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真贯彻实施《票据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论文文献综述)
万军[1](2020)在《票据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提出票据作为现代金融体制中最高效、最便捷、使用最频繁的金融工具,它的产生加快了金融资金流转,商品买卖与流通。以票据作为金融结算工具的商品买卖、工程决算等金融资金来往中,往往涉及资金量较大、票据金额大,票据犯罪呈现高发式趋势,在这其中,票据诈骗罪占了很大部分比例。票据诈骗因票据的特殊性质,一旦发生此种犯罪必然将会导致巨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危害性较大,并且在金融犯罪中票据诈骗罪是最常见的,我国刑法中关于票据诈骗罪采用是列举式立法,将票据诈骗罪分为五种犯罪情形,没有口袋式条款,并且,我国学术理论与实践做法对于票据诈骗罪认定与解释不尽相同,没有一个统一的规范的结论,致使我国关于票据诈骗罪犯罪构成与刑罚形不成一个完整的定论。本文从从三个部分对票据诈骗罪犯罪构成进行深入的梳理与理论研究,以期望对现今票据诈骗罪理论与实践更好的结合有所裨益。第一部分,作者从票据诈骗罪的主观方面疑难问题入手,针对现今学界与实践中最具有争议的票据诈骗罪是否包含非法占有为目的、是否具有间接故意情形两个问题,对现有的学术观点进行分析,得到使票据诈骗罪认定更加协调的结论。第二部分,作者对票据诈骗罪客观疑难问题进行全面研究阐述,主要依据票据诈骗罪中客观行为方式的表现,结合当前我国票据诈骗罪内容中包含的大量具有争议性的术语,笔者对这些客观行为方式与争议性术语一一解释与探讨,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使票据诈骗罪犯罪行为认定更加清晰。第三部分,作者以现有的票据诈骗罪内容为基础,对当今社会出现的具有票据诈骗性质但不包含在票据诈骗罪犯罪情形当中的犯罪行为予以分析,希望对今后票据诈骗罪的立法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魏晗羽[2](2020)在《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票据法是调整票据行为、票据关系的规范,是票据实务规则与习惯的法律化。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票据市场日益活跃,票据纠纷趋于复杂多样化,我国票据法律制度的滞后性逐渐凸显,确有修改必要。文章首先提出票据法的修改应当以维护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为原则,并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概念分析法、文献分析法以及比较研究法对票据无因性原则、空白票据及背书伪造风险承担问题进行研究。文章在剖析我国票据立法在这三方面的突出问题后,有针对性地考察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关立法,寻找其可资借鉴的有益经验,并提出了具有可行性的完善建议:在票据无因性原则方面,建议票据法应当在总则中旗帜鲜明的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并设计了具体的条文表达,同时对法律、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中与票据无因性原则冲突之处以及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适用情形进行了归纳和梳理;在空白票据方面,文章建议应当吸收两大法系的成熟经验,扩大我国空白票据的种类与可补记事项范围,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区分补记行为不符合约定的不同后果,从而更有效地发挥空白票据便捷交易、活跃市场的功能;在背书伪造的风险承担方面,文章提出应删除《票据法》第32条第1款以消除现行法中持票人风险承担规则的混乱,明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以消除当前立法的矛盾,正视被伪造人在背书伪造中的可归责情形及其责任承担等。
王诗雯[3](2020)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探究 ——以立罪逻辑、法益保护、界分机制为范畴》文中提出1995年生效的《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首次规定了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后经过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的修订,将罪名调整为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此后便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为我国刑法188条所规定。然而,伴随着国家政策对经济有秩序的自由发展的鼓励,本罪在立罪逻辑及法益保护的选择等方面与当下的金融发展环境逐渐产生了许多不适配的情况,这些情况从我国既往以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定罪的刑事判例中也可窥见端倪。基于以上背景,本文在对涉及到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相关案例进行研究的基础上,探讨了本罪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存在的问题。1、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在“立罪至后”的立罪逻辑下,金融刑法立罪应在非刑事责任立法之后。结合本罪来说,即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立罪应当在非刑法的前置法不足以规制和惩罚该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前提下进行。在考察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后,笔者发现,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虽然有《处罚办法》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和纪律处分,但是对于其规制的行为范围的规定却并不明确。像这种以《刑法》规制范围为基准,将其规制范围以外的行为纳入“非刑事责任”处罚范围的罚则逻辑,在一定程度上与“立罪至后”的逻辑原则相违背。2、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法益保护选择:受我国建国初期计划经济的影响,我国形成了“金融抑制”的金融法制体系,并衍生出了“秩序法益观”的需求。这一选择直接影响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法益保护选择——将国家对金融票证的管理秩序作为其保护的法益。该法益保护的选择一方面使得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保护法益上出现了“一边倒”的倾向,另一方面夸大了刑法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功能和作用,过多地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正当性与合理性都产生了挑战。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界分处理机制: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我国当前奉行刑事优先的原则。但是由于刑民交叉案件的类型比较丰富,并不是所有的刑民交叉案件都适用于刑事优先这一处理原则,有些案件更适合“先民后刑”或“刑民并行”的处理原则,但对于后两种处理原则,我国当前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也就无法应用于案件的处理中。此外,即便是在既有的“先刑后民”原则指导下所形成的刑事附带民事制度和刑事审判后再进行民事审判的处理方式,其在具体的案件应用中也存在各自的缺陷。针对上述问题,笔者提出了以下解决途径:1、落实刑法补充性原则:在观念上,从我国金融刑法的整体立罪观念入手,落实“刑法补充性”原则,将对这一原则的理论研究与实践相结合;在技术上,丰富对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法律责任制度,完善金融机构内部的纠查制度、外部监管机构的监督制度、前置法的立法内容以及刑法对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规定的方式。通过观念与技术两个层面的共同努力,消灭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中存在的“无先而后”的情形。2、形成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将单纯的“秩序法益观”调整为“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秩序法益观”的价值选择指导下存在的问题。在将评价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的法律制度完善的基础上,以“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为指导,不再一味地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认定为犯罪,而是根据行为所带来的法益损害的不同程度,进行不同的去犯罪化、转犯罪化以及犯罪化的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现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条款中没有充分重视贸易相对人的利益、漠视保护金融交易秩序的重要性等问题。3、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处理机制:对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应如何处理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的行为,笔者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首先,在可能采用刑事附带民事制度的情形下,应当赋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程度上的选择权,由其自行选择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以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在选择案件处理的指导原则时,应当顺应案件的特点,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选择“先刑后民”、“先民后刑”还是“刑民并行”。
李其成[4](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黄骜[5](2019)在《票据融资创新法律问题研究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文中指出票据作为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最为重要的发明,将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环节与商品销售环节紧紧联系并形成资本循环。正如马克思所言,商品转化为货币是商品的惊险的跳跃。潜在购买者的商品需求与现实支付能力之间总是存在矛盾,商品销售的停滞则会使得资本循环不再畅通,影响商品生产正常开展。因此,要保持资本循环只有让商品转让与货款支付暂时分离,基于商业信用的赊销和预付方式应运而生。然而,仅有赊销性质的商业信用既无到期收款的保证,也无到期前需求资金时通过转让债权进行资金融通的凭证,将债权人置于不利地位。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票据逐渐演化出与社会经济环境相契合的多种功能。在较早的经济时期,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作为票据的基本功能,构造了票据法律的基本结构和主要规则。以票据为核心的支付方式通过减少货币使用,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提高了买卖双方的资金使用效率,从而逐渐替代了赊销和预付等方式。随着票据使用范围的进一步拓展,扩大再生产不再需要大量货币的积累,商品生产和销售之间的障碍得以打通,资本得以加速周转和循环,商品经济以此高速发展。当社会经济环境发展至全新阶段,交易媒介、交易主体与商业信用来源均发生着巨大变化,人们对金融工具的期待早已不再局限于支付、汇兑、结算、流通功能,而是将目光投向了更便捷、更高效的方式。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不再是打通资本循环的唯一方式,不论从支付便携性或时效性票据早已远远落后于新兴的电子支付方式。因此,本文研究的第一个问题,即在新社会环境下探索票据的价值,即票据是否已经完成了使命从而应当退出历史舞台?如果票据依旧具有价值,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的价值应当如何体现?票据是商业信用的物质表现使得票据具有与生俱来的信用与融资功能,但在我国目前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融资功能处于矛盾境地:一方面,票据融资是中小企业融资的理想方式。由于票据融资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理想方式,凭借市场化程度较高的票据贴现利率的,信用较好的中小企业拥有一定程度的议价能力,可以以较为低廉和便捷的方式完成融资。因此,鼓励票据融资引导企业节省融资成本,可以为市场营造较为宽松的资金环境,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另一方面,票据融资存在诸多法律障碍。由于我国票据法律并未将票据融资功能列入票据的功能定位,票据融资面临法律困境,如票据融资主体间缺少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融资过程中票据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票据融资的实质贴现主体适当性存疑等。此外,票据融资风险所引发的票据案件对金融稳定形成较大威胁,票据套利引起的资金空转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精神相悖。近年来国内外均从制度上和产品上对票据融资进行了尝试,结果或不尽人意或不适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基于此,本文研究的另一个问题,即如何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发挥票据融资功能?以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电子票据融资是否可以实现合法、有序、可控的票据融资?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本文旨在为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的票据融资创新的制度建设提出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的参考建议。票据法律问题从来不是一个冷门的研究方向。从1995年我国《票据法》颁布起,票据相关法律问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得到广泛讨论,有关于票据无因性、票据质押、票据权利救济等方面的研究成果、指导案例以及法律修改建议可谓百花齐放、异彩纷呈。随着技术水平的提升和支付习惯的改变,部分票据法律问题已被化解于无形,如票据伪造、票据变造、票据涂销等方面问题的重要性骤降。以往关于票据必须应记载事项填写有误所引起的纠纷与争议,也在电子票据系统的普及趋势下日渐平息。更为重要的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发展与变化使得票据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市场对票据的需求也已经从支付和汇兑转至融资和创新。当然,票据融资并非今天才提出,如何在《票据法》限制真实贸易背景的条件下合法地、有序地、可控地发展票据融资讨论已久,主要以修改《票据法》以坚持票据的绝对无因性为建议。然而,在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融资模式存在风险,多种票据融资模式仍旧是商业银行“绕规模、绕监管”的工具,货币政策相对宽松的背景下票据套利所引发的资金空转问题十分棘手,短时间内不再要求票据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或开放融资性票据的提议或许具有较大难度。从这个意义上而言,聚焦于如何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寻找发挥票据融资功能的路径研究则更具有可行性和现实性。基于此,本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通过对我国票据融资法律困境的分析和对国内外票据融资实践的对比,本文认为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大幅度的修改和调整票据法律以适应票据融资发展缺乏现实性和可行性。本文提出票据融资的可行路径应当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标准化债权资产要求基础资产可等分。由于纸质票据等分显然违背票据“权券结合”的基本要求,本文提出电子票据在电子票据系统内具备可分性,并对电子票据等分后的票据权利行使进行了较为全面的阐释。第二,本文结合我国标准化债权资产的监管要求和电子票据特点,提出如何通过适当调整和修改票据法律法规以适应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发展,并提出以建立电子票据中央对手方结算制度为代表的制度创新和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衍生品为代表的业务创新。本文主体部分分为五章,各章之间具有层层递进的逻辑关系。首先,回顾票据功能演进的历程,提出票据功能顺应社会经济环境是票据功能演进的前提;其次,在新社会经济环境下对票据价值进行再探索,提出票据在新社会经济环境下应以电子票据融资为核心;再次,提出票据融资限于票据法律仅赋予票据支付工具地位,票据融资存在多重法律困境;又次,对比国内外不同类型票据融资的实践,提出上述案例在我国社会经济环境下均不具备适当性;最后,提出电子票据标准化是我国现行票据法律框架下票据融资的可行路径。各章梗概内容如下:第一章“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与历程”。票据的各项功能从来不是一蹴而就,伴随着经济发展,票据逐渐演化出与当时社会经济环境相契合的汇兑、支付、结算、流通、信用等功能。同样,票据在我国也经历过从商业抑制下商业习惯的载体向商业信用建立依据的发展历程。基于此,本章从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出发,结合社会经济环境追溯票据功能的发展历程,论证票据功能演进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的紧密联系,为后文研究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变化的必要性提供基础。第二章“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的再探索”。社会经济环境是一国的货币市场、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外汇市场、离岸市场与商品市场相联系所形成的综合体。在交易媒介电子化、交易主体去银行化、信用来源去中心化的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的重要性不断下降。与此同时,电子票据的出票量与贴现量增长迅猛。一方面,电子票据灵活、安全、高效的特性使得票据重获生命力;另一方面,票据融资特有的低成本与高效率优势备受中小企业的青睐。基于此,本章提出新社会经济环境的视角下对票据的价值应体现为电子票据融资。结合票据融资的功能和定位,本章认为要处理好票据融资在支持实体经济和防止资金空转两个目标之间的博弈关系,应当回到票据融资制度研究。第三章“票据融资的法律困境”。由于票据法律的立法时代背景与目前社会经济环境存在差异,我国票据法律将票据定位为支付工具,票据法律从不同角度均对票据融资功能的发挥进行限制,在多个票据法律问题上存在矛盾,如票据融资主体间缺少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融资过程中票据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票据融资的事实贴现主体适当性存疑等。尽管修改和调整票据法律为票据融资扫清障碍显然是一条康庄大道,在我国目前条件下简单放开票据融资可能引发票据风险和票据套利,造成资金空转,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精神相悖,威胁金融稳定。基于此,本章提出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票据法框架下票据融资的法律困境,为后文提出具有现实性和可行性的票据融资制度设计提供基础。第四章“票据融资的实践与反思”。近年来国内外均从制度上和业务上进行了票据融资创新尝试,如国内以票据收益权为基础资产的票据资管计划,又如以美国、日本和台湾地区为代表的融资性票据,再如以Fundbox、MarkInvoice、Behalf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票据融资。然而,上述票据融资方式结果或不尽人意或不适合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环境。本章通过对不同类型票据融资创新的比较与反思,为我国票据融资创新提供借鉴经验和参考建议。第五章“票据融资的出路——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创新”。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已有的较为成熟的制度设计,本文提出票据融资的可行路径应当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电子票据标准化最为重要的条件是电子票据等分,本章将电子票据的等分性拆分为票据凭证的可分性和票据权利的可分性。在论证票据凭证具备可分性的前提下,本章详细阐释票据权利具有可分性,从而实现电子票据的标准化。随后,本章对电子票据标准化适用《票据法》提出协调与小幅修改的建议。基于此,本章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资产证券化、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衍生品为例,对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进行规则设计;以票据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制度、票据信用评级制度、票据做市商制度为例,对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制度创新进行制度设计。最后,结合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本章将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与以区块链技术支持的智能合约相结合,提出在金融科技背景下对电子票据融资的展望。
项婷婷[6](2019)在《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文中认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属于法律规范冲突之一种,它不仅是一个现实的刑法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方法论问题。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在金融犯罪广泛刑事立法的背景下经过一定时期产生的,为便于研究金融犯罪而被广为接受的学理概念。细察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基础理论及相关规范冲突研究方面的论着,其内容主要停留在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的冲突和协调、行政刑法规范本身的变动及适用、金融个罪的规范冲突等浅表层面的探讨,未能针对金融刑法规范特征整体性、系统性地研究金融刑法规范冲突问题。随着金融刑事立法的日益繁多,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现象越发常见,在金融时代大背景下深入挖掘金融刑法规范间冲突的逻辑关系,探寻规范间冲突解决的根本路径,是一个重要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有四大部分,即“概念厘清”(逻辑前提部分)——“类型及原因分析”(归纳抽象部分)——“前置性理论依据”(理论根基建构部分)——“方法提出”(方法解决部分)。这四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界定是逻辑基础、理论前提,主要集中在三大问题上,即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的辨正、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以及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质逻辑性质。金融刑法规范本身的发生和发展史,揭示了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作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界定的关键和紧要过程。金融犯罪概念的演变经历了称谓及概念初步形成、发展以及深化三个阶段。金融犯罪是指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刑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至于哪些秩序是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哪些法规是金融刑事法规,可以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金融概念的确定而确定。但金融刑法不同于金融犯罪,两者是事实与规范的对应关系,即“金融刑法”重视的是规范的一面,而“金融犯罪”概念所重视的是事实的一面。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是指在适用于某一构成要素的情形下,因金融刑法相关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内容的不兼容而导致它们不能被全部实现的规范重合或缺位状况。这一冲突主要发生在金融犯罪领域,具有特定关联性、金融与法律的互相嵌入性、动态常变性、多元性和多层次性等特征。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划分是紧接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理论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作了不同的划分,包括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基于此,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立法权能等三个层面分析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从而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理论依据的提出奠定了基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是最后的落脚点。由于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在目的、性质与适用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违法性程度、规范内容等也当然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的冲突解决的建构从解决前置性理论依据——解决原则——解决规则——解决具体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金字塔冲突解决模式,即以“一个理论三个标尺”(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法秩序统一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法益判断)为前置性理论依据,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和规制缓和原则,遵循位阶的效力性、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规则,最终到具体冲突情形处理方法的提出。因此,对不同冲突的情形应适用不同的冲突解决规则:一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一致的场合,金融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是刑法规范的前置性规范,而且这种前置性规范具有必然性;前置性规范应当用尽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刑法规范;金融行政法保护的法益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延伸性。二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场合,金融刑法规范应当具有独立性,不能因为前置性规范的存在而影响金融刑法规范对金融犯罪的定罪处理;金融刑法上的犯罪判断不完全依赖于金融行政法上的判断;单纯的金融行政违法判断不能成为金融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三是,关于规范技术层面、法律概念等方面的冲突,也应当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相同与否进行具体判断。
王芳[7](2016)在《中国金融转型秩序的制度分析》文中指出金融转型是经济转型的核心构成内容和发展保障。但现实中,金融发展相对滞后、金融失序和无序现象时有发生、金融功能发挥不足,其结果,给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严重阻碍。基于此,有必要探讨金融转型秩序型构问题,探究其影响因素、作用机理、现实障碍以及破解对策,以期推动金融转型目标实现、促进经济深化发展。本文以制度分析方法为基本研究方法,沿着“理论分析——实践反思——完善创新”的思路进行研究。在对金融转型秩序决定因素理论阐释和现实状况客观评价基础上,考虑金融日新月异发展、金融全球化国际化的背景,系统梳理金融发展、新制度经济学的相关理论,从模仿与创新、历史与现代等角度,对已经形成的金融制度、金融文化和制度环境三维框架加以全面认真审视,探讨它们对于秩序型构的作用机制,挖掘根源,层层递进,对中国金融制度创新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作出解答。我国进行金融转型是符合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发展状况的规律和金融深化要求的,也是实现经济改革目标的基本途径。金融转型总体目标是要由计划金融向市场金融、封闭金融向开放金融、传统金融向现代金融转型,最终实现金融结构体系合理、各子系统协调有序、稳定发展、公平竞争的秩序型构目标。转型期,我国金融运行与发展秩序与最终目标存在差距,它不利于金融深化目标实现。如何改变金融转型过程中的失序状态?理论上,金融结构体系、信任基础、正式制度、金融文化、政治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等因素均会对金融秩序产生影响,但制度是秩序型构的决定因素。它能够约束政府防止权力滥用、约束平等经济主体维护公平竞争、提供信息形成稳定预期、促进合作建立良好秩序。由此,失序状态的解决要着眼于制度创新。我国金融制度供求状况与变迁特点影响转型秩序型构。政府主导的金融制度供给存在供给缺乏适应性的缺点,这会造成金融供给不能满足需求的困境。供求非均衡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不能完全破解困境。其结果,既得利益者易陷入金融寻租腐败,而缺乏制度支持的需求者在现实利益的驱使下则有可能突破制度约束铤而走险,诱发金融失序。不仅如此,我国金融契约、产权制度不成熟、金融主体行为规则不完善、政府与市场关系不明晰,这些均会给我国金融交易秩序、竞争秩序与管控秩序的型构带来阻碍。为此,转轨国家要不断解决此问题。除了上述正式制度外,价值信念、伦理规范等非正式制度也会对金融秩序型构产生影响。转型期,计划经济的思维、制度与举措尚未退出国家权力与社会运行空间,市场经济思维、制度尚在建构中。这种情况下,非正式制度的稳定性被打破,非正式规则易出现变形扭曲,对新秩序型构产生阻滞作用。金融转型是一个系统工程,它还需要特定的制度环境以保障各项制度的实施。目前我国金融转型面临着比较严峻的法律环境、体制环境和市场环境,它对制度保障和秩序型构带来制约。未来,我国金融制度要在正式制度、非正式制度和制度环境三个层面谋求供给创新。正式制度供给创新的总体思路:借助地方政府力量,发展中间扩散型制度创新模式;树立金融制度服务实体经济功能观,回归制度本源;加强民营、外资和地方性金融制度供给,夯实制度需求主体。具体的金融制度供给创新对策是:构筑金融产权制度,提升金融组织绩效;保障金融契约履行,稳固金融交易基础;改革金融主体进出与运营制度,保障金融竞争秩序;创新金融管控制度,解锁金融压制体制;完善金融市场中介组织制度,弥补市场与政府失灵。非正式制度供给创新的总体思路:构建有利于促进非正式制度完善的制度保障机制;树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金融价值观,发挥意识形态引导作用;培育夯实金融文化基础。制度环境优化层面,第一要着眼于金融立法、执法、司法三个方面优化法律环境。第二促成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相辅相成、共同发展优化体制环境。最后要优化市场环境。金融转型秩序型构中,制度环境、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三者合力作用发挥极其必要。因此,要夯实制度环境基础,发挥好制度环境支持力作用;要理性建构正式制度,减少与非正式制度的摩擦;还要加强非正式制度与正式制度的融合,保障正式制度实施。惟有三者相辅相成,才能推动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目标顺利实现。
黄斌[8](2016)在《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文中研究指明P2P网贷是互联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普惠金融的要求,既为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更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了的重要来源。我国从国外引入P2P网贷后,短短几年内出现了爆发式增长,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P2P网贷市场,无论是网贷机构及交易量均为世界第一,P2P网贷已作为我国传统金融模式的重要补充。但与此同时,P2P网贷自诞生之初即创新和争议并行,相当一段时期内存在着“三无”现象,即无准入门槛、无行业标准、无机构监管,实践中国内各网贷平台运营也存在良莠不齐的状况。近年来,各地P2P网贷平台轮番上演倒闭潮、出现跑路、恶意携款逃跑等现象,还有不少网贷平台运营模式存在非法集资的嫌疑。这些问题的出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影响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在此背景下,近年来,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正规金融机构开始涉足P2P网贷市场,参与P2P业务并发挥“稳定器”作用。商业银行介入P2P网贷市场不仅扩大了自身的收益来源,而且对稳定网贷市场秩序和保障投资者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P2P网贷的基本民事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民事责任如何?如何看待和解释当前P2P网贷实践中的特殊交易架构安排?如何在P2P网贷中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如何完善相关法律和监管规则?与此同时,针对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象,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和如何做好风险防范?有诸多问题都需要进行研究和探讨。针对这些问题,笔者综合结合了民商法学、金融监管、P2P网贷实践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实践等多方面的知识,对P2P网贷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系统性的研究与分析。本文的内容主要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对P2P网贷的发展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状况进行了法律检视。首先,分析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状况和法律规制状况。一是回顾了国内外P2P网贷发展情况,二是以英国、美国、中国为代表比较了当前国内外P2P网贷的法律规制情况并比较评析其特点及检视其优劣势。总体上,相比较英美等国,我国P2P网贷法律规制滞后性较为突出,但正处于逐渐完善过程中。其次,在概览性地介绍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情况基础上,分析和探讨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必要性和法律上的可行性。再次,在对比分析当前P2P网贷的四种主要运营模式的基础上,分别阐述了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业务的六种主要业务模式,并从法律角度对相关模式的特点和优劣势进行了比较、检视和探讨。第二部分对P2P网贷主要民事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首先,本文指出网贷的主要法律关系以“居间+民间借贷”为核心,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贷居间区别于传统居间的特点,在此基础上,指出网贷居间人除需履行传统居间人的忠实报告义务、勤勉义务以及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外,还需承担有别于传统居间人的法律义务,即高于传统居间忠实报告义务的信息披露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高于传统居间的勤勉义务,还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包括网贷平台系统、客户资金、客户信息安全保障)。随后,分析了网贷居间人违反这些义务而需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最后,当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时,如对其推出的P2P产品与商业银行理财产生混淆,将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文从法律角度将P2P网贷居间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二者在法律性质、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责任、适用监管法规等方面都存在差别,商业银行应在上述法律区别基础上完善管理、业务架构和法律文件。第三部分对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下的民商法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票据质押贷模式、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和见证模式。当前部分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缺乏明确的民商法依据,尚存在一定效力争议,在本章笔者对于三种典型的新型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中前两种为P2P平台普遍适用的模式,第三种为商业银行参与P2P的特殊模式。首先,对票据质押贷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在该模式下票据质押的相关问题(包括缺乏背书的票据质押、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本文认为票据质押缺乏背书并不应一概否认其质押效力。针对票据法与物权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票据质押规定存在差异,笔者提出对于票据质押应区分为票据法上的质押和物权法上的质押的“两分法”,对于票据法上的质押,应以“质押背书”为生效要件,而对于物权法上的质押,以“质押合同+交付”为生效要件。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押和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押在权利证明方式、实现质权的方式、对抗第三人的效果、票据抗辩效果、有无权利担保效力、再背书限制及效力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差异,市场主体在了解两者法律差异的情况下可做出理性选择。此外,对于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网贷中常见的票据质权共享安排及票据质权代理安排,笔者经分析认为,尽管该种模式尚无明文法律规定,但应在“物权法定缓和”趋势的背景下认可相关安排的法律效力,以保障互联网交易参与方的权益和促进相关交易的实现。其次,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进行了分析。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并针对该模式下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认为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可采“将来债权说”,同时特定收益权具有约定权利(而非法定权利)、债权性、相对性、确定性、从属性等法律特点,应尊重相关当事方的意思自治,认可其转让的法律效力,但也应认识到由于该种模式缺乏独立性,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法律局限性,并做好风险控制安排。最后,笔者对商业银行见证模式进行了分析,该种模式是当前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重要模式。本文分析了该模式下主要法律关系及合同架构安排。结合相关司法判例分析了见证人的法律责任,并比较分析了该模式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与居间人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区别,总体上认为网贷见证人的民事法律责任弱于网贷居间人,部分商业银行在选择以见证人身份介入网贷业务在民事法律责任上的考虑具有合理的法理基础。但见证在P2P交易中参与程度较为间接、民事责任相对较轻并不意味着见证不承担法律责任。在未尽职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作为见证人仍可能对相关方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第四部分研究了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首先,论证了P2P网贷中的金融消费者范围的几个重点问题,包括认为网贷投资行为依法可纳入“金融消费范围”,个人投资者和消费信贷个人借款人均应认定为金融消费者,但应将单位投资人和单位借款人、经营性信贷个人借款人排除出金融消费者范围。同时,在P2P网贷领域不宜将投资者区分为一般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并将专业投资者排除出P2P金融消费者范围。其次,以网贷投资者为重点、兼顾网贷借款人的角度分析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人共有的权益包括信息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主要侧重于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则包括资金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受教育权。在P2P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应以投资者权益保护为核心,兼顾借款人权益保护。再次,分析P2P网贷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现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不足、债权保障和维权风险、知情权受损风险、身份信息安全风险以及资金安全性风险等。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从构建事前预防机制、完善事中保障规范,以及加强事后维权机制三大方面十一个具体方面提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规范、整合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建立合格投资者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完善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范、加强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完善网贷信用体系建设、引入推介“适当性原则”、投资“犹豫期”机制、建立网贷保障基金、建立多层次事后纠纷解决机制等。最后,分析了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特别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主要提出商业银行应审慎安排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合理规制格式条款、做好与商业银行理财和代销产品的风险隔离、设置合规的增信措施等。第五部分系统分析了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和防范。分别分析了一般网贷平台以及商业银行参与P2P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本文主要结合民商法理论、P2P和商业银行实务以及相应案例,逐一提示法律风险,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对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针对性。针对一般网贷平台:一是业务模式不当可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相应提出合理设计业务架构和业务模式以避免非法集资风险;二是电子合同签署方式有效性和举证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电子签名形式,引入第三方服务机构以提高电子合同证据采信度等管理措施;三是民间融资安排不规范所导致的法律风险,相应提出规范民间融资方式,确保网贷合同效力;四是如法律架构或权责安排不当,可能导致失权或担责的风险,相应提出妥善安排网贷平台权责的措施。针对商业银行开展P2P业务:一是超经营范围经营和新业务行政许可导致的风险,相应提出尽量基于已有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做好监管沟通;二是“刚性兑付”风险和风险转移问题,相应提出既有效保障投资人权益,又避免P2P风险向商业银行表内传递的措施;三是P2P网贷资金存管风险,相应提出明确界定存管责任,建立合作P2P平台准入筛选机制等措施;四是洗钱风险,相应提出加强客户身份识别等反洗钱措施;第六部分提出网贷立法及监管规则完善建议。总体上,本文提出对P2P网贷要把握好“金融创新与法律规制”的关系,秉持“支持和规范平衡、促进和监管并重”的监管立法原则,在此基础上,从三方面提出完善立法和监管规则的完善建议。首先,提出修订相关配套民商事法律规范,完善P2P网贷业务运行的民商事法律规则的建议。旨在通过完善民商事法律规范认可一些新型交易模式的法律效力,以满足市场参与主体的“意思自治”,以促成交易的实现,并保障市场参与者的权利。包括:一是完善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明确居间人法律责任;二是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的相关监管法规要求,从法律层面更有利于促成电子合同的效力;三是以适当形式对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效力予以认可;四是明确代理质押以及共享质权的法律效力;五是修订票据法律及监管规则,强化票据无因性,为融资性票据留下一定空间,同时采纳“物权法下的票据质押”与“票据法下的票据质押”的“两分法”,并明确两者在法律上的差异,为实践中缺乏背书票据质押的法律效力提供依据。其次,就建立及完善P2P业务的普通适性监管法规体系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鉴于近期P2P网贷风险事件高发态势,本文建议采取“宽严相济、适度从紧”的监管立法尺度。包括:一是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的关系,调整当前的“双负责制”为“以银监监管为主,以地方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机制,消除“行为监管”和“机构监管”职责边界不清问题;二是完善对P2P网贷的准入管理,调整当前的“备案管理”原则为“牌照管理”,加强事前准入审批,并提出资本金标准等准入要求;三是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从机构端、产品端、行为端加强监管,限制规避监管行为;四是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原则;五是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建立“生前遗嘱”机制,并完善破产隔离法律规定。再次,提出了关于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范安排建议。在支持商业银行适度参与P2P网贷活动的同时,增强法律规制和风险防范,促成P2P网贷和传统商业银行相互之间风险隔离,并行不悖地健康发展。包括:一是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的限制性规定,适当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二是处理好“平等性和差异性”关系,制订适合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经营规则;三是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监管容忍度,适当放宽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行政许可;四是金融监管机构需加强对商业银行系P2P的监管监测,避免出现“表表外”业务风险向表内业务的风险传递而导致系统性金融风险。五是加强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等。
冯静[9](2015)在《商法基本原则的选择与司法运用 ——以效益原则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商法基本原则是统帅商事立法、商法研究和商事审判活动的最高准则,是商法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是商法取得独立地位的关键理论架构。长期以来,我国商事立法、商法研究和商事审判实践活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为商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是,对于商法基本原则的归纳、概括和理论研究始终未能取得共识。商事立法活动主要为单行商法的制定和修改,没有制定统一的商法典或者商法通则。在各商事单行法中,受制于立法规格和调整范围的局限,不可能对商法基本原则进行概括性规定。商法学理论研究虽然对商法基本原则有所涉猎,但学界对于商法总论的研究所投入的热情远低于对具体商法部门的研究,这一状况也导致我们对商法基础理论的把握,特别是对商法总则内容的理解始终未能摆脱《法国商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之窠臼,基本上还停留在19世纪的认知水平上。须知,现今据《德国商法典》颁布业已超过一百年。两部着名的商法典如今早已被丰富新颖的单行法所掏空,现行有效的条文寥寥无几,这一现象被称之为“解法典化”。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之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促使商事活动面貌发生了极大的转变,特别是近20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类社会已经正式由工业化时代进入了信息化时代,以电子商务为代表的新兴交易方式深刻地改变了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方式,也对既有地交易规则和有关商事交易的法律产生极大的冲击。如果我们今天仍然抱残守缺地坚持一二百年前确定的商法体系,特别是商法总则体系,无疑是削足适履,其结果必定南辕北辙。新的时代形势要求理论研究做出敏锐的适应和转变,这一转变不仅体现在对具体商法规则研究上的转变,还应体现在对商法基本原则的转变之上。新的商事交易方式,必定孕育或要求新的商事精神,而商法基本原则正是沟通商事精神与商法精神的桥梁,是商事活动精神在商法制定和适用上的具体体现。除商法研究之外,商事审判实践也存在商法基本原则缺位的情况。由于我国采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商法规范与民法规范被混杂规定在一起,法官对于商法规则的识别和判断存在一定障碍,而对于商法基本原则所承载的商法精神、商法价值观也缺乏充分认识,以至于在商事审判实践中,难以正确理解并适用商法规范,特别是在遇到新类型商事纠纷而法律规定阙如的情况下,不能够及时运用商法基本原则创造性地做出裁判决定,以至于造成裁判结果的不妥当。可见,对商法基础理论,特别是对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于完善商事立法、深入商法理论研究、推动商事裁判合理化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本文以研究商法基本原则为内容,主要以商事交易效益原则为视角,研究方法采取案例类型化的方法。出于基本原则的概括性和抽象性,本文除对基本原则进行必要的论理说明之外,主要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入手,探求在具体案件裁判过程中,法官应如何运用商法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并适用法律,特别是当法律出现漏洞,或者对法律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出现争议之时,应如何运用基本原则填补漏洞、化解争议,以求案件裁判结论的稳妥,以求同案同判目标之达成。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绪论部分对商法总论以及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括进行了梳理,对学术界主要观点进行了综述,指出商法研究的现状与困境,分析了造成这一局面的现实原因与理论原因。随后,对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的意义进行了归纳和阐发,指出商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对于商事立法、商法研究和商事审判所具有的重大意义。最后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方法,即以案例类型化为主的研究方法。第一章研究商法原则的表现与界定。首先研究了商法原则与商法价值、商法原则与商法规则的关系,认为商法最主要的价值是效益,商法原则是商法价值的表现与呼应;指出商法原则的指导、评价、漏洞补充功能,以及如何在商事审判思维下对商法原则进行司法运用。在比较各家学说基础上,提出商法的三大原则,即商事主体强化原则、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和商事交易安全原则。商事主体强化原则主要针对商主体的准入资格和退出机制,目的在于确保合格的商主体进入市场交易。商事交易效率原则和安全原则主要针对商行为,目的在于确保营利性的商事活动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这三个原则构成有机的整体,但商事交易效益原则是商法的核心原则。此外,研究商法基本原则不可回避与民法基本原则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关系问题,对三大部门法基本原则以及三法之间的关系进行必要的厘清,也是正确界定商法原则的理论前提。第二章主要研究商事交易效益原则。所谓商事交易的效益,其含义就是盈利。因此,保护盈利是商法的基本立法政策,也构成商法的价值观。经济学上基本的分析模型就是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为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交易主体总是千方百计地降低交易成本,因此简便交易、降低交易成本也就体现了商法的效益原则。现代商场瞬息万变,法律调整亦应适应商事交易活动的特点,其制度设计应以促成交易迅捷为目标,这也为商法效率原则所要求。最后,面对商人间谋求盈利的交易安排,即使发生纠纷和争议,法律也应最大限度地保持谦抑,秉持适度干预的底线。该章结合案例,分别从保护盈利、交易简便、交易迅捷的角度对效益原则进行充分阐述。第三章主要研究效益原则和其他原则的关系,强调了商事交易效益原则对商事主体强化原则、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渗透。这里所阐述的渗透,指的是商事主体强化、交易安全的终极目标是为了实现商事交易效益。商事主体强化原则下,市场准入要求商事主体具备市场活动的必要条件,市场退出是将危机市场秩序的商事主体及时消亡,风险分散通过公司有限责任等途径降低商事主体运用风险,这些都是为了塑造一个能创造社会效益的商事主体。商事交易安全原则下,公示主义的目的就在于扭转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不安全状态,外观主义强调从商行为外观确定法律行为效力,特定商行为的要式要求也绝非为了提高交易成本,而是为了交易安全,良好的交易安全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促进交易效益。
杨武[10](2015)在《汉口银行公会研究(1920-1938)》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商会史研究的深入发展,同业公会研究逐渐受到学界重视,并呈现出研究的繁荣景象。作为其中重要的同业公会组织,银行公会研究所取得的丰硕成果令人侧目。但检视其发展成果,不难看出以往学界多把视角集中于上海一隅,多层次全方位探讨上海银行公会的组织活动及与上海经济社会的关系,而甚少关注汉口等其他城市银行公会的发展情况。地域不同,同业组织间所呈现的面貌各异,组织结构和行业属性的地方特色亦更为明显。本文以汉口银行公会(1920——1938)为研究对象,先后论述了汉口银行公会的产生、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汉口银行公会与汉口商会、汉口钱业的互动关系,汉口银行公会与银行业的发展、对地方社会的作用等。试图呈现出在复杂多态的汉口金融环境中,汉口银行公会如何利用行业组织平台维护自身利益,如何促进金融业发展壮大等自身问题,揭示出近代汉口地方政治、经济、金融环境对于汉口银行公会的组织架构、职能设置、发展兴衰的深刻影响,继而透视出汉口金融生态环境与汉口银行公会制度运作方面的复杂互动关系。本文认为,汉口银行公会的兴起是近代行业市场发展与政府力量合力促成的结果。在汉口银行业日益壮大的情况下,如何寻求一种银行间的服务平台,保障各银行利益成为当时的当务之急,而政府为了便利管理行业市场,积极通过法律手段促使这种同业间联合法律化。汉口银行公会诞生之后,受制于总分行体系的特殊结构和现实环境,其领导体系与运行机制几经波折,在30年代中期才逐步定型。汉口银行公会与汉口商会的关系经历了由依赖到排距再到合作的过程,30年代《商会法》的颁布并没有改变两者的实际合作关系;汉口银行公会与汉口钱业公会既竞争又合作,随着彼此实力的此消彼长,汉口银行公会逐渐占据了市场的主导地位。汉口银行公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自我发展和完善机制,更有赖于内外有序的网络结构。汉口银行公会积极创办《银行杂志》,引介与传播银行业理论知识,开办汉口银行公会夜校,培养银行业专门人才,并跨出封闭的世界,积极参与金融业活动,开阔了眼见,促进了银行业的发展。同时汉口银行公会还在地方社会中积极发挥作用,如驱逐劣币、支持币制改革、规范地方金融秩序,保障地方金融业良性发展,后又承购公债、投资市政建设、参与社会救济,促进地方的社会建设。
二、认真贯彻实施《票据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认真贯彻实施《票据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论文提纲范文)
(1)票据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票据诈骗罪主观方面疑难问题 |
2.1 票据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
2.1.1 票据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论争议 |
2.1.2 本文观点 |
2.1.3 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 |
2.2 票据诈骗罪的间接故意 |
2.2.1 票据诈骗罪的间接故意理论的争议 |
2.2.2 本文观点 |
第3章 票据诈骗罪的客观方面疑难问题 |
3.1 关于“使用”理解 |
3.1.1 “使用”的内涵 |
3.1.2 “使用”的时间节点 |
3.2 对“伪造、变造”“作废”票据的理解 |
3.3 关于“冒用”的理解 |
3.4 对“空头支票”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理解 |
3.4.1 对“空头支票”的理解 |
3.4.2 对“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的理解 |
3.5 对“签发无资金保证”与“出票作虚假记载”票据的理解 |
3.5.1 对“签发无资金保证”汇票、本票的理解 |
3.5.2 “出票作虚假记载”汇票、本票的理解 |
第4章 电子票据诈骗与非法补记空白支票的认定 |
4.1 电子票据诈骗应受票据诈骗调整 |
4.2 非法补记空白支票的认定问题 |
第5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2)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论文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及修改原则 |
2.1 票据法修改的必要性 |
2.2 票据法修改应坚持的原则 |
2.2.1 维护票据流通 |
2.2.2 保障交易安全 |
2.3 票据法的应修改范围及本文之选择 |
第3章 我国票据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3.1 票据无因性的立法瑕疵 |
3.1.1 未明确票据无因性原则 |
3.1.2 现行法与无因性原则的冲突 |
3.2 空白票据制度的立法缺陷 |
3.2.1 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过窄 |
3.2.2 空白票据效力规定不清 |
3.2.3 补记不符合约定的后果不明 |
3.3 背书伪造风险承担的规则混乱 |
3.3.1 被伪造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
3.3.2 持票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
3.3.3 付款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
3.3.4 真实签章人风险承担的现行法分析 |
第4章 对域外票据相关立法的比较考察 |
4.1 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比较考察 |
4.1.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
4.1.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
4.2 关于空白票据制度的比较考察 |
4.2.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
4.2.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
4.3 关于背书伪造风险承担的比较考察 |
4.3.1 日内瓦法系的相关规定 |
4.3.2 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
第5章 对完善我国票据立法的建议 |
5.1 正面确立票据相对无因性原则 |
5.1.1 以票据无因性为原则 |
5.1.2 以票据有因性为例外 |
5.2 优化空白票据制度 |
5.2.1 拓宽空白票据的适用范围 |
5.2.2 明确空白票据的效力 |
5.2.3 明确不符合约定补记的后果 |
5.3 合理规定背书伪造风险的承担 |
5.3.1 确定被伪造人的风险承担 |
5.3.2 调整对善意持票人的保护 |
5.3.3 明确付款人的形式审查义务 |
第6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探究 ——以立罪逻辑、法益保护、界分机制为范畴(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1 问题的提出 |
1.1 案情介绍 |
1.1.1 宁夏宝塔集团案 |
1.1.2 台州恒慈进出口贸易公司案 |
1.2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 |
1.2.1 立罪逻辑 |
1.2.2 法益保护选择 |
1.2.3 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界分处理机制 |
2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 |
2.1 立罪至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行为立罪的应然逻辑 |
2.1.1 立罪至后逻辑产生的背景 |
2.1.2 立罪至后逻辑下的法律规制程序 |
2.2 无先而后: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罪逻辑规则之背离 |
2.2.1 当前我国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立罪逻辑 |
2.2.2 无先而后情形在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的体现 |
3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的法益保护倾向 |
3.1 秩序维护: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益保护之选择 |
3.1.1 秩序法益观形成的背景 |
3.1.2 秩序法益观在司法实践中的局限性 |
3.2 利益保护: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法益保护之转向 |
3.2.1 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定义 |
3.2.2 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先进性 |
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的界分处理机制 |
4.1 刑民交叉: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常见的案件类型 |
4.2 刑事优先: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中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原则 |
4.2.1 现有处理机制的局限 |
4.2.2“争议性刑民交叉案件”的认定及处理 |
5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立罪及处理机制的完善 |
5.1 落实刑法补充性原则 |
5.2 形成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 |
5.3 完善刑民交叉案件中的处理机制 |
6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票据融资创新法律问题研究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与历程 |
第一节 票据功能演进的法理基础 |
一、票据流通性内涵的演进 |
二、本票的法理基础:无条件承诺函 |
三、汇票与支票的法理基础:无条件支付指令 |
第二节 票据功能演进的历程 |
一、支付与汇兑:流通货币的替代 |
二、结算与流通:资本循环的纽带 |
三、信用与融资:商业信用的物质载体 |
第三节 票据功能在我国的演进 |
一、古代:商业抑制下商事习惯的载体 |
二、近代:商业信用雏形建立的依托 |
三、现代:支付现代化的主要工具 |
第二章 新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的再探索 |
第一节 新社会经济环境的表现形式 |
一、交易媒介去现金化 |
二、支付体系电子化 |
三、交易方式去中介化 |
第二节 社会经济环境下票据价值的再探索 |
一、电子票据对纸质票据的替代 |
二、支付功能向融资功能的演进 |
三、签发主体向中小企业的倾斜 |
第三节 票据融资的博弈与制度回归 |
一、票据融资的功能定位 |
二、支持实体经济与防止资金空转的博弈 |
三、票据融资的法律制度回归 |
第三章 票据融资的法律困境 |
第一节 真实贸易背景的法律困境 |
一、真实贸易背景与绝对无因性的价值导向 |
二、真实贸易背景要求在法律实践中的矛盾 |
三、真实贸易背景审查制度的反思 |
第二节 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的法律困境 |
一、背书转让与单纯交付的价值导向 |
二、单纯交付效力的法理争议 |
三、单纯交付效力不确定定对票据融资的阻碍 |
第三节 票据贴现主体适当性的法律困境 |
一、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违法说 |
二、从事资金支付结算合法说 |
三、票据贴现主体违法性不确定对票据融资的阻碍 |
第四章 票据融资的实践与反思 |
第一节 票据收益权融资的实践与反思 |
一、票据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二、票据收益权融资尝试的瑕疵 |
三、票据收益权法律规避行为的风险 |
第二节 互联网票据融资的实践与反思 |
一、域外互联网票据融资实践 |
二、互联网票据融资模式的比较 |
三、我国互联网票据融资的适当性争议 |
第三节 融资性票据的实践与反思 |
一、域外融资性票据的实践 |
二、融资性票据的比较与借鉴 |
三、我国融资性票据的开放与限制 |
第五章 票据融资的出路——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创新 |
第一节 电子票据标准化的法律基础 |
一、电子票据标准化的逻辑起点 |
二、电子票据权利等分的法律分析 |
三、电子票据凭证等分的法律分析 |
四、电子票据份额向标准化债权的转换 |
第二节 电子票据份额对《票据法》的适用与调整 |
一、功能等同原则下电子票据份额的界定 |
二、电子票据份额真实性的保护 |
三、电子票据份额质押生效要件的调整 |
四、电子票据份额追索权的豁免 |
第三节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的票据融资制度创新 |
一、电子票据交易制度 |
二、电子票据中央对手方净额结算制度 |
三、电子票据评级与增信制度 |
四、电子票据做市商制度 |
第四节 电子票据融资在金融科技下的进阶 |
一、数字票据的法律性质 |
二、数字票据对电子票据真实性保护的提升 |
三、智能合约对票据信用模式的改进 |
四、信用流转凭证为目标的票据融资发展方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览 |
1.3.2 国内外研究具体内容综述 |
1.4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进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1.5 全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界定 |
2.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概念 |
2.1.1 概念界定的问题梳理 |
2.1.2 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辨正 |
2.1.3 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 |
2.1.4 法律规范冲突之定位 |
2.1.5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之内涵 |
2.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特征 |
2.2.1 冲突规范间的特定关联性 |
2.2.2 冲突过程的金融与法律之互相嵌入性 |
2.2.3 冲突内容的动态常变性 |
2.2.4 冲突形式的多元性、多层次性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及其原因 |
3.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 |
3.1.1 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 |
3.1.2 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 |
3.1.3 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 |
3.1.4 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 |
3.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主要原因 |
3.2.1 立法技术层面:欠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衔接的考量 |
3.2.2 立法理念层面:缺乏法益判断的统一标准 |
3.2.3 立法权能层面:权力博弈及司法识别标准缺位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的前置性理论依据 |
4.1 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的契合 |
4.2 识别判断: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 |
4.3 法秩序的统一:关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
4.3.1 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标准: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
4.3.2 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判断: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衔接 |
4.4 法益的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 |
5.1 冲突解决的原则 |
5.1.1 坚持刑法谦抑主义 |
5.1.2 倡导“规制缓和” |
5.2 冲突解决的具体规则 |
5.2.1 位阶的效力性规则 |
5.2.2 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规则 |
5.2.3 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则 |
5.3 冲突解决的具体方法 |
5.3.1 单一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3.2 多种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7)中国金融转型秩序的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2.1 研究思路 |
1.2.2 研究方法 |
1.3 创新之处 |
1.4 框架结构 |
第二章 文献述评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2.3 国内外研究评价 |
第三章 金融转型秩序的分析框架 |
3.1 概念界定 |
3.1.1 秩序 |
3.1.2 金融转型 |
3.1.3 金融转型秩序 |
3.2 金融转型秩序的决定因素 |
3.2.1 一般影响因素 |
3.2.2 金融制度是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决定因素 |
3.3 金融转型秩序制度分析的理论基础 |
3.3.1 新制度经济学基本理论 |
3.3.2 转型经济学基本理论 |
3.3.3 金融发展理论 |
3.4 金融转型秩序分析框架的建立 |
3.4.1 金融转型秩序型构中制度变量的引入 |
3.4.2 金融转型秩序三维制度分析框架 |
3.4.3 转型经济学、金融发展理论研究方法和理念的渗透 |
第四章 对我国金融转型秩序的评价 |
4.1 评价思路和标准 |
4.2 我国金融转型秩序评价指标的选取 |
4.2.1 选取原则 |
4.2.2 我国金融转型秩序评价指标体系框架 |
4.3 转型期我国金融系统构成要素协调性评价 |
4.3.1 金融主体协调发展状态评价 |
4.3.2 金融工具与市场协调发展状态评价 |
4.3.3 金融内外协调发展状态评价 |
4.3.4 金融各构成要素协调发展功效评价 |
4.4 转型期我国金融稳定性评价 |
4.4.1 我国金融稳定性评价的指标体系 |
4.4.2 我国金融稳定性的测度 |
4.5 转型期我国金融主体有序性评价 |
4.5.1 进出有序性评价 |
4.5.2 运营有序性评价 |
4.6 我国金融转型秩序失序诱因初探 |
4.6.1 经济和金融转型没有到位 |
4.6.2 信任基础的缺失 |
4.6.3 金融系统内在扩张性与不稳定性 |
4.6.4 金融转型过程中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双重存在 |
4.6.5 制度支持不足 |
4.6.6 不同利益群体的纷争与阻滞 |
第五章 中国金融转型秩序的正式制度分析 |
5.1 正式制度对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作用机理 |
5.2 我国的金融正式制度演进与金融转型秩序型构历程 |
5.2.1 1978-1994 年金融制度演进与秩序型构 |
5.2.2 1995-2001 年金融制度演进与秩序型构 |
5.2.3 2001年至今的金融制度演进与秩序型构 |
5.3 我国金融正式制度需求分析 |
5.3.1 谁是金融正式制度需求的主体 |
5.3.2 利益主体需求特点及作用机制 |
5.4 我国金融正式制度供给分析 |
5.4.1 我国金融正式制度供给的影响因素 |
5.4.2 国家控制金融资源成为主要供给形式的内在逻辑 |
5.5 我国金融正式制度供求非均衡对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影响 |
5.5.1 我国金融正式制度供求非均衡的表现 |
5.5.2 我国金融强制性制度变迁与金融转型秩序型构 |
5.6 我国金融正式制度之于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现实困境分析 |
5.6.1 我国金融压制体制与秩序型构目标的冲突 |
5.6.2 我国金融契约、产权制度与金融交易秩序 |
5.6.3 我国金融主体行为规则与金融竞争秩序 |
5.6.4 我国政府治理与金融管控秩序 |
第六章 中国金融转型秩序的非正式制度分析 |
6.1 非正式制度及其对秩序型构的作用机理 |
6.1.1 非正式制度的构成与特点 |
6.1.2 非正式制度对秩序型构的作用机理 |
6.2 转型期我国金融领域非正式制度困境与经济根源 |
6.2.1 非正式制度环境初始条件 |
6.2.2 转型期我国金融领域非正式制度之困 |
6.2.3 转型期我国金融领域非正式制度困境形成的经济根源 |
6.3 金融领域的非正式制度对我国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影响机理与二重作用 |
6.3.1 金融领域的非正式制度对我国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影响机理 |
6.3.2 非正式制度对我国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二重作用 |
第七章 中国金融转型秩序的制度环境分析 |
7.1 制度环境对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作用机理 |
7.2 转型期中国金融制度环境考察 |
7.2.1 我国金融转型法律环境考察 |
7.2.2 我国金融转型体制环境考察 |
7.2.3 我国金融转型市场环境考察 |
第八章 进一步推动中国金融转型的制度供给与创新对策研究 |
8.1 转型期金融正式制度供给与创新对策 |
8.1.1 总体思路 |
8.1.2 构筑金融产权制度,提升金融组织绩效 |
8.1.3 保障金融契约履行,稳固金融交易基础 |
8.1.4 改革金融主体出入与运营制度,保障金融竞争秩序 |
8.1.5 创新金融管控制度,解锁金融压制体制 |
8.1.6 完善金融市场中介组织制度,弥补市场与政府失灵 |
8.2 转型期金融非正式制度创新对策 |
8.2.1 观念先行机制 |
8.2.2 正式制度保障机制 |
8.2.3 金融文化支持机制 |
8.3 转型期制度环境优化措施 |
8.3.1 法律环境优化措施 |
8.3.2 体制环境优化措施 |
8.3.3 市场环境优化措施 |
第九章 金融转型秩序型构中的制度合力 |
9.1 我国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目标 |
9.2 金融转型秩序的构建——演进共生路径 |
9.3 利益协调是根本 |
9.4 制度合力与金融转型秩序型构 |
9.4.1 制度环境对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作用特点 |
9.4.2 正式制度对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作用特点 |
9.4.3 非正式制度对金融转型秩序型构的作用特点 |
9.4.4 以制度合力塑金融转型秩序 |
第十章 结论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10.1 研究的主要结论 |
10.2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本论文创新点 |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P2P网贷发展状况及其法律检视 |
1.1 国内外P2P网贷发展及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1.1 国内外P2P网贷开展的情况 |
1.1.2 当前国内外P2P网贷法律规制状况检视 |
1.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现状及评析 |
1.2.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现状 |
1.2.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 |
1.3 P2P网贷主要运营模式和商业银行参与P2P主要模式的法律评析 |
1.3.1 当前P2P网贷的主要运营模式及评析 |
1.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业务模式及评析 |
2 P2P网贷主要法律关系辨析 |
2.1 P2P网贷法律关系之核心:“居间+民间借贷” |
2.1.1 P2P网贷中介与相关方构成居间合同关系 |
2.1.2 P2P网贷投资人与交易相对方之间构成民间借贷或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关系 |
2.2 P2P网贷居间与传统居间的比较 |
2.2.1 网贷居间的特点 |
2.2.2 网贷居间人的义务 |
2.2.3 网贷居间人的民事责任 |
2.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与商业银行理财的差异 |
2.3.1 法律性质 |
2.3.2 民事权利和义务 |
2.3.3 民事责任 |
2.3.4 适用监管规则 |
3 P2P网贷新型运营模式中典型民商法问题 |
3.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下票据质押 |
3.1.1 P2P票据质押贷模式简述 |
3.1.2 票据质押缺乏背书的问题 |
3.1.3 票据质权共享及票据质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
3.2 特定资产受益权转让 |
3.2.1 资产收益权转让模式简述 |
3.2.2 P2P网贷特定资产收益权的产生 |
3.2.3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发展及法律依据 |
3.2.4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性质 |
3.2.5 特定资产收益权的法律特点 |
3.2.6 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
3.2.7 特定资产收益国权转让的法律缺陷及弥补 |
3.3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特殊模式—网贷见证 |
3.3.1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模式简述 |
3.3.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见证原因分析 |
3.3.3 见证在实务中的运用及其法律性质 |
3.3.4 商业银行见证的民事责任 |
3.3.5 P2P网贷中商业银行见证与居间的法律差异 |
4 P2P网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
4.1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界定 |
4.1.1 P2P网贷是否存在金融消费者 |
4.1.2 P2P网贷单位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3 P2P网贷个人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4 P2P网贷专业投资者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1.5 P2P网贷个人融资方是否属于金融消费者 |
4.2 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内容 |
4.2.1 网贷投资者和网贷借款者均享有的权益 |
4.2.2 主要为网贷投资者享有的权益 |
4.3 当前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4.3.1 法律保障不足 |
4.3.2 债权保障和维权问题 |
4.3.3 知情权受损及信息不对称 |
4.3.4 身份信息泄露问题 |
4.3.5 资金安全性问题 |
4.4 加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措施 |
4.4.1 构建事前预防机制 |
4.4.2 完善事中保障规范 |
4.4.3 加强事后维权机制 |
4.5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应注意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
4.5.1 审慎处理客户信息使用和转移 |
4.5.2 合理规制格式条款 |
4.5.3 妥善安排与银行产品风险隔离 |
4.5.4 适当设置合规增信措施 |
5 P2P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 一般网贷平台经营的主要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1 非法集资风险及防范 |
5.1.2 电子合同有效性风险及防范 |
5.1.3 民间融资法律风险及防范 |
5.1.4 交易架构安排风险及防范 |
5.2 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特别法律风险及防范 |
5.2.1 新业务许可风险及防范 |
5.2.2 “刚性兑付”及交叉传递风险及防范 |
5.2.3 网贷资金存管风险及防范 |
5.2.4 洗钱风险及防范 |
6 P2P网贷立法及监管完善建议 |
6.1 完善P2P网贷运行民商事法律规则 |
6.1.1 完善网贷民间法律规范 |
6.1.2 调整电子签名及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范 |
6.1.3 明确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法律效力 |
6.1.4 确认代理抵/质押及共享抵押/质权法律效力 |
6.1.5 修订网贷票据业务相关法律规范 |
6.2 完善P2P网贷的普适性监管法规体系 |
6.2.1 理顺中央监管与地方监管关系 |
6.2.2 加强P2P网贷平台准入管理 |
6.2.3 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穿透式监管 |
6.2.4 建立P2P网贷反洗钱监管规则 |
6.2.5 完善P2P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6.3 完善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规范 |
6.3.1 适当调整商业银行投资限制性规定 |
6.3.2 制订适合商业银行的P2P网贷经营规则 |
6.3.3 提高商业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容忍度 |
6.3.4 强化商业银行系P2P网贷监管监测 |
6.3.5 加强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协作 |
结束语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9)商法基本原则的选择与司法运用 ——以效益原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现状与困境:我国商法基本原则研究状况剖析 |
二、体系与指导:确立商法原则的重要意义 |
三、方法论:案例类型化分析的方法 |
第一章 商法原则的表现和界定 |
第一节 商法原则、规则与价值 |
一、商法原则与商法价值 |
(一)商法原则的概念 |
(二)商法价值的内涵和外延 |
(三)商法原则和商法价值的关系 |
二、商法原则与商法规则 |
(一)原则与规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与新自然法学派之争 |
(二)商法原则与商法规则的关系 |
三、商法原则的司法运用 |
(一)商法原则的功能 |
(二)商事审判思维的理解 |
(三)商事审判思维下商法原则的司法运用 |
第二节 商法基本原则分析 |
一、商事主体强化原则 |
二、商事交易效益原则 |
三、商事交易安全原则 |
四、商法各原则之间的关系 |
第三节 与民法、经济法原则的界定 |
一、商法原则与民法原则的契合和厘清 |
二、商法原则与经济法原则的界限和共通 |
第二章 商事交易效益原则的司法运用 |
第一节 效益原则对保护盈利目的的实现 |
一、从违约金调整谈商人盈利的保护 |
(一)从法院判决的内在逻辑看我国违约金调整规则的不足 |
(二)违约金的类型和功能区分 |
(三)我国违约金制度功能的定位及反思 |
(四)保护盈利原则与商事合同违约金调整规则的确立 |
二、从企业借贷效力谈企业盈利的合理保护 |
(一)从企业借贷效力判决演变看商事审判思维变化 |
(二)保护盈利原则下的企业借贷效力分析 |
(三)保护盈利原则与企业借贷规则的冲突和协调 |
三、保护盈利原则对“对赌协议”效力的考量 |
(一)“对赌协议”概念、内容及性质阐述 |
(二)“海富案”折射的商事审判思维 |
(三)评判“对赌协议”效力的商法原则 |
(四)保护盈利原则下“对赌协议”效力再评述 |
第二节 效益原则对商事交易简便的内生要求 |
一、从商事留置权制度谈商事交易的简便性 |
(一)商事留置权制度规则设置 |
(二)商事留置权的构成要件—兼谈与民事留置权的区别 |
(三)商事留置权规则与交易简便原则 |
二、从票据的文义性、无因性和要式性谈商事交易方式的格式化 |
(一)票据行为的文义性对交易简便原则的反映 |
(二)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对交易简便原则的反映 |
(三)票据行为的要式性对交易简便原则的反映 |
(四)提单转让格式化对交易简便原则的反映 |
第三节 效益原则对商法上“期间”制度的影响 |
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解除权异议起诉期间的民、商法思维解读 |
(一)对案例判决要旨的分析 |
(二)民、商法思维下的解除权制度辨析 |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适用关系在解除权问题上的处理 |
二、商事交易迅捷原则对短时效制度的影响 |
(一)海商法的短时效规定 |
(二)票据法的短期时效规定 |
第三章 效益原则向其他原则的渗透 |
第一节 效益原则对商事主体强化原则的渗透 |
一、效益原则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
(一)公司资本制度的演化路径 |
(二)公司资本制度变革评述 |
(三)新公司资本制度下的效益与安全 |
(四)新公司资本制度下对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的认定 |
二、效益原则对市场退出的影响 |
(一)公司僵局解散的司法判决演变及评述 |
(二)效益原则对公司僵局解散的影响 |
三、效益原则对风险分散功能的影响 |
(一)有限责任制度与效益原则 |
(二)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与效益原则 |
第二节 效益原则对商事交易安全原则的渗透 |
一、效益原则对公示主义的影响 |
(一)股权转让登记公示与效益原则 |
(二)证券信息披露制度与效益原则 |
二、效益原则对外观主义的影响 |
(一)意思表示瑕疵与商事法律行为效力 |
(二)表见代表与效益原则 |
三、效益原则对要式主义的影响 |
(一)从股东知情权纠纷看公司账簿设置的要式要求 |
(二)股东知情权中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
四、效益原则下情事变更和商业风险之辨析 |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基本内涵和法律发展 |
(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三)从情事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看安全与效益的平衡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汉口银行公会研究(1920-193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主题、方法与框架 |
第一章 近代汉口的商业发展与银行公会的兴起 |
第一节 近代汉口工商业的发展与银行业的勃兴 |
一、近代汉口的工商业发展概述 |
二、汉口银行业的勃兴 |
第二节 汉口银行公会的兴起与组织嬗替 |
一、汉口银行公会的创设 |
二、汉口银行公会的组织嬗替 |
第二章 汉口银行公会的组织结构与运行机制 |
第一节: 汉口银行公会的会员结构和领导结构 |
一、会员结构 |
二、领导结构 |
第二节: 总分行体系下的金融架构及其影响 |
一、总分行下的金融架构与职能设置——以上海银行为中心的探究 |
二、总分行架构对汉口银行公会的影响 |
第三节: 汉口银行公会的运行机制 |
一、早期的运行机制 |
二、30年代的运行机制 |
第三章 汉口银行公会与地方商人团体 |
第一节 汉口银行公会与汉口商会的关系 |
一、依仗与信赖 |
二、信赖中的排拒 |
三、重新走向合作 |
第二节 汉口银行公会与钱业公会关系之研究 |
一、错位竞争下的银钱冲突与合作 |
二、国家介入下的银钱关系新常态 |
第三节 社会变动下的商银钱互动关系研究 |
一、商钱特殊关系下的银钱矛盾及调解 |
二、社会变动下的三方应对及合作 |
第四章 汉口银行公会与汉口地方银行业 |
第一节 现代新知识的引介与传播——创办《银行杂志》 |
一、《银行杂志》的创办与定位 |
二、《银行杂志》的功能与作用 |
第二节 专业银行知识与实务的培养——开办汉口银行公会夜校 |
一、夜校的创办及组织运作 |
二、课程设立及人才培养 |
三、教学管理 |
第三节 跨出封闭的世界——汉口银行公会的埠际金融交往 |
一、参加全国银行业联合会议 |
二、参与编订全国银行统一会计科目 |
第五章 汉口银行公会与地方经济社会 |
第一节 汉口银行公会与地方金融发展 |
一、驱逐劣币 |
二、支持币制改革 |
三、规范地方金融秩序 |
第二节 汉口银行公会与地方社会建设 |
一、积极承购政府公债 |
二、集资社会建设 |
三、参与社会救济 |
结语 |
一、常量与变量之间:汉口银行公会的行为逻辑 |
二、本地化与自由化:区域金融中心下的银行公会及其制度走向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 汉口银行公会大事年表(1920——1938) |
附录二、汉口银行公会章程(1923年修改) |
后记 |
四、认真贯彻实施《票据法》维护经济金融秩序(论文参考文献)
- [1]票据诈骗罪疑难问题研究[D]. 万军. 南昌大学, 2020(01)
- [2]我国票据法修改热点问题研究[D]. 魏晗羽. 沈阳工业大学, 2020(01)
- [3]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探究 ——以立罪逻辑、法益保护、界分机制为范畴[D]. 王诗雯. 北京交通大学, 2020(04)
- [4]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5]票据融资创新法律问题研究 ——以电子票据标准化债权为基础[D]. 黄骜.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6]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D]. 项婷婷. 湘潭大学, 2019(12)
- [7]中国金融转型秩序的制度分析[D]. 王芳. 西北大学, 2016(05)
- [8]P2P网贷法律问题研究—兼论商业银行参与P2P网贷的法律问题[D]. 黄斌. 武汉大学, 2016(01)
- [9]商法基本原则的选择与司法运用 ——以效益原则为视角[D]. 冯静. 华东政法大学, 2015(04)
- [10]汉口银行公会研究(1920-1938)[D]. 杨武. 华中师范大学, 20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