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黑龙江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论文文献综述)
肖汉[1](2018)在《着名商标制度的完善研究》文中指出着名商标制度是一种我国特有的商标保护管理制度。它是以着名商标认定为前置手段,以与着名商标认定、管理、保护等有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省级工商行政机构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普遍采用高于普通注册商标低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标准,对当地质量优秀、声誉良好的产品和服务商标进行保护的制度。从表面上看,着名商标制度理应受到好评,但由于大多数省市的着名商标制度内容与我国早期驰名商标制度相近,当然也就保留下了现在被认为是驰名商标的“糟粕”的部分。此外,由于现行商标法并未给予着名商标一定的法律地位,国务院方面也未及时出台全国统一的着名商标行政法规,目前全国除台湾省外,其余三十一个省级行政区域内与着名商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省工商的规范性文件不仅在立法层级上千差万别,实质内容上更是在各不相同,有的地方甚至被人质疑为与上位法相抵触。着名商标制度在2017年之前,虽然同样存在争议,但是总的来说仍有学者赞同保留完善后再次加以利用。然而这个争论的平衡在“陕西奥凯电缆事件”之后彻底被打破,几乎是一边倒地赞同并敦促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工商总局出面及时清理地方着名商标有关的规范性文件。在2017年下半年,国家工商总局和人大法工委先后发布命令,要求有关部门停止着名商标认定,并及时废止着名商标制度。可是耐人寻味的是,这次的命令执行度并不乐观,虽然有关省市暂停了着名商标的认定工作,但是截止于2018年3月15日,只有部分省市明确宣布废除了当地的着名商标地方性法规。此外,山西省还在工商总局的命令发布后颁布了全新的着名商标规章。这些现象发人深省:着名商标制度是否具有其合理性?着名商标制度是否真正无可救药,一定要将其置之死地?是否有更好的解决方案?本文将从这一系列现象着手,从着名商标制度的前世今生,以及最主要的着名商标制度的未来等角度,力求对着名商标制度的完善作出系统全面的阐释。本文总共约三万五千字,除去引言、结语、致谢和参考文献外,文章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着名商标制度的演进”,介绍着名商标制度的由来,并以图表形式展示全国三十一个省级行政区域的着名商标制度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及其异同,并着重阐释着名商标制度目前遭受的质疑。第二部分为“着名商标制度的合理性”,从对现行法律的补缺、对公共政策的呼应以及对地方经济的促进三方面阐释着名商标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为后续着名商标制度的完善做铺垫。第三部分为“着名商标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通过对中国名牌产品制度、老字号制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的简述和与着名商标制度的对比,探索出着名商标制度在完善过程中应当吸纳的精华和应当回避的误区。第四部分为“着名商标制度的完善”,首先阐述着名商标制度近期的完善动向,从中归纳出着名商标制度的完善方向,进而给出完整的着名商标制度完善方案,最后简要论证完善后的着名商标制度能起到的作用。
李国庆[2](2010)在《着名商标四论》文中研究表明所谓着名商标,是指由省市级有关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的商标。为了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我国大多数省市级行政机关都通过地方性立法方式制订了自己的着名商标制度,如《上海市着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北京市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黑龙江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山东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湖南省着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河北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浙江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和《辽宁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等等。
袁真富[3](2010)在《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文中研究指明作为一个商标法上的专业术语,驰名商标意味着可以享有更宽的保护范围、更强的法律效力,甚至更多的行政保护。法律赋予驰名商标更高保护水平的本意,是为了克服普通商标保护不足的局限,从而更好地解决商标注册、商标侵权以及相关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争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只是解决法律争议的前提和手段,并不是解决法律争议的目的,更不是授予企业以荣誉称号。然而,中国当下的情形却是,一些企业在观念认识上把驰名商标作为荣誉称号,在宣传使用上把驰名商标作为营销工具,在认定策略上故意寻找甚至制造争议来获得驰名商标。诸如此类的情形,我们称之为驰名商标异化,即在驰名商标认定的目标、路径和结果上,采取各种行动和策略来背离或偏离驰名商标立法目的或权利本质的现象。违背法律本意的驰名商标异化,在中国已经演变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引起了国家工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并促使其不断采取措施进行遏制和规范。目前绝大多数研究的视角侧重于从法律层面关注驰名商标的异化问题,探讨驰名商标立法制度上的缺陷、法律执行上的漏洞,并给出制度改革上的解决方案和法律执行上的改进措施。但是,法学研究并不能很好的解释,作为一种已经制度化了的行为,驰名商标异化活动是如何形成和扩散的,支持驰名商标异化及其扩散的逻辑机制是什么。有鉴于此,本文主要以新制度主义理论为分析工具,实证分析驰名商标的异化及其扩散现象,系统考察和梳理驰名商标异化的深层原因和发生机制,从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合理的解释。从新制度主义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消费者、其他企业、中介机构、新闻媒体以及驰名商标认定机构等组织,及其建构、实践的制度、观念或做法,共同构造了驰名商标异化行为的制度环境,并从不同角度激励或促进越来越多的企业从事驰名商标的异化行为。一些企业不仅接受了与制度环境一致的驰名商标符号意义理解,而且采取行动和策略从事驰名商标异化活动,以迎合和满足制度环境的要求或期望。作为制度环境的产物,驰名商标的异化表现为三种类型:围绕认定目标的驰名商标异化、围绕路径选择的驰名商标异化和围绕结果利用的驰名商标异化。制度环境主要通过四种机制来影响驰名商标异化及其制度化扩散:(1)诱致性机制,即制度环境通过自身提供强烈诱惑或激励,可以引发企业的驰名商标异化行为。诱致性机制主要来自政府部门的影响,可以解释所有类型的驰名商标异化;(2)模仿性机制,即追求、获取和利用驰名商标的企业的数量、特征或效益,可以对其他企业的驰名商标异化行为的产生影响。模仿性机制主要来自其他企业的影响,也可以解释所有类型的驰名商标异化行为;(3)迎合性机制,即制度环境存在某种认知或期待,可以促使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行为,以迎合社会认知或社会期待。迎合性机制主要来自消费者和媒体的影响,主要解释围绕认定目标与结果利用的驰名商标异化;(4)规范性机制,即制度环境中的中介机构或专业人员,会运用其专业经验和技巧诱使、推动或协助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行为。规范性机制主要来自中介机构的影响,主要解释围绕路径选择的驰名商标异化。制度环境的前述影响机制之所以能够发挥作用,是因为这些企业遵从制度环境的要求、期待或认知,从事驰名商标异化行为能够获得他们需要的资源,包括现金奖励和政策支持等政府资源、消费信任和品牌声誉等社会资源、品牌地位与广告资源等竞争资源,以及融资工具等杠杆资源。如果制度环境不能给予其所需要的资源,那么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活动的意愿就会降低甚至消失。由此可见,在驰名商标异化的扩散过程中,一方面,制度环境的要求和期待激励、促进了企业从事驰名商标异化;另一方面,企业出于争取资源的需要,而愿意甚至主动接受制度环境的影响。因此,单纯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行为,根本无法消除驰名商标异化的行为,惟有消灭或降低制度环境对企业追求驰名商标的影响,尤其是切断制度环境的资源提供,才有可能成功。
何洪全[4](2018)在《停止认定“着名商标”的实证分析——以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为视角》文中指出禁用"着名商标"字样与停止"着名商标"认定,除与商标制度设立初衷相契合外,行政法上"信赖保护原则"为该规定提供了另一深层次的法理基础。行政机关认定着名商标行为本质为行政许可行为,若采着名商标的"认定",并允许使用"着名商标"字样,根据"信赖保护原则"行政机关则有职责对行政相对人由此产生信赖利益加以保护。若如此,"着名商标"的认定将产生巨大行政成本,并将严重降低行政效率。
邓舟[5](2012)在《论着名商标制度》文中研究说明着名商标制度是我国的商标保护制度之一,我国大部分省市都以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形式确定了着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机制。但是,着名商标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是各省市级行政机构为了给本级行政区域内部分满足条件的商标以低于驰名商标但高于普通商标保护水平而制造出来的概念。《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都提出要对着名商标进行保护。着名商标的认定需要符合一定的要件,并且是由商标所有人主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但是,在着名商标的认定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例如,着名商标认定于法无据,着名商标认定的性质不明确,着名商标认定的目的存在偏差,着名商标的认定行政干预及地方保护主义严重等。着名商标的保护通过标注权与禁止权的行使得以实现,这些权利在保护实践中不断得以扩大。着名商标制度在对符合条件的商标实施保护的同时,却无法回避其理论上的缺陷与实践中不断产生的问题。理论上,我国目前以显着性与商标混淆理论为商标保护基础,并未采取商标淡化理论,着名商标制度无法从理论上寻求合理的保护机制阐述。实践中,着名商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制度产生一定冲击并且误导消费者的购买。着名商标的这些问题存在却无法阻止着名商标制度的发展,而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些诉求导致着名商标制度偏离了保护商标的本意,使得着名商标制度在发展的同时也在走向歧途。着名商标制度的应然走向应该是予以废止,通过完善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以实现对商标的保护。《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应当删除有关“着名商标”的表述,强化驰名商标的“个案认定、个案有效”原则。对于已有的着名商标,禁止作为广告使用,仅将其作为驰名商标评选时“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的参考依据。
段传龙[6](2019)在《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社会组织是我国社会治理实践中的重要主体力量,是完善与保障我国社会领域建设的重要组织基础,因此提升我国社会组织的治理水平与能力将成为构建新时代“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关键突破口。但社会组织的类型纷繁复杂,各类组织的功能、性质与地位存在差异,对其很难在统一、概括的普遍性层面上开展细致性与深入性的研究。为了突出研究重点,本文选择行业协会这一社会组织的典型代表作为研究对象,力图对其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法治困境予以全面阐述,并尝试给出相应的制度解决对策。从整体来看,目前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环境仍然不够完善,行业协会治理的立法、执法与司法的实践监管水平仍待提高。行业协会在治理实践的过程当中不仅要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其同时也享有制定行业自治规范、开展行业管理以及惩治行业违法行为等多项公共管理权力,因而在治理者与被治理者的角色切换当中也随之产生了权力的不规范与权利的无保障等多种法律问题。当下我国针对行业协会的研究仍较多局限于政治学、历史学以及公共管理学等领域,缺乏从法学尤其是行政法学的研究视角对其在成立、运行以及注销等各个实践治理环节所面临的法治困境进行一次全面地实证分析与总结,从而梳理出当下我国行业治理中所存在的真实法治问题。因此本文从规范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公法视角出发,以行业协会作为贯穿全文的研究对象,立足于考察和分析其在参与社会治理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与挑战,并在充分总结国内外行业协会治理的历史经验基础上尝试提出行业治理制度改革的本土性回答,以期从法学层面为打造新时代社会治理格局做出应有的学术贡献。本文共计五章内容。第一章探讨了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第一节从历史发展与演进的视角,对清末社会团体的产生以及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变迁两大方面进行了概括性的回顾,简要分析和总结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发展历史及其功能定位,为后文展开奠定基础。第二节归纳了我国行业协会的独特法律性质,指出其“公”“私”兼具的法律属性。从“私”属性来讲,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的民事主体,是指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会员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而从“公”属性来讲,行业协会行使或参与行使着越来越多原本由行政机关享有的“公共行政事务”的管理权,并且此类权力与通常意义上的行政职权难以做出区分,其在行使上述法定管理权限之时明显具有“公”属性。第三节指出我国行业协会具有“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而“准行政主体”的定位主要是指行业协会在社会治理的实践过程中既有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的一面,又有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被治理者的一面,其并非是严格意义上的行政主体。第四节在对行业协会治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章程以及北京、上海、南京等多个地区的行业协会开展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归纳出我国行业协会在实践中主要履行自律、服务、协调以及代表四大基本职能,并对其具体职能的运行状况作了详尽论述。第二章详尽梳理了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权利保障层面所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第一节从立法层面切入,详尽分析了行业协会治理所涉及的包括基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地方行业协会专门立法等在内的现有法规政策中存在的不足与缺陷。第二节从党的领导和政府执法的层面切入,以实践中行业协会的党建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执法个案为考察对象,全面分析了我国行业协会的实践监管不足。第三节则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行业协会同主管部门之间发生的行政诉讼判例为考察文本,详尽归纳了两主体之间诉讼纠纷的主要争议内容及相关规范困境。通过上述三个层面的详尽论述,本文力图全面呈现我国行业协会作为被治理者在外部治理领域的整体制度环境。第三章探讨了行业协会作为治理者在权力规范层面所存在的内部治理困境。延续第二章节的探讨思路,第一节同样先从“法规则”层面切入,归纳出包括行业专门立法、行业规章以及行业内部管理规则等内部治理依据中所存在的规则缺陷。而在第二、第三、第四节中,本文分别对行业内部治理中的主体、组织、行为、程序以及资产管理共五大方面存在的治理困境进行了详尽阐述,具体指出了行业协会存在内部机构设置不足、行业共谋行为、限制会员自由、破坏公平交易、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经营、监督程序缺失以及财政税收制度不健全等多个方面的治理实践困境。第五节则同样从司法层面切入,以近十年我国行业协会同其会员或利害关系人之间所发生的诉讼纠纷案例为文本材料,梳理归纳了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纠纷中的实践争议内容及其存在的多种救济困境。第四章总结与反思了中外社会治理中的制度经验,以期对当下我国行业协会治理改革提供理论与经验支撑。第一节以我国古代的“公”“私”概念为载体,对春秋战国、宋、明以及清末民初等各个时期的公理思想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第二节则对民国时期社会部颁行的《社会法规汇编》三辑进行了全面梳理,归纳了民国初期、广州国民革命时期、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及抗日战争时期有关公民结社的立法和管理规定,并具体梳理了民国社会团体的法规范规定、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以及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三大问题。第三节总结了美国与欧洲在社会治理中所采用的第三部门理论,具体阐述了两地在第三部门理论领域的特征与差异,并对两地的第三部门理论在我国是否具有借鉴意义展开了相关反思,进而提出美国式的国家与社会平行、对立、冲突的组织机构设置与治理模式并不适宜我国本土治理,而欧洲模式则具有可借鉴之处。第四节讨论了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治理经验与改革创新实践,总结了我国国家治理的历史模式、逻辑和经验,并梳理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社会管理体制领域所作出的多项制度改革尝试与创新成果。第五章在对我国行业协会治理进行问题归纳与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提出了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第一节论述了新时代我国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的再定位问题。实践中,行业协会不论作为治理者还是被治理者,其前提都是自治权力(利)能被充分保障。此节再次回顾了我国国家公权强大而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背景,并对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功能及其同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进行了再认知与再划分。第二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内外治理的整体完善路径,具体从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行为、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以及完善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共六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具体建议。第三节从整体上梳理了行业协会、政府以及法院等多个行业治理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清晰呈现了上述主体在权力责任、权利义务之间协调、冲突与对立的不同面貌。第四节提出了我国行业协会治理的完善要准确规范和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具体可从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以及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共五大方面具体着手。第五节重新界定了我国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责任边界,具体提出了落实行业自治的审核许可权、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以及全面推进行业领域信息公开义务共四大方面的建议对策。第六节提出了要健全行业争议纠纷的救济规则体系,并具体从理清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健全行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以及完善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共三大方面提出了多项建议。
蒋舸[7](2018)在《从地方着名商标制度的废除看商标法理论的规范评价意义》文中研究表明任何宣称归属于商标制度的规范,都必须接受商标法基础理论的评价。坚持这一点能避免在制度设计上走弯路。地方着名商标制度的废除证明了这一判断。商标制度正当性的核心在于降低市场交易中的信息成本,尤其是消费者的搜寻成本。但地方着名商标制度不仅臆断消费者希望通过商标积累哪些信息,而且越俎代庖地预测特定商标的未来价值。这两个方面不仅不能促进反而扭曲了市场中的信息流,与商标制度的正当性基础背道而驰。针对非地方着名商标制度无法保护小众商誉、无法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质疑,关于商标法正当性的基础理论能做出有力回应。因此,唯有始终坚持把商标法的基础理论作为评价具体制度的标准和构建体系化规范的主线,商标制度才能合乎逻辑地构建和发展。
朱兰春[8](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认为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黄捷[9](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为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情况的田野调查为切入点,深入实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梳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论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合理性。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论,研究框架具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和类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类型界定,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广西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桂林市、河池市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第三部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从人格论、正义论、财产劳动论、文化多样性论的学理层面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第五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等方面论述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进行法律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进行梳理。第六部分,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张术麟[10](2006)在《企业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商业标记包括商标、商号(字号、厂商名称)、地理标志、域名、产地标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及商业广告短语、企业徽标等。企业商业标记权是企业基于商业标记而拥有的各种法定权益的统称,是企业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本论文重点探讨的是市场影响范围最广和凝结财产价值最大的四大企业商业标记即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和知名商品特有标识的权利法律保护问题,特别是法律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商业标记之间权利冲突的法律对策问题。 本论文由相对独立却密切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9章内容构成。第一部分,即总论部分,亦即第1章——第3章,这部分主要内容是:(1)概述了商业标记的概念、类别范围、区别与特征、功能与价值以及商业标记的起源和制度演变;(2)简要论述了商业标记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其权利的取得、归属和终止;(3)综合论述了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保护途径、保护现状。第二部分,即分论部分,亦即第4章——第9章,这部分主要内容是:(1)分别论述了各类商业标记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其中商标权(第4章)、商号权(第5章)、地理标志权(第6章)、知名商品特有标识权(第7章)这四大商业标记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作了重点论述;商业域名、企业徽标、商业广告短语、产地标记、质量标记五标记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第8章作了简要论述;(2)第9章主要探讨了商业标记整体性法律保护模式问题,提出了建立商业标记一体化法律保护模式的构想。 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对商业标记作了
二、黑龙江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黑龙江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论文提纲范文)
(1)着名商标制度的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着名商标制度的演进 |
(一)起源 |
(二)现状 |
(三)质疑 |
二、着名商标制度合理性 |
(一)现行法律的补缺 |
(二)公共政策的呼应 |
(三)地方经济的促进 |
三、着名商标制度与其他制度的比较 |
(一)中国名牌产品 |
(二)老字号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 |
四、着名商标制度的完善 |
(一)着名商标制度完善动向 |
(二)着名商标制度完善方向 |
(三)着名商标制度完善方案 |
(四)新着名商标制度的作用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着名商标四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着名商标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 |
二、着名商标应当在多大地域范围内着名 |
三、着名商标必须是注册商标 |
四、地方立法应当如何规制着名商标转让行为 |
(3)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缘起 |
1.1.1 驰名商标的本来面目 |
1.1.2 当下的驰名商标景象 |
1.1.3 驰名商标的社会学问题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驰名商标异化的表现研究 |
1.2.2 驰名商标异化的成因研究 |
1.2.3 驰名商标异化的治理研究 |
1.2.4 驰名商标异化的研究简评 |
1.3 理论思路与研究架构 |
1.3.1 理论工具 |
1.3.2 研究思路 |
1.3.3 研究架构 |
1.4 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意义 |
第2章 新制度主义的理论视角 |
2.1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梳理 |
2.1.1 制度研究的历史脉络 |
2.1.2 新制度主义的发展历程 |
2.2 新制度主义的基本理论 |
2.2.1 新制度主义中的制度环境 |
2.2.2 新制度主义中的解释逻辑 |
2.3 国内新制度主义理论的研究 |
2.3.1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引介 |
2.3.2 新制度主义理论的运用 |
2.4 现有研究简评及对本文启示 |
2.4.1 现有研究的简要评论 |
2.4.2 现有研究对本文启示 |
第3章 驰名商标及其异化解读 |
3.1 驰名商标的本质目的 |
3.1.1 驰名商标的法律进程 |
3.1.2 驰名商标的制度本质 |
3.1.3 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 |
3.2 驰名商标异化的界定 |
3.2.1 异化的渊源及其意义 |
3.2.2 驰名商标异化的内涵 |
3.3 驰名商标异化的类型 |
3.3.1 围绕认定目标的驰名商标异化 |
3.3.2 围绕路径选择的驰名商标异化 |
3.3.3 围绕结果利用的驰名商标异化 |
3.3.4 驰名商标三种异化形式的关系 |
3.4 驰名商标异化背后的符号学分析 |
3.4.1 符号学视野中的商标结构 |
3.4.2 驰名商标意义变迁的符号学原理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驰名商标异化:制度环境的影响 |
4.1 认定机构的操作实践 |
4.1.1 行政认定的影响 |
4.1.2 司法认定的影响 |
4.2 地方政府的政策措施 |
4.2.1 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目标追逐 |
4.2.2 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政策支持 |
4.2.3 地方政府对驰名商标的措施鼓励 |
4.3 其他企业的行为影响 |
4.3.1 其他企业获得优惠的刺激 |
4.3.2 同业者带来的竞争压力 |
4.3.3 其他企业成功经验的传播 |
4.4 消费者的观念认知 |
4.4.1 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认知 |
4.4.2 消费者对驰名商标的信任 |
4.4.3 消费者对驰名商标认知的影响 |
4.5 中介机构的业务宣传 |
4.5.1 中介机构的宣传 |
4.5.2 中介机构的合作 |
4.5.3 中介机构的影响 |
4.6 新闻媒体的舆论作用 |
4.6.1 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 |
4.6.2 新闻媒体的传播作用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驰名商标异化:企业的制度适应 |
5.1 驰名商标符号的理解 |
5.1.1 作为社会符号理解的驰名商标 |
5.1.2 企业接受社会符号理解的表现 |
5.2 驰名商标认定的途径 |
5.2.1 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途径分析 |
5.2.2 驰名商标从行政认定转向司法认定 |
5.3 驰名商标认定的策略 |
5.3.1 如何寻找符合条件的驰名商标案件 |
5.3.2 如何选择驰名商标案件的管辖法院 |
5.3.3 驰名商标认定过程的弄虚作假现象 |
5.4 驰名商标真相的遮蔽 |
5.4.1 驰名商标来自司法认定的遮蔽 |
5.4.2 驰名商标认定法律意义的遮蔽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驰名商标异化:制度化的逻辑分析 |
6.1 驰名商标异化:制度环境影响企业的机制 |
6.1.1 制度环境影响组织的几种解释机制 |
6.1.2 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化机制 |
6.2 驰名商标异化:企业的资源获取策略 |
6.2.1 异化驰名商标:对制度环境的反应 |
6.2.2 借助驰名商标异化获取的资源分析 |
6.3 本章小结 |
第7章 去制度化:驰名商标异化治理的可能性 |
7.1 制度环境:正在发生的变化 |
7.1.1 来自社会层面的质疑 |
7.1.2 来自政府部门的转变 |
7.1.3 来自司法机关的限制 |
7.2 制度环境的变迁对企业的影响 |
7.2.1 对待驰名商标的态度变化 |
7.2.2 重返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 |
7.3 去制度化:驰名商标异化治理的困境与出路 |
7.3.1 驰名商标异化治理的困境 |
7.3.2 驰名商标异化治理的出路 |
7.4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部分 |
附录1:驰名商标认知情况调查分析报告 |
附录2:消费者的驰名商标认知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3:访谈提纲(针对国内企业) |
附录4:访谈提纲(针对跨国企业) |
附录5:访谈提纲(针对政府部门) |
附录6:本文出现的访谈对象 |
附录7:本文出现的商标名称 |
附录8:本文出现的公司名称 |
附录9:本文出现的会议名称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所作的项目 |
致谢 |
(4)停止认定“着名商标”的实证分析——以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着名商标认定行为之性质界定 |
(一) 着名商标认定符合行政许可行为之外部特性 |
(二) 着名商标认定符合行政许可的本质特征 |
二、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于着名商标认定行为之实证分析 |
三、“着名商标”认定于行政机关应履行职责之实证分析 |
(一) 职责之一:行政机关应当履行相关“信赖保护职责” |
(二) 职责之二:增加行政成本, 降低行政效率 |
四、“着名商标”字样应予禁用 |
(5)论着名商标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着名商标的认定 |
(一)着名商标认定的实质要件 |
(二)着名商标认定的形式要件 |
(三)着名商标认定的程序要件 |
(四)着名商标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着名商标认定于法无据 |
2.着名商标认定性质不明 |
3.着名商标认定目的出现偏差 |
4.着名商标的认定脱离市场,行政手段干预 |
5.着名商标主动申请、批量认定 |
6.地方保护主义严重 |
7.地方着名商标认定标准各异 |
二、着名商标的保护 |
(一)现行着名商标保护制度 |
1.着名商标保护措施 |
2.着名商标保护的扩大 |
(二)着名商标保护制度在理论上的缺陷 |
1.我国以显着性为商标保护的出发点 |
2.商标混淆理论 |
3.我国目前尚不宜引入淡化理论 |
4.着名商标的理论缺陷 |
(三)着名商标保护制度在实践中的缺陷 |
1.扰乱商标理论体系 |
2.妨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3.冲击驰名商标制度 |
4.误导消费者 |
三、认定着名商标的动因考察 |
(一)政府主动立法的原因 |
(二)企业申请认定着名商标的原因 |
(三)消费者购买着名商标商品的原因 |
四、着名商标制度的应然走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行业协会的法律性质、地位与职能 |
第一节 行业协会的历史发展及演变 |
一、清末时期社会团体的产生 |
二、新中国成立后行业协会的发展 |
第二节 “公”与“私”兼具的法律属性 |
第三节 “准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
一、作为“公”权力主体的行业治理者 |
二、作为“私”权利主体的行业被治理者 |
第四节 自律、服务、协调与代表的四大基本职能 |
第二章 作为被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外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外部治理的法规政策领域 |
一、党对行业协会的领导与管理 |
二、行政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审核 |
三、行政登记管理机关的登记审批 |
四、社会团体的资金财税规定 |
五、社会团体的处罚罚则 |
第二节 党和政府的实践管理领域 |
一、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困境与挑战 |
二、政府部门执法领域的规范性考察 |
第三节 行业协会与主管部门间的诉讼纠纷考察 |
一、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外部行政诉讼纠纷的困境与反思 |
第三章 作为治理者的行业协会:内部治理困境 |
第一节 内部治理的整体规范环境 |
一、外部法律法规的不当限制 |
二、内部治理规范的内容缺失 |
第二节 行业协会内部治理的主体与组织缺陷 |
一、人员的引进与管理缺失 |
二、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健全 |
第三节 内部治理的不正当行为 |
一、行业共谋的不当行为 |
二、利用先发优势限制会员自由 |
三、破坏公平交易的信息与机会行为 |
四、限制中小型会员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
第四节 内部治理的程序运行及资产管理缺陷 |
第五节 内部治理的纠纷解决机制不全 |
一、内部治理纠纷的实践争议内容 |
二、内部治理纠纷救济的困境与反思 |
第四章 中外社会治理经验与当前行业协会治理改革 |
第一节 古代公理思想的梳理与归纳 |
一、春秋战国的“公”“私”之源 |
二、宋、明两代的“公”与“私” |
三、清末民初的“公”“私”裂变 |
四、中西“公”“私”理念的特征与差异 |
第二节 民国时期公民结社的制度经验与借鉴 |
一、社会团体管理的规范性考察 |
二、民间组织的外部监管 |
三、民间组织内部治理的制度规范 |
第三节 欧美社会治理中的国家、社会与第三部门 |
一、美国第三部门理论的特征 |
二、欧洲第三部门理论的特点 |
三、欧美第三部门理论的反思与启示 |
第四节 我国社会治理中的历史经验与改革创新 |
一、国家治理的逻辑与经验 |
二、社会管理体制的实践改革 |
第五章 行业协会治理的制度改革与发展路径 |
第一节 新时代国家公权与社会自治权再定位 |
一、国家公权强大、社会自治权缺失的历史再审视 |
二、我国社会自治权的性质、来源与功能再认知 |
三、我国社会自治权与国家公权的关系结构再划分 |
第二节 共治前提下的行业协会内外治理完善 |
一、转变行业协会治理理念 |
二、健全行业协会专门立法 |
三、强化行业协会党组织建设 |
四、规范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行为 |
五、优化行业内部人事管理 |
六、完善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 |
第三节 政府、法院与行业协会等多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辨析 |
一、行业主管部门同行业协会的法律关系 |
二、行业主管部门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三、行业协会与法院间的法律关系 |
四、行业协会同非行业会员间的法律关系 |
第四节 准确规范与限缩行业主管部门的职能权限 |
一、统一行业协会登记的审核依据和标准 |
二、改革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方式与重心 |
三、下放行业自治领域的管理职权 |
四、优化行业协会管理的程序规则 |
五、全面构建行业主管部门的责任制度体系 |
第五节 理清行业自治的权力内容与权责边界 |
一、落实行业资质的审核许可权 |
二、完善行业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权 |
三、推动行业维权职责的积极履行 |
四、全面推进行业领域的信息公开 |
第六节 健全行业协会侵权的救济规则体系 |
一、行业协会管理权力的法律性质定位 |
二、健全行业协会纠纷的内部救济机制 |
三、行业协会纠纷的外部救济机制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7)从地方着名商标制度的废除看商标法理论的规范评价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地方着名商标制度有违商标法的正当性 |
(一) 商标制度的正当性在于降低搜寻成本 |
(二) 地方着名商标无助于降低搜寻成本 |
三、对可能质疑的回应 |
(一) 小众商誉的保护问题 |
1. 保护小众商誉的必要性值得反思 |
2. 即使小众商誉的确需要保护, 商标法也足以承担该任务 |
3. 地方着名商标的制度成本远远大于制度收益 |
(二) 地方商标战略的实施问题 |
四、结语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9)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 |
一、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和国家传承人 |
二、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 |
三、外源性传承人和本源性传承人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情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人才的培养情况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情况 |
第二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无人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难以获得发展利益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资助扶持相对有限 |
第三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培养”模式 |
二、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发展”模式 |
三、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利用”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的原则与保护现状不适应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体系的欠缺 |
三、现行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完善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不科学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体系不统一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缺位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维护缺乏权利支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缺乏权利支撑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 |
一、商标权利用不足 |
二、专利权保护难以实现 |
三、着作权保护不完善 |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
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学理检视 |
一、人格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基础 |
二、正义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配的保障性 |
三、财产劳动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利益的充分性 |
四、文化多样性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发展的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正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的特征 |
二、以二分法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 |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 |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 |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法律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 |
一、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 |
三、建立单一法律保护与多重法律保护无缝衔接制度 |
第二节 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科学化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一体化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确立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内容设定 |
第四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现行商标权利用制度的优化 |
二、现行专利权授权条件的科学化 |
三、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扩张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10)企业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章 商业标记引论 |
第一节 商业标记的起源及商业标记立法的演变 |
一、商业标记的起源 |
二、商业标记的立法演变 |
第二节 商业标记的概念、范围和特征 |
一、商业标记的概念和类别范围 |
二、WIPO、TRIPS保护的商业标记 |
三、商业标记之间的区别与共同特征 |
第三节 商业标记的功能与价值 |
一、商业标记的功能 |
二、商业标记的价值 |
第二章 商业标记权述论 |
第一节 商业标记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商业标记的概念 |
二、商业标记的特征 |
第二节 商业标记权的权利性质和权利归属 |
一、商业标记权的性质 |
二、商业标记权的取得、归属和终止 |
第三章 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总论 |
第一节 商业标记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 |
一、知识产权及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的涵义 |
二、直接目的 |
三、法律保护的意义 |
第二节 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的途径 |
一、商业标记权的立法保护 |
二、商业标记权的行政保护 |
三、商业标记权的司法保护 |
四、商业标记权利主体自我保护 |
第三节 中国法律保护商业标记的现状 |
一、中国保护商业标记的成就 |
二、中国商业标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 |
第四章 商标权及其法律保护 |
第一节 商标构成的法律规定 |
一、关于商标禁用标志的法律规定 |
二、构成注册商标的必备条件 |
三、注册商标构成的禁止性规定 |
四、建议我国注册商标的要素范围扩大到听觉商标 |
第二节 商标权的主体、内容与法律保护范围 |
一、商标权的主体 |
二、商标权的内容 |
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法律保护 |
第三节 驰名商标、着名商标、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
一、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二、着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
三、未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 |
第四节 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 |
一、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 |
二、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法律保护 |
第五节 闲置商标的管理与保护 |
一、闲置商标、未使用商标的概念与法律问题 |
二、对未使用商标管理的法律规定 |
第五章 商号权及其法律保护 |
第一节 商号权的概念、特征及权利内容 |
一、商号的概念及商号构成的法律规定 |
二、商号权的概念和内容 |
三、商号权的性质 |
第二节 商号权的法律保护 |
一、企业商号权的法律保护现状 |
二、商号权的法律保护途径和措施 |
三、商号与其他商业标记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对策 |
第三节 知名商号和老字号商号权的特殊保护 |
一、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 |
二、老字号与传统老字号法律保护的特殊性 |
第六章 地理标志权的管理、利用与法律保护 |
第一节 保护地理标志的意义 |
一、地理标志的概念和特征 |
二、我国地理标志资源十分丰富 |
三、地理标志保护的传统意义和经济意义 |
第二节 地理标志权概论 |
一、地理标志权的概念和特征 |
二、地理标志的主体和权利内容 |
第三节 地理标志权的法律保护 |
一、地理标志权的国际保护状况 |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现状及必要性 |
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途径和措施 |
第四节 西部民族地区地理标志保护与利用的特殊性 |
一、西部民族地区地理标志的现状与特点 |
二、保护的特殊意义 |
三、问题与对策 |
第七章 知名商品特有标识的法律保护 |
第一节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概念及认定 |
一、知名商品特有标识与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概念 |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认定与权利归属 |
第二节 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法律保护 |
一、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法律保护的途径 |
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 |
第三节 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的法律保护 |
一、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概念和特征 |
二、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认定 |
三、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保护 |
第八章 其他商业标记法律保护要论 |
第一节 商业域名 |
第二节 企业徽标 |
第三节 商业广告短语 |
第四节 产地标记 |
第五节 质量标记 |
第九章 建立商业标记一体化法律保护模式构想 |
第一节 商业标记法立法一体化的理论依据与必要性 |
一、商业标记法立法一体化的哲学基础 |
二、立法一体化的法理学分析 |
三、我国现行商业标记立法存在的问题 |
四、统一立法国家的立法经验 |
第二节 我国商业标记法立法的模式选择 |
一、关于立法模式的建议 |
二、改革、完善我国商业标记的行政保护体制 |
附录:商业标记法律法规要目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
后记 |
中央民族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作者声名 |
四、黑龙江省着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办法(论文参考文献)
- [1]着名商标制度的完善研究[D]. 肖汉.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7)
- [2]着名商标四论[J]. 李国庆. 中华商标, 2010(05)
- [3]驰名商标异化的制度逻辑[D]. 袁真富. 上海大学, 2010(01)
- [4]停止认定“着名商标”的实证分析——以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为视角[J]. 何洪全.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8(05)
- [5]论着名商标制度[D]. 邓舟.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7)
- [6]作为共治主体的行业协会发展研究[D]. 段传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1)
- [7]从地方着名商标制度的废除看商标法理论的规范评价意义[J]. 蒋舸. 现代法学, 2018(04)
- [8]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9]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1)
- [10]企业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张术麟. 中央民族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