑法措施作为最后手段,通过定罪量刑对非正常上访行为进行震慑,从而达到刑法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效果。在裁判文书网上检索信访理由,刑事案由的刑事案件,共查找到157个非正常上访案件样本,其时间跨度为2019年4月19日到2019年10月31日。从样本情况来看,司法实践中对非正常上访行为适用最多的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从量刑情况来看,多数案件适用了有期徒刑,管制拘役适用量极小。样本情况同时反映了一些问题。一是敲诈勒索罪和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缺乏司法解释,适用范围不明确。二是对于要挟政府获取财物行为。实践中判决存在争议。三是从总体数据来看,对非正常上访行为量刑偏重,且不同种刑罚适用不均衡。为了进一步规范非正常上访的定罪量刑,避免上述问题,首先应当合理解释争议罪名,梳理其犯罪构成。其次是注重刑罚的轻缓化和规范化,合理适用量刑情节,提高缓刑和单处罚金的适用率。考虑到信访是一项整体工作,解决非正常上访问题,应当结合刑法之外的多个方面采取措施。首先是强化信访制度本身的问题化解机制。通过树立法治思路、坚持问题导向、改良考核制度挖掘信访制度本身在应对非正常上访案件时的潜力。其次是进一步发挥行政法的规制作用。创新批评和教育的手段,提高工作效果。同时,改变以往只重视训诫而忽视警告的做法,加大对警告罚的适用。最后,应当积极树立谦抑主义的刑罚理念。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促进司法公正。
金陵客[5](1993)在《“换脑筋”的难与易》文中研究指明 杭州市有两个检察院,最近一下子在全国出了名。一个是上城区检察院,因为认定结构加固纠偏专家曹时中以技术咨询和主持设计而接受施工单位11万多元现金为"受贿",自立案侦查到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撤销此案确认"曹时中行为不构成犯罪",其间经历2年之久。另一个是下城区检察院,因为认定浙江省轻纺工业设计院主任工程师王丽生接受1万元技术咨
李国辉[6](2011)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嬗变与模式探索 ——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实证考察为切入点》文中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活加剧变化,制定法无法适应这种新形势,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了大量司法资源,滋生司法腐败。面对这样的现状,有学者提出引入判例制度弥补制定法漏洞,统一司法适用。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开始发布典型案例以来,学界关于我国是否能引进判例制度进行了激烈的争论。2005年,《人民法院二五改革纲要》提出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抉择,为这一争论画上了句号。2010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开始了实践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第一步,2011年成为了中国“案例指导元年”。本文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实证考察为切入点,研究案例指导制度嬗变与构建模式这一既有理论意义又有实践价值的命题。本文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案例”与“判例”,“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制度”的内涵与区别联系,并对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进行界定。第二部分介绍实践中司法统一适用、弥补制定法漏洞、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节省司法资源方面对案例指导制度的迫切需要,明确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刑事案例的实证分析和经验总结,探索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模式。一方面对指导性案例的主体和载体进行界定,揭示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具有其他出版物所无可比拟的权威地位。另一方面对《公报》刑事案例的总体特点和发展变化进行实证分析,提炼总结《公报》发布案例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文章的第四部分针对案例指导制度的实施现状,将第三部分总结的经验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相结合,提出几点笔者关于我国案例指导构建模式方面的设想。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对《公报》案例的实证考察的独特视角,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并结合对2010年11月最新出台的《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的分析评论,提出案例指导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力求在实证的基础上发表见解。本文不打算以“以案释法”的案例分析方法来解释和阐述实体法律适用,对在写作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涉及到案例中的实体法问题,笔者也会着力避免进行实质性的评论,重点在于通过对《公报》案例的系统分析,总结和挖掘出供案例指导制度吸收和借鉴的经验。
阮晓宇[7](2012)在《见危不救入罪的可行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见危不救,泛指在他人遇到危难之时,不予救助的行为。随着见危不救事件的层出不穷,关于见危不救是否应当入罪的争论也愈发激烈。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尚未设立见危不救罪,对于见危不救的处理也存在较大分歧。本文拟从厘清见危不救的概念入手,从伦理学、法理学、刑法理论、比较法的角度考察见危不救入罪的可能性、必要性及可行性,并结合司法案例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设想,以期为当前司法实践分歧及各方观点争议的解决提供建议。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在第一部分中,笔者将本文探讨的见危不救定义为:不负特定职责或义务的主体,明知他人的生命健康处于危险状态急需救助,能够救助且进行救助对自己或他人均无损害,而不予救助的行为。笔者认为,影响见危不救责任的因素主要有三个:行为主体的救助能力、行为主体与处于危险状态者的关系密切程度和危险发生的时空环境。在第二部分中,笔者分析了关于危不救入罪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各种争议观点。笔者认为,见危救助是一种重大道德义务,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是因时而变的,以微小的自由限制换取他人生命的可能延续是一般人能够认同的价值判断,因此将见危救助上升为法律义务符合期待可能性,同时还有助于提高公民道德水平;在必要性方面,笔者认为见危不救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行为已经具有相当性,其他手段不足以遏止,必须通过刑事立法进行规制;在可行性方面,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我国古代和国外立法中见危不救犯罪的立法技术和规定。笔者认为,如果见危不救者与身处危险者存在“紧密生活共同体”关系,或者对危险有“排他支配力”,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紧密生活共同体”即成员间具有高度相互信赖关系的生活共同体。“排他支配力”指危险发生的情境使在场的见危不救者在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上具有其他任何人所不及的决定力。在第三部分中,笔者提出在刑法分则中增设“见危不救罪”的设想,并分析了本罪的犯罪构成及其与易混淆罪名间的区别。在刑罚方面,根据其社会危害性,可设置得较为轻缓,一般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或单处罚金,对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可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后,笔者认为,虽然对于社会危害性严重的见危不救行为可以通过刑事立法规制,但仍应当尽早完善对见危救助者的权益保障制度,弥补当前法律的缺漏,发挥司法判决彰显公正的作用,正确引导媒体舆论,以有效遏制见危不救现象。
乔娟[8](2007)在《类型化基础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文中研究指明不当得利作为债之发生根据,为许多国家的理论和立法所重视。但是在我国目前的法律环境下,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于不当得利的关注都十分欠缺,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规范的落后、判例的稀少,直接限制了不当得利制度功能和价值的充分发挥。面对这样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应当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充分借鉴各国现行立法例和理论研究成果,首先完成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构建清晰的不当得利体系,进而在此基础上梳理不当得利制度。本文共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章,通过对大陆法系理论背景、学者论述以及现行立法例的比较分析,为笔者的深入研究提供理论支持。第二章,针对不当得利的类型化进行梳理。在统一说和非统一说的取舍问题上坚持非统一说之类型化选择。以不当得利发生的原因事实为标准,在非统一说下采纳给付型不当得利与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划分方法。在此基础上,笔者进行了更加系统深入的细分:给付型不当得利,依照能否产生返还效果划分为一般的不当得利和特殊的不当得利,随后在一般的不当得利类型下依给付目的无法实现的发生事由进行二次划分。非给付不当得利,笔者打破了一般通说采纳的行为、事件、法律规定的三分法,排除了“法律规定”类型,仅采用行为、事件两分法。从法理学角度论证了“法律规定”类型造成的逻辑矛盾,并且从不当得利法律效果适用、不当得利法律要件适用两方面分析了“法律规定”类型不得与行为、事件共存的理由。在两分法基础上,笔者采用图表形式,以权益侵害型不当得利为核心,对非给付不当得利进行了更深入的细分。第三章,在已经完成的类型化基础上,重构不当得利制度。针对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根据不当得利的类型特点,区别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的具体认定标准。具体而言,利益、损害之范围界定是统一的,因果关系、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是依照类型化进行区分的。因果关系的认定:给付型不当得利,采纳给付说;非给付型不当得利,采纳直接因果关系说。无法律上原因的认定:给付型不当得利,为给付原因之欠缺;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为财产归属之正当性的欠缺。笔者对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区分认定,目的在于为不当得利的构成判断提供更直观的标准,加强不当得利的操作性。在简化认定过程后,对于不当得利之法律效果,则统一适用。在本章中,针对一些学界争论较为激烈的问题,例如受益人主观状态在不当得利中的影响和意义,不当得利中的“损害”与侵权行为法中的“损害”的区别和界定等问题,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在结语部分,笔者提出不当得利的类型化不仅是出于不当得利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为了顺应民法典制定之形式理性的要求。目前我国学者民法典草案中只有王利明先生明确采纳了给付不当得利、非给付不当得利的类型化模式,笔者认为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突破。因为笔者始终相信,若能构建一个清晰的体系,一个制度就成功了一半。
娄荣斌[9](2014)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以检察机关办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为视角》文中研究指明自2011年新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公布以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就成为了公众争议的焦点。很多学者担忧该制度在滥用和不当适用的情况下,会严重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与“尊重和保护人权”的规定相悖,也无法实现羁押替代措施的价值目标,有人甚至提出应废除监视居住制度。可即便如此,新刑诉法不但没有废除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反而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变动,不仅改变了适用条件和扩大了适用范围等,而且新增了有关通知家属和折抵刑期等内容,丰富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内涵,强化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措施。本文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理论为基础、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为切入点、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为最终落脚点展开论证。全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概述,介绍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产生发展、概念界定、定位以及和其他制度的不同之处。第二章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与域外制度的比较,主要与德国、意大利、俄罗斯、英国等国家的羁押替代措施进行了比较。第三章是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现状和司法实践当中存在的问题,从检察机关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角度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改进、完善的地方。第四章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主要从明确概念、完善执行规定、完善权利保障、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司法救济等五个方面展开论述。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研究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来促进检察机关办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时能够更加规范的适用该制度,真正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标。
赵小平[10](2012)在《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文中认为论文选取“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为题,以科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治科技观为线索,遵循历时与共时相结合的研究思路,采用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探索了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从萌芽到确立的艰难历程,并借助科技事件,进一步揭示了不同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状况。论文具体分六章展开分析:第一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根据地时期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是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摇篮。在中国共产党早期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与法治观指引下,根据地科技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得以初步确立并促进了科技事业的发展,但这种“阶级性”与“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日后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中也不可避免地带来了消极影响。第二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成立后初步确立,在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科研机构与社团、科技奖励、科技人员的培养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展开,科技文化在科技法制的框架内建设发展。中国科学院的组建、留学生归国潮、技术革新运动以及“156项”工程的实施等科技事件揭示出法治科技观指引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共同促进了共和国科技事业向前发展。第三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在强调“阶级性”的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建设从总体上经历了停滞、削弱及走下坡路的过程,科技界反右、科技大跃进以及人工合成牛胰岛素等科技事件反映了“重人治、轻法治”科技观影响下的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在曲折中发展。正是有了科学精神的回归与中共中央即时纠偏,才能取得成功合成牛胰岛素等标志性科技成就,从而迎来共和国第一个科技发展的黄金期。第四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毛泽东《最高指示》被视为科研领域人们行为与判断是非的准则。科技法制建设几近空白,科技事业遭受严重摧残。对相对论的批判与蜗牛事件是文革时期批判资产阶级学说、批判洋奴哲学的典型,揭示出“人治+群治”科技观影响下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共和国同世界本来缩小的科技差距又拉大了。第五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1978年全国科学大会与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不仅迎来了科学的春天,也推动了科技领域“人治”观念向“法治”观念的革新。摒弃“阶级性”的法治化科技观在这一时期逐步确立,以《科技进步法》为龙头的科技法制体系到1993年已初步形成。伴随着科技法制的恢复发展,科研机构与社团相继恢复建立,科技人员与科学的地位获得了极大提高,共和国迎来了科技发展的第二个黄金期。陈梦猇事件、韩琨事件以及曹时中事件反映出法治化科技观引导下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进程;南极科学考察站的建立,使共和国获得南极事务的决策权,标志着共和国的极地考察事业进入一个新阶段,预示着共和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走向世界。第六章,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自1993年《科技进步法》实施以来,第三代与第四代领导人高度重视新时期的科技法制建设。“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1999年以宪法形式确立,共和国终于从人治走上了法治的轨道。从此,共和国科技法制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科技为奋斗目标的新阶段。伴随着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法治科技观的确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在2010年基本形成,科技文化在建设健全的科技法制框架内谐调发展,共和国迎来科技发展的第三个黄金期。三桩科普文章官司反映了科技人员在自觉履行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揭示出中国科技界的社会分层状况与科学精神的部分缺失。“汉芯”事件的披露与处理显示出全社会尤其是科技共同体的科技法律意识在不断提高,促进了科研诚信法制建设,也反映出科技评价法律机制亟待改进;《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事件,引起了全社会对科学精神的关注。这几起科技事件折射出“功利性”法治科技观的消极影响,启示我们应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统领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结论:萌芽于根据地时期的法治科技观在共和国经历了一个从“自在”到“自觉”的确立过程,以法治科技观为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文化是科技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基础,而科技法制则是科技文化健康发展的制度保障。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的历程启示我们:必须坚决摒弃“阶级性”的法治科技观,逐步摒弃“功利性”的法治科技观,构建一种新型的和谐法治科技观。
二、宣告王丽生无罪案(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宣告王丽生无罪案(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一、双重结构的犯罪概念是中国刑法理论的重要特色 |
二、双重结构的犯罪概念的利弊分析 |
三、双重结构的犯罪概念的修改与完善 |
(2)轻罪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立场与方法 |
三、研究综述与创新 |
第一章 轻罪制度的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轻罪的界定 |
一、作为实践用语的轻罪 |
二、作为抽象概念的轻罪 |
三、作为典型范例的轻罪 |
第二节 轻罪的类型 |
一、纯粹轻罪和相对轻罪 |
二、自然轻罪和法定轻罪 |
三、轻罪和微罪 |
第三节 轻罪与轻罪制度 |
一、轻罪制度概述 |
二、轻罪制度否定之检视 |
三、轻罪制度价值之厘清 |
第二章 轻罪制度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各国轻罪制度比较 |
一、法国轻罪制度 |
二、德国轻罪制度 |
三、意大利轻罪制度 |
四、俄罗斯轻罪制度 |
五、英美法系轻罪制度 |
六、小结:比较与启示 |
第二节 轻罪简易程序比较 |
一、狭义简易程序比较 |
二、刑事处罚令程序比较 |
三、辩诉交易程序比较 |
第三章 轻罪制度的现实展开 |
第一节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践 |
一、从“严打”走向宽严相济 |
二、宽严相济侧重以宽为主 |
第二节 犯罪圈的扩张与轻罪入刑 |
一、97刑法犯罪化检视 |
二、刑法修正轻罪入刑检视 |
三、劳教废止轻罪扩张检视 |
第三节 轻罪扩张的典型个罪检视 |
一、危险驾驶罪入罪及其观念革新 |
二、盗窃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表征 |
第四节 刑事诉讼中的轻罪制度 |
一、刑事诉讼简易程序 |
二、量刑程序规范化 |
三、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
四、相对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第五节 刑事程序的轻罪化试点 |
一、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
第四章 轻罪制度的运行困境 |
第一节 立法司法层面困境 |
一、重刑结构趋轻但未根本改变 |
二、罪量要素有弊端但取舍难定 |
三、行政犯与行政违法衔接不畅 |
四、自然犯与非罪行为泾渭难分 |
第二节 刑事诉讼层面困境 |
一、轻罪程序过剩现象明显 |
二、刑事案件律师辩护率低 |
二、庭审实质化推进不理想 |
第三节 刑事后果层面困境 |
一、前科影响广泛却弊端明显 |
二、短期自由刑缺点尚未克服 |
三、罚金刑实际执行率不理想 |
四、禁止令“软法”现象突出 |
五、社区矫正制度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轻罪制度的体系再造 |
第一节 轻罪标准的确立 |
一、轻重罪区分标准比较 |
二、轻罪标准的考量因素 |
三、完善轻罪标准的建议 |
第二节 轻罪扩张的限制 |
一、刑法应力戒情绪化扩张 |
二、刑法扩张轻罪过渡机制 |
第三节 轻罪规范的重置 |
一、轻罪立法模式选择 |
二、轻罪罪量要素规范 |
三、轻罪未遂处罚制度 |
四、轻罪告诉才处理制度 |
第四节 轻罪对法定犯的调控 |
一、强化行为规范导向的轻罪出入罪解释 |
二、强化“两法衔接”防止刑事审查缺位 |
三、强化轻罪法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衔接 |
第五节 轻罪对自然犯的调控 |
一、自然犯的罪刑结构配置 |
二、自然犯的轻罪治理规则 |
第六节 轻罪的后果控制 |
一、构建轻罪前科消灭制度 |
二、轻罪短期自由刑的改造 |
三、轻罪罚金刑的优化适用 |
四、轻罪资格刑的合理设定 |
五、轻罪社区矫正的实质化 |
六、轻罪非刑罚化后果配置 |
第七节 轻罪的程序保障 |
一、完善轻罪办案组织机构和机制设置 |
二、完善轻罪审前程序优化侦捕诉体系 |
三、完善简化为主的轻罪诉讼程序体系 |
四、完善刑事案件律师参与全覆盖制度 |
五、行政拘留司法化改造及与轻罪衔接 |
余论 新时代轻罪制度的观念革命 |
附件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立场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但书规定之基本蕴含 |
一、但书规定之历史沿革 |
(一)形式概念到实质概念的演变 |
(二)实质概念向混合概念的过渡 |
(三)学习借鉴到确立适用 |
二、但书规定之内涵界定 |
(一)“情节”之界定 |
(二)“显着轻微”之内涵 |
(三)“危害不大”之理解 |
(四)“不认为是犯罪”之把握 |
(五)但书规定之整体适用 |
三、但书规定之相关解析 |
(一)但书规定与犯罪概念 |
(二)但书规定与犯罪构成理论 |
(三)但书规定与犯罪停止形态 |
(四)但书规定与定量因素 |
(五)但书规定与刑法第37条 |
第二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根基 |
一、罪刑法定原则之契合 |
(一)但书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关系之争议 |
(二)争议观点之评析 |
(三)但书规定与罪刑法定原则之融合 |
二、谦抑原则之必然 |
(一)谦抑节制是现代刑法价值所在 |
(二)谦抑包括罪之谦抑和刑之谦抑 |
(三)但书对罪之谦抑的彰显 |
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要求 |
(一)宽严相济的由来 |
(二)宽严相济的要义 |
(三)但书规定对宽严相济的体现 |
四、人本宽和的司法理念之指引 |
(一)“人本宽和”是现代刑法治理的特质 |
(二)“人本宽和”对犯罪本质的正确认识 |
(三)“人本宽和”对但书规定之作用 |
第三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宏观考察与反思 |
一、但书司法适用主体 |
(一)侦查机关 |
(二)公诉机关 |
(三)审判机关 |
二、但书司法适用状况 |
(一)全国相关机关司法适用状况 |
(二)重庆市相关机关司法适用状况 |
三、但书司法适用调查问卷状况 |
(一)调查问卷介绍 |
(二)调查问卷分析 |
四、但书司法适用问题缘由之反思 |
(一)但书规定认识各异 |
(二)刑事政策把握不一 |
(三)外部压力堪忧 |
(四)内部压力困扰 |
第四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微观考察与反思 |
一、但书规定之司法规范体现与反思 |
(一)刑法分则之体现与反思 |
(二)司法解释之体现与反思 |
二、但书司法适用之相关理论争议与反思 |
(一)但书司法适用范围之争 |
(二)但书规定能否直接援引之争 |
三、但书司法适用之实践问题与反思 |
(一)立论实践样本来源 |
(二)立论实践样本问题分析与反思 |
(三)但书司法适用典型个案与反思 |
四、典型争议案例可否适用但书之反思 |
(一)争议较大的典型案例及评析 |
(二)醉酒驾驶可否适用但书规定 |
(三)扒窃可否适用但书规定 |
第五章 但书司法适用之优化路径 |
一、主观方面的改变 |
(一)树立现代化的刑事司法理念 |
(二)正确把握刑法总则与分则之关系 |
(三)确立以人为本刑法解释观 |
(四)凸显动态性司法 |
(五)引入常识、常理、常情理论 |
二、客观方面的改善 |
(一)理论缝合:将定量因素纳入犯罪成立条件体系 |
(二)公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 |
(三)大数据时代:加强案例指导制度 |
(四)司法公信力:构建判决书说理标准化机制 |
(五)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公检法考核制度 |
余论 司法改革背景下研究刑法条文司法适用的使命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非正常上访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非正常上访的内涵、类型与规制方式 |
1.1 信访制度与上访路径 |
1.1.1 我国信访制度的基本情况 |
1.1.2 公民合法的上访路径 |
1.2 非正常上访的内涵与类型表现 |
1.2.1 非正常上访的内涵界定 |
1.2.2 非正常上访在实践中的类型表现 |
1.3 非正常上访的法律规制方式 |
1.3.1 非正常上访的行政法规制 |
1.3.2 非正常上访的刑法规制 |
第二章 非正常上访的刑法规制现状 |
2.1 考察与分析的基本方法 |
2.1.1 样本来源及搜集方式 |
2.1.2 样本分析的基本方法 |
2.2 非正常上访构成的犯罪类型及其定性依据 |
2.2.1 非正常上访构成的罪名情况 |
2.2.2 非正常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定性依据 |
2.2.3 非正常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定性依据 |
2.2.4 非正常上访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定性依据 |
2.3 非正常上访构成犯罪的刑罚适用情况 |
2.3.1 非正常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刑罚适用情况 |
2.3.2 非正常上访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刑罚适用情况 |
2.3.3 非正常上访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刑罚适用情况 |
2.3.4 总结与分析 |
第三章 非正常上访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路径 |
3.1 非正常上访刑法规制存在的问题分析 |
3.1.1 犯罪定性中存在的问题 |
3.1.2 刑罚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3.1.3 刑法适用理念中存在的问题 |
3.2 非正常上访刑法规制的改进措施 |
3.2.1 科学解释相关犯罪的构成要件 |
3.2.2 合理运用“但书”进行出罪处理 |
3.2.3 注重刑罚适用的规范化与轻缓化 |
3.3 减少非正常上访刑法规制的可行性路径 |
3.3.1 强化信访制度本身的问题化解机制 |
3.3.2 重视运用行政法律手段解决信访“苗头”问题 |
3.3.3 树立刑法谦抑主义的基本理念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嬗变与模式探索 ——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实证考察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案例指导制度的内涵与性质界定 |
第一节 “案例”与“判例” |
第二节 “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制度” |
第三节 案例指导制度的性质 |
第二章 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第一节 统一司法尺度的迫切需要 |
第二节 弥补制定法的刚性缺点的迫切需要 |
一、制定法缺乏周延性 |
二、制定法有滞后性的缺陷 |
三、制定法有抽象性的缺陷 |
第三节 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迫切需要 |
第四节 节 省司法资源与提高司法效率的迫切需要 |
第三章 《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实证考察 |
第一节 《公报》在发布指导性案例方面的权威地位 |
一、指导性案例发布的主体界定 |
二、指导性案例发布的载体界定 |
三、《公报》案例对案例指导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公报》发布刑事案例的总体特点考察 |
一、案例来源的地域分布不均匀 |
二、案例的类型分布不均匀 |
三、程序与实体方面分布不均匀 |
四、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公报》刑事案例的发展变化考察 |
一、《公报》刑事案例的数量、类型变化 |
二、《公报》刑事案例在适用性质上的变化 |
三、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倾向性变化与裁判摘要的增加 |
第四章 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模式探索 |
第一节 目前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实行现状 |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制度规定》的评价 |
二、案例指导司法行政化隐忧 |
三、案例指导运行中的难题 |
第二节 构建模式探索-兼议《公报》发布案例的不足 |
一、继承和发展《公报》案例资源 |
二、明确指导性案例的效力 |
三、加强程序性要素建设 |
四、建立相应的案例指导监督考评机制 |
结语 |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010)发布刑事案例情况一览表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见危不救入罪的可行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见危不救概述 |
第一节 见危不救的概念 |
第二节 见危不救的性质 |
第三节 影响见危不救责任的因素 |
一、 行为主体的救助能力 |
二、 行为主体与处于危险状态者的关系密切程度 |
三、 危险发生的时空环境 |
第二章 见危不救入罪的可能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
第一节 见危不救入罪的可能性 |
一、 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不可兼容 |
二、 道德义务可转化为法律义务 |
第二节 见危不救入罪的必要性 |
一、 对见危不救入罪必要性的质疑 |
二、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必要性的肯定 |
第三节 见危不救入罪的可行性 |
一、 对见危不救入罪可操作性的担忧 |
二、 解决见危不救入罪操作性难题的思路 |
第三章 见危不救入罪的具体实践 |
第一节 见危不救罪的条文设置 |
一、 “见危不救罪”的构成要件 |
二、 “见危不救罪”的刑罚设置 |
三、 “见危不救罪”的条文表述 |
第二节 见危不救罪与易混淆罪名的区分 |
一、 见危不救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伤害罪的区分 |
二、 见危不救罪与遗弃罪的区分 |
三、 见危不救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类型化基础上的不当得利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引言 |
第一章 大陆法系相关立法例和理论学说之比较分析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立法例之比较分析 |
一、法国法上的不当得利 |
二、德国法上的不当得利 |
三、瑞士法上的不当得利 |
四、日本法上的不当得利 |
五、意大利法上的不当得利 |
六、大陆法系其他国家或地区民法中的不当得利 |
七、我国学者提出的不当得利立法条文设计 |
第二节 大陆法系理论学说之比较分析 |
一、不当得利类型化的理论基础 |
二、各国学者学说 |
第二章 确定清晰的不当得利类型化体系 |
第一节 类型化概述 |
一、统一说和非统一说之取舍 |
二、以原因事实为非统一说的标准 |
第二节 给付型不当得利之类型细化 |
一、一般给付型不当得利:能产生返还效果的不当得利 |
二、特殊不当得利:不能产生返还效果的不当得利 |
第三节 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之类型细化 |
一、对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三分法的质疑 |
二、“由于法律规定”之类型的特殊性 |
三、笔者观点 |
第三章 类型化基础上的不当得利制度梳理 |
第一节 不当得利的要件分析——相同标准之一般概述 |
一、一方受有利益 |
二、他方受有损害 |
第二节 不当得利的要件分析——类型化框架下的不同判断标准 |
一、受益和受损之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无法律上的原因之认定 |
第三节 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效力 |
一、不当得利之返还范围 |
二、不当得利请求权返还之标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以检察机关办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述 |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产生及概念 |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产生 |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 |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定位 |
第三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取保候审的比较 |
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住处型监视居住的比较 |
三、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双规”、“双指”的比较 |
第二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域外类似制度的比较 |
一、 德国的逮捕令延期执行制度 |
二、 意大利的住地逮捕制度 |
三、 俄罗斯的监视居住制度 |
四、 英国的保释制度 |
第三章 我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状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13 |
第一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现状 |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当中存在的问题 |
一、 适用率较低 |
二、 部分概念不明确 |
三、 执行主体错位 |
四、 执行方式异化 |
五、 辩护律师会见权被限制 |
六、 检察监督无力 |
第四章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相关概念 |
一、 明确指定的场所 |
二、 “特别重大贿赂犯罪”的规范 |
第二节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规定的完善 |
一、 严格规范执行主体,建立执行协作机制 |
二、 明确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 |
第三节 完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权利保障 |
一、 完善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家属通知内容 |
二、 减少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人的辩护律师会见限制 |
第四节 加强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 |
一、 完善监督启动方式 |
二、 明确监督方式,建立监督的制裁机制 |
三、 加强外部监督,引入人民监督员制度 |
第五节 完善被指定监督居所人的司法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 科技法制 |
(二) 科技文化 |
(三) 法治科技观 |
三 研究现状与问题 |
(一) 研究现状 |
(二) 研究存在的问题 |
四 研究思路与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内容 |
五 研究重点难点、创新及不足之处 |
(一) 研究重点难点 |
(二) 研究创新之处 |
(三) 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发展渊源(1921-1949) |
1.1 中国共产党早期的科技观与法治观 |
1.1.1 马克思主义的科技观 |
1.1.2 马克思主义的法治观 |
1.2 根据地科技法制建设 |
1.2.1 宪法性文件对科技的规定 |
1.2.2 优待科技人才的政策法令 |
1.2.3 奖励发明与技术改进的规章 |
1.2.4 发展农林牧业的规章 |
1.3 根据地科技法制促进了科技文化建设 |
1.3.1 吸引和培养了大批科技人才 |
1.3.2 组建科研机构和科学社团 |
1.3.3 边区的科技奖励活动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初步创建(1949-1957) |
2.1 法治科技观的初步确立 |
2.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2.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2.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2.1.4 “百家争鸣”方针的提出 |
2.2 科技法制的初创 |
2.2.1 《共同纲领》与《五四宪法》对科技的规定 |
2.2.2 科研机构与社团的规章 |
2.2.3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 |
2.2.4 科技奖励的法规规章 |
2.2.5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2.2.6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2.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2.3.1 科技建制规章的彰显:中国科学院的组建 |
2.3.2 科技强国的召唤:留学生归国潮 |
2.3.3 科技奖励规章的凸显:技术革新运动 |
2.3.4 国际科技合作的先河:“156项工程”的实施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曲折发展(1957-1966) |
3.1 重人治、轻法治的科技观 |
3.1.1 第一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3.1.2 未经法律程序的“科技宪法” |
3.2 科技法制的曲折发展 |
3.2.1 科研开发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2 科技人员的法规规章与政策性文件 |
3.2.3 科技成果的法规规章 |
3.2.4 特定科技领域的法规规章 |
3.2.5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3.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3.3.1 阶级性科技观的初显:科技界的“反右”运动 |
3.3.2 科学精神的缺失:科技大跃进 |
3.3.3 科学精神的回归:人工合成牛胰岛素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畸形发展(1966-1976) |
4.1 “人治+群治”的科技观 |
4.1.1 《五·七指示》:开门办科研 |
4.1.2 《七·二一指示》:从工农中选拔科技人才 |
4.2 几近空白的科技法制建设 |
4.2.1 《七五宪法》取消了公民的科研自由权 |
4.2.2 《科学院工作汇报提纲》 |
4.2.3 科技合作与交流的国际协定 |
4.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4.3.1 批判资产阶级学说:对相对论的批判 |
4.3.2 批判洋奴哲学:蜗牛事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恢复发展(1976-1993) |
5.1 科技观的法治化 |
5.1.1 第二代和第三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5.1.2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5.1.3 科技体制改革走上了法治化路径 |
5.2 科技法制体系的初步形成 |
5.2.1 科技基本法 |
5.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5.2.3 科技成果法 |
5.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5.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5.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5.3.1 人治科技观的余毒:陈梦猇事件 |
5.3.2 法治化科技观的初步觉醒:韩琨事件 |
5.3.3 法治化科技观的再次觉醒:曹时中事件 |
5.3.4 南极事务决策权的取得:南极科学考察站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的谐调发展(1993-) |
6.1 法治科技观的确立 |
6.1.1 第三代和第四代领导人的有关论述 |
6.1.2 政策性文件的有关论述 |
6.1.3 科技共同体的关注 |
6.2 具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体系 |
6.2.1 科技基本法 |
6.2.2 科技研究开发法 |
6.2.3 科技成果法 |
6.2.4 特定科技领域的专门法 |
6.2.5 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法 |
6.3 科技文化观照下的科技事件 |
6.3.1 科技共同体的社会责任:科普文章官司 |
6.3.2 科研诚信的缺失:“汉芯”事件 |
6.3.3 科学精神的弘扬:《科普法》中“伪科学”一词的存废之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四、宣告王丽生无罪案(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概念的双重结构和功能[J]. 王世洲. 法学研究, 1998(05)
- [2]轻罪制度研究[D]. 陈荣鹏.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3]我国刑法第13条但书司法适用研究[D]. 王远伟. 西南政法大学, 2017(10)
- [4]非正常上访刑法规制研究[D]. 李磊. 河北大学, 2020(08)
- [5]“换脑筋”的难与易[J]. 金陵客. 群言, 1993(02)
- [6]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嬗变与模式探索 ——以对《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的实证考察为切入点[D]. 李国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1(06)
- [7]见危不救入罪的可行性研究[D]. 阮晓宇. 华东政法大学, 2012(01)
- [8]类型化基础上的不当得利制度[D]. 乔娟. 中国政法大学, 2007(05)
- [9]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研究 ——以检察机关办理特别重大贿赂案件为视角[D]. 娄荣斌.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5)
- [10]共和国科技法制与科技文化建设史考察 ——以法治科技观为视角[D]. 赵小平. 山西大学, 20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