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两起悬赏广告酬金给付纠纷说起(论文文献综述)
李楠[1](2020)在《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更新催生了新型业态,使共享经济在短期内得到迅猛发展,促发了新的就业形态,也对传统劳动关系理论提出了新的挑战。实践中,网约工的各项权益频频受到侵害,如何在不断激化的社会矛盾中解决网约工保护遇到的现实困境,是劳动法学界亟待研究和探讨的问题。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既具有理论意义又具有现实意义。一方面,我国对网约工权益保护的研究较为薄弱,迫切需要理论上的指导。另一方面,该研究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形势和国家发展规划的要求,能够进一步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有效化解劳资双方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助于解决法律支持不足和网约工权益受损等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促进和谐劳动关系,以期在解析现状和构建制度的同时,促进劳动力市场灵活性与安全性的互持共生,促进就业规模与就业质效的和谐共振,促进用工形式灵活化与法律制度适应性的协同共进,促进保障网约工权益与维护新业态发展的双向共赢。共享经济的发展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致使用工主体向多元化发展、用工形式向灵活化发展、用工关系向多变化发展。同时,共享经济的发展又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产生了深远影响,使网约工的多项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共享经济的产生改变了传统的用工形式,对传统劳动关系产生了巨大冲击,其促使用工契约虚拟化、组织形式平台化、用工形式自由化、用工关系多元化。以工业化大生产为背景制定出来的现行劳动法律制度已经无法适应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下的共享经济用工新形式的需要。一方面,网约工的身份判定标准难以确认。新经济业态下网约用工关系呈现出新的特点,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网约工的身份判定造成了内在的制约,对网约工身份的判定在司法上亦没有可遵照的统一标准。另一方面,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难以判定。网约用工关系本身形式多样、复杂多变,“雇佣”“合作”等边际概念的界限模糊难辨,网约工自身主观维权意识缺失。网约用工关系经常游走于不同概念之间,对其性质的判定时常存在争议。在研究网约用工关系的性质时,对劳动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务关系等相关概念进行了辨析,并将核心问题锁定在“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这一范围内。通过引入“非标准劳动关系”这一概念在网约工身份的研究上寻求新路径。借鉴英国劳动法上的worker概念来探寻“第三类劳动者”的保护路径,充分利用和借鉴已有概念体系和法律制度的现有成果,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定位。面对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劳动关系的认定标准已无法适应与匹配网约工与网约平台之间的关系特点,对网约工的权益究竟是选择民法保护还是选择劳动法保护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民法自由平等的保护理念难以平衡网约平台与网约工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劳动法对劳动者采取“全盘”肯定或“全盘”否定的保护方式,对劳动者配置相同的权利义务,对用人单位分配同等的社会责任,这样“一刀切”式的保护模式亦无法适应共享经济发展的需要。可见,无论是民法保护还是劳动法保护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探析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保护模式时,应当正视网约工与网约平台间的劳动关系因素和内在实质特征,根据目前网约用工关系的实际情况合理地适用民法和劳动法共同调整的保护模式,待时机成熟之时,再由劳动法承担起全部保护义务。但是劳动法若想在共享经济的背景下调整网约用工关系,保护网约工的各项权益,就必须从原有单一的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进行转变。在充分利用原有理论框架的基础上,借助与网约用工关系有关的各类用工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成果,针对新型就业的关系特点构建符合网约用工关系特点的法律保护模式。对网约工的权益保护可以通过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强化规制劳动规章制度等保护路径得以实现。社会保险权益是网约工的一项重要权益,然而实践中网约工的该项权益却频频受损,其权益保护面临重重困境。从整体来看,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的用工关系,在网约工的社会保险权益保护方面缺乏可操作性。因此,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亟待重新建构和完善,研究的重点在于分析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思路和权益实现路径。既要考虑到网约用工的灵活性,又要考虑到共享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还要考虑到网约平台的保险义务承受力,并要借鉴已有制度的设计经验来构建适用于网约工的社会保险制度。借用集体劳动法体系的思路和规则来思考和解决网约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不失为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方法。从个别劳动法与集体劳动法的概念及功能对比中可以看出,将网约用工关系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进行保护具有合理性。从保护路径来看,既要对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加以界定,保证网约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又要保障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同时确保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如果要将网约工权益纳入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内进行保护,就要对集体劳动争议的治理进行体系化的建构。转变其治理方向和治理模式,搭建起立体化的结构模型,完善争议治理机制,构建多维的争议治理关系,让网约工的权益能够在集体劳动法体系框架下得到保护。劳动规章制度是调整劳动用工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分配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是约束劳动关系双方主体的重要凭借,亦是仲裁机构和司法机关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和裁判的依据。共享经济下劳动规章制度在性质、表征、载体、施行、参与权等多方面都发生了异化,法律应当通过强化对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制,防止其恣意扩张或任意化,从而保护网约工各项权益的实现。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设置是直接影响网约平台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一项重要内容,但是我国劳动法对惩戒权却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面对共享经济下网约用工关系的复杂化,法律应当加强对惩戒权的规制,以防止网约平台惩戒权的滥用。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劳动监察的作用,对网约平台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进行监管。进一步明确监管依据、扩大监管主体、丰富监管内容、适应监管需求,通过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制定、合法性、条款性质的全面监管,使劳动规章制度能够适应共享经济下“多元化”“创新型”“灵活性”的新型用工关系。
韩育龙[2](2020)在《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清道光二十六年广东告示》研究》文中提出清抄本《清道光二十六年广东告示》于1847年入藏法国国家图书馆,内含283份文件,包括广东各级官府发布的告示、绅士或民众贴出的揭帖、当时传闻的笔录,以及其余各类文件,是鸦片战争后英国在华情报工作的一项重要例证,具有较高的文献价值。本文考察了该文本的形态、来源,并从其内容、所载文件的独特性以及与其他馆藏之关系三方面,对其文献价值作了探讨。另一方面,通过该文本,研究了鸦片战争后广州地方社会的变化以及19世纪中叶广州社会的日常状况,弥补其他文献的不足,因而又具有重要的史料价值。
王祎[3](2019)在《民法总则中虚伪表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阴阳合同”、“名为买卖,实为借贷”等引发的纠纷,这实际上都属于当事人双方在民事法律行为中通谋作出的虚假意思表示。与通谋虚伪表示相对,生活中也常常存在由于单独虚伪表示产生的纠纷,如朋友之间开玩笑却被信以为真主张权利等事件。过去,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规定虚伪表示这一意思表示瑕疵类型,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困难。2017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中增设了虚伪表示这一制度,构建了基本完整的意思表示规则,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单独虚伪表示规则的缺失、通谋虚伪表示的对抗效力等瑕疵,表明离完整的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要求还有明显的体系欠缺。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国民法总则中的虚伪表示制度进行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为引言,首先由几个案例引入,提出研究问题,进而介绍虚伪表示制度的研究背景和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本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及论文的结构安排;第二部分为虚伪表示的基本理论,主要对虚伪表示行为进行理论上的阐述,将虚伪表示置于意思表示瑕疵中分析其基本内涵,并将其分为单独虚伪表示和通谋虚伪表示,分别论述二者的界定和构成要件;第三部分笔者将在对虚伪表示进行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研究单独虚伪表示的类型及其法律效力,并在分析民法总则在单独虚伪表示上的制度缺失后提出有关的立法建议;第四部分将重点研究通谋虚伪表示的适用以及与近似规定的关系,对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以及身份行为能否适用通谋虚伪表示作出判断,并对近似的恶意串通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两种规定进行研究,分析其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和适用;最后第五部分研究通谋虚伪表示在当事人之间、对第三人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并针对民法总则在通谋虚伪表示制度上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陈蓉[4](2019)在《家丑外扬:《时报》逃妻新闻研究(1927-1937)》文中提出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报业突飞猛进,报纸面貌日新月异,报纸功能也得到进一步拓展。1921年,《时报》由黄伯惠接盘。黄伯惠致力于推动新闻业务的转型,将《时报》打造为以图片新闻、体育新闻、社会新闻为主的休闲类报纸。基于目前学界对社会新闻研究尚未全面展开的研究现状,以及《时报》社会新闻史料的独特性,本文以1927年到1937年《时报》逃妻新闻为研究对象,希冀丰富报刊史、新闻史、女性史、家庭史、社会史、法制史的研究。在逃妻新闻主体史料的依托下,辅以社会调查、报刊杂志、时人论着、回忆录、文集等资料,力图重构民国时期上海地区逃妻的婚姻与家庭生活实态。不同于以往研究仅将新闻视为史料来源的单一视角,本文尤为关注新闻文本的构成。不仅剖析逃妻案中当事人的叙述策略,思考话语中所隐含的逻辑思维,对比法律文本与法律实践之间的落差,同时考察逃妻新闻的媒体表达方式,揭示新闻工作者在制作新闻文本时,个人价值观念和判断标准会无意识地介入到其中,进一步探讨新闻文本下所暗含的歧视与偏见。本文对1927年到1937年《时报》逃妻新闻的研究表明:第一,民国时期上海地区的逃妻是一群生活在现代都市夹缝中为生计问题而挣扎的女性。第二,近代法律和司法实践虽然赋予了女性一定的权利,让她们能够为自己“发声”,但通过分析庭审中的叙述策略发现,女性潜意识中默认和接受来自性别差异上的安排。游刃于传统规范与法律规则之间的法官与律师,实则凸显了男权社会之下法律文本到法律实践的落差。第三,新闻文本的制作在迎合读众审美与品味的同时,不仅流露出对女性行为的批判,还对女性形象进行污名化与刻板化处理,进一步折射出男性视角下的性别秩序问题。反观,逃妻本是一桩家丑,却在媒体报道下“外扬”,得以传播到更广泛的社会大众中去,这一“家丑外扬”恰恰折射出社会观念形成、传播、重构与固化的过程。本文正是将逃妻现象、逃妻案、逃妻新闻联系起来,揭示新闻文本中所呈现出的男权文化与性别偏见、歧视,试图诠释媒体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区少铨(Au Siu chuan)[5](2019)在《民办教育在香港 ——东华三院教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创建于1870年的东华医院,是香港历史最久远及规模最大的慈善机构,设立医疗服务、教育服务及社会服务。至2017年,东华三院在全香港设有超过300个服务单位,雇员人数逾一万名。自1880年开始在香港提供教育服务,在香港共设有52所学校,包括专上院校、中学、小学、幼儿园,以及特殊学校的完整教育体系,为香港最具规模的办学团体之一。东华医院成立初期至二十世纪初一段长时间内,曾一度是华人社会的权力中心。东华医院的董事集中了香港社会上举足轻重,及具有名望的华人绅商,属于士绅阶层的东院董事,经常负起排解纷争、维持地方秩序的责任。英政府亦乐意透过东华医院来维持华人的社会秩序。东华医院故此一直有特殊的社会地位,直至二次大战之后,方才日渐减退。本文以东华三院(The Tung Wah Group of Hospitals)兴办教育的过程及其教育服务的变迁为例子,探讨民间非牟利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在香港社会经营教育服务的态度及实况。本文通过研究香港政府对东华教育服务的扶助及干涉的情况下,东华如何扩大其服务范围,改变课程和教学,由塾馆演变为现代化的多元教育机构。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简介东华三院的历史发展,概括说明从广福义祠至建立东华医院,以及三所医院联合组织成“东华三院”的历史背景。东华三院除赠医施药外,更同时兼及社会福利服务,东华总理在不同的阶段,开展的社会服务皆有不同特色,救济范围广及国内外同胞,也反映了东华三院和港英政府、中国政府、海外华人的互动情况;第二章是说明东华兴办教育的第一阶段,东华自1880年利用文武庙捐款收益从事教育服务,创办第一所义学,从私塾形式扩展至现代化的小学,为贫苦学生提供免费教育的发展过程,其间义学在课程及管理上皆改了重大的改革,进而与另一历史悠久机构香港乐善堂义学作横向比较,以分析东华教育在当时发展的水平;第三章是叙述东华教育发展的第二阶段,战后东华三院全面恢复教育服务,及至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后,东华三院配合政府的发展步伐,着手开办中、小学、幼儿教育及特殊学校,发展正规和系统化的教育服务。到了 1997年,东华三院的教育进入了第三阶段,在配合政府的教育政策的前提下,学校课程及活动上皆有不同的调适,而且发展了东华三院的德育课程,以建立“东华人”对国家及办学机构的归属感。东华三院亦与时并进,配合社会的转变和市民的需求不断改善及扩展包括大专等各项教育服务;影响东华三院教育发展的因素很多,政治的影响及“东华人”精神尤其是突出的方面,东华三院与港英政府、特区政府、香港社会的互动上,皆有超越其他办学团体的优势;东华学校重视价值教育,品德培养,因此栽培了众多出色的毕业生,这些“东华人”反映了“东华精神”,在香港各行各业均发光发亮。研究显示,东华教育事业的发展对民办教育具有重要的启示,从办理学校的经过观之,东华在经费取得、学校的管理、发展策略与政府的交涉,均有其成功之处,总结东华成功从传统民间慈善机构转型为现代化的多元办学机构的成功经验,能为中港未来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可资参考的模式。
尹卫民[6](2019)在《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作品许可使用方式,它既能弥补传统的“一对一”许可使用模式的不足,又能进一步完善着作权法体系。由于着作权默示许可在理论上仍然存有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也遇到了相应挑战,因此有必要对着作权默示许可作进一步的研究。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正文共四章,分别从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等方面进行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着作权默示许可是指,在特定的范围内,虽然着作权人未以明确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但他人根据着作权人的沉默或其特定行为推断出着作权人对他人使用作品的行为并不反对,作品使用者据此进行侵权抗辩,而着作权人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终止他人使用其作品的特殊许可形式。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具有非明示性、是对被许可人信赖利益的保护、适用范围特定、蕴含“选择—退出”机制、侵权抗辩效力的特点。默示许可发源于英美法系合同法,随后运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首先运用于专利权领域,进而运用于着作权领域。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司法判例中得以发展和繁荣,其适用标准一直在变化。虽然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中也有所体现,但是其发展程度远不如英美法系国家。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属性存有很大的争议,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特殊,但其本质上仍然属于授权许可。着作权默示许可属于授权许可决定了它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有共通之处,但也存在质的区别。第二章主要论证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要在立法中确立和体现着作权默示许可,则应当证成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着作权法具有激励创作和保障接近作品两大功能。着作权法保障作者在人身和财产两方面的合法权益,以此激励作者不断进行创作,创作出更多、更优质的作品。与此同时,着作权法也有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着作权法中的思想表达二分法、权利限制等一系列理念和原则的设计与安排都是为了实现他人接近作品,促进公共利益的增长。着作权默示许可亦体现了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的功能,同时二者处于平衡之中。着作权属于私权,但是其私权属性并未掩盖其政治权利属性。无论是国外宪法,还是我国宪法,都可从中找到着作权的宪法基础。就着作权默示许可而言,它体现了平等权,得以实现言论和出版自由,与民法上的人格权密切相连。此外,通过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实现公共利益。着作权默示许可弥补了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不足,加快了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实现了着作权人、作品传播者、作品使用者等诸多主体的利益,同时也实现了公共利益的增长。因此,着作权默示许可因应了时代的发展,满足了现实需求。第三章主要论述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授权模式具有特殊性,该特殊性决定了其适用空间也具有特定性。首先,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适用于孤儿作品。域外立法中存在多种适用于孤儿作品的模式,但是都存在不足与缺憾。着作权默示许可可以弥补这些不足与缺憾,进一步促进孤儿作品的流通和传播。其次,着作权默示许可也可以适用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经济效率说与集体协商传统说是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而着作权默示许可能够成为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补充。最后,着作权默示许可最大的适用空间当属网络着作权领域。“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已经无法解决海量网络作品的授权问题,而着作权默示许可正好可以弥补传统授权模式的不足。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数字图书馆、社交网络等网络领域中的适用,解决了海量网络作品授权使用和传播的问题。第四章主要论证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虽然我国立法并未明确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法律地位,但是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仍然可以发现其踪迹,在司法实践中亦有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运用。不论其运用是否得当,其积极意义在于标示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获得突破性适用。从宏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遵循三项原则。其一为诚实信用原则,其中包括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其二为利益平衡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平衡包括着作权人与作品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着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其三为效益原则,着作权默示许可应当体现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从微观层面讲,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构建应当明确相关主体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以及所应承担的责任。针对着作权默示许可,现行法律规范应当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作出科学、合理的设计与安排。此外,立法机关应当进一步完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的规定,充分发挥其功能和作用。
卞梁[7](2018)在《近代西人眼中的台湾(1865-1895)》文中指出本文在广泛搜集及阅读诸多近代赴台西人所着文本的基础上,尝试较为清晰、全面地分类概括近代西人所见台湾的方方面面,提炼出具有普遍共性的西人“台湾印象”;结合十九世纪西方文化背景及中西交往环境,对西人“台湾印象”的建构方式进行解析;在行文中,注重对樟脑战争、牡丹社事件、中法战争等关键历史节点进行论述,以西人的视角来审视这些重大历史事件对近代台湾发展轨迹所产生的影响;综合借鉴历史学、社会学、人类学等多学科理论,运用实证主义、功能主义、东方学、西方优越论等学科方法,分析影响西人台湾印象形成的多方面因素,并进行一一例证,最终将十九世纪西人眼中台湾的大致面貌呈现出来。本文认为,由于十九世纪赴台西人一方面长期处在西方优越论与西方中心主义裹挟之下,一方面又对神秘的东方文明充满着好奇,因此来台后,他们始终处于一个矛盾的心态中,他们在深深着迷于台湾的美景风物的同时,又试图以自己所认同的文化观点来定义台湾,获得对台湾的所谓话语权。这也决定了他们常用微观与直观的手法来记录台湾的客观事物,而对台湾的文化层面多进行主观评价与臆断,有时甚至以公然伤害乃至于出卖台湾来谋求自身的利益。这种主客观并存的论述基调正是其矛盾心态的外在表现。近代西方人在建构其“台湾印象”的背后,是复杂的西方优越论、东方主义、基督教“救世”心态等观念的作用。当然,文化的影响是双向的,在不断深入了解台湾社会的过程中,西人又受到台湾当地文化的渲染与影响,这使得他们逐渐产生了台湾认同,大力向西方介绍台湾。因此,近代西人眼中对台湾“矛盾”的解读或许便是“他者”眼中近代西方“殖民霸权”的另一种解释。最后,西人所留叙台文献在近代台湾史研究方面有着难以替代的作用,这无疑是我国历史文献学和中外关系研究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杨晓蓉[8](2018)在《关系合同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研究》文中认为当代合同法面临的主要困境,是以意思自治与形式主义为核心特征的传统合同法体系,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经济结构与交易形式的巨大调整,以致于1974年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发出合同已经“死亡”的论断。此后,在合同法领域不断涌现新的合同理论,试图使合同法重新焕发生机,其中,由麦克尼尔提出的关系合同理论以其深刻的洞察力和宏大的理论建构力被认为是最有发展前途的合同法理论之一。该理论的核心是认为应当区分传统的个别性合同与现代的关系性合同,超出承诺与合意的范畴,从合同背后的社会关系以及共同体规范中寻找现代关系性合同的拘束力来源和规范原理。本文的主要内容即以关系合同理论作为基本的分析框架和理论工具,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的本质特征与内在规律,提出调整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性规范原理与具体规则。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首先提出本文的问题意识,简要阐明了本文的核心观点,并着重论述了笔者选择关系合同理论作为研究建设工程合同基本分析框架的主要理由和目的。笔者认为,当前中国合同法同时面临“法典化”与“解法典化”的发展趋势,要求兼顾合同法的共通原理和特殊类型合同规范的结合应用。运用关系合同理论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研究,既有利于合同法一般理论的发展,也有利于对建设工程合同进行具体的类型化研究。第一章从合同法理论的历史流变及进化路径出发,在梳理了古典合同理论形成和发展演变的过程之后,重点研究了关系合同理论的新视角和新发现,分析了关系合同范式转换的核心理念和主要内容,从而为运用关系合同理论分析建设工程合同确立了基本的理论框架。笔者认为,关系合同理论确立的不同于古典合同理论的几个基本规范原理是:建立在共同体价值基础上的合作原理、维持长期合同关系的继续性原理和保证合同履行灵活性的弹性原理。在纠纷解决方式上,关系性合同规范并不依赖于第三方(法院)的强制执行力,而是致力于搭建一个治理框架,为当事人提供合作的协商治理机制。第二章重点探讨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合同属性。本章概括了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与基本类型,整理出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性特征,包括:合同内容的不确定性、合意形成的动态性、合同主体间的依赖性、合同关系的交织性,以及公私法的高度融合性。并在分析上述特征的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梳理,指出运用关系合同理论解决这些争议问题的意义。第三章至第六章主要运用关系合同规范的基本原理,对建设工程合同的一些具体问题展开讨论,包括建设工程合同的合作义务、再交涉义务、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以及建设工程合同效力问题的研究等。笔者侧重于将社会学视角的关系合同理论与法学视角的法解释论相结合,寻找隐身于建设工程合同实践中的内在规范,并通过诚信原则等一般条款将其提升为外在的实定法规范,从而对建构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性规范原理和规则体系展开解释论上的研究,以期使合同法规范更好地回应建设工程合同实践需求,并从立法论角度对如何完善建设工程合同规范提出意见和建议。
朱兰春[9](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指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寓真[10](2013)在《张伯驹身世钩沉》文中研究说明醇儒家学,书生本色风流名士,散淡人生中国传统文化元素凝固在他的血液中览民国历史,述国难家纷张伯驹鲜为人知的身世资料《聂绀弩刑事档案》之姊妹篇所以让人怀慕,是由于中国传统文化的魅力具有深厚文化修养的深人,他的一切思想行为
二、从两起悬赏广告酬金给付纠纷说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两起悬赏广告酬金给付纠纷说起(论文提纲范文)
(1)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研究内容与文献综述 |
(一)研究内容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目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约用工关系的法律属性分析 |
第一节 共享经济概述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和特点 |
(一)共享经济的概念 |
(二)共享经济的特点 |
二、共享经济的发展现状 |
(一)共享经济的发展进程 |
(二)共享经济对传统商业模式的突破 |
三、共享经济对用工关系的影响和冲击 |
(一)共享经济对劳动力市场外部运行环境的影响 |
(二)共享经济对劳动力主体内部权益的影响 |
(三)共享经济对传统劳动关系的冲击 |
(四)共享经济对劳资关系协调机制的冲击 |
第二节 网约用工关系相关概念辨析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一)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学说辨析 |
(二)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联性与差异性辨析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辨析 |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地位不同 |
(二)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不同 |
(三)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主体关系稳定性不同 |
(四)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调整理念不同 |
三、“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范围辨析 |
(一)“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的焦点地位 |
(二)“除劳动关系以外的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内在联系 |
第三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困境 |
一、网约工身份判定标准的困境 |
(一)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制约 |
(二)司法实践统一标准的缺失 |
二、网约用工关系非典型性的困境 |
(一)用工形式灵活化的困境 |
(二)非典型劳动关系难以被立法确认 |
(三)网约工自身维权意识缺失的困境 |
第四节 网约用工关系法律属性定性的思维路径 |
一、突破固有思维重新审视关系定位 |
(一)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利益平衡考量 |
(二)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法律关系类型考量 |
(三)网约平台与网约工的非典型从属性考量 |
二、突破既有模式重新构建调整方式 |
(一)用工灵活化对既有模式的冲击 |
(二)既有“二元框架”模式的局限性 |
(三)以弹性化调整突破既有模式壁垒 |
三、突破传统框架重新界定主体性质 |
(一)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经验参考 |
(二)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思维路径 |
(三)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现实困境 |
(四)设定“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建 |
第二章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探析 |
第一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现实困境 |
一、网约用工形式合法性确认的困境 |
(一)行政机关认定经营行为违法 |
(二)合法性判定面临多重矛盾 |
二、网约用工关系法律调整模式的困境 |
(一)固有调整模式的运行方式缺乏适应性 |
(二)网约工权利义务的配置方式缺乏合理性 |
(三)网约平台社会责任的分配方式缺乏可行性 |
第二节 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 |
一、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基础条件 |
(一)网约用工形式的合法性确认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的焦点定位 |
二、网约工权益法律保护模式选择的局限性 |
(一)民法保护的局限性 |
(二)劳动法保护的局限性 |
(三)民法与劳动法共同保护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模式探析 |
一、网约工权益劳动法保护的必要性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合理性 |
(一)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包容性 |
(二)分类调整模式具有可选择性 |
三、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必要性 |
(一)分类调整模式可以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
(二)分类调整模式可以避免劳动关系泛化 |
(三)分类调整模式可以增强劳动保护的针对性 |
四、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可行性 |
(一)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符合现实需要 |
(二)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具备理论基础 |
五、由单一调整模式向分类调整模式转变的内容分析 |
(一)立法理念的转变 |
(二)立法技术的更新 |
(三)规范适用的调整 |
(四)保护路径的架构 |
第三章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的保护路径 |
第一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现实困境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参保质量不高 |
二、多元的用工关系与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不相适应 |
三、适用现行社会保险制度缺乏可操作性 |
第二节 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思维路径 |
一、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险法的概念对接 |
三、网约工社会保险制度建构的因素权衡 |
四、网约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的多方协作机制 |
第三节 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类型的确认 |
二、权衡参保范围对网约工养老保险权益的影响 |
三、平衡网约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负担 |
第四节 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类型的设定 |
二、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原则的设定 |
三、网约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主体的设定 |
第五节 网约工失业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 |
二、确定网约工失业保险的缴费方式 |
三、明确网约工失业保险的待遇给付条件 |
第六节 网约工工伤保险权益保护的实现路径 |
一、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必要性 |
(一)网约工游离于工伤保险保护范围之外 |
(二)网约工的工作伤害缺乏有效救济途径 |
二、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
三、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障碍 |
四、网约工纳入工伤保险保护范围的制度设计 |
(一)网约工工伤保险的缴费主体设计 |
(二)网约工工伤保险费的运行模式设计 |
(三)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工伤认定程序设计 |
(四)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劳动能力鉴定条件设计 |
(五)网约工工伤保险中待遇支付程序设计 |
第四章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的保护路径 |
第一节 集体劳动法保护网约工权益的合理性 |
一、个别劳动法调整对象受限 |
二、集体劳动法有利于促进双方协商 |
三、集体劳动法的调整范围更具包容性 |
四、集体劳动法有助于平衡双方利益 |
第二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权益保护的制度化建构 |
一、以集体劳动权益的范围界定为制度基础 |
二、以集体谈判权的充分实现为问题核心 |
(一)促进劳资双方协商博弈 |
(二)优化劳资双方资源配置 |
(三)维护劳资双方利益平衡 |
三、以工会作用的充分发挥为重要途径 |
(一)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发展方向 |
(二)共享经济下工会的作用表征 |
(三)共享经济下工会的结构定位 |
(四)共享经济下工会的功能体现 |
四、以行业规则的自我完善为内生动力 |
第三节 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的体系化建构 |
一、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方向的转变 |
(一)由事后处理转变为事前预防 |
(二)由问题导向转变为系统构建 |
(三)由无序化转变为规范化 |
二、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式的改变 |
(一)适应动态化的机制要求 |
(二)符合互补性的制度需求 |
(三)形成整体性策略架构 |
三、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模型的立体化构建 |
(一)横向的类型化分类 |
(二)纵向的阶段性剖析 |
(三)整体的网格化衍进 |
四、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机制的完善 |
(一)信息收集与分析机制的构建 |
(二)劳资双方沟通机制的畅通 |
(三)集体谈判机制的完善 |
(四)工会机制的引入 |
(五)第三方协调机制的完善 |
五、网约工集体劳动争议治理联动关系的构建 |
(一)劳动人事仲裁机构与其他主体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二)政府各职能部门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三)第三方社会力量之间的联动关系构建 |
第五章 劳动规章制度规制强化的权益保护路径 |
第一节 网约用工劳动规章制度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性质的异化 |
二、劳动规章制度表征的异化 |
三、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边缘化” |
(二)劳动规章制度载体的“模糊化” |
四、劳动规章制度施行的异化 |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形成缺少双方“合意” |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运行缺少“明确”指引 |
五、劳动规章制度参与权的异化 |
第二节 劳动规章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
一、针对固有规范作用的适应性调整 |
二、针对新型用工关系的适应性调整 |
三、针对现有法治环境的适应性调整 |
第三节 劳动规章制度惩戒权的规制 |
一、规制惩戒权的行使依据 |
二、规制惩戒权的行使方式 |
三、规制惩戒权的救济途径 |
第四节 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的监管路径 |
一、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依据的明确化 |
二、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主体的多元化 |
三、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内容的全面化 |
(一)对劳动规章的制定进行监管 |
(二)对劳动规章的合法性进行监管 |
(三)对劳动规章的条款性质进行监管 |
四、劳动监察对劳动规章监管需求的适应化 |
(一)适应共享经济的“多元化”监管需求 |
(二)适应共享经济的“创新型”监管需求 |
(三)适应共享经济的“灵活性”监管需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清道光二十六年广东告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广东告示》的文本情况 |
第一节 《广东告示》的基本情况 |
一、《广东告示》基本面相 |
二、告示抄录者蠡测 |
第二节 《广东告示》的文献价值 |
一、《广东告示》的内容及其来源 |
二、所载告示与揭帖的独特性 |
三、与其他馆藏之关系 |
第二章 《广东告示》所见鸦片战争后广州社会的变化 |
第一节 社会治安的恶化与应对 |
一、盗匪问题的严峻 |
二、民“夷”冲突频发 |
三、乞讨诓骗现象凸显 |
第二节 新旧制度的交替与反应 |
一、“新章”出台后的涉外事件 |
二、抵制“新章”的表现 |
三、“新章”下的对外贸易 |
第三章 《广东告示》反映19世纪中叶广州社会的日常状况 |
第一节 不同阶层的日常表现 |
一、民众的节庆生活 |
二、工商业者的困境 |
三、绅民的公共集会 |
第二节 龙舟命案凸显官场黑暗 |
一、制造“冤情”:尸亲诉词中的虚与实 |
二、差役、官员与盗匪:揭帖披露的分肥现象 |
结语 |
附录 :《清道光二十六年广东告示》所载文件标题览表 |
参考文献 |
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民法总则中虚伪表示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结构安排 |
第2章 虚伪表示基本理论 |
2.1 意思表示瑕疵中的虚伪表示 |
2.1.1 意思表示瑕疵 |
2.1.2 虚伪表示 |
2.2 单独虚伪表示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
2.2.1 单独虚伪表示的界定 |
2.2.2 单独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 |
2.3 通谋虚伪表示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
2.3.1 通谋虚伪表示的界定 |
2.3.2 通谋虚伪表示的构成要件 |
第3章 单独虚伪表示类型及其法律效力 |
3.1 单独虚伪表示的类型 |
3.1.1 真意保留 |
3.1.2 戏谑行为 |
3.2 单独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 |
3.2.1 真意保留所作意思表示原则上有效 |
3.2.2 戏谑行为无效 |
3.3 民法总则中单独虚伪表示制度的缺失和立法建议 |
3.3.1 民法总则未规定单独虚伪表示 |
3.3.2 虚伪表示法律制度体系化的完善建议 |
第4章 通谋虚伪表示的适用及与近似规定的关系 |
4.1 通谋虚伪表示的适用范围 |
4.1.1 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
4.1.2 身份行为 |
4.2 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 |
4.2.1 恶意串通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
4.2.2 通谋虚伪表示与恶意串通的关系 |
4.2.3 民法总则保留恶意串通的争议与适用 |
4.3 通谋虚伪表示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
4.3.1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
4.3.2 通谋虚伪表示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关系 |
4.3.3 民法总则摒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理性 |
第5章 通谋虚伪表示的法律效力 |
5.1 通谋虚伪表示在当事人之间无效 |
5.1.1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
5.1.2 通谋虚伪表示无效之理论分析 |
5.2 通谋虚伪表示对第三人的效力 |
5.2.0 通谋虚伪表示的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5.2.1 第三人的界定及范围 |
5.2.2 第三人善意与恶意的认定 |
5.3 通谋虚伪表示下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 |
5.3.1 隐藏行为的界定 |
5.3.2 隐藏行为效力的认定独立于通谋虚伪表示 |
5.3.3 隐藏行为效力的认定依据其有关法律 |
5.4 民法总则中通谋虚伪表示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
5.4.1 通谋虚伪表示中对抗规则的完善 |
5.4.2 通谋虚伪表示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家丑外扬:《时报》逃妻新闻研究(1927-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及意义 |
1.2 学术史回顾 |
1.2.1 《时报》研究 |
1.2.2 社会新闻研究 |
1.2.3 逃妻研究 |
1.3 研究对象与时间 |
1.3.1 “逃妻”的定义 |
1.3.2 时间范围的界定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
1.4.2 文本分析法 |
1.4.3 案例分析与比较研究相结合 |
1.5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黄伯惠时期《时报》逃妻新闻概况 |
2.1 黄伯惠时期《时报》新闻业务的转型 |
2.1.1 20世纪二三十年代上海报业的发展 |
2.1.2 新闻检查制度下的应对之策 |
2.1.3 休闲生活与阅报风气 |
2.1.4 黄伯惠的个人贡献与努力 |
2.2 黄伯惠时期《时报》对社会新闻的重视 |
2.3 黄伯惠时期《时报》逃妻新闻的数量 |
2.4 小结 |
第三章 民国时期上海地区的逃妻现象 |
3.1 逃妻的家庭情况 |
3.1.1 籍贯与居住地 |
3.1.2 职业 |
3.1.3 年龄 |
3.2 妻为何逃 |
3.2.1 出逃原因的种类 |
3.2.2 出逃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
3.3 妻出逃之后 |
3.3.1 妻逃后的境遇 |
3.3.2 妻逃后夫的生活状态 |
3.3.3 妻逃后双方家庭的反应 |
3.4 小结 |
第四章 各执一词的逃妻案 |
4.1 逃妻案中丈夫的供述 |
4.1.1 不守妇道的女性形象 |
4.1.2 委屈迁就的男性形象 |
4.2 逃妻案中妻子的供述 |
4.2.1 不负责任的男性形象 |
4.2.2 被虐孱弱的女性形象 |
4.3 逃妻案中的法官与律师 |
4.3.1 法官对逃妻案的审理与判决 |
4.3.2 逃妻案中律师的辩护 |
4.4 逃妻案与民国法律的实践 |
4.5 小结 |
第五章 逃妻新闻的媒体表达 |
5.1 新闻题材中的公众焦虑话题 |
5.1.1 情感纠葛 |
5.1.2 性命之忧 |
5.1.3 经济纷扰 |
5.2 新闻标题中的语言策略 |
5.2.1 新闻标题制作方面 |
5.2.2 新闻标题表达方面 |
5.3 新闻话语中的性别歧视 |
5.3.1 外貌描写 |
5.3.2 人格污名 |
5.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5)民办教育在香港 ——东华三院教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题目说明 |
二、选题意义 |
(一) 研究的意义 |
(二) 核心概念的界定、研究限制 |
三、研究现状 |
(一) 关於香港史相关的研究 |
(二) 关於东华三院历史的相关研究 |
(三) 关於东华三院档案的说明 |
第一章 东华三院概况 |
第一节 从广福义祠到东华医院、东华三院 |
一、东华医院成立的背景 |
二、从广福义祠到成立东华医院 |
三、东华医院中医理念与港英政府磨合 |
四、东华医院至东华三院 |
第二节 东华医院非医疗功能的拓展及与港英当局的磨合 |
一、东华医院救助与善业 |
二、海内外社团与东华医院的关系 |
三、华人社会仲裁与港英政府价值观磨合 |
第三节 东华领袖与香港社会福利事业发展 |
一、买办绅商:面向祖国的年代(1880-1930) |
二、官商巨贾:立足香港寻求发展(1931-1980) |
三、商界精英:植根香港,回归祖国时期(1981-1997前後) |
小结 |
第二章 港英时期东华三院教育发展(上1880-1945) |
第一节 东华医院文武庙义学 |
一、设立文武庙义学社会背景 |
二、文武庙义学招生动机与扩展策略 |
三、文武庙义学办学形式及课程 |
四、文武庙义学师资及教学概况 |
五、文武庙义学收费及学校管理 |
第二节 东华医院义学的早期发展及改革 |
一、小学的办学策略、学生入学 |
二、小学的学制与课程 |
三、义学师资及学与教情况 |
第三节 东华医院义学与乐善堂义学的横向比较 |
一、校舍规模及办学动机 |
二、师资待遇及学历 |
三、行政管理 |
四、课程与教学法 |
五、学生表现 |
六、财政收入来源 |
第四节 东华护士学校的发展概况 |
一、护士学校的办学背景 |
二、东华护士学校课程设置 |
三、入学的选拔及就业出路 |
小结: 东华医院义学教育之评价 |
第三章 港英时期东华三院教育发展(下1946-1997) |
第一节 东华三院小学发展概况 |
一、战後小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招生动机及学校扩展的策略 |
三、小学的收生程序及课程 |
四、小学的课外活动 |
五、教师的遴选、待遇及专业发展 |
六、升学衔接及评量考核 |
第二节 东华中等学校教育发展概况 |
一、东华三院中学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教育目的与扩展的策略 |
三、课程设置及师资 |
四、学生培育及学生支援 |
五、学校管理与组织 |
第三节 东华幼儿教育及特殊学校的发展概况 |
一、东华学前教育的发展背景 |
二、课程设置及教学法 |
三、东华特殊学校的办学概况 |
第四节 东华护士学校的发展概况 |
小结 回归前东华教育之发展 |
一、重视教育管理的透明度 |
二、重视弱势学生的职业教育问题 |
三、灵活有效募款及服务模式 |
四、办学团体主导学校的发展方向 |
五、东华三院与内地交流之恢复与加强 |
第四章 香港回归以来东华三院教育发展(1997-2017) |
第一节 回归以来的东华三院中小学教育 |
一、中小学的学校管理架构 |
二、中学的学制及课程改革 |
三、小学的学制及课程转变 |
四、东华中小学课外活动的新趋势 |
五、学生培育 |
六、东华三院中小学教师发展 |
第二节 回归後东华幼儿教育及特殊教育的转变 |
第三节 东华大专教育的发展概况 |
一、东华学院的发展背景 |
二、东华护士学校的结束及中东书院的创办 |
三、东华学院发展新里程 |
小结-东华三院在特区政府管治下的办学特色 |
一、发展东华三院院本德育课程-塑造东华故事 |
二、鼓励本地、国内、海外考察交流 |
三、办学团体资本强大,对教育发展的强势支持 |
四、重视平等机会教育及支援 |
第五章 东华教育发展的影响因素 |
第一节 东华三院与港英政府的互动 |
第二节 过渡期至回归以後的东华三院教育 |
第三节 “东华人”“东华精神”与香港社会 |
小结 |
结语: 东华教育服务对民办教育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附录目录(附表及附图)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主要学术论文 |
后记 |
(6)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评价 |
三、研究目标与结构安排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属性及其发展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内涵 |
一、国内外有关着作权默示许可内涵的观点及其分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外在特征和内在涵义 |
第二节 域外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发展历程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英美法系的产生和发展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大陆法系中的体现 |
第三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认识分歧与厘定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既有学说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属性的理性界定 |
第四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相关权利限制模式的比较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合理使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与法定许可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强制许可 |
第二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正当性分析 |
第一节 默示许可与着作权法利益平衡功能 |
一、着作权法之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 |
二、激励创作与保障接近作品平衡原理在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体现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宪法精神 |
一、着作权的宪法基础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实现宪法基本权利的意义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维护公共利益的意义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法定下作品默示许可使用的现实需求 |
一、传统着作权授权方式的局限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授权方式的优势 |
三、数字时代作品许可使用的必要保障 |
第三章 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典型适用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对孤儿作品的适用 |
一、孤儿作品使用机制的典型模式 |
二、《送审稿》对孤儿作品规定的不足 |
三、以着作权默示许可制度实现孤儿作品的使用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与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机制的结合 |
一、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起源及其法律属性 |
二、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理论依据 |
三、延伸性着作权集体管理入法的要求 |
第三节 默示许可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保护的适用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搜索引擎中的运用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运用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在其他网络领域中的运用 |
第四章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与司法中的体现 |
一、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在我国司法中的运用及反思 |
第二节 着作权默示许可应遵循的原则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利益平衡原则 |
三、效益原则 |
第三节 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应然性规范思路 |
一、我国着作权默示许可立法路径 |
二、着作权默示许可中的利益分配机制 |
三、着作权默示许可下侵权责任的认定 |
四、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条文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近代西人眼中的台湾(1865-1895)(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大陆学界的有关研究 |
(二) 台港澳学界的有关研究 |
(三) 西方及日本学界的研究 |
三、概念的界定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近代西人来台背景及其职业 |
第一节 近代来台西人所处的时代背景 |
1.1.1 十九世纪中叶的台湾 |
1.1.2 大航海时代与十九世纪的西方 |
第二节 近代赴台西人的职业 |
第二章 西人“台湾印象”的建构方式 |
第一节 实证主义社会学、人类学研究方法在历史记述中的实践 |
2.1.1 社会学理论及其在西人述台中的作用 |
2.1.2 人类学理论及方法在西人印象形成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功能主义与东方学 |
2.2.1 功能主义理论的基本概念与实际运用 |
2.2.2 东方主义理论及其对西人“台湾印象”的影响 |
第三章 西人眼中的“台湾印象”(上) |
第一节 地理景观与风物特产 |
3.1.1 对台湾的地质学考量 |
3.1.2 对台湾本岛的描述 |
3.1.3 对澎湖地区的描述 |
3.1.4 台湾的植物 |
3.1.5 台湾的动物 |
3.1.6 台湾的矿产资源 |
第二节 历史变迁与城镇面貌 |
3.2.1 台湾的历史沿革 |
3.2.2 近代台湾的城镇面貌 |
3.2.3 近代台湾原住民地区面貌 |
第三节 “二元”的社会构成与民众的日常生活 |
3.3.1 西人的对台人种学理论 |
3.3.2 西人眼中的台湾先住民形象 |
3.3.3 近代西人眼中的汉人形象 |
第四章 西人眼中的“台湾印象”(中) |
第一节 台湾文化与台湾社会 |
4.1.1 台湾医疗 |
4.1.2 台湾音乐 |
4.1.3 台湾教育 |
4.1.4 台湾方志及游记 |
第二节 台湾的宗教与民间信仰 |
4.2.1 在台汉人的宗教观 |
4.2.2 台湾原住民的宗教观 |
4.2.3 近代天主教在台传教活动 |
4.2.4 近代基督新教在台传教活动 |
4.2.5 风水迷信 |
第五章 西人眼中的“台湾印象”(下) |
第一节 中西比较视野下的樟脑战争 |
第二节 牡丹社事件与台湾社会的转型 |
第三节 法军侵台与西人眼中的战时台湾 |
第六章 西人“台湾印象”形成原因探析 |
第一节 赴台西人的教育背景与知识结构 |
第二节 “文化优越论”与西方中心观 |
第三节 基督教义与潜意识中的“救世”心态 |
第四节 文化适应与文化认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8)关系合同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分析框架:关系合同理论 |
三、研究方法和基本结构 |
第一章 范式转换视阈下的合同理论 |
引言: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古典合同理论的范式内涵 |
一、核心范畴:合意 |
二、主体假设:抽象平等的经济人 |
三、核心理念:合同自由与相对性原则 |
四、规范方法:形式主义 |
第二节 古典合同范式的危机及新古典合同理论的应对 |
一、信赖利益原理的引入 |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扩张 |
三、对格式条款的司法控制 |
四、情事变更制度的发展 |
第三节 关系合同理论的范式塑造 |
一、合同的本质 |
二、合同理论的范式转换 |
三、关系合同理论的困境和提升路径 |
第二章 关系合同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 |
引言: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类型化界定 |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界定 |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范围演变 |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类型 |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性特征及面临的问题 |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关系性特征 |
二、建设工程合同实务问题的关系性解读 |
第三章 建设工程合同中合作义务的构建 |
引言: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中合作义务的理论背景及演进趋势 |
一、萌芽:古典合同法时期的定作人协力义务 |
二、发韧:新古典合同法时期协力义务的扩张 |
三、超越:关系合同范式下的合作义务 |
第二节 合作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一、PICC中的合作义务 |
二、PECL中的合作义务 |
三、DCFR中的合作义务 |
四、我国《合同法》上的合作义务 |
五、对合作义务比较法考察的综合评价 |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中合作义务的内容及法律效果 |
一、发包人的指示义务 |
二、发包人的狭义协力义务 |
三、承包人的警示义务 |
四、检查、监督及验收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再交涉义务 |
引言: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再交涉义务的正当化基础 |
一、再交涉义务正当化的经济学视角:不完全合同 |
二、再交涉义务正当化的法社会学视角:关系合同规范 |
三、再交涉义务正当化的程序论视角:交涉促进规范 |
四、再交涉义务正当化的法解释学视角:关系合同内在规范的提升 |
第二节 再交涉义务的比较法考察 |
一、外国法中的再交涉义务 |
二、国际示范合同法中的再交涉义务 |
三、FIDIC工程合同中的再交涉义务 |
四、我国合同法中的再交涉义务 |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中再交涉义务的法律构成 |
一、再交涉义务的性质 |
二、再交涉义务的适用范围与发生要件 |
三、建设工程合同中再交涉义务的主体 |
四、再交涉义务的内容 |
五、违反建设工程合同再交涉义务的法律后果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建设工程合同中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 |
引言: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古典合同范式下的情事变更原则 |
一、情事变更原则的历史考察 |
二、情事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 |
三、情事变更与不可抗力 |
第二节 情事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实务中的适用困境 |
一、理论学说 |
二、我国大陆地区实务观点 |
三、我国台湾地区实务观点 |
四、对争议观点的评述 |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中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理论反思与重构 |
一、关系合同理论对情事变更原则的挑战 |
二、建设工程合同中情事变更原则的要素重构 |
三、情事变更原则的弹性治理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理论反思与实务重构 |
引言: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实务问题的整理 |
一、建设工程合同效力的实证分析 |
二、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果的实证分析 |
三、对实务观点的评述 |
第二节 关系合同视角下关于合同效力问题的理论反思 |
一、管制与自治关系的历史比较考察 |
二、关系合同理论视角下管制与自治的冲突原因与解决对策 |
三、概括条款适用中的理论问题 |
第三节 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规则之重构 |
一、违反资质性规定的施工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
二、合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施工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
三、违反招投标规范的施工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 |
四、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认定问题 |
本章小结 |
结论与问题展望 |
一、本文的结论与主要创新点 |
二、进一步研究工作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9)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10)张伯驹身世钩沉(论文提纲范文)
一 文外的前言 |
(一) |
(二) |
(三) |
二 且从张镇芳说起 |
墓志铭:镇芳的忠心与才干 |
是攀靠袁世凯走上了暴富之路吗 |
临战辞职,感喟百姓痛不聊生 |
三 盐业银行之问世 |
北方商业银行之创始者 |
借重张勋为盐业银行张翼 |
称帝大肆挥金,哪能顾得盐行 |
寒云怒责镇芳,伯驹为父辨诬 |
四 复辟案之始末 |
伯驹评述曰:忠而无谋,实负清室 |
镇芳受审,伯驹指为挟嫌报复 |
开释乃形势使然,亦得于伯驹操劳 |
五 张伯驹身世自述 |
(一)传统教育 |
(二)新学影响 |
(三)军政牢笼 |
(四)家风传承 |
六 青楼夺姝之传奇 |
任职盐业银行,乃有缘结识潘素 |
好事多磨,仰赖孙氏父子成全 |
瞒着父亲的第四婚姻,又纳妾乎 |
七 所谓民国四公子 |
饮醇近妇,妓馆夜饮 |
公子称谓的嘲讽意味 |
由贬而褒,文辉垂耀 |
八 横祸飞灾上海滩 |
绑匪可恶,解救还靠爱人奔走 |
函件披露,人情竟然如此冷漠 |
九 平复帖与西安之行 |
其一为避难 |
其二为护宝 |
其三为谋生 |
其四为参与后方文化活动 |
十 与王韵缃之离婚诉讼 |
泪洒词中,半为家庭烦恼 |
纠纷解决,却恨腰缠输尽 |
十一 迁入迁出承泽园 |
承泽园雅集,半是伤心泪语 |
繁华几日,便说到西风消息 |
十二 离题的插话 |
插话其一:张伯驹忆谈金编钟 |
插话其二:珍护国宝,可歌可泣 |
十三 与张家芬之分产诉讼 |
分产的起诉、答辩与判决 |
法学家韩幽桐亲任终审法官 |
十四 终于成了无产者 |
文物捐献,特定环境之反思 |
重返京华,往事视如泼水 |
散淡暮年,心地一片净白 |
十五 多余的跋语 |
词魔情痴,演成昆曲传奇 |
世态暖寒,感叹曲终人渺 |
张伯驹是文化艺术界的绊脚石 |
人性文化,精髓薪尽火传 |
感喟气数之终,警醒后人 |
四、从两起悬赏广告酬金给付纠纷说起(论文参考文献)
- [1]共享经济下网约工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 李楠. 吉林大学, 2020(08)
- [2]法国国家图书馆藏《清道光二十六年广东告示》研究[D]. 韩育龙. 暨南大学, 2020(04)
- [3]民法总则中虚伪表示法律制度研究[D]. 王祎.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4]家丑外扬:《时报》逃妻新闻研究(1927-1937)[D]. 陈蓉. 河北大学, 2019(08)
- [5]民办教育在香港 ——东华三院教育研究[D]. 区少铨(Au Siu chuan). 华中师范大学, 2019(01)
- [6]着作权默示许可研究[D]. 尹卫民. 厦门大学, 2019(07)
- [7]近代西人眼中的台湾(1865-1895)[D]. 卞梁. 福建师范大学, 2018(09)
- [8]关系合同视角下的建设工程合同制度研究[D]. 杨晓蓉. 南京大学, 2018(09)
- [9]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10]张伯驹身世钩沉[J]. 寓真. 黄河, 20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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