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谈谈民族立法特色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刘春朝[1](2013)在《终身学习视角下的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终身学习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追求。城市社区人口结构的多元化和居民教育需求的多样化,迫切需要方便灵活、多种多样的教育方式和教育服务。立足社区、服务社区的社区学院很好地满足了这种需求。同时,在我国作为终身学习和社区教育重要载体的社区学院,正肩负着推动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终身教育、构建学习型社会的历史重任以及加快推动我国由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转变的历史使命,日益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被赋予更多的期望和责任。社区学院在我国尚处于萌芽和起步阶段,与美国、加拿大、德国等国家的社区学院相比,我国社区学院的建设与发展存在着较多的理论困惑和实践问题。以终身学习视角系统研究我国社区学院的发展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课题利用质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理论和实证两个维度对我国社区学院发展进行了系统的研究。通过梳理国内外关于社区学院研究文献,并在明晰相关概念间逻辑关系的基础上,界定了我国社区学院的内涵:我国社区学院是以专科教育为主,集高等学历教育、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社会文化生活教育于一体,具有职业性、社区性和综合性的高等教育机构;剖析了目前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现状和价值诉求,在对比国外社区学院发展历程和特点的基础上,探讨了我国社区学院的外部定位、内部定位及其定位的指导思想。通过专家访谈、问卷调查和焦点团体讨论等实证研究,提炼了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影响因素,构建了我国社区学院发展影响路径模型。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作为社区学院研究的结论和对策建议,提出了政府宏观引导、社区具体推动、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企业倾力支持和学院自主建设的社区学院发展的“五元驱动”思路,构建了以动力机制、运行机制、整合机制、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等“五大机制”为核心支撑的社区学院发展模式。
石宏,郭锋,王轶,石佳友[2](2017)在《《民法总则》立法纵览与适用前瞻》文中提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这一决定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注入了强大动力。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高票通过,并将于201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它的通过标志我国民法典的编纂工作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对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法律评论》编辑部(以下简称《中法评》)特别邀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石宏副主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郭锋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轶教授和石佳友教授。立法者、司法者与学者共议《民法总则》重要问题,实现学界与实务界的良性互动。此次对话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关于《民法总则》立法历程与特色创新;第二部分关于《民法总则》最终版本的遗憾以及重点条款的深入探讨;第三部分对《民法总则》的适用以及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作一个前景展望。
朱远来[3](2012)在《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新疆哈萨克族和哈萨克族地区正发生着深刻的社会变革,这种变化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新观念和适应新生产生活方式的新的行为方式。这就需要教育充分发挥出文化功能,肩负起传播新观念、塑造培育现代化人的神圣责任、由此推动科技发展、经济振兴、文化繁荣与社会进步。同时,在这一过程中要切实解决好民族地区的发展问题,特别是要解决好教育发展问题。因为,发展民族教育是不断提高少数民族素质,振兴民族经济,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同时也是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逐步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根本大计本研究在借鉴前人相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合运用民族学、社会学、教育人类学、教育生态学和历史学等不同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建构对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和分析的框架,通过对所选取的哈萨克族聚居地区有代表性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伊犁师范学院等所属不同办学类型和层次学校教育的田野调查,结合当前哈萨克族教育发展所处的经济、社会、文化、自然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现实背景,借助历时与共时的比较,为正确制定民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相关规划提供明确有针对性的实证依据,为当前哈萨克民族教育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最佳的教育选择和设计行之有效的未来教育发展的战略目标。研究结论可为后继的研究以及教育政策的关怀提供一定的(文献)参考与咨询,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新疆民族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体系。全文分为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选题的目的与意义、相关研究的状况及动态、研究依据的主要理论与方法以及论文的研究思路;第二部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在叙述新疆哈萨克族形成发展简史、经济社会及人口分布等基本概况的基础上,借助教育生态学理论,探讨了哈萨克族教育所依存的自然生态环境与教育发展的互动关系及其影响作用机制,从传统游牧经济及其生产生活方式、牧民定居及人口的国际迁移等方面对哈萨克族教育与其所依存的社会生态环境的关系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优化社会生态环境的思考和建议;第三部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在借鉴教育人类学和教育生态学有关理论方法的基础上,选取了哈萨克文化生态环境中宗教和民俗两个方面的内容,探讨分析了它们与哈萨克族教育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第四部分,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从新疆清末民初,盛世才统治时期,国民党统治时期等三个不同历史阶段,回顾了哈萨克族经堂教育向近代教育转型与现代学校教育形成发展的主要历程;第五部分,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分别从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与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两个历史阶段回顾了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重点就新时期以来新疆哈萨克族义务教育和“两基”工作,牧区教育以及双语教育的改革发展情况作了较为详细的描述与分析;第六部分,新形势下新疆哈萨克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个案研究—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为例。详细描述了新疆哈萨克地区一个哈萨克族作为主体民族的国家级贫困县-尼勒克县的自然生态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通过对该县“两基”达标和巩固提高工作情况、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以来学前教育,双语教育的改革发展情况的调查分析,反映出了当前西部大开发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背景下,新疆哈萨克族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获得快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亟待解决的困难与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建议;第七部分,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的重镇—伊犁师范学院。通过对所选取的全国唯一的以培养哈萨克族师资和各类人才为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伊犁师范学院办学历史与现状的细致描述,结合当前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边疆基础教育改革不断深化的实际,就伊犁师范学院如何实现弘扬与传承哈萨克优秀传统文化,努力培养少数民族高素质人才,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办学目标进行了深入的调查分析,针对新形势下新疆高等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提出了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思路与建议;第八部分,结语。对照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的发展历程,哈萨克族现代教育自身发展中所具有的规律与特点,无一不与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密切相关。在当前新疆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工作过程中,必须正视和解决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造成的哈萨克地区教育基础设施落后,经费投入不足,总体水平不高,区域发展不够均衡,软硬件建设和发展不协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政府大力推行的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工程,适应了新时期社会事业改革发展的需要,在不断提升整体办学水平,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办学条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提高规模办学效益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对缩小民、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差距,加快推进少数民族双语教学,培养和增强各族师生的相互理解和认同感,促进民族团结,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同时,满足了广大农牧民群众渴望子女接受良好教育的愿望,得到了广大农牧民群众的高度认同与支持。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重点要抓好农牧区学前双语幼儿园的建设工作,把普及农牧区学前双语幼儿园作为新疆大力推进双语教育,提高教育质量的突破口;作为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重镇的伊犁师范学院必须认真研判形势,围绕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确立“地方院校,立足地方,服务地方”总体定位的基础上面向区内,为区域基础教育服务,做优做强传统教师教育专业,同时主动适应区域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社会管理服务现代化等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等教育的需求,抢抓机遇,着力推进学院从传统师范教育为主体向现代教师教育和非教师教育并重转型,并逐步向综合性大学方向迈进。学院要继续运用人才优势和学科优势,服务于传承和弘扬少数民族优秀文化,特别是要在传承与弘扬哈萨克族优秀传统文化方面发挥文化引领作用。
杨朝晖[4](2013)在《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少数民族人口开始大量涌入城市,寻求全新的生活机遇,本文将他们称之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群体既是城市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在语言、饮食、文化、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等方面具有特殊要求的群体,因此,如何开展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工作成为城市政府面临的新问题。本文以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为研究对象,在深入访谈、收集资料的基础上,运用扎根理论方法对所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提出了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的“三阶段”观点,并对散居少数民族管理的“深圳模式”进行了概括。在与国内外少数民族管理的多种方式进行比较后,以少数人权利理论和治理理论作为理论视角,尝试构建了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公共治理模式框架,并将其与“深圳模式”加以对比,提出了改进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的思路和建议。本文首先通过广泛收集文献资料、开展深入访谈,积累了一定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运用扎根方法从收集的数据之中逐条编码,从逐渐涌现出来的“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和融入程度”这个范畴入手,先后对“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的利益相关者”、“深圳市少数民族管理方式演变”等概念或范畴进行深入研究,并将深圳市在少数民族管理方面的历程划分为从放任不管到由政府单方面主导,再到初步形成“政府-市场-社会”共同参与的合作治理方式三个阶段。在运用扎根方法进行分析的过程中,笔者发现了一些在少数民族管理中存在的现象,如政府部门的“柔性管理”、聘请少数民族流出地官员来深参与管理的“来源地外援管理”、部分少数民族人员的“普通问题民族化”现象等。在与对上述资料进行分析后,认为深圳市正在形成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互动与合作为基础的治理方式,而这一治理方式对于维护少数民族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的建设与发展等方面,均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笔者将其概括为“深圳模式”,即“政府主导,市场、社会参与的合作治理”模式。在进入理论构建之前,为使本文研究更具有普遍意义,作者通过查阅文献资料,对几个典型国家以及国内几个地方的少数民族管理方式进行了论述和对比分析。在理论构建阶段,本文通过反复比较扎根方法前期的实质性编码内容,寻找核心范畴之间的内在关联,最终选择从少数人权利理论和治理理论的视角出发,构建了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治理模式框架,即“以法制为根本,通过政府主导、市场保障、社会搭桥的合作治理方式保障城市散居少数民族权益”的模式框架,并从价值理念、体制框架、运行机制方面进行了论述。具体来说,在这一模式框架中,维护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是其最根本的出发点,城市政府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则是其推动力,市场机制的成熟、社会力量的壮大,为其提供合作的基础。最后,本文运用构建的公共治理模式框架,对“深圳模式”进行了检视,在分析其主要问题之后,尝试对深圳的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提出了改进思路和建议。
胡志民[5](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研究表明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陈蔚[6](2006)在《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历史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文明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遗产保护在世界各国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在我国,遗产保护的意识和保护的能力随着国家步入繁荣昌盛的现代社会获得了日益提高。但是近二十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城市建设速度的加快和旧城改造规模的扩大,对遗产保护带来了很大冲击,“保与拆”的矛盾在某些地区日益突出,一些由于管理不善或盲目无知造成的遗产毁坏事件屡屡发生。这种状况和目前各地区各民族日益重视保护自身传统文化,保护历史遗产的大势背道而驰,也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因为随着文化产业化速度的加快,历史文化遗产所蕴涵的丰富资源业已成为国家发展文化经济,民族产业重要的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二十一世纪是我国民族文化复兴与新文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建立健全我国历史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体系成为民族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纵观国际社会,许多国家已经摸索出了适合自身条件和社会情况的遗产保护理念与管理方法。我们有必要在系统学习、分析借鉴它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发扬民族文化精神,建设新时期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新观念和新方法。本文正是循着这一思路,从分析我国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入手,一方面,对西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成果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归纳与总结,并从社会文化背景的角度剖析了西方遗产保护理念形成的深层基础。另一方面,以时间为序对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形成与发展的历程进行了较为清晰的梳理,并指出目前我国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研究的趋向和潮流所在。根本目标在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建筑遗产保护理论框架;并分别从“遗产保护修复原则与方法、保护设计方法以及遗产管理方法”等多层面深化对于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建设,为今后更加广泛深入的研究提供基础。文章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2章):反思西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观念发展与变迁背后的社会文化基础。系统总结出西方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保护方法体系的主要成果。第二部分(3章):系统总结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体系形成与发展的历程。在此基础上,建构当代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价值体系和保护理论框架。第三部分(4章):展开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修复原则与方法研究。从剖析我国传统建筑价值观对古建筑修缮方法与技术的深刻影响入手,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遗产保护修复理论与方法。第四部分(5章):展开我国建筑遗产保护设计方法研究。在对建筑遗产整体价值进行研究探讨与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为科学保护措施的制定打下坚实基础,进一步完善我国建筑遗产保护设计方法体系。第五部分(6章):展开我国建筑遗产管理方法研究。针对目前遗产管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就遗产管理的法律建设;行政制度;公众参与方式;保护资金来源等相关问题展开探讨。在学习西方比较成熟的遗产管理模式基础上,完善我国建筑遗产管理方法体系。
靳海婷[7](2019)在《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暂行法是以“暂行”“试行”命名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总称。截止目前,在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所统计的51560部法律、法规及规章中,冠以“暂行”“试行”名称的共计5480部,占比近10.63%。在我国的立法研究中,暂行法这一特殊的立法形式一直被研究者忽视,却经常出现在立法实务领域。特别是在社会转型与改革的特定时期或特定领域,暂行法往往是立法者所能采用的缓解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一种重要立法形式。尽管暂行法常出现在立法实践中,但《立法法》始终未明确规定如何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试行”的状态。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规则虽然对暂行法的名称、时效等事项进行了相关规定,但远不足以为暂行法的立法过程提供系统的规范指引。于是,实践中赋予某项立法以“暂行”或者“试行”的状态往往出于非确定性的理由或者权宜之计的考量。然而,随着人们对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价值追求不断提高,进而对各种立法行为包括暂行法立法产生了系统性规范和约束的需求。目前,大部分暂行法的实际实施时间很长,并未完全符合立法赋予的“暂行”或者“试行”要求,还会产生一些适用上的困惑。而在我国当下或者将来的社会转型时期,暂行法作为一种应对立法与变革紧张关系的有效形式仍需要得到关注和研究。基于此,对暂行法立法的反思显得尤为必要。第一章主要理清暂行法的基本问题,包括基本概念、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属于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学界对于暂行法的概念界定存在“不符合法定构成要素”说、“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说、折中说、立法功能说的不同认知。虽然各种认知尚存片面性,还不足以清晰地界定暂行法,但是从中可以窥见暂行法某些贯穿始终的核心内涵。暂行法的临时立法、先行立法、准变通立法、试验立法以及转化立法等核心内涵,可以初步勾勒出暂行法的整体概念。同时,依据这些核心内涵能够将暂行法与正式立法、紧急状态立法以及法的修改、法的废止等概念加以区别。区别的存在意味着独特价值的存在。暂行法的价值分别体现在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等方面。基于概念区别与价值分析,证实暂行法可以作为独立的立法概念。因而,暂行法需要在我国立法体制中得到相应的立法定位,即暂行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第二章主要梳理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探究的是暂行法的产生与变迁过程,以证明暂行法的存续价值与立法定位。按照立法史阶段的划分,暂行法经历了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的萌芽阶段、文革时期的停滞阶段、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的减缓阶段。在这四个发展阶段中,暂行法分别在立法分布、立法内容、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构造等方面表现出其演变特点。从暂行法的整体发展历程来归纳,暂行法演进的六个特点分别表现为: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暂行法立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的趋势;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暂行法的法的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可见,暂行法始终处于变化与发展的过程之中,同时持续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提供助力。第三章考察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存在问题,属于发现问题与剖析问题的关键步骤,为实现暂行法的系统性规范目标提供基础素材。基于暂行法的立法分布、立法起因、立法权规范、立法主体、立法程序与立法变动等方面的考察,形成暂行法立法现状的初步认识,并总结出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暂行法对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的立法具有价值,显示暂行法应用存在界限。暂行法主要在立法紧迫、立法者对立法效果把握不够、立法调整对象短暂存在、授权立法等特定情况下采用,呈现出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化且不成体系的特点。各立法规则极少甚至完全未对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导致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的规定不明确、不统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虽仍以具有立法权为依据,但以地方立法主体与行政立法主体居多。暂行法依据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却仍存在法案提出阶段立法创新造成暂行法立法依据的不确定,法案审议阶段赋予法以暂行状态的时机与方式不确定,法案表决阶段以“原则通过”为结果导致暂行法表决意涵的不确定。暂行法立法后实施阶段不受重视,体现为非常态化的立法评估与较低的司法适用率。暂行法时间效力的确定存在随意性,通过是否变动、变动频率、变动周期与变动方式等方面都表现出来。综合上述暂行法的立法现状,可推测出系统规范暂行法的阻碍在于:暂行法存在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未明确、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以及有效期条款欠规范等问题。只有这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才能实现暂行法立法系统规范与依法立法的目标。第四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规定模糊的问题,以保证立法者行使暂行法立法权的规范性与合法性。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立法权限是暂行法立法体制构建的首要步骤。由于暂行法立法主体与立法权限的规范缺失,而各立法主体却不同程度具有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的客观实践与需求,因而需要根据各立法主体特点分别设置暂行法的立法权。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宜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国务院及其部门可有限度地采用暂行法形式立法;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地方政府采用暂行法立法形式立法已经具有法律依据。这些暂行法的立法权通过授权立法形式、职权立法形式、授权立法与职权立法混合等形式获得,意味着暂行法立法主体拥有暂行法的创议权能、制定权能、监督权能、解释权能、评估权能、变动权能。依据中央与地方的“分工与合作”的理念,暂行法立法应遵循均衡性、协调性、及时性等原则,因而暂行法立法权限设定在授权立法、先行立法、变通立法、政策性立法、技术标准立法以及法律调整事项具有较强时间限制等立法范围之中。此外,授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循不越权原则,职权立法下的暂行法立法需要遵守不抵触原则,以此确保各立法主体制定暂行法权限的合法性,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第五章解决的是暂行法的立法程序针对性欠缺问题,进一步细化暂行法立法活动的相关程序,提高立法程序的规范与指引功能。暂行法的立法程序乃是暂行法立法规范的有效保障。暂行法立法程序应当在遵循规范立法权正当行使、提供立法的形式合法基础以及弥补有限理性等价值取向的基础上加以构造。针对一般立法程序不能为暂行法立法提供规范与指引的部分,制定与细化相应的立法程序。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审议中需生成暂行理由、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加入立法监督程序维护法律体系统一,借助立法评估程序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因此,暂行法的具体程序设计应包括准备程序、制定程序、解释程序、监督程序、评估程序与转化程序。其中,准备程序主要是针对具有时间限制的暂行法立法所应借助的必要性论证程序,针对政策性的暂行法立法应前置政策合法性审查程序,针对授权情况的暂行法立法应补充授权申请程序。制定程序是对一般立法程序的细化,明确法案提出时赋予暂行状态的建议程序、法案审议时立法理由专门审议程序、暂行法法案的特殊表决程序、暂行法法案公布的特别告知程序。解释程序明确了启动主体与解释主体及相关方式与步骤。监督程序依靠批准、备案审查、改变和撤销等方式进行。评估程序从评估启动、评估实施、评估结论产生与应用三个方面进行构建。转化程序针对暂行法在期限届满时可能产生的废止、继续暂行或者转化等不同结果,分别与现有立法程序进行衔接。第六章解决的是暂行法有效期条款欠规范问题,进一步科学构造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以减少规则不稳定所带来的影响。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是暂行法最突出的立法标志。有效期条款的设置体现了与变法模式相配合、与立法理念相适应、保障立法质量以及实施立法监督的精神。实践中,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设置不规范导致暂行法循环暂行无法更新的情况广泛存在。对此,可以从立法表达形式、立法模式选择以及时限确定三个方面实现有效期条款的规范设置。有效期条款设置存在特定条款适用、单独适用、一体适用、以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等模式。这四种立法模式各有利弊,但一体适用为主单独适用为辅的复合模式因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为特殊情形适用留有余地而更具有优势,兼顾了立法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通常属于立法者的裁量范围,但仍存在影响该期限长短的客观因素,包括社会环境、法律位阶与立法分歧程度等。由于有效期条款的设置造成暂行法规则的不稳定,客观上降低了暂行法的司法适用率,提高了公民信赖保护的难度,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暂行法的司法适用与公民信赖,以促进暂行法实效性的发挥。综上,基于对暂行法基本概念的重塑,立法变迁的梳理,立法现状与问题的剖析,从立法权、立法程序与有效期条款三个方面为暂行法立法提供了一套整体性与系统性的制度构建方案。以期为规范暂行法的立法活动,实现依法立法目标,维护法律体系的和谐与统一提供助益。
刘澹远[8](2020)在《扶贫开发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基于D镇的个案研究》文中提出消除贫困是全人类的共同使命,也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面临的最大难题。自2013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扶贫开发提上了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议事日程。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是新时代扶贫开发的直接效果。提升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是新时代扶贫开发的立足点和落脚点。因此,立足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背景,开展扶贫开发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研究,乃是扶贫开发实践中提出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重大现实课题。本研究以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为指导,以习近平反贫困理论为直接理论依据,试图运用定性研究方法,通过对贵州省D镇的个案研究,揭示政府扶贫、市场扶贫、社会扶贫与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为政府有关部门调整未来的扶贫开发政策提供决策咨询依据。扶贫开发是政府、市场、社会等多元行动主体运用一定的扶贫资源、采取一系列扶贫手段,以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生存状况与生存环境、激发农村贫困人口内生动力为目的的正向社会变迁。由于扶贫开发的行动主体具有多元性特征,因此,本研究根据扶贫资源配置的差异性,将扶贫开发划分为政府扶贫、市场扶贫和社会扶贫三种基本样态。获得是指社会成员对社会资源的占有状况。获得感是指社会成员因参与一定的社会活动而获得一定的社会资源后所产生的积极心理感受。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扶贫开发活动而使自身经济地位、福利地位与社会地位发生变化后所产生的一种积极心理感受。据此,本研究将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划分为经济获得感、福利获得感与社会获得感三种基本样态。经济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扶贫活动而获得就业机会和资产收益导致经济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增加后所产生的积极心理感受。福利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扶贫活动而获得政府福利(如低保救助、医疗救助等)导致基本生活条件改善后所产生的积极心理感受。社会获得感是指农村贫困人口因参与扶贫活动而获得社会地位提升导致总体生存环境改善后所产生的积极心理感受。扶贫资源配置是扶贫开发的关键一环。扶贫资源配置是指对用于扶贫开发活动的各种资源(主要指资金等)的分配过程。它可以分为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和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两种类型。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是指对来源于公共财政的扶贫资金的分配过程,它包括配置渠道与配置方式两个方面。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是指对来源于经济组织(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体的扶贫资金的分配过程,它包括配置渠道与配置方式两个方面。扶贫资源配置不仅影响着扶贫开发的效果,而且也影响着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研究发现:第一,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呈现出不平衡状态。具体表现为:政府扶贫强劲、市场扶贫式微、社会组织扶贫零参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福利获得感较强、经济获得感缺乏、社会获得感微弱。第二,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生成机制是外生机制与内生机制的统一体。外生机制是:获得—满足—获得感机制;内生机制是:公平—认可—获得感机制。从获得感的生成机制来看,必须坚持改善农村贫困人口的实际获得和提高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公平性认知双管齐下,双管共同发力,才能有效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第三,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较大。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表现为外生机制和内生机制的双重影响。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是行政—权力机制。第四,市场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式微。市场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是资本—效率机制。第五,社会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微弱。社会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是网络—认同机制。第六,行政—权力机制、资本—效率机制和网络—认同机制三种机制的失衡导致了扶贫资源配置的非均衡化,而扶贫资源配置的非均衡化又导致了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在具体表现形式上的不平衡。只有确保行政—权力机制、资本—效率机制和网络—认同机制三种机制平衡发挥作用,才能实现扶贫资源均衡配置,才能实现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在具体表现形式上的平衡。要提升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2020年后中国扶贫开发就必须做到:一是要积极倡导以资产为基础的新时代扶贫开发政策;二是要尽快建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扶贫资源配置方式;三是要努力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福利的供给制度;四是要着力增强2020后农村相对农村贫困人口识别的公正性。
肖雅予[9](2019)在《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文中指出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稳定、民族平等与团结、城市民族工作的发展等,需要引起重视。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我国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政治参与权、就业平等权、发展权等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近年来,随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数量急剧上升,在给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带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如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业权、受教育权及社会保障权等仍得不到充分保障。本文以广州市为例,对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展开研究,既有利于进一步维护少数民族权益,遏制歧视和伤害少数民族人民言行的发生,促进少数民族人口顺利融入城市生活,也是对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必要回应。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为直接对象,综合运用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知识,在厘清概念、特点、国内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运用问卷调查法及深入访谈法对广州市的110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现状、问题、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进行调研。通过调研,笔者发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维护权益的主体文化水平整体不高、权益保障的行为选择呈现多样化趋势、权益保障需求多元化且具有民族特色。根据现状,笔者发现当前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仍存在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业平等权、文化教育权、风俗习惯权、宗教信仰权、享有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险权等得不到充分保障的问题,这与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权益保障工作机制相对不够健全、主体对权益政策的了解程度不到位、主体的维护权益意识待加强及主体适应能力不足等因素是密切相关的,需要通过完善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加大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上下联动的机制、加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以及努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身能力等对策加以解决。
杜俊奇[10](2020)在《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党外公职人员中一直存在着腐败现象,而且党外公职人员数量不断增加,其腐败问题也开始空前凸显,在一些地方和一些领域中,腐败问题还表现的相当严重。党外公职人员分布在各领域、各层级,在各级政府、各个岗位充当重要角色,有职有权,权力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因此,如何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已经成为我们无法回避而必须直面和破解的一个重要课题。虽然相关部门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但由于监督机制与现实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监督问题仍然处于薄弱状态。学术界对此也进行了初步的理论探讨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有益的建议。但总体上说,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全面系统的研究尚不充分,对这一群体的腐败程度、形式、原因等实证研究非常不足,具有建设性和应用性的对策建议更是不多。从我国反腐败和廉政建设这一时代的宏伟大业来看,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问题的研究,既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共产党(即执政党)和各民主党派(即参政党)互相监督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更是将全面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的迫切需要。本文主体内容分为逻辑紧密关联的五章。逻辑起点首先在理论层面阐发了关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必须厘清的几个基础性问题,介绍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体内容、制度基础、法理依据和监督的必要性;然后运用历史和比较的方法追溯了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发展历程,分析目前监督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难点;继而用实证研究、尤其是案例分析的方法,剖析了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现状、成因和特征;论证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强化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和显着成效;最后,就如何强化、细化、实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特别是政治敏感度和政策性比较强的宗教界、工商联、村委会三个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从理论性和应用性两个维度提出的若干对策建议。本文的意义在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这一事关我国反腐败成效而迄今很少受到关注的问题做了初步的研究;通过大量的内调外研获得了翔实的一手数据;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尤其是对特殊群体的监督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从而对国家监察机制改革和推进反腐败事业整体上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较强的现实意义。
二、谈谈民族立法特色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谈谈民族立法特色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终身学习视角下的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Extended Abstract |
目录 |
Contents |
图清单 |
表清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问题提出 |
1.3 研究意义 |
1.4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5 研究的理论基础 |
1.6 概念界定 |
1.7 研究目标和主要内容 |
1.8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2 终身学习理念的传播和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的现实需要 |
2.1 终身学习理念的历史发展与现实意义 |
2.2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价值诉求 |
2.3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
2.4 小结 |
3 中外社区学院发展的比较分析 |
3.1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历程与现状 |
3.2 我国社区学院建立的主要类型 |
3.3 主要发达国家社区学院发展情况 |
3.4 经验和启示 |
3.5 小结 |
4 终身学习视角下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定位 |
4.1 我国社区学院定位存在的问题 |
4.2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定位 |
4.3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定位依据与原则 |
4.4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定位构想 |
4.5 小结 |
5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的影响因素确定与影响路径模型构建 |
5.1 访谈主要目的 |
5.2 访谈方案设计 |
5.3 访谈资料分析 |
5.4 测量量表的设计与测试 |
5.5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影响路径模型构建 |
5.6 小结 |
6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模式的构建 |
6.1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模式提出的思路 |
6.2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模式的构建 |
6.3 小结 |
7 案例剖析 |
7.1 HZXS 社区学院分析 |
7.2 SHCN 社区学院分析 |
7.3 小结 |
8 结论与展望 |
8.1 主要研究结论 |
8.2 论文的创新点 |
8.3 论文的局限性 |
8.4 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我国社区学院分布 |
附录2. 预试访谈提纲 |
附录3. 正式访谈提纲 |
附录4.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预试问卷 |
附录5. 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正式问卷 |
附录6.访谈记录整理 |
附录7.HZXS 社区学院章程 |
作者简历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民法总则》立法纵览与适用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法总则》立法历程与特色创新 |
二、《民法总则》最终版本的遗憾及重点条款解读 |
三、《民法总则》的适用及分则编纂的前景展望 |
(3)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意义与目的 |
一、研究的缘由 |
二、研究的意义 |
三、研究目的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关于哈萨克族教育研究现状 |
二、国外关于哈萨克教育的研究 |
三、文献评价 |
第三节 研究理论与方法 |
一、研究理论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研究思路 第一章 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 |
第一节 新疆哈萨克族概况 |
一、哈萨克族与哈萨克先民 |
二、哈萨克族的人口与分布 |
三、经济生活 |
第二节 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社会生态环境 |
一、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自然生态环境 |
二、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社会生态环境 第二章 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文化生态环境 |
第一节 文化生态环境理论概述 |
一、文化与教育 |
二、文化生态环境理论 |
第二节 宗教与哈萨克族教育 |
一、宗教的本质与教育 |
二、哈萨克族原始宗教与教育 |
三、伊斯兰教与哈萨克族教育 |
第三节 哈萨克族民俗与教育 |
一、民俗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
二、哈萨克民俗的教育功能 第三章 新中国成立前新疆哈萨克族教育发展的历史回顾 |
第一节 清末民国初年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的兴起 |
一、清末新疆近代学校教育的兴起 |
二、新疆哈萨克经文宗教教育向现代学校教育的转变 |
第二节 盛世才统治时期新疆哈萨克现代教育的发展 |
一、盛世才统治时期的教育方针、政策与措施 |
二、盛世才统治时期哈萨克族各级各类教育的新发展 |
三、师资培训和教材建设 |
第三节 国民党统治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三区政府时期的教育政策和措施 |
二、三区政府时期哈萨克族教育的恢复与发展 第四章 新中国成立后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发展历程 |
第一节 社会主义改造和初步建设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新疆哈萨克族教育的特点、性质和任务 |
二、哈萨克族教育的整顿与改造 |
三、社会主义初步建设时期的哈萨克族教育 |
四、“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哈萨克族教育 |
五、民族语言文字与教材建设 |
第二节 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的新疆哈萨克族教育 |
一、新时期以来少数民族教育政策的历史回顾 |
二、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义务教育和“两基”工作 |
三、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牧区教育 |
四、新时期以来的新疆哈萨克族双语教育 第五章 新形势下新疆哈萨克族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个案研究—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为例 |
第一节 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认识 |
一、尼勒克县的自然生态环境 |
二、近年来尼勒克县经济社会发展概况 |
第二节 尼勒克县基础教育发展的实证描述 |
一、尼勒克县“两基”攻坚达标工作情况 |
二、尼勒克县“两基”巩固提高工作情况 |
三、尼勒克县基础教育发展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
第三节 对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后教育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调查 |
一、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的现实背景 |
二、尼勒克县实施中小学布局调整、民汉合校的现状 |
三、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民汉合校中尼勒克县学前教育的迅速发展与面临的问题和出路 |
四、实施学校布局调整、民汉合校对尼勒克县双语教学工作产生的影响与变化 |
五、尼勒克县中等职业教育的现状及今后发展的思路与对策 第六章 当代哈萨克文化和教育的重镇—伊犁师范学院 |
第一节 伊犁师范学院的历史沿革—传承与发展 |
第二节 伊犁师范学院的发展现状 |
一、发展现状 |
二、伊犁师范学院最具办学特色的院系--人文学院发展现状扫描 |
第三节 连心牵手促发展—对伊犁师范学院对口支援工作现状的考察 |
一、对口支援的基本情况 |
二、对口支援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
三、对口支援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举措 |
第四节 把握机遇,迎接挑战--对伊犁师范学院未来发展的思考与建议 |
一、伊犁师范学院的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二、今后发展的主要思路与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1:访谈录辑要 附录2:尼勒克县学前双语幼儿园布局图 附录3:2011年秋季少数民族农村双语幼儿园免费教育教学用书发货结算专用表 附录4:“国培计划”初中数学02班课程培训总结报告 附录5:“国培计划”--网络课堂培训学习情况调查问卷 附录6:访谈提纲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问题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关键概念的界定 |
1.2.3 研究问题 |
1.2.4.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3.3 现有研究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思路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方法 |
1.4.2 本文技术路线与研究过程 |
1.5 研究思路与总体框架 |
第二章 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的特殊性和融入程度研究 |
2.1 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人口的形成过程及特点 |
2.2 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相对于汉族的特殊性 |
2.2.1 宗教信仰的特殊性 |
2.2.2 饮食习惯方面的特殊性 |
2.2.3 其它生活习惯的特殊性 |
2.3 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城市生活融入程度 |
2.3.1 参与市场活动及就业的情况 |
2.3.2 参与民族活动的情况 |
2.3.3 子女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的情况 |
2.3.4 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情况 |
2.3.5 城市市民对少数民族的认同情况 |
2.3.6 对法律法规的了解情况 |
2.3.7 少数民族抱团现象 |
2.3.8 普通问题民族化现象 |
2.4 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在融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
2.5 小结 |
第三章 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演变的研究 |
3.1 早期的放任阶段 |
3.2 由政府部门单一主导的时期 |
3.2.1 政府部门的介入 |
3.2.2 政府管理乏力 |
3.3 新的方式: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探索阶段 |
3.3.1 政府定位的调整 |
3.3.2 市场作用的发挥 |
3.3.3 社会力量的参与 |
第四章 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研究 |
4.1 政府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 |
4.1.1 人大的角色和作用 |
4.1.2 政协的角色和作用 |
4.1.3 党委的角色和作用 |
4.1.4 政府的角色和作用 |
4.1.5 专职民族工作部门的角色和作用 |
4.1.6 相关职能部门的角色与作用 |
4.1.7 民族地区驻深圳市的办事处 |
4.2 社会组织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关系 |
4.2.1 深圳市民族团结发展促进会 |
4.2.2 深圳市伊斯兰教协会 |
4.2.3 社工服务机构 |
4.2.4 居民自治组织 |
4.2.5 其他社会组织 |
4.3 市场中的利益相关者及其关系 |
4.3.1 普通企业 |
4.3.2 民族特色企业 |
4.3.3 个体经营市场 |
第五章 对深圳模式的概括 |
5.1 价值理念 |
5.2 体制框架 |
5.3 运行机制 |
5.4 小结 |
第六章 国内外少数民族管理方式的比较与启示 |
6.1 国外少数民族管理方式和启示 |
6.1.1 美国的少数民族管理方式 |
6.1.2 加拿大的少数民族管理方式 |
6.1.3 前苏联的少数民族管理方式 |
6.1.4 世界不同国家民族管理方式的经验、教训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6.2 国内其他省、市较为典型的少数民族管理方式和启示 |
6.2.1 上海的做法:固基础、抓重点、促互动的网络化管理方式 |
6.2.2 北京的做法:以点带面,创建民族街区 |
6.2.3 武汉的做法:以服务为中心,创新体制机制 |
6.2.4 广东的做法: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的长效机制 |
6.2.5 关于各管理方式特征的分析 |
第七章 少数人权利和治理视角下的散居少数民族治理模式 |
7.1 少数人权利理论与散居少数民族管理 |
7.1.1 少数人权利理论的观点 |
7.1.2 少数人权利理论对散居少数民族管理的适用性探讨 |
7.1.3 对少数人权利保障途径的要求:法律途径与组织途径 |
7.2 治理理论与散居少数民族管理 |
7.2.1 治理理论的观点 |
7.2.2 治理理论对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的意义 |
7.3 基于理论的模式构建:城市散居少数民族的合作网络治理 |
7.3.1 价值理念的构建 |
7.3.2 体制框架的构建 |
7.3.3 运行机制的构建 |
第八章 对深圳模式的完善 |
8.1 深圳模式的不足 |
8.1.1 法制建设滞后与执法不严并存 |
8.1.2 市场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8.1.3 少数民族利益表达与沟通渠道不畅 |
8.1.4 小结 |
8.2 深圳市所具备的条件 |
8.2.1 法制环境较为完备 |
8.2.2 政府运作相对规范 |
8.2.3 社会组织逐步壮大 |
8.2.4 居民自治发展迅速 |
8.2.5 市场机制日趋成熟 |
8.3 深圳模式的完善:法制约束下的合作治理 |
8.3.1 夯实法制基础:推动修法立法进程,强化全社会法制意识 |
8.3.2 完善政府管理:改善机构设置,加强跨界协调 |
8.3.3 做大社会组织:整合资源构建社区民族服务平台 |
8.3.4 强化市场引导:让少数民族按市场规则发展 |
第九章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1 运用扎根理论方法进行的部分编码 |
附录 2 访谈对象清单和访谈提纲 |
附录 3 访谈记录及编码节选 |
附录 4 基本情况表 |
附录 5 受访者提供的有关资料清单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插图目录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保护研究 |
1.2.2 相关研究(当代“价值论”研究的核心成果) |
1.3 研究的基本框架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框架与结构图 |
2 西方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 |
2.1 西方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主要成果 |
2.1.1 遗产价值认知体系 |
2.1.2 遗产概念的建立 |
2.1.3 建筑遗产保护修复理论 |
2.2 西方建筑遗产的保护方法 |
2.2.1 保护修复原则与方法 |
2.2.2 建筑遗产的“可适性再利用” |
2.2.3 建筑设计的独特分支——建筑遗产再利用设计 |
2.3 国外建筑遗产的管理体系 |
2.3.1 法律保障体系 |
2.3.2 资金获得与管理体系 |
2.3.3 保护管理制度体系 |
2.3.4 教育与科研体系 |
2.4 小结 |
3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研究 |
3.1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3.1.1 我国古代建筑的“维修和利废” |
3.1.2 二十世纪初期,现代文物保护观念初步形成 |
3.1.3 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文物建筑保护理论与管理体系建立 |
3.1.4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文化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的发展 |
3.2 当前,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与方法建设中的新趋势 |
3.2.1 保护观念的突破 |
3.2.2 保护方法的发展 |
3.3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建筑遗产保护理论 |
3.3.1 建构当代我国历史文化遗产价值体系 |
3.3.2 以价值认知为基础的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框架 |
3.4 小结 |
4 我国建筑遗产保护修复原则与方法 |
4.1 对我国传统建筑保护观念与方法的文化反思 |
4.1.1 解析中国传统建筑价值观 |
4.1.2 传统价值观及其修缮方式对古建筑的影响 |
4.2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建筑遗产保护修复理论与方法 |
4.2.1 “真实性原则”的发展与运用 |
4.2.2 “修旧如旧”、“修旧如新”与“修新如旧”概念辨析 |
4.2.3 建筑遗产的“重建”问题 |
4.2.4 对“可识别性原则”的理解与运用尺度的把握 |
4.3 小结 |
5 建筑遗产保护设计方法 |
5.1 建筑遗产的历史研究和实地调查 |
5.1.1 主要内容和方法 |
5.1.2 阶段成果的记录和再处理 |
5.2 建筑材料、工艺及结构研究 |
5.2.1 主要步骤及内容 |
5.2.2 阶段成果的记录和再处理 |
5.3 建筑遗产的综合价值评估 |
5.3.1 建筑遗产综合价值评估指标体系 |
5.3.2 建筑遗产价值评估方法及过程 |
5.3.3 建筑遗产综合价值的整体性评估 |
5.3.4 整体评估的作用——建立以价值评估为基础的分级保护方法 |
5.4 建筑遗产保护修复设计 |
5.4.1 保护修复设计的主要内容 |
5.4.2 保护修复设计成果及要求 |
5.5 小结 |
6 我国建筑遗产管理方法研究 |
6.1 建筑遗产管理社会化 |
6.1.1 建筑遗产分级管理 |
6.1.2 公众参与 |
6.2 建筑遗产管理法制化与标准化 |
6.2.1 加强地方立法 |
6.2.2 加快专项立法 |
6.2.3 法律条文细化 |
6.3 建筑遗产经济管理中的若干问题 |
6.3.1 建筑遗产——“非赢利性”单位 |
6.3.2 保护资金筹措中政府的作用和参与方式 |
6.4 建筑遗产登录制度 |
6.4.1 建筑遗产大普查 |
6.4.2 建筑遗产登录 |
6.5 小结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7)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的意义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研究的意义 |
二、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一)相关立法原理研究 |
(二)相关立法制度研究 |
(三)相关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三、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立法原理研究 |
(二)立法制度研究 |
(三)立法技术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四、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论证思路 |
五、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暂行法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概念 |
一、现有概念的评析 |
二、暂行法概念的核心意涵 |
三、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第二节 暂行法的存续价值 |
一、缓和社会变迁与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
二、保证立法者有限理性制约下的立法需求实现 |
三、采用实践检验的方式弥补立法预判的不足 |
四、协调立法争议中各方利益的折中方式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定位 |
一、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立法形式 |
二、弥补正式立法经验不足的辅助立法形式 |
三、稳定社会转型与改革秩序的过渡立法形式 |
第二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发展史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发展进程 |
一、新中国建立及探索时期(1949-1965):暂行法的萌芽 |
二、文革时期(1966-1976):暂行法的停滞 |
三、改革开放启动及探索时期(1977-1992):暂行法的激增 |
四、改革开放构建及完善时期(1993-至今):暂行法的减缓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发展的演变规律 |
一、暂行法立法具有连续性且始终是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 |
二、暂行法立法发展与社会转型时期相适应 |
三、暂行法立法因时代背景不同呈现不同的内容偏重 |
四、暂行法分布于各位阶法中且有集中趋势 |
五、暂行法立法程序逐步公开与规范 |
六、暂行法的法构造处于不断进化过程 |
第三章 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现状考察 |
一、暂行法数量、领域及地域的考察 |
二、暂行法的立法起因考察 |
三、暂行法的立法权考察 |
四、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考察 |
五、暂行法的立法程序考察 |
六、暂行法的立法变动考察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现状的特点 |
一、暂行法在当前阶段、特定领域与特定地域立法中应用 |
二、暂行法立法起因多样且主观性较强 |
三、暂行法立法权与权限规定不统一 |
四、暂行法立法主体多为地方或行政立法主体 |
五、暂行法立法中程序不确定及立法后程序不受重视 |
六、暂行法的变动存在随意性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暂行法的立法主体、立法权与权限皆未明确 |
二、暂行法的立法程序缺乏针对性 |
三、暂行法的有效期条款欠规范 |
第四章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权力与权限 |
第一节 暂行法的立法主体 |
一、各立法主体的暂行法立法需求分析 |
二、暂行法的立法主体设定 |
第二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 |
一、暂行法立法权释义 |
二、暂行法立法权的形式 |
三、暂行法立法权的权能 |
第三节 暂行法的立法权限 |
一、暂行法立法权限的设定基础与标准 |
二、暂行法的立法权限体系构建 |
三、暂行法的立法界限 |
第五章 暂行法的立法程序 |
第一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特征与价值取向 |
第二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构成要素与原因分析 |
一、提案前需创制立法依据 |
二、审议中应生成暂行理由 |
三、表决时不应采用“原则通过”的形式 |
四、应明确立法监督程序 |
五、应完善立法解释程序以回应暂行法适用 |
六、应借助立法评估以做出阶段性立法决策 |
第三节 暂行法立法程序的具体设计 |
一、准备程序 |
二、制定程序 |
三、监督程序 |
四、解释程序 |
五、评估程序 |
六、转化程序 |
第六章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构造 |
第一节 有效期条款设置意义 |
第二节 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构造与设计 |
一、暂行法有效期立法形式的审视 |
二、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立法模式 |
三、暂行法有效期条款的期限确定 |
第三节 有效期条款所致规则不稳定及解决路径 |
一、有效期条款对规则稳定性的影响 |
二、规则不稳定所致司法适用率低的解决途径 |
三、规则不稳定状态下公民信赖利益的保护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8)扶贫开发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基于D镇的个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 |
1.2.2 国内相关研究 |
1.2.3 研究意义 |
1.2.4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2.1 核心概念 |
2.1.1 扶贫开发行动主体 |
2.1.2 扶贫资源配置 |
2.1.3 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 |
2.2 研究方法 |
2.2.1 个案访谈法 |
2.2.2 文献研究法 |
2.2.3 田野图景 |
3 马克思主义反贫困理论与新时代中国扶贫开发 |
3.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反贫困理论 |
3.1.1 马克思的反贫困理论 |
3.1.2 列宁的反贫困理论 |
3.1.3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贫困理论的基本观点 |
3.1.4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反贫困理论对中国新时代扶贫开发的指导价值 |
3.2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的反贫困理论 |
3.2.1 毛泽东的反贫困理论 |
3.2.2 邓小平的反贫困理论 |
3.2.3 江泽民的反贫困理论 |
3.2.4 胡锦涛的反贫困理论 |
3.2.5 习近平的反贫困理论 |
3.2.6 中国化马克思主义者反贫困理论对新时代扶贫开发的指导价值 |
4 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现状分析 |
4.1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 |
4.2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福利获得感 |
4.3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获得感 |
4.4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基本特征 |
4.4.1 经济获得感缺乏,市场扶贫式微 |
4.4.2 福利获得感较强,政府扶贫强劲 |
4.4.3 社会获得感微弱,社会组织扶贫零参与 |
4.5 当前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生成机制 |
4.5.1 获得和获得感的关系 |
4.5.2 获得感的生成机制 |
4.6 本章小结 |
5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5.1 D镇的政府扶贫 |
5.1.1 D镇政府扶贫的历史过程 |
5.1.2 精准扶贫阶段政府扶贫对D镇的影响 |
5.2 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分析 |
5.2.1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 |
5.2.2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福利获得感 |
5.2.3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获得感 |
5.2.4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总体获得感 |
5.2.5 政府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公平感 |
5.3 政府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6 市场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6.1 D镇的市场扶贫 |
6.2 市场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分析 |
6.2.1 市场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 |
6.2.3 市场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不公平感 |
6.3 市场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 |
6.4 本章小结 |
7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7.1 D镇的社会扶贫 |
7.1.1 社会扶贫概述 |
7.1.2 D镇的社会扶贫情况 |
7.2 社会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影响分析 |
7.2.1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经济获得感 |
7.2.2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福利获得感 |
7.2.3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社会获得感 |
7.2.4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的总体获得感 |
7.2.5 社会扶贫与农村贫困人口不公平感的产生 |
7.3 社会扶贫对农村贫困人口获得感的作用机制 |
7.4 本章小结 |
8 扶贫资源配置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8.1 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8.1.1 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经济获得感的影响 |
8.1.2 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福利获得感的影响 |
8.1.3 公共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社会获得感的影响 |
8.2 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
8.2.1 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经济获得感的影响 |
8.2.2 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福利获得感的影响 |
8.2.3 社会性扶贫资源配置对农村贫困人口社会获得感的影响 |
8.3 本章小结 |
9 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基本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积极倡导以资产为基础的新时代扶贫开发政策 |
9.2.2 尽快建立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扶贫资源配置方式 |
9.2.3 努力健全农村医疗卫生福利的供给制度 |
9.2.4 着力增强2020后农村相对农村贫困人口识别的公正性 |
参考文献 |
附录1 农村贫困户与非贫困户获得感访谈问卷 |
附录2 村干部访谈问卷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项目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9)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内涵与特征 |
第一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内涵界定 |
一、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 |
二、合法权益保障 |
三、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 |
第二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特征 |
一、权益维护主体的文化水平整体不高 |
二、合法权益保障行为选择的多样化 |
三、权益保障需求多元化且具民族特色 |
第二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理论资源和实践经验 |
第一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理论资源 |
一、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溯源 |
二、马克思主义人权理论溯源 |
第二节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实践经验 |
一、国内实践经验 |
二、国外实践经验 |
第三章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原因 |
第一节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
一、政治权益保障不充分 |
二、经济权益部分受损害 |
三、文化权益保障不到位 |
四、社会权益保障不完善 |
第二节 广州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 |
二、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相对不够健全 |
三、主体对权益保障政策的了解不到位 |
四、主体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有待加强 |
五、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适应能力不足 |
第四章 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应对措施 |
第一节 完善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 |
一、国家加强对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保障 |
二、增强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对权益的保障 |
第二节 加大城市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工作力度 |
一、贯彻执行城市少数民族权益保障相关规定 |
二、进一步落实党和国家的民族制度以及政策 |
三、建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法律援助中心 |
第三节 建立健全城市民族工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
一、加强管理部门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互动 |
二、强化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的监督机制 |
三、重视社区建设在城市民族工作中的作用 |
第四节 加强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的相关宣传教育 |
一、加强民族理论与政策的宣传教育 |
二、积极开展社区维权意识普及活动 |
三、强化对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了解 |
第五节 努力提升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自身能力 |
一、加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政治参与能力 |
二、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经济适应能力 |
三、强化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适应能力 |
四、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交往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调查问卷 |
二、访谈提纲(一) |
三、访谈提纲(二) |
四、访谈记录(节选)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10)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一)实践意义 |
(二)理论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学界研究状况 |
(二)国外研究状况 |
(三)对决策层关于统一战线相关文献的解读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实证研究法 |
(三)比较研究法 |
五、内容与框架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创新之处 |
(二)研究难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若干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与构成 |
一、党外公职人员的概念阐释 |
(一)“公职人员”的概念 |
(二)“党外”的概念 |
二、党外公职人员来源与构成 |
(一)我国政治体制中“党外公职人员”的来源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分类构成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的培养选拔、任用与管理 |
一、党外公职人员培养选拔政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任用政策的历史沿革 |
(一)建国初期的任用政策 |
(二)改革开放后的任用政策 |
(三)进入21世纪后的任用政策 |
(四)新时代选拔任用的政策 |
三、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管理 |
(一)对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引导 |
(二)优化党外干部管理结构。 |
(三)选好配强民主党派领导班子 |
(四)选好选准主委。 |
四、党外公职人员从政优势 |
(一)政治优势 |
(二)智力资源优势 |
(三)利益表达优势 |
(四)社会活动优势 |
五、党外公职人员不同时期在体制内的作用 |
(一)建国初期 |
(二)改革开放初期 |
(三)新时期 |
六、党外公职人员使用现状 |
(一)中央越来越重视,阵营越来越壮大 |
(二)实职正职比例增大,切实保障有职有权 |
七、制约党外公职人员培养使用的因素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内容 |
一、中国共产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二、社会公众与媒体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三、民主党派对担任公职的党内成员内部监督 |
四、各级监察委员会对党外公职人员的监督 |
第四节 民主党派党内监督概述与成效分析 |
一、内部监督内容 |
二、内部监督实践 |
三、内部监督成效 |
四、在内部监督中对腐败问题的处置 |
五、内部监督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 |
一、制度基础 |
(一)人民代表大会政体制度 |
(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政党制度 |
二、法理依据 |
(一)根本法依据 |
(二)专门法依据 |
(三)行业法依据 |
(四)有关法规依据 |
第六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特色政党制度的必然要求 |
二、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我国民主监督的重要补充 |
三、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统一战线工作的基本要求 |
四、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要求 |
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是国家监察法的内在要求 |
第二章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与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演变 |
一、民主革命时期,监督雏形显现 |
二、建国初期,监督方针确立 |
三、整风反右时期,监督出现挫折 |
四、“文革”时期,监督遭受破坏 |
五、改革开放时期,监督恢复完善 |
六、“十八大”后,监督成熟定型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历史成效 |
一、思想认识不断深化 |
二、监督机制逐步完善 |
三、监督效果初步显现 |
第三节 党外公职人员监督存在的问题与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问题 |
(一)监督意识不够清晰,监督观念亟待提高 |
(二)监督机制存在缺陷,监督体系亟待完善 |
二、党外公职人员的特殊性给监督带来的难点 |
(一)党外公职人员界别分布具有特殊性 |
(二)党外公职人员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 |
(三)党外公职人员任职情况具有特殊性 |
(四)党外公职人员廉政意识具有特殊性 |
(五)党外公职人员政治倾向具有特殊性 |
(六)政治参与呈现多元化、差异性 |
三、特殊领域党外公职人员监督难点 |
(一)宗教界 |
(二)工商联 |
(三)村委会 |
第三章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现状分析 |
第一节 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与特点分析 |
一、不同层级党外公职人员腐败案例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特点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共同点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的不同点 |
第二节 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异同分析 |
一、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共同点 |
(一)个人私欲恶性膨胀 |
(二)公共权力发生异化 |
二、党外公职人员与党内公职人员腐败成因的不同点 |
(一)内外监督不力 |
(二)外部环境影响 |
第四章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意义与成效 |
第一节 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意义 |
一、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反腐败斗争的现实意义 |
(一)为反腐彻底性提供了有力的体制机制保证 |
(二)为反腐高效性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机制保证 |
(三)为反腐持续性提供了有力的法理机制保证 |
二、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对于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特殊意义 |
(一)强化了党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领导 |
(二)实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全面覆盖 |
(三)法定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权力来源 |
(四)创新了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监察的方法路径 |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尚需进一步强化和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 |
(一)提升政治站位,以大作为彰显监督的权威性 |
(二)遵循五条原则,以科学性增强监督的实效性 |
第二节 监察法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和惩治的效用 |
一、监察法对全面深入开展反腐败的积极意义 |
(一)保证了监察机关的独立性 |
(二)实现了监察范围的全覆盖 |
(三)界定了监察职能和监察权限 |
(四)创新了以“留置”措施取代“两规”、“两指”措施 |
(五)强化了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
二、监察法对于预防和惩治党外公职人员腐败的特殊作用 |
(一)统领推进作用 |
(二)警示威慑作用 |
(三)法治保障作用 |
三、监察法尚需进一步细化对党外公职人员腐败预防与惩处的操作性 |
第五章 加强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性思考 |
第一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基本原则 |
一、坚持共产党的领导 |
二、坚持问题导向 |
三、坚持立体监督 |
四、坚持务实管用 |
五、坚持理论创新 |
六、坚持用权公开 |
第二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主要路径 |
一、加强民主党派队伍建设 |
二、加强廉政宣传教育 |
三、加强制度机制建设 |
四、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
五、加强党派本体内部监督 |
六、加强反腐统筹协调 |
七、加强社会舆论制约 |
第三节 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工作机制 |
一、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机制 |
二、专项巡察监督机制 |
三、谈心谈话机制 |
四、失察责任追究机制 |
五、廉政诫勉机制 |
六、重要情况报告与通报机制 |
七、法治制约权力机制 |
八、自律约束权力机制 |
第四节 对特殊群体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对村委会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大学习宣传监察法力度,形成“不敢腐”的强大法律震慑 |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关紧“不能腐”的权力制约制度笼子 |
(三)注重思想政治建设,营造“不想腐”的廉政勤政氛围 |
二、对宗教界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依法进行政治监督,精准贯彻宗教工作的基本方针和基本原则 |
(二)依法进行财务监督,对宗教界财务实行规范化管理 |
(三)依法进行组织监督,确保各宗教团体的领导权牢牢掌握在高素质宗教界代表人士手中 |
(四)依法进行思想监督,增进宗教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同感 |
三、对工商联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私企腐败监督,填补党和国家反腐综治体系空白点 |
(二)精准做好考察评价,把好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入口关节点 |
(三)构建新型政商关系,聚焦严控政商交往活动廉政风险点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正文数据表格 |
附录二 关于对党外公职人员监督情况的访谈提纲 |
附录三 关于对民主党派内部监督专题调研提纲 |
附录四 中国农工民主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
后记 |
四、谈谈民族立法特色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终身学习视角下的我国社区学院发展研究[D]. 刘春朝. 中国矿业大学, 2013(12)
- [2]《民法总则》立法纵览与适用前瞻[J]. 石宏,郭锋,王轶,石佳友. 中国法律评论, 2017(03)
- [3]新疆哈萨克族现代教育发展研究[D]. 朱远来. 中央民族大学, 2012(10)
- [4]深圳市散居少数民族管理方式研究[D]. 杨朝晖. 兰州大学, 2013(06)
- [5]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6]我国建筑遗产保护理论和方法研究[D]. 陈蔚. 重庆大学, 2006(01)
- [7]我国暂行法的立法研究[D]. 靳海婷.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8]扶贫开发与农村贫困人口的获得感 ——基于D镇的个案研究[D]. 刘澹远. 江西财经大学, 2020(01)
- [9]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保障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广州市为例[D]. 肖雅予.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02)
- [10]党外公职人员监督研究[D]. 杜俊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