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8年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论文文献综述)
常乐[1](2021)在《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文中指出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系到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平稳运行和社会和谐发展。伴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食品质量事件也屡屡发生,而这些事件的发生则多是因食品企业失信经营所导致。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主体,应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但诸多食品企业还远未担当起现代社会所赋予的职能和所期望的使命。本文以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为主要研究对象,基于博弈视角探讨了对失信经营企业的监管策略以及如何实现社会共治等方面开展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梳理。通过实地考察、问卷调查等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问题找出主要的影响因素分别为企业诚信缺失、监管、信息技术、道德文化、检测技术和供应链复杂度,为进一步促进食品企业诚信经营、提升食品质量制定科学监管策略和谋求社会共治奠定基础。二在以预防为主、风险管理的理念指导下,对如何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管制度进行了探讨。并着重围绕经济处罚问题,通过构建混合策略博弈和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了如何确定合理经济处罚额度问题。从理论上探讨了既要通过经济处罚达到对企业失信经营实现制约、威慑作用以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又要兼顾监管成本和监管效果的均衡。得出当经济处罚额度较低时,提高经济处罚可以增加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威慑力;而当经济处罚增大到一定程度时,提高经济处罚则不能显着提高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威慑力。三是从社会共治角度探讨了对企业失信经营行为监管问题。文章探讨了在完全依靠企业自律或监管缺失不能确保食品安全情况下,如何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公众舆论和消费群体等社会各方面绕抓共管的机制与作用。通过构建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将传统的单纯依赖监管机构的单向监管模式与社会共治模式结合进行分析,探讨了企业失信经营的利弊选择策略及监管机构相应的监管举措与消费者应采取的消费行为。得出为促进消费者在社会共治中的参与程度,应当通过教育宣传等方式提升消费者质量意识、维权意识,同时从制度上保障消费者维权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拓展消费者维权的途径,畅通消费者维权渠道,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并对媒体和检测机构等其他第三方参与共治主体进行了策略分析。四是在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行为成因做出具体分析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发生食品危机时企业、监管部门及媒体如何采取信任修复的问题。即因企业失信经营而发生食品危机后作为责任主体的生产经营企业是应如何清除和减少公众对食品的信任缺失;挽回社会舆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而产生的企业生存危机、抵制消费甚至巨额赔偿等状况;如何应对监管机构的问责、惩罚及民事甚至刑事等法律手段介入的紧迫局面。在方法上使用满意度调查法和Mayer信任模型,并用模糊层次分析法通过对信任模型与信任修复策略关系的构建分别探讨了企业、监管机构、公众媒体等对发生食品危机后的信任修复策略进行了研究。得出食品危机后,企业应当诚信经营,将工作重点放在对食品质量更为严格的把控上,积极向消费者传递产品质量信息,使信息传递更为透明,并构建相应的信用担保体系。文章创新之处主要有:一是有别于传统的单向监管思维模式,基于博弈视角运用系统分析的观念,对企业、监管机构、消费者因企业失信经营问题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予以剖析其成因。综合平衡各方利益以达到有效保障食品安全的目的。二是通过构建演化博弈和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对企业和监管机构应采取的相应策略进行研究。与以往以经济处罚为主要惩戒手段的观点不同,得出当食品企业失信经营问题发生后,经济处罚额度虽有一定的制约效果,但当达到某个均衡点时处罚效用会有显着的衰减趋势,从而使得监管效率相应下降,并由此得出要对失信经营形成足够威慑仅凭经济处罚不能够遏制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发生,必须从加强制度建设强化社会共治等方面统筹共举。三是由构建食品企业、监管机构和消费者三方演化博弈模型论证了对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传统单向监管演化为社会共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得出结论为社会共治是随食品企业因失信经营而获利与消费者遭受损益程度而自然演化形成,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应尽可能在企业失信经营获利尚微时形成社会共治局面。不同于食品质量传统监管局限于“依法监管、科学监管”的指导思想,文章侧重于“诚信监管”。四是在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以预防为主,全过程常规监管之外,着重探讨发生食品危机后的企业信任修复策略,对事后取缔、查封等不准继续经营的失信企业,从另一个角度提出了除企业自身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外,政府部门、消费者及公众舆论也需积极融合共同参与,以使企业重新获得社会认可并得以生存发展。通过对企业失信经营问题的研究,采取实地考察、走访调研、资料收集、理论分析、模型构建、仿真分析等方法和手段,主要针对企业失信经营的影响因素,食品危机发生后的企业信任修复,监管机构以经济处罚为主要手段的监管策略,以及如何对失信经营企业形成社会共治局面等方面进行了探讨。并同时对有关问题做了相应讨论,诸如监管机构的合理设置、法律法规及奖惩制度的完善、企业行业征信系统的设计、检测技术的提高、以及可追溯系统的建立等,以期达到促使企业诚信经营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最终目的。
李泽明[2](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蔡璐[3](2020)在《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规制也称为管制、监管,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安排,是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集中体现。放松经济性规制和加强社会性规制是当前政府规制的两大发展趋势。放宽市场准入、简化审批流程、价格市场化、清除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法规,目的都是从体制机制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建设。加强职业安全规制、产品质量规制和环境规制,是从企业要素获得、成本负担、区位选择角度,优化营商环境建设。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监管创新利用大数据、互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实现大数据监管、协同监管;采用“双随机、一公开”加强监管震慑和减轻企业负担;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建立诚信交易环境。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国际排名从2003年的83名,提高到2020年的31名,整体水平有显着提高。我国幅员辽阔,资源禀赋不同,地区间还存在差异。东部沿海地区营商环境水平较高,内陆地区营商环境水平较低。这与地方政府对市场的干预有重要关系。政府规制的范围、强度、方式,对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民营经济发展、市场发育程度、法制化建设方面的影响,都间接表现在一个地区的营商环境上。良好的环境对企业开办、运营、竞争和发展都起着积极促进作用,同时会带动地区产业升级与经济发展。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已经认识到科学理解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减少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建立公平竞争市场、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重要意义。社会性规制通过要素流动、生产成本、自然环境等方面,影响着企业要素获得、成本负担和区位选择。因此,本文根据政府规制的性质,分别从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研究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制,提出优化路径。研究发现,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抑制作用,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本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文献综述部分。对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的内涵进行国内外文献梳理。从价格规制对企业创新的影响,放松价格规制对福利的影响,放宽市场准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放松金融规制对金融市场供给侧改革,职业安全规制对劳动者与企业成本的影响,产品质量规制营造诚信市场环境,地方政府环境规制竞争等方面,分类归纳了政府规制影响营商环境的研究现状及主要结论。第二,机理分析部分。本研究认为:政府规制通过制度调节影响市场主体活力。规制时滞对技术创新、交易便利、公平竞争的刺激并不一定是正向的。过度金融规制扭曲了金融效率,削弱了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恶化营商环境。规制波动增加企业生产预期的不确定性,抑制了生产积极性。地方政府规制不是独立的,规制竞争策略对营商环境影响取决于策略互动的类型。第三,现状分析部分。将改革开放以来的我国政府规制实践发展进程划分为4个阶段。酝酿阶段(1979-1992)——起步阶段(1993-2001)——全面建设(2002-2013)——改革创新(2013-至今)。经济性规制逐渐放松,政府直接干预减少;社会性规制机构改革合理、规制手段提高,不断加强社会性规制。改革开放后的营商环境的建设可以划分为3个阶段。萌芽阶段(1979-2012)——初步实施(2013-2016)——全面推进(2017-至今)。在政府规制的影响下,国内市场竞争程度提高、创业主体数量增加、政务服务便利化,但也存在违约失信现象突出、区域间营商环境非平衡发展的问题。第四、实证分析部分。主要采用《中国统计年鉴》、《中国工业统计年鉴》、《中国环境统计年鉴》等,选择2008-2018年30省份面板数据,构建省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对价格规制、进入规制、金融规制、职业安全规制、产品质量规制、环境规制与营商环境进行实证分析。选择系统GMM模型、门槛模型、空间模型等实证检验了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正向影响。并对5种理论机理进行实证检验。第五、案例分析部分。对我国规制实践与营商环境建设进行案例研究。为保持与政策文件用词统一,采用政府监管代替政府规制。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将影响过程提炼为BCRS模型。采用开放式编码、主轴式编码和选择式编码三个步骤,揭示了监管创新是一套“组合拳”,包括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协同监管。第六、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部分。研究发现,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抑制作用,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促进作用。从完善经济性规制角度提出加强规制理论研究、提高规制法制化水平。从完善社会性规制角度提出降低产权界定成本、保持规制稳定和推进环境规制竞争。从监管创新的角度提出探索智慧监管、推动信用监管、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效能和落实协同监管的对策建议。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得到如下研究结论:我国营商环境建设存在路径依赖,始终保持着优化发展的趋势。过度的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存在负面影响,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具有正向影响。具体来说:第一,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明晰产权对企业形成一种约束,有利于塑造绿色环保的外部“硬环境”。寻租维持了企业原有垄断地位,难以形成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第二,价格规制时滞会激发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但进入规制时滞使企业错过最佳的进入时机。第三,过度金融规制扭曲了金融效率,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形成融资约束。第四,规制波动对生产预期产生不良影响,难以形成稳定、可预期的营商环境。第五,我国营商环境存在空间上“高高”、“低低”聚集分布。政府间环境规制存在“逐顶竞争”策略,加强环境规制不仅提高了当地营商环境水平,对周围省份的营商环境也具有促进作用。本文的创新之处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阐述了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理,解释了二者之间的作用路径。分析了制度调节的作用机理,价格规制时滞与进入规制时滞的作用机理,过度金融规制抑制金融效率对企业融资的影响,规制波动加剧生产预期的不确定性,地方政府间规制竞争对营商环境的作用。二是构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省级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包含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律制度和创新环境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采用文本分析法,结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赋权重,得到省级营商环境得分。三是采用多案例分析,揭示了监管创新作为一套“组合拳”,包括大数据监管、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4个方面。通过监管创新发挥经济性规制与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将影响过程提炼为BCRS模型。但在构建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搜集较全面的数据方面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与深入研究。
马静[4](2020)在《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文中认为白酒是我国独有的一种蒸馏酒,四川人酿造白酒的经验已超过三千年,是目前四川食品工业产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白酒行业出现了塑化剂污染、酒精勾兑、滥用添加剂等质量安全问题,一方面暴露出了白酒生产企业以利为本的经营理念隐患,缺乏对质量安全的控制,严重扰乱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安全管理秩序,对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威胁;另一方面也折射出政府监管方面的漏洞问题,使得监管主体及客体在回应过程中出现认识的偏差和疏漏,导致政府回应企业及公众的能力水平低,没有体现出服务型政府应有的职能;此外,也反应了社会组织及公众缺少维护自身权益和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因此,为了保障白酒产品的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健康安全,本文提出了如何提升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回应能力对策和建议。本文的解决思路为:找出问题—分析问题—经验借鉴—解决问题。主要以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为对象,首先对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和回应性监管等概念的界定等进行了概述;并阐明了本文的理论依据,实施了回应性监管理论分析框架的论证。其次,通过文献研究、问卷调查和访谈研究、比较分析研究等方法,找出了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问题、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及能力方面的问题;同时,根据这三大监管主体的回应能力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原因分析,总结出了政府在监管体系制度方面的缺陷,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机制的不健全,以及社会组织及公众参与社会监督能力与意识不足等原因。通过借鉴国内外的先进监管经验,并结合四川省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政府、白酒生产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提出了提升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措施和建议,切合我国精简政府机构,下放管制权、放权与监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政策举措;为白酒生产企业完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实行自我监督提供了实践基础,也促进了市场公平稳定,激发了市场活力;也让那些非政府组织、及社会公众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参与到白酒等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中来,加强了政府与这些社会监督力量的协同进步提高四川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回应能力。
康俊莲[5](2020)在《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如何对食品安全监管进行权力配置,实现对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协同有效治理,是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1)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满意度、幸福感、安全感的具体体现。本文围绕“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这一核心问题,从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空间、时间、制度三维一体角度,探究政府监管权力的内在逻辑,针对现实问题提出科学优化、系统完善的路径。本文遵循“四个最严”要求,依据协同治理和跨部门合作等理论,采用比较制度分析法,论域方面选择政府监管控管层次多、管理幅度宽泛的典型国家作为参照进行对比分析,剖析了制度背后权力配置结构及其演化方式,比较在不同制度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在特定历史时期,如何实现监管权力配置效用的最大化。同时,分析了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历程、政府权力配置存在的争议和挑战、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采取的措施与体现的特征,从空间维度改革、时间维度改革、制度维度三维一体角度,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政府食品监管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的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介绍研究背景,包含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和制度架构,为后续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回答了中国食品安全监管,在不同历史时期监管权力的现实配置,及监管权力行使产生的内在逻辑。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了不同历史时期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基本概况、监管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改革举措、政府权力配置的改革特征。基于此,对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改革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提炼。同时,从府际关系角度,对食品安全政府纵向权力配置、横向权力配置进行分析,研究其结构转变中的内在联系,为推进食品安全全面深化改革,实现政府协同治理不断走向深入奠定基础。在协同治理等相关理论基础上,回答第二个问题,即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由哪些因素导致变迁?从空间、时间、制度三个维度,阐释政府监管权力行政化,部门分割的高度集权,由于社会秩序的高度扩展,使得行政分割高度集权的政府权力,呈现出具体监管越来越属地化,抽象监管越来越集权的现象。此部分分析,以协同治理理论核心内涵为指导,以跨部门合作理论与政府协同理论为支撑,从政府失灵、市场失灵、社会监管缺失三个层次,阐述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在空间维度上,由于跨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权责利益均衡问题,导致“权力越位”,需要进一步通过协同治理优化提升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在时间维度由于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权力缺位”,会直接影响在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时,政府能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从快将危害食品安全事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反映着政府的应急和统筹协同调度能力。因此,在时间维度要突出“早一步”“快一步”,必须通过实现制度做保障和空间维度跨部门的相互协同、配合;在制度维度由于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权力错位”,容易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第三部分,分析了在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我国食品安全面临的争议和挑战,以及通过域的选定,借鉴国内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经验,依据“四个最严”的要求展开分析,结合我国实际,归纳提炼有益于我国政府协同治理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空间维度改革,解决外部硬性边界跨部门间协同治理,出了问题谁说了算的问题;时间维度改革,解决内部构架基础降低危害食品带来的风险,实现早发现、早识别、快处置的问题;制度维度改革,解决单元间协商机制制度系统化、体系化、完整化的问题,形成以食品安全法为主干,各相关管理条例、管理办法体系化、完整化相互协同、互为补充的制度体系。通过研究,本文力求在以下几个层面做出努力,取得如下研究结论:其一,针对“权力越位”,解决跨部门间“政出多门”、相互协同的问题。通过强化中央一级政府食品监管,构建全国自上而下统筹监管“一盘棋”,实现危害食品安全事件的快速应对和处置。既而发挥中央政府监管权力灵活调度功能,实现“中央精神”掷地有声的贯彻、落实的同时,实现地方政府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区实际,展开创新监管的实践。作为中央政府还肩负着全球食品监管风险治理中发挥多元治理的功能。通过发挥中央政府、食品跨国企业等在国际舞台的影响力,在参与国际事务食品安全治理规制的制定,主动参与,积极作为,化解中西方在食品监管领域文化认识的鸿沟,提升在国际食品监管中的话语权和主导权。另外构建起跨部门间食品安全协同机制和治理机制,通过部门间的责任分担、沟通协商、协同治理运行,实现食品监管的协同治理。其二,针对监管权责不清、行政壁垒、监管遗漏导致的“权力缺位”,解决危害食品带来的安全风险,需要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预警监测机制,实现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早发现、早预警,同时提高科学防控的能力,做到快速反应,实现从快处置。建构公开透明的信息通报体系,不仅要形成日常检测公告制度,还要突出危害食品事件发生时,让公众及时了解实情,消除社会公众心理恐慌,有效参与积极应对食品风险,逐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识和能动力。在协同治理视域下,构建起对监管事前、事中、事后的协同治理权力监督机制,调动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其中。同时在时间维度下,还应将权力行使的重点,放在食品安全风险的预防上来,只有将风险点控制住,才能从源头上控管住,保障安全食品“产”出来的有效性。风险预防应突出其独立性、透明性以及全程采取的开放方式,实现过程的监督性。以此来保障食品安全风险预防的科学性和自然性。其三,针对监管中的权力异化、监管过程的渎职行为、监管中出现的违章违规导致的“权力错位”,引发政企合谋、监管腐败等问题的产生。从制度维度,认真梳理,提出解决《食品安全法》与各监管部门间出台相关管理办法、细则等,形成系统性、完整性、相互协同互补、衔接的制度化体系。通过协同治理导向的政府重塑,建构起彼此之间互为协作的服务型政府,以推动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治理理念的质性转变。其四,本文认为,食品安全问题是事关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大事。食品安全协同治理问题,说到底是加强党的领导,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问题。因此,应该将政府食品安全监管问题上升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建设层面,强化党对一切工作的统一领导,发挥党的引领作用,形成监管合力;同时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大数据标准体系,将其作为国家管理的一项制度,打通政府跨部门监测的数据链,实现全链条数据关联的融合,实现日常监管的有序性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系统科学性;从完善体制机制上,建议完善食品召回制度,建立从生产到销售都可相互追溯、追查、倒查、溯源的机制,保障“以人民为中心”,为实现“健康中国”,助力食品企业健康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常玉栋[6](2020)在《信贷减贫及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贫困和农村低收入人群在我国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城乡收入差距大,东西部发展不平衡的问题依然严峻。在制约广大农村地区发展和农户收入增长的因素中,信贷资金投入是一项重要的资源因素。我国农村地区普遍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农户金融需求被满足程度较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关注金融扶贫,信贷减贫的发展经验值得进行总结,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不断地调整和完善。信贷资源对农户收入是否带来影响,影响程度为多大,主要的影响因素有哪些,在地域、环境等有较大差别的不同农村地区,其信贷资源的投入差别和发展趋势如何,是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讨论的问题。本文以农村金融发展理论、贫困与反贫困理论、要素分配理论、区域非均衡发展理论、信贷配给理论等作为理论基础,对国内外农村金融供给与需求、农户信用、农村金融与农户收入的关系、农村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等进行了文献回顾。通过分析美国、韩国、孟加拉等国家的农村金融发展及促进农户增收方面的经验,发现发达国家更多关注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与合作社、农户的紧密联系,强调政策性金融作用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推进合作社专业化并带动区域产业发展;发展中国家更多关注的是贫困群体,以提高贫困农户的自身发展能力为目标,从而提升金融支持农户的自我“造血”能力。这些经验给我国农村金融发展带来的启示是,农村金融发展既要推动农村产业化发展水平,也需要关注贫困农户的各种金融需求,注重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本文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对于信贷支持农户减贫的减贫效应进行详细的分析。在宏观层面,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为基础,对正规金融、非正规金融对农户收入差异的影响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微观层面,基于中国社会科学院2016年百村调查数据,实证分析了农户成为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主要影响因素,并对于影响农户收入的影响因素和影响程度进行了量化的分析。在宏微观分析做出了分析判断后,结合地区发展实际案例,对分析结果进行验证和评价,从而更加准确的剖析信贷影响农户收入增长问题。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了以下的主要结论:第一,在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信贷的减贫上,扶贫贴息贷款的商业化运作方式难以使贫困农户获得贴息贷款的支持,小额信贷的广泛普及扩大了信贷在贫困农户中的覆盖范围,非正规金融在农村仍发挥。信贷资金的使用有偏向于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特点,信贷资金在农村的供给和需求存在规模、结构上的双重不均衡,农村仍存在资金外流的现象。信贷资金不能在农村地区找到有效的投向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正规金融在农村地区仍存在功能缺位。非正规金融是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但对极度贫困农户的金融支持仍有许多不足。第二,信贷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关联程度低。信贷本身对农村地区特别是贫困地区无法单独发挥作用,需要在与农户特征、地区资源禀赋和产业发展相结合中发挥更大的作用。提升农村地区教育水平和保障农户身体健康是实现农户脱贫的重要因素。信贷对农业产业链条优化升级与创新的支持不足。第三,在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上,农户借款选择正规金融还是非正规金融并不关键,非贫困农户易于从正规金融获得贷款支持,贫困农户更易于从非正规金融获得贷款。贷款金额大小与农户能否脱贫关联度不高,而贷款用途和借款经历对于农户增收影响显着。农户借款用途用于生产的,对于农户增收的正向效应显着。农户对于贷款便利性的要求不高。农村地区工资性收入对于非农业经营收入有一定的替代效应,但工资性收入的增加可以有效抵消非农业经营收入的减少。这对信贷支持产业发展带动区域经济增长提供实证支撑。第四,信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的减贫的效果显着。信贷支持农业产业化扶贫成功实践在于由地方政府主导、依托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本地资源优势,按照市场经济逻辑发展农业产业。细化产业链条分工,让专业人干专业事,做好基层干部的激励引导,用好用活支持三农发展的金融政策。在分析结论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政策建议:第一,厘清信贷与政府的边界。加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扩大农村正规金融规模,规范发展农村非正规金融。通过政府信用和银行信贷资金的支持和背书,撬动更多的社会资本,与农户形成有效的利益联合体,形成发展合力共同推动农村特色产业发展,从而弥补信贷资金单独发挥作用支持农村发展的诸多不足。政府政策的制定应关注改善产业发展相关的经济和制度环境,给市场稳定的预期,减少政府意志的补贴激励。第二,加强信贷对农业产业的支持深度。强化金融对农业产业的理解程度,重视对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信息流、资金流的收集和数字化,建设基于完整产业链数字信息的供应链系统。建立和完善农村信用评价系统,通过互联网技术赋能农业产业链,为金融在农业产业中的应用建立完善的信息化基础设施。加强科技创新对特色农业产业发展的支持。第三,加强农村组织与配套设施对信贷的支持。政府进行积极引导,强化农村合作社的功能与作用,逐步拓展以农村合作社为基础的产业发展闭环。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知识普及,与农户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渠道,提高农户对金融机构的信任度。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相关制度与配套措施,保障金融机构处置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权益。第四,以市场化为基础强化信贷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大力扶持贴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农业龙头企业,推动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创新政府、农户、农业企业、合作社、金融机构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农户贷款与龙头企业的利益绑定,使信贷与农业生产经营周期匹配,提升贷款的支农效率。注重农产品的品牌打造,优化产品体验,加强龙头企业在农产品品牌打造中发挥的作用,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和信贷倾斜。
刘刚[7](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张金艳[8](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黄金凤[9](2019)在《基于项目质量管理的乳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应用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当今时代,随着乳品消费量的持续增长,人们对乳品安全越来越重视。乳品安全是乳品企业对利益相关者必须的承诺,诚信经营是乳品企业保持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研究乳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应用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我国失信事件不断发生,引发了各行业关于诚信建设问题的深思。如何构建社会诚信体系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首要问题。本文以诚信管理、利益相关者和项目质量管理理论为基础,深刻分析了我国项目质量管理和诚信管理的发展状况,并从项目质量管理角度出发构建了乳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然后以涌牛集团实施诚信管理体系项目为例,论证了诚信管理体系极大地提高了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最后总结出诚信管理体系对企业诚信自律、质量保证和声誉提升具有重要意义的结论。本文通过对乳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应用的分析和研究,得出诚信管理体系是一个有效、实用的管理工具的结论。建立和实施诚信管理体系是乳品企业提高内部诚信管理能力的有效方法。这一课题的研究为食品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供了实质性的参考。
谢世江[10](2019)在《我国商贸流通业的金融支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中,虽然流通业对社会经济的贡献度以及在国家产业体系中的重要性逐渐被全社会接受,流通业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的基础和先导性产业,但当前流通业的发展依然面临不少问题:降低流通成本的任务依然存在,流通效率亟待进一步提高;与发达国家相比,整个行业的市场集中度和龙头企业规模依然差距较大等。与此同时,虽然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金融业促进经济发展的能力稳步提升,但在近年经济下行的特殊背景下,金融业本身出现了“脱实向虚”等问题,金融功能的发挥与实体经济的实际需求出现脱节,金融业对实体企业输血造血的能力和水平需要进一步提升。实体经济发展遭遇的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在商贸流通业中也比较普遍,金融支持不足成为我国商贸流通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推进贸易强国建设”,《国内贸易流通“十三五”发展规划》也指出,到2020年现代流通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与此同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已成为当前国家的现实选择,中央明确提出了一系列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指导思想,比如“服务实体经济是金融的本分”等。特别是2019年2月,中央明确提出“金融活,经济活;经济兴,金融兴;经济是肌体,金融是血脉”,要求“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这些最新的国家政策导向,为我国商贸流通业利用好金融资源实现快速变革发展提供了新机遇。然而,目前学界对金融与商贸流通业相互关系的研究还不多,且现有研究大多以理论探讨为主,量化分析非常稀少,对商贸流通业金融支持的影响因素进行研究的文献则更少。在此背景下,对我国商贸流通业的金融支持情况进行研究,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而且具有较强的现实应用价值。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以商贸流通业为研究对象,对我国商贸流通业的金融支持问题开展研究。在系统梳理商贸流通业与金融关系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对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历程和金融支持状况进行了论述,结合商贸流通业的产业特征以及发展阶段对其金融需求情况进行了分析,从功能视角就金融对商贸流通业的作用机理进行论述,对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机理以及在现实经济中的表现进行了比较,从产融结合模式的角度对商贸流通业的主要产融结合模式进行了分析。在以上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从实证的角度对商贸流通业的金融支持水平进行了测度,通过建立面板数据模型对金融支持水平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并进一步提出相关的对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和结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我国商贸流通发展需要金融支持。从行业特征来看,商贸流通业具有轻资产模式、低利润增长、规模经济的竞争方式、以中小企业为主等四方面特点;从产业发展阶段来看,我国商贸流通业在经历了 4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目前已进入新一轮的转型升级阶段;从国际竞争力来看,我国商贸流通业无论是面对国内市场的外资竞争还是实施“走出去”战略,均需要大量金融支持。这些情况决定了商贸流通业对金融的巨大需求。研究进一步发现,我国商贸流通业的金融支持不足主要表现在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不足、金融支持供给规模不足、金融支持结构不合理三个方面。二、从金融深化的角度看,金融业对商贸流通业的作用机理主要表现在金融规模、金融结构、金融效率三方面。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看,金融业对商贸流通业的作用机理主要表现在资本形成、风险分散、激励约束以及信息揭示四个方面。不过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作用机理的侧重点存在一定差异,直接金融的作用机理突出体现在资本形成、风险分散以及信息揭示方面,而间接金融的作用机理突出体现在资本形成以及激励约束方面。三、我国金融发展对商贸流通业发展具有正向推动作用,不过金融规模、金融结构以及金融效率三方面对商贸流通业的促进作用存在较大差异。其中,金融规模的作用较大,这说明我国对商贸流通业的金融支持并不存在过度发展的问题,金融业有必要进一步扩大对商贸流通业的资金供给规模;金融结构对商贸流通业也有显着正向冲击作用,但是作用程度小于金融规模;金融效率的作用相对最小。因此,改进对商贸流通业的金融支持,可以把重点放在扩大金融支持规模和提高直接金融占比上,而金融效率则可作为一个长期的方向。此外,国家财政支出也与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呈正相关的关系,启示我们合理利用政府财税收支政策来促进商贸流通业发展。四、从金融支持方式的作用程度来看,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对商贸流通业的推动作用存在显着差异。直接金融支持方面,回归结果显示总市值系数为0.55,这意味着当总市值增加1%时,企业总资产将增加0.55%,表明以资本市场为主导的直接金融支持体系对上市商贸企业发展产生较大推动效应。间接金融支持方面,回归结果显示应付利息系数为0.02,以信贷为主的间接金融体系对我国商贸流通发展支持程度明显小于直接金融。五、商贸流通业金融支持的影响因素方面,直接金融支持与间接金融支持的影响因子不一样,具体表现如下:(1)销售净利率对直接金融影响较大,影响系数达到2.69。但是销售净利率对间接金融的影响较小,且呈现负相关关系。(2)流动比率与直接金融支持成正相关,但与间接金融支持为负相关关系。(3)存货周转率与直接金融支持显着正相关,但与间接金融相关性不显着。(4)固定资产周转率对直接金融支持影响为负,近十年来我国经济整体处于下行阶段,固定资产周转率虽然提高,但是对整个直接融资市场的正向作用并未有效发挥。固定资产周转率与间接金融支持显着正相关,不过相关系数较低,仅为0.14%。值得注意的是,间接金融与固定资产装备化水平相关系数高达0.17,说明我国商贸流通业的间接金融存在过度依赖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倾向。(5)营业收入增长率与直接金融支持正相关,与间接金融相关性不显着。(6)技术水平方面,无形资产比率与直接金融支持的相关系数为1.85,商贸企业的技术水平将显着提升直接融资水平。不过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时较少考虑该类指标,因此技术水平指标与间接金融相关性并不显着。(7)国家政策扶持方面,税费返还对直接金融影响不显着,但税费返还与间接金融正相关性,类似研究也发现政府补贴对企业价值有显着正向调节作用。(8)直接金融支持的影响因素比如技术进步、成长能力等具有长期性和渐进性,而间接金融支持的影响因素比如年度税收惠返还等则具有更多短期性质,商贸流通业的间接金融支持存在短视倾向。六、为提升金融业服务我国商贸流通业的能力和水平,可从五个方面入手:(1)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商贸流通业直接融资占比:(2)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减轻对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依赖;(3)加强国家政策资金的扶持,完善补贴管理机制;(4)建设流通行业信用体系,提升行业信用评级;(5)加强技术创新;(6)加强流通企业供应链建设,发挥好供应链金融作用;(7)加强政策组合拳,提升政策的作用效力。本文成果可为流通主管部门以及金融主管决策部门制定商贸流通业发展政策提供参考,也能为商贸流通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二、2008年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2008年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提出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问题提出 |
1.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意义 |
1.3.1 理论意义 |
1.3.2 实践意义 |
1.4 研究内容框架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技术路线 |
1.5 相关理论与研究方法 |
1.5.1 相关理论 |
1.5.2 研究方法 |
1.6 研究创新点 |
第2章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文献综述 |
2.1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因素分析的文献综述 |
2.2 关于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经济与道德文献综述 |
2.2.1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道德问题分析综述 |
2.2.2 对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技术的研究 |
2.2.3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制度建设的研究 |
2.2.4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的信任策略研究 |
第3章 国内外食品安全监管现状分析 |
3.1 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2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3 欧盟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4 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现状 |
3.5 国外先进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启示 |
第4章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影响因素分析 |
4.1 指标、样本选取及数据采集 |
4.2 运用主成分方法提取因子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基于混合策略和演化博弈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研究 |
5.1 模型构建 |
5.2 模型求解 |
5.2.1 混合策略博弈模型构建 |
5.2.2 演化博弈模型构建 |
5.3 仿真数值模拟与结果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基于三方演化博弈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社会共治研究 |
6.1 模型构建 |
6.2 模型求解 |
6.2.1 三方博弈的复制动态及演化稳定策略 |
6.2.2 平衡点分析 |
6.3 仿真分析 |
6.4 讨论与对策建议 |
6.5 本章小结 |
第7章 食品企业失信经营信任修复策略研究 |
7.1 模型构建 |
7.1.1 策略与信任因素的关系 |
7.1.2 策略评估 |
7.2 模型分析 |
7.2.1 情景案例问卷调查设计 |
7.2.2 数据分析 |
7.2.3 结果分析 |
7.3 讨论与启示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及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框架结构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框架结构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的内涵 |
2.1.1 政府规制的内涵 |
2.1.2 营商环境的内涵 |
2.2 经济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1 价格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2 进入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2.3 金融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 社会性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1 职业安全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2 产品质量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3.3 环境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2.4 文献评述 |
第3章 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机理 |
3.1 制度调节视角的影响机理 |
3.1.1 正式制度调节视角 |
3.1.2 非正式制度调节视角 |
3.2 规制时滞视角的影响机理 |
3.2.1 价格规制时滞 |
3.2.2 进入规制时滞 |
3.3 金融效率调节视角的影响机理 |
3.3.1 金融价格规制 |
3.3.2 金融进入规制 |
3.4 规制波动视角的影响机理 |
3.4.1 规制波动的理论解释 |
3.4.2 演化博弈分析 |
3.5 规制竞争视角的影响机理 |
3.5.1 规制竞争的效应分析 |
3.5.2 演化博弈分析 |
第4章 我国政府规制与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分析 |
4.1 我国政府规制的发展与现状 |
4.1.1 我国政府规制的发展进程 |
4.1.2 我国经济性规制的现状 |
4.1.3 我国社会性规制的现状 |
4.2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进程与现状 |
4.2.1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发展进程 |
4.2.2 我国营商环境建设的现状 |
4.3 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建设影响的现状 |
4.3.1 加强市场竞争 |
4.3.2 提高创业数量 |
4.3.3 便捷政务服务 |
4.3.4 违约失信突出 |
4.3.5 制约平衡发展 |
第5章 我国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影响的实证分析 |
5.1 基本模型与数据来源 |
5.1.1 基本模型 |
5.1.2 数据来源 |
5.2 变量选择 |
5.2.1 被解释变量 |
5.2.2 解释变量 |
5.2.3 控制变量 |
5.2.4 描述性统计 |
5.3 制度调节视角的实证检验 |
5.3.1 模型设计 |
5.3.2 实证分析 |
5.4 规制时滞视角的实证检验 |
5.4.1 模型设计 |
5.4.2 实证分析 |
5.5 金融效率调节视角的实证检验 |
5.5.1 模型设计 |
5.5.2 实证分析 |
5.6 规制波动视角的实证检验 |
5.6.1 模型设计 |
5.6.2 实证分析 |
5.7 规制竞争视角的实证检验 |
5.7.1 模型设计 |
5.7.2 实证分析 |
5.8 研究小结 |
第6章 我国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影响的案例分析 |
6.1 研究设计 |
6.1.1 研究方法 |
6.1.2 案例选取 |
6.1.3 资料搜集和处理 |
6.1.4 信度与效度分析 |
6.2 数据分析 |
6.2.1 开放式编码 |
6.2.2 主轴式编码 |
6.2.3 选择式编码 |
6.3 研究发现 |
6.3.1 大数据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2 信用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3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3.4 协同监管对营商环境的影响 |
6.4 结论与启示 |
6.4.1 研究结论 |
6.4.2 实践启示 |
第7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2 完善经济性规制的对策建议 |
7.2.1 加强价格规制研究 |
7.2.2 注重进入规制理论 |
7.2.3 提高规制法制化水平 |
7.3 完善社会性规制的对策建议 |
7.3.1 降低产权界定成本 |
7.3.2 保持规制水平稳定 |
7.3.3 推进环境规制竞争 |
7.4 推动监管创新的对策建议 |
7.4.1 探索智慧监管 |
7.4.2 推动信用监管 |
7.4.3 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效能 |
7.4.4 落实协同监管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4)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 研究内容、思路与拟解决的问题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3.3 拟解决的问题 |
1.4 研究方法、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技术路线 |
1.4.3 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设计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白酒质量安全 |
2.1.2 白酒质量安全的监管 |
2.1.3 监管回应能力 |
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依据 |
2.2.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研究背景 |
2.2.2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内容 |
2.2.3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观点 |
2.2.4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应用 |
2.3 分析框架的设计 |
2.3.1 回应性监管理论的精华 |
2.3.2 回应性监管理论与监管实践中的相关性 |
2.3.3 分析框架的建立 |
第三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的现状 |
3.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的现状概述 |
3.1.1 四川省市场监管部门情况概述 |
3.1.2 四川省白酒生产企业的情况概述 |
3.1.3 四川省社会组织及公众对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情况概述 |
3.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现状概述 |
3.2.1 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
3.2.2 促进政策措施解读回应力度 |
3.2.3 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
3.2.4 加强质量安全宣传教育 |
3.2.5 加大白酒风险排查及整顿力度 |
3.2.6 建立白酒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 |
第四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
4.1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调研情况 |
4.1.1 问卷调查情况及结果归纳 |
4.1.2 访谈情况及结果归纳 |
4.2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的问题 |
4.2.1 政府监管回应效能方面的问题 |
4.2.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方面的问题 |
4.2.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方面的问题 |
4.3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政府监管回应能力低下的原因分析 |
4.3.2 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欠缺的原因分析 |
4.3.3 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不足的原因分析 |
第五章 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回应能力的新思路 |
5.1 国内外监管的经验借鉴及启示 |
5.1.1 国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2 国内酒类监管经验的借鉴 |
5.1.3 对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的启示 |
5.2 完善政府监管回应效能的对策 |
5.2.1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 |
5.2.2 完善政府监管制度 |
5.2.3 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权力下放 |
5.3 推动白酒生产企业自我监督能动性的对策 |
5.3.1 健全白酒生产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
5.3.2 完善白酒生产企业惩罚与激励机制 |
5.3.3 提升白酒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及综合素质 |
5.4 提升社会组织及公众回应意愿与能力的对策 |
5.4.1 完善信息公开及投诉畅通机制 |
5.4.2 建立民主责任意识及健全配套制度建设 |
5.4.3 加强白酒质量安全知识宣传和法治教育 |
5.5 监管回应能力的对策合理性与可行性分析 |
5.5.1 对策的合理性分析 |
5.5.2 对策的可行性分析 |
第六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社会公众对四川省白酒产品质量及政府监管回应能力问题的问卷调查 |
附录2 政府监管部门、行业协会及白酒生产企业对质量监管回应能力的调查 |
附录3 对四川省部分市州市场监管部门领导的访谈问题 |
(5)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的缘由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研究 |
(二)关于政府权力配置的研究 |
(三)关于协同治理问题的研究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研究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 |
第一章 相关概念的界定及基础理论 |
一、相关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食品安全 |
(二)食品监管 |
(三)权力配置 |
(四)政府权力配置 |
二、政府权力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一)权力政治学基本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分析 |
一、中国食品监管政府责任与权力配置的发展轨迹 |
(一)改革开放之前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改革开放之后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二、现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配置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横向配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纵向配置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结构性变革 |
三、现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的综合分析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根据 |
(二)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原则 |
(三)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合理性 |
(四)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实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实效分析 |
一、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成效 |
(一)食品安全中央政府监管权力强化的效应 |
(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监管权力增强的效应 |
(三)食品监管社会协同治理的实际效应 |
二、中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中问题的呈现 |
(一)政府权力越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政府失灵 |
(二)政府权力缺位导致食品安全监管的市场失灵 |
(三)政府权力错位导致食品安全的社会监管缺失 |
三、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不当引发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 |
(一)政府权责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二)政府权力结构失衡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三)政府与社会协同缺失导致的食品安全风险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食品安全监管权力配置的国际比较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典型国家的基本形态 |
(一)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比较论域的选定 |
(二)不同国家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类型的比较分析 |
(三)不同国家政府权力配置制度管理幅度的比较分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模式的比较与借鉴 |
(一)国外食品安全政府法律体系的形成 |
(二)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制的形成 |
(三)国外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的空间配置 |
三、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综合分析 |
(一)日本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二)美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三)德国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家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 |
一、食品安全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体制改革的目标 |
(一)强化中央政府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 |
(二)保障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的灵活调度 |
(三)发挥食品安全监管多元治理功能 |
二、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结构 |
(一)构建食品安全监管跨部门协同权力结构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地区协同治理的权力结构 |
(三)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多部门协同的权力结构 |
三、构建跨部门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治理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责任分担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跨部门沟通协商机制 |
(三)建立跨部门治理运行机制 |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国家食品监管权力良性运行机制的建构 |
一、食品监管政府权力配置的制度化建设 |
(一)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法规体系 |
(二)设置食品安全协同治理的行政权力配置制度 |
(三)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领导责任制度 |
二、构建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与行使的倒查机制 |
(一)建立食品监管协同治理的召回机制 |
(二)建立食品监管政府履职制度化评估体系 |
(三)优化食品监管政府权力协同治理水平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监督机制 |
(一)完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行政问责机制 |
(二)建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党内监督机制 |
(三)建立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权力配置的社会监督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语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信贷减贫及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三节 研究目标与研究思路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研究方法、结构与数据来源 |
一、研究方法 |
二、逻辑与结构 |
三、数据来源 |
第五节 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研究创新 |
二、研究不足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简要评述 |
三、国外研究现状 |
四、国外研究简要评述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贫困 |
二、反贫困 |
三、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 |
四、金融扶贫与信贷减贫 |
五、龙头企业 |
六、兼业农户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农村金融发展理论 |
二、贫困与反贫困理论 |
三、要素分配理论 |
四、区域非均衡发展理论 |
五、信贷配给理论 |
第三章 信贷减贫的国际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信贷减贫经验 |
一、美国的减贫方式 |
二、韩国的减贫方式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的信贷减贫经验 |
一、孟加拉的减贫经验 |
二、小额信贷2.0模式 |
第三节 其他国家信贷减贫经验 |
一、其他主要发达国家减贫经验 |
二、其他主要发展中国家减贫经验 |
第四节 经验总结与评价 |
第四章 我国信贷减贫的历史进程、成效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信贷减贫的基础环境 |
一、信贷减贫的外部环境变迁 |
二、信贷减贫的政策环境变迁 |
第二节 我国信贷减贫的历史实践 |
一、扶贫贴息贷款的实施 |
二、扶贫小额贷款的实施 |
第三节 当前我国的信贷减贫实践 |
一、信贷减贫的政策体系 |
二、信贷减贫的资金支持体系 |
三、多样化的金融支持形式 |
第四节 当前信贷在农村地区的投入情况 |
一、涉农信贷资金分布 |
二、从农村存贷款余额分析资金流出 |
三、信贷资金在扶贫中的作用 |
第五节 新金融形式的补充 |
一、互联网金融在农村的布局 |
二、农村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必要性 |
三、金融科技的作用 |
四、农业供应链金融顺势发展 |
第六节 我国信贷减贫效应的总结与评价 |
第五章 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机制及弹性分析 |
第一节 信贷对农户收入的间接作用机制 |
一、模型构建 |
二、模型分析 |
三、农村经济增长与农户收入关系 |
第二节 信贷对农户收入的直接作用机制 |
一、正规金融直接作用分析 |
二、非正规金融直接作用分析 |
三、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作用机制的关系分析 |
四、信贷发挥作用的配合机制分析 |
第三节 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弹性分析 |
一、思路和方法 |
二、模型、变量和数据 |
三、实证结果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信贷对农户收入影响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数据基本情况 |
一、数据来源与概况 |
二、所使用的调查问卷说明 |
三、数据描述性分析 |
第二节 农户贫困的影响因素及信贷减贫方式分析 |
一、理论分析 |
二、变量选取 |
三、模型选择 |
四、模型估计结果与分析 |
第三节 农户收入与信贷的关联分析 |
一、概述 |
二、变量统计特征 |
三、模型选择 |
四、模型估计结果 |
第四节 主要结论 |
第七章 信贷支持产业化扶贫的典型案例 |
第一节 菏泽牡丹产业发展案例 |
一、菏泽牡丹产业介绍 |
二、信贷对菏泽牡丹产业的作用分析 |
三、信贷支持牡丹产业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
第二节 龙头企业与贫困县携手并进的“镇平模式” |
一、合作背景 |
二、关于“产业+资本”项目运作模式 |
三、以信贷为纽带的收益模式 |
四、正在实施的“想念农场”模式 |
第三节 信贷支持产业化扶贫的评价 |
一、信贷支持产业化扶贫的不足 |
二、信贷支持产业化扶贫的成功经验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结论与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结论 |
一、正规金融与非正规金融信贷的减贫作用 |
二、信贷与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的关联程度低 |
三、信贷对农户收入的影响 |
四、信贷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合作的减贫效果 |
第二节 政策建议 |
一、厘清信贷与政府的边界 |
二、加强信贷对农业产业的支持深度 |
三、加强农村组织与配套设施对信贷的支持 |
四、以市场化为基础强化信贷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7)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基于项目质量管理的乳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诚信缺失已成社会问题 |
1.1.2 食品质量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
1.1.3 企业建立诚信管理体系意义 |
1.2 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3 研究内容与目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目的 |
1.4 研究安排 |
1.4.1 逻辑思路 |
1.4.2 论文结构安排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 |
2.1 项目质量管理相关理论 |
2.1.1 项目质量管理概念和特点 |
2.1.2 项目质量管理方法 |
2.1.3 项目质量管理过程 |
2.2 利益相关者相关理论 |
2.2.1 利益相关者定义 |
2.2.2 利益相关者划分 |
2.3 诚信管理相关理论 |
2.3.1 诚信内涵 |
2.3.2 个体诚信管理 |
2.3.3 企业诚信管理 |
2.3.4 政府诚信管理 |
第三章 诚信管理与项目质量管理的发展 |
3.1 诚信管理发展 |
3.1.1 国外重视信用制度应用 |
3.1.2 国内诚信管理发展缓慢 |
3.1.3 提高企业诚信管理水平途径研究 |
3.2 诚信管理体系与利益相关者关系 |
3.2.1 诚信管理体系体现企业社会责任 |
3.2.2 利益相关者视角社会责任 |
3.2.3 利益相关者压力促进企业诚信发展 |
3.3 项目质量管理发展 |
3.3.1 项目质量管理方法促进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构建 |
3.3.2 项目质量管理与利益相关者关系 |
第四章 乳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构建 |
4.1 乳品行业诚信管理现状分析 |
4.1.1 我国乳品行业发展平稳 |
4.1.2 我国乳品行业发展面临挑战 |
4.1.3 影响我国乳品行业食品安全诚信因素 |
4.2 乳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构建 |
4.2.1 诚信管理体系策划 |
4.2.2 诚信管理体系文件保障 |
4.2.3 诚信管理体系制度保障 |
4.2.4 诚信管理体系运行管理 |
4.2.5 诚信管理体系质量改进 |
第五章 诚信管理体系项目实施应用案例分析 |
5.1 乳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框架 |
5.1.1 涌牛集团简介 |
5.1.2 诚信管理体系运行框架 |
5.2 诚信管理体系资源支持 |
5.2.1 诚信管理体系组织结构 |
5.2.2 诚信管理体系职责分配 |
5.2.3 质量方针和诚信文化建设 |
5.3 诚信管理体系实现 |
5.3.1 诚信因素识别 |
5.3.2 诚信信息交流 |
5.3.3 质量过程控制 |
5.3.4 应急响应控制 |
5.3.5 失信防范控制 |
5.3.6 审查与改进控制 |
5.4 体系项目绩效评估 |
5.4.1 利益相关者绩效 |
5.4.2 质量管理绩效 |
5.4.3 财务绩效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10)我国商贸流通业的金融支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商贸流通业的界定 |
1.2.2 金融支持相关概念 |
1.3 研究内容、框架与方法 |
1.3.1 研究目标与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1.3.3 研究框架 |
1.3.4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4.1 主要创新点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1.1 商品流通与货币流通 |
2.1.2 金融发展与商贸流通发展 |
2.1.3 金融支持与产业生命周期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文献 |
2.2.2 国内文献 |
2.2.3 文献评价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商贸流通业金融支持现状分析 |
3.1 商贸流通业发展历程及金融支持概况 |
3.1.1 现代流通起步阶段与金融支持 |
3.1.2 现代流通快速发展阶段与金融支持 |
3.1.3 现代流通转型升级阶段与金融支持 |
3.2 商贸流通业的金融需求分析 |
3.2.1 商贸流通业产业特征与金融需求 |
3.2.2 商贸流通业发展阶段与金融需求 |
3.2.3 商贸流通业国际竞争力与金融需求 |
3.3 金融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
3.3.1 金融支持政策力度不足 |
3.3.2 金融支持规模不足 |
3.3.3 金融支持结构不合理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金融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机理分析 |
4.1 分析金融作用机理的不同视角 |
4.1.1 投入产出视角 |
4.1.2 供需视角 |
4.1.3 金融深化视角 |
4.1.4 金融功能视角 |
4.2 金融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4.2.1 直接金融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4.2.2 间接金融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4.2.3 直接金融支持与间接金融支持作用机理比较 |
4.3 金融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机理分析框架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商贸流通业产融结合模式分析 |
5.1 产融结合相关概念 |
5.2 产融结合的理论基础 |
5.3 产融结合模式及其分类 |
5.4 我国商贸流通业产融结合模式 |
5.4.1 类金融模式 |
5.4.2 服务型模式 |
5.4.3 股权型模式 |
5.4.4 金控平台模式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金融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6.1 研究设计 |
6.1.1 研究方法 |
6.1.2 变量选择与模型构建 |
6.1.3 研究对象与数据来源 |
6.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6.2.1 描述性统计 |
6.2.2 回归结果及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支持商贸流通业的比较分析 |
7.1 研究设计 |
7.1.1 研究方法 |
7.1.2 变量选择与模型构建 |
7.1.3 研究对象与数据来源 |
7.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7.2.1 描述性统计 |
7.2.2 模型检验与模型类型的选择 |
7.2.3 回归结果及分析 |
7.2.4 稳健性检验 |
7.3 本章小结 |
第8章 商贸流通业金融支持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 |
8.1 研究设计 |
8.1.1 研究方法 |
8.1.2 变量选择 |
8.1.3 研究对象与数据来源 |
8.2 实证结果及分析 |
8.2.1 描述性统计 |
8.2.2 模型检验与模型类型的选择 |
8.2.3 回归结果及分析 |
8.2.4 稳健性检验 |
8.3 本章小结 |
第9章 研究结论、对策与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对策建议 |
9.2.1 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扩大商贸流通业直接融资占比 |
9.2.2 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减轻对固定资产抵押担保的依赖 |
9.2.3 加强国家政策资金的扶持,完善补贴管理机制 |
9.2.4 建设强大信用支撑体系,提升商贸流通业的信用评级 |
9.2.5 加强技术创新,提升流通企业融资水平 |
9.2.6 加强流通企业供应链建设,发挥好供应链金融作用 |
9.2.7 加强政策组合拳,提升政策作用的效力 |
9.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A 2017商贸流通业上市公司样本名单 |
附录B 2008-2017商贸流通业上市公司样本名单 |
附录C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实证分析的单位根检验 |
附录D 直接金融与间接金融实证分析的协整检验 |
附录E 金融支持影响因素实证分析的单位根检验 |
附录F 金融支持影响因素实证分析的协整检验 |
附录G 金融支持影响因素实证分析结果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2008年我国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基本框架(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博弈理论的食品企业失信经营监管策略研究[D]. 常乐. 山东师范大学, 2021(12)
- [2]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3]政府规制对营商环境的影响研究[D]. 蔡璐. 辽宁大学, 2020(07)
- [4]四川省白酒质量安全监管回应能力提升对策研究[D]. 马静. 电子科技大学, 2020(04)
- [5]中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权力配置问题研究[D]. 康俊莲.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6]信贷减贫及对农户收入的影响研究[D]. 常玉栋.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12)
- [7]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基于项目质量管理的乳品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应用研究[D]. 黄金凤. 浙江工业大学, 2019(03)
- [10]我国商贸流通业的金融支持研究[D]. 谢世江.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