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外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王士亨[1](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文中提出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需要有科学的制度保障,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矿产资源制度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维护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基本制度。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始终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的制度模式,这为推动社会生产力发展、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条件的不断变化,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对其进行不断的完善,以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我国的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应以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为基础,立基于资源全民所有的本质,根据新时代中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将维护和实现广大人民的资源利益作为制度建设的根本目的。围绕上述思路,本文对当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全文共分导论和四个章节。导论部分主要阐释了当前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梳理总结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说明了论文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包括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西方产权理论和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其中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基础,其中对所有权本质的揭示、对其结构体系的全面分析、对国有制的深刻认识,为明确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建设方向和完善制度体系提供了科学丰富的理论资源。第二章系统梳理了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过程,对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改革开放三个时期,中国共产党在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方面的成就和经验教训进行了分析,总结了对当前制度建设的指导意义:即要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并巩固制度建设成果。第三章在明确理论资源、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主要问题进行了理论分析。其中主要包括两大问题:第一是对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本质的认识,明确了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并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两个方面提出了落实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具体措施。第二是重点研究了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完善问题,一方面分析了影响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包括社会主义公有制、矿产资源属性、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等;另一方面对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的使用、收益和管理权能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建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从经济和生态两个层面体现矿产资源收益、厘清管理权能的双重性等观点。第四章提出了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具体路径。在基本原则方面,应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为保障制度建设成效的最大优势,将保障人民福祉、实现资源利益的全民共享作为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将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作为制度建设的主线,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保障。在坚持上述原则的基础上,从矿产资源所有权结构体系、行使机制、收益分配三个方面提出具体的制度完善建议。
康纪田,刘卫常[2](2020)在《沿宪法路径构建矿藏资源现代产权制度》文中研究指明构建矿藏资源产权制度是整体构建自然资源产权制度的关键。宪法关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被误读为"国家所有权",在于忽视宪法"合理利用"的规定而选择性解释宪法。国有矿藏资源因公权力配置而加速流失,源于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公权力及政治化定性。建立资源产权状态"二元结构"分析模型,宪法规定是按产权"二元结构"对自然资源产权做出的科学分置:国家所有与合理利用。矿藏资源国家所有属于排他性归属产权,合理利用属于相对性的利用产权。撤销虚无的矿藏资源"国家所有权"以及"矿业权"理论,明确矿业开采者获得特定矿产所有权而不是用益物权。让资源所有者权利与监管者权力分开,由市场决定资源的配置,政府权力不得干预矿产的归属性产权;实行严格的行政许可准入制,矿产的开发利用行为必须接受政府管制。
邢伟[3](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高雯雯[4](2020)在《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海洋资源神秘而丰富,物种庞大,且商业价值和科研价值巨大,我国作为正在发展中的海洋大国,必须重视对海洋的利用开发和保护。目前,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海域资源都被各个国家所管控和利用,但国家管辖范围外的海域遗传资源可能比较陌生,随着国际社会围绕海洋生物多样性的议题越发深挖和重视,加之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价值巨大,很多国家已经开始争夺该海域中微生物遗传资源,对其获取和后续的利益分享成为海洋法领域讨论不可忽视的热点。由于国家管辖外海域的遗传资源的法律属性无法确定下来,各国争论不休,尚无有关的直接国际法律制度有所规定,因此目前对于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开发管理是一个无序的灰色地带。其中《海洋法公约》框架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的谈论热点就是围绕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如何公平地惠益分享。目前现有的国际法律规制的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是属于国家管辖范围内的,然而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由于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应该考虑到利益的平衡。本文通过研究比较目前国际上现有的关于惠益分享机制,并适当结合知识产权制度,进而能对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机制从法律层面上提出更合理的方案对策。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对国家管辖外海域的遗传资源的定义、范围等概念的阐述。从海洋法角度介绍国家管辖外海域的范围,以及遗传资源的概念,溯源梳理惠益分享的内涵界定,另外分析国家管辖外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必要性。第二章梳理现有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规定的国际法律公约,以及分析对于适用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借鉴意义与局限之处,梳理规定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的具有国际法律效力的国际条约,从中总结对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借鉴的地方,提出结合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有利规则完善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机制。第三章通过阐述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惠益分享机制的可适用性、优势及关联,提出具体完善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惠益分享机制的措施,如从明确惠益分享的内容、提高来源披露条件和建立公共数据库等建议措施设置,更有利于构建合理公平的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机制。第四章立足中国视角,主要提出我国对于在惠益分享制度的立场对策。结合目前BBNJ谈判进程,坚定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是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法律属性,加大我国在国际海洋法领域的法学研究和科研,建设符合人类共同体原则下的海洋布局策略。我国作为正在发展中的海洋大国,未来在海洋议题的事务中更要发挥话语权和主动性。
王中庆[5](2020)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文中指出利益是社会历史变迁的内在动因,而利益分配则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矿产资源以其蕴含的巨大利益有力地支撑着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但一段时期内,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领域所出现的两极分化、严重不公现象引发广泛而强烈的关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仍存在诸多理论困境,矿产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亟需提升。本研究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为研究对象,围绕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理论与经验,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问题与成因分析,完善新时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应坚持的原则与举措等三部分进行框架建构。从矿产资源相关概念与界定、理论与经验切入,梳理古今中外不同时期与制度下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和观点,探讨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状况、经验和问题,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内在成因,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探索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辩证评析诸多学术观点,以期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研究进路提供智慧启迪。导论部分主要说明当前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的背景与意义,梳理国内外最新的研究现状,确定基本的研究思路和方法,考量研究中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第一章为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概述。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阐释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专业术语的内涵,归纳马克思主义及中国化发展的思想理论,梳理中国古代及近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与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实践经验,确定研究的前提和基础。第二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在确定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基本范畴内,对改革开放前后及“深改”以来三个不同发展阶段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总体情况、基本经验和主要问题进行研究,系统探讨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整体发展路径,确定研究的目标和对象。第三章为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从理论认识和实践偏差两个维度,剖析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在各阶段存在问题的内在机理和形成原因,以基本原理与具体规范相结合、主观思维与客观现实相联系,找到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困境的根源,确定研究的重点和界线。第四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依据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从党的领导、国有化、人民共享和社会共建等四个方面,思考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所应坚持的原则,确定研究的规范和依据。第五章为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探索并完善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理论,通过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路径,以权益金制度、税费体系、法治化和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等举措,有效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现代化治理水平,以期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纵深发展。
张毅[6](2020)在《产权与治权关系视野下农村政治生态研究 ——以山西省L村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产权和治权是乡村治理的核心要素,产权是奠定乡村治理的基础要素,治权则是规范乡村治理的结构要素,两者的互动关系共同影响和形塑着乡村的政治生态。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实施30多年以来,既是中国农村基层民主不断发展和进步的过程,也是乡村治理中治权不断下放和分散的过程。同时,由于乡村集体产权的松动,导致村集体资源日益被少数村干部垄断,造成了村庄内部严重的贫富分化现象和干群矛盾。而且,产权分化严重影响了乡村治权结构,掌握公共权力的村干部不仅霸占集体资源,与此同时又通过集体资源所带来的财富继续巩固其对村庄的治权。随着中国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村庄治权逐步从村干部手中分散到村民手中,于是就产生了围绕村庄公共权力和集体产权的激烈竞争和争夺。本文以一个典型的煤炭资源型村庄L村为案例,具体描述该村由集体化时期的富裕村到改革开放后的贫困村,村委会选举由村民直选开始时的选举竞争和天价选票,到中期的村“两委”矛盾,再到村委会选举走向规范并趋于平稳的历史过程,重点分析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围绕煤矿资源利益而进行的权力争夺与权力运作,分析不同时期背景下的煤矿集体产权对乡村治理的冲击及其由此产生的政治生态,进而探索乡村振兴背景下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的优化路径。本文除导论外,主要包括五个部分的内容:第一章主要介绍集体化时期,L村的集体煤矿在村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采取集体所有、统一经营的方式,壮大了集体经济,实现了村庄的共同富裕,以及由此带来的村庄良好治理与全面发展;第二章通过对L村第六届换届选举中“金钱竞选”和“天价选票”的全景描述和系统解剖,分析集体产权失效后造成乡村治理的要素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生态恶化与村庄衰败;第三章以L村第八到第十一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为例,分析资源整合和煤矿利益消失后乡村权力运行状况以及由此造成的村干部无人竞选、村庄公共事务无人管理的治理困境;第四章通过对L村煤矿产权变迁下乡村权力运作轨迹和治理结果的分析,探索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的优化路径;最后一部分是文章的结论,即产权与治权密切关联,直接形塑乡村的政治生态,决定农村的发展命运。L村自治异化主要是缘于集体产权失效而非农民素质低下,优化资源型农村的政治生态关键要实现产权与治权的良性互动。
林明灯[7](2020)在《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外直接投资(Outwar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简称OFDI)曾经是发达经济体跨国企业特有的经济现象,传统的国际投资理论也以其为研究对象,成果丰富且已形成较为完善理论体系。然而近十年,中国OFDI呈几何式增长,即使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全球资本流动规模持续下滑,中国对外直接投资额仍逆势上扬,并于2016年首次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中企“走出去”发展轨迹,无法用传统OFDI理论中利益最大化解释:在经济飞速增长的趋势下,中企留在国内深耕发展才是合理选择,加之中企整体呈现国际化经验匮乏,自主品牌与技术拥有度较低等特征。传统理论无法从微观视域对中企OFDI行为做出合理解释,究其原因,发达经济体国内制度质量较高,营商环境优越,企业开展跨境投资无“后顾之忧”,无需考虑制度成本与政府寻租,母国制度可视为基本“背景”,但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普遍制度建设滞后,政府干预较高,尤其是处于转轨时期的中企OFDI收益更多体现宏观经济利益,而企业微观利益是被兼顾的,其OFDI行为势必受区域制度政策、地方政府治理、国际双边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基于上述背景,本文试图探讨和回应下述核心问题:国际投资领域中,母国制度包含哪些维度?它们间关系是什么?是否都能显着影响企业OFDI?母国制度能否与经典OFDI理论中的资源观、区位观相结合?最后,基于中国幅员辽阔、地域广袤,区域间制度体系演化差异大,地方政府调控力度高、范围广,涉外(投资)协议种类多、缔约频繁的特点,区域制度质量和企业OFDI选择是否具有显着的空间相关性?据此,本文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研究:(1)在梳理现有国际投资理论与研究基础上,综合中国对外投资制度变迁的历史背景有效评估母国制度影响中企OFDI的有效性。(2)以新制度经济学等经典理论为基础,解析母国制度的理论内涵与框架结构,并在修订OLI范式基础上构建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3)以2003-2015年上市企业OFDI决策为样本,通过Logit模型实证检验母国制度对中企国际化选择的直接影响与调节效应。(4)为中国政府提升区域OFDI水平提供政策建议。基于上述研究思路线索,本文得出结论可归纳为下:(1)母国制度分为国内层面(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国际层面(涉外制度),共三个维度。国内层面:税制结构优化、信贷制度改革、技术市场成熟、知识产权完善,政府干预降低,补助补贴增多、审批效能提升,腐败活动减少,都能激励中企境外投资,呈现对OFDI的“挤入”效应,另一方面,物权保护力度提升,契约机制有效实施,政府支出规模增加,公共品高质量供给,反而会抑制中企“走出去”,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国际层面:避免双重征税制度与双边投资协议多以资本流入国身份签订,中企在“走出去”进程中无法得到缔约国高标准待遇,因而两类协议无法促使中企OFDI,甚至避免双重征税制度更多呈现对OFDI的“挤出”效应,与之相反,自由贸易协定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对投资保护与投资激励态度更为积极、开放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条款更具操作性,激励中企到缔约国投资作用效果更佳。(2)母国制度也能以企业所有权优势(或东道国区位优势)为媒介,间接影响企业OFDI选择。国内层面:物权制度、契约制度、信贷制度、技术交易市场与知识产权制度提升,以及政府干涉降低,补贴规模增大,寻租行为减少,都能赋予创新型中企更高水平的技术所有权优势,呈现母国制度“强化”技术所有权优势特征;而企业承担税率降低,公共品供给效率提升,研发投入较多企业倾向留在国内发展,呈现母国制度“弱化”创新型企业OFDI意愿特征。国际层面:涉外制度能优化东道国较低的法治质量与营商环境(如双边投资协议与自由贸易协定),降低东道国沉重的税收负担与不完善的基础设施对中资流入的抑制作用(如境外经贸合作区),鼓励中企到制度区位优势缺失的缔约国OFDI,呈现涉外制度“强化”东道国区位优势特征。(3)从“两个统筹”到“三个统筹”是中国加快对外开放水平战略思想的重大创新:国内层面,制度环境作为母国制度最为稳定的制度内核,其本身是静态框架,需要政府构建与之适应的执行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其优越性,本文考察国内制度的十二个子制度对微观特征异质企业OFDI影响差异,可以帮助地方政府重新审视如何利用中企在OFDI决策上表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精准激励目标企业“走出去”;国际层面,既需要中国研究借鉴国际经济规则调整国内制度,为中企培育“走出去”能力提供良好的国内环境,也要求政府调整国内制度政策工具,配合涉外(投资)制度体系效率效能发挥,以争取国际投资领域更大的制度性权力。本文考察中企至签订不同涉外(投资)制度的缔约国OFDI呈现出对国内制度的“异质性偏好”,所得结论能帮助中国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进程中更好实现“统筹国际国内规则”。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从母国制度视角对OFDI研究,建立对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OFDI具有更强解释力的理论框架。第二,本文将母国制度与国际生产折衷理论中的OL优势有机结合,丰富和发展了国际投资理论。第三,本文的研究对将从国际规则国内化以及国内规则国际化两条路径着手,推动现有治理机制和规则体系变革的中国具有较大的实践价值。
闫盼盼[8](2020)在《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指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对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和所有自然生态空间的自然状况、权属状况、管制情况等进行全面调查,并由登记机关将相关调查结果和事项在自然资源登记簿标明的过程。该制度构建的目的是明确国土空间上各类自然资源的产权主体及界限范围,为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做准备。虽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在试点中取得了阶段性的成就,但同时因为该制度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史中尚属于创新性举措,相对缺乏完备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所以试点工作中难免遇到一些亟需解决的重难点问题。本文通过分析研读《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等现有规定、部分试点地区发布的工作报告以及相关文献资料等,把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相关的理论制度及相关热点争议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土地登记的关系如何理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制度三者的关系如何厘清等。同时,还提出了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第一,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客体不明确不统一,这主要是因为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未对“自然资源”的概念和自然资源分类标准体系进行明确规定;第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登记单元划分方法有待继续完善,特别是需要对以“三个图层”相叠加确定自然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范围的方法进行探究和完善;第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登记簿记载的部分内容需要完善,包括对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评定标准进行统一明确规定以及在立法上就全民自然资源所有权的权利行使主体、权利行使的具体内容等进行规定,真正实现“自然资源所有者和监管者分开”的改革目标;第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的关联机制不够完善,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已有不动产登记成果、国土调查成果产生权属争议时怎么解决。针对以上问题,本文从完善现行相关立法、统一确权登记相关技术标准、补充完善确权登记内容等方面出发,对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在构建和实施中面临的相关重难点等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初步构想。
张周兰[9](2020)在《中国共产党人民立场视域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立场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政治立场,是马克思主义政党区别于其他政党的显着标志。生态环境作为人类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环境,与人民生活休戚相关。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随之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也相应而生并愈渐突出,成为重要的短板之一。因此,加快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环境需要是目前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核心目的是保护生态环境,其最终的价值归宿仍是以人民为出发点,为人民创造优美的生活环境,提供优质的生态产品,为人民谋幸福。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观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相结合的产物,人民性是其一以贯之的价值立场。这一价值立场包含了“生态文明建设为了人民”和“生态文明建设依靠人民”的基本内容。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终极目的是增进民生福祉,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态环境的内在诉求,实现中华民族绿色永续发展。本文基于人民立场视角,阐释了人民立场与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概念及其关系,以及国外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相关经验借鉴。梳理了我国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实践,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现存的问题。当前我国生态补偿机制仍然存在体制机制不完善,政策法规建设滞后,多元化市场补偿机制还未形成等问题。生态补偿机制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制度保障,其任务任重道远。因此应当加快推进机制体制创新、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探索构建多元化的市场生态补偿机制。
王德凡[10](2019)在《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态补偿是保护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一项重要手段,西方国家在较早之前就已对其展开研究并进行实践运用。上世纪80年代中期,在我国的理论研究中陆续出现生态补偿的概念,其后,我国的立法工作亦开始关注生态补偿制度。2007年我国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更是明确提出要确定生态补偿政策与机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无论是在理论研究、相关立法还是实践运用中,我国生态补偿均有了较大的发展。国内学术界对生态补偿概念之界定,也经历了从自然科学的客观能动认知到社会科学的主观能动认知的过程。鉴于不同的学科在研究目标、研究视角、研究方式、研究语言等方面差异较大,沿着不同的认知路径,理论界形成了生态补偿概念“自然补偿说”“生态资本说”和“人际补偿说”等多元学说。在支持“人际补偿说”者内部,又存在“生态效益补偿说”“生态价值补偿说”“双向补偿说”和“单向补偿说”不同主张。结合法学学科特征,并在充分认识生态补偿运行规律的基础上,本文将生态补偿作如下界定:生态补偿是指由生态利益(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受益者向生态利益的建设者或保护者支付费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激励生态环境的建设与保护。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平衡和规范因生态服务或环境影响所产生的利益冲突和利益失衡的有效工具和最终途径。按照生态补偿所运用手段的不同,可将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作不同类型划分,如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和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确认以政府为主体的、控制式、命令式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体系,主要采取财政支付、税费等手段对生态系统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我国逐步建立起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形成时期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依附于环境管制为特征;而发展时期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以受益者补偿为指导原则。严格意义上来看,立法中所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并非市场化的运作手段。它是由政府向资源开发者或者生态破坏者收费,但所收费用并非专项用于对生态保护者进行补偿,因此不能充分发挥有效的激励作用。故而,由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生态补偿制度,在本质上依然属于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当前,我国宪法、相关部门法在不同程度上规定了生态补偿原则、管理制度、责任主体以及资金来源等具体制度,初步形成了我国生态补偿法律体系。然而,我国生态补偿立法所体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单一资金来源渠道下的“输血式”补偿对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不利,并且与我国立法已确立的受益者补偿原则亦不协调;自然资源分割管理使得我国生态补偿立法部门色彩浓厚,影响了其实施效果;补偿标准制定方面所具有的浓重的行政色彩,往往又会导致补偿标准的不合理;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开展有效的生态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这些问题表明,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走到今天,在发挥了其历史功用的同时,也遭遇了种种瓶颈,从而迫使我们不得不全面反思现行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固有弊端以及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未来的变革方向和变革路径。可喜的是,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为打破实践中所遭遇的瓶颈,我国适时提出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政府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美丽中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因此成为我国工作的重点。当下,我国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的需要,需要创造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亦需要更多优质生态产品。在这一背景下,如何改革生态文明体制,如何进行生态环境保护,无疑成为我们当前亟需解决的紧迫问题之一。而十九大报告所提到的“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既是我们进行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为我们进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转型及重构指明了方向。须说明的是,因“市场化”可以为“多元化”所涵盖,而“多元化”也足以与传统的“政府主导”相区别,故本文在行文过程中将“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统一用“多元化生态补偿”概念来指称。探索并建构由多方因素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项重要使命。从理论上看,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具备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具体而言,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作用,生态资本理论要求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有效协调不同区域间的利益,环境正义理论要求发挥社会在生态补偿中的积极作用。而尤为需要强调的是,在国家积极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的背景下,社会共治理论更是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领域扭转以往单一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模式,通过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为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建立一种集合式的投资渠道,推动我国生态保护事业的发展。从制度意义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有利于提高生态补偿运行效率、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可持续性,亦有利于保障生态补偿机制的公平性与稳定性。从实践上考察,当前我国也已经充分具备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条件:三十多年的生态补偿经验,以及近年来一些地方对“多元化生态补偿”的实践探索,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作了铺垫,而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公众参与生态补偿的意愿与热情,也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提供了社会基础。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国生态补偿立法存在诸多问题,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尚未建立,但在实践中,除了以高额中央财政作为支撑的政府主导下的生态补偿模式外,我国不少地方近年来还根据本地生态环境保护特点,探索了一些新型生态补偿形式,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完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京津冀以生态合作为切入点,实施生态环境一体化治理,积极探索流域、森林领域和大气领域的生态补偿横向转移支付,实现了优势互补、互利共赢。上海市的排污权交易实践与江苏省的排污权交易活动,旨在降低污染物排放,在本质上是一种市场化的生态补偿制度。水权交易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另一尝试,其有利于推动我国水资源这一稀缺资源的有效配置。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以及甘肃省张掖市的水票制度,均是探索市场化生态补偿的有效样本。各地探索出来的这些新型生态补偿模式,为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域外一些国家和地区生态补偿的做法及一些成功经验已经表明,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仅是生态补偿运行方式之一,而绝非唯一方式。与之相比,我国如何综合运用政府、市场、社会等多种手段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确值得深入与系统的研究。美国、欧盟、日本的生态补偿实践活动就充分发挥了来自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方力量而形成合力,构建了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这对于我国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具有重要借鉴意义。通过考察,我们可以发现,在这些国家与地区,政府在其生态补偿实践中依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甚至在某些领域依然发挥主导作用,故而我国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时依然要将政府的作用放在首位。但与此同时,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市场因素正日益成为现代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一个关键,区域合作在生态补偿机制中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公众参与对于生态补偿机制之构建也成为当下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这些,恰好是上述国家和地区给我们构建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法律带来的重要启示。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首先应当厘清政府、市场、社会之关系。为化解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弊端,在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应实现政府角色之转变,而政府角色转变的关键则在于对政府作用的边界进行合理界定,使其有所为有所不为,在推进生态补偿制度时既不缺位也不越位,政府应由过去的主导作用转化为指导作用,确立中央政府的指导地位以及上级政府的指导地位。如果说市场是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关键力量,那么激励社会公众的积极参与则是市场发挥作用的必要保障。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在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所发挥的作用并不是孤立或者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基于以上认知,构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具体路径和方法,应当包括:首先要应在明确立法思路的基础上,选择科学的立法模式。确立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应首先明确多元化生态补偿的立法目的,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目应当被明确为“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又追求效率与公平,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通过政府、市场、社会的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推进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输血式”补偿与“造血式”补偿相结合,激发全社会参与保护生态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围绕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主要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资金来源、补偿标准、利益分类、考核评估办法、责任追究、监督机制等开展具体立法工作。关于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业界围绕“个案立法模式”“统一立法模式”“混合式立法模式”三种模式展开争论。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应采取“统一立法模式”,即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条例》的起草与制定工作。毕竟,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现有“混合式立法模式”所暴露出来的弊端,阻碍了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的推进。面对新的形式,我国《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之起草与制定应符合“探索建立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通过统一立法来打破不同部门间的藩篱,扭转生态补偿制度推进上的不充分、不均衡以及“上热下冷”等问题。从具体层面而言,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应当实现方式变革,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而欲实现制度上的突破,应当将市场机制引入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依托逐步完善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逐步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扩大生态补偿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创新交易形式,拓宽生态补偿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在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的关键作用。当然,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制度对于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之建立也是必不可少的。
二、国外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外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比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动态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方案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资源 |
1.1 马克思的所有权理论 |
1.1.1 马克思的所有权本质理论 |
1.1.2 马克思的所有权发展理论 |
1.1.3 马克思的所有权结构理论 |
1.1.4 马克思恩格斯的国有制理论 |
1.2 西方产权理论 |
1.2.1 产权的本质 |
1.2.2 产权的价值 |
1.2.3 国家和产权的关系 |
1.2.4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和西方产权理论的比较 |
1.3 中国传统的矿业国有制思想 |
1.3.1 “官山海”思想 |
1.3.2 矿业公私兼营思想 |
1.3.3 清代的矿业开发管理思想 |
1.3.4 “节制资本”思想 |
1.3.5 中国传统矿业国有制思想的启示 |
第二章 中国共产党对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探索 |
2.1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对矿产资源所有权问题的初步探索 |
2.1.1 确立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基本纲领 |
2.1.2 进行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践探索 |
2.2 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形成 |
2.2.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立 |
2.2.2 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运行模式——无偿使用和计划管理 |
2.3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的创新和发展 |
2.3.1 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实现模式的创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2.3.2 矿产资源所有权管理体制的创新——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 |
2.4 中国共产党进行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基本经验 |
2.4.1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中心的根本立场 |
2.4.2 坚持促进生产力发展的主要任务 |
2.4.3 坚持通过法治手段推动制度完善、巩固制度建设成果 |
第三章 新时代推进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理论思考 |
3.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 |
3.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全民所有的内在一致性 |
3.1.1.1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本质是全民所有 |
3.1.1.2 我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全民所有的表现形式 |
3.1.2 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保障措施 |
3.1.2.1 社会主义民主是实现矿产资源全民性的基本保障 |
3.1.2.2 社会主义法治与矿产资源全民所有的实现 |
3.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构 |
3.2.1 影响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重构的主要因素 |
3.2.1.1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决定作用 |
3.2.1.2 矿产资源属性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1.3 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的影响 |
3.2.2 对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权能体系的重新认识 |
3.2.2.1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使用权能的重新诠释与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构建 |
3.2.2.2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收益权能的落实与拓展 |
3.2.2.3 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中管理权能的双重性及其主要内容 |
第四章 新时代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原则与路径 |
4.1 制度建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4.1.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的根本保证 |
4.1.2 坚持人民利益为中心的价值导向 |
4.1.3 坚持政府和市场的辩证统一 |
4.1.4 坚持将社会主义法治作为制度建设的主要方法和有力保障 |
4.2 制度建设应完善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结构体系 |
4.2.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分设 |
4.2.1.1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的设立及运行 |
4.2.1.2 矿产资源开采许可权的独立 |
4.2.2 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与开采许可权的配合 |
4.2.2.1 设立矿产资源资产所有权出让制度是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内在要求 |
4.2.2.2 建立矿产资源开采许可制度是对资源市场配置的必要补充 |
4.3 制度建设应优化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行使机制 |
4.3.1 建立独立的矿产资源所有权代表机构 |
4.3.2 理顺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中的央地关系 |
4.3.3 加强对矿产资源所有权行使的监督保障 |
4.3.3.1 落实全民的主体地位 |
4.3.3.2 强化司法的保障作用 |
4.4 制度建设应实现我国矿产资源收益的合理分配 |
4.4.1 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实现形式的规范与完善 |
4.4.2 完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机制实现各方主体利益的平衡 |
4.4.2.1 理顺中央与地方的矿产资源收益分配关系 |
4.4.2.2 合理确定企业在矿产资源收益分配中的地位 |
4.4.2.3 完善资源所在地居民的利益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2)沿宪法路径构建矿藏资源现代产权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思路 |
二、透视矿藏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虚无性 |
(一)矿藏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必然迷失方向 |
(二)矿藏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属于学理解释的虚构 |
1.《宪法》没有规定过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2.《宪法》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根本不是“国家所有权” |
3.《宪法》不可能规定矿藏等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 |
4.矿藏等自然资源不可能成为《宪法》的“国家所有权” |
5.《宪法》规定中已明确排除矿藏等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 |
三、以产权“二元结构”理论解释矿藏国家所有与他人利用的宪法分置 |
(一)从传统所有权关系向现代产权关系提升 |
(二)解析矿藏等自然资源产权状态“二元结构” |
1.资源的排他性归属产权 |
2.资源的相对性利用产权 |
3.整体构建资源产权关系 |
(三)矿藏等自然资源产权“二元结构”的宪法分置 |
四、依宪法原则构建矿藏资源合理利用的产权制度 |
(一)依宪法路径合理构建矿藏资源的利用性产权 |
1.以矿产资源与矿产的区别构建利用性产权 |
2.合理构建利用性产权必须排除的主要障碍 |
(二)依国家政策将利用性产权与国家管制权分开 |
1.矿产物权:人与物的关系 |
2.开发行为:人与人之间关系 |
(三)保障利用性产权的合理流转 |
结语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4)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与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文章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概述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产资源的内涵 |
一、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概念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特征 |
第二节 惠益分享机制的内涵概述 |
一、“惠益分享”的界定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必要性 |
(一)平衡各方的机制选择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法律地位之争的切入点 |
(三)最大程度地保护海洋遗传资源的可持续性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现有国际法律依据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现有规定及局限 |
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规定之局限性 |
二、《生物多样性公约》有关规定之局限性 |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相关规定之局限性 |
第二节 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的国际法依据 |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框架下的惠益分享规定 |
二、《名古屋议定书》的惠益分享规定 |
三、《粮农条约》的惠益分享规定 |
四、《波恩准则》的惠益分享规定 |
第三节 小结 |
第三章 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惠益分享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制度选择 |
一、知识产权制度的可适用性 |
二、知识产权制度的运用优势 |
第二节 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惠益分享制度的法律依据 |
一、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产生更大的惠益 |
二、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本质为智力成果 |
三、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时效有利于真正实现惠益分享 |
四、以知识产权为基础的惠益分享制度现有国际法规定 |
第三节 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下的惠益分享规定 |
一、明确惠益分享类型 |
(一)技术分享 |
(二)提高国家能力 |
二、落实来源披露制度 |
(一)明确披露的启动条件 |
(二)来源披露的范围 |
三、建立共享信托基金和共享数据库 |
第四节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在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方面的立场与对策 |
第一节 兼顾“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立场 |
一、我国海洋资源勘探水平优势不足 |
二、有利于实现海洋遗传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第二节 加强海洋遗传资源的法学和技术研究 |
一、加强关于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的法律研究 |
二、加大对海洋遗传资源的科研投入 |
三、提升主导国际规则制定的话语权 |
第三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概述 |
1.1 相关概念界定 |
1.1.1 矿产资源 |
1.1.2 利益 |
1.1.3 利益分配 |
1.1.4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1.2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思想 |
1.2.3 西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相关理论 |
1.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1 中国古代及近代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2 资本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1.3.3 社会主义国家矿产资源利益分配实践经验 |
第二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 改革前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1.1 总体情况 |
2.1.2 基本经验 |
2.1.3 主要问题 |
2.2 改革中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2.1 总体情况 |
2.2.2 基本经验 |
2.2.3 主要问题 |
2.3 “深改”以来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经验与问题 |
2.3.1 总体情况 |
2.3.2 基本经验 |
2.3.3 主要问题 |
第三章 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
3.1 理论认识误区 |
3.1.1 忽略对矿山地租理论的研究 |
3.1.2 地质矿业规律理解错位 |
3.1.3 法律规范存在逻辑矛盾 |
3.2 政策实践偏差 |
3.2.1 借鉴国内外经验不全面 |
3.2.2 税费政策运用不准确 |
3.2.3 利益主体不平衡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原则 |
4.1 坚持党的领导 |
4.1.1 加强党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领导 |
4.1.2 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 |
4.2 坚持国有化方向 |
4.2.1 国有化的依据 |
4.2.2 国有化的内涵 |
4.2.3 国有化的步骤 |
4.3 坚持人民共享目标 |
4.3.1 侧重民生领域建设 |
4.3.2 健全利益共享可持续发展机制 |
4.4 坚持社会共建方式 |
4.4.1 中央统筹矿产资源利益分配 |
4.4.2 协调相关主体权利冲突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的举措 |
5.1 完善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理论 |
5.1.1 规范参与分配的规则依据 |
5.1.2 健全参与分配主体范畴 |
5.1.3 调整矿产资源利益分配价值取向 |
5.2 全面深化矿产资源体制改革 |
5.2.1 坚守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 |
5.2.2 全面放开竞争性环节 |
5.3 提升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治理水平 |
5.3.1 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 |
5.3.2 健全矿产资源税费体系 |
5.3.3 矿产资源利益分配法治化建设 |
5.3.4 生态文明制度体制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6)产权与治权关系视野下农村政治生态研究 ——以山西省L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缘起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与问题提出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研究问题 |
三、研究方法与案例介绍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案例介绍 |
四、相关概念及基本理论 |
(一) 产权与集体产权 |
(二) 煤矿产权的内容及特点 |
(三) 治权及乡村治权 |
(四) 政治生态与资源型农村的政治生态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内容 |
六、本文的主要创新点及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权力共有与利益共享:产权与治权统一下的农村政治生态 |
1.1 集体化时期农村集体煤矿的经营与管理 |
1.1.1 人民公社时期社队煤矿的形成过程 |
1.1.2 农村社队煤矿的管理和经营形式 |
1.1.3 社队煤矿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
1.1.4 社队煤矿对农村政治生态的影响 |
1.2 集体所有与统一经营:集体化时期L村煤矿产权形式 |
1.2.1 L村集体煤矿的形成过程 |
1.2.2 L村集体煤矿的产权形式 |
1.3 党的领导与社员大会:集体化时期L村的治理形态 |
1.3.1 L村村庄治理的演变历史 |
1.3.2 集体化时期L村的治权结构 |
1.4 产权与治权统一下的治理成效 |
1.5 小结 |
第二章 自治异化与村庄衰败:产权与治权分离中的农村政治生态 |
2.1 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煤矿的兴起与村民自治的实行 |
2.1.1 改革开放后农村集体煤矿的兴办与产权分化 |
2.1.2 村民自治的实行与农民的政治热情 |
2.1.3 村民自治的实行与集体煤矿私人承包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
2.2 产权松动与治权垄断:L村集体煤矿的私下承包与贫富分化 |
2.2.1 权力垄断资源:村干部私下承包与转让村集体煤矿 |
2.2.2 资源巩固权力:选举竞争与煤矿承包者当选 |
2.2.3 贫富分化与干群矛盾:村干部掌握集体资源的结果 |
2.3 产权分化与治权分散:昂贵的选票与派系斗争 |
2.3.1 村民直选中激烈的竞争与“金钱大战” |
2.3.2 产权与治权分离后的村企对立与治理瘫痪 |
2.3.3 “两委”矛盾——派系斗争背后的资源争夺 |
2.4 小结 |
第三章 竞争消失与发展困局:产权与治权解挂后的农村政治生态 |
3.1 山西煤炭资源整合的政策演变及过程 |
3.1.1 安全整治,关小上大 |
3.1.2 有偿使用,兼并重组 |
3.1.3 国进民退与集团经营 |
3.2 煤炭资源整合对乡村治理的影响 |
3.2.1 集体收入减少影响村庄公共建设 |
3.2.2 补偿纠纷下社会矛盾增多 |
3.2.3 采煤沉陷区治理难开展 |
3.3 L村集体煤矿整合后的自治转移与发展困境 |
3.3.1 一次性海选与严格投票规则 |
3.3.2 村民参选的理性回归 |
3.3.3 平稳连任与“一肩挑” |
3.3.4 竞争消失后村庄公共事务的发展及困境 |
3.4 小结 |
第四章 集体产权与民主治理: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优化路径 |
4.1 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产权制度体系 |
4.1.1 厘清产权关系 |
4.1.2 稳定产权政策 |
4.1.3 规范矿业权市场 |
4.1.4 畅通社会参与渠道 |
4.2 坚持并有效发挥集体产权的双重功能 |
4.2.1 集体产权是村民自治的核心和实质内容 |
4.2.2 坚持与明晰集体产权,增强村民自治的经济基础 |
4.2.3 强化治权的民主运行,保障集体产权的政治功能 |
4.3 加强农村民主制度治理 |
4.3.1 加强选举后的民主制度运行,避免“自治异化” |
4.3.2 完善村务监督的制度建设,强化“四权同步” |
4.3.3 提高村民监督意识和能力,提升“公共意识” |
4.4 发挥农村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 |
4.4.1 夯实领导地位,理顺两委关系 |
4.4.2 加强党员教育,带动农民参与 |
4.4.3 优化党员结构,抓好“关键少数” |
4.4.4 加强作风建设,重塑干部形象 |
4.5 重塑农村良好的政治文化 |
4.5.1 深入挖掘乡土社会传统优秀文化资源 |
4.5.2 加强乡村诚信、法治和民主等现代文明建设 |
结论与讨论 |
一、产权与治权关系是形塑资源型农村政治生态的主要因素 |
二、自治异化缘于制度缺陷而非农民素质低下 |
三、集体产权功能失效是农村政治生态恶化的关键 |
四、实现产权与治权的良性互动是农村健康发展的保障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7)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 |
1.4 可能创新点与难点 |
第二章 理论述评与文献综述 |
2.1 传统OFDI理论 |
2.1.1 垄断优势理论 |
2.1.2 内部化理论 |
2.1.3 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
2.1.4 比较优势投资论 |
2.1.5 国际生产折衷理论 |
2.2 发展中国家OFDI理论 |
2.2.1 小规模技术理论 |
2.2.2 技术地方理论 |
2.2.3 技术创新产业升级理论 |
2.2.4 投资发展周期理论 |
2.3 OFDI理论的新发展 |
2.3.1 战略管理理论—产业观、资源观、制度观 |
2.3.2 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 |
2.3.3 新新贸易理论 |
2.4 关于中国OFDI的研究 |
2.5 中国OFDI的竞争优势与来源——制度视角提出 |
2.5.1 传统理论对中国OFDI行为的适用性分析 |
2.5.2 制度因素的提出 |
2.6 制度视角下的OFDI研究 |
2.6.1 东道国视角 |
2.6.2 制度距离视角 |
2.6.3 母国制度视角 |
2.7 理论述评 |
第三章 中国OFDI制度变迁与发展现状 |
3.1 制度视角下中国OFDI发展历程 |
3.2 当前中国OFDI突出问题 |
3.2.1 境内主体结构失衡 |
3.2.2 投资产业结构失衡 |
3.2.3 投资区域结构失衡 |
3.3 制度视角下原因分析 |
3.3.1 非国有资本在境外投资重点领域的“母国制度优势”有待提升 |
3.3.2 金融税收制度改革滞后与外企超国民待遇造成大量的返程投资 |
3.3.3 区域市场化改革进程差异造成各地投资主体结构分布差异显着 |
第四章 母国制度影响企业OFDI理论模型构建 |
4.1 理论基础 |
4.1.1 母国制度的定义与构成 |
4.1.2 母国制度三个维度的框架构建 |
4.1.3 新兴经济体跨国企业竞争优势来源:母国制度安排 |
4.2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理论模型构建 |
4.2.1 前提假设 |
4.2.2 函数设定 |
4.2.3 母国制度嵌入的OFDI-S模型的经济学分析 |
4.3 本章小节 |
第五章 制度环境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5.1 研究假设 |
5.1.1 产权制度 |
5.1.2 经济制度 |
5.1.3 创新制度 |
5.2 研究设计 |
5.2.1 样本与数据来源 |
5.2.2 计量模型构建 |
5.2.3 变量说明 |
5.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5.3.1 制度环境对中企OFDI行为的直接影响 |
5.3.2 制度环境对东部企业OFDI行为的调节效应 |
5.4 异质性检验 |
5.4.1 所有制差异 |
5.4.2 要素密集度差异 |
5.4.3 产业差异 |
5.4.4 行业集中度 |
5.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5.6 本章小节 |
第六章 政府治理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6.1 研究假设 |
6.1.1 财政资源配置效率 |
6.1.2 市场主体激活效率 |
6.1.3 行政权利运行效率 |
6.2 研究设计 |
6.3 实证检验结果与分析 |
6.3.1 政府治理对中企OFDI决策的直接影响 |
6.3.2 政府治理对东部企业OFDI决策的调节效应 |
6.4 异质性检验 |
6.4.1 所有制异质性 |
6.4.2 要素密集异质性 |
6.4.3 产业异质性 |
6.4.4 行业集中度异质性 |
6.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6.6 母国制度环境、政府治理与异质性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6.7 本章小节 |
第七章 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研究 |
7.1 研究背景与理论假设 |
7.1.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7.1.2 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BIT)与自由贸易协定(FTA) |
7.1.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7.2 研究设计 |
7.2.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7.2.2 回归模型设定与变量说明 |
7.2.3 描述性统计 |
7.3 实证检验及结果分析 |
7.3.1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直接影响 |
7.3.2 涉外(投资)制度对中企OFDI的调节效应 |
7.4 异质性检验 |
7.4.1 以自然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2 以战略资源寻求为动机 |
7.4.3 以廉价劳动力寻求为动机 |
7.4.4 以规避贸易壁垒为动机 |
7.5 稳健性与内生性 |
7.6 制度环境、政府治理、涉外(投资)制度与企业OFDI关系综合研究 |
7.7 本章小节 |
第八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完善母国制度环境 |
8.1.1 契约制度 |
8.1.2 物权制度 |
8.1.3 税收制度 |
8.1.4 信贷制度 |
8.1.5 知识产权制度 |
8.1.6 技术交易市场 |
8.2 提升政府治理水平 |
8.2.1 政府支出 |
8.2.2 供给效率 |
8.2.3 政府干预 |
8.2.4 政府补贴 |
8.2.5 行政审批 |
8.2.6 政府腐败 |
8.3 构建涉外(投资)制度体系 |
8.3.1 避免双重征税制度 |
8.3.2 国际投资协定 |
8.3.3 境外经贸合作区 |
8.4 管理启示 |
8.4.1 对政府的启示 |
8.4.2 对企业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一、公开发表学术论文 |
二、主持及参与项目 |
致谢 |
(8)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与存在问题 |
1.2.1 国内的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的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对比分析法 |
1.3.3 系统分析法 |
1.4 预期创新性研究成果与不足之处 |
第2章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概述 |
2.1 自然资源的概念 |
2.1.1 “自然资源”的内涵 |
2.1.2 “自然资源”的外延 |
2.2 自然资源的属性特征 |
2.2.1 稀缺性 |
2.2.2 有用性 |
2.2.3 整体性 |
2.2.4 可控制性 |
2.2.5 权属状况明确性 |
2.2.6 可转化为自然资源资产性 |
2.3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概念 |
2.4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特点 |
2.5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必要性 |
第3章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内容 |
3.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1 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 |
3.1.2 资源优化配置理论 |
3.1.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3.2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内容 |
3.2.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设计目的 |
3.2.2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实施主体 |
3.2.3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实施对象 |
3.2.4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实施程序 |
第4章 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构建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
4.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构建中的热点问题 |
4.1.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和土地登记的关系 |
4.1.2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制度三者关系 |
4.2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构建中的难点问题 |
4.2.1 自然资源所有权主体虚置 |
4.2.2 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分散 |
第5章 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5.1 确权登记的客体不明确、不统一 |
5.1.1 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类型不明确、不统一 |
5.1.2 确权登记的自然资源分类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
5.2 确权登记单元的划分方法有待完善 |
5.3 确权登记的内容有待进一步补充 |
5.4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的衔接机制不完善 |
第6章 完善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的主要建议 |
6.1 进一步明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登记客体 |
6.1.1 明确、统一自然资源的类型 |
6.1.2 统一自然资源的分类标准体系 |
6.2 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单元的划分方法 |
6.3 进一步补充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的登记内容 |
6.4 完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国土调查制度的衔接机制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中国共产党人民立场视域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人民立场视域下生态补偿机制理论概述 |
一、中国共产党人民立场概述 |
(一)人民立场的相关概念辨析 |
(二)人民立场的理论溯源 |
(三)中国共产党人民立场的实践发展历程 |
二、生态补偿机制内涵阐释 |
(一)生态补偿与生态补偿机制 |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三、人民立场与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在关系 |
(一)“美好生活”与“全面发展”的价值统一 |
(二)“经济价值”与“和谐共生”的目标统一 |
(三)“环境保护”与“机制改革”的路径统一 |
四、中国共产党对国外生态补偿机制经验的借鉴 |
(一)国际生态补偿的主要领域 |
(二)国际生态补偿的主要方式 |
(三)国际生态补偿的经验借鉴 |
第二章 坚持人民立场的生态补偿机制构建实践 |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总体设计 |
(一)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指导思想 |
(二)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生态补偿机制的构成要素 |
二、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 |
(一)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 |
(二)生态补偿机制构建的主要领域及类型 |
(三)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政策完善 |
第三章 坚持人民立场的生态补偿机制的成就与挑战 |
一、生态补偿机制取得的成就 |
(一)生态补偿机制构建领域基本实现全覆盖 |
(二)生态补偿机制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 |
二、生态补偿机制构建面临的挑战 |
(一)生态补偿制度建设滞后 |
(二)生态补偿机制法律法规不健全 |
(三)多元化市场补偿机制尚未形成 |
三、我国生态补偿机制面临挑战的原因探析 |
(一)国家层面 |
(二)社会层面 |
(三)个人层面 |
第四章 坚持人民立场的生态补偿机制的完善与创新 |
一、推动体制机制创新 |
(一)建立生态补偿合作机制 |
(二)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
(三)完善公众有序参与、意见畅通表达和利益纠纷调处机制 |
二、完善政策法律法规 |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二)健全相关政策 |
(三)加快组织实施 |
(四)转变政府职能 |
三、探索构建多元化市场生态补偿机制 |
(一)充分利用市场资源 |
(二)充分发挥社会力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6 主要创新和不足 |
2 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沿革、贡献与困境 |
2.1 生态补偿概念界定 |
2.1.1 生态补偿的认知脉络 |
2.1.2 生态补偿的不同界说 |
2.1.3 生态补偿之应然法学内涵 |
2.2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2.2.1 形成:依附于环境管制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2.2 发展:受益者补偿原则指导下的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2.3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历史贡献 |
2.4 我国政府主导型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现实困境 |
2.4.1 单一的资金来源阻碍了生态建设长远目标的实现 |
2.4.2 部门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法律制度影响了制度实施效果 |
2.4.3 行政色彩浓厚的生态补偿标准制定模式导致激励不足 |
2.4.4 不合理的生态补偿财政制度影响生态补偿制度的稳定性 |
2.4.5 基础性法律制度的缺失影响了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
3 突破困境的观念变革: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提出及其法律制度构建之理论探索 |
3.1 多元化生态补偿及其法律制度的提出:从政策到法律制度的演进 |
3.1.1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含义 |
3.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之正式提出 |
3.1.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之构建 |
3.2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经济学分析 |
3.2.1 公共物品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引导引用 |
3.2.2 生态资本论要求发挥市场在生态补偿中的关键作用 |
3.2.3 区域外部性理论要求在生态补偿中统筹区域间的协调发展 |
3.3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社会学分析 |
3.3.1 社会共治理论要求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生态补偿实践 |
3.3.2 环境正义理论要求通过多元化生态补偿凸显公平与正义 |
3.4 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法理学分析 |
3.4.1 多元化生态补偿依赖于法治推进 |
3.4.2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建设之内在要求 |
3.4.3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之举措 |
3.4.4 构建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是协调权利与平衡利益之重要路径 |
4 突破困境的实践探索: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尝试 |
4.1 地方政府探索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的现实基础 |
4.1.1 市场因素在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决定性作用 |
4.1.2 雄厚的民间资本奠定了制度探索的经济基础 |
4.1.3 社会公众积极的参与意愿提供了社会条件 |
4.1.4 中央层面的积极推动提供了政策支撑 |
4.2 基于区域生态合作的生态补偿转移支付 |
4.2.1 基于流域治理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2 基于森林生态补偿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2.3 基于大气领域的京津冀横向转移支付 |
4.3 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探索 |
4.3.1 上海市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3.2 江苏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 基于水权交易的生态补偿实践探索 |
4.4.1 东江流域水权交易制度探索 |
4.4.2 甘肃省张掖市水票制度探索 |
4.5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及其进步空间 |
4.5.1 既有探索取得的突破 |
4.5.2 既有探索的进步空间 |
5 突破困境之域外借鉴: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
5.1 美国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1.1 政府推动下的农业领域生态补偿制度 |
5.1.2 湿地银行参与下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3 废弃矿恢复治理中的生态补偿制度 |
5.2 欧盟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2.1 公众参与的欧盟森林生态补偿制度 |
5.2.2 政府推动下的欧盟农业生态补偿制度 |
5.2.3 市场化的欧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
5.3 日本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考察 |
5.3.1 中央政府统筹下的公益林生态补偿法律制度 |
5.3.2 府际合作的生态补偿 |
5.3.3 政府、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参与下的生态补偿 |
5.4 美、欧盟、日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5.4.1 政府在生态补偿中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5.4.2 市场因素成为发达国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关键 |
5.4.3 区域合作是生态补偿制度中广泛采用的机制 |
5.4.4 公众参与是当下生态补偿制度中的一大特点 |
6 突破困境的制度化路径:我国多元化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路与对策 |
6.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关系的厘定 |
6.1.1 多元化生态补偿制度中政府-市场-社会之角色定位 |
6.1.2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市场的良性互动 |
6.1.3 多元化生态补偿中应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
6.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2.1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思路之确立 |
6.2.2 多元化生态补偿立法模式选择 |
6.3 构建政府“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 |
6.3.1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构建原则 |
6.3.2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之具体构建 |
6.3.3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标准之界定 |
6.3.4 “横向—纵向”生态补偿转移支付之运转与监管 |
6.4 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中引入市场机制 |
6.4.1 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 |
6.4.2 构建生态服务交易市场 |
6.4.3 扩大生态服务交易市场主体范围 |
6.4.4 生态服务交易方式之选择 |
6.4.5 拓宽市场化生态补偿融资渠道 |
6.5 构建社会公众参与下的生态补偿监督机制 |
6.5.1 建立公众参与的听证机制 |
6.5.2 建立公众参与的监督问责机制 |
6.5.3 建立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 |
7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题目 |
B.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 |
C.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获奖 |
D.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四、国外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矿产资源所有权制度建设研究[D]. 王士亨. 山西大学, 2020(03)
- [2]沿宪法路径构建矿藏资源现代产权制度[J]. 康纪田,刘卫常. 河北法学, 2020(08)
- [3]“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国家管辖外海域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法律机制研究[D]. 高雯雯.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5]我国矿产资源利益分配研究[D]. 王中庆. 山西大学, 2020(12)
- [6]产权与治权关系视野下农村政治生态研究 ——以山西省L村为例[D]. 张毅. 山西大学, 2020(12)
- [7]母国制度对企业OFDI影响研究 ——来自中国上市公司的证据[D]. 林明灯. 苏州大学, 2020(06)
- [8]我国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研究[D]. 闫盼盼.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20(12)
- [9]中国共产党人民立场视域下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 张周兰. 兰州大学, 2020(01)
- [10]从政府主导到多元化:论我国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变革[D]. 王德凡. 重庆大学, 201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