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于都县对责任事故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论文文献综述)
于法[1](1995)在《于都县对责任事故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文中研究指明于都县对责任事故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去年,一起因带班长违反煤矿操作规程造成的责任事故由县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案,通过法院依据强制执行程序得以顺利执行。1993年5月15日,祁禄山镇煤矿杨梅坑工程斜井五号工作面放炮后,带班长李传富再次进入工作...
周慧[2](2011)在《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我国近年来推行的问责制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行政效能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遏制突发事件频繁发生方面效果似乎并不明显。因此,将问责和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合起来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从三个方面来研究突发事件问责问题。第一部分是关于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包含本文的第一章和第二章;第二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三、四、五章;第三部分关于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研究,包含本文的第六、七章,各章主要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章是有关问责的历史和规范的研究。问责是个实践问题也是个历史问题。对问责历史的考察是从实践史、制度史和观念史三个层面分别着手的。问责史的考察范围围绕“问责制”的建设来确定。通过实证调查的方法详细考察我国地方政府近年来颁布的问责法规,不仅了解到我国地方政府在问责问题上的态度,也为突发事件问责研究带来启示和思考。第二章是关于“accountability”的概念及其理论趋向的研究。依据英文相关文献,本章首先考察了accountability作为问责这层含义的来龙去脉,以及如何和中文“问责”之间建立了相应的联系;其次还考察了问责的定义、问责类型和关系、问责的功能、不足与界限;第三,主要考察了问责理论基础及其新的理论趋向。基于民主宪政理论,现在平行问责、协商问责、事前问责、基于公共安全的个体问责等问责新观念比较流行。第三章是有关“问责”观念的重新解释。我国传统问责主要是一种以官僚体制为基础的垂直问责,它是以事后的责任追究为主要内容,这种观念不仅与accountability概念内涵大异其趣,而且也不利于本文的进一步研究。第四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的研究。突发事件应对是一种过程应对。以事后责任追究为主要形式的现行问责制度不能有效监督突发事件应对过程责任的落实,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并将之作为法律追责的前置程序,不仅能弥补这一缺憾,而且有利于应急管理体制的完善。转变问责观念的直接动因是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实困境。“问责”的核心内涵在于问责主体对责任主体履职过程的监督、过问,以及责任主体对监督、过问的回应,仅将问责制理解为责任追究制不可避免会带来诸多问题,突发事件事后问责不利于突发事件的整体应对,也难以保证应对过程责任的层层落实。构建应对问责制主要目的在于加强应急管理和落实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责任,因而应对问责应遵循三大原则;应对问责的法律关系是应对问责制的核心内容,它与应对问责制的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客体、问责情形和方式等概念密切相连,主要表现为性质不同的三类问责主体与四类问责对象之间的五大关系;应对问责程序是以“责任实现”为中心而设计的,应遵循“闭合原则”和“效率原则”,但实践中程序模式的选择,应以非正式简易程序为原则,正式的普通程序为例外。第五章是关于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研究。在现有的有关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来构建突发事件应对制是本章研究的出发点。因此,本章详细分析了《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责任条款,分析其中的不足并给出相关的修改建议。在此基础上,并结合上一章的内容,试拟了《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暂行办法》。第六章是有关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的整体考察。我国有关突发事件的安全监管的最大问题是监管主体过于复杂。因此本章主要考察了安全监管的机构及监管体制,并对突发事件安全监管的事前问责给予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论证。第七章是有关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研究。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明,突发事件频繁发生,除有关企业不落实主体责任的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安全监管责任没有落实。这是构建安全监管问责制度的直接动因。实施安全监管问责不仅有重要政治意义,也是现实的需要。安全监管体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监管事项众多、监管主体多元、监管职责交叉重叠上。安全监管体制直接关系到监管问责的主体、对象和客体。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重要性,安全监管问责应当考虑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能,借助“责任链”假说,可对此予以成功论证。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分散于不同层级的各类法规当中,它关系到安全监管问责情形的拟定和具体制度设计。基于防范同类事件发生的目的,拟定安全监管问责情形必须考虑以前的相关问责案例。“多头监管”是目前我国安全监管中的最大问题,解决此问题可构建“一头督查、多头分管”问责主体制度。
山东省人民政府[3](2010)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文中研究指明山东省人民政府文件鲁政发[2010]9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山东省电视管理暂行条例》、《山东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秀媚[4](2018)在《重庆市部分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调研 ——以法治政府建设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本文通过实地调研、网上查阅资料等方式,围绕21世纪以来重庆市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具体改革措施对重庆市白沙镇、打通镇、永新镇等乡镇进行调研分析,找准现行乡镇行政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层面和行政体制方面的改革措施,从而进一步优化基层行政组织机构,建立大部门制,推进综合执法,大力简政放权,建设与法治政府要求相适应的乡镇行政体制,并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理论参考。本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重庆市部分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调研。主要介绍调研动因、调研方案及主要调研数据。第二部分是重庆市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依据、操作及成果。首先梳理21世纪以来出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其次介绍改革中法律和政策的操作实施,最后描述改革后形成体制的运行情况。第三部分是重庆市部分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反映出的问题。主要从以下三个大的方面进行说明:一是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问题,二是改革操作层面的问题,三是改革后形成体制的问题。第四部分是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新举措。主要从两个大的方面进行思考,一是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举措,二是改革机制方面的举措。本文主张:党和国家的政策通过立法形式转变为法律法规,真正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让改革于法有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增加改革议案的提出、批准等程序性规定;同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进行修改,进一步明确乡镇政府职能,按照新定位的乡镇职能对行政执法层面和行政管理类层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陈应鑫[5](2007)在《教育行政执法研究 ——扶绥县的个案考察》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教育行政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教育行政执法的地位和作用不断得到重视和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实施教育行政行为的主要形式和重要手段。当前,加强和改善教育行政执法不仅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也是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根本途径,还是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可靠保障。本文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公共行政学、行政法学、教育学、管理学和区域经济学等理论为基础,运用人类学和社会学田野考察和研究的方法,以扶绥县为个案,对教育行政执法进行考察和研究。扶绥县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的县份,具备进行教育行政执法个案考察和研究的基本条件。笔者深入扶绥县,从教育行政执法主体、教育行政执法依据、教育行政执法行为、教育行政执法程序、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和教育行政执法救济等六个专题,对该县教育行政执法的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和细致的考察。在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首先,对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成绩进行认真总结。从总体上看,扶绥县对教育行政执法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基本到位,教育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基本建立,教育行政执法的环境有所改善,基本上做到严格教育行政执法,在教育行政执法中体现服务理念,该县通过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有力地促进了扶绥县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等。其次,通过深入考察和认真分析,发现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存在不少的问题和矛盾,情况不容乐观。具体而言,该县教育行政执法的意识特别是法治意识、平等意识和服务意识还不够强,有关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制度还没有建立或完善,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评制的相关工作进展缓慢,具体的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存在着执法趋利现象、重实体轻程序等现象,乡镇政府的教育行政执法基本处于空白状态,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等等。与此同时,本文从法治观念方面、行政执法制度方面、教育行政立法方面、县级财政方面和教育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分析了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原因。最后,本文根据扶绥县以及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现状,提出了关于加强和改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八项对策:一是统一和提高对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是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三是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四是切实把加强基础教育行政执法作为重点;五是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六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七是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八是提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本文至少得出三个结论:结论之一:考察研究所取得的成果,对扶绥县全面推进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具有直接的和重大的指导作用,对于加强和改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具有指导作用,对于做好我国西部民族地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借鉴意义,对于做好农村基础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具有参考价值,对于做好政府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促进作用。结论之二:基层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的行政执法在我国各级政府行政执法中处于基础地位,基层行政执法的情况不仅决定整个行政执法的情况,而且还会影响甚至是决定我国“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采取措施大力加强和改善基层行政执法。结论之三:随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和依法行政的全面推进,行政执法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行政执法已经成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主要形式和重要手段。但是,当前我国行政执法存在许多问题和矛盾,情况不容乐观。可见,我国行政执法任重道远。
刘涛[6](2012)在《当代中国政法委员会研究 ——以X县政法委员会为参照》文中研究表明中国共产党党委政法委员会(简称政法委员会或政法委)是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和法治理论论域中一个无法回避的重大问题,但同时也是一个没有得到充分解释的现象。一方面,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和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道路,决定了作为党委职能部门的政法委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政法传统和法治传统、政法体制和法治体制交会对接中的矛盾和障碍造成了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运行困境以及学术界关于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定位问题的诸多争议。基于这一问题的设定,笔者以L省Z市X县政法委为参照,着重考察了政法委的组织结构、运行机制和政治功能,并在此基础上,通过政治体系自身维持和发展的动态过程去理解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关系和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改革趋向。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它首先是一个政治机构。要想客观全面的理解政法委,就需要把它纳入到中国的政治体系和政治实践中来考量考察。只有弄清楚了政法委的结构和功能情况后,才能准确把握政法委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关联。目前各级政法委已经成为县以上各级党委内部专门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同时借助综合治理网络延伸了自己的组织结构,在我国政治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政法委的运行过程是我国政治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治建设、社会稳定和社会综合治理方面要求和支持的输入以及政治决策的作出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从政治体系的维持和发展来看,政法委具有政治录用和政治社会化的功能。从政策层次来看,政法委的主要活动反映了我国政法政策由强制性向容纳性、由治安领域向社会管理领域、由运动式向常态式的发展变化。政法委的重要地位决定了它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的推进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政法传统和政法体制的基础上建设中国法治,是我们不可能摆脱的“路径依赖”。但是当代中国的政法和法治两种传统并没有实现完全契合,两种传统的悖逆与冲突集中反映在了政法委的运作过程中。政法委在积极推进中国法治建设的同时,也面临着体制上的困境。为了充分发挥政法委在我国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推动传统政法体制与现代法治框架的融合,政法委自身的改革就成为我国法治建设和政治体系自我完善过程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基于以上考虑,笔者将全文分为导言、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其中正文由“政法委员会的组织体制”、“政法委员会的运行机制”、“政法委员会的政治功能”、“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推进作用”、“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和“法治建设中的政法委员会改革”六章组成。前三章主要是从政法委作为政治结构的属性出发,通过白描的手法对政法委的结构和功能状况进行勾画;后三章则是对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关系以及政法委改革趋向的分析。第一章主要是根据政治社会学和组织社会学的理论,将政法委的组织结构作为描述的切入点,首先在政治体系的框架中明确政法委在县级以上党组织内部的结构定位,并从政法委的职能延伸和拓展中去把握其在社会治理网络中的结构关联。在此基础上结合政法委形成和运作的外在环境,分析了政法委组织结构的两个基本特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治理资源的集中运用。第二章借鉴比较政治学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研究框架,以政治体系的过程层次为视角,分析了政法委的运行机制以及其在政治运行中所担负的过程功能。结合对X县的实证考察,可以明确政法委的运行机制由输入机制和输出机制构成,对于政法、综治和维稳政策的形成和输出具有重要影响。政法委在执行输入和输出功能时与政治体系的其他结构以及政治体系的外在环境发生关联互动。第三章继续采用比较政治学结构功能主义学派的框架,对政法委的体系和政策功能进行分析。就体系功能而言,政法委在政法干警录用方面发挥着指导、协调、领导干部任用协管和激励功能,并通过政治忠诚教育、纪律作风教育和法治(制)观念教育推进政法干警角色社会化。就政策功能而言,政法委的主要活动反映了我国社会管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此可以通过“严打”、“综治”和“维稳”三个关键词进行把握。第四章转入对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内在关联分析的第一个方面,探讨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推进作用。对此可以从法治认同、权力制约和权利救济三个视角去把握。政法传统中的宗旨观念和群众路线有助于弥补我国旧传统中“时间/经验维度”的缺失,奠定法律法律信仰培育的生活根基。国家功能的政治与行政二分理论和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监督思想构成了政法委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政法委的执法监督中的实际作为可以为此提供实证支持。政法救济机制有效弥补了不完善法治状态下的权利救济漏洞,为转型时期我国的权利救济提供权威支撑、实质矫正和结构整合。第五章是政法委与中国法治建设内在关联分析的第二个方面,探讨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是我国政治现代化建设内在矛盾的综合反映。以亨廷顿的政治现代化理论为框架,对此可以从权威转型、结构分化和民众参与三个方面予以把握。权威重塑中的权威弱化、结构分化中的功能混同和法治动员中的参与拥堵共同构成政法委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第六章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对政法委在法治建设中的改革问题予以探讨。从微观层面看,基本权利保障既是政法委改革中必须坚守的底线,也构成了政法委改革的有力支点。从中观层面看,政法委自身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制度化建设是政法委改革的中介环节。从宏观层面来看,应当从我国法治建设的内在矛盾入手,积极主动地发挥政法委作为党委职能部门的宏观统筹和协调作用,化解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层问题。
李朝晖[7](2010)在《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问题研究 ——以湖南湘中五城为例》文中指出随着工业化推进和城镇化提速,农民工正逐步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成为城市劳动力的重要构成。从客观现实来看,农民工大多承担苦、累、脏、险工作,在经历职业非农化转变的同时也面临着角色转型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其中,所从事的高危风险职业特征决定了他们是工伤事故及职业病的主要受害者,工伤风险保障已成为仅次于工资纠纷的第二大突出问题。农民工经济上贫困性、承受能力上脆弱性影响他们工伤风险的认知,特别目前《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保费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状况下,用人单位存在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都增加了事故的发生。劳动合同执行不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下、事故理赔弱势地位等现象表明农民工集体团结权抗衡合力缺乏,市场与非市场程序因素负面影响显着。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工伤或职业病等职业伤害为标的的社会保险,具有基金稳定、同质风险单位众多、制度立法层次高以及费率科学合理等多种优势,是一种对劳动者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因意外所造成的负伤、致残、死亡或患职业病补偿的制度形式。客观事实表明,这是现阶段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的最优制度安排,但制度本身缺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的制约使目前农民工工伤保险供给与需求未能达到均衡。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障多采取地市分级统筹,作为理性经济人,地方政府、企业、工伤经办及医疗服务机构等相关利益集团都将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而作为,这必然导致试行方案实施效果与政策目标间存在差距。地方政府为保持劳动力廉价优势,为争取本地利益绩效最优,缺乏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障体系积极性,特别在涉及农民工跨统筹地域流动时,这种色彩表现得尤为显着;而企业本身是一种追求经济效益的赢利性单位,对于经济利益分配具有极端排他倾向,基于“经济人”立场,很可能在非法与合法方式行为间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行为,在不同程度上损害了农民工的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利益;于农民工而言,享有城镇职工同等社会保障权益,被纳入工伤社会保障网是种本能愿望,但作为弱势群体,在与资方的博弈中,他们不敢也没有能力主张职业安全与劳动权益保障,如果企业因参保而减少工作机会,他们将主动放弃相关权益,甚至将其视为寻找工作障碍产生反感,在工伤保险参保问题上表现出较强的短视倾向。综上所述,文章认为,农民工与政府及资方的博奕结果不容乐观,劳动保护硬环境具一定刚性,短期内难以取得较大改观。基于社会公平正义以及资源配置最优政策目标实现,在工伤侵权救济、雇主责任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多种救济形式并存状态下,应当适用利于农民工方面的模式安排。有必要建立一个由政府监管、企业责任、工会维权、卫生服务以及社会救助构成的多元保障机制,有必要加速推行“预防-康复-补偿”三位一体型工伤保险模式,有必要在督促社会各方责任履行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权益实现。
杨宇[8](2020)在《基层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问题研究 ——基于X县的实证分析》文中研究表明选择性执法作为行政执法中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学界已经有许多不同的阐释,无论是受制于有限的行政执法资源,还是基于法律本身的不完备性,选择性执法都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在微观层面,现有研究依然对选择性执法的形成逻辑缺乏足够准确的认识。因此,本文通过微观样本,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对选择性执法行为进行分析,有助于认识当前的行政执法现状,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促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受制于有限的行政资源,基层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和执法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查处所有的违法行为。而作为“理性人”的执法者显然已经陷入集体行动的困境,相对于庞大的交通运输管理体系,以及交通运输环境的公益属性,单个执法者的执法收益明显被极大的摊薄,“搭便车”成为基层执法者的普遍心态。因此执法者更倾向于执法成本低、执法风险小的案件,虽然处理这些案件所产生的社会效益是有限的,而那些执法成本高或执法风险大的案件往往则被选择性地忽视。可见对于基层的执法者来说,在法律允许的各种选项中,选择对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选项才是其最优选择。正是因为执法者的行为更多是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而非集体目标的实现和社会福利的提升,所以现实的交通运输管理并未能够有效发挥行业监管职能。本文通过对2016-2018年间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分析,发现行政案件所定性的案由几乎集中援引于少量简单的法律规定,另外则有大量的法律法规长期得不到执行而形同虚设。同时可以发现某些监管对象在行政执法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并可能因此支付相对更多的违法代价。正是由于法律条文内容模糊、执法程序不够明确、自由裁量标准缺失、行政执法目标错位以及外部监督压力不足的原因,行政执法行为长期缺乏规范的执法程序和统一的执法标准。执法者的行为出现显着的趋避倾向,这种倾向并不能真实的反映社会运行的现实状况,因而导致了执法监管与社会现实的脱节,使得整个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性,执法效果缺乏长效性。本文通过研究分析,结合相关的理论,认为选择性执法的治理依然要回归法治路径,以法治建设抵消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通过行政执法体制的建设来分配行政执法资源、规范执法者行为,以此治理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存在的选择性执法行为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同时,也希望通过本文为提升整体交通运输管理水平,推进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改革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肖俏[9](2018)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的多发期,行政决策作为政府活动中的一种基础性与普遍性行为,在实现行政职能转变和提升政府行政绩效中起到重要作用,与公众的生活联系紧密,对社会发展具有广泛而深远的影响。但是,目前行政决策失误在政府治理过程中十分普遍,其造成的损害与后果,不仅是对公民利益的侵害,也是对国家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行政决策追责作为治理行政决策失误的重要措施,却面临着追责依据不充分、标准不统一、监督乏力等问题。此外,如何使其既能够充分发挥惩戒失误的警示作用,又能够保护改革中出现“探索性失误”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创新意识与积极性,已成为当前行政决策追责研究的重点与难点内容。随着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进程的加速推进,行政决策追责既是对行政决策权的制约与监督,也是对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的强化,更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作为行政决策最重要制定者的领导人,因其职责与身份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特殊性需要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与道德责任。相对其他责任类型,行政责任的认定既能够体现出法律责任的底线思维,又能体现出公共行政对于公共利益的维护与保障的价值追求。但目前对于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面临诸多困境,造成这种困境的原因不仅与行政决策和行政责任本身的概念边界模糊以及分类多样有关,还与决策机制不完善造成的行政决策主体组织结构复杂等密切相关。因此,本文在界定行政决策、行政责任与领导人三个核心概念的基础上,系统梳理了我国行政决策机制的沿革,概括出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主要有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党纪责任和道德责任,进而分析各责任类型之间的联系。而后通过对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历程回顾与价值证成,结合典型的案例归纳出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与成因主要是:我国行政决策传统与政治生态环境的制约,以及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致使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在制度与执行上的缺陷。此外还有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等原因造成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弱化、行政责任认定标准模糊、监督乏力、救济不力等问题。在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应该秉持以下原则: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综合性考量原则、客观公正与科学规范原则、实用性(广泛适用)原则。这是因为,行政决策追责的目的不仅在于找出行政决策中存在的问题,也在于对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的包容;不仅在于惩戒出现失误等问题的行政决策领导人,也在于对锐意进取、敢于创新的行政决策领导人的保护与激励。因此,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不仅要解决上述问题,提高责任认定的客观性、公平性、制度化也至关重要。基于以上分析,运用AHP-FCE综合评价方法,利用其层次化的分析思路,将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进行层次与因素上的分解,利用数量学的方法使得责任情节认定的过程系统化、数学化和模型化。相对传统与现行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方式,AHP-FCE综合评价方法既能相对全面的考察责任情节认定的影响因素,又可以以模糊性的评价过程体现责任情节认定中应该具备的弹性,进而提高了行政决策追责中对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客观性与科学性。此外,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的认定还需以下措施:明确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责任意识、健全相关制度建设和强化监督机制。
田荔枝[10](2010)在《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文中认为本研究选取古代、近代、现代几个时间节点上的典型判词,用语体学的理论考察我国判词语体从古至今的发展变化,力图通过具体判词文本语言证实:我国的判词语体从古至今走过了一条封闭——开放——封闭——开放的路径,呈现出一个“之”字形走向,从古代判词的文学化、情感化、道德化至近代判词对传统的扬弃及域外的引鉴,以至现代判词语体的政策化、政治化、军事化、新闻化等等,均说明从古至今判词语言更多地是被背后的意识形态所操控,未能完全走上法律语体规范轨道,中国判词语体的规范化(或现代化)尚需假以时日;判词语体的形成除了制判主体的主观制导因素外,社会客观语境的变更亦会决定判词语体异质要素的增加、个体特征的形成,从判词语体在不同历史文化语境下分化、融合的嬗变轨迹即可显示其在社会文化因素作用下所呈现的不同个体特征,归结出判词语体形态与社会文化共变的规律性。法律语言的本质属性是工具,因而对法律语言的研究,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影响、指导法律实践。对法律语言规范化问题的研究也如此,而有了语体的规范,语言的规范才可能是全面、科学的规范。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包括五章内容。导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国内外研究现状及研究意义,论文的大致框架和写作的思路与方法,以及必要的文献综述。第一章阐明我国判词语体及其特性,界定概念并明确判词语体在语体体系中的位置,为下文的展开奠定理论基础。作为语用学范畴的语体是适应不同交际功能、不同题旨情景需要而形成的运用语言特点的体系,这些经过抽象而形成的特点的综合体就构成了语体。每一种语体均系适应人类社会交际需要才产生,都有着表现自己语体特点的不同的语言材料、语言手段。它们实际上是各种修辞现象所组成的一个抽象综合体。一种修辞现象或少数修辞现象是够不成综合体的,只有多种修辞现象才能组合成特有的语体。判词因其重要的社会价值而为世人所重视并成为法律文书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种,其语体特色足以代表司法书面语体特征,因此选取判词语体规范问题加以研究应该颇具代表性。我国判词源远流长,历经数千年的发展变化,形成独具特色的语言风格。判词语体作为语体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语体样式,是语言运用在司法判决领域时所形成的功能变体,是为适应司法裁判交际领域、目的、任务需要,运用全民语言形成的语言特点体系。其语体特点表现为:理性化、专业化、书面化、中性化。语体可以划分出诸多种类,从语言表达方式是可以分为口头语体和书面语体,前者主要诉诸于声音,而后者则诉诸于书面文字。书面语体又因其交际领域、目的、任务的不同划分为事务语体、政论语体、文艺语体和科技语体。判词语体在语体体系中所处位置应该为:语体——书面语体——事务语体——法律事务语体——司法事务语体——判词语体。第二章我国古代判词语体的阐释。包括古代判词语体的简要历史流变、语体特征阐释以及形成因素等三个方面。本章主要选取《朕匜铭》、《春秋决狱》、《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名公书判清明集》、《折狱新语》以及清代于成龙、陆稼书、张船山、樊增祥等判词语料,证实古代判词经历了由萌芽、雏形、繁荣、成熟几个历史阶段,每个历史阶段虽然在语体上略有变化,但总体上风格趋同没有明显变化,即主要表现为语体的文学化、道德化及情感化三方面特征。形成古代判词语体上述特征的原因主要涉及制判主体与社会文化两个方面。古代(尤其是唐代以后)制判主体的诠选途径和方式注定了判词语体文学化的趋势。据《文献通考》记载,唐代科举选官考察制判目的是为了检验士子“必通晓事情,谙练法律,明辨是非,发摘引伏”的水平,从而保证这样诠选的官员不仅精通诗词歌赋,而且具有处理社会实际问题的能力。然而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对于判词优劣判断的重心却又放在判词的文采之上,讲究文辞的华美,对仗的工整,用典的精当。如此以来判词写作的文学价值得到提升,实践意义和实用价值反倒被贬抑了,因为所取者无非学问精通,文章美丽,而不一定适合从政。在现存的唐代判词中,绝大多数都有一种自觉不自觉的文学化倾向,具有相当高的文学价值。另外更重要的是社会文化因素的制约作用。古代中国礼法合一,引礼入法的法律制度,为判词语言的道德化提供了坚实的话语环境,因此,中国古代判词自汉代董仲舒开创《春秋决狱》的制判笔法后,形成一种制判传统,即判决依据法律和社会道德,法律和道德部分,语言的道德教化色彩浓厚。同时,古代中国司法行政合一,司法专横,不公开、不平等,司法行政化,重刑轻民等司法制度的状况,制判主体既是行政长官又是审判人员,尤其唐宋以来的判词,一般用于基层州县地方官对民间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流传于进的唐宋判词多为应试之作的“拟判”,而非实际审理案件的“实判”。明清的实判,一般很简短,很少成文成章。总之,古代判词与现代判决书的差异甚大,不应同日而语。注定制判主体往往以“父母官”而不是法律职业人的话语来处理案件,训导说教甚至情感化语言出现非常明显,情感化是古代判词语体的别样特色。第三章我国近代判词语体分析。主要对近代(1848——1949)清末、民国的判词语体特色、成因等问题进行分析。选取清末、民国及陕甘宁边区的典型判词语料为分析对象。此期,我国古代判词在语体特色上发生重大转变,可以说晚清以来的中国在西方列强的步步紧逼之下被迫融入现代世界体系,正是在这种社会变迁中,传统判词语体开始了向现代判词语体的转型。在语体特色上呈现出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模式化、简明化、逻辑化。其成因主要涉及法律制度与语言运动的现代两个方面。自1840年(清道光二十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国逐步沦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传入,中华法系解体,司法文书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古代司法文书被废弃,判词制作从模式到内容都发生了重大转变。清末变法休旅,宣统年间有沈家本编纂的《考试法官必要》所载,借鉴日本、德国的司法文书制作经验,结合中国法律文化实际,启动现代司法文书格式,对民刑等主要判决文书格式做出了统一规定,我国判词语体模式化程度初见端倪。民国时期的司法文书承袭清末制定的司法文书模式基础上发展而来,期盼次对于清末指定的民事判决书和刑事判决书均有不少变化,论证讲求逻辑性增强,内容要素细化,语言专业化程度加强,同时保持简明晓畅的风格,结构更加严谨。判词语体呈现出较高的规范性。民国时期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政权所使用的司法文书格式基本上采用当时通行模式,虽有变动但甚微,语言风格上虽文白间杂但更加通俗,易于理解,只是因为政权性质的不同、司法制度的不同判词内容上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另外,自鸦片战争打开了闭关自守的清朝帝国大门以后,中西文化的接触和交流逐渐增加。最初中国只知道西洋船坚炮利,后来意识到要革新武器必须革新生产,最后明白基本问题在于革新教育。对于鸦片战争以来的近代中国而言,挽救民族危亡的危机意识催生了现代意义上的语言统一运动——以开启民智、普及知识为目的而展开的白话文运动,这一语言运动对传统判词语体的现代性转型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第四章我国现代判词语体思考。现代中国司法文书的最大特点是四个法域即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司法文书并存。主要探讨新中国成立以来大陆判决书语体规范问题。其中选取建国初期、文革时期、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和近年来的判决书语料为分析对象兼及与台湾、香港判决书的语体比较。总体上来说,我国大陆判词语体1949年以后处在一种封闭的语境中发展,并在毛泽东语言这种权威话语、核心话语的影响下形成了其现代化、大众化、民族化的独特个性;而台湾判词语体较多地保留了20世纪40年代末大陆判词语体原型的模式共性,充分显示了两者间相延相续的血脉关系。伴随20世纪现代汉语书面语的发展,新中国成立后大陆判决书语体可大致分四个时期:1949年建国初期至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的创建时期;1966年—1976年间的文革时期的破坏时期;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至九十年代初的重建时期;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规范时期,为顺应时代发展和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对各类判词的制作模式和要求进行了重构。而判词语体的发展则主要表现为根据中国国情,传承民国时期判决书格式“主文——事实——理由”的三段论结构形式,建构了半文半白的杂合判词语体,在语言风格上表现出较强的政策性。经历了20世纪20年代的白话文运动,30年代的大众语运动和40年代初期以民族形式为本位的语文建设运动的发展,现代汉语到40年代中后期逐步成熟规范。实现了中国语文从文言文到白话文,再到现代汉民族共同语的转型,完成了语文形式现代化、大众化、民族化的协调统一。可以说,现代汉语是“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方言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着作为语法规范”。考察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判词语体,表现为与口语吻合的现代白话文,与此同步,50年代后期,判词结构模式由“主文——事实——理由”演变为“事实——理由——结论”的结构形式。1957年下半年的“反右”运动开始,,极左思潮泛滥成灾,法律虚无主义猖獗肆虐,否定司法程序和司法文书规格,错误地认为讲究司法程序和司法文书格式是搞“繁琐哲学”,1959年司法部被撤销后,司法文书质量日益下降,特别是在“文革”十年里,随着“砸烂公、检、法”的狂潮,司法文书格式亦遭破坏。60年代以后,大陆判词语体在现代白话文的道路上走得更为迅速彻底,判词语体朝着通俗易懂的大众化方向演进。“文革”十年,判词语体强烈的政治功用性使大陆判词写作朝个人崇拜化、革命化方向发展,判词写作越来越偏离语体原型,形成了带有畸形生态的判词语体。主要表现为:政治话语取代法言法语,情绪性话语取代理性话语,直白性话语取代思辨性话语,主观性话语取代中性话语。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改革开放提供了判词语体发展的崭新语境,随着法制建设的加强,刑法、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制定和颁布,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恢复,司法文书再度受到重视并得到了发展。司法部恢复后,即由普通法院管理司负责制定并于1980年6月颁发了《诉讼文书样式》计八类六十四种,重新统一了司法文书格式。1982年国家机构改革,调整政府职能,司法部的普通法院管理司和专门法院管理司被撤销,法院系统的司法行政工作划给最高人民法院管理,从而形成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四系统分别各自制定和修订本系统的文书格式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在原有文书格式的基础上于1992年6月制定了《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计十四类三百一十四种,判词格式日益完备。1996年3月,全国人大对刑事诉讼法作了重大修订,判词格式须伴随之进一步修订。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4月修订下发了《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其中删除了不再使用的刑事诉讼文书样式八种,新增加了刑事诉讼文书样式53种。同时,随着国际往来的日益增多和现代媒体的广泛传播,外来词语也伴随着新事物、新概念纷纷涌人汉语的词汇系统,形成了汉语发展史上继两汉西域借词、汉魏唐宋佛教借语、近代西方科技文化借词之后的第四次大规模借词浪潮,大量的法律术语涌进汉语词汇,判词语体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伴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指出,“通过判词,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是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①,判词的社会价值凸现,人们对其制作的要求亦愈来越高,格式和制作规范更需要不断完善和提高,针对判词规范问题的讨论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判决书语体风格主要表现为模式化与个性化,规范性与习惯性、明确性与模糊性、详尽性与简约性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第五章我国未来判词语体的思考。主要针对判词语体的个性化与模式化、判词语体融合、判词语体的语境制约、判词语体的比较与借鉴等问题展开。针对当代判词改革研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个人的思考。指出未来判词的发展须在解决好个性化与模式化、封闭与开放、坚守与借鉴等问题基础之上展开,认为传承古代判词语体精髓部分具有现实意义及深层文化基础,我国判词语体的规范化还尚需假以时日。
二、于都县对责任事故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于都县对责任事故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论文提纲范文)
(2)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提出 |
二、本文拟题及关键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意义和前提 |
四、研究方法和目标 |
五、整体研究思路和框架 |
六、本文创新点及其应用价值 |
第一部分 问责的历史、规范和概念 |
第一章 问责的历史和规范 |
一、“问责”简史 |
(一) 实践史 |
(二) 制度史 |
(三) 观念史 |
二、地方问责规范的实证调查分析 |
(一) 引言 |
(二) 地方问责法规文本量化解读与简要分析 |
第二章 ACCOUNTABILITY:概念及理论趋向 |
一、概念 |
(一) 从ACCOUNTABILITY 到问责 |
(二) 作为“问责”的ACCOUNTABILITY |
二、问责理论新趋向 |
(一) 问责的民主宪政理论基础 |
(二) 问责理论的新走向 |
第二部分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第三章 “问责”观念的重新阐释 |
一、“问责”并不等于“事后责任追究” |
二、“问责”重在对责任的“过问” |
三、“问责”重在对“过问”的回应 |
四、“问责”应该是一种侧重“预防”的管理机制 |
第四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 |
一、当前我国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现状和问题 |
(一) 突发事件问责的特点 |
(二) 突发事件问责的现状 |
(三) 突发事件问责存在的问题 |
二、构建全方位突发事件应对问责体系 |
(一)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目的和原则 |
(二)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律关系 |
(三)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程序 |
第五章 突发事件应对问责法制化 |
一、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条款 |
(一)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考察 |
(二) 完善《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责任体系的问题与建议 |
二、构建突发事件应对问责制度 |
第三部分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 |
第六章 突发事件安全监管问责概述 |
一、安全监管问责的政治意义与现实基础 |
(一) 政治意义 |
(二) 现实基础 |
二、监管机构和体制 |
(一) 安全生产类 |
(二) 公共卫生类 |
(三) 自然灾害类 |
(四) 社会安全类 |
三、“责任链”假说与监管责任 |
(一) 责任倒查机制与“责任链”假说 |
(二) 监管责任事前问责的必要和可行 |
第七章 事故灾难的安全监管问责 |
一、典型问责案例调查分析 |
(一) 典型问责案例基本情况 |
(二) 影响问责的有关因素分析 |
(三) 安全监管责任单位及问责原因分析 |
二、相关法规对安全监管责任的规定 |
(一) 一般规定 |
(二)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事项 |
(三) 特别规定:针对不同领域 |
三、事故灾难安全监管问责情形拟定及主要制度设计 |
(一) 监管问责情形拟定 |
(二) 安全监管问责的制度设计 |
结语 |
一、有关问题的说明 |
二、有待解决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一:地方政府发布的综合性问责法规目录 |
附录二:突发事件问责案例表 |
后记 |
(4)重庆市部分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调研 ——以法治政府建设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重庆市部分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调研 |
一、调研动因 |
(一)落实党和国家的要求 |
(二)促进重庆市行政体制改革整体推进 |
(三)推进乡镇法治政府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
(四)个人工作的需要 |
二、调研方案 |
(一)调研安排 |
(二)调研方式 |
三、主要调研数据 |
(一)问卷调查情况 |
(二)调研乡镇的基本情况 |
(三)机构设置情况 |
(四)人员结构情况 |
(五)简政放权情况 |
(六)乡镇行政执法权限情况 |
(七)乡镇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情况 |
第二章 重庆市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依据、操作及成果 |
一、有关乡镇行政体制改革的政策性文件 |
(一)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文件 |
(二)重庆地区的政策性文件 |
二、有关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法律和政策的操作实施 |
(一)总体部署和总体进展 |
(二)优化组织结构,提高运行效率 |
(三)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 |
(四)强化财税体制改革,扩充乡镇财力 |
(五)推进执法体制改革,提高执法水平 |
三、改革后形成体制的运行情况 |
(一)机构趋于合理,人员逐步充实,职能进一步明确 |
(二)乡镇行政权力得到扩充 |
(三)综合能力有所提升 |
(四)机关干部思想发生变化 |
(五)乡镇政府职能开始重大转变 |
(六)法治政府建设得到推进 |
第三章 重庆市部分乡镇行政体制改革反映出的问题 |
一、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问题 |
(一)党的政策需要法律化,具备充分的合法性 |
(二)目前乡镇职能在法律上的定位不准,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撑 |
二、改革操作层面的问题 |
(一)内设机构整合效应不高 |
(二)简政放权触及部门利益 |
三、改革后形成体制的问题 |
(一)机构设置问题 |
(二)财税体制问题 |
(三)乡镇权责问题 |
(四)行政执法问题 |
第四章 乡镇行政体制改革新举措 |
一、法律法规、政策层面的举措 |
(一)改革的法律依据与党的政策规定实现有效衔接 |
(二)准确定位乡镇职能,完善乡镇法律法规体系 |
二、改革机制方面的举措 |
(一)进一步落实权力下放工作 |
(二)优化乡镇机构设置 |
(三)配套乡镇体制改革措施 |
参考文献 |
附录:调查问卷表 |
致谢 |
(5)教育行政执法研究 ——扶绥县的个案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和研究的背景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方法 |
四、田野经历 |
五、总体结构和主要内容 |
六、论文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
第一章 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内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内涵 |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概念 |
二、教育行政执法的特征 |
三、教育行政执法的功能和作用 |
第二节 教育行政执法的理论基础 |
一、教育行政体制权力结构理论 |
二、行政法学理论 |
三、系统论的整体性理论 |
第二章 选择扶绥县进行教育行政执法个案考察和研究的原因 |
第一节 县域的重要性 |
一、县域政治是安邦定国的根本之策 |
二、县域经济是国民经济的基本单元 |
三、县域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中之重 |
第二节 扶绥县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具有典型性 |
一、扶绥县概述 |
二、扶绥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典型性分析 |
第三节 扶绥县具有进行教育行政执法个案考察和研究的条件 |
一、扶绥县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是进行教育行政执法研究的基础条件 |
二、扶绥县支持教育行政执法研究并为研究创造工作条件 |
三、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情况问卷调查为研究提供素材条件 |
第三章 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确立和依据的梳理 |
第一节 扶绥县的教育行政执法主体的确立 |
一、扶绥县教育行政主体制度的历史发展 |
二、当前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主体 |
第二节 扶绥县的教育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 |
一、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依据的渊源 |
二、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情况 |
第四章 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实施 |
第一节 扶绥县教育行政处理决定行为的实施 |
一、教育行政许可 |
二、教育行政确认 |
三、教育行政批准 |
四、教育行政奖励 |
五、教育行政任免 |
六、教育行政投入 |
七、教育行政合同 |
八、教育行政强制 |
九、教育行政处罚 |
十、教育行政征收 |
第二节 扶绥县教育行政监督检查行为的实施 |
一、教育行政监督 |
二、教育行政检查 |
三、教育行政督导 |
四、教育行政评价 |
第三节 扶绥县教育行政指导服务行为的实施 |
一、教育行政规划 |
二、教育行政统计 |
三、教育行政指导 |
四、教育行政协调 |
第五章 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程序、责任和救济制度的适用 |
第一节 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施行 |
一、资讯公开制度 |
二、告知制度 |
三、管辖制度 |
四、效率制度 |
五、失职追究制 |
第二节 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的落实 |
一、教育行政执法责任承担的确认 |
二、教育行政主体行政执法责任的承担 |
三、教育行政公务人员承担的行政执法责任 |
四、扶绥县推行教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情况 |
五、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设情况 |
第三节 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救济制度的运用 |
一、教育行政复议 |
二、教育行政申诉 |
三、教育行政赔偿 |
四、教育行政诉讼 |
第六章 对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现状的评估 |
第一节 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的主要成绩 |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工作机制初步确立 |
二、教育行政执法的环境得到改善 |
三、能够严格教育行政执法 |
四、教育行政执法彰显服务理念 |
五、促进了扶绥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
第二节 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教育行政执法的意识还有待增强 |
二、教育行政执法体制不够健全 |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考评制进展缓慢 |
四、执法行为不够严格和规范 |
五、存在执法趋利现象 |
六、乡镇政府的教育行政执法存在空白问题 |
七、重实体轻程序 |
八、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
第三节 对扶绥县教育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原因的分析 |
一、法治观念不够正确 |
二、行政执法制度没有建立或完善 |
三、教育行政立法滞后 |
四、县级财政困难 |
五、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缺失 |
第七章 关于加强和改善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的对策思考 |
第一节 统一和提高对加强教育行政执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
一、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任务 |
二、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根本要求 |
三、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是教育行政部门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途径 |
四、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是当前教育行政管理的重点和难点 |
五、加强教育行政执法是确保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现实选择 |
第二节 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 |
一、完善教育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
二、加紧梳理和公布教育行政执法依据 |
三、合理下放教育行政执法权限 |
四、完善教育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
五、实行合理的教育行政执法财政保障体制 |
第三节 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 |
一、规范教育行政审核审批行为 |
二、规范教育行政执法办案行为 |
三、规范教育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 |
四、规范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 |
五、追究不规范教育行政执法行为的责任 |
第四节 切实把加强基础教育行政执法作为重点 |
一、完善基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
二、强化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和管理 |
三、促进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
四、规范中小学师资队伍建设 |
五、加强教育督导工作 |
第五节 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 |
一、建立健全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制度 |
二、依法界定教育行政执法职责 |
三、切实做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考核评议工作 |
四、严肃追究教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
五、大力加强对全面推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领导 |
第六节 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
一、建立健全县级教育行政执法程序制度 |
二、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实施教育行政执法 |
第七节 加强对教育行政执法的监督 |
一、突出权力监督 |
二、强化民主监督 |
三、严格内部监督 |
四、接受群众监督 |
五、加强舆论监督 |
六、坚持自我监督 |
第八节 提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
一、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教育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素质 |
二、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 |
三、严格奖惩制度,激励执法人员认真履行职责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后记 |
(6)当代中国政法委员会研究 ——以X县政法委员会为参照(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1章 政法委员会的组织体制 |
1.1 政法委员会的组织结构体系 |
1.1.1 党委职能部门中的政法委员会 |
1.1.2 综治维稳网络中的政法委员会 |
1.2 政法委员会的组织结构特征 |
1.2.1 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 |
1.2.2 治理资源的集中运用 |
第2章 政法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
2.1 政法委员会的输入机制 |
2.1.1 政法委员会的直接输入机制 |
2.1.2 政法委员会的间接输入机制 |
2.2 政法委员会的输出机制 |
2.2.1 政法委员会的决策目标传输机制 |
2.2.2 政法委员会的决策执行督导机制 |
2.2.3 政法委员会的输出效果评估机制 |
第3章 政法委员会的政治功能 |
3.1 政法委员会的政治体系维护功能 |
3.1.1 政法委员会在政法干警录用中的导向功能 |
3.1.2 政法委员会的角色社会化功能 |
3.2 政法委员会的政策功能 |
3.2.1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
3.2.2 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
3.2.3 维护社会持续和谐稳定 |
第4章 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推进作用 |
4.1 政法委员会引领下的法律信仰塑造 |
4.1.1 法律信仰的生活立场还原 |
4.1.2 政法传统对法律信仰的支撑 |
4.2 政法委员会的执法监督功能 |
4.2.1 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理论基础 |
4.2.2 政法委员会执法监督的实际作为 |
4.3 政法委员会在权利救济中的协调功能 |
4.3.1 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对司法救济的支撑 |
4.3.2 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对程序主义救济弊端的矫正 |
4.3.3 政法委员会的协调对权利救济资源的整合 |
第5章 政法委员会在中国法治建设中的体制困境 |
5.1 政法委员会在推进权威转换中的权威重塑困境 |
5.1.1 我国政治现代化中的权威转换 |
5.1.2 权威转换中的权力效能衰减 |
5.1.3 权威弱化中的法律权威塑造困境 |
5.2 政法委员会在推进结构分化中的功能混同困境 |
5.2.1 我国政治现化中的结构分化 |
5.2.2 结构分化中的组织协调压力 |
5.2.3 政法委员会协调中的功能混同困境 |
5.3 政法委员会在推进法治动员中的参与疏导困境 |
5.3.1 我国政治现代化中的法治动员 |
5.3.2 法治动员中的参与拥堵 |
5.3.3 政法委员会在法治动员中的民意疏导压力 |
第6章 法治建设中的政法委员会改革 |
6.1 政法委员会改革的微观层面:坚守基本权利保障的底线 |
6.1.1 基本权利在政治体系中的道德评价功能 |
6.1.2 基本权利保障在政法委员会改革中的底线意义 |
6.1.3 基本权利保障在政法委员会改革中的支点意义 |
6.2 政法委员会改革的中观层面:推进自身制度化建设 |
6.2.1 政法委员会制度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
6.2.2 政法委员会组织制度的完善 |
6.2.3 政法委员会运行制度的完善 |
6.3 政法委员会改革的宏观层面:强化总体统筹协调功能 |
6.3.1 强化政法委员会在法律实施中的配套协调功能 |
6.3.2 强化政法委员会在社会管理中的整合协调功能 |
6.3.3 强化政法委员会在社会自治中的指导协调功能 |
结语:政治现代化中的法治建设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问题研究 ——以湖南湘中五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言 |
1 研究的背景、意义及目的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意义及目的 |
2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评述 |
2.1 国外研究动态 |
2.2 国内研究动态 |
2.3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述评 |
3 研究思路与逻辑结构 |
3.1 研究内容 |
3.2 研究逻辑结构 |
3.3 研究步骤 |
4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与主要概念界定 |
4.1 研究方法 |
4.2 数据来源 |
4.3 主要概念界定 |
5 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机制问题的相关理论基础 |
1 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机制建立的社会根源 |
1.1 劳动者权益保障 |
1.2 企业工伤风险的分散 |
1.3 社会资源的节约 |
1.4 社会正义的体现 |
2 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相关基础理论 |
2.1 社会保障相关理论 |
2.2 工伤保险相关理论 |
2.3 劳动保护相关理论 |
2.4 工伤救济相关理论 |
第三章 农民工群体特征与工伤风险认知 |
1 农民工弱势群体特征描述 |
1.1 生活的贫困性 |
1.2 承受能力上的脆弱性 |
1.3 弱势地位改变力量缺乏 |
2 影响农民工工伤风险意识因素的实证分析 |
2.1 调查结果统计描述 |
2.2 基于个体特征的农民工工伤风险意识影响数理分析 |
2.3 基于社会影响特征的农民工工伤风险意识影响数理分析 |
2.4 农民工个体特征与社会影响特征变量相关性数理分析 |
3 不同市场条件下农民工工伤风险认知的经济学分析 |
3.1 农民工工伤风险的负外部性 |
3.2 完全信息市场下的农民工工伤风险认知 |
3.3 不完全信息市场下的农民工工伤风险认知 |
3.4 不同风险认知状态下的政策法规经济学分析 |
3.5 结论 |
第四章 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劳动权益保障 |
1 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劳动权益问题实证分析 |
1.1 农民工劳动合同执行状况调查分析 |
1.2 农民工劳动安全保护状况调查分析 |
1.3 农民工岗位培训状况调查分析 |
1.4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情况调查分析 |
1.5 农民工工伤事故理赔状况调查分析 |
2 农民工职业安全风险的经济学分析 |
2.1 农民工职业安全问题上的补偿性工资验证 |
2.2 "享乐主义工资"对农民工职业安全主体行为影响 |
2.3 农民工职业安全问题上的"汉德公式"运用 |
3 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劳动权益保护缺损的原因分析 |
3.1 市场与市场程序因素负面影响显着 |
3.2 集体团结权抗衡合力缺乏 |
4 结论 |
4.1 农民工工伤保护意识正在增强,但岗位风险防范能力缺乏 |
4.2 企业社会责任感普遍匮乏 |
4.3 "职业风险"和"教育层次"两大因素影响显着 |
4.4 农民工职业病危害日趋严重 |
4.5 工伤保险正在逐渐成为农民工工伤社会保护的主要形式 |
4.6 工伤事故赔偿处理上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 |
第五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供给与需求 |
1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评价 |
1.1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1.2 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改革成就 |
1.3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制度优势 |
1.4 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制度缺陷 |
2 内生变量与外生变量对农民工工伤保险供给的双重约束 |
2.1 影响农民工工伤保险供给实现的外生变量约束 |
2.2 影响农民工工伤保险供给实现的内生变量约束 |
3 农民工工伤保险供给与需求关系的实证研究 |
3.1 研究方法 |
3.2 调查基本情况 |
3.3 农民工工工伤事故损失补偿需求测算及研究假说 |
3.4 分析与结论 |
3.5 几点建议 |
4 农民工工伤保险供需失衡的社会经济后果与政府干预 |
4.1 农民工工伤保险供需失衡的社会经济后果 |
4.2 农民工工伤保险供需失衡的政府干预 |
第六章 "经济人"视角下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 |
1 "经济人"理论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中的运用 |
1.1 "经济人"理论综述 |
1.2 "经济人"假设的边界位移 |
1.3 "经济人"假设边界在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运用 |
2 利益集团对农民工工伤保险推行影响实证分析 |
2.1 样本描述与问卷设计 |
2.2 模型选择及设定 |
2.3 模型处理及结果解释 |
3 相关利益集团的"经济人"行为取向 |
3.1 地方政府"经济人"行为取向 |
3.2 企业"经济人"行为取向 |
3.3 农民工"经济人"行为取向 |
3.4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医疗机构的"经济人"行为取向 |
4 结论与建议 |
第七章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与实现问题研究 |
1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与权实现的价值目标:公平与效率兼顾 |
1.1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与权实现的公平价值目标 |
1.2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与权实现的效率价值目标 |
2 企业视角下的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问题实证研究 |
2.1 研究资料与问卷设计 |
2.2 调查结果分析 |
2.3 结论与启示 |
3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与权实现的多方博弈 |
3.1 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权博弈的主体 |
3.2 工伤保险参保权争取中农民工与用工单位的博弈 |
3.3 工伤保险参保权争取中政府与农民工的博弈 |
3.4 工伤保险参保权争取中政府与用人单位的博弈 |
3.5 结论 |
第八章 农民工工伤救济机制建设 |
1 农民工工伤损害的权利救济机制 |
1.1 农民工工伤权利救济的内涵及特征 |
1.2 农民工工伤权利救济缺损的现状及原因 |
1.3 农民工工伤权利救济的方式选择 |
2 农民工多种工伤救济形式比较分析 |
2.1 工伤侵权救济与工伤保险比较 |
2.2 工伤保险与雇主责任保险比较 |
2.3 工伤侵权救济与雇主责任保险比较 |
3 农民工工伤救济模式选择 |
3.1 用人单位侵权导致农民工工伤事故应采用取代救济模式 |
3.2 第三人侵权导致农民工工事故应采用兼得救济模式 |
3.3 用人单位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农民工工伤可采用补充救济模式 |
3.4 用人单位没为农民工缴费参保情况下应采用选择救济模式 |
3.5 高危行业应主张工伤保险的同时强制性参保商业保险 |
第九章 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路径安排与机制建设 |
1 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适应性路径选择 |
1.1 控制型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路径安排 |
1.2 企业责任型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路径安排 |
1.3 保险型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路径安排 |
2 "预防—康复—补偿"工伤保险模式设计 |
2.1 基本设计思想 |
2.2 "预防—康复—补偿"工伤保险制度具体方案设计 |
3 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长效机制的构建与创新 |
3.1 机制设计思路 |
3.2 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长效机制构建方案 |
第十章 研究结论及其政策建议 |
1 研究结论 |
1.1 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劳动保护问题亟待解决 |
1.2 农民工劳动保护硬环境具一定刚性,短期内难以取得较大改观 |
1.3 农民工与政府及资方博奕结果不容乐观 |
2 政策建议 |
2.1 工伤风险保障体系建设须体现社会利益集团责任与义务 |
2.2 加快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
2.3 建立健全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长效机制 |
2.4 "预防-康复-补偿"模式应成为农民工工伤保险发展趋势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博士在读期间科研情况 |
(8)基层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问题研究 ——基于X县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实践意义 |
三、理论意义 |
第三节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选择性执法国外研究综述 |
二、选择性执法国内研究综述 |
三、研究评述 |
第四节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选择性执法 |
二、交通运输管理 |
第二节 集体行动理论 |
第三章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现状及问题 |
第一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现状 |
第二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现状 |
一、对于执法事项的选择 |
二、对于执法对象的选择 |
三、对于处罚标准的选择 |
第三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带来的问题 |
一、行业监管缺乏系统性 |
二、执法程序缺乏规范性 |
三、执法标准缺乏统一性 |
四、执法效果缺乏长效性 |
第四章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存在的原因及理论解释 |
第一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存在的原因 |
一、法律条文内容模糊 |
二、执法程序不够明确 |
三、自由裁量标准缺失 |
四、行政执法目标错位 |
五、外部监督压力不足 |
第二节 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存在的理论解释 |
第五章 对X县交通运输管理中选择性执法的治理对策 |
第一节 执法内容标准化 |
第二节 执法程序规范化 |
第三节 处罚标准统一化 |
第四节 明确执法目标 |
第五节 加强政务公开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 |
二、文献 |
致谢 |
(9)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创新之处 |
(二)研究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 |
(一)行政决策 |
(二)行政责任 |
(三)领导人 |
二、理论基础 |
(一)责任政府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官僚制理论 |
第二章 行政决策的机制及其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类型 |
一、行政决策机制发展概述 |
(一)行政决策法制沿革简览 |
(二)行政决策机制现状简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责任的多元类型 |
(一)法律责任 |
(二)政治责任 |
(三)行政责任 |
(四)党纪责任 |
(五)道德责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不同责任类型的划分依据 |
(一)责任约束的动力来源 |
(二)责任认定的因果关系 |
(三)责任认定的文本依据 |
第三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与价值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历程回溯 |
(一)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法制历程回顾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嬗变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价值证成 |
(一)行政责任价值取向的本质要求 |
(二)行政决策成本与收益平衡的诉求 |
(三)行政决策科学化的内生动力 |
第四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基于案例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案例及现状 |
(一)案例选择及基本情况介绍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现状概述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责任弱化 |
(二)评价标准模糊 |
(三)监督缺位且乏力 |
(四)救济单一且不力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问题的成因分析 |
(一)我国行政决策传统及环境的制约 |
(二)避责策略下行政决策不作为的隐蔽性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与执行缺陷 |
(四)适用容错纠错机制的实践困境 |
第五章 行政决策追责中的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基于AHP-FCE评价方法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适用性分析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责任情节 |
(二)AHP-FCE的基本理论 |
(三)AHP-FCE在行政责任情节认定中的适用性分析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构成要件分析 |
(一)主体要件 |
(二)主观要件 |
(三)客体要件 |
(四)客观要件 |
(五)因果关系 |
三、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影响因素分析 |
(一)行政决策领导人主观意志 |
(二)行政决策主体的组织构成 |
(三)行政决策信息的完备程度 |
(四)行政决策程序的选择适用 |
(五)行政决策的风险性 |
(六)行政决策的时限要求 |
(七)行政决策的结果 |
四、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认定的AHP-FCE方法应用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情节评价体系设计 |
(二)AHP方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三)FCE方法综合评价责任情节 |
第六章 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相关措施 |
一、明确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一)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原则 |
(二)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归责原则 |
二、提高行政决策领导人的责任意识 |
(一)完善行政伦理与职业道德建设 |
(二)塑造健康问责文化、营造良性追责氛围 |
三、完善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制度建设 |
(一)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法律规范 |
(二)明确党、政领导人在行政决策追责中的责任划分 |
(三)规范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程序 |
(四)健全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救济机制 |
四、强化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的监督机制 |
(一)明确监督主体及分工 |
(二)提高对领导人行政决策不作为的监督力度 |
(三)完善领导人行政决策的容错纠错机制 |
(四)健全领导人复出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国外法律语言研究状况 |
二、国内法律语言研究状况 |
三、论文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判词语体及其特性 |
第一节 判词语体概念界定 |
一、语体 |
二、法律语体 |
三、判词语体 |
第二节 判词语体规范体系 |
一、汉语的语体规范体系 |
二、判词语体规范 |
第三节 判词语体与表达方式 |
一、叙述方式 |
二、议论方式 |
三、说明方式 |
第四节 判词语体的发生与变化 |
一、判词语体的产生 |
二、判词语体的稳定与变化 |
三、判词语体演变的原因 |
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古代判词语体—文言语体 |
第一节 古代判词语体简述 |
一、判词语体的萌芽——《朕匜铭》 |
二、判词语体的雏形——《春秋决狱》 |
三、古代判词语体的繁荣——《龙筋凤髓判》《甲乙判》《名公书判清明集》 |
四、古代判词语体的成熟——《折狱新语》 |
第二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伦理化 |
一、判词强势话语体系的伦理道德化 |
二、判案依据呈现道德礼教化 |
第三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文学化 |
一、骈判——文学化的极端代表 |
二、散判——文学语体的交融 |
第四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情感化 |
一、制判者感情的流露 |
二、判决依据的情理化 |
第五节 古代判词语体的典雅化 |
一、用语典雅 |
二、结构用语格式化 |
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近代判词语体——文白间杂语体 |
第一节 近代判词语体简述 |
一、清末判词语体 |
二、民国时期的判词语体 |
第二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程式化 |
一、语篇程式性 |
二、词语程式性 |
第三节 判决理由的逻辑化 |
一、表示逻辑关系的词语 |
二、引据类语句 |
第四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异质化 |
一、法律词语——中西二元对立范式 |
二、语体渗透——文白间杂 |
第五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传承性 |
一、语体有浓重的情理色彩 |
二、判词旧有模式的保留 |
第六节 近代判词语体的通俗化 |
一、语词通俗、口语化 |
二、语言大众化、政策化 |
三、情文理并茂,可读性强 |
四、因地制宜风格不一 |
小结 |
第四章 我国现代判词语体——白话文语体 |
第一节 现代判词语体简述 |
第二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口语化 |
一、口号式话语取代思辨性话语 |
二、简短性语言代替分析性话语 |
第三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政治化 |
一、政治话语取代法言法语 |
二、概念化话语取代具象性话语 |
第四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情绪化 |
第五节 现代判词语体的规范化 |
一、现代判词语体规范事件简述 |
二、叙论语言繁简与适切的冲突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未来的判词语体的思考 |
第一节 判词语体的个性化与模式化 |
一、判词语体的模式化问题 |
二、判词语体的个性化问题 |
三、模式化与个性化之间 |
第二节 判词语体的封闭性与开放性 |
一、新闻语体与判词语体的语体类型之界定 |
二、新闻语体能动性实证分析 |
三、新闻语体与判词语体关系之期待 |
第三节 判词语体的语境制约性 |
一、语境与语言的选择 |
二、判词语体的语境制约因素 |
第四节 判词语体的比较与借鉴 |
一、由形式到内容——域外判词语体之比较 |
二、对域外语体的融合与借鉴 |
小结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于都县对责任事故强制执行行政处罚(论文参考文献)
- [1]于都县对责任事故强制执行行政处罚[J]. 于法. 劳动保护, 1995(01)
- [2]突发事件问责研究 ——基于突发事件防范的视角[D]. 周慧. 中国政法大学, 2011(06)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法规的通知[J].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政报, 2010(21)
- [4]重庆市部分乡镇行政体制改革调研 ——以法治政府建设为视角[D]. 江秀媚. 西南大学, 2018(05)
- [5]教育行政执法研究 ——扶绥县的个案考察[D]. 陈应鑫. 中央民族大学, 2007(02)
- [6]当代中国政法委员会研究 ——以X县政法委员会为参照[D]. 刘涛. 吉林大学, 2012(09)
- [7]农民工工伤风险保障问题研究 ——以湖南湘中五城为例[D]. 李朝晖. 湖南农业大学, 2010(08)
- [8]基层交通运输管理中的选择性执法问题研究 ——基于X县的实证分析[D]. 杨宇.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9]行政决策追责中领导人行政责任认定研究[D]. 肖俏. 吉林大学, 2018(04)
- [10]我国判词语体流变研究[D]. 田荔枝. 山东大学, 20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