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矿山安全卫生执法在实践中前进(论文文献综述)
黄心如[1](2020)在《我国尘肺病问题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与运行演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尘肺病是我国目前最严重的职业病,占职业病发病总人数的90%左右,中国尘肺病患者人数在2019年已超过97.5万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87.3万例。近年来,尘肺病整体发病仍呈高发趋势,每年以2.6万例速度增长。尘肺病患者的高发行业范围正在逐步扩大,不仅包括金属矿山及非金属矿山开采,还覆盖到了机械制造、冶炼、建筑、筑路、水电等众多行业。尘肺病作为一种严重的职业病存在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这不仅严重损害患者的生理机能和心理健康,还危及患者婚姻、家庭及社会功能,给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随着我国尘肺病问题的日益严峻,如何在实现安全生产、健康劳动的管理目标进程中,解决职业健康损害问题、克服当前政府单一治理成效不显着难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亟待解决的重大议题。协同治理在管理行为科学研究领域的模式创新、网络结构升级及治理成效提升方面均呈现出极大优势,因此构建跨部门、跨领域的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系统是突破目前治理困境的必然要求与可选路径。本研究在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概念界定基础上,从认知性、耦合性和演化性的“协同”视角探析中国尘肺病协同治理系统的构成要素、耦合边界及结构特征,系统刻画了基于主体-关系-结构的五类异质性行动治理主体协同治理模式,明晰了协同治理多主体互动机理,结合质性研究,构建不同网络群体关系的协同共治情境下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理论模型。在此基础上,通过问卷数据和质化分析结果,运用统计学方法对尘肺病治理系统中多主体互动要素及其对整体治理成效的影响作用机制进行分析。进一步地,基于多层神经网络和社会网络建模等方法构建了多主体协同交互要素和网络要素混合干预下的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网络系统,并运用系统仿真方法对多主体进行非线性行为建模,实现在不同情境要素作用下的行为选择。最后,基于实证和仿真结果针对性地设计了尘肺病协同治理多主体协同共赢政策体系。具体研究内容及结论如下:一是多元协同视域下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理论建构。(1)确定了政府、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组织以及尘肺病患者主体的基本构成要素,进而厘清了以引导层-执行层-收益层为主的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网络结构。(2)在此基础上,依据社会偏好理论,从自利性、惠他性对尘肺病多主体治理行为进行剖析。(3)依据多元耦合秩序表达提出了“强厌恶互斥-弱厌恶互斥-弱互惠协作-强互惠协作-互惠共赢”演化路径。二是尘肺病协同治理多主体交互模型构建及量化研究。(1)通过质性研究厘清了尘肺病协同治理多主体间互动机理,从任务层面(信息、业务、职能、渠道、发展交互)和情感层面(认知、认同、信任、依赖水平)这两个层面对主体间的互动现状进行分析,研究发现,同一主体在对不同主体交互感知中存在一定的双向冲突性,即尘肺病患者对用人单位交互感知最低,用人单位对尘肺病患者交互感知也最低。(2)交互主体之间整体关系感知质量呈现趋近态势,其中不同主体的情感交互感知均呈现出排序一致性,即依赖水平<信任水平<认同水平<认知水平,交互主体之间关系质量处于表层情感认知状态。(3)整体来看,不同主体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感知水平偏低,其中尘肺病患者与用人单位的“困顿型”占比最大,而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型”占比相对较大且在多主体互动中起到良性助推作用。三是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型构建及实证分析。基于质性分析构建了囊括主因素、关系因素以及结构因素的尘肺病系统治理结构框架。实证分析结果显示:(1)不同主体尘肺病协同治理处于中等偏低水平,具体地,年龄小于30岁、未婚、家庭月收入在1000-2000元区间内、学历水平在小学及以下、家庭成员数在6人及以上、工作年限小于3年、基层管理人员身份特征为治理主体的尘肺病协同治理意愿较低。(2)系统内源因素中的主体因素(价值性感知、利益性感知、参与性感知),关系因素(任务和情感交互)以及结构因素(嵌入性感知、中心性感知、系统性感知)均对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具有显着的预测作用。(3)系统外源因素中的资源异质性、能力异质性、生态位异质性、政策制度风险、协同成本风险、技术渠道风险对主体、关系、结构因素与部分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行为倾向间关系的调节效应路径显着。四是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系统共治演化仿真分析。构建以真实多主体互动下尘肺病患者、政府、用人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社会组织的联动网群结构,结合Matlab、Python以及Visual Studio等平台联合开发了尘肺病多主体协同共治演化仿真系统,运用系统仿真方法,复现在不同要素混合干预强度下多主体随着时间变化对尘肺病协同治理演化趋势。仿真结果显示:(1)在尘肺病多元治理系统的初始状态下,交互主体间呈现了强厌恶互斥关系最高,弱厌恶互斥次之的不良关系涌现特征,整体治理系统落入到“拮抗态”。通过进一步增强网络影响强度发现,卓越份子具有较强的扭转作用,尘肺病协同治理水平迅速增高,整个系统不断向更优级的共治秩序演化,最终达到“共存态”。(2)基于主体差异性,五类异质性主体在不同程度的互动要素干预影响下尘肺病协同治理水平均呈现波动上升趋势,其中尘肺病患者和用人单位行动主体间的匹配效果对共治秩序演进的影响最为显着。具体地,在两两主体匹配的任务和情感交互干预的同等增幅标准下,尘肺病患者与用人单位、尘肺病患者与医疗卫生机构、尘肺病患者与社会组织、政府与医疗卫生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与社会组织在改变多元共治关系和秩序方面具有相对较强的调节能力,而尘肺病患者与政府、政府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与社会组织则在干预效果上具有有限效用提升,同时发现过度强化的情感交互反而会造成整个系统共治效能的退化。(3)在不同程度的各方行动主体之间互动要素干预下,发现了主体因素感知、结构因素感知、异质性特征、风险特征在改变多元共治关系和秩序方面均具有相对较强的调节能力,当不同主体间所有互动要素和网络影响强度全面提升时,会促进整个网络以相对最快的速度由“拮抗态”跃升到“共赢态”的演化进程,相对于单独提升单一主体或要素能更快在始发时刻就进入到共赢态,因此,全面提升所有网络群体或所有互动要素则产生的共赢助推力最强,并能快速促进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的实现。最后依据质化分析与量化分析结果,构建了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系统PSBEN共赢互惠政策体系设计。以心理P-结构S-行为B–效能E-网络N为提升对象,分别进行了主体心理干预设计、网络结构重塑设计、主体行为防控设计、多主体协同网络效能提升设计和社会网络扩散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尘肺病协同治理助推策略,为有效实现不同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提供借鉴。该论文有图61幅,表90个,参考文献475篇。
雷杰淇[2](2016)在《职业安全权研究》文中认为产业革命以来,职业灾害的预防和消解成为劳动生活的重要内容。英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个实现工业化的国家,在取得伟大成就的同时也付出了惨痛的代价,工人们的劳动环境不断恶化,身体素质持续下降,社会陷入混乱与动荡,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成为重大问题。19世纪上半叶的英国被称为“一个犯罪暴力冲突四处蔓延难以遏制的时代”。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村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劳动力市场一体化趋势明显;新兴产业蓬勃发展;劳动者素质不断提高。这些新变化给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益保护提出新的挑战。职业安全不仅关系劳动者的生命与健康,涉及劳动者的家庭幸福,更影响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稳定。目前,关于职业安全权的内涵、外延、性质、地位等法律问题缺乏系统研究。为了进一步保护劳动者群体的职业安全,减少工业化的负面效应,有必要阐明职业安全权的基础理论,探索更为科学合理的职业安全权法律保护机制。本文从职业安全权的解释论入手,对职业安全权进行了多元解读。以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发展历程为考察背景,可以看到职业安全权的产生并非一蹴而就,乃是需要社会因素的沉淀和积累。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问题可以从权利的道德基础、权利的经济基础、权利的心理基础和权利的法律基础四个维度探寻答案。在明晰权利来源的基础上,以“权利”的概念为线索,通过要素分析的方式探索职业安全权的概念与特征,将职业安全权界定为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以保障其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免受职场危险因素侵害的权利。职业安全权的权利构造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权能发挥。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是劳动者,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国家,保护对象为劳动者的人身权。当劳动者每享有一项职业安全具体权利时,相应地,用人单位就应承担一项职业安全具体义务。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义务并不是与劳动者忠诚义务相对应的附随义务,而是劳动契约的主给付义务。职业安全权的权利系统并非静止不动而是运动变化的,在不同时代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贯通其中的主线永远是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的现实需要决定了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随着劳动者保护理念和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的心理健康也应逐步纳入职业安全权的保护范围,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应当包含物质性法益与精神法益。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法律机制的有力保障。本文所讨论的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并非广义上的,而是狭义上的,仅指具有事前防范意义的、积极的保障机制。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包括规范时间环境的工作时间规则,治理空间环境的职业安全设施管理机制,以及阻却职业劳动危险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职业安全卫生立法最初的内容就是工作时间规范,这是因为延长工作时间是资本家剥削工人最基本、最重要的手段,相应地,控制工作时间就成为保障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首要任务。调查显示,我国各类企业中加班现象非常普遍,“身心俱疲”是许多劳动者的真实写照。法律规定的工时标准不可谓不先进,但落实情况却不尽如人意,探索问题的原因和解决之策是劳动法学的任务之一。职业安全权的设施管理机制攸关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进一步落实和完善相关主体的管理义务是保证劳动者职业安全权顺利实现的基本要求。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机制的功能是防范将要到来的危险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身体的伤害,我国劳动立法明确肯定劳动者的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职业安全权遭受侵犯后的救济途径有待明确。首先,劳动者因职业劳动遭受伤害,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具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双重性质,我国民事立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救济力度不足,应予加强。其次,工伤保险机制是职业灾害事后补偿的重要机制,但我国的工伤保险机制不论程序上还是内容上均存在较大缺陷,不利于救济功能的发挥。再次,职业安全权的实现需要各方的共同努力,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社会力量参与到劳动者职业安全保护中来,但其可能性和必要性需要进一步证成。最后,刑法是打击犯罪最为严厉的法律手段,将刑法引入职业安全卫生领域能有效遏制侵犯职业安全权的不良行为。我国刑法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护是通过设立和修改相关罪名实现的,一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二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三是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四是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职业安全权的发展方向是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当前,国际上关于劳动者职业安全问题的研究重心已经逐渐从身体健康转向心理健康。从权利发展的角度来看,职业安全权精神法益之强化将成为一个时代课题。为了更好地保护职业安全权的精神法益,必须努力消除影响精神法益实现的障碍因素。职场压力、职场暴力和职场性骚扰是劳动者精神法益保护面临的三大问题,会引发诸多不良后果:对劳动者的不利影响包括生理和心理疾病、不良的生活习惯、消极的工作态度等;对企业的不利影响包括劳动生产率的下降和经济成本的增加等;对社会的不利影响包括适龄劳动力的流失、医疗资源的非必要支出等。为了应对此类问题,一些国家颁布了相关法律,对于我国劳动者的职业安全权保护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通过以上系统分析,本文得出结论:必须加强对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保障力度,这既是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是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增加社会福祉的必然选择。
张晓明[3](2011)在《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为方便计在本文中称之为“劳动基本权利”。在我国的劳动生活领域中,普通法层次上对劳动权的保护存在不少弊端,理应回归到宪法层次,以便从根本上解决前述问题。论文对作为宪法的劳动权的基础理论进行了阐释,并从国家义务的角度对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保障进行了论述。还建议构建劳动宪法部门,以便加强劳动权宪法规范对劳动生活的影响,使其真正成为“劳动生活基本秩序宪法规范”。第一章对劳动基本权利的基础理论进行探讨。公民概念的核心部分是指公民享有一种面对国家的资格、地位或权利,而公民概念变迁与国家进化存在关联。而国家不但代表法律秩序,还代表正当性,负有维持秩序、保护公民权利,以及保存、发展社会资源的责任。国家可分为夜警国家与福利国家两种类型,也存在着从最小国、中间国到积极国家的角色转变,还有从立法国家到行政国家再到司法国家变迁的历程。国家角色的变迁,又受到特定时空下环境条件的影响;而公民概念之内涵的扩大过程中,同时也见证国家角色的变化。国家希望公民对其忠诚,而国家也需相对地对其公民尽生存照顾的责任;并且,国家目的实现能促进公民权利更大程度的享有。近代立宪主义型的市民宪法带来了一种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制,此时的劳动权当然也是自由权层面的。这对以工人为中心的民众来说,甚至意味着保障失业的自由。而随着各国宪法对劳动权等权利实行与自由权相异的规定和保障,出现了社会权的概念以及社会权与自由权的分类。社会权的目的,在于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失业和贫困等社会弊病,为此要求国家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保护和帮助弱者。故社会权存在要求国家承担起解决社会问题的职责,积极履行照顾人民基本生活需要的义务。社会权这种基本权利理念的兴起,是对自由权缺陷的一种补充,使得基本权利体系更加完整,更能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宪法中规定劳动基本权利以后,劳动基本权利的拥有者究竟能向国家主张什么,获得什么样的好处?而在宪政理论的变迁过程中,旧宪政论与新宪政论的区别对劳动权保障的影响,具体到劳动权领域,则是国家该怎么干预,而又干预到一个什么样的程度之差别的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与宪政是相契合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建设过程中,“宪政中国”的建设又会对劳动权的保障产生积极影响。从我国的宪法文本看来,劳动权先是以营业自由、职业自由的形式出现在宪法条文里的,后是以工作权、劳动权的面目出现。而各国劳动权宪法规范,则有权利性规范和权利一义务型规范这些不同的类型。劳动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除了公民之外,外国人能否成为主体?国外规定的差异较大、莫衷一是。我国的代表性认识是肯定外国人成为劳动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如今外国人纷纷进入中国,追寻“中国梦”;在此背景下该如何保护好外国人的劳动权,值得我们筹划。而国家作为义务主体则是肯定的。劳动基本权利具有未来取向的性质,其内容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在不断变化发展的。完整性的劳动基本权利内容,应包括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休息休假权、社会保险权、就业保障权、集体劳动权这些内容;而职业自由的内容也应包括在内。故劳动基本权利性质具有双重性质,既是个人得向国家主张的主观权利,也是宪法所确立的“客观价值秩序”。而防御权功能是基本权利作为主观权利的核心功能,我国宪法上的包括劳动权在内的所有基本权利,包含了要求国家不得侵害的意义,都具有这种最起码的防御权功能。受益权功能最初是从社会权导出的,只是社会权的一项权能,而且是社会权的主要权能。我国宪法中,包括劳动权在内的所有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有受益权功能。古典基本权时期的劳动权,系自由性劳动权,即职业自由。不过在后来增加了“积极自由”的内容,增添了社会权的性质。故劳动基本权既有自由权性质的侧面,也有社会权性质的侧面,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属性。第二章继续探讨劳动基本权利的基础理论问题。先是在阐释基本权利效力的一般理论基础上来分析劳动基本权利的效力,对国家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所产生的影响。劳动基本权利的效力直接约束着立法者和立法过程,促使立法者遵循过剩禁止原则和比例原则,控制其立法裁量权的行使,以防止侵害劳动权的法律被制定出来。而行政权不仅不得侵犯劳动基本权利,还必须积极行使促使其实现。而劳动基本权利则是直接拘束司法权的所有活动。劳动基本权利还存在水平效力问题。无论是“基本权利第三人效力”理论,还是“州政府行为”理论,都支持基本权利不仅对抗国家的不法侵害,还更进一步对抗第三人对基本权利主体的基本权利侵害。基本权利水平效力理论的新发展则使得其更为细致。而我国确实存在着将基本权利效力扩充至私人领域的实际要求,不然就无法管治现实生活中越来越严重的劳动就业歧视现象。劳动基本权利的限制则是在分析基本权利限制的依据、目的、原则和形式的一般问题探讨对劳动基本权利的具体限制。在分析比较德日两国对职业自由的限制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对劳动基本权利限制的具体情形:不但对特殊职业人群的职业自由进行了限制,还对某些特定职业资格限制,以及规定就业禁止条款等。而劳动基本权利的冲突与竞合,则在援引基本权利冲突与竞合的概念,分析德美等国解决方法和模式得出解决基本权利冲突要遵循的原则,确定基本权利的价值位阶等方法以及基本权利竞合的解决。在劳动基本权利领域,具体探讨了劳动权与人性尊严、生存权、平等权、环境权的冲突与竞合。保障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国家的义务。而劳动基本权利所对应的国家义务,有尊重、保护和实现的义务。而这些国家义务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具体承担。第三章则探讨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保障问题。先是对立法和立法权的基本问题进行概述,并分析立法机关该如何将劳动基本权利具体化。宪法是根本法、最高法,应是“最好的法律”。宪法通过其功能的实现以凸显其重要性,而宪法委托是宪法得以具体化的重要方式,通过立法可把宪法上的劳动基本权利转化为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上的权利。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既有劳动立法,也有刑法等其他形式的立法。宪法与劳动立法之间实际上是相互影响的。劳动立法肯定要合乎宪法,劳动立法也对宪法的完善也能产生积极影响。实际上,我国的部门法立法正在通过多种途径去影响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立法,无论是国内劳动立法,还是国际劳动立法都对劳动基本权利的保障产生重大影响。在本章中,不仅对我国劳动立法的发展史作了简单概述,还对英、日、美这些西方国家的典型劳动立法进行了概括描述。并在对劳动立法进行一个纵向、横向的比较基础上,探讨如何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劳动立法进行优化?路径是我国不但要进行立法模式的转换,还要优化立法的程序。模式转换是以服务型立法代替管制型立法,以积极性立法模式取代消极性立法模式;程序优化则通过扩大公众参与,理性对待专家立法与利益集团的要求。劳动基本权利的核心是劳动条件基准法定。故应通过劳动立法的借鉴与移植来适当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基准,评估劳动立法的效果,通过修改与解释提高劳动立法的质量和效益。并对劳动立法的漏洞予以填补,追究劳动立法不作为的责任而弥补劳动立法的缺陷而完善劳动立法,以实现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理想,促进劳动立法进一步科学化。当然,劳动基本权利的保障也离不开其他部门立法的扶持。而刑法可通过增设“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途径实现劳动基本权利的刑事保障。第四章则分析了劳动基本权利的行政保障的理论、实践与问题解决。行政权是最具权力特征的权力,比立法权、司法权更为活跃,是国家治理中依赖最多与最不能缺少的权力,通过立法机关向行政机关合法性传递的传送带,实现行政过程的合法性。而行政权的范围随着时代的变化而逐步扩张,并从消极行政向积极行政模式转变,这使得国家确立了公共服务的行政理念,积极为公民提供尽可能的“生存照顾”。而国家的实质演变为服务,推动服务型的政府出现。而西方行政国家的实践既有其高效的一面,也存在异化的可能。劳动基本权利的受益权功能,对应着政府的给付行政义务。劳动基本权利保障国家义务的行政承担,则由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一般机构和特设机构履行相应的保障职责而实现。无论是美国、英国、日本和机构,还是中国、韩国、新加坡的机构,基本上通过就业培训、就业援助制度和劳动监察这些方式来具体履行职责。并在介绍和比较美、英、日等国的劳动监察制度的基础上总结了我国劳动监察的基本问题和完善构想。而劳动权行政保障的规制,常见的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至于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监督,则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等方式,尤其是可以通过劳动行政复议来实现。而劳动权行政保障的完善则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通过重塑政府,完善保障劳动权的行政机构设置,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强化处罚措施,完善公民参与等途径予以落实。第五章探讨了劳动基本权利的司法救济,梳理了普通法程序对劳动权保障的成就与不足,以及劳动基本权利宪法诉讼救济的可能性。司法的独特性在于解决纠纷。而司法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审查宪法或法律是否得到了如实的实施。司法权在行使上有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的区分。司法权角色的合理选择有助于劳动基本权利保护。司法能动主义在美印等国有过成功先例。我国可实行司法能动主义,不过应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特内涵。宪法基本权利司法救济应在宪法和普通法律两个层面上进行,并遵循穷尽法律救济原则,优先适用普通法程序救济。劳动基本权利普通法程序保障则有劳动争议诉讼,劳动行政诉讼和劳动刑事诉讼。劳动争议诉讼,则有普通法院模式和专门劳动司法机构审判模式两类。美国、日本等国均采取普通法院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普通法院模式,而德法等国则采取专门劳动司法机构审判模式。专门劳动司法机构的审判模式有其特定的优势。一些国家放弃原有的普通法院模式而转向专门劳动司法机构的模式。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劳动诉讼机制,由国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要求来确定,并没有什么定准。而我国应建立专门的劳动法庭是目前可行的途径。我国的劳动争议诉讼,受理费用极低。并在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中遵循注重调解的原则,充分发挥调解的功能。劳动行政诉讼在我国主要为劳动、社会保障类行政案件。在我国的劳动权保障司法实践中,劳动者既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诉讼,也可以通过劳动行政诉讼维护劳动权,即所谓行民交叉案件。而劳动者有舍弃劳动争议诉讼而采取劳动行政诉讼的趋向。劳动刑事诉讼是针对严重受侵害的劳动权而进行的刑事救济,应严格按刑法的规定进行。总的说来,普通法程序救济存在审判机构不堪重负、维权存在体制性障碍等问题,可通过构建劳动争议代表人诉讼制度予以完善。我国法院的判决中有援引宪法条文或精神的尝试,这是“遵守宪法”以弥补立法不足,并不构成学者们所期待的违宪审查。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到底是纲领性权利、抽象性权利,还是一种具体性权利?这在日本的宪法学界有过长期的争论。“具体性权利论”代表着这种社会权的未来发展方向,通过审判来对劳动权的侵害进行救济,在宪法上是理所当然的。故无论是自由性还是社会性劳动权,都具有可诉性。某些国际公约提出有可能以满足“可审判性”的所有要求的方式来制定有关经济和社会权利的条约条款。而在印度、南非等国则有社会权的宪法诉讼实践。在社会权具备了“可司法性”之后,宪法上所有的基本权利就具备了请求司法救济的“司法受益权功能”,而国家的“司法救济义务”就是具有绝对性的国家义务。故劳动权在原则上都应当是可诉的,不可诉的现象是暂时的,这种不可诉现象可以通过法律逐步加以消除。因而劳动基本权利具有可诉性,可适用宪法救济。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保障制度体系中最基本的、经常性的保障方法,有专门机构审查、普通法院审查和代表机关审查制度类型。而包含在违宪审查制度内的宪法诉愿制度对劳动基本权利保障有着重要的价值。我国宪法救济制度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供,而依《立法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推断,各级人民法院违宪疑问权,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劳动者或是用人单位也可行使违宪疑问权。违宪疑问权行使的后果因主体不同而后果效力不同。前述宪法救济制度基本上虚置昭示了其存在的缺陷,理应进行完善。完善的主要路径是针对实施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而发。具体可通过设置宪法委员会、确立违宪审查的标准等途径来进行。当然,一个国家的违宪审查制度并不一定是一成不变的,可在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甚至可进行适当的类型转换。这对我国也是适用的。余论则主张通过对在德国法释义学基础上发展而来的“部门宪法论述”来建构劳动宪法部门,以便认真对待劳动权宪法规范,加强宪法对劳动生活领域的影响,使其真正成为“劳动生活基本秩序宪法规范”。而使宪法规范的体系化,可以说是劳动宪法的最突出功用。
周维新[4](2008)在《矿山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矿产资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基础,一定程度上是国家综合实力的体现。据统计,目前我国95%以上的一次性能源、80%以上的工业原料取自矿产资源。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时期,矿产资源成为国家发展经济的物资基础,在国民经济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我国的工业化进程正是建立在矿业开发规模和深度的不断发展之上的。生产安全是社会健康发展的前提,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伟大历史进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然而,当前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距我国矿山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势在必行。本文在前面部分概述了我国现今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对我国矿山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的立法执法进行初步分析研究。接下来分析了国外相关国家的矿山安全监察法律制度,如美国的《联邦宪法》、《联邦矿山安全与健康法》;南非的《矿山健康与安全法》等,以及美国、南非、印度等国的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情况。在前面研究的基础上,进而对国内外矿山安全生产立法、执法进行比较、分析研究。总结出我国矿山安全监察法律制度在立法执法上的不足:立法指导思想落后;矿山安全生产立法上存在概念疏漏;相关法律法规之间不衔接、不协调甚至相互矛盾;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缺乏独立性等。最后得出矿山安全生产的成功经验:立法先行;矿山安全监督独立;严厉处罚,高额赔偿;重视安全培训;政府资金支持安全工作等。综上所述,笔者从法律的视角对国家矿山安全生产问题进行思考,希望通过对国内外矿山安全生产的立法、执法的分析研究和我国矿山事故多发的法律制度方面原因分析,从而提出我国在矿山安全生产方面立法、执法方面的一些建议,以对我国矿山安全生产尽微薄之力。
高远[5](2020)在《基于博弈论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一直被视作事故预防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无论实践还是学术上,都有研究指出当前政府基于合规的监管机制是阻碍安全监管产生预期效果的重要原因。反观西方发达国家深受罗本斯报告影响,多建立起一种基于框架性法律和员工参与的自律监管机制。完全的自律监管机制也存在其不可忽视的一些问题,并不能在中国完全适用。因此,探索两种监管机制的平衡点从而使其有效的结合,对于优化当前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制,预防重大事故,提升工业生产安全水平具有重大意义。基于此研究背景,本文以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理论、社会性成本-效益分析理论、风险管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为指导,提出采用博弈理论的分析方法对两种监管机制下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策略选择及收益关系进行研究。研究主要成果包括:1)分别建立合规监管机制信号传递博弈模型和两种监管机制的演化博弈模型并进行求解,结果发现由于企业在法规制定过程的信息缺失普遍存在,降低法规的固有有效性,抑制了合规监管机制发挥效果。半定量结果显示在中国国情下,自律监管的收益小于合规监管机制。但纯策略下合规监管机制具有局部稳定性的均衡点所对应博弈双方的策略选择是不确定的,说明合规监管仍有很大提升空间。2)基于社会成本-效益理论对博弈监管模型中的参数进行定量化设计和估算。结果表明在中国当前国情下,纯策略的合规监管机制所对应的均衡点收益为a-11389.16和a-31746.67,均大于完全自律监管机制的收益a-35248.07。混合策略下两种模式有效的结合表明当两种监管机制混同使用,且合规监管的比例置于[0.3796,0.5]区间内时,安全生产监管系统的总收益在不断增加。3)将自律监管机制下的四种主要控制策略加入原有合规监管机制的博弈过程中后,对系统的均衡点收益变化进行分析,并采用MATLAB软件进行仿真,结果发现其中三种控制策略的实施都能使系统更加高效。4)基于SCORE项目,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设计并实施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的优化方案,阶段性的实施效果表明:将自律监管的一些实践措施与当前安全生产监管机制相结合,有助于提升监管效率和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翁玉玲[6](2019)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主体内容,其内涵与美国人力资源管理“人本主义”理念和制度发展密切相关。劳动法治是符合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劳工标准和我国劳动法价值原则,可促进劳资平等博弈、公平共享、分配正义,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法律运行、社会秩序形态。鉴于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资方行使经济自由、管理权利、用工自主权的主要形式,与劳动者、劳动关系、劳动者权利(劳权)是不可分割、一体两面的关系,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是以劳资均衡为目标,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是否、应否、如何接受劳动法治干预、调整问题的探讨。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视域下劳动法治问题,既有市场经济国家的共性、普遍性,也有中国问题的个性、特殊性:宏观层面,源于(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理念、制度、机制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和发展的滞后;中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发展的脱节,甚至都没有形成劳动法治的问题意识、价值目标;微观层面,表现为企业劳资关系的失衡,劳资关系公平度、和谐度较低,权利争议频发,利益争议更难解决等。具体而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研究背景、问题指向,主要体现于如下两个方面:第一,在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严重滞后、功能缺失的情况下,先行、片面引进了发达国家对劳动用工关系的“先进管理经验”。第二,在缺乏劳动法有效约束、缺乏劳动法治制约的情况下,企业用工模式先行一步进行了科学化、技术化、市场化、现代化发展,而劳动、经济政策实施中忽视了对社会公正、底层劳动者利益的考虑。企业层面的劳资关系由此显着失衡、扭曲,形成了深层次、结构性、普遍性、持久性的社会矛盾与冲突。资方的经济自由和产权,与劳方的经济自由和劳权,如何能够均衡配置、平等共治、公平共享、分配正义的关系、结构和“企业政体”、“运行模式”,是本文预设的目标模式。本文以“范畴与问题概述——市场经济国家共性、普遍性问题——解决共性问题的价值论与方法论——我国相关问题的特殊性——特殊性所反映的具体法律制度问题(包括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问题、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问题)”的逻辑思路进行研究。第一章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相关概念、理论基础以及劳动法治问题。本文基于劳资均衡、分配正义、公平和谐的价值理念,厘定并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劳动法原则和精神是否得以实现、劳动者的基本权利能否得到充分保障,目的性权利应否、如何通过工具性权利加以实现,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机制设计实现劳资当事人相对均衡的博弈与合作,进而实现劳资分配正义、劳动关系公平和谐等劳动法治问题。本章概括了当前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宏观问题与微观问题,并简要介绍了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第二章是对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问题的探讨。由于雇主立场与劳动保护立场的对立性,各国企业劳动法治呈现劳资竞争互动的发展路径,劳资之间的竞争互动系普遍性问题。此部分系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化历程和秩序演化规律的论述。此部分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受现代劳动法约束、劳动法治化的历史过程以及相关逻辑规律。发达国家的劳动关系管理与调整历程,相互竞争、相互妥协、经济效率价值优先三个阶段,从企业管理与法治竞争、互动,到走向融合,经历了雇主、工会调整,再到当前的劳资共同调整。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历程的重要启示在于,劳动法治干预具有必要性和阶段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实质上就是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当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发展,正好印证了其再次法治化需求。第三章是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是有关市场经济国家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法论、主要制度的阐述。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安排与逻辑:其一,劳资公平合作、劳资优质均衡的价值目标,以及产权与劳权、劳资合作的法理逻辑。其二,关系结构。市场经济成熟国家的企业管理权、用工自主权、人力资源管理权,与集体劳权、集体劳动关系被迫形成了伴生关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集体劳权、劳动法治逐步形成了关联性、对应性。其三,制度需求。主要包括:劳资分配正义的制度需求;经济全球化下企业竞争的制度需求。其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劳资共治的理念与制度;“刚性”的基本劳权保障与资本的理性妥协机制相结合;资本管理中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平衡兼顾的制度安排。第四章是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即资本单边主义。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特殊性问题,在于缺乏市场经济意义的劳动法治的有效干预、调整,也缺乏有效的力量均衡机制,更缺乏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管理的“理性化”、“自觉化”妥协。首先,对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进行实证考察,企业层面劳动法治的现状,发现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公平、正义与“制度襁褓”、企业文化等存在密切关联。其次,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其他国家不同,是缺乏劳动法治干预的背景下,对西方先进管理技术的单边引入、单边发展。最后,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特殊的“政、资、劳”关系,使得这种单边主义的管理更加突出。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愈发失衡,企业劳动关系管理迫切需要进行法治化、现代化转型。由于地方政府的救济联邦主义、重商主义,劳动关系形成了“政府征收苛重,资方利润挤占工资”的劣质均衡。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的特殊问题,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转轨过程中的劳资关系转型以及劳动法治理念、政府角色等存在密切关联。第五章是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方面的平衡规制问题。本章是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相关立法、法律实施现状、制度缺陷和制度需求进行分析。首先,对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现状进行分析,包括劳动标准管理、社会保障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分析我国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上的问题。其次,研究企业管理权立法规制中的制度需求,认为我国劳动法律在企业用工管理的规制存在规制失衡的问题,一方面,对企业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审查、企业惩戒权、劳动者救济权方面的规制或保护力度不足,另一方面,我国劳动法律由于长期形成的父爱主义管制原则,部分用工保护过于严格,导致企业以科学、灵活的管理手段绕过劳动法的监管,严格的用工规制产生“逆向激励”的反效果。最后,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的平衡法治内涵、理念、目标,通过对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的刚性保障的加强,以及对其他劳动权益的弹性自治,分析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同时,分析父爱主义管制的适用限度、公法与私法协调的法理与现实、国家责任与企业责任的区分。第六章是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方面的平等自治问题。本章从促进劳资合作、均衡、公平、自由角度研究劳资合作管理中的具体制度缺陷、“劳工四权”的实现状况以及劳动法治理念、制度环境问题与制度需求。第一,承接上一章中关于“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平衡规制”的讨论,进一步论述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进而提出劳资合作共治的现实与制度需求。第二,探讨劳动者民主参与制度的立法问题,以及实质落实该项制度的法治条件、实施原则。第三,分析我国劳动力量扶持机制的缺失及构建问题,分析工会在企业管理中的职能发挥问题,以及对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确立、落实的制度需求,具体包括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障机制、劳资分配正义的理念、资本妥协让步的压力机制、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第四,研究劳资均衡、劳资合作理念在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融入的必要性。第五,分析我国企业法与劳动法在劳动保护规定中的冲突、衔接问题,以及我国企业法中对工会制度、民主管理制度的规范缺失问题,同时,借鉴域外企业立法经验,研究企业法与劳动法在整体制度、价值取向上的冲突问题与衔接。试图通过以上制度理念的调整和相互衔接与合作,实现劳动保护与企业发展的平衡。本文的主要发现如下:第一,在企业组织体系、生产过程中,劳动权与资本产权是一对耦合的、对称的合作关系,两者之间的平衡,符合人权、法治社会和企业竞争发展的制度需求。第二,经济体制、法治社会转型期间,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主义”是微观劳动关系矛盾的重要原因。第三,劳动法父爱主义管制将促进用工管理实践基于资本逐利性的“逆向激励”,加剧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偏离。第四,劳动权益的刚性保障、公权力的合理发挥、企业内部理性合作意识以及有效的资本妥协让步机制是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劳动法治化的制度需求。基于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本文建议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首先,应当以平衡法为原则,以底线性、合理性为限度,适度考虑严格规制对企业的“逆向激励”效果,完善劳动法律的刚性、强制性保障,对资本单边主义进行限制。包括劳动基准立法、执法的全面性、切实性,以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要性限制。其次,有必要加强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关于劳资分配正义理念的软约束,重视企业社会责任中的劳动保护要求。最后,在保障底线性劳动条件的基础上,应当通过资本妥协的压力机制的实质构建,提高劳动者的市场议价力,“扶持”劳动者与资本对抗、博弈、协商的力量,推进劳动者利益代表机制的合法化、正规化,促进企业劳动关系的理性妥协,从而促进劳资合作与共治。
王磊[7](2009)在《中国职业安全规制改革研究》文中提出规制经济学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是利益集团博弈和规则冲突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职业安全规制过程也是规制机构的行政过程。作为一种行政过程,职业安全规制主要涉及规制机构、被规制企业和劳动者三者的关系。这三者在整个规制过程中也有着不同的地位和作用。其中被规制企业和劳动者是职业安全规制的当事人,规制博弈的主体,而政府在职业安全规制过程中的地位和角色,不仅取决于其作为规制机构所理应代表的社会公共利益,还取决于政府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关系。当规制的范围仅限于私人所有并控制的产业时,政府与被规制的对象没有财产上的瓜葛,规制机构不参加规制的博弈过程,而仅仅是规制过程中的公正的仲裁者,充当着企业和劳动者之间的博弈结果的代理人和规制政策的执行者;而当政府同时还是被规制企业的所有者时,规制机构可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参与规制的博弈过程。职业安全规制过程中各个参与主体间的互动与博弈时刻影响着职业安全规制的博弈结果,特别是当规制参与者关系发生变化时,职业安全规制也要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正是基于职业安全规制过程中政府(规制机构)、企业以及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及其对职业安全规制发展与改革影响的思考,本文重点研究了以下三方面问题:(1)政府与企业的职业安全规制行为分析。这部分研究着眼于规制机构与企业没有合谋与合谋两者情况,通过构建委托—代理模型和政府规制俘虏模型对规制机构与企业关系进行博弈分析。(2)企业与劳动者职业安全规制行为分析。这一部分研究从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于求的现状出发,通过构建劳资博弈模型分析劳动者之间的博弈以及企业职业安全投入的变异。(3)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分析。这一研究主要分析不完全信息下,工伤保险对职业安全风险的分散作用,以及工伤保险对企业和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危险防范上的不对称影响。这些研究试图从职业安全规制参与者及其关系入手,揭示我国职业安全规制问题成因与规制改革的关键性制约因素。在研究这些问题的过程中,得出如下主要研究观点:(1)规制机构监督失责造成的损失越小,那么企业就越有可能降低职业安全投入水平。现实中众多违规的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达标,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规制机构认为即使出现安全事故,对其所造成的损失水平也不会很高。(2)规制机构对被规制企业的监督成本越高,被规制企业越倾向于虚假上报自身的收入水平,以降低安全生产保障金的提取水平。特别是,当规制机构的监督成本与不监督时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相等时,被规制企业的最优选择就是不进行安全生产的投入,而政府规制在此种情况下也就产生了灾难性的后果。(3)被规制企业行贿金额占其规定被罚款的比重越高,则规制机构越倾向于滥用职权进行寻租。已有的研究也表明在被规制者对规制产生需求时,规制机构进行抽租和创租的活动不完全是被动的。(4)规制机构对被规制企业的处罚越严厉,则被规制企业行贿的可能性越大。在规制机构具有自由裁量权的条件下,规制机构对违规企业实施高的违规处罚金相当于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对代理人实施了高强度的激励方案,而高强度的激励方案会给被规制企业留下较高的潜在租金,因此也给合谋造成了很高收益。(5)与不存在规制机构与企业合谋相比,合谋可以提高被规制企业的收益状况,因此,被规制企业与规制机构可能合谋情况下,被规制企业更倾向于违反职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法规。(6)在信息不完全的条件下,高风险企业更倾向于蒙蔽工人从事危险的工作,工人可能会低估自己的风险,从而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因此,政府规制重点应在职业安全卫生领域企业私有信息的公开。(7)劳动者人力资本价值低,对高风险环境作业所要求的工资补偿较低是造成企业敢于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将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权益置之不顾的重要原因。(8)提升劳动者的讨价还价能力是改变劳资博弈中劳动者弱势地位的关键。制度的形成与维持是“参与人”“策略互动”的结果,而这一规则的最主要的利益相关人与参与人就是劳动者,因此提高劳动者在这一规则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博弈能力才是最重要的。(9)强制工伤保险在工人低估事故风险时是不合理的。工人低估事故风险导致工人较高的风险暴露于强制性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之外,结果依然是高的工伤水平和低的职业安全水平。因此,在进行合理的政府干预之前必须更多的了解工人对职业风险的评估情况。职业安全规制的经济学分析揭示了形成当前我国职业安全规制现状的深刻根源:规制主体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能分散;规制机构执法资源有限,执法力度不强;规制机构为企业所“俘虏”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企业轻视职工生命,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劳动者素质较低,忽视职业安全。职业安全规制具有特殊性,又有一般性。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职业安全规制改革需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本文通过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的归纳分析,总结出这些国家职业安全规制经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职业安全规制的前提与基础;严格执法是遏制伤亡事故、提高规制效果的关键;建立相对独立、专业化的执法机构;根据本国国情合理确定职业安全规制的侧重点;完善的工伤保险机制;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建国以来,我国的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几度变迁,职业安全规制的能力与水平也不断提高。在新形势下,我国职业安全规制的环境与条件以及规制参与者之间的关系都发生了的变化。本文分析表明,我国职业安全规制改革应该主要做好这些方面工作:完善职业安全立法,增加违法成本;建立独立规制执法机构,提高规制效果;强化工会力量,建立工会、企业、政府三方平等的协商机制;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为劳动者提供充足的信息与职业安全培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把职业安全规制与工伤保险有机结合;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林琪[8](2014)在《中外职业卫生管理对比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职业卫生管理在欧美国家起步较早,其法律法规和管理手段相对比较健全。相较而言,我国职业卫生管理的水平较为落后,管理方式被动,效率不高,在实际操作方面和法规要求存在脱节现象。本文的写作目的是通过对欧美国家的政府职业卫生管理方式、职业卫生状况、职业卫生管理模式、法律法规要求的分析,以及在华外商投资企业结合其本国及中国法规要求,在职业卫生管理各个步骤中的实践,来总结内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提升空间。本文采用文献研究、资料总结以及参与式调查的方法,根据有关专家、学者对欧美国家职业卫生管理的分析,参考职业卫生发病数据,并结合作者本人在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经历作为研究依据。通过欧美国家职业病发病率与中国职业病发病率的对比,欧美职业卫生管理与内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比对,在华外商独资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与内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对比,寻求内资企业在管理模式,人员意识,资源供给,内外监督,法规执行,劳动保护,职业档案管理等方面的差距,来总结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经济体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找出我国职业卫生管理薄弱的原因并给予改善建议。本文的主要侧重点体现在对在华外商独资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实践的总结,虽然在管理阶段与我国管理要求相同,但从实际操作角度讲,却能给予内资企业,特别是民营、私营经济体一定的管理流程启示,使其明确自身的职业卫生管理与外资企业在各个管理步骤中存在的差距,并提出针对性的策略和措施,以提升管理效能。
梁海慧[9](2006)在《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是世界第一产煤大国。煤炭是中国的主要能源,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煤炭在中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始终占70%左右,据预测到2050年仍将占50%以上,因此,必须确保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现实中,虽然大小矿井的具体数目以及有多少矿工在矿井下工作至今仍没有一个确切的数字,但中国煤矿企业安全事故居世界首位却有据可查,为了煤炭的生产,中国每年要付出六千名左右矿工的生命为代价。中国的煤炭产量占全世界煤炭产量的30%左右,但死亡人数却占80%以上,是世界上主要产煤国家死亡总人数的4倍。2004年中国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为3.08,创历史最好水平,却仍旧是美国的100倍、南非的30倍、印度的10倍。此外在地下数百米、“暗无天日”的矿井里,煤矿工人除了要面临透水、瓦斯爆炸、顶板坍塌等直接威胁生命安全的危险外,还要面对矽尘、煤尘等有害物质,从而染患上严重的职业病,隐性地侵蚀着矿工的身体健康。卫生部的资料显示:中国煤矿的职业危害非常严重,以尘肺病为代表的职业病发病率相当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中国煤炭行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已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且有可能成为发达国家给中国设置贸易障碍的借口,影响到整个行业的发展进程。因此无论从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角度,还是从顺应全球经济一体化、保证国际经济活动的安全顺利进行的角度,都需要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的研究,找出对策,扭转事故多发的被动局面,减少或避免对矿工生命和健康的伤害,实现煤矿企业的健康良性运行。从单个企业内部来看,大凡伤亡事故的发生,无外乎可归结为技术的原因或管理的原因。而从中国目前已发生的煤矿重特大伤亡事故调查的结果来看,更多的事故是与企业管理不善有关的,与企业忽视对安全的管理、安全管理的落实不力有关。因此,本文试图针对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不善的原因进行一下较为深入全面的分析,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来审视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安排问题,既探讨企业外部管制制度的安排对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影响,又深入煤矿企业内部,观察煤矿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机制对煤矿企业安全问题的影响,从而力图找出诸多矿难发生背后的原由所在,为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以扭转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严峻局面做出努力。鉴于制度对人们行为选择的重要性,本文主要采用制度分析的方法,对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种种制度设计进行分析,观察其提供给各相关者的激励约束,然后
施卫祖[10](1999)在《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从安全生产的现状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后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作了重大调整的实际出发,为探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最大效能,发挥安全生产在保障国民经济建设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安全, 在分析了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的历史沿革, 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的经验的基础上, 提出了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的构想。
二、矿山安全卫生执法在实践中前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矿山安全卫生执法在实践中前进(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尘肺病问题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与运行演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来源 |
1.2 研究背景 |
1.3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4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本章小结 |
2 相关理论与文献综述 |
2.1 治理理论及相关研究 |
2.2 协同治理相关研究 |
2.3 尘肺病治理政策体系及相关研究 |
2.4 文献系统性评析 |
2.5 本章小结 |
3 尘肺病治理多主体协同理论解析、构成及框架构建 |
3.1 我国尘肺病治理严峻形势及患者生存困境 |
3.2 尘肺病协同治理的多元概念、构成及互动层面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4 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的模型构建 |
4.1 基于质性分析的心理和行为层面的交互要素的选择和界定 |
4.2 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的理论模型构建和假设提出 |
4.3 基于主体-关系-结构的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模型构建 |
4.4 本章小结 |
5 尘肺病协同治理多主体互动核心变量的量表开发与数据收集 |
5.1 研究量表的设计与开发 |
5.2 正式调研与样本情况研究 |
5.3 正式量表的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6 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外源-内源-交互行为倾向变量的实证分析 |
6.1 系统内源与外源变量的描述性和对比性分析 |
6.2 行为倾向变量的描述性和差异性分析 |
6.3 系统内源变量和多主体互动行为倾向变量之间的相关性分析 |
6.4 系统内源变量和多主体互动行为倾向变量之间的回归分析 |
6.5 基于异质性特征和风险特征的调节效应分析 |
6.6 基于外源-内源-交互行为倾向变量间关系的假设检验 |
6.7 本章小结 |
7 尘肺病多主体协同治理系统的共治演化仿真 |
7.1 多主体行为建模及共治演化的逻辑设计 |
7.2 多主体、多要素互动目标下的可视化界面设计 |
7.3 多主体互动要素混合干预下的共治仿真结果 |
7.4 本章小结 |
8 尘肺病协同治理网络PSBEN多元互惠共治政策体系设计 |
8.1 尘肺病协同治理网络PSBEN多元互惠共治体系的总体思路 |
8.2 尘肺病协同治理网络PSBEN分维度体系设计 |
8.3 本章小结 |
9 研究结论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主要创新点 |
9.3 研究局限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职业安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一)现有研究成果 |
(二)研究现状评析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职业安全权的多元解释 |
一、职业安全权的起源与基础 |
(一)职业安全权产生的历史背景 |
(二)职业安全权的权利基础 |
二、职业安全权的学理界定 |
(一)关于“权利”概念的思辨 |
(二)职业安全权的涵义分析 |
(三)职业安全权的特征解析 |
三、职业安全权的法律价值透视 |
(一)劳动权视域下的职业安全权 |
(二)体面劳动理念下的职业安全权 |
(三)和谐劳动关系中的职业安全权 |
第二章 职业安全权的构造解析 |
一、职业安全权的主体 |
(一)职业安全权的权利主体 |
(二)职业安全权的义务主体 |
二、职业安全权的客体 |
(一)客体一般理论之借鉴 |
(二)本文的观点 |
三、职业安全权的内容 |
(一)职业安全权的实体性权利 |
(二)职业安全权的程序性权利 |
四、职业安全权的法益构成 |
(一) 前提性概念的解析 |
(二) 职业安全权法益构成的一般理论 |
第三章 职业安全权的保障机制 |
一、时间管控:工作时间的法律规制 |
(一)工作时间的构成 |
(二)工作时间之于职业安全权的意义 |
(三)我国劳动者工作时间现状分析 |
(四)工作时间规则的完善 |
二、环境管制:工作场所设施的法律管理 |
(一)职业安全设施的内容 |
(二)职业安全设施管理义务的分配 |
(三)职业安全设施的法律规制 |
三、权能发挥: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行使 |
(一)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学理界定 |
(二)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的属性与价值 |
(三)抗辩权、避险权与解除权行使的条件与效果 |
第四章 职业安全权的救济途径 |
一、职业安全权的工伤赔偿救济机制 |
(一)工伤赔偿责任概述 |
(二)工伤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
(三)我国工伤赔偿救济机制的完善 |
二、职业安全权的工伤保险救济机制 |
(一)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历史演进 |
(二)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请求权的竞合 |
(三)我国工伤保险救济机制的不足与改进 |
三、职业安全权的公益诉讼救济机制 |
(一)公益与公益诉讼 |
(二)职业安全公益诉讼之合理性与可能性 |
(三)职业安全公益诉讼救济机制之构建 |
四、职业安全权的刑法保护机制 |
(一)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
(三)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
(四)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
第五章 职业安全权的前景展望:精神法益保护之强化 |
一、职场压力之管控 |
(一)职场压力的界定 |
(二)职场压力的影响 |
(三)职场压力的控制 |
二、职场暴力之排除 |
(一)职场暴力的含义 |
(二)职场暴力的类型 |
(三)职场暴力的法律规制 |
三、职场性骚扰之防治 |
(一)职场性骚扰的界定 |
(二)职场性骚扰的侵害客体分析 |
(三)劳动法调整职场性骚扰的必要性 |
(四)职场性骚扰的法律规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基础理论(上) |
第一节 公民、国家与劳动权 |
一、公民与国家 |
二、劳动权的发展历程 |
第二节 劳动权宪法规范之分析 |
一、劳动权宪法规范的源起 |
二、我国劳动权宪法规范的变迁 |
三、劳动权宪法规范分析 |
第三节 劳动基本权利的主体 |
一、劳动基本权利的享有主体 |
二、劳动基本权利的义务主体 |
第四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内容 |
一、劳动基本权利内容的理论阐释 |
二、劳动基本权利的具体内容 |
第五节 劳动基本权利的性质 |
一、"主观权利"还是"客观法" |
二、防御权与受益权 |
三、自由性劳动权与社会性劳动权 |
第二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基础理论(下) |
第一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效力 |
一、基本权利效力的一般理论 |
二、劳动基本权利对国家机关之效力 |
三、劳动基本权利的"水平"效力 |
第二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限制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一般理论 |
二、劳动基本权利的具体限制 |
三、我国对劳动基本权利的限制 |
第三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冲突与竞合 |
一、基本权利冲突与竞合的一般理论 |
二、具体的冲突与竞合 |
第四节 劳动基本权利之义务承担 |
一、劳动权基本权利的国家义务 |
二、国家义务的具体承担 |
第三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立法保障 |
第一节 劳动基本权利立法的基本认识 |
一、立法机关与立法简述 |
二、宪法委托与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 |
三、宪法与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的关系 |
四、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立法的合宪性 |
五 劳动立法与宪法的相互影响 |
第二节 劳动基本权利保障的具体立法 |
一、西方国家的典型劳动立法 |
二、我国的劳动立法简述 |
三、国际劳动立法的影响 |
四、劳动立法的比较与借鉴 |
五、劳动立法的效果评估 |
第三节 劳动立法的优化 |
一、劳动立法模式的转换 |
二、劳动立法程序的优化 |
第四节 劳动立法的问题与解决 |
一、劳动立法的漏洞与填补 |
二、劳动立法不作为及处理 |
第五节 劳动基本权利立法的理想与实现 |
一、劳动基本权利的立法理想 |
二、劳动立法的完善 |
三、保障劳动基本权利的其他立法的完善 |
第四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行政保障 |
第一节 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之基础理论 |
一、行政与行政权概述 |
二、行政权理论的新发展 |
第二节 劳动基本权利保障义务之行政承担 |
一、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机构 |
二、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职责的履行 |
第三节 劳动权行政保障职责之具体履行 |
一、政府机构的职业培训 |
二、政府机构的就业援助制度 |
三、劳动监察 |
第四节 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之规制与救济 |
一、劳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 |
二、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监督 |
第五节 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之完善 |
一、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存在的问题 |
二、劳动基本权利行政保障的完善 |
第五章 劳动基本权利之司法救济 |
第一节 司法与司法权略论 |
一、司法的概念与功能 |
二、司法权角色与权利保护 |
三、劳动基本权利司法救济的原则 |
第二节 劳动基本权利的普通法程序救济 |
一、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 |
二、劳动行政诉讼 |
三、劳动刑事诉讼 |
四、普通法程序救济的问题与完善 |
五、劳动诉讼中援引宪法的尝试 |
第三节 劳动基本权利宪法救济的完善 |
一、劳动基本权利的可诉性 |
二、违宪审查制度主要类型与劳动权具体审查 |
三、我国劳动基本权利宪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
余论:走向劳动宪法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4)矿山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安全事故案例 |
1.2 矿山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
2 矿业生产与矿山安全监察 |
2.1 矿业生产安全监察的法理分析 |
2.2 矿山安全监察 |
2.2.1 矿山安全监察的内涵 |
2.2.2 矿山安全监察的属性分析 |
2.2.3 矿山安全监察的范围 |
2.2.4 矿山安全监察的阶段 |
3 我国矿山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矿山安全的立法现状 |
3.2 我国矿山安全立法存在的缺陷 |
3.3 我国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现状 |
3.3.1 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的变迁 |
3.3.2 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
3.4 我国矿山安全监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
3.4.1 矿山安全监管体制不顺 |
3.4.2 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不科学 |
3.4.3 矿山安全监察力量不足 |
3.4.4 矿山安全培训体系落后 |
4 国外矿山安全监察法律制度分析 |
4.1 国外矿山安全监察立法状况研究 |
4.1.1 美国的矿山安全立法情况 |
4.1.2 英国矿山安全立法情况 |
4.1.3 南非的矿山安全立法情况 |
4.1.4 日本矿山安全立法情况 |
4.2 国外安全法规的主要特点 |
4.2.1 立法层次高 |
4.2.2 法律体系严密 |
4.2.3 法律条款可操作性强 |
4.3 国外矿山安全监察执法状况 |
4.3.1 美国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
4.3.2 英国矿山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执法情况 |
4.3.3 南非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
4.3.4 日本矿山安全监察执法情况 |
4.4 国外矿山安全监察的基本经验 |
4.4.1 建立专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
4.4.2 执法人员权责明确 |
4.4.3 严格的安全生产培训制度 |
5 完善我国矿山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的思考 |
5.1 立法方面的构想 |
5.1.1 尽快修改《矿山安全法》中的相关内容 |
5.1.2 完善相关的矿山安全监察法律法规 |
5.2 执法方面的建议 |
5.2.1 建立垂直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
5.2.2 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
5.2.3 建立奖惩分明的工作激励机制 |
5.2.4 建立主管监察员制度 |
5.2.5 注重矿山安全监察中行政处罚的地位 |
5.2.6 完善矿山安全生产培训体系 |
6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5)基于博弈论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3 研究内容及技术路线 |
1.4 研究的创新点 |
2 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基础理论 |
2.1 监管与监管机制概述 |
2.1.1 安全生产监管的内涵 |
2.1.2 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内涵及发展 |
2.1.3 存在的问题 |
2.2 监管机制的研究综述 |
2.2.1 国外相关研究 |
2.2.2 国内相关研究 |
2.3 博弈论概述 |
2.3.1 博弈论及在监管问题研究中应用 |
2.3.2 信号传递博弈模型 |
2.3.3 演化博弈模型 |
2.3.4 社会成本效益分析理论概述 |
2.4 本章小结 |
3 安全生产监管机制博弈基本模型分析 |
3.1 监管机制基本博弈模型的建立 |
3.2 收益矩阵的确定与模型求解 |
3.3 监管机制博弈基本模型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合规监管与自律监管机制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 |
4.1 监管机制演化博弈模型的建立 |
4.2 模型的求解 |
4.2.1 合规监管机制的收益分析 |
4.2.2 自律监管机制的收益分析 |
4.3 监管机制演化博弈均衡点对比分析 |
4.4 本章小结 |
5 不同策略下监管博弈参数定量化求解与对比分析 |
5.1 数据收集与参数处理 |
5.2 监管博弈模型的收益函数的定量化求解 |
5.2.1 收益参数的确定 |
5.2.2 收益参数的计算 |
5.2.3 监管收益对比及平衡点求解 |
5.3 本章小结 |
6 混合策略下监管机制优化收益分析 |
6.1 框架性法规机制的收益分析 |
6.2 企业主体责任机制的收益分析 |
6.3 员工参与机制的收益分析 |
6.4 第三方参与机制的收益分析 |
6.5 本章小结 |
7 基于SCORE项目的监管机制优化方案设计 |
7.1 项目背景 |
7.2 监管机制优化方案设计 |
7.2.1 政府层面的方案设计 |
7.2.2 企业层面的方案设计 |
7.3 方案实施效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博士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6)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为什么研究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的劳动法治问题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逻辑框架、创新之处 |
四、几点说明 |
第一章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概述 |
第一节 主要概念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 |
二、何为劳动法治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关系 |
一、基于生产关系的相关性 |
二、基于法律关系的相关性 |
三、基于价值和目标的相关性 |
第三节 劳动法治问题 |
一、宏观问题和微观问题 |
二、全球一般性问题和中国特殊问题 |
第四节 理论工具 |
一、科斯的企业性质理论 |
二、布洛维的工厂政体理论 |
三、劳资分配正义理论 |
四、工具性权利理论 |
第二章 各国企业劳动法治的普遍性:劳资竞争互动 |
第一节 横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秩序生成 |
一、美国:工作场所下的劳资共治 |
二、法国:经济形势导向的人力资源管理 |
三、德国:劳工力量“扶持”机制的形成 |
四、日本:管理主义模式的典范 |
五、英国:社会伙伴关系 |
第二节 纵向考察:发达国家劳动法治演化规律 |
一、与劳动法治相互竞争阶段 |
二、与劳动法治相互妥协、相互制衡阶段 |
三、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效率价值优先阶段 |
第三节 当前发达国家劳资互动的问题 |
一、经济全球化下资本的阶段性优势 |
二、新自由主义思想的推行 |
第四节 发达国家劳资互动、劳动法治化历程的启示 |
一、劳动法治干预的必要性与阶段性 |
二、资本主导的内部市场化的法治干预需求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个性化”与法治化需求 |
第三章 企业劳动法治的一般性制度安排与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价值目标和法理逻辑 |
一、价值目标 |
二、法理逻辑 |
第二节 企业劳动法治的关系结构 |
一、企业规章制定权与劳动者权利关系 |
二、企业决策权与民主参与权的关系 |
三、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关系 |
第三节 企业劳动法治制度需求与路径 |
一、社会维度需求:劳资分配正义 |
二、经济维度需求:全球化下企业竞争发展 |
三、路径之一:劳工权利的刚性保障与柔性协调 |
四、路径之二:企业管理视域下劳动者力量扶持机制的重要性 |
五、路径之三:劳资共治——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法治的融合 |
六、路径之四:社会保护与经济促进的平衡 |
第四章 我国企业劳动法治的特殊性:资本单边主义 |
第一节 资本单边主义的现象、影响因素 |
一、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严苛管控 |
二、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形式主义 |
三、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公平、正义的影响因素 |
第二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单边发展 |
一、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与劳动法治的发展错位 |
二、劳动法治理论的滞后性 |
第三节 政府重商主义战略下劳资失衡 |
一、“政、资、劳”之间的特殊关系 |
二、地方政府对企业用工自主权的放大 |
第四节 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法治转型需求 |
一、转型动因:劳资权力支配关系 |
二、转型起点:统治性企业政体 |
三、转型方向:现代化、法治化 |
第五章 我国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平衡规制 |
第一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的法律实施问题 |
一、劳动法律实施效果不佳 |
二、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缺失 |
第二节 规制不足:企业管理权的必要性规制缺失 |
一、劳动关系争议的重要原因:企业管理权的滥用 |
二、企业规章制度的程序、内容规范漏洞 |
三、缺乏企业惩戒权的必要性限制 |
第三节 规制过度:劳动法律父爱主义管制 |
一、强制性保护对平等博弈机制的“制度替代” |
二、严格用工保护下企业管理制度逐利性的“逆向激励” |
第四节 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权的平衡规制 |
一、劳动法改革的平衡法取向 |
二、劳动者权益的刚性保障 |
三、父爱主义管制的有限适用 |
第六章 我国企业劳资合作管理的平等自治 |
第一节 劳动关系管理规制中的劳资自治的边界 |
一、个体自治的界限 |
二、团体自治与集体劳动关系的法治化 |
三、“基准线以上问题”的弹性干预 |
第二节 劳资共治机制、条件 |
一、劳资共治的制度缺陷 |
二、劳资共治的条件完善 |
第三节 劳方力量扶持机制 |
一、工会监督职能缺失与企业管理的资本单边主义 |
二、工具性权利、劳动者代表制度的构建 |
三、劳动者市场议价力的提高 |
第四节 劳资均衡合作理念 |
一、企业社会责任对劳动者权益的忽视 |
二、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中价值理念的软性约束 |
第五节 企业法与劳动法的劳资合作制度衔接 |
一、我国工会、职代会在企业法中的尴尬地位 |
二、域外企业法中的劳动权利制度 |
三、我国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中国职业安全规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研究的意义 |
0.3 研究的方法 |
0.4 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0.5 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1 职业安全规制理论综述 |
1.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
2 职业安全规制的经济学分析 |
2.1 信息不对称下的职业安全规制 |
2.2 政府、企业职业安全规制的博弈行为分析 |
2.2.1 没有合谋的规制博弈分析 |
2.2.2 基于委托-代理关系的规制俘虏模型分析 |
2.3 企业、劳动者职业安全规制的博弈行为分析 |
2.3.1 劳动者与企业地位不对称对职业安全规制的影响 |
2.3.2 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与劳资双方博弈 |
2.3.3 不对称信息下劳资双方博弈 |
2.4 不完全信息下的职业安全与工伤保险 |
2.4.1 理论模型 |
2.4.2 模型求解 |
3 中国职业安全规制的现状、问题与成因 |
3.1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变迁 |
3.1.1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 |
3.1.2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停滞发展时期(1966-1977) |
3.1.3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复苏与重新发展时期(1978-1991) |
3.1.4 职业安全规制体制发展改进时期(1992 年至今) |
3.2 职业安全现状 |
3.2.1 职业安全状况概述 |
3.2.2 职业安全事故与职业病现状 |
3.2.3 特殊群体职业安全现状 |
3.3 职业安全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3.3.1 职业安全规制法律法规不健全 |
3.3.2 职业安全规制中政府行政不作为 |
3.3.3 私营企业职业安全管理不力 |
3.3.4 工会组织维权乏力 |
3.3.5 工伤保险制度不完善 |
3.4 职业安全规制问题成因 |
3.4.1 规制主体之间分工不明确、职能分散 |
3.4.2 规制机构执法资源有限,执法力度不强 |
3.4.3 规制者被“俘虏”损害了劳动者权益 |
3.4.4 企业轻视职工生命,安全生产投入不足 |
4 主要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比较与借鉴 |
4.1 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基本状况 |
4.1.1 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背景 |
4.1.2 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主要模式 |
4.2 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
4.2.1 英国与美国职业安全规制的法律法规体系 |
4.2.2 绩效导向型与描述型法规体系的比较 |
4.3 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体制 |
4.3.1 职业安全机构设置及其权责 |
4.3.2 政府的执法监管 |
4.4 发达国家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
4.5 发达国家职业安全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
4.5.1 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职业安全规制的前提与基础 |
4.5.2 严格执法是遏制伤亡事故、提高规制效果的关键 |
4.5.3 建立相对独立、专业化的规制机构 |
4.5.4 根据本国国情合理确定职业安全规制的侧重点 |
4.5.5 完善的工伤保险机制 |
4.5.6 注重培训教育,提高劳动者职业素质 |
5 深化中国职业安全规制改革的主要对策 |
5.1 完善职业安全立法,加大处罚力度 |
5.2 建立独立规制机构,提高规制效果 |
5.3 强化工会力量,建立三方平等的利益协调机制 |
5.4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企业安全生产 |
5.5 尽可能为劳动者提供充分的信息与职业安全培训 |
5.6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把职业安全规制与工伤保险有机结合 |
5.7 建立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及参加科研情况 |
(8)中外职业卫生管理对比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研究现状、成果 |
研究目的、方法 |
第一章 绪论 |
第二章 外国职业卫生管理的基本情况 |
2.1 美国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
2.1.1 美国职业卫生发展历程 |
2.1.2 美国职业卫生管理模式 |
2.1.3 美国职业卫生立法 |
2.1.4 美国职业卫生管理启示 |
2.2 德国职业卫生管理 |
2.2.1 德国职业卫生发展历程 |
2.2.2 德国职业卫生管理模式 |
2.2.3 德国职业卫生立法 |
2.2.4 德国职业卫生管理启示 |
2.3 英国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
2.3.1 英国职业卫生发展历程 |
2.3.2 英国职业卫生管理模式 |
2.3.3 英国职业卫生立法 |
2.3.4 英国职业卫生管理启示 |
2.4 日本职业卫生管理情况 |
2.4.1 日本职业卫生管理发展历程 |
2.4.2 日本职业卫生管理模式 |
2.4.3 日本职业卫生立法情况 |
2.4.4 日本职业卫生管理启示 |
2.5 国际职业卫生的立法进程 |
2.5.1 职业卫生立法的早期阶段 |
2.5.2 职业卫生法规的发展阶段 |
2.6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 |
2.6.1 作业前职业健康筛查阶段 |
2.6.2 作业中职业健康保护监控阶段 |
2.6.3 离职前职业健康回顾阶段 |
第三章 中国职业卫生管理状况 |
3.1 中国职业卫生管理涵盖范围 |
3.2 中国职业卫生法规建设与发展 |
3.3 中国国家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
3.4 中国的职业卫生管理存在问题 |
3.5 中国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问题 |
3.5.1 从国家整体职业卫生管理层面讲 |
3.5.2 从内资企业内部职业卫生管理层面讲 |
第四章 中外职业卫生管理对比 |
4.1 中外职业病发病人数的对比 |
4.2 中外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的设置对比 |
第五章 解决我国职业卫生管理问题的对策 |
5.1 国家职业卫生管理改革对策 |
5.1.1 推进国家职业安全健康体系建设 |
5.1.2 推进工会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
5.1.3 加大政府在职业卫生安全方而的资金投入 |
5.1.4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管理标准 |
5.1.5 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力度 |
5.1.6 对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安全管理机构进行合并 |
5.1.7 进一步完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建立 |
5.2 内资企业职业卫生管理改革对策 |
5.2.1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重视 |
5.2.2 建立职业卫生管理体系 |
5.2.3 切实搞好安全教育工作,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
5.2.4 加强前期预防工作 |
5.2.5 关注劳动保护管理 |
5.2.6 营造积极的企业文化氛围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综述 |
综述参考文献 |
致谢 |
(9)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拟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研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 |
第二节 事故致因理论的演进及启示 |
第三节 政府管制概念的界定与理论丛林 |
第四节 产权理论与委托代理理论 |
第二章 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基本状况 |
第一节 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历史 |
第二节 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现状 |
第三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国际比较 |
第三章 中国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伤亡事故原因的分析原理 |
第二节 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 |
第三节 煤矿企业伤亡事故的间接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外控体系: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管制的依据和体系.. |
第一节 政府管制与市场失灵 |
第二节 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管制的依据 |
第三节 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管制的体系 |
第五章 外控体系: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管制的内容 |
第一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管制的事前控制环节—市场准入 |
第二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管制的事中控制环节—日常监察 |
第三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管制的事后控制环节—事故追究 |
第四节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政府管制的博弈分析 |
第六章 内控体系:中国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
第一节 煤矿企业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的必要 |
第二节 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支持体系分析 |
第三节 煤矿企业内部安全管理的保证体系分析 |
第七章 中国煤矿企业安全管理的执行力分析 |
第一节 执行力概念的提出与煤矿企业安全管理 |
第二节 中国煤矿企业的人员素质 |
第三节 中国煤矿企业的安全文化建设 |
结论和建议 |
参 考 文 献 |
后 记 |
博士期间科研成果 |
使用授权说明 |
中文详细摘要 |
(10)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 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呼唤改革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 |
2 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呼唤完善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 |
3 发达国家的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模式 |
3.1 法规完善 |
3.2 机构健全 |
3.3 管理严格 |
3.4 充裕的资金保障 |
4 我国矿山安全生产保障体制建设的构想 |
4.1 法规建设 |
4.2 机构设置 |
4.3 管理模式 |
4.4 建立国家安全生产基金, 加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力度 |
4.5 实施工伤保险与事故预防相结合 |
四、矿山安全卫生执法在实践中前进(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尘肺病问题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与运行演化研究[D]. 黄心如. 中国矿业大学, 2020(01)
- [2]职业安全权研究[D]. 雷杰淇. 吉林大学, 2016(08)
- [3]作为宪法权利的劳动权研究[D]. 张晓明. 武汉大学, 2011(05)
- [4]矿山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研究[D]. 周维新. 重庆大学, 2008(06)
- [5]基于博弈论的政府安全生产监管机制优化研究[D]. 高远.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08)
- [6]企业劳动关系管理的劳动法治问题研究[D]. 翁玉玲.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7]中国职业安全规制改革研究[D]. 王磊. 辽宁大学, 2009(01)
- [8]中外职业卫生管理对比分析[D]. 林琪. 天津医科大学, 20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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