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看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论文文献综述)
张虹[1](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自动驾驶汽车引领了未来的发展趋势,作为新兴事物,自动驾驶汽车从出现初期直至目前,交通堵塞现象大大降低。据专家统计,交通事故概率将降低约90%,因为人工智能的编程是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设置的,并且会更加尊重交通规则,可以预测路上行人的下一步动作,从而避免事故发生。由于是新兴产物,自动驾驶汽车的技术还不成熟和完善,自动驾驶汽车造成的侵权事故,给我国现行立法带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自动驾驶汽车的规定以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为基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立法还处在初级阶段,为了迎合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潮流,在引入和借鉴国外先前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特色,制定和完善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问题国外率先在立法上加以确认,美国在世界范围内首先打破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立法空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将汽车的驾驶者定性为承担交通事故的主体,当汽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时,也可以将汽车的生产者定性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德国在道交法第八修正案中仍然将传统侵权主体保留其中,在立法上规定汽车所有者以无过错为原则,驾驶者以过错为限。德国首先设置“黑匣子”技术,目的就是查明事故背后真正的责任主体。日本将生产者、运行供用人和保险者上升到立法层面,使其作为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承担主体。还规定由生产者建立赔偿基金,更为全面而即时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利。当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时可以将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用其中,首先映入眼帘的是交通事故责任。交通事故责任以过错为原则,机动车方承担责任的主体分为驾驶者、所有者和保险公司。我国应当以目前的法律法规为基础,及时将自动驾驶汽车的有关问题上升到立法层面,不仅能够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也能更全面地保护受害人的权力,还应及时针对制定的法律发布相关法律解释,从而提供明确的指引。同时不断制定新的法律和完善传统法律,以及各种相应的规章制度,以便更好地解决自动驾驶汽车所面临的侵权困境,在驾驶者、生产者、受害者之间寻找出利益平衡点,既保护了受害者的权利,也为自动驾驶汽车快速发展保驾护航。我国应当抓住自动驾驶汽车发展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在保障公共安全的前提下为自动驾驶汽车的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华馨[2](2021)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文中提出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将给人类的交通行为带来颠覆性的改变。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能解放人类的四肢、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缓解交通拥堵等,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也给人类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给现行民事责任规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首先,无人驾驶汽车的类人属性引起其民事法律地位的纷争。对此,本文通过归类主体说与客体说的主要观点,并分析主体说存在的诸多局限,最终将其界入民事客体“物”之范畴,即:由其背后的人来承担交通事故致损的民事责任;其次,无人驾驶汽车的智能性导致现行民事责任承担模式匹配度不高,以及在分别适用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模式和产品责任模式时各类构成要件契合度不高。对此,本文提出采用“机动车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共力模式,并依据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化等级在现有民事责任规则的基础上微调个别要件,以解决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责任分配的难题;最后,无人驾驶汽车背后技术的复杂性致使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困难。对此,本文提出引入“黑匣子”技术作为归责事实依据,以便合理界定各方责任。除此之外,为了鼓励技术革新和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损失,本文提出构建三层保险架构用于分散责任主体的风险,并建立无人驾驶汽车社会赔偿基金用于填补责任救济未覆盖之处,希冀能够尽可能全面、合理地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难题。
韩飞宇[3](2020)在《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十五年,我国机动车数量激增,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交通,其背后产生的各种影响和问题也逐渐显现,而归结到法律层面之领域来说,明显突出的问题便是责任归属不明,整个归责原则体系架构不牢。归责原则作为首要标准和必须的遵循原则,决定了整个侵权责任规则体系的构架是否完善。目前在我国,虽然相关法律对于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着一定的规则,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情形和相关处罚规定,这个同样也被写进了 2019年12月末初稿的《民法典(草案)》中,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认定规则的理论界定并不清晰明确。这就造成了在交通侵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以及责任认定中,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对于责任归属的理解和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并不清晰,容易引起混乱。因此,需要以梳理机动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手段,来达到完善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架构的目的。由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本文将在已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框架中,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为核心,结合现行《侵权责任法》第48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最基础的概念辨析,并讨论不同情况下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逻辑基础。同时,对比参照国外立法,并联系国内实际情况和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从理论上探讨这一体系的建立的逻辑和缺陷,对于不同法系中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立法内容、特点、演变和架构进行探讨。在明晰了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内的基本内涵界限后,通过探讨分析现有体系架构的逻辑基础和正当性,来明晰我国目前在侵权责任领域里,并提供一些个人建议和个人认为应有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认为,对于我国目前在侵权责任领域中,交通事故纠纷规则体系的研究必须考虑全面,分析彻底,不断的实现理论,并通过理论基础的新发展,推动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因此,侵权责任领域机动车相关纠纷的未来发展确实和立法选择中,应当明确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在民法中的定位,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内容,明确整个侵权责任体系的具体归责原则,并应充分发挥过失相抵原则的作用的结论,同时应完善健全保险赔偿制度,增加社会救济渠道。
张炜华[4](2020)在《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侵权责任承担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智能汽车备受关注,国外谷歌、戴勒姆奔驰与特斯拉等知名企业在智能汽车的开发上已经取得了不俗的成就,我国百度公司也着意于智能汽车的产品研发,并在2019年下半年推出了智能汽车租赁业务。智能汽车的发展与推广是人类社会智能化趋势下的必然结果,但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到智能汽车与传统机动车在运行构造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由此所导致的损害责任承担或将与传统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尚需考虑现行道路交通法律规范所确立的侵权责任体系能否有效涵盖智能汽车侵权责任。因此,本文以探索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为研究目的,运用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等研究方法,从智能汽车概念特征等级的界定、智能汽车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智能汽车责任承担中的法律问题及分析与智能汽车责任承担的具体构想四部分展开研究。第一部分,对智能汽车的概念、特征和等级进行概述,说明智能汽车作为新型交通工具的特点所在。首先,根据法规对智能汽车的称谓和概念做了明确的的界定,同时在明确智能汽车概念的基础上,将智能汽车与传统机动车进行比较得出智能汽车的三大特征:运行自主性,驾驶人员非特定性与数据系统依赖性。此外根据技术差异的不同对智能汽车进行阶段性的划分,统共为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高度自动化,完全自动化五阶段,并提出了不同阶段智能汽车的不同表征,为后文对智能汽车的进一步探讨作铺垫。第二部分,围绕智能技术完善与否、侵权法针对新事物社会价值的考量与国外立法趋势三点,阐释现实中存在对智能汽车责任承担进行法律规制的需求。本部分列举国内外影响较大的智能汽车致损事故典例,印证智能汽车造成事故损害的可能性依旧存在。由此,为了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并更好地迎接智能汽车上路,侵权法应当对新技术做出回应,通过及时地填补损害维持法律的功能性与权威,不妨碍新技术的发展。从国外立法视域来看,对智能汽车相关法律规制的调整已然形成趋势,本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英国三个国家的相关法律应对措施用以借鉴,并提出我国同样应当顺应人工智能时代发展的需要,明确智能汽车正式投入市场后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制,指出下文需要进一步研究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中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提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中所存在的疑难问题并加以分析,由责任主体资格问题入手,探讨智能汽车的法律定位,在此基础上展开对智能汽车交通致损法律适用问题的探究,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进行具体分析,同时也提出了责任承担过程中的损害分散问题。本部分首先从法律主体的理性特征、责任的实际承担、现行技术方面三点上展开分析,否定智能汽车的主体资格。其次,探究智能汽车的基本法律规制框架应选择何种范式,从现实出发应当先在既存法律体系寻求解决办法,在传统交通事故处理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上进行法律漏洞的填补。之后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在智能汽车领域内适用的展开分析,前者中责任主体认定不清、过错归责适用难,应当降低驾驶人的过错判定标准,明确责任主体由传统驾驶人转向制造商的趋势;后者中产品缺陷认定难、免责事由不明晰、缺陷证明与因果关系认定的不合理、软件设计者责任主体未定,应当明确产品标准,理清免责事由的援引情形,调整证明责任,确立软件设计者责任地位。最后,分析智能汽车事故损害分散问题,以“电车难题”为例,解释高风险时代的责任分配变动,提出智能汽车责任在高风险时代的多元化分配需求。对疑难问题的认知最终导出具体的法律建议。第四部分,以事先风险防范和事后归责为两方面,提出智能汽车交通致损责任承担的法律建议,并最终将事先事后法律应对措施归并至立法完善层面。通过对前文分析的总结,笔者指出在事先应当设立智能汽车风险防范体系:一是参照美国政策法案经验,施行智能汽车监管制度;二是运用保险制度进行风险分担,扩张强制保险的投保主体与承保范围,同时以商业险作为并用措施;三是设立专门的赔偿基金对智能汽车事故损害进行救济。在事后也要明确智能汽车交通致损责任承担:一是区分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情形,未开启自动驾驶时沿用传统责任体系处理即可。二是按阶段划分智能汽车的责任承担。在驾驶支援、部分自动化、有条件自动化阶段,若驾驶人违背驾驶义务应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若事故由智能汽车本身故障造成且驾驶人无法纠正,智能汽车厂商对此承担产品责任;在高度自动化和完全自动化阶段,失去人的操纵后智能汽车运行服从于制造者的设计安排,理应由智能汽车厂商承担后果。三是在归责原则的确认上,适用产品责任时采无过错责任原则,在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时分两种情形:智能汽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采过错推定原则;智能汽车与传统机动车之间采过错责任原则。四是在产品责任缺陷认定上,填补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空白,以消费者合理预期认定“不合理危险”。五是在沿用侵权法传统免责事由的同时对产品责任特定免责事由进行调整解释,避免企业过度免责。六是产品责任缺陷证明与因果关系认定上减轻受害者举证责任、安装“黑匣子”。最后,总结智能汽车的事先风险防范与事后责任承担构想,在立法层面上进行完善,通过对《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为智能汽车侵权责任的合理分配与智能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价值导向与制度保障。
刘秀琴[5](2020)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以优步自动汽车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些年随着人工智能、5G技术的逐步成熟,自动驾驶技术也有了较大的发展,很多国家都在开展自动驾驶汽车的路面测试活动。优步自动汽车案是自动驾驶汽车路面测试以来发生的第一起撞击行人致其死亡的案件,通过分析此案的争议焦点,引出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责任分配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涉及的责任主体众多,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汽车生产商、驾驶员、所有权人、汽车销售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是可能的责任主体。传统汽车交通事故的主体在我国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中称为“机动车一方”,通常情况下是指驾驶员。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众多,驾驶员可能不是主要的责任主体。原因是这两类车辆的驾驶主体不同,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主体为自动驾驶系统,传统汽车的驾驶主体是自然人。这个不同点导致自动驾驶汽车驾驶员承担责任的情形与传统汽车有较大差异,应根据车辆自动化程度和驾驶模式来判断自动驾驶汽车的驾驶员是否承担责任,当车辆使用人和所有权人不一致时,仍应根据车辆的运行利益和运行控制来确定责任人。当下研发的自动驾驶汽车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持,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条件下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汽车生产商可能因为汽车原零部件的产品缺陷而承担责任,当条件满足时销售者也应承担产品责任。上述众多的责任主体,适用的归责原则应有所区别。自动驾驶系统是产品,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适用产品责任,但越是高科技产品,要证明存在缺陷越困难,制定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可以降低缺陷证明难度。此外还需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赔付制度,只要损害发生,满足条件的受害人可直接向特定机构申请赔偿,免除受害人的证明责任。无过错赔付制度的具体构建可考虑强制责任保险,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和所有权人都是该强制责任保险的购买主体。完善自动驾驶汽车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建立相应机制保障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有序进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
牛非非[6](2020)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几年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十分迅猛,将人工智能与汽车相结合的自动驾驶汽车受到了广泛关注。一方面,自动驾驶技术的出现,的确改变了传统的汽车驾驶技术,让人耳目一新。可以说,自动驾驶汽车的出现与发展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也必将极大改变人们的生活。另一方面,当前自动驾驶技术并不成熟,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自动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造成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亟待解决。自动驾驶汽车作为新生事物出现,想要解决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就要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等级划分等问题。其中,等级划分在研究侵权责任的分配上具有重要意义,不同的自动驾驶等级,包含的责任主体范围会有所不同。自动驾驶汽车相较传统机动车在事故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以及举证责任上存在明显的不同。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要对其责任承担问题深入研究。处理传统汽车交通事故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根据主体的不同,区分成两种情况进行了规定。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第一种情况是根据一方或双方的过错承担责任,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第二种情况根据非机动车、行人有无过错的角度,判定机动车是承担责任还是减轻责任。采用的是何种原则,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是过错推定原则,也有认为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另外,我国《侵权责任法》中也有关于机动车事故责任、产品责任、高度危险责任的相关规定。通过对既有的法律进行修改或者调整后,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中寻找到定位,以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在侵权责任上的适用问题。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问题,其仍旧属于物的范畴,是人类使用的工具。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主体主要包括汽车的所有人、使用人;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以及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者。在不同的自动驾驶级别,以上主体承担的责任大小会有所不同。可以适用传统汽车交通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也可以适用产品责任。若事故不是因为使用者操作上的过错造成,那么能够推定自动驾驶汽车存在产品质量瑕疵,从而适用产品责任。在立法方面,美国、德国、日本起步较早。美国的立法分为中央与地方,其中有值得学习的地方,如设立咨询委员会、注重个人隐私保护等。德国则主张不改变现有的赔偿责任体系,只针对性的做部分修改,如将自动驾驶汽车的使用人认定为汽车驾驶员并要求其承担驾驶员责任,同时也通过提高交通事故的赔偿数额来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并且提出引入“黑匣子”制度作为证据辅助。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日本则进行了“运行供用人”责任的立法考量,提出了三种方案,试图在运行供用人、保险人与生产者之间进行责任分配,以达到保护受害人的目的。我国应当在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调整的同时,加快相关立法。秉持以最大程度救济受害人,同时防止挫伤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积极性的原则,构建三维的框架,使用人、行业、政府三者联动以应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为了妥善解决交通事故发生后的相关问题,我们应当加快制定自动驾驶汽车合格标准,对现有的法律作出调整或者修改,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问题制定法律法规或者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同时,为弥补法律的救济不足,可以构建“强制保险制度+赔偿基金”的制度,并引入“黑匣子”制度。为救济受害人与科技的发展保驾护航。
杨永亮[7](2020)在《论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文中研究说明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非机动车或行人“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此时机动发车一方对于存在过错的非机动车或行人能否主张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24日第八次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时任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程新文所作《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报告中要求,“贯彻交通安全法的价值判断,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当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的过错评价,同时不应支持机动车对行人、非机动车提出的赔偿请求”。这种“一刀切”的裁判观点有待商榷。对照交通事故的定义,可以发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有关规定存在不周延的问题,并不能涵盖全部交通事故类型,不能机械性的适用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因过错或意外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事故类型中。而且,对同一起交通事故从不同角度分别评价并不违反逻辑,面对非机动车、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交通事故侵权中机动车一方“优者负担原则”体现为立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司法上的优者负担举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优者负担原则”;“优者负担原则”不能滥用,造成利益严重失衡,不能以“报偿责任理论”为由造成优者负担原则滥用。为了避免受害人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无法抵偿其赔偿机动车一方的车辆(财产)损失的道德困境出现,应当合理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基于侵权责任一般条款适用之补充性,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不过在过错判断中应当灵活运用路权理论和安全理论,对机动车一方应贯彻“优者危险负担原则”,倾斜保护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同时对于过失相抵原则适用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用“适当少赔付”原则,适当降低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赔偿金额与责任。机动车一方无法证明非机动车、行人过错程度时不能适用公平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嘉怡[8](2020)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人工智能和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无人驾驶汽车这一新型交通工具逐渐出现在人类的视野,由于自身高度智能化的特点,使其不同于传统意义上“有人”驾驶汽车,在给人类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诸多法律挑战。目前世界各国相继出台了无人驾驶汽车相关法律法规,大力扶持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体系,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健全,很多法律问题尚不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出现使得侵权责任构成发生重大改变,文章重点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主体、因果关系、过错及归责原则问题进行探讨,考察借鉴域外先进的法律成果,解决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相关侵权责任问题,完善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法律制度。文章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首先是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基本理论进行研究分析,考察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明确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为人工智能产品,仍属于“物”,不能独立承担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其次,通过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发生的责任主体、因果关系和过错进行认定,讨论无人驾驶汽车在不同情形下适用何种归责原则,同时对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来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行为发生时责任的承担问题。以美国、德国、英国为例,探究域外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的立法现状,得出确定严格准入标准、建立专门监管机构和应用“黑匣子”装置等可借鉴经验,为构建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提供法律保障。最后,提出完善我国现行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包括在《侵权责任法》中增加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在《产品质量法》中增设无人驾驶汽车“产品缺陷”和免责事由的认定,在《交强险条例》中增加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主体并提高保险赔偿限额,完善无人驾驶汽车配套法律制度包括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赔偿基金制度等。
文怡鑫[9](2020)在《智能驾驶时代我国商业车险发展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商业车险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政策法律的复杂环境中,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探索和曲折发展后,最终迎来了条款和费率市场化。近年来,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产品同质化、保险机构违法违规经营、市场两极化、车险欺诈等问题依旧相当严重,导致我国商业车险在市场化进程中遭遇瓶颈,改革逐渐步入深水区。商业车险盈利空间减缩,中小型保险公司处在亏损边缘。为此,我国商业车险急需拓展新的市场空间,摆脱当前困境。与此同时,全球汽车产业格局加速调整和重塑,智能驾驶技术得到优化和升级,并逐渐与传统汽车深度融合,各国相继步入智能驾驶时代,部分发达国家先后制定了智能驾驶汽车发展战略和保险政策,鼓励保险公司分阶段补充和完善智能驾驶汽车保险产品及服务,国外的应对措施为我国商业车险在智能驾驶时代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基于此,本文首先对我国商业车险的发展状况进行了分析,探讨了我国商业车险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问题与不足。其次阐述了智能驾驶的发展趋势,发现我国汽车行业正处于智能驾驶时代的高速发展阶段,智能驾驶技术水平最高已达L3级,在5G商用后将快速实现更高级别的智能驾驶;重点分析了智能驾驶对我国商业车险发展产生的具体影响。研究发现,智能驾驶技术的优化升级在推动我国汽车产业转型的同时,也为商业车险创新发展迎来了机遇,对商业车险的产品转型、形成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理赔服务质量、降低车险欺诈率和赔付率、优化车险定价模式都具有积极意义。保险机构可利用智能驾驶汽车未来向好的发展趋势来开拓新业务,实现传统商业车险经营模式的整体转型,帮助自身走出经营困境。同时,智能驾驶时代下的商业车险在创新发展过程中也正面临诸如责任主体复杂化、新型风险增加、经营成本和费用提高以及车险市场竞争加剧等挑战和难题。最后,通过借鉴发达国家推行智能驾驶汽车保险的成功经验,为我国商业车险创新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政策建议。
周晶蕊[10](2020)在《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法问题与保险制度的应对》文中研究表明2017年奥迪宣布推出自动化级别处于第三级的新一代奥迪A8,这意味着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发展已经从低等级阶段跨入高等级阶段。高等级自动驾驶机动车行驶过程中驾驶人不再取得对车辆的控制权,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主要由自动驾驶操控。在这一情形下若发生交通事故,现有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能否适用就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不仅如此,如果现行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不再能够适应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发展需要,那么如何重新构建更为合理的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也是全球各国广泛思考的问题之一。具体到中国而言,现行的交强险制度由于无法保障受害人权益、投保主体单一等问题本身就招致学界的诸多批评,因此如何在自动驾驶机动车迅速发展的背景下重构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同样是热门议题之一。基于此,本文首先从现行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和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分类入手,通过对现有制度和自动驾驶分类的介绍为探讨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构建问题奠定基础。以现有自动驾驶机动车分级为前提,本文重点从比较法视角对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构建的问题进行研究。由于美国和德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产业较为发达且立法思路存在显着不同,因此该部分以美国和德国为例,详细分析两国在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构建方面的立法尝试、理论研究成果以期对中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以外域法的经验为参照,本文阐述了中国对于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立法尝试、理论研究和企业实践,同时还简要分析了相应做法和理论的利弊。基于对相关实践和理论的分析,本文尝试提出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构建的可能路径以期对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有所帮助。
二、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看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看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动驾驶汽车对我国传统侵权领域的挑战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征 |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特殊性 |
(三)自动驾驶汽车在传统侵权领域面临的困境 |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和责任类型 |
(一)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作为责任主体存在的争论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承担主体 |
(三)自动驾驶汽车可能适用的责任类型 |
三、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立法现状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例 |
(三)国外立法例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
四、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制度 |
(一)确立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则 |
(二)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出台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 |
(三)引进“黑匣子”技术 |
(四)设立保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基本问题概述 |
一、无人车概念及分级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三、无人车的法律地位学说 |
(一)无人车民事主体说 |
(二)无人车民事客体说 |
(三)无人车法律地位学说评析 |
第二章 无人车对现行民事责任规则的挑战 |
一、无人车对现行民事责任承担模式的挑战 |
(一)适用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模式 |
(二)适用产品责任模式 |
(三)类比其他责任模式 |
(四)小结 |
二、无人车对现行机动车事故责任规则的挑战 |
(一)无人车交通事故主体认定难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过错判定难 |
(三)无人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适用难 |
(四)无人车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难 |
三、无人车对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的挑战 |
(一)无人车自主性致使产品缺陷认定难 |
(二)无人车技术黑箱致使产品责任证明难 |
第三章 域外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考察 |
二、德国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考察 |
三、日本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考察 |
四、域外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的建议 |
一、明确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模式 |
二、明确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一)无人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产品责归责原则 |
三、完善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一)无人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
四、建立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配套机制 |
(一)引入“黑匣子”技术作为归责事实依据 |
(二)构建无人车三层保险架构 |
(三)建立无人车社会赔偿基金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3)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概念辨析 |
一、交通事故及机动车基本定义 |
(一) “机动车”的界定 |
(二) “交通事故”的定义 |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归责原则内涵与分类 |
(一) 归责原则意义及地位 |
(二) 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与适用 |
第二章 国内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演变 |
一、我国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进程 |
(一) 国内立法演变 |
(二) 国内学界研究现状 |
二、域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比较分析 |
(一) 大陆法系相关规定 |
(二) 英美法系相关规定 |
三、域外立法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
(一) 整体发展经验分析 |
(二) 具体模式总结借鉴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理论 |
一、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建正当性 |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逻辑框架 |
(一)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二)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结构 |
三、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纠纷案例抽样统计分析 |
第四章 现存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缺陷 |
一、机动车侵权归责体系定位混乱 |
二、机动车侵权立法内容缺失 |
三、机动车侵权具体归责原则规定不明 |
四、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范围模糊 |
五、保险赔偿制度不健全 |
第五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构建 |
一、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建设想 |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具体完善路径 |
(一) 明确机动车侵权归责体系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
(二) 完善机动车侵权的具体立法内容 |
(三) 立法明确机动车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 |
(四) 加强过失相抵原则的融合适用 |
(五) 完善保险赔偿制度和社会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4)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侵权责任承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智能汽车概述 |
2.1 智能汽车的概念 |
2.2 智能汽车的特征 |
2.3 智能汽车的等级划分 |
第三章 智能汽车责任承担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 |
3.1 智能汽车存在现实的交通致损风险 |
3.2 侵权法应当对新技术做出回应 |
3.3 顺应各国对智能汽车加以规制的趋势 |
第四章 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的疑难问题 |
4.1 智能汽车法律主体资格的争议 |
4.2 智能汽车责任追究的侵权法归入与单行立法抉择 |
4.3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疑惑 |
4.4 产品责任损害赔偿的适用窘境 |
4.5 智能汽车事故损害分散的考量 |
第五章 智能汽车致损多元化责任承担的构想 |
5.1 建立智能汽车事先风险防范体系 |
5.2 明确智能汽车致损事后责任承担 |
5.3 进行智能汽车侵权责任承担的立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5)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以优步自动汽车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选题背景和意义 |
0.3 文献综述 |
0.4 研究方法 |
0.4.1 文献研究法 |
0.4.2 规范研究法 |
0.5 论文结构框架 |
第1章 典型案例涉及的损害赔偿法律问题 |
1.1 案情概要 |
1.2 争议焦点 |
1.3 涉及的损害赔偿责任法律问题 |
第2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
2.1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与所有权人的关系 |
2.1.1 驾驶员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权人 |
2.1.2 驾驶员非自动驾驶汽车所有权人 |
2.2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可能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2.2.1 自动驾驶系统制造商 |
2.2.2 自动驾驶汽车网络服务提供者 |
2.2.3 自动驾驶汽车销售者 |
2.2.4 汽车生产商 |
第3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
3.1 传统汽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不完全适用自动驾驶汽车 |
3.1.1 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 |
3.1.2 传统汽车交通事故的归责原则 |
3.1.3 自动驾驶汽车不完全适用传统汽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原因 |
3.2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中不同责任主体适用的归责原则 |
3.2.1 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主体 |
3.2.2 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主体 |
3.3 责任减轻和免除的事由 |
3.3.1 受害人过错 |
3.3.2 发展风险抗辩 |
第4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 |
4.1 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赔付制度 |
4.1.1 适用无过错赔付制度的条件 |
4.1.2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无过错赔付制度的具体构建 |
4.2 完善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 |
4.2.1 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 |
4.2.2 适时出台《自动驾驶汽车管理条例》 |
4.3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保障机制 |
4.3.1 建立自动驾驶汽车分级管理制度 |
4.3.2 建立黑匣子数据分析机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 |
(6)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问题的一般理论 |
(一)自动驾驶的概念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分级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 |
(四)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风险 |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基本构成 |
(一)责任主体之分析 |
(二)过错之分析 |
(三)因果关系之分析 |
(四)归责原则之分析 |
三、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与传统机动车侵权责任的比较 |
(一)责任主体之比较 |
(二)归责原则之比较 |
(三)举证责任之比较 |
四、各典型国家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立法的比较分析 |
(一)美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五、完善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问题的对策建议 |
(一)使用人层面 |
(二)行业监管层面 |
(三)法律调整层面 |
(四)其他配套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7)论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研究背景 |
2.文献综述 |
3.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4.研究方法 |
5.研究内容 |
一、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可以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调整的道路上侵权行为不具有周延性 |
1.《道路交通安全法》并未调整全部交通事故情形 |
2.《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不调整行人因过错或意外造成机动车一方损害的侵权责任 |
(二)对同一起交通事故从不同角度分别评价并不违反逻辑 |
1.多种法律关系并存之普遍性 |
2.“造成”交通事故不同责任方的行为不能以一种行为评价 |
(三)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在非机动车、行人责任中的适用规则 |
1.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及其适用补充性 |
2.非机动车、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应适用侵权责任一般条款 |
(四)小结 |
二、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违反“优者负担原则” |
(一)“优者负担原则”及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体现 |
1.“优者负担原则”体现为立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
2.“优者负担原则”体现为司法上的优者负担举证责任 |
(二)“优者负担原则”不能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
1.“优者负担原则”应当服从于交通事故的多方共同预防 |
2.“优者负担原则”不能绝对化 |
(三)不能以“报偿责任理论”为由滥用优者负担原则 |
1.“报偿责任理论”之界定 |
2.“报偿责任理论”的现代变迁 |
(四)小结 |
三、非机动车、行人承担赔偿责任与过失相抵原则之适用 |
(一)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1.过错责任原则在非机动车、行人存在侵权行为时之适用必要性 |
2.非机动车、行人过错判断中贯彻机动车一方“优者危险负担原则” |
(二)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时应当根据过错程度适用“适当少赔付”原则 |
1.适用“适当少赔付”原则的比较法经验 |
2.适用“适当少赔付”原则的要求 |
(三)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 |
第一章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基本理论 |
一、无人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界定 |
(一)无人驾驶汽车的定义及分类 |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 |
二、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现状 |
(一)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现行法律规定 |
(二)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存在的问题 |
第二章 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 |
一、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 |
(一)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主体认定 |
(二)适用产品责任的主体认定 |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认定 |
(一)无人驾驶汽车与非机动车和行人之间适用的归责原则 |
(二)无人驾驶汽车与有人驾驶汽车之间适用的归责原则 |
(三)无人驾驶汽车之间适用的归责原则 |
(四)免责事由 |
三、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及过错的认定 |
(一)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因果关系的认定 |
(二)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过错的认定 |
第三章 域外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立法状况及启示与借鉴 |
一、立法状况 |
(一)美国《自动驾驶法案》概况 |
(二)德国《道路交通法》修正案概况 |
(三)英国《汽车技术和航空法案》概况 |
二、启示与借鉴 |
(一)确定严格准入标准 |
(二)建立专门监管机构 |
(三)应用“黑匣子”装置 |
第四章 完善现行交通事故侵权法律体系规制无人驾驶汽车行驶的构想 |
一、完善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法律体系 |
(一)《侵权责任法》中增加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 |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完善交通事故责任 |
(三)《产品质量法》中增设无人驾驶汽车产品责任 |
(四)《交强险条例》中扩充无人驾驶汽车保险责任 |
二、完善我国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配套制度 |
(一)完善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二)完善社会赔偿基金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智能驾驶时代我国商业车险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文献研究简要评述 |
1.3 研究目标、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目标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车险发展状况分析 |
2.1 我国商业车险的发展历程 |
2.1.1 萌芽阶段 |
2.1.2 试办阶段 |
2.1.3 恢复和发展阶段 |
2.1.4 商业车险市场化改革阶段 |
2.2 我国商业车险规模发展的主要原因 |
2.2.1 机动车保有量快速增长 |
2.2.2 交通事故风险增加 |
2.2.3 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
2.3 我国商业车险现存的主要问题 |
2.3.1 产品同质化 |
2.3.2 违法违规经营,扰乱市场秩序 |
2.3.3 市场两极化加剧 |
2.3.4 车险欺诈事件频发 |
第三章 智能驾驶对我国商业车险发展的影响 |
3.1 智能驾驶的发展趋势 |
3.1.1 智能驾驶的基本概念 |
3.1.2 发展趋势 |
3.2 智能驾驶影响我国商业车险发展的原因 |
3.2.1 消费者需求变化 |
3.2.2 法律政策发展滞后 |
3.3 智能驾驶为我国商业车险发展带来的机遇 |
3.3.1 产品种类多样化,市场环境逐渐改善 |
3.3.2 提升理赔服务质量,降低车险欺诈率 |
3.3.3 降低车险赔付率,增加车险利润空间 |
3.3.4 实现商业车险精准定价 |
3.4 智能驾驶对我国商业车险发展产生的冲击 |
3.4.1 责任主体的复杂性 |
3.4.2 新型风险的产生 |
3.4.3 增加经营车险的成本费用 |
3.4.4 加剧车险市场竞争 |
第四章 国外智能驾驶汽车保险发展的经验借鉴 |
4.1 国外智能驾驶汽车发展现状 |
4.2 国外智能驾驶汽车保险发展状况 |
4.2.1 英国 |
4.2.2 日本 |
4.2.3 美国 |
4.3 可兹借鉴的国外经验 |
第五章 智能驾驶时代创新发展我国商业车险的政策建议 |
5.1 政府和监管机构层面的政策建议 |
5.1.1 尽快制定智能驾驶汽车保险的发展战略和保护政策 |
5.1.2 加大对中小型保险企业的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
5.1.3 持续严厉整治车险市场乱象 |
5.2 保险行业层面的政策建议 |
5.2.1 提高风险防控能力 |
5.2.2 推行“多轨制”车险模式 |
5.2.3 提高车险产品服务创新能力 |
5.2.4 建立保险与多部门联动管理机制 |
5.3 其它行业层面的政策建议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学术论文目录 |
(10)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法问题与保险制度的应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发展与侵权法的挑战 |
(一)自动驾驶机动车的发展及分类 |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发展所伴随的侵权法问题 |
1.机动车致损事故中的责任主体问题 |
2.机动车事故中的黑客入侵问题 |
3.机动车事故中的责任构成与分配问题 |
三、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构建 |
1.美国现行机动车保险立法体系 |
2.美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构建的立法尝试 |
3.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和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研究 |
(二)德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构建 |
1.德国现行机动车保险法律体系 |
2.德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立法尝试 |
3.自动驾驶机动车侵权责任和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研究 |
四、中国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构建 |
(一)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的立法尝试 |
1.中央层面的立法尝试 |
2.地方层面的立法尝试 |
(二)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与实践 |
1.责任主体和投保主体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
2.黑客入侵问题的理论与实践 |
3.自动驾驶机动车事故责任构成分配的理论与实践 |
(三)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制度构建的可能路径 |
1.“机动车保险为主+产品责任为辅”结构 |
2.“交强险-商业险-产品责任险”三层结构 |
3.“现行机动车保险+高等级自动驾驶机动车保险”并行结构 |
4.“机动车保险-交通事故保险基金”双层责任保险结构 |
五、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看强制责任保险的发展对策(论文参考文献)
- [1]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法律问题研究[D]. 张虹. 吉林大学, 2021(01)
- [2]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D]. 华馨. 兰州大学, 2021(02)
- [3]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研究[D]. 韩飞宇. 山东大学, 2020(02)
- [4]智能汽车交通致损侵权责任承担研究[D]. 张炜华.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4)
- [5]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责任研究 ——以优步自动汽车案为例[D]. 刘秀琴. 湘潭大学, 2020(02)
- [6]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问题研究[D]. 牛非非. 吉林大学, 2020(08)
- [7]论非机动车、行人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D]. 杨永亮.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8]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研究[D]. 赵嘉怡. 辽宁师范大学, 2020(07)
- [9]智能驾驶时代我国商业车险发展研究[D]. 文怡鑫. 广西大学, 2020(07)
- [10]自动驾驶机动车的侵权法问题与保险制度的应对[D]. 周晶蕊. 南京大学, 20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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