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及其警示(论文文献综述)
李晓宁[1](2021)在《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财富的不断增加,资产管理的需求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理财观念也不再局限于黄金、银行储蓄、国债等传统的投资领域。而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金融与科技的结合打开了一扇大门,作为人工智能理财的智能投顾应运而生。由于传统投资顾问的服务群体主要是拥有一定财富的富裕阶层,忽视了中小投资者等低净值客户的投资需求。而随着普惠金融理念的深入贯彻,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日益旺盛,使具有低投资门槛、低管理费用的智能投顾拥有了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关于什么是智能投顾,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分歧。有的专家认为智能投顾虽依托于算法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但算法模型的引入并未改变智能投顾的本质属性,其提供的服务仍然是投资顾问业务中的证券投资咨询;而有的专家则称智能投顾为智能化的理财工具,具有投资建议与资产管理的双重功能。综合而言,智能投顾是一种在收集投资者收益目标、测评投资者投资倾向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利用智能化算法模型,自动为投资者匹配投资咨询建议,同时保持对证券市场的动态监测,及时对原有资产配置开展自动再平衡的资产配置工具。智能投顾与传统投资顾问相比具有管理费用低、投资成本低、操作便捷化的优势,吸引了众多中小投资者的投资,促进了金融服务的普及,但是在其发展过程中也有着不能忽视的潜在风险。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及监管规则下,智能投顾在市场准入、运行和退出阶段都面临着法律风险。本文以现实中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为视角,保护投资者权益为目标,在理顺智能投顾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先进理论及经验,破除智能投顾在各阶段的法律障碍,推动智能投顾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主要运用了语义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除绪论与结论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为智能投顾的概述。首先通过梳理不同国家和机构对智能投顾本质的认识,阐述本文对智能投顾本质的界定。其次从不同角度介绍智能投顾的运营模式,最后提出智能投顾法律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及必要性。第二章为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首先引入国内外智能投顾平台受处罚的案例,分析其受处罚原因。其次在梳理智能投顾市场准入、运行、退出阶段法律关系的基础上,重点阐述智能投顾各阶段面临的法律风险。市场准入阶段,金融牌照制度与监管部门停发牌照的矛盾、算法模型从业资质认定困难、全权委托账户服务与现行法律法规的冲突。运行阶段,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是信息披露不充分、传统信义义务面临挑战、算法缺陷等。退出阶段,则存在平台退出机制不健全、投资者救济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三章提出智能投顾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在市场准入阶段,管理智能投顾牌照核发,破除全权委托账户的法律障碍,明确从业资质认定。在运行阶段,补充信义义务具体内容,加大信息披露的范围,要求算法审查与备案,从责任主体明确到规范投资者适当性审查再到加大投资者个人信息保护均作出具体阐述,以期能够保护投资者利益。最后,在智能投顾退出阶段,健全智能投顾平台退出机制,包含早期风险预警、第三方托管、平台退出的具体办法及补偿安排,以及完善投资者争议纠纷解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马丽[2](2019)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平台是一个具有变革性的概念,彻底大范围的改变了商业、经济和社会。平台的崛起带来了显着的效率改进、创新能力提升和扩大的消费者选择,加速商业模式更迭,引发经济结构、组织方式的深刻变革。本文从多视角对平台的基本含义进行比较研究,并在网络平台分类的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网络交易平台,网络交易平台的发展也成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现象,即平台经济。网络交易平台在引领经济增长和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存在诸多负面问题和潜在的危害。网络交易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延续了线下市场的大多数失灵现象,由于互联网所特有的虚拟性、开放性、网络效应等特征,同时网络交易平台中也会衍生出新的更为错综复杂的网络市场失灵的法律问题,给政府公共规制带来严峻的挑战。政府对网络交易平台直接规制方式存在诸多困境,网络交易平台规模之大、信息变化之快以及参与者情况之复杂,极大地钳制的法律的直接支配能力,国家立法者常滞后于技术更新和平台经济发展的步伐,新型在线服务也无法匹配既有规制规则。在执法过程中,更因公共执法资源有限,无法有效执行与贯彻法规命令与禁止的事项。抑或是纵使理论上可为有效管制,但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规制方式因忽略平台独特的运作逻辑,实践中常遭到管制对象的拒绝配合,削弱了被管制者与规制机构分享信息、共同解决问题的意愿。在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产生公共规制危机时,治理理论对此提供了对症的良方,治理理论能更好的容纳平台经济所面临的分散化治理实践。本文以治理理论为理论工具,探讨疏解平台经济发展带来的管理难题,触发了治理理论的更新,再通过审视和反思具体平台视域中的规制实践,从行政法视角提出平台治理体系革新的制度框架。在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动结构中,在法治框架下建立一个由“主体——行为——责任”构成的制度分析框架展开论述。在治理主体层面,国家并不具备治理绝对独占地位,平台企业、社会组织乃至用户在一定条件下皆为治理主体。根据各治理主体的相对优势与治理能力,确定各方在平台治理中所扮演的角色以及发挥的功能作用,引入辅助性原则这一理论工具,厘清各治理层次之间的关系,并在合理分层的基础上建构合作关系,推动政府、平台、社会的协同合作;在治理行为层面,通过描绘行政规制工具谱系,深入分析每一种治理行为方式的优劣对比,推动单向度的命令控制型手段转向事中事后的、柔性协商的多元规制方式。此外,平台与其他适格的社会治理主体也在自己设定规制标准并实施规制,并具有相应的技术治理手段。最后,动态审视治理过程,关注各治理行为方式在规则的制定、监督和执行三个层面的组合创新;在治理的责任层面,国家与平台服务商分享权力和共担责任,因此必须基于二者在平台治理中的角色与功能划定治理责任。从平台服务商而言,势必承担与其治理角色一致的技术治理责任。从国家角度看,责任承担方式从履行责任转变为担保责任,在平台治理语境中主要包括对平台自我规制的公共监督以及建构对用户的权利救济途径。论文对法治框架下的网络交易平台治理问题进行研究,摆脱以政府管制为研究中心的局限,将治理理论与行政法革新相结合,为网络交易平台治理提供新的研究视野与理论工具,对平台治理主体、治理工具以及治理责任等内容的充实也构成了新的问题解决的实践框架或相关脉络,进而探索出了新的问题域,丰富了学术界关于平台治理的研究。
郭雷庆[3](2017)在《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民主转型进程中的民族分离问题研究 ——以我国周边五国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民族分离问题和民主转型困境是困扰多民族国家发展的两个重大主题。在许多国家,这两个问题同时存在,且相互影响,是一对世界性难题。二十世纪八九十年代,苏联和东欧国家纷纷进行政治转型,用多党竞争制取代了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同时,苏联、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分裂成22个国家,紧接着在新独立的国家内又引发了民族分离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带头脱离苏联的俄罗斯遭遇了车臣分离主义运动的严重威胁,脱离南斯拉夫的南联盟最终一分为三:塞尔维亚、黑山、科索沃。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以“颜色革命”和“阿拉伯之春”为名在东欧、中亚、西亚和北非部分国家进行的民主转型,带来的是:格鲁吉亚南奥塞梯和阿布哈兹民族分离问题的恶化,乌克兰东部哈尔科夫、卢比斯克、顿涅茨克等俄罗斯族地区分离运动的爆发,埃及、利比亚、叙利亚等国的民族分裂、教派冲突、内战。这些现实例子说明,在一些多民族国家,民主转型(特指转向多党竞争制的西式民主转型)与其民族分离问题存在密切关系。这相应地提出这样的问题:为什么民主转型会在这些国家引发或恶化民族分离问题,而在其他一些多民族国家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如美国、澳大利亚、瑞士等国?民族分离问题对民主转型有何影响?这些国家的问题带给我们什么样的经验和教训?对这些问题的提出和研究,不仅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有很大的现实意义。民主转型与民族分离关系问题的研究是一项较为复杂的学术课题,不同发展程度、不同地理环境、不同历史文化的国家,如西班牙、土耳其、尼日利亚、缅甸、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菲律宾、泰国以及俄罗斯、乌克兰等国都曾在民主转型过程中面临民族分离甚至国家分裂的风险。这些国家在民族结构上存在共同点,即国内的多个民族各有其相对独立的集中居住地,有自己的语言、宗教、传统、习俗等,甚至有自己独特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这一共同点可被界定为“聚居型多民族结构”,存在这种结构的国家可被称之为“聚居型多民族国家”。在现代多民族国家,民族聚居、散居或杂居是一种常见的现象,而将之提升为一种国家分类方式,即进一步将多民族国家区分为聚居型多民族国家和散居型多民族国家(如美国、澳大利亚),对分析多民族国家的民主转型有着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从这一概念和方法出发,上述几个问题可归结为聚居型多民族国家与多党竞争制是否兼容的问题。本研究选取了斯里兰卡、泰国、缅甸、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我国周边的五个聚居型多民族国家作为研究对象。之所以选这五个国家,主要与本研究出发点有关,即研究成果能够为我国的发展和安全提供可借鉴的经验和引以为戒的教训。在研究方法上以“聚居型多民族国家”为分析工具,通过五国案例研究,详细展现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民主转型与民族分离之间的互动关系。论文结构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在横向结构上,导论提出问题,第一章围绕“聚居型多民族国家”这一核心概念建构本文的理论框架,并对相关概念做出界定。正文依据民族结构的不同将五国划分为“两族对峙型”和“多族对峙型”,斯里兰卡、泰国、菲律宾属于前一种类型,缅甸和印度尼西亚属于后一种类型,两种类型下五国又各具特色,因此正文将其作为五个单独案例分别成章。最后总结结论。在纵向结构上,首先,描述每个国家“聚居型多民族结构”的特征,包括主要民族的地理分布、行政区划、语言、宗教、文化、历史等,然后回顾和梳理这一民族结构的构建过程及其民族关系,这是探讨每个国家民主转型与民族分离问题的历史渊源与背景。其次,分析多党议会制在每个国家的构建过程及其特征,展现聚居型多民族结构对民主转型的影响。再次,论证受聚居型多民族结构影响下的民主转型是每个国家民族分离问题产生及恶化的重要现实原因;反过来,分析民族分离问题对民主转型的影响,进而展现每个国家民主转型困境与民族分离问题的交织及相互作用。最后,论述每个国家最新一轮民主转型以来,中央政府推动民族和解的努力和效果。每章小结会对每个国家民主转型与民族分离问题的关系进行概括和总结,并提出相应的思考。本文的结论是:第一,聚居型多民族结构是民主转型引发民族分离、甚至国家分裂的基本条件,散居型多民族结构产生此类问题的风险相对较小,如美国、澳大利亚等。但这并不是说聚居型多民族国家一定会导致民族分离,甚至国家解体。聚居型多民族国家在民主转型时是否产生民族分离问题以及问题的严重程度如何主要取决于聚居规模、宗教、历史上的民族关系、跨界民族、语言、文化、经济、政治等多方面因素综合性的耦合作用。这有助于解释为何有的聚居型多民族国家产生了民族分离问题,而有的聚居型多民族国家就没有此问题,如瑞士、柬埔寨。类似地,这也有助于解释为何在聚居型多民族国家中,有的民族会产生民族分离主义,而有的民族则没有。比如斯里兰卡有6大主要民族,为何只有斯里兰卡泰米尔族表现出强烈的民族分离倾向,这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民主转型对其造成的利益损害最大,而应该是上述几个因素在民主转型的刺激和影响下的综合作用。其它民族,如泰国的马来族、菲律宾的摩洛族等亦是如此。另外,本文强调了民族分离问题是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民主转型的重大风险,但并非说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民族分离问题的产生或恶化全然是民主转型引发的。第二,民主转型在斯里兰卡、泰国、缅甸、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五国民族分离问题的产生及恶化过程中大都扮演了负面角色。其内在逻辑主要在于:选举制度的“多数原则”容易形成主体民族控制型民主(Control Democracy);政党制度的“民族化”容易使政党竞争异化为民族竞争;民主转型带来的自由化使得政治参与无序、混乱,中央政府无力控制局面。在上述情况下,一些民族的民主诉求和民族分离的倾向便结合在一起。因为争取民主是为了摆脱强权,当这个强权是一个外来者时,摆脱强权的努力就首先成为摆脱异族控制的努力,在这样的国家,民族分离、争取独立就必然成为民主诉求的第一步。需要说明一点,分离民族不一定是少数民族,还有可能是主体民族。在一些国家,如本文所研究的五国,主体民族除了长久把持议会、行政、司法等国家权力外,对少数民族大都实施的是“同化”和“控制”的政策,因此,在这些国家,主体民族一般倾向于维护国家的统一,民族分离问题通常发生在少数民族身上。而另一些多民族国家,如前苏联、前南斯拉夫等国,掀起民族分离运动的反而是主体民族,如前苏联的俄罗斯族、前南斯拉夫的斯洛文尼亚族、克罗地亚族等。这主要是因为原属国的主体民族精英认为其经济利益受到少数民族地区的“掠夺”,充当了“奶牛”角色,民族利益受损,因此要摆脱少数民族的“汲取”,争取独立。叶利钦等俄罗斯领导人便利用这种俄罗斯民族主义情绪进行了选举动员,并获得成功。第三,民族分离问题及其引发的冲突、内战、恐怖袭击等是五国民主转型及民主巩固的主要障碍。内战爆发后,激进的泰米尔分离分子和僧伽罗民族主义者都极力破坏中央政府为推动民族和解而进行的宪政改革试验,使政改几乎全部失败,民族和解遥遥无期。马来穆斯林分离问题在泰国民主转型中成为不同政治势力用以政治竞争的手段,不断发生的暴恐事件成为军方干预政治的口实。缅甸的民主转型在民族武装割据下举步维艰。在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民族分离问题成为军人独裁政权的重要合法性来源。最后,通过对这五国的案例研究,我们可以将民主转型与民族分离的关系大体总结如下:在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推动民主转型,实行多党竞争制,容易引发或恶化民族分离问题,反过来,民族分离问题会阻碍民主转型及民主巩固,可能造成相关国家民主制度的瓦解,导致军事独裁(或其它形式的威权政治)。随后,民主力量与分离力量有时会交织在一起,共同反抗独裁。然而,当再次开启民主转型,恢复多党竞争制时,民族分离问题可能会复发、恶化,对民主转型及民主巩固再次构成威胁,最终造成相关国家民主倒退和民族分离问题恶化的双重困境。因此,这带给我们的启示是:在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推动民主转型必须要慎重,民主化道路一定要适合本国国情,循序渐进。对于我国来说,在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同时要警惕颜色革命,维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地位,并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不只是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意识形态的内在要求,而且是维护我国多民族国家统一的基本保障。
楼俊超[4](2017)在《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研究》文中提出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是一个真实的、重要的、尚未解决的现实问题。股票市场的泡沫经济,是指在一个或多个股票市场中,股票资产的价格在一个连续过程中整体不断上涨,在存在股市泡沫的前提下,这种初始价格上涨使投资者产生了价格还会继续上涨的预期,于是更多投资者加入到推动价格上涨的投机行列,随后股票价格的进一步上涨在整体股票市场中引起狂热,以至于投资者完全不考虑股票的内在价值而在投机性需求的驱使下继续通过买卖推高股票价格牟取利润并造成股票市场的非理性繁荣。股票市场的泡沫经济无法长期持续发展,总有一天会破灭。股票市场泡沫经济的破灭会造成股票价格的整体暴跌,这种价格暴跌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严重者可能会形成金融危机。当前,对于股票市场的泡沫经济问题尚未找到有效的防范与治理方法。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通过对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系统研究,提出防范与治理股票市场泡沫经济的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的主题是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问题。论文共分为十章:第一章是导言,阐述了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国内外研究动态,以及论文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之处;第二章是泡沫经济的理论阐释,第三章是股市泡沫存在的理论可能与现实机制,这两章对股市泡沫经济的相关概念和理论进行了阐述;第四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衡量与界定,第五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历史表现与运行规律,这两章在探讨衡量界定股市泡沫经济方法的基础上,对A股市场自建立以来的两次泡沫经济事件进行研究分析,得出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表现特征与运行规律;第六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形成及其影响,第七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破灭原因及其危害,分别论述了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形成影响、破灭原因、破灭危害等内容;第八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哲学解读,从社会形态、社会心理、金融异化等方面对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进行哲学分析;第九章是其他国家和地区股市泡沫经济案例研究及其启示,分析了日本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市泡沫经济、美国20世纪末21世纪初纳斯达克泡沫经济、中国台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市泡沫经济三个典型案例中股市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和治理措施,并得出治理我国股市泡沫经济的启示;第十章是A股市场泡沫经济防范与治理的政策建议,提出股市泡沫经济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很难避免,应根据股市泡沫经济所处的阶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和治理,并且在政策逻辑上防范大于治理。本文的核心观点可概括为: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形成和破灭在微观层面和宏观层面都具有很大负面影响,然而,股市泡沫经济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很难避免,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对股市泡沫经济加以防范,并研究形成治理股市泡沫经济的政策体系。本文的创新之处主要有以下五点:一是选题创新,对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和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未来防范和治理股市泡沫经济的政策建议;二是研究方法与框架的创新,采用以整体市场情绪为核心并辅以其他市场估值指标的方法,对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进行了衡量与界定,并从股市泡沫经济的表现特征、运行规律、形成原因及其影响、破灭原因及其危害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分析;三是研究视角创新,从哲学角度对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股市泡沫经济的产生有深层次基础,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难以避免;四是政策建议创新,通过研究其他国家和地区股市泡沫经济案例并结合国内实际,对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防范与治理提出了政策建议,其中含有建立股市泡沫经济的监控预警机制等新建议;五是提出了一些新观点,比如重新界定了泡沫经济的内涵,提出泡沫经济应当是一种经济形态,而不简单的只是一种经济现象、经济过程或者经济后果,再比如认为股市泡沫经济的产生具有社会形态基础,也具有社会心理基础,并且其本质是一种金融异化,等等。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四种:一是文献研究法,通过搜集、鉴别和整理文献,从文献研究出发,较为系统地梳理了近期国内外学者在泡沫经济研究方面的理论与观点,形成了对于泡沫经济问题的一般性规律与特征的科学认识;二是历史考察法,对A股市场自成立以来发生的较为明显的泡沫经济事件进行了考察,叙述了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历史表现,同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股市发生的几个较为典型的泡沫经济案例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三是比较分析法,通过对A股市场泡沫经济形态与股市泡沫经济的标准模型进行比较分析,研究其形成、发展、破灭与回归的整个过程,同时,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经典案例的比较分析研究,得出防范与治理中国股市泡沫经济问题的相关启示;四是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在实证分析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规范性的政策建议。
余舒悦[5](2016)在《我国民营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营银行的组建,是增强对中小微企业、“三农”和社区等经济发展薄弱环节金融支持力度的重要举措。开展民营银行试点工作,可以增加新的化解金融供给和金融需求错位的途径,并进一步激发金融市场活力,优化金融机构体系。在当前经济环境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民营银行作为新兴金融机构,在经营模式、业务构成等方面有诸多创新之举,但是,这也使民营银行的运营管理面临着更多潜在的风险。为促进民营银行稳健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本文对有效防范和控制民营银行金融风险问题进行了研究和探讨。本文以马克思的银行资本及金融风险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理论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为指导,从民营银行的内涵及其特征入手,阐明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差异,分析民营银行的优势和挑战,并对民营银行金融风险进行概念界定。接着描述民营银行的试点成效,从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角度分别阐述民营银行经营管理面临的金融风险及其成因。之后借鉴美国社区银行发展的成功经验,并总结国内中小型银行例如海南发展银行、城市信用社的教训。最后,结合当前实际,从金融市场环境、外部金融监管以及民营银行自身建设三个层面,提出有效防范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的思路和对策。
肖利剑[6](2015)在《中国银行业金融系统监管问题浅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通过分析我国金融系统宏观微观层面上的缺陷与漏洞,以及对比国际金融系统监管的相关改革措施,总结我国的相关实际情况,进而找出我国银行业的相关金融监管问题,提出政策性银行与国有控股银行的漏洞所在,和商业银行破产退出机制的完善,总结浅析解决措施,反映目前整体存在的一些问题。
沈晓燕[7](2014)在《中国商业银行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业银行作为国家金融活动中重要的参与者,其地位和作用不容忽视,然而同样重要的是其市场退出机制及破产制度的建立,而银行破产法律制度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危机银行的筛选或是淘汰,正如Michael Rogers在《AirlineTurbulence Spreads across the Land》中所言的那样,没有破产的资本主义就像是没有地狱的基督教。可能这样的比喻有人会认为有失偏颇,但是我却认为其十分形象地表现出在当今这样一个经济体系中,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其存在就如圣经中的地狱,不仅仅代表一种惩罚更代表一种威慑,这种威慑在圣经中是一种向善的力量,而在破产制度中则是一种优胜劣汰、净化市场以及维护金融稳定的功能。但在事实上这又是我国银行破产法在实践运用过程中最为缺乏的功能。当前,我国在银行破产实践中仍没有真正的实例,政府财政对银行业的隐性担保畸化了人们对银行的心理预期,而这还不是这种隐性保障带来的最大隐患,真正的危害是中国银行业中潜藏的道德危机。失去破产机制的威慑,商业银行失去了最基本的压力,有了政府的填单,使银行在经营运作过程中“有恃无恐”失去了最基本的约束机制。同时,商业银行的破产与一般企业不同,介于银行产业的特殊性,任何一个银行的破产都会无法避免的给储户、银行债权人、金融体系,甚至是国家经济秩序带来各种负面影响。因此,本文的一个立足点是仅仅将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看做是“破产威慑”是十分片面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更为重要的任务是建立一个康复机制,最大程度地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在出现危机时,及时挽救频临破产的银行。正如Walter Bagehot在《Lombard Street.A Description of theMoney Market》中所指出的那样,银行依靠信用生存,当信用消失的时候,银行业也就荡然无存了。而银行破产制度的建立在更本质的意义就是增强人们对于银行的信任----不管是日常监管制度还是破产前置程序以及其后的破产清算和存款保障制度,都是全方位地巩固民众对于银行业的信心-----不仅仅是在银行正常运行时有信心把钱投入银行,更为重要的是在银行发生危机能相信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功用,而不致发生金融秩序的混乱。反观当今中国的银行业,民众对于商业银行的信心实际上很大程度上建立在国家隐性担保上,这不仅仅是我国银行业的悲哀,其实质上更是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的悲哀。当一个本该发挥作用的制度却没有发生作用时,无疑是这项制度出现了一定的偏差。本文运用实证研究与规范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在梳理我国现有银行破产法律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并借鉴英美比较成熟的银行破产法律机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
林海[8](2014)在《金融机构退出与金融消费者保障——海南发展银行倒闭风波简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1998年6月,海南发展银行由于支付危机被关闭。直至今日,其托管清算工作还未完成,相关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仍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商业银行不断扩张的同时,也蕴藏着重重危机,违规经营和挤兑风潮随时可能引发重大风险。无法抵御危机的金融机构如何退出市场,如何在效率和公平之间实现平衡,如何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保障是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的核心问题。
吴建忠[9](2013)在《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文中指出信息披露制度是现代证券法律制度的核心,信息披露规则是证券市场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规则。上市公司是证券市场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会计审计是“三位一体”的关系,同时与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息息相关。但是,如何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施行有效监管,却是一个世界性难题,即使在成熟市场的欧美国家也难免问题频出。新兴加转轨的中国资本市场,由于相关法律规则制度尚不成熟、不完善,证券监管部门监管经验相对缺乏,社会诚信度不高等因素,导致有关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更多,信息披露监管的问题也更为棘手。关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和论着颇多,主要是从经济学、会计学、制度理论、行政监管等角度进行研究,却鲜见有从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角度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导致相关的理论研究严重滞后。然而,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15条的规定,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负有法定的监管职责,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责和任务的主要承担者。因此,本文试着从证券交易所监管的角度入手,以法学为视角,在比较境外主要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本土实际情况,对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亟待完善的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展开深入探讨和研究,以期填补相关空白。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七章,20余万字。第一章为“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该章首先分析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及主要功能,指出证券交易所的建立是证券市场规模化、公开化和有序发展的产物和条件。证券交易所的产生和发展是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阶段、经济体制和资源管理方式相联系,并且促进其变革和进步。作为证券流通市场的核心,证券交易所的功能主要有三方面:提供公开交易的基础和设施;促进交易公平;实施监管(包括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促进交易公正。文章接着分析了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及其演变。文章指出,会员制证券交易所与公司制证券交易所的特点分别是互助化和非互助化。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交易所的发展趋势是“非互助化”,即从传统的会员制转变为公司制,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挂牌上市,实施交易所集团化的跨国兼并重组。证券交易所治理结构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技术的迅猛发展,二是外部的激烈竞争和监管机构鼓励竞争,三是会员多元化导致的利益冲突和集体决策效率低下,四是会员制交易所较公司制交易所存在较高的代理成本。文章还指出,沪深证券交易所均非真正意义上的会员制证券交易所,由于历史原因导致它们是既非会员制又非公司制的“第三种模式”。我国证券交易所法律性质改革的方向是实施公司制改革并上市,这是我国证券交易所提高监管效率,参与全球交易所竞争,顺应世界交易所发展趋势的客观需要,并且目前沪深交易所实施公司制改革并上市的条件已基本具备。该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和经济理论基础、法理基础也作了分析。文章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证券市场特性与上市公司特性在证券法律制度上的反映,信息披露制度的经济理论基础是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有效市场假说理论,法理基础是“三公原则”及投资者保护原则。该章还对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相关内容进行了分析,具体包括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博弈论)、交易所监管职能的扩张、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根本目标及法律特点等,并指出我国交易所的监管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强化上市公司监管,需先强化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第二章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透视”。该章首先对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权源进行了分析。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职能通常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市场交易活动的监管,二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三是对会员的管理。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权源暨法理基础也包括三方面:一是契约(上市协议),二是立法授权,三是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接着文章指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既不是单纯的民事管理,也不是单纯的行政监管,而是兼具民事管理和行政监管两种性质,具有综合性。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在一级市场发行阶段是服务关系,在申请上市既签订上市协议阶段是审查与批准关系,在挂牌上市后阶段是服务和监管关系。最后,该章分析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的可诉性问题。文章认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权应当具有可诉性,证券交易所不仅可以成为民事诉讼的被告,在理论上也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行政监管和民事管理并非泾渭分明,导致针对其监管上市公司行为的诉讼难以简单定性。文章还认为,应当建立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司法介入阻隔机制,并在分析美国对证券交易所诉讼阻隔机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我国建立证券交易所监管上市公司的诉讼阻隔机制提出了构想。第三章为“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比较”。该章首先对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模式、证券交易所在证券监管体制中的地位与作用进行了介绍与对比。在此基础上指出,交易所自律监管与政府行政监管的关系模式大致有三种:集中型监管模式、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中间型监管模式。政府监管与交易所监管的关系模式,与促使其形成发展的特定历史环境和制度理念密切相关,美国NYSE与SEC数十年来“恩怨纠缠”的监管权力之争便是例证。不管采取何种关系模式,都应该当重视交易所监管的重要作用。文章还对主要国家和地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标准(重大性标准)、时间标准、披露渠道、法律责任等作了介绍、对比与简要点评,以便为后文的分析奠定基础。第四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现状”。该章首先结合正反两方面的真实典型案例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进行了实证分析。在五个正面典型案例中,文章对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好做法进行了点评,并分析了其实践意义。文章还着重分析了八类常见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反面典型案例: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权限案、披露时间和方式违规案、披露内容违规案、违反公开承诺案、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公告内容与格式的统一案、利用微博等网络新媒体传播证券信息案、其他常见违规信息披露案。通过对这些反面典型案例的分析,指出了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具体监管思考与对策。除了对正反两方面典型案例进行点上的分析外,文章还对近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情况以及沪深交易所的查处情况进行了面上的总体分析和比较。接着文章从监管边界暨权限、监管的基本原则和重大性标准、监管的内容、审核方式、披露时点和披露渠道、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等方面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现状进行了全面分析。文章指出,在我国资本市场20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逐渐形成了一套监管体系,包括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规则监管体系、行政监管体系、行业自律监管体系等。根据我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是证券交易所的行政主管部门,二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文章还详细列举了中国证监会和沪深证券交易所在上市公司核准、信息披露及违规行为处理等三个方面的具体权限配置。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及分阶段原则,同时对于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则采取“二元规则并存”的做法,即在发行阶段采取“投资者决策标准”,在挂牌上市后采取“双重标准”——定期报告采取“投资者决策标准”,临时报告采取“证券价格敏感性标准”。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审核、公告格式指引的制订与适用以及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年度考核。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审核方式是“以事前审核为主,事后审核为辅”,披露渠道方面尚未实现全程电子化,通过指定的付费纸质报刊和交易所网站进行披露。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违规的情节轻重等因素,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口头警告、监管关注、监管谈话、暂不受理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等纪律处分。第五章为“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该章就我国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文章从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监管权限配置、监管具体执行等三大方面分析存在的问题。文章认为,在监管理念上,存在以规范上市公司为中心,非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中心的问题;在停牌制度上,存在停牌频率过高、时间过长、警示性不够、不及时、停牌形式重于实质等问题;在退市制度上,存在退市难和维稳压力大、退市环节多、退市程序冗长、退市责任追究机制欠缺等问题。文章认为,在监管权限配置上,行政监管过多,自律监管不足,二者的配合存在脱节与漏洞。在监管具体执行上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在监管方式上,大部分临时报告仍采取事前形式审核,信息披露责任不清;二是在监管公开上,透明度仍存不足;三是在信息披露渠道上,通过传统付费纸质媒体和交易所网站披露,未能实现即时披露,影响披露效率;四是在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上,处分手段相对缺乏、力度不够、程序尚需进一步优化。第六章为“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制度”。文章认为,应转变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念,从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发展为目标,转向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目标。文章还分别从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司法解释等角度,对制定或完善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法律规则,以及进一步完善停复牌制度和退市制度等提出了相关建议。在监管权限配置方面,文章指出,面对我国证券市场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减少和下放行政审批、完善和强化自律监管,已成为证监会乃至党中央、国务院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在这个过程中,证券交易所作为证券市场的自律监管机构,必将承担更多的监管职能。因此,我们应该以国家关于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大方向作为指导方针,妥善处理好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关系,重新配置上市公司持续信息披露阶段的监管权限,以期实现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融合,从而更好地满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具体的监管权限配置上,应当顺应我国行政机关减少或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大潮,让证券交易所承担更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职能,扩大监管权限,增强监管独立性,以更好地发挥证券交易所的监管优势。第七章为“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执行措施”。该章提出,应当转变信息披露审核模式,由事前审核为主、事后审核为辅,转变为以事后监管为主、事前审核为辅。应当进一步实施监管公开,包括监管标准公开、监管过程公开、监管结果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应当完善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取消需通过付费纸质报刊披露的强制性规定,将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官方网站或指定网站作为法定信息披露渠道,实行“公告提交与披露”的全程电子化,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保障信息披露系统和全程电子化的安全可靠。在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方面,文章指出,应当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尝试进行分类监管,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加强对重点公司的重点监管。最后,在完善信息披露执法措施方面,文章提出,应当丰富监管手段和纪律处分措施,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的实施程序,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行为的惩戒力度。在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监管综合协调体系方面,文章指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单靠证券交易所一方显然“心有余而力不足”。因此,应该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协调体系,包括:一是自律监管与行政监管内部达成统一;二是自律监管要与司法有限介入相结合,取得司法解释等的支持,发挥司法介入的威慑作用;三是发挥证券服务机构如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作用;四是充分调动投资者等民间力量、社会力量帮助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实施有效的监管;最后要加强国际监管交流与合作,针对性地建立起对多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境内外上市事务的协调。
范恒冬[10](2013)在《基于神经网络模型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全球商业银行经营业绩受到冲击,对于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的需求日渐增强。我国商业银行业整体起步较晚,并且国有商业银行受到上市改制前的种种弊病限制,导致商业银行体系在风险预警方面的意识薄弱,且方法手段相对欠缺。目前多数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多集中在单个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特定类别风险预警等少数几个点上,而对于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总体风险的预警尚缺少相应的研究成果。但从实践来看,单个商业银行或者特定风险类别的预警难以做到对商业银行体系风险的科学全面揭示,从而很难在体系内部危机出现之前给出最准确的预警结论。研究立足我国商业银行体系整体,试图建立起符合我国商业银行体系实际的风险预警模型,以期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平稳运行起到一定的作用。本文首先对国内外金融环境的现状作出客观合理的阐述,讨论了在目前经济形势下,建立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模型的必要性。研究前期梳理了国内外有关商业银行个体风险预警的研究成果,同时对研究金融危机预警和主权信用评级的部分重要研究成果作出了相应的描述,为接下来的指标体系建立和统计方法选择奠定了必要的理论基石;其次,通过对现有相关研究的总结得出,在我国商业银行风险预警研究领域,较常采用的方法是指标体系法,并且结合实践来看,指标体系方法不仅能有效满足巴塞尔协议以及国内监管要求,而且可以与多种统计方法结合,建立起高效率的风险预警模型。同时,分析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采用的风险预警方法,指出其存在的不足;再次,研究描述了人工神经网络模型的基本原理,并详细论述了神经网络方法用于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的可行性和优势所在。同时,由于研究采用了“有导师学习”的训练方式,明确指出了在研究过程中采用专家分析法进行输出结果判定。最后,收集并处理实验样本数据,建立起BP人工神经网络模型,并输入训练集样本数据进行网络训练,得到的网络再以测试集样本检验,表明预测结果良好。在完成模型后,结合本研究的前期分析和研究结论,指出实际中建立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时应注意的事项。
二、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及其警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及其警示(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2.3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框架 |
1.4 创新点 |
第2章 智能投顾概述 |
2.1 智能投顾的界定 |
2.2 智能投顾平台的运营模式 |
2.3 智能投顾法律风险防范的必要性 |
2.4 智能投顾法律风险防范的理论基础 |
2.4.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4.2 穿透式监管理论 |
2.5 小结 |
第3章 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 |
3.1 案例引入 |
3.1.1 我国理财魔方 |
3.1.2 美国Wealthfront |
3.1.3 综合分析 |
3.2 市场准入阶段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 |
3.2.1 市场准入阶段的法律关系 |
3.2.2 市场准入阶段的法律风险 |
1.牌照制度与停发冲突 |
2.从业资质认定缺失 |
3.全权委托账户服务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 |
3.3 运行阶段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 |
3.3.1 运行阶段的法律关系 |
3.3.2 运行阶段的法律风险 |
1.传统信义义务面临挑战 |
2.信息披露不充分 |
3.投资者保护面临困境 |
4.算法存在缺陷 |
3.4 退出阶段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 |
3.4.1 退出阶段的法律关系 |
3.4.2 退出阶段的法律风险 |
1.平台退出机制不健全 |
2.投资者权益救济机制不完善 |
3.5 小结 |
第4章 智能投顾法律风险的防范建议 |
4.1 市场准入阶段 |
4.1.1 管理核发经营牌照 |
4.1.2 明确智能投顾从业资质认定 |
4.1.3 确认全权委托账户的合法性 |
4.2 运行阶段 |
4.2.1 完善信义义务的具体内容 |
4.2.2 创新信息披露机制 |
4.2.3 建立投资者保护制度 |
4.2.4 加强算法的审查与备案 |
4.3 退出阶段 |
4.3.1 建立平台退出机制及补偿安排 |
4.3.2 完善智能投顾争议纠纷解决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理论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一、网络交易平台的相关研究 |
二、治理理论与行政法的互动 |
三、平台治理研究回顾:一种框架性视角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思路与基本框架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交易平台与政府规制困境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概述 |
一、网络平台的涵义 |
二、网络平台的类型划分及其意义 |
第二节 交易平台的发展简史与变革意义 |
一、不同历史时期的“交易平台” |
二、平台模式变迁的差异比较 |
三、平台模式演进的动力机制与变革意义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视域内的“市场失灵” |
一、线下市场失灵的线上化 |
二、线上新型市场失灵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困境 |
一、平台经济对行政规制的冲击 |
二、网络交易市场既存的行政规制困境与成因 |
第二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何为“治理” |
一、观念的嬗变:从规制到治理 |
二、治理的基础理论 |
三、治理的主要理念与主张 |
第二节 治理理论对传统行政法带来的变革 |
一、变革背景:传统规制与行政现实的“严重脱钩” |
二、治理给行政法带来的全新风貌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分析框架 |
一、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基本理念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一种框架性分析 |
第三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主体范畴 |
一、政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政府主体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市场主体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非政府主体 |
四、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个体主体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主体的角色与功能 |
一、政府:规制者、元治理者与服务提供者 |
二、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义务承担者与自律管理者 |
三、非政府组织与用户群体:补充治理者与元规制者 |
第三节 治理主体之间的层次与合作 |
一、治理主体之间的分层—以辅助性原则为基点 |
二、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 |
第四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行为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 |
一、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方式 |
二、网络交易平台政府行政规制的问题检视 |
三、网络交易平台行政规制行为的革新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行为 |
一、平台自我规制的权力性质与来源 |
二、网络交易平台自我规制的行为方式 |
第三节 网络交易平台社会自我规制行为 |
一、行业协会自我规制行为方式 |
二、第三方机构参与治理的行为方式 |
三、公众社会执法 |
第四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行为的组合创新 |
一、规则制定维度:多中心制度供给 |
二、监督维度:信息互动与分享 |
三、规则执行维度:治理工具的组合 |
第五章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的责任 |
第一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平台责任 |
一、平台负行政法义务的学理定位 |
二、强化平台责任的立法趋势与制度检视 |
三、完善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制度的规范建议 |
第二节 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的国家责任 |
一、国家责任方式的转变 |
二、治理责任分配中的制度困境 |
三、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中国家的责任范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3)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民主转型进程中的民族分离问题研究 ——以我国周边五国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现状 |
五、研究思路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民主转型与民族分离:理论框架与变量关系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民主与民主转型 |
二、民族与民族分离 |
第二节 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概念、理论与参数 |
一、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概念 |
二、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理论建构 |
第三节 民主转型引发民族分离:耦合关系分析 |
一、“多数制民主”异化为主体民族控制型民主 |
二、多党竞争异化为民族竞争 |
三、自由化带来中央政府权威的衰落甚至权力真空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斯里兰卡:两族对峙与宪政改革 |
第一节 斯里兰卡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特征及其构建 |
一、斯里兰卡的民族结构 |
二、斯里兰卡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及其历史上的僧泰关系 |
第二节 议会民主制在斯里兰卡的建立及其特点 |
一、科尔布鲁克—卡梅伦改革:民族代表制的形成 |
二、威廉·曼宁改革:民族政党制的萌芽 |
三、多诺莫尔改革:引入普选制 |
四、索尔伯里改革:多党竞争制的确立 |
第三节 议会民主制的瓦解与泰米尔分离主义运动的爆发 |
一、1948-1972年:僧伽罗人控制型民主的确立 |
二、1972-1983年:从议会民主制到总统议会制 |
第四节 内战中的分权改革试验:民族和解的钥匙? |
一、1983-1987年:印斯和平协议与宪法第十三修正案 |
二、1995-2000年:新宪法草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泰国:两族对峙与民主转型 |
第一节 泰国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特征及其构建 |
一、泰国的民族结构 |
二、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构建与历史上的泰马关系 |
第二节 泰国的第一次民主转型与民族分离主义运动 |
一、议会民主制的艰难前行与马来穆斯林分离问题的产生(1932—1957) |
二、“泰式民主”与马来穆斯林的武装分离运动(1957——1973) |
第三节 泰国的第二次民主转型与民族分离主义运动 |
一、多党议会制的短暂回归与马来穆斯林的有限政治参与(1973——1976) |
二、军方主导下的半民主制与马来穆斯林分离运动的沉寂(1976——1992) |
第四节 泰国的第三次民主转型与民族分离主义运动 |
一、第三次民主转型初期(1992——2001):民主乱局与马来民族分离问题的复燃 |
二、第三次民主转型中期(2001——2006):他信强势政府与马来穆斯林问题的恶化 |
三、第三次民主转型后期(2006——至今):阶级冲突与民族分离的双重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菲律宾:两族对峙与民主转型 |
第一节 菲律宾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特征及其构建 |
一、菲律宾的民族结构 |
二、菲律宾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构建与南北关系 |
第二节 美式民主的构建与摩洛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爆发 |
一、美式民主的构建及其特点 |
二、摩洛民族分离主义运动的爆发与美式民主体制的瓦解 |
第三节 马科斯军事独裁统治时期的民族分离运动与民主运动 |
一、马科斯政府为维护合法性实行的土地改革和民族和谈政策 |
二、摩洛民族解放阵线的分裂和民主运动的高涨 |
第四节 美式民主制的恢复与民族和解的推进 |
一、阿基诺夫人政府时期的宪政改革与民族和解(1986——1992) |
二、拉莫斯政府时期的民族和解与摩洛分离运动的新动向(1992——1998) |
三、从埃斯特拉达到阿罗约政府时期摩洛分离问题的进展(1998-2010) |
四、阿基诺三世政府时期的菲南和平进程(2010——2016)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缅甸:多族对峙与民主转型 |
第一节 缅甸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特征及其构建 |
一、缅甸的民族结构 |
二、历史上的民族关系与聚居型多民族结构的形成 |
第二节 缅甸议会民主制的建立与民族分离运动的兴起 |
一、缅甸议会民主制的建立过程与特点 |
二、民族冲突和民族分离运动的兴起 |
三、吴努政府的民族政策与民族分离运动的扩大 |
四、议会民主制的瓦解与军政府的上台 |
第三节 军政府执政下的民族冲突和民主运动 |
一、奈温军政府时期的民族政策与政治改革 |
二、民族冲突的扩大和民主运动的兴起 |
三、民主运动的高涨与奈温军政府的垮台 |
第四节 1988年以来缅甸的民主转型与民族和解 |
一、新军政府执政下的第一次民主转型与民族和解努力(1988——2003) |
二、新军政府执政下的第二次民主转型与民族和解努力(2003——2011) |
三、吴登盛政府主导的第三次民主转型与民族和解努力(2011——2015)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印度尼西亚:多族对峙与民主转型 |
第一节 印度尼西亚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特征及其构建 |
一、印度尼西亚的民族结构 |
二、印度尼西亚聚居型多民族国家的构建 |
第二节 议会民主制在印尼的建立与失败 |
一、议会民主制在印尼的建立过程及其特点 |
二、民族地方叛乱与印尼议会民主制的失败 |
第三节 从“有领导的民主”到“新秩序”:军事独裁统治的确立与民族分离运动的兴起 |
一、苏加诺“有领导的民主”体制时期(1957——1965) |
二、苏哈托“新秩序”军事独裁统治时期(1965——1998) |
第四节 民主转型时期的宪政改革与民族分离主义运动 |
一、苏哈托新秩序体制的崩溃与民族冲突及分离运动的高涨 |
二、以分权为核心的宪政改革 |
三、分权:能否有效遏制民族分离主义?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第一节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二、国外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基本框架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基本框架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泡沫经济的理论阐释 |
第一节 经济泡沫的内涵和外延 |
一、经济泡沫的定义与载体 |
二、经济泡沫的形成条件 |
三、经济泡沫与通货膨胀的关系 |
第二节 泡沫经济的内涵和外延 |
一、泡沫经济的定义 |
二、泡沫经济与经济泡沫的关系 |
三、泡沫经济与虚拟经济的关系 |
四、泡沫经济与通货膨胀的关系 |
五、泡沫经济与经济周期的关系 |
第三节 泡沫经济的载体及其特性 |
一、资产价值的难以确定性 |
二、各种资产的供求特性 |
三、易成为泡沫经济载体的资产及其特性 |
第三章 股市泡沫存在的理论可能与现实机制 |
第一节 股市泡沫存在的理论可能 |
一、价值规律的表现形式 |
二、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 |
三、有效市场假说与证券价格波动 |
第二节 股市泡沫存在的现实机制 |
一、非有效市场 |
二、不完全信息 |
三、政府干预的影响 |
四、市场主体的行为决策 |
第四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衡量与界定 |
第一节 股市泡沫经济衡量界定的困难 |
一、股票内在价值难以确定 |
二、股市泡沫经济不存在数值上的严格界限 |
三、非市场因素造成的衡量界定困难 |
第二节 衡量界定股票市场泡沫经济的方法 |
一、市盈率 |
二、市净率 |
三、换手率 |
四、巴菲特指标 |
五、对市场情绪的观测 |
第三节 似是而非的股市泡沫经济的几种情况 |
一、单只股票的异常状态 |
二、某个板块股票的异常状态 |
三、股市整体短期内连续暴涨 |
第五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历史表现与运行规律 |
第一节 A股市场的泡沫经济事件 |
一、2007年非典型泡沫经济事件 |
二、2015年典型泡沫经济事件 |
第二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表现 |
一、估值指标暴涨 |
二、总市值飙升 |
三、成交额和换手率激增 |
四、市场情绪狂热 |
第三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运行规律 |
一、形成: 逐渐积累 |
二、发展: 迅猛膨胀 |
三、破灭: 突然崩溃 |
四、回归:缓慢恢复 |
第六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形成及其影响 |
第一节 股票市场泡沫向泡沫经济转化的可能途径 |
一、股市泡沫转化为泡沫经济的一般条件 |
二、经济周期波动 |
三、股市泡沫加速实体经济发展所造成的反作用 |
四、金融因素变化 |
五、国际资本流动 |
六、技术革命 |
第二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的成因 |
一、对于未来经济高增长的预期 |
二、超额货币供给与低利率的市场环境 |
三、实体经济回报率较低 |
四、股票市场的制度缺陷 |
五、金融监管的缺陷 |
六、投资者结构问题突出 |
七、部分企业助推股市泡沫 |
八、政府行为有利于股市泡沫的发展 |
九、媒体言论成为泡沫经济的助推器 |
十、泡沫膨胀预期的自我实现 |
第三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形成时期的影响 |
一、微观层面影响 |
二、宏观层面影响 |
第七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破灭原因及其危害 |
第一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破灭原因 |
一、泡沫经济破灭的逻辑必然性 |
二、对经济高增长预期的逆转 |
三、资金持续流入的状态发生逆转 |
四、政府为控制风险而加强干预 |
五、投资主体的行为转变 |
六、全球金融风险的影响 |
第二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破灭的危害 |
一、微观层面危害 |
二、宏观层面危害 |
第八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哲学解读 |
第一节 存在泡沫经济的社会形态 |
一、马克思三大社会形态理论的基本含义 |
二、人类社会发展的第二个阶段存在泡沫经济 |
三、A股市场泡沫经济具有社会形态基础 |
第二节 产生泡沫经济的社会心理 |
一、欲望支配世界 |
二、理性与非理性 |
三、单向度思想 |
四、集体无意识 |
第三节 股市泡沫经济的本质是金融异化 |
一、异化概念的内涵与沿革 |
二、金融异化的含义、表现及原因 |
三、金融异化导致股市泡沫经济的机制 |
第九章 其他国家和地区股市泡沫经济案例研究及其启示 |
第一节 日本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市泡沫经济 |
一、日本股市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 |
二、日本股市泡沫经济的治理措施 |
第二节 美国世纪之交纳斯达克泡沫经济 |
一、美国纳斯达克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 |
二、美国纳斯达克泡沫经济的治理措施 |
第三节 中国台湾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股市泡沫经济 |
一、台湾股市泡沫经济的形成原因 |
二、台湾股市泡沫经济的治理措施 |
第四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案例对我国的启示 |
第十章 A股市场泡沫经济防范与治理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的防范 |
一、正确认识股市泡沫经济 |
二、虚拟经济应当与实体经济协调发展 |
三、倡导理性投资与价值投资 |
四、加强金融监管 |
五、完善股市相关制度 |
六、建立股市泡沫经济的监控预警机制 |
七、建立股市平准基金 |
第二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发展时期的治理 |
一、控制资金流入股市 |
二、抑制投机性交易 |
三、冷却投机狂热情绪 |
第三节 A股市场泡沫经济破灭之后的治理 |
一、及时应对股市泡沫经济破灭 |
二、有效进行不良资产管理 |
三、逐步刺激股市复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我国民营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绪论 |
第一章 民营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研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一、民营银行的内涵与特征 |
二、民营银行与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区别 |
三、民营银行的金融风险 |
第二节 相关理论依据 |
一、马克思经济学相关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的金融风险管理理论 |
三、《巴塞尔协议Ⅲ》对银行的监管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民营银行金融风险表现及其特点 |
第一节 民营银行试点及其成效 |
一、民营银行试点现状 |
二、民营银行试点成效 |
第二节 民营银行面临的金融风险和特点 |
一、民营银行面临的系统性风险 |
二、民营银行面临的非系统性风险 |
三、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的主要特点 |
第三章 我国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生成和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生成机理 |
第二节 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的内生因素 |
一、经营管理机制 |
二、信用程度 |
三、技术水平 |
四、风险管理能力 |
五、内部控制能力 |
第三节 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的外部因素 |
一、宏观经济环境 |
二、利率市场化 |
三、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
四、金融市场建设 |
五、金融监管制度 |
第四章 中美中小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的经验借鉴与教训反思 |
第一节 美国社区银行风险控制的经验借鉴 |
一、美国社区银行的发展历程 |
二、美国社区银行的风险管理措施 |
三、美国社区银行风险控制的经验启迪 |
第二节 国内中小银行被关闭整顿的教训警示 |
一、海南发展银行的停业关闭 |
二、城市信用社的清理整顿 |
三、国内中小银行被关闭整顿的教训吸取 |
第五章 有效防范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的思路与对策 |
第一节 民营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的目标与要求 |
第二节 防范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的宏观思路 |
一、优化外部环境 |
二、加强金融风险外部监管 |
第三节 防范民营银行金融风险的微观措施 |
一、优化资本结构 |
二、强化风险内部控制 |
三、加强行业互助合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7)中国商业银行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的背景 |
二、 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写作思路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相关概念 |
第一节 商业银行以及商业银行破产的概念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破产的基本原则和立法模式 |
第二章 中国银行破产法的立法模式及相关立法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法的立法模式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 |
第三章 中国现行商业银行破产法的缺陷问题 |
第一节 监管系统不够完善 |
一、 过度依靠银监会的监管作用,央行的最后贷款人作用减弱 |
二、 商业银行与政府关系复杂严重影响监管的实施 |
第二节 破产前置程序:接管及重整程序设计过于粗糙 |
一、 接管和重整启动标准不明确 |
二、 接管人制度设计不合理 |
三、 对重整程序进行细化 |
第三节 进入正式破产程序的法律规定模糊 |
一、 商业银行破产标准不明确 |
二、 启动破产的决定权主体不合理 |
三、 清算机制设计粗化 |
第四节 存款保险制度缺乏 |
一、 迟迟不建的存款保险制度 |
二、 隐形保险制度的弊端:央行的最后借款、国家财政部兜底 |
第四章 借鉴英美银行破产管理制度完善中国商业银行破产法 |
第一节 完善商业银行监管及破产预防机制 |
第二节 精细化接管及重整程序 |
一、 对于破产银行接管程序的细化 |
二、 细化银行重整程序 |
第三节 明晰进入正式破产程序后的法律框架 |
一、 明晰银行破产标准 |
二、 明晰银行破产程序的主导者 |
三、 补充清算程序的相关规则 |
第四节 建立行之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 |
一、 存款保险制度的覆盖面 |
二、 保险金的收集方式 |
三、 提高公众对存款保险制度的认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金融机构退出与金融消费者保障——海南发展银行倒闭风波简析(论文提纲范文)
1 为海南房产泡沫买单的银行 |
2 酿成信用危机的政策性兼并 |
3 违规经营埋下隐患 |
4 对海发行事件的反思 |
(9)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 写作思路 |
三、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
一、 交易所的产生及主要功能 |
二、 交易所的法律性质及其演变 |
三、 我国交易所的法律性质 |
四、 我国交易所的改革方向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理论基础 |
一、 信息披露制度的起源 |
二、 信息披露的经济理论基础 |
三、 信息披露的法理基础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和相关内容 |
一、 信息披露监管的理论依据:博弈论 |
二、 交易所监管职能的扩张 |
三、 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根本目标 |
四、 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特点 |
五、 交易所与行政部门在信息披露监管中的分工与配合 |
六、 加强我国交易所在上市公司监管中的作用 |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透视 |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权源 |
一、 授权自律与法定自律 |
二、 监管权源之一:契约——上市协议 |
三、 监管权源之二:立法授权 |
四、 监管权源之三:行政授权和行政委托 |
第二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
一、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之争 |
二、 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法律性质具有混合性 |
第三节 证券交易所与上市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
一、 一级市场发行阶段:服务关系 |
二、 申请上市阶段:审查与批准关系 |
三、 挂牌上市后阶段:服务和监管关系 |
第四节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监管权的可诉性分析 |
一、 是否具有可诉性 |
二、 诉讼的性质: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
三、 有限的可诉性:诉讼阻隔机制 |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模式介绍与对比 |
一、 国际上三类主要的证券监管模式及其演变 |
二、 交易所在主要国家和地区证券监管中的地位与作用 |
三、 交易所监管与行政监管的协作 |
四、 简要评述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内容标准比较:重大性标准 |
一、 兼采股价敏感性标准和投资者决策标准 |
二、 以股价敏感性为主的“重大性”标准 |
三、 以投资者决策为主的“重大性”标准 |
四、 简要评述 |
第三节 信息披露时间标准及披露渠道比较 |
一、 信息披露时点:以实时披露为趋势 |
二、 信息披露渠道:以电子化披露为趋势 |
三、 简要评述 |
第四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责任比较 |
一、 刑事责任比较 |
二、 行政责任比较 |
三、 民事责任比较 |
四、 交易所的处分比较 |
五、 简要评述 |
第四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实证分析 |
一、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正面典型案例分析 |
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反面典型案例分析 |
三、 近年信息披露违规及交易所查处的情况 |
第二节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现状 |
一、 监管边界暨权限:证监会与交易所的分工 |
二、 监管的基本原则和重大性标准 |
三、 信息披露监管的内容 |
四、 信息披露审核方式 |
五、 披露时点和披露渠道 |
六、 对信息披露违规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 |
第五章 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监管理念和监管制度上的问题 |
一、 监管理念上的问题 |
二、 停牌制度上的问题 |
三、 退市制度上的问题 |
第二节 监管权限配置上的问题 |
一、 行政监管幅度过宽,监管目标多而全 |
二、 行政监管过度,交易所监管不足 |
三、 行政监管与交易所监管的配合存在脱节与漏洞 |
第三节 监管具体执行上的问题 |
一、 监管方式上的问题:事前形式审核为主 |
二、 监管公开上的问题:透明度仍存不足 |
三、 信息披露渠道上的问题:传统付费报纸,未能实时披露 |
四、 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上的问题:手段缺乏,力度不够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相关制度 |
第一节 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监管规则和制度 |
一、 转变信息披露监管理念 |
二、 制定或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的法律规则 |
三、 进一步完善停复牌制度 |
四、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退市制度 |
第二节 交易所监管与行政监管权限的再配置 |
一、 妥善处理好交易所监管和行政监管的关系 |
二、 实现交易所监管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融合 |
三、 证监会负责初始信息披露的监管与行政处罚 |
四、 交易所负责持续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 |
第七章 完善我国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执行措施 |
第一节 转变信息披露审核模式 |
一、 信息披露审核模式:由事前审核转变为事后监管 |
二、 实行事后监管模式的相关配套措施 |
第二节 进一步实施监管公开,提升监管透明度 |
一、 监管标准公开 |
二、 监管过程公开 |
三、 监管结果公开 |
第三节 完善法定披露渠道,实行披露全程电子化 |
一、 取消付费纸质报刊披露的强制性规定 |
二、 将交易所官方网站作为法定披露渠道 |
三、 实行公告提交与披露的全程电子化 |
四、 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保障披露安全 |
第四节 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 |
一、 完善信息披露内容,提高披露的有效性 |
二、 尝试分类监管,实行差异化信息披露 |
第五节 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执法措施 |
一、 丰富监管手段和纪律处分措施 |
二、 加大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 |
三、 完善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措施的实施程序 |
四、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的综合协调体系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基于神经网络模型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研究内容与方法 |
六、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风险分类及相关理论研究概述 |
一、商业银行体系风险类别及概念描述 |
二、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相关理论研究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方法 |
一、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方法 |
二、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存在的问题及缺陷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的BP网络模型 |
一、传统BP神经网络模型的引入 |
二、改进的BP神经网络模型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实证分析 |
一、模型数据来源及处理 |
二、BP网络结构的确定 |
三、网络设计步骤安排 |
四、实证结果分析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的对策建议 |
一、采用先进的数学模型方法 |
二、培养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领域的专业人才 |
三、预警指标的科学化选取 |
四、保证风险预警工作的连贯性 |
五、建立起金融风险预警配套监督机制 |
第七章 研究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学术经历 |
四、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及其警示(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智能投顾的法律风险与防范研究[D]. 李晓宁.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2]网络交易平台治理研究[D]. 马丽.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5)
- [3]聚居型多民族国家民主转型进程中的民族分离问题研究 ——以我国周边五国为例[D]. 郭雷庆. 山东大学, 2017(12)
- [4]A股市场泡沫经济问题研究[D]. 楼俊超. 中共中央党校, 2017(06)
- [5]我国民营银行金融风险防范研究[D]. 余舒悦. 福建师范大学, 2016(06)
- [6]中国银行业金融系统监管问题浅析[J]. 肖利剑. 商, 2015(16)
- [7]中国商业银行破产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 沈晓燕. 华东政法大学, 2014(03)
- [8]金融机构退出与金融消费者保障——海南发展银行倒闭风波简析[J]. 林海. 中国商贸, 2014(04)
- [9]论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D]. 吴建忠. 华东政法大学, 2013(12)
- [10]基于神经网络模型的我国商业银行体系风险预警研究[D]. 范恒冬. 安徽大学, 201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