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刘霞[1](2021)在《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商标反向混淆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美国司法审判实践为源起。但在我国,现行商标法并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的概念,导致反向混淆案件在认定规则、混淆标准、损害赔偿数额等方面,也均无明确、统一的规定。近年来的司法判例表明,涉及商标反向混淆的案件,不同法院的裁判认定规则有所不同。在学界,对商标“反向混淆”的法律规制问题也存在争议。鉴于此,有必要对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本文内容共分五部分。绪论部分主要对反向混淆的国内外研究情况、争议焦点作了简要梳理。第一章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概述,阐述了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及理论来源。第二章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及问题,阐述了商标反向混淆在我国的立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包括如法律规制路径不明确、侵权判定标准不一致、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等。第三章域外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及启示,阐述了美国、日本、欧盟对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情况和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包括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规制路径、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要件及合理抗辩事由、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赔偿标准。通过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并提出建议,以期能够为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法律规制提出自己的思考和分析。
王建明[2](2021)在《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经营者集中成为大多数商事主体选择的手段,一方面它能够提高技术,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市场竞争力;另一方面,它也会破坏市场竞争的平衡,容易造成垄断,对市场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随着我国经营者集中案件数量的增多以及类型的多样化,豁免制度的完善就变得十分必要。近几年,我国出台和修改了许多的法规来规范经营者集中,但是也只是解决了一部分问题,在实体标准和程序运行方面仍然有不足之处。许多经营者集中案件处理起来纷繁复杂,阻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应当采取更加规范化的模式,探究我国豁免制度的发展形式,完善豁免制度。从实践角度来看,应丰富免于申报条件,制定更为灵活的申报标准,明确行业标准,使其在实践中更容易操作,避免给经营者带来不利。从理论角度加以概括,明确豁免的具体标准,细化公共利益的内涵。在法律执行领域,执法机构应加强对经营者集中豁免的事后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和审查的程序,保证豁免的正确性。通过不断完善我国的豁免制度,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稳步发展。
易继明,韩倩旎[3](2020)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文中认为商业标识能够发挥识别、区别、营销、品质保障功能,能够让特定商品、服务在市场中脱颖而出,并积累商誉,成为无形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网络空间,商业标识更是被赋予了新的内容和形式,其作用也呈指数级增长。商业标识权是以商业标识为客体的无形财产权,权能包括专用权及禁用权。商业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商品名称、商业外观及域名等,且不断扩张,包括广告语、商业形象等,也被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而且,无论是传统的还是新型的,商业标识都有了新的使用形式,如搜索引擎关键字、网页元标签等。从符号学、心理学及市场营销学视角考察,商业标识的功能可以统称为传导功能,意即强调商业标识本身及其对公众的引导作用的动态变化过程。商业标识的传导功能来源于其符号本质和对公众的心理影响:商业标识、其对应的商品或服务、商业主体或品牌。三者构成一个完整的三元结构。而这个三元结构,正是商业标识真正呈献给公众的内容,对消费者从刺激产生、信息收集、作出决策到购后评价的整个心理过程,都具有强烈影响。商业标识在网络空间的传导,使商业标识的传导模式由线性转变为网状传导,单一的"专业传导者—受众"的关系逐渐向"传授合一"靠拢;商业主体通过在网络销售、网络公关和网络口碑打造中大量使用商业标识扩大其影响力,非商业性的网络口碑同时也进行了部分商业标识的口碑传导;商业标识正处于国家提倡、社会关注、市场重视、科技便利的传导环境之下,民众面对着网络空间中的海量信息,商业标识的文化内涵日益丰富和凸显。我国现实网络场景下,出现了两种有代表性的传导模式,即阿里巴巴"草根→品牌"模式和拼多多"品牌+山寨"模式,这也会影响到相应的民事责任及其承担方式。根据是否达成合意,商业标识网络使用的民事责任分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中,商业标识权利也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商业标识中,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域名的使用和转让合同有法律文件明文提及,各类商业标识经常通过特许经营合同进行一揽子许可,因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中可能涉及缔约过失或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中,网络用户可能因传统违法行为的网络表现形式、和域名或网站名有关的行为、关键词推广或网页元标签设置而侵犯他人商业标识权益;网络服务提供者更易因用户的违法行为而构成帮助侵权,其事前注意义务和所承担的注意义务的水平是理论界讨论的重点,也是司法判断的重要依据。但是,即使是行为人确实使用了他人商业标识,也可能因构成合理使用、在先权利或权利人权利用尽等,而不被认定为侵权。
刘薇[4](2020)在《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凭借“互联网+”这股春风,食品行业迎来新机遇,通过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购买网络食品已成为多数消费者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与此同时,传统的食品安全犯罪也利用互联网迅速发展升级成为新型的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滋生出更为复杂的犯罪手段,来势凶猛,扰乱网络食品市场秩序正常运行的同时,严重危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考验国家治理能力与水平。在实施食品安全战略的背景之下,原有的犯罪治理措施对于防控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效果不佳,协同治理模式成为有效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最优选择。鉴于此,本文以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的2014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六年间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有效案件为研究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结合已有文献资料,深入了解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适当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在此基础之上,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对策建议。具体来看,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主要阐述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现状及主要研究方法。第二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本部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对网络食品、食品安全犯罪、网络食品安全犯罪以及协同治理等概念予以界定,并且明晰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分析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本部分通过统计分析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搜集整理的2014年至2019年共680件网络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掌握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现状与特点,并对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与不足进行深入阐述。第四部分: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本部分主要分析美国、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以及适合我国借鉴学习的经验做法。第五部分: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本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情况,结合域外优质经验,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立法层面、执法层面以及其他主体层面对优化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策展开探讨,打造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格局。
高树涛[5](2020)在《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现阶段,我国医药行业存在着严重的垄断行为,尤其是原料药行业,各种垄断行为频频曝光。垄断协议是一种较为常见的垄断行为,在医药行业时有发生,医药行业对我国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不仅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又是国民健康的重要保证,关乎民生大计。目前我国正在对医药行业进行体制改革,随着GPO药品采购模式和“两票制”的实施,以及政府指导定价的取消,我国医药行业市场化程度加深的同时,也为垄断协议的发生提供了天然的温床。理论上我国《反垄断法》适用于所有的行业,但是在具体行业的适用中也要注重行业本身的特殊性,而医药行业特殊性则更加突出和明显,对于医药行业的反垄断既要有力的打击垄断行为,又要注重保障对医药产业的保护和激励,如何平衡二者关系,值得研究。在明确医药行业的含义及特征基础上,结合当前医药行业针对药品高价采取的两项政策,即两票制和GPO药品采购模式,分析我国医药行业垄断协议形成的主要原因。梳理目前反垄断执法机构披露的医药行业涉及垄断协议的案件,整理出医药行业横向垄断协议的类型和纵向垄断协议的类型,并结合国外医药行业出现的新型垄断协议,梳理出了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特征,以此来研究医药行业垄断协议反垄断规制的对策。
梁良[6](2020)在《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基于网络经营角度》文中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至今为止已经历过两次修改,在2017年,将经营者于网络经营中利用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作为其中第12条,正式确认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着手管理网络经营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2019年,关于网络电子领域仅在侵犯商业秘密方式中加入了“电子侵入”行为,这对于利用网络数据抓取、病毒攻击、网络骇入等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规制作用,由此可见,网络经营已是目前市场生产经营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是经营者们相互竞争的“要冲之地”。然而在相关法律进行了两次修改的当下,网络经营中却仍然存在大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如今这些不正当竞争的方式发展已出现了超越了法律所规定内容的情形,在“法不禁止即自由”的私法自治思想的影响下,越来越多的网络从业者选择了这些未被法律所禁止而事实上应属于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导致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对起到其应有的规制作用,严重扰乱了我国网络经营正常运行的秩序。鉴于这种情况,本文将从网络经营视角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切入,依照“提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方案”三段模式对目前出现的一些情况进行探讨,并寻找出相应的解决方法,希望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发展尽一份力。本文第一部分为提出问题阶段,将列举出几类目前网络经营中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方式,描述其概念与具体表现形式。具体来表现为网络“水军”行为、“傍名牌”式负面营销行为与弹窗广告不正当竞争行为三个方面。本文第二部分为分析阶段,具体来说将对每个列举的不正当行为搭配一个案例或相关事件,利用案例或事件的分析该行为属性、对消相关竞争者以及对整个市场的影响。并总结出目前法律在应对改性情况时所面临的困境。本文第三部分为提出方案以解决问题阶段,通过结合国内外的各类相关经验,并根据中国当前与之相关的实际情况,从立法、监管两个层面对上文提出的几类情形提出相应的完善或修改建议,如在立法方面对现有关于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的一些规定进行细化或修改,并建议将某些网络经营不正当竞争情形加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列举当中。监管方面结合国外行业自治、行业自律的思想,适当放权,依靠行业内自我管理或建立针对性监管部门集中力量进行监管。
李萌[7](2020)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研究》文中指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形成于政府监管部门的业务活动之中,是政府管理决策、消费者维权的记录和凭证。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人们食品安全意识的增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开发和利用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食品种类众多、食品生产链复杂,尽管政府相关部门不断加强了监管,食品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加上网络时代信息资源的泛滥,公众很难及时、有效、准确地获得相关政府监管信息。因此,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不能束之高阁,需要进行深层次的开发,并充分发挥其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作用,为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做出贡献。本文以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为研究对象,通过调研和文献分析探讨了当前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开发对策。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是绪论部分,交代文章基本情况,主要论述了选题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梳理了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并对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研究难点与创新点进行了说明。第二章是对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及其开发的阐述,在对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内涵、特征、价值及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的内涵进行理解的基础上,探讨了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的重要意义,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是综合分析部分,通过梳理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开发现状,发现目前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工作取得了相应成效,同时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有缺乏完善的法规和标准指引、公众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意识薄弱、专业开发人员不足、相关管理环节存在疏漏、开发方式单一、数据库与网站整合力度不充分等。第四章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其中融入了数据库技术和区块链技术的支持与运用,并提出在开发过程中应注意网络安全问题,在合理运用新技术的同时也要注重应对新技术带来的风险。第五章是对全文的总结以及对未来工作的展望。本文从行业信息化入手,研究对象较为新颖,期望能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档案开发工作提供一定借鉴。
朱淑华[8](2020)在《搜狗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文中指出我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法律保障,在本法第12条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列举。但是当互联网在不断发展,竞争模式也不断创新,第12条不能完全涵盖新出现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实践中产生了一些难题。本文针对搜狗公司诉百度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展开了一系列研究,以期对问题的解决提供建议。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两个审理程序。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四个争议焦点:一是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认定;二是超出法条列举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三是作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划分;四是关于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文综合分析案件,最终得出以下结论:第一,不管是在立法还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竞争关系的认定都作了广义理解,即在不完全相同的行业内,也能构成竞争关系;第二,不在法条列举范围内的竞争行为,可根据一般条款,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对是否具有不正当性进行分析;第三,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对侵权案件的三个构成要件举证证明,而被告既可以举证证明构成要件不成立,还可以举证证明行为具有正当性,以证明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第四,要注意区分原告受到损害和损失的区别,在缺乏具体的赔偿规则时,也可以参照其它法律规定,例如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等进行计算。对于法定赔偿是否有必要尽管存在争议,但是当前其仍旧能发挥出相应的作用。法官在酌定赔偿额时,也需要参考多种要素,让赔偿能规制行为又展现出公平的原则。
任佳慧[9](2020)在《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失信现象频发,党和政府对全社会的信用建设已经越来越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虽然我国社会信用建设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已初步形成了较完善的征信体系,但仍需进一步优化。其中,互联网个人征信体系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完善对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以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为研究对象,第一章对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进行概述,明确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相关概念,提出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及必要性。第二章梳理了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为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对策,奠定理论基础。第三章考察了域外主要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化模式和以欧洲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关于互联网个人征信法律监管的现状,总结了相关经验,并探讨了对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启示。第四章从完善征信监管法制体系、明确监管主体与权限、健全监管的标准、创新监管的方式、强化监管的责任五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建议。
李其成[10](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二、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的方法与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商标反向混淆理论概述 |
第一节 商标反向混淆的内涵 |
一、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 |
二、商标反向混淆与正向混淆的区别 |
三、商标反向混淆与反向假冒的区别 |
四、商标反向混淆的类型 |
第二节 商标反向混淆的理论来源 |
一、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 |
二、以美国判例法为源起 |
第二章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和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 |
一、商标法未明确规定反向混淆的概念 |
二、以典型案例形式确定认定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
一、法律规制路径不明确 |
二、侵权认定标准不一致 |
三、损害赔偿标准不明确 |
第三章 域外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和启示 |
第一节 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
一、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 |
二、美国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启示 |
第二节 日本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
一、日本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 |
二、日本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启示 |
第三节 欧盟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及启示 |
一、欧盟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现状 |
二、欧盟商标反向混淆的立法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商标反向混淆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商标反向混淆概念的必要性 |
一、修正商标法反向混淆概念的缺失 |
二、规制商标反向混淆不正当竞争性 |
第二节 完善商标反向混淆的规制路径 |
一、明晰商标反向混淆的概念 |
二、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补充规定 |
第三节 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认定要件 |
一、权利商标应是注册商标并且实际使用 |
二、以现实混淆作为反向混淆的判断标准 |
三、权利商标的显着性应结合现实混淆综合考察 |
第四节 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合理抗辩事由 |
一、被诉侵权标识系非商标性使用 |
二、权利商标未投入实际使用 |
三、原告构成权利滥用 |
四、在先使用抗辩 |
第五节 明确商标反向混淆的侵权赔偿标准 |
一、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时应综合考虑影响因素 |
二、明确侵权赔偿数额的计算标准 |
第六节 探索商标反向混淆的其他解决方式 |
一、添加区分标识后商标并存 |
二、法定强制转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专着类 |
二、论文类 |
三、司法裁判文书类 |
四、外文文献类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2)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概述 |
第一节 经营者集中豁免的相关概述 |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
二、经营者集中豁免的概念 |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合理性的理论分析 |
一、从有效竞争理论分析 |
二、从社会公共利益理论分析 |
三、从实质公平理论分析 |
第三节 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合理性的实践分析 |
一、从社会发展方面分析 |
二、从国家竞争战略方面分析 |
第二章 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的现状 |
一、经营者集中豁免标准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经营者集中申报的法律规定 |
三、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豁免条件规定不完善 |
二、经营者集中豁免标准不易界定 |
三、经营者集中豁免程序方面的不足 |
第三章 域外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考察 |
第一节 域外经营者集中豁免制度概况 |
一、经营者集中申报方面概况 |
二、经营者集中效率豁免概况 |
三、经营者集中企业破产豁免概况 |
四、经营者集中社会公共利益豁免概况 |
五、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概况 |
第二节 域外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的借鉴 |
一、立足本国国情 |
二、豁免事项具体化 |
三、豁免申报和审查方面的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豁免条件规定 |
一、丰富免于申报条件 |
二、完善集中申报标准 |
第二节 明确并细化经营者集中豁免标准 |
一、效率抗辩 |
二、企业破产抗辩 |
三、社会公共利益豁免 |
第三节 健全经营者集中豁免程序方面规范 |
一、完善经营者集中审查期限问题 |
二、完善经营者集中信息公开问题 |
三、完善经营者集中监督问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简评 |
1.4 研究方法 |
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概述 |
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网络食品的界定 |
2.1.2 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1.3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界定 |
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分析 |
2.2.1 协同治理概述 |
2.2.1.1 协同治理释义 |
2.2.1.2 协同治理主体及其权责 |
2.2.2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必要性 |
2.2.2.1 落实“食品安全战略”的迫切需要 |
2.2.2.2 解决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问题的实践需要 |
2.2.2.3 化解信息不对称困境的现实需要 |
3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与不足 |
3.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1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总体形势 |
3.1.1.1 犯罪数量:呈增长趋势 |
3.1.1.2 犯罪主体:文化程度和职业特征显着 |
3.1.1.3 犯罪地域:全国性、跨地域特征突出 |
3.1.1.4 犯罪手段:线上线下紧密结合 |
3.1.1.5 犯罪类型:生产、销售伪劣食品类犯罪占比较高 |
3.1.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现状 |
3.1.2.1 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具有一定的立法保障 |
3.1.2.2 政府监管执法日趋规范 |
3.1.2.3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依法履行职责 |
3.1.2.4 其他主体逐步参与协同治理 |
3.2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不足 |
3.2.1 网络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
3.2.1.1 相关立法不健全 |
3.2.1.2 刑罚配置不尽合理 |
3.2.1.3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 |
3.2.2 行政部门监管力度不足 |
3.2.3 公安机关防控力量有限 |
3.2.4 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责任缺位 |
3.2.5 其他主体参与共治有待加强 |
3.2.5.1 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律性不足 |
3.2.5.2 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存在问题 |
3.2.5.3 食品行业协会功能缺失 |
3.2.5.4 新闻媒体宣传监督效果不佳 |
3.2.6 协同治理观念亟待强化 |
3.2.6.1 各方主体公心理念欠缺 |
3.2.6.2 缺乏信息共享意识 |
4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经验借鉴 |
4.1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1 美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2 欧盟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1.3 日本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现状 |
4.2 域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对我国的启示 |
4.2.1 构建完备的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
4.2.2 强化网络食品产供销全程管控 |
4.2.3 引入社会力量保障网络食品安全 |
5 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的完善与创新 |
5.1 基于协同治理保障层面的防控对策 |
5.1.1 确立互利共赢的协同治理理念 |
5.1.2 创建协同信息共享技术保障 |
5.2 基于立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2.1 明确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 |
5.2.2 严密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法网 |
5.2.3 完善其他配套法律法规 |
5.3 基于执法层面的防控对策 |
5.3.1 优化网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 |
5.3.1.1 打造网络食品安全监管的专业化队伍 |
5.3.1.2 建立网格信息化智慧监管模式 |
5.3.1.3 构建线上线下高效持续的监管执法体系 |
5.3.1.4 健全网络食品安全追溯召回体系 |
5.3.1.5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问责机制 |
5.3.2 强化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执法 |
5.3.2.1 提升情报搜集和调查取证能力 |
5.3.2.2 创建网络食品安全犯罪预警防范模式 |
5.3.2.3 加强打击网络食品安全犯罪的执法协作 |
5.3.2.4 力推网络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
5.4 基于其他主体层面的防控对策 |
5.4.1 提升网络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自律意识 |
5.4.2 规范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运作 |
5.4.2.1 理清并落实管理责任 |
5.4.2.2 健全信用评价体系 |
5.4.2.3 促进政企合作监管 |
5.4.3 强化行业协会监督指导作用 |
5.4.4 提升消费者的维权能力 |
5.4.5 增强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力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一、 在学期间所获的奖励 |
二、 在学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和目的 |
1.3 研究现状 |
1.4 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
2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 |
2.1 医药行业及医药行业垄断协议 |
2.1.1 医药行业的界定 |
2.1.2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 |
2.1.3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 |
2.2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认定分析 |
2.2.1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 |
2.2.2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反竞争性分析途径 |
2.2.3 纵向垄断协议对医药行业竞争的净效果评估 |
2.3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成因分析 |
2.3.1 GPO采购模式和“两票制”的助推 |
2.3.2 行业准入高门槛的产物 |
2.3.3 执法部门的监督不足 |
3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现状和缺陷 |
3.1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1 《反垄断法》的规制现状 |
3.1.2 《价格法》和《药品管理法》的规制现状 |
3.1.3 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制现状 |
3.2 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缺陷 |
3.2.1 垄断协议的条款理解与适用存在偏差和争议 |
3.2.2 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存在立法空白 |
3.2.3 法律制度规定的过于模糊缺乏可操作性 |
3.2.4 GPO采购的实施不够规范 |
3.2.5 缺少医药行业反垄断指南 |
4 国外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现状及对我国的启示 |
4.1 国外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 |
4.1.1 美国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 |
4.1.2 欧盟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现状 |
4.2 国外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4.2.1 完善的反垄断制度是有效规制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基础 |
4.2.2 重视对滥用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 |
4.2.3 在反垄断执法中需要注重医药行业的特殊性 |
5 完善医药行业垄断协议法律规制的对策 |
5.1 规范垄断协议条款的理解和适用 |
5.1.1 横向垄断协议反竞争效果的推定 |
5.1.2 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方法的统一 |
5.2 调整和补充《反垄断法》 |
5.2.1 垄断协议的一般条款 |
5.2.2 垄断协议的特别条款 |
5.3 明确具体法律制度的适用 |
5.3.1 明确豁免制度以增强可操作性 |
5.3.2 明确宽大制度的减免程度 |
5.4 规范GPO采购模式 |
5.4.1 引入公平竞争审查机制 |
5.4.2 推进GPO市场竞争化 |
5.5 制定医药行业反垄断指南 |
5.5.1 制定医药行业反垄断指南的建议 |
5.5.2 设立医药行业安全港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基于网络经营角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三、国内研究现状 |
四、国外相关经验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 |
一、近年出现网络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
(一)网络“水军”现象 |
(二)“傍名牌式”负面营销 |
(三)网络弹窗广告不正当竞争 |
二、网络经营中各不正当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困境分析 |
(一)网络“水军”现象 |
1.典型事件: |
2.事件分析 |
3.该行为的危害 |
(二)“傍名牌”式负面营销 |
1.事件分析 |
2.行为的危害 |
(三)网络弹窗广告不正当竞争 |
1.弹窗广告的剽窃行为、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 |
2.弹窗广告强制弹出 |
3.该类行为危害 |
(四)法律适用困境总结 |
三、针对以上网络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域外经验总结 |
(一)美国方面 |
(二)德国方面 |
四、规制网络经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建议 |
(一)立法方面 |
(二)监管方面 |
参考文献 |
参考政策 |
致谢 |
(7)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与创新点 |
1.4.1 研究难点 |
1.4.2 创新点 |
第二章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及其开发概述 |
2.1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 |
2.1.1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内涵 |
2.1.2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特征 |
2.1.3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的价值 |
2.2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 |
2.2.1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的内涵 |
2.2.2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的重要意义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现状 |
3.2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存在的问题 |
3.2.1 缺乏完善的法规和标准指引 |
3.2.2 公众档案意识薄弱 |
3.2.3 专业开发人员不足 |
3.2.4 相关管理环节存在疏漏 |
3.2.5 开发形式单一 |
3.2.6 数据库与网站整合力度不充分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对策 |
4.1 完善档案开发环境 |
4.1.1 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法制建设 |
4.1.2 增强公众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意识 |
4.2 加强档案开发队伍建设 |
4.2.1 全面提升工作人员职业素养 |
4.2.2 创新档案开发工作人员理念 |
4.3 强化档案相关管理环节工作 |
4.3.1 规范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收集 |
4.3.2 规范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整理 |
4.4 丰富档案开发形式 |
4.4.1 进行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编研 |
4.4.2 举办食品安全监管档案数字展览 |
4.4.3 开发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类应用程序 |
4.5 充分整合档案资源 |
4.5.1 利用数据库技术整合食品安全监管档案 |
4.5.2 构建统一的食品安全监管档案网络平台 |
4.5.3 利用区块链技术溯源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信息 |
4.6 开发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
4.6.1 注意网络系统安全 |
4.6.2 实现档案信息保密与开放的协调统一 |
4.6.3 健全食品安全监管档案信息管理机制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总结与展望 |
5.1 总结 |
5.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8)搜狗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1.案情概要 |
1.1 基本案情 |
1.2 法院审理情况 |
2.争议焦点 |
2.1 本案双方当事人主体是否适格 |
2.2 被告竞争方式是否具有正当性 |
2.3 当事人举证是否充分 |
2.4 被告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
3.法理分析 |
3.1 不正当竞争关系的主体 |
3.1.1 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原告资格 |
3.1.2 当事人构成竞争关系的界定 |
3.2 网络新型不正当竞争的具体行为 |
3.2.1 如何划分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
3.2.2 超出类型化的行为不正当性的认定因素 |
3.2.3 如何对一般条款进行理解和运用 |
3.3 证明责任问题 |
3.3.1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举证责任 |
3.3.2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明标准 |
3.3.3 诉讼行为保全制度如何应用问题 |
3.4 被告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 |
3.4.1 原告主张赔偿方式的依据 |
3.4.2 原告受到损害的认定方式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概述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 |
一、互联网个人征信的概念 |
二、互联网个人征信与传统个人征信的区别 |
三、互联网个人征信的特点 |
四、互联网个人征信平台的种类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及必要性 |
一、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含义 |
二、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的必要性 |
第二章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状况 |
第一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发展现状 |
一、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立法现状 |
二、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执法现状 |
第二节 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依据法律位阶低 |
二、监管主体模糊不清 |
三、监管标准缺乏统一性 |
四、监管方式较为落后 |
五、监管责任有待加强 |
第三章 域外互联网个人征信法律监管考察 |
第一节 以美国为代表的商业化模式 |
一、健全的征信法律体系 |
二、完备的征信监管框架 |
三、明确监管标准 |
第二节 以欧洲为代表的公共征信模式 |
一、严格的数据保护 |
二、明确征信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完善的征信体系 |
二、行业自律协会 |
三、统一监管标准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法律监管思考 |
第一节 完善征信监管法制体系 |
一、完善《征信业管理条例》 |
二、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 |
第二节 明确监管主体与权限 |
一、推动多部门协同监管 |
二、引入行业协会监管 |
三、加强相关人才队伍建设 |
第三节 健全监管的标准 |
一、健全征信机构监管标准 |
二、健全征信业务监管标准 |
第四节 创新监管的方式 |
一、创新监管理念与方法 |
二、形成双向互动的监管模式 |
三、实现监管的全程性 |
第五节 强化监管责任 |
一、树立监管责任意识 |
二、目标管理与监管责任相结合 |
三、完善追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完善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的几点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商标反向混淆法律规制研究[D]. 刘霞. 云南师范大学, 2021(08)
- [2]经营者集中豁免法律制度研究[D]. 王建明.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3]网络空间商业标识传导中的民事责任[J]. 易继明,韩倩旎. 私法, 2020(02)
- [4]我国网络食品安全犯罪协同治理研究[D]. 刘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0(12)
- [5]医药行业垄断协议的法律规制研究[D]. 高树涛.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2)
- [6]关于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几点思考 ——基于网络经营角度[D]. 梁良. 广西大学, 2020(07)
- [7]食品安全监管档案开发研究[D]. 李萌. 河北大学, 2020(08)
- [8]搜狗诉百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评析[D]. 朱淑华.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2)
- [9]我国互联网个人征信机构的法律监管研究[D]. 任佳慧.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20(12)
- [10]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