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日本NTT公司的ISDN用户突破三十万(论文文献综述)
宋向东[1](1996)在《日本NTT公司的ISDN用户突破三十万》文中提出 据日本NTT·技术·1994年8月报导,到1994年6月底为止,在日本ISDN用户已突破30万大关。 NTT公司早在1988年4月,就推出了ISDN基本速率(2B+D)业务,并于1989年6月又推出了ISDN一次群速率(1.54Mbit/s)业务。从提供此业务的地区来看,它几乎复盖了100%的都市,全国复盖的地区已达2652个地区,约占电话达到地区的97%。逐年的发展情况如下表所示。
罗昭武[2](1992)在《方兴未艾的全球性ISDN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综述世界各主要国家ISDN研究的状况以及ISDN标准化工作的最新进展。
张耀寰[3](2006)在《通信技术演进中的市场模式变革研究》文中提出近三、四十年以来(尤其是近二十年),通信技术取得了巨大的进步。数字技术的兴起,使我们很容易地把多种类型的业务整合到一套系统中进行交换与传输;光通信技术使传输容量和质量发生了质的飞跃;宽带接入的普及,进一步突破了信息服务“最后一公里”的瓶颈;移动通信技术的发展,则为我们提供了灵活的接入方式;而更值得一提的是互联网技术。 近10多年来,互联网在全球迅速普及,互联网的服务模式扩大了传统电信服务的内涵。传统的电信运营主要向用户提供点对点的通信(话音业务占绝对的支配地位),此时电信运营的核心资源是通信网络,通信网络的优劣包括网络规模、网络质量、在网用户数等要素。互联网使电信产业从点对点的通信升级为全方位的信息服务。与此同时,基于IP技术的各种新型通信业务(如VoIP、即时通信等)正深刻地颠覆着传统电信市场模式,基于互联网的通信使传统的通信距离失去意义,使传统的通信成本(及资费)不再具有市场导向性,虚拟运营商大量涌现使过去只有大企业才能从事电信运营的神话成为历史。传统电信运营商在近些年遇到的变局是自电信业诞生一百多年来所没有过的。受技术的强力推动,电信业及其相关产业正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传统电信经营模式的危机、网络融合、产业链的延伸、产业系统的重组,这些因素将使未来的通信市场模式发生历史性的变革。 在微观层面,技术的飞速发展,使新业务呈爆炸式增长,基于不同技术的各种业务在市场上相互替代,是技术大发展时期的主要特征。 在宏观层面,技术的进步将使未来信息通信市场发生以下重大变化: 第一,传统的电信服务在市场份额上正逐步萎缩,最终有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第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电信、广电以及其它产业的界限日趋模糊,最终融为一个更大范围的产业。在未来,通信技术的发展以及竞争的深入使过去制约产业发展的网络资源不再稀缺:与此同时,信息技术使以创意、加工、生产制作信息内容为特征的内容产业蓬勃兴起,最终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主要动力。此时,内容产业成为产业体系中最活跃的因素,内容产业的规模决定信息产业的规模,内容产业成为信息产业链中的主导者。 第三,信息通信技术的多样化带来市场需求的多样化,传统的以话音为主导的共性市场模式将逐步向以提供应用为核心的个性化解决方案转变。在未来,电信运营的重心将从价值含量较低的通信网络提供逐步转向价值体系中的高价值环节——应用。
秦新承[4](2012)在《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文中认为论文以支付方式的历史演进为视角,对我国以及英国、日本和台湾地区诈骗犯罪的立法规律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不同支付方式对我国诈骗犯罪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的影响。论文分为导言和主体两部分。根据内容布局,论文主体可分为以下五部分:支付方式介绍(第一章)、立法影响(第二、三章)、理论影响(第四、五、六章)、司法影响(第七章)、完善建议(第八章)。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选题价值、研究现状以及论文的创新与不足。近四十年来支付方式发生重大变革,而同期各国、各地区诈骗犯罪的相关立法亦频繁变动、新型司法问题不断出现,对“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这一主题展开探讨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推动相关司法难题的解决。此外,新型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的特殊表现对相关理论通说已形成挑战,对此展开研究有利于推动相关理论学说的完善。尽管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都得到相关领域学者的高度重视并都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但学界对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的关注仍是两条平行线,鲜有学着将两者结合起来展开研究。论文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研究视角、研究方法以及理论观点三方面,但在素材的搜集与运用、论文体系的协调性以及理论研究的深度等方面均存在不足。第一章介绍了与支付方式有关的概念,并按照产生的大致顺序介绍了几种主要支付方式。最早的支付方式——商品支付诞生于商品交换产生之后,并在春秋战国之前一直是我国最主要的支付方式。春秋战国时期,我国货币体系基本形成,从此货币支付成为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但商品支付作为一种官方认可的支付方式退出历史舞台却是在明朝之后。今天,商品支付发展演变为独具特色的“换客现象”和“易货贸易”。在我国,货币的表现形式经历了贝、珠、铁、铜、金银等发展变化过程。货币的出现使得财产犯罪的危害程度可以直接量化,这为罪刑相适应原则在财产犯罪上的实现奠定了基础。金融票证支付方式发端于唐朝,在北宋时期成为一种主要的贸易支付方式,之后逐步演变为支票、本票、汇票三种形式。民国时期,信用证开始进入我国,此后,银行存单、信用卡以及贷记凭证等金融票证又逐次成为不同领域重要的支付方式。及至现在,由信用卡支付衍生出的电子支付方式引发了世界各国支付方式的重大变革。支付方式逐次演进的同时,诈骗犯罪的手法也随之发生变化,并对诈骗犯罪的认定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第二章阐述了我国支付方式的演进及同期诈骗犯罪立法状况。商品支付方式为主时期,诈骗犯罪共性比较突出、表现手法不多,因此,立法者大都将包括骗财、骗官、制售伪劣商品等几乎所有通过诈骗实施的犯罪归为一类,即诈伪犯罪。同时,由于统治者认为多数诈骗侵害或威胁统治秩序,因此对其规定了极其严厉的刑罚。进入货币支付时期以后,诈骗犯罪手法越来越多,相关的罪名也日渐增加:首先是增设私铸货币犯罪;后又在诈欺官私取财、骗官等传统诈欺犯罪之外增加规定了科请财物违实、诈疗疾病取财等多种手法的诈骗犯罪。唐律中,侵财类诈骗犯罪达到六种,并与其他七种诈骗犯罪分开规定,此后历朝历代基本维持这一格局,没有太大变化。及至清朝,侵财类诈骗犯罪合并缩减为诈欺取财罪、诈欺得利罪、常业诈欺罪以及准诈欺罪四种,并一直为台湾沿用。1979年出台的我国首部刑法仅规定了诈骗罪,1997年刑法将其拆分为十个罪名。信用卡和金融票据是最主要的票证支付方式,鉴于伪造票证在金融诈骗中的重要作用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刑法增设了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此后,随着信用卡支付方式的普及以及持有、运输伪卡等相关行为危害性的日益突出,立法机关又通过修正案增设罪名、增列罪状,打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或新型诈骗犯罪。21世纪以来,我国的电子支付开始发展并迅速普及,电子支付的特点使得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影响了诈骗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第三章介绍了英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支付方式的演进及相关诈骗犯罪立法。制定法是英国惩治诈骗犯罪的唯一法定依据。早期的英国并不认为诈骗等非暴力行为是犯罪,直至1757年英国才制定诈骗罪法规。之后英国在《1968年盗窃法案》中规定了诈骗罪,在《1978年盗窃法案》中规定了骗取服务罪等利益诈骗犯罪。2006年,英国将诈骗犯罪从前述两部法案中分离出来,形成了专门惩治诈骗犯罪的《2006诈欺法案》。此外,英国立法机关先后制定了《1913年惩治伪造行为法》和《1936年惩治伪造货币行为法》,以专门惩治伪造货币、伪造金融票证等与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行为。此后,该两法被《1981年伪造与假冒犯罪法》所替代。对于与电子支付相关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则通过《1990年计算机滥用法》予以刑事规制。日本早期的诈骗犯罪立法——《养老律》系参考《唐律疏议》制作,同时在《御定书百条》中规定了包括伪造通货纸币罪、伪造文书罪等侵害公共信用的犯罪。日本现行刑法制定于1907年,后来根据支付方式及诈骗犯罪形势变化多次修改。日本刑法最初仅规定了诈骗罪、利益诈骗罪以及准诈骗罪等诈骗犯罪罪名,同时,明确规定打击与诈骗犯罪紧密相关的伪造、使用、提供假币或有价证券等犯罪。1987年,为打击信用卡诈骗犯罪,日本刑法增设了不正当制作和非法提供电磁记录罪、计算机诈骗罪等罪名。2001年,日本再次针对诈骗犯罪严峻形势修改刑法,增设专章打击与支付用磁卡相关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2011年,日本又修法打击病毒犯罪,遏制计算机诈骗。台湾现行刑法制定于1935年,最初仅设置了诈欺取财、得利罪,常业诈欺罪以及准诈欺罪三个诈骗犯罪罪名。1997年,为打击涉信用卡犯罪,台湾刑法增设不正利用自动付款设备罪、不正利用电脑或相关设备取财罪。2001年,台湾又修法增设罪名,专门惩治伪造、变造金融卡、储值卡等支付用卡电磁记录等行为,以提前阻击诈骗犯罪。2003年,台湾又设立计算机网络犯罪专章,为打击利用电子支付方式实施的诈骗犯罪相关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第四章着重研究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可分两个层面:一是直接影响——催生新的刑法法益,即随着金融票证等支付方式的出现,产生需要通过刑法保护的利益或价值。二是间接影响——扩展刑法打击范围,即为了更好地保护重要法益而前置刑法手段,将对该法益具有潜在威胁的相关行为规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于侵害多元法益的金融诈骗犯罪,应当注意法益保护的平衡,由一味关注、保护财产法益转为主要保护秩序法益,对于虽未实际骗得财物但诈骗行为严重侵害金融秩序的情形,亦应定罪处罚。为此,应将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模式由数额犯变为行为犯,以体现对金融秩序法益的保护和重视。为有效阻击诈骗犯罪,完善对重要法益的立法保护,应借鉴英、日以及台湾地区做法,对有关刑法条款进行修改,将实践中普遍存在并对诈骗犯罪的成功实施起到重要作用的手段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如制作、传播用于诈骗等侵财犯罪的钓鱼网站、病毒程序的行为。本章最后指出了1996年诈骗犯罪司法解释与诈骗犯罪法益理论通说存在的矛盾以及在实践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并论述了修改相关刑法条文及司法解释的必要性。第五章主要研究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观和主体方面的影响。当前关于金融诈骗罪犯意的几种主要观点都是以行为人对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所持之态度作为评价标准。但在支付方式的影响下,金融诈骗罪的主要法益已由财产法益变为金融秩序,相应地,应以行为人对金融秩序遭受侵害所持之态度作为评价犯意的标准。侵害金融秩序是非法占有财物的必经路径,而法律、法规和金融机构内部规章对各种金融行为均规定了严苛的实体要求和程序要件,这些特点决定了行为人对于侵害金融秩序的心态,即金融诈骗罪的犯意只能是直接故意。对于金融诈骗犯罪的次要法益——财产法益而言,过失这一罪过形式是可以存在的,但这并不影响金融诈骗犯罪的犯意只能是直接故意的结论。对于以公私财产权作为主要法益的诈骗犯罪,应以行为人对财产法益遭受侵害所持的态度评价其犯意。通过对利用发行预付卡实施的诈骗犯罪进行分析发现,间接故意这一罪过形式可以存在于侵财类诈骗犯罪中。同时,由于刑法没有规定诈骗犯罪的过失犯,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侵财类诈骗犯罪的犯意不可能是过失。单位不是诈骗罪的法定主体,但在电子支付方式和电子商务的共同影响下,公司个人化趋势日益明显,加之犯罪成本低廉,由公司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不再少见,为有效保障公私财产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应增加诈骗罪单位犯罪主体。第六章主要探讨电子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客观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电子支付推动诈骗罪由纯正数额犯向非纯正数额犯转化。最新司法解释已经突破立法规定,赋予诈骗罪非纯正数额犯地位。为消除规范性文件之间的效力冲突,惩治小额涉众诈骗犯罪,立法机关应修改诈骗罪立法规定,认可非数额入罪情节的立法地位。第二,正确认识被害人让渡财产的行为。交付与处分都可以用于描述诈骗犯罪被害人让渡财产的行为,但两者存在细微的差别,并非可以任意混用。交付强调财物转移的客观面,而处分强调财产转移行为的主客观相一致。对于传统诈骗手法,用交付还是处分均无不可,但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实施的诈骗犯罪中,被害人仅有向行为人转移财物之行为,而无转移之意思。此时,对被害人让渡财物的行为只能说是交付而不是处分。这种情况下,也不宜说被害人的行为是“自愿”为之,而是不受胁迫的交付。第三,否定了交付意识必要说的合理性。传统诈骗犯罪中,被害人对于财产的转移都有明确的认识,但在利用信用卡支付实施的机票款诈骗案中,被害人虽然客观上转移财产占有,但主观上却完全没有财产处分意识。这一现象直接否定了必要说的合理性。另外,必要说的主要理由均存在瑕疵,其对不要说的顾虑也是不必要的。第七章分析了几种新型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认定的主要影响。首先,消费积分支付对犯罪性质认定的影响。一定条件下,消费积分可以成为一种支付方式。但与货币、虚拟货币不同,消费积分本身不是财物,而只是获得财物的必要条件之一。虚增积分的行为属于虚构事实性质而不是虚增财物。对于虚增消费积分后换取财物的行为,判定行为性质还应看行为人利用积分换取财产的方式:如系利用计算机将积分套现获得财物,应认定盗窃;如系从被害人处换取,则应认定诈骗。其次,虚拟货币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影响。“诈骗方法”与“非法集资”是认定集资诈骗的必要条件。发行虚拟货币可以成为集资诈骗的手段,但通过对利用发行虚拟货币实施的集资诈骗犯罪进行研究发现,其手段行为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诈骗方法”,集资行为也并不具有“非法性”。为此,需要完善立法及司法解释,以适应打击新型集资诈骗犯罪的需要。最后,预付卡支付对犯罪性质以及犯罪形态的影响。预付卡可以表现为数字形式,这一特性决定了它可以同时为多人控制。对于同样通过转移预付价值非法获得财物的行为,应根据犯罪手法的不同确定行为性质:偷记预付卡账号密码并转移预付价值的,应认定为盗窃;将已经掌握账号密码的预付卡售出后立即转移预付价值的,应认定为诈骗。在认定犯罪形态上,只有通过转移行为排除被害人控制的预付价值部分才属于既遂部分,行为人与被害人共同控制部分的犯罪形态处于不确定状态。第八章为立法、司法完善部分。主要提出以下观点:第一,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提出设立与“数额较大”入罪情节相当的“其他较重情节”,以迎合打击电讯诈骗、小额涉众诈骗的现实需要。同时,通过司法解释严格限定非数额情节入罪的适用条件。第二,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将金融诈骗犯罪立法模式由数额犯修改为行为犯,以体现对金融秩序法益的保护。借鉴境外立法重新界定金融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含义,将通过诈骗手段将资金占为己有、占为己用的行为都认定为非法占有目的,同时根据主观恶性、客观危害的大小确定法定刑幅度或刑罚量,避免量刑失轻失重。第三,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提出将该罪罪状修改为“使用诈骗方法集资”,同时因应犯罪形势变化,修改完善集资诈骗罪认定条件的司法解释。第四,立法打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一是借鉴境外修法经验及立法技术,将情节严重的制作、传播钓鱼网站和特殊病毒程序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围,同时制定司法解释增强法条适用的操作性,避免刑法工具的滥用;二是立法打击情节严重的买卖真实信用卡的行为,将明知他人可能将信用卡用于诈骗、洗钱等犯罪而予提供,以及购买信用卡数量较大的行为明确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状。
蒋玲[5](2007)在《基于MAP/CAP的PHS网络互联互通的研究与实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PHS是无线市话的简称(俗称小灵通),它是一种依附现有固定电话网络采用微蜂窝技术实现无线覆盖的个人接入系统。自发展以来,它迅速的占领了市场,并不断地进行扩大和发展。但是由于小灵通发展时间比较短,各个厂商没有统一的规范,而在同一个城市存在并网需求,因此实现小灵通网络的互联互通是十分必要的。市场上生产小灵通的厂商很多,各自采用的接入技术、网络交换、接口参数等互不相同,要实现PHS网络的互通具有一定的技术难度。由于PHS技术是“嫁接”在固定电话网上的,而固定电话网采用七号信令进行消息的传递,因此中国电信规定采用在GSM网络中已经比较成熟的MAP/CAP协议来实现不同厂商的PHS网络的互联互通是十分可行的。首先研究了智能网的模型,并详细分析了智能网中的核心技术——基本呼叫状态模型。分析了MAP/CAP协议的结构、消息、业务以及移动通信网中MAP/CAP协议在各个接口传递的消息内容。在此基础上,借鉴了软交换和智能网之间的互通,结合智能网的业务控制点/业务交换点(SCP/SSP)的概念,给出了一种PHS网络的互联互通方案,并对该方案实现的用户鉴权注册、语音互通、漫游计费进行了详细的阐述。该方案通过在PHS软交换网络中增加归属位置寄存器适配器HLR Adapter、访问位置寄存器适配器VLR Adapter,实现了SNSP协议和MAP协议的转换,有效地解决了不同厂商PHS核心网络中的用户位置信息的交换问题;增加Service Engine处理CAP协议栈,将基于SIGTRAN的CAP信令消息转换成基于SNSP的CAP的内部信令消息;增加Feature Server,充当mSwitch域内SCP,存放预付费等智能业务的业务逻辑。最后通过系统测试的方法,采用批量用户对归属位置寄存器、访问位置寄存器及预付费业务进行了测试,证实了PHS网络互联互通的实现。
杨建华[6](2004)在《网络与光纤——光纤发展的趋向取决于网络演进》文中指出通信业务需求(种类/数量)促进网络发展,网络演进促进光纤发展:宽带多媒体的下一代网络(NGN)面向用户最近的前沿网短距离(100m)通信之于塑料光纤(POF)、近距离(350m-数公里)通信之于普通单模石英光纤(DUF G652);上联转接节点,下联业务接入点(POP),横联汇聚节点(电话端局、计算机通信控制中心、有线电视前端中心)的骨干网长距离(数公里-400km)通信之于全波光纤(G652c)、远距离(>400km)中继传输和长距离(400Km-数千公里)越洋通信之于掺“稀”石英光纤(G65x)(光脉冲传输质变为光弧子传输)。笔者去年《通信网络的两级化演进促进通信光纤趋向三个方向发展》(载《中国通信学会2003年光缆电缆学术年会论文集》)是继2001年《由PSTN用户线路网向FSN宽带前沿网的演进》及2002年《竞争宽带前沿网》将网络演进论题引深向光纤发展,本文进一步着重论述前沿网的无线主流趋势和VolP语音数据技术推进下,通信网络朝着宽带多媒体下一代网络(NGN)演进中所必经的数据网话音主流(电话通信普及率强劲攀升)时期,网络结构演进及与之相适应的光纤发展分析。“网络与光纤”当是通信线路专业相当一个时期的重要论题。
程洁[7](2004)在《新数字媒介发展分析》文中指出本文中的新数字媒介是指在互联网之后发展起来的,建立在网络数字技术基础上的渐成体系的新兴媒介。它们的共同特点是融汇了多种传播技术,使传播可以在更多元的方式下实现。新数字媒介不仅是意义的传送者,本身也具有意义。它们的一些功能使媒介的传播与创造意义的能力逐渐合一,使新数字媒介不仅是社会文化的载体,也成为社会文化的发生对象,它们渐渐成为一种社会文化意识综合物的象征,成为一种文化形态,它们的发展促进了文化内容的增值。新数字媒介所带来巨大经济价值刺激了内容供应机构的快速发展,其运营模式也将对传统媒介产业运营模式产生影响。如何充分利用新数字媒介的正面影响,对其负面影响进行有效控制是一个重要和亟待解决的问题,相关的研究能为将来对新数字媒介传播进行控制,确定更完善的管理方案提供有价值的资料和垫定研究基础。本文共分七章。第一章首先从数据广播与短信之间的“第五媒体”之争引入,阐述了新数字媒介的特征,分析探讨了科技、市场与新数字媒介发展之间的关系,指出科技可以引导人们的需求,而市场对新数字媒介的普及和产业发展起决定性作用。第二章评述了以数字电视为代表的固定终端的发展现状。除对这些媒介和技术的相关概念、分类、标准及优势进行了阐释,还对国外数字电视的发展历程进行了梳理,并重点对美国数字电视发展缓慢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章评述了广电与电信的竞争、相关标准制定的滞后等对数字电视发展的影响,详细分析了数字电视的产业价值及可带动的相关产业,对其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对它们发展过程中产生的问题、走入的误区进行了探讨。第四章梳理了以短信息为代表的移动终端的发展历程、特殊功能及传播特点,介绍了彩信和无线互联的业务特点与发展趋势。第五章评述了短信息的发展现状,对其产业价值和价值链结构进行了分析,对其市场前景进行了预测。本章着重分析了短信联盟的特殊结构,指出它虽然作为一种赢利模式是一种巨大的进步和成功,但是所带来的负面效应也不容忽视,从中引发了对相关产业价值链应如何管理的思考。第六章提出和分析了新数字媒介所带来的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知识产权问题、电子病毒问题及新数字媒介的一些功能已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和由此产生的道德伦理问题,提供了一些管理和解决的思路。第七章评析了新数字媒介对人们的思维方式、生活方式和交际方式的影响,及它所带来了一定范围内的超前消费现象。新数字媒介的发展促进了媒介进一步融合,强化了后喻文化现象,从而对未来的教育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2<WP=4>在新数字媒介的发展过程中,其双刃性几乎是不可避免的。人们在享受着科技进步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也承担着被这些媒介物异化的风险。对此,需要辩证地加以认识。不管我们研究哪种新数字媒介对社会产生的影响,都会引导人们对一些现象进行重视或反思。对一些文化冲突的呈现和分析能够帮助人们认识由于新数字媒介的产生和发展所带来的问题,从而为调整行为和社会规范提供相应的依据。
王峰[8](1988)在《陆上移动通信发展概观》文中研究说明移动通信对国民经济和个人生活有重大作用,发展迅速,市场广阔。本文介绍了蜂房移动电话、集群移动系统、寻呼系统、无中心个人电台和无绳电话的进展;指出提高频率利用率采用数字技术、降低功耗、实现轻小和利用CAE电路设计是致力的目标;简介了我国移动通信的现状.
周意岷[9](2014)在《Web 2.0时代的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关系》文中认为如果排列20世纪对人类社会影响最大的发明,那么计算机和互联网必定位居前列。自1946年第一台计算机建成和1969年阿帕网首次运行至今,互联网仅用半个世纪的时间便由一个处在试验阶段的小型局域网发展成将全世界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无处不在的网络。这种发展速度在科技史上是罕见的,要知道,印刷术用了几百年的时间才传遍全球。在这数十年中,传输方式由铜线变为光纤再发展为无线接入;终端设备由笨重的主机到小型化的PC机到可移动的笔记本电脑再到小巧的智能手机;网络内容由简单的电子邮件和BBS演进到门户网站再到购物网站、社交网站等纷繁复杂的网络服务。人类的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被彻底改变了。这些还只是表象,其背后是Web2.0技术对于国际关系、世界经济的潜移默化的影响。本文并不坚持绝对的技术决定论,但是却承认某些关键技术的发展会改变国际关系、世界经济等领域中的某些因素,而这些因素的变化将会推动整个结构发生改变,是一种连锁反应。因此,笔者希望通过分析和考察,探究Web2.0技术影响国际关系的途径和方式;国际关系中的行为体会发生何种改变,面对各自的改变会采取何种应对方式;国际关系会因此走上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是保持以往的风格还是呈现出完全未曾有过的面貌。为了达到上述目标,本文将放弃国际关系研究中常用的国家中心主义,而是从非国家行为体之间这一视角切入,分析其在Web2.0时代的背景下,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之所以做出这一选择,一是因为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主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均有所削弱,虽然依旧重要,但不再是惟一的或主要的行为体。若仅以国家为研究对象,难以全面反映国际关系现实,所得结论抑或出现偏差。二是因为受惠于Web2.0技术,非国家行为体出现了专业化、分散化和全球化的趋势——即信息整合能力、电子动员能力和成员技能得到强化,数量和类型大幅增加,活动和影响力扩展到全球,在国际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上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主动参与国内事务、地区事务和全球事务的能力也走向成熟,成为国内结构、国际社会乃至国际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变量,与主权国家一道构成了国际关系的主体。未来国际关系的发展演变中,非国家行为体将扮演重要角色,影响国际关系的整体走向和面貌。但就目前来看,国际关系领域对于非国家行为体的重视程度还略显不足,特别是尚未充分认识到Web2.0技术对于非国家行为体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将集中力量分析Web2.0技术影响下,非国家行为体的变化及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在具体分析中,本文将采用层次分析的方法,从国际关系的单元和体系层面入手,并将单元层面的分析延伸到国内层面,以适应国内—国际事务界限日益模糊的现状。即构建国家内部结构、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三个分析层次,分析非国家行为体的变化在每一个层次中影响。其中,国家内部结构是一个由多种行为体构成的复杂系统,政府决策多数是合作、斗争、妥协的结果。进入信息革命的新阶段,非国家行为体的全面上升势不可挡,并成为引导和推动公民社会日趋完善的重要力量。逐渐完善和加强的公民社会反过来又成为非国家行为体的力量来源,为其改变与政府间的权力对比提供了支持。另一方面,非国家行为体的上升还在多个领域对于政府权威构成挑战,令政府应接不暇;在第二层次,国际社会或许将进入一个“多事之秋”,各种分歧、矛盾甚至冲突可能呈现上升态势。国家间、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间、非国家行为体之间的博弈将更加激烈,而博弈的“主战场”应该会是广阔而自由的网络空间。不过,美国的衰落并不意味着其突然崩溃,国际机制的调整虽然缓慢但并非停滞,而且其他维持和平与合作的因素——如相互依存、集体安全——依然存在;国际体系方面,排序原则基本保持不变,国际社会仍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中。各行为体处于洛克文化体系之中,彼此建构为竞争者。单元功能的定义和分配出现变化,国家不再是惟一的单元类型,各类非国家行为体成为新的单元。单元类型的复杂化引起了单元功能的复杂化。权力分配改变。结构性权力明显由大国向中小国家分散,由国家向非国家行为体分散,国家的权力优势在消失,非国家行为体的权力在上升,以往的权力分配格局开始松动。不过这种分散并非均等化,权力差异仍然存在。后两个因素的变化预示着国际体系结构将会走上改变的道路。综合上述三个层次的分析,本文认为,地缘科技将成为与地缘政治、地缘经济并列的国际关系发展的驱动力;非国家行为体在Web2.0技术的推动下,其权力、地位和作用均会达到以往未曾有之高度,成为世界舞台上的主角之一;面对这一制衡者,国家一方面会与其在多个领域展开竞争,同时也加强与其的合作,以维持体系的稳定、解决共同面临的问题。总之,国际秩序或将进入一个多中心的时代。
郑杰[10](2003)在《我国电信运营业主垄断竞争与管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整体梳理了主垄断理论、管制理论,构建了针对中国电信运营业的主垄断竞争和管制模型,提出中国电信运营业的基本特点为主垄断竞争,这种主垄断竞争在一定条件下是稳定的。并根据主垄断竞争的特点以及实际情况用模型分析了中国电信运营业竞争与管制的内在机理,能让读者迅速理清近年来纷纭复杂的电信竞争和管制理论中哪些适合于中国的情况,哪些不适合于中国的情况。本论文通过严格的梳理和分析表明,中国电信运营业可以基于现有的主垄断构架进行管制的合理化改进以实现改善社会福利的目的,并提出了改进管制的四条政策建议。本论文构建的两个Stackelberg主垄断模型,其中一个为双产品产量决定模型,一个为单产品价格决定模型。这两个模型建立在符合中国电信运营业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之上,解释了中国电信运营业竞争和管制的内在决定机制。本论文根据这两个模型得出了十条定理和一个推论,并根据这些结论提出了四条政策建议,对我国电信管制的实践提供了良好的决策依据。政策建议如下:一、管制当局应该规范运营商的纵向控制行为;二、管制部门应该根据消费者对主垄断运营商和边缘运营商的产品的效用差异确定主垄断运营商的管制价格,差异越大,管制价格应该越低;三、管制部门应该根据管制目标和消费者需求的情况确定主垄断运营商的管制价格;四、管制者可以测算主垄断运营商的反竞争行为的社会福利效应,并据此进行公平合理的惩罚。
二、日本NTT公司的ISDN用户突破三十万(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日本NTT公司的ISDN用户突破三十万(论文提纲范文)
(3)通信技术演进中的市场模式变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2.1 网络经济的前沿理论 |
1.2.2 网络经济的基本定律 |
1.2.3 网络经济的市场法则 |
1.2.4 关于市场与模式 |
1.2.5 国外对未来通信市场模式的研究现状 |
1.2.6 国内对未来通信市场模式的研究现状 |
1.3 论文的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 |
第二章 引发传统电信市场变革的关键技术 |
2.1 光纤通信技术 |
2.1.1 光纤通信的优点 |
2.1.2 光纤通信系统 |
2.1.3 光纤通信展望 |
2.2 Internet技术 |
2.2.1 Internet中的重要技术 |
2.2.2 Internet技术对传统通信产业的深远影响 |
2.3 宽带网络及宽带接入技术 |
2.3.1 网络从窄带到宽带的演进途径 |
2.3.2 HFC接入网 |
2.3.3 宽带网络的特点 |
2.3.4 无线接入 |
2.3.5 3G关键技术 |
2.4 下一代网络(NGN) |
2.4.1 构建 NGN意义 |
2.4.2 NGN的基本特征 |
2.4.3 NGN网络架构 |
2.4.4 NGN的主要业务 |
2.4.5 NGN业务提供模式的变化 |
2.4.6 世界重要运营商的NGN发展现状 |
2.5 小结 |
2.5.1 产业融合与重组 |
2.5.2 市场模式的变化 |
第三章 电信业务的市场替代 |
3.1 电信市场的业务替代 |
3.2 实例分析—VoIP对传统长途业务的替代 |
3.3 电信新业务的Logistic模型 |
3.4 业务替代的内在机理—价值工程模型 |
3.4.1 价值工程的思想 |
3.4.2 功能驱动型替代 |
3.4.3 资费驱动型替代 |
3.5 电信业务替代的二种形式 |
3.5.1 用户替代 |
3.5.2 业务量替代 |
3.5.3 业务收入的替代 |
3.6 小结 |
第四章 电信新业务的市场评价 |
4.1 电信新业务市场价值分析的三维模型 |
4.2 目标用户的总体消费量 |
4.3 价值链的完善度系数 |
4.4 新业务的差异度—业务创新系数 |
4.5 小结 |
第五章 技术转型初期的两种典型市场模式 |
5.1 通信市场的驱动模型 |
5.2 “配电盘”市场模式 |
5.2.1 “配电盘”市场模式形成的基础 |
5.2.2 “配电盘”市场模式在国内市场的运作形式 |
5.2.3 “配电盘”市场模式的特点 |
5.2.4 “配电盘”模式的局限性 |
5.3 i-mode-一种封闭的价值循环市场模式 |
5.3.1 i-mode模式 |
5.3.2 i-mode典型业务 |
5.3.3 i-mode模式发展的阶段模型 |
5.3.4 i-mode模式成功的关键因素分析 |
5.3.5 i-mode模式的局限性 |
5.4 小结 |
第六章 内容驱动的市场模式 |
6.1 产业融合 |
6.1.1 传统电信业的市场模式 |
6.1.2 传统的广电市场模式 |
6.1.3 融合趋势下的信息产业 |
6.1.4 融合网络下的市场 |
6.2 内容驱动的市场模式的内涵 |
6.3 以内容驱动的市场模式形成的必然性 |
6.3.1 传统网络的稀缺性 |
6.3.2 网络由稀缺转向过剩 |
6.4 内容产业的形成 |
6.5 全球内容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
6.6 内容产品的特征 |
6.6.1 内容产品生产的成本结构 |
6.6.2 内容产品的市场结构 |
6.6.3 内容产品的商品特性 |
6.6.4 内容产品的价值与价格 |
6.6.5 内容产品技术特点 |
6.7 基于用户差异性的内容服务模式 |
6.7.1 用户需求的差异性分析 |
6.7.2 个性化内容服务 |
6.7.3 服务策略 |
6.8 小结 |
第七章 应用驱动的市场模式 |
7.1 全球电信业的困局 |
7.2 国内外传统电信运营商市场模式转型的实证分析 |
7.2.1 英国电信 |
7.2.2 法国电信 |
7.2.3 中国电信 |
7.2.4 中国网通 |
7.2.5 国内外电信转型方向的分析 |
7.3 信息通信市场的价值结构分析 |
7.4 经济学原理 |
7.4.1 产业结构调整理论 |
7.4.2 信息技术的经济特性 |
7.5 应用驱动的市场模式内涵 |
7.6 电信运营业向应用驱动市场模式发展的必然性 |
7.6.1 信息技术对传统通信技术的冲击日益加剧 |
7.6.2 技术的演进已经使用户需求模式发生根本性转变 |
7.6.3 信息技术使通信的内涵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
7.6.4 环境的变化促使电信运营商聚焦价值链中的高价值环节 |
7.6.5 行业应用的驱动力 |
7.7 行业应用的需求规划—以金融行业为例 |
7.8 电信运营商向行业应用转型的战略建议 |
7.8.1 与价值链上下游建立战略联盟 |
7.8.2 品牌战略 |
7.8.3 运营组织结构重组 |
7.8.4 外包与托管 |
7.8.5 企业信息化管理咨询 |
7.8.6 企业通信应用系统平台的模式 |
7.8.7 行业应用网络的一般架构 |
7.9 小结 |
第八章 结束语 |
8.1 本论文所取得的研究成果 |
8.2 论文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价值 |
二、 研究现状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支付与支付方式 |
一、 概述 |
二、 商品支付方式 |
三、 货币支付方式 |
四、 金融票证支付方式 |
五、 电子支付方式 |
六、 第三方支付方式 |
第二章 我国支付方式的演进与诈骗犯罪立法 |
第一节 货币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商品支付方式为主时期诈骗犯罪立法及特点 |
二、 货币支付方式下的诈骗犯罪立法演变 |
三、 货币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立法特点 |
第二节 金融票证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信用卡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二、 信用证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三、 票据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四、 金融票证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立法规律 |
第三节 电子支付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电子支付发展概况 |
二、 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形势 |
三、 电子支付方式与相关立法 |
第三章 境外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第一节 英国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英国支付方式之演进 |
二、 英国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日本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日本支付方式之演进 |
二、 日本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
第三节 台湾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立法 |
一、 台湾支付方式的演进 |
二、 台湾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相关立法 |
第四章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法益的影响 |
第一节 支付方式演进下的诈骗犯罪法益变迁 |
一、 犯罪客体与刑法法益 |
二、 支付方式的演进与诈骗犯罪法益变迁 |
第二节 法益保护的平衡与完善 |
一、 法益保护的平衡 |
二、 法益保护的完善 |
第三节 实践与理论的错位 |
一、 相关司法解释 |
二、 《解释》存在的问题 |
第五章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观和主体方面的影响 |
第一节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犯意的影响 |
一、 票证支付方式对金融诈骗罪犯意的影响 |
二、 预付卡支付对诈骗罪犯意认定的影响 |
三、 过失能否成为诈骗犯罪的犯意 |
第二节 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主体要件的影响 |
一、 诈骗罪主体的立法演进 |
二、 支付方式对诈骗罪主体的立法影响 |
三、 打击单位犯罪的现实困境与出路 |
第六章 电子支付方式对诈骗犯罪客观要件的影响 |
第一节 诈骗罪的非纯正数额犯趋势 |
一、 诈骗罪——纯正数额犯 |
二、 司法解释的突破 |
三、 关于小额涉众诈骗 |
第二节 第三方支付方式对被害人行为特征的影响 |
一、 交付与处分的区别 |
二、 是交付而不是处分 |
三、 是“不受胁迫地交付”而不是“自愿交付” |
第三节 信用卡支付方式对“交付意识”必要说的影响 |
一、 “交付意识”必要说的重要地位 |
二、 认定诈骗不需交付意识——以机票款诈骗案为例 |
三、 对必要说主要理由的分析以及交付要件的重新建构 |
四、 结论与余论 |
第七章 新型支付方式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消费积分支付与诈骗犯罪的司法认定 |
一、 消费积分支付方式概述 |
二、 典型案例及认识分歧 |
三、 法理分析 |
第二节 虚拟货币支付与集资诈骗的司法认定 |
一、 虚拟货币支付方式概述 |
二、 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
三、 虚拟货币对集资诈骗罪认定的影响 |
第三节 预付卡支付对诈骗犯罪司法认定的影响 |
一、 预付卡支付及其主要特点 |
二、 预付卡支付与诈骗行为性质认定——典型案例对比分析 |
三、 预付卡支付方式对诈骗罪犯罪形态认定的影响 |
第八章 当前支付方式下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第一节 诈骗罪的立法完善 |
一、 将诈骗罪调整为非纯正数额犯 |
二、 刑法条文完善构想 |
第二节 金融诈骗犯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一、 金融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二、 集资诈骗罪的立法、司法完善 |
第三节 增设罪名、罪状惩治诈骗犯罪相关行为 |
一、 增设制作、传播用于非法目的的计算机程序罪 |
二、 立法打击买卖真实信用卡的行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成果 |
一、 着作类 |
二、 论文类 |
三、 获奖情况 |
后记 |
(5)基于MAP/CAP的PHS网络互联互通的研究与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引言 |
1.2 PHS 网络现状 |
1.3 课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1.4 本文研究内容及章节安排 |
2 智能网模型及MAP/CAP 协议的研究 |
2.1 智能网模型介绍 |
2.2 MAP/CAP 协议研究 |
2.3 本章小结 |
3 不同PHS 网络的互联互通方案 |
3.1 不同PHS 网络互通的基础条件 |
3.2 互联互通方案设计 |
3.3 本章小结 |
4 不同PHS 网络互联互通的实现 |
4.1 MAP 漫游模块设计 |
4.2 CAMEL 预付费支持系统设计 |
4.3 登记、呼叫处理流程 |
4.4 漫游计费的处理 |
4.5 本章小结 |
5 PHS 网络互联互通系统的测试 |
5.1 测试方法与测试环境 |
5.2 测试用例及测试结果 |
5.3 本章小结 |
6 全文总结与展望 |
6.1 全文总结 |
6.2 未来工作的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1 所用缩略语中英文对照表 |
(7)新数字媒介发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第一章 新数字媒介发展形势分析 |
第一节 新数字媒介的特征 |
第二节 “第五媒体”之争 |
第三节 科技与市场:谁主导新数字媒介的发展 |
第二章 以数字电视为代表的固定终端 |
第一节 相关概念、分类、标准及优势分析 |
第二节 国外数字电视的发展历程与现状 |
第三节 流媒体及其发展分析 |
第四节 数字音频广播 |
第三章 中国数字电视发展分析 |
第一节 中国数字电视产业的基础建设 |
第二节 数字电视的政策规划与标准制定 |
第三节 数字电视产业链与经营管理 |
第四章 以短信息为代表的移动终端 |
第一节 短信息的发展历程、传播特点及特殊功能 |
第二节 彩信 |
第三节 无线互联的发展趋势与业务特点 |
第五章 短信息产业的经营与管理 |
第一节 短信产业与短信经济 |
第二节 短信联盟的功过是非 |
第三节 彩信与固话短信产业的发展 |
第六章 新数字媒介带来的问题与管理 |
第一节 信息安全问题与管理 |
第二节 知识产权问题与管理 |
第三节 新数字媒介的一些特殊功能已产生和可能产生的社会危害及其防治 |
第四节 社会管理与法规管理 |
第七章 新数字媒介的影响 |
第一节 新数字媒介对社会关系的影响 |
第二节 新数字媒介对消费的影响 |
第三节 促进媒介进一步融合 |
第四节 后喻文化现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9)Web 2.0时代的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缘起 |
二、 研究现状 |
三、 本文论点 |
四、 研究方法 |
五、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Web 2.0:信息革命的新阶段 |
第一节 网络发展开启 Web 2.0 |
一、 60 年代:阿帕网 |
二、 70 年代:TCP/IP 协议 |
三、 80 年代:NSFnet |
四、 90 年代:万维网、图形浏览器与网络泡沫 |
五、 21 世纪:Web 2.0 时代 |
第二节 信息领域的三重变化 |
一、 第一重变化:信息的透明化 |
二、 第二重变化:信息能力的对称化 |
三、 第三重变化:信息传播的自由化 |
小结 |
第二章 Web 2.0 时代的非国家行为体 |
第一节 专业化的非国家行为体 |
一、 信息整合能力增强 |
二、 电子动员能力形成 |
三、 成员个人技能提升 |
第二节 分散化的非国家行为体 |
一、 总体数量激增 |
二、 类型逐步多元化 |
三、 网状组织结构确立 |
第三节 全球化的非国家行为体 |
一、 活动范围的全球化 |
二、 影响范围的全球化 |
小结 |
第三章 非国家行为体与国家内部结构 |
第一节 非国家行为体完善公民社会的方式 |
一、 参与国家政治议程 |
二、 影响公民认同取向 |
第二节 政府权威受到削弱的表现 |
一、 社会管理难度增加 |
二、 经济权力受到侵蚀 |
三、 安全风险上升 |
四、 合法性危机显现 |
第三节 国家内部结构的状况 |
一、 排列原则未变 |
二、 单元功能转移 |
三、 权力分配扩散 |
小结 |
第四章 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社会 |
第一节 国际社会的变化 |
一、 议题多元化 |
二、 商业平坦化 |
三、 安全脆弱化 |
四、 行为体一体化和分散化 |
第二节 变化带来的影响 |
一、 非国家行为体转变角色 |
二、 主权国家实施反制 |
第三节 影响导致的结果 |
一、 网络权力形成 |
二、 国际社会进入动荡期 |
小结 |
第五章 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体系 |
第一节 体系结构的变化 |
一、 无政府状态继续存在 |
二、 单元功能复杂化 |
三、 权力分散 |
第二节 体系演变的三条路径 |
一、 单极体系:前景黯淡 |
二、 多极体系:可能性上升 |
三、 无极体系:存在局限 |
第三节 体系的未来 |
一、 地缘科技进入视野 |
二、 全球治理的重构 |
三、 多中心的世界 |
小结 |
结论 |
附录:重大网络事件(2006 年 5 月—2013 年 3 月)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电信运营业主垄断竞争与管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 要 |
Abstract |
前 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1.1 电信运营业主垄断竞争的问题 |
1.2 电信运营业的合理管制问题 |
1.3 综述 |
第二章 主垄断理论基础 |
2.1 基本主垄断模型 |
2.2 扩展主垄断模型 |
2.3 综述 |
第三章 管制理论基础 |
3.1 管制理论概述 |
3.2 一般管制理论 |
3.3 价格管制综述 |
3.4 租与寻租活动 |
3.5 福利 |
3.6 综述 |
第四章 他国电信运营业发展及管制 |
4.1 电信运营业发展历史 |
4.2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电信协议 |
4.3 美国电信运营业发展及管制 |
4.4 其他OECD国家的电信管制 |
4.5 非发达国家的经验 |
4.6 综述 |
第五章 中国电信运营业的发展及管制 |
5.1 中国行业管制的历史 |
5.2 中国电信企业的发展之路 |
5.3 资费管制 |
5.4 电信牌照管制 |
5.5 互联互通管制 |
5.6 普遍服务 |
5.7 加入WTO与外资政策 |
5.8 综述 |
第六章 中国电信运营业的特点及主垄断竞争模型 |
6.1 中国电信运营业的特点 |
6.2 中国电信运营业主垄断竞争模型 |
第七章 中国电信运营业主垄断价格管制模型 |
7.1 基本模型 |
7.2 企业自由定价的情况 |
7.3 管制情况下的福利 |
7.4 实证分析 |
7.5 结论 |
第八章 结论综述及政策建议 |
8.1 结论综述 |
8.2 政策建议 |
附表一:2000年到2002年移动通信市场数据 |
附表二:上海通信行业统计月报(2003年2月) |
附表三:2002年末全国各省市指标差异 |
附表四:2001-2002年全国移动通信行业平均资费水平 |
附表五:2002年移动通信行业运营商网络质量用户满意度差距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日本NTT公司的ISDN用户突破三十万(论文参考文献)
- [1]日本NTT公司的ISDN用户突破三十万[J]. 宋向东. 电信工程技术与标准化, 1996(01)
- [2]方兴未艾的全球性ISDN研究[J]. 罗昭武. 通信技术, 1992(03)
- [3]通信技术演进中的市场模式变革研究[D]. 张耀寰. 北京邮电大学, 2006(11)
- [4]支付方式的演进对诈骗犯罪的影响研究[D]. 秦新承.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5]基于MAP/CAP的PHS网络互联互通的研究与实现[D]. 蒋玲. 华中科技大学, 2007(06)
- [6]网络与光纤——光纤发展的趋向取决于网络演进[A]. 杨建华. 中国通信学会2004年光缆电缆学术年会论文集, 2004
- [7]新数字媒介发展分析[D]. 程洁. 复旦大学, 2004(01)
- [8]陆上移动通信发展概观[J]. 王峰. 计算机与网络, 1988(Z1)
- [9]Web 2.0时代的非国家行为体与国际关系[D]. 周意岷. 中共中央党校, 2014(10)
- [10]我国电信运营业主垄断竞争与管制研究[D]. 郑杰. 复旦大学, 20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