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运用法律手段收回贷款问题的反思(论文文献综述)
黄超艺[1](2021)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文中提出我国破产法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上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从完全行使到限制行使的变革,无论是一开始的完全行使还是如今的限制行使都是对社会背景的反映,因此都具有正当性。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担保财产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可能因此而丧失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为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设置处置担保财产的时限,如果担保财产由债务人占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为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并防止担保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管理人,此时管理人应被拟制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变现权,以及期待利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这一事实,使债权人获得了对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完全的表决权,因此也构成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上述三项权利不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在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关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是否有权对担保债权人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以及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享有的哪些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仍应被认可。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从监督成本理论、公共鱼塘理论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解释了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但是法经济学上的相关论证存在对破产法的政策目标关注不足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还需要从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追求,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对应予保护或者承认的权益保护不足,还包括对应予限制的权益缺乏限制。具体而言,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的缺陷体现在,担保债权人应有权益被不当限制,对担保债权人应享有的期待利益保护不足,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导致的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损。除此之外,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存在的不足还体现在立法对日渐成熟的特殊类型担保关注不足。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源于我国立法者缺乏对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以及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曲解与忽视。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应立足于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确立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目标,树立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追求。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地分配现有财产,还包括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公平补偿。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不仅应包括对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所有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道德风险防范。破产程序中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应仅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更应该考虑破产程序中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而牺牲的利益是否小于因此增加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是破产法所应坚持的首要理念,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必须建立在破产法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完善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平原则和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强化对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优化担保财产的评估方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立法者既应防止过度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立法者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进行完善,而非照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更应该树立该意识。破产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立法者必须基于破产法的特殊性,规定符合破产法价值追求的担保财产处置方式。
刘杭[2](2021)在《G银行X分行不良贷款管理研究》文中认为
宋源宁[3](2021)在《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赵晓雯[4](2021)在《骗取贷款罪疑难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
骆杰煊[5](2021)在《提供真实足额担保骗取贷款行为的定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林丽君[6](2021)在《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2020年新冠肺炎这场无硝烟战争的爆发,国内各行各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加之各种疫情防控货币政策的落地实施,导致市场上资产率下降的速度和程度远远高于负债成本率,影响了商业银行的收益,银行业将面临着资金来源不足、信贷风险上涨、不良贷款增多、贷款减值损失上升的危机。因此,国内商业银行的管理模式须随之改变,以应对市场风险,解决信贷危机,降低信贷风险。本文以A农商银行为例,在介绍相关概念和理论的基础上,分析A农商银行的信贷风险现状,通过查找相关数据对A农商银行的优势、组织架构和信贷经营情况进行分析,发现A农商银行存在不良贷款率偏高现象,进一步对A农商银行的信贷管理进行分析,发现其信贷风险控制存在银行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三道防线”联动不充分、信贷风险分析和识别不充分、银行从业人员水平有待提高和内控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发现形成原因分别为: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的信息不对称、对信贷资金缺乏监督、信贷风险集中度高、信贷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和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五个方面的原因。结合A农商银行风险控制现状设计了信贷风险控制优化方案,首先分析了信贷风险优化方案的目的、特点和设计原则并梳理了设计思路,其次分别从风险信息管理能力、信贷风险控制流程、贷款“三查”操作和监督四个方面提出信贷风险控制的优化建议,从文化、组织、技术和制度四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使其在A农商银行内部实现其应有的价值,为我国银行业信贷风险控制提供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保证我国银行业资金安全,经济稳定发展。
严阆[7](2021)在《JH银行格莱珉模式下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文中认为世界银行2020年数据显示,中国有近1亿人生活在中低收入阶层贫困线以下,约占人口总数的8%。扶贫工作一直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点内容,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各级政府采取了大量措施,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和精准脱贫工作。被称为小额信贷先驱者的格莱珉银行,首创了无抵押无担保的小组贷款模式,帮助会员以每年5%的速度脱贫,并创造了超过98%还款率的奇迹,在世界范围被证实为一种具有可持续性并能有效消除贫困的金融扶贫模式。为满足当前我国贫困女性的贷款需求,2018年12月,JH银行深圳市分行与格莱珉银行正式签署合作协议;2019年1月,JH银行深圳市分行发行了首批“女性创业贷”贷款12笔共计247,000元人民币,标志着JH银行与格莱珉银行合作的开花落地,JH银行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正式开通。由于本贷款业务处于初步探索和实施阶段,面临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贷款流程有待依据业务实际开展情况进行修正和完善,因此,探讨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流程存在的问题,优化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贷前、贷中和贷后的风险识别、评估和应对策略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同时,本业务在我国能否实现金融扶贫的预期效果,也是当下JH银行正面临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六部分研究JH银行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相关内容:第一章为绪论,在背景分析和对国内外银行风险控制、格莱珉模式及银行特殊贷款业务研究现状分析的基础上,确立研究角度与研究思路;第二章通过对金融风险控制和金融扶贫基本理论的梳理,为下一步研究分析做理论铺垫;第三章主要介绍了JH银行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基本情况、风险控制问题和已实施的风险控制措施,分析JH银行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优化设计JH银行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分别对贷前、贷中和贷后风险控制的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三个层面进行优化设计;第五章是JH银行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优化体系的应用,以X分部为例,对其所属的三个贷款小组实施新风险控制流程,并对应用效果进行了评价分析;第六章为结论与建议,总结全文主要观点,同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通过本文的研究,以期优化形成切合实际的业务风险控制流程,为JH银行加强对该业务的风险控制提供一定理论参考与方法借鉴,促使格莱珉模式更加符合我国国情并加以进一步推广。
李泽琳[8](2021)在《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解决行为人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行为的刑法规制问题方面,我国在《刑法修正案(六)》中规定了骗取贷款罪,该罪名的设立有效遏制了骗贷行为,更好地维护了金融秩序,并且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调整了该罪的入罪门槛条件。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骗取贷款罪在具体适用方面暴露出的问题亟待解决,如犯罪对象、犯罪手段、入罪标准的认定等。面对这种情况,本文以司法实案为基础,结合目前理论研究的争议,运用实证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和理论研究法重点探讨了三个问题:第一是担保型“欺骗手段”的认定问题,研究“欺骗手段”的具体认定、贷款申请人提供足额担保是否能够成为该罪阻却事由和借款人虚构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以及隐瞒担保物无处分权的情形;第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问题,讨论了金融机构的含义以及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第三是“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说明了计算重大损失的时间结点,明确其含义以及还本付息行为对其认定的影响。针对以上问题,本文提出了基本思路和具体方案两个方面的建议,以期我国司法实践能够对骗取贷款罪的认定更准确,且更好实现对该罪法益的保护。
陈倩倩,李涛[9](2021)在《第七届“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综述》文中研究说明由《法学论坛》《学习与探索》《求是学刊》《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北京行政学院学报》《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汉论坛》《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东方法学》《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刑事法杂志》等11家CSSCI期刊主办,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和《江汉论坛》杂志社共同承办的第七届"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于2020年10月24日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在湖北省宜昌市顺利召开。本次研讨会得到了国内法学领域里专家学者的热烈回应和广泛参与,
赵家琛[10](2021)在《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民间借贷在促进民间资金流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自身不可替代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质上的逐利性和混乱性,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少地方出现了大量背离民间借贷初衷的借贷行为。部分人员以超出国家规定的利率发放贷款,在客观上已然形成了在未经过有权部门批准、未获取相关合法资质而进行营利性放贷的非法金融业务。一旦行为构成非法放贷,不仅会直接损害借款人的财产利益,对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产生冲击。而且由于非法放贷行为所引发的暴力催收或黑恶势力犯罪等问题,也会对借款人的人身或社会秩序造成影响。为了有效打击非法放贷行为,解决非法放贷行为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的行为认定和罪名适用问题,2019年10月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对职业发放高利贷的行为以非法经营罪予以规制,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认定标准。然而,该意见在放贷主体、放贷对象等方面还存在不同的认识与做法。从非法经营罪属于行政犯的本质属性来说,由于民间经营性职业高利放贷行为不可能获得国家行政许可,相应地也就不存在成立非法经营罪所要求的违反国家特许规定的前提;而且,非法放贷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应当归属于我国的金融管理秩序,并非非法经营罪一节当中的我国市场经济秩序,用非法经营罪进行规制,导致了该种行为实际侵害的法益与罪名保护法益不能对应的情形。针对非法经营罪的适用困境,也使学界质疑该种处理方式属于类推解释。面对运用非法经营罪对非法放贷行为进行规制形成的疑问,应借鉴域外刑法对类似行为单独设置罪名的模式。立足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立法政策呈现活性化、轻刑化的大趋势,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一节中单独设立较非法经营罪处刑为低的高利放贷罪,可以达到法益清晰、罪状明确、刑罚适当的刑法规制要求,并可以减少理论界对非法经营罪这一“口袋罪”提出的质疑。
二、关于运用法律手段收回贷款问题的反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运用法律手段收回贷款问题的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概论 |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政策变迁 |
一、198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完全行使规则 |
二、200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立法政策变迁的逻辑 |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理论解构 |
一、域外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管理人在担保债权限制行使中的主体身份 |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内容 |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正当性 |
一、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
二、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 |
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
四、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利的不当限制 |
一、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不当限制 |
二、担保债权强制剥离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三、担保债权自动冻结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
第二节 担保财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
一、担保财产评估规则与担保债权的行使 |
二、清算价作为担保财产评估标准的理论缺陷 |
三、破产程序排斥重置价评估标准的理论悖论 |
第三节 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缺陷 |
一、债务人无偿使用担保财产的理论悖论 |
二、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标准的缺失 |
三、足额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
第四节 担保财产处置方式的固化与缺陷 |
一、担保财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二、担保财产拍卖存在的价值失真问题 |
三、担保财产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
四、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规则存在的问题 |
第五节 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 |
一、关联担保清偿效力规则的缺失 |
二、“禁止任何人从破产程序获益”规则的缺失 |
三、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缺失 |
第六节 特殊类型担保行使与限制规则的不足 |
一、现金担保品使用规则的缺失 |
二、公司担保收购的效力问题 |
三、浮动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确定问题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破产法中公平原则理论梳证 |
一、公平原则的应有内涵 |
二、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首要原则的法理证成 |
三、公平原则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实现 |
第二节 破产法中道德风险防范的再定位 |
一、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化 |
二、道德风险防范作为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正当性 |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担保债权限制行使 |
第三节 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认识 |
一、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解构 |
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劣后地位之缘由 |
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平衡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充分保护规则的完善 |
二、担保债权冻结解除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
第二节 基于公平原则的的立法完善 |
一、担保债权剥离选择权的确立 |
二、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规则的完善 |
三、担保财产评估方式的立法完善 |
第三节 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完善 |
一、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之撤销 |
二、特殊类型担保的权利行使限制 |
三、担保债权人顺位利益的限制 |
第四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完善 |
一、债权竞标的内涵与借鉴 |
二、回赎规则概述与借鉴 |
三、担保债务再认规则概述与借鉴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
致谢 |
(6)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目的、内容及方法 |
1.2.1 研究目的及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3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3.1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的研究 |
1.3.2 信用风险度量模型 |
1.3.3 文献述评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信贷风险 |
2.1.2 信贷风险控制 |
2.2 理论基础 |
2.2.1 内部控制理论 |
2.2.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2.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第三章 A农商银行概况及信贷风险控制现状分析 |
3.1 A农商银行概述 |
3.1.1 A农商银行基本情况 |
3.1.2 A农商银行组织架构 |
3.2 A农商银行经营现状 |
3.3 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的来源 |
3.4 A农商银行风险控制现状 |
3.4.1 A农商银行风险控制管理制度 |
3.4.2 A农商银行信贷流程 |
第四章 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4.1 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的问卷调查设计 |
4.2 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
4.2.1 银行风险控制措施不完善 |
4.2.2 “三道防线”联动不充分 |
4.2.3 信贷风险分析和识别不充分 |
4.2.4 银行从业人员水平有待提高 |
4.2.5 内控机制不健全 |
4.3 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成因 |
4.3.1 信贷风险管理的信息不对称 |
4.3.2 对信贷资金缺乏监督 |
4.3.3 信贷风险集中度高 |
4.3.4 信贷风险管理意识不强 |
4.3.5 风险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 |
第五章 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优化方案设计 |
5.1 优化方案的目的、特点、核心与设计原则 |
5.1.1 优化方案的目的 |
5.1.2 优化方案的特点 |
5.1.3 优化方案的核心 |
5.1.4 优化方案的设计原则 |
5.2 优化方案的内容 |
5.2.1 优化信贷风险控制流程 |
5.2.2 优化贷款“三查”操作 |
5.2.3 优化信贷风险控制的监督 |
5.3 风险控制优化方案实施的预计效果 |
第六章 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优化方案实施的保障措施 |
6.1 文化保障 |
6.2 组织保障 |
6.3 技术保障 |
6.4 制度保障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记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7)JH银行格莱珉模式下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技术路线 |
1.3.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 |
第二章 理论基础及相关概念 |
2.1 金融风险控制相关理论 |
2.1.1 期权定价理论 |
2.1.2 全面风险管理理论 |
2.1.3 金融监管理论 |
2.2 金融扶贫相关理论 |
2.2.1 贫困与反贫困理论 |
2.2.2 金融排斥理论 |
2.2.3 普惠金融理论 |
2.3 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的相关概念 |
2.3.1 格莱珉模式的基本概念 |
2.3.2 格莱珉模式的运营特征 |
第三章 JH银行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及风险控制现状 |
3.1 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基本情况 |
3.2 JH 银行格莱珉业务贷款风险控制现状及分析 |
3.2.1 格莱珉业务风险控制流程描述 |
3.2.2 格莱珉业务风险控制缺陷分析 |
3.3 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调查与分析 |
3.3.1 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情况调查 |
3.3.2 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情况分析 |
3.4 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3.4.1 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
3.4.2 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问题的成因 |
第四章 JH银行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体系优化设计 |
4.1 优化设计的依据 |
4.2 优化的目标和原则 |
4.2.1 优化的目标 |
4.2.2 优化的原则 |
4.3 贷前风险控制优化设计 |
4.3.1 风险识别方面 |
4.3.2 风险评估方面 |
4.3.3 风险应对方面 |
4.4 贷中风险控制优化设计 |
4.4.1 风险识别方面 |
4.4.2 风险评估方面 |
4.4.3 风险应对方面 |
4.5 贷后风险控制优化设计 |
4.5.1 风险识别方面 |
4.5.2 风险评估方面 |
4.5.3 风险应对方面 |
第五章 风险控制优化体系的应用-以X分部为例 |
5.1 X分部概况 |
5.2 优化体系的具体实施 |
5.2.1 贷前风险控制 |
5.2.2 贷中风险控制 |
5.2.3 贷后风险控制 |
5.3 应用效果评价 |
第六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
6.1 研究结论 |
6.2 对策建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格莱珉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问卷调查表 |
附录二:风险影响因素量化值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科研情况及获得的学术成果 |
(8)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1.实证研究方法 |
2.比较研究方法 |
3.理论研究方法 |
一、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现存问题 |
(一)司法争议案件整理 |
1.一般情况说明 |
2.典型案件展示 |
(二)司法争议案件反映出的现存问题 |
1.骗取贷款罪中担保型“欺骗手段”的认定问题 |
2.骗取贷款罪中“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问题 |
3.骗取贷款罪中“重大损失时间结点”的认定问题 |
(三)本文小结 |
二、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问题分析 |
(一)对于担保型“欺骗手段”的分析 |
1.“欺骗手段”的含义 |
2.担保型“欺骗手段”的认定 |
(二)对于“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分析 |
1.“其他金融机构”的含义 |
2.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其他金融机构 |
(三)对于“重大损失时间结点”的分析 |
1.“重大损失”的含义 |
2.重大损失的时间结点 |
三、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问题解决 |
(一)基本思路 |
(二)具体方案 |
1.司法解释完善 |
2.典型案件指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第七届“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综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区块链法律问题研究 |
二、新兴权利的基础理论研究 |
三、数据权研究 |
四、人工智能法律问题研究 |
五、刑事法律中的新兴权利问题研究 |
六、民生权研究 |
(10)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方法 |
1.3 研究内容 |
1.4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非法放贷行为界定与入刑争议解析 |
2.1 非法放贷行为之界定 |
2.1.1 突破利率红线 |
2.1.2 放贷主体不适格 |
2.1.3 营利性与公众性 |
2.2 非法放贷行为之入刑争议解析 |
2.2.1 非法放贷行为社会危害性凸显 |
2.2.2 民行责任难以有效规制 |
2.2.3 明确规范符合公民预测性要求 |
第三章 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现状及反思 |
3.1 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现状 |
3.1.1 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历程 |
3.1.2 非法放贷司法解释适用问题解析 |
3.2 非法经营罪规制路径反思 |
3.2.1 “违反国家规定”要件缺失 |
3.2.2 非法经营罪保护法益不能对应 |
3.2.3 非法经营罪扩张适用质疑难平 |
第四章 域外刑法规制启示及设立新罪建议 |
4.1 域外刑法规制概览与启示 |
4.1.1 域外刑法规制概览 |
4.1.2 域外刑法规制启示 |
4.2 高利放贷罪具体设立建议 |
4.2.1 类似行为处理路径 |
4.2.2 体系位置与条文设定 |
第五章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关于运用法律手段收回贷款问题的反思(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D]. 黄超艺. 吉林大学, 2021(01)
- [2]G银行X分行不良贷款管理研究[D]. 刘杭. 广西大学, 2021
- [3]骗取贷款罪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D]. 宋源宁. 安徽大学, 2021
- [4]骗取贷款罪疑难问题研究[D]. 赵晓雯.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
- [5]提供真实足额担保骗取贷款行为的定性[D]. 骆杰煊. 西南大学, 2021
- [6]A农商银行信贷风险控制研究[D]. 林丽君. 西安石油大学, 2021(12)
- [7]JH银行格莱珉模式下扶贫贷款业务风险控制研究[D]. 严阆. 西安石油大学, 2021(09)
- [8]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问题研究[D]. 李泽琳. 内蒙古大学, 2021(12)
- [9]第七届“新兴权利与法治中国”学术研讨会综述[J]. 陈倩倩,李涛. 社会科学动态, 2021(06)
- [10]非法放贷行为刑法规制问题研究[D]. 赵家琛.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