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论文文献综述)
王雷[1](2019)在《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文中研究指明渔业权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当中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概念定义,但是根据《物权法》和《渔业法》当中的一些规定,可以将渔业权分为渔业捕捞权和渔业养殖权。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渔业权的概念可以定义为以下几种说法:一、在特定的水域内依法设定的可以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权利,即利用特定的水域依法进行渔业捕捞行为或者从事渔业养殖行为的权利;二、在一定的水域内,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渔业捕捞或者从事渔业养殖的权利。渔业权包括养殖权和捕捞权。因为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所以出现了渔业权立法不到位、缺少对渔业权的行政管理、缺少对不履行养殖权义务的监管、缺乏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等问题因此,论述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对我国渔业权人利益的保障以及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以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采用了文献法、调研法等手段,分析了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总结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渔业权立法不到位、缺少对渔业权的行政管理、缺少对不履行养殖权义务的监管、缺乏与相关部门的联合惩戒措施。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国渔业权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对渔业权的有效监督机制和缺乏对渔业行政执法充足的经费保障。通过分析借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结合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实际,对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需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优化渔业权行政管理工作、建立渔业保险制度、构建渔业权双层结构、建立渔业权司法保障。本文通过对渔业权概述,介绍了渔业权的概念界定、养殖权的涵义和捕捞权的涵义;阐述了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了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介绍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并从中分析借鉴了可取之处;最后对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如何完善提出了建议。
李静,杜群[2](2019)在《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文中指出我国南海渔业活动及其以外的人类活动产生的环境问题,严重污染了南海海域的水质,威胁着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已形成,提供了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但仍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其中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海洋环境监测制度和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等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因此本文提出以下法律对策:明确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的法律地位,加强渔业海域环境监测的协调机制和完善海水养殖污染防治制度,以期依靠法治的力量保护南海渔业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董加伟[3](2015)在《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洋是大自然赋予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是人类共有共享之“公共用物”。从最早有记录的历史起,人类就开始了探索海洋的冒险历程和开发海洋的文明征程,传统渔民是人类开发利用海洋的先驱,这一特殊群体沿海而居,以渔为生,在繁衍生息、世代更替的长期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了耕海牧渔的独特生活方式,其利用邻近海域谋生的“习惯性”或日“世袭性”权利得到了周围生活共同体的尊重、国际习惯法的承认和多数沿海国国内法及国家间双边协定的确认,但我国海洋与渔业相关立法对传统渔民用海权的规定过于模糊,也没有采取类似渔业权渔业的制度安排,对生计渔业和商业渔业作出区别性规定,致使传统渔民用海权处于一种“准法定权利”的尴尬状态。随着陆地资源、环境、人口问题的日益严峻,人类将发展的视野转向了浩瀚而脆弱的海洋,海洋资源的价值和稀缺性日渐显现。海洋具有资源多样性和功能多宜性等特征,资源多样性决定了海洋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功能多宜性则意味着各种用海权之间的并存可能。在物权法的范畴内,一物之上不能并存同种类的物权,但在海洋开发领域,在海洋这一特殊“公共用物”之上各种用海权利的交叉并存却属于常态。囿于法律地位的弱化和法律效力的模糊,传统渔民用海权在与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冲突和公益征用、使用权、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关系作了深入辨析;后三章可称为权利保障论,全面分析了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实践困境及其突围路径,深入探讨了与传统渔民用海权保障密切相关的行政补偿相关法律问题,并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就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立法保障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第一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基本法律问题探析”,分别对渔业权、海域使用权、传统渔民及其用海权等概念进行了辨析归纳,在梳理传统渔民用海权发展脉络和评析现有学说的基础上,主要从公法学的视角,深入分析了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独立性、财产性、人身性和人权性特征,将其法律性质界定为基于生存需要的环境资源利用权,并就其类型、权利内容和法律效力等分别进行了论述。第二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分别对“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和“公海”等不同海域的产生演进、边界范围和法律性质进行了叙评,进而就传统渔民用海权在上述不同海域的存废、类型和特点进行了论述,特别是对专属经济区之传统渔民用海权的存在进行了证成。第三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解决”,结合相关案例,分别就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与土地使用权的纠纷、与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混同进行了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的分析,重点从制度层面探究冲突背后的深层次因素,在此基础上分别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冲突协调对策。第四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实践困境解析”,分别就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征用困境、公益侵害困境、国家义务困境、海难救助困境等四种困境进行了细致分析,归纳了各种困境的外在表现,揭示了其内在原因,进而从立法、政策、执法、司法等不同角度就困境突围路径提出了建设性意见。第五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法律问题探究”,在分析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之后,对其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作了探讨论述,并从实践角度着眼,分别对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方式、程序、救济等问题作了深入探析。第六章为“传统渔民用海权法律制度建构”,系统梳理了与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的立法现状,重点从概念界定、性质归属、权利流转、法律效力等方面就相关法条作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渔业生产实际和传统渔民的生活状态,提出了加强传统渔民用海权保障的立法建议稿,并就立法建议的重要内容作了阐释说明。
刘一祎[4](2020)在《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习总书记提出了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战略构想,明确大力发展远洋渔业。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开始于1985年,经过了三十余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成为了远洋渔业大国,正处于向远洋渔业强国的转型期,远洋渔业在我国海洋经济中占据重要位置,也是我国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支撑。当前国际海洋渔业重视对渔业资源的养护与海洋环境的保护,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受到国际公约与国内法律的双重规范,而我国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缺乏与国际公约的衔接性,并且我国还尚未制定远洋渔业捕捞的专门法律,在对于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规范中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因而,亟需建立与国际接轨的远洋渔业捕捞专门法律,对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提供法律指引,以弥补当前远洋渔业管理法律体系中远洋渔业捕捞规定存在的不足,以法律条文来规范远洋渔业捕捞的各项操作,为我国发展远洋渔业捕捞提供法律支撑。本文正文部分包括正文和结论,共由五个部分构成,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远洋渔业捕捞概述。从远洋渔业捕捞的基本概念出发,阐述我国远洋渔业捕捞的分类以及发展历程。第二部分是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现状。对我国国内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规定、国际上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双边协定进行梳理。第三部分典型国家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经验与借鉴。从国际远洋渔业捕捞现状出发,对典型国家日本、韩国远洋渔业捕捞的现状进行分析,从而探索出完善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制度有益的经验。第四部分是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从四个方面阐述,主要包括:远洋渔业捕捞专门性法律不足、国内法规与国际法不相适应、缺乏可操作性、处罚责任主体不明、缺乏安全保障相关立法等问题,针对问题从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寻找原因。第五部分是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针对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存在的法律问题与原因提出对策和建议,具体包括:建立远洋渔业捕捞的特别法、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增加与国际法接轨的国内法律规定、明确远洋渔业捕捞处罚的责任主体、增加安全保障性法律法规。
唐先锋[5](2015)在《“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探究》文中提出"一打三整治"专项执法行动基础法律之一的《渔业法》相关内容陈旧且处罚力度过低;相关执法依据本身欠缺合法性且核心活动执法依据效力层级过低;涉渔刑事追责门槛过高且案件移送难度大。应与时俱进完善国内渔业立法并加大处罚力度;完善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相关立法使没收处罚合法化;降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入罪门槛并完善移送机制。
贾宇[6](2019)在《改革开放40年中国海洋法治的发展》文中认为改革开放40年,中国海洋法治建设快速发展。海洋立法为向海开放、发展海洋经济、保护海洋环境、建设海洋生态文明提供了法律保障,海事司法在维护海洋权益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根据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海洋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妥善处理与有关国家的海洋问题。中国积极参与国际海洋规则的制定,维护国际海洋法治,贡献中国智慧。40年来,中国海洋法治的发展形成了涉外性、地域性等鲜明的特点。
绍兴市人民政府[7](2020)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中研究表明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绍政发[2019]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现将《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19年12月30日为推进我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根据《浙江省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发[2019]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唐议,邹伟红[8](2010)在《中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评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初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后半期,90年代中期以来有所调整和加强,在基本立法上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体系,并在渔船削减和禁渔措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法制不完善、现有制度未能全面执行的问题:①《渔业法》配套行政立法滞后;②部分已经实行的养护和管理措施尚未有立法予以规范;③现有的渔具限制、幼鱼保护等措施未能得到有效执行;④捕捞产出控制和渔业资源分配制度缺失,仍主要依靠捕捞投入控制和技术管理措施;⑤捕捞准入制度、捕捞统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基本制度缺乏。我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制建设,既需要加强现有制度的实施性立法,也要注重基础管理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加强执行。建议:①严格执行现有较为完整的管理制度,特别是渔具数量、规格限制管理和幼鱼保护技术措施,并加强《渔业法》配套立法,提高《渔业法》的可执行性;②加强基础制度建设,特别是捕捞统计数据监督与核实制度、适合我国国情的渔业资源分配制度。
张军辉[9](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崔建远[10](2003)在《关于渔业权的探讨》文中研究说明养殖权和捕捞权均属于渔业权,不宜把它们分成两项法律制度。渔业权是独立于水权的准物权,在客体、权利构成方面具有复合性,带有公权色彩。其取得既需要水域所有权这个母权,又需要行政许可予以"催生"、"准生"与确认。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论文提纲范文)
(1)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渔业权概述 |
(一)渔业权概念的界定 |
(二)养殖权的涵义 |
(三)捕捞权的涵义 |
二、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三、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借鉴 |
(一)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现状 |
(二)外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借鉴 |
四、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完善 |
(一)完善渔业权的立法工作 |
(二)优化渔业行政管理工作 |
(三)建立渔业保险制度 |
(四)构建渔业权双层结构 |
(五)建立渔业权司法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
3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性问题 |
3.1 渔业部门在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中法律地位不明 |
3.2 南海海域渔业环境监测管理协调性不足 |
3.3 海水养殖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不完善 |
4 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的法律对策 |
结语 |
(3)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基本法律问题探析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概念界定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性质辨析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的类型、内容和效力 |
第二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内水、领海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大陆架、公海 |
第三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海域使用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与商业性渔业用海权的冲突及解决 |
第四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实践困境解析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征用困境解析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公益侵害困境解析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国家义务困境解析 |
第四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海难救助困境解析 |
第五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法律问题探究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理论基础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基本原则与范围 |
第三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标准与方式 |
第四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行政补偿的程序与救济 |
第六章 传统渔民用海权法律制度建构 |
第一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相关立法现状分析 |
第二节 传统渔民用海权立法建议稿及重要内容说明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4)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远洋渔业捕捞概述 |
(一)远洋渔业捕捞的概念 |
1.国外关于远洋渔业捕捞的界定 |
2.我国关于远洋渔业捕捞的界定 |
(二)我国远洋渔业捕捞的分类 |
(三)我国远洋渔业捕捞的发展历程 |
二、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现状 |
(一)国内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现状 |
(二)国际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现状 |
(三)中国签订的双边渔业协定 |
三、典型国家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经验及借鉴 |
(一)国际远洋渔业捕捞现状 |
(二)典型国家远洋渔业捕捞法律规制经验 |
1.日本 |
2.韩国 |
(三)日本与韩国远洋渔业捕捞经验对我国的借鉴 |
四、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存在的法律问题及原因分析 |
(一)我国远洋渔业捕捞存在的法律问题 |
1.远洋渔业捕捞缺少专门法 |
2.远洋渔业捕捞的法律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
3.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衔接不佳 |
4.远洋渔业捕捞处罚责任主体不明 |
5.安全保障立法不足 |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及分析 |
1.主观原因 |
2.客观原因 |
五、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制度的完善路径 |
(一)制定远洋渔业捕捞的特别法 |
(二)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规定 |
(三)提高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的衔接性 |
(四)明确远洋渔业捕捞处罚的责任主体 |
(五)增加安全保障性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附件 |
(5)“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1 “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梳理 |
1.1 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及其他各类非法行为之执法依据 |
1.1.1 打击涉渔 “三无”船舶之执法依据 |
1.1.1.1 打击涉渔 “三无”船舶之国家规范依据 |
1.1.1.2 打击涉渔“三无”船舶之地方规范依据 |
1.1.2 打击涉渔其他各类非法行为之法律依据 |
1.2 整治渔运船违法行为 |
1.3 整治禁用渔具 |
1.4 整治海洋环境污染 |
2 “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所现问题分析 |
2.1 《渔业法》相关内容陈旧且处罚力度过低 |
2.2 相关执法依据本身欠缺合法性且核心活动执法依据效力层级过低 |
2.2.1 相关执法依据本身欠缺合法性 |
2.2.2 核心活动执法依据效力层级过低 |
2.3 涉渔刑事追责门槛过高且案件移送难度大 |
2.3.1 涉渔刑事追责门槛过高 |
2.3.2 涉渔之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难度大 |
3 “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所现问题之对策 |
3.1 与时俱进完善国内渔业立法并加大处罚力度 |
3.1.1 完善国内渔业立法 |
3.1.2 加大对违法行为之处罚力度 |
3.2 完善打击涉渔“三无”船舶相关立法使没收处罚合法化 |
3.2.1 立法明确认定涉渔“三无”船舶 |
3.2.2 完善涉渔“三无”船舶之行政强制立法 |
3.3 梳理涉渔刑事犯罪、降低入罪门槛并完善移送机制 |
3.3.1 梳理涉渔刑事犯罪 |
3.3.2 降低入罪门槛 |
3.3.3 完善案件移送机制 |
(6)改革开放40年中国海洋法治的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一、海洋立法助力改革开放 |
(一) 立法规范海洋资源开发 |
(二) 注重保护海洋环境 |
(三) 加强海洋航行安全管理 |
二、“海洋两法”支撑海洋法律体系框架 |
(一) “海洋两法”是中国的“海洋基本法” |
(二) 明确海洋立法的法律效力 |
(三) 规范海域空间的使用管理 |
(四) 加强海岛的开发保护管理 |
三、履行《公约》缔约国义务 拓展国际海域立法 |
(一) 积极参加“区域”勘探活动 |
(二) 制定中国特色的“深海法” |
四、海事司法维护海洋权益 |
(一) 司法解释明确法院管辖 |
(二) 海事审判彰显海洋司法主权 |
五、积极践行《公约》 促进国际海洋法发展 |
(一) 丰富了大陆国家远洋群岛领海基线的国家实践 |
(二) 提交外大陆架外部界限的初步信息和部分划界案, 行使《公约》赋予的权利 |
(三) 反对越南和马来西亚侵占南海海底的企图 |
(四) 反对日本变礁为岛, 维护人类共同利益 |
六、参加国际司法活动 伸张国际公理 |
(一) 发展中国家参与“区域”活动 |
(二) 中国书面意见维护国际正义 |
七、维护国际法治 反对曲解《公约》 |
(一) 中国《立场文件》系统阐述菲律宾仲裁案的实质 |
(二) 中国连发“声明”批驳两个“裁决” |
八、妥善处理中国与邻国海洋关系 缓解海洋争端 |
(一) 中越谈判签署北部湾划界和渔业协定 |
(二) 推进海洋资源共同开发 |
(三) 黄东海渔业协定 |
(四) 维护钓鱼岛主权 |
九、中国海洋法治之路特点鲜明 |
(一) 受国际法影响深刻, 涉外性比较突出 |
(二) 地域效力主要在海域空间 |
(三) 海洋法律制度的全面性、协调性有待加强 |
(四) 尚未成为独立的部门法 |
(五) 制定海洋基本法 |
(8)中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 问题的提出 |
2 历史回顾 |
2.1 建国初期至20世纪70年代末期 |
2.2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 |
3 现状分析 |
3.1 现有法律制度体系 |
3.2 实施状况 |
3.3 主要问题 |
3.3.1 立法不完善 |
3.3.2 现有制度未能全面执行 |
4 结论和建议 |
4.1 结论 |
4.2 建议 |
(9)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10)关于渔业权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渔业权的概念分析 |
(一) 渔业权的界定与性质 |
1.渔业权客体具有特殊性 |
第一, 渔业权客体是一定的水域。 |
第二, 渔业权在其客体是否具有特定性方面呈现出特色。 |
2.渔业权在构成上具有复合性 |
3.渔业权为准物权 |
4.渔业权是具有公权属性的私权 |
(二) 渔业权与水权 |
(三) 渔业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 |
(四) 渔业权与租赁权 |
二、渔业权的类型 |
(一) 关于渔业权类型的反思 |
(二) 养殖权与捕捞权应否分属于不同的权利制度 |
三、渔业权的取得 |
(一) 渔业权的母权 |
(二) 行政许可 |
(三) 母权、行政许可与渔业权的产生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我国渔业权法律制度的保障[D]. 王雷. 吉林大学, 2019(03)
- [2]我国南海海域渔业环境保护法律问题与对策[J]. 李静,杜群. 中国环境管理, 2019(01)
- [3]公法视野下的传统渔民用海权研究[D]. 董加伟. 山东大学, 2015(01)
- [4]我国远洋渔业捕捞法律问题研究[D]. 刘一祎. 大连海洋大学, 2020(02)
- [5]“一打三整治”执法依据探究[J]. 唐先锋. 浙江万里学院学报, 2015(06)
- [6]改革开放40年中国海洋法治的发展[J]. 贾宇. 边界与海洋研究, 2019(04)
- [7]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绍兴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J].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0(02)
- [8]中国渔业资源养护与管理的法律制度评析[J]. 唐议,邹伟红. 资源科学, 2010(01)
- [9]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10]关于渔业权的探讨[J]. 崔建远.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