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论文文献综述)
张一鸣[1](2015)在《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水资源利用在全世界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我国被联合国列为全球贫水国家之一,水资源短缺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制约因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水资源短缺问题的解决之道似乎愈发明显,既在水资源配置中引入市场机制,培育水市场。然而水资源能否像一般财产一样在资源配置中引入起决定性作用的市场机制还尚需验证。本文以水资源双重属性作为逻辑起点,通过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历史发展脉络的梳理,发现水资源管利用管理体制构架缺陷与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的缺失是我国水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并得出我国应该在充分发扬与继承自身优势与传统的基础上,通过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以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改革为基础,构建以水权制度为核心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第一章,水资源属性的分析。正确认识水资源的属性是构建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共生,导致水资源既是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基础又是受人支配的物。水资源的财产属性推动了水资源财产权利体系的构建,对应着人类的财产利益;而资源属性则化身为水资源财产权利必须承担的“社会义务”,对应着人类的生存利益。在水资源利用过程中必须兼顾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水资源相关立法应更多地关注分配的公平与利用的可持续性,“利用与保护兼顾”是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根本原则。第二章与第三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梳理与启示。这一部分对建国以来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近路、取得的成就及不足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在对制度生成过程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笔者对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发展方向进行了展望: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提升水资源管理效果、平衡行政管制与市场配置两种力量,理顺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构建水资源财产权制度,既水权制度,将财产权作为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的特殊工具。第四章,对水资源利用国际经验的借鉴。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在不同程度上面临着水资源危机,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各国都在努力寻求解决办法。文章选取了美国、澳大利亚、欧盟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组织,对其水文状况、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及水市场建设等情况进行考察,发现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构建的一些共性特征: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的公法色彩日益浓厚,国家公权力对水资源配置的干预力度逐渐加大;水资源管理逐渐从分散管理走向综合管理,从区域管理走向流域管理;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第五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水资源公有制、中央集权式管理与科层模式的治水传统及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是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的体制优势。水资源利用管理应该在发扬优势的基础上,延续传统水资源管理中优秀因素,借鉴适合我国国情的先进国际经验,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管理模式。该模式的核心一是构建统一协调的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理顺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实现涉水部门的协调合作,因为科学合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率,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水资源利用法制不健全而产生的不足。二是在水资源利用中引入市场配置机制,重构水权制度,拟制一项有独立物权性质,能够在市场中自由交易的水资源使用权,为水资源的市场配置创造基础条件。第六章,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的改革。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主要是规定中央、地方、流域机构在各自方面的管理范围、权限职责、利益及其相互关系的准则。水资源管理体制的设置直接影响到水资源管理的效率和效能,关系到水资源利用的未来发展形态和方向。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分为中央、地方、流域三个层面,核心思想是实现我国法律规定的“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在中央层面,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来实现水资源的综合管理。并确定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代表人,避免政府既管水又用水,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一个可行的思路是成立一个与水行政管理部门相对分离的部门作为国家水资源所有权的代表,把水管理与提供水服务方面的职能分别交给不同的实体,降低利益冲突;在地方层面,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深化水务体制改革与地方政府水资源管理考核体制;在流域层面,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具有独立地位的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并通过建立流域管理委员会、流域保护管理局与流域咨询协调委员会,形成决策、执行、协调三层管理的组织框架,为实现流域综合管理的目标打下良好的体制基础。第七章,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造。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几近完善,唯独水权制度的供给十分稀缺,我国水资源利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都没有真正意义上对水权制度进行创设。然而,水权制度又是现代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尤其是对水资源的市场配置机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建设应该是:以水权制度建设为基础,构建高效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市场配置制度。水权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与水资源使用权。水资源公有制的前提决定了水资源所有权无法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在水资源所有权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拟制一项具有独立物权属性的水资源使用权则是我国水权制度构建的核心。具体做法是将水资源所有权的部分权能转移给水资源使用权,使其成为一项活跃的、能够在市场中独立自由流转权利。同时,在水资源使用权拟制时注入水资源管理的目标,通过权利权能、运行范围、使用时间、水量份额等要素将其锁定,并设置权利运行的规则与形式,在实现水资源高效配置的同时,实现水资源的管理与保护。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水资源上都可以设置水资源使用权。通过对用水目的、产权界定成本高低等因素的考察,将水资源的供给分为“双轨制”,公共物品特性较强的用水由国家保留其所有权权能,这类用水上界定财产权的成本高昂,且公共物品在任何社会都是由政府提供比较妥当。
王亚文[2](2020)在《风险社会下提升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随着信息科学技术的发展,国内外不确定因素剧增,我国面临各种可预见与潜在风险挑战增加。为防范各项重大风险挑战,有效应对各种突发事件,加强各级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尤为迫切。《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国家层面应急管理进行改革,组建应急管理部,地方政府作为中央机关的派出机构,在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中占据重要位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建设对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繁荣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由于我国地域广大,面临风险剧增,地方应急工作建设与面临的突发事件状况存在差异;国家机构对国家应急管理体系进行了调整,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现状发生改变,也存在系列问题。文章以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为主线,运用文献研究法与定性分析法对我国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体系进行研究。通过对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社会背景进行介绍,说明提升地方政府应急能力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整理并分析国内外风险社会与政府应急管理工作的文献研究成果,指出风险社会下,国家应急管理体系革新后关于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探究方面文章相对缺乏的学术现状。文章的第一章对风险社会、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重点对风险社会的特征、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角色作用、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进行说明;对风险社会理论与治理理论进行阐述。第二章从组织机制、法律体系、预案建设和应急保障四方面对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现状概括分析。第三章主要分析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出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应急保障建设滞后、应急联动阻碍多是影响我国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提升的主要障碍。第四章提出提升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有效路径,涵盖应急法律建设、完善问责与责任落实机制、多主体参与、引进科学技术四大路径。
单平基[3](2011)在《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文中研究指明当今社会正面临异常严峻的水资源危机。这是哲学、政治、经济、法律等众多学科需要面对的共同课题。在解决水资源危机中,法律已经、正在并将继续扮演不可替代的角色。法学理论的研究、法律制度的创设及有效实施在水资源归属、配置、利用及监管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解决水资源危机的基础是理清包括水资源所有权人及使用权人在内的行为人享有何种权利、履行何种义务及承担何种责任。若无对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权的界定,义务人履行何种义务及违反义务者承担何种责任自无从谈起。其中,水权取得机制的不尽完善及水权的不当行使是形成水资源危机的重要促因,这又与对水资源所有权的研究不足紧密相关。因为若无水资源所有权(自物权),当无水权(他物权)。基于水资源所有权和水权在理论及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论文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对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除导言和结论之外,论文正文共分四章,其主要内容为:第一章为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之属性界定。水资源属性的界定将对水资源归属及使用产生重大影响,是研究水资源法律问题的前提。本章对法律所调控水资源的内涵及特征进行了分析,并通过对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进行解读,得出水资源可以作为所有权客体的结论。进而在对诸如共用物、公物、公共用物、公产、公用物、公有物等非私人所有物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证成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之公共用物的属性界定为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章为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理论之证成。水资源所有权是水资源分配及利用的基础。当今绝大多数立法例都将水资源归国家、州或全民所有,而非私人所有。水资源全民所有并非民法上的共有及合有,而仅具有“类似总有”的法律属性。作为非严格意义上法学概念的水资源全民所有需要过渡到宪法上国家所有权以获得法律保护,宪法上国家所有权还需要进一步转化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才能使水资源作为民法上所有权的客体。伴随着主权国家向国家法人的主体转化,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性质亦转变为民法上国家所有权。这为在其上设置用益物权性质的水权提供了可能,从而保障了水资源效用的最大发挥。第三章为水权取得的制度考察及应然选择。本章对负载于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上水权的取得机制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完善建议。水权的性质为水资源用益物权,属于私权的一种。水权取得机制在我国无论是实体规范,还是程序设计均存在缺陷。河岸权规则、在先占用规则、绝对所有权规则等国外传统水权取得规则自身均存在很大不足,虽经相关规则进行修正,但已逐渐走向衰落,现代水权许可规则正日益兴起。顺应此种立法趋势,水权取得规则之设定应以人人享有平等用水机会为前提,以完善的公共参与机制作为合理性之保障,以明晰水权之优先位序为核心内容,并应建立水权取得登记公示制度,赋予水权取得登记以公信力,从而为水权转让提供制度性前提。第四章为水权转让的制度分析及缺陷补正。在建立完善的水权取得规则的基础上,本章对通过水权转让实现水资源市场效益的可能性及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进行了分析。水权转让的本质为一种私权移转,然而现行法律关于水权转让却存在很大限制。水权作为私权的特性决定了法律禁止水权转让缺乏理论依据,而完善的水权取得机制为水权转让构建了制度性前提。水权转让是水权的一种变动形式,本质上属于物权的变动。水权转让合同是水权转让的原因行为。在不采纳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情况下,水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会对水权转让的效力产生重大影响。在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无水权转让合同就不会产生水权转让的结果,但仅有水权转让合同亦无法产生水权变动的效力,尚需进行水权移转登记。为保障水权转让之动态交易安全,进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应赋予水权移转登记以公信力。
奉海春[4](2017)在《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文中指出中国自古以农业立国,国家的兴衰成败与水利密切相关,水利在国家治理中占据着特殊的地位。我国虽然转变了传统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观念、构建了多元共同参与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体制和建立了多种农田小水利治理机制,但是仍然无法解决当前农田小水利工程的迅速恶化、应对极端环境的能力低下、农用水资源短缺日益突出等治理问题。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可持续依赖于完善的制度体系,因此揭示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根源是解决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基础。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制度层次的约束下实现的,从多层次制度之间关系的视角来探寻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是一条可行的路径。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和水资源治理理论,为理顺农田小水利治理与其制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现实状况和我国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具体实践,本文认为农田小水利治理是在多个治理层次上展开的,即宪政治理层次、集体选择层次和操作层次,与治理层次相对应的是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本文归纳了每个治理层次上影响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四个要素,即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农田小水利治理权和农用水权,并在理顺以上四个个要素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以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为切入点,提出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首先,基于分析框架,本文借助来自广西的桂北Y村横岭渠、桂南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H水库等三个农田小水利治理典型案例,分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三个制度层次及其相互关系。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是一个由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操作制度等三个制度层次之间相互制约而成的制度体系。其中,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农田小水利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而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而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参与与监督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权利和用水权,而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二是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之间存在着制约关系,即宪政制度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制约着操作制度。宪政制度、集体选择制度和操作制度三者之间的制约关系决定了,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基层政府行政治理权和农用水所有权分别制约着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和供水权,集体选择制度所规范的供水组织管理权和供水权分别制约着操作制度所规范的用水户的参与权与监督权和用水权。三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了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治权上的制约关系,形成了 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和农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治理、保护和节约等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构——“治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各制度层次之间在具体农用水权上的制约关系,则构成了一个反映人们在农用水资源用益中的权利义务结构——“农用水权结构”。而农田小水利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保障关系决定了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与“农用水权结构”之间的保障关系,并有机形成了一个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结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其次,本文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制约关系形成的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为基础,以Y村横岭渠、桂南C县X镇的L农民用水户协会、桂北Q县西北角S村H水库等三个典型案例为分析对象,揭示了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一是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存在着内在的缺陷,即对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管理权的界定模糊;二是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模糊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各制度层次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致使治权结构陷入不稳定的状态;三是农田小水利治权结构的不稳定,弱化了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的治权对其农用水权的保障,即政府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供水组织的管理权难以保障其供水权、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进而导致农田小水利治理陷入困境。最后,本文针对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根据研究的结论和未来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需要,提出了着眼于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立足于制度之间的制约关系建设、以农田小水利的管理权为切入点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完善思路。具体的完善策略是需要宪政制度上转变政府职能;而集体选择制度则需要进一步明确村社组织、农民用水户协会和私商等供水组织的农田小水利管理权,以理顺供水组织管理权与政府行政治理权的内在制约关系;操作制度上着眼于保障用水户的用水权,需要构建旨在优化公共资源分配机制、融资机制、决策机制、监督机制、仲裁机制和制裁机制的协作机制、运作机制和参与机制。
刘莉[5](2014)在《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涉水问题研究到今天,不仅仅要考虑到水的自身,还要考虑到人类与水的关系,更要考虑到由水引发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这需要引入水安全的概念。水文生态安全保障是实现水安全保障的基础。法律角度研究水文生态安全不仅为更新涉水问题研究提供理论依据;而且为完成现代涉水法治建设提供基础论证,更是为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制提供必要的理论借鉴。本文从解析概念入手,总结国内外认知的基础上,运用语义分析法、借鉴分析法提出“水文生态安全”的概念认识。进而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分析了水文生态安全问题的典型表现,提出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运用法理学原理分析法律在水文生态安全保障中的重要作用并做出法律保障的路径安排。继而综合运用法理学和协同论,从形式建构和内容建构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水文生态安全保障法律框架的构想。再以三项法律制度为例提出具体的法律建议,对水文生态安全保障进行了实证分析。本文涵盖如下几个重要的观点:(1)水安全是水被理解为环境因子、资源因子和社会因子保证水处于良好循环,实现为人类持续供给,达到人人平等享有水资源,保障国家政治稳定的良好状态。水文生态安全指充分重视水文系统与周围生态系统之间关系的基础上,维持水文生态平衡的良好状态。(2)目前的水体、湿地、地表植被和生物多样性等都集中曝露出水文生态安全问题,水文生态安全保障刻不容缓。(3)我国目前虽然没有直接关于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规定,但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上都还有所涉及,只是存在不少弊病。(4)法律凭借其确认、保护、协调和预设的功能,在水文生态安全保障中起到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协同不同学科的知识为完成水文生态安全保障提供了更广阔的前景。(5)形式上建构国家到地方不同法律效力等级的纵向架构以及从水事系统延伸至周围生态系统的横向建构;内容上建构水文生态安全论证、生态环境用水评价、三水统观统管等三个层面的制度模块,就形成了形式与内容上的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框架。(6)总结分析我国现有的水资源论证制度,生态环境用水制度和地下水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具体的法律制定建议,能够为水文生态安全保障提供更具操作性的法律实证分析。本文首次从法律角度聚焦水文生态安全,结合运用生态学、水文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层面的学科知识的基础上,在如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新的思考探索:一是阐释“水文生态安全”的概念,使水问题的研究范畴更加明确。二是强调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重要理念,最终落脚于法律层面探讨水文生态的安全保障。三是协同多学科知识,并融合于法律规范的制定中,试图进行多学科融合的创新突破与拓展,为解决涉水问题为提供新的思路。四是从形式和内容两个层面提出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框架的构想。
乔丹[6](2019)在《我国与发达国家供水法规和技术规范比较研究》文中指出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请抓紧研编和编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通知》(建标标函[2016]155号),组织开展《室外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研编工作。在研编过程中,需借鉴和吸收国外先进的给水技术规范,因而,对美国、日本、加拿大三个发达国家的给水技术规范进行研究,并与我国《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进行对比,通过比较研究,提出现行技术规范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国外先进给水技术标准为我国即将颁布的《室外给水工程项目规范》提出条文修改建议。对我国现行供水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进行介绍,对技术规范修订及演变过程进行研究,对我国规范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与美国卫生部2012年颁布的《给水工程设计标准》(《Recommended Standard for Water Works》)进行对比,内容涉及规范结构、取水、泵房、输配水、水处理工艺、净水厂排泥水处理、检测与控制等方面;与日本卫生部2012年颁布的《水道施设设计指针》进行对比,内容涉及水务背景介绍、取水设施、储水设施、原水输送设施、水处理设施、给水设施、配水设施、机械、电气和仪表设备与水处理配件等方面;与加拿大现行给水设计规范《市政给水、排水和雨水排放系统的标准和方针》(《Standards and Guidelines for Municipal Waterworks,Wastewater and Storm Drainage Systems》,对“指针”中水厂系统指南、饮用水处理指南、饮用水处理设施设计指南、水厂系统运行指南、饮用水处理化学品指南、废物处理和处置指南、输配水指南、水质监测指南、水质记录保存和报告指南、实验室数据记录指南、设施风险评估指南、设施分类及操作员认证指南、水厂设计指南、原水供应、水处理、输配水配电电源、饮用水存储、灌水点、水系统安全与保护和设施风险评估等内容进行研究;与英国供水标准《BS EN 805:2000 Water supply-Requirements for systems and components outside buildings》,对规划布局、水源地管理、取水许可、水质、水量、输配水管道铺设以及应急等方面进行对比研究。通过对比存在的差异,提出加快规范更新频率、优化规范标准体系以及增加规范内容等方面的建议,为我国《室外给水工程项目规范》的颁布提供国外给水技术参考,对《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的修订提供意见与建议,以此推进我国技术规范标准体系的发展。
庞子渊[7](2014)在《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饮用水和空气一样是人类生命须臾不可或缺的元素。城市饮用水安全与城市化进程关系非常密切,随着我国城市的不断发展,水的需求与供给之间矛盾日益激化。基于饮用水的特殊地位,城市饮用水安全问题显得更加突出,不仅饮用水量短缺,更存在严重的水源污染问题,使得饮用水供给无法满足城市居民的需求。近年来,国家非常重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开展,采取了一系列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工程和管理措施,解决了部分饮用水安全问题。同时,国家也制定了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从一定程度上发挥了保障城市饮用水安全的作用。我国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制建设尽管对饮用水安全保障有所关注,但是面对严峻的饮用水安全危机,专门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建设尚有差距,亟待完善。本文主要从环境法视角出发,运用经济分析、系统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结合与饮用水相关的学科理论分析论证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并在此基础上,针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提出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整体思路和具体构想。本文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一般分析。该部分首先阐述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涉及的“饮用水”、“城市饮用水”、“饮用水安全”等概念的界定,明确研究的基本方向。其次,从环境法的视角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进行基本解读,明确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涵及其基本框架。最后,分析美国和日本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的成功经验,为我国相关制度完善提供借鉴。第二部分,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该部分旨在为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其中,法学理论基础包括饮用水权理论、法律价值理论;经济学理论基础包括水资源价值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生态学理论基础包括生态伦理观、生态安全理论;其他重要理论基础包括人水和谐的大水利理论、虚拟水理论。第三部分,我国现行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检视与分析。该部分首先揭示我国现行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现状,包括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体系、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监督管理体制以及我国已经建立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具体法律制度。其次,分别从立法、监督管理体制、具体法律制度三个方面论述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最后,面向未来,对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困难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该部分从宏观的角度为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总体思路,并对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和监督管理体制建设提出具体完善建议。首先,确立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即在坚持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基础上将饮用水安全理念融入到法律制度建设中。其次,明确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立法模式并完善现行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相关立法。最后,针对我国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的缺陷提出了创新体制改革建议。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具体法律制度的构想。该部分着重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两个方面对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其中,在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领域主要是对已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排污许可及排污收费制度等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在供水安全保障领域主要是提出构建尚未建立的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制度的创新构想。另外,该章还对包括水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内的其他重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提出了建议。
陈志博[8](2019)在《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文中研究指明2018年“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被写入《宪法》序言,标志着“中华民族”成为宪法概念,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宪法目标。这意味着构建“中华民族认同意识”,也从政治理论上升为宪法精神,成为法律制度需要实现的宪法秩序。在政治学视角,民族共同体为其成员提供了特定的生活方式,这种生活方式即是一种社会性文化。民族成员为了实现自身的价值,无法脱离民族社会性文化所提供的可行范围。在多民族国家,少数民族成员期望自身能具备“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但这一抽象权利的缺失体现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在法律权利上具体体现为,少数民族成员作为多民族国家中的少数人,在法律中表达其社会性文化的权利可能被制度性忽略,进而导致与多数民族成员的权利不平等。那么立法变通权便体现了多数人对少数人的尊重与补偿。虽然不同族群的社会性文化具有极大的差异,但是差异并非在于所追求的价值——过一种良善的生活方式(实现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是对于这一价值的实现方式。所以,立法变通权一方面保障少数民族的社会性文化,另一方面追求多民族互帮互助的生活方式。立法变通权作为两个层面相结合的桥梁,在维护族群认同的基础上构建国族认同,这便是立法变通权所欲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宪法目的的方式。在宪法学视角,《宪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和一百一十六条从立法内容和立法程序上对立法变通权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但是第一百一十五条中“贯彻执行”的宪法内涵仍存在模糊之处,单凭这一条文自身无法明确其规范内涵,便需要探究权力所保障的权利基础。从宪法保障权利角度,对“贯彻执行”作出较明确的解释。借助“人权条款”的开放性,结合《宪法》总纲中“各民族一律平等”规定,推导出平等地保护各民族公民的基本权利须结合其民族社会性文化的逻辑,即“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这一权利,也就是德沃金所说的“作为平等的人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以这一权利为依托,再结合德国宪法学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功能体系”这一研究范式进行分析,推导出“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这一权利的客观价值秩序功能形成了立法变通权。并对这一权利的宪法限制进行了分析,在保障“各民族公民权利平等”而结合少数民族社会性文化作立法变通规定时不能违背的宪法限制包括:形式上宪法规定的绝对保留,宪法明示的法律保留,宪法隐含的法律保留;在实质上是立法变通不能违背公共利益,但是公共利益具有模糊性,若立法机关以公共利益为由不积极制定或者随意制定立法变通规定而侵害少数民族公民基本权利,在没有具体的个案时是难以衡量的。《宪法》通过“宪法委托”规定由法律根据宪法形成立法变通权,但《立法法》与相关基本法律在权限与程序两方面存在不同的规定。根据宪法文本对法律规定的矛盾之处依据宪法秩序作“目的限缩”解释。当《立法法》与相关授权性法律规定相冲突时,以《立法法》的规定为准,对相关法律作目的限缩解释;唯一例外是《刑法》,因为刑法保护的法益是宪法明示或隐含法律保留,其保障的权利更具有宪法重要性(宪法保留),所以对《立法法》作目的限缩解释。立法变通权还具有不少实践问题,具体从立法变通规定的制定形式、制定机关、批准机关三个角度,对2000年3月《立法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变通规定”、“补充规定”以及单行条例进行了比较分析。重点是对“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的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做了详细探究,发现其实大部分变通、补充规定并不是依据狭义法律的授权,且这一部分规范性文件具有地域上的集中性,即基本由四川省内的民族自治地方作出。
王明远[9](2009)在《循环经济背景下水资源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我国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不容乐观。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审视现行水资源法律制度,不难发现我国水资源立法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我们应根据循环经济对水资源立法的基本要求建立和完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加强水资源保护的内容、重视水资源市场机制的作用;还应改进现行水资源立法在立法思路、立法机制、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发展循环经济之处;应当调整立法思路、改进立法机制、健全水资源法律体系、完善水资源法律制度设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使我国水资源立法更好地适应和推动循环经济的发展。
单平基[10](2016)在《我国水权取得之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建构》文中认为水权取得优先位序是水权取得制度的核心。我国确定水权取得位序的现行规则简单、笼统且欠缺司法操作性,导致用水冲突频发,需借鉴先进的现代水权许可制度予以完善。具体思路是,在水权取得过程中融入行政许可因素以修正"在先占用规则",即法律结合"用水目的与申请时间"的考量以确定水权取得的具体优先位序。总的原则是,无论水资源是否充足,法律须以"申请时间"作为确定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基本依据;当水资源不足时,要优先考虑"用水目的"位序高者的利益,必要时可通过补偿损失的方式换取在先申请者的应得水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一、水资源危机 |
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经济体制改革 |
第二节 研究综述 |
一、国内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二、国外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为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建设指明方向 |
二、优化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完善我国水权制度的理论构建 |
四、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体系构建提供理论支撑和典型样本 |
第四节 论文研究创新性 |
第五节 论文研究方法及思路 |
一、论文研究方法 |
二、论文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属性 |
第一节 水资源的内涵及自然特性 |
一、水资源的内涵 |
二、水资源的自然特性 |
第二节 水资源的财产属性 |
一、水资源的可占有性 |
二、水资源的稀缺性 |
三、水资源的有价值性 |
第三节 水资源的资源属性 |
一、水资源的生物伦理性 |
二、水资源的准公共物品性 |
第四节 水资源财产属性与资源属性的关系 |
一、纯粹资源属性的水 |
二、资源的财产属性彰显 |
三、水资源资源属性与财产属性共生 |
四、资源性财产与非资源性财产 |
第五节 水资源属性与水资源利用 |
一、水资源利用手段 |
二、水资源利用模式 |
三、水资源属性对水资源利用模式的影响 |
第二章 新中国成立以来水资源利用制度历史考察及启示 |
第一节 1949—1977兴修水利,夯实发展根基 |
一、防治水患,兴修水利 |
二、组建流域性水利机构 |
第二节 1978-1987调整过渡:水资源利用立法萌芽 |
第三节 1988-1997依法治水:提升管理水平 |
一、明晰水资源权属,明确水资源管理体制 |
二、初步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比较科学合理、相互配套的水法规体系 |
三、水资源财产属性逐渐显现 |
四、建立水事纠纷解决制度 |
第四节 1998-2008年 法治完善:水资源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
一、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二、确立以取水权为核心的取用水管理制度 |
三、水资源保护制度体系初步建成 |
四、建立节水型社会的目标提出 |
五、水权与水市场 |
第五节 2009年至今 建立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
一、“三条红线”和“四项制度”为框架的的基本体系 |
二、编制实施水功能区划 |
三、确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 |
四、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 |
第三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的成就 |
一、基础与保障--水资源管理体制统一 |
二、建章立制—水资源利用法律体系基本建立 |
三、人水和谐—水资源利用理念从传统走向现代 |
四、产权配置—水权制度建设框架 |
五、强化监督管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 |
第二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以流域为单元的水资源综合管理体制没有完全形成,部门协调机制没有完全建立 |
二、水量分配体系不完善,水资源竞争性开发利用 |
三、水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缺失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变迁的启示与方向 |
一、两种力量:市场配置与行政管制的平衡 |
二、管理体制:水资源管理体制影响资源管理效果 |
三、水资源财产权:自然资源管理模式改变的基础 |
第四章 水资源利用的国际经验 |
第一节 美国水资源利用 |
一、美国水资源概况 |
二、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体制 |
三、美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 |
四、小节 |
第二节 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 |
一、澳大利亚水资源概况 |
二、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体制 |
三、澳大利亚水资源利用法律与政策 |
四、墨累-达令流域管理 |
五、澳大利亚水权和水市场 |
六、小结 |
第三节 欧盟水框架指令与水资源利用 |
一、欧盟水资源概况 |
二、欧洲水资源管理政策的演进 |
三、欧盟水框架指令主要内容 |
四、小节 |
第四节 水资源利用管理的启示 |
一、水资源利用管理制度公法色彩日益浓厚 |
二、综合管理是水资源管理的发展趋势 |
三、水资源管理从区域控制走向流域管理 |
四、水权制度是水资源管理的核心 |
五、市场是水资源有效配置的一种选择 |
第五章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 |
第一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选择与本土资源 |
一、我国水资源自然环境因素 |
二、我国治水的历史传统 |
三、国家经济、政治体制发展及转型 |
第二节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框架 |
一、水权制度--我国水资源利用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 |
二、政府与市场--政府宏观调控下的有限度的水市场 |
三、公私融合--公有制基础上的水资源使用权利体系构建 |
四、统一协调--多层次水资源管理体制 |
第三节 我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模式的优势 |
一、水资源所有权公有制 |
二、中央集权降低水资源管理成本 |
三、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契合 |
第六章 我国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第一节 中央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构建涉水领域部门管理的协作机制 |
二、构建自然资源综合管理协调机制 |
三、构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代表制度 |
第二节 地方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地方政府负责水资源管理具体职能 |
二、深化水务体制改革 |
三、深化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体制改革 |
第三节 流域层面水资源管理体制改革 |
一、加强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 |
二、综合性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框架 |
第七章 具有中国特色的水权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水权概念厘清 |
一、水权的内涵 |
二、水资源所有权 |
三、水资源使用权 |
四、取水权 |
第二节 水资源供给的双轨制 |
一、水权及其类型化探讨 |
二、水资源使用权界定的可行性分析 |
三、公共性用水的政府供给 |
第三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构造 |
一、水资源使用权构造的基础分析 |
二、现行水量分配方式带来的启示 |
三、用水比例--强化水资源使用的排他性 |
四、配水量--水资源使用权的量化 |
第四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与期限 |
一、水资源使用权的取得方式 |
二、水资源使用权的利用期限 |
第五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实现基础 |
一、严格执行水资源规划 |
二、明确水量分配方案 |
三、水量监测计量系统建设 |
四、水资源使用权侵权损害的救济方式厘清 |
五、建立完善的权利登记系统 |
第六节 水资源使用权的市场交易 |
一、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主体 |
二、水资源使用权市场交易的管理 |
三、水银行(Water banks)制度 |
四、水权交易所制度 |
五、水资源使用权的期权交易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2)风险社会下提升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1.理论意义 |
2.现实意义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1.主要内容 |
2.研究方法 |
(四)国内外文献综述 |
1.国外文献研究 |
2.国内文献研究 |
第一章 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1.1 风险社会相关概念的界定 |
1.1.1 风险社会的概念 |
1.1.2 风险社会的特征 |
1.2 地方政府概述 |
1.2.1 地方政府的内涵与特征 |
1.2.2 地方政府的层级 |
1.2.3 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的角色 |
1.3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概念 |
1.3.1 应急管理的概念 |
1.3.2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 |
1.4 理论基础 |
1.4.1 风险社会理论 |
1.4.2 治理理论 |
第二章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现状 |
2.1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组织机制 |
2.1.1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纵向组织机制 |
2.1.2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厅局内设组织机制 |
2.2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法律建设 |
2.2.1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法律体系构成 |
2.2.2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法律修正 |
2.3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预案建设 |
2.3.1 国家应急预案体系 |
2.3.2 地方政府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
2.4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保障机制 |
2.4.1 地方政府应急物资管理 |
2.4.2 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
第三章 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建设中存在问题 |
3.1 应急管理法律体系不健全 |
3.1.1 地方应急管理法律体系缺少统一规范标准 |
3.1.2 应急管理法律稳定性不强 |
3.1.3 应急预案可操作性差 |
3.2 应急保障建设慢 |
3.2.1 应急保障意识不强,应急物资储备能力相对低 |
3.2.2 应急救援力量综合能力有待提高 |
3.3 应急协调联动阻碍多 |
3.3.1 分级响应机制效力低,问责机制不健全 |
3.3.2 应急法律宣传不到位 |
第四章 提升我国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实现路径 |
4.1 完善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法律体系 |
4.1.1 规范地方应急法律编制,快速应对各种不确定风险 |
4.1.2 健全应急预案演练机制,保障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
4.1.3 普及应急知识,加大应急管理法律的宣传力度 |
4.2 明确地方政府应急管理的问责机制 |
4.2.1 完善问责机制,压实属地责任 |
4.2.2 加强政府安全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4.3 加强地方政府应急保障建设 |
4.3.1 提高政府领导的思想认识,加大应急保障投入 |
4.3.2 培育多元主体,激活应急保障效能 |
4.4 改进科学技术,提升应急效能 |
4.4.1 建立地方应急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
4.4.2 加快机械化自动化进程,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3)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 |
一、21 世纪面临的水资源危机 |
二、对水资源危机的认识转变——制度建构的作用 |
三、水资源危机的私法根源——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的切入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 |
五、本文的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界定 |
第一节 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界定 |
一、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内涵解读 |
二、法律所调控水资源之特征分析 |
第二节 水资源与土地资源权属的分离 |
一、水资源作为土地资源附属的传统模式及缘由探究 |
二、水资源从土地资源权属中的分离 |
第三节 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证成——所有权客体特定性解读 |
一、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概观 |
二、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符合所有权客体特定性原则 |
第四节 水资源之所有权客体属性的可能选择 |
一、水资源在法国属于原则上适用公法规则的公产 |
二、水资源在德国属于原则上适用私法规则的公物 |
三、河川水资源在日本属于公物中的公共用物 |
第五节 水资源的所有权客体属性——公共用物 |
一、水资源作为所有权客体无法纳入共用物范围 |
二、水资源不宜纳入学理上之公用物及公有物范围 |
三、我国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界定——基于公产、公物及公共用物比较 |
第六节 水资源之公共用物属性的理论价值 |
第二章 水权取得及转让之母权基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 |
第一节 水资源国家或全民所有——基于比较法考察 |
一、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
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和地区水资源的归属 |
三、小结:水资源归国家或全民所有 |
第二节 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界定 |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不同于民法上的共有 |
二、水资源全民所有“类似总有”法律属性之认定 |
三、小结:水资源全民所有的法律性质 |
第三节 水资源全民所有至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路径理顺 |
一、水资源全民所有向宪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过渡 |
二、水资源宪法上国家所有权向民法上国家所有权的转化 |
三、两种性质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具体区别 |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权能体现 |
五、小结:宪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转化为民法上所有权的表现 |
第四节 证成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践价值 |
一、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优于其他所有权模式 |
二、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为私人取得水权提供了可能 |
三、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彰显水资源的公共用物属性 |
四、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降低市场竞争导致的外部性 |
五、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有利于水资源合理配置目标的实现 |
六、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体现水资源负载利益的全民性 |
七、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能够促进水资源改革的深入 |
第三章 水权取得的制度考察与应然选择 |
第一节 水权作为用益物权之属性界定——兼及准物权概念的取舍 |
一、不同情境下准物权含义的纷争 |
二、水权之上适用准物权称谓存在的问题 |
三、水权性质界定——用益物权 |
四、行政许可对水权之私权性质的影响 |
第二节 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及评析 |
一、我国水权取得之现状 |
二、水权取得现状之评析 |
第三节 国外传统水权取得规则考察及评析 |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考察 |
二、传统水权取得规则之评析 |
第四节 现代水权取得规则的兴起 |
一、传统水权取得规则的修正及衰落 |
二、现代水权许可规则的兴起 |
第五节 水权取得规则之应然选择 |
一、水权取得规则之设定前提——平等用水机会 |
二、水权取得规则之合理保障——公共参与机制 |
三、水权取得规则之核心内容——水权优先位序 |
四、水权取得规则之重要环节——公示及公信力 |
第四章 水权转让的制度分析及缺陷补正 |
第一节 水权转让的内涵解读 |
一、水权转让的含义界定 |
二、水权转让与水产品买卖、供用水合同债权转让 |
第二节 水权转让的必要性分析 |
一、水权转让立法存废之争考证 |
二、水权转让之必要性探讨 |
三、水权转让之可行性分析 |
第三节 水权转让的限制性因素 |
一、现行立法对水权转让的诘难 |
二、用水目的对水权转让的限制 |
第四节 水权转让的私法构造 |
一、水权转让的当事人 |
二、水权转让之原因行为——水权转让合同 |
三、水权转让之公示方式——水权移转登记 |
结论:水资源危机的私法应对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4)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CAT |
第一章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特殊地位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历史性变革 |
二、研究的问题 |
(一) 当前农田小水利的治理困境 |
(二) 政府的应对措施及其结果 |
(三) 本研究拟解决的核心问题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研究综述 |
(三) 国内外研究的总体评述 |
四、几个关键概念 |
五、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六、案例描述与主要的研究方法 |
(一) 案例描述 |
(二) 研究方法 |
七、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一) 论文的创新点 |
(二) 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二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 |
(一) 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 |
(二) 多层次制度嵌套理论在我国的具体应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层次性 |
二、水资源治理理论 |
(一) 水资源治理的制度、治权与水权 |
(二) 水资源治理理论在我国的运用 |
(三) 理论启示:农田小水利制度、治权与水权之间的内在关系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制度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宪政制度 |
一、宪政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宪法关于农田小水利的规范 |
(二) 法律有关农田小水利的规定 |
(三) 执政党有关农田小水利的政策 |
二、基层政府:宪政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政府:宪法与法律下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二) 基层政府:宪政制度所规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主体 |
三、宪政制度规范着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 |
(一) 监督权 |
(二) 仲裁权 |
(三) 农用水费征收权 |
(四) 处罚权 |
(五) 转让权 |
四、宪政制度规范着乡镇政府的农用水所有权 |
(一) 水资源的公共属性 |
(二) 水资源的国家所有制 |
(三) 基层政府享有农用水所有权 |
五、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保障着其农用水所有权 |
(一) 监督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二) 制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三) 仲裁权保障着农用水所有权 |
第四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集体选择制度 |
一、集体选择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行政法规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二) 部门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三) 地方法规和地方规章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规定 |
(四) 其他有关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正式制度文本 |
二、供水组织: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一) 村社组织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 |
(三) 私商 |
三、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一) 融资权 |
(二) 监督权 |
(三) 制裁权 |
四、集体选择制度规范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供水权 |
(三) 私商的供水权 |
五、供水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一) 村社组织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二) 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三) 私商的管理权保障着其供水权 |
第五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的操作制度 |
一、操作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 农用水分配机制 |
(二) 融资机制 |
(三) 监督机制 |
(四) 仲裁机制 |
(五) 制裁机制 |
二、用水户:操作制度规范的主体 |
三、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 |
四、操作制度规范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五、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保障其用水权 |
(一) 用水户的参与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二) 用水户的监督权保障着其用水权 |
第六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制度层次之间的关系 |
一、治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治权关系 |
(一) 政府的行政治理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管理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制约着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
二、农用水权结构:各制度层次之间的水权关系 |
(一) 政府所有权制约着供水组织的供水权 |
(二) 供水组织供水权制约着用水户的用水权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结构:治权与农用水权之间的关系 |
第七章 农田小水利治理困境的制度逻辑 |
一、治权的模糊化规范:农田小水利制度的内在缺陷 |
(一) 治理主体的具体治权内容模糊 |
(二)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三)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模糊的治权关系 |
二、治权结构不稳定:制度层次之间治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与供水组织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二) 供水组织与用水户之间制约关系的断裂 |
三、农用水权结构断裂:各制度层次之间水权关系的断裂 |
(一) 基层政府的行政治理权无法保障其农用水所有权 |
(二) 供水组织的管理权无法保障其供水权 |
(三) 用水户的参与权和监督权无法保障其用水权 |
第八章 结论与对策: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优化 |
一、基本结论 |
二、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思路 |
(一)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整体性建设 |
(二) 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的制约关系建设 |
(三) 以管理权为核心的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建设 |
三、农田小水利治理制度优化的策略 |
(一) 宪政制度的优化策略——转变基层政府职能 |
(二) 集体选择制度的优化策略——明确供水组织的权利 |
(三) 操作制度的优化策略——实现用水户的用水权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情况 |
附录 |
(5)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综述 |
1.1 研究的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当前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 |
1.3 研究方法和思路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思路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主要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水文生态安全的概念 |
2.1 水安全及水文生态安全概念解析的重要性 |
2.2 概念认知的基础 |
2.2.1 国内认知 |
2.2.2 国际认知 |
2.3 概念研究的理论方法 |
2.3.1 语义解析法 |
2.3.2 借鉴解析法 |
2.4 水安全的概念 |
2.5 水文生态安全的概念 |
2.5.1 水文生态的认知 |
2.5.2 水文生态安全的概念 |
第三章 水文生态安全问题的集中表现和保障意义 |
3.1 水文生态安全问题的显现 |
3.1.1 水文生态安全问题的典型表现 |
3.1.2 水文生态安全问题的实例分析 |
3.2 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重要意义 |
3.2.1 水文生态安全是实现水安全的基础 |
3.2.2 水文生态安全是实现水安全的关键因素 |
3.2.3 水文生态安全问题的解决为其他涉水问题的解决架起桥梁 |
3.2.4 水文生态安全是实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
3.3 水文生态安全保障必要性 |
3.3.1 涉水危机已经逐渐蔓延至水文生态的系统性危机 |
3.3.2 水文生态问题成为涉水问题研究的焦点 |
3.3.3 水文生态保障是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的要求 |
3.4 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可行性 |
3.4.1 不同学科理论研究成果提供了理论基础 |
3.4.2 水资源综合治理经验提供了实践基础 |
3.5 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实质 |
第四章 我国涉及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现状和评述 |
4.1 我国涉及水文生态保障的法律体系现状及评述 |
4.1.1 我国涉及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 |
4.1.2 我国涉及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体系评述 |
4.2 我国涉及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制度现状与评析 |
4.2.1 相关水事法律制度的总结 |
4.2.2 相关水事法律制度的评析 |
第五章 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路径分析 |
5.1 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的作用 |
5.1.1 确认水文生态安全保障任务的定位 |
5.1.2 保障水文生态安全具体制度的设置 |
5.1.3 预防水文生态系统性危机的出现 |
5.1.4 平衡水文生态安全保障中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 |
5.2 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的路径选择 |
5.2.1 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的协同论基础 |
5.2.2 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中的协同表现 |
5.2.3 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的协同进路 |
第六章 我国水文生态安全保障的法律框架建构 |
6.1 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的形式建构 |
6.1.1 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形式建构的路径 |
6.1.2 保障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体系的建构 |
6.2 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的内容建构 |
6.2.1 水文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建构原则 |
6.2.2 水文生态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模块化建设 |
第七章 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具体规则的实证分析 |
7.1 水文生态论证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 |
7.1.1 我国水资源论证法律规定的现状 |
7.1.2 我国现存水资源论证法律的发展困境 |
7.1.3 我国水文生态论证制度的法律建议 |
7.2 生态环境用水保障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 |
7.2.1 生态环境用水理论的起源 |
7.2.2 国外生态环境用水规定的经验与借鉴 |
7.2.3 我国生态环境用水法律规定的现状及评述 |
7.2.4 我国生态环境用水保障制度的法律完善 |
7.3 地下水安全管理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则 |
7.3.1 我国地下水管理法律规定的现状 |
7.3.2 我国现有地下水管理的法律制度评析 |
7.3.3 我国地下水安全管理的法律建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我国与发达国家供水法规和技术规范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框架 |
2 我国供水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概述 |
2.1 我国供水法规和规范发展历程 |
2.2 我国供水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概述 |
2.2.1 我国供水法规概述 |
2.2.2 我国给水技术规范概述 |
3 中美供水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比较研究 |
3.1 美国供水法规及技术规范体系概述 |
3.1.1 美国供水法规概述 |
3.1.2 美国给水设计规范概述 |
3.2 中美设计规范对比研究分析 |
3.2.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结构对比 |
3.2.2 取水 |
3.2.3 泵房 |
3.2.4 输配水 |
3.2.5 水厂总体设计 |
3.2.6 水处理工艺 |
3.2.7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
3.2.8 检测与控制 |
3.3 小结 |
4. 中日供水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比较研究 |
4.1 日本供水法规及技术规范体系概述 |
4.1.1 日本供水法规概述 |
4.1.2 日本给水设计规范概述 |
4.2 中日给水设计规范对比研究分析 |
4.2.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结构对比 |
4.2.2 设计水量 |
4.2.3 取水 |
4.2.4 泵房 |
4.2.5 输配水 |
4.2.6 水厂总体设计 |
4.2.7 水处理工艺 |
4.2.8 检测与控制 |
4.2.9 应急 |
4.3 小结 |
5. 中加供水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比较研究 |
5.1 加拿大供水法规及技术规范概述 |
5.1.1 加拿大供水法规概述 |
5.1.2 加拿大给水设计规范概述 |
5.2 中加拿大给水设计规范对比研究分析 |
5.2.1 室外给水设计规范结构对比 |
5.2.2 水质标准 |
5.2.3 泵房 |
5.2.4 输配水 |
5.2.5 水处理工艺 |
5.2.6 净水厂排泥水处理 |
5.2.7 监测与控制 |
5.2.8 设施风险评估 |
5.3 小结 |
6. 中英供水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比较研究 |
6.1 英国供水法规及技术规范概述 |
6.1.1 英国供水法规概述 |
6.1.2 英国给水设计规范概述 |
6.2 中英给水设计规范对比研究分析 |
6.2.1 规划布局 |
6.2.2 水源地管理 |
6.2.3 取水许可 |
6.2.4 水质 |
6.2.5 水量 |
6.2.6 输配水管道铺设 |
6.2.7 应急 |
6.3 小结 |
7. 结论和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室外给水项目工程规范 |
作者简介 |
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获得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7)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我国城市饮用水资源现状 |
1.1.2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学术研究现状及评价 |
1.2 研究意义 |
1.2.1 研究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是构建我国城市饮用水保障体系的关键 |
1.2.2 研究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是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
1.2.3 研究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对于完善其他资源保护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点及难点 |
2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一般分析 |
2.1 城市饮用水安全概述 |
2.1.1 饮用水的界定 |
2.1.2 饮用水安全 |
2.1.3 城市饮用水 |
2.1.4 我国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 |
2.2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一般解读 |
2.2.1 环境法视角下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 |
2.2.2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内涵 |
2.2.3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框架体系 |
2.3 美日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考察及对我国的启示 |
2.3.1 美日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考察及借鉴 |
2.3.2 美日饮用水保护管理体制考察及借鉴 |
2.3.3 美日主要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具体法律制度考察及借鉴 |
3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 |
3.1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法学基础 |
3.1.1 饮用水权理论 |
3.1.2 法律价值论 |
3.2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经济学基础 |
3.2.1 水资源的价值理论 |
3.2.2 公共物品理论 |
3.2.3 外部性理论 |
3.3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生态学基础 |
3.3.1 生态伦理观 |
3.3.2 生态安全理论 |
3.4 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其他重要理论基础 |
3.4.1 人水和谐的大水利理论 |
3.4.2 虚拟水理论 |
4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面临的挑战 |
4.1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
4.1.1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建设 |
4.1.2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制建设 |
4.1.3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核心法律制度建设现状 |
4.2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缺陷分析 |
4.2.1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立法缺陷 |
4.2.2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制缺陷 |
4.2.3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核心法律制度缺陷 |
4.3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建设面对的主要困难 |
4.3.1 城市发展与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之间的矛盾 |
4.3.2 社会主体关于饮用水的意识带来的阻碍 |
5 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基本思路 |
5.1 确立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5.1.1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指导思想 |
5.1.2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 |
5.2 建立以饮用水安全保障为目的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体系 |
5.2.1 明确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的立法模式 |
5.2.2 在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中,进一步修订完善有关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内容 |
5.2.3 完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
5.2.4 完善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地方性立法 |
5.3 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体制创新 |
5.3.1 重新厘清水资源管理职能的分配 |
5.3.2 重新确立流域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 |
5.3.3 各江河、湖泊建立管理机构 |
5.3.4 明确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管理权限分配 |
6 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核心法律制度的构想 |
6.1 完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构想 |
6.1.1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制度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分析 |
6.1.2 完善现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
6.1.3 完善现行取水许可制度 |
6.1.4 完善排污许可证制度 |
6.1.5 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
6.1.6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制度的其他构想 |
6.2 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构想 |
6.2.1 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分析 |
6.2.2 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供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的具体构想 |
6.3 完善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其他重要法律制度的构想 |
6.3.1 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6.3.2 完善水环境标准制度 |
6.3.3 完善水价制度 |
6.3.4 完善节约用水制度 |
6.3.5 完善对城市污水处理企业的法律监管制度 |
6.3.6 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 |
7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8)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现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与难点 |
第二章 立法变通权之宪法内涵 |
第一节 立法变通权之国族认同意义 |
第二节 立法变通权之基本权利基础 |
第三节 各民族公民基本权利平等之宪法内涵 |
第三章 立法变通权之法律形成 |
第一节 立法变通权之法律规定 |
第二节 立法变通权之权限问题 |
第三节 立法变通权之程序问题 |
第四章 立法变通权之实践问题 |
第一节 “变通规定”之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
第二节 “补充规定”之制定机关与制定形式的法律依据问题 |
第三节 对“变通规定”与“补充规定”作目的限缩解释的实践问题 |
第四节 地方性法规中作出立法变通的问题 |
余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9)循环经济背景下水资源立法的健全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的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现状 |
(一) 我国水资源概况 |
(二) 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主要问题 |
二、我国水资源法律制度现状——以循环经济为视角 |
(一) 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
(二) 节约用水制度 |
(三) 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 |
(四) 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
(五) 落后工艺、设备和产品强制淘汰制度 |
三、循环经济对水资源立法的需求 |
(一) 建立和完善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 |
(二) 加强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内容 |
(三) 重视水资源市场机制的作用 |
四、我国现行水资源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 立法思路和立法机制方面的问题 |
(二) 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 |
(三) 法律制度方面的问题 |
五、我国水资源立法的健全和完善思路 |
(一) 调整立法思路, 改进立法机制 |
(二) 健全水资源法律体系 |
(三) 完善水资源法律制度设计 |
(四)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
(10)我国水权取得之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立法缺陷及司法困境 |
(一)我国现行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缺陷 |
1. 我国的“在先占用规则” |
2. 我国《水法》解决水权取得纠纷的指导性规则亦难以解决实际问题。 |
3. 我国《水法》 |
(二)我国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适用的司法困境 |
1. 我国水权取得纠纷的主要特点 |
2. 我国水权取得纠纷的主要法律争议焦点 |
二、建构我国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规则参照:现代水权许可制度 |
(一)传统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 |
1. 以土地位置确定水权取得位序的传统规则 |
2. 以占用时间确定水权取得位序的“在先占用规则” |
(二)基于“在先占用规则”修正而兴起的水权许可规则 |
1. 行政许可介入水权取得位序的合理性 |
2.“在先占用规则”与水权许可的契合之处 |
3.“在先占用规则”需要修正的主要理由 |
4. 经由水权许可确立水权位序之立法例的盛行 |
(三)水权许可模式下的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 |
1. 水权优先位序的立法明确 |
2. 水权许可模式下水权位序的例外情形 |
3. 水权许可模式之下的水权优先位序具体确定 |
三、我国水权取得优先位序规则的具体建构及其适用 |
(一)水权许可下水权优先位序的立法确立 |
1. 水权优先位序的立法明确 |
2. 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例外 |
(二)水权取得优先位序的实践运用:用水目的与水权申请时间的结合 |
1. 申请者用水目的相同,且水权申请时间相同时的规则适用。 |
2. 申请者用水目的不同,但申请时间相同时的规则适用。 |
3. 申请者用水目的相同,但申请时间不同时的规则适用。 |
4. 申请者用水目的不同,且申请时间不同时的规则适用。这分为两种情形。 |
5. 确立水权取得优先位序之极端情形的规则适用。 |
(三)水权取得优先位序之创设对实践困境的具体回应 |
四、结语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水资源利用法律制度研究[D]. 张一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2]风险社会下提升地方政府应急管理能力路径研究[D]. 王亚文. 山西大学, 2020(01)
- [3]水权取得及转让制度研究 ——以民法上水资源国家所有权之证成为基础[D]. 单平基. 吉林大学, 2011(08)
- [4]农田小水利治理的多层次制度分析[D]. 奉海春. 南京农业大学, 2017(07)
- [5]水文生态安全法律保障研究[D]. 刘莉. 长安大学, 2014(12)
- [6]我国与发达国家供水法规和技术规范比较研究[D]. 乔丹. 沈阳建筑大学, 2019(05)
- [7]我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庞子渊. 重庆大学, 2014(12)
- [8]论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变通权[D]. 陈志博. 浙江财经大学, 2019(07)
- [9]循环经济背景下水资源立法的健全与完善[J]. 王明远. 现代法学, 2009(01)
- [10]我国水权取得之优先位序规则的立法建构[J]. 单平基. 清华法学, 2016(01)