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军辉[1](2013)在《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野生药材资源是指在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分布的非人工种植、圈养或养殖的各种药用植物、动物和矿物及其蕴藏量的总和。本文中,药材是广义的概念,包括传统中药、民间药(草药)和民族药。我国药材资源应用有着悠久的历史,历史上诞生了《神农本草经》、《本草纲目》等医学名着。不仅中药资源源远流长,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也发展出独具特色的少数民族医药,包括藏医药、蒙医药、维吾尔医药、傣医药、壮医药等。西部民族地区由于独特而多样的自然条件,具有丰富的药材资源,其中许多着名的地道中药材在全国占有重要而特殊的地位。近年来,由于人口增长、药材需求量大,乱砍滥伐、盗猎现象严重,资源生境破坏,群众保护药材资源意识薄弱等原因,西部民族地区的药材资源呈现出减少和枯竭的态势,保护民族地区的传统医药资源迫在眉睫。保护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有利于保持民族地区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有利于传承少数民族文化传统、维持自身民族特色;有利于发展中药和民族医药产业、提高民族地区人民群众健康水平;有利于再造新的经济增长点、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文以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基础,在分析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及法律保护状况的基础上,借鉴国际条约和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在立法、执法、守法及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本文共分七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文的选题意义、理论基础,对已有的相关研究成果进行梳理,并明确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第一章在界定野生药材资源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其特点、分类、历史沿革及重要性。结合全国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对西部民族地区的中药资源和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进行全面梳理;第二章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角度介绍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现状,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三章是实证研究,通过对云南省文山自治州的调研,分析该地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方面的成功经验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第四章对涉及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国际条约及有关国家的做法进行介绍,提出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第五章就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从立法、执法、守法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具体建议;第六章是结语。本文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全面梳理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资源保护及研究现状,指出存在的问题;比较研究,在梳理国内和西部民族地区药材资源状况的基础上,比较研究国际有关条约、国外有关立法和体制在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差异,为西部地区完善立法提供借鉴;专题调研,选取一个省区内某个典型地区进行保护药材资源方面的调研,分析其有益经验及需要改进之处。本文力图实现的创新之处:一是选题的创新,论文首次从法学角度出发研究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问题。二是研究范围的创新,首次全面关注西部12省区市的野生药材资源及保护状况。本文结合第三次中药资源普查情况,全面介绍了西部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分布及保护状况。在中药资源外,本文还关注了西部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对其历史沿革、药材资源以及与中药的关系进行了介绍和分析。二是研究内容的创新,论文以生物多样性、可持续发展等理论为基础,在关注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立法、执法、守法等状况进行全面梳理,并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中,提出要确立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对全部野生药材资源和各个管理环节进行规范;要发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立法权,体现地域特点和民族特色;要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发挥非正式制度的支撑作用。在执法层面,建议实行保护管理部门垂直管理,引入环境非强制行政行为。在守法层面,建议发展环境非政府组织、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
刘燚[2](2020)在《我国野生动物食用及交易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野生动物滥食陋习造成的公共安全危机再次引发人们对野生动物及交易问题的反思。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一定程度上填补了现行法在该问题上的立法漏洞,但仍有一些理论性问题和立法技术性问题,有待新一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订予以完善。建议本次修法要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引入弱人类中心主义的部分理论作为修订该问题的理论指导;二是扩大该法的调整范围,完善野生动物分类分级保护体系;三是结合畜禽遗传资源名录范围调整,全面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取缔交易行为;四是制定和完善人工繁育名录,限制商业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利用;五是增加与野生动物食用相关的风险预防基本原则条款和法律责任条款。同时,颁布和修改与野生动物食用相关的其他法律和配套措施。在习近平生态文明理论的指引下,中华民族应为地球生命共同体做出贡献。
王乙[3](2018)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文中认为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惊人的速度减少。据估计,当前野生动物灭绝速度比自然状态快1000倍、比物种形成速度快100万倍,灭绝速度由每天1种增加到每小时3种。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人类想要确保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就必须保护野生动物。人类保护决策的主要原因是钱的问题,就是计算投入多少成本并带来多少回报,虽然决策也会受道德、美学、科学的影响,但主要依据是经济问题。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与评估,明确我国野生动物数量本底和质量本底。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就是研究测度野生动物的保护本底的理论和方法,对制定保护政策、配置保护资源、提升保护成效具有重要意义。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是在物种稀缺濒危的背景下,人类通过保护行为能够保存、延续并产生的野生动物总体价值,包括内禀价值和利用价值。内禀价值是物种延续自身存在和特征的价值,利用价值是野生动物对人类经济、生态、社会的贡献价值。本文首先明确了相关概念,指出内禀价值就是野生动物作为种质资源维系物种特征延续的价值,可以体现在稀有性、遗传资源信息、自然历史及进化信息、生产力供给能力和所处营养级等五个方面,尝试利用经济学的方法对内禀价值进行评价方法设计,拓展了保护经济学和自然资源经济学理论的应用范围。其次,梳理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这些因素的作用机理,提出研究假设并进行实证研究,结果显示自身禀赋是影响保护价值的首要因素、生态服务价值最能代表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这些因素彼此关联并形成包括直接关系、中介关系和相关关系的复杂机理关系。第三,将保护价值影响机理研究结果与评价体系结合,以自身禀赋特征作为种质资源价值评价的主要指标,提出包括5个因素15个指标的种质资源价值评价体系。对已有价值评价方法进行改进,设计基于CE方法的非消费型游憩价值评价模型,构建包括4类、14项内容的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根据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与层次,明确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保护名录以外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总体评价方法。最后,根据保护级别与层次分别选取丹顶鹤、黑熊、东北林蛙3个物种进行实证研究。根据研究结果,有针对性的提出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的政策建议。
戴孟勇[4](2010)在《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文中提出狩猎权产生于土地/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其客体是特定的狩猎场所和生活于其中的可猎捕野生动物,其内容由狩猎场所的使用权、实施狩猎行为的权利和取得猎获物所有权的权利共同构成。我国物权立法虽然回避了狩猎权的定性问题,但从狩猎权的性质及其与捕捞权的关系来看,仍应将其作为准物权处理。在法律效力上,狩猎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在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方面,则表现出特殊性。不同类型的狩猎权,在取得条件、取得程序以及可否处分等方面,应当有所不同。狩猎权的权利变动,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马英杰[5](2008)在《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的管辖海域约300万平方千米。海洋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生物资源。很多现在已经属于珍贵濒危的海洋生物如海豹、海豚、鲸鱼、儒艮、海龟、中华鲟、鲸鲨、姥鲨曾经成群结队的游弋在我国的海域中,有的甚至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数量还很多,可以供人进行捕捞。它们对于维护海洋生态健康起着重要的作用,为各种科研活动提供了实验材料,为人们提供了食物、医药、工业原料、观赏物品、礼品等,满足了人们的各种生活需要,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是它们现在在我国海域已经难觅踪影,人们除了能够买票到水族馆观赏到这些海洋生物外,几乎不知道它们还有什么其他作用,更别说将它们作为食物或者生活用品了。为了不至于永远的失去这些美好的生物,人们不得不将它们以各种形式保护起来。为了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我国颁布了《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还加入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等国际公约;建立了一系列的保护制度,但是由于我国人口发展过快,法律制度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满足不了经济社会又快又好的发展,我国海域中的珍贵濒危物种的数量仍然呈下降的趋势。在这篇文章中,作者对我国的海洋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研究,对照我国海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践情况,找出不足,提出完善的对策和建议,以期研究的结果能为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保护提供参考。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论述了珍贵濒危动物以及它们的价值,重点论述了我国的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第二章介绍了我国珍贵濒危动物的立法概况,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在我国珍贵濒危动物保护立法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分析,提出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是我国珍贵濒危保护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章介绍了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第四章论述了我国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种群的保护,包括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的分级、特许利用、资源费的收取、拯救措施,最后提出了完善海洋珍贵濒危生物种群保护的法律措施。第五章论述了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环境的保护,包括海域使用的管理、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生存环境的监测、污染控制和保护区制度。提出了完善珍贵、濒危海洋生物栖息地保护的法律措施。第六章论述了几种特殊的海洋动物的立法保护,提出对海洋哺乳动物、海龟和鲨鱼进行单独立法保护。第七章论述了海洋入侵物种对海洋物种的危害,介绍了国际上生物入侵有关的法律,提出了我国防治海洋入侵物种的法律构想。本文提出我国应当参照国际上普遍接受的标准,订立我国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的分级标准;根据环境的变化适时修订国家和地方保护的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名录;对于每一种列入保护名录的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要单独指定保护计划进行种群恢复;国家立法并采取有力措施鼓励进行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研究和养殖,对于达到一定数目的种类鼓励利用;单独立法保护特殊海洋物种,如哺乳动物、海龟和大型鲨鱼;采取措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
郭武,孟宇辰[6](2020)在《反思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兼论迈向种际和谐的荒野法之勃兴》文中认为2020年爆发的新冠肺炎疫情在传染渠道上和野生动物的某种联系使社会各界将关注点集中到野生动物法律保护问题上来,也引发了法学界关于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激烈讨论。从我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变迁来看,尽管在立法理念、野生动物的法律定位以及相关法律的体系化方面有较为显着的进步和变化,然而从野生动物可能成为传播病毒的中间宿主来看,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仍然无济于防治传染病的种际传播。荒野法作为实现种际和谐的新兴法律思维与制度范式,能够有效弥补现有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不足,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传染病种际传播等种际冲突问题。
吴尚聪[7](2020)在《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立法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类对野生动物的利用由来已久,从经济价值、科学价值、观赏价值、药用价值等方方面面来说,人类对濒危野生动物的利用已经形成产业形式。这些产业也大量消耗着我国的濒危野生动物资源,一些动物甚至走向灭绝。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慢慢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之间的冲突如何解决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由于我国野生动物利用产业体系庞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资源的有限性也使我们不得不承认暂时并不能完全禁止野生动物的利用。那么对野生动物合理利用而非滥用就成为笔者关心的要点。因此笔者欲通过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行完善来保护濒危野生动物。随着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十八大报告提出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十九大报告对其更加重视,我国政府对濒危野生动物的滥用问题表现出了足够的重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随之于2016年进行了重新修订,其中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包括三种制度:猎捕制度、人工繁育制度和专用标识制度。在此背景下笔者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进行了立法研究。笔者先从野生动物的定义出发,探究法律的具体适用范围,然后根据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在野生动物保护上的应用来讨论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和利用之间的限度关系,得出保护的必要性与利用的不可或缺性,根据二者关系提出合理利用的界限范围。而后介绍我国对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立法现状,利用法律解释包括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和历史解释对《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的法条进行分析解释,及对现实案例进行研究探讨,提出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立法问题。包括猎捕制度、人工繁育制度和专用标识制度这三种制度的立法缺陷。之后根据新西兰、美国及欧洲各国在猎捕制度的规范体系,韩国在人工繁育方面的进步成就,澳大利亚对专用标识制度的限制利用等有助于我国的立法经验对上述三种制度提出立法上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完善后将更大程度打击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滥用的违法者,有利于实现对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生态文明的建设,实现绿色发展理念的贯彻。
曾岩,平晓鸽,魏辅文[8](2020)在《“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文中研究表明"野生动物"(wild animal)一词不止在我国,在全球的英语使用者中也有不同的含义。通过梳理相关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背景下的定义和适用范围,结合人类对动物繁殖和生活条件的控制情况,本文提出了"野生动物"的二维概念框架,梳理了动物从"野生"到"驯化"的12个连续状态。以下状态即未经中长期人工选择的动物类群应被视为野生动物:(1)其在荒野自然或人工环境(如城市或乡村)中自由生存繁殖,无论是否存在人工投喂、经救护或辅助生殖后被放归的个体;(2)被捕捉圈养在人工环境中生活,或源自野外但在圈养条件下出生的个体;(3)直系血亲(《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解释为世系前四代)仍有野外来源的人工繁育后代;(4)放生、逃逸或引入到自然环境中的人工繁育个体。在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的目标和语境之下,经过长期人工选择的驯化动物,无论其是否在人类控制下生活,如家养猫狗、家禽家畜或模式实验动物,以及流浪猫狗、放生禽畜和野化家养动物等都不是"野生动物"。但对于一些经过一定程度的人工选择,所处人类控制情况和对野外种群的影响各异(如经过多代人工繁育的驯养动物、因人类活动导致的外来动物等),其是否需被作为野生动物管理,则需要根据生态安全、物种管理、立法目标等特别设定监管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对象可以考虑为:受到人类威胁濒临灭绝的,或者具有重要生态作用的野生动物物种,其状态可不限于是在野外还是人工控制条件下。其他动物的管理,可根据遗传资源保护、疫病防控、动物福利和生态安全等需要,另外设立《动物福利法》《生物安全法》等,并和已有的法律法规如《动物防疫法》《渔业法》等做好衔接。本文还就《野生动物保护法》可能采用的"野生动物"定义提出建议。
常纪文[9](2011)在《《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文中研究说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专家建议稿)项目研究组人员名单一、项目研究顾问专家组李步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学习讲座专家)王晓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经济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集体学习讲座专家)
肖钰钺[10](2020)在《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路研究 ——基于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视角》文中认为动物是能够感知快乐与痛苦的生命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生态文明意识的觉醒,人类已经逐步认识到动物的特殊性及其多重价值,动物保护理论也因此得以从哲学、伦理学领域向法学领域延伸,法律制度的跟进对于动物保护尤为重要。我国动物保护立法长期将重心放在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之上,忽略了其他动物在我国的生存现状。正因如此,我国动物保护相关立法不成体系而且位阶偏低,这种“粗放”的立法现状对动物保护范围有限、保护力度不足,亦制约了我国疾病防控治疗、国际贸易壁垒破除、生态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的推进,因而须另辟更为合理、可行和有效的立法进路。动物保护立法首先需要解决“如何对待动物”的观念认知问题。近年来,理论界先后形成了以动物权利观为主导的“动物主体论”和以动物福利观为主导的“动物客体论”。结合我国国情来看,前者显然过于激进,其所蕴含的“非人类中心主义”思想,“主客体一体化”的法律认知结构,以及与之相关的法律主体扩张理论,与我国传统观念相去甚远,难以植入我国动物保护的立法实践;后者则略显保守,其虽贴近我国现行的动物保护主要立法价值取向,但仅将动物作为普通财产对待的立法路径,在实践中则充分暴露出其于动物保护力度之不足。正是基于动物客体论应该升华而又不至于拔高到动物主体论的境地,目前有必要形成以确立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为导向的动物保护制度建设路径,如此既契合现代社会生态伦理下动物福利理论发展趋向,又能够为我国当下动物保护立法的进一步推进提供合理可行的路向。就中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而言,首先应将“动物作为‘特殊物’予以善待”作为一项法律原则贯穿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在我国的相关基本法律中明确动物“特殊物”的法律地位。在此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区分野生动物、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工作动物、伴侣动物等不同种类的动物,“分轨立法”,制定对其加以保护的相关配套制度。此外,针对现阶段较为紧迫的“细化野生动物保护立法”、“惩处虐待虐杀动物行为”、“城市宠物饲养管理”问题,应给予优先级处理,以此构筑起中国特色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论文提纲范文)
(1)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概况 |
第一节 野生药材资源概述 |
1.1.1 野生药材资源的界定 |
1.1.2 野生药材资源的特点 |
1.1.3 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 |
1.1.4 药材资源开发利用的历史沿革 |
1.1.5 保护野生药材资源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种类及分布 |
1.2.1 中药资源普查及野生药材资源状况概述 |
1.2.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的分布 |
1.2.3 西部民族地区少数民族传统医药资源状况 |
第二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现状 |
第一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现状 |
2.1.1 国家层面关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2.1.2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现状 |
2.1.3 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2.1.4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执法现状 |
2.2.1 执法依据欠完善 |
2.2.2 执法部门权限划分不明确 |
2.2.3 环保部门执法能力不足 |
2.2.4 执法体制外制约因素较多 |
第三节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守法现状 |
2.3.1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现状 |
2.3.2 西部民族地区守法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实证研究 |
第一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现状 |
3.1.1 文山州的生物多样性状况 |
3.1.2 文山州的野生药材资源种类 |
第二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措施 |
3.2.1 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 |
3.2.2 促进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与执法 |
3.2.3 探索实行自然保护区社区共管 |
3.2.4 多方筹措自然保护区管护资金 |
3.2.5 开展野生药材资源产业科研攻关 |
3.2.6 提高全民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 |
第三节 文山州野生药材资源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专门立法缺失 |
3.3.2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职责交叉 |
3.3.3 资源保护与社区经济发展之间矛盾比较突出 |
3.3.4 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困难较多 |
第四节 文山州新一轮中药资源普查开展情况 |
第四章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借鉴 |
第一节 国际条约中有关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规定 |
4.1.1 生物多样性公约 |
4.1.2 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 |
4.1.3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
4.1.4 国际重要湿地公约 |
4.1.5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
第二节 部分国家野生药材资源的保护措施 |
4.2.1 美国 |
4.2.2 欧盟 |
4.2.3 澳大利亚 |
4.2.4 印度 |
第三节 国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对西部地区的借鉴意义 |
4.3.1 详细阐述立法指导思想 |
4.3.2 明确规定执行机构及其职责 |
4.3.3 及时更新法律规定 |
4.3.4 积极推进公众参与 |
第五章 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的完善 |
第一节 健全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相关立法 |
5.1.2 提高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立法质量 |
5.1.3 突出自治立法特色 |
5.1.4 挖掘整合少数民族环境习惯法 |
5.1.5 定期进行野生药材资源保护领域法律法规的清理 |
第二节 强化野生药材资源法律法规的执法效果 |
5.2.1 完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的执法依据 |
5.2.2 理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
5.2.3 加强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机构执法能力建设 |
5.2.4 协调野生药材资源执法与发展经济的关系 |
第三节 促进公众守法及对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的参与 |
5.3.1 加强宣传教育 |
5.3.2 完善规章制度 |
5.3.3 发展环保非政府组织 |
5.3.4 探索环境公益诉讼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我国野生动物食用及交易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关于野生动物食用及交易的法律规范 |
(一)野生动物法律概念重述 |
(二)我国有关野生动物食用及交易行为立法 |
(三)《决定》对现行法的解释和补充 |
二、我国野生动物食用及交易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野生动物食用及交易理论基础存在缺陷 |
1. 传统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缺陷 |
2. 非人类中心主义价值论的缺陷 |
(二)野生动物食用及交易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
1.立法对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
2. 商业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禁食问题有待细化 |
3. 野生动物商业利用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 |
三、对我国野生动物食用及交易法律制度的修改建议 |
(一)从弱人类中心主义检视禁食野生动物及交易行为 |
(二)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范围的确定 |
(三)商业性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食用问题 |
(四)野生动物食用相关其他条款的修改 |
(五)野生动物食用相关法律和配套措施的制定和修改 |
四、结语 |
(3)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现状 |
1.3.2 国内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 |
1.4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论文的创新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及基础理论分析 |
2.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野生动物 |
2.1.2 保护价值 |
2.1.3 价值评价 |
2.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的特征 |
2.2.1 复杂特殊性 |
2.2.2 综合影响性 |
2.2.3 动态变化性 |
2.2.4 保护约束性 |
2.2.5 种间差异性 |
2.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相关理论 |
2.3.1 劳动价值论 |
2.3.2 效用价值论 |
2.3.3 环境价值论 |
2.3.4 能值理论 |
2.3.5 认知心理学理论 |
2.3.6 野生动物可持续经营理论 |
2.3.7 保护经济学理论 |
2.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 |
2.4.1 直接市场法 |
2.4.2 间接市场法 |
2.4.3 虚拟市场法 |
2.4.4 路径分析法 |
2.4.5 层次分析法 |
2.5 本章小结 |
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分析 |
3.1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3.1.1 影响因素结构 |
3.1.2 影响因素内容 |
3.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影响机理 |
3.2.1 影响因素的直接关系 |
3.2.2 影响因素的中介关系 |
3.2.3 影响因素的相关关系 |
3.3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及变量预设 |
3.3.1 影响机理模型构建 |
3.3.2 观测变量预设 |
3.4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研究 |
3.4.1 问卷设计及数据收集 |
3.4.2 数据分析及检验 |
3.5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假设实证结果分析 |
3.5.1 假设验证结果分析 |
3.5.2 模型路径拟合分析 |
3.5.3 观测变量差异分析 |
3.6 影响因素及影响机理实证研究解释 |
3.7 本章小结 |
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体系构建 |
4.1 保护级别对评价体系的约束 |
4.2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构成分类体系构建 |
4.2.1 种质资源价值构成分析 |
4.2.2 经济价值构成分析 |
4.2.3 生态价值构成分析 |
4.2.4 社会价值构成分析 |
4.3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方法体系设计 |
4.3.1 种质资源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2 经济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3 生态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4 社会价值评价方法设计 |
4.3.5 预期收益折现方法设计 |
4.4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指标设定及内涵阐释 |
4.4.1 种质资源价值指标设定 |
4.4.2 活体价值指标设定 |
4.4.3 一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4 多次性产品价值指标设定 |
4.4.5 消费型游憩价值指标设定 |
4.4.6 非消费型游憩价值(CE方法)指标设定 |
4.4.7 能量供给价值指标设定 |
4.4.8 有害物种控制价值指标设定 |
4.4.9 植物授粉及种子传播价值指标设定 |
4.4.10 科学研究价值指标设定 |
4.4.11 社会生产力价值指标设定 |
4.4.12 文化、美学及遗产价值指标设定 |
4.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总体评价方法 |
4.5.1 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2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5.3 国家保护名录外动物总体评价方法及指标权重 |
4.6 本章小结 |
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研究 |
5.1 案例研究的原因、物种选取标准及数据来源 |
5.1.1 案例研究的原因 |
5.1.2 案例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3 参照物种选取的标准 |
5.1.4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构成的确定依据 |
5.1.5 数据来源 |
5.2 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丹顶鹤(Grus Japo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2.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2.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2.3 丹顶鹤保护价值评价 |
5.3 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Ursus thibetanus)保护价值评价 |
5.3.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3.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3.3 黑熊保护价值评价 |
5.4 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东北林蛙(Rana Chensinensis)保护价值评价 |
5.4.1 生态学特征及保护现状 |
5.4.2 保护价值影响因素分析 |
5.4.3 东北林蛙保护价值评价 |
5.5 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案例的比较分析及解释 |
5.5.1 影响因素对案例物种价值评价结果影响分析 |
5.5.2 案例物种保护价值评价结果的比较及解释 |
5.6 本章小结 |
6 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价值提升的对策建议 |
6.1 加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种质资源保护 |
6.1.1 重点保护高度濒危野生动物 |
6.1.2 加强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 |
6.1.3 加强历史孓遗野生动物保护 |
6.2 促进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产业经济发展 |
6.2.1 发展野生动物驯养繁育产业 |
6.2.2 发展野生动物生态旅游产业 |
6.2.3 探索野生动物新型保护经营模式 |
6.3 恢复国家保护名录外野生动物生态服务功能 |
6.3.1 推进国家公园建设 |
6.3.2 规范自然保护区管理 |
6.4 提高野生动物总体社会综合效益 |
6.4.1 开展野生动物科普教育 |
6.4.2 推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附件 |
(4)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缘起:争议中的狩猎权 |
二、狩猎权的法律特征 |
(一)狩猎权产生于土地/水资源所有权和野生动物资源所有权 |
(二)狩猎权的客体具有复合性和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 |
(三)狩猎权的内容比建设用地使用权等典型用益物权复杂 |
(四)狩猎权受到公法的较多限制 |
三、狩猎权的权利属性 |
四、狩猎权的法律效力 |
(一)狩猎权的排他效力 |
(二)狩猎权的优先效力 |
(三)狩猎权的追及效力 |
(四)狩猎权的请求权 |
五、狩猎权的理论分类 |
(一)特许狩猎权与一般狩猎权 |
1. 特许狩猎权 |
2. 一般狩猎权 |
(二)生存性狩猎权、娱乐性狩猎权、商业性狩猎权、防护性狩猎权与公益性狩猎权 |
1. 生存性狩猎权 |
2. 娱乐性狩猎权 |
3. 商业性狩猎权 |
4. 防护性狩猎权 |
5. 公益性狩猎权 |
六、狩猎权的权利变动 |
(一)狩猎权的设立 |
1. 特许狩猎权的设立 |
2. 一般狩猎权的设立 |
(二)狩猎权的转让 |
(三)狩猎权的消灭 |
1. 狩猎权原则上可因狩猎权人的抛弃行为而归于消灭。 |
2. 狩猎权因存续期间届满而消灭。 |
3. 狩猎权因目的实现而消灭。 |
4. 因违法行使狩猎权或非法转让狩猎权而被吊销狩猎证。 |
(5)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1.珍贵濒危海洋动物 |
1.1 珍贵濒危动物及其价值 |
1.1.1 珍贵濒危动物 |
1.1.2 珍贵濒危动物的价值 |
1.2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 |
1.2.1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 |
1.2.2 我国的珍贵濒危海洋动物 |
2.我国珍贵濒危动物与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 |
2.1 我国珍贵濒危动物保护立法 |
2.1.1 我国珍贵濒危动物保护立法的历史 |
2.1.2 我国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体系 |
2.2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及其在我国珍贵濒危动物法中的地位 |
2.2.1 有关法律法规对保护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规定 |
2.2.2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适用珍贵濒危动物保护法 |
3.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 |
3.1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遵循的原则 |
3.1.1 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资源国有原则 |
3.1.2 统筹协调原则 |
3.1.3 整体保护原则 |
3.1.4 因地制宜原则 |
3.1.5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原则 |
3.2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的基本法律制度 |
3.2.1 调查建档制度 |
3.2.2 保护规划制度 |
3.2.3 种群的保护制度 |
3.2.4 栖息地环境的保护制度 |
3.2.5 损害补偿制度 |
4.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种群的保护 |
4.1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分级 |
4.1.1 国际自然保护联盟分级 |
4.1.2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等级 |
4.1.3 美国濒危物种法案濒危物种等级 |
4.1.4 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等级 |
4.1.5 《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的濒危等级 |
4.2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特许利用 |
4.2.1 捕捉和驯养繁殖 |
4.2.2 运输和出口 |
4.2.3 科学研究和外国人考察海洋野生动物的规定 |
4.2.4 保护行动 |
4.3 捕捉珍贵濒危海洋濒危海洋动物收取资源保护费 |
4.4 拯救措施 |
4.4.1 迁地保护 |
4.4.2 离体保存 |
4.4.3 对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的急救 |
4.4.4 人工增殖放流措施 |
4.5 完善海洋生物种群保护的法律措施 |
4.5.1 修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
4.5.2 在法律上确定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的具体的分类标准 |
4.5.3 调整地方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海洋野生动物的名录 |
4.5.4 对列入《国家重点保护名录》的各个海洋物种制定恢复计划 |
4.5.5 立法鼓励对珍贵濒危海洋生物的人工养殖 |
4.5.6 立法鼓励对没有灭绝危险的海洋动物加以合理的利用 |
5.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环境保护 |
5.1 我国的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区 |
5.1.1 我国的珍贵濒危动物保护区制度 |
5.2.2 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区制度及其建设 |
5.2 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环境保护 |
5.2.1 海域使用管理制度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
5.2.2 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
5.2.3 海洋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监测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
5.2.4 海洋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污染控制和环境应急处理制度对海洋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
5.3 加强珍贵濒危海洋动物栖息地保护的措施 |
5.3.1 确定海洋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的主管部门 |
5.3.2 加强海岛生态环境保护 |
5.3.3 对海岸生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 |
6.特殊海洋动物的保护 |
6.1 海洋哺乳动物保护 |
6.1.1 我国的海洋哺乳动物 |
6.1.2 国外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 |
6.1.3 制定我国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利用促进法 |
6.2 海龟的保护 |
6.2.1 我国的海龟 |
6.2.2 国外海龟保护法 |
6.2.3 完善我国海龟保护立法的构想 |
6.3 鲨鱼的保护 |
6.3.1 鲨鱼资源及消费情况 |
6.3.2 鲨鱼的保护 |
6.3.3 完善我国鲨鱼保护立法的构想 |
7.控制入侵物种对珍贵濒危海洋动物的损害 |
7.1 海洋入侵物种的危害 |
7.2 控制入侵物种危害的国际法和国内法 |
7.2.1 国际公约 |
7.2.2 外国法 |
7.3 完善我国防治海洋入侵物种的立法构想 |
8.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马英杰简历 |
发表的学术成果 |
(6)反思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兼论迈向种际和谐的荒野法之勃兴(论文提纲范文)
一、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嬗变 |
1. 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理念的转向 |
2. 野生动物的法律属性从资源向生态要素的转变 |
3. 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制度日趋体系化 |
二、 从保护野生动物到维护种际和谐何以可能? |
1. 诘问: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为何不能预防新冠肺炎类似疫情? |
(1)野生动物法律保护制度机制阙如 |
(2)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
(3)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目的与生态整体性要求相左 |
2. 种际冲突——野生动物传染新冠肺炎等病毒的本质 |
三、 迈向种际和谐的法律革新:荒野法的兴起与发展 |
1. 荒野法:传统法律的范式转变 |
2. 荒野法范式下对新冠等病毒种际传播问题的再思考 |
(7)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 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研究的相关基础论述 |
第一节 濒危野生动物的界定 |
一 野生动物的定义 |
二 本文对濒危野生动物定义 |
第二节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的理论基础 |
一 早期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 |
二 非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 |
三 改良后的人类中心主义视角下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与利用 |
四 濒危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与利用的不可或缺性 |
五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与保护的相互促进 |
第三节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立法现状 |
一 宪法层面的规定 |
二 法律层面的规定 |
三 法规及规章层面的规定 |
四 地方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 |
五 我国涉及国际法律文件层面的规定 |
第二章 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利用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中的猎捕制度 |
一 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猎捕缺乏公益性限制 |
二 对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水生濒危野生动物的猎捕无限制 |
三 猎捕制度的主体规范不完善 |
第二节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中的人工繁育许可制度 |
一 人工繁育许可制度商业性强 |
二 人工繁育许可证客体范围小 |
三 人工繁育许可证后续管理不足 |
第三节 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中的专用标识制度 |
一 专用标识制度对盗猎的激励性 |
二 专用标识制度具体管理办法欠缺 |
第三章 国外濒危野生动物利用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狩猎制度 |
一 英国、新西兰对狩猎动物的限额管理 |
二 德国、美国对狩猎许可证的严格管理 |
三 欧洲各国完善细致的狩猎法律规定 |
第二节 繁育驯养制度 |
一 韩国逐步取缔养熊业 |
二 美国关于野生动物保护许可证的严格规定 |
第三节 标记管理制度 |
一 CITES公约对标记的管理的严格化 |
二 澳大利亚野生动物制品标记的申请的限额化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濒危野生动物利用制度立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猎捕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猎捕行为的公益性限制 |
二 猎捕前审核培训的增设 |
三 猎捕资格条件的细化明确 |
第二节 人工繁育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商业性人工繁育的逐步禁止 |
二 野生动物名录制定的及时更新与完善 |
三 人工繁育许可证后续管理规定的增设与细化 |
第三节 专用标识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标识分级动态管理的实施 |
二 对专用标识式样的统一性与唯一性的结合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论文提纲范文)
1“野生动物”相关术语及其法律适用范围 |
2术语“野生动物”的限定条件 |
3“野生”的连续性和概念框架 |
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因“野生动物”术语定义而产生的问题 |
5“野生动物”术语在我国法律体系下的定义 |
(9)《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论文提纲范文)
一、虐待动物罪的设立 |
(一) 故意虐待动物,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 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 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三) 不做区分, 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 或者采用虐待的方式扑杀动物,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 以商业为目的, 违法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其衍生物, 贩卖从活体动物上摘取的器官,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五) 在禁止屠宰犬、猫的区域内屠宰犬、猫的,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六) 在屠宰前对活体动物注水、胶水等物质,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二、遗弃动物罪的设立 |
三、恶意传播虐待动物影像罪的设立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 (专家建议稿) 主要措施的特色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 (专家建议稿) 法律责任的特色 |
(10)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路研究 ——基于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2 理论沿革与学说综述 |
0.3 研究方法与写作思路 |
0.4 研究价值与创新之处 |
第1章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 |
1.1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的成效 |
1.2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的不足 |
1.2.1 立法目的模糊 |
1.2.2 保护范围有限 |
1.2.3 可实施性较弱 |
1.2.4 保护力度不足 |
1.3 动物保护立法乏力的制约 |
1.3.1 制约疾病防控治疗 |
1.3.2 形成国际贸易壁垒 |
1.3.3 制约生态文明建设 |
1.3.4 制约精神文明建设 |
1.4 动物保护立法乏力的症结 |
第2章 动物保护立法“主体论”与“客体论”的二元困局 |
2.1 动物主体论与动物客体论的主流观念 |
2.1.1 以动物权利观为积淀的动物主体论 |
2.1.2 以动物福利观为积淀的动物客体论 |
2.2 激进动物主体论的排异性 |
2.2.1 “非人类中心主义”过于激进 |
2.2.2 “主-客体理论”存在分歧 |
2.2.3 法律主体扩张尚需谨慎 |
2.2.4 动物主体权利实现堪忧 |
2.3 传统动物客体论的保守性 |
2.3.1 动物作为法律客体早已根深蒂固 |
2.3.2 动物作为普通财产保护力度不足 |
2.3.3 动物客体论基础上仍有改进空间 |
第3章 回归与超越: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论 |
3.1 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的界定 |
3.2 动物作为“特殊物”的法学理论支撑 |
3.2.1 动物区别于一般物的特殊性 |
3.2.2 动物福利观强调动物法律地位提升 |
3.2.3 以法律物格制度为理论依托 |
3.3 动物作为“特殊物”的域外立法经验 |
3.4 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的立法意义 |
3.4.1 提供立法建构方向 |
3.4.2 提供立法解释依据 |
第4章 确立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的制度建设进路 |
4.1 基本法强调动物“特殊物”的法律地位 |
4.1.1 民法确立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 |
4.1.2 行政法给予动物公权力特殊保护 |
4.1.3 刑法划定动物特殊保护法律底线 |
4.2 制定专门的《动物保护法》 |
4.2.1 《动物保护法》的总则 |
4.2.2 《动物保护法》的分则 |
4.3 当前动物保护重点领域优先处理 |
4.3.1 细化野生动物保护的立法 |
4.3.2 重视虐待虐杀动物的惩处 |
4.3.3 加强城市宠物饲养的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论文参考文献)
- [1]西部民族地区野生药材资源法律保护研究[D]. 张军辉.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2]我国野生动物食用及交易法律问题研究[J]. 刘燚. 民族论坛, 2020(01)
- [3]野生动物保护价值评价研究[D]. 王乙. 东北林业大学, 2018(01)
- [4]狩猎权的法律构造——从准物权的视角出发[J]. 戴孟勇. 清华法学, 2010(06)
- [5]我国珍贵濒危海洋动物保护法律研究[D]. 马英杰. 中国海洋大学, 2008(11)
- [6]反思新冠肺炎疫情防治中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功能——兼论迈向种际和谐的荒野法之勃兴[J]. 郭武,孟宇辰. 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4)
- [7]濒危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立法研究[D]. 吴尚聪.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8]“野生动物”的概念框架和术语定义[J]. 曾岩,平晓鸽,魏辅文. 生物多样性, 2020(05)
- [9]《反虐待动物法》(专家建议稿)及其说明[J]. 常纪文.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1(05)
- [10]我国动物保护立法进路研究 ——基于动物“特殊物”法律地位视角[D]. 肖钰钺. 湘潭大学, 20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