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论文文献综述)
许富宝[1](2021)在《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的适用研究》文中指出证明标准问题是诉讼证明的核心和灵魂,直接决定事实认定的尺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案外人主张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而向执行法院提起的请求停止执行的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影响到“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认定尺度。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的适用五花八门,“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优势证据”、“较普通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均能在该类型的判决中予以呈现,因证明标准适用的不同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十分普遍。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标准展开研究,不仅具有理论意义,也有较大的实践价值。首先,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规范进行分析,以期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适用的证明标准找到相应的坐标。我国已经构建了以“高度可能性”为基础,“排除合理怀疑”和“较大可能性”为补充的多层次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但关于证明标准的规范太过于笼统,法律尚未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标准作出精细化的规定。理论界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的适用主要存在主张适用“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与较一般民事诉讼更高证明标准两种观点间的博弈。在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证明标准适用现状进行研究中,本文采用了实证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首先对一线法官进行了访谈,发现执行与审判部门的法官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存在较大分歧,执行法官普遍认为应当适用较普通民事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而审判法官则认为基于证明标准的法定性应当适用一般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通过整体分析和抽样分析,司法实践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的适用存在表述“五花八门”、错误适用“优势证据”原则、“排除合理怀疑”有名无实,提高标准陷入“说理困境”等四个主要问题。对上述问题进一步分析,发现主要是法官的认知存在偏差、立法规定过于粗疏、文书说理不够充分等三个原因所致。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探讨的焦点在于是否应当适用较一般民事诉讼更高证明标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得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不宜提高证明标准。一是以司法解释中“足以”表述提高证明标准的理由不充分;二是提高证明标准将不利于诉讼目的及效率价值的实现;三是提高证明标准并非防范虚假诉讼最佳途径;四是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益之比较。在这一观点基础之上,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完善建议。一是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审理中确立证据从严审查原则;二是细化实体法的规则,逐步明晰“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类型以及各类型权益的构成要件;三是强化对于事实认定的分析说理,以期达到与调整证明标准适用同等效果;四是编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的指导性案例,让法官更加直观感受该类型案件证明标准适用的尺度。
韩超[2](2021)在《论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文中研究说明从我国现阶段民事诉讼案件来讲,产品纠纷案件大多数是围绕着产品缺陷的侵权行为所进行的,而案件的焦点也往往集中在对于产品缺陷的认定及证明上。认定一项产品存在缺陷的标准是该产品有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了人身或者财产上的损害,也就是说该产品存在法律意义上的“不合理危险”或者该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标准。产品因存在上述原因造成侵权,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侵权责任。产品缺陷的认定对于案件走向具有重要意义。而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产品缺陷的举证证明存在难题,特别是在证明妨碍规则下,因证据偏在,诉讼双方经济基础等方面的原因可能导致双方不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进而不利于法律公平的实现。本文通过对产品缺陷相关理论的整理分析,并结合民事诉讼证据证明理论,探析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问题方面的解决办法。本文除引言外分为以下三个部分:一、产品缺陷民事诉讼证明的现状与困境。本部分以润光公司与长生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为例,通过对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比较引申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并对产品缺陷证明举证责任进行分析,指出不同责任承担所造成的不同法律后果。引出产品缺陷证明中的困境,通过对缺陷产品信息、产品证据,直接证据以及证明标准的分析,指出产品缺陷证明所存在的证据信息失衡、证据的消失与缺乏以及认定标准模糊三个方面的困境。二、传统产品缺陷证据困难的克服方法。本部分针对上文所提出的证明困境讨论了现阶段我国在解决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常使用的法律方法,结合理论与实践,指出其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包括:(1)举证责任转换的责任分配问题;(2)关于证明标准降低的相关规定不足;(3)表见证明的适用问题。三、产品缺陷证明方法的完善。本部分是在前俩部分的理论内容基础上进行的延伸,对我国产品缺陷纠纷案中的产品缺陷诉讼证明制度特别是证明妨碍制度进行分析,并结合域外法的相关实践理论,得出适合我国借鉴的法律方法,进而提出证据协力义务方法的发展与完善,针对我国产品责任诉讼中关于产品缺陷诉讼证明恰当和不足之处,并对如何完善我国产品缺陷诉讼证明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
谢欣伶[3](2021)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互联网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数字鸿沟是这个时代背景下特有的产物。数字鸿沟是在全球信息化的进程中在不同地区、行业、人群之中产生的实质性信息落差、知识隔阂和贫富分化的差距现象。同时,互联网时代的海量信息也决定诉讼中的大多数证据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呈现或保存,电子信息时代特殊的社会现象投射到司法领域,对民事诉讼尤其是证据法领域也产生了不容小觑的影响,给当事人的证明造成了难题,形成了电子数据的证据偏在现象。首先绪论先由两个不同时期涉及申请电子数据提出的司法案例引入,虽然均涉及到当事人违反电子数据提出的法律后果,但从没有直接法律适用到有《新证据规定》第48条提供了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又由另一个涉及电子数据调取的案例提出电子数据提出制度可能涉及需向第三方调取、涉及价值取舍、缺乏权利救济等问题。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自《新证据规定》生效而建立,这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具体法规还需再加以健全。第一章从信息时代“数字鸿沟”视角谈论电子数据的证据偏在,这是现代型诉讼和互联网诉讼结合下的特有现象,追根溯源,形成的主要原因有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数据的无形化、持有主体的集中性及取证技术的专业度。第二章通过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法律规定梳理逐条分析,对该制度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法律后果的基本内容进行了总结,从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两个层面来看,电子数据提出制度以武器平等原则保障程序公正、协同主义模式保证程序效益、发现案件真实助力实体公正、修正举证责任确保程序维持。第三章通过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在应对电子数据证据偏在现象的域外经验,即美国实行的的证据开示制度和在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实行的“文书提出命令”,主体上都包括了当事人和第三人,客体范围美国证据开示制度更加广泛,只要与诉讼主张相关均可要求开示,而不像大陆法系主要针对文书类证据。法律后果上,大陆法系对于当事人拒绝提交的制裁通常为拟制真实,对第三人则课以罚款或强制提交;英美法系的证据开示制度对违反义务的当事人课以证据部分失权的后果,可能引发败诉风险。但由于该制度随《新证据规定》的生效而创始,在我国发展尚不成熟,投入实践时间也较短,第四章是对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困境分析,因为该制度由司法解释创设,效力位阶低。主体范围较为狭窄,未将第三人纳入被申请主体,故缺乏对应第三人的制裁。在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设定上,也缺乏对被申请人的特定协助义务和拒绝提交权的规定。针对前述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困境,第五章逐一提出完善措施,首先对该制度增加上位法的规定,提高法律效力,将第三人纳入被申请人主体扩大其主体范围,同时对应规定第三人违反提出义务的法律后果,在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方面,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特定协助义务,赋予其提出拒绝权。
石瑞芬[4](2020)在《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基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不平等性和隶属性,在劳动争议诉讼中,原告方多为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被告方多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诉讼地位比较固定。在实际诉讼中,依据规范说分配证明责任后,作为原告方的劳动者需要对其权利存在的要件事实提供证据证明,但是,因为证据偏在以及证据未形成等原因,会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对于举证困难,目前的证明责任制度中存在两种解决办法,一种从证明责任分配出发,倒置客观证明责任,使持有证据的一方当事人承担客观证明责任。当事人为了避免承担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败诉风险会主动提供其所持有的证据,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此种倒置(以规范说为出发点)需要及时修改相关实体法律。不仅如此,客观证明责任只是一种抽象的风险分配,与具体的诉讼活动无关,即使倒置客观证明责任也不一定能够查清案件事实,因为客观证明责任倒置后,证据持有方往往需要证明某种事实不存在,这无疑也是非常困难的。除改变证明责任分配外,另一种缓解当事人举证困难的办法是适用证明责任减轻技术。证明责任减轻可以通过证明规则和事实认定规则来指导和规范具体诉讼活动中提供证据行为和事实认定环节,从而缓解当事人举证困难。对此,有必要重新研究劳动争议诉讼证明责任分配制度,以解决劳动者举证困难的问题。本文具体分为五章,其基本结构和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分析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及其影响。首先,介绍了劳动争议的概念及其分类,明确了劳动争议的范围;其次,说明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最后,分析这种特殊性对劳动者举证产生的影响。第二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主要学说为证明责任倒置说、依案件种类确定说以及自由裁量说。首先,介绍了证明责任倒置内涵及产生原因,并对其进行评析,其次,介绍了依案件种类确定说的内涵并对其评析,最后,介绍了自由裁量说的内涵并对其进行评析。第三章,主要对我国实践中劳动争议适用证明责任分配的案例进行分析。首先,对全国法院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进行总体分析,发现我国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整体呈现增长趋势,案件审理法院级别分布不均,劳动争议案件上诉率较高,主要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和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等特征;其次,通过典型案例对实践中法官解决劳动者举证困难的方法进行分析,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是按照“规范说”在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之间分配证明责任,但是会通过证明责任减轻中的相关技术,来解决实践中劳动者举证困难的问题。第四章,主要分析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首先,介绍了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其次,介绍了我国立法及司法上对于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定,最后简要分析了我国目前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规定的缺陷。第五章,主要对我国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在证明责任分配上,坚持规范说为一般原则,同时,引入证明责任减轻技术,通过表见证明、事案解明义务、证明妨碍以及降低证明标准这些具体的证明责任减轻措施,来解决劳动者举证困难的问题。
许德英[5](2020)在《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比较 ——从刘强东等案出发》文中研究指明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处理是对被害人权益的重要保护,涉及到被告人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注重解决同一诉讼过程中二者之间的争议十分有必要。中美两国在不同的文化底蕴中酝酿着各自的法律文化,在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两国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不同处理方式。中国受到传统文化的感染,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问题采纳的是“先刑后民”的附带民事诉讼模式,陈波故意杀人案便是典型。在这个模式下,附带民事诉讼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对证据采纳的限制过于宽松,证明标准不够明确,各个程序太过依赖于刑事诉讼,赔偿范围太过狭窄。美国采纳“平行模式”,对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问题采取将二者分离的模式解决,这个模式在辛普森杀妻案和刘强东案中体现的淋漓尽致。在“平行模式”下,详细规定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证据规范、具体程序以及赔偿问题。其民事诉讼独立存在,不依附于刑事诉讼,证据的采纳受到相对严格的限制,证明标准明确具体,独立的诉讼程序,赔偿范围也具有广泛性,较大程度上保护了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利。两种模式有着各自的特征,为各国的法治服务着,但是在服务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顺应客观发展的需求,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与融合才是事物发展与进步的不竭动力。针对我国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不足,借鉴美国在处理类似案件的成功经验,在结合我国现有制度的情况下对我国的附带民事诉讼提出一些建议,改变我国“一刀切”的处理模式,灵活运用各种模式,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的证据机制,确定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独立性,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走入附带民事诉讼,以便更加强有力的保护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民事权益,将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最大化。
舒梦瑶[6](2020)在《论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与规制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由心证是法官依据良心和理性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自由评价,以达到内心确信从而对案件事实做出认定的一项原则,也是现代民事诉讼中评判证据与认定事实的基本原则。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与实践,本着促进司法公平正义的要求,自由心证原则的良性发展显得尤为重要。现代自由心证源于欧洲,是欧洲诉讼证明方式发展的必要产物,在经历了神明裁判、法定证据制度之后,贯彻自由判断与内心选择精神的自由心证成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证据评价和事实认定的主要方式;现代自由心证在我国经历了从否定到批判再到接纳的过程,法官如何有保障地充分进行自由心证,法官的自由心证又如何被有效监督与规制,二者如何并举与平衡成为一个重要议题。基于此,本文拟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切入,厘清自由心证的理论内涵与逻辑框架,比较两大法系对自由心证原则的适用所做出的探索与实践,围绕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与规制两个方面,探寻二者之界限与平衡点,既保障法官心证的自由,也要对这种自由的行使进行正确的规范与引导;既发挥法官在发现案件事实上的主观能动性,也要抑制过程之中可能存在的主观随意性,继而探寻现代中国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的理论与实践发展进路。
徐亚东[7](2020)在《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民事诉讼当中,基于传统辩证主义以及相应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通常当事人为了能够极大地得到于己有利的法律诉求,必须证明当事人提出的证明,这样才可以得到法官内心的确信。假如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确,那么负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败诉或者不利后果。因此,双方当事人仅需为己方的利益而竭尽攻击防御,即使当事人由于不可归责于己的原因,致使当事人本人处于证明不能的状态,也不能让对方当事人为其提供相应的证据。可是由于时代的进步,现代民事诉讼越来越多,特别在产品以及相应的医疗纠纷中,证据通常处于一方当事人控制下,而相应的被害人往往不能得到有效的证据,依据实体法律规定,即无法实现权利诉讼,从而导致增加诉讼失败的概率。在此种背景下,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便应运而生。事案解明义务要求在某些证据偏在型案件中,当应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己的客观原因而陷入举证困难时,应当课以不负证明责任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提出说明及忍受勘验的义务,以寻求当事人之间武器平等。由此可以看出,其能够维护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权益,充实了证据调查、防范证明责任滥用、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及促进真实发现等诉讼功能。虽然事案解明义务尚未引入我国现行法,可是此类问题也存在于民事司法的实践过程。对此,最高法院的做法是通过颁布司法解释频繁运用证明责任倒置、法律推定、证明标准降低、证明妨碍等策略来加以应对。如果将事案解明义务比作一个立方体,那么我国以上诸制度则是一个个零散又不规则的平面,每一条都看似事案解明义务内涵的投影,但无论其如何拼凑也无法将事案解明义务的所有外延囊括其中,不能有效发挥事案解明义务的作用。从而法律制定部分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以纾解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调查的空洞化问题,弥补辩论主义的不足,殊为必要。本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正文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为概述,其主要对如下几个概念进行解释: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法理基础、功能等。第二章,主要对我国现行的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相关的制度进行反思,以及剖析事案解明义务立法和实践困境及其成因。揭示出我国因缺乏系统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而在应对证据偏在问题方面捉襟见肘,为我国引入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提供依据。第三章旨在通过对域外事案解明义务及其相关制度进行考察分析,归纳和总结域外国家及地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有效经验,进而对我国构建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有所启示。第四章,在对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必须充分结合我国法律制度的实际以及相应的国情,这样才可以形成要件、适用对象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
黄冯清[8](2020)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医疗侵权诉讼中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直接关系诉讼双方当事人的胜负结果或不利负担。我国侵权责任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为主、附条件推定过错为补充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意味着患者在医疗侵权诉讼中承担相对较重的证明责任。对此,发端于德国民事诉讼判例的表见证明,可以大幅提高患者一方当事人举证能力,有效纾解医患诉讼地位不平等、证据偏在性等证明困难。我国民事诉讼法虽未明确规定表见证明制度,但理论界已然存在广泛讨论,对表见证明的价值和功能均具有普遍共识。由于医疗领域所具有的专业性及封闭性极易导致医疗侵权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实质不平等,因此医疗侵权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双方当事人实质平等。司法实践中,实际存在着不少医疗侵权诉讼适用表明证明的情形,通过相关案例梳理和分析,探究适用表见证明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进而揭示表见证明的适用规律及其证明逻辑,殊为必要。在比较法视野下,德国表见证明制度、日本的大致推定原则以及英美法系事实不证自明原则对克服医疗侵权诉讼中的证明困难均起到积极的作用,相关经验做法也可为我国在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提供借鉴。当务之急,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立法或司法解释引入表见证明,同时对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程序控制和法律救济予以明确,从而实现我国表见证明制度的建构,并通过完善相应配套措施保障表见证明制度充分发挥作用。
张璐璐[9](2020)在《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运行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解释》规定了“高度可能性”“排除合理怀疑”两种证明标准,标志着立法上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从单一标准转变为两重标准并用的局面。2019年,修订后的《民事证据若干规定》又增加规定了一种“较大可能性”标准。这样,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完成了层次化、多元化的设计,证明标准体系最终形成。本文重点针对这三个层次的证明标准在实践中应用情况进行研究,以尽可能展现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诉讼现实。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法律规范解读。当前,我国以司法解释为依托,构建了以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为基础,排除合理怀疑和较大可能性为补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规范体系,多元化、层次化的证明标准体系已经形成。然而,证明标准的生命力重在实践,裁判者对其理解和适用更值得我们重视,同时,检验制度、规范的合理性,也需要把问题研究的方向转向实践。第二部分,高度可能性标准的适用现状分析。从高度可能性标准的适用情况看,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证明标准仍显抽象,司法中实践的适用情况千差万别,这就导致作为案件事实认定标尺的证明标准很难发挥相应的作用。裁判者并不重视证明标准的运用。明确阐释证明标准的案件比例不高,其中部分案例也只是机械地援引规范条文,并存在随意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法官对于高度可能性所要达到的证明尺度把握很不统一,且很容易与较低的证明标准混淆,在证明标准表达方式上,较多的法官选择“高度盖然性”“内心确信”等术语。第三部分,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情况与问题。在具体的案件中,由于欺诈、胁迫、恶意串通、赠与及口头遗嘱等五类事实的证明标准要求过高,当事人很容易出现举证困难,法院判决认定此类事实的比例也较低。其实,我国民事诉讼中常规的高度可能性标准要求已经非常高了,这使得其与排除合理怀疑之间的层次性并不清晰。实践中,法官也没有真正把握高度可能性和排除合理怀疑两个标准的差别,很难对其进行有效区分。作为该标准的核心,即什么样的“怀疑”达到了“合理”的程度,排除这种合理怀疑的诉讼任务分担,以及排除程序等具体操作均不清楚。法官出于对自己的保护,对内心“怀疑”的事实部分在裁判文书中也不会展示,更难以说清楚是如何排除的了。第四部分,较大可能性标准适用的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程序事实适用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尽管这是2019年修订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新增的内容,但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已经得到了运用。根据具体的案件研究发现,明确适用该证明标准的案例比例很低,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程序事实的证明得不到重视,另一方面,程序事实成为争点的部分案件也是按照高度可能性的标准进行了较好的证明。法官在认定程序事实时,并没有与实体事实适用的证明标准进行有效的区分。相关司法解释对程序事项未能穷尽列举,司法实践对其他及所有程序事实是否统一适用同一证明标准的认知并不一致。第五部分,完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适用的建议。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属性和作用,要坚持裁判者的“内心确信”概念在证明标准中的基础地位。应当加强裁判者对适用排除合理怀疑的五类特殊实体事实认定的说理与逻辑论证。适用较大可能性标准的诉讼保全、回避之外的其他程序事实应当进一步界定。在程序事实之外,部分实体事实也可以适用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其范围应当清晰、具体。发布能够恰当阐释证明标准的典型案例,不失为指导实践的有效途径。
胡俊[10](2020)在《周某与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评析 ——浅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我国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规定相当模糊。对于民事诉讼中适用何种证明标准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中均有争论。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首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高度可能性”;同时,首次规定了提高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加之立法中可推导的降低的证明标准“可能性较大”,我国民事诉讼基本建立了多层次证明标准体系。但于立法技术缺陷以及认识差异,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表述、适用均有一定的混乱,民事裁判文书中适用“优势证据标准”、“优势证据原则”等不规范表述作为证明标准的情形屡见不鲜,影响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尺度的统一把握,不利于民事案件同案同判。本文选取的研究案例为周某与陈某、钟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已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本文选取的案例争议较大,主要争议焦点集中在如何适用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本案一审原告周某对“陈某为共同借款人”主张的证明,是否达到了应当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盖然性要求,法官采取“优势证据原则”的证明标准进行裁判是否妥当等问题,具有一定争议与现实研究价值。本文首先对案情进行概述介绍,总结案件主要争议焦点,再对争议焦点涉及的法理问题进行分析,对审判过程中双方的举证质证、抗辩进行分析、评价,探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最后对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完善提出建议。
二、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立法规定及适用理论分歧 |
(一)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立法规定 |
(二)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的理论分歧 |
二、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现状考察 |
(一)执行、审判法官观点相悖 |
(二)证明标准适用存在的问题 |
1.证明标准适用“五花八门” |
2.错误适用“优势证据”原则 |
3.排除合理怀疑“有名无实” |
4.提高标准陷入“说理困境” |
三、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存在问题原因解析 |
(一)法官认知存在偏差 |
(二)立法规定过于粗疏 |
(三)文书说理不够充分 |
四、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的完善 |
(一)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的选择分析 |
1.被误解的司法解释中“足以”表述 |
2.不利于诉讼目的与效率价值实现 |
3.防范虚假诉讼无须提高证明标准 |
4.申请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益之比较 |
(二)完善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适用的具体措施 |
1.确立证据从严审查原则 |
2.细化实体法裁判规则 |
3.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 |
4.完善案例指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内容 |
1.5 创新点 |
第2章 产品缺陷民事诉讼证明的现状与困境 |
2.1 产品缺陷证明的现状——以润光公司与长生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案为例 |
2.1.1 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区分 |
2.1.2 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2.1.3 产品缺陷举证责任承担之法律后果 |
2.2 产品缺陷证明的困境 |
2.2.1 产品缺陷证明困境之证据信息失衡 |
2.2.2 产品缺陷证明困境之证据的消失 |
2.2.3 直接证据的缺乏 |
2.2.4 产品缺陷认定标准模糊 |
小结 |
第3章 传统产品缺陷证明困难的克服方法 |
3.1 产品缺陷证明之举证责任转换 |
3.2 产品缺陷证明之证明标准降低 |
3.3 产品缺陷证明之表见证明 |
小结 |
第4章 产品缺陷证明方法的完善 |
4.1 域外法对于产品缺陷的界定及启示 |
4.1.1 域外法对于产品缺陷的界定 |
4.1.2 域外法产品缺陷的界定对我国的启示 |
4.2 证据协力义务的提出与适用 |
4.2.1 证据协力义务的概念 |
4.2.2 证据协力义务在产品缺陷证明中的完善与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引入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
第一章 “数字鸿沟”与民事诉讼电子数据 |
一、“数字鸿沟”及其表现形式 |
二、数字鸿沟视角下的电子数据证据偏在 |
三、电子数据的证据偏在成因溯源 |
第二章 我国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法律基础 |
一、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法律规定 |
二、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价值基础 |
第三章 应对电子数据证据偏在的域外经验 |
一、英美法系:美国证据开示制度 |
二、大陆法系:文书提出命令 |
三、两大法系的比较 |
第四章 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困境 |
一、制度规定法律效力位阶低 |
二、提出义务主体范围狭窄,制裁措施片面 |
三、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缺失 |
第五章 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的完善 |
一、增加上位法制度规定 |
二、扩张提出义务主体范围,完善制裁措施 |
三、完善被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劳动争议特殊性及其对劳动者举证的影响 |
第一节 劳动争议概念及分类 |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 |
二、劳动争议的分类 |
第二节 劳动争议特殊性 |
一、实质不平等性 |
二、隶属性 |
第三节 劳动争议的特殊性对劳动者举证的影响 |
第二章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学说评析 |
第一节 证明责任倒置说 |
一、证明责任倒置说的内涵 |
二、证明责任倒置说产生的原因 |
三、证明责任倒置说评析 |
第二节 依案件种类确定说 |
一、依案件种类确定说内涵 |
二、依案件种类确定说评析 |
第三节 自由裁量说 |
一、自由裁量说内涵 |
二、自由裁量说评析 |
第三章 我国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全国法院适用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案件总体分析 |
第二节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具体案例分析 |
一、确认劳动关系案件 |
二、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
三、小结 |
第四章 现行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分析 |
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
第二节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特殊规定 |
第三节 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缺陷 |
第五章 我国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坚持规范说为证明责任分配一般原则 |
一、规范说内涵 |
二、规范说优势 |
第二节 引入证明责任减轻技术 |
一、表见证明 |
二、事案解明义务 |
三、证明妨碍 |
四、降低证明责任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比较 ——从刘强东等案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实践样本 |
2.1 刘强东案具体案情 |
2.2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典型案例 |
2.2.1 陈波故意杀人案 |
2.2.2 辛普森杀妻案 |
2.3 问题的揭示 |
第3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模式的比较 |
3.1 现有的模式 |
3.1.1 平行模式 |
3.1.2 附带民事诉讼模式 |
3.2 两种模式的不足 |
3.2.1 平行模式的不足 |
3.2.2 附带模式的不足 |
第4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证据规范的比较分析 |
4.1 证据采纳的比较 |
4.2 证明标准的比较 |
第5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相关具体程序的比较 |
5.1 起诉与受理程序上的比较 |
5.2 案件庭审程序的比较 |
5.3 判决、执行程序的比较 |
第6章 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关于损害赔偿的比较 |
第7章 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启示 |
7.1 改善“—刀切”,灵活运用各种模式 |
7.2 完善附带民事诉讼中有关证据机制 |
7.3 确定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独立性 |
7.4 扩大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
第8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6)论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与规制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自由心证原则概述 |
第一章 法官自由心证的发展与实践 |
一、域外自由心证的发展 |
(一)大陆法系自由心证的发展与实践 |
(二)英美法系自由心证的发展与实践 |
(三)两大法系自由心证原则之比较 |
二、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 |
第二章 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 |
一、内在保障 |
二、外在保障 |
第三章 法官自由心证的规制 |
一、内在规制 |
二、外在规制 |
第四章 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思考 |
一、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必要性 |
二、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具体措施 |
三、在民事诉讼中确立自由心证原则的重要意义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问题的提出 |
第一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概述 |
第一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界定 |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概念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内涵 |
三、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性质 |
第二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法理 |
一、诚实信用原则 |
二、武器平等原则 |
三、真实陈述义务 |
四、诉讼促进义务 |
五、实体法上的情报请求权与文书提出义务 |
六、证明妨碍理论 |
第三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功能 |
一、充实民事诉讼证据调查 |
二、防范证明责任裁判滥用 |
三、平衡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
四、促进真实发现 |
第二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相关制度检讨 |
第一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相关立法 |
一、证明责任倒置 |
二、推定规则 |
三、证明标准降低 |
四、证明妨碍 |
五、文书提出义务 |
六、小结 |
第二节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相关制度实践困境 |
一、证明责任裁判滥用——以张志强诉苏宁公司再审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二、事实推定适用混乱——以彭宇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三、证明标准较难把握——以王炳娟与南阳市二院医疗纠纷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四、证明妨碍适用过度——以董宝珠案和陈英美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五、文书提出义务严格受限——以李建芳与斯贝斯拓劳动争议案为例 |
(一)案例介绍 |
(二)适用小结 |
六、小结 |
第三节 相关制度的实践困境之成因 |
一、民事诉讼的职权干预化 |
二、司法裁判行政决策化 |
三、制度设计过于原则粗疏 |
四、相关配套制度缺失不足 |
第三章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之比较 |
第一节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考察 |
一、大陆法系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 |
二、英美法系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证据开示义务制度 |
第二节 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启示 |
一、域外事案解明义务制度评析 |
二、域外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制度启发 |
第四章 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中国路径 |
第一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理念要求 |
一、实现诉讼模式现代转型 |
二、确立约束性辩论主义 |
三、落实武器平等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具体化 |
第二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的构建 |
一、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条件 |
二、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范围 |
三、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的适用界限 |
四、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违反事案解明义务的法律后果 |
第三节 我国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事案解明义务协同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证明责任体系 |
二、充实诉前证据保全功能 |
三、强调当事人出庭义务 |
四、确立当事人的具体化义务 |
五、强化法官的阐明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概论 |
第一节 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及其证明难题 |
一、医疗侵权诉讼的特殊性 |
二、医疗侵权诉讼证明难题 |
第二节 表见证明在医疗侵权诉讼证明中的适用价值 |
一、表见证明的基本原理 |
二、表见证明与医疗侵权诉讼证明难题化解 |
第二章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审视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概况 |
一、医疗侵权诉讼案例概述 |
二、医疗侵权诉讼案例评析 |
三、医疗侵权诉讼案例小结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困境 |
一、客观真实证明标准的束缚 |
二、证据裁判主义的僵化理解 |
三、证明责任减轻制度的缺失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问题的成因 |
一、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混淆 |
二、审判人员对经验法则掌握不足 |
三、过度依赖医疗鉴定意见 |
第三章 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比较 |
第一节 两大法系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考察 |
一、大陆法系表见证明制度的司法适用 |
二、英美法系事实不证自明的司法适用 |
第二节 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经验启示 |
一、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经验 |
二、域外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启示 |
第四章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明证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原则理念 |
一、修正客观真实主义 |
二、修正证据裁判主义 |
三、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之例外 |
第二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适用的基本构成 |
一、表见证明的构成要件 |
二、表见证明的适用范围 |
三、表见证明的程序控制 |
四、表见证明的法律救济 |
第三节 我国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司法的制度保障 |
一、完善司法案例指导 |
二、强化法官心证公开 |
三、保障当事人反证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运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综述 |
(三)本文思路 |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法律规范及其解读 |
(一)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立法体系 |
(二)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基础规范 |
(三)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例外规范 |
(四)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特别规范 |
二、“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的适用分析 |
(一)法官不重视证明标准规范的适用 |
(二)举证任务负担不同 |
(三)存在降低证明标准的情形 |
(四)“内心确信”概念颇受重视 |
三、“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的适用分析 |
(一)“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概况 |
(二)“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适用的效果 |
1.诉讼请求获得支持率低 |
2.裁判说理不充分 |
3.排除合理怀疑标准的适用未体现层次性 |
四、“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的适用分析 |
(一)较大可能性证明标准的适用概况 |
(二)程序事项证明标准不受重视 |
(三)程序事实与实体事实混淆 |
(四)程序事实认定混乱 |
五、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适用的完善 |
(一)正确理解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属性 |
(二)明确适用较低证明标准的非程序性事实 |
1.设立较低证明标准的理由 |
2.设立较低标准的实体事实范围 |
(三)强化裁判者说理责任 |
(四)建立层次性案例指导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周某与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评析 ——浅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案情介绍 |
第一节 基本案情 |
第二节 法院审理 |
一、一审审理 |
二、二审审理 |
第二章 涉案争议焦点 |
第一节 认定陈某为共同借款人是否“证据确实充分” |
第二节 案件事实陷入真伪不明时如何进行裁判 |
第三节 本案适用何种证明标准 |
第三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法理分析 |
第一节 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适用何种证明标准 |
一、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 |
二、我国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 |
三、本案应适用的证明标准 |
第二节 本案适用证明标准具体分析 |
一、一审“陈某为共同借款人”的主张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
二、二审陈某的举证,进一步降低了“陈某为共同借款人”的盖然性程度 |
第三节 关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体系的建议 |
一、统一规范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的适用 |
二、完善证明标准适用的监督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致谢 |
四、试论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证明标准的适用研究[D]. 许富宝.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0)
- [2]论产品缺陷的民事诉讼证明[D]. 韩超.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民事诉讼电子数据提出制度研究[D]. 谢欣伶.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8)
- [4]劳动争议证明责任分配制度研究[D]. 石瑞芬.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5]中美处理刑事案件中民事问题的比较 ——从刘强东等案出发[D]. 许德英. 南昌大学, 2020(12)
- [6]论法官自由心证的保障与规制 ——以民事诉讼为视角[D]. 舒梦瑶. 外交学院, 2020(07)
- [7]不负证明责任当事人的事案解明义务研究[D]. 徐亚东. 华侨大学, 2020(01)
- [8]医疗侵权诉讼中表见证明的适用研究[D]. 黄冯清. 华侨大学, 2020(01)
- [9]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实践运行研究[D]. 张璐璐. 河南大学, 2020(02)
- [10]周某与陈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评析 ——浅议民事诉讼证明标准[D]. 胡俊.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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