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On Marriage An Opinion(论文文献综述)
杜清娥[1](2016)在《女性·婚姻与革命:华北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与两性关系 ——以太行山区为中心的考察(1937-1949)》文中指出整饬根据地政治生态、变革根据地社会习俗、动员根据地普通民众是中国共产党为推进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所做出的艰苦努力,亦是中国社会由半殖民地半封建化向现代化转变的必由之路。从苏维埃时代起至新民主主义革命即将完成的1940年代末,中共为了生存和壮大自己,在不同历史时段均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及其方针、政策对农村根据地进行过广泛的社会动员。通过提高家庭地位、改善婚姻关系、解除婚姻痛苦对妇女之发动,则是其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但由于中国幅员辽阔、乡村社会地域特征明显,社会生态和风俗习惯迥异,故各地对妇女的社会动员之进程、特征与结果亦不尽相同。通过对不同时段、不同地域妇女运动和妇女社会发动情况进行深入细致的描摹,将能更全面深刻地认识中共妇女运动和妇女社会动员的立体图像和深邃内涵,亦能更加客观地体察中共革命和建设过程中的艰难险阻及其为之付出的艰辛努力。由于太行山区在中共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特殊的历史地位,中共对太行根据地妇女的社会动员是其妇女运动、妇女解放和革命根据地社会变革过程中之典型范本,其间的反复和曲折亦是中共社会革命历程中曲折和繁难的缩影。本文即以中共太行革命根据地为中心(兼及太岳)、以“女性·婚姻与革命”这样一个视角,在运用大量革命历史档案、地方史志、报刊文献和缩微胶片等资料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对中共在太行革命根据地实行社会动员、社会生态整肃过程中中共、普通妇女、男性农民和他的家庭以及介于民众和政府间的乡村基层干部三者之间从彼此对立到渐渐融合,最后共同实现中共的根据地社会改革构想之过程的历史考察,动态地展示了这一时段丰富的社会群像和时代特征,从而在更深层面上揭示了革命根据地社会变革乃至整个中国革命历程的曲折性和复杂性。围绕主题,本文从1937年11月中共领导的八路军129师主力进入太行山区创立抗日根据地为起点,对太行革命根据地风土物貌、中共太行区历史沿革、根据地建立后革命政策下的女性婚姻实态、根据地建立后婚姻立法和政策变迁及婚姻法规的运行机制和司法实践、根据地社会变革中的性爱关系、军人婚姻以及传统习俗对根据地婚姻改革的销蚀诸方面进行了历史考察和实证分析。根据地建立初期到抗战胜利,这里既有日军占领区,亦有蒋介石军队(亦称“国军”)、阎(锡山)以及中共占领区。不同政治力量的角逐,加之传统封建思想和农村落后意识的存留,使得该区域的社会生态异常复杂。根据地建立后,中共即在该地区实行广泛的社会动员,通过历次婚姻法律的颁布和实施,经由对妇女的发动而实现了对根据地社会风气的渐进性整肃,其婚姻政策亦在此过程中得到进一步完善与发展,形成了新中国婚姻法的法律蓝本。但是中共政策的推行并非一帆风顺,政府、妇女、普通农民和干部各阶层基于不同的领悟力及自身实际利益的考量,对婚姻政策的实施效果亦产生了诸多阻碍和消解。杜赞奇认为华北乡村社会中存在着由乡村社会以多种组织体系及塑造权力运作的各种规范构成的“文化网络”,它“成为国家政权深入乡村社会的渠道。但是,对国家政权来说,使文化网络中的各种规范为自己服务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中共对革命根据地乡村社会的改造正是这样一个充满曲折和繁难的过程。
华倩[2](2014)在《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美国冲突法革命中,学者关注的领域集中于合同冲突法和侵权冲突法,夫妻财产冲突法问题在整个冲突法革命中很少被提及。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婚姻关系长期以来一直被视为是维系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常常和国家利益联系在一起,对于婚姻关系当事人来说,很难做出离婚甚至是分割夫妻财产的决定。此外,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属人法上分别坚持国籍和住所两种不同的连结点并且难以调和。婚姻关系的身份性以及两大法系对于属人法连结点的不同态度造成了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研究处于边缘地位。随着夫妻财产关系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和属人法连结点的变化,这种乏人研究的情况有所改观。20世纪70年代以来,夫妻财产关系的意思自治在大多数国家得到了接受和认可;属人法连结点方面,惯常居所的出现亦在一定程度上调和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长期纠结的矛盾。意思自治以及属人法虽然得到了广泛接受,但是意思自治及其限制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为何以及夫妻财产关系领域的住所是否已被惯常居所取代,都需要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予以深入研究。本文主要分为五章,主要内容包括: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契约化及其限制;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场所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身份化;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向。第一章阐述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法律冲突的出现是因为不同法律对同一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从这一概念出发,笔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法律冲突,原因在于: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法律适用的渊源不同以及外国法具有域外效力。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在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特点,从最初的本地法和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到属人法中本国法和住所地法的冲突,然后到住所地法的冲突等。这种不同阶段的法律冲突表明,属地主义、属人主义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法律适用中各有侧重,而不同侧重的背后引领因素即是各国在夫妻财产关系上的不同法律规定、文化传统甚至民主政治力量。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可从以下路径解决:其一,海牙国际公约的解决路径;其二,欧盟区域条例的解决路径;其三,实体法的解决路径。前两种解决路径相比,欧盟区域条例的强制力明显高于海牙国际公约。虽然欧盟区域条例的强制力增强,但其作为区域条例,在统一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方面的作用仍然有限。实体法解决方面,美国注重保护夫妻的财产权益,大陆法系国家注重保护夫妻的平等地位,美国和大陆法系的不同做法表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实体法方面的做法仍然存在分歧。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虽然就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仍存在立法不完善以及立法空白的问题,例如第一,我国法律对于配偶选择法律的形式要求比较严格,即必须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第二,配偶法律选择变更的立法空白,包括这种改变是否具有溯及力、这种改变是否会影响根据先前法律已经具有的财产权利以及是否会影响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上亦存在立法空白。因此,我国《法律适用法》就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虽然具有一定的时代进步性,但在具体条文的设计上仍存在较大的不合理性和不完整性,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第二章主要论述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契约化及其限制。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契约化表现在法律选择的方式、时间以及对于法律选择的改变等方面,即当事人可以明示方式、默示方式选择法律;当事人可以在婚前、婚后签订婚姻协议;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夫妻财产制改变法定的夫妻财产制或默认夫妻财产制,只要当事人的选择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当事人默示意思的推定可根据客观事实判定,婚前和婚后协议应适用统一审查标准,当事人对于法律选择的改变不得损及其中一方或双方已经获得的财产权益。基于婚姻关系的身份性与合伙性,当事人的这种意思自治又要受到一定限制,身份性要求婚姻协议需要考虑一定的社会公共利益,而合伙性则要求婚姻协议体现夫妻双方对婚姻存续作出的平等贡献。因此,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一般都规定了对婚姻协议的限制,而且两大法系的限制内容大体相同,包括实体限制和程序限制。我国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有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婚姻协议的溯及力和变更以及婚姻协议中房产赠与行为、婚姻协议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对于上述问题均存在立法空白,此外,立法对法律选择的默示推定亦存在规定不明的问题。这种立法和司法实践脱节的问题迫切需要从立法和司法解释的角度予以完善。第一,婚姻协议的溯及力和变更方面,婚后协议的效力可以溯及至结婚时,但这种溯及力要以当事人的明确意思表示为依据,同时这种溯及力不得损害婚姻协议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在婚前、婚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变更婚姻协议,变更的婚姻协议需要重新登记或公证,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夫妻约定房产赠与行为的法律适用,当事人约定的法律需要满足不动产所在地的实际转让或登记要求,否则赠与行为无效;并且还需要考虑特殊情况下的法律适用,例如夫妻另一方对房产购买、增值作出的贡献,这时可以比较赠与合同准据法和不动产所在地法这两者谁更利于保护财产关系中的弱势一方,从而在两者中进行选择。第三,婚姻协议与第三人关系的法律适用,作出法律选择的婚姻协议需要登记或公证,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经过登记或公证的婚姻协议是否为第三人所知不应该由夫妻双方负举证责任,而应该由第三人通过公开渠道查明,这样就可以平衡夫妻双方和第三人之间的关系。第四,法律选择的默示推定方面,推定当事人的默示意思应由法院在当事人死亡或离婚时根据配偶的默示意图决定适用的法律,可以从客观连结点这一客观事实出发推定当事人的主观法律选择意图,包括当事人的住所、国籍、惯常居所地、财产所在地等。第五,法律选择的限制方面,婚姻协议的实体限制方面需要考虑与夫妻财产关系有关的强制性规定;程序限制方面包括配偶双方的签字、独立法律意见的指导以及婚姻协议的记录或登记等方面。第三章涉及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场所化,即夫妻所在地法的适用,英美法系将婚姻住所作为夫妻财产关系属人法的连结点,大陆法系在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已日渐接受了惯常居所地法。“住所”在英美法系属人法中仍然是非常重要的连结点,“住所”基本是英美法系国家在认定人的身份、能力,比如婚姻有效性、离婚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动产继承案件中经常采用的连结点。从美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惯常居所”对“住所”的取代只发生在国际儿童诱拐的有限领域。适用夫妻所在地法在理论和实践中都产生了巨大争议,包括不变理论和可变理论、统一论和分割论。大陆法系的不变理论一般建立在配偶的约定上(包括明示和默示约定),即根据原先所在地法律取得的财产权利不得随所在地的改变而改变;英美法系的可变理论尤其是部分可变理论认为需要兼顾原先住所地和新住所地的财产利益。不变理论面临的问题是新住所地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何保证,可变理论的问题是根据原先所在地法取得的财产权利能否得到新所在地法院的承认,如果涉及新所在地的第三人,那么这种财产权利是否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大陆法系的统一论认为夫妻财产具有属人性,其性质有别于一般的财产,因此需要将夫妻全部财产作整体对待;英美法系认为每一个管辖区域都对本区域的不动产享有专属管辖权,因此,有管辖权的法院会将自己的实体法适用于本区域内的不动产。统一论引发的问题是统一论法院作出的财产判决难以得到分割论国家的承认和执行,采取分割论的国家亦存在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难题。我国《法律适用法》规定,在配偶没有约定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情况下,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但《法律适用法》在经常居所地认定、经常居所地改变是否引起法律适用的变化以及是否适用统一论等方面的规定都不够完善或明确。鉴于以上分析,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宜完全用“经常居所地”代替“住所”,特别在夫妻财产关系领域。如果存在夫妻共同住所,那么其应该优先于夫妻“经常居所”;而在不存在夫妻共同住所的情况下,可用夫妻“经常居所”予以代替。同时应将我国《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一)中的“经常居所地”与国际上通行的“惯常居所”概念保持一致,除了要考虑较长期的居住期限外(《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一)规定的是1年),还应该考察是否有长期的定居意思,以防止当事人通过频繁更换居住地而引起法律适用的不确定状态。配偶住所的改变引起法律适用的改变,并且新住所地国法律应该注意平衡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在新旧住所地国之间,需要新住所地国法院考虑法律适用的不同情况。对于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动产和不动产来说,需要坚持不动产所在地法对于财产的定性和分配规则,同时需要判定不动产资金是否来源于动产、非不动产所有方对不动产增值作出的贡献以及不动产本身的增值情况等。在适用夫妻住所地法(若无夫妻住所地,则用惯常居所代替)对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处分和分配后,然后再考虑根据死者住所地法,生存配偶是否享有剩余财产的继承份额。第四章是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身份化,即夫妻国籍国法的适用。夫妻财产关系中国籍国法的适用条件是配偶与本国存在国籍联系、国籍国是统一法国家、国籍国法律规定了对配偶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原则。其中,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国籍国法需要深入解释,即夫妻国籍国法体现了它们各自的文化传统和法律观念,具有多样性特征。国籍国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方式不同决定了国籍国法的适用方式不同,如果本国是在其宪法中对夫妻平等的基本权利作出规定,那么本国可以借助公共秩序保留排除应适用的法律;如果本国在其民事法律中如《婚姻法》、《家庭法》中规定了对婚姻中弱势一方的保护,那么本国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可以补充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空白。结合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我国夫妻财产关系本国法的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本国法的适用条件不明和相应制度不完善,包括区际私法、本国法的强制适用和补充适用以及本国法的适用是否需要夫妻双方具有共同国籍等方面。首先,在本国法的适用上应该明确排除区际私法,可在法律规定中明确“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参照适用《法律适用法》规定,但在适用本国法时除外”。本国法的强制适用和补充适用需要满足不同的条件,前者需要考察我国宪法中是否有对于夫妻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规定,后者需要考察我国民法中例如《婚姻法》中是否有对夫妻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专门规定。第五章总结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向。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由于受到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和文化传统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国别性,加之各国立法、区域立法以及国际公约的约束力不足,使这一领域的法律适用呈现碎片化的特点。同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方式的便捷,跨国民商事交往日益频繁,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亦呈现趋同化的特征。趋同化主要体现在对于夫妻选择法律的尊重以及对于他们意思自治的限制、各国均认可夫妻财产关系应适用夫妻所在地法以及联邦制国家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等方面。从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司法实践观之,夫妻动产和不动产之间的界限模糊、夫妻财产转让中债权关系、物权关系和侵权关系的交织、婚姻财产关系和继承关系勾联使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又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陈阳[3](2014)在《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同性婚姻是当代社会中一个敏感的热点问题。同性恋现象自古存在,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处于不同的地位。通常来看经历了罪化——非罪化,病理化——去病理化的过程。尽管当今仍有一些国家打击同性恋者,甚至认定为犯罪,但是整体环境已经宽松了许多。且已经有15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同性婚姻合法化。尽管荷兰和比利时率先实行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西班牙是第一个通过该项立法的大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对于传统婚姻具有颠覆性的意义,研究人口和地域大国如何制定和实行同性婚姻立法对于中国更有参考价值。2005年之前,西班牙的17个自治区在各自的章程中已规定同性伴侣结合的模式。2004年,萨帕特罗在竞选首相演讲时承诺,若在大选中获胜,将在西班牙全境实行同性婚姻合法化。随后,萨帕特罗政府积极展开相关的立法工作。该项立法从拟定草案至最后通过经历了重重阻碍。无论是时为反对党的人民党,还是宗教界,保守的社会团体、学者和民众,都纷纷提出抗议并示威游行。然而,在讨论以及实施同性婚姻法案的过程中,萨帕特罗政府的态度是积极且强硬的。即使是在当今宽容的社会环境中,一个国家要实行同性婚姻合法化尚且困难,何况西班牙是典型的天主教国家,率先突破传统婚姻的观念实属不易。这其中要看到西班牙不仅是宗教国家,也是一个具有开放的社会文化的民族,尽管深受经济危机的影响,失业率屡创新高,但仍保持对宪法规定之人权、自由以及尊严的坚守。而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如何保护中国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据相对权威的数据,同性恋者占人口总数的3%-5%。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大国,这已经不是所谓少数群体,他们的权利必须受到关注。然而中国与西班牙的社会文化、人口数量、国土面积等差距较大,笔者认为可以从“民事结合”开始适用。适用民事结合制度并非是否定同性婚姻,而是使同性伴侣权利的相关立法能够真正落实并有效执行。论文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就论文的选题意义、研究方法、文献综述、论文结构、创新之处以及不足之处进行阐述。第一章论述的是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背景。主要介绍了同性恋的成因、生存的社会环境以及西班牙同性恋生存背景的发展。关于同性恋的着作及文章已经较丰富,存在于医学、生物学、社会学等领域,笔者未再对同性恋的基本常识重点介绍。而值得一提的是同性恋的成因,目前并无权威的结论,普遍认为同性恋的形成受到先天条件与成长环境的影响。尽管分别有学者论证同性恋成因的本质论和建构论,并提出依据,但是并不能排除另一个因素的影响。西班牙同性恋的生存环境经历了巨大的变化。西班牙是典型的宗教国家,同性性行为违反了基督教教义,同性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视为犯罪。直到1822年,西班牙才宣布成人间的同性性行为非罪化。在弗朗哥时期,同性恋的生活再次陷入困境。20世纪末,同性恋者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随着法律的发展和完善,同性恋开始适用“禁止就业歧视”、“禁止提供货物或服务歧视”、“承认未登记的同性伴侣”、“承认登记的同性伴侣或民事结合制度”。第二章详细论述的是西班牙同性婚姻法案的讨论过程。萨帕特罗政府在正式提交同性婚姻草案之前,首先拟定了一份前期草案,目的在于向相关机构提前咨询。实际上这种咨询并不符合规定,但是得以减少同性婚姻草案在正式讨论的过程中的阻力。司法权委员会、国务委员会以及皇家学院等对该前期草案提出意见。最终形成的同性婚姻法案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在《西班牙民法典》第44条中加入第二款,即“同性和异性之间结婚须满足相同条件,产生相同效力。”二是允许同性伴侣家庭收养子女。议会两院对于同性婚姻草案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众议院投票通过了该项草案,但是参议院形成了否决票,众议院再次通过该项草案。支持者主要援引西班牙宪法中“公民的基本权利”、“个人尊严和个性发展的自由”等条款,反对者主要援引宪法中“男性和女性缔结婚姻”的条款,以及同性婚姻颠覆了传统婚姻的价值。为期近3个月博弈,使得同性婚姻法案于2005年7月3日正式生效。尽管西班牙实施同性婚姻合法化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政治因素的推动力在两院讨论的过程中尤其显现。第三章论述的是西班牙同性婚姻的法理分析。这一章具体分析了西班牙得以通过同性婚姻法案的动力与阻力因素。包括上述提及的政治力量,以及西班牙开放的民族文化、自由的性文化、国民的热情性格。宗教的阻力贯穿于同性婚姻法案制定与实行的整个过程。同性结合违反《圣经》中诸多要义。而同性婚姻法案得以通过得益于时代的开放性。一方面,当代年轻人受教育程度较高、思想较为开放,即使当今西班牙仍有90%是教徒,但是他们的包容性更强。另一个转变是宗教、神职人员,甚至新任教皇方济各公开的言论表明对于同性恋现象以及同性婚姻不同于前任教皇的态度,愿意宽容和接纳作为异性恋和同性恋的教徒。可见,教会对于世俗社会政治、立法的影响正在减弱,逐渐回归教会本身的职能。第四章论述了西班牙同性婚姻的实施状况。尽管法律规定了同性婚姻与异性婚姻适用相同的条件,但是在实施的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首先,负责民事登记的法官本身反对同性婚姻或者其为天主教徒,同性婚姻登记则受到阻力;其次,当时的反对党人民党在同性婚姻法案生效之后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第三,由于当时允许同性婚姻的国家较少,那么在实践中出现较多涉及到国际私法领域的问题,因此也要完善外国同性恋者在西班牙缔结婚姻适用的法律。当然,这些执行问题在立法之处体现的尤为明显。近年来,无论是同性恋问题还是同性婚姻问题在西班牙已经不再受到如此多的关注。尽管人民党领袖拉霍伊极力反对该项立法,但是在其担任首相之后,并未提及重新对同性婚姻法案进行审议。由此也可看出政治因此在同性婚姻法案讨论过程中的作用,它不仅仅是发言人声称的宪法中的权利,也受到政治立场的影响。第五章论述的是西班牙与荷兰、加拿大同性婚姻立法的比较。荷兰的同性伴侣的立法经历了多种模式,最终实现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与之后的许多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国家不同,荷兰对于同性伴侣收养子女的问题经历了更多的立法争论。荷兰是多党派国家,且并未形成一党独大的局面,因此,荷兰同性婚姻立法过程中受到政治因素的影响并非如同西班牙那样明显。荷兰与西班牙实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根本目的都是保障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由于每一个国家的国情不同,经历的过程有所差异。例如,荷兰王国其他构成国对于荷兰本土法律的承认。西班牙与加拿大几乎同期进行同性婚姻立法,天主教会议在这两个国家多次发出声明,指责他们颠覆了传统婚姻的意义。首先,加拿大与西班牙的行政区和立法权有类似之处,加拿大属于联邦制,在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前,由各省规定同性伴侣结合的相关法律。西班牙也是由各自治区章程自行规定相关立法。其次,加拿大各省立法和西班牙各自治区章程中,尽管以不同的形式赋予同性伴侣结合的权利,但是立法之初几乎都未允许同性伴侣进行收养。加拿大少数省逐渐允许同性伴侣进行收养。但是在2005年加拿大和西班牙在全国实行同性婚姻合法化时,均同时赋予同性伴侣收养的权利。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赋予同性伴侣与异性伴侣完全同等的权利。第三,加拿大和西班牙在同性婚姻立法的过程中都受到了执政党的支持。第六章论述了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对于中国的启示。笔者在华东、东北、华中、西北、西南针对1000名18-25岁的学生进行调研问卷,设置了12个关于同性恋的问题。几个主要数据是反对同性恋者占27.9%,认为同性恋在工作和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者占81.6%,支持同性恋适用非婚姻形式的民事结合者占59.2%,支持同性婚姻合法化占47.3%。由于该群体具有年轻化、受教育程度高、居于大城市读书等特点,他们的代表性十分有限。或者说,这一支持率是相对于广泛民众更为高、更为宽容的。同性伴侣可以适用特设的民事结合制度。将两类不同的结合(异性婚姻、民事结合)分适两种不同的法律模式,不构成对某一群体的侵害和歧视。这是两种适合不同人群的模式。实际上适用民事结合比同性婚姻更利于执行。因为同性结合颠覆婚姻的概念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最大阻力之一。但是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已经越来越为大众所接受。因此如果不触及对婚姻的争论,单纯主张同性伴侣结合的立法以及相关权利则更易实现。当然,这种民事结合制度应当赋予同性伴侣完全的法律权利。结语部分总结了西班牙同性婚姻立法的经验,以及相关制度在中国如何使用的问题。尽管西班牙与中国国情差异较大,但是同性恋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是在宪法权利的层面讨论,因此这一点在除伊斯兰国家之外的国家都是通用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在社会文化这个层面,中国民众对于同性恋群体的态度并不乐观。与荷兰、西班牙、加拿大等国家不同,在当下中国,我们讨论同性伴侣结合的适合模式,已可以参考外国的许多经验和教训,从而走出一条中国式的道路。即只要我国在法律草案设计之初就赋予同性伴侣完整的法律权利,民事结合未必一定是同性伴侣权利的初级阶段。不能以是否允许同性伴侣缔结婚姻来衡量一个社会的开放和包容,民事结合足以达到对同性恋者尊严、平等权利和法律地位的保护,承载起结合伴侣的情感价值。既然婚姻概念最初的确定并未包括同性伴侣的结合,试图寻找扩大解释的途径也是无意义的。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应当以保护同性恋者的基本权利为根本,避免走同性婚姻这一颠覆传统婚姻的过于激烈的道路,实行民事结合这一可行之径。论文分为两级主线,首要问题是研究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的问题,次级主线是通过比较西班牙、荷兰、加拿大同性婚姻立法的过程,总结其深藏的法理及执行问题,以便找到适用于中国的同性伴侣制度。法律不仅仅是一项规则,同性婚姻立法的实施所体现的是不同国家之间的社会文化差异、法律观念差异、人权实践差异等。因此,我们需要探索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背后的精神和习惯。
敖天颖[4](2016)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以成都地区为例的考察》文中研究指明讨论“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这一问题的基本前提是:婚姻是一种社会化、规范化的两性选择,既有个体隐私性,又有社会公开性,公权力的适当介入已是基本共识。本论文所要讨论的核心便聚焦于中国共产党作为一种强大的公权力存在,在新中国成立初期这样一个特殊年代对群众婚姻的介入。选择“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这一特殊研究对象的必要依据是:新中国成立前后中国社会的婚姻状况出现了并非自然渐变的剧变、陡变,其核心要素当在中国共产党的强有力推动。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婚姻理念变化以及制度建构并不完全是一个纯粹的自然演化进程,如果仅仅依靠个体本身去推动,一方面这种自然进程必然十分缓慢,另一方面也未必完全符合大多数人(包括男女老幼)的基本利益底线。而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某些符合大多数人基本婚姻利益底线的理念和行为加以固化和深化,并动用国家机器加以规范及保障,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婚姻制度迅速全面建立。建国前成都地区的封闭性和强大的封建场域,以及流传至今丰富的资料遗存,成为揭橥这场婚姻剧变并映现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颇具意义的样本。由此,本文主体内容的逻辑行进链条是:为什么要介入、如何介入以及介入的效果;本文所主要依据的样本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成都地区这一具体时空中的婚姻状况。一、为什么要介入?新中国的建设不啻为一场翻天覆地的革命,新政权的稳固总是需要合适的政治用器和合理的革命义理,婚姻制度改革正是一场集器道于一体的破旧启新运动。婚制改革被寄予了高度厚望——不仅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更能促进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四新”与“四建设”的论述完整系统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制度改革重要价值的认识。二、如何介入?以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简称为婚姻法)的颁布、推行和贯彻为主线和载体,具体体现在建立先进婚姻理论、建构合理婚姻制度和运用国家机器规塑群众婚姻实践三方面:(一)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的直接源头为马克思主义婚姻理论,并结合中国传统家庭伦理之精粹,构成完整体系。婚姻理论包含“自主纯粹”的爱情观、“情责衡平”的婚姻离合观、“团结和睦”的家庭观、“增产节约”的日常生活观,涵盖从恋爱、结婚、离婚(部分婚姻)、到家庭生活的完整婚姻链条。其中,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家庭和睦是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持之以恒的理想和建树,“增产节约”则主要囿于新中国成立初期贫穷的特殊国情。(二)以婚姻理论为内核和导向,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构建起系统化的制度,以引导和规范群众的婚姻行为。婚姻制度体系包含婚姻法律、婚姻保障机制、婚姻监察机制,涵盖从立法、司法、执法、到监督(针对公权力执行者)的完整运转循环。(三)以有形化建制为中介,中国共产党将婚姻理论推广到实践中。实践以改旧立新为总方针、以人民内部矛盾为定性,并集合与中心任务相结合、针对落后制度的策略,涵盖从宣传教育到法律强制(包括群众运动)的各类实践环节。其中,宣传教育是主要实践方式,法治是次要且必要的实践方式,而群众运动的实践方式则主要囿于新中国成立初期革命性的强大场域及不够健全的法治环境。三、介入的效果如何?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基本肃清了传统父权为代表的封建家庭意识形态,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婚姻的资本支配,广泛改善了婚姻思想及行为。尤其是妇女普遍向社会化人格转型,应被视为妇女解放的重要标记。当然,婚姻思想和行为的深层次提升,还需要持续建设先进婚姻文化。
李竞丝[5](2016)在《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夫妻债务由夫妻共同负担。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夫妻债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债、举债的情形。从司法实践看,负债方(或举债方)、负债方(或举债方)的配偶以及债权人往往会就该债务是否是共同债务发生争议。依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结婚后夫或妻以其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这两个规定有所不同,适用结果存在较大差异。各地的法院对于以上两个条文的理解和适用有不同的观点,导致司法实践中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出现。本文主要对夫妻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形进行研究,探讨这些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债务,即探讨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以及具体解决路径。此外,基于现行法对夫妻债务清偿的规定较少、缺乏系统性的现状,本文也探讨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研究的目的和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结构。夫妻债务的研究有利于解决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夫妻债务认定问题。本文主要从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各类特殊债务的认定方式、债务的清偿规则这三个方面对研究现状进行综述。本文采取历史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规范阐释法。第二部分从学理和比较法的视角对夫妻债务进行法理分析。夫妻债务制度是夫妻财产制的重要的内容。夫妻债务制度的建立是为了满足共同生活需要,是为了实现家庭基本职能。从法国、意大利、瑞士、德国、日本的立法上看,夫妻债务须以用于共同生活为标准。第三部分包括我国夫妻债务认定的立法分析、审判实务及其分析、夫妻债务认定的解决路径和特殊债务的认定。在夫妻债务的认定上,有的法院坚持“时间标准”,比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有的法院坚持“时间标准”结合“用途标准”,比如广东省、上海市、福建省、山东省等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有的法院坚持“用途标准”,比如浙江省高院、重庆市一中院、广州市中院;有的法院坚持“内外有别标准”,比如江苏省高院。本文通过对夫妻债务的审判实务进行分析,认为夫妻债务的认定要坚持“用途标准”,只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才能认定为夫妻债务。“用途标准”结合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7条的规定,符合家事代理的理论,体现了《婚姻法》第41条确立的原则。本文对侵权之债、分居期间的债务、担保之债的认定也作出了分析。第四部分研究夫妻债务之清偿规则。夫妻债务清偿规则的研究必须以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为基础。目前对夫妻债务的认定,主要有连带债务说、合伙债务说、特殊连带债务说、共同债务说、共同债务区分类型说。本文认为,夫妻债务是共同债务。《婚姻法》并未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婚姻法》也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偿还夫妻债务且夫妻双方达不成协议情况下应该如何判决。婚姻是否存续亦影响夫妻债务之清偿规则。夫妻未离婚的,债权人仅可以起诉夫妻两人,要求以共同财产偿还,不足以偿还的,由两人的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当然,对于因夫妻一方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和经营一方的个人财产负债清偿。夫妻离婚后,即债权人可以起诉一方或者双方要求清偿夫妻债务,两人均有清偿之义务。夫妻一方清偿后,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追偿。
周由强[6](2004)在《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世纪末,“依法治国”被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上升为一种治国方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之一。法治国家的形成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方方面面的努力。婚姻家庭关系是最基础、最普遍的社会关系,是影响人们生活幸福和国家安宁的重要方面。任何国家和政府都非常重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治理。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经过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夺取了国家政权,把中国人民从落后的旧制度中解放出来。摧毁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成为新中国社会全面恢复和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当代中国确立了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重建了社会主义时期的婚姻家庭制度,完成了婚姻法制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中国共产党在执政的50多年里,努力推动当代中国婚姻法制的发展,不断总结婚姻治理的规律,寻找婚姻法治的方向,为中国法治现代化作出了巨大贡献。本文主要从法治的角度来探寻当代中国婚姻治理的变迁,主要包括七个部分。绪言部分阐述选题的依据和意义,界定研究对象,概述国内学术界对该课题的研究动态,简要介绍本文的创新之处和研究方法。第一章论述当代中国婚姻法制基本框架的形成过程。本文主要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历史背景和过程、当代中国婚姻法的来源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等几个方面论述当代中国婚姻法制框架的初步确立。第二章主要阐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的婚姻司法状况。重点展现执政后的中国共产党如何领导人民群众继续完成摧毁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和社会主义时期的婚姻制度的历史过程。本文循着历史发展的脉络,依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再发现问题-再解决问题的逻辑,论述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府是如何在封建思想根深蒂固的中国社会完成具有重大社会意义的婚姻家庭改革的。第三章着重论述当代中国新时期(1978年-2000年)对婚姻法制的发展。本章叙述中国1980年《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法规的制定和颁布过程,探析20世纪80年代中国婚姻法治观念的变迁与婚姻立法的互动关系。第四章全面论述当代中国新时期(1978年-2000年)的婚姻司法实践。其中分别论述了20世纪80年代和20世纪90年代中国政府对1980年《婚姻法》的宣传和执行。本章还探讨了当时中国婚姻司法实践面临的一些问题。 <WP=3>第五章论述当代中国跨世纪(2001-2003)的婚姻法治。本章全方位描述婚姻法修订及其激烈论争,详细叙述《婚姻法》(修正案)和相关司法解释的民主立法状况,展示当代中国婚姻立法和司法的互动过程,探究中国婚姻法治的方向和路径。结语部分从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总结当代中国婚姻法治嬗变的轨迹。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经历了一个从传统到现代的转变,而且这个转变还在继续。法治作为国家调整婚姻关系的主要方式,是与现代民主、政治文明紧密相连的。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具有很强的伦理性,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国家对婚姻的治理除了使用法治的方式外,还应树立社会主义婚姻道德风尚,摸索出其他非法律的、有效的规范婚姻关系的方式,“德”“法”结合,切实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促进人们的婚姻家庭幸福,保持国家的稳定和安宁,推动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汪庆华[7](2017)在《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同性婚姻和平等保护——基于欧伯格费案的讨论》文中研究表明美国宪法上的婚姻权实乃最高法院基于司法能动主义经由正当程序条款而创设的未列举基本权利。欧伯格费案确认了同性婚姻合法化,该案也引发了广泛的争议。但它并不像反对者所描述得那么激进,它不过遵循先例,将婚姻权这一未列举基本权利平等地适用于同性伴侣而已。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有其学说、规范和方法的基础,可以分别从同性权利的法律演进史、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宪法解释方法这三个方面予以证成。至于欧伯格费案是司法能动主义产物的批评,文章从经验角度为司法能动主义正名,并揭示了该案背后的司法哲学之争的实质。围绕司法能动主义的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司法和民主的关系。司法能动主义不仅没有僭越民主,实际上具有促进民主的功能。
杨陶[8](2020)在《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提出夫妻财产契约是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理念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婚姻契约理论的必然逻辑。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对满足不同家庭的需要,促进和谐家庭关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比较法上,两大法系在婚姻家庭法中都有关于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经典案例。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涉及到社会利益、家庭利益、个人利益等诸多利益的平衡,然而对私法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过度推崇,使得这一制度在立法和司法适用中出现了利益失衡。当前,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财富增加、跨国婚姻增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亟待完善。同时,我国民法典正式通过,其所彰显的时代精神和科学体系,使得夫妻财产契约制度获得了新的解释空间。因此,从比较法的角度对其深入而系统的研究十分必要。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和性质是系统研究它的基础。夫妻财产契约的内涵十分丰富,两大法系的立法和理论对其规定及理解不尽相同。大陆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的目的为变更夫妻法定财产制度。英美法系通常认为,夫妻财产契约为婚姻协议的一种,包含的内容更为广泛。在对两者及其关系全面比较的基础上,得出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即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确定婚前财产归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关系及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契约。夫妻财产契约的性质为身份财产契约,缔结契约不能妨碍夫妻财产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婚姻中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夫妻财产契约被法定化后,形成的一系列制度即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两大法系均接受婚姻契约理论,立法上均规定了夫妻财产契约制度。但婚姻关系十分复杂,它的身份性、合伙性和伦理性对契约性起到一定的限制和约束。此外,两大法系的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均以鼓励缔结契约、注重两性实质平等、平衡个人利益与家庭利益、保护弱者利益和保障交易安全为价值取向。鉴于此,两大法系在构建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时,均对它的有效要件规则、法律效力规则及法律适用规则作出了不同于一般商事契约的规定。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设计上,两大法系既有共性又存有差异。形式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要求夫妻财产契约符合特殊的形式要件。大陆法系通常要求公证,英美法系通常要求律师参与或起草。两大法系所采的具体方式虽不同,但功能等值,都旨在确保每一方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确保双方当事人的签署是自愿的。实质要件方面,两大法系均对夫妻财产契约的实质要件予以规定。一是缔约主体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特定的身份。二是意思表示须真实,大陆法系一般通过公证形式确保意思表示真实,英美法系一般通过效力审查防止使用不正当讨价还价策略缔结契约或通过律师参与确保当事人理解契约的法律后果。三是缔约内容须合法,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就财产的归属、管理、处分和分割等事项进行约定;均要求缔约内容不得违反夫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规则,不得免除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和损害子女的受抚养权等;均认为人身性质的婚姻义务不具可执行性,拒绝执行夫妻财产契约中的“忠诚条款”。夫妻财产契约生效后,契约规定的内容即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产生对内、对外效力。就对内效力而言,基于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各国均认为契约生效后即可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就对外效力而言,夫妻财产契约须进行公示,方可对抗第三人。同时,基于当事人有限的认知能力及维护公共政策的需要,两大法系均对契约进行效力审查。大陆法系法院通常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进行审查,英美法系法院通常审查执行契约的结果是否显示公平。两大法系的审查方法虽有差异,但审查标准存有共性:都视夫妻财产契约为夫妻财产关系的独立方面;都考虑签订契约时的情况是否发生改变;都认为契约免除补偿由婚姻引起的不利益或履行契约导致一方当事人极度贫困时,法院可撤销或修改契约。此外,两大法系均允许当事人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但为防止当事人通过变更或撤销夫妻财产契约损害婚姻当事人或第三人的利益,通常都要求变更或撤销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夫妻财产契约制度在实体法上已经得到两大法系的认可,相应的冲突法上也允许当事人依据意思自治原则选择夫妻财产契约准据法。但基于夫妻财产契约兼具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都采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即只允许当事人依法律规定的方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选择准据法。若当事人没有合意选择准据法时,鉴于夫妻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两大法系通常都要求适用属人法。但两大法系在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上存有争议,大陆法系以国籍为连结点,英美法系以婚姻住所为连结点。两大法系还存在可变更原则和不可变更原则、同一制和区别制的理论争议。但也体现趋同化趋势,如以共同住所和共同国籍为属人法连结点,夫妻财产契约适用缔约时的属人法等。此外,两大法系都考虑到不动产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契约中涉及的不动产,要么明确排除当事人意思自治,只允许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要么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不动产所在地法。通过对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比较研究,得出以下主要认知:若一国对夫妻财产契约形式要件规定地较为严苛,那么其效力审查要求则较为宽松,反之亦然。大陆法重形式,英美法重效力审查。近几年两大法系表现出融合趋势,大陆法从重形式到偏向实质,英美法从重实质到强调形式。但两者目的相同,都试图在契约自由和契约正义、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之间寻获平衡,且更注重追求契约正义。这一趋势与我国《民法典》中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立法价值取向殊途同归,即兼顾家庭利益和个人利益。且我国在立法理念上有所超越,更重视家庭的功能和价值,更注重家庭和谐,这符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基于此,应在考虑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实际情况和传承优秀家庭文化的前提下,选择性地借鉴国外成熟立法和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实现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一是充分考虑夫妻财产法定制度所承载的扶养家庭、维护婚姻共同体利益、保护弱者利益等功能的实现,将夫妻财产契约定性为身份财产契约,并进一步限制当事人的契约自由。二是遵循《民法典》的逻辑体系,适用法律行为制度规范夫妻财产契约有效要件。三是结合我国婚姻家庭实际,借鉴国外完备的效力审查制度,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规制夫妻财产契约效力。四是注意《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民法典》总则编之外的独立与自洽,慎重直接适用一般财产法规则于夫妻财产关系。五是结合我国家庭实际情况,适时引入公证形式,增设夫妻财产知情权。六是与实体法相呼应,在充分考虑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属性,维护交易安全的背景下,进一步完善《法律适用法》中的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和属人法原则,补全夫妻之间的准据法对第三人效力的规定。
张婧[9](2015)在《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研究(1937-1949) ——以一种跨学科整体综合考察的视角》文中指出20世纪上半期是中国社会剧烈动荡的时期,传统法律制度在妇女解放运动和男女平权立法思想影响下急剧转型,而旧有的纲常伦理和男尊女卑观念在社会习俗中依然占据主导地位,近代法律制度与根深蒂固的婚姻家庭惯习产生激烈冲突。特别是在中共抗日根据地建立之后到新中国成立之前这一时期,由于根据地或边区民主政府所辖区域经济落后、社会封闭、文化保守、信息不畅,这种冲突与对抗则更加彰显。本文阐述了在革命根据地特定政治、经济及社会文化背景下女性婚姻家庭财产制度是如何被构建起来的。本文从绪论开始,介绍了论题选择价值及研究意义和创新点,并对相关问题的学术成果进行了梳理,阐明了研究的整体思路、结构安排和选用的研究方法,指出革命根据地女性家庭财产权的取得与该区域政治、经济、文化有着密切关系,考察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产生背景及其理念、具体制度与历史意义对于探究中共革命与乡村社会家庭财产制度变迁的关系具有重要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正文第一部分首先检视了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历史状况。一方面通过梳理封建时期帝国体制下礼制与家庭财产制度的立法规定,说明传统中国纲常礼教思想下的父权、夫权家庭制度习俗依然存在于民间生活之中,并在现实中影响着根深蒂固的传统法律文化下的家产制操作;另一方面当时民国政府选择适用了制度上先进的西方家庭夫妻财产分配制和继承制,虽然表明传统中国的家产制在法律制度上破灭,但民国政府的西方家庭夫妻财产分配制与继承制在基层生活的运作成效却与理想相去甚远。就是在现代制度安排与中国传统习俗博弈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开辟了一条崭新的婚姻家庭财产权改革之路,无论从制度上还是实践上这一选择都更贴近当时人们的社会生活,使得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实现取得历史性突破。第二部分对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理念构建的思想、法理、制度、经济基础进行了分析。俄国十月革命之后,马克思主义被引入中国的同时,其妇女解放思想逐被世人关注,特别经过毛泽东将之中国化后形成了毛泽东妇女解放思想,并成为具体指导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的法理渊源和财产分配原则。同时,女性取得婚姻家庭财产权更离不开程序和制度保障。因此,该部分全面探讨了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理念构建的选择路径和方式。另外,由于各根据地积极组织以纺织为中心的妇女生产运动,使得女性获得了经济独立,成为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实现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社会以“亲”来概括亲属,具体又分“血亲”和“姻亲”两类。因此,革命根据地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财产权又可从这两个层面加以论述:“姻亲”——婚姻关系——中以夫妻身份取得的财产权;“血亲”——家庭关系——中以女性身份取得的财产权。这两部分为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这一论题下的横向具体阐述,表现则是第三和第四部分内容。承前所述,第三部分对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进行了详细阐述。首先对根据地时期的婚姻关系进行了总体考量,然后又分别从婚姻关系存续与解除时两个维度分析了女性财产权问题。第四部分对女性在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进行了考察。相对于夫妻两方婚姻关系而言,当女性以女儿或母亲身份出现时便产生了多人组成的家庭关系,随之出现相应的家庭财产权利。尤其当家庭关系解体时,家庭财产应如何重新分配,这是第四部分重点讨论的内容。与此同时,这两部分亦结合具体的立法、政策和司法实践,考察了特定历史时期和特定地区的女性在现实生活中的财产权现状。结语部分对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实现的效果和困境进行了具体剖析。指出中国传统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习俗是家庭财产共用原则,这是中国共产党在根据地进行婚姻家庭改革的重要内容,其对旧的不合理的家庭财产制度在立法和政策上的改造为女性重新建立起一种平等且具有权益保障的新型健康的家庭财产分配制度。从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问题的研究中知之,中国共产党对于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在立法思想、制度设计、司法实践等各个层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就,实现了乡村社会的质变,彻底改变了农村原有的男尊女卑的社会格局,以女性家庭财产权为代表创造了一个男女平等的新型乡村社会。同时,由于根据地社会经济和思想文化长期落后、传统婚姻习俗根深蒂固,男女平权的女性财产权在实践中则面临诸多困难,不得不在女性婚姻家庭解体时财产分配的司法实践中对传统习俗和“一切服务于战争”的现实做出某些妥协。此外,又对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改革的历史意义进行了概括总结,并由此引申出本论题研究所包含的理论和实践层面的价值因素。指出从根据地女性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中财产权的具体分析中可以看到,保障女性财产权是根据地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尽管某些法律制度在司法实践上受到一定限制,但在解决乡村社会女性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时运用的灵活方法既具有根据地政权所独具的特殊性又体现了一定的时代因素;认为根据地女性家庭财产权立法与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理论中国化的一次重要尝试,其一方面从思想上破除了旧的家产制习俗并传播了男女平等的财产权思想,另一方面女性婚姻家庭财产制度从立法和实践上取得初步成果,为新中国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立法积累了宝贵经验。
张鸣起[10](2020)在《民法典分编的编纂》文中研究指明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大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民法典的成功出台建立在深厚的经济基础、法治基础、社会共识和政治支撑保障基础之上。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立足国情和实际、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等基本原则的指引下,作为民法典立法分"两步走"的第二步,民法典分则各编的立法系统地总结了我国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的经验,回应新时代发展和人民需求,对产权保护、公平交易、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和继承、侵权救济等制度进行了全面补充完善,与民法总则编一并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特点、反映人民意愿,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协调一致的民法典。
二、On Marriage An Opinion(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On Marriage An Opinion(论文提纲范文)
(1)女性·婚姻与革命:华北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与两性关系 ——以太行山区为中心的考察(1937-1949)(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太行太行 |
1.1 太行山区历史地理和风土物貌 |
1.2 中共太行革命根据地的创立 |
1.3 中共太行区行政组织沿革 |
1.4 中共太行区人口和土地 |
1.5 中共太行区社会生态 |
第二章 根据地的婚姻立法及其政策变迁 |
2.1 婚姻法规的颁行、修正及其变革的依据 |
2.2 各级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律和法规 |
2.2.1 边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法律 |
2.2.2 各行署、专区政府关于婚姻问题的请示、意见和指示 |
2.2.3 基层政权关于婚姻问题的意见、指示 |
2.3 有关婚姻法规对女性权益的保障及其要旨 |
2.4 婚姻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先进性和局限性 |
2.5 小结 |
第三章 根据地婚姻法规的司法实践 |
3.1 婚姻缔结、解除与登记 |
3.2 对非法婚姻关系的惩治 |
3.3 离婚诉讼与审理 |
3.3.1 一级一审机关:县政府 |
3.3.2 二级二审机关:专员公署 |
3.3.3 三级三审机关:高等法院 |
3.4 婚姻法律的实施效果 |
3.5 婚姻冲突的调解系统 |
3.5.1 “妇救会”调解 |
3.5.2 基层干部调解 |
3.5.3 一个非常成功的调解案例 |
3.6 小结 |
第四章 根据地革命政策下的女性婚姻实践 |
4.1 抗战前太行妇女的日常生活 |
4.1.1 礼俗与衣着 |
4.1.2 择偶渠道与婚姻订定 |
4.1.3 迷信与禁忌 |
4.2 根据地农村女性婚姻形态及家庭待遇 |
4.2.1 新婚姻风尚产生 |
4.2.2 早婚、买卖婚姻赓续 |
4.2.3 家庭伦理 |
4.2.4 寡妇再醮 |
4.3 破败还是重生:根据地女性婚姻关系的解除 |
4.3.1 离婚案件处理的总体状况 |
4.3.2 妇女离婚的缘由 |
4.3.3 离婚中的偏向及社会舆论 |
4.4 小结 |
第五章 根据地社会变革中的非婚性爱关系 |
5.1 放恣的罂粟:性之乱 |
5.1.1 无力结婚和对婚姻不满导致的性乱 |
5.1.2 “贞洁观念”与“生命诉求”的博弈:迫于生计的破鞋 |
5.1.3 “性福”拷问“幸福”:两性围绕性权力的斗争 |
5.1.4 乱伦 |
5.2 红与黑:军属的“性乱” |
5.3 火热的革命激情与难耐的生理冲动:干部的通奸问题 |
5.4 鹤顶红:性乱之殇 |
5.4.1 污浊的社会风气 |
5.4.2 决绝的“女杀人犯” |
5.4.3 自戕与殒命 |
5.5 罪与罚:对性乱的教育与惩处 |
5.6 小结 |
第六章 根据地战时状态下的特殊婚姻:军婚 |
6.1 太行子弟参加抗战和解放战争略述 |
6.2 军人家庭的婚姻冲突与离婚 |
6.2.1 各级政府和群众的拥军优属 |
6.2.2 军人家庭的婚姻冲突 |
6.3 军婚保护制度 |
6.4 军婚保护制度的实践困境 |
6.5 中共对“军嫂”形象的建构 |
6.6 小结 |
第七章 鼎立与销蚀:根据地女性社会地位与婚姻生活重构中的二重性 |
7.1 女性社会地位和社会生活的重塑 |
7.1.1 逐渐成长起来的妇女干部 |
7.1.2 女劳动英雄和女纺织英雄 |
7.1.3 女“二流子”的改造 |
7.1.4 对妇女健康状况的重视 |
7.2 女性婚姻观念的改造 |
7.2.1 婚姻自主权 |
7.2.2 婚姻的成就 |
7.3 传统习俗对新婚姻观的消解 |
7.3.1 普通民众中的虐待行为 |
7.3.2 村干部打老婆 |
7.3.3 村干部包办婚姻 |
7.3.4 村干部滥权 |
7.4 “地主婆”的婚姻 |
7.5 离婚案中的男性农民 |
7.6 离婚成为一种革命选择:党员、干部的婚姻问题 |
7.7 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图表索引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附录 |
(2)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 主要观点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 |
一、 法律适用的方法不同 |
二、 法律适用的渊源不同 |
三、 外国法具有域外效力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 |
一、 16 世纪的本地法和意思自治选择法律的冲突 |
二、 19 世纪-20 世纪的本国法与住所地法的冲突 |
三、 夫妻所在地法的冲突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冲突的解决路径 |
一、 海牙国际公约的解决路径 |
二、 欧盟区域条例的解决路径 |
三、 国内实体法的解决路径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契约化及其限制 |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契约化 |
一、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方式 |
二、 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时间 |
第二节 法律适用契约化的限制 |
一、 契约化限制的理论基础 |
二、 英美法系的契约化限制 |
三、 大陆法系的契约化限制 |
第三节 契约化及其限制对中国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 |
一、 中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契约化 |
二、 中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契约化的不足 |
三、 中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契约化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场所化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场所化 |
一、 两大法系的场所化连结点 |
二、 两大法系的场所化属人法 |
第二节 法律适用场所化的相关理论 |
一、 不变理论与可变理论 |
二、 统一论与分割论 |
第三节 法律适用场所化对中国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 |
一、 中国婚姻家庭领域场所化连结点的立法变迁 |
二、 中国场所化属人法中经常居所地法的不足 |
三、 中国场所化属人法中经常居所地法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身份化 |
第一节 国籍作为法律适用身份化的连结点 |
一、 国籍的发展演进 |
二、 属人法连结点中的国籍 |
三、 19 世纪中期的国籍国法阶段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国籍国法的条件 |
一、 配偶与本国存在国籍联系 |
二、 国籍国是统一法国家 |
三、 国籍国法律规定了对配偶权利进行保护的原则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适用国籍国法的方式 |
一、 本国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对原准据法的排除 |
二、 国籍国法对于原准据法的补充 |
第四节 法律适用身份化对中国的影响和中国的应对 |
一、 中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身份化及不足 |
二、 中国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身份化的完善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向 |
第一节 联邦制国家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 |
一、 美国宪法对冲突法从非限制到限制的发展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宪法对冲突法的限制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差异化 |
一、 国内立法规定各异 |
二、 区域立法效力有限 |
三、 国际公约效力不足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的复杂化 |
一、 法律关系之间的界限模糊 |
二、 夫妻财产转让中的法律关系交织 |
三、 夫妻财产关系和继承关系的重合冲突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录1 |
附录 2 论文调研 |
(3)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缘起及研究对象 |
二、 选题意义 |
三、 概念界定暨研究语境 |
四、 研究方法 |
五、 结构安排 |
六、 文献综述 |
七、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背景 |
第一节 同性恋的成因及生存状态 |
一、 同性恋现象由来已久 |
二、 同性恋的成因 |
三、 同性恋者生存的社会环境 |
第二节 西班牙同性恋的发展 |
一、 西班牙同性伴侣法律地位的发展 |
二、 弗朗哥时期歧视同性恋的负面影响 |
第二章 西班牙同性婚姻法案的讨论过程 |
第一节 西班牙同性婚姻前期草案 |
一、 西班牙同性婚姻前期草案的拟定及内容 |
二、 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对前期草案的意见 |
三、 社会人士对前期草案中同性伴侣收养子女问题的争议 |
第二节 西班牙同性婚姻法案的制定 |
一、 司法权总委员会关于同性婚姻草案的《报告》 |
二、 议会两院对同性婚姻草案的争议 |
三、 西班牙同性婚姻法案文本分析 |
第三章 西班牙通过同性婚姻法案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政治推动 |
第二节 民族特征 |
一、 开放的民族文化 |
二、 社会团体基础 |
第三节 宗教态度 |
一、 传统教义的观点 |
二、 当代宗教立场的转变 |
第四章 西班牙同性婚姻的实施状况 |
第一节 反对法案者的救济措施 |
一、 法官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 |
二、 人民党向宪法法院提出违宪审查 |
第二节 国际私法问题 |
一、 国籍 |
二、 收养 |
第三节 同性婚姻缔结的情况 |
一、 同性婚姻缔结程序 |
二、 同性婚姻缔结数量 |
第五章 西班牙与其他国家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比较 |
第一节 比较在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中的意义 |
第二节 荷兰同性婚姻立法的突破与困境 |
一、 荷兰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 |
二、 荷兰与西班牙同性婚姻立法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加拿大的经验 |
一、 加拿大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过程 |
二、 加拿大与西班牙同性婚姻立法的比较分析 |
第六章 西班牙同性婚姻立法对中国的启示 |
第一节 同性婚姻立法的观念限制 |
一、 传统的婚姻观念分析 |
二、 西班牙同性婚姻立法的婚姻观念之争 |
三、 中国的婚姻观念限制 |
四、 法理探讨 |
第二节 我国民众对同性婚姻的态度 |
一、 社会认识 |
二、 调研分析:2013 年中国同性恋问题调研问卷 |
第三节 本文的立场:民事结合制度 |
一、 民事结合制度 |
二、 同性伴侣收养问题 |
结语 |
一、 西班牙的经验及中国的制度设计 |
二、 同性结合与自由 |
三、 同性结合与婚姻 |
四、 同性结合与宗教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世界同性婚姻合法化国家立法进程表 |
二、西班牙同性婚姻立法期间主要行政首长职位列表 |
三、西中法律术语对照表 |
四、西班牙各自治区关于同性伴侣收养的立法 |
五、2003 年西班牙同性恋问题调研问卷 |
六、2013 年中国同性恋问题调研问卷 |
七、调研意见汇总分析 |
八、主要国外人名、地名、机构名称、法案名称索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后记 |
(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以成都地区为例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旨趣 |
二、研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相关界定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溯源与新中国成立前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溯源 |
一、唯物史观——解析婚姻的基点 |
二、两种生产互相促进——指导婚姻的具体理论 |
三、爱情基础论——婚姻的理想状态 |
四、消解资本主义私有制——实现理想婚姻的基础路径 |
五、良好家风——提升婚姻质量的有效保障 |
第二节 新中国成立前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历程 |
—、理想婚姻原则与实现路径的理论建构阶段(1921-1928) |
二、婚姻治理模式法治化的初期阶段(1929-1942) |
三、婚姻本位由个体到家庭的调整阶段(1943-1949) |
第二章 成都地区推行新婚姻制度的历史背景 |
第一节 推行新婚姻制度的必要性 |
一、婚姻具有显着能动性 |
二、封建婚姻制度残余急需清理 |
三、资产阶级婚姻思想需要扬弃 |
四、部分妇女深受神权束缚 |
第二节 推行新婚姻制度的可能性 |
一、政治保障——中国共产党对新婚姻制度的重视及主导 |
二、经济基础——男女平等的财产权和工作权 |
三、精神向往——青年和妇女对婚姻制度改革的期待 |
第三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架构 |
第一节 “自主纯粹”的爱情观 |
一、婚恋支配权从家长到当事人的转移 |
二、摆脱物质束缚的崇高情感 |
三、注重内在美的择偶观 |
四、正当的婚前交往 |
第二节 “情责衡平”的婚姻离合观 |
一、婚姻结合以爱情为始 |
二、婚姻延续以责任为纽 |
三、婚姻离异以感情破裂为据 |
第三节 “团结和睦”的家庭观 |
一、夫妻的双向度平等 |
二、以尊婆爱媳为标志的新型姻亲关系 |
三、保护子女利益 |
第四节 “增产节约”的日常生活观 |
一、美满婚姻促进增产 |
二、提倡简朴家庭生活 |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制度建设 |
第一节 婚姻法律制度建设 |
一、以夫妻关系为主轴的法条结构 |
二、以现实谨慎为圆心的司法执法策略 |
第二节 婚姻保障制度及其在成都地区的具体执行 |
一、婚姻登记制 |
二、婚姻调解制 |
三、离婚救济制 |
四、夫妻财产制 |
第三节 婚姻监察制度及其在成都地区的具体执行 |
一、干部负责制 |
二、妇联陪审制 |
三、舆论监督制 |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的实践展开 |
第一节 实践的方针与策略 |
一、改旧立新的总方针 |
二、人民内部矛盾的实践定性 |
三、推行婚姻法与中心任务相结合的实践策略 |
四、针对落后婚姻制度的批判策略 |
第二节 成都地区思想教育层面的实践 |
一、组建专业报告员、宣传员队伍 |
二、全渠道的宣传教育模式 |
三、注重身边典型的宣传教育方法 |
第三节 成都地区法治和群众运动层面的实践 |
一、对婚姻争端实行法律判决 |
二、对婚姻犯罪实施法律惩罚 |
三、对婚姻不当行为发动群众运动 |
第六章 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的总结 |
第一节 成都地区具体成效分析 |
一、婚前交往的开放 |
二、新式婚俗的兴起 |
三、封建婚姻实体的消解 |
四、代际关系的重构 |
五、家庭和生产的共进 |
第二节 历史意义 |
一、促进婚姻治理模式由“礼制”向“礼法同治”优化 |
二、实现婚姻资源均衡流动 |
三、加速女性由家庭人格向社会人格转型 |
第三节 历史局限 |
一、阶级意识泛化对婚姻自由的负面影响 |
二、全能政府思维下群众能动性的相对缺失 |
三、破与立的结构性失衡 |
结语 现实观照——建立先进婚姻文化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
―、当下婚姻文化的主要缺疏 |
二、制约先进婚姻文化建设的因素 |
三、建设先进婚姻文化的原则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四、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夫妻债务制度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夫妻债务制度的理论溯源 |
第二节 夫妻债务制度的比较法研究 |
一、共有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制度 |
二、分别财产制下的夫妻债务制度 |
三、域外夫妻债务制度总结 |
第二章 我国夫妻债务的认定标准 |
第一节 夫妻债务的立法分析 |
一、夫妻债务的立法演变 |
二、夫妻债务的现行法分析 |
第二节 审判实务中夫妻债务的认定分析 |
一、审判实务中夫妻债务的认定 |
二、评析 |
第三节 夫妻债务认定的解决路径 |
一、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认定夫妻债务的标准 |
二、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目的性限缩 |
三、夫妻债务认定的具体处理路径 |
第四节 特殊债务的认定 |
一、侵权之债的认定 |
二、分居之债的认定 |
三、担保之债的认定 |
第三章 夫妻债务的清偿 |
第一节 夫妻债务的性质认定 |
一、夫妻债务性质认定的学说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节 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 |
一、夫妻债务清偿规制的现行法分析 |
二、夫妻债务清偿的具体处理路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论文提纲范文)
绪 论 |
一、 选题的依据和意义 |
二、 研究对象 |
三、 研究动态和方法 |
第一章 当代中国婚姻法制框架的初步确立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制定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的历史背景 |
二、 当代中国婚姻法的来源 |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的过程 |
第二节 当代中国婚姻法制框架的初步构建(1950-1957) |
一、 结婚制度 |
二、 家庭制度 |
三、 离婚制度 |
四、 特殊主体婚姻制度 |
第三节 关于若干婚姻问题的立法(1957-1966) |
一、 罪犯的恋爱与结婚问题 |
二、 事实婚与法律婚问题 |
三、 离婚的原则界限与离婚时财产处理问题 |
四、 婚姻的“阶级性”问题 |
五、 保护军人婚姻问题 |
六、 涉外婚姻问题 |
第二章 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婚姻司法(1950-1955) |
第一节 婚姻法的初步宣传和执行(1950-1951) |
一、 婚姻法的初步学习和宣传 |
二、 婚姻法执行工作的初步展开 |
三、 初步宣传和执行婚姻法的社会效果 |
四、 初步宣传和执行婚姻法发现的问题 |
第二节 婚姻法的深入宣传和执行(1951-1955) |
一、 执行婚姻法具有决定意义的环节(1951.5-9) |
二、 婚姻法执行情况的全面检查(1951.9-12) |
三、 婚姻法的深入贯彻(1952) |
四、 贯彻婚姻法运动(1953 |
五、 不是尾声的尾声(1954-1955) |
第三章 新时期的婚姻立法(1978-2000) |
第一节 中国改革开放与婚姻立法的发展(1978-1992) |
一、 婚姻法的修订与1980年《婚姻法》的颁布 |
二、 对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
第二节 婚姻观念的变迁与婚姻立法的新发展(1992-2000) |
一、 20世纪80年代中国人婚姻观念的变迁 |
二、 婚姻立法的新发展 |
第四章 新时期的婚姻司法(1978-2000 ) |
第一节 1980年《婚姻法》的初步宣传 |
第二节 20世纪80年代婚姻法的执行 |
第三节 20世纪90年代婚姻法的宣传 |
第四节 20世纪90年代婚姻法的执行 |
第五章 当代中国跨世纪的婚姻法治(2000-2003) |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出台 |
一、 修订1980年《婚姻法》的过程和主要内容 |
二、 修改1980年《婚姻法》的论争 |
第二节 现行婚姻法的适用 |
第三节 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的颁行 |
一、 第一批司法解释出台和适用 |
二、 第二批司法解释的出台 |
第四节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修订 |
结 语 当代中国婚姻法治嬗变的轨迹 |
一、 立法:从“破旧立新”到“以人为本” |
二、 司法:从政策到法律 |
三、 守法:从观念到行动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7)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同性婚姻和平等保护——基于欧伯格费案的讨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美国同性婚姻的法律史演进 |
(一)同性性行为除罪化的历史 |
(二)同性婚姻合法化之进程 |
二、未列举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 |
(一)正当程序 |
(二)平等保护 |
三、宪法解释方法与同性婚姻 |
(一)原旨主义(Originalism)和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 |
(二)文本主义和体系解释 |
(三)政策辩论和原则主张 |
四、司法能动主义溯源与再审视 |
(一)司法能动主义的经验考察 |
(二)遵循先例与司法能动之间 |
结语 |
(8)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述要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解析 |
一、夫妻财产契约的概念 |
二、夫妻财产契约与相关概念辨析 |
第二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婚姻家庭法的私法属性及公法化趋势 |
二、婚姻关系模式理论 |
三、夫妻财产契约的身份财产契约性 |
四、夫妻财产制度功能的实现 |
第三节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价值取向 |
一、古代法时期的家族本位和夫权至上 |
二、近代法时期的个人本位兼及家长制 |
三、现代法时期兼及家庭价值和弱者利益的个人本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有效要件规则 |
第一节 特殊形式要件规则 |
一、特殊形式要件的正当性 |
二、公证或独立法律意见要求 |
三、相互报告或披露财产要求 |
第二节 实质要件规则 |
一、缔约主体的适格性 |
二、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
三、缔约内容的合法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效力规则 |
第一节 效力范围规则 |
一、对内效力规则 |
二、对外效力规则 |
第二节 效力审查规则 |
一、审查理由 |
二、审查标准 |
第三节 变更和撤销规则 |
一、能否变更和撤销 |
二、变更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法律适用规则 |
第一节 适用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 |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范围 |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具体适用 |
第二节 适用属人法 |
一、属人法连结点的选择 |
二、不可变更原则和可变更原则 |
三、同一制和区别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夫妻财产契约制度的现代化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实践现状 |
二、主要争议问题 |
第二节 价值取向现代化 |
一、历史回顾 |
二、应然选择 |
第三节 制度设计现代化 |
一、有效要件规则的设计 |
二、法律效力规则的设计 |
三、法律适用规则的设计 |
第四节 规范适用现代化 |
一、文义解释 |
二、价值解释 |
三、体系解释 |
四、漏洞补充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9)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研究(1937-1949) ——以一种跨学科整体综合考察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旨趣与研究价值 |
1.1.1 问题提出 |
1.1.2 研究价值 |
1.2 学术史回顾 |
1.2.1 根据地婚姻家庭改革研究的相关成果 |
1.2.2 根据地女性家庭财产研究的相关成果 |
1.2.3 其他相关研究成果 |
1.3 女性财产权:一个与法律制度、社会经济和历史文化关联的论题 |
1.3.1 法律制度引起女性家庭生活地位的变化 |
1.3.2 法律制度引起女性婚后社会生活的变化 |
1.3.3 法律制度引起文化领域的变化 |
1.4 研究方法与行文架构 |
1.4.1 整体思路 |
1.4.2 结构安排 |
1.4.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革命根据地建立之前女性的婚姻家庭财产权 |
2.1 中国传统的婚姻家庭财产分配惯习 |
2.1.1 传统中国男尊女卑的法律观念 |
2.1.2 男尊女卑观念下的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 |
2.2 民国时期新型婚姻家庭财产分配制度的构建 |
2.2.1 民国政府对男女平权精神的移植 |
2.2.3 男女平权精神在婚姻家庭财产分配立法上之落实 |
2.3 现代制度安排与中国传统习俗在实践运行中的博弈 |
2.3.1 女性权利意识与传统婚姻习俗的博弈 |
2.3.2 解决女性婚姻冲突方面制度与习俗的博弈 |
2.4 小结 |
第三章 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理念的建立 |
3.1 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理念建立的思想基础 |
3.1.1 马克思主义妇女解放思想的引入 |
3.1.2 毛泽东妇女解放思想的发展 |
3.2 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理念建立的法理基础 |
3.2.1 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的法理渊源 |
3.2.3 婚姻家庭财产分配原则 |
3.3 女性取得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制度基础 |
3.3.1 女性取得婚姻家庭财产权的程序设计 |
3.3.2 女性取得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制度设计 |
3.4 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实现的经济基础 |
3.5 小结 |
第四章 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关系中的财产权 |
4.1 女性婚姻关系 |
4.1.1 婚姻关系的确立 |
4.1.2 婚姻关系的解除 |
4.1.3 军人家庭婚姻关系的解除 |
4.2 婚姻关系存续时的女性财产权 |
4.2.1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女性财产权 |
4.2.2 夫妻特有财产中的女性财产权 |
4.2.3 女性财产权的变更 |
4.3 婚姻关系解除时的女性财产权 |
4.3.1 婚约解除时的女性财产权 |
4.3.2 离婚时女性的财产权 |
4.3.3 寡妻的财产权 |
4.4 小结 |
第五章 革命根据地女性家庭关系中的财产权 |
5.1 女性家庭关系 |
5.1.1 家庭关系的建立 |
5.1.2 家庭生活关系的解除 |
5.2 家庭关系存续时的女性财产权 |
5.3 家庭关系解体时的女性财产权 |
5.3.1 带地权 |
5.3.2 继承权 |
5.3.3 养老产 |
5.3.4 特别财产 |
5.4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6.1 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的实现程度 |
6.1.1 男女平等在政策与立法上得到体现 |
6.1.2 女性财产权在实践中得到保护 |
6.2 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实现的困境 |
6.2.1 根据地婚姻立法中有关军人婚姻的特殊规定 |
6.2.2 保持家庭和睦与“一切服务于战争”的现实需求 |
6.3 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改革的历史意义 |
6.3.1 有利于创造男女平等的新型乡村社会 |
6.3.2 对战争胜利起到了积极作用 |
6.3.3 为新中国婚姻家庭财产权立法积累了经验 |
附录 |
附件1 |
附件2 |
附件3 |
附件4 |
附件5 |
附件6 |
附件7 |
附件8 |
附件9 |
附件10 |
附件11 |
附件12 |
附件13 |
附件14 |
附件15 |
附件16 |
附件17 |
附件18 |
附件19 |
附件20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承诺书 |
(10)民法典分编的编纂(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民法典分编的制定过程 |
(一)民法典编纂“第二步”的实施 |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汇集社会智识 |
二、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
(一)较为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厚实的立法基础 |
1.《民法通则》 |
2.《合同法》 |
3.《物权法》 |
4.《婚姻法》和《收养法》 |
5.《继承法》 |
6.《侵权责任法》 |
(二)多年的法治实践积累了丰富的宝贵经验 |
(三)民法学丰富的研究成果提供了坚实的理论支撑 |
(四)全社会民事法治观念的普遍增强奠定了深厚的社会基础 |
三、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技术路径 |
(一)民法典编纂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二)民法典编纂的技术路径 |
1. 遵循“编”“纂”结合的技术路径 |
2. 采用“提取公因式”的具体立法技术 |
四、民法典分则各编的亮点和创新 |
(一)物权编 |
1. 与时俱进,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表述 |
2.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巩固产权制度改革的成果 |
3. 关注民生,回应社会关切和百姓需求 |
4.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资源优化分配 |
(二)合同编 |
1. 融合理论实践经验,创新构建科学的合同法规范体系 |
2. 倡导契约精神,构建更加多元融合的价值体系 |
3. 立足时代发展,关注和化解社会热点问题 |
(三)人格权编 |
1. 科学界定人格权及具体人格权,构建了开放性人格权益体系 |
2. 预防和救济相结合,为人格权提供了更为周全的保护 |
3. 立足解决现实问题,回应新时代需求,彰显了时代特色 |
4. 充分考虑各种利益平衡,为民事主体行为和司法裁判提供了明确指引 |
(四)婚姻家庭编 |
1. 科学整合原有规范,构建完整的身份关系法律体系 |
2. 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构建新时代婚姻家庭价值理念 |
3. 立足新时代发展,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
(五)继承编 |
1. 在保证我国继承法律制度稳定的同时,细化完善内部逻辑体系 |
2. 突出保护个人权利特征,强化对民事主体私有财产和意思自由的保护 |
3. 契合时代发展和社会需求,补充、完善立法空白 |
(六)侵权责任编 |
1. 进一步完善体系和规则,突出侵权责任编救济法属性 |
2. 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保障人民权利 |
3. 明确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促进实现公平正义 |
4. 紧跟时代发展,积极回应新时期社会需求 |
5. 直面百姓关切,切实解决社会难题 |
结语 |
四、On Marriage An Opinion(论文参考文献)
- [1]女性·婚姻与革命:华北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与两性关系 ——以太行山区为中心的考察(1937-1949)[D]. 杜清娥. 山西大学, 2016(05)
- [2]夫妻财产关系法律适用研究[D]. 华倩.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3]西班牙同性婚姻合法化研究[D]. 陈阳.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4]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国共产党婚姻理论及其实践研究 ——以成都地区为例的考察[D]. 敖天颖. 华东师范大学, 2016(08)
- [5]夫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研究[D]. 李竞丝.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8)
- [6]当代中国婚姻法治的变迁(1949—2003)[D]. 周由强. 中共中央党校, 2004(04)
- [7]司法能动主义视野下的同性婚姻和平等保护——基于欧伯格费案的讨论[J]. 汪庆华. 浙江社会科学, 2017(01)
- [8]夫妻财产契约制度比较研究[D]. 杨陶.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9]革命根据地女性婚姻家庭财产权研究(1937-1949) ——以一种跨学科整体综合考察的视角[D]. 张婧. 山西大学, 2015(03)
- [10]民法典分编的编纂[J]. 张鸣起. 中国法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