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保证合同的若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王毓莹[1](2021)在《民法典背景下人的担保独立性之证成与适用——以独立担保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独立担保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从参照国际惯例解决涉外独立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纠纷,到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独立保函司法解释》专门规定独立担保问题,并将独立保函的适用范围逐步从国际商事交易领域扩展到国内商事交易。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独立担保制度,但却为独立担保制度预留了法律解释和发展的空间,即《民法典》第682条明确规定,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排除担保的从属性。独立担保属于担保从属性的例外情形,对于独立担保的司法案件,法官需要尊重其独立性,克制发挥自由裁量权,在既有的裁判规则体系下准确识别独立担保的独立性及其适用范围,并且注意判断是否存在独立保函欺诈的问题。
刘贵祥[2](2021)在《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文中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落实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规定的同时,全面构建了担保制度的一般规则。由于民法典强化了担保的从属性,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将独立保函排除在担保制度之外,并对非金融机构约定独立性担保以及突破担保范围从属性的后果进行了规定;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充分尊重立法原意的基础上,原则上否认共同担保人之间的相互追偿权,但也为担保人的相互追偿留下了一定的空间;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排除了若干因素对担保合同效力的影响,但在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问题上,司法解释一方面延续了2019年《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确立的司法政策,另一方面也在具体规则上进行了修正和完善;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方面,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虽然延续了原担保法解释确立的规则,但进行了必要修正和完善;最后,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纠正了以往司法实践对反担保在认识上的误区。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在内容上可以区分为针对民法典新变化而作的解释和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实践的问题而作的解释,这一区分对于正确处理该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周玉华[3](2021)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保险法》修订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文中指出《保险法》修改已经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对《保险法》有重要影响。《民法典》与《保险法》属于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保险活动不仅要符合《保险法》的规定,也要满足《民法典》的要求,但是《保险法》有其特殊规则,有些地方不能适用《民法典》规定。如何正确理解两者(特别是合同法部分)之间的差异并掌握法律适用尺度就成为当务之急迫。本文试图按照《民法典》第一编第六章民事法律行为和第三编第一分编合同通则的章节顺序,从合同订立、合同解释、合同效力、合同履行、合同变更与转让、合同终止和争议解决的顺序逐一对比分析《民法典》合同规则与保险合同法适用差异的主要方面,并试图确立《民法典》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的有条件适用关系,并运用债法理论对保险合同争议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对违背《民法典》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裁判规则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引起业界讨论和共鸣。
姚桐[4](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指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黄超艺[5](2021)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破产法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上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从完全行使到限制行使的变革,无论是一开始的完全行使还是如今的限制行使都是对社会背景的反映,因此都具有正当性。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担保财产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可能因此而丧失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为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设置处置担保财产的时限,如果担保财产由债务人占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为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并防止担保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管理人,此时管理人应被拟制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变现权,以及期待利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这一事实,使债权人获得了对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完全的表决权,因此也构成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上述三项权利不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在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关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是否有权对担保债权人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以及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享有的哪些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仍应被认可。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从监督成本理论、公共鱼塘理论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解释了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但是法经济学上的相关论证存在对破产法的政策目标关注不足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还需要从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追求,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对应予保护或者承认的权益保护不足,还包括对应予限制的权益缺乏限制。具体而言,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的缺陷体现在,担保债权人应有权益被不当限制,对担保债权人应享有的期待利益保护不足,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导致的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损。除此之外,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存在的不足还体现在立法对日渐成熟的特殊类型担保关注不足。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源于我国立法者缺乏对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以及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曲解与忽视。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应立足于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确立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目标,树立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追求。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地分配现有财产,还包括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公平补偿。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不仅应包括对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所有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道德风险防范。破产程序中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应仅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更应该考虑破产程序中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而牺牲的利益是否小于因此增加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是破产法所应坚持的首要理念,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必须建立在破产法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完善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平原则和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强化对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优化担保财产的评估方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立法者既应防止过度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立法者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进行完善,而非照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更应该树立该意识。破产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立法者必须基于破产法的特殊性,规定符合破产法价值追求的担保财产处置方式。
王琼[6](2021)在《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文中指出分配是劳动者享有社会发展成果的基本方式,而薪酬分配作为分配活动中最基础、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则是劳动者获取经济收入的基本方式,其不仅直接关系劳动者物质利益的实现程度,决定劳动者及其家庭成员基本生活的保障水平,同时公正的薪酬分配也是一个国家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完善的标志,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这样说过:“收入分配是民生之源,是改善民生、实现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最重要最直接的方式。”十八大之后,党中央就对薪酬分配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并坚持以人民为发展中心,出台相关政策措施,有效提升劳动者的薪酬水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已经确立,有序合理科学的薪酬分配秩序已经逐步形成。薪酬分配改革取得巨大成就,劳动者薪酬水平不断提高,社会发展成果共享度也日益提升。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从阶级矛盾逐步转变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与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各项改革已经不断深入推进,劳动者薪酬分配的方式和公正性也暴露出新问题。不同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和劳动者群体之间的薪酬差距依然不合理,部分劳动者尤其是一线职工和低收入劳动者薪酬增长缓慢,劳动者对提高薪酬的需求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提升之间的矛盾日益凸显,在各生产要素的分配中劳动力要素所占比重严重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不断深化改革,健全劳动法制度体系及其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薪酬分配法律机制。学界一直致力于关于薪酬分配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显着成绩,但是仍有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和深化。一是需要拓展和夯实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西方资本主义的分配理论、马克思主义关于分配正义的理念以及中国传统思想中有关社会分配的精华部分,并非相互对立、互不认同,相反,可以将三者相互融通、有机结合,深化和完善适应我国当代国情的薪酬分配理论体系,以指导具体薪酬分配问题的有效解决。二是需要探寻契合时代发展主题和背景的法律机制。现有研究成果多集中在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少有从法学视角关注薪酬分配的问题,对于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问题更是涉及甚少。在我国践行全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的大背景下,这方面的研究需要进一步拓展和深化。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不仅需要经济政策的支持,更需要法律制度的保障。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劳动者权益,才能从根本上确保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稳定性和持续性。三是需要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相融合,提出解决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原则和方法。这既具有完善我国新时期分配正义的理论价值,又有破解当代劳资矛盾的现实意义。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薪酬分配体系可以有效维护广大劳动者,特别是底层劳动者的切身权益,保障整体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本文运用宏观与微观结合等方法,构建法学视角下的劳动者薪酬分配及其公正性问题的研究框架体系。以分配正义、矫正正义构成的哲学维度和以人权保障原则、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构成的法学维度共同支撑起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以人为本的回应、得所应得的强化、差别原则的考量和深化改革的要求这四个层面体现了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必要性。本着批判继承的原则,对中国传统分配正义思想的演进进行总结,为实现当代中国薪酬分配公正提供历史和文化经验。从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来看,经济学的评判标准主要为基尼系数和要素价格,法学的评判标准由“三个程度”构成,即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和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通过上述标准,可以基本判断出某个国家在某段时期内劳动者的薪酬分配是否公正或者趋近于公正。通过纵向比较总结出当今世界的几种薪酬分配的典型模式并对其进行分析评价。典型的薪酬分配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为:瑞典的多种政策措施并用控制收入差距的模式、美国的以税收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对分配进行调节的模式和巴西的以政府公权力为主导维护分配公正的模式。这三种典型模式可以为我国劳动者薪酬分配模式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经验借鉴。在上述研究基础上,为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需要完善和优化由权力保障机制、权利实现机制和社会支撑机制构成的、保障薪酬分配公正的制度体系。一是权力保障机制。通过分析权力配置的原则和结构,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以及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困境,总结出我国权力配置的运行现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实现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即司法公正的型塑、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和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基于新冠病毒带来的变化和困顿,尝试提出疫情背景下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二是权利实现机制。以人本理念和劳资共赢理念构建起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以劳资共决权、同工同酬权和劳动报酬请求权为内容,构成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这三项权利的运行机制和保障措施虽不尽相同,但各有侧重,多效并举,共同促进薪酬分配公正之实现;三是社会支撑机制。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是我国劳动法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两大社会化组织,在确保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有其特定的角色和作用。工会代表权和维权手段的强化保障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决策权和监督建议权的强化保障,是这两个社会化组织有效履行职责和充分发挥保障职能所面临的突出问题,也是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化支撑机制完善的关键之所在。
穆希琳[7](2021)在《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实施的正式制度中,工会互助制度属于工会保障职能中兼具职工集体福利和困难职工帮扶双重主题的制度形式。该制度的生成是结构互构与个体需求的复合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内制度的表现样态呈现区别化,本文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阶段的划分将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对各阶段制度内容和运行实际效果的分析是归纳制度阶段特征的依据。而在工会互助制度变迁的逻辑体系中,原有的制度生成结构发生变化,作为工会组织“自我赋能”的中层力量崛起发挥着创新工会互助制度组织形态的作用。对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将原本呈现为割裂状态的工会互助制度典型阶段融汇为一脉相承的制度发展过程,并且将静态的制度呈现以动态演进的方式开展研究。通过构建“结构—需求—制度”的分析框架,将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和变迁的动力要素划分为“宏观制度—单位组织”的多重制度逻辑结构,又将个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使用“认同—行动”双重维度进行类型划分。通过分析强化了“中层组织”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力量,中层组织呈现单位组织“退场”、上级工会组织“入场”。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尝试达到“自我赋能”,这一外在突生的力量为工会互助制度变迁提供了全新的组织形态。本研究选择东北地区国有大型企业YZ厂作为田野调查点开展实证研究。YZ厂建厂历史悠久,工会互助制度发展历程完善,并且当下YZ厂仍保留单位内外多种互助制度并行,在参与上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的主流互助制度之外,在单位内部按年度职工仍开展向厂内互助基金会捐款。本研究采用社会学定性分析方法中的实地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将该厂1955年建厂初期至1995年间在工会会员之间实行的以“互助储金会”为代表的经济互助制度,结合“生活服务小组”、“思想互助小组”等为代表的劳力互助制度和思想互助制度,统称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将1995年后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组织的以职工医疗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保障”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低位时期,收入分配制度遵循平均主义基础上的按劳分配,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成为客观现实。社会管理领域国家以单位体制将个体纳入单位组织中便于管理及整合,单位组织也成为国家向个体提供福利待遇的中间组织。本论文所研究的国有企业在单位体制时期是典型的能够为单位成员提供近乎全覆盖福利、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依附黏性较强的单位组织。从自上而下的结构角度而言,国家经济社会的宏观制度要求单位组织承担国家意志的传达者、国家资源的提供者角色,纳入代表着“国家”的单位组织中的个体依靠单位解决自身的困境成为该历史阶段下理所当然的选择。这是国家制度对单位组织内部成员互助行为的社会建构。从自下而上的结构角度而言,在企业与国家“同构”之下的国有企业工会,听从党委领导并为行政部门分忧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国家总体资源供给量不足的局限下,动员群众力量展开互助互济活动成为工会的理性选择。把单位成员的问题在单位组织的场域内解决,这是单位组织“向上负责”的反馈表现。在国家宏观制度与中层单位组织的互构结构之外,大量职工存在临时性经济借贷需求这样微观个体的实际需求也是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要素。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发展过程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变迁是对原有互助制度中呈现正反馈递增的设置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式变迁的方式,符合职工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的预期惯性,也符合制度制定的主体工会组织的功能定位。由于工会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功能侧重有所区别,工会互助制度也随之呈现了从“解群众之困”到“筑风险补充保障”的功能偏重转向。在单位体制之下,工会是生产性行政单位的企业同盟者或建设伙伴。因此工会组织为单位行政减轻负担的同时还要为职工群体缓解压力,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工人的生活福利工作,将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职工“揽”到工会职责份内,采取广泛依靠群众力量、解决群众自身问题的方式设立“互助储金会”,这是工会对稳定单位体制的有效的助益方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的群体边界相较单位体制时期工会互助制度范围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将一事一时的工会“送温暖活动”转变为覆盖全年的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将工会单向“施惠”转变为职工双向多元互助参与。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当代价值不仅在于为职工提供风险补充保障,更在于“重塑”单位内部职工间相互关爱的凝聚力。“在内”有单位组织对“单位人”的关怀,“单位人”以尽心完成职业目标作为对单位组织的回馈;“在外”利用大数法则的职工互助保障,是低投入的非营利性的风险补充补充保障。笔者认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发展进路应在维护职工保障权益的原则上拓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互助保障体系,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过程中的下岗职工、人数日渐增加的离退休职工、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职工等群体设置有工会特色的互助保障制度,这也将是工会迎合职工民意需求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持续“赋能”的表现。
任重[8](2021)在《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重塑》文中研究说明《民法典》与《民事诉讼法》的简单相加不能自动带来《民法典》的正确实施。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以民事诉讼目的作为体系连接点,实现实体/程序的系统整合。目的论在我国开创了民事诉讼基础理论研究的先河,是改革开放在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具体成果。受比较法认识和实体法规模的双重时代局限,权利保护说(私权保护说)在我国并未获得足够重视。以民法典对诉讼实施的约束力为标准,"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程序保障说"呈递减趋势。以《德国民法典》的诉讼实施为参照,权利保护说和私法秩序维持说有相同的初衷,二者的区别更多体现在理念而非具体实现方法上。解决纠纷和程序保障是权利保护说的题中之义。由于忽视权利保护说的基石作用,囿于自身概念的模糊性,纠纷解决说在我国存在偏离《民法典》的重大风险,催生出任意超越和轻易否定实体权利的倾向,甚至将实体法律适用和民事纠纷解决对立起来。实施好《民法典》必然要求回归民事诉讼的起点,重塑以权利保护说为内核的民事诉讼目的论,将民事实体权利能否顺利认定和实现作为民事诉讼法典化和民事司法科学化的重要衡量标准。
孙肖坤[9](2021)在《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方法及信息系统设计》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范围内经济形势的动态稳定发展,复杂大型建设项目在国内外均呈持续增长的态势,国际工程项目市场的竞争愈发激烈。复杂大型建设项目事关民生和经济效益,其开发建设会对国家和社会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在工程建设领域,许多投资主体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丰富的开发建设经验,并开始涉足复杂大型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项目投资规模越来越大,建设周期越来越长,参与建设的单位越来越多,不确定性带来的项目风险也愈发复杂。随着时代的发展,复杂大型建设项目逐渐成为项目管理领域的研究热点。然而,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投资效率低下、费用超支等现象屡见不鲜,项目执行情况在各层面上不尽如人意,传统的项目管理理论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管理实践的需求。因此,从复杂性视角出发对项目管理领域进行研究就成为一种新的解决思路。如何对项目复杂性进行科学、系统以及深入的分析,如何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动态、全面地掌握项目费用状态,如何判断工程费用实际状态与计划的偏差严重程度,如何对项目费用偏差做出科学的警报和预测,如何有依据地对工程项目的费用偏差进行有效纠偏控制,就成为摆在管理者面前的一个理论和实践问题。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针对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实施监控管理,本文运用系统动力学相关理论和方法,建立了基于复杂性视角的建设项目费用偏差影响因素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了项目费用偏差的警报及预测模型,梳理了项目全生命周期不同费用偏差程度下的纠偏流程,进而分析并设计了以理论模型为基础的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信息系统。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部分:(1)基于系统动力学的费用偏差关键影响因素识别研究。首先,对复杂大型建设项目的费用监控模式进行概述;在此基础上,对系统动力学相关基础理论及其应用在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领域的可行性进行分析;然后,将复杂大型建设项目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对项目建设各阶段内费用偏差影响因素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识别,构建系统动力学反馈图模型,确定主要变量,内生变量、外生变量,建立各变量之间方程关系;最后,通过Vensim软件模拟仿真,建立动态控制模型并验证其可行性和有效性,识别出费用偏差关键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并对模拟结果进行分析。(2)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警报及预测模型研究。首先对复杂大型建设项目不同阶段费用偏差计算的需求及特点进行分析,据此选取适用于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警报的方法模型;然后对K-Means聚类算法进行缺陷分析,引入贴近度概念,并将边界均值算子作为主要方法对经典K-means聚类进行改进,有效克服了主观随意性和警情区间不连续的问题;最后通过算例分析证实了本模型的有效性。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预测模型是偏差警报模型的后续研究。首先,全面论述了神经网络模型的相关原理,对其在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预测研究中的可行性和适用性进行了分析;然后,利用仿生算法对传统BP神经网络进行改进,优化神经网络模型中的初始网络权值和阈值,并将历史数据输入模型中进行训练获得成熟模型;同时,将现阶段的费用偏差进行子目费用分析,将总偏差最终分摊至每一个子目费用的扰动因素,深度分析复杂大型建设项目中不同活动对费用偏差的影响,在当前费用偏差情况已知的情况下,研究其对未来费用偏差的影响程度并予以量化,判定即将发生的项目警情及其位置,有效辅助项目费用管理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项目费用事前控制。(3)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策略及效果评价研究。首先,针对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策略,挖掘了流程再造和协同理论与之相适应的契合点,梳理了费用偏差控制中流程再造和协同的目标和原则;其次,针对复杂大型建设项目在前期决策阶段、中期实施阶段、后期运维阶段所面临的不同费用偏差警情,明确各阶段责任方,梳理并总结出具体的纠偏操作流程和控制策略;为了增强该纠偏流程的适用性,本节首次提出了纠偏效果评价,从控制能力、控制效果、经济和社会效果等角度构建指标体系,构建了基于支撑度理论的模糊群决策模型,对纠偏效果进行评价,给出反馈结果,推动纠偏策略的持续改进。(4)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系统设计研究。把研究的理论和构建的模型拓展到实际的项目费用管理中,提出了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信息系统设计。首先,对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系统进行了定义,对系统建设目标、系统用户和系统需求进行分析,确定了系统的非功能需求和功能需求;然后构建费用偏差控制系统的总体设计框架结构,从系统开发方法、系统开发平台、系统功能模块、系统数据库四个角度对系统进行详细深入的设计;在涉及到系统关键的实施技术方面,对开发技术选型进行了结构性论述,并对数据仓库的核心设计理念进行了详细介绍,设计了系统模型管理模块的结构和重点功能。该系统包括费用偏差警报、费用偏差预测、费用偏差控制、纠偏效果评价等功能。
高圣平[10](2021)在《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文中提出最高额保证是就债权人与主债务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不特定债权,由保证人在最高债权限额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交易。最高额保证与债权确定期间内发生的具体债权之间并无一一对应关系,产生某一具体债权的合同被认定无效,并不影响最高额保证合同的效力。最高债权额是最高额保证确定之前已发生的债权和已获清偿的债权之间的差额,并非指最高额保证确定时已到期的债权余额;最高债权额限度究竟是本金最高限额还是债权总额最高限额,可由当事人具体约定,未作约定的,推定为债权总额最高限额。最高额保证所担保债权的确定,仅发生最高额保证转化为普通保证的效力,债权人此时才有权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但并不发生使主债务人和保证人丧失期限利益的效力,保证债权的行使仍然要受到纳入被担保范围的具体债权的履行期限是否届满的限制。在当事人未作约定的情形之下,就债权确定之时已经到期的债权,保证期间自债权确定之日开始计算;就债权确定之时尚未到期的债权,保证期间自最后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二、经济保证合同的若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经济保证合同的若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民法典背景下人的担保独立性之证成与适用——以独立担保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独立性诉求与独立担保实践 |
二、独立性诉求与独立担保的理论内涵 |
(一)独立担保之独立性阐释 |
(二)独立性例外情形的匡正 |
三、独立性诉求与独立担保制度的构建 |
(一)我国独立担保制度的演进 |
(二)独立担保制度调控模式的选择 |
(三)独立担保制度的边界设定 |
1. 独立保证 |
2. 安慰函制度 |
3. 损害担保契约制度 |
四、独立性诉求与独立担保裁判规则的检视 |
(一)对独立性的尊重与干预之间的平衡 |
(二)自由裁量权的发挥与克制 |
(三)独立担保独立性及其例外情形判断规则的具体化 |
五、结语:人的担保独立性发展之展望 |
(2)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担保的从属性及其适用 |
二、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 |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
(一)影响担保合同效力的因素 |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认定 |
四、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
五、反担保的性质、效力及其适用 |
六、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时间效力 |
七、结语 |
(3)《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保险法》修订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法》关于保险成立与生效的特殊规定 |
(一)投保人缴纳部分保险费,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
1.问题的提出 |
2.观点分歧 |
3.立法建议 |
(二)保险责任期间条款性质认定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修法建议 |
二、合同的解释:《民法典》与《保险法》关于格式条款规定的冲突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修法建议 |
三、合同的效力与终止:合同撤销权(解除权)与保险合同撤销权(解除权)竞合的问题 |
(一)合同的效力:合同撤销权与保险合同撤销权竞合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观点 |
3.立法建议 |
(二)合同的终止:《民法典》合同解除权与保险合同解除权竞合的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观点 |
(1)合同解除事由不同。 |
(2)合同解除的期限不同。 |
3.修法建议 |
(三)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解除权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观点分歧 |
3.修改建议 |
四、合同的变更与转让:合同转让、债权让与规则对保险合同的适用 |
(一)合同转让与保险合同转让的关系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观点 |
3.修法建议 |
(二)债权转让与保险代位求偿权竞合的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保险代位求偿权疑难问题解析 |
(三)被保险人债权转让与受益人指定的合法性问题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观点 |
3.修法建议 |
五、合同争议解决:《民法典》、《保险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冲突问题 |
(一)诉讼时效期间 |
1.问题的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修法建议 |
(二)《民法典》与《保险法》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矛盾 |
1.问题提出 |
2.分歧意见 |
3.修法建议 |
结语: |
(4)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
一、生产力的发展 |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5)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概论 |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政策变迁 |
一、198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完全行使规则 |
二、200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立法政策变迁的逻辑 |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理论解构 |
一、域外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管理人在担保债权限制行使中的主体身份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内容 |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正当性 |
一、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
二、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 |
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
四、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利的不当限制 |
一、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不当限制 |
二、担保债权强制剥离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担保债权自动冻结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
第二节 担保财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
一、担保财产评估规则与担保债权的行使 |
二、清算价作为担保财产评估标准的理论缺陷 |
三、破产程序排斥重置价评估标准的理论悖论 |
第三节 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缺陷 |
一、债务人无偿使用担保财产的理论悖论 |
二、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标准的缺失 |
三、足额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
第四节 担保财产处置方式的固化与缺陷 |
一、担保财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担保财产拍卖存在的价值失真问题 |
三、担保财产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
四、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 |
一、关联担保清偿效力规则的缺失 |
二、“禁止任何人从破产程序获益”规则的缺失 |
三、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缺失 |
第六节 特殊类型担保行使与限制规则的不足 |
一、现金担保品使用规则的缺失 |
二、公司担保收购的效力问题 |
三、浮动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确定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破产法中公平原则理论梳证 |
一、公平原则的应有内涵 |
二、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首要原则的法理证成 |
三、公平原则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实现 |
第二节 破产法中道德风险防范的再定位 |
一、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化 |
二、道德风险防范作为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正当性 |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担保债权限制行使 |
第三节 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认识 |
一、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解构 |
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劣后地位之缘由 |
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平衡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充分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担保债权冻结解除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基于公平原则的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剥离选择权的确立 |
二、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财产评估方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完善 |
一、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之撤销 |
二、特殊类型担保的权利行使限制 |
三、担保债权人顺位利益的限制 |
第四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完善 |
一、债权竞标的内涵与借鉴 |
二、回赎规则概述与借鉴 |
三、担保债务再认规则概述与借鉴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6)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预期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薪酬分配公正及其法律实现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概念阐释 |
一、薪酬概念的理论阐析 |
二、劳动者概念的理论阐析 |
三、公正概念的理论阐析 |
第二节 薪酬分配公正的理论基础 |
一、哲学维度 |
二、法律维度 |
第三节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现实必要性 |
一、以人民为中心的回应 |
二、得所应得的强化 |
三、差别原则的考量 |
四、现实国情的呼唤 |
第四节 中国传统分配公正理论的历史演进 |
一、传统分配公正思想的演进 |
二、对当代中国的启示 |
第二章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评判标准 |
第一节 经济学的评判标准 |
一、基尼系数 |
二、要素价格理论 |
第二节 法学的评判维度 |
一、劳动报酬请求权的实现程度 |
二、同工同酬的实现程度 |
三、劳动薪酬集体协商的实现程度 |
第三章 薪酬分配公正法律实现的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当代薪酬分配法律实现的典型模式 |
一、市场与政府共同作用型——瑞典 |
二、市场主导型——美国 |
三、政府主导型——巴西 |
第二节 对当代中国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借鉴意义 |
一、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应与时俱进 |
二、破除阻碍市场机制运行的壁垒 |
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归位 |
四、建立公平且全覆盖的社会保障体系 |
五、完善薪酬配套政策体系 |
第四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力保障机制 |
第一节 权力配置基本要义 |
一、权力配置原则 |
二、权力配置结构 |
三、影响权力运行的因素 |
四、实现薪酬分配公正过程中的权力运行困境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国家责任 |
一、司法公正的型塑 |
二、薪酬分配制度的完善 |
三、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 |
第三节 疫情下薪酬分配公正与政府权力行使 |
一、政府权力在疫情保障中的行使方式 |
二、疫情背景下的薪酬分配 |
三、薪酬分配公正对权力行使的新要求 |
第五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实现机制 |
第一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观 |
一、人本理念下的权利观 |
二、劳资共赢理念下的权利观 |
第二节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权利支撑 |
一、群体公正的实现——劳资共决权 |
二、个体公正的实现——同工同酬权 |
三、现实公正的实现——劳动报酬请求权 |
第六章 实现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社会支撑机制 |
第一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工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一、工会的角色定位 |
二、工会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
三、工会的代表权保障 |
四、工会的维权手段保障 |
第二节 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中职工代表大会角色定位及其实现 |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角色定位 |
二、职工代表大会在薪酬分配中的职能 |
三、职工代表大会的决策权保障 |
四、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建议权的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问题提出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问题提出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工会 |
1.2.2 工会会员与单位成员 |
1.2.3 互助互济 |
1.2.4 工会互助制度 |
1.3 理论基础与解释框架 |
1.3.1 理论基础:制度生成与变迁理论 |
1.3.2 解释框架:“结构—需求—制度”分析框架 |
1.3.3 论文篇章结构 |
1.4 研究对象情况介绍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意义 |
1.6.1 理论意义 |
1.6.2 现实意义 |
第2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述评 |
2.1 国内文献回顾 |
2.1.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1.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1.3 互助价值传统与互助实践研究 |
2.1.4 工会互助保障研究 |
2.2 国外文献回顾 |
2.2.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2.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2.3 互助思想与互助组织研究 |
2.3 既有学术贡献与局限 |
2.3.1 学术贡献 |
2.3.2 研究局限 |
第3章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 |
3.1 制度下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催生互助“刚性需求” |
3.1.1 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水平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局限 |
3.1.2 单位制初期国有企业“纵横交错”管理体系下的工会组织 |
3.1.3 单位制初期的工会保障职能 |
3.2 组织反馈:单位成员团结模式的有机形塑 |
3.2.1 发挥工会“政治动员”组织者的作用 |
3.2.2 互助行为优化单位成员社会互动结构 |
3.2.3 集体主义思想成为单位体制时期价值取向 |
3.3 个体需求:满足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成员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
3.3.1 脱离剥削性质的旧时民间借贷组织的需求 |
3.3.2 大量单位成员存在应急借款的需求 |
3.3.3 缓解单位成员家属“后顾之忧”的需求 |
第4章 计划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 |
4.1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运行和功能 |
4.1.1 建国初期工人阶级互助实践 |
4.1.2 工会互助制度的运行过程 |
4.1.3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功能 |
4.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内容和特点 |
4.2.1 “互助储金会”——经济互助制度 |
4.2.2 “生活服务小组”——劳力互助制度 |
4.2.3 “思想互助小组”——思想互助制度 |
4.2.4 由“输血”到“造血”的互助基金会 |
4.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行动回应 |
4.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4.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4.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4.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5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 |
5.1 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特点和功能 |
5.1.1 从路径依赖视角解析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 |
5.1.2 职工互助保障区别于商业保险的独特价值 |
5.1.3 互助制度助力工会打造全方位保障“品牌” |
5.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表现形式 |
5.2.1 YZ厂参与职工互助保障的必要性 |
5.2.2 双轨互助制度并行的YZ厂特色 |
5.2.3 对制度目标和成效的认同激发参与动力 |
5.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行动回应 |
5.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5.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5.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5.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6章 工会互助制度的变迁逻辑分析 |
6.1 宏观制度对中层赋能和个体需求的决定作用 |
6.1.1 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用 |
6.1.2 单位由行政性整合转向利益性整合 |
6.1.3 “国家—单位保障”进阶“国家—社会保障” |
6.2 中层赋能的“强化”促生互助组织新形态 |
6.2.1 向上贯彻:上级工会“在场”重塑互助边界 |
6.2.2 向下回应: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 |
6.2.3 自我赋能:工会组织市场化“跨界” |
6.3 微观个体为宏观结构和中层赋能提供经验建构 |
6.3.1 “搭便车”的群体惰性助推互助行为制度化 |
6.3.2 “由借到挣”的行为逻辑嵌入互助基金会的运营理念 |
6.3.3 “风险自担”的制度常态激发工会互助保障的转型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主要结论 |
7.1.1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复合因素 |
7.1.2 工会互助制度变迁不可忽视的“中层力量” |
7.1.3 工会互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访谈提纲 |
附录2:受访者基本信息表(以访谈时间先后排序) |
附录3:《互助储金会组织通则》 |
附录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
附录5: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类型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8)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重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我国民事诉讼目的论及其述评 |
(一)权利保护说遇冷及其成因 |
1.越过权利保护的民事诉讼目的探索 |
2.极简主义目的论认识的局限性 |
(1)对权利保护说内涵与外延的误读 |
(2)权利保护说并不依赖自由资本主义 |
(3)权利保护说是其他目的学说的理论基石 |
三、纠纷解决说的规范根据和实践做法 |
(一)我国纠纷解决说的历史背景和规范基础 |
(二)我国纠纷解决说的司法实践 |
1.多元目的论 |
2.权利保护说 |
3.纠纷解决说 |
四、纠纷一次性解决的乌托邦 |
(一)漂移的概念 |
1.概念缘起:新旧诉讼标的理论与既判力的客观范围 |
2.概念变迁:从新说到生活意义上的纠纷 |
第一,借助“纠纷一次性解决”描述和改进我国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二,建立民事诉讼协同主义或能动司法实现纠纷的一次性解决。 |
第三,主要借助美国模式进一步扩宽纠纷一次性解决的范畴。 |
(二)可疑的实践效果 |
(三)被误读的权利保护说 |
五、结语:回归民事诉讼的原点 |
(9)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方法及信息系统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研究现状 |
1.2.2 项目费用控制研究现状 |
1.2.3 预警方法研究现状 |
1.2.4 纠偏策略研究现状 |
1.2.5 信息系统应用研究现状 |
1.3 主要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4 主要创新点 |
第2章 相关基础理论研究 |
2.1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特点及费用控制分析 |
2.1.1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特点分析 |
2.1.2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参与主体 |
2.1.3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控制复杂性分析 |
2.2 费用偏差控制相关理论研究 |
2.2.1 费用偏差控制内涵 |
2.2.2 费用偏差影响因素分析 |
2.2.3 费用偏差控制基本原则 |
2.3 费用偏差控制模型及方法研究 |
2.3.1 偏差特征系统动力学理论 |
2.3.2 神经网络模型 |
2.3.3 费用偏差预警聚类方法 |
2.3.4 费用偏差控制策略及评价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费用偏差影响因素识别研究 |
3.1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监控模式 |
3.1.1 费用监控模式特征分析 |
3.1.2 费用监控模式构建 |
3.1.3 费用监控模式运行流程 |
3.2 费用偏差影响因素的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
3.2.1 系统动力学的基本理论 |
3.2.2 基于系统动力学的费用偏差控制的可行性分析 |
3.2.3 系统动力学模型构建 |
3.3 费用偏差影响因素的子系统方程式建立 |
3.3.1 系统动力学建模中涉及到的数学方法 |
3.3.2 影响因素的子系统方程式建立 |
3.4 系统动力学模型仿真和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基于改进神经网络模型的费用偏差控制方法研究 |
4.1 工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计算需求及特点分析 |
4.2 基于K-means算法的费用偏差警情计算模型研究 |
4.2.1 K-means聚类理论及缺陷分析 |
4.2.2 K-means聚类方法改进及适用性研究 |
4.2.3 基于改进K-means算法的费用偏差计算模型构建 |
4.3 基于改进神经网络模型的费用偏差计算模型研究 |
4.3.1 神经网络模型原理分析 |
4.3.2 神经网络模型的改进及适用性研究 |
4.3.3 基于改进神经网络模型的费用偏差计算模型构建 |
4.4 算例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流程再造的费用偏差控制策略及效果评价 |
5.1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中的流程再造与协同 |
5.1.1 费用偏差控制中流程再造与协同的目标 |
5.1.2 费用偏差控制中流程再造与协同的原则 |
5.2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各阶段费用偏差控制策略 |
5.2.1 前期决策阶段的费用偏差控制策略 |
5.2.2 中期实施阶段的费用偏差控制策略 |
5.2.3 后期运维阶段的费用偏差控制策略 |
5.3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效果评价 |
5.3.1 费用偏差控制效果评价指标体系 |
5.3.2 基于支撑度理论的纠偏控制效果评价群决策模型 |
5.3.3 算例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复杂大型项目费用偏差控制信息系统分析与设计 |
6.1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分析 |
6.1.1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的定义 |
6.1.2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的建设目标 |
6.1.3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的用户分析 |
6.1.4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的需求分析 |
6.2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设计 |
6.2.1 系统的总体设计原则及开发方法 |
6.2.2 系统的平台整体设计 |
6.2.3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的功能及模块设计 |
6.2.4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的数据库设计 |
6.3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关键技术 |
6.3.1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的开发技术选型 |
6.3.2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的数据仓库设计 |
6.3.3 复杂大型建设项目CDMIS的模型管理模块设计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研究成果和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其它成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工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在效力上的从属性 |
(一)最高额保证是否属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 |
(二)最高额保证是否担保部分主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的赔偿责任 |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
(一)最高债权额是债权累计发生额还是债权余额 |
(二)最高额保证确定之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债权是否计入被担保债权范围 |
(三)最高债权额限度是本金最高限额还是债权总额最高限额 |
1.本金最高限额说 |
2.债权总额最高限额说 |
3.《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的司法态度 |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 |
(一)《担保法解释》第37条的适用分歧及其质疑 |
(二)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的起算 |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长短的确定 |
四、结 论 |
四、经济保证合同的若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民法典背景下人的担保独立性之证成与适用——以独立担保为视角[J]. 王毓莹. 比较法研究, 2021(06)
- [2]担保制度一般规则的新发展及其适用——以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为中心[J]. 刘贵祥. 比较法研究, 2021(05)
- [3]《民法典》实施背景下《保险法》修订的若干疑难问题研究[J]. 周玉华. 法学评论, 2021(06)
- [4]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5]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D]. 黄超艺. 吉林大学, 2021(01)
- [6]劳动者薪酬分配公正的法律实现[D]. 王琼. 吉林大学, 2021(01)
- [7]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D]. 穆希琳. 吉林大学, 2021(01)
- [8]民法典的实施与民事诉讼目的之重塑[J]. 任重. 河北法学, 2021(10)
- [9]复杂大型建设项目费用偏差控制方法及信息系统设计[D]. 孙肖坤.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1(01)
- [10]最高额保证合同法律适用中的争议问题[J]. 高圣平. 政治与法律, 20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