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示股票异常波动风险(论文文献综述)
吕品,武秦娟,许嘉[1](2021)在《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智能分析研究综述》文中指出对上市公司发布的文本信息披露进行分析是投资者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途径,然而人工阅读和分析的方法存在效率低、成本高等问题。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则为文本信息的智能分析提供了契机,能够从海量企业文本数据中挖掘有价值的信息,充分发挥数据驱动的优势,大幅度提高分析效率,成为近些年的研究热点。对近十年关于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智能分析的研究工作进行了总结,分别从文本信息披露的事件类型的研究现状、智能分析方法和应用场景三个方面进行了归纳,分析了该领域当前面临的挑战,最后根据现有方法的不足指出了未来可能的研究方向。
丁陈[2](2021)在《基于深度学习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预警研究》文中指出新冠疫情在全球的突然爆发引起了金融市场剧烈动荡,这不免人想起2008年的金融危机,十多年前的金融危机导致了全世界多家金融机构破产倒闭。随着改革开放不断的深入,我国的金融业正面临着深化改革和智能化转型的关键时期,商业银行在这一时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如今,中国互联网网民的数量已经突破9亿人,银行的声誉效应在品牌塑造上的重要性逐渐凸显,信息传播媒介和环境的巨大变化对银行对声誉风险提出了新的挑战。2020年以来,中国银行的“原油宝”事件、中信银行的隐私泄露事件等重大声誉事件的爆发使得社会民众对银行产生极大的不信任感,伤害了现有客户和潜在用户对银行的信任,对银行未来的业务拓展产生不利影响。通过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的国内外研究文献阅读整理,发现我国关于商业银行声誉风险预警的研究相对缺乏,且过往的声誉风险预警研究仅仅建立在低频数据的基础上,在现在这样的互联网环境下很难及时有效地对声誉风险进行甄别并发出预警。本文首先通过对声誉风险度量方式的文献进行阅读整理,分析各种测度方式的优缺点,将商业银行的累积后三日的异常收益率作为声誉风险的度量指标,对异常收益率进行两层小波分解和重构,可以明显观察出声誉风险的变动的主要趋势,并以此确定声誉风险阈值。通过对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影响因素的分析,本文从商业银行的自身实力、商业银行的规模与讨论热度、商业银行相关利益者的情绪、金融市场情绪、商业银行主要业务的市场环境等角度整理45个特征因子。同时,利用爬虫和自然语言处理技术对相关评论文本进行情绪性的量化得到情绪指标用以反映银行相关利益方的情绪,并根据随机森林中的重要性原则,从特征因子库中筛选出25个特征因子。接着,利用LSTM长短期记忆神经网络搭建银行的声誉风险预警系统,并与传统的随机森林算法和XGBoost算法进行对比,分析预警效果的优劣,结果发现LSTM算法在时间序列分类预测的精度与稳定性方面均具有较好的效果。最后本文对部分预测结果进行回测,分析预警方案存在的问题和风险,并对声誉风险预警机制的建设提出一些建议。
朱彤彤[3](2021)在《上市公司主动下修可转债转股价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研究》文中指出可转债作为一种兼具股性与债性的金融产品,给发行人提供了便捷、低成本的融资渠道,也丰富了投资者的选择。我国可转债市场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市场快速扩容。转债二级市场交投也日趋活跃,越来越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参与其中。目前关于可转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定价、动因以及公告效应,关于可转债相关条款的研究很少。而可转债转股价的下修条款作为我国特有的条款,研究上市公司主动下修转股价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很有必要,本文通过事件研究法并结合多元回归模型分析下修转股价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并探究其影响因素。本文基于Choice数据库的公开数据,对选取的79家公司的114次下修转股价事件进行研究,通过事件研究法进行实证分析。将事件发生的前后10天(-10,10)作为事件窗口期,将事件发生前的100天作为估计期,采用市场模型并通过Stata16.1对样本数据进行计算,得到事件窗口期内的平均超额收益率AAR和累计超额收益率CAAR,通过观测这一数据了解股票价格的波动情况及程度,发现公司的股票价格在事件窗口期内呈现显着的正向异常收益率,并在事件发生后的第五日达到最大,在五天后逐渐趋于正常。此外,实证结果发现部分公司在公告发布前一天已出现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这表明可能存在消息提前泄露情况。在事件研究法的基础上,为了研究下修转股价的公告效应的影响因素,将得到的窗口期内的样本的CAR作为被解释变量,结合理论研究选取了相对发行规模、下修比例、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作为解释变量,总资产自然对数和市场风险敏感度作为控制变量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回归结果表明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和可转债的相对发行规模对股票异常收益率有显着的正向影响,而资产负债率和流动比率对股票异常收益率有较为显着的负向影响。最后,根据实证得出的结果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分别对监管层、上市公司以及投资者提出对策和建议。
王旭罡[4](2021)在《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融资融券业务作为一项创新型业务,经过近些年的发展,逐渐成为了证券公司的一项重要创收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可以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提高市场活跃度,不但增加了证券公司的代理买卖佣金收入,同时也给证券公司带来了可观的利息收入。对于投资者而言,它为具有资金需求且符合融资条件的客户提供了合法的证券融资平台,为其进行证券投资提供了资金支持。但是,融资融券业务是一把“双刃剑”,如果它不能得到有效的管控,会给证券公司和投资者都带来巨大的风险。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开展融资融券业务主要面临的风险种类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信息系统及操作风险、业务规模风险、强制平仓带来的法律风险。因此,如何有效的控制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对于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以全面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对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进行了研究。首先,介绍了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经营情况以及风险控制的组织架构、遵循的原则、采取的方法,分析了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整个流程中风险控制的具体情况,找出其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两融投教和风险揭示过于形式化、适当性持续管理未能跟进等。本论文运用问卷调查法对C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面临的各项风险进行定性分析识别,随后结合层次分析法(AHP)和模糊综合评价法对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整体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得出了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属于中等水平,需要采取优化措施来提高其风险管控水平的结论。之后,本论文针对C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六项主要风险,给出了具体优化建议,比如在防范信用风险方面,提出了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加强客户信用状况持续跟踪等优化措施,在防范市场风险方面,提出了提升研究团队实力和建立风险事件数据库的优化措施。最后提出了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优化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流程、开展合规检查的保障措施,为C证券公司提升自身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水平提供参考。本文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进行了识别,并给出了优化建议和保障措施,有助于该公司完善和发展两融风控机制,提高两融业务风险规避能力,推动两融业务持续稳定发展,并为我国证券公司完善融资融券业务风控体系、提高整个金融市场风险控制能力提出参考。
魏文喆,周磊,魏玖长[5](2020)在《企业危机自我披露对于股票反应的影响——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220份安全事故公告的实证研究》文中认为以信号理论和情境危机沟通理论为研究基础,搜集2007~2018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的220起安全事故公告并量化其内容,通过事件研究法计算得出股票异常收益率及累计异常收益率,验证了在企业危机事故发生前后股票的消极反应过程.结合利益相关者对于环境不确定性的感知,利用多元回归法探究了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危机自我披露信息的反应过程.实证结果表明,在事故公告发布较短时间内,利益相关者对于人员损失、财产损失以及企业事故公告披露速度较关注,但是在较长时间后,事故未来不确定性的消极影响更强烈,因此利益相关者对于企业危机自我披露信息的反应过程是由影响不确定性、响应不确定性到状态不确定性.该研究结论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危机响应策略降低危机所带来的损害,提高危机沟通能力.
汪左峻铭[6](2021)在《可转换债券过度投机成因及对策研究 ——以泰晶转债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可转换债券是一种持有者有权在约定时间内以约定价格将其转换为发行公司普通股的公司债券,本质上是在普通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一份股票看涨期权。相比债务融资和权益融资,可转债具备独特优势,因此越来越受到欢迎。2020年上半年,众多可转债出现异常暴涨,频繁触发强赎条款,退市可转债数量快速增加。部分转债除了交易价格远高于其实际价值的同时还伴随着极高的换手率,显现出严重的过度投机问题。本文研究的泰晶转债便是典型案例,2020年3月至5月间,泰晶转债受到投机游资疯狂炒作,导致这支存续时间不长的转债以强赎收场,未及时撤出的投机参与者也损失惨重。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首先,在理论部分阐述了可转债定价理论及证券投机相关理论,对可转债过度投机及识别方法进行了界定;接着,对泰晶转债过度投机案例进行介绍,包括公司的经营概况、转债受过度投机价格暴涨到赎回的过程,公司大股东股权质押的情况;然后,在案例分析部分先是对泰晶转债过度投机进行识别,接着从外部宏观环境和公司内部原因对泰晶转债过度投机的成因进行了探讨分析,利用事件研究法分析赎回泰晶转债对泰晶科技正股股价的影响,并且讨论了可转债过度投机带来的不良后果;最后,本文从监管层面对抑制可转债过度投机提出了几条建议对策,对于可转债市场的过度投机抑制具有普遍适用性。
姚鹭[7](2020)在《交易所问询函与审计风险研究 ——以康得新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发放问询函的方式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以期发现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从2014年开始,交易所在其官网公开披露问询函。风险导向审计模式要求审计师关注风险。交易所出具的问询函可能提示了哪些审计风险?审计师如何利用问询函来识别与评估上市公司审计风险?审计师可以采取哪些措施?就成为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首先,本文运用规范研究法梳理国内外学者关于问询函以及审计风险的相关研究文献,并提出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通过阐述问询函及其现状,明确本文研究中对交易所问询函的界定和分类。其次,进行理论分析,构建本文理论框架。进一步运用规范研究法分析交易所问询函对审计风险评估的影响,阐述在审计风险评估中利用交易所问询函的基本思路。最后,将内容分析法与案例研究法相结合,以康得新为案例阐述审计中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具体利用。了解交易所对康得新的问询函及回复基本情况,运用内容分析法总结问询及回复内容,具体阐述利用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康得新审计风险,针对康得新案例提出可采取的措施。本文结合理论与案例研究,得出以下结论:交易所问询函通过问询问题能够提示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审计风险;交易所问询函信息含量丰富,能够作为审计师风险评估的重要信息来源;审计师可以利用交易所问询函来识别、评估审计风险,判断高风险领域;审计师也可以利用问询函的回复内容进一步识别与评估审计风险,且回复内容的可靠性也是审计师需要验证的主要内容之一。本文的贡献在于,将交易所问询函与审计风险相联系,既丰富了两个领域的研究,也为审计师识别、评估上市公司审计风险提供新的思路,具有一定实践指导意义。
施金晶[8](2020)在《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我国对应的法律文本是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新《证券法》)1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中第六十三条、六十四条。当然,规范大额持股行为的相关制度还包括一般信息披露规定、法律责任章节的相关规定等。根据新《证券法》的规定,“大额持股”指的是“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及其后“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一”;与此同时,《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规定了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及其后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大额持股行为应当履行的义务。简言之,大额持股描述的是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二级市场持股达到5%及通过其他方式持股达到或超过5%,以及5%以后股权的持续变动达到法定比例。2014年底这一轮敌意收购及险资“举牌”2上市公司引发社会高度关注,其中一大重点内容就是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因短视主义之故,投资者购入大宗股份常被视为敌意收购且受到上市公司乃至学者与监管者的厌恶与指责,收紧大额持股披露规则的呼声随即成为学界与舆论热点,且在《证券法》的修订中得以体现。但是,关于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功能利弊及其监管立场并未达成理论及实务共识,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等具体制度设计,慢走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及与相关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等,仍需系统研究,深入分析。本文正是在借鉴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作者证券监管工作实践积累的经验和思考,试图对大额持股监管相关制度的法律逻辑、规范主体、披露时限、披露内容、慢走规则和法律责任进行系统研究,以期为理论研究和执法实践提供一定的支持。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起源于美国1968年的《威廉姆斯法案》1,后全世界主要国家的资本市场予以借鉴、发展,形成了自身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在权益披露制度外,还发展了与权益披露紧密相关的交易限制规则,也就是俗称的“慢走规则”。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证券法》规定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包括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制度,以及“慢走规则”,本文将两者统称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关于上市公司收购以及要约收购制度,作为相关制度在文章中有所涉及,但不是本文要重点讨论的制度。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发布,并于2020年3月1日生效。新《证券法》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披露时点及法律责任。然而,为何进行这样的制度修改,是否合理?法律修改前,关于大额持股监管的争议,是否因本次修改尘埃落定?未解决的争议问题,在今后的执法及司法实践中,如何处理?在新的规则刚刚发布的情况下,如何解释和执行规则,以达到立法目的和监管目标?为回答这些问题,有必要对大额持股监管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梳理。本文分为五章。第一章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法理逻辑。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架构,论述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大额持股监管在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中的位置。第二,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决定了其发挥功能的方式与证券交易有关,尤其是大额证券交易;证券市场的内在缺陷决定了证券监管的必然性,大额持股监管属于证券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且有其独特的权益披露价值。第三,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也就是大额持股监管的必要性,主要包括投资者权益保护、公司治理、市场秩序三个方面。第四,分析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大额持股监管应坚持科学、适度原则;监管方法和措施应遵循体系化要求,同时要避免陷入过度披露问题带来的消极影响之中。第二章分析大额持股的监管对象。从信息披露监管的角度来看,监管对象一般为掌握内部信息的人士。然而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监管制度设置的监管对象并未设置为上市公司或其董事会等内部人士,而是将大额持股人(本文将其界定为“权益拥有人”)设置为义务和责任的主体。本章对投资者、持股人、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大额持股监管制度历史上出现的名词进行了分析,指出权益拥有人概念的出处、产生原因、概念及构成要件,从而清晰界定大额持股制度的监管对象;并在此基础上界定了特殊权益拥有人及其拥有权益的认定标准。第三章将大额持股视为一种状态,对其进行信息披露的监管研究。也就是说,只要持股达到法定的比例,即使不做任何其他行为,也应当进行信息披露。根据证券监管的理论,信息披露监管的关键问题在于:披露什么,何时披露。这是信息披露中最为关键的两大问题。关于内容,境内权益变动披露并非像部分观点所认为的仅以持股比例来区分简式与详式,而是设计了一套以持股比例为主,以控制权为辅的区分逻辑。这套逻辑虽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基本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跟成熟市场的规则相比,权益变动报告内容方面的主要问题在于,未规定豁免披露情形及简化披露情形。本文建议参考境外市场作法,结合我国机构投资者的监管现状,未来考虑制定相关的豁免或简化披露规则。关于时限,首先,大额持股的初始信息披露比例设定为5%,是因为5%的股东为公司的重要股东,5%存在于《公司法》及《证券法》上的诸多制度。其次,本次《证券法》修改将持续变动信息披露比例由5%调整为1%。这项修改存在较大争议,理论界及实务界并未达成共识。之所以最终作此修改,还是对此前诸多敌意收购的回应,在上市公司反收购措施受限的情况下,为了阻止敌意收购,进行的一定程度上的利益均衡。再次,1%、5%的变动比例宜采取“刻度说”,也就是1%、5%的倍数。一方面5%的倍数10%、30%、50%、75%等具有《公司法》上的重要意义,在此时披露更符合投资者利益;另一方面,1%的倍数可以减轻权益拥有人理解规则的难度,一定程度上减少违法行为,同时降低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最后,境内的大额持股信息时限设计并不像美国等那样,与持股主体、持股目的等相关。关于持股目的,鉴于主观意图难以界定,信息披露的时限不区分持股意图是符合当前情况;关于持股主体,建议未来能够根据《证券法》的授权及机构投资者的发展情况,适当放宽部分主体的披露时限要求。第四章将大额持股定位为一种行为,对其进行交易行为的监管。我国的大额持股监管,不仅包括对持股状态的信息披露监管,还包括对大额持股后持股人的交易行为限制。也就是说,我国境内的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不只是信息披露制度,还套着一定时间内不得交易的限制制度。这是我国大额持股监管制度与主要成熟资本市场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最大差异。对大额持股交易的限制规则,其实有三类:第一是5%以上股东的短线交易问题;第二是2015年股市异常波动后制定的5%以上股东、董监高等主体适用的减持新股问题。这两类问题虽然也属于大额持股的交易限制,关于短线交易、转售规则等,不是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关于大额持股交易监管的研究对象主要是第三类,即:《证券法》第63条规定的慢走规则。在制定之初,慢走规则担负着保护信息公平,预防市场操纵等使命。但随着信息传播的快捷化,慢走规则利弊力量对比在发生变化。目前为维护市场秩序,防止敌意收购,仍然保留这该制度。但需要考虑新增的5%以上股东每1%次日披露制度与慢走规则的叠加效应。这两项制度选择一项即可实现相应的立法目标,制度的叠加将会导致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更加突出,妨碍上市公司控制权收购市场的形成,长期来看,并不利于公司治理。第五章主要分析违反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实现。法律作用的机理决定了,有责任才真正有权利。违反权益披露规则及违反慢走规则的证券交易行为(以下简称违规交易行为)的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第一,关于行为性质,权益披露违规行为属于虚假陈述,但紧随其后的违规交易行为不适用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则。虽然大额持股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但违规交易行为属于《证券法》第53条第2款中所讲的“另有规定,适用其规定”的情形,不应当适用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对于违规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按照虚假陈述处理。第二,行政责任是当前能够规范违规交易行为的主要责任形式。能够追究民事责任的虚假陈述通常为“诱多型虚假陈述”,而违规交易行为一般属于“诱空型虚假陈述”,很难追究民事责任;而违规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仍存在争议;因此,行政责任是威慑违规行为的主要方式。本章主要分析论述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政责任,对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属于本文的重点研究对象。对于民事责任及刑事责任的简要论述,主要目的在于将行政责任置于责任体系中进行分析,从而体系化地认知大额持股监管的行政责任及其适当性。当前境内相关的行政责任形式包括责令改正、警告、罚款、限制表决权等。该处的责令改正,指的是完成信息披露义务,并不包括限制表决权,也不能扩展出责令限期卖出、没收违法所得等责任形式。
张文[9](2020)在《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作为股东向公司出资行为而享有的特殊权利,具有财产性权利和经营管理权利等多项权能复合的权利属性。正因股权具有财产的属性,因而可以成为股东为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标的之一种。股权的交换价值,亦或者说股权的流通性,在上市公司领域表现的最为明显,不仅如此,专门为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提供交易场所和辅助性服务的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股权的转让提供了公开的市场和实时的转让价格,增强了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也正因上市公司股权具有较强的流通性,资金融出方愿意接受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为其提供相应的融资服务。上市公司股东利用其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进行融资行为,具有私法层面的合法性。但是,现阶段我国上市公司股东高比例质押其股权、多家上市公司股东涉及股权质押交易,在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上市公司股东屡屡出现股权质押违约的发生,多家上市公司股东面临平仓风险,大面积、高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平仓成为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的达摩克里斯之剑。2018年10月,深圳政府宣布成立专项小组,筹集150亿元“风险共济”资金,帮助存在股权质押、流动性压力的上市公司化解风险,随后北京、珠海、浙江、成都、厦门等多个省市宣布“救援”本地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但是,由政府发起的资金援助只能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实现短期内的纾缓,以缓解因市场风险给上市公司股东带来的流动性压力,并不能从本质上化解积存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风险,亦无法有效的防范新增股权质押平仓风险。本文正是选取现阶段威胁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秩序和安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平仓风险为起点,通过历史的方法、域外比较的方法以及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担保交易活动之法理基础,由此探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以及现有规则的不足,并针对不同的风险类型提出相应的制度完善建议,以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化解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长效管控机制。本文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路,展开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化解法制规范的探讨,论文在结构上除去导论和结语共分为五个章节:第一章,聚焦于当前资本市场中广泛应用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活动本身,通过背景的梳理、交易特殊性的分析,以及对交易活动的经济学视角下的分析,以期为交易活动法律规制提供基础。第一章共有三节,第一节梳理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包括对这一交易活动历史沿革的梳理,以及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对应的经济基础和法律规制的演进。文章认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现阶段的发展有其历史的原因,以及经济基础和法律制度的支持。从历史的视角看,我国改革放开后,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的进步,我国建立了资本市场。在简单商品经济时期,即已出现了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股权质押贷款活动。当时以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资金融出方,并且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质押贷款行为,符合传统担保法律制度的交易目的;同时,仅以我国《担保法》中有限的法律条文,亦足以满足当时股权质押贷款活动法律规制的需求。随着我国经济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开始着手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与此同时,我国《公司法》、《证券法》先后颁布,为巩固资本市场的改革成果,进一步完善我国资本市场的构建发挥重要作用。在股权分置改革的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的流通性增强,同时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资本市场交易,鼓励金融创新活动的开展,为我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础。我国资本市场在制度的支持下逐渐活跃,在制度上允许证券公司作为资金融出方,参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同时,资本市场的活跃也使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对流动性资金需求的增加,寻找更为便利、高效的融资方式。在制度完善和经济发展的共同作用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我国资本市场迎来了扩张式的发展时期。在缺少必要的监管要求和法律规制下,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数量激增,市场参与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忽视了交易风险及担保物的质量,为当前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发生埋下隐患。面对因资本市场波动而带来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监管者逐渐意识到该项交易对资本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发布相关监管规则,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得以化解,并为日后交易的有序开展提供必要的法律引导。在简单商品经济背景下,市场主体的交易活动较为简单且数量有限,因而传统的股权质押式贷款活动足以满足当时经济发展程度下市场主体的交易需求。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体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经济迎来了快速发展的时期。与这一经济发展相对应,市场主体的交易模式变得丰富且复杂化,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市场主体探索高效、便捷的融资途径,进而逐渐形成股权质押式回购的交易模式。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随着全球经济进入金融化的时代,我国或为主动或为被动地参与到经济金融化的历史进程中。在经济金融化的趋势下,我国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同时亦埋下了金融风险。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进入到快速发展的阶段,并且过度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市场主体,使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忽视了对安全的价值要求,为我国金融市场带来了安全的威胁。除了经济发展背景的因素,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广泛开展的背后还有我国制度因素的影响,也即是法律及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行为的约束。我国法律和监管机构,基于对上市公司、资本市场投资者等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上市公司股东的减持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性规范。但是上市公司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规避“减持规则”的约束,在缺少监管要求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上市公司股东能够间接的实现减持的目的。因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成为上市公司股东新的“套利”方式。在分析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形成的经济背景和制度背景后,第一章第二节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进行法学视角下的分析。首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法律行为的“异化”。这一结论所暗含的基本观点即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质押法律行为为模板,但又不同于传统质押法律行为,发展出了新的交易模式以满足股东融资目的的实现。其次,从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涉及到的主体范围来看,呈现出结构性特征。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除了涉及到资金融出方和融入方两方交易主体外,还涉及到利益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其他股东,以及金融市场中的投资者;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辅助服务的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已不仅是简单市场经济下的传统为债权之担保而形成的交易模式,而演变为更具专业性、更为复杂的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活动。本节除了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的特殊性进行分析外,还通过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对比,突显以上市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以及其交易风险的危害性。第三节从经济学视角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经济属性,为后续有针对性的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提供多维度的参考。在经济学视角下,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具有效率优势和公允性特征,能够为交易主体提供便捷且公平的融资方式和权益保护的基础,但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中同样存在着第二类委托代理的问题,易于发生上市公司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大股东利用其地位和权利上的优势,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论文第二章在第一章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本身分析的基础上,对法律规制的必要性,以及对交易活动进行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价值冲突展开分析,以期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规则设计提供价值指引。第二章共有三小节,第一节分析了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具有的负外部性,包括交易活动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以及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出于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忽视了中小股东在上市公司中股东权利行使与利益保护,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大股东股权质押行为对公司商誉、股票价格等带来的负面影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处置违约的上市公司质押股票会加剧证券交易市场的价格波动,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外部性的存在,成为其需要通过法律制度予以规制的必要性基础。第二节是在前述外部性分析的基础上,针对法律规制时可能涉及到的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以及法律规则的制定对交易效率价值与经济安全价值的平衡展开分析。从交易主体的权源上来看,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源于股东对其股权的自由处分之权利,其权利行使之自由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但是,从其交易行为的外部性来看,该交易行为的结果影响到众多其他主体的利益,因而在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应当考虑到股东个人利益与其他主体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协调。同时,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有效率的融资模式,但在上市公司股东不当或过度融资的情形下,其结果将会对金融市场运行的秩序和安全带来威胁。对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进行法律规制时,既要关注于给金融市场安全带来隐患的行为予以必要的规制,同时也应考虑到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所追求的效率价值的实现,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应当平衡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之间的价值冲突。第三节基于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和价值平衡的分析,论文提出应当以私法与公法协同共治的方式,有效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基于利益协调及价值平衡的要求,本文认为以私法赋权的方式保护股东个人的自由和经济效率目标的实现,同时,以公法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公共利益和经济安全的实现。通过私法和公法规制手段相协同的方式,实现对股权质押交易的有效规制,既保护个人权利自由,又维护公众利益的实现;既尊重交易效率价值的实现,又保障经济安全的价值追求。通过私法自治和公法规制的合力,形成有效防范和化解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长效机制。论文第三章在前两章交易分析和规制理论梳理的基础上,对我国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在实践中存在的风险进行类型化分析,并结合域外的相关法律规则,检视我国现有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之法律规制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三章共三小节,第一节针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类型划分,本文将实践中主要出现的风险划分为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市场风险以及违约处置环节的风险三种类型,对于不同类型的风险应施以有针对的规制措施,以实现对现存风险的化解以及未来交易风险的防控。本文认为,因市场波动而引起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平仓风险,其原因来自于市场风险的客观存在。对于市场中本就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法律难以通过规制的方式予以防范和化解,需要相关市场参与主体自行作出判断,以减小因市场风险而带来的经济损失。而能够通过法律规制的方式有效规制是市场主体的道德风险,以及通过有序处置违约股权,防范因大面积平仓行为而对金融市场稳定带来的威胁。基于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类型化,对应地检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及风险化解措施。第二节论文通过对比的方法,将我国现有制度与大陆法系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权利质押制度,以及英美法系一元化的动产担保交易制度进行对比分析,以检视我国现有制度与域外制度的差异。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我国《担保法》与《物权法》在具体的规则设计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相比具有明显差异,其中较为突出的差异即是我国以物权法理论为统领的担保法律制度设计,未能充分考虑到商事领域、甚至金融领域中对担保制度的灵活运行,仅以传统民事法律规制作为担保法律制度设计的原则,难以满足商事、金融实践中主体对交易的灵活性、效率性的需求,制度涉及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担保交易作为商事活动中一种独立的交易模式,美国《统一商法典》专门规定了担保交易制度,并以“担保权益”这一一元化的概念统领以权利类型划分的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具体的担保情形。相比英美法系一元化的担保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现有以民事权利划分为基础的担保法律体系难以进行简单的形式上的移植,但是英美法系以商事行为为视角,构建的担保交易规则能够为我国担保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同时,论文还分析了我国地方政府针对当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的纾困措施。就目前来看,各地方政府的纾困措施仅仅是针对因市场风险而引起的平仓威胁进行短期的“救助”行为,这一政府行为具有短期性,并不能形成对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长效机制。另外,政府的干预不当还会产生更为严重的“政府失灵”,增加政府负债的同时影响市场的正常运行。而要形成对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长效的法律规制手段,需要对现有规制措施和规制理念进行对应的完善,也即是对现已积聚平仓风险予以有序的疏导,以及对新增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防止未来风险的积聚。第三节基于前述对我国现有股权质押法律制度的检视,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确立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概念。首先,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具有金融创新的属性,并且在实践中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种类之一,除此之外还有股权收益权信托、股权收益权质押等多种情形,但在本质上都是以股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融资交易开展的基础;其次,传统以民法规制理念和手段的担保法律制度规则的设计,难以满足金融实践中各方主体利益平衡及权益保护之需求;最后,“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也难以符合我国民法体系下法律关系种类的划分,从民法理论上看,“质押”与“回购”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统合在同一个交易活动之中。因此,本文提出以“股权担保交易”之概念,以概称实践中所有以股权经济价值作为担保标的物的交易活动。第四章即是针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道德风险,提出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主体规制体系。通过对主体的规制,以控制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本文主要以上市公司股东内部协议的自律管理方式、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以及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外部监管功能的有效发挥,多方的共同作用实现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主体道德风险防控。本文提出以下思考路径:在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内部管理层面,上市公司股东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上市公司的所有权人,因而股东之间为了实现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保护股东自身在内全体股东利益,通过协商形成对股东权利的必要限制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上市公司股东之间的自治性规则的实现,需要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一定的权益保护意识。我国公司实践中,股东自我权益保护意识相较于英美国家公司股东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弱,典型表现即是我国公司章程的同质化明显,未能充分发挥公司章程的个性化权益保护的作用。对此,我国《公司法》可以对股东自治下的权益保护作出必要的规则指引,以形成股东之间有效的自治管理。在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相对方的风险管控层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资金的融出方,除了能够为出质股东提供必要的流动性资金外,金融机构作为特殊的市场主体,其行为受到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需要符合监管规则的要求,也即是说,金融机构需要承担必要的合规责任,而风险管控即是金融机构需要承担的一项重要的合规责任。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享有检查、监督上市公司股东资金使用的权利,以实时监控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的对象,需要履行监管者对其风险管控的要求。因而,金融机构在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中的严格履责,亦能够有效防控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风险。金融机构严格履责的重要的途径之一,即是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持续性跟踪,而对于金融机构的疏于履责行为应当承担必要的行政责任。在证券交易所及证券市场监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层面,外部监管者只能以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负外部性规制为限,因而其规制的手段较为有限。而外部监管最为有效的方式之一,即是通过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则设定,约束上市公司股东的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同时为其他金融投资者提供重要的决策信息,最大程度的减小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东的道德风险。论文第五章聚焦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风险,以同类股权相同处置措施,不同类型股权差异化处置规制为原则,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以期及时、有效的纾解因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而引起的积聚风险。对于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化解,一方面应当从根源上控制新增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在未来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的积聚进行必要的防范;另一方面,化解现已形成的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风险,其重要措施之一即是通过统一、有效、影响范围最小的处置方式,对现已违约的上市公司股权予以处置和疏通,以减弱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大面积违约处置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及时恢复因股东违约对其他主体经济造成的损害。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首先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行为作出认定,以便及时识别风、减小损失的程度。除了一般借贷行为中债务人到期未能履约的行为,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合同增加了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在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发生技术性违约,或者其他交叉违约的情形时,资金融出方能够及时识别上市公司或者股东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及时行使担保权,以减小担保权人经济利益损失。除了对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违约行为进行必要的提前识别,对于不同类型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其处置的措施也应具有差异性。对于场内股权担保交易行为,其主要的处置措施通过场内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但是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的平仓行为存在一定的争议,例如证券公司并未通过平仓方式,而是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其权益的实现,股东对于证券公司的诉讼行为提出异议;除此之外,对于证券公司怠于行使平仓权利而造成股东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证券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纠纷。本文认为,证券公司作为上市公司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相对方,有权选择是否通过平仓的方式实现其资金安全的合法权益,对此,证券公司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同时,在股权担保交易违约情形已实际发生后,证券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控制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而因证券公司怠于行使权利而造成的损害进一步的扩大,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证券公司不能向出质股东主张相应的赔偿。在场外股权担保交易活动中,一般上市公司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具有限售条件时,难以通过场内股权担保交易的方式实现融资需求,只能通过条件更为宽松的场外股权担保交易实现融资。在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标的物时,我国学者曾对此有合法性争议,认为限售股之“限售”条件使标的股权不具有流通性,与担保法律制度中担保物“可转让性”的要求相冲突。但是,目前我国在司法裁判领域已经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即限售股在担保权实现时,其限制转让的期限已经届满,限制转让的情形消灭,债权人在特定股权之上的担保权益能够有效设立,股权担保交易活动有效且生效。从限售股的本质来看,该类股权具有流通性,只是在一定期间内流通性受到限制;其次,限售条件设置的目的在于对股东之外的其他主体的利益予以保护,而非股权本身不具有流通性,因此,对于限售股的处置,在满足保护相关主体利益不受侵害的前提下,能够予以特殊的处置。因此,以限售股作为股权担保交易的标的物并不与传统担保法律制度中的“可转让性”相冲突。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另一个特殊性在于,资金融出方不具有强制平仓的权利,不能通过场内直接平仓的方式处置担保股权。因此,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处置,需要资金融出方选择诉讼程序、仲裁程序,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的方式实现其权益保护。在具体的司法处置环节,对于有限售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我国司法机构也在积极探索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合作,制定有效且合理的违约处置制度,例如上海金融法院与上海证券交易所达成《关于协助上海金融法院办理上市公司股票司法强制执行的备忘录》,在证券交易所的配合下有效实现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违约股权处置,以减小因处置担保股权对证券交易市场稳定的影响。
谢晶晶[10](2020)在《参考群体视角下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驱动机理研究》文中认为我国证券市场呈现高度散户化的基本特征,且此情况将长期持续存在。这一尚不成熟的市场发展状态意味着股市中有着大量不成熟、风险承受能力低的个体投资者,他们的认知心理和行为偏差在市场上表现尤为突出。个体投资者进行交易决策时常常受到专业人士、亲友、邻居、或同事等参考群体成员同期行为的影响,从参考群体成员处获得的信息是形成个体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盲从行为十分普遍。且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对市场稳定性的威胁和破坏比机构投资者更大。因此,确定我国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的内部驱动机理是一项十分迫切和重要的任务。本研究首先采用问卷调查法,聚焦于参考群体如何与何时驱动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构建两个嵌套的数据层通过跨层次回归模型分析参考群体与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的关联。在此基础上运用Mplus和Matlab软件,分析和验证不同外部决策情境下参考群体驱动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过程中,内部异质性(自信和特质焦虑)的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模型,延展了以往关于羊群行为的研究思路及相关研究工具的使用。然后,为验证我国个体投资者并非只关注基本面而是倾向于跟随参考群体发生羊群行为,通过某营业部账户日交易的每笔交易成交数据集来分析我国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的决定因素及其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市场指标测度与问卷调查方式测量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间高度正相关,且市场指标测度研究结果支持了问卷调查方式得出的结论。最后是全文的总结和展望。主要研究结论如下:(1)基于参考群体的理论整合新视角,研究发现其他人(同龄人)、亲友和专家群体导致的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程度依次递增。参考群体是诱发羊群行为的重要外部线索,个体投资者通过内化参考群体,与群体心理、态度和行为形成联结,发生羊群行为。填补了微观层面上参考群体驱动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内部机理这一研究空白。(2)以内部特质和外部情境相整合为切入点,首次发现个体投资者自信和特质焦虑在参考群体驱动羊群行为过程中具有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且他人评价对这一跨层次调节中介模型产生影响。具体地,无他人评价效应时,个体投资者自信程度对参考群体和羊群行为的关系起到正向跨层次调节作用,特质焦虑程度对参考群体和羊群行为的关系具有负向跨层次调节作用,且特质性焦虑水平中介自信水平对参考群体类型和羊群行为之间关系的跨层次调节作用。然而,他评效应缩小甚至模糊了不同自信和特质焦虑水平个体的最终决策信心和投资意愿的差异,即他评效应导致自信和特质焦虑的跨层次调节中介模型不成立。(3)结合股票买入和卖出过程中股价预测一致与否这一未被理论界发掘的现实中的决策情境,发现个体投资者买入和卖出羊群行为驱动机制既有相同之处亦存差异。参考群体与个体投资者股价预测一致情境中,他评效应减弱或模糊不同参考群体类型对个体投资者买入(卖出)羊群行为影响程度间的差异;他评效应导致自信和特质焦虑不再影响参考群体类型与买入(卖出)羊群行为间的关系;他评效应导致参考群体驱动买入(卖出)羊群行为过程中,自信和特质焦虑跨层次的调节中介效应不再显着。参考群体与个体投资者股价预测不一致情境中,无他评效应时个体投资者自信和特质焦虑对参考群体和买入(卖出)羊群行为间关系的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不显着。他评效应模糊(减弱)不同参考群体类型对个体投资者买入(卖出)羊群行为影响程度间的差异。并且,他评效应亦缩小甚至模糊了不同自信和特质焦虑水平个体的最终买入(卖出)决策信心和投资意愿的差异。此时,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不显着。参考群体驱动买入与卖出羊群行为过程的不同之处在于,个体投资者卖出股票时更倾向于追随参考群体而羊群行为程度更强烈,且卖出股票时不同参考群体类型引致羊群行为程度间的差异更大。(4)采用真实交易记录通过压力期间羊群行为特征以及羊群行为后观察到的股价动态这一确定羊群行为驱动源的更为实质和充分证据,验证了我国个体投资者确实倾向于追随参考群体发生羊群行为。研究发现市场压力期间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更明显,且此期间集中买入和卖出股票的收益延续二到三周后出现逆转。由此,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会破坏证券市场稳定,该行为并非源于信息而是基于行为因素而表现为追随参考群体,验证和支持了问卷调查的结论。本研究还发现,个体投资者在市场压力下跟随参考群体卖出股票较买入时更普遍。此外,不同于台湾个体投资者,沪深市场个体投资者偏好买入过去收益为正而卖出过去收益为负的股票。
二、提示股票异常波动风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提示股票异常波动风险(论文提纲范文)
(1)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智能分析研究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1 不同事件类型的文本披露 |
1.1 包含多种事件类型的文本披露 |
1.2 单一事件类型的文本披露 |
1.2.1 财务文本信息披露 |
1.2.2 定期文本信息披露 |
1.2.3 提示信息 |
1.2.4 重大事项公告 |
1.2.5 其他类型公告 |
1.3 不同事件类型公告的研究现状总结 |
2 公司文本披露的智能分析方法 |
2.1 回归分析 |
2.2 支持向量机 |
2.3 朴素贝叶斯 |
2.4 决策树 |
2.5 深度学习 |
2.6 强化学习 |
2.7 公司文本信息披露的智能分析方法总结 |
3 文本信息披露分析的应用场景 |
3.1 股票市场分析预测 |
3.1.1 股票价格分析预测 |
3.1.2 股票指数预测 |
3.2 投资组合 |
3.3 决策支持 |
3.4 金融风险管理 |
3.5 企业舞弊行为检测 |
3.6 公司未来发展状况预测 |
4 总结 |
(2)基于深度学习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预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主要贡献和创新 |
第2章 相关理论和文献综述 |
2.1 声誉风险相关理论 |
2.1.1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定义和特征 |
2.1.2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影响因素 |
2.1.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1.4 声誉风险度量 |
2.1.5 行为金融理论 |
2.1.6 声誉传递理论 |
2.2 相关文献综述 |
2.2.1 声誉风险及其影响的相关研究 |
2.2.2 声誉风险度量的相关研究 |
2.2.3 商业银行声誉风险形成机理的研究 |
2.2.4 商业银行风险预警技术的研究 |
2.2.5 文献评述 |
第3章 问题描述与分析 |
3.1 近期发生的银行声誉事件 |
3.1.1 中国银行“优汇通”事件 |
3.1.2 中国银行“原油宝”事件 |
3.1.3 中信银行泄露客户流水事件 |
3.1.4 微众银行“蛋壳”事件 |
3.2 银行声誉风险事件的成因分析 |
3.3 声誉风险预警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3.4 新经济时代声誉风险预警改善的必要性分析 |
第4章 声誉风险预警方案策划 |
4.1 银行声誉风险预警方案设计的理论分析 |
4.1.1 银行声誉风险指标的构建 |
4.1.2 声誉风险指标的优化处理 |
4.1.3 文本指标的情绪量化 |
4.1.4 声誉风险预警算法的理论 |
4.2 银行声誉风险预警方案设计思路 |
4.3 银行声誉风险测度 |
4.3.1 异常收益率计算与分析 |
4.3.2 声誉风险预警指标的优化 |
4.4 声誉风险预警指标筛选 |
4.4.1 声誉风险评价指标的建立 |
4.4.2 文本情绪指标的构建 |
4.4.3 声誉风险评价因子的筛选 |
4.5 银行声誉风险预警方案的实证设计 |
4.5.1 方案的数据来源与环境设置 |
4.5.2 声誉风险预警阈值的设定 |
4.5.3 滚动预测检验设置 |
4.6 不同预警方案的实施效果评价 |
第5章 方案实施途径和风险提示 |
5.1 声誉风险预警机制的实施途径 |
5.2 预警系统的作用机制 |
5.3 声誉风险预警方案的风险提示 |
第6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不足与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3)上市公司主动下修可转债转股价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方法 |
1.2.2 研究思路与框架 |
1.2.3 论文结构与安排 |
1.3 创新点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2.1 可转债的相关研究 |
2.2 事件研究法的研究 |
2.2.1 国外相关研究 |
2.2.2 国内相关研究 |
2.3 可转债转股价下修 |
2.4 下修转股价的动因分析 |
2.4.1 避免触发回售条款 |
2.4.2 改善资本结构 |
第三章 研究假说与样本描述 |
3.1 研究假说 |
3.2 数据来源 |
3.3 样本描述性统计 |
第四章 基于事件研究法的实证结果及分析 |
4.1 事件研究法的实证设计 |
4.1.1 事件发生日及窗口期的确定 |
4.1.2 正常收益率和异常收益率的计算 |
4.2 事件研究法的实证结果 |
4.2.1 AAR实证结果分析 |
4.2.2 CAAR实证结果分析 |
4.3 原因分析 |
4.3.1 资本结构改善 |
4.3.2 短期内的预期改善 |
4.3.3 可转债价值提升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转股价下修对股票价格的影响因素研究 |
5.1 变量的定义与描述 |
5.2 描述性统计 |
5.3 相关性分析与共线性检验 |
5.4 多元回归模型的建立与回归结果分析 |
5.5 稳健性检验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建议与对策 |
6.2.1 对监管层的建议 |
6.2.2 对上市公司的建议 |
6.2.3 对投资者的建议 |
6.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6.3.1 研究不足 |
6.3.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代码 |
(4)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方法及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 |
2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管理的理论基础 |
2.1 融资融券交易概述 |
2.1.1 融资融券交易的概念和功能特征 |
2.1.2 融资融券交易与普通证券交易的区别 |
2.2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面临的风险类型 |
2.3 风险控制理论 |
2.3.1 风险管理的定义 |
2.3.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3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现状 |
3.1 C证券公司概况 |
3.1.1 公司简介 |
3.1.2 组织架构 |
3.1.3 融资融券业务开展现状 |
3.2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概况 |
3.2.1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风险控制组织架构 |
3.2.2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信用风险管理目标和遵循的原则 |
3.2.3 C证券公司风险控制采取的方法 |
3.3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工作流程中的风险控制 |
3.3.1 开户阶段的风险控制 |
3.3.2 客户交易阶段的风险控制 |
3.3.3 清偿阶段风险控制措施 |
3.4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控问题 |
3.4.1 两融投教和风险揭示环节过于形式化 |
3.4.2 客户适当性持续管理未能跟进 |
3.4.3 在客户后续交易中的风险监控存在问题 |
3.4.4 日常业务中存在的操作风险问题 |
4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识别 |
4.1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流程各环节潜在风险识别 |
4.2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类型问卷调查 |
4.2.1 问卷设计 |
4.2.2 样本描述 |
4.2.3 问卷调查结果 |
4.3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类型识别分析 |
4.3.1 信用风险识别 |
4.3.2 市场风险识别 |
4.3.3 信息系统及操作风险识别 |
4.3.4 业务规模风险识别 |
4.3.5 流动性风险识别 |
4.3.6 强制平仓带来的法律风险识别 |
5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综合评价 |
5.1 层次分析法和模糊综合评价法介绍 |
5.2 风险评估指标的选取 |
5.3 风险评估指标权重确定 |
5.3.1 建立层次模型 |
5.3.2 构造一级指标判断矩阵 |
5.3.3 计算指标权重 |
5.3.4 一致性检验 |
5.4 综合评价 |
5.4.1 评语集的建立 |
5.4.2 建立模糊评价关系矩阵 |
5.5 结论分析 |
6 完善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优化建议 |
6.1 防范信用风险的优化建议 |
6.1.1 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 |
6.1.2 加强信用状况持续跟踪 |
6.1.3 加强强制平仓及日常通知管理工作 |
6.2 防范市场风险的优化建议 |
6.2.1 提升研究团队实力,增强投顾服务水平 |
6.2.2 建立风险事件数据库 |
6.3 防范信息系统及操作风险的优化建议 |
6.3.1 增强员工风控意识和能力 |
6.3.2 业务流程系统化 |
6.3.3 加强信息系统的稳定 |
6.4 防范业务规模风险的优化建议 |
6.4.1 对投资者账户进行集中度管理 |
6.4.2 合理控制业务发展规模 |
6.5 防范流动性风险的优化建议 |
6.6 防范强制平仓带来的法律风险的优化建议 |
7 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的保障措施 |
7.1 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 |
7.2 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建设 |
7.3 优化公司内部融资融券业务办理流程 |
7.4 开展合规检查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融资融券风险控制调查问卷 |
作者简历 |
致谢 |
(5)企业危机自我披露对于股票反应的影响——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220份安全事故公告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 |
2 研究假设 |
3 研究方法、变量选取和数据分析 |
3.1 变量选取和数据来源 |
3.1.1 因变量 |
3.1.2 自变量 |
3.1.3 控制变量 |
3.2 事故公告内容分析 |
3.2.1 事故原因分析 |
3.2.2 事故损失分析 |
3.2.3 事故处理分析 |
3.3 事故信息披露与股票反应分析 |
3.3.1 人员死亡与股票反应 |
3.3.2 财产损失与股票反应 |
3.3.3 响应时间与股票反应 |
3.3.4 后续披露与股票反应 |
3.4 描述性分析 |
3.5 相关性分析 |
4 实证研究结果分析 |
5 稳健性检验 |
5.1 增加控制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
5.2 剔除样本的稳健性检验 |
5.3 替换被解释变量的稳健性检验 |
6 结论 |
(6)可转换债券过度投机成因及对策研究 ——以泰晶转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可转债定价方法 |
1.2.2 关于证券市场投机动机 |
1.2.3 关于证券市场投机识别 |
1.2.4 文献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可转债的概念与特征 |
2.1.1 可转债的概念 |
2.1.2 可转债的特征 |
2.2 过度投机的界定 |
2.2.1 投机与投资的区分 |
2.2.2 过度投机与适度投机的区分 |
2.2.3 可转债市场过度投机的识别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后门权益融资理论 |
2.3.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3 羊群效应理论 |
第三章 泰晶转债过度投机案例介绍 |
3.1 泰晶科技公司简介及近期经营情况 |
3.1.1 公司简介 |
3.1.2 近期经营情况 |
3.2 泰晶转债过度投机事件整体过程 |
3.2.1 发行规模及条款特点 |
3.2.2 泰晶转债因投机炒作价格暴涨 |
3.2.3 泰晶科技两次发布不赎回公告 |
3.2.4 泰晶转债强赎退市 |
3.3 泰晶转债强赎公告前后转股情况 |
3.3.1 公告前剩余未转股规模较小 |
3.3.2 公告后仍有部分转债未选择转股 |
3.4 泰晶科技大股东股权质押情况 |
第四章 泰晶转债过度投机案例分析 |
4.1 泰晶转债过度投机判定 |
4.1.1 基于B-S模型的价值差异率分析 |
4.1.2 换手率分析 |
4.1.3 转股溢价率分析 |
4.2 泰晶转债过度投机外部环境原因分析 |
4.2.1 我国股市散户众多投机处罚成本低 |
4.2.2 投机游资狂炒小盘转债 |
4.2.3 可转债现行交易机制易产生过度投机 |
4.2.4 不公开交易信息助长可转债过度投机 |
4.3 泰晶转债过度投机内部自身原因分析 |
4.3.1 正股大幅攀升拉动转债大涨 |
4.3.2 大股东股权质押影响赎回 |
4.3.3 大股东为保绝对控制权放弃赎回 |
4.3.4 资金链风险较高赎债资金不足 |
4.4 赎回泰晶转债的事件研究法分析 |
4.4.1 确定窗口期和估计期 |
4.4.2 计算超额收益率和累计超额收益率 |
4.4.3 分析赎回泰晶转债的短期市场反应 |
4.5 可转债过度投机造成的不良后果 |
4.5.1 迫使价值投资者远离中小盘转债 |
4.5.2 扰乱可转债市场正常运转秩序 |
4.5.3 提前赎回给公司带来偿债压力 |
第五章 案例启示与建议 |
5.1 案例启示 |
5.1.1 小盘转债容易成为过度投机目标 |
5.1.2 可转债监管较松流动性过强 |
5.1.3 大股东或成可转债过度投机推手 |
5.2 建议对策 |
5.2.1 对可转债设置涨跌幅限制 |
5.2.2 推行可转债“T+1”交易 |
5.2.3 增强可转债强赎条款确定性 |
5.2.4 公开可转债交易信息 |
5.2.5 及时公告可转债交易风险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交易所问询函与审计风险研究 ——以康得新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三节 主要贡献 |
第二章 文献综述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问询函研究 |
二、关于审计风险研究 |
三、关于问询函与审计风险关系研究 |
四、文献述评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信号传递理论 |
三、风险导向审计理论 |
第三章 交易所问询函相关概述及现状 |
第一节 交易所问询函相关概述 |
一、交易所问询函的定义及构成 |
二、交易所问询函的发展 |
三、交易所问询函的类别 |
第二节 交易所问询函现状 |
一、交易所问询函的发函现状 |
二、交易所问询函的行业分布现状 |
三、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审计师回复的现状 |
第四章 审计风险评估中利用交易所问询函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交易所问询函对审计风险评估的影响 |
一、审计风险评估相关理论 |
二、交易所问询函影响审计风险评估路径 |
三、交易所问询函在审计风险评估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审计风险评估中利用交易所问询函的基本思路 |
一、了解交易所问询函及回复情况 |
二、利用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审计风险 |
三、针对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审计风险的措施 |
第五章 审计风险评估中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具体利用:康得新案例 |
第一节 康得新案例介绍 |
一、康得新简介 |
二、康得新年报审计意见情况 |
三、康得新事件回顾 |
第二节 交易所对康得新的问询函及回复 |
一、交易所对康得新的问询函情况 |
二、康得新对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情况 |
第三节 在康得新审计风险评估中利用交易所问询函 |
一、利用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康得新审计风险 |
二、针对交易所问询函识别与评估康得新审计风险的措施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对策建议 |
第一节 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一、会计师事务所层面 |
二、审计师层面 |
三、监管机构层面 |
第三节 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论题价值与学术综述 |
三、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基本结构 |
一、大额持股的内涵及外延 |
二、与大额持股相关的证券监管制度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思想源流 |
一、证券市场的内在本质与监管哲学演变 |
二、大额持股监管制度的定位与思想谱系 |
第三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制度价值 |
一、保护投资者利益 |
二、维护资本市场交易秩序 |
三、促进上市公司治理 |
第四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冲突平衡 |
一、大额持股监管的原则:比例原则 |
二、大额持股监管的方法:体系化 |
三、大额持股监管的陷阱:过度披露 |
第二章 大额持股监管对象的确定 |
第一节 权益拥有人 |
一、投资者、持股人 |
二、股份持有人、股份控制人、一致行动人 |
三、权益拥有人的来源 |
四、权益拥有人的界定 |
第二节 权益拥有人的构成要件 |
一、权益的认定 |
二、“拥有”的认定 |
三、一致行动人的认定 |
第三节 特殊权益拥有人的认定 |
一、特殊权益拥有人的含义 |
二、特殊权益拥有人拥有权益的认定 |
第三章 大额持股的静态监管:权益披露维度 |
第一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内容 |
二、境外主要成熟市场关于权益披露的内容设计 |
三、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内容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二节 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一、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二、美国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三、欧盟、英国等大额持股权益披露的时限 |
四、境内大额持股权益披露时限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 |
第四章 大额持股的动态监管:交易行为维度 |
第一节 慢走规则立法目的确定 |
一、慢走规则的起源及立法目的 |
二、慢走规则立法目的再辨析:充分信息下的行为理性 |
第二节 慢走规则的具体含义 |
一、初始持股比例5%的慢走规则 |
二、5%后持股变动比例每增减5%的慢走规则 |
第三节 违反慢走规则的交易行为有效性 |
一、交易行为无效论 |
二、交易行为效力待定论 |
三、交易行为有效论 |
第四节 慢走规则必要性的再思考 |
一、慢走规则的负面效应 |
二、慢走规则与变动1%即披露规则的叠加效应 |
第五章 大额持股监管的实现 |
第一节 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及性质 |
一、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类型 |
二、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行为性质 |
第二节 大额持股监管的主要实现路径:行政责任 |
一、责令改正 |
二、警告、罚款 |
三、限制表决权 |
四、存在争议的行政责任形式 |
五、大额持股违规行为的其他责任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 |
后记 |
(9)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缘起 |
二、选题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研究主要内容和框架 |
五、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分析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背景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历史沿革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产生的经济背景——经济金融化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制度背景——公司股东“减持规则”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是传统质押的“异化”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结构性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金融属性 |
四、上市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差异 |
第三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经济学基础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效率优势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公允性特征 |
三、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第二类委托代理 |
第二章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规制的法律价值取向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负外部性 |
一、对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
二、对上市公司利益的影响 |
三、对金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的影响 |
第二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法律规制的利益协调与价值平衡 |
一、股东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协调 |
二、交易效率与经济安全的价值平衡 |
第三节 私法与公法协同的规制模式 |
一、私法以赋权的方式保护主体自由和经济效率 |
二、公法以限权及增加义务的方式保障社会利益和经济安全价值 |
第三章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类型及现有规制的检视 |
第一节 当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风险划分 |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道德风险 |
二、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市场风险 |
三、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风险 |
第二节 我国现有规制措施与域外相关制度的对比与检视 |
一、大陆法系股权质押制度为模板的“担保物权” |
二、英美法系以担保交易为核心的一元化的担保权益 |
三、对我国现行法律对股权质押规制的检视 |
四、我国以地方政府为主导的风险纾困措施的局限性 |
第三节 确立我国商事思维下的“股权担保交易”的法律规制 |
一、准确识别以“股权”作为担保标的物的金融创新实践 |
二、现行以传统民法视域下构建的担保制度对股权质押规制的局限性 |
三、“股权担保交易”概念的提出 |
第四章 构建多维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主体的法律规制体系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东内部控制机制的发挥——自律管理 |
一、以股东自治为核心的股东协议 |
二、英美公司股东协议制度对我国上市公司股东自治的启示 |
三、完善《公司法》实现上市公司股东的自律管理 |
第二节 金融机构风险管控功能发挥——中间层控制 |
一、交易前调查对风险管控的作用 |
二、资金使用的持续监督 |
三、信息共享实现风险管控 |
四、风险管控规则的完善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主体行为的约束——外部监管 |
一、美国有关上市公司股权担保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
二、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信息披露的完善 |
第五章 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违约处置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认定规则 |
一、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一般违约情形 |
二、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先兆性违约事件条款 |
第二节 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违约处置——平仓 |
一、上市公司场内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平仓处置的合法性基础 |
三、证券公司平仓处置权利的保护与约束 |
第三节 上市公司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司法处置 |
一、场外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特殊性 |
二、特殊民事诉讼程序的适用 |
三、限售股司法处置与传统担保理论的冲突与平衡 |
四、非限售流通股场外股权担保交易的特别处置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参考群体视角下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驱动机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方法与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技术路线 |
1.3 创新点 |
第2章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2.1 参考群体性质与功能 |
2.1.1 参考群体的性质 |
2.1.2 参考群体的功能 |
2.2 羊群行为产生机理及其对股市的作用 |
2.2.1 羊群行为驱动源 |
2.2.2 羊群行为影响因子 |
2.2.3 羊群行为测度及其与股市的关联 |
2.3 参考群体与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 |
2.3.1 参考群体引致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 |
2.3.2 不同决策情境下自信、特质焦虑的干扰效应 |
2.3.3 市场数据验证 |
2.4 小结与述评 |
第3章 参考群体驱动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的作用机制 |
3.1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3.2 研究设计与方法 |
3.2.1 研究设计与样本 |
3.2.2 研究变量和方法 |
3.3 实证检验与分析 |
3.3.1 参考群体的效应 |
3.3.2 参考群体与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关联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参考群体引致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时自信与特质焦虑的跨层调节中介作用 |
4.1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4.1.1 无他评效应时特质焦虑和自信的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 |
4.1.2 有他评效应时特质焦虑和自信的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 |
4.2 研究设计与方法 |
4.2.1 研究设计与样本 |
4.2.2 研究变量和方法 |
4.3 实证检验与分析 |
4.3.1 变量的信效度检验和描述性统计 |
4.3.2 无他评效应时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检验 |
4.3.3 有他评效应时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检验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参考群体引致个体投资者买入和卖出羊群行为时自信与特质焦虑的跨层调节中介作用 |
5.1 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 |
5.1.1 买入股票时特质焦虑和自信的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 |
5.1.2 卖出股票时特质焦虑和自信的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 |
5.2 研究设计与方法 |
5.2.1 研究设计与样本 |
5.2.2 研究变量和方法 |
5.3 实证检验与分析 |
5.3.1 买入股票时特质焦虑和自信的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检验 |
5.3.2 卖出股票时特质焦虑和自信的跨层次调节中介作用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参考群体驱动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的交易数据验证 |
6.1 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驱动源——源于基本面or追随参考群体 |
6.2 样本和数据 |
6.3 变量和模型 |
6.3.1 变量介绍 |
6.3.2 实证模型 |
6.4 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驱动源实证检验与分析 |
6.4.1 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及其决定因素 |
6.4.2 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与股票异常收益 |
6.5 本章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承担的科研项目 |
学术论文 |
科研项目 |
附录 问卷 |
问卷1:羊群行为问卷 |
问卷2:特质焦虑问卷 |
问卷3:Rosenberg自尊(自信)问卷 |
四、提示股票异常波动风险(论文参考文献)
- [1]上市公司文本信息披露智能分析研究综述[J]. 吕品,武秦娟,许嘉. 计算机工程与应用, 2021
- [2]基于深度学习的商业银行声誉风险预警研究[D]. 丁陈.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3]上市公司主动下修可转债转股价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研究[D]. 朱彤彤.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21(12)
- [4]C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风险控制研究[D]. 王旭罡. 河北经贸大学, 2021(12)
- [5]企业危机自我披露对于股票反应的影响——基于中国A股上市公司220份安全事故公告的实证研究[J]. 魏文喆,周磊,魏玖长.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学报, 2020(08)
- [6]可转换债券过度投机成因及对策研究 ——以泰晶转债为例[D]. 汪左峻铭. 兰州大学, 2021(02)
- [7]交易所问询函与审计风险研究 ——以康得新为例[D]. 姚鹭. 云南财经大学, 2020(03)
- [8]大额持股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 施金晶.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法律规制[D]. 张文.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10]参考群体视角下个体投资者羊群行为驱动机理研究[D]. 谢晶晶.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