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税务局作出企业技术进步税收问题补充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江柳金[1](2021)在《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上购物人数有7.82亿,占网民总数的79.07%;我国网上零售的实物商品销售额为9.76万亿元,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24.9%;互联网年在线交易额超30万亿,网购规模位居世界第一。但是由于网上交易的虚拟性,纳税人和交易过程难以识别与监控,从而侵蚀税基,容易导致税收流失。随着互联网交易规模的扩大,我国税款流失规模也在不断的增加,已经严重违背了税收公平理论,造成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税负不均的问题。如何制定一个既能促进互联网交易发展的同时又能保证减少税款流失问题的税收政策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进步和互联网交易的世界性和广泛传播,互联网交易的形成和发展也日益深刻地影响到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运行方式与社会主义经济活动的规律。然而互联网交易却对传统税收理论提出了挑战,使得当前的税收体系已经无法适合和满足它们未来发展的需求。所以互联网交易在为消费者提供便利的同时,也为税收工作人员带来了税收征管与税款的流失等重大问题。《电子商务法》在2019年1月1日执行打破了以往互联网交易领域税款征收无法可依的困境,一定程度上为互联网交易持续、稳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税收收入。但是互联网的高速发展推动了互联网交易行业迅猛发展,从而使得互联网线上交易额激增,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适应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因此我国仍然没有与互联网交易发展速度相匹配的税收政策和有效的税收征管体系。而且现行的《电子商务法》中对税务主体登记制度、税收管辖权等并没有给出明确规定,征税范围也存在限制,故仍存在税款流失的问题,且由于互联网交易虚拟化、隐蔽性、无纸化记录和交易的任意性等特征,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本文首先对互联网交易进行简单的概述,除了我们常说的三种传统的交易方式:B2B、B2C、C2C,现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不断萌生出一系列的新业态,主要有电商新零售、社交电商、直播电商,并且分析了它们的市场规模、发展现状以及税款流失现状。建立三方博弈模型讨论影响税款流失的相关因素有哪些,得到以下结论:(1)对于税务机关来说,可以增大对于合谋、偷税的处罚力度,减少合谋的概率;(2)从纳税人角度来看,只要税收流失额越大,税务机关选择稽查的可能性就越大;(3)从税务人员的角度分析,税务人员获得的好处与稽查的概率成反比。税务机关在对互联网交易进行征税时,可以与相关平台进行合作,拿到纳税人的详细信息对减少税款流失有重要作用。进而分析互联网交易下税款流失的具体原因,主要是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建设不健全、税收征管乏力以及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然后从互联网交易与税收的基本概念出发,利用实证的方法论证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规模,通过构建相关计量模型得出互联网交易的发展会抑制商品零售价格指数,而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会促进税收收入,表明网上零售份额会抑制税收,造成税款流失。而当网上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增长1%时,会使税收收入下降605.05亿元。并且运用平均税负法以及税款流失率法来计算我国2011-2019年税款流失规模,可以看到随着互联网交易规模的壮大,税款流失规模也随之增加。最后针对国内互联网交易税收的发展现状分析其原因,结合相关理论、实证计量分析结果提出解决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建议:主要就是要继续完善我国税收实体法与程序法,税务机关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并且可以由第三方平台来进行代扣代缴税款,并提出在税收征管中引入区块链技术进行风险预警,提高纳税人的遵从度,减少信息获取困难的问题。
丛玖一[2](2021)在《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研究 ——基于社会共同治税的视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税收在国家治理中日益发挥着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作为税收制度基本要素的纳税人,其经济活动中产生大量的涉税信息,这些信息的计量和披露包括向税务机关报送都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涉税信息治理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关键内容,也是科学税收决策的重要依据。在现实社会经济活动中,不仅存在涉税信息不对称问题,也存在涉税信息弄虚造假问题。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给我国经济注入新活力,也给税收信息治理带来新问题和新挑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威胁着国家税收利益的安全,也会破坏公平、公正、统一的税收秩序与环境,这就需要对纳税人涉税信息开展全流程、全方位治理。国家税务部门一直致力于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优化治理,涉税信息的治理体系逐步完善、治理能力也不断提高,但是在涉税信息顶层战略设计、法律法规建设、信息技术应用、共同治税模式、税务组织架构、税务人员素质等还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制约了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的实现。本文采用比较分析和调查研究等方法,基于信息不对称、信息管理、整体政府等理论,客观评价了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现状并揭示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根据来自山东省内外的涉税信息治理调查问卷数据展开统计分析,进一步明确了需要研究和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在梳理国外经验教训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本文坚持以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中主要问题为主线,揭示问题的形式、关联性以及问题的成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尤其是创新性地把战略管理思想引入涉税信息治理中,构建了多元主体参加和多要素支持的共建共治共享税收信息框架。主要研究内容包括: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选题背景与意义、国内外文献综述、研究内容与方法、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论文写作的创新点与不足等内容。第二章阐述了论文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界定了信息与个人信息、纳税人涉税信息、税收治理、社会共同治税等概念,介绍了信息不对称论、整体政府理论、信息管理理论以及基础理论的作用机理。第三章分析了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在描述分析了了涉税信息治理的基本状况及成绩基础上,重点分析了治理运行中存在主要问题,从战略层面、法律制度,到信息技术应用、治税模式、人才队伍、组织模式等深入分析了相关问题的成因。第四章通过对山东省涉税信息治理的问卷调查与统计分析,进一步印证了论文研究所发现的涉税信息治理问题及成因。第五章借鉴了国外涉税信息管理的典型经验和负面教训,以寻求问题解决思路和启示。第六章提出了构建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多元主体和多元要素为框架的社会共同治税措施。最后给出论文研究的结论与展望。
周勍[3](2020)在《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文中指出2013年来,中国的跨境电商快速发展,成为中国外贸发展重要的推动力。据海关总署数据显示,2019年,通过中国海关验放的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规模已达1862.1亿元人民币,同比增幅达到38.3%,连续5年年均增幅超过30%,远超过同期一般贸易的增长速度。跨境电商不仅降低了国际贸易的门槛,为广大中小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机会,更大大提升了国际贸易的效率。为鼓励跨境电商发展,中国政府自2012年起,相继出台了大量支持和监管政策。除了国务院出台的宏观指导政策外,国务院各部门在税收、通关监管、商品检验检疫、收付汇、营造发展环境等方面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切实推动了传统外贸和生产企业向互联网化转型,有效帮助了中小微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但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是否完善?对跨境电商的发展有什么作用和影响?是否有利于跨境电商持续健康发展?事实上,2013年来中国跨境电商经历了高速发展,但也受政策影响遭遇了急刹车。另外,在杭州等地设立国家级跨境电商综合试点后,跨境电商的试点范围已经遍布全国。这些试点运行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试点政策在跨境电商整体运行体系中作用如何?这一系列问题一直没有被系统地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立、现状和运行机制进行系统、深入地比较分析,总结政策体系的作用和影响,进而为不断完善中国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服务产业创新发展提供参考建议。本文共分成七部分。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是引言、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本章主要介绍了研究意义、研究内容和框架、文献综述及研究方法。其中,研究方法上,主要采取的是文献研究法、归纳法、实地调研法、问卷调查法和实证研究法等。在研究阶段上,又分为初步研究阶段和深入研究阶段两部分。文献综述分为关于政策评估工作的研究、关于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总体研究、关于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关于跨境电商模式的研究、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开展的研究、关于改进国内跨境电商发展环境的研究,并对现有研究不足进行归纳总结。第二章是跨境电商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阐述了跨境电商的基础概念、模式及特点,跨境电商的作用和影响,包括积极作用以及对传统贸易的影响,列举和分析了跨境电商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本章还重点介绍了跨境电商政策法规的范畴和各主要政策类型。最后,还列举了本研究相关的主要理论,包括普惠贸易理论、部分法经济学理论、竞争优势理论和平台理论等。第三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初步分析。研究分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和中国政府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基本导向和要求,重点分析了各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的背景以及对跨境电商发展的影响,包括各类试点政策、税收政策、监管政策、外贸综合服务政策等。本章还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不足作了分析,并对国外跨境电商政策环境作了介绍,包括国外跨境电商体系基本情况和对中国跨境电商的具体影响等。第四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和样本研究。重点研究了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包括传导机理和要素分析,以及样本分析的意义和方法。本章还以国务院、国务院部门和地方综合试验区三个维度,分别选取2013年-2019年16份国务院文件、2009年-2019年45份部门文件和2010年-2019年21份杭州市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相关文件为样本进行研究,分析评估跨境电商政策与行业发展“内容-功能”的匹配度分析,进而研究总结出现行政策体系的运行规律和存在的突出问题。第五章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本章基于面向302家跨境电商企业开展的“跨境电商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问卷调查”,通过搜集企业对4大类22个问题的答卷信息,系统地了解跨境电商企业经营情况、政策诉求、模式创新与政策关系、政策制订和调整与对企业创新关系。本章还介绍了研究设计的目的和动因、问卷总体设计的原则和方案具体设计,以及问卷发放和回收等研究过程等。第六章是跨境电商试点对城市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本章设计了以耦合模型为核心的研究方法,基于此,对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关系进行研究。本章以2016年-2019年中国海关统计数据作为面板数据,通过耦合度模型分析,研究13个城市跨境电商系统与城市经济系统的耦合互动关系。第七章是主要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对全文主要结论和观点进行总结,并针对研究的不足之处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本文总结出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和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四方面结论,以及如何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地方如何实现同跨境电商持续发展及政府如何促进跨境电商企业创新发展等三方面建议。同时,指出本研究的创新点以及不足之处,并对下一步研究做出展望。本文共得出了四方面结论:首先,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结论。一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二是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行业发展确实起到规范和促进效果。三是中国各地、各级政府在跨境电商政策体系上有协同,仍存在一定问题。四是部分跨境电商政策作用不明显、不清晰,需进一步完善。其次,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机理的结论。一是中国各级政府出台的跨境电商政策在传导机制上,保持的较为顺畅。二是试点政策存在缺乏长期规划的问题,容易造成区域间发展不均衡。三是部门政策过于聚焦,缺少平衡性。四是试点的直接优惠政策对企业更具有吸引力,对行业发展是否有利仍有待评估。五是各部门对于跨境电商定位和理解还不统一,应提高科学化和理论化认识。再次,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结论。一是跨境电商平台企业对政策更为关注。二是政府的监管政策和试点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的关联度更高。三是企业创新目标和创新方式都与政策呈显着相关,特别是试点政策对企业创新方式和创新目标以及路径形成效用的正向影响最为显着。四是企业对政策调整的期望值较高,希望政府根据行业和形势变化定期调整政策。最后,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结论。一是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耦合互动分化不明显,各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协同性大致相当;但在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互动方面表现差异较大,即跨境电商与地方经济内在关联方面有很大差异。二是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耦合协调程度不稳定,即各城市在研究年份这种内在联系水平波动较大,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发展关系不理想。本文的建议有三方面:关于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议,一是进一步强化顶层设计,赋予跨境电商特有的政策功能,二是加强部门协同,共同解决产业发展问题,三是加强国际交流,借鉴国外政策经验。关于地方跨境电商持续发展的建议,一要因地制宜地发展跨境电商,二要正确处理政策优惠与发展的关系,三要提高和增强政策试点的效果。关于政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一是政府要有针对性地做好政策规划,二是提高企业政策制订的参与感,三是定期调整政策,更好实现政策目标,四是企业要增进与政府的互动协同,及时向政府部门反馈对政策的需求,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最重要的贡献在于本文可能是首次对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地研究,指出了跨境电商政策的结构、传导机制,对企业和地方经济的影响,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地梳理,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工作建议。本文提出,关于中国跨境电商面临的最突出问题是政府、学界和企业对跨境电商的边界和基本定义缺乏统一认识,导致各方预期的政策目标存在错位。此外,可能首次比较系统地提出如何完善跨境电商统计的工作建议。
刘珊[4](2020)在《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文中指出税法解释性规则是税务行政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行政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授权或自身行政权而制定的规则,按照规则的性质与法律效力的不同,税务行政规则可以分为立法性规则和非立法性规则两大类。税务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制定程序而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税务行政法规和税务行政规章等《立法法》所明确规定的立法形式。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指的是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未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仅在本辖区内具有拘束力的行政规则,其具体表现为各种层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根据规范内容及功能意义的不同,税务非立法性规则又可以分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税务管理性规则、税务裁量性规则等,其中,税法解释性规则根据发布主体与程序的不同,表现为通知、批复、函等多种形式。税法解释性规则本质上是各级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运用其行政权,依法对税法规则的具体应用性问题作出进一步阐释、说明而制定的一种实施性解释。根据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税法解释性规则属于第二性规则,是税法规则的配套规则,具有派生性、从属性以及不可续造性等特征。税法解释性规则因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税法适用的专业性与复杂性、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而生,并在弥补税收立法先天缺陷、克服税法规则实施的不确定性、提供相对清晰的税务行政执法标准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行政判断余地理论与权威理论为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提供了理论支撑。随着税收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税收司法的逐步开放,各类税务争议数量开始大幅增加,争议类型亦日渐多元化、精细化。其中,因税法解释性规则司法适用而引发的税务行政争议尤为突出。在我国现行行政解释体制下实施性解释的法律地位尴尬,导致这一类实施性解释在实践中的规范程度明显不足。学界将这一现象视为税法行政解释失范、或称为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效力异化,并对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税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及司法审查等问题展开热烈探讨。然而这些理论研究并没有从实际层面彻底解决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适用争议,以解释性的税务规范性文件为表现形式的税法行政解释失范问题仍然存在。相对而言,从文本分析与案例实证考察的双重视角切入,能更直观、更清晰地发现并剖析当前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实践中存在的真问题。因此,有必要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及其司法适用争议案例为考察对象,分别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内容等方面展开不同层次的实证考察。通过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外在表现形态的分析,可发现我国现行的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式杂乱无序,形态规范不足。另一方面,通过从裁判时间、争议类型、审判程序、审查态度以及裁判结果等五个维度对我国近四十年来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及典型税案的深入分析,可以发现,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暴露出内容存在缺陷、效力规定瑕疵等问题。其中,内容上的缺陷又主要表现为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两个方面,合法性不足可以概括为超越法定权限、与上位法发生抵触、加重税务行政相对人义务或限缩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程序违法及其他违法;合理性较弱可以归纳为违反适当性原则、违反必要性原则、违反比例原则;因溯及适用不当、效力范围不清以及失效时间不明等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效力规定瑕疵而引发的税务争议可以概括为溯及力争议、普遍适用争议、废止认定争议。上述税法解释性规则在实践中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有其显着的制度或运行规则等原因:其一,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泛化,联合解释行为规范程度低,导致解释内容上存在合法性不足、合理性较弱的缺陷;其二,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缺乏统一的解释规则,各解释主体在解释税法规则时所持的解释立场、解释方法、解释目标等各不相同,导致解释主体之间的主体间性愈发凸显,不同解释主体的前理解和考量因素各有不同,不同解释主体的解释行为任性;其三,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协商性不足、民主性不足以及公开性不足;其四,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备案审查不全面、复议审查不合理、司法审查形式化、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导致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异化,税务行政相对人救济途径严重不足。为了破解以上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引导税务行政执法主体正确地理解与适用税法规则,指引司法人员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争议展开全面且深入的审查,真正实现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规范表达,有效弥合税收法定原则与税法规则操作性之间的脱节,必须有针对性地对当前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外在形态及其内容表达方面进行规范,并对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加强审查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的规范应当从确立形式便利原则、增强文本可识别度、建立形式审核程序等方面着手。一是遵从便利原则的基本要求,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便于适用、便于理解、便于阐述与宣传;二是从统一文本名称形式、明确文本体例格式、明确文本结构要素等方面治理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名称的繁杂无序,增强税法解释性规则文本的可识别度,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增加有关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要件的规定;三是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形式审核程序,确保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态简洁、清晰、实用、有序、便于管理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的规范应当遵循“如何解释——解释如何展开”的逻辑径路,以弥合解释者之间的主体间性为中心,促进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表达。具体而言:首先,应当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实施性解释地位,严格限定税法行政解释权的边界,统一税法行政解释权力主体形式,规范多元主体的联合解释行为,厘定“联合解释”的范围;其次,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主要是统一解释立场、建立解释方法运用规则、确立解释责任规则等,解决“如何解释”的问题。最后,还应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具体包括解释前的对话协商程序、解释中的民主参与程序、解释后的全面公开程序、运行时的定期清理程序等,以此回应“解释如何展开”的问题。立足于我国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实践状况,权力制衡理论、税收债务关系理论以及责任政府理论的核心要义有力地证成了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必要性和正当性。全面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应当从构建备案审查全面公开制度、责任制度、救济制度等方面完善税法解释性规则备案审查机制;从明确审查机构、确立审查标准、构建异议处理制度、增加审查程序启动方式等方面更新税法解释性规则复议审查机制;从确立双重审查路径、以理论权威为分类依据构建具体审查标准、细化司法审查处理权限、设置裁判说理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改良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司法审查机制。相关配套制度主要是指成立专门的税务审判机构、从宽认定税法解释性规则附带审查申请条件。更重要的是,还应当从明确人大备案审查终局地位、试点备案审查前置处理模式、赋予司法建议备案审查启动效力、确立行政审查优位原则等方面建立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制度衔接规则,确保各个审查制度最大程度发挥其制度预设功能,切实有效地监督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与运行。
谭燕玲[5](2020)在《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强劲,规模逐年增长,已成为全球数字经济发展位列第二的国家。为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进一步推动了数字经济背景下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催生了云计算、3D打印、共享经济等新事物。但数字经济在助力我国GDP增长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数字经济税收问题,如税收管辖权的划分、税基侵蚀、数字鸿沟等。因此,本文以企业所得税为中心,对数字经背景下我国税收征管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主要采用的是理论分析、案例分析两者结合的研究方法。理论分析部分:首先,对数字经济的概念、特点进行了简述,并介绍了相关的经济理论。其次,对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的相关概念进行论述,主要介绍了税收管辖权、常设机构概念以及税收征管概念。接着,简述了数字经济下税收征管面临的冲击。最后,介绍了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当前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情况进行介绍,得出在数字经济发展背景下我国的反避税工作有所成效,但由于起步较晚仍存在不足和局限的结论。在此基础上,从企业所得税税制要素和税务机关征管技术两个角度具体分析了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税制要素的问题主要包括:(1)课税主体不明确;(2)税基不明确;(3)税收管辖权不明确;(4)所得性质难以认定。税务机关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1)税务登记不到位;(2)信息不对称;(3)征管技术落后;(4)专业人才不足;(5)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不足。在案例分析部分,则以我国电子商务企业A商城为例,对其经营模式、产品交易过程和用户参与过程进行分析,指出该商城经营中存在的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最后,在借鉴OECD、欧盟、美国、印度等组织和国家在应对数字经济税收挑战方面相关实践的基础上,根据理论分析部分、案例分析部分得出的我国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面临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提出具体的建议:(1)完善企业所得税税制;(2)提高税收征管技术;(3)强化国际合作。
张诗瑶[6](2020)在《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研究》文中提出相互协商程序是指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约国双方税务主管机关在处理国际税收争议时应遵循的规范化程序,是由双方税务主管机关直接进行沟通协商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程序。随着我国从资本净输入国向资本净输出国转变,我国面临的国际税收争议状况既有案件数量和金额的增加,又有形势上的转变。因此迫切要求我国完善、改进相互协商程序,以便更好地解决国际税收争议。本文除了导论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相互协商程序基本理论的分析。这部分的主要内容为相互协商程序的基本概念、法律地位、特点与作用。本文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处理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各方的目标都是自身税收利益的最大化。跨国纳税人只有在其通过相互协商程序得到的收益大于所付出成本时,才会选择申请启动相互协商程序。一般来说,国际争议的解决方式有三种,分别是外交手段、法律手段、战争。本文认为,相互协商程序兼具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的特征,是一种程序化、简易化的外交手段和法律手段。相对于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相互协商程序具有可控性、灵活性、确定性、广泛性的特点,其作用主要是保障国际税收协定的落实,促进一国经济的发展,维护跨国纳税人的权益。第二部分是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现状及问题。通过分析相关国内法发展与现状、OECD公示的相关数据和具体案例,本文认为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问题是争议解决率较低,处理耗时长,MAP申请率低和协商过程中对纳税人权益维护不足。第三部分是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国际比较和经验借鉴。这部分内容阐述了主要国际组织和典型国家关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规定。首先是OECD对于相互协商程序研究的发展,重点是BEPS第14项行动计划的推进。联合国的相互协商程序规则与OECD基本一致。欧盟的多边税收争议解决框架对于我国探索多边税收争议解决机制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的相互协商程序中,关于初步协商会议、针对金额较小案件设有简化程序、在MAP中监督制约税务机关的机制等值得我国借鉴。意大利对于不同类型MAP分工合理,相互协商程序与国内法程序的关系规定明确等方面值得我国借鉴。第四部分是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建议,包括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提升相互协商程序的处理效率,在协商过程中注重维护纳税人权益,提升纳税人对于相互协商程序的认识,以及适时引入后备程序。
黄玉莲[7](2019)在《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促进了就业的增加及经济的发展。随着跨境电商的发展,我国出台了一些相关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离不开税收政策和海关监管政策的引导。本文研究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取得的成绩及存在的问题,并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有参考性的政策建议。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本文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思路和方法、创新点及不足之处等;第二部分阐述跨境B2C电子商务的内涵、涉税特征以及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遵循的基本税收原则;第三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梳理现行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和海关监管政策,基于税收原则分析其存在的税收制度和征管问题;第四部分主要介绍国外行李及邮递物品、跨境数字产品和服务税收制度,征管流程的简化、跨境数字产品和服务征管模式、海关通关规则等征收管理经验;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国情以及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提出统一跨境B2C进口政策、优化行邮税等税收制度建议,以及完善平台征收模式、确立跨境数字产品和服务征管规则等税收征管建议。
陈华龙[8](2019)在《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破产程序中的税法问题,一直制约着破产法的有效实施,出于法域理念及规则的冲突等各方面原因,长期以来未得到妥善解决。而作为破产涉税问题集中体现的税收优先权制度,自破产法实施以来更是饱受争议。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福利国家的属性凸显、税收成本与收益的考虑和国家财政能力的增强,这一制度已日渐式微,不少学者提出税收优先权的运行有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融资发展、信誉积累乃至市场信用的良性运转,应当加以限制甚至取消。税收优先权制度运行效果不佳,乃至于所有破产涉税问题的产生,表面上看是由立法上的冲突和缺陷所致,更深层次原因则是两大部门法之间的法域理念矛盾和程序障碍。过分强调税收债权的公益属性固然会对市场主体的信赖利益造成冲击,但罔顾税收债权的“非自愿性”,一味地进行目的性限缩,在纳税意识有待加强的国民背景下,似乎也有因噎废食的嫌疑。因此,本文以税收优先权为基本论点,以“课税特区”理论为指导,系统梳理整个破产清算程序中税收优先权的实现机制及其实践过程中所面临的法理冲突和程序障碍,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原理和规范措施,实现破产法与税法规则的协调互认。本文第一章为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制度概述。以税收优先权的基本概念、实施情况为切入点,阐明这一制度的适用现状及突出矛盾,总结和归纳破产涉税问题的症结所在,从而进一步分析破产涉税问题产生的根源,即:传统法域上公私法划分理论、量能课税原则未能得以贯彻和破产规则设置的缺乏。在此基础上,第三节就现行法律框架下税收优先权在破产清算不同阶段的实现机制进行梳理,总结其所面临的税收强制执行的适用、税务机关的破产申请权、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义务、税务机关的破产抵销权、破产清算中新生税款的处理、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的困境、破产清算终结后的税务注销难题、股东等相关责任人员不履行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清算义务情形下税收债权如何处理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法律困境和制度难题。第二章为破产法与税法规则互认的理论基础,以搭建企业破产法与税法规范协调的理论桥梁。首先,引入“税收债法”原理,明确税务机关以债权人身份参与民事破产程序,适用和准用民事规则的法理基础。其次,借助“领域法学”这一新的研究范式,以“破产领域”的视角重新检视破产法与税法的法域划分和制度藩篱。最后,结合当前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课税特区”理论,以明确税法对于陷入困境且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需要注意相关税收的“妥当性”,税收征管的具体程序亦须结合破产规则进行特殊调适,在发生程序性冲突时税务机关行使债权应以破产法的相应规则为准。以上述理论为基础,本文在接下来的章节中分别就破产清算启动前、破产申请受理后、破产清算进行中以及破产清算终结后四个不同阶段,对第一章节所提到的问题进行归类和处理。第三章为破产清算启动前的税收调适,包含破产撤销权不适用于纳税担保与强制执行和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确认两个部分。撤销税收强制执行缺乏法理支撑,亦不符合当前的法律规定;破产撤销权可撤销的担保应当仅限于“约定担保”,不宜涵盖如纳税担保之“法定担保”。同时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具有充足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在具体的规则设置中税务机关不宜提出破产重整,纳税争议期间破产申请权亦当受限。第四章为破产清算受理后的规则互认,包括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义务、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以及破产清算中征税权的程序性限缩三个小节。当前,税务机关债权申报义务具有充足法律依据,不依法申报将会导致税款流失的严重后果,在申报环节中温州地区关于“已知债权人”的实践探索值得肯定和推广。债权申报范围应包括税款、罚款、税收滞纳金以及其他非税收入,其中欠税滞纳金应适用破产法“停止计息”规则,同时应区分欠税滞纳金产生的不同途径和性质,对其限额问题和优先性问题予以区别对待。罚款与其他非税收入,应参照税收债权予以申报,无须原征收机关介入。在程序方面,破产清算中税收保全措施应当解除,税收执行程序亦当中止;税务机关行使抵销权应当遵循破产法的具体规制。第五章为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制度协调。首先,在处理税收债权优先性问题时,应遵循课税特区理念,明确担保债权最优效力的同时加强对债权审查的规范和管理人职责的细化。至于欠税滞纳金与罚款,应按照破产规则的设置,不宜获得优先于一般债权受偿的效力。其次,对于新生税款,短期上可视不同情况分别按照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处理,但长远来看企业破产法应对新生税款做出特殊安排。再次,解决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的解除问题,应在现行法律法规基础上,制定专项的税收制度或政策,以促进破产参与各方的协同合作。最后,对于破产清算终结后特定股东连带责任的追偿问题,虽然相关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处于探索阶段,但目前可以明确的是税务机关作为适格主体,得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债权,而此时“穿透”后的税收债权不宜享有优先权。
吴梦萦[9](2019)在《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研究 ——以滴滴出行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现已进入互联网以及大数据时代,人们的生活方式已经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从以往物品之间的交换升级为依托互联网进行服务之间乃至信息之间的交换。共享经济商业模式正是诞生在此种环境中,它迎合了当今的“快时代”,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方便,同时也为国民创造了大量的再就业机会,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但是,随着共享经济与人们生活联系的愈来愈紧密,一些与之相关的问题也不断出现,例如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在我国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并且共享经济形式多样,方式新颖,给税务机关的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题和挑战。而目前这种制度上和监管上的缺位,使得我国税源流失成为一种必然,长期下去会给我国的财政收入带来巨大损失,引发了税收不公平现象。因此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是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等方法,指出当前共享经济模式下我国税收征管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通过研究我国共享经济的典型代表滴滴出行来提出解决共享经济税收问题的建议。本文从六个部分来对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分析。第一章是论文的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研究意义等,之后介绍了本文的创新点,最后简单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章为共享经济纳税的相关理论,其中对这种新型模式纳税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进行了分析;第三章为借鉴国外经验,笔者主要从加拿大、美国、澳洲、英国以及法国的共享经济税收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有益的启示;第四章是针对共享经济提出了关于我国目前税收制度管理上的一些问题;第五章结合目前国内最具有代表性共享经济企业滴滴出行进行分析,并为其设计了详细的税制。第六章提出相关建议,主要从完善我国共享经济的税制、加强共享经济税收征管以及促进我国共享经济税收发展三个角度阐述,希望能够减少税源流失。
陈思瑞[10](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指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二、国家税务局作出企业技术进步税收问题补充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国家税务局作出企业技术进步税收问题补充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之处 |
1.4.1 论文创新 |
1.4.2 论文存在的不足 |
2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理论基础 |
2.1 互联网交易种类及特点 |
2.1.1 互联网交易传统模式 |
2.1.2 互联网交易的新业态 |
2.2 税款流失相关理论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期望激励理论 |
3 互联网交易的现状分析 |
3.1 传统互联网交易的现状分析 |
3.1.1 我国互联网交易所处的发展阶段 |
3.1.2 网络零售市场的发展现状 |
3.1.3 网络零售市场的税款流失现状 |
3.2 新业态下互联网交易的现状分析 |
3.2.1 新业态下互联网交易的发展现状 |
3.2.2 新业态下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现状 |
4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规模 |
4.1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规模的实证分析 |
4.1.1 变量选取和模型的建立 |
4.1.2 互联网交易对商品零售价格影响的实证分析 |
4.1.3 商品零售价格指数对税款流失规模的实证分析 |
4.1.4 实证结果分析 |
4.2 税款流失规模的计算方法 |
4.2.1 “税收流失率法”下的税款流失规模 |
4.2.2 “平均税负法”下的税款流失规模 |
4.3 小结 |
5 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原因分析 |
5.1 我国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影响因素分析 |
5.1.1 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税款流失的影响因素 |
5.1.2 公开经济中影响税款流失的因素 |
5.1.3 地下经济中影响税款流失的因素 |
5.1.4 博弈结果分析 |
5.2 造成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具体原因分析 |
5.2.1 税收法规不完善 |
5.2.2 互联网交易下税收征管乏力 |
5.2.3 互联网交易下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
6 完善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的建议 |
6.1 尽快完善互联网交易法律法规 |
6.1.1 完善税收实体法 |
6.1.2 完善税收程序法 |
6.1.3 加大处罚以及监管力度 |
6.2 建立税收征管平台 |
6.2.1 加强与第三方平台的合作 |
6.2.2 引入第三方平台代扣代缴 |
6.3 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税收风险监管 |
6.3.1 完善法律法规 |
6.3.2 优化税务机关征管与监管流程 |
6.3.3 建立风险监控技术平台 |
6.3.4 提高纳税人、第三方平台的纳税意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研究 ——基于社会共同治税的视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涉税信息治理理论与应用的研究 |
1.2.2 关于涉税信息战略规划与治理问题研究 |
1.2.3 关于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环节与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
1.2.4 关于信息技术在涉税信息治理中应用研究 |
1.2.5 关于社会共同治税模式建构研究 |
1.2.6 总体评价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创新点 |
第2章 基本概念界定与理论依据 |
2.1 基本概念 |
2.1.1 信息及信息治理 |
2.1.2 纳税人个人信息与涉税信息 |
2.1.3 涉税信息管理与涉税信息治理 |
2.1.4 社会共同治税 |
2.2 理论基础 |
2.2.1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2.2 整体政府的社会共治理论 |
2.2.3 信息资源管理理论 |
2.3 基本理论对涉税信息治理的作用机制 |
2.3.1 信息不对称理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与涉税信息治理 |
2.3.2 在整体政府理论下构建涉税信息的共商共建共治格局 |
2.3.3 依据信息资源管理理论开展涉税信息全过程治理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涉税治理的基本情况 |
3.1.1 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政策制度 |
3.1.2 税收治理模式的嬗变与信息化历程 |
3.2 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3.2.1 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2 问题的成因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涉税信息治理调查与分析 |
4.1 调查问卷设计与步骤 |
4.1.1 问卷设计思路 |
4.1.2 调查操作步骤 |
4.2 问卷回收情况统计 |
4.2.1 问卷来源地 |
4.2.2 问卷的质量与代表性 |
4.2.3 客观选择题类与主观问答题类的统计 |
4.3 基于共同治税视阈的涉税信息数据分析 |
4.3.1 缺乏包括涉税信息在内的战略规划设计 |
4.3.2 税法制度不健全导致上下位法在法理上的抵触 |
4.3.3 治理主体素质与组织架构难以适应现代治理要求 |
4.3.4 治理环节不周全导致整体治理效果不佳 |
4.3.5 金税工程在技术架构和数据处理上存在缺陷 |
4.3.6 征纳的涉税信息治理权与保护权存有边界不清 |
4.3.7 社会共同治税格局构建进展缓慢 |
4.3.8 跨国跨域信息情报交换与共享困难重重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国外涉税信息治理的经验与启示 |
5.1 典型经验 |
5.1.1 注重税收战略规划和数字税收规划 |
5.1.2 完善信息管理的税收法律制度 |
5.1.3 健全的“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 |
5.1.4 “互联网+税务”成为“互联网+整体政府”的重要内容 |
5.1.5 借助组织改革和业务流程再造提升信息的效能 |
5.1.6 对银行账户监管和对信息质量的把控 |
5.1.7 开展国际税收情报交换 |
5.2 负面案例 |
5.2.1 美国南方保健的财务造假案 |
5.2.2 瑞士银行采用“阴阳账本”帮人逃税被起诉 |
5.2.3 保加利亚510万名纳税人信息被泄露 |
5.3 对我国的启示 |
5.3.1 战略管理是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基石 |
5.3.2 法律制度是开展涉税信息治理的标准与保障 |
5.3.3 整体政府理论指导涉税信息不对称性和组织效能治理 |
5.3.4 保护好纳税人权益是处理涉税信息公私权冲突的关键 |
5.3.5 技术成为有效解决纳税人涉税治理的重要抓手 |
5.3.6 从企业会计信息和银行结算等信源关键点管好信息流 |
5.3.7 建立和完善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优化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措施 |
6.1 构建涉税信息治理的多元要素保障支持体系 |
6.1.1 以顶层设计形成的战略规划引领治税治信 |
6.1.2 以税收法定主义实现来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规制作用 |
6.1.3 以科技驱动并发挥技术在涉税信息治理中的支撑作用 |
6.1.4 以纳税人业务为中心和大数据技术为工具再造组织 |
6.1.5 提升人才现代化能力为涉税信息治理提供保证 |
6.1.6 建立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权益安全保障和保全机制 |
6.2 推动涉税信息治理参与主体多元化与责任化建设 |
6.2.1 涉税信息治理必须在党委领导下开展 |
6.2.2 涉税信息治理必然在政府主责下推进 |
6.2.3 涉税信息治理必定在税务主管下专业化开展 |
6.2.4 涉税信息治理离不开政府部门配合 |
6.2.5 涉税信息治理需要社会组织协助支持 |
6.2.6 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要依赖公众 |
6.3 构建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 |
6.3.1 多元主体在党政的领导下开展多元治理要素共建 |
6.3.2 多元治理要素在税收共治中协整关系发挥合力作用 |
6.3.3 多元治理主体共同享有和享受共建共治的成果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纳税人税收违法失信公布案例统计表(单位:项) |
附录B《纳税人涉税信息调查问卷》 |
致谢 |
(3)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研究方法和文献综述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的理论意义 |
1.1.3 研究的现实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 |
1.2.2 技术路线 |
1.3 论文框架 |
1.4 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方法特殊性 |
1.4.2 主要研究形式 |
1.4.3 初步研究阶段开展的研究工作 |
1.4.4 深入研究阶段开展的研究工作 |
1.5 文献综述 |
1.5.1 关于政策评估的研究 |
1.5.2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总体研究 |
1.5.3 关于国外跨境电商发展现状的研究 |
1.5.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研究 |
1.5.5 关于跨境电商模式的研究 |
1.5.6 关于改进国内跨境电商发展效率的研究 |
1.5.7 关于现有文献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跨境电商政策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 |
2.1.1 跨境电商定义 |
2.1.2 跨境电商模式研究 |
2.1.3 “货物与个人物品”——两类平行监管模式 |
2.1.4 关于B2B与B2C的差异 |
2.1.5 B2B和B2C模式三个维度比较 |
2.2 跨境电商的作用和影响研究 |
2.2.1 跨境电商的积极作用 |
2.2.2 对传统贸易的影响 |
2.3 跨境电商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 |
2.3.1 行业环境问题研究 |
2.3.2 跨境电商物流问题研究 |
2.4 跨境电商政策法规 |
2.4.1 税收政策 |
2.4.2 海关监管政策 |
2.4.3 国家试点政策 |
2.4.4 其他政策 |
2.4.5 电子商务法 |
2.5 相关理论 |
2.5.1 普惠贸易理论 |
2.5.2 平台理论 |
2.5.3 法经济学理论 |
2.5.4 长尾效应理论 |
2.5.5 竞争优势理论 |
2.5.6 营销理论 |
第3章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初步分析 |
3.1 《电子商务法》 |
3.1.1 中国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演变 |
3.1.2 《电子商务法》对跨境电商的积极影响 |
3.1.3 中国跨境电商法律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
3.2 关于国家对跨境电商总体政策的研究 |
3.2.1 国务院的总体要求 |
3.2.2 国家级政策 |
3.3 关于具体政策法规的研究 |
3.3.1 进口税收政策 |
3.3.2 出口税收政策 |
3.3.3 监管政策 |
3.3.4 外贸综合服务政策 |
3.3.5 各级试点政策 |
3.3.6 资金支持政策 |
3.3.7 其他政策 |
3.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存在缺失问题的研究 |
3.4.1 关于统计问题的研究 |
3.4.2 关于各地各部门协同和监管标准不统一问题的研究 |
3.4.3 关于企业税收征管问题的研究 |
3.5 关于国外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研究 |
3.5.1 关于国际规则研究 |
3.5.2 关于欧美监管体系的研究 |
3.5.3 关于各国规则制度的研究 |
3.5.4 关于国际环境影响 |
3.6 本章结论 |
第4章 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和样本研究 |
4.1 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机理 |
4.1.1 跨境电商政策的传导机理 |
4.1.2 影响机理的要素分析 |
4.2 样本研究的意义和方法 |
4.2.1 开展政策样本研究的意义 |
4.2.2 开展政策样本研究的目标 |
4.2.3 研究方法:范围选取和方法设计 |
4.3 跨境电商政策影响的样本分析 |
4.3.1 政策样本分析 |
4.3.2 关于政策“内容-功能”研究 |
4.4 本章结论 |
第5章 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发展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研究设计 |
5.1.1 关于问卷调查的动因和目的 |
5.1.2 调查问卷的总体设计 |
5.1.3 调查问卷的设计过程 |
5.1.4 调查问卷的具体内容 |
5.2 问卷研究过程 |
5.2.1 问卷的发放和搜集 |
5.2.2 问卷的处理 |
5.3 问卷研究分析和结果 |
5.3.1 研究对象的基本情况 |
5.3.2 被调查跨境电商企业的政策诉求 |
5.3.3 企业创新模式的跨境电商政策选择 |
5.3.4 跨境电商政策制定和调整与企业创新的关系 |
5.4 结论与建议 |
5.4.1 结论 |
5.4.2 建议 |
5.5 研究的不足 |
第6章 跨境电商试点对城市经济影响的实证研究 |
6.1 实证研究对象的选取和说明 |
6.1.1 研究对象的选择 |
6.1.2 面板数据的选取 |
6.2 关于设立综合试验区对地区经济发展影响的现有研究 |
6.3 关于综合试验区发展现状研究 |
6.3.1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交易规模情况 |
6.3.2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B2B和B2C模式发展情况 |
6.3.3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发展情况研究 |
6.4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产业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模型设计 |
6.4.1 基本理论 |
6.4.2 研究框架设计 |
6.4.3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耦合模型 |
6.4.4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经济系统的协调模型 |
6.5 试点城市跨境电商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实证分析 |
6.5.1 系统序参量指标体系的构建 |
6.5.2 试点城市层面耦合协调结果分析 |
6.6 结论与建议 |
6.6.1 结论 |
6.6.2 建议 |
6.7 研究的不足 |
第7章 研究结论、政策建议与未来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1.1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环境的结论 |
7.1.2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作用和影响机理的结论 |
7.1.3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对企业创新影响的结论 |
7.1.4 关于中国跨境电商政策与区域经济耦合互动的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2.1 关于完善跨境电商政策体系的建议 |
7.2.2 关于地方跨境电商持续发展的建议 |
7.2.3 关于政府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的建议 |
7.3 不足与展望 |
7.3.1 创新点 |
7.3.2 不足 |
7.3.3 未来研究展望 |
附录A 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部分重点跨境电商政策 |
附录B 支持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政策 |
附录C 跨境电商政策与企业创新发展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意义 |
1.2.1 现实意义 |
1.2.2 理论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税法行政解释基本理论研究述评 |
1.3.2 税务行政规则研究述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实证研究方法 |
1.4.2 比较研究方法 |
1.4.3 文献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与主要内容 |
1.6 创新之处 |
1.6.1 研究内容创新 |
1.6.2 研究方法创新 |
1.6.3 研究视角创新 |
第2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阐释 |
2.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界定 |
2.1.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涵义 |
2.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特征 |
2.1.3 税法解释性规则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生成动因 |
2.2.1 税收成文法的局限性 |
2.2.2 税法适用过程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
2.2.3 税法调整对象的流变性与多样性 |
2.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理论基础 |
2.3.1 行政判断余地理论 |
2.3.2 权威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实践样态 |
3.1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基本形态 |
3.1.1 样本描述 |
3.1.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表现形式 |
3.1.3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主要类型 |
3.2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适用现状 |
3.2.1 样本描述 |
3.2.2 运行概况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现实难题 |
4.1 税法解释性规则形态规范不足 |
4.1.1 发布主体多元 |
4.1.2 表达形式多样 |
4.1.3 名称混杂无序 |
4.1.4 文本识别度低 |
4.2 税法解释性规则内容存在缺陷 |
4.2.1 合法性不足 |
4.2.2 合理性较弱 |
4.3 税法解释性规则效力规定瑕疵 |
4.3.1 溯及适用不当 |
4.3.2 效力范围不清 |
4.3.3 失效时间不明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难题的成因 |
5.1 税法行政解释的范畴模糊 |
5.1.1 税法行政解释定位尴尬 |
5.1.2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 |
5.1.3 联合解释规范程度低 |
5.2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不清晰 |
5.2.1 解释立场失当 |
5.2.2 解释方法运用不当 |
5.2.3 解释责任不明 |
5.3 税法行政解释程序不健全 |
5.3.1 协商性不足 |
5.3.2 民主性不足 |
5.3.3 公开性不足 |
5.4 税法行政解释审查监督机制失灵 |
5.4.1 备案审查制度不全面 |
5.4.2 复议审查制度不完善 |
5.4.3 司法审查制度不合理 |
5.4.4 审查制度衔接不顺畅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税法解释性规则的治理之道 |
6.1 统一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形式 |
6.1.1 确立形式便利原则 |
6.1.2 增强文本可识别度 |
6.1.3 建立形式审核程序 |
6.2 规范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内容 |
6.2.1 重新厘定税法行政解释范畴 |
6.2.2 建构税法行政解释规则体系 |
6.2.3 健全税法行政解释程序 |
6.3 优化税法解释性规则的审查监督机制 |
6.3.1 税法解释性规则审查监督的法理依据 |
6.3.2 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
6.3.3 更新复议审查制度 |
6.3.4 改良司法审查制度 |
6.3.5 建立审查制度衔接规则 |
6.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5)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内容与方法 |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数字经济相关概念界定 |
一、数字经济的定义 |
二、数字经济的特征 |
三、数字经济下的相关税收概念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分析 |
一、信息不对称理论 |
二、外部性理论 |
三、博弈论 |
第三节 数字经济发展对税收征管的挑战 |
一、对税收原则的挑战 |
二、对企业所得税利润划分的挑战 |
三、对国际税收征管方法的挑战 |
第二章 数字经济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规模及结构 |
二、我国数字经济组成部分 |
第二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 |
一、我国数字经济中的“引进来”、“走出去”现状 |
二、数字经济下我国的征管措施 |
三、数字经济下我国征管的国际合作 |
第三节 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
一、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征管技术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典型案例分析——以A商城为例 |
第一节 案例简介 |
一、公司简介 |
二、案例情况简述 |
第二节 案例分析 |
一、网址和服务器造是否构成常设机构的问题 |
二、数字产品交易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三、线下交易造成的税收流失问题 |
四、支付方式造成的税收征管问题 |
五、用户参与带来的数字经济税收问题 |
第三节 案例总结 |
一、A商城商业模式暴露的税收征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A商城商业模式对税收征管技术的挑战 |
第四章 国际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际范本指导性建议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明确所得定性 |
三、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四、防止税基侵蚀 |
第二节 欧盟国家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实行零预提税 |
三、量化数据价值 |
四、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第三节 美国征管实践 |
一、明确税收管辖权划分问题 |
二、修订利润分配规则 |
三、改进云计算收入定性规章 |
四、提高征管技术 |
第四节 印度征管实践 |
一、修订常设机构定义 |
二、提高征管技术 |
第五节 各国征管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
一、对完善税收制度的借鉴 |
二、对改进税收征管技术的借鉴 |
第五章 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数字经济征税的税制规定 |
一、加强课税主体管理 |
二、修订利润分割法,合理划分数字数据税基 |
三、修订常设机构标准 |
四、明确所得性质 |
五、提高反避税立法层次 |
第二节 提高税收征管技术 |
一、完善电子税务登记制度 |
二、创新税收征管数字技术 |
三、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 |
四、加强税务人才培养 |
第三节 加强国际合作 |
一、提高自身情报交换能力 |
二、主动参与国际税收征管协作 |
参考文献 |
(6)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不足 |
一、主要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相互协商程序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相互协商程序的基本概念 |
一、相互协商程序的含义 |
二、相互协商程序的当事方 |
三、相互协商程序的分类 |
四、相互协商程序的一般流程 |
第二节 相互协商程序的法律地位 |
一、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概况 |
二、相互协商程序与其他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的关系 |
第三节 相互协商程序的特点与作用 |
一、相互协商程序的特点 |
二、相互协商程序的作用 |
第三章 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相关法律概况 |
一、国际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条款的发展过程及现状 |
二、相互协商程序配套的国内法规 |
第二节 我国国际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落实情况 |
一、我国近年来MAP案件情况 |
二、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案例分析——华新水泥案 |
第三节 相互协商程序存在的问题 |
一、相互协商程序结案率低 |
二、相互协商程序耗时较长 |
三、协商过程中对纳税人权益的维护不足 |
四、跨国纳税人较少申请相互协商程序 |
第四章 相互协商程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OECD的相互协商程序 |
一、OECD范本的规定 |
二、OECD改进相互协商程序方面的报告 |
三、BEPS第14项行动计划 |
第二节 其他国际组织的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一、联合国的相互协商程序 |
二、欧盟的国际税收争议解决机制 |
第三节 典型国家的相互协商程序 |
一、美国的相互协商程序 |
二、意大利的相互协商程序 |
第五章 完善我国相互协商程序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相互协商程序相关的法律 |
一、完善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相互协商程序条款 |
二、加快与未签订国际税收协定国家的谈判 |
三、完善与相互协商程序相关的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 |
第二节 提高相互协商程序的效率 |
第三节 在协商过程中更好地维护纳税人权益 |
第四节 提升纳税人申请相互协商程序的意识 |
第五节 引入解决国际税收争议的后备程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综述 |
1.2.3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理论分析 |
2.1 跨境电子商务基本理论 |
2.1.1 跨境电子商务的概念 |
2.1.2 跨境B2C电子商务涉税特征 |
2.2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理论 |
2.2.1 生产地课税理论 |
2.2.2 消费地课税理论 |
2.2.3 理论评述 |
2.3 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原则 |
2.3.1 税收公平原则 |
2.3.2 税收效率原则 |
2.3.3 税收法定原则 |
第3章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成效与存在的问题 |
3.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及税收政策分析 |
3.1.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现状 |
3.1.2 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法律依据 |
3.1.3 跨境电子商务征税的意义 |
3.2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析 |
3.2.1 现行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制度分析 |
3.2.2 跨境B2C电子商务征管政策分析 |
3.3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问题 |
3.3.1 不同进口模式税负差异大 |
3.3.2 税收政策法律级次不匹配 |
3.3.3 进境货物和物品难以准确区分 |
3.3.4 行李和邮递物品税收政策存在问题 |
3.3.5 数字产品和服务相关税收政策缺失 |
3.4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 |
3.4.1 课税要素难以确定和监管 |
3.4.2 税收征管方式有待优化 |
3.4.3 数字化产品和服务的征管措施缺失 |
第4章 国外跨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分析与借鉴 |
4.1 国外跨境B2C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制度分析 |
4.1.1 明确对跨境B2C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 |
4.1.2 逐步减少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优惠 |
4.1.3 确立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法律地位 |
4.1.4 逐步降低行李和邮递物品免税额度 |
4.1.5 出台数字产品和服务单边税收方案 |
4.2 国外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管理分析 |
4.2.1 确定课税地点和纳税主体 |
4.2.2 简化和创新税收征管流程 |
4.2.3 明确数字产品和服务税收管理 |
第5章 完善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体系的对策及建议 |
5.1 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基本规则 |
5.1.1 坚持税收法定原则 |
5.1.2 以现行税收政策体系为基础 |
5.2 完善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体系设计 |
5.2.1 统一跨境B2C电子商务进口税收政策 |
5.2.2 平衡跨境B2C电子商务与传统进口贸易税负 |
5.2.3 提高税收政策法律级次 |
5.2.4 优化行李和邮递物品制度 |
5.2.5 明确数字产品和服务税收政策方向 |
5.3 加强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 |
5.3.1 优化创新税收征管方式 |
5.3.2 初步确立我国数字产品和服务征管规则 |
5.3.3 加强国际间税收交流与协作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破产涉税问题的集中体现:税收优先权 |
第二节 破产涉税难题产生的根源 |
一、传统上公、私法的泾渭分明 |
二、税收基本原则未得到有效落实 |
三、破产程序中相关规则设置的匮乏 |
第三节 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实现机制与法律障碍 |
一、破产清算中税收优先权的实现机制 |
二、破产清算程序与税收优先权的法律冲突 |
第二章 破产法与税法规则互认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债法原理 |
第二节 “领域法学”概念 |
第三节 课税特区理论 |
第三章 破产清算启动前的税收调适 |
第一节 破产撤销权不适用于纳税担保与强制执行 |
第二节 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确认 |
一、税务机关破产申请权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相关规则的设置 |
第四章 破产清算受理后的规则互认 |
第一节 税务机关的债权申报义务 |
一、税务机关债权申报义务的法律依据 |
二、税收债权未申报的法律后果 |
三、实践中“已知债权人”的探索 |
第二节 税收债权的申报范围 |
一、欠税滞纳金 |
二、罚款与其他非税收入 |
第三节 征税权的程序性限缩 |
一、税收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
二、破产抵销权的行使规则 |
第五章 破产清算程序中的制度协调 |
第一节 税收债权的优先性 |
一、破产债权与担保债权的冲突与协调 |
二、欠税滞纳金的优先性 |
第二节 新生税款的处理规则 |
第三节 破产企业非正常户的解除实践 |
第四节 破产清算宣告终结后特定股东连带责任的追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研究 ——以滴滴出行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2 国内相关研究文献综述 |
1.2.3 相关研究评价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2 共享经济税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2.1 共享经济税收的必要性 |
2.2 共享经济税收的可行性 |
3 国外共享经济税收经验借鉴 |
3.1 加拿大共享经济税收经验 |
3.1.1 税收注册与申报 |
3.1.2 费用扣除办法 |
3.1.3 净税计算方法 |
3.2 美国共享经济税收经验 |
3.2.1 联邦税号制度 |
3.2.2 提前预估税款 |
3.2.3 折旧与费用扣除办法 |
3.3 澳大利亚共享经济税收经验 |
3.3.1 税收申报 |
3.3.2 费用记录工具 |
3.3.3 避免税收债务 |
3.4 其他国家共享经济税收经验 |
3.4.1 法国共享经济税收经验 |
3.4.2 英国共享经济税收经验 |
3.5 国外共享经济税收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3.5.1 税收自主申报 |
3.5.2 进行税款预付 |
3.5.3 费用抵扣方式 |
3.5.4 税收优惠政策 |
4 共享经济税收中存在的问题 |
4.1 税制缺失引发可税性争议 |
4.1.1 纳税主体难以确定 |
4.1.2 课税对象界限模糊 |
4.1.3 税率无法准确确定 |
4.2 税收征管面临挑战 |
4.2.1 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 |
4.2.2 税收征管方式有待创新 |
4.2.3 费用抵扣范围不明确 |
5 滴滴出行案例分析 |
5.1 滴滴出行公司简介 |
5.2 滴滴出行商业模式分析及税制设计 |
5.2.1 滴滴出行的B2C商业模式及税制设计——以滴滴出租车和礼措专车为例 |
5.2.2 滴滴出行的C2C商业模式及税制设计 ——以滴滴顺风车和滴滴快车为例 |
6 完善与加强共享经济税收的建议 |
6.1 完善我国共享经济的税收制度建议 |
6.1.1 完善增值税制度 |
6.1.2 完善所得税制度 |
6.1.3 完善资源税制度 |
6.2 加强我国共享经济的税收征管建议 |
6.2.1 推行税务登记制度 |
6.2.2 确定税收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
6.2.3 个人所得税集中代扣代缴 |
6.2.4 加强纳税服务 |
6.2.5 实现数据管税 |
6.3 促进我国共享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
6.3.1 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
6.3.2 制定从业标准 |
6.3.3 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四、国家税务局作出企业技术进步税收问题补充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互联网交易税款流失研究[D]. 江柳金.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2]纳税人涉税信息治理的研究 ——基于社会共同治税的视阈[D]. 丛玖一.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中国跨境电商政策的影响效应研究 ——基于国内视角[D]. 周勍.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4]税法解释性规则研究[D]. 刘珊. 湘潭大学, 2020(10)
- [5]数字经济下企业所得税征管研究[D]. 谭燕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6]完善我国税收协定中相互协商程序的研究[D]. 张诗瑶.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7]我国跨境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研究[D]. 黄玉莲.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8]破产清算中的税收优先权制度研究[D]. 陈华龙.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共享经济的税收问题研究 ——以滴滴出行为例[D]. 吴梦萦. 云南大学, 2019(03)
- [10]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